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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論文范文

2023-03-01

憲法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對堅定法治中國理念,嚴格規范警察履職用權、依法行政意義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中的部分條文,結合限權、保障人權等憲法基本精神對其中的警察范圍及概念、警察權定位和人權保障等問題進行了簡單探討。

關鍵詞:人民警察法;憲法性思考

作者簡介:李鸝(1990-),女,漢族,湖南郴州人,湖南工業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法理學。

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中華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相較于現行1995年版《中華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改動較大,從52條擴充到了109條,其中還有對立法目的、人民警察概念、人民警察任務等根本性事項的修改,細化了人民警察職責、組織管理及保障等內容,還首次提出了國地事權劃分、預備警官制度、警務輔助人員問題,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VS《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人民”二字是否需要去掉?“人民”屬于政治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已足以體現人民警察的政治性,再重復“人民”二字意義不大;且與類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相比,去掉“人民”二字,法律體系更為協調、統一。

二、人民警察的概念

1995年版《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倍抻啺娴摹度嗣窬旆ā穭t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機關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工作人員?!钡谝话倭闼臈l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關于人民警察的規定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授予警銜的工作人員?!笔沟眯抻喓蟮摹度嗣窬旆ā废喈斢凇度嗣窆簿旆ā?,不能充分體現其作為警察法中的“基本法”定位,不利于對所有警察的統一管理。其次,治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并不是公安機關的全部職能,還包括組織建設、人事管理、教育宣傳、技能培訓、監督檢查等工作。因此,人民警察的定義應當從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編制類型(是否具有警務機關或警務部門編制)和警務特征(是否依法取得了警銜)等方面來綜合考量。

三、人權保障問題

《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中有不少條文用的限定條件是“履行職責需要”、“確有必要”、“必要時”等這種模糊的一般性規定,例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在確有必要立即檢查、搜查的情況下可以不出示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即可進行,第九十九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停止執行職務,或者實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閉?!奥男新氊熜枰卑械穆穆毿袨檫€是僅指一些特殊的履職行為?“必要時”究竟何種情況才實屬必要?顯然這里的“履行職責”以及“必要性”等都應該做最限制的解釋,否則很難保證權力不被隨意地使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建議可以在明確公安機關職責的基礎上細化哪些是具有重要公共安全利益的內容?!度嗣窬旆ā罚ㄐ抻啿莅父澹┑?2條第十一項還體現了公安機關涉及私權利的職責——調解處理民間糾紛。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時常發生,而且對一些可能引發暴力事件的民間糾紛,警察的介入具有一定優勢,但是,相關規定需要明確“民間糾紛”的概念和范圍,還必須對警察介入的方式以及作為方式進行嚴格限定,警察的介入應當是被動性的依申請,且在調處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警察起到客觀解釋、防止暴力事件升級的作用??偟膩碚f,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以及私權利部分的模糊性法律術語都應當盡可能地進行細化、明確。

四、警察權的定位

警察權的應然屬性應當是行政權?!度嗣窬旆ā返男薷?,必須首先厘清警察權的法律屬性,防止因警察權的司法輔助功能混淆行政屬性而導致警察權權屬不清,進而出現警察權的運行異化。然而,《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中特別突出了人民警察的刑事司法職能以及“主辦偵查員制度”,容易產生警察權兼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誤讀。警察權的司法輔助功能主要體現在刑事偵查權,筆者認為這只是警察權對檢察權、審判權的配合協助,是不同國家權力之間的互相配合,并不意味著警察權具有司法權的屬性,出現行政權與司法權混淆將導致權力濫用。

五、結語

警察對于現代國家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提供公共服務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履行的職責與警務活動運行的特點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修訂《人民警察法》是一項意義重大、內容復雜的工作,需要在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上,運用國際思維更系統全面地進行探索。

[ 參 考 文 獻 ]

[1]李元起.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幾點思考[J].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7(3).

[2]孫振雷.法治警政建設匯總的警察權配置——以《人民警察法》修改為視角[J].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7(6).

[3]李海峰.《人民警察法》修改的憲法審視——兼評《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J].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8(4).

[4]高文英.《人民警察法》修改若干問題淺析[J].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7(1).

憲法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來,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問題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本文首先梳理了世界各國關于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演變,知悉未來各國憲法的主要發展趨勢,其次對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實現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

長期以來,由于憲法基本權利被虛置化,導致公民習慣以普通法律為依據進行權利救濟,而不是直接尋求于憲法,這樣不僅破壞了憲法的權威性,而且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因此,正確認識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確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大舉措。

一、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當代憲政慣例

當前,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承認,其已經成為了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

英美法系國家的憲法基本權利從一開始就具有直接效力。英國的憲法性法律可以被法院直接適用,其憲法判例作為先例也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美國則通過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方式,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效力審查,以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直接效力。

大陸法系國家在二戰以后也紛紛學習英美經驗,確立了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機制。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可以被直接實施的基本權利,而且其學術界也普遍主張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可以拘束一切行政行為。葡萄牙1982年憲法第18條第1款則有關于權利的憲法規定,可以直接適用的規定。

如日本和俄國,也逐步進行基本權利的效力演變。日本現行憲法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F行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可以直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此外,為了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俄羅斯憲法的最高地位及其直接效力,俄羅斯還設立憲法法院,為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救濟。

其他一些國家也群起效法。印度憲法規定當公民的憲法權利受侵犯時,其可直接運用“憲法補救權”進行權利救濟。孟加拉國1979年憲法第102條第1款則明確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可以被法院直接適用。

我國也有關于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憲法依據:現行憲法序言規定了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了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第41條詳細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項權利。

二、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主要困境

現階段我國還未完全承認“憲法司法化”,實踐中與憲法訴訟相關的案件也極為缺乏。因此,要真正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我國還面臨著諸多困境。

(一)程序性的憲法規范缺乏,可操作性不強

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我國在憲政實踐中,忽視憲法的社會功用及其法律功用,結果導致現行憲法缺乏程序性的措施,憲法效力弱化;第二,我國的憲法規范以實體規范為主,缺少程序性的規范,使得憲法僅僅是“書本上的法”,而無法成為“現實中的法”,難以發揮實效。因此,救濟性程序規范的制定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則無獨立的價值。

(二)憲法效力的保障機制不健全

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憲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了憲法的自身效力。然而,憲法效力的實現確沒有有效的機制予以保障,如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未成立憲法效力的專門保障機構等。由此,公民所享有的憲法基本權利亦會被束之高閣,其直接效力難以實現。

(三)傳統觀念上的障礙

傳統觀念認為:憲法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憲法條款不能被司法機關直接適用;憲法規范無制裁性。正是由于這樣根深蒂固的觀念,導致我國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長期將憲法排除在外,“憲法司法化”的道路愈加艱難。據此,我國的憲法基本權利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只能通過進一步的具體立法才能實現。如若沒有具體立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又該如何維護?

三、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實現

針對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面臨的主要困境,筆者認為我國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實現:

第一,在憲法中增加程序性條款的相關規定,增強憲法規范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憲法中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救濟方式與途徑,從而使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救濟有法可依。

第二,建立健全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保障機制:確立違憲審查制度,建立違憲審查的專門性機構,如憲法法院或類似機構,由其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規范性文件及其行為進行效力審查;確立憲法訴訟制度,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均可依據憲法規定向設立的有關機構提起訴訟。

第三,破除傳統觀念,堅持程序本位的理念,明晰程序的獨立價值和重大意義。此外,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

四、結語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當公民的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如果不能直接依據憲法提起訴訟,那么憲法基本權利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因此,為了減輕立法機關將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的立法任務,使公民基本權利的文本規定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現實形態,賦予我國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直接效力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周永坤.論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J].中國法學,1997(1).

[2]費善誠.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2001(4).

[3]陳焱光.論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J].湖北社會科學,2003(8).

[4]楊彬權.論憲法文本各部分內容之效力[J].法學研究,2011(1).

[5]楊思留.論我國憲法的效力及其實現[J].甘肅社會科學,2009(6).

[6]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2-174.

憲法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中國經濟騰飛和現代化建設的快速推進,引起了當代世界經濟與政治格局的深刻變化,促使人們首先是西方學者反思促進這一歷史巨變背后的深層原因。對中國發展道路的探討,出現了被冠以“中國模式”的理論范式和學術爭鳴。本文認為,中國發展道路的確具有其獨特性,但遑論“中國模式”為時尚早。中國發展道路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因素,既有成功的發展經驗,又有繼續深化改革促進完善的地方??v觀中國幾十年改革與發展的歷程,不難發現,創新驅動是中國發展道路的典型特征。包含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創新體系既是中國發展道路形成的動力,也是不斷走向成熟完善的動力。

關鍵詞:中國發展道路;中國模式;經濟發展;創新驅動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幾十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征程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將一個政治上四分五裂、經濟上落后凋敝的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統一、團結、發展的欣欣向榮的嶄新國家,擺脫了自鴉片戰爭以來近百年受制于人的局面,開啟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之路。從建國伊始第一代開國領袖們對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探索,到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指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頗具特色的中國發展道路越來越清晰地展現在世人面前。

一、中國發展道路是戰后大國

復興的成功范例

確切地說,世界熱切地關注中國,關注中國的發展道路問題,的確是驚異于中國近三十多來的經濟騰飛和政治上日益劇增的巨大國際影響力。從僅僅是國際政治的巨人發展到國際經濟與政治的巨人,世界深深感受到“中國人來了”的現實存在。中國作為世界經貿大國的崛起,在全球化時代給世界帶來了廣闊的市場和投資機會,也使各國感受到“中國制造”對原有世界市場體系的沖擊。中國作為世界政治大國對世界事務日益廣泛的參與,也常常使世界感受到“中國人敢于說不”的巨大威力??傊?,中國的崛起,正在急劇改變著世界經濟與政治格局,引發國際關系特別是大國關系的新一輪調整。正是中國在世界事務中由原來的“可有可無”角色到現在必須重視的現實存在和心理體驗,促使了人們思考中國發展對世界的正反多方面影響,企圖揭開中國發展道路之謎。作為利益攸關方的世界各國,報憂的各種形式的“中國威脅論”先后出臺,喜憂參半的“中國模式”論亦不脛而走。通觀世界各國的“中國模式”論,他們都不約而同地看到了中國發展道路不同于西方的某些獨特性,但除了一些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士外,很少對“中國模式”給予充分肯定,甚或成為某些西方學者攻擊中國“經濟變相掠奪世界”、“政治不民主”的理由。國內許多學者則理直氣壯地揭示“中國模式”的世界意義,力圖矯正在這個問題上的思想偏差,進而將這一理論抽象化、范式化、經典化。但到底什么是“中國模式”?有沒有“中國模式”?很少有人說得清楚。

近讀張維為《中國震撼:一個“文明型國家”的崛起》,[1]感到這確實是一部詮釋“中國模式”的力作。但除了作者周游列國的見聞而發的感慨外,我仍然對“文明型國家”的范式存疑。一味地強調“中國模式”種種特征的合理性,大有學術附勢于政治之嫌,落入“現存的就是合理的”哲學俗套。如果有一天我們中國人真的能夠創造出“中國模式”,造福于千秋萬代,造福于人類社會,那真是天大的好事。事實上,中國的崛起只是我們總結過去的經驗特別是“文革”的教訓,抓住了冷戰后和平與發展的戰略機遇期,“摸著石頭過河”,不斷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創新、體制創新的結果。用“中國發展道路”詮釋中國崛起的歷程,是更適合的科學用語。

中國發展道路是戰后大國崛起的成功范例。世界歷史上先后有許多大國崛起,但還沒有任何一個像中國這樣人口規模巨大、經濟基礎十分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經過倡導和平發展、勵精圖治、開拓創新而實現三十多年持續高速發展的國家。

首先,中國發展道路是在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出現的奇跡。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具有一般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特征和固有問題。諸如人口文化素質偏低、農業勞動力剩余、人口的大規模流動、二元結構、貧富分化、區域不均衡增長、國際發展的不公平待遇等發展中國家通常遇到的問題。新中國建立伊始,我國作為后發國家開始工業化時,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完成了工業化進程,從而使我國的工業化不得不面對較大的外部競爭壓力,實行趕超式的工業化。這與前蘇聯二三十年代面臨的國內外壓力和形勢極為相似。與此同時,建國初期特殊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迫使我國長期保持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政策選擇。誕生于戰爭環境的“蘇聯模式”與中國國情的吻合,使我們建立了計劃經濟體制,從而開啟了人類歷史上史無前例的工業化浪潮。經過革命戰爭奪取政權的中國共產黨人,重建了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穩定的國家體制,高效地進行社會動員和行政管理,集中了有限資源的配置,推動了一個落后農業大國向工業國的轉型進程,為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騰飛奠定了必要的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引下,沖破傳統思想束縛,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充分利用世界局勢趨于緩和的有利條件,深化國際分工與合作,走出了一條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嶄新的發展之路。中國發展道路趨于明朗。發展是硬道理,政治穩定也是硬道理。

其次,中國發展道路是在一個東方經濟文化落后的社會主義國家出現的奇跡。以社會主義作為制度文明載體實現基本現代化,不同于歐美式的資本主義現代化,這是中國發展道路的獨特性。理想中的社會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述的作為資本主義替代物的社會主義,在一切領域都優于資本主義,這樣的社會主義是社會生產力高度發達的社會主義;實踐中的社會主義則是在經濟文化落后的東方國家沖破帝國主義的薄弱環節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是與壟斷資本主義同時共存的社會主義,是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存在著物質基礎上的先天不足。在自身發展中一直深受當代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制約與束縛。當代資本主義在經濟科技等方面還擁有遠比當代社會主義國家的競爭優勢。有鑒于此,經濟文化落后的東方國家在取得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后應該始終以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作為主要任務。早在十月革命勝利之初,列寧就已經認識到了建設社會主義任務的艱巨性和長期性,大力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至關重要性,提出了共產主義就是蘇維埃政權加全國電氣化的著名公式,并認為“資本主義愈不發達,所需要的過渡時間就愈長”[2]。發展是硬道理。只有在自身的不斷改革與發展中,才能逐漸縮小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文化方面的差距,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發展之路不能是靠殖民掠奪和戰爭,也不能靠剝削人民大眾而實現少數權貴利益的發展,而是逐步創造和諧世界、和諧社會的發展。在“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先富”求“共富”、“以人為本”求科學發展的思路中,我們不難體會到黨執政興國核心理念的深意。

總之,中國發展道路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靠開拓創新、改革開放取得的。中國發展道路的獨特性在于:政治上保持穩定,在黨的領導下,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經濟體制改革先行,以市場體制調整經濟利益關系,激發全民發展經濟的熱情;兼濟效率與公平,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以發展來克服發展中的問題。 作為社會主義大國崛起的發展道路,不是一種輕易能被模仿的“模式”,大國的國情更加復雜,優勢也遠比小國明顯,發展中各國的發展只能根據自身的國情借鑒中國某些經驗,而不能照搬所謂的“中國模式”。

二、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的動力之源

中國發展道路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年代里不斷創新發展的道路,而且它是不斷前進的過程。創新是一個國家和民族走向興旺發達的不竭的動力源泉。創新(innovation)這一概念較早見于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的“創新理論”。 創新是熊彼特的經濟理論的核心概念,他在1912年所著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首次使用“創新”來詮釋生產函數或者供給函數的變化,認為“創新”是指 “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即 “企業對生產要素的新的組合”。并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相繼出版的 《經濟周期》、《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等著作中,對創新加以全面、具體地運用和發揮,形成完善的創新理論體系,開創了創新理論的先河。狹義的創新主要就技術創新而言,廣義上的創新不僅僅是經濟學的命題,通常泛指對現存事物的超越,包含思想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等等。本文對中國發展道路問題的探討是就廣義上的創新而言的。中國發展道路正是在不斷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過程中日漸形成的。

首先,理論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的強大推動力,社會實踐是理論創新的源泉。中國發展道路具有典型“實踐理性”的特征。新中國發展的歷史清楚地表明,忠實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國共產黨每當提出了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確思想和理論的時候,中國的發展就會較快、中國的建設就較好。反之,思想僵化或理論錯誤則會導致社會主義事業的停止甚至是倒退。上世紀70年代末,關于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為我黨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路線的形成作了輿論的鋪墊?!敖夥潘枷?,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成為黨正確制定改革開放政策的法寶。同樣地,1992年鄧小平的南方講話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叭齻€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理論成果,都不斷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成為推動中國發展的巨大精神力量。理論來源于實踐。社會主義建設實踐涌現出來的問題和經驗,都成為理論創新的依據。黨的四代領導集體的核心執政理念,是中國發展道路各階段社會實踐的反映,又很好地引領著人民群眾社會實踐的發展。社會實踐無窮盡,理論創新亦無窮盡。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挑戰,仍然需要不斷解放思想,創新思維,找出穩妥的解決辦法。

其次,體制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走向成功的制度保證。中國發展道路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經濟體制改革先行,從經濟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漸進性制度變遷的過程。美國著名學者諾斯(D.C.North)對制度與制度變遷進行了深入研究。他運用新古典經濟學方法, 將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理論融為一體,研究制度變化,探討國家興衰的原因。他認為,經濟學面臨的任務就是說明有效財產權怎樣脫離常規而出現的?!段鞣绞澜绲呐d起》告訴我們,正是私有產權的確立促成西方經濟增長并超過東方的根源。制度變遷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階段有著很大差異。三十多年的中國體制改革的成功,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演示的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變遷過程。

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制度增量改革與邊際創新的體現,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式經濟改革大幕的序曲。中國改革之所以能夠得到群眾的擁護,主要是選取了計劃體制的邊緣農村作為改革突破口。從制度變遷角度來看,中國體制改革的序幕由樸實的農民率先拉開,農村的制度變遷成為中國整體制度創新的先鋒,是一種“體制外”改革、“增量”改革、邊際創新。[3]所謂增量改革,就是在不損害或觸動原有利益格局與制度框架狀態下,對新增加的資源、收益、組織網開一面,讓其采取全新的方式運作。所謂邊際創新,則是在原有組織、制度、政策的邊緣作邊際改進。伴隨著農村改革的成功進行,計劃體制的核心區城市體制改革提上日程。1984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部署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這是包括價格制度、市場體系、國有企業管理、金融體制等一系列制度結構的變遷,其中核心是國企改革。當時,所有制問題是理論界的禁區。然而,不觸及所有制問題,體制改革只能停留在個別的細微末節上。產權變革勢在必行。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所確定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為中國改革開辟了新的空間。改革由過去的主要突破舊體制轉到建立新體制,由政策調整轉到制度創新,由單項改革轉到整個制度安排和制度環境的變革,由增量變革進入到整體推進。才出現了如今中國經濟成長為第二經濟大國的局面。

由此可見,制度創新驅動經濟發展進程。按學術界比較一致的觀點,我國的改革采取的是一種政府主導型漸進式制度變遷。這種方式與諾斯制度變遷模型相比,相對價格變化并不是引起制度變遷的主要原因。而政權力量在資源配置方面處于優勢地位,它的制度供給能力和意愿是決定制度變遷方向、深度、廣度的主導力量。所謂中央“給政策”,便是制度供給作用于中國發展道路的具體表現。從經濟發展角度看,中國發展道路確是獨特的漸進式制度變遷和體制創新之路。

三、中國發展道路的創新驅動

體系結構分析

如前所述,創新是社會進步的靈魂,推動中國發展道路形成的動力是思想解放、理論創新和體制改革。簡言之,中國發展道路具有典型的創新驅動的特征。這個創新驅動體系包含著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理論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創新驅動體系的關鍵,在此不再贅述。制度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創新驅動體系的重要環節。當然,在微觀經濟運行層面,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融合共同推動了企業成長與產業發展。[3]

首先,制度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創新驅動體系的重要環節。新制度學派認為,制度是規范人的行為規則的體系,影響人們的思維方式,制約人們的行為,進而影響社會的走向。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加強人們之間的合作。制度的產生為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如獲取市場信息所付費用、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以及經濟制度運行的費用。而且,制度有利于增強人們的信任與合作。健全的制度簡化了人際關系,使信息順利傳遞,機會主義行為也能得到有效監控。良好的經濟制度使市場規范有序進行,人們的收益得到保障,有利于經濟平穩發展,所以,制度是經濟平穩發展的環境保證。

所謂制度創新,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通過創立新的運作機制以實現更多的贏利,或者使用多種對策與措施,為了實現更多的贏利而對舊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或者在原有基本制度的框架內對具體的運作模式進行革新。有必要指出:制度創新必須遵守憲法并且要以法律為準繩,改革的目標是解決舊制度的缺陷并且增強新制度的活力與創造力。通常來說,制度創新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管理制度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約束制度創新和組織制度創新。因此,制度創新不僅是指對根本制度進行改革,同時還包括在原有基本制度的框架內對具體的運作模式進行改革,這就是人們經常說的“轉換體制”。目前國內或國外主張制度革新的學派,比較一致的思路是:制度如何運行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為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的運作方式將直接或者間接地對資源的配置與效率產生重要的影響。市場不是萬能的,在某些情況下,市場也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因素和失敗的風險,而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的變革與創新。從中國和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僅僅依靠技術革新與技術進步的單一手段,是不可能推動經濟整體性地快速增長的。技術革新與技術進步對經濟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制度的變革與創新才是根本性的。中國改革開放之后,僅僅用了四年左右的時間就解決了廣大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現了農村經濟跨越式的發展,而這四年之內,中國并沒有出現重大的農業技術革新和農業技術進步??梢?,技術革新與技術進步只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劑而非經濟發展的原動力,制度創新才是經濟發展的源泉與內在動力,才是起主導性作用和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制度總是要借助不斷的創新來拓展自身的績效范圍。戴維斯和諾思認為促進制度創新的因素有三種:第一,生產技術的革新和生產技術的進步;第二,市場運作機制和市場運行規模的變化;第三,由生產技術的革新和市場規模的變化而引起的社會各階層對自身收益期望值的變化。也就是說,生產技術的革新和市場規模的變化必然會改變原有制度的生產成本和收益率,使某些人或者某些社會集團產生了需要對制度進行創新的驅動力,以獲得潛在的更大利益。另外,制度創新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因為在制度變革的過程中,需要解決新舊制度銜接時產生的社會陣痛和利益調整時不同社會階層的心理壓力與經濟承受力。新舊制度的轉換有一個交替與變更的過程,在原有制度保持均衡的情況下,對現存制度進行一些變革,不太可能會給要求改革的社會集團帶來利益上的重大變化,所以這個時候制度的創新就缺乏動力與力量。但是如果生產技術出現重大革新,市場運行規模不斷擴大,社會集團對改變自身利益的愿望越來越強烈,這些外在的條件發生了的重大變化,就為利益的訴求與利益的調整提供了不可遏制的機會,那么對原有制度實行變革并且創立新的制度就勢在必然了。然后再通過制度的變革與新舊制度的更替,又在新的或者更高的起點上再次達到制度上的新均衡,這樣,改革的過程也就基本完成了。因此,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認為:制度創新與制度完善的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種從打破舊制度的均衡到新制度創立后再獲得新均衡的動態過程,這種新舊制度的更替過程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并且是周而復始地進行的。制度創新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之間自愿組成的合作團體和政府機構。由政府擔任“第一行動集團”組織制度創新被認為是最為合理的。因為在私人市場不曾得到充分發展的條件下,只有政府實行“制度創新”才能獲取潛在利益。如果潛在的利益將歸全體社會成員所有,而不歸個別成員所有,那么誰也不愿承擔“創新費用”,這種“制度創新”只能由政府實行。

因此,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由政府主導,即是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必然,也是長期強勢政府作用的必然。好處是集中社會資源辦大事,弊端是貪腐尋租的頻發,必須從體制上加以解決。

其次,技術創新是中國發展道路創新驅動體系越來越重要的環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微電子技術的出現帶動了新技術革命,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抓住了這一千載難逢的新機遇,大力發展經濟,創造了五六十年代經濟快速增長的奇跡。對于這種經濟奇跡的內在動力,我們就不能用舊的經濟學觀念(諸如資本、勞動力)來解析了,而必須從技術革新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來尋找問題的答案,于是技術創新論得以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先后提出了幾十種技術創新的定義。影響較大的有索洛 ( S. C .Solo1951年)提出技術創新成立的兩個條件,即新思想來源和以后階段的實現發展。伊諾思( J.L.Enos1962年)提出:技術創新是幾種行為綜合的結果,包括發明的選擇、資本投入保證、組織建立、制定計劃、招用員工和開辟市場等。曼斯費爾德對技術創新所下的定義被較多地使用:創新是從企業對新產品的構思開始,以新產品的銷售和交貨為終結的探索性活動。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在《1976年:科學指示器》中,將技術創新的定義擴展為:“技術創新是將新的或改進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引入市場。隨著當代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化的發展,創新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各國開始建立國家創新系統并進行不斷的制度創新,以促進本國競爭力的提高。國家創新系統論的代表人物弗里曼(Freeman)通過對日本的考察發現,雖然日本所從事的技術創新從來沒有過特別根本的創新,多數從事漸進的創新,但通過技術創新、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日本的經濟騰飛讓世人瞠目,并在20世紀90年代初挑戰美國。弗里曼的考察強調了如下主體所發揮的作用:(1)政府機構;(2)企業;(3)教育和培訓機構;(4)社會的創新。由此,弗里曼提出了國家創新系統理論。認為創新不是企業家的功勞,不是孤立的,是由國家創新系統推動的。國家創新系統是影響創新資源的配置及其利用效率的行為主體。提倡晚期資本主義危機論的哈貝馬斯關于科學技術意識形態論的論述,[4]則提出了技術創新不僅影響經濟發展,進而左右社會意識形態的觀點。這些理論給我們的啟發是,技術創新深刻改變經濟發展面貌。中國經濟發展一定要高度重視技術創新。

黨和國家領導人歷來十分重視科技進步的作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教育,促進科技人才培養,促進國家知識創新工程的建設,以及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對于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較快地縮小了我國科技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在中國未來發展道路上,上述創新驅動體系作為有機整體仍然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充實內涵。體制改革需要理論創新的引導,理論創新需要思想再解放的過程,而技術進步更是未來經濟發展的引擎。

余論:中國發展道路轉化為

“中國模式”的可能性前景

中國發展道路是不斷自我超越的過程,所形成的現有體制框架遠未達到成熟,基本實現現代化也只是在部分沿海發達地區的事。而且社會發展滯后于經濟發展,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民主與法治建設仍須加強,各種社會問題的最終解決仍需努力,因此,中國發展道路在國家振興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并不是說沿著現有的“模式”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問題。只有本著不斷創新的理念,開拓進取,博采世界各民族文明成果,才能有希望有朝一日形成為世人接受的中國模式。

真正的中國模式是什么,我看首先必須建立和形成中國式的具有普世性質的文化價值體系,形成強大文化軟實力和感召力,就這一點來說,就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徹底擺脫發展中經濟狀態,我們才會自信地說:我們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道路是最好的。如果是不成功的或半途而廢的發展道路均不能成為所謂的“中國模式”。再次,完善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實現均富、公平與正義。

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成功經驗雄辯地證明:沒有什么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模式,制度創新本身就是打破舊模式的過程。只有將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相結合,才能將當代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引向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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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強.新新相映:新資本主義——新社會主義[M].北京:中國時代出版社,2010:182.

(責任編輯、校對:陳東林)

憲法論文范文第4篇

1982年憲法序言13個段落1648字,“中國”一詞共出現26次,但含義卻不盡相同,時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時而涵蓋中華民國甚至晚清政府,時而又意指時間上無遠弗屆的作為整體的中國。為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呈現出如此之多的中國意象?這些中國意象之間又具有怎樣的關聯?如此的寫作又具有怎樣的政法蘊含?

厘清這些問題需要建立一個坐標體系。憲法序言中界分出四種中國意象,即“封建的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這些具體的中國意象首尾相連,構成了作為整體的在時間上向前向后均無限延展的中國,勾畫出中國的“家譜”。這便是作為橫軸的歷史維度。而坐標系的縱軸則是現代國家的譜系:晚清以來的中國國家與社會轉型,基本上是在回應現代國家普遍具有的兩種敘事模式,即民族國家敘事和共和國敘事,近代以來中國人民的抗爭,目的就是為了建立自己的民族國家與共和國。因此,縱軸的一端是民族國家,即“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另一端是共和國,即“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本文以憲法序言作為分析文本,梳理其中呈現出來的諸種中國意象,具體化為作為歷史文化(倫理)共同體的“文化中國”,和作為政治法律(道德)共同體的“政治中國”,以及政治中國在當下所呈現出來的民族國家和共和國意象。并通過對民族、人民、階級等關鍵詞的分析,揭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共和國意象)是如何落實“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國家意象)的。

一、文化中國

憲法序言第一段用兩句話勾畫了作為整體的中國:第一句是“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這句話至少表達了兩層含義:首先,中國不再是天下秩序中的“中央之國”,而是世界體系中的諸國“之一”,這是中國晚清以來宇宙觀轉變后的自我定位:我們只是這個地球上的一個民族國家而已;其次,在這個國家體系中,我們引以為豪的特征,乃是悠久的歷史。當然,對歷史的強調不僅僅是為了凸顯我們與其他國家的與眾不同,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是正統性與合法性的源泉。歷史維度的展開就像家族族譜的展開一樣,我們在其中找到了位置,不僅獲得了歸屬感,同時獲得了正統性。

第一段第二句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笔紫?,如果說歷史維度的鋪陳展開了中國的家譜,那么我們在這個家譜中看到的便是“光輝燦爛的文化”,五四運動以來的反傳統文化,尤其大革文化之命,現在被“撥亂反正”,開始了新的回歸。其次,這個“光輝燦爛的文化”,也即歷史的中國,是人民創造的,帝王將相是歷朝歷代的政治締造者,但歷史與文化的真正創造者是人民。不僅如此,這個人民是包括漢人在內的各族人民,所創造的文化,自然是包括漢文化在內的多元文化。所謂中華民族和華夏文明,自始便具有多元性,并在此獲得了憲法上的承認。最后,中國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憲法序言先后六次使用“革命”一詞,可謂是“革命的憲法”,“革命”是貫穿整部憲法序言的敘事線索,也是合法性論證的基礎,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在第一段的兩句話中,我們注意到歷史、文化和革命這三個關鍵詞,歷史鋪陳了中國的“家譜”,文化是歷史中國的存在形式,而革命或許可以解釋為中國五千年來延續至今的內在動力,所有這些結合在一起,構建了一個整體的中國意象,向前無限追溯,向后無限延展。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序言第一段只是在時間軸線上呈現作為整體的中國,但并不試圖在空間范圍上界定中國,因為在歷史上,中國的天下秩序沒有邊界,她從中心向四周無限擴散。筆者將第一段所描繪的中國稱為“文化中國”,乃是采“文化”的極為寬泛意義,包含了今天仍然可以各種方式呈現出來的歷史上的一切。

二、政治中國

憲法序言第二至第五段書寫了“文化中國”近170年的政治與社會變遷。1840年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它標志著中國傳統的天下秩序開始瓦解,作為民族國家的現代中國開始孕育。

不過,這個誕生過程極盡艱難和曲折,從晚清到中華民國、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變遷過程,亦即唐德剛先生所謂的“歷史三峽”,波瀾起伏、血雨腥風,充滿了太多的屈辱與抗爭、無奈與悲情,需要一種超越意識形態的同情理解。

與前面作為整體的“文化中國”相對照,我們將憲法序言第二至第五段書寫的中國,稱之為作為具體階段的“政治中國”,這是“文化中國”在特定時間段下的具體存在形式和政治表達。晚清以來的這一變遷過程,僅僅是中國整體的內部超越和取代,被否定者依然內在于中國譜系之內,而且曾經具有過正統性和正當性,后來者只有承認先行者的上述特質,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正統性和正當性。在這個依次否定的過程中,我們再次看到了“革命”這個關鍵詞,這170年的政治與社會變遷,正是靠革命敘事串聯起來的,這就解釋了為什么第一段將“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并舉。

這種“文化中國”與“政治中國”的區分,以及“政治中國”的變遷,共同構成了完整的中國意象。比較此前幾部《憲法》的序言,我們會更加清楚地看到這個意象所呈現出來的重要的政法意蘊。無論是《共同綱領》,還是“五四”、“七五”、“七八”三部憲法,時間只從1840年開始,晚清和中華民國僅僅以“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面貌出現,雖然開篇就強調“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但憲法序言根本沒給晚清和中華民國留下任何位置。相反,在“八二憲法”序言中,第二段肯定了晚清以來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進行的“英勇奮斗”,第四段肯定了中華民國廢除封建帝制的歷史功勛,這樣就使得“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更為連續、豐滿和完整,歷史的連續性得以呈現。更為重要的是,《共同綱領》以及“五四”、“七五”、“七八”三部《憲法》中都沒有“文化中國”的意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仿佛橫空出世,它與母體的連接至少在憲法上沒有呈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似乎外在于中國譜系,或者說之前的中國被徹底否定掉了,歷史的連續性被徹底割裂,正統性更無從談起,進而也影響到合法性論證。

為什么“八二憲法”中要寫入“文化中國”的意象呢?為什么晚清和中華民國也被寫入憲法并給予一定的地位呢?原因恐怕在于,國家不僅僅是政治法律共同體(道德共同體),同時也是歷史文化共同體(倫理共同體),作為政治法律共同體,國家可以更迭,呈現為代際性,但作為歷史文化共同體,國家必須而且只能是連續性的。歷史文化共同體是政治法律共同體的母體,而后者是前者的當下存在,兩者互相依存,共同構筑了國家的完整面相。任何一個國家必然同時展現出這兩種面相、兩種屬性,中國尤其如此。

三、“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前面所述的時間維度,呈現了 “文化中國”與“政治中國”的關系,以及傳統帝制向現代共和的蛻變,即從天下秩序蛻變為民族國家,從君主政體蛻變為共和政體。如果將這個蛻變過程放到現代國家形成史中看,它實際上回應了現代國家普遍具有的兩種敘事模式,即民族國家敘事和共和國敘事。

憲法序言第二段道出了1840年之后中國人民的三項任務,即爭取“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這三項任務具體表現為第四段和第五段所述的反抗“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斗爭。反抗帝國主義,爭取的是“國家獨立、民族解放”,目的是建立中華民族獨立自主的國家;反抗封建主義,爭取的是“民主自由”,目的是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共和政體;至于第五段所謂的“官僚資本主義”,實為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相互結合的產物。反抗官僚資本主義不僅內在于反抗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斗爭之中,構成民族國家和共和國建構過程的一部分,它同時也是共和國內社會主義制度的建構過程,是共和體制的一種新的探索。由此可見,傳統中國向現代中國的蛻變,同時涉及到國的再造(國家獨立)、族的再造(民族解放)和民的再造(民主自由),從而構成了現代中國誕生的民族國家敘事和共和國敘事。

1840年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從傳統的天下秩序向現代民族國家秩序蛻變的歷史,這個過程到今天依然沒有徹底完成,國家的分裂和多元族群的整合,仍然是中國民族國家建設所要面對的緊要問題。天下秩序是建立在以皇權為核心的大一統之上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民族國家秩序是對天下秩序的瓦解,不僅意味著一個民族不受外族的專斷統治,而且意味著不受族內某人或某些人的專斷統治。

因此,中國民族國家建設自始就面臨著雙重任務:一方面要應對外敵的入侵,維持清朝治理下的作為整體的多元族群的獨立性,也就是后來發展出來的中華民族的獨立性?!爸腥A”不僅是個文化概念,同時也是個民族概念,作為集體政治想象與政治身份認同的中華民族,正是在1840年以后反抗帝國主義侵略的抗爭中逐步發展和充實起來的,使其從一種自發的存在轉變成為一種自覺的存在。無論第一共和——中華民國,還是第二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要在國號中冠以“中華”兩字,這正是要在世界民族國家體系中宣稱,這個國家乃中華民族之國家,而非法蘭西、德意志、英吉利民族之國家,“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其意基本在此。

中國民族國家建設面臨的另一個任務,是如何在內部整合大清治理下的多元族群關系,雖然到了中晚清,“華夷之辨”經過士大夫們的重新闡述,已經不再是滿族統治的理論障礙,但族群之間的區隔和不平等依然存在。更重要的是,清末民族主義傳入中國,邊疆族群亦有脫離中華民族,獨立建國的訴求。因此,從最初的“驅除韃虜”到民國肇建時的“五族共和”,再到今天的“民族區域自治”,這一脈的努力無非是尋找一種妥善處理中華民族內部多元族群關系的恰當方式,從而構成了近代中國民族國家建設的重要一環。

憲法序言第十一段表述了作為民族國家的中國意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敝袊拿褡鍑乙庀缶谷皇恰敖y一的多民族國家”,這看起來頗為吊詭。因為在一般意識中,所謂的民族國家,即“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而“多民族”的民族國家豈不是一種自相矛盾?

這就要從中文“民族”一詞說起了。當我們說“少數民族”時,“民族”一詞指的是滿、藏、土家等歷史文化共同體,相當于英語中的ethnic group,這個意義上的民族實際上指的是族群,是一個歷史文化共同體而非政治法律共同體。當我們說“中華民族”時,“民族”一詞實際上指的是包括少數民族在內的作為整體的五十六個族群,此時的民族相當于英語中的nation,一個政治法律共同體。當然,這個政治法律共同體同樣具有歷史文化屬性,但其歷史文化屬性呈現為多元狀態。nation一詞同時具有國家、國民與國族三種含義,“民族”一詞是對“國民”與“國族”兩層含義的翻譯。值得注意的是,當這兩個詞放在一起時,民是對族的修飾,以闡明這個族是由國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而非由族人構成的文化共同體,民族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作為國家的nation更好理解,今天的聯合國(United Nations)便是由一個個具體的nation(國家)組成的。民族(nation)通常通過領土、主權以及人民來界定,而族群(ethnic group)則通常是通過歷史、文化、語言等界定的。因此,當我們說中國是一個“民族國家”(nation-state)時,我們是在nation這個意義上使用民族一詞的;當我們說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unitary multiethnic state)時,我們是在ethnic group這個意義上使用“民族”一詞的。

這并不是中國的特色,當今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是多民族(族群)國家,即便像日本這樣族群同質性極高的民族,依然存在琉球人以及阿伊努族。因此,民族(nation)與族群(ethnic group)不但表達著不同的內涵,他們在邊界上也并不是重合的,民族必然由多個族群組成,中國這樣的傳統的多民族(族群)國家固然如此,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這樣的移民國家亦是如此。當然,民族邊界的劃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是歷史、殖民和戰爭等諸多偶然因素促成的,究竟哪些族群組成一個民族,通常而言不是選擇的結果,而是被選擇的結果,這就使得民族與族群之間存在著潛在的或現實的緊張,成為當今世界族群政治與族群沖突的根源。今天的族群民族主義的核心議題,就是爭取將一個族群轉變為一個民族,進而建立自己族群的民族國家。

中國的多元族群整合,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如何在尊重和保護不同族群歷史和文化的同時確保中華民族的一體性?也就是說,確保中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的一體性?制憲者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并試圖在歷史和規范兩個層面上作出回答。憲法序言中區分使用了“中國人民”和“中國各族人民”,考察“中國各族人民”一詞的五次使用,就會發現憲法序言刻意強調,無論是文化中國還是政治中國,都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的。序言第一段:“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弊詈笠欢危骸氨緫椃ㄒ苑傻男问酱_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爸袊髯迦嗣瘛钡牧硗馊问褂?,均與“中國共產黨領導”連在一起,如第五段:“1949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钡谄叨危骸爸袊旅裰髦髁x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取得的。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贝送?,第十一段還有“全國各族人民”這樣的表述,與“中國各族人民”意義相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边@些表述強調了這樣的事實,無論歷史上的中國,還是當下的中國,以及未來的中國,都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的,這樣一種歷史敘述,為多元族群的一體性提供了第一層基礎。當然,這層基礎是否發揮了作用仍值得探討,這里僅僅探討立法者的意圖。

接下來的問題是,憲法序言在使用“中國各族人民”的同時,為什么還要繼續使用“中國人民”一詞?是措詞上的疏忽還是深思熟慮的刻意之舉?此外,既然要強調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新中國,那么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國各民族”或“五十六個民族”,而要用“中國各族人民”呢?“中國各民族”與“中國各族人民”之間有什么區別呢?這就涉及到多元族群一體性的規范基礎問題,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探討中國的共和國意象以及“中國人民”一詞的特有含義。

四、“社會主義國家”

反抗帝國主義侵略,爭取“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建立中華民族獨立自主的國家,構成近代中國的民族國家敘事。但仍未解決的問題是,這個民族國家將以何種方式來組織?是沿襲帝制傳統,還是仿效君主立憲,抑或建立共和政體?幾經嘗試,這個問題直到辛亥革命才算有了定論。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自此以后,無論真心還是假意,任何一部憲法都宣稱“主權在民”,任何一部憲法至少在形式上都確立了共和政體,民主共和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因此,反抗封建主義,爭取“民主自由”,建立共和政體,就構成了近代中國的共和國敘事,并與民族國家敘事一起,描繪了現代中國的誕生。

辛亥革命后,中國在形式上已經建立了共和體制,但對于建立一種什么樣的共和體制,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斗爭實際上是對共和體制的定義權之爭。今天看來,國共之爭、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爭,焦點并不是民族國家問題,雙方對建立一個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沒有分歧,所爭的乃是中國到底應該建立一個什么樣的共和國。意見無法統一,便只能兵戎相見,一如美國內戰。憲法序言第四段肯認了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的歷史功勛,但認為其“沒有完成中國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務”,而直到“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中國人民才真正“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边@個表述集中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以及新中國的共和國屬性。但這僅僅是一個原則,需要進一步落實為具體的制度。那么新中國建立的是一種什么樣的共和體制?中國人民如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序言第六段給出了答案:新中國成立后,國家開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目的是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以便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在經濟層面上表現為生產資料的公有制,而在政治層面上則表現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際上即無產階級專政”,這就是當家作主的中國人民實行共和的方式,經濟上的公有制,政治上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社會主義的共和政體。憲法正文第一段將中國的共和國意象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睆倪@個意義上講,社會主義制度是共和政體的一種呈現方式,并不是對共和政體的否定,新中國的共和國意象依然是清晰可見的。

那么如何具體理解這種共和國意象?既然共和國意象的核心原則是“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那就先從“中國人民”這個詞說起。憲法序言中“中國人民”的使用與前面提到的“中國各族人民”的使用不同,它們具有類似的獨特特征,即它們都是在“敵我”對立關系中來使用的,侵略、破壞、挑釁、敵視、分裂造就了“敵我”關系,凡是站在敵人對立面的,便是人民。

雖然在“中國人民”的使用中,因敵人的不同而決定了人民內涵的不同,但在“敵我矛盾”中,人民具有同一性。無論階級、族群如何,只要面對的是共同的敵人,都屬于人民的范圍。人民不是從內部,而是從外部界定的。當然,這里的敵人不只是中國之外的敵人,還包括中國之內的敵人,因此還需要探討中國人(注意不是中國人民)內部的另一個劃分,即階級劃分。序言第八段稱“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被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眲兿麟A級已經被消滅了,那么階級斗爭針對的是誰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在解釋人民民主專政時對“敵人”有一個描述:“間諜、特務和新老反革命分子,還在進行反革命活動。貪污受賄、走私販私、投機詐騙、盜竊公共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階級斗爭的重要表現。我們必須保持清醒頭腦,提高警惕,保持國家的專政職能?!庇纱丝梢?,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犯罪分子,在這里被視為階級敵人,他們雖然是中國人,但不屬于“人民”。中國作為一個共和國,是人民的共和,而非所有中國人的共和,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共和之外。

至此我們已經看清了作為政治法律共同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具有的兩個意象,即表現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國家意象和表現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和國意象。而且我們也看清了兩個意象之間的關系,即“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要落實為或呈現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回到了我們上節遺留下來的問題,即多元族群一體性的規范基礎何在?憲法序言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國各民族(族群)”而是使用“中國各族人民”?以及進一步的問題,即“社會主義國家”這個共和國意象如何能落實“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個民族國家意象?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看到,中國人內部至少存在著兩種劃分,一種是民族國家意象中的族群劃分,根據歷史文化的不同,中國人被劃分為五十六個族群;一種是共和國意象中的階級劃分,根據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情況,中國人被劃分為不同的階級。這兩種劃分是相互交叉的,同一個族群中有不同的階級,而同一個階級中又有不同的族群,但階級身份與族群身份,或者說階級認同與族群認同,是可能存在沖突的,當沖突發生時,孰先孰后,孰輕孰重?從憲法序言來看,制憲者認為階級身份必然優先于族群身份,階級認同必然優先于族群認同,因此建立在階級分化之上的人民概念優先于族群概念,不同的族群之所以能夠團結在一起,在于他們有共同的或相似的階級身份,“社會主義者相信,階級的團結、被剝削者四海一家的感情,以及將會從革命中誕生的一個正義與理性社會的前景,會提供這種不可缺少的社會黏合劑”,“階級的自由結合將為了全人類的利益而駕馭(族群團結的)自然的力量?!保ò亓郑骸斗闯绷鳎河^念史論文集》,411、405頁)因此,建立在敵我劃分和階級劃分之上的中國人民,是多元族群一體性的規范基礎,“各族人民”只是“人民”內部的一種劃分,并不因此破壞建立在敵我關系或階級劃分之上的中國人民的一體性。由此也解釋了憲法序言為什么使用“中國各族人民”而不使用“中國各民族”。

為什么立憲者不使用“中華民族”這個更具有統攝性的概念?根據許崇德教授的記述,中華民族一詞曾經被寫入憲法,但后來被刪去了,至于刪去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中華民族這個概念未能寫入憲法,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以至于制憲者不得不用階級概念來統合多元族群,但隨著意識形態領域去階級化的深入,這個一體性基礎開始動搖,因此有必要重塑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中華民族概念,以便建立新的一體性基礎。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憲法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憲法司法化”的概念和話題成為法學界討論的一大熱點。實現我國憲法的司法化是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憲法實施中司法化有著嚴重的障礙,對此,應借鑒外國先進立法模式和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來構建我國的憲法司法化。

關鍵詞:憲法;司法化;構建;國情

中圖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所謂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憲法司法化的概念和話題成為法學界和法律界討論的一大熱點。憲法司法化在我國有何必要性和可行性呢?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礙?如何構建我國的憲法司法化?本文擬對這些問題發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憲法司法化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憲法進入司法適用的領域,對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實踐乃至法律觀念都將產生極為深刻的影響。而這種影響正是法治和憲政的基本要求所在。本文認為我國實行憲法的司法化具有以下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由司法機關適用,是憲法的應有之義。長期以來,人們在潛意識中認為憲法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僅是一個政治綱領,而忽略其擁有最高法律效力這一法律屬性,而憲法的法律性恰恰是憲法司法化的前提。憲法作為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系的部門法,和其它法律一樣,都是強制性規范,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法律對權利的列舉總是有限的,社會生活卻永遠處于變化無窮之中,這對法律的適用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比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一共有18項,在其他具體法律中有規定的只有9項,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這在普通法律中是沒有規定的。至于另外有些權利雖有法律法規規定,但規定得不完善,比如勞動權、休息權,也難以得到保障。若法院在遇上具體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被侵害的案子,法院能因為沒有具體法律的規定就不予受理的嗎?那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還有什么實際意義呢?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又如何體現呢?憲法的司法適用性是憲法法律性的本質要求和體現,憲法的司法化是憲法獲得實在法性質的根本標志和途徑。

其次,我國憲法本身和司法實踐并不排斥憲法的司法化。有人可能會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1955年的《關于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和1986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看成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文書中拒絕直接引用憲法條款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的根據。其實1955年的這個司法解釋僅說明憲法不能論罪科刑,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沒有從根本否定法院不能適用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我國法律和立法解釋從無做過要求在司法活動(包括司法裁判中)不能以憲法條款為依據的禁止性規定,憲法序言以及第5條完全應該成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的基本依據。

第三,我國憲法的司法化是深化改革和加入WTO的客觀要求。改革開放的深化以及WTO的加入,意味著政府經濟行為規則與國際規則的接軌,中國會越來越多地面對著來自國外要求改革中國司法制度的壓力,這無疑會給政府行為帶來觀念和方式上的轉變。我國已經先后加入了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在內的17個人權國際公約。加入這些人權國際公約,意味著中國對普遍人權概念的認同,承諾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而《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的規定則意味著尊重該《宣言》的國家應保證逐步實現憲法的司法化。目前全國人大已經開始加強、加速了規范行政行為的立法內容和進度,中國的司法改革也已經悄然在上海等幾個城市試點啟動,這必然會推動我國憲法的司法化。

最后,我國憲法的司法化是我國憲政和高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民主的憲法和憲法普遍得到遵守是實現憲政和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障憲法實施、把憲法規定落到實處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實現憲法司法化。通過憲法的司法化,以司法權的方式裁判憲法爭議,從而為社會中的某些沖突提供和平而理性的解決途徑;對于不合憲的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以及立法機關的立法宣布無效,增進法制的統一性;通過具體判例推進憲政以及公民權利的擴展。同時,憲法的司法化是憲法權力制約原則的運用,它在宏觀上平衡了國家權力的分配,這與我國強化權力監督、反腐倡廉的政治要求是一致的。憲法司法化通過對國家權力的調控,制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對從制度高度上來抑制腐敗的產生具有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國憲法司法化之障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日益增強,將憲法請下“神壇”,使其真正發揮根本大法的實際效力,在慨嘆人們憲法意識淡漠的同時,應該對我國的憲法制度及司法實踐進行反思。

第一,“法治”與“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憲法司法化在現行體制上不能完全行使?!^“人大至上”就是說,人民代表大會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或者說具有“決定一切職權的職權”;法治的最低標準就是保持國家法律在憲法框架內的統一,就是保證法律的合憲性,就是所謂的“治法”,如果法治排除了“治法”的硬核,那么法治的最終含義的就是在于“治人”了;一旦統治者打著法治的旗號而行“治人”之時,人也就變成了奴隸,“法治”也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在我國,一方面全國人大有立法權,可以制定他“認為合適”的法律;另一方面全國人大有權對憲法進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假如有人指控全國人大立法有違憲之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能通過解釋憲法而不是修改法律來“自圓其說”,以保證“憲法”的合法性,而不是法律的合憲性;即使不能“自圓其說”,“人大”還可使用“修憲”的殺手锏來保證其所制定的法律“合憲性”。在這種體制下,除非“人大”自覺的進行其立法的合憲性監督,否則,法律違憲問題是斷然不可能存在的。

第二,憲法的不直接適用性削弱了憲法的權威性。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憲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憲法規范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其假定、處理、制裁三個方面的區分并不完全,造成其懲罰性,制裁性不強,因此,憲法規范本身缺乏可訴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依據憲法制定的普遍法律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而不將憲法直接引入訴訟程序。其次,人們對憲法認識的觀念問題。長期以來,人們對憲法性質主要著眼于政治性。往往和國家的大政方針聯系在一起,因而很久以來,我們一直沒有樹立憲法為法的觀念,讓根本大法降格去解決刑事、民事等小問題在絕大多數人看來實在是荒唐之舉。

三、我國憲法司法化之建言

我們也應當看到,因規范國家權力和對公民憲法權利保護(有關民事權利除外)的相關法律極不完善,國家機關的違憲行為,侵害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并沒有充分受到司法追究,憲法的司法化在政治體制、司法體制和社會群體法律意識方面都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本文認為,要使憲法進入司法領域為法院所尊重和適用,實現我國憲法的司法化,應著重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在現行體制下,應當強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職權。委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經濟、法律素質,委員應當實行全職化、年輕化。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這樣才能履行憲法67條規定: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孫志剛案的發生使人們不得不思考憲法的權威。公民要求司法救濟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而現在公民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問題還是解決不了。收容審查制度就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人們迫切希望憲法司法化時代到來,如果沒有一個最終的司法救濟渠道,憲法賦予公民合法的人身權利及其它權利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其次,可考慮在憲法、法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由法院適用憲法,或者制定獨立的《憲法訴訟法》或《違憲審查法》對具體程序予以明確規定。確立憲法、法律依據作為憲法司法化之第一步驟,符合我國重大政治活動、重大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均預先確立法律依據的慣例。

再次,借鑒外國模式,根據我國現今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傳統及法官素質不高等客觀原因,在重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基礎上,實行分級違憲審查的制度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內設立憲政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內設憲法審判庭,憲政委員會由13名知名法律家和政治家組成,最高法院審判庭由9名憲法大法官組成,這些組成人員由國家主席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協商提名,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憲法和人大負責。由憲政委會員重點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以及國家領導人的違憲訴訟案,憲政委員會履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職權,法律在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表決之前,憲政委員會可以提前預防審查?!妒杖萸菜娃k法》行政法規違背憲法時,憲政委員會可直接撤銷上述辦法,也可以提請啟動特別調查程序、組織特定的問題調查委員會議案,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代表擔任,調查委員會可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要遵循回避原則。對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情況,可以在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結以后,調取案卷審查,發現疑點時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的匯報,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質詢,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在調查結束以后,調查委員會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查結果,并向全國人民公開。由憲法審判庭重點審查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以及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但要明確兩種審查機關之間以及與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還應合理劃分最高法院與憲政委員會的管轄權限,并建立相應憲法訴訟制度。

最后,在具備條件和重新修憲的基礎上,設立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統一行使原來由全國人大享有改變或撤銷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權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撤銷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以及進行憲法解釋和立法解釋權限,憲法委員會由13名或15名資深望重的法學家和政治家作為委員組成,憲法委員會對我國的憲法負責。與此同時,通過司法改革進一步落實審判獨立原則,以提高職業法官群體的社會威性、減少法官的數量,提高法官素質。憲法委員會大法官們按照憲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一切已經生效的基本法律、決議、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司法解釋以及各種規章進行抽象性審查并能夠直接否定違憲規范的效力,也可以批準并宣告已經生效法院判決的撤銷。除有關國家機關外,任何公民也都可以由普通法院向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在特殊情況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還可以直接受理已經窮盡一切普通司法救濟手段的個人的控訴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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