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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論文范文

2023-09-16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大部分歐陸國家所采取的憲法監督模式均與美國不同,歐陸國家就移植美國違憲審查模式的努力并非不頻繁,尤其是在兩次世界大戰前后:法國、聯邦德國、甚至是瑞士均曾強烈推動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但此舉均以失敗告終。[1]本文將從實質因素、制度因素與政治因素三個方面出發,分析歐陸國家無法成功移植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原因進行探析。

關鍵詞:憲法監督;比較;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一、實質因素——革命對大陸法系的影響

(一)成文法的“神圣化”

從一七七六年開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包括美國革命、法國大革命、意大利的統一運動、俾斯麥領導的德國統一運動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對歐洲大陸各國近代公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場革命作為一場具有根本性質的思想革命的產物,其標志性的特點之一就是理性主義,理性力量所產生的主要思想之一即為“自然法”思想。理性主義認為自然法是無懈可擊的,從自然法中所合理產生出來的新法律,也必將是完美無缺的。此外,革命還對加強世俗國家法律制度的威望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革命之后,傳統的封建義務和封建關系被廢除,國家得到了公民個人的效忠;宗教上大部分的義務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律性質;教會法院失去了本就所剩無幾的處理世俗事務的審判權;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封建行會制定規章的權力被剝奪;家庭關系現在也由國家所制定的世俗法律來調整。另外,國家主義在塑造國家法律權威地位的過程中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國家主義認為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當反映一個民族特有的精神和文化,因此歐洲大陸國家原本普遍接受的羅馬教會所制定的共同法也不再具有往日的效力??梢哉f從前復雜的法律領域變得簡單化,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成為唯一的權威,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對外,排斥任何來源于外國的法律;對內,排斥一切來源于地方組織或習慣的法律。[2]

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歐洲大陸成文法“神圣”的現象了,在二戰前其實無論是英國還是歐洲大陸的國家,議會的地位始終至高無上。由于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因此不可能危害“有權自身或者通過代表參與法律制定”的公民。在封建制度的時代,我們說“國王不會犯錯”。而在大革命后,我們說,“立法者不會犯錯”。[3]

(二)分權理論極端化的長期影響

美國對三權分立的理解是對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理論的繼承和發展,認為權力需要在分立的基礎上制衡。歐洲各國對于三權分立的理解與美國差異極大,這與歐洲各國自身的歷史發展與司法傳統緊密相關。在法國大革命前,法國法官本身屬于貴族階級,他們支持土地貴族統治者,站在農民、工人與中產階級的對立面;同時,法國在革命前無法明確地區分法律的適用和制定主體,封建法院擁有適用法律的選擇權與解釋法律的權力,它們往往拒絕適用開明和進步的新法,或者是站在與新法本旨相對的立場上對新法進行解釋;[4]此外,法國人民對以巴黎髙等法院為代表的在革命前具有巨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的封建專制機構具有刻骨的仇恨,這一機構與專制君主都是法國革命前封建政治統治的主要代表,是法國大革命在政治上主要的反對對象。[5]基于以上三點理由,在法國大革命中,司法官員是被作為革命的目標的。然而在美國或英國,法官常常是與人民立場一致,在反對統治者濫用權力、摧垮封建制度中起到重大作用;同時由于英國的普通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理解為“法官造法”,因此英美的司法制度并未成為其革命的對象。

在法國大革命中,革命派強調權力的完全分立與對司法權的嚴格限制,強調“議會至上”,所有的立法權都應當交給代議制的、可以代表公民意志的立法機關。既然三權完全分立,就不應當相互干預另一方的功能,因此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無權立法或干預立法,司法部門對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審查也均是不被容許的。這種觀念即使是在法國已存在憲法監督機制的今天仍然有所影響。根據法國現行憲法,法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為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成員為9人,任期9年,由總統任命3名,由議會兩院各任命3名。盡管從這一機構目前的實際活動來看,其類似于德國的憲法法院。但從法國憲法委員會的名稱及其成員來源看,都表彰出其顯然是一個政治性而非司法性的組織,從這一機構設立之初的運行情況來講,也體現了其濃厚的政治性色彩。[6]“對于大革命者及其繼承者而言,舊制度下最危險的權力是行政權(以專制權為代表)而不是立法權。相反,立法權代表了民主的勝利?!狈捎扇嗣襁x舉的立法者制定,既然立法者經過審查討論通過了該項立法,則意味著立法者已經充分行使了審查權,該項立法就必然是合乎憲法的。此外,出于對司法權擴張的恐懼,法國嚴格限制司法權,在大革命后甚至有一部分法學家主張完全否定法官的法律解釋權,更不可能允許其解釋憲法或者對“人民”的立法進行審查。

(三)對“服從先例”原則的否定

大陸法系的傳統觀念傾向于對法官與司法權進行限制,嚴格的分權理論強調普通法官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立法權,這就可以推導出先前的判決對之后的審判活動沒有任何的拘束力。傳統大陸法系理論中對“服從先例”原則的否定,必然會使普通法院對立法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失去效力。因為司法審查是對有著強大合法性基礎的國家法律進行審查,但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如果僅能夠對當前案件中當事人產生拘束力,對之后任何的審判活動都沒有約束力,其正當性必然是極其微弱的。

此外,出于否定“服從先例”原則的司法傳統,在歐洲大陸進行違憲審查也將會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霸跉W洲社會中,對君主和貴族專制統治下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慘痛記憶導致了其抗拒任何不平等適用法律的行為?!比欢?,在司法審查系統中,如果個人可以說服法官宣布某法律違憲,則這法律將不會適用于該人;但如果其他人無法說服法官宣布同樣的法律違憲,則該法律又會適用于該人,這種制度看起來似乎難以保證公平。[7]

二、制度因素

(一)政治制度的差異

通常認為,實行總統制的國家相較實行議會制的國家更有利于采用司法審查模式,然而大部分歐洲國家采用的是議會制或者混合制。的確有議會制國家采用由普通法院進行分散式審查的美國司法審查模式,但毫無疑問,這些國家司法審查制度的運作均不及美國那樣有效和高效。

此外,通常認為,美國的聯邦結構更有利于實施司法審查制度。因為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存在聯邦和州兩套立法體系,美國大部分的違憲審查案例往往只對州法律進行合憲性控制;但在歐洲,法官將不得不查證——有時甚至是專有的——國家法律的合憲性,而這些法律由來自全國的代表制定產生,存在更為強大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來源。

(二)法官的差異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能力與權力范圍之間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大陸法系的法官在整個法律職業中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法律職業中具有威望的往往是權威的法學家而非法官。與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選任所需要的資歷相比,大陸法官的選任與政府機關其他公職人員的選拔差異不大,年輕的沒有什么司法實踐經驗的大學畢業生也被認為可以勝任這項工作。不可否認,大陸法系國家也有許多水平較高的法官,但就整個法律職業群體而言,法官的業務水平往往并不高。其次,傳統的大陸法系理論要求法官做一種循規蹈矩的、機械式的工作,不能創制任何法律,僅僅能夠適用有立法機關創設的法律,依照立法機關制定的程序辦案,普通法院的法官根本沒有對立法進行審查的權限。此外,美國法官是在經由選舉產生的政治當局的同意下選舉或任命的,其任期大部分都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而大陸法系法官則是“職業法官”,是某種意義上的官僚、公仆、機關職員,在全能的議會前,法官往往不敢堅持其法律理念。

(三)長期以來歐洲國家并未形成統一的法院系統

大部分西歐國家的法律系統與司法機構之間并不統一。由普通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僅僅在法院系統統一的情況下方可良好運作,如普通法國家。在這些國家里,沒有公法、私法的嚴格劃分,爭訟案件不分類型。憲法問題可能在各種訴訟的各個階段提及。因此,無須設立單獨的法院與單獨的程序,在法律條文是否合憲的問題上也不會出現不同的法院系統觀點沖突的風險。然而在大部分歐陸國家,由于秉行公私法分立的傳統,許多國家設有獨立的行政法院,并未形成統一的法院系統。

三、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對歐陸國家無法移植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也有影響,1921年所出版的一本著作對歐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即艾杜瓦·朗貝《法官政府和反對美國社會立法的斗爭》。該書使人相信,司法審查是一種保守的制度,其通過阻礙立法改革而阻礙所有的社會進步。羅斯福新政時期其與美國最高法院保守力量之間的沖突也強化了這一觀點。司法審查制度更多地被認為有利于政治權力而為左翼勢力所排斥,尤其是歐洲的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力量。司法審查被等同于“法官政府”,不僅僅被視為對至高無上之成文法的攻擊,而且還被視為社會保守主義的工具。[8]

同時在二戰結束后,對于像德國、意大利這些剛從獨裁及專制時期走出的國家,難以想象在其司法機構并未提前更新的情況下設立一套真正的司法審查系統。因為這些國家的法官都是獨裁時期所任命的法院法官。如若采用司法審查制度,則國家必須大范圍地對法官進行“凈化”。這在當時的情況下是難以實現的。[9]

結語

在歐洲大陸,傳統上,憲法被認為是紙面上的憲章和宣言,而如今,憲法已變成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必須遵守的可以實施的法律規則(而且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則)。在憲法實施上,歐陸國家正在打破“大陸法系傳統”向美國系統靠攏,在某些方面甚至比美國走得更遠。[10]“正如比較法所告誡我們的,每個國家或社會改變其法律和政治制度或機構以適應其特殊需要。歐洲移植美國模式的努力表明,一種系統——不管多完善,或者可能因為如此——并不必然比另外一個社會自身所孕育的制度更適用于該社會?!盵11]這個道理同樣適用于我國,是否需要實施憲法監督模式以及需要怎樣實施適合我國國情的憲法監督模式是我們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不能一味單純地移植和模仿外國的制度,探尋出最適合我們國家實際發展狀況和司法制度的規則才是最為重要的。不管規則的具體形式,只要能夠適合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并且能夠在實踐之中在該國發揮這一制度其應有作用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作者單位:吉林醫藥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參考文獻:

[1]參見路易·法沃赫:《歐美憲法司法模式比較研究》,《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十二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版;轉引自冉·克勞德·貝干:《聯邦德國的法律合憲性控制》,1982年;安德烈阿·奧爾:《瑞士的聯邦法院》,1983年。

[2]參見:(美)約翰·亨利·梅利曼(John Henry Merryman)著,顧培東、祿正平譯,《大陸法系:西歐、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紹》[M],第四章,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

[3]參見前注[1]

[4]參見前注[2],第18頁

[5]參見沈宗靈《比較憲法——對八國憲法的比較》第18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參見前注[5],第344、345頁

[7]參見前注[1]

[8]參見前注[1]

[9]參見前注[1]

[10]如德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既允許具體審查,也允許抽象審查;既允許事前審查,也容許事后審查。

[11]參見前注[1]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2篇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機關按照法律授權, 遵循法定步驟來監督、檢查有關憲法的執行, 對那些違背了憲法的行為并做出裁決。廣義的憲法監督既包括對特定機關的監督還包括對廣大公民和社會團體對憲法實施的監督[3]。本文論述的我國的憲法監督是指廣義的憲法監督, 既監督主體不僅僅限于特定機關還包括公眾。

二、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現存的問題

( 一) 憲法監督缺乏專門的違憲審查機關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但是根據已有的操作狀況看。全國人大會的每次會議每年僅僅為一次, 會期僅有一周而已, 在此短短的時間內進行違憲審查確實很難呢進行。而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為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但須履行憲法所賦予其的二十多項職權, 也是無暇顧及違憲審查。

( 二) 憲法監督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

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察、督促其的實施, 立法法也對關于違背了憲法而對其進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規定, 但卻都沒有相應的法律適用或者對憲法訴訟問題的規定。

( 三) 憲法監督缺乏有效的違憲責任追究機制

我國憲法對于違憲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就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除此之外, 就沒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 違憲主體也就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了。很顯然, 憲法對違憲主體所應承擔的違憲責任的規定過輕, 難以起到威懾作用。此外, 對于國家機關領導成員的違憲行為, 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憲法及有關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規定。

三、中國特色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 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

對于憲法的監督方式, 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種就是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作為人大專門委員會, 二是效仿西方國家, 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 審查違憲。對于第一種方案筆者較為支持, 即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為我國的違憲審查機構。根據憲法及人大組織法的規定, 全國人大在認為必要時, 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履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權。因此采用此種方式不會違背憲法, 也無需修改憲法, 同時也保護了全國人大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減少了改革的阻力。而設立的機構是全國人大下設的專門機構, 性質上屬于最高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 最終的違憲審查權力還是歸屬全國人大。而全國人大也應設立專門的法律規定憲法委員會的程序、人員錄用的資格、組織的行使、責任等詳細的規定, 從而使憲法委員會制度化。

( 二) 違憲審查之人民法院的建構

關于建立專門的一個法院機構來審理違憲的案件, 雖然學界對此有各種不同的看法, 但我認為,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普通法院型并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情況來設立違憲審查機關。因此我建議依據我國的人民法院的審理制度為藍本, 以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為最低的訴訟審判單位, 建立一個專門的審理違反憲法的法庭即違憲審查法庭。這樣不僅節約改革成本, 而且有參照, 更易進行。因為我國目前法院的法官的業務素質還不是很高, 處理案件的能力有限, 對于更加專業的違憲審查應對力不足, 所以從市級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始為最佳。以中級人民法院為最低訴訟單位, 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實行兩審終審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結果為最終判決結果。這樣一來有效提高辦案質量, 提高訴訟效率。

( 三) 完善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

憲法救濟制度是指憲法條文可以直接作為引用, 作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法律保障制度。憲法權利受侵害主體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 憲法權利受侵害者必須確認侵害其權力的主體行為已經通過了違憲審查機關即憲法委員會的審查并認定其行為違憲, 拿著憲法委員會出的違憲裁決和自己的申請去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憲審查法庭在審理后應對受侵害主體提供相應的救濟, 如: 采取措施停止有關機關或人員加以實施侵害申請主體的相關的憲法上的權利, 積極保障受害人的憲法上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的恢復并損失嚴重的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在社會上積極的加強憲法的宣傳推進憲法意識的培養, 從而改正某些錯誤的認識。

四、結語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維持其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和其的效力, 維護其權威性和穩定性, 對其進行監督, 更是是對實現人民的利益的一種切實的維護。

摘要:新時期, 要不斷地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不斷地加強依法治國, 依憲治國, 那就必須時刻以憲法為準則, 不能違背憲法, 為此本文分析了憲法監督的概念及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制度問題, 從而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憲法委員會,憲法監督的建構

參考文獻

[1] 王潔.我國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建構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 2014.

[2] 黃龍霄.探析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及完善之道[M].北京:法制與社會, 2014.06.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3篇

一、憲法監督制度的概念

所謂的憲法監督制度是指專門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 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以及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從而維護憲法的權威, 尊嚴, 捍衛憲法神圣的地位, 保證憲法的實施和保障公民被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的制度。

我國在2014 年10 月的四中全會上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的程序機制, 我國“塵封”已久的憲法監督制度似乎有望被重新建立, 今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望成立專門的機構行使國家違憲審查權, 各級權力部門的違憲行為將有望被糾正, 完善。在四中全會的公報中提出, “堅持依法治國, 堅持依憲治國, 堅持依法執政首先是要堅持依憲執政, 健全憲法實施制度和監督制度,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該指示, 強調了憲法監督制度的作用, 表明我國政府將建立憲法監督制度的決心。

二、當前憲法監督制度的具體問題

當前憲法監督存在的具體問題有很多, 筆者在本文僅討論如下幾個問題, 以供廣大的同仁參考討論, 內容詳見下文。

( 一) 憲法監督理論不系統全面

目前我國關于憲法監督制度的理論研究雖然有很多, 但是在憲法監督制度的主體、程序、實行方式以及監督對象等方面并沒有形成統一的, 規范的定論, 許多概念的定義還處于爭論和探究的階段, 比如, 什么是違憲行為? 違憲行為的主體都包括有哪些? 如何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行監督執政黨的行為? 如何合法行使監督權等等。此外, 有關憲法監督制度的理論還未形成體系。

( 二) 憲法監督的主體模糊

我國憲法第62 條和第67 條明文規定, 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 但是憲法監督權具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的哪個具體的機關部門實施, 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學者認為, 我國違憲審查主體, 違憲審查機構至今還沒有實際建立起來, 憲法本身缺乏可適用性, 憲法審查失去了根基, 法律適用與憲法及法律解釋相分離, 導致違憲審查權虛置, 憲法監督欠缺相應的啟動機制, 違憲審查無法實際提出。此外, 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其工作機制, 決定了他們無法在專業技術和時間、精力方面, 有效行使憲法監督權, 保證憲法監督的實際運行。

( 三) 憲法監督制度的對象不具體, 不明確

我國憲法規定, 全國各族人民、所有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該規定說明憲法監督的對象應當包括上述主體及其行為。此外, 我國立法法第90 條明文規定, 我國憲法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從現行的憲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看, 憲法監督權的對象并沒有被完全具體化, 這也就是說, 憲法上規定的應當受到憲法監督的對象, 沒有完全被相應的, 明確的法律所具體化。這導致的實際后果是, 違背法律所規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實際違憲的情況下, 本應對其實施憲法監督, 但無法在法律上找到適用依據。直接適用憲法, 又太過抽象和概括, 因此便無法通過具體的程序實施憲法監督行為。

( 四) 憲法監督制度的程序不完善

在憲法監督的程序內容方面, 缺乏對國家機關的違憲行為、對法律文件、一切政黨 ( 包括執政黨)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另一方面, 法律所規定違憲審查的主體過于寬泛, 筆者認為這與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毫無差別, 在實踐中發揮不了指導作用, 這必將導致違憲審查缺乏實踐性, 可操作性。

三、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之問題的途徑

( 一) 科學立法

科學立法是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之問題的最根本, 最有效的途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根據我國經濟, 社會, 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狀況, 結合我國的當前國情, 充分考慮, 制定出符合我國社會實質的憲法監督制度的一系列法律。

憲法監督制度的法律設立應該重點突出該制度的相關程序法的設立, 科學的程序法是憲法監督制度能夠有序開展, 被嚴格執行的有效的保障。此外, 相關解釋法的建立, 完善, 則有助于整個憲法監督制度法律體系的完善。

為保證憲法監督制度的立法科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應該廣泛借鑒國內外的先進經驗, 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理論, 咨詢我國的憲法理論專家, 借鑒憲法理論專家關于憲法監督制度立法的相關建議。最后, 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行使權力進行憲法監督制度的立法工作。

( 二) 合理解釋

合理的解釋是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可靠途徑, 是保障憲法監督制度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的有效的方法。大家都清楚, 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便落后于現實, 立法者的立法意識具有一定的落后性, 因此, 相關的憲法監督制度的法律一旦出臺便落后于我國的客觀現實, 因此,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監督體制便必不可少。

行使憲法監督制度相關法律解釋權的主體為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社會監督建議下應該及時行使解釋相關憲法監督制度法律的權力。在處理個案時, 也應根據立法者的初衷, 意圖, 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做出科學, 準確的解釋, 以保證憲法監督制度的法律應用無誤。為保證憲法監督制度的解釋合理, 除聽取社會意見, 專門法律機構的意見外, 還應該按照嚴格的解釋程序, 規范的工作流程, 公開透明的進行解釋。

( 三) 嚴格司法

嚴格司法是保證憲法監督制度正常施行的有效的方法。在憲法監督制度執行的具體過程中, 應該明確公權力行使的具體主體, 行使的具體內容, 行使的具體方式等等。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來保障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順利施行。

建立相關的制度來保障憲法監督制度執行過程之中的相關問題, 明確解決問題的方法, 程序, 使權力行使的機構, 單位具有可預測性。

( 四) 加強“看得見的正義”建設工作

看得見的正義又稱之為程序正義, 是指國家的, 政府的公權力的行使應該公開透明, 為社會大眾監督。憲法監督制度作為一種維護我國憲法莊嚴, 崇高地位的制度具有著重要的作用, 看得見的正義 ( 程序正義) 是憲法監督制度的應有之義, 是解決憲法監督問題,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最有效的, 最根本的方法。在上文所述的, 解決我國憲法監督制度中的問題的三種途徑: 科學立法, 合理解釋以及嚴格司法。這三種途徑無論哪一種均需要程序正義來保證。

當前我國的實際國情是國民過于注重結果正義。即對于憲法監督制度而言, 國民過于重視該制度的實行結果怎么樣, 是否合法, 是否透明, 是否正義, 而不關心憲法監督制度相關法律施行的具體過程。筆者認為, 法律施行的過程要比結果更重要。誠然, 作為憲法性法律, 憲法監督制度的施行結果十分重要, 但是, 法律施行的過程, 程序更為重要。我國建立,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還缺乏經驗教訓, 在這一過程之中難免會犯錯。與其盲目追求憲法監督制度的施行結果, 近于偏執的去追求最終的結果效果, 無疑會使我們忽略問題的重點, 最終往往會事倍功半, 甚至徒勞無功。而程序承載了結果, 嚴格的程序, 科學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為結果提供了保障, 有利于我國實行憲法監督制度的成果取得。

憲法監督制度的實行, 很大程度上依賴程序的設立。只有通過立法將該制度的相關程序問題嚴格加以規定, 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單位嚴格參照程序辦事, 規范監督, 才能發揮憲法監督制度的應有作用。

四、看得見的正義在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問題中發揮的作用

( 一) 在憲法監督制度設立過程中的作用

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立過程中, 程序正義有助于立法科學, 立法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提高我國的立法效率以及立法質量。首先, 程序正義使全國公民投入到立法工作中來, 增強了立法工作的公開透明, 提升了立法的科學, 正義性; 其次, 程序正義為立法工作提供了嚴格的程序, 立法工作者在程序內規范辦事, 合理辦事, 提高立法的效率以及立法的質量; 最后, 程序正義減少了社會對于立法機關立法的爭議, 加強了社會大眾對于立法內容的了解和認識。

( 二) 在憲法監督制度實行過程中的作用

在憲法監督制度的實行過程之中, 程序正義為相關法律的實施提供了嚴格的流程, 國家的法律機關, 單位行使國家公權力時應該按照一定的程序, 規范辦事。程序正義將國家的公權力關在籠子里, 限制國家公權力是憲法監督制度的題中之義, 也是憲法監督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在憲法監督制度的具體實行過程之中, 存在很多這樣或者那樣的具體問題, 這些問題紛繁復雜, 不同的處理主體可能會產生不同的處理效果, 為保障法的平等, 程序正義為憲法監督制度提供了這一基礎。執法工作者參照嚴格的程序, 規范辦事, 有助于法的統一, 提高憲法監督制度的實行質量和效率。

( 三) 在憲法監督制度保障過程中的作用

程序正義有助于維護憲法的權威, 尊嚴, 捍衛憲法的崇高地位。為憲法監督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行提供有效的保障??吹靡姷恼x即程序正義更加科學, 合理地規范了憲法立法, 監督等各方面的具體工作, 可以提高并保障憲法監督制度的運行效果。

五、結語

總而言之, 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得通過科學立法以及合理解釋兩種途徑。在科學立法以及合理解釋的過程之中需要注意程序的正義, 通過看得見的正義, 完善憲法的監督制度, 從而維護我國憲法的崇高地位, 捍衛憲法的尊嚴。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 依法建國的不斷深入, 我國憲法的各方面機制將不斷完善, 人們對于憲法監督制度的認識將不斷深入, 科學, 憲法監督制度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表率, 各個部門法相互配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還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們去要做。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提出, 憲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憲法監督制度在憲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憲法監督設立的過程之中以及司法解釋的過程之中還有很多理論制度以及程序問題需要澄清, 這其中的問題需要深入解析。筆者在本文對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之問題進行辨析。

關鍵詞:憲法監督制度,問題辨析,完善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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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201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到來。新時期,必須繼續堅持依法治國,堅定不移地維護憲法權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憲法的實施,加強監督力度,在依法治國實踐過程中建立、健全維護十九大新憲法權威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作用。

關鍵詞:十九大;憲法權威;黨的十九大精神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下文簡稱黨的十九大),是中國共產黨在開啟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征程上,樹立的又一座里程碑。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比嬉婪ㄖ螄菄抑卫淼囊粓錾羁谈锩?,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由之路,維護十九大新憲法權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

1.憲法權威

1.1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人民意志、黨的主張、國家意志三者的高度統一,是立國之根基、是強國之重器[1]?!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基本方略、基本路線、基本理論以及重大戰略決策憲法化的集中體現。我國要想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必須維護憲法權威、憲法尊嚴,實現憲法的順利實施。

1.2權威的概念

權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支配,二是服從,前者是一種使人服從的力量,后者是人對權力的認可、支持與服從。規則的穩定性、規則的明確性、規則的權威性以及規則的一致性是法治的根本特征,這里所謂的規則,具有平等適用、程序保護、第三方執行、不溯及既往以及公開的特征。法治社會之中,規則也有著穩定性的特征,也不會因為個人意志而轉移[2]。法治社會之中,法律、憲法擁有最高的權威,也就是說,任何人也不能違反,一旦違反這種權威,則必須承擔法律后果。

1.3樹立憲法權威,維護憲法權威

憲法的權威在于樹立。樹立憲法權威,便是樹立國家主權、人民主體地位以及黨領導一切的至上權威?!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各政黨、各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全國各族人民,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且要承擔保證憲法順利實施、維護憲法尊嚴的職責??v觀新中國發展歷程,中國共產黨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對憲法權威的樹立,并注重憲法的有效實施與自覺遵守。

憲法的權威還在于實施與維護。實施與維護憲法權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于維護黨的憲法權威與政治權威、加強黨的領導核心地位、鞏固黨的憲制基礎與執政地位、提高黨的依法執政水平與依憲執政能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與維護憲法權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于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依法治理能力與依法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3]。實施與維護憲法權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于鞏固政體、維護國體、保證國家領土完整、保證民族團結,起著積極的作用。實施與維護憲法權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于保障國家法治的權威與統一、對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建設法治中國,產生著良好的影響。

為了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開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下的法治新征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體系,必須更加重視對憲法權威的樹立與維護,并要積極加強憲法實施、加強憲法監督力度,全面貫徹憲法的實施,并使其上升到一個新高度。

2.維護十九大新憲法權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我國憲法學理論進行創新與發展,從而才能更好地維護憲法權威。

2.1將推進依法治國與維護憲法權威有機結合起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下,加快對法治中國的建設,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要求。要想要加快對法治中國的建設,應將推進依法治國與加強憲法實施有機結合起來,并將其貫徹落實到科學立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以及全民守法等環節中去,實現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推動法治國家建設、法治政府建設以及法治社會建設的一體化發展,進一步促進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之間的有機融合、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之間的有機統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法治文化[4]。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的指示,推進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以良法推動國家發展,確保善治,與此同時,構建法治政府,實現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執法,在真正意義上將維護憲法權威與推進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有機結合起來。

2.2積極加強對憲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加強對憲法的宣傳教育力度,應將學習憲法精神、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兩者有機聯系起來,將實施憲法、宣傳憲法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廣對憲法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均對憲法有一個清楚的了解與掌握。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力與根本利益,保證全體公民均能依法享有權力、履行義務,保障人民群眾能夠保持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在社會生活與國家政治中領略到憲法的尊嚴、體會到憲法的權威、感受到憲法的魅力、體驗到憲法的溫暖。

加強對憲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與多種路徑,主要包括憲法有效實施以及憲法宣傳教育兩種形式,路徑包括組織全體公民參與憲法教育活動、深入推廣憲法宣誓活動、開展合憲性審查活動、對違憲行為依法給予查處、確保憲法基本權利的嚴格落實等等。通過加強對憲法的宣傳教育力度,有利于縮短憲法與群眾之間的距離,可以將抽象的、高高在上的憲法條文,轉變為符合人民群眾社會生活需求與基本政治訴求的具體方式,從而使憲法由以往的“軟法”“閑法”變成了剛性之法、可用之法、行動之法。具體實踐過程中,在致力于實現憲法“脫虛向實”的同時,也要不斷強化、深化人民群眾對憲法的認同感,不僅要使人民群眾對憲法產生法治認同、政治認同,還要使其對憲法產生情感認同、思想認同以及事實認同。

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下,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維護十九大新憲法權威,是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效途徑?;诖?,需要不斷加強對新憲法的研究,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從而更好地推動國家治理法制化、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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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對堅定法治中國理念,嚴格規范警察履職用權、依法行政意義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中的部分條文,結合限權、保障人權等憲法基本精神對其中的警察范圍及概念、警察權定位和人權保障等問題進行了簡單探討。

關鍵詞:人民警察法;憲法性思考

作者簡介:李鸝(1990-),女,漢族,湖南郴州人,湖南工業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法理學。

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中華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相較于現行1995年版《中華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改動較大,從52條擴充到了109條,其中還有對立法目的、人民警察概念、人民警察任務等根本性事項的修改,細化了人民警察職責、組織管理及保障等內容,還首次提出了國地事權劃分、預備警官制度、警務輔助人員問題,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VS《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人民”二字是否需要去掉?“人民”屬于政治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已足以體現人民警察的政治性,再重復“人民”二字意義不大;且與類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相比,去掉“人民”二字,法律體系更為協調、統一。

二、人民警察的概念

1995年版《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倍抻啺娴摹度嗣窬旆ā穭t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機關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工作人員?!钡谝话倭闼臈l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關于人民警察的規定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授予警銜的工作人員?!笔沟眯抻喓蟮摹度嗣窬旆ā废喈斢凇度嗣窆簿旆ā?,不能充分體現其作為警察法中的“基本法”定位,不利于對所有警察的統一管理。其次,治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并不是公安機關的全部職能,還包括組織建設、人事管理、教育宣傳、技能培訓、監督檢查等工作。因此,人民警察的定義應當從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編制類型(是否具有警務機關或警務部門編制)和警務特征(是否依法取得了警銜)等方面來綜合考量。

三、人權保障問題

《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中有不少條文用的限定條件是“履行職責需要”、“確有必要”、“必要時”等這種模糊的一般性規定,例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在確有必要立即檢查、搜查的情況下可以不出示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即可進行,第九十九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停止執行職務,或者實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閉?!奥男新氊熜枰卑械穆穆毿袨檫€是僅指一些特殊的履職行為?“必要時”究竟何種情況才實屬必要?顯然這里的“履行職責”以及“必要性”等都應該做最限制的解釋,否則很難保證權力不被隨意地使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建議可以在明確公安機關職責的基礎上細化哪些是具有重要公共安全利益的內容?!度嗣窬旆ā罚ㄐ抻啿莅父澹┑?2條第十一項還體現了公安機關涉及私權利的職責——調解處理民間糾紛。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時常發生,而且對一些可能引發暴力事件的民間糾紛,警察的介入具有一定優勢,但是,相關規定需要明確“民間糾紛”的概念和范圍,還必須對警察介入的方式以及作為方式進行嚴格限定,警察的介入應當是被動性的依申請,且在調處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警察起到客觀解釋、防止暴力事件升級的作用??偟膩碚f,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以及私權利部分的模糊性法律術語都應當盡可能地進行細化、明確。

四、警察權的定位

警察權的應然屬性應當是行政權?!度嗣窬旆ā返男薷?,必須首先厘清警察權的法律屬性,防止因警察權的司法輔助功能混淆行政屬性而導致警察權權屬不清,進而出現警察權的運行異化。然而,《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中特別突出了人民警察的刑事司法職能以及“主辦偵查員制度”,容易產生警察權兼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誤讀。警察權的司法輔助功能主要體現在刑事偵查權,筆者認為這只是警察權對檢察權、審判權的配合協助,是不同國家權力之間的互相配合,并不意味著警察權具有司法權的屬性,出現行政權與司法權混淆將導致權力濫用。

五、結語

警察對于現代國家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提供公共服務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履行的職責與警務活動運行的特點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修訂《人民警察法》是一項意義重大、內容復雜的工作,需要在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上,運用國際思維更系統全面地進行探索。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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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海峰.《人民警察法》修改的憲法審視——兼評《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J].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8(4).

[4]高文英.《人民警察法》修改若干問題淺析[J].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7(1).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年來,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問題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本文首先梳理了世界各國關于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演變,知悉未來各國憲法的主要發展趨勢,其次對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實現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

長期以來,由于憲法基本權利被虛置化,導致公民習慣以普通法律為依據進行權利救濟,而不是直接尋求于憲法,這樣不僅破壞了憲法的權威性,而且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因此,正確認識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確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大舉措。

一、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成為當代憲政慣例

當前,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承認,其已經成為了世界性的一項憲政慣例。

英美法系國家的憲法基本權利從一開始就具有直接效力。英國的憲法性法律可以被法院直接適用,其憲法判例作為先例也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美國則通過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方式,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效力審查,以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直接效力。

大陸法系國家在二戰以后也紛紛學習英美經驗,確立了憲法基本權利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機制。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可以被直接實施的基本權利,而且其學術界也普遍主張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可以拘束一切行政行為。葡萄牙1982年憲法第18條第1款則有關于權利的憲法規定,可以直接適用的規定。

如日本和俄國,也逐步進行基本權利的效力演變。日本現行憲法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F行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可以直接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此外,為了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俄羅斯憲法的最高地位及其直接效力,俄羅斯還設立憲法法院,為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救濟。

其他一些國家也群起效法。印度憲法規定當公民的憲法權利受侵犯時,其可直接運用“憲法補救權”進行權利救濟。孟加拉國1979年憲法第102條第1款則明確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可以被法院直接適用。

我國也有關于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憲法依據:現行憲法序言規定了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了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第41條詳細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項權利。

二、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主要困境

現階段我國還未完全承認“憲法司法化”,實踐中與憲法訴訟相關的案件也極為缺乏。因此,要真正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我國還面臨著諸多困境。

(一)程序性的憲法規范缺乏,可操作性不強

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我國在憲政實踐中,忽視憲法的社會功用及其法律功用,結果導致現行憲法缺乏程序性的措施,憲法效力弱化;第二,我國的憲法規范以實體規范為主,缺少程序性的規范,使得憲法僅僅是“書本上的法”,而無法成為“現實中的法”,難以發揮實效。因此,救濟性程序規范的制定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則無獨立的價值。

(二)憲法效力的保障機制不健全

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憲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了憲法的自身效力。然而,憲法效力的實現確沒有有效的機制予以保障,如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未成立憲法效力的專門保障機構等。由此,公民所享有的憲法基本權利亦會被束之高閣,其直接效力難以實現。

(三)傳統觀念上的障礙

傳統觀念認為:憲法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憲法條款不能被司法機關直接適用;憲法規范無制裁性。正是由于這樣根深蒂固的觀念,導致我國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長期將憲法排除在外,“憲法司法化”的道路愈加艱難。據此,我國的憲法基本權利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只能通過進一步的具體立法才能實現。如若沒有具體立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又該如何維護?

三、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實現

針對我國實現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面臨的主要困境,筆者認為我國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實現:

第一,在憲法中增加程序性條款的相關規定,增強憲法規范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憲法中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救濟方式與途徑,從而使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救濟有法可依。

第二,建立健全憲法基本權利直接效力的保障機制:確立違憲審查制度,建立違憲審查的專門性機構,如憲法法院或類似機構,由其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規范性文件及其行為進行效力審查;確立憲法訴訟制度,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均可依據憲法規定向設立的有關機構提起訴訟。

第三,破除傳統觀念,堅持程序本位的理念,明晰程序的獨立價值和重大意義。此外,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

四、結語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當公民的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如果不能直接依據憲法提起訴訟,那么憲法基本權利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因此,為了減輕立法機關將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的立法任務,使公民基本權利的文本規定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現實形態,賦予我國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直接效力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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