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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

2023-05-05

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第1篇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概述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定義

股份回購, 亦稱股票回購, 是

指上市公司利用留存收益或債務融資, 以一定的價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一定數額的、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源于政府對現金紅利的管制, 這使得股票回購作為現金股利的有效替代方式應運而生。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 股票回購的動因逐步復雜化, 股票回購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一種資本經營運作手段, 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優化資本結構, 激勵員工的一種重要方法。股份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股份轉讓行為, 即公司收購股東手中的股票, 主體是上市公司, 客體則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我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和控制,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

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公開市場回購, 即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等形式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回購, 即公司通過發售債券, 用募得的款項來回購公司自有股票。

(三)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方式

隨著股份回購的深入發展, 股份回購方式也日趨多樣化, 且各自有各自的特點和優點。第一種方式是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要約, 即公司以固定價格要約回購, 其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份的均等機會, 多數固定價格要約收購都能全部認足, 對于促進股份回購的順利完成具有很大的優勢;第二種是在交易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是股份回購中最常用的方式, 是成熟資本市場上最為頻繁的股份回購類型。其主要優點在于收購成本低, 節省收購費用, 深受資本市場的青睞;第三種則是企業宣布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收購股份的數量以及每股可能愿意收購的價格范圍。其在回購價格確定機動靈活, 給股東很大的選擇空間, 并且使股票市價更能反映其股票價值, 也是公司比較愿意接受的股份回購方式。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對經營管理的影響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積極影響

具體表現在:

(1) 利用財務杠桿, 優化資本結構。當企業資金充足時, 企業通過運用自有資金外購股票,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資產負債率, 以期實現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的最小化, 達到改變公司資本結構的目的。而在企業資本規模和資本結構一定的條件下, 企業從息稅前利潤中支付的債務利息是固定的, 當息稅前利潤增加時每一元稅前利潤所負擔的債務利息相應降低, 從而使扣除所得稅后可分配給普通股東的利潤增加, 尤其是當企業的債務資本占很大比重時, 只要企業息稅前利潤稍有變化就會導致普通股股東每股收益大幅度變化。當息稅前利潤上升時, 稅后利潤上升的幅度更大, 從而給股權資本所有者帶來額外的收益, 維護公司的外在形象, 提高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 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例如2007年的承德露露股份回購, 承德露露通過股份回購, 注銷了一定數量的國有企業法人股, 改變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 充分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 使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等各項財務指標得到明顯的提高, 企業經營業績顯著增強, 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2) 抵抗惡意收購。股份回購是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武器。19世紀后期以來, 西方國家敵意并購之風盛行, 股份回購已經成為成熟資本市場上一種重要的資本運作方式, 對于抵制惡意收購、實現反收購的戰略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大量的現金儲備很容易受到敵意收購者的青睞, 形成企業潛在的危機。而進行股份回購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種危機。股份回購會消耗了大量的貨幣資金, 這樣就會導致公司流動資金不足, 財務狀況相對惡化, 這樣會降低被收購企業的“魅力”, 降低收購企業收購的興趣。而大量股份被公司回購之后, 其結果使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 這樣一方面股份回購使大股東掌握的股權比例增加, 這樣就會在實質上加強原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 也向股東顯示管理層對經營企業的決心和信心, 更加獲得股東的支持。同時, 股份回購使被收購方的在外流通的股份數減少, 從而提高每股收益率, 增強公司未來盈利預期, 導致股價上揚, 這樣會造成收購方的收購成本上升, 增加收購困難, 在一定程度上抵制惡意收購。

(3) 信號傳遞理論。在市場經濟中,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 股票的價格有時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真正價值, 這樣會誤導中小投資者, 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當企業股票市值被市場嚴重低估時, 企業就可以通過市場股份回購傳遞公司管理層對公司的信心, 表現其對市場不能正確反映公司經營信息的異議, 表現其對公司未來前景的積極態度, 鼓舞投資者的信心, 引導市場投資者重新評估該企業,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較為有效的信號傳遞方式。另外在要約回購中, 由于公司宣布將以超出市場價格的溢價購回其股份, 減少在外流通的股票數, 在盈利增長或不變情況下, 會相應維持甚至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價格值, 從而增加每股收益, 增加股東財富, 提升投資者信心、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 激勵管理層。公司法修改草案第178條規定, 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回購5%股份用于獎勵公司員工。隨著公司法對股票期權獎勵等放松, 上市公司回購作為獎勵, 成為解決員工的激勵問題的一個很好的選擇。股份回購的存在, 將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企業管理層、及普通員工的工作熱情, 將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產生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5) 節稅效應。股份回購是公司現金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當公司擁有的現金不足時, 就可以適當的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運用股份回購的方式, 減少公司的現金支出, 可以增加現金儲備。同時, 由于適量的股份回購, 減少了公司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的每股股利增加, 維持公司股票較高的收益水平及每股價格, 減少經營壓力, 提高公司的的市場競爭力。

另外股份回購可以降低由于稅率造成的稅負差異。在我國, 因稅率的差異使股東的收益分配而產生的稅負存在較大得差異。我國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所得稅稅率為20%, 而轉讓股票所得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只是在股票轉讓取得現金時只需繳納7.5%左右的印花稅、傭金及手續費等稅費。由此可見, 股份回購相對股利分配具有明顯的節稅效應, 是優于現金分紅的回報投資者的方式, 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投資者均有益處。

(二)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消極影響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有重大的現實作用,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 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在其作用顯著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其局限性。

(1) 資金運營風險。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勢必需要大量流動資金。這樣一方面使公司的流動資金減少, 財務狀況相對惡化, 如果處理不當, 甚至會使公司資金運轉停滯, 影響公司的短期發展及長遠戰略, 另一方面損害債權人利益。舉債回購會增加公司的財務風險, 有可能產生財務杠桿的負效應??偹苤? 公司股東能夠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而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股份回購需大量資金, 如果公司以其資產作為擔?;刭徆煞? 這樣則有可能引起公司資產固化, 影響公司資產的流動利用效率, 這樣會使其資產相應減少, 導致公司償債能力的削弱, 甚至使公司成為“空殼”。另外, 公司股份回購后, 為防止股價下滑, 往往在短期內不能或不敢出售, 公司資金的流動性會降低, 無法發揮靈活調度的功能, 這對公司及債權人均不利。

(2) 市場秩序混亂。在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中, 公司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表欺騙廣大中小投資者, 給廣大股民造成投資損失。而當社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監管不力的時候, 公司可能會鉆法律、制度漏洞, 對經營管理不善進行掩蓋, 誤導投資者, 擾亂社會主義正常的經濟秩序, 破壞金融穩定。

(3) 內幕消息危害。由于內幕消息的存在, 使內幕交易盛行, 投機行為屢禁不止, 這樣會使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 影響公司的長期發展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存在的問題

(一) 庫藏股制度立法與現實矛盾

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 必須在10日內注銷"?,F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使我國的股份回購受到了很大限制, 無形中加大了收購成本。我們應該從我國股份回購的實際情況出發, 并從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角度考慮, 加強對庫藏股的研究。“庫藏股”指公司發行后又重新回到公司手中, 但尚未依法予以注銷的本公司股票。顯而易見, 庫藏股有其不同的作用, 一方面, 庫藏股的存在能夠更好的吸引公司經營管理人員 (公司法允許公司收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的本公司股票, 用以獎勵本公司員工) , 增強公司的活力和凝聚力。但另一方面, 庫藏股的存在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公司可能利用庫藏股傳遞內幕消息, 投機倒把, 低賣高買、牟取暴利, 公司可能利用庫藏股來掩蓋管理層的經營不善, 讓廣大中小股東為其“買單”。此外我國關于庫藏股的會計準則制度不健全、庫藏股持有時間限制比較嚴格等因素使股份回購困難重重。

(二) 回購融資資金來源單一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需要大量的閑散資金, 但支付大量現金可能限制公司資金用途.另外股份回購回購會耗費營運資金, 降低資金活力及盈利能力。而如果公司擁有的自有資金不足, 那么股份回購后則可能使公司的資金運受到到障礙, 更有甚者, 還可能使公司資金鏈斷掉, 造成嚴重的財務風險, 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 因此, 選擇正確的資金籌集方式對股份回購的完成具有十分更要的意義。然而, 現在我國股份回購中很多上市公司目前并不具備回購所需的資金, 回購資金嚴重不足, 經營狀況欠佳, 不能擁有充足的現金, 擁有的資金不足以進行股份回購。而通過發行債券等對外借款的方式籌集回購資金, 金融市場的利息波動等因素又會增加公司的財務負擔, 有可能產生財務杠桿的負效應, 籌資困難高, 都嚴重的制約了資金的籌集, 解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資金籌集難的問題是完善我國股份回購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 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問題有待解決

誠然, 股份回購能對資本市場產生積極作用, 但我國的股份回購由于開始的時間還比較晚, 一些制度還不是很健全, 證券市場與發達國家相比也很不規范。由于市場上信息具有不對稱性, 上市公司可能利用公眾對信息不能及時了解, 進行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造成市場運行秩序紊亂, 使眾多投資者蒙受損失。另外, 當公司管理經營管理不善, 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時, 管理層可能對公司的財務指標進行修改, 誤導廣大中小投資者, 擾亂了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 造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混亂。

(四) 國家股份回購的政策制度不完善

股份回購是一種非常好的資本運作方式, 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對我國而言是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然而, 我國股份回購由于起步較晚等因素, 股份回顧還不是很成熟。其中, 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就是其中的一個表現。我國對于股份回購的政策不是非常成熟, 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掣肘很大。首先, 政府對股份回購的干涉很多。與西方把股份回購作為現金股利替代手段或抵制惡意收購的手段相比, 我國股份回購具有更多的我國“特色”, 初期的股份回購往往帶有國有股減持的目的。其次, 我國的法律對股份回購的限制很大, 雖然最近《公司法》的修訂擴展了股份回購的范圍, 新增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也可以實行回購”, 但是與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比, 仍然顯得過于保守, 我國對于股份回購的防范機制不是很嚴密, 對股份回購前后疏于監管。我國政策的不足使股份回購的發展舉步維艱。

四、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完善措施

(一) 建立與完善庫藏股制度

庫藏股是我國股份回購的產物, 是整個股份回購過程中重要的一環, 對股份回購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進一步規范庫藏股制度, 促進股份回購的健康有序發展, 對于穩定我國金融市場, 化解金融風險,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 應該加強對回購后庫藏股股份的監管, 對其數量、保存、用途等進行監管, 監督并指導其正確持有、處理好庫藏股份。其次, 針對我國庫藏股庫及處理規范缺乏的現象, 應該積極研究國外關于庫藏股的會計法規及處理習慣, 延續并創新國際先進理念、制度, 對回購后的股份進行規范操作, 促進我國關于庫藏股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我國回購股份持有時間比較短 (正常的回購10天必須注銷) , 因此應該適當的延長回購股份的持有時間, 以更好地發揮股權激勵制度, 增強公司的活力和凝聚力。同時, 簡化庫藏股相關程序, 使庫藏股的持有、貯存、注銷更加靈活, 進一步規范庫藏股制度, 完善我國的股份回購, 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 創新融資方式

上司公司股份回購資金問題是整個股份回購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解決資金問題刻不容緩。針對資金籌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應該發散思維, 積極創新。首先, 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適當放松對回購資金的限制, 通過銀行中間業務滿足股份回購所需資金問題, 然后加強對回購資金運用的監管, 保證回購資金??顚S?。其次, 國家應該適當減少對回購的限制, 完善相關政策, 允許上司公司創新專門債券用于回購資金籌集。最后, 應該充分借鑒西方在資金來源方面的制度、方法, 并予以創新, 適當適當拓展資金來源的范圍。例如可以向股東提供現金和債務組合、可轉讓出售權的方式來回購股票, 適當提高資產負債率, 降低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同時, 對股份回購比例及回購的最高限額和回購方式進行監管, 對回購過程的信息披露等環節作出相應規定, 使企業在回購過程中有章可循, 保證回購資金的及時、足額、合法, 更好地促進我國股份回購的進行。

(三) 完善股份回購過程中信息披露機制

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負面影響非常巨大, 對于股份回購具有十分重大危害。加強對內幕消息的監管, 解決市場操縱的問題, 對于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 確保股份回購的公開、公平、公正, 防范和化解金融危險, 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 加強對整個股份回購過程的監管, 在股份回購之前, 上市公司應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報送公司相關的財務狀況、回購資金的來源、回購的時間以及結束等內容, 而在股份回購完成之后, 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應對上市公司所披露重要信息的有效性、真實性, 合法性進行監管和核查, 維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次, 加大對股份回購出現的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利用內幕消息, 欺騙投資者, 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應該加大懲罰處置力度, 防止公司管理層利用股份回購來操縱會計指標, 進而真正實現股份回購的價值創造。最后, 加強對股份回購前后信息披露, 增加操作透明度, 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弊病, 減少信息不對稱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的情況, 避免信內幕人員利用其信息優勢操縱市場, 損害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從而防止公司管理層利用股份回購來操縱會計指標, 進而真正實現股份回購的價值創造。

(四) 完善國家對股份回購的政策制度

國家政策對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其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政策對于規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 穩定金融市場,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股份回購的政策現狀不容樂觀, 亟需完善。首先, 國家應設當放松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干涉, 由政府命令的方式轉而對股份回購進行引導與促進, 利用國家各個方面的綜合優勢, 加強對公司規范和引導, 達到完善股份回購的目的。其次, 從寬度上完善我國股份回購的相關法律制度。雖然我國股份回購的適用范圍已經由二種增加到四種, 廣度也得到一定的發展。但作為近年來新的資本運作方式, 股份回購應該發揮更多的作用, 應該在法律上進一步擴展股份回顧法律的適用范圍, 同時進行金融創新以更好地實現股權激勵制度等。最后, 針對防范機制不嚴密的現象, 我們因該制定一套行至有效的法律制度, 對股份回購的進程進行嚴密的監督, 以防止其違背股份回購股東平等的基本準則, 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市場經濟得安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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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第2篇

一、股份回購制度的背景

美國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發展的起源, 隨后世界其他國家也開始出現。股份回購制度指的是股份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 收購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的股份行為, 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須遵循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刭彽闹黧w是股份公司, 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一個成熟的市場股份回購大都采用“原則允許, 禁止例外”的規則。自10月26日對新修改的《公司法》通過表決以來, 市場反響熱烈, 促進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進一步發展。在我國, 通過采用股份回購,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資產結構、穩定股價, 但由于我國股份回購發展歷程較短, 體系、制度還不夠成熟和完善。

因此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就顯得十分必要, 這也對于規范市場行為, 維護各方利益, 加快與國際市場的接軌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股份回購條款修訂對比

(一) 增加股份回購情形

(1) 由之前的“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替換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引入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規定, 是開創性的將該項制度上升到法律規定的層面。股權激勵制度, 提高了公司主觀能動性, 激發了公司的創造性, 使公司有充分的時間來實施自己的股權激勵計劃, 從而增加上市公司面對市場變化和員工持股計劃調整的靈活性。

(2) 增加了“ (五) 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兩條的補充同樣使得公司的能動性大大增加, 未來準備上市的公司在章程中就可以對于股份回購做一些適合自己的系統調整和設計。

(二) 放寬股份回購資金來源

刪除了原法條中對于股權激勵回購資金“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等”的限制。這一條的修訂使得公司股份回購的資金擴大到不限于稅后利潤的一系列合法資金, 包括借貸資金等。

(三) 增加庫存股制度

將股權激勵“用于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改為“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 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這是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銜接, 使“庫存股”在公司法這一法律層面上得到認可。

(四) 完善股份回購決策程序

簡化公司“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以及“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須”等情形的股份回購, 可以不再通過股東大會, 而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或由股東大會進行授權, 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會議并表決通過。

(五) 加強信息披露規范要求

規定應采取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因股權激勵等情形收購公司股份, 同時增加“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 應該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這是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時需要進行信息披露的規定, 能有效防止因濫用股份回購制度, 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的后果。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對各方產生的影響

(一) 對公司內部的影響

首先, 修訂后的條款, 一方面加強了回購的動力, 一方面增加了管理層的權利, 因此對于一些股份分散的公司, 管理層和大股東之間的控制權之爭也會愈演愈烈。其次, 對于中小股東而言, 公司股份回購的交易雙方關系緊密而復雜, 不僅對監管是很大的挑戰, 如果無法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小股東也極有可能是受害者。股份回購, 對于管理層和大小股東而言, 其立場是不同的, 訴求和期望也不同, 若無法進行規范, 相關的爭議會一直存在。

(二) 對公司外部的影響

首先, 如果上市公司操縱股價, 披露不實的信息, 誤導投資者, 容易造成內幕交易, 擾亂市場運行秩序, 就會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其次, 對于債權人而言, 公司實行股份回購減少了企業本身的凈資產, 從而降低自身的償債以及貸款能力, 而且若是利用舉債回購,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債權人的財務風險, 而且可能引起財務杠桿的負效應, 極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 對于公司本身的影響

股份回購會降低資金流動性, 增加財務風險。股份回購是需要資金的, 如果公司主營業務不景氣, 賬面金額也不多, 可能會借債來回購, 雖然短期可能獲得收益, 但會加劇長期的債務壓力。同時, 為了避免出現股價下滑的情況, 大量的流動資金被用來進行股份回購, 且一定的期限內, 不允許再次售出回購股份。這就會出現公司資金的周轉性變差的情況。對于上市公司而言, 資金的流動性一旦降低, 其正常的運營將會受到影響, 甚至錯失投資機會, 對公司本身的利益產生重大損害。

四、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公司法的修改, 將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購中要進行信息披露明確規定在法條中, 是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 也同時反映出信息披露制度在股份回購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 如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購過程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避免內幕交易, 防止利益輸送, 杜絕操縱市場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筆者認為,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完善。

(一) 完善資金來源信息披露, 提高披露真實性, 維護投資者利益

修訂后的《公司法》刪去了關于“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 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擴大了資金來源, 因此, 資金的來源方向應進一步細化, 豐富信息披露內容, 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在上市公司中, 如果股東權益比例過大, 上市公司就可能對外舉債, 并且以此獲取資金來回購股票, 將不合理的資本結構合理化?;蛘呃檬S噘Y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不同的回購方式對債權人及投資者的影響是不同的, 因此, 需要提高資金來源方向的信息披露, 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除此之外, 應加強對整體回購與資金籌集過程的全方位監控, 規范過程中的行為, 防止其將風險轉移給眾多投資者。

(二) 規范市場行為, 提高披露準確

性, 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在資本市場上, 維護公平的重要方式是允許市場上的信息能夠公平、公開、全面地進行傳遞, 所以, 信息的時效性和完整性極大地影響著小股東們的投資收益, 但信息不對稱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存在, 阻礙著市場的發展。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披露的內容應予以規定, 而交易內幕和市場操縱等行為也應加以規定, 并通過回購的方式、價格、時間和數量上對股份回購和市場操縱行為進行區分, 以此作為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的關鍵。明確公司披露回購方案后, 非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防止因信息的不確定性, 而讓投資者及債權人知曉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安排及進展, 避免利益受損。

(三) 加強公示性要求, 提高披露及時性, 維護公司自身利益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回購、現金要約回購、協議回購的回購方式來滿足其不同的股份回購目的。在協議回購中, 一般由公司與少數幾個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進行協商, 通過協議明確回購價格, 并不面向所有股東, 而只是某個或某些特定股東, 其本身不具有公開性, 更有可能存在違規操作行為, 因此應加強上市公司股份回購過程中的信息持續披露, 以這種的方式提高披露的及時性, 真正實現回購的透明和公平, 維護眾多投資者、股東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

摘要:股份回購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須遵循的一項基礎性制度, 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 收購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股份的行為。自新修訂的《公司法》出臺以來,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熱情高漲, 新的條款不僅補充了股份回購的情形, 完善了決策程序, 而且順應了市場發展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著損害中小股東利益、誤導投資者、增加財務風險、引發內幕交易的消極影響。因此, 本文擬從信息披露角度提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的措施, 規范回購資金籌集, 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杜絕內幕交易的發生。

關鍵詞: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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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第3篇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現狀

我國股份回購發生的早期主要目的是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實現國有資本的戰略性轉移, 提高其資本運營效率, 提升公司市場價值;采用方式往往是協議回購?,F階段,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目的主要是為了股權分置改革, 或是穩定和維護公司股價, 抑制股市過度投機行為, 或是為建立公司股權激勵機制等;采用方式往往是直接回購社會公眾股。

1. 股票回購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 屬于“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股份”的幾種情形時, 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 股票回購的方式。

按照股票回購實施地點的不同, 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方式。場內公開收購在國外成熟的股票市場上較為流行。按照籌資渠道的不同, 可分為現金回購、舉債回購和混合回購三種方式?,F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舉債回購是指公司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既動用剩余資金, 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稱之為混合回購。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動因

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 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維護公司形象。上市公司為了維護股價, 采取回購股票的方式確保股價穩定。

一種投資理財行為。當上市公司股票被嚴重低估, 已經具有投資價值, 而上市公司又有比較充裕的貨幣資金, 通過回購股票增加每股的盈利水平, 提高凈資產收益率, 借此抬高股價, 可以獲得高額的回報。

防止公司在低價時被惡意收購??刂茩嗟臓帄Z歷來是上市公司需要防范的重大問題之一, 較低價格的股票很容易被其他機構低成本從市場中收購, 造成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大股東適時回購部分股票可以確保其控股地位。

體現上市公司對股東的責任感和關懷。通過回購股票會使公司股價上升, 公司股票持有者直接體驗到所持股票的增值, 這是對股東尤其中小股東的一種特殊回報, 而且不用繳納任何稅費。

增加激勵的籌碼。股權激勵是提高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員工薪酬的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回購的股票對公司特定對象實施股權激勵, 進而協調股東與經營者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有利于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三、股票回購的效應分析

股票回購的效應可以分為正效應和負效應, 以下從正反兩面分析:

1. 股票回購的正效應。股票回購的目的不同, 其可能的正效應也不盡相同。

(1) 股票回購的財務目標效應。公司財務管理的首要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 而上市公司股東財富的多少受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市價決定。股票市價受其內在價值和資本市場諸多因素的影響。由于市場因素具有眾多不確定性, 故其影響是不可控的, 但股票內在價值是上市公司自身價值體現, 屬上市公司可控范疇, 通過實施股票回購, 提升公司股票內在價值, 進而提升股票市價, 可以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股票回購的財務杠桿效應。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舉債回購方式實施股票回購, 通過增加公司負債, 改變其資本結構, 充分發揮財務杠桿的效應, 從而在經營風險不變的情況下提高公司股東權益報酬率。

(2) 股票回購的剩利分配效應。如果上市公司擁有較充裕的現金, 卻找不到切實可行的投資機會, 廣大股東通常會要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實施股票回購給股東所帶來的資本利得只要不小于增加股利發放情況下的現金股利, 廣大股東就不會抱怨上市公司決策層;但如果上市公司直接派發現金股利, 股東不僅沒有選擇權, 而且還會增加上市公司以后年度的派現壓力。

(3) 股票回購的避稅效應。通過實施股票回購, 提高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等關鍵財務指標, 達到提升股價的目的, 股東按提升后的股價轉讓股份, 得到了相應的投資回報———資本利得。根據稅收法規規定, 我國自然人股東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取得的資本利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故以股票回購方式代替派發現金股利能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應。

2. 股票回購的負效應。

(1) 財務風險效應。上市公司如果采用舉債回購方式, 會使其資產負債率提高, 財務風險加大, 尤其是當公司總資產報酬率小于借款利率時, 公司凈資產收益率會遠低于總資產報酬率, 有悖于公司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2) 支付風險效應。由于股票回購需要支付大量的現金, 不可避免地會對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形成很大的沖擊, 尤其當用于股票回購的現金支出高于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時, 其情形無異于自然人的過度失血, 極大地降低公司籌資能力, 為公司的正常運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面臨較高的支付風險。

(3) 其他負效應。在我國股票市場信息披露不規范、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信息嚴重不對稱等現實狀況下,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回購行為的理解偏負面, 有時會影響公司的形象, 增加公司協調各方財務關系的難度。同時由于股票回購交易涉稅風險較高, 若防范不當, 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一些意外損失。

四、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 雖然我國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上市公司成功回購股票的案例, 對資本市場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但是要使其成為上市公司資本運作的有效工具和手段還存在很大差距, 現階段的股票回購行為已暴露出的問題不容忽視。

股權改善問題。股份回購沒有真正地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云天化股票回購, 雖然改變了公司股權結構, 但是并沒有真正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

大股東資產套現問題。如2000年10月云天化股票回購時, 定向回購的全部是國有法人股, 而且占總股本的比例較大;而且用于股票回購的資金, 部分來源于募集資金, 不禁讓人感覺其有大股東進行資產套現, 侵占公眾股股東利益的嫌疑。

中小股東的利益保障問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很可能為了控股股東的利益而犧牲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他們可能借股票回購之名, 提高國有股回購價格, 達到將資金轉移到母公司之實。比如云天化和銀基發展股票回購。

債權人利益保障問題。股票回購如果導致資本減少, 會危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如申能股票回購造成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大幅增加, 嚴重危及到債權人利益。

公司回購能力問題, 一開始公司對自己的預計不足, 盲目開始回購, 在股票回購中發生股價下跌, 就容易增加公司股票回購的壓力, 如麗珠B股票回購過程中由于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投資收益的減少影響到了麗珠B的回購實力, 阻礙了公司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可能被利用來避稅問題。我國股票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而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 通過股票回購, 用提高股價的方式代替向股東支付現金股利, 實現股東通過股票回購來避稅之目的。

五、解決股票回購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1. 盡快完善股票回購的相關法規。

股票回購在我國股票市場上屬于新生事物, 尚處在探索階段, 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 只是在《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中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應進一步完善股票回購的相關法律法規, 其內容應涵蓋股票回購的條件和范圍、回購的方式和程序、回購價格的確定原則等方面。創造良好的股票回購法律環境, 盡力發揮股票回購的正效應, 規避其可能產生的負效應, 是我國證券市場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

2. 制定行之有效的股份回購價格確定辦法。

回購價格的確定最終取決于上市公司與各方股東的博弈。目前, 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本相對集中, 大股東實際控股的地位明顯, 再加之我國中小股東參與上市公司決策過程的意識淡薄, 表現出股東間力量的明顯不平衡, 很可能導致大股東操縱股票回購價格的確定, 造成股票回購價格的嚴重不公允, 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 應制定行之有效的股份回購價格確定機制, 使股票回購價格確定過程不僅合法, 而且確定的價格相對公允, 能夠兼顧公司各方股東的利益。

3. 加強股票回購行為的信息披露監管。

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第4篇

1.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情況的典型事件。

(1) “陸家嘴”減資回購。我國證券市場股票回購的最早案例應該是“陸家嘴”的減資回購。1994年10月, “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 協議回購本公司國家股并注銷股權, 即以每股2元回購國家股2億股實施減資, 隨后又增發B股 (流通股) 2億股, 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15%。“陸家嘴”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是, 通過減資回購, 再增發一定數量流通股 (B股) , 以進一步籌資。 (2) “云天化”股票回購。“云天化”股票回購, 是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中的一個典型的案例。1999年4月1日, “云天化”發布了關于協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 稱公司將回購國有法人股中的2億股, 占該公司總股本的35.2%, 回購價按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2.01確定?;刭徦栀Y金全部自籌, 回購完成后, 該公司股本將由5.68億股減至3.68億股, “云天化”集團的持股比例將降到72.84%, 社會公眾股的比例將上升至27.16%。“云天化”股票回購對我國上市公司改善資本結構、進一步籌集資金、實現國有資產升值、激活公司資本運作的二級市場, 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 這一股票回購事例也帶來了諸如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三公原則”, 是否符合公司改制的初衷, 如何對待民企改制公司的同樣做法等一系列的問題。

2. 我國現有公司股票回購與國外相比的主要區別。

(見下表)

3. 我國股票回購所產生的現實意義。

(1) 股票回購有效改善了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問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劃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 這種復雜的股權結構是我國所特有的。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在最初設定時國家股的比重過高, 有的甚至超過80%, 遠遠超過了國家控股的需要。國有股在上市公司總股本中的比重過大、股權結構不合理以及這些國家股難以上市流通一直是困擾上市公司和國有股東的難題。如何逐步提高流通股和社會公共股的比重, 優化股權結構成為目前許多上市公司需要解決的現實而緊迫的問題, 而股份回購正是擺脫這一困境的重要途徑之一?;刭弴泄煽梢允股鲜泄镜墓蓹嘟Y構得到改善, 增加流通股的比率, 降低國有股進入流通領域的難度;回購國有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國有股東對公司的干預能力, 有利于發揮社會股東的監督和決策作用, 改善畸形的治理結構;同時, 回購國有股又可以盤活證券市場的一部分存量資產, 優化資源配置, 為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注入活力。 (2) 股票回購活躍了B股市場。相對于A股市場而言, B股市場的現狀較為低迷, 成交清淡, 不少B股價格跌破凈資產值, 嚴重影響了B股公司的新股發行和配股實施。實施股票回購可以在以下幾方面促進B股市場的穩健、規范發展:1) 提高每股凈資產值, 從而提高B股股票的投資價值。2) 穩定B股股價, 改善公司二級市場形象, 提高投資者信心。3) 增加交投量, 活躍B股市場。4) 降低融資成本, 完善B股融資功能。 (3) 股票回購扭轉了我國上市公司盲目擴展的局面。在上市公司中, 普遍存在著盲目投資和一味擴充資產規模的不良傾向, 這種非理性行為極有可能損害公司長期發展的潛力。股票回購根據宏觀和行業的客觀現實合理地收縮股本, 為本公司長遠發展積蓄了力量。 (4) 股票回購為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新的途徑。這里指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可以為合并先實施股票回購, 等待條件成熟的時候再發行新股, 改造一個全新的公司。

二、股票回購的弊端

1. 從股東角度來看。

出售股票的股東或許是因為沒有掌握公司現在及將來活動的準確信息, 因此, 公司在施行股票回購之前, 要將回購計劃公之于眾, 以免出售股票的股東訴諸法律。公司在回購股票時也許出價很高, 這不利于剩下的股東。若公司股票交易并不活躍, 卻急于回購相當數量的股票, 則其股票價格將可能被哄抬高于均衡價格, 而公司股票回購行動停止后, 股價又會下跌。

2. 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

有人認為施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增長率要低于那些不施行回購的公司, 所以有可能對股票價格造成不利影響。從法律角度看, 回購也許會帶來一些風險, 有些國家, 如果政府認為公司股票回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逃避對股利征稅, 那么就要對該公司實施重罰。如果公司被認為操縱股票價格, 管理機構就可能提出質詢。當公司計劃在近期出售其股票或進行兼并談判并將其股票兌換成兼并公司的股票時, 政府管制將防止公司進行過多的回購。

三、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設想

上面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現狀, 闡述了股票回購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意義與作用。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 筆者認為需要在下列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1. 對公司股票回購的情形進行詳細規定。

新《公司法》第149條規定,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實施股票的回購。筆者認為, 這一規定過于模糊, 為公司借助股票回購來侵犯股東的利益打開了方便之門。國外法律一般都對公司股票回購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用于防范不合理現象的發生。例如德國《股票法》第71條規定, 公司在以下特殊情況下可以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 (1) 避免重大損失時。 (2) 向雇員提供股票時。 (3) 基于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 (4) 股票繼承時。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2. 對公司股票回購的方式進行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的方式未作規定, 相關規定僅僅出現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渡鲜泄菊鲁讨敢返?5條規定, 公司回購股份, 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1) 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2) 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我國已發生的股票回購, 只能算入“其他情形”當中。但在美國, 股票回購可以采取固定價格式、荷蘭拍賣式、可轉讓售股權式和公開市場回購式等多種回購方式。這些回購方式的共同點在于都是通過市場進行的, 與我國的定向協議股票回購方式的非市場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的做法, 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采取的股票回購方式, 對公司回購股票的方式進行限制。

3. 明確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的條件和程序。

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第5篇

1997年5月, 經某省人民政府的批準, 某公司作為發起人, 以其下屬的合成氨、尿素, 成品車間及相關資產投入, 以社會募集方式設立下屬公司。公司于97年6月18日至6月27日, 向社會發行9000萬股A股, 并于97年7月9日在上交所上市, 公司1000職工股于98年1月9日上市流通。99年回購前股本結構:國有法人股占百分之82.4, 社會公眾股占百分之17.6。99年3月22日, 下屬公司與集團公司簽署《股份回購協議》;99年4月1日董事會發布《關于協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 披露3月22日與集團公司的草簽協議;99年5月11日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提出的《關于回購并注銷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報告》同意按照98年末的每股凈資產值-2.01元/股回購2億股國有法人股并注銷, 并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相關事宜;99年5月12日公告回購資金主要來源:一部分來自98年稅后利潤原擬分配部分, 另一部分來自部分募投項目終止后的閑置資金。中間是沒有任何信息披露的16個月;2000年9月21日發布《某公司第二屆四次董事會決議公告》, 公告股份回購方案獲財政部批準;2000年11月9日公告, 回購方案獲證監會批準;2000年12月5日, 公布股份變動公告書, 回購價格按2000年6月30日每股凈資產值調整到2.83元/股, 上調達到百分之40.8, 至此股份回購事件落幕。

上市公司以向集團公司支付出5.66億現金的回購代價, 獲得的是99年回購前國有法人股占百分之82.40, 社會公眾股占17.6的股本結構向2000回購后國有法人股占72.84, 社會公眾股占27.16的國有法人仍然占有絕對優勢的轉變。下屬公司累計未分配凈利潤情況如下:97年是1.7961億元;98年是3.0877億元;99年是4.1716億元;2000年是5.5817億元。通過這次股份回購, 國有法人股股東將下屬公司自97年上市后, 截至2000年的所有未分配凈利潤全部收入囊中。而回購資金最終用途是集團公司將股份出售的資金所得全部投入2000年以5千萬新收購的紅河磷肥廠, 擴充產能達30萬噸, 進入全國前兩位。

二、某公司股份回購問題聚焦及分析

(一) 為什么要選擇股份回購這種方式

該公司對此的解釋:一是降低國有股比例, 改善股權結構;二是優化資本結構, 提高盈利水平;三是總股本減少提升每股權益, 為再融資創造有利條件?;趯嶋H情況的分析:第一, 相比分配現金股利, 股份回購可以給集團公司帶來更多的現金利益;第二, 股權結構, 降低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 為云天化將來的增發創造條件;第三, 公司業績:股份回購后, 股份數量減少, 假設利潤不變, 將有效提升每股的盈利水平, 改善公司的二級市場形象。

(二) 該公司國有法人股股東的利益和流通股東的利益比較

首先, 國有資產實現了保值增值?;刭彽膬蓛|股所代表的國有資產在入股前的原值為20216.31萬元?,F在按照每股2.01元的凈資產回購股份, 則下屬公司將為此支付4.02億元資金, 集團公司將獲得將近2億元的收益, 這表明上市公司成立后此部分國有資產的價值幾乎翻了一番。并且, 國有法人股東通過股份回購成功套現4億多元的現金, 可以重新物色和培育優質資產, 從而為其長遠發展奠定基礎。但是, 這次股份回購幾乎耗費了云天化1997年至2000年度的所有凈利潤, 也接近公司上市募集的資金6.07億?;刭徍? 下屬公司的凈資產將由114204.5萬元減少至74004.5萬元, 但集團仍擁有其百分之72.84的股權, 擁有下屬公司53904.9萬元的凈資產, 保持對上市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股份回購后的下屬公司, 隱藏在賬面價值表象下的, 是嚴重失血, 盈利能力急劇下降。將使下屬公司實現招股說明書中的承諾的實現難度增大, 從而對流通股東的利益有潛在的損害。

(三) 回購股份對下屬公司財務狀態的影響

下屬公司獨立財務顧問昆明博聞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對此次回購的部分描述:優化該公司資本結構, 提高盈利水平。而實際結果:在資本結構上, 流動負債, 尤其是短期借款急劇上升, 而公司流動資產, 尤其貨幣資金和短期投資凈額急劇下降, 業務正常運營的現金流風險大增, 存在巨大的短期還款壓力。在盈利水平方面:2000年利潤相較1999年急劇下降, 原因在于銷量、價格均下降, 同時減少短期等帶來的投資收益減少。

(四) 回購事件中的信息披露

從3月15日至4月22日, 回購前流通股的股價大幅度上揚, 對比下屬公司的國有法人股股份協議草簽日3月22日、協議公告日4月1日??赏茰y3月中下旬提前得到信息的資金已提前進入, 并大幅拉抬股價。同時, 在回購過程中存在長達16個月的財政部批復等待, 官方說法是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該公司為首家提出國有股回購并注銷的上市公司, 上級主管部門對于新舉措的批準, 需要時間審核。而在這沒有任何公告的十六個月中, 出現了大牛市, 該下屬公司每股凈資產增加0.82元, 回購資金增加了1.64億人民幣。這是對流通股東公平信息知情權的漠視。由此可見, 在該公司股份回購過程中, 存在明顯的信息泄露和內幕交易問題。并且, 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善, 讓普通的社會流通股東在此次回購事件中受到的損失, 更加放大了。因此, 通過該下屬公司股份回購過程中折射出的問題可知, 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在我國市場上的金融工具價值, 不斷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及其修正在實踐中出現漏洞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摘要:股份回購在中國20世紀90年代初期, 為配合股權分置改革, 政策上允許回購社會公眾股后, 逐漸被利用于股改, 其工具性價值逐漸得到運用和發展。與此同時, 股份回購在中國的實踐運用中也呈現出一系列問題, 等待我們思考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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