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

2024-03-09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廉政治理現代化成為了反腐敗工作的新目標。這就需要建構基于制約與監督均衡的控權模式,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懲防依法,監督有力”的國家廉政治理體系?;凇爸萍s-監督”均衡理念下的反腐敗權力運行機制具有體制適應性、功能協同性、操作可行性與效果持久性的基本特點,可以在戰略層控制、策略層控制與技術層控制的基礎上建構多層協同的反腐敗權力結構與運行機制。

關鍵詞:反腐??;制約;監督;均衡;權力運行機制

對公權力加以控制,是從根本上控制和預防腐敗的“治本之策”。對權力的分析可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維度展開,這便形成了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機制的二元分析框架。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與廉政建設進入新常態、新階段,這就需要在理論層面探索適應于反腐敗工作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從而有力推動反腐敗工作的開展。

一、“制約-監督”均衡理念與國家廉政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概念,將這一概念引申至廉政領域,國家廉政治理現代化也就成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廉政治理現代化是指在黨的領導下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制度體系以及國家運用制度進行反腐倡廉建設的能力的現代化。[1]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首要任務在于建構分權制衡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制約(restriction or check)與監督(supervision or balance)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兩種控權模式:制約是權力主體之間相互約束牽制的雙向關系,而監督則是權力主體一方對另一方監察督促的單向關系[2],二者在控權上各有側重,不可偏廢。我國長期以來的權力制衡模式往往呈現出“重監督,輕制約”的特征,從而使對公權力的控制出現漏洞,進而導致傳統的監督模式失效。為此,一方面,對腐敗的治理要通過“多中心”治理、全面防范、公開透明、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結合、放松規制等原則加以進行[3],從而加強對腐敗的嚴打態勢;另一方面,要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懲防依法,監督有力”[4]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的國家廉政治理現代化具有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第一,權力結構合理原則。權力結構合理原則是指作為反腐敗的基礎性前提——權力結構自身要合理。權力結構合理原則的實質就是公權力的不同部分,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制約,力量均衡。權力結構合理原則必然要求廉政治理中的制度建設對國家權力結構進行系統性闡釋,對國家權力之間的制約監督關系加以明確,并科以其法律義務。

第二,權力科學配置原則。權力科學配置原則是指權力在具體層面的配置應當科學。權力科學配置原則的實質就是不同層級之間以及相同層級的不同部門之間的權力類型及限度應當依據其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加以配置。權力科學配置原則必然要求廉政治理中的制度建設對各部門的行政權力進行梳理與整合,在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部門的基礎上明確對部門權力的界定與劃分。

第三,權力有序運行原則。權力有序運行原則是指權力在運行過程中應當遵守既定的程序。權力有序運行原則的實質就是權力的運行要程序化、透明化。權力有序運行原則必然要求廉政制度建設在權力運行程序上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進而通過對權力運行機制的程序性規制實現對權力運行程序的規范化控制。

第四,權力制約有效原則。權力制約有效原則是指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應當有效。權力制約有效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權力運行機制層面實現權力與權力以及權力與權利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權力制約有效原則必然要求廉政制度建設在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機制層面明確指明參與國家治理的各主體之間的權力制約關系,并為這一制約關系實現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懲戒防范依法原則。懲戒防范依法原則是指反腐敗工作應當在法治框架下進行,對腐敗分子的懲戒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在區分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應當明確黨紀黨法與國家法律法規各自的適用區間。懲戒防范依法原則必然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事,創造法治的紀檢監察工作氛圍。

第六,監督體系有力原則。監督體系有力原則是指反腐敗的監督體系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監督體系有力原則的實質就是監督體制作用的強化。監督體系有力原則必然要求反腐敗制度建設在監督體制層面作出創新,并在監督體制的具體操作與運行層面作出重大改革,并使黨內監督體系與法律監督體系協同發揮作用,共同嵌入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大框架之中。

二、反腐敗權力運行機制的基本特點

隨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腐敗與反腐敗工作已經取得了許多成績。[5-6]但現實也表明,我國目前仍然存在著大量的權力濫用現象,反腐敗的權力運行機制設計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學界已經意識到,當前反腐敗權力運行機制的設計可能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即:機制是否適應體制?機制是否功能協同?機制是否操作可行?效果是否穩定持久?

(一)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體制適應性

在體制適應性上,沈國明指出,從公權力運行情況而言,中國法治仍處于低度發展的階段,并提出了在低度發展的法治條件下有效制約行政權的可能路徑。[7]汪波認為,中國的權力監督應充分發揮政治場域“存量資源”,以“權利-效率間均衡”為價值導向,充實與發展兩大支柱:人大制度與現行八二憲法,并逐漸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力監督機制。[8]林尚立提出中國政治體系的特點決定了中國的反腐敗體系是以政黨為領導的,并以政黨為行動中心展開的,由此提出以政黨為中心的反腐敗體系的基本框架。[9]馬駿在比較中西方政治問責發展的基礎上,辨析了中國政治環境的特殊性,并提出了中國政治問責的基本路徑。[10]陳國權等認為,中國權力制約監督體制,必須將法治和民主有效結合起來,發展法治民主,即以實現法治為目標的民主建設。[11]此外,還有學者提出:改進和完善黨內監督的體制機制[12];開發黨際互相監督的資源,健全人民政協民主監督[13-14];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15];構建信息公開機制和權力平衡機制,實現民主用權[16];完善對司法裁判權的外部監督機制[17];增強行政監察部門的權威性,深化政府審計監督,完善政府治理機制[18-19];強化公民的監督權,健全社會輿論監督機制[20]等觀點。

(二)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設計的功能協同性

在功能協同性上,陳國權提出要對政治監督體系進行整合優化,并認為其中的關鍵是要給監督體制注入活力,強化各政治監督主體之間的責任紐帶和維護政治監督主體的權能與獨立性。[21]吳振鈞指出,必須加強各種監督力量的協調,理順各種關系,努力實現監督網絡化,形成整體合力。[22]閆德民主張,構建一個以道德制約為先導、以法律制約為規范、以權利制約為根本、以權力制約為核心的完整和有機的權力制約體系。[23]魏昌東將廉政風險控制與審計問責相聯動,提出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腐敗預防理念,強化審計評估的預防功能,提高審計公告透明度,完善審計問責的法律約束力,是現代法治背景下構建中國國家審計腐敗風險控制機制的基礎。[24]吳桂韓認為,堅持教育防腐、民主反腐與依法治腐的有機統一是十六大以來反腐倡廉理論與實踐的新發展。[25]安徽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在調研后認為,審計機關必須注重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相關的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作配合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的制約與監督功能。[26]

(三)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設計的操作可行性

在操作可行性上,方世榮提出從權力的內部結構來考察對權力自身各構成要素的具體制約,認為權力及其有效地運行是各相關要素共同合力作用所形成的綜合狀態,它們可以分解為權源、主體、對象、運行及保障等諸要素,各要素均對權力的形成、運用起著牽制作用;同時,各個不同要素均有其特點,要探索與之相適應的各種不同具體制約方式。[27]沈榮華提出構建權力制約機制的思路則是:合理界定政府行使權力的邊界和方式;對分權制衡做出制度安排;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28]周義程構想了從道德、體制、法律、自律以及輿論等方面加強權力制約的基本戰略,并探究了網絡反腐模式在當代中國的優勢和缺陷,設計了當代中國網絡反腐新模式的構建策略。[29]郭蕾則以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為視角探討了法治視野下政府權力制約機制。[30]

(四)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設計的效果持久性

在效果持久性上,唐華生指出,構建反腐倡廉長效機制既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舉措;實踐中,主要應構建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機制、組織領導機制、督查懲處機制和理論研討機制;同時,構建反腐倡廉長效機制還要增強主動性,體現科學性,遵循系統性,把握規律性,提升實效性,突出創新性。[31]周羅庚和夏禹龍認為,要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就必須建立反腐保廉的長效機制,實行制度反腐。制度反腐所要解決的關鍵,是要對權力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此,必須以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為前提,以建立健全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體系為基礎。[32]此外,董金友結合自身工作實踐,也從多個方面提出了完善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建議[33]。周亮則運用法律經濟學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將我國反腐敗制度的成本和收益量化,從而為執政黨構建反腐倡廉長效機制提供合理的制度選擇。[34]

三、“制約-監督”均衡理念下的多層協同控制權力運行機制設計

機制設計必須與其外部環境相協同,才可能持續有效地發揮設計功能。這就需要對機制運行所在的環境構成進行分析,從而建構機制設計的多層協同基礎。有研究指出,廉政協同治理應當包含主體協同、過程協同、要素協同與技術協同四個維度。[35]多層協同控制的目的就是通過協同化的管理策略使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中各主體減少沖突和內耗,更好地進行分工與合作,從而發揮其協同效應。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機制從設計層次來看,應當包括戰略層、策略層和技術層。在戰略層面,機制設計需要通過在各權力主體之間達成某種共同目標,界定彼此的權力范圍,協調彼此之間的沖突,從而實現利益的一致性,進而共同發揮控權功能。在策略層面,機制設計需要著眼于權力運行中的決策、執行與監督過程,同時充分合理地運用制度、組織、個人、文化等要素,建立過程協同和要素協同機制。在技術層面,機制設計需要通過協同技術為各監督主體提供實時交互的共享與溝通平臺,其主要目的是實現監督主體的同步運作與信息協同,同時增加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技術協同是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機制實現協同的基礎和關鍵,它為戰略協同和策略協同提供有力的支持。技術層協同的內容包括:信息采集、存儲與傳輸等的標準化,平臺構建,智能處理和保密制度等。因此,在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機制設計過程中,必須建構這三個層次的協同機制,達到機制設計的多層協同控制,進而實現體制適應性、功能協同性、操作可行性以及效果持久性(見圖1)。

(一)戰略層控制: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主體協同機制

在當前的法律規定和政治實踐中,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權力制約和監督的網絡結構。在這套網絡結構中,權力制約和監督的主體有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和公民社會等。首先,要理順各個權力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力關系,并且做到權責一致,才能為參與主體的制約與監督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其次,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為主體制約與監督功能的發揮提供動力。從動態的制約和監督行為的視角出發,針對制約和監督行為的動力不足之現象,通過仔細辨別出制約和監督行為激勵機制遭遇的真實困境,以權力監督過程的博弈分析為依托,進而遴選出監督行為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并構建出均衡式的制約和監督行為激勵機制來激發制約和監督主體的動力。

(二)策略層控制:權力運行制約監督過程與要素協同機制

第一,構建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過程協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已經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決策、執行與監督三分的內在邏輯是清晰而明確的,即:三事分工→三職分定→三責分置→三權分立。[36]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分立與制衡是對我國權力結構與運行過程認識的深化。這也意味著,當前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機制的設計,必須有效嵌入到決策、執行與監督過程之中,實現制約與監督權力運行的過程協同。實現機制嵌入,需要對決策權、執行權以及監督權行使過程有更深刻的認識,進而能夠對決策過程、執行過程以及監督過程予以全面的揭示,從而尋求恰當的嵌入位置與方式。

[27] 方世榮.論行政權力的要素及其制約[J].法商研究,2001(2):3-10.

[28] 沈榮華.行政權力制約機制[M].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6.

[29] 周義程.從分權制衡到社會制約:西方權力制約思想的范式轉換[J].社會主義研究,2011(4):82-87.

[30] 郭蕾.政府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的運行現狀分析——基于對地方公務員調查數據的實證分析[J].浙江社會科學,2011(5):33-40.

[31] 唐華生.構建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現實意義與實踐路徑[J].四川文理學院學報,2008(3):13-15.

[32] 周羅庚,夏禹龍.從人治反腐轉向制度反腐[J].科學社會主義,2006(4):61-66.

[33] 董金友.著力構建反腐倡廉長效機制[J].求是,2005(24):46-47.

[34] 周亮.論成本收益視域下反腐敗行為的制度選擇[J].甘肅社會科學,2013(1):222-225.

[35] 谷志軍,陳科霖.協同治理與廉政治理現代化:基于深圳前海廉政監督局的研究[J].黨政研究,2016(3):107-113.

[36] 陳國權,谷志軍.決策、執行、監督三分的內在邏輯[J].浙江社會科學,2012(4):27-32.

責任編校 王學青

Research on the Power Operating Mechanism of Anti-Corruption Based on the Equilibrium of “Restriction-Supervision”

CHEN Kelin (College of Public Affairs,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Zhejiang, China)

Key words: anti-corruption; restriction; supervision; equilibrium; power operating mechanism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2篇

一、依憲治國: 法治的根本要義

依憲治國就是以憲法治理國家, 將國家與社會生活納入到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范疇, 把憲法落實到政治生活的實處, 使憲法對規范國家與社會生活發揮有效作用, 通過實施憲法為國家與社會發展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憲法至上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全面實施憲法, 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根本要義。

( 一) 法治精神的主旨是憲法至上

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 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規定了國家政權機構的組織體系、職責權限和運行機制, 充分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是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根據憲法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法治精神、憲法原則和憲法內容的進一步展開和具體化, 是全體公民必須統一遵行的行為規范。因此, 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的是憲法至上。

( 二) 法治思維的核心是憲法思維

法治思維的基本邏輯是“法律主治”, 即國家、人民和社會均受法律的支配, 并且只受法律的支配。而憲法最大的作用和價值就是把所有社會主體、社會關系都納入法律監控的范圍, 從而使國家民主政治生活法律化。我國憲法從宏觀制度層面上界定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活動范圍; 對公民的基本權利、責任和義務, 對國家機關的產生和設置、對國家權力的范圍、分配和運行, 對公民權力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等等有關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 從而將政治問題置換成了法律問題, 使政治獲得了理性化、法律化的形式。它意味著無論是政府的權力運作, 還是公民個人的權利行使, 都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并表征出來:公民有民主的權利, 但也有服從的義務, 政府擁有治國理政的權力, 但也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正如張友漁所說的:政府和人民都在憲法規定之下享受應享受的權利, 負擔應負擔的義務, 誰都不得違反和超越這些憲法規定而自由行動。[2]這實質上就是憲法思維方式, 即任何社會主體和政治主體均根據憲法的原則、規則和精神, 理解、分析并解決國家與社會生活中的各類問題的方法與習慣。這也正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強調的, 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 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1]以捍衛憲法權威和促進憲法價值的實現為行動指南, 是法治思維的基本邏輯, 也是憲法思維的根本要求。

( 三) 法治發展的基礎是憲法政治

法治發展的根本出發點是對權利的關注, 建設法治國家的本真目的并不是統治人民, 而是保障人的權利和尊嚴。因為, 人的權利和尊嚴是構成公正和良序社會的核心淵源, 因而也是法治最具時代性的特征和最具根本性的價值。為了實現這一價值, 必須限制公權力。因此, 法治強調政府權力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 政府權力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并依照憲法和法律指定的軌道有效運行。而規范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是憲法的核心組成部分, 是憲法結構中的主體內容和核心要義。每一良善的憲法都明確規定了這兩方面的內容。憲法政治就是通過對國家權力及其運行的明確規定, 來規范、限制和制約國家權力, 以使其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保障權利和限制權力、“治官”而非“治民”是憲法政治的實質, 也是法治建設的基礎。

八二憲法實施30 多年來, 經歷四次修改, 有效回應了我國經濟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發展的深切呼喚, 基本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推動了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進程, 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法治進步成果的真實寫照和法治中國理想的明確昭示, 憲法及其實施宣示了約束權力、打破壟斷、追求民主、崇尚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權、保護權利等價值追求, 具有非常豐富的法治內涵, 直接昭示著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夢想。

二、依憲治國面臨的問題及其原因

( 一) 依憲治國存在的問題

依憲治國需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需要一部良善的憲法, 這是依憲治國的前提和基礎; 二是憲法必須得到貫徹和實施??陀^地說, 我國已經制定了蘊含著保障人權、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先進價值理念的憲法, 這是一部反映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方向、具有正當性實體內容的良善之法。因此, 依憲治國已經解決了“有 ( 憲) 法可依”的問題, 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憲法實施不暢因而影響到憲法的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念。從我國現行憲法實施30 多年的狀況來看, 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 憲法虛無主義。無視或撇開憲法, 實行人治, 以領導人的指示、批示和政策取代憲法。第二, 憲法工具主義。把憲法作為專政的工具, 用來統治、鎮壓、管制民眾, 人權、民主、平等、自由、公正等現代憲法理念薄弱。第三, 憲法未得到認真對待和普遍尊重。不認真對待憲法文本, 不按照憲法辦事, 缺乏憲法思維和憲法自信, 憲法調整社會生活、社會關系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第四, 憲法未有效地約束公權力, 保障私權利。近年來查處的100 多只大老虎和無數的小蒼蠅, 無一例外, 都是公權力的濫用者; 與此同時, 公民的基本權利救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特別典型的是死刑冤假錯案的出現, 是對人的權利極其嚴重和可怕的侵犯。這些現象的存在說明憲法約束公權力, 保障私權利的法治目的沒有達到。第五, 違憲現象未得到糾正。存在的大量的違憲行為和違憲的法規沒有得到審查、修改和糾正。這表明, 我國憲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還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

( 二) 依憲治國存在問題的原因

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而憲法的實施需要監督。我國憲法實施不暢、憲法權威難以樹立的直接原因就在對憲法實施監督不力,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權處于虛置狀態。具體來說, 是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憲法監督的具體體制和程序。

1.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憲法監督的組織建制。憲法監督作為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 其運行需要專門的組織載體和專業的技術人員, 但是, 人大卻沒有設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從人大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來看, 已設立有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保護、農業與農村9 個專門委員會。這些委員會雖然可以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 但是, 在很大程度上, 它們是立法的組織載體, 主要職責是研究、審議和擬定相關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所以長期未能履行其憲法監督的職權,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缺乏專任、常設的憲法監督機構”, [3]導致監督無“門”。人大組織結構性短缺, 是造成人大憲法監督權虛化的根源。

2. 人大監督程序短缺。人大會議一年召開一次, 會期短, 在人大開會期間提出憲法監督議案幾乎沒有可能。那么, 提案的合理時間應該是在人大閉會期間。但是在人大閉會期間怎樣提起憲法監督議案, 如何使用憲法監督權力卻沒有任何法律規定, 比如由誰提起, 向什么機構提起, 審查的步驟、期限、結果等等程序問題, 法律均無規定。

三、建立健全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制度的措施

實施憲法、監督憲法, 維護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尊嚴和權威, 必須建立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只有建立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和程序, 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得到追究和糾正, 才能真正推進依法治國, 順利實現法治中國的理想。

( 一) 建立專門的憲法實施機構和制度

建立憲法訴訟制度, 實行憲法司法化。公民個人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個人憲法基本權利的違法失職行為, 有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法院應依據憲法受理案件, 作出裁定, 提供最終救濟。

( 二) 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

目前世界設立的憲法實施和監督機構有四種情形: 一是由司法機關即最高法院承擔司法審查, 如美國和日本; 二是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 如德國、奧地利; 三是設立憲法委員會, 如法國; 四是由立法機關承擔憲法監督職責, 如英國。當然, 我國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而是應根據中國國情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學術界普遍主張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設立一個憲法監督委員會, 負責監督憲法實施。憲法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憲法監督職權, 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其主要職權有四項, 一是具有憲法解釋權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權。二是對現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策等具有違憲審查權; 三是對中央一級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以及全國人大選舉的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的罷免案具有審查、處理并提出意見權, [4]四是對具體的違憲行為具有審查權。

( 三) 建立憲法監督程序

應該把憲法監督機構的每一項監督權比如對違憲行為的監督權、對職權管轄范圍內政府的罷免權、對違憲的法律法規的審查權等, 必須逐一逐項地細化, 為每項監督權的行使制定出具體的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比如啟動的條件、啟動主體、時間、步驟、環節、結果及其宣布等都必須做出明確細致周全的規定。

摘要:實施憲法并樹立憲法權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突破口。法治的根本要義是依憲治國, 依憲治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憲法實施不暢, 其根本原因在于對憲法的實施監督乏力。因此, 建立健全憲法實施制度和憲法監督制度, 是推進依憲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必要途徑。

關鍵詞:依憲治國,法治國家,憲法實施制度,憲法監督制度

參考文獻

[1]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 2014-10-29.

[2] 張友漁.張友漁文選[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55.

[3] 范進學.我國憲法監督程序制度之審思與變造[J].法學, 2012 (10) .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3篇

關于憲法監督概念的界定在如今學界不論在內涵方面還是外延方面都尚未形成共識, 總結各種學說言論可將這種界定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將憲法監督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概念是對有關憲法的活動進行全面監督, 監督的主體包括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 以及公民。監督的對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和司法活動, 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公民的組織如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等的活動。狹義的概念一般是指主體為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實行的監督, 憲法監督的對象則更加側重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與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第二種是將憲法監督進行廣義的闡釋。這樣的廣義理解表示對憲法監督的主體、對象、方式、范圍都做廣義的理解。對主體、對象、方式、范圍都不作任何限定。第三種是將憲法監督進行狹義的闡釋。有將憲法監督稱為違憲審查的觀點, 也有將憲法監督限定于制度意義的表述。

在我國關于憲法概念定義的影響下, 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對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實施憲法的行為和違憲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強制執行的活動。我國的憲法監督, 主要是監督憲法的實施。[1]

二、尋找適合中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一) 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還未建立起定義確定并且頗具現實實施意義的憲法監督制度, 這就是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而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

1.監督主體缺乏專門性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實施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 但是其并未能將監督措施實施到位。首先, 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例會不可能隨時召開, 并且會議期間議題多時間短。而一旦出現違憲問題就必然需要時效性、復雜性和專門性合為一體的違憲解決機制來及時解決問題。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定期進行有期限的會議是無法在解決諸多國家大事的同時將憲法監督的工作盡善盡美。其二,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監督模式實則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立法權的同時又肩負著監督所立之法的職責的監督模式。此種的監督模式的監督主體與其監督的對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這必將使憲法監督的力度大打折扣。彌補這一缺陷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將憲法監督的職能從人大監督的各種監督職能中剝離出來。[2]

2.缺乏完善有效的監督程序

目前我國關于憲法監督的規定只有原則性的依據, 關于程序性的規定尚屬空白, 這使得違憲審查的啟動、對象、范圍及審查的方式內容等都沒有依據可遵從。憲法監督的內容片面, 監督的方式也較為單一, 使得憲法監督在我國憲法實施的過程中無法真正實現。

3.較難實現及時性與有效性結合的監督

首先, 由于憲法規定的內容在社會生活中過于重要, 使得出現憲法問題后需要最及時的解決, 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方式顯然無法做到在出現憲法問題時進行及時的解決。其次,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時肩負立法與監督二職, 頒布的法律法規必然是立法者認為合憲且周全的, 這就必然會造成全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對自己已頒布的法律進行監督時無法進行最具有效性的監督。最后憲法監督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政治性較強的工作, 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來勝任。

4.缺乏憲法監督應具備的嚴肅性和強制性

在出現法律法規違憲問題時, 無論是撤銷違憲的法律法規, 還是不批準其頒布實施, 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和保障著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這樣的規定其實已明確規定了對違憲法律的處理結果, 但是在實際憲法監督中這一規定并未真正作為具體的規定而適用于監督之中。要改變現行監督制度嚴肅性和強制性不足的弊端, 有必要關注監督模式運行的每一個細節。

(二) 各種憲法監督模式對比

研究各國的憲法監督模式發現, 目前全世界范圍內建立的憲法監督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議會監督模式、司法監督模式和專門監督模式。

議會監督模式的起源地是英國, 即由國家權力機關任監督職能的模式。雖然英國仍實行這一憲法監督模式, 但在實際政治社會生活中并不存在可以實施這一模式的違憲問題存在。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模式雖然同英國的議會監督模式在監督主體、監督程序上都有所區別, 但也屬于議會監督模式的一種。此種監督模式不能最大限度地完善和解決我國憲法監督中所出現的制度性缺失和程序性問題, 在我國憲法監督的實踐中已有證實。所以這種監督模式不能成為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首選模式。[3]

美國是司法監督模式的起源地, 即由普通法院任憲法監督職能的模式。這種打上美國烙印的監督模式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運行模式無法契合, 并且我國現階段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質也參差不齊, 不具備實行這種監督模式的人員條件。我國現今社會的公眾法律意識普遍還不高, 司法監督模式的效果也必將大打折扣。[4]司法監督模式的上述局限性使其無法在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選擇中占優勢。

專門監督模式于1920年由奧地利首次創設, 后由他國根據國情改革發展。此種監督模式是指由專門的監督機構進行憲法監督活動的模式。根據具體特點又可將其分為兩種形式, 即以德國為代表的憲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制度。該模式主要的特點如下:第一, 將出現的憲法爭議問題從立法者的監督模式中單列出來, 由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法官組成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審理解決。第二, 將憲法監督應有的政治性與司法性結合。[5]憲法監督的內容往往涉及的是統治行為與政治問題, 即是以法律裁判的形式解決憲法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憲法爭議, 從而維護和保障憲法的實施。第三, 此種監督模式的審查方式不僅是司法監督模式的具體性審查和事后審查, 而是更具靈活性、全面性和多樣性的審查。專門監督模式因其特點和優勢而在各國憲法監督的實踐中成效卓越, 也因此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模式時的首選。在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的過程中在結合我國具體和現實國情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政治環境和歷史傳統, 將憲法監督應有的有效性發揮到最大化。[6]

三、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模式

在完善我國的現行的憲法監督制度時, 最根本的就是要強化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最可行的就是建立一個專司憲法監督之職的機關, 將憲法監督職能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職能中分離出來, 使憲法監督的作用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發揮。

設立一個這樣的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最恰當最正確的處理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系。在我國, 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大多數實際的立法工作, 因此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實際上是監督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些立法活動。[7]基于這樣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不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都要具有同等的地位, 否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地、不受干涉地行使憲法監督的權力就成為空談。但是我國現實的政治體制、社會環境、歷史影響和文化氛圍決定在我國建立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要經過一個漸進的過程, 要分步驟分階段的進行。

首先可以在全國人大成員中選舉組成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 日常工作對全國人大負責, 并使該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平等。此階段的憲法監督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

在第一階段實施和進行順利的基礎上, 可以從全國人大中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設立, 使其成為真正的獨立的專門的憲法監督管理機關。此時的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中已具備必備和應有的政治性和司法性。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要經過全國人大進行資格審查, 合格后方能任職。在此階段, 要擴大憲法監督的范圍, 要逐步將監督主體的獨立化定為原則性目標, 要逐步實現監督內容的全面化, 監督方式的多樣化, 監督標準的科學化和監督程序的完整化。

在建立和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模式時, 要把堅持從國情出發原則與循序漸進原則相結合。在進行改革的初級階段盡管全國人大還未在憲法監督的范圍內, 但是可以使全國人大對其它國家機關的監督力度增強。在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真正建立和運行之后, 就可以隨著實踐的進程與觀念的轉變對其作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等各項條件成熟之時便可以將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從全國人大中分離出來, 形成獨立于全國人大的專門憲法監督機構。在全國人大中建立憲法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只是一個很小的改革和嘗試, 但是對于建立專門的獨立于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說是一個意義重大的開端。要做到不與從國情出發的原則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相違背就必須考慮中國的政治體制與法律氛圍, 要做到不與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相違背就必須將外國成型的模式做與中國實際相適應的改變??偠灾? 在我國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模式要一步步扎實穩固的進行, 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墨守成規, 要逐步建立起制度性、權威性、可行性相統一的憲法監督模式。

摘要:憲法因其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與根本制度, 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而在整體法律體系中居最高地位, 憲法的實施就是將憲法所體現的人民意志實現為具體社會關系中人的行為的過程, 憲法與憲法實施的重要性使得憲法監督更為重要。我國的憲法監督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適合中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也仍在探索之中, 在吸收借鑒憲法監督的各種模式之優點的基礎上, 結合中國社會與法制的具體現實情況, 才能找到最適宜中國建立和發展的憲法監督模式。

關鍵詞:憲法監督,憲法監督的模式,完善建議

參考文獻

[1] 鄭瓊現.憲法監督制度研究述評[EB/OL].中國知網, 2015-12-11.

[2] 王安鵬.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EB/OL].中國知網, 2015-12-16.

[3] 黃建水.中國特色的憲法實施監督模式研究[EB/OL].中國知網, 2015-12-20.

[4] 侯淑雯.論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的完善[EB/OL].中國知網, 2015-12-21.

[5] 高凜.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EB/OL].中國知網, 2015-12-21.

[6] 王英津.論我國專門憲法監督機構建立的模式及路徑[EB/OL].中國知網, 2015-12-21.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4篇

一、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 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現狀

目前, 我國憲法監督主要分為兩類, 一是憲法自身監督, 另一類則是憲法外部監督?!稇椃ā焚x予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二) 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 我國憲法監督沒有專門的主體。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 但它不是常設國家機關, 而參會的代表也非專業法律人士, 全國人大代表無法在短時間內對違憲的問題做出準確的判斷;并且全國人大事務繁雜, 不能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在憲法監督上。憲法監督是一項獨立的權力, 為了法律的科學發展, 應有獨立的國家機關和專職人員負責。

第二, 我國憲法監督的具體內容片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 基本法會與憲法的內容沖突, 或者基本法違法了憲法的基本規定;其二, 我國沒有明確的違憲類型, 進行合憲審查時無據可依;其三, 沒有對憲法與相關國際條約的關系做出規定, 當發生沖突時不確定如何適用。

第三, 我國憲法監督缺乏連續性。我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修改法律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政府也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這樣容易出現違憲的情況。而專門委員會無授權不得主動審查, 因此, 無法保證憲法監督可以有效落實到方方面面, 可見連續性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憲法監督全能的發揮。

第四, 我國的憲法監督沒有規定具體流程, 實際操作不方便。我國從82憲法頒布至今, 沒有進行過一次有憲法監督而進行的憲法訴訟。

第五, 我國憲法監督沒有有力的保障。目前, 我國憲法監督的方法和措施仍局限于“要求”、“支持督促”、“提醒注意”等方面, 在行政上有一定的效力, 但是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難以適應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的憲法監督工作。要改變這種情況就需要建立健全的違憲責任制度, 使違反憲法的組織或者個人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才能有效制止違憲事件的發生。

第六, 司法機關未發揮作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憲法監督模式的規定決定了我國的憲法監督不會主動運行。法院作為我國審批機關的法院, 是約束法律規范和行為的最后一道屏障, 可以對行為和各種法律規范進行審查。而在我國現實的憲法監督中, 司法機關沒有能發揮作用, 這就成為了制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完善的一大阻礙。

綜上所述, 我國法律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就是完善憲法監督。憲法監督模式的完善有助于憲政的健康發展。因此, 建立完善的憲法監督機制迫在眉睫。

二、我國憲法監督模式調整的建議

(一) 國外憲法監督模式的可借鑒性分析

依照監督主體的不同, 可以將監督模式分為四類, 分別是司法機關的監督、憲法委員會的監督、憲法法院的監督和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

目前, 全球有超過50個國家采用司法機關監督這種模式, 典型代表是美國。這種模式是基于三權分立的政治基礎,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 司法機關獨立審查, 不僅保障了監督的獨立性和專門性, 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保證監督結果的公正性。但這種模式的不足是, 司法機關審查是一種事后審查且只有審判權, 缺少積極性, 不能主動審查。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這種模式不適合我國國情。

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監督模式則具有雙重性質, 既是憲法法院又是作為咨詢性的政府機關。這種模式符合憲法監督專門性的要求, 可以實現司法與行政相結合, 但因其雙重性質, 使得監督過程缺少保密性且無法被監督。這種模式也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 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傳統。

憲法法院的監督模式結合了司法機關監督和憲法委員會監督兩種模式的優點, 不僅監督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而且監督機構也更具有專業性。盡管我國目前的體制不適用這種模式, 但是這種模式的優點有助于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完善。

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以英國和前蘇聯為代表。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模式的基本原則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立法機關不僅行使立法權還負責執行、監督, 立法機關也是權力機關, 產生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這與我國的基本制度相仿。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 可以聽取人民的意見及建議, 保證違憲審查的公正性。但是, 在這種體制下的國家, 脫離權力機關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權力是否違憲本身就是悖論。體現人民意志的審查不可避免的成為形式主義, 難以發揮作用, 沒有實際效果。

(二) 對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完善的建議

根據上文對我國目前憲法監督模式存在的問題的分析, 結合我國當前經濟、政治等要素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外憲法監督模式的優缺點, 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 明確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上文提出的問題之一就是我國沒有明確的憲法監督主體, 明確憲法監督主體是保證憲法監督合憲的前提。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但這兩個機關的特殊性, 不能滿足憲法監督的專門性要求, 因此, 在完善憲法監督模式時可以考慮是否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進行監督。

其次, 要保證憲法監督的連續性。憲法是母法, 是我國公民權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 憲法監督機構內的組成要專人專事, 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也要保證工作人員的專業性。

再次, 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因憲法一般不會作為審判依據, 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被侵害時無法可依, 可以適當的給司法機關放權, 讓其在普通法不足以幫助公民維權時用憲法審判。

此外, 還需明確憲法監督流程并完善憲法監督內容。不僅可以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監督作用, 還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解決違憲問題。對立法和行為同時監督可以避免事后審查時出現遺漏或者無據可查, 影響監督發揮效力。

最后, 還需要給予憲法監督強有力的保障, 以保證憲法監督不流于形式。

綜上所述, 國家平穩發展離不開各部門共同努力, 完善的憲法監督模式有助于將各部門的作用凝聚, 實現作用的最大化。

三、結論

我國的憲法監督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 結合目前憲法在我國的地位及現狀, 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 建設出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監督模式。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憲法監督委員會組成的憲法監督模式比較規范, 且形成了立體監督, 雖存在不足, 但還適用。

摘要:在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中, 憲法監督機制的缺失已經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憲法監督機制成為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

關鍵詞: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憲法監督模式

參考文獻

[1] 汪小銳.憲法監督模式的比較研究[D].長春理工大學, 2013.

[2] 張道明.我國憲法監督模式之選擇[D].中國政法大學, 2006.

[3] 許昱.對我國違憲審查和憲法監督實施若干問題的思考與辨析[D].中國政法大學, 2011.

[4] 許昱.對我國違憲審查和憲法監督實施若干問題的思考與辨析[D].中國政法大學, 2011.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政治作為一種生活實踐活動,本身就內含著政治價值與政治活動的統一,由此決定了政治活動應是經驗性與規范性之間的一種張力。站在這種立場上審視政治概念在西方的發展史,不難發現,古代人的政治觀念與近代人的政治觀念分別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動與追求政治理性的兩個極端,而唯有馬克思主義才使得政治回歸到了其現實生活的根基之中。

關鍵詞:政治概念;政治活動;政治價值;政治理性

對“政治”這一范疇,由于觀察立場、實踐地位等不同,人們常常有各種各樣的解釋。追問“什么是政治?”將不會有什么確定的答案。本文試圖從不同視角來闡述人們對“政治概念”的理解,并說明“政治”本身就是一種二元結構。

一、政治概念的思想追溯

(一)亞里士多德:政治是參加城邦的活動

在古希臘時代,政治活動都與城邦有關,城邦,原來是指“城垛”(the citadel)所在或指涉城垛內外居民全體,慢慢變成一個強調“全體公民共同體”的概念。后來,所有與政治活動有關的概念都由“城邦”衍生出來,例如,希臘文的polites是指享有參與城邦事務權利的公民politeia是城邦的憲法、政體或生活形態;polkeuma是掌握城邦統治權的統治團體politikos是政治家等等,政治也就成為與“私人”相對立的“公共領域”?!墩螌W》中,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來自于家庭:家庭集聚為村落,村落發展成了城邦,這是人類自然而然發展的結果。城邦的出現,除了促進相互利益的極大化外,更主要的是為了“追求最高的善”,達成“自足的生活”?!拔覀兛吹?,所有城邦都是某種共同體,所有共同體都是為著某種善而建立的(因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為著他們所認為的善),很明顯,既然所有共同體都在追求某種善,所有共同體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謂的城邦或政治共同體?!弊罡呱凭褪恰靶腋C篮玫纳睢?,包括外在諸善(如財富、權力、聲譽)、身體諸善(如健康、美貌)及靈魂諸善(如勇敢、節制、良善)等,其中以靈魂諸善為最重要。而城邦乃是幫助人們實現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好場所。

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為公民的體現方式,或者說,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義和價值的實現方式,政治被人們當成一種追求的生活樣式而被實踐著。人們普遍認為:“所有共同體中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币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治活動被賦予了深刻的價值在內,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動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義之所在,人們只有在公民社會中并且只有通過公民社會才能達到其本性的完美。所以,在古希臘,政治是公民踐行德性的最好方式?!皢渭円饬x上的公民,就是參與法庭審判和行政統治的人,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要求?!灿匈Y格參與城邦的議事和審判事務的人都可以被稱為該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簡而言之就是其人數足以維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組合體?!?。

(二)霍布斯:政治是一種權力活動

在15-16世紀,馬基雅維利首先將政治學與道德分離開來,主張從現實經驗和人性出發觀察政治問題,認為統治者應該順應形勢變化,采取不同對策才能取得政治成功?;舨妓褂捎诖_立了個人權利、自然狀態、社會契約等概念,被視為近代政治概念的奠基者。

霍布斯采取了與古希臘相對立的角度思考政治問題。亞里士多德從宇宙目的論角度來闡釋政治,認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生活”,而霍布斯采取機械論的思考方法,從感性出發,使利己主義成為說明政治行為根據的心理學基礎?;舨妓狗磳喞锸慷嗟碌摹叭颂焐褪钦蝿游铩边@一說法,認為社會起源于相互需要或追求榮譽,而非天性。他說,人是自利的動物,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相互猜疑、爭斗,而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的身心條件大致相等,甚至連好惡的事物也約略一樣。人人都想擴大利益,保全性命,爭取榮譽,于是出現戰爭。幸虧大家都有理性,“把大家所有的權利和力量托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并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予他,并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彼?,自然狀態必然會向社會狀態過渡?;舨妓顾f的政治,指的就是依據人們的自由意志的判斷,以平等的方式締結契約,建立至高統治權的過程。

古希臘政治向近代政治的轉化是“應該怎樣”向“實際怎樣”思維方法的轉變。古希臘提倡“應該是什么”角度(即善)來說明政治,而近代不關注“應當”(即善),更多的是關注“實際上是什么”(即正當),因而是從“人性”而不從“神性”立場出發,根據因果關系推導政治的概念。

(三)施密特:政治是敵我對立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一本專門討論政治概念的著作。施密特不從實質性的活動或目標來定義政治概念,而是從某種非實質性的層面人手,“政治的定義只能從發現并界定政治特有的范疇來獲得。對比于人類思想行動中各種相對獨立的活動(特別像道德、審美、經濟等),政治自有其判準,而這些判準可以特有的方式表達出來?!笔┟芴財[脫了從名詞角度來看政治問題,而以形容詞化的名詞來看待政治本質問題。施密特認為,“政治不過就是精神一教會與世俗一政治之間的對立:政治意味著兩種具體秩序之間的緊張關系?!眲澐謹秤咽钦蔚臉藴?。他推導說,“道德領域是善和惡,在審美領域是美與丑,在經濟領域是利與害,問題在于,是否也有這樣一種特殊劃分來作為政治及其內容的簡明標準?!姓位顒雍驼蝿訖C所能歸結成為的具體政治性劃分便是朋友與敵人的劃分?!?/p>

當然,施密特強調他所謂的敵人并不是一般的競爭者或對手,更不是我們私下里憎恨的人,“我們與政治上的敵人對立,戰斗,甚至加以鏟除,不需要出自個人的恨意,然而,政治敵人畢竟是外人,非我族類,他的本性是以使他在生存方面與我迥異,所以,在極端情況下,我就可能與他發生沖突?!?/p>

(四)奧克肖特:政治是一種“暗示”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義》一書中,奧克肖特考察了兩種“政治”概念的理解。一種是經驗政治觀,即認為政治是一種經驗活動,它只是追求當下的目的和欲望,而沒有政治的計劃和目的?!皩⒄卫斫鉃榧兇饨涷灥幕顒邮遣缓线m的,因為它根本沒有揭示一種具體的活動樣式。它還有附帶的缺點,即似乎鼓勵無思想的人去追求一種參加他們社會的安排的方式,這種方式可能有不幸的結果;試圖做內在地不可能的事總是一件有破壞性的事?!绷?

一種政治觀是意識形態的政治觀。在這里,“政治”被理解為一種純粹的抽象目的?!叭藗兗俣ㄕ我庾R形態是理智預先策劃的結果,因為它是一批原則,本身不是由于參加了一個社會的安排所致,它能決定和指導那個活動的方向?!薄白詈唵蔚恼我庾R形態就是單一的抽象觀念,像自由、平等、最大生產率、種族純潔,或幸福。在那種情況下,政治活動被理解為保證一個社會的安排符合或反映所選的抽象觀念的事業?!?/p>

奧克肖特反對這兩種政治觀,特別是第二種觀點。他認為,政治活動當然要追求某些理想和目的,但這些理想和目的不是通過抽象演繹出來的,而是應該在我們的生活中“暗示”出來的。將政治理解為一個獨立地預先策劃的活動是一個誤解?!昂喲灾?,先有政治活動,政治意識形態隨之而來;我們正在研究的對政治的理解在嚴格意義上有本末倒置的毛病?!彼昧溯^多的篇幅來批判這種政治觀,并分析了其原因。在他看來,意識形態的政治觀就是“理性主義”的政治觀,而所謂的“理性主義”的理性,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近代以來流行的技術理性,這種理性是可以學習和繼承的“知識”,也是專注于確定性的“知識”。技術理性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結果是理性主義的“政治”成為了技術政治的替身。

在批判兩種政治觀后,他闡釋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政治是一種“暗示”,“政治是參加一批人的一般安排的活動,這些人由于機遇或選擇而走到一起,在此意義上,家庭、俱樂部和各種學會都有它們的‘政治’?!@個活動是除了兒童和瘋子外,群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份和有責任的活動?!?/p>

二、政治概念的哲學分析:政治概念的邏輯悖論

“政治”概念的多歧性,大致都可以把它規定在“活動”概念之內,把“政治”當成一種“活動”來對待。而作為“活動”的政治必須要處理好幾個關系,例如:第一,政治活動是發生在公共領域,如果把政治當成一個公共領域來看待,這個領域該如何劃定?第二,如果把政治當成一種活動來看待,這種活動的特質是什么?它有沒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功能?第三,政治的本質是理性的嗎?政治之中該不該講理性?等等。人們認為,作為“活動”的政治關鍵就是要處理“個人活動”與“公共利益”、“理性”與“非理性”的矛盾關系。

在古希臘時代,個人包括在城邦之內,公民之為公民的體現方式就是通過在城邦中反映出來,或者說,政治被人們當成一種追求的生活樣式而被實踐著。公共利益先于個人利益,個人只具有次要的實在地位,“個人行動”并不是在本體論意義上或經驗上優先于社會而存在。古代人的目標是在有共同祖國的公民中間分享社會權力,但是,“古代自由的危險在于,由于人們僅僅考慮維護他們在社會權力中的份額,他們可能會輕視個人權利與享受的價值?!倍诮?,古典自由主義者強調“個人行動”對社會有一種本體上的優先性,社會屬于次要的地位,個人具有“天賦權利”,而政府就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而不是相反?;舨妓?、洛克等古典自由主義者強調公民私人權利不能被侵犯,個人擁有自由權利,但“現代自由的危險在于,由于我們沉湎于享受個人的獨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們可能過分容易地放棄分享政治權力的權利”。對于盧梭來說,現代個人的境遇是自相矛盾的:個人必須依賴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但現代人被迫與他人合作(公共利益)而又一心考慮自身的利益。盧梭的個人與公共利益的矛盾,直接導向了“公意”的產生。他認為,對這一根本問題的解決在于“公意”,“公意”是每個人的“共同利益”。在一個社會共同體內,每個成員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肮狻笔怯擅總€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部分構成的。但每個人在向公共領域轉讓所有權利的時候,實際上還是在繼續擁有自己的權利。因此,公共利益與個人活動實現了“同一”?!肮狻庇肋h是正確一致的,“公意”通過主權得以實現,所以,主權也就具有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但是主權在執行過程中,卻遇到了難題,當權者常常以“公意”的名義為借口,對他人實行奴役。再說,“公意”本身的虛幻性,也不利于人們進行自由權利的保護。

故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出現了兩大政治思想流派,一種是洛克等人所開啟的,經由密爾至哈耶克等人所強調的“公民自由權利至上,以法治約束政府,崇尚的是代議制的民主”這一流派。另一種是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經由黑格爾到阿倫特等人所強調的公民對政治的積極參與流派。強調對公民自由的保護與強調公民對政治的積極參與,是政治哲學家們一直試圖解決但難以解決好的問題。

奧克肖特等人試圖從政治與理性的關系角度來解釋政治概念本身的矛盾。在奧克肖特看來,政治活動又是捉摸不定的,沒有統一性,它之所以成為知識的可能對象,是因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時變化的,它經歷的變化潛伏在活動之中?!皼]什么會長期不變,一切都是暫時的?!痹谡问聞丈?,只有猜測和純粹意見,而沒有普遍必然的真理。所以,在奧克肖特那里,理論是一個起事后解釋與回應的應聲蟲,而政治活動本身也無非是一個沒有長遠目的的“大海航行”。在政治活動中,人們是在一個無邊無際的大海上航行,既沒有港口躲避,也沒有海底拋錨,既沒有出發地,也沒有目的地?!鞍凳尽敝荒苁窃谝欢ǚ秶鷥绕鸬揭环N導向作用的反思而已。在他那里,政治概念仍然是被片面化地理解的,政治活動與政治理論的關系仍然相脫離。

其實,不管是政治概念的何種概括,都必然面臨著政治活動的兩面性。根據康德的觀點,每一種活動都必將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表示與客觀相聯系的必然性的法則;二是把意志對上述行為作出的決定的原則主觀地聯系起來,從而使得參與活動具有了意義,成為了該行為的動機。政治活動也處在“既要求把規則當成外在的一致,也要把它當成行為的一種動機”這樣一種二律背反的處境中。例如,在古希臘時代,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為公民的體現方式,或者說,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義和價值的實現,政治被人們當成一種追求的生活樣式而被實踐著。人們普遍認為城邦這一共同體旨在追求某種善,因而,所有共同體中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治活動被賦予了深刻的價值意義在內,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動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義之所在。人們只有在公民社會中并且只有通過公民社會,才能達到其本性的完美,政治具有內在的價值。但是,人畢竟是社會中理性的人,而政治也必須要服從一定的規則,對政治的價值追求不能代替政治的理性追求。遵循政治的規則中,人們又把政治當成一種外在的目標。古代人的政治觀念與近代人的政治觀念恰好是片面化地理解了政治概念。近代人在對政治理性的追求中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肇始于近代的工具理性在政治領域的極度擴張,使政治價值理性被湮沒,促使多數人在政治生

活中無法找到自身的價值和意義。如霍布斯所言:要確保智慧成為現實,就得肅清懷疑論,還真理一個絕對可靠的基礎,在所有已知的科學探討中,只有數學是成功的,因此,新的教條主義哲學必須按照數學的模式來建立?!暗芽▋簺Q定性地把培根對古人的革命轉變為一種數學和科學的形式?!芽▋菏降姆椒?,正如在《規則》中所描述的那樣,必然導致把人所建立的規則強加給多種多樣的研究對象,或者在自然之光的目光下的東西,從而使之屈從于研究者理智的統一體,但也屈從于其意志?!崩硇灾髁x“政治”相信人類可以用理性來控制、設計、監視社會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這似乎保證了人類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達到完美的境地。理性是決定事物的價值、觀點的真理,或行動適當與否的力量。近代以來人們對政治理解的片面化,必將導致把政治劃分為現實社會生活的一個獨立的領域,從而將政治工具化,使得政治生活脫離大多數人的生活世界。

三、政治:作為一種生活實踐

對“政治概念”的誤解必然導致政治遠離人的生活本身。在文德爾班看來,存在著兩個不同的世界,一個是事實世界,一個是價值世界,事實世界是表象(現象)世界、理論世界,價值世界是本體(自在之物)世界、實踐世界。與這兩個世界相適應,他認為有兩種不同的范式,前者追求的是嚴密的理性邏輯、普遍的真理和知識體系,在理論形態上表現為形而上學和認識論;后者關注生命的價值和意義,其理論形態表現于道德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政治哲學顯然屬于實踐哲學范式。所以,在政治中,政治不能沒有價值追求。這種追求是哲學的,因而是終極的,它所要追問的不是政治活動的具體目標,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內在本性決定的終極價值。但是,人類的價值追求并不能脫離生活,它是現實的人同滿足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因為任何價值都有其客觀的基礎和源泉,具有客觀性,是人的某種需要同滿足這種需要的客體屬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點。而且,人和客體之間的價值關系,是在現實的人同客體的實際的相互作用過程中,即在社會實踐中確立的,只有通過社會實踐,人們才能發現客體事物及其屬性對自己的實際意義,并自覺地建立起同客觀事物之間現實的價值關系;只有通過社會實踐活動,人們才能實際地發現和掌握關于客觀事物的屬性的理性使用方式,使客觀事物更加有益于人,以人所需要的形式為人們所占有,亦即使它們的價值得以實現。因此,價值一方面具有意義的向度,另一方面又不能離開理性的向度。人們在追尋意義的同時,不能忘記,只有在理性的指導下,才能更好地使客體的屬性功能合乎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

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價值與政治活動是相互聯系、相互支持的。政治價值是反映政治主客體關系的概念,它通過政治主體對政治客體的認同或排斥、支持或反對、構建或廢除的政治實踐活動反映出來。政治的價值蘊含著實踐的目的性,主體通過實踐活動能夠獲得自身本質力量的對象化,并使之賦予意義和存在的價值。同時,這種實踐的意義還有其更為深刻的內涵,即實踐就是通過一定的人類理性協作性活動方式,在追求這種活動方式本身的卓越的過程中,獲得這種活動方式的內在利益,實踐的價值關系中內含有價值與理性的統一。在這一點上,與奧克肖特理解的實踐不同,實踐并非捉摸不定的,沒有統一性的政治活動,政治理論在政治中的作用也并非是對政治活動的回應的應聲蟲。在馬克思主義這里,政治實踐本身就是政治價值與政治理性的統一。

在政治實踐活動中,不應該把政治活動與政治理論分開來理解。在馬克思看來,任何一種哲學或理論,其根基都在于現實生活之中,任何理論都來源于并受制于生活實踐。但是,馬克思視實踐為本原,并不否認理論的作用,他“反對理論哲學的方式,但卻并不一般地反對理論體系?!薄斑@是因為否定理論活動主體能夠絕對地超越于現實生活,并不否認理論主體能夠相對地超越于現實世界?!毕喾?,對于實踐具有重要的引導功能和批判功能?!叭绻裾J理論對于現實生活的任何超越性,把生活世界視為終極的東西,那么,理論不可避免地會成為一種現實生活的應聲蟲?!?/p>

政治活動既是經驗性的,又是規范性的,政治概念應是經驗性與規范性之間的一種張力。經驗性政治概念告訴我們政治在現實生活中指涉哪些現象,經驗性的定義是用來幫助我們察覺日常生活中哪些人、事、物與政治有關。規范性的政治概念建議我們理想的政治應該意味著什么。規范性的定義是用來描繪一種美好的圖像,鼓勵我們在進行政治活動時以之為標桿,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趨完美。政治的經驗性與規范性是不可分離的。

責任編輯 劉榮軍

上一篇:倫理道德論文下一篇:房屋結構設計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