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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

2023-09-19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第一章知識小結

一、力:

⑴力的概念

⑵物體間的作用規律

⑶任何力都有________物體。飛在空中的鉛球受__個力作用。它們的施力物體分別是________。

⑷測量力的工具是______;測量質量的工具是_______。

⑸力的圖示表示力的__________,力的示意圖表示力的______。

⑹作出右圖中物體重力和支持力的力的圖示(G=30N)

⑺力的作用線是指_________

⑻力的作用與接觸與否的關系是______

⑼力的作用效果是_______ ________ 力是改變______的原因;力是改變_____的原因

⑽力的圖示的步驟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力的分類:

把下列力按性質力和效果力進行公類:

壓力、拉力、彈力、浮力、重力、支持力、動力、摩擦力、滑動磨擦力、斥力、

引力、電場力、磁場力、分子力、靜摩擦力、合力、分力

三、重力:

⑴重力的概念:

⑵重力的方向(多種說法)

⑶重力是因為_____而產生的,但重力與____不一定___ ⑷重力與質量的區別1概念區別;2方向性區別;3變化性區別 ⑸重力與質量的關系__________,關系式_____

⑹重力隨距離_______的變化而變化。因為質量是不變的,所以g(重力加速度)隨高度的升高而_

27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___。一個人從廣州走到列寧格勒,質量____,重力__

⑺重力等于對接觸面的壓力嗎?重力等于對水平面的壓力嗎?(以封閉式電梯為例) ⑻物體的重力會隨運動狀態改變嗎?重力一定等于對繩子的拉力嗎?重力方向一定指向地心嗎?重力的大小一定物體受到地球的吸引力嗎?

四、重心:

⑴概念(高中概念、初中概念)

⑵規則的物體的重心在________上。不規則片狀物體的重心最常用實驗方式是_______ ⑶不規則的物體的重心位置決定于_________________ ⑷物體的重心可能______,也可能_____

五、彈力:

⑴什么叫形變?什么叫彈性形變?什么叫彈性限度。 ⑵彈力的概念(難)

⑶“先有形變,還是先有彈力?”、“施力物體發出力,受力物體接收力”對嗎? ⑷決定彈力大小的因素有兩個_____________,公式是:_____

⑸彈力產生的條件是________。A.鋼質彈簧受到吸引后長度也會伸長,彈簧此時受到的一定也是彈力。B.相互接觸的物體一定受到彈力的作用。C.產生形變的物體一定會產生彈力。

⑹對于有面參與的彈力,彈力方向一定______。繩子伸長時,繩子受到的彈力一定沿著______,并指向______。 ⑺彈力的施力物體和受力物體各是誰? ⑻畫出下圖中A物體(或點)受到的彈力。

六、摩擦力:

⑴什么叫滑動摩擦力、滾動摩擦力、靜摩擦力? ⑵摩擦力產生條件是什么? ⑶摩擦力的方向怎樣判定?(難)

⑷在判斷摩擦力方向過程中,哪兩個字應該最小心。

28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⑸決定滑動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⑹決定靜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⑺滑動摩擦力計算公式?動摩擦因數的單位是什么?

⑻A.自行車勻速前騎時和滑行時,兩輪受到的摩擦力的方向怎樣? B.摩擦力一定和物體的運動方向、運動趨勢方向相反嗎? C.摩擦力一定是阻力嗎?

**判斷摩擦力方向的有效方法:假設沒有

判斷彈力存在與否的方法:撤去接觸物

七、二力合成:

⑴合力、分力、二力合成的概念是怎樣的?

⑵矢量和標量的區別是什么?

⑶什么是共點力?

⑷平行四邊形法則是怎樣的?畫出右上圖中F

1、F2的合力。

⑸合力一定大于其中的每一個分力嗎?不在同一物體上的力能進行力的合成嗎?

⑹相互垂直的兩力的合力的大小如何計算?例:大小為4.5N和大小為6N的兩個力互相垂直,則它們的合力大小為_____,合力與6N的夾角為___

⑺兩個大小相等的力的合力計算公式是_______。例1:兩個25N的力的夾角為60°,則它們的合力大小為_____。

**兩個大小相等且夾角為120°時合力的特點是什么?例2:兩個100N的力的夾角為120°,則它們的合力大小是_____

⑻大小為3N、4N、11N的三個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圍是____

大小為7N、8N、10N的三個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圍是____

⑼如右圖所示,木塊在斜面上靜止,則摩擦力

和支持力的合力__________。重

力和支持力的合力為_____

⑽當二力垂直時,合力和F2的夾角等于:tanθ=______;cosθ=_____

29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八、力的分解:

⑴一個合力可以分解成多少組分力?平時做題時我們分解一個力的原則是什么? ⑵一個力在分解時,給什么條件時,只有唯一一組解。

⑶兩個互相垂直的分力一個是F2,合力為F,則另一個力F1的大小是_____

九、專題訓練:

⑴如右圖1所示,物體A在水平地面上受到水平推力F的作用,A的重力為750N,則圖2中尖端突起說明_____________,圖中水平線說明_______,A與地面間動摩擦因數為_______

⑵如右圖所示,斜面上的物體重力為50N,在圖中畫出重力產生的兩個效果力。物體受到哪些力的作用?如果物體勻速下滑,滑動摩擦力多大?物體與斜面間的動摩擦因數多大? ⑶畫出下圖中物體受到的力:

⑷如果上圖C中,物體重力為50N,左上角線與房頂的夾角為53°,右側的2號繩子水平,求1號線和2號線的拉力大小。

⑸如果上圖E中物體重力為20N,1號桿與豎直墻夾角為53°,2號桿與豎直墻夾角為37°,求兩桿受到的作用力大小和方向。

⑹上圖D中如果α<β,則當物體重力逐漸增大時,哪號繩子先斷? ⑺如果上圖B中拉球的繩子逐漸增長,則繩子的拉力是增大還是減小?

⑻如下左圖所示,A、B兩物體與水平面間的動摩擦因數為0.2,A的重力為25N,B的重力為20N,在拉力F的作用下向右勻速運動,已知彈簧的動摩擦因數為200N/m,求S

1、S2各伸長了多少?

30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⑼上右圖中的三個力是任意的,請畫出這三個力的合力。把求合力的過程顯示出來。

⑽下圖1中的物體A正在勻速上滑,它的重力為20N,F與水平方向夾角為53°,A與墻壁的動摩擦因數為0.2,求F力的大小。

⑾下圖2中各接觸面的摩擦力方向怎樣,畫出來。

⑿下圖3中的三個物體正在勻速直線向左運動,那么各接觸面的摩擦力大小和方向?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2篇

通過本章節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重難點: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時數: 2個學時。

教學步驟和內容:

引言

人們(法人及自然人)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幾乎時時處處與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對合同的知識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對合同法的內容知悉有多少,我們都將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一個好的合同,能夠使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受益;一個缺陷的合同,會導致合同當事人無所適從;一個無效的合同,有可能為我們留下無法挽回的禍根。

在現實的生活中,合同廣泛的、普遍存在的,我們經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沒蓋印章,寫錯單價就開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沒有合同,不斷供貨,到最后發現對方債臺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沒有注意對方的"皮包",給對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銷或賺錢,匆匆簽約,上當受騙。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怎么樣防范合同的風險。什么三角債、賴帳、建設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紅包,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低劣,造成橋倒屋蹋,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

建設工程合同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工程質量。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樣。一般的合同只損害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買了一臺彩電,因質量不合格這臺彩電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飛了,這是只是買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個大橋,因質量不合格垮塌,50個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個冤魂呢!);一個大廈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損害是觸目驚心的,不僅給發包人造成損害,而是其他廣大人民群眾也遭受損害。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看見,前幾年設計合同法時已經有所預見。當韓國的橋梁垮塌的時候,已經預見到中國要出現比它更嚴重的問題。問題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設工程合同上,建設工程合同和中國的民族傳統結合起來,一個紅包、一份回扣,就潛伏著這些危險。有了紅包、有了回扣(這是中國人最擅長的東西),什么招標投標都變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機關強大的權力,結果招標投標就成了純粹的“程序”,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建設工程不僅造成人民財產的極大損害,還敗壞國家機關的作風,官場的腐敗相當一部分是在建設工程中。面對這種特殊的問題,合同法必須采取相對應的策略,而且這個策略還必須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時專門對建設工程合同做了規定。

為此,簽訂一個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內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所作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如下方面:

(1)規定招標投標的原則(第271條)。招標投標作為建設工程首先面對的必經程序,是一個較為負責的操作問題,合同法不可能在這里作詳細規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個附屬的法律專門規定。但合同法必須為招標投標設計一個基本準繩,使得招標投標不流于形式?;诤贤ù_立的原則,建立一套與行政管理脫鉤的統一的科學的招標投標體制。嚴格的招標投標不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術水平高的,有相應的合理的資質的,還能保障造價各方面的優惠。

(2)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一個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對發包人來講,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好象是損害發包人的利益,其實不然,發包人如果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的正當程序進行的話就收不到紅包和回扣了,因此發包人要規避招標投標程序。為了達到規避招標投標的目的,發包人首先將工程分解,分解成達不到招標投標標準的許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規定發包人不得將工程分解和分包。對承包人來講,法律不允許其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主要是針對現在我們社會中出現一種靠攬工程賺錢的現象。攬工程的人根本不進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攬來的工程轉手從中漁利。這樣的結果,就造成層層轉包,一轉兩轉三轉最后轉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隊有技術和能力也沒有錢,經費被層層卡了,剩下的就不夠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過偷工減料以完成工程任務。紅包、回扣、層層轉包的結果必然是將工程轉到了一點不懂技術的、沒有什么資格的農民工手里去,彩虹橋一樣,工程最后轉到了連起碼的技術都沒有的施工隊手中去了。法律必須明確禁止轉包。此外,第272條第3款還規定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監理制度(第276條)。監理就是擁有很好技術、在施工現場隨時監督建設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過程的工程師。監理在施工現場對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行為隨時提出糾正,如果施工人不糾正,在工程驗收時監理可以不簽字,施工隊的費用、報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會再撥給這個施工隊。如果嚴格按照監理制度來對工程進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就可以保障有技術的施工隊嚴格按照技術、設計來施工。但如何保障監理能夠真正行使監理的職責?這是我們現在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寧波大橋的主橋為什么斷裂?不是沒有監理,而是因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兄弟單位,是一個總公司下面的兩個公司,兄弟之間怎么監督,監理工程師怎么可能發揮其監督的職能。所以,關于監理這一條有待于我們建立科學的監理制度,不能讓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來當監理人。

(4)明確承包人的賠償責任(第282條)。這條更厲害,講的是因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是起草人設計的,借鑒了法國的制度。但當時設計時沒有現在這么厲害,當時叫做直接請求權。建筑隊把房子蓋起來,開發商賣給了用戶,如果用戶在使用期間發生了質量問題,發生了人身、財產傷害,按照原來的制度只能找開發商(即出賣人),這就是我們買賣合同上的珊疵擔保責任。我們在開始設計時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問題,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隊、承包人,這就叫直接請求權,即便中間有很多環節,比如開發商賣給中間商,中間商又賣給了用戶、用戶又賣給了別的用戶,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隊、建筑公司來賠償。這是個創造,很大的創造。但只有這一點還不夠,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較短,比如說保修期兩年,這是遠遠不夠的。后來在修改合同法的過程中把2年期限刪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磚木結構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內凡是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原因,誰都逃脫不了責任。一個大橋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這樣如此長的時間當中,也是如此。這樣的條文是現在各國法律當中最先進的制度,彌補了現在我們產品責任制度的不足,產品質量法第四章規定的損害賠償,其中第29條到第34條規定產品責任,認為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缺陷是指產品具有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險。問題是產品責任制度說的是“產品”,什么是“產品”?法律上說是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是否包括不動產(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們的產品責任制度是學了美國、歐共體的制度,歐共體的產品責任制度規定的產品僅指動產,明確不包括不動產。依此解釋我們的產品質量法也只管動產,建筑物就管不著。直到現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質量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判決還沒有作出過,基本上都是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因此產品責任這樣的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比較優越地適于保護消費者、買受人的制度,卻保護不了房屋的買受人。關于不動產怎么辦呢?其他國家也沒有解決,就用過錯責任和買賣合同上的假疵擔保制度,出了問題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當事人即出賣人,一層一層這樣進行。而我們的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設計者、施工者,并將發生質量問題的期限定為合理的使用期限,這個條文現在是最先進的,不僅保護買受人,還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我估計這個條文將對建筑單位施工單位、設計人造成很大的壓力,促使他們精心地設計,嚴格地施工,將來有希望靠這樣的制度來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基本解決建設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決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到現在我還沒有看到別的國家法律中有類似的規定,這是我們合同法一個了不起的創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約,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兩大法系中,對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樣的,存在兩種不同學說。大陸法系主張協議說,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張允諾說,認為合同是一種單方的允諾。

我國民法理論基本上繼受了大陸法的概念,一般都認為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協議或合意,在我國的民法教科書中也是這樣界定的。并且,這種觀點已被我國立法所確認和接受,如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就強調了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協議。但這實際上是狹義的合同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無論哪種形態的合同,只要它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國合同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繼續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它們盡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樣,但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卻是平等的。因此,諸如有關部門與單位之間訂立的計劃生育協議、綜合治理協議都不屬于民法上的合同,因為它們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一種主要的法律事實,即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終止的行為。合同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行為,是以協議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因此,不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協議也不屬于合同,如兩人達成結伴出游的協議,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為有合法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非法行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與非法合同(無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會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實務中不把借條、欠條作為合同認定,機械地認為有書面合同的才能認定,因為合同(關系)不能等同于合同書,合同書只是用來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的相對性主要從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三個方面來體現:

1、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中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說,首先,由于合 同關系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 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的當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 求或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應該提出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保護某些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賦予了某些債權以物權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種規定在理論上稱為“買賣不能擊破租賃”,實際上是 賦予租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況。

2、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 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履行 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關系內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則: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著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立法擴大了產品制造商、銷售商對許多與其無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的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承擔此種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一般來說,權利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負擔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為第三人設定權利,則在第三人未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法律推定此種設定是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但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條款是無效 的。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如長期供貨關系等 ),也必須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為其設定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 即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法律為防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 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及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現象。

3、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義務是責任產生的前提,而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責任與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由于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 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09條和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所謂債務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思輔助履行債務的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委托合同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如果因為履行輔助人的過錯而致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違約責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21條對此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在承擔違約 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規則 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需的。當然,如果第三人行為已直接構成侵害債權,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權法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睹穹ㄍ▌t》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 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我國合同法雖未重申這一規定,但在第121條中明確規定:“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就是說,對于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有約定的應依據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3)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體,所以,債務人不應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所以,在違約的情況下,法律為制裁違約當事人的行為,對違約方處以罰款、收繳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違約責任,而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盡管多種責任有時同時存在,但并不喪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質,違約責任依然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而罰款和收繳非法所得屬于其他責任范疇。

總之,合同相對性規則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但集中體現于合同的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相對性也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合同在法律上有無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經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分則中規定了買賣、租賃等15種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沒有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無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無名合同并非沒有自己的名稱,而是法律對這類合同未明確規定。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中是一方負有義務還是雙方互負義務,可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的合同是單務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運輸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又分為完全的雙務合同與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形成對價關系并互為前提的是完全的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不具有對價關系、彼此不構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如無償的委托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獲得利益,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凡雙方當事人都因向對方給付而獲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償合同,它是大量的,如買賣、租賃、有償保管、運輸、承攬合同;凡向對方給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無償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贈與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有償的,如買賣、租賃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無償的,如贈與、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保管、委托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是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可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凡是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買賣、承攬、租賃合同;凡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實踐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贈與、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現代各國,雖然以合同自由為基本原則,即以不要式合同為原則、以要式合同為例外,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特殊財產如不動產合同仍然規定為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能否獨立存在,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如保證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它作為從合同,具有獨立性,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從合同無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7、本約(本合同)與預約(預備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分為本合同與預備合同。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預備合同;而將來應訂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約定將來要購買房地產開發商的商品房是預備合同,而將來要買賣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分為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此外,根據不同的標準,合同還可分為書面合同、口頭合同與其他形式合同,還可分為附條件合同與不附條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國合同法體系是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已經廢止 以前合同常用適用法律的語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的合同規范,輔之以有關合同的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格局。其中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是我國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舊的合同法暴露出越來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施行,該合同法彌補了舊合同法的不足,變《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統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國合同法的體系。

新的《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構成,共計428個條文??倓t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和其它規定。分則包含了: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有效地補充細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條款,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成為重要的判案補充依據,與合同法本身一起構成了我國合同法體系。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適用于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我們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系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在市場中,各種交易關系不管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法人之間,還是法人之間,不管這種關系的客體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只要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都應當由合同法調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由此可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具體來說,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合同法的根本準則,是制定、適用、解釋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據和出發點。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學說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見。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它在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不存在服從與命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事人必須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合同屬于一個民法體系,民法體系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平等,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協商原則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則,它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對于是否締結合同,締結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及中心內容,它貫徹于合同動態發展的整個過程,包括訂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是否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內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你是否愿意承擔對方給予的義務。合同自由原則將民法體系中的意思自治發揮到極致,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出現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由地締結合同,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構成繁榮的合同交易市場。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體現在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本來是道德上的規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堅持正義與效益的統一,既要求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設立權利義務,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是法的精神,法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則有效地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強勢地位與弱勢地位之間的關系。這種公平原則,除了要求訂立合同的雙方原則上總體上承擔著對等的權利義務外,更是一種實質上的公平,強勢主體可能從形式上看有更多的義務,但從實質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邏輯的,是合情理的。這就是公平原則最大的正義感。我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一樣本來都是道德準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通常被稱為“帝王規則”,可見其重要性。它既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上不得濫用權利,不損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義務上不欺詐,嚴格遵守諾言;要求當事人既依約定履行主義務,也應依要求履行附隨義務。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市場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都沒有嚴格的指令性計劃,都靠當事人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候,你說我的這個產品如何好,有什么優點,有什么效用,對方買回去一用,實際上不是那回事,就說你說了假話,你不誠實。簽訂合同的時候信誓旦旦,說保證到期交貨,到期付款,結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滿了,他不交貨,不付款,就說他不守信用。因為相當一部分的合同簽訂了以后要經過好長的時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貨,這樣在簽訂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我們就說他不講信用,簽定合同的時候說假話,我們就說他不誠實。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3篇

一、 反比例函數學習概述:

“反比例函數”主題單元屬于“數與代數”領域,是在已學過平面直坐標系和一次函數的基礎上學習的,讓學生進一步理解函數的內涵,并感受現實世界存在各種函數以及如何應用函數解決實際問題.反比例函數是最基本的函數之一,是學習后續各類函數的基礎.本單元結構包括“反比例函數的概念”、“反比例函數的圖像和性質”、“反比例函數的應用”三部分。通過對具體情景分析,概括出反比例函數的表達形式,明確反比例函數的概念作為專題一集中處理。通過例題和學生列舉的實例豐富對反比例函數的認識,理解反比例函數的意義,進而經歷列表、描點、作圖等活動,理解函數的三種表示方法,逐步明確研究函數的一般要求,通過對圖像的全面觀察和比較,發現反比例函數自身的規律和性質并表述作為專題二集中處理。討論反比例函數的某些簡單應用,包括在實際生活中和在數學內部的應用作為專題三集中處理。本單元學習的重點是反比例函數的圖象性質與數形結合思想,難點是反比例函數增減性的理解,反比例函數的應用。三個專題一脈相承,通過直觀、操作、觀察、概括和交流等重要活動,對函數的三種表示方法進行整合,初步形成對函數概念的整體性認識;并逐步提高了從函數圖像中獲取信息的能力,提高感知的水平;逐步形成用函數的觀點處理問題的意識。

二、 教學目標:

1、 經歷從實際問題情境中抽象出反比例函數概念問題的過程,進一步感受函數的模型思想;探索反比例函數的性質,體會研究函數的一般性方法。

2、 結合具體情境體會反比例函數的意義,理解反比例函數的概念,能根據已知條件確定反比例函數的表達式。

3、 能畫出反比例函數的圖像,根據圖像和表達式理解反比例函

數的性質,體會數形結合的思想和分類思想。

4、 能用反比例函數解決簡單實際問題,發展應用意識。

5、 在反比例函數學習的過程中,進一步發展勇于探究與合作交

流精神。

三、 課時安排建議:

1、反比例函數

1課時

2、反比例函數的圖像與性質

2課時

3、反比例函數的應用

1課時

回顧與思考

1課時

四、對應課標:

1、經歷在具體問題中探索數量關系和變化規律的過程,抽象出反比例函數的概念,并結合具體情境領會反比例函數作為一種數學模型的意義。

2、能畫出反比例函數的圖像,根據圖像和解析表達式探索并理解反比例函數的主要性質。

3、逐步提高觀察和歸納分析能力,體驗數形結合的數學思想方法。

4、能依據已知條件確定反比例函數,領悟用函數觀點解決某些實際問題的基本思路。

五:本單元問題設計 1. 什么是反比例函數?

2. 怎樣畫出反比例函數的圖像? 3. 結合反比例函數的圖象,你能說出他有哪些性質嗎?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第一章知識小結

一、力:

⑴力的概念

⑵物體間的作用規律

⑶任何力都有________物體。飛在空中的鉛球受__個力作用。它們的施力物體分別是________。

⑷測量力的工具是______;測量質量的工具是_______。

⑸力的圖示表示力的__________,力的示意圖表示力的______。

⑹作出右圖中物體重力和支持力的力的圖示(G=30N)

⑺力的作用線是指_________

⑻力的作用與接觸與否的關系是______

⑼力的作用效果是_______ ________ 力是改變______的原因;力是改變_____的原因

⑽力的圖示的步驟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力的分類:

把下列力按性質力和效果力進行公類:

壓力、拉力、彈力、浮力、重力、支持力、動力、摩擦力、滑動磨擦力、斥力、

引力、電場力、磁場力、分子力、靜摩擦力、合力、分力

三、重力:

⑴重力的概念:

⑵重力的方向(多種說法)

⑶重力是因為_____而產生的,但重力與____不一定___ ⑷重力與質量的區別1概念區別;2方向性區別;3變化性區別 ⑸重力與質量的關系__________,關系式_____

⑹重力隨距離_______的變化而變化。因為質量是不變的,所以g(重力加速度)隨高度的升高而_

27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___。一個人從廣州走到列寧格勒,質量____,重力__

⑺重力等于對接觸面的壓力嗎?重力等于對水平面的壓力嗎?(以封閉式電梯為例) ⑻物體的重力會隨運動狀態改變嗎?重力一定等于對繩子的拉力嗎?重力方向一定指向地心嗎?重力的大小一定物體受到地球的吸引力嗎?

四、重心:

⑴概念(高中概念、初中概念)

⑵規則的物體的重心在________上。不規則片狀物體的重心最常用實驗方式是_______ ⑶不規則的物體的重心位置決定于_________________ ⑷物體的重心可能______,也可能_____

五、彈力:

⑴什么叫形變?什么叫彈性形變?什么叫彈性限度。 ⑵彈力的概念(難)

⑶“先有形變,還是先有彈力?”、“施力物體發出力,受力物體接收力”對嗎? ⑷決定彈力大小的因素有兩個_____________,公式是:_____

⑸彈力產生的條件是________。A.鋼質彈簧受到吸引后長度也會伸長,彈簧此時受到的一定也是彈力。B.相互接觸的物體一定受到彈力的作用。C.產生形變的物體一定會產生彈力。

⑹對于有面參與的彈力,彈力方向一定______。繩子伸長時,繩子受到的彈力一定沿著______,并指向______。 ⑺彈力的施力物體和受力物體各是誰? ⑻畫出下圖中A物體(或點)受到的彈力。

六、摩擦力:

⑴什么叫滑動摩擦力、滾動摩擦力、靜摩擦力? ⑵摩擦力產生條件是什么? ⑶摩擦力的方向怎樣判定?(難)

⑷在判斷摩擦力方向過程中,哪兩個字應該最小心。

28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⑸決定滑動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⑹決定靜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是什么?

⑺滑動摩擦力計算公式?動摩擦因數的單位是什么?

⑻A.自行車勻速前騎時和滑行時,兩輪受到的摩擦力的方向怎樣? B.摩擦力一定和物體的運動方向、運動趨勢方向相反嗎? C.摩擦力一定是阻力嗎?

**判斷摩擦力方向的有效方法:假設沒有

判斷彈力存在與否的方法:撤去接觸物

七、二力合成:

⑴合力、分力、二力合成的概念是怎樣的?

⑵矢量和標量的區別是什么?

⑶什么是共點力?

⑷平行四邊形法則是怎樣的?畫出右上圖中F

1、F2的合力。

⑸合力一定大于其中的每一個分力嗎?不在同一物體上的力能進行力的合成嗎?

⑹相互垂直的兩力的合力的大小如何計算?例:大小為4.5N和大小為6N的兩個力互相垂直,則它們的合力大小為_____,合力與6N的夾角為___

⑺兩個大小相等的力的合力計算公式是_______。例1:兩個25N的力的夾角為60°,則它們的合力大小為_____。

**兩個大小相等且夾角為120°時合力的特點是什么?例2:兩個100N的力的夾角為120°,則它們的合力大小是_____

⑻大小為3N、4N、11N的三個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圍是____

大小為7N、8N、10N的三個力合成后的大小范圍是____

⑼如右圖所示,木塊在斜面上靜止,則摩擦力

和支持力的合力__________。重

力和支持力的合力為_____

⑽當二力垂直時,合力和F2的夾角等于:tanθ=______;cosθ=_____

29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八、力的分解:

⑴一個合力可以分解成多少組分力?平時做題時我們分解一個力的原則是什么? ⑵一個力在分解時,給什么條件時,只有唯一一組解。

⑶兩個互相垂直的分力一個是F2,合力為F,則另一個力F1的大小是_____

九、專題訓練:

⑴如右圖1所示,物體A在水平地面上受到水平推力F的作用,A的重力為750N,則圖2中尖端突起說明_____________,圖中水平線說明_______,A與地面間動摩擦因數為_______

⑵如右圖所示,斜面上的物體重力為50N,在圖中畫出重力產生的兩個效果力。物體受到哪些力的作用?如果物體勻速下滑,滑動摩擦力多大?物體與斜面間的動摩擦因數多大? ⑶畫出下圖中物體受到的力:

⑷如果上圖C中,物體重力為50N,左上角線與房頂的夾角為53°,右側的2號繩子水平,求1號線和2號線的拉力大小。

⑸如果上圖E中物體重力為20N,1號桿與豎直墻夾角為53°,2號桿與豎直墻夾角為37°,求兩桿受到的作用力大小和方向。

⑹上圖D中如果α<β,則當物體重力逐漸增大時,哪號繩子先斷? ⑺如果上圖B中拉球的繩子逐漸增長,則繩子的拉力是增大還是減小?

⑻如下左圖所示,A、B兩物體與水平面間的動摩擦因數為0.2,A的重力為25N,B的重力為20N,在拉力F的作用下向右勻速運動,已知彈簧的動摩擦因數為200N/m,求S

1、S2各伸長了多少?

30 高一物理教案

第一章

⑼上右圖中的三個力是任意的,請畫出這三個力的合力。把求合力的過程顯示出來。

⑽下圖1中的物體A正在勻速上滑,它的重力為20N,F與水平方向夾角為53°,A與墻壁的動摩擦因數為0.2,求F力的大小。

⑾下圖2中各接觸面的摩擦力方向怎樣,畫出來。

⑿下圖3中的三個物體正在勻速直線向左運動,那么各接觸面的摩擦力大小和方向?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5篇

通過本章節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重難點: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時數: 2個學時。

教學步驟和內容:

引言

人們(法人及自然人)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幾乎時時處處與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對合同的知識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對合同法的內容知悉有多少,我們都將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一個好的合同,能夠使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受益;一個缺陷的合同,會導致合同當事人無所適從;一個無效的合同,有可能為我們留下無法挽回的禍根。

在現實的生活中,合同廣泛的、普遍存在的,我們經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沒蓋印章,寫錯單價就開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沒有合同,不斷供貨,到最后發現對方債臺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沒有注意對方的"皮包",給對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銷或賺錢,匆匆簽約,上當受騙。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怎么樣防范合同的風險。什么三角債、賴帳、建設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紅包,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低劣,造成橋倒屋蹋,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

建設工程合同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工程質量。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樣。一般的合同只損害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買了一臺彩電,因質量不合格這臺彩電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飛了,這是只是買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個大橋,因質量不合格垮塌,50個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個冤魂呢!);一個大廈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損害是觸目驚心的,不僅給發包人造成損害,而是其他廣大人民群眾也遭受損害。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看見,前幾年設計合同法時已經有所預見。當韓國的橋梁垮塌的時候,已經預見到中國要出現比它更嚴重的問題。問題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設工程合同上,建設工程合同和中國的民族傳統結合起來,一個紅包、一份回扣,就潛伏著這些危險。有了紅包、有了回扣(這是中國人最擅長的東西),什么招標投標都變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機關強大的權力,結果招標投標就成了純粹的“程序”,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建設工程不僅造成人民財產的極大損害,還敗壞國家機關的作風,官場的腐敗相當一部分是在建設工程中。面對這種特殊的問題,合同法必須采取相對應的策略,而且這個策略還必須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時專門對建設工程合同做了規定。

為此,簽訂一個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內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所作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如下方面:

(1)規定招標投標的原則(第271條)。招標投標作為建設工程首先面對的必經程序,是一個較為負責的操作問題,合同法不可能在這里作詳細規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個附屬的法律專門規定。但合同法必須為招標投標設計一個基本準繩,使得招標投標不流于形式?;诤贤ù_立的原則,建立一套與行政管理脫鉤的統一的科學的招標投標體制。嚴格的招標投標不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術水平高的,有相應的合理的資質的,還能保障造價各方面的優惠。

(2)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一個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對發包人來講,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好象是損害發包人的利益,其實不然,發包人如果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的正當程序進行的話就收不到紅包和回扣了,因此發包人要規避招標投標程序。為了達到規避招標投標的目的,發包人首先將工程分解,分解成達不到招標投標標準的許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規定發包人不得將工程分解和分包。對承包人來講,法律不允許其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主要是針對現在我們社會中出現一種靠攬工程賺錢的現象。攬工程的人根本不進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攬來的工程轉手從中漁利。這樣的結果,就造成層層轉包,一轉兩轉三轉最后轉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隊有技術和能力也沒有錢,經費被層層卡了,剩下的就不夠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過偷工減料以完成工程任務。紅包、回扣、層層轉包的結果必然是將工程轉到了一點不懂技術的、沒有什么資格的農民工手里去,彩虹橋一樣,工程最后轉到了連起碼的技術都沒有的施工隊手中去了。法律必須明確禁止轉包。此外,第272條第3款還規定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監理制度(第276條)。監理就是擁有很好技術、在施工現場隨時監督建設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過程的工程師。監理在施工現場對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行為隨時提出糾正,如果施工人不糾正,在工程驗收時監理可以不簽字,施工隊的費用、報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會再撥給這個施工隊。如果嚴格按照監理制度來對工程進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就可以保障有技術的施工隊嚴格按照技術、設計來施工。但如何保障監理能夠真正行使監理的職責?這是我們現在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寧波大橋的主橋為什么斷裂?不是沒有監理,而是因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兄弟單位,是一個總公司下面的兩個公司,兄弟之間怎么監督,監理工程師怎么可能發揮其監督的職能。所以,關于監理這一條有待于我們建立科學的監理制度,不能讓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來當監理人。

(4)明確承包人的賠償責任(第282條)。這條更厲害,講的是因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是起草人設計的,借鑒了法國的制度。但當時設計時沒有現在這么厲害,當時叫做直接請求權。建筑隊把房子蓋起來,開發商賣給了用戶,如果用戶在使用期間發生了質量問題,發生了人身、財產傷害,按照原來的制度只能找開發商(即出賣人),這就是我們買賣合同上的珊疵擔保責任。我們在開始設計時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問題,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隊、承包人,這就叫直接請求權,即便中間有很多環節,比如開發商賣給中間商,中間商又賣給了用戶、用戶又賣給了別的用戶,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隊、建筑公司來賠償。這是個創造,很大的創造。但只有這一點還不夠,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較短,比如說保修期兩年,這是遠遠不夠的。后來在修改合同法的過程中把2年期限刪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磚木結構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內凡是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原因,誰都逃脫不了責任。一個大橋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這樣如此長的時間當中,也是如此。這樣的條文是現在各國法律當中最先進的制度,彌補了現在我們產品責任制度的不足,產品質量法第四章規定的損害賠償,其中第29條到第34條規定產品責任,認為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缺陷是指產品具有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險。問題是產品責任制度說的是“產品”,什么是“產品”?法律上說是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是否包括不動產(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們的產品責任制度是學了美國、歐共體的制度,歐共體的產品責任制度規定的產品僅指動產,明確不包括不動產。依此解釋我們的產品質量法也只管動產,建筑物就管不著。直到現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質量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判決還沒有作出過,基本上都是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因此產品責任這樣的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比較優越地適于保護消費者、買受人的制度,卻保護不了房屋的買受人。關于不動產怎么辦呢?其他國家也沒有解決,就用過錯責任和買賣合同上的假疵擔保制度,出了問題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當事人即出賣人,一層一層這樣進行。而我們的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設計者、施工者,并將發生質量問題的期限定為合理的使用期限,這個條文現在是最先進的,不僅保護買受人,還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我估計這個條文將對建筑單位施工單位、設計人造成很大的壓力,促使他們精心地設計,嚴格地施工,將來有希望靠這樣的制度來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基本解決建設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決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到現在我還沒有看到別的國家法律中有類似的規定,這是我們合同法一個了不起的創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約,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兩大法系中,對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樣的,存在兩種不同學說。大陸法系主張協議說,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張允諾說,認為合同是一種單方的允諾。

我國民法理論基本上繼受了大陸法的概念,一般都認為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協議或合意,在我國的民法教科書中也是這樣界定的。并且,這種觀點已被我國立法所確認和接受,如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就強調了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協議。但這實際上是狹義的合同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無論哪種形態的合同,只要它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國合同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繼續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它們盡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樣,但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卻是平等的。因此,諸如有關部門與單位之間訂立的計劃生育協議、綜合治理協議都不屬于民法上的合同,因為它們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一種主要的法律事實,即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終止的行為。合同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行為,是以協議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因此,不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協議也不屬于合同,如兩人達成結伴出游的協議,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為有合法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非法行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與非法合同(無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會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實務中不把借條、欠條作為合同認定,機械地認為有書面合同的才能認定,因為合同(關系)不能等同于合同書,合同書只是用來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的相對性主要從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三個方面來體現:

1、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中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說,首先,由于合 同關系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 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的當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 求或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應該提出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保護某些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賦予了某些債權以物權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種規定在理論上稱為“買賣不能擊破租賃”,實際上是 賦予租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況。

2、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 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履行 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關系內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則: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著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立法擴大了產品制造商、銷售商對許多與其無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的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承擔此種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一般來說,權利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負擔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為第三人設定權利,則在第三人未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法律推定此種設定是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但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條款是無效 的。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如長期供貨關系等 ),也必須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為其設定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 即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法律為防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 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及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現象。

3、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義務是責任產生的前提,而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責任與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由于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 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09條和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所謂債務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思輔助履行債務的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委托合同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如果因為履行輔助人的過錯而致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違約責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21條對此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在承擔違約 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規則 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需的。當然,如果第三人行為已直接構成侵害債權,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權法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睹穹ㄍ▌t》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 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我國合同法雖未重申這一規定,但在第121條中明確規定:“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就是說,對于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有約定的應依據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3)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體,所以,債務人不應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所以,在違約的情況下,法律為制裁違約當事人的行為,對違約方處以罰款、收繳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違約責任,而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盡管多種責任有時同時存在,但并不喪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質,違約責任依然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而罰款和收繳非法所得屬于其他責任范疇。

總之,合同相對性規則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但集中體現于合同的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相對性也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合同在法律上有無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經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分則中規定了買賣、租賃等15種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沒有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無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無名合同并非沒有自己的名稱,而是法律對這類合同未明確規定。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中是一方負有義務還是雙方互負義務,可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的合同是單務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運輸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又分為完全的雙務合同與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形成對價關系并互為前提的是完全的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不具有對價關系、彼此不構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如無償的委托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獲得利益,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凡雙方當事人都因向對方給付而獲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償合同,它是大量的,如買賣、租賃、有償保管、運輸、承攬合同;凡向對方給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無償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贈與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有償的,如買賣、租賃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無償的,如贈與、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保管、委托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是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可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凡是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買賣、承攬、租賃合同;凡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實踐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贈與、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現代各國,雖然以合同自由為基本原則,即以不要式合同為原則、以要式合同為例外,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特殊財產如不動產合同仍然規定為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能否獨立存在,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如保證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它作為從合同,具有獨立性,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從合同無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7、本約(本合同)與預約(預備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分為本合同與預備合同。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預備合同;而將來應訂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約定將來要購買房地產開發商的商品房是預備合同,而將來要買賣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分為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此外,根據不同的標準,合同還可分為書面合同、口頭合同與其他形式合同,還可分為附條件合同與不附條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國合同法體系是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已經廢止 以前合同常用適用法律的語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的合同規范,輔之以有關合同的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格局。其中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是我國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舊的合同法暴露出越來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施行,該合同法彌補了舊合同法的不足,變《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統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國合同法的體系。

新的《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構成,共計428個條文??倓t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和其它規定。分則包含了: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有效地補充細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條款,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成為重要的判案補充依據,與合同法本身一起構成了我國合同法體系。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適用于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我們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系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在市場中,各種交易關系不管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法人之間,還是法人之間,不管這種關系的客體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只要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都應當由合同法調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由此可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具體來說,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合同法的根本準則,是制定、適用、解釋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據和出發點。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學說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見。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它在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不存在服從與命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事人必須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合同屬于一個民法體系,民法體系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平等,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協商原則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則,它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對于是否締結合同,締結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及中心內容,它貫徹于合同動態發展的整個過程,包括訂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是否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內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你是否愿意承擔對方給予的義務。合同自由原則將民法體系中的意思自治發揮到極致,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出現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由地締結合同,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構成繁榮的合同交易市場。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體現在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本來是道德上的規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堅持正義與效益的統一,既要求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設立權利義務,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是法的精神,法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則有效地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強勢地位與弱勢地位之間的關系。這種公平原則,除了要求訂立合同的雙方原則上總體上承擔著對等的權利義務外,更是一種實質上的公平,強勢主體可能從形式上看有更多的義務,但從實質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邏輯的,是合情理的。這就是公平原則最大的正義感。我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一樣本來都是道德準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通常被稱為“帝王規則”,可見其重要性。它既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上不得濫用權利,不損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義務上不欺詐,嚴格遵守諾言;要求當事人既依約定履行主義務,也應依要求履行附隨義務。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市場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都沒有嚴格的指令性計劃,都靠當事人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候,你說我的這個產品如何好,有什么優點,有什么效用,對方買回去一用,實際上不是那回事,就說你說了假話,你不誠實。簽訂合同的時候信誓旦旦,說保證到期交貨,到期付款,結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滿了,他不交貨,不付款,就說他不守信用。因為相當一部分的合同簽訂了以后要經過好長的時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貨,這樣在簽訂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我們就說他不講信用,簽定合同的時候說假話,我們就說他不誠實。

高一化學第一章范文第6篇

一、單項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 ) A、經濟管理關系 B、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C、所有的財產關系 D、縱向的財產關系 答案:B

2、下列社會關系中,應屬于民法調整對象的是( ) A、王某代李某去傳達室領取信件的關系 B、王某和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C、王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關系

D、王某因駕車違章與交管部門形成的處罰與被處罰的關系 答案:B

3、我國公民某甲與某乙同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飛機到泰國旅游。在飛機到達泰國時,二人在機艙內因取隨身行李發生爭執,甲將乙打傷。乙后來治傷花去費用若干,甲要求賠償,該案審理應適用:

A、中國民法 B、泰國民法

C、中國民法或泰國民法 D、第三國的法律 答案:A

4、法國人湯姆到中國旅游,租車駕駛過程中將王某撞傷,因此,發生糾紛。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

A、適用中國法 B、適用法國法 C、由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或法國法 D、由王某決定適用中國法或法國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D、《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 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不可為我國民法淵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B、民間訂婚的習慣

C、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D、某大學教授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專著 答案:B C D

2、下列關系中,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有( )。 A、張某向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 B、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關系 C、小張因與小劉戀愛向小劉贈送MP3而形成的贈與關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遺產而形成的財產關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題涉及對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理解問題。A選項、C選項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流轉關系,D選項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歸屬關系,B選項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質,故不為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3、下列社會關系屬于民法調整的人格關系的有( )。 A、生命權法律關系 B、健康權法律關系 C、姓名權法律關系 D、配偶權法律關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題涉及民法調整的人格關系。人格關系式人身關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賴以存在的基礎。人格關系是與身份關系相對應的。身份關系與人格關系的區別是,它是通過當事人的行為取得或喪失的,如配偶權法律關系就是通過當事人的婚姻行為取得的,其屬于身份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格法律關系。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法律關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為人格權法律關系。

4、下列社會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的有( )。

2 A、自然人甲魚自然熱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

C、稅務機關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舊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D、稅務機關甲與自然人乙之間的稅款征收關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題涉及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只要明確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要義,對本題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之間的稅款征收關系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故不為民法調整對象,其屬于行政法調整對象。

5、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時偶然認識,后來常常網絡聊天,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后約定于某日在某餐廳見面。乙女為此專門向公司請假,并坐長途汽車抵達,但是等了一天始終未見甲男前來約會。乙女為此將甲男訴至法院,問兩人關系屬于何種?( )

A.侵權關系

B.合同關系

C.道義關系

D.道義關系但同屬民事關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調整的對象。題中所述男女約會屬于私人情誼交往關系,二人雖然屬于平等主體但是不具有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的內容,所以應該交由道德習俗調整,而不屬于民法調整。

三、判斷正誤題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對)

2、任何財產關系都是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錯)

3、在我國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無法律明文規定時應適用習慣和一般法理。(錯)

四、簡答題

1、簡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調整對象。

2、簡述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現有立法例的利弊即我國的立法選擇。

3、如何構建我國的民法體系。

五、案例分析題

1、劉某某與王某某是朋友,劉某某在某市郊區經營一個服裝廠。2004年2月25日,兩人在飯桌上協商于2004年2月26日的日期簽訂一份服裝廠轉讓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劉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將其所擁有的服裝廠整體一次轉讓給王某某,王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支付劉某某服裝廠轉讓費31.5萬元。同時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后,應支付對方違約金4萬元。2月26日,雙方簽訂了該服裝廠的轉讓合同,并在服裝廠完成了清點移交。2月27日,王某某在支付25萬轉讓款后,得知劉某某曾于2月25日下午和晚上偷運走廠內價值5萬余元的服裝和部分設備,于是王某某以此為由,要求抵扣未付的轉讓費。劉某某以服裝廠在2月26日之前應當歸其所有,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裝時,并沒有對此提出異議,拒絕抵扣。

試分析本案中劉某某和王某某各享有哪些民事權利,其性質如何。

參考答案:

對于劉某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王某某是否有權要求劉某某返還25號運走的財產或者用這部分財產折抵未支付的轉讓款,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每個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得出的結論也有很大的差異。

為方便本案例的分析,我們作如下假定:案例中2月25日,雙方對于在飯桌上達成的口頭協議中約定的轉讓“整體財產”,雙方內心的認識都是轉讓整個廠子的所有財產,包括劉某某后來偷偷運走的財產。

結合各個參加討論人員的觀點,分兩個角度對本案例進行討論:

一、理論角度講,劉某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呢?

從理論上講,本所律師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劉某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睹穹ㄍ▌t》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信息等。劉某某在口頭答應把整個服裝廠轉讓給王某某后又私下把財產轉移,這種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劉某某應該把轉移走的財產返還給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價款。

第二種觀點:劉某某的行為正當。因為雙方在2月26日簽訂合同并對服裝廠財產進行清點移交,王某某在清點移交時沒有異議,這表明他認可31.5萬元的對價為清點所得財產,劉某某轉移走的財產不包含在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中。

劉某某的行為看起來不太道德,但是簽訂合同前他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王某某無權要求劉某某返還運走的財物,王某某應當支付剩余的價款。

二、從實務角度講,王某某請求返還財產的行為可以得到支持?

從實務角度講,即使劉某某的行為確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法官也未必會判決劉某某返還其轉移走的財物。因為審判實務注重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王某某主張劉某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那么王某某就得證明2月25日,劉某某說過把廠子整體轉移給他,這個“整體轉移”具體指轉移什么。假如說王某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話,法院只能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清點移交的財物。

總結:以該案例為例,我們認為在交易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口說無憑,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在交易的過程中每個協議都以書面形式記載下來。另外,針對本案,對于轉讓的財產應當具體明確,不要以籠統的“整體”來表述,比如把轉讓的財產一一列在清單上后再確定價格,雙方確認后載入合同中。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為了參加朝陽區舉辦的籃球賽,實驗小學和農業局各自從本單位抽調部分職工進行訓練,王小亮、張大鵬分別是各自單位抽調的隊員。1992年8月16日,該兩單位的球隊進行練習比賽,當王小亮正準備接本隊員傳球時,張大鵬上前搶球,其肘部撞擊了王小亮的左胸,裁判員當即鳴笛,判張大鵬犯規,王小亮因傷疼下場。事后,王小亮經醫院診斷為“左胸外傷、肋骨骨折、繼發血氣胸”,并在醫院住院50天,花去醫藥費4000多元。原告王小亮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所在單位實驗小學賠償其經濟損失9000元。

【問題】

(1)被告為什么是實驗小學而不是張大鵬或農業局? (2)本案應適用哪一部法律?為什么? 【分析】

(1)王小亮、張大鵬參加球賽是一項正當的體育活動,在比賽中,張大鵬無意中撞傷了王小亮,不應承擔責任。王小亮是實驗小學的職工,受單位指派參加球賽受傷,單位應按工傷事故處理。所以,王小亮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 5 驗小學賠償其經濟損失而不是張大鵬或農業局。

(2)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因為本案的原告王小亮參加籃球賽是受單位指派,是履行單位工職任務的活動,在比賽中受傷屬工傷,應由本單位實驗小學賠償其經濟損失。雖然王小亮是實驗小學的職工,但王小亮和實驗小學在此次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隸屬關系的上下級關系,只能適用《民法通則》。

案例2:楊金剛訴長沙市公安局損害賠償案

原告楊金剛原系長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關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楊在看守所的電視室看電視,而另一囚犯劉某違規擅自在監舍用汽油燒水,不慎引燃汽油桶著火。劉某當時即將燃燒的汽油桶蓋拋向電視室,燃油濺到楊金剛身上,致其全身多處燒傷。第一看守所當即將楊送醫院搶救。1993年6月,楊金剛轉院作截肢手術,成終身殘廢。1993年6月 11日,楊金剛寫報告要求提前釋放治病。1993年8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3)長中刑執字第862號刑事裁定書,減去楊金剛的余刑。楊金剛被釋放后,經第一看守所出面聯系,被安排到長沙市某工廠當門衛,后因其工作失職,被該廠退回原籍。楊所在村委會照顧其實際困難,動員全村集資為其建了兩間土磚房。至此,楊原來就職的工廠已停發了其工資。

原告楊金剛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長沙市公安局償付生活費、繼續治療醫藥費共計8萬元,或者給予安派工作。

被告長沙市公安局辯稱:楊金剛燒傷致殘并非被告的直接責任所導致;原告起訴亦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實事求是公正裁決。

長沙市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對人犯將汽油帶入監舍查禁不嚴,給監舍及被監禁人員帶來隱患,有一定責任。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傷楊金剛,楊金剛也無證據表明第一看守所對自己實施了人身傷害,故對楊金剛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金剛的訴訟請求。楊不服,提起上訴。

對此案的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是同意原審法院的觀點,主張對本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以肇事者劉某和監管者長沙市公安局為共同被告,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裁定撤銷原判, 6 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法院最終以第三種意見結案。 【問題】

您認為前三種觀點哪種正確?或者有其他不同的看法?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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