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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論文范文

2024-01-20

貿易術語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FOB/FCA 貿易術語 出口商風險

貿易術語是進出口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簡短的三個字母的縮寫說明了交貨地點和商品的價格構成,劃分了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確定了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應盡的義務?!秶H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里把貿易術語由原來的13種變成11種,并劃分為適合水上運輸和適合任何運輸方式兩大類。其中FOB貿易術語屬于第一類,FCA貿易術語屬于第二類。FOB貿易術語和FCA貿易術語有許多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點,本文從出口商角度深入解析兩者在使用過程中區別。

一、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貿易術語時的相同點

FOB術語是最早應用于貿易實踐的貿易術語,但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集裝箱運輸的快速發展,多種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到門”的交貨方式越來越普遍,所以,國際商會又推出了FCA術語。也就是說FCA是在FOB的基礎之上產生的,所以它們必然有不少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賣方都要完成出口國國內的一般義務

賣方都要按合同規定提供貨物,并完成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和取得出口許口證等相關證書,辦理出口清關過程中的一切手續。

(二)賣方都無須辦理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FOB和FCA貿易術語下,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都由買方簽訂。賣方只有在買方請求其為買方辦理上述事物時才可以接受代為辦理,但為此而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仍由買方承擔,但無論如何賣方都由拒絕的權利。

(三)賣方交貨后的通知義務

賣方在出口地交貨后都負有立即通知買方的義務,否則會延長風險轉移時間,給賣方帶來不利,同時可能延誤買方買保險,由此產生的損失均有賣方承擔。

(四)兩種貿易術語下,賣方均屬于象征性交貨

賣方按照合同規定在出口地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承運人,之后取得相關單據,即完成交貨,賣方無需保證到貨。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或滅失,買方也須憑單付款。反之,即使貨物安全運達目的地,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因此,象征性交貨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

二、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貿易術語時的區別

FCA術語在很多方面都比FOB術語具有優勢,其更能滿足當今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適用范圍更廣。FOB適用于水上運輸,FCA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兩者具體區別如下:

(一)貨物風險轉移點不同

見圖一,FOB貿易術語下的賣方風險轉移點是在裝運港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船上,而FCA術語下的賣方風險是在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即轉移,風險轉移點會是在賣方倉庫至港口碼頭之間的區域。顯然FCA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點比FOB提前,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賣方承擔的風險。例如:貿易A公司向貿易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A公司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了買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裝箱碼頭經營人,并向買方發出通知,在貨物裝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裝箱堆場燒成廢墟。如果雙方采用的是FCA貿易條件,那么賣方的風險責任到交給經營人之后便轉移了,該損失就應該由買方承擔,買方可以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如果雙方采用的是FOB貿易條件的話,因為賣方承擔的風險直至裝船之后才轉移給買方,裝船之前的損失就得由賣方負責,所以案件中的貨物損失就得由賣方承擔,若此時賣方又沒有投保的話,那損失就很慘重了。

圖一 FOB貿易術語和FCA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

(二)賣方承擔的費用不同

FOB貿易術語下,賣方需要負擔貨物從賣方倉庫至裝運港碼頭裝上船之前的運費、保險費。而FCA貿易術語下,賣方通常在所在地交貨,只要負責交給承運人之前的運費和保險費,如圖一所示,將會在賣方倉庫至港口碼頭之間承運人接貨的某一處。至于FCA貿易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如果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時,賣方負責裝貨到承運人的運輸工具上;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之外時,賣方不負責卸貨,只要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即完成交貨。FOB貿易術語下的裝船費用,采用的是貿易術語變形來界定的,即多數都是賣方負責大部分的裝船費用。因此,FOB貿易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費用要比FAC貿易術語下承擔的費用要多些,尤其是在賣方倉庫所在地離港口碼頭較遠時,這部分國內的運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會對整個貿易商品的成本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賣方收款結匯時間不同

FOB貿易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貨物裝上船后才會獲得承運人的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而在FAC貿易術語下,賣方在倉庫和港口之間某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后就會取得相關的貨運單據,可以是單一的運輸方式單據,也可以是公路、鐵路、航空以及海洋等多式聯運單據。也就是說,FCA貿易術語下賣方取得貨運相關單據的時間和地點都會比FOB提前。因為兩種貿易術語下賣方都是象征性交貨,即買方憑單付款,賣方憑單收款,也就是說獲得相關單據的時間越早,那么收款結匯的時間也就會越早。所以說,,FCA貿易術語下賣方收款結匯的時間會比FOB提前,這將會減少出口商資金占用的時間,加快出口商資金回收,降低資金利用的成本,從而降低出口成本。

(四)“倉至倉”條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

國際貿易中的交易方在投保時通常投保的地域范圍是“倉至倉”,即賣方的倉庫至買方的倉庫。但是在使用不同貿易術語時真正所能享受的范圍多數不能達到“倉至倉”,那么FOB和FCA兩種貿易術語在使用過程,它們在這個條款中有什么區別呢。來看一個例子:某出口公司(X公司)對外簽訂一份以FOB為條件的農產品合同,買方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從X公司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承保范圍的損失,事后X公司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遭拒絕,后來X公司又請買方以買方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同樣遭到拒絕。原因很簡單,因為FOB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為裝運港裝上船為界,在此前貨物所有權歸賣方,而此時一切險的被保險人為買方,所以賣方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而買方此時又不具有可保利益,雙方都會被保險公司拒絕。所以,在FOB下,實際的保險界限由于保險原則縮短為“船-倉”。但是如果雙方采用的是FCA貿易術語的話,賣方通常會在自己的倉庫所在地交貨給買方的承運人,買方具有可保利益,那么案例中的風險就可能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所以FAC下賣方貨交承運人之后,買方就開始享受“倉”至“倉”條款,賣方承擔的保險“真空區”幾乎沒有了。

三、結束語

當前,對外洽談業務中大多業務員仍多習慣于用FOB貿易術語,但隨著國內外集裝箱運輸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來越大,內地省市的出口單位應盡量利用設在當地的一些集裝箱網點提供的周到貨運服務,尤其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應盡量改用FCA,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沿海港口設辦事處,然后再通過辦事處辦理貨物出口,這種做法不僅增加自身風險,而且耗費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減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貨運代理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約化經營的捷徑。

參考文獻

[1]馬連良.FOB貿易術語下賣方面臨的風險警示[J].對外經貿實務.2016(08).

[2]馮鈺潔.高職課程中關于貿易術語的教學思考[J].價值工程.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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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磊.《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FOB術語的風險防范[J].商業經濟.2014(14).

作者簡介:袁明蘭(1981-),女,漢族,江蘇南京人,碩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系教師、講師,研究方向: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

貿易術語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區塊鏈這一創新性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對于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造新的增長點等重要發展目標的實現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未來金融創新的發展趨勢。如何應對這種金融創新技術給金融領域帶來的風險挑戰,已成為監管層與金融科技領域熱議的話題,本文基于此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領域;區塊鏈;重要意義;風險;挑戰;對策建議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1   金融領域發展區塊鏈的重要意義

新時代呼喚著新金融,新金融服務于我們所處的新時代。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明顯拓寬了新金融的服務邊界與服務能級,區塊鏈以其獨特的優勢,成為踐行新金融服務理念的新媒介。發展區塊鏈的重要意義就在于:

1.1  助力數字資產確權,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基于區塊鏈的分布式、不可篡改性、可追溯、透明性、多維維護、可交叉驗證等特性,使得數據權屬能夠被有效地界定,數據流通能夠被有效地追蹤監管、數據收益能夠被合理地分享,為高效、市場化配置數據生產要素以及其他數字資產掃清了障礙,能夠扭轉數據資源在占有、使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集中化趨勢,從而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可信、共享、均衡,進一步釋放創新活力。以區塊鏈為代表的金融科技創新使得新金融的功能和生態得以升級換代,區塊鏈不僅僅是一種技術上的創新,更是一種理念上的變革。

1.2   強化誠信體系約束,凈化市場環境

區塊鏈技術可推動建立不需要中介機構參與和以法律法規為前提條件的自組織和自監管機制,其分布式賬本的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賴性和難以人為操控性,在事實上起到了對各類經濟行為進行技術性監管的作用。這就有利于解決當下小微企業融資難、銀行風險控制弱化等問題。通過對商品生產和交易流通過程的全程記錄,可以有效避免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各類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解決市場監管難的問題。

2   金融領域發展區塊鏈的風險挑戰

2.1   在技術層面短期內難以做到金融應用場景中對安全、功能和性能的兼顧。

一是區塊鏈技術雖然可以通過復雜的共識算法提高可信度,但是金融業務需求的增加必然會導致整個系統對數據信息待處理量的幾何級增長,增加參與節點在信息存儲,信息同步等方面的操作負擔,會導致系統在整個運行中的運行效率和性能方面有所下降。二是鏈接智能的合約區塊鏈技術會帶來潛在的風險隱患,如,在將區塊鏈時能解決比較復雜的業務性能,需要參與主體具有較好的專業素養和編程能力,否則就會導致交易指令執行錯誤或程序代碼出現猝不及防的漏洞,最終結果會影響區塊鏈的系統和金融服務這塊的系統能否正常運轉。三是區塊鏈技術目前采用的還是國際上通用密碼式算法、虛擬機技術、智能性合約等核心性要件,但是這些要件卻不可能在短期做到自主可控,這就在客觀上增加了遭受攻擊的風險。

2.2   在治理層面存在法律規制困境和技術依賴風險

一是“鏈上”資產和智能合約等方面的法律界定目前還不夠清晰、有效,這就使得在發生糾紛時難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分散式體系更是加大了責任主體的認定難度。二是鑒于區塊鏈的技術體系在自治和共享數據上具有較高的保密性,在有時缺少權限控制時,外部的監管部門會對金融服務領域的違規行為過程和隱藏性的風險目前還缺乏比較有效、及時的制約機制。三是在廣泛應用國外開源程序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技術依賴風險,在當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這也就成為不容忽視的政策性風險。

2.3   在業務層面部分應用環節還存在模糊地帶、應用創新缺少第三方權威評估

一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平臺,“數字”憑證拆分,積分混合等相關環節仍存在模糊區域,于此相關聯的政策還需有待確認。有些部分區塊鏈的創新應用方面沒有通過科學的嚴謹論證,并且還缺少比較有權威的第三方的檢測的測評意見,某些應用還達不到既有數據庫技術的有關效率特征值標準。二是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特征與中國人民銀行“母行”集中式管理要求還存在客觀上的矛盾,央行所能提供的支付性服務目前還不能離開集中式的賬戶安排,需要統籌考慮在中心化的系統之中。三是區塊鏈技術的難以篡改性對輿情控制帶來了較大考驗。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用戶信息會被存儲在不同的服務器上,在客觀上會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正當需求存在沖突,甚至會存在有害信息上“鏈”運行的現象和可能。

3  金融領域發展區塊鏈的對策建議

3.1   政策監管層面

一是不斷加強在區塊鏈安全風險的技術方面進行深究和評估,緊跟國際發展最新動態的密切追蹤,探尋在區塊鏈的技術中的發展規律,秉持“所有金融活動都要納入監管范圍”的規則,嚴格地執行國家在網信辦中規定的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的監管規定,不斷的引導和規范金融機構、創新技術的企業一同推進區塊鏈在發展金融領域的控制化應用。二是在提高先進手段的同時,要不斷加強區域塊鏈接的監管建設,提高政府監管部門和金融管理人員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水平和管理水準,即盡快地構建起與區塊鏈的技術相匹配的監管有效的機制。三是要加以關注的數字加密貨幣等的新金融應用工具的在跨境資本流動的、恐怖性融資的、洗錢或是偷(逃)稅的等方面所帶來的風險挑戰,持續地追蹤國際上最新的監管的動態,積極地參與跨境性的監管規則與標準的研究的厘定。四是對于明顯地違反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規律或是損害到“新金融秩”的不法行為要堅決的進行遏制與打擊, 從而加快市場參與主體的優勝劣汰。

3.2   行業組織方面

一是搭建匯聚政、產、學、研各方資源的融合平臺,開展熱點的與難點的問題研究,持續地關注國際的最新金融應用的成果,探索對區塊鏈的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以及相關的責任主體的開展服務實體經濟的價值、和安全規范性的等方面的評議評估,切實推動成果與經驗的推廣。二是本著“共性即先立、急用即先行”的原則,緊密的圍繞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趨勢和業務場景的蝶變的關鍵的環節,以技術性的安全、業務性的合規和對金融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為側重點,著力的推動區塊鏈技術的完善,并在“新金融領域”的應用中實現“基礎術語”和“應用評估”等方面的標識與規范,從而促進的各方市場參與主體的對區塊鏈技術的推廣使用的達成觀念上的和操作層面的廣泛性共識。三是不斷地強化的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發揮好的相關行業的自律的作用,著力的聚焦區塊鏈技術的在諸如供應鏈金融的和簽約存證的等應用場景中的堵點、痛點和難點,建立滿足信息跨的“鏈”共享的存證權威可信的等相關行業的需求的信息的基礎設施。四是切實的加強普通公眾的教育,促使其的能夠正確的認識、客觀的對待區塊鏈技術。尤其是對缺乏理性認知、跟風炒作的現象適時進行風險提示。

3.3   從業機構層面

一是強化基礎性研究,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發展定位,深入的研究區塊鏈應用的及底層的技術,持續的優化區塊鏈的底層平臺,加大區塊鏈技術的人才的培養的使用力度,加快形成我國的在此領域的自主的創新體系,在核心技術的上面實現突破,不斷地提升原始的創新能力。二是充分地考量金融的服務場景的適用性的和廣泛性的,謀求的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政策激勵機制的和商業運作模型的,著力做好區塊鏈相關產品技術的推廣驗證。不管怎樣,都是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去探索的推動區塊鏈技術的在金融廣泛的復雜領域中的商業化的運用,更好地的去發揮區塊鏈技術的在推動數據共享的共治、優化的金融服務流程、降低的金融領域的參與主體的運營的成本、構建的社會信用的體系等諸多方面的作用。三是穩步地提高區塊鏈的相關技術的尤其是核心技術的自主的可控能力,綜合的運用產業扶持的政策和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等激勵性的措施,加快的推動在金融領域的關鍵信息的基礎產品的國產化,切實提高“鏈上”金融的風險處置化解能力。四是以科技賦能新金融、以共享構建新生態,以貿易金融作為切入點,不斷拓展住房租賃、資產托管、精準扶貧等領域金融實踐,進一步地打通“創新鏈”、“應用鏈”“價值鏈”,探索出更多的區塊鏈應用場景,努力在新金融的軌道上穩健發展。

3.4  數據治理層面

一是加強“鏈”下數據治理的評估和監督,對于數據計劃的、獲取的、存儲的、共享的、維護的、應用的、消亡的等全的生命周期中的可能會存在的質量的問題,進行有效地識別的、監控的、預警的和改進的。成立“聯盟鏈聯合工作小組”,對各節點“鏈”下數據治理的成熟度進行客觀準確評測,督促各參與主體提升上“鏈”數據的質量,在必要時還可以考慮設置數據治理成熟度的考核評價體系。二是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隱私保護力度。無論是“鏈”上數據的訪問,還是“鏈”下數據的訪問,都應該有用戶的身份認證和分級授權等必要的訪問限制性措施,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即假冒合法真實用戶的信息來騙取系統的訪問權限,從而在源頭上去保證系統和用戶數據信息的安全可控。在數據的傳輸與共享過程中,還需根據數據的廣域共享和安全需求,對巨量的數據進行“脫敏化”處理,考慮采用數據“加密”技術或采用“通道”技術對數據共享的范圍進行限制,從而避免數據泄露的風險。

總之,要按照習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十八次的集體學習會上的重要的講話精神,更好地去發揮“區塊鏈技術”在建設“金融強國”、發展“數字化經濟”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的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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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祥,曹彤.區塊鏈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3]益言.區塊鏈的發展現狀、銀行面臨的挑戰及對策分析[J].金融會計,2016,1(4).

[4]徐明星.區塊鏈:重塑經濟與世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5]任安軍.運用區塊鏈改造我國票據市場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6(4).

[6]秦誼.區塊鏈顛覆全球金融業[J].金融電子化,2016(3).

[7]陳思思.比特幣興衰反思及其可能的未來[J].江蘇商論,2014(9).

[8]楊望.區塊鏈+大數據:傳統風控的變革利器[J].當代金融家,2016(3).

[9]曹彤.自金融的演繹邏輯—基于區塊鏈的延伸思考[J].當代金融家,2016(3).

[作者簡介]湯坤(1987—)男,碩士研究生,漢族,安徽宿州人,經濟師,研究方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管理。

貿易術語論文范文第3篇

【國貿專業論文】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 貨物損失風險 貿易政策變動風險 價格變動風險 收匯風險論文摘要:風險規避是出口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所要考慮的重中之重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風險規避有著密切的關系就貿易術語和某些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貿易術語論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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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司法考試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析,雖然司考國際貿易術語2010 將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國際貿易術語2010實施之后并非國際貿易術語2000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實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貿易術語2000甚至貿易術語1990。

但是司法考試的同學們今年要特別注意了,因為不出意外的話2011年司法考試的大綱會將貿易術語2010列為司考內容。

國際貿易術語2010主要變化:

1. 術語分類的調整:

由原來的EFCD 四組分為適用于兩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2、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锻▌t2010》的分類 新版本改變了《通則2000》將13個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的做法,而將11種術語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基本沒有變化。

如何應用國際貿易術語2010通則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類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縮寫Incoterms® 2010) 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實施。法|律教育網整理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新增了2個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

修訂后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在FAS,FOB,CFR和CIF等術語中加入了貨物在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連環貿易)的責任義務的劃分??紤]到對于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Incoterms® 2010不僅適用于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銷售合同。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

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國際貿易術語是一種將商業慣例反映在貨物銷售合同中的價格術語,其描述了涉及貨物從賣方到買方交付過程中的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主要責任、費用和風險。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總結Incoterms 2010在銷售合同中的應用,使用者應明確:

1 對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則并不是自動適用的,具有任意性。

對于合同各方當事人意欲任何一種2010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適用其合同的情形,其應當在合同中清楚具體地訂明,通過諸如“所用術語,選擇于2010通則”等語句。

2 此通則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條款。

因此,比如,盡管通則中規定當何方當事人承擔運費或作保險安排,什么時候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以及各方當事人應承擔何種費用,但是通則中并未涉及到有關貨物價格和所有權,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的后果等內容。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合同中相關明示條款或者專門管轄合同的法律來解決。同樣地,當事人應當清楚當地強制性的法律較包括所選貿易術語在內的合同中的任何規定都具有優先權。

3 選擇適當特定的術語。

所選術語需要適合于標的貨物,運輸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適合于各方當事人是否有意將更多的責任賦予到賣方或買方,比如安排運輸或保險的責任。每種術語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別有用的關于何時作出這些選擇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構成所選術語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當事人指定地點或港口,所選術語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點或港口越精確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確描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則FCA術語,法國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點是交貨點,即風險轉移給買方的點;但是在C組術語中,指定地點指的是運費已付的地點。為了更好避免疑問和爭議,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可以進一步闡述為一個精確的點。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1 一種新的術語——DPA

通則已經將13種不同的術語減為11種。這是由一種新的術語,DAP,地點交貨,取代DAF,DES和DDU而實現的。所謂DAP術語,就像被取代的那些術語,是“實質性交貨”術語,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過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此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于各種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過的情形。

2 11種貿易術語的分類

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按術語縮寫首字母分成四組,即,E組(EXW),F組,C組以及F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于買方的責任程度。FCA,或者適用國內貿易的EXW,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早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少的責任。相反地,D組術語,或者說“實質性交貨”術語,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晚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多的責任。這種分類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當事人對2010通則中的中11種貿易術語作出選擇時。

然而,2010通則將這11種術語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的六種術語。EXW,FCA,CPT,CIP,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于船只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在船舷前面。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的5種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和DEQ屬于本類術語。

3 國內和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于表明貨物跨越國界傳遞的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么有意義。因此,2010通則的編撰委員會認識到這些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兩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作一個改動是適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事實上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于純粹的內貿合同。另一個原因就是在美國人們更愿意選擇通則而不是統一商法典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于國內貿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有一個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次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么;費用在買賣是如何分配的。這些指南并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準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5 電子通訊

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作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現在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于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法|律教育網整理

6 保險

2010通則是自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個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內容中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2010通則在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的A3/A4條款中羅列了有關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它們屬于內容比較泛化而且有著比較泛化標題“其他義務”的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4款中涉及保險的內容作出修改。

7 有關安全的核準書及這種核準書要求的信息

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比如貨物保管鏈。

8 碼頭裝卸費

按照“C”組術語,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表面上是賣方自負運輸費用,但實際上是由買方負擔,因為賣方早已把這部分費用包含在最初的貨物價格中。運輸成本有時包括貨物在港口內的裝卸和移動費用,或者集裝箱碼頭設施費用,而且承運人或者碼頭的運營方也可能向接受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譬如,在這些情況下,買方就要注意避免為一次服務付兩次費,一次包含在貨物價格中付給賣方,一次單獨付給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方。2010通則在相關術語的A6/B6條款中對這種費用的分配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9 連串銷售

在商品的銷售中,有一種和直接銷售相對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著銷售鏈運轉的過程中頻繁地被銷售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在一連串銷售中間的銷售商并不將貨物“裝船”,因為它們已經由處于這一銷售串中的起點銷售商裝船。因此,連串銷售的中間銷售商對其買方應承擔的義務不是將貨物裝船,而是“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銷售中的應用,2010通則的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

術語的使用解釋

2000通則中,按照鏡像原則,A條款下反映的是賣方的義務,相應地,B條款下反映的是買方的義務。但是由于一些短語的使用貫穿整個文件,2010通則打算在其正文中對以下被列出來的詞語不再作解釋,以以下注解為準。

承運人:就2010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簽署運輸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關:遵照各種規定辦理出口手續,并支付各種稅費。法|律教育網整理

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律和慣例中有著多重含義,但是2010通則中用其來表示貨物缺損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點。

電子數據:由一種或兩種以上的和相應紙質文件功效等同的電子訊息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裝?和„存放?:這些短語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貨物包裝。

2. 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裝。

3. 已包裝好的商品轉載進貨柜或其他運輸工具。。

貿易術語論文范文第5篇

出口信貸 export credit

出口津貼 export subsidy

商品傾銷 dumping

外匯傾銷 exchange dumping

優惠關稅 special preferences

保稅倉庫 bonded warehouse

貿易順差 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貿易逆差 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進口配額制 import quotas

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zone

對外貿易值 value of foreign trade

國際貿易值 valu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普遍優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

價格條件——

價格術語trade term (price term)

運費freight

單價 price

碼頭費wharfage

總值 total value

卸貨費landing charges

金額 amount

關稅customs duty

凈價 net price

印花稅stamp duty

含傭價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

港口稅portdues

回傭return commission

裝運港portof shipment

折扣discount,allowance

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批發價 wholesale price

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

零售價 retail price

進口許口證inportlicence

現貨價格spot price

出口許口證exportlicence

期貨價格forward price

現行價格(時價)current price/ prevailing price

國際市場價格 world (International)Marketprice

離岸價(船上交貨價)FOB-free on board

成本加運費價(離岸加運費價) C&F-cost and freight

到岸價(成本加運費、保險費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交貨條件——

交貨delivery

輪船steamship(縮寫S.S)

裝運、裝船shipment

租船charter (the chartered shep)

交貨時間 time of delivery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裝運期限time of shipment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托運人(一般指出口商)shipper,consignor

收貨人consignee

班輪regular shipping liner

駁船lighter

艙位shipping space

油輪tanker

報關clearance of goods

陸運收據cargo receipt

提貨to take delivery of goods

空運提單airway bill

正本提單original BL

選擇港(任意港)optional port

選港費optional charges

選港費由買方負擔 optional charge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或 optional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

一月份裝船 shipment during January 或 January shipment

一月底裝船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an.31st.或shipment on or before Jan.31st.

一/二月份裝船 shipment during Jan./Feb.或 Jan./Feb. shipment 在……(時間)

分兩批裝船 shipment during……in two lots

在……(時間)平均分兩批裝船 shipment during……in two equal lots

分三個月裝運 in three monthly shipments

分三個月,每月平均裝運 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立即裝運 immediate shipments

即期裝運 prompt shipments

收到信用證后30天內裝運 shipments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允許分批裝船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not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not unacceptable

交易磋商、合同簽訂——

訂單 indent

訂貨;訂購 book; booking

電復 cable reply

實盤 firm offer

遞盤 bid; bidding

遞實盤 bid firm

還盤 counter offer

發盤(發價) offer

發實盤 offer firm

詢盤(詢價) inquiry;enquiry

交易磋商、合同簽訂——

指示性價格 price indication

速復 reply immediately

參考價 reference price

習慣做法 usual practice

交易磋商 business negotiation

不受約束 without engagement

業務洽談 business discussion

限**復 subject to reply **

限* *復到 subject to reply reaching here **

有效期限 time of validity

有效至**: valid till **

購貨合同 purchase contract

銷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購貨確認書 purchase confirmation

銷售確認書 sales confirmation

一般交易條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以未售出為準 subject to prior sale

需經賣方確認 subject to sellers confirmation

需經我方最后確認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貿易方式——

INT (拍賣auction)

寄售consignment

招標invitation of tender

投標submission of tender

一般代理人agent

總代理人general agent

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

累計傭金accumulative commission

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

(或抵償貿易)compensating/compensatory trade

(又叫:往返貿易) counter trade

來料加工processing on giving materials

來料裝配assembling on provided parts

獨家經營/專營權exclusive right

獨家經營/包銷/代理協議exclusivity agreement

獨家代理 sole agency; sole agent; exclusive agency;

品質條件——

品質 quality

原樣 original sample

規格 specifications

復樣 duplicate sample

說明 description

對等樣品 countersample

標準 standard type

參考樣品 reference sample

商品目錄 catalogue

封樣 sealed sample

宣傳小冊 pamphlet

公差 tolerance

exclusive agent

貨號 article No.

花色(搭配) assortment

樣品 sample 5%

增減 5% plus or minus

代表性樣品 representative sample

大路貨(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

商檢仲裁——

索賠 claim

爭議disputes

罰金條款 penalty

仲裁arbitration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品質檢驗證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lity

重量檢驗證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quantity)

**商品檢驗局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C.I.B)

品質、重量檢驗證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數量條件——

個數 number

凈重 net weight

容積 capacity

毛作凈 gross for net

體積 volume

皮重 tare

毛重 gross weight

溢短裝條款 more or less clause

外 匯——

外匯 foreign exchange

法定貶值 devaluation

外幣 foreign currency

法定升值 revaluation

匯率 rate of exchange

浮動匯率floating rate

國際收支 balance of payments

硬通貨 hard currency

直接標價 direct quotation

軟通貨 soft currency

間接標價 indirect quotation

金平價 gold standard

買入匯率 buying rate

通貨膨脹 inflation

賣出匯率 selling rate

固定匯率 fixed rate

金本位制度 gold standard

黃金輸送點 gold points 鑄幣平價 mint par

紙幣制度 paper money system

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黃金外匯儲備 gold and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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