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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

2023-09-23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1篇

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生產規模為XXX萬平方米/年,礦區面積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滿,現已自行關閉。故特向貴局提出退還20XX年X月XX日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XXXX元整,希貴局予以辦理相關退還手續為盼。

申請人:XX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2篇

風險抵押金退款申請

本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第一項目經理部涿鹿榮仕名門住宅小區工程繳納風險抵押金20000元整(貳萬元整),現因工作調動,已被調至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F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風險抵押金。

申請人: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3篇

一、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調整分配結構,將工資單純與產量掛鉤,調整為與產量和安全生產雙掛鉤,加大對安全生產的分配力度。

(二)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安全責任考核,在員工中樹立我要安全的意識。建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規范員工的安全生產行為。

(三)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承擔崗位責任,又要享受相應待遇。

二、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的范圍 全礦所有入井作業人員和地面生產人員。

三、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標準

(一)礦級領導2000元;

(二)區、隊長1000元;

(三)班組長600元;

(四)井下其他作業人員400元;

(五)地面生產人員200元。

四、安全風險抵押考核及兌現

(一)成立安全風險抵押金領導小組: 組

長:安全副總經理 副組長:安檢科長、副科長 成

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二)每月根據各隊(班)組的工程質量、輕重傷情況、“三違”人次、上級部門檢查通報情況等提出獎罰兌現標準,經總經理簽發后兌現。

(三)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個人繳納,上交公司財務統一管理。經考核扣罰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繳納本金??哿P的本金列入安全風險抵押金基數,可用于獎勵其他安全生產有功人員。

(四)當月隊(班)組完成安全考核指標,個人無違章、違規行為,本隊(班)組按安全風險抵押金的20%進行兌現獎勵。

(五)月內抽查一次不達標,當班存在安全隱患,班組長、安檢員按10%兌現,班組成員按15%兌現獎勵。

(六)月內抽查兩次不達標,都存在安全隱患,班組長、安檢員不予兌現,班組成員按10%兌現。

(七)存在“三違”行為的,當班帶班礦領導、隊(區)長、班長、安檢員、“三違”者扣罰抵押金本金的30%,本班其他成員扣罰抵押金本金的20%。發現“三違”者不予處罰,本隊(班)組自抓“三違”的,只扣罰“三違”人員本人。

(八)出現一次重大安全隱患或上級部門檢查而責令停產整頓的,所有礦級管理人員和當班隊(區)長、班長、安檢員扣罰抵押金本金的50%,本班其他人員扣罰抵押金本金的30%。

(九)井上下出現重傷事故,所有礦級管理人員和當班隊(區)長、班長、安檢員、其他人員扣罰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出現重大未遂事故,所有礦級管理人員和當班隊(區)長、班長、安檢員、本班其他人員扣罰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一)出現死亡事故,所有礦級管理人員和當班隊(區)長、班長、安檢員、班組其他人員扣罰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進行抵押,礦級管理人員半年內不予兌現獎勵,當班隊(區)長、班長、安檢員、本班其他人員2個月內不予兌現獎勵。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4篇

[摘 要] 土地抵押評估是土地估價的主要業務之一。土地抵押評估涉及到信貸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問題,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評估。在土地抵押評估的實際執業中,會遇到估價目的含糊、價值類型和估價時點難以確定、抵押估價業務流程不宜規避信貸風險等問題。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土地抵押估價在業務流程改進、估價行為規范、行業內外互補等方面的改進建議,以此達到加強土地抵押估價業務管理,防范土地信貸風險,維護土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土地是一種良好的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物品,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壽命長久、價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各類專業銀行正向商業銀行轉變,信用貸款也逐步被抵押貸款所取代。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款時(其中典型的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債權人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往往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提供合法的土地擔保。為了知道提供擔保的土地的價值,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人信任的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以作為發放貸款限額的參考依據。但是土地抵押因為涉及到信貸風險、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重要問題,所以土地抵押評估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評估。

一、土地抵押評估的特點

(一)未滿足抵押土地特別要求的,不得進行抵押評估

產權明晰是抵押土地評估的基本要求??紤]到土地抵押貸款中的風險,抵押土地應具備完善的土地產權,領取規范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估價人員應對抵押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并通過現場勘察,保證土地使用者、用途、位置、面積、權屬性質以及有無他項權利等與實際相符,保證抵押土地來源合法、產權清楚、用途規范、法律文件齊全。此外,在對房地產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審核時,應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則,保證房地產權利人與土地使用者相一致。在抵押貸款時,如委托人與土地使用者不一致,則應明確委托人與土地使用者的關系,并由土地使用者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對抵押土地以現狀用途進行抵押的,應注意城市規劃對現狀土地的影響。對由于城市規劃的改變導致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則應有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規劃部門確認的用途為準。對由于城市規劃需要在貸款期內征用的土地,應不作為抵押資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其中也包含土地)有明確的規定。另外,從法律的要求來看,土地抵押必須依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只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才受法律保護,否則,無法保證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抵押價值有其自身要求

土地抵押價值應是以抵押方式將土地作為債權擔保時的價值。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沒有抵押價值;首次抵押的土地,該土地的價值為抵押價值,即該土地未受抵押權約束下的價值;再次抵押的土地,由于受首次抵押后產生的他項權利的影響,致使該土地的擔保價值受到影響,其抵押價值為該土地的價值扣除已擔保債權后的余額部分。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是應扣除預計處分所得價款中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額。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設定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對抵押價值的影響。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抵押價值為土地權利人可處分和收益的份額部分的價值。以按份額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以共同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該土地的價值。

(三)土地抵押評估價值的類型和大小受到估價時點、短期強制處分、法定優先受償權等因素的影響

估價時點是評估土地價格的時間界限,由于土地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是不斷變化的。對于同一宗土地來說,在不同的時點上,其價格可能有較大的差別。估價時點是土地抵押估價的一項重要原則。估價時點原則要求估價結果應是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抵押土地估價的估價時點應為抵押權交割的時點。理論上看,土地抵押評估是以抵押為目的的估價,是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其核心是要求貸款到期時,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本息需執行抵押物時的變現價值,根本上講不是關心該土地現時的價值。估價時點應為貸款到期日,必須考慮貸款存續期間土地的市場風險因素對抵押土地的影響。理論上講,評估價值實際上并非公開市場價值,而是受短期強制處分因素限制狀態下的價值。實際上與土地拍賣底價有些類似。

土地抵押評估可以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土地抵押價值應當扣除實現抵押權(拍賣變現)時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轉讓時發生的稅費等。因為這些稅費最終都可能在土地拍賣成交價款中扣除。還要求評估報告中充分考慮抵押土地的變現風險,并做必要風險提示。所以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應謹慎地預測土地市場的發展,較少考慮土地漲價因素,以降低風險,充分考慮到貸款期內的土地收益狀況及市場風險,對估價對象變現能力進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二、土地抵押評估中的常見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同時規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要進行評估?,F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中要注意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一)土地抵押評估的目的與抵押貸款實際操作的沖突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目的,是為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提供物質擔保。其特點是抵押人不轉移土地使用權。就抵押人而言,設定抵押權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是取得或變賣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的目的,是為抵押行為雙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價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權本身的價格。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這種抵押價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夠取得的貸款數據,以及因抵押而承擔的額外風險。而對于抵押權人而言,則意味著他所取得的債務履行擔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

目前,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對土地抵押評估和房地產抵押評估采用的操作方式基本相同,考慮到土地抵押評估尚未制訂相關的估價指導意見,因此,我們可以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土地抵押評估的目的也可以表述為“為確定土地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土地抵押價值”,另外,土地抵押價值為“抵押土地在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等于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土地估價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也就是說土地抵押價值內涵中已扣除了優先受償權,考慮了變現能力,其處置變現的各種訴訟費用、稅費也考慮其中了,其價值與市場交易價值相比,已打了不小的折扣。而目前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仍以過去的折扣率(50%~70%)發放貸款,過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折扣,根據銀行系統的規定,折扣風險包含了房地產預期風險、違約風險和處置稅費等抵押期間的所有風險,扣除風險后的房地產價格就是在抵押期內能夠保障債權安全的抵押價格。正是因為將抵押物需要變現時產生的價格減損、應上繳稅費等考慮在內了,因此,價值扣減有重復的內容,其直接的后果是,估價對象的抵押價值遠遠低于市場價值,甚至遠遠低于其變現價值,客戶的利益受損。

(二)評估對象界定不清楚

土地資產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權的抵押。這一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另外,抵押權設定和抵押權實現時,評估的對象是有區別的。根據《國資企函發(1994)36號》文件的規定,抵押實現時,必須進行評估,以確定底價。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抵押權設定時和抵押權實現時應分別進行評估。在抵押權實現時,由于土地使用權必須采用某種方式短期內強制轉讓或出售,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此時的評估對象是土地使用權的清算價格,完全應該采用清算價格標準評估土地使用權的清算價格。但是,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向抵押人轉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權,而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同時,由于此時抵押是否用于強制清償尚未確定,由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評估行為中評估的,應該不是抵押物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人轉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權利的價格,即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價格。

(三)土地資產再抵押評估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當債務人還清銀行貸款后,抵押人與銀行的抵押貸款關系就告結束,抵押權這一土地他項權力不再存在。此時,已撤銷抵押的地產與未曾抵押的地產一樣,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經抵押的地產是整個地產的一部分,則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仍可再抵押。如果抵押地產評估價格為1000萬元,按銀行抵押貸款率70%計,可以貸款700萬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貸款300萬元,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還可以第二次向銀行申請不超過400萬元的貸款。因為這種再抵押貸款情況,銀行仍有收回貸款的保證。但是,如果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時間相隔較長,而且,地價已明顯上漲或下跌,必須重新評估,否則將會使某一相關方的利益受損。如果兩次抵押相隔超過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在這種情況下,地產一般要重新評估或至少要由土地評估機構出具注明證實在此期間地價無明顯變動。

(四)評估機構和銀行缺乏評估上的銜接

目前,在我國的銀行中,放貸相關人員懂得評估理論和技術的專業人員較少,而評估機構人員對銀行的業務品種及操作規程也了解不夠。這樣就會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評估機構是否給銀行提供了符合銀行規程的評估報告;二是銀行是否能夠正確理解和使用評估報告。目前在評估實務中最為普遍的情況是:評估機構評估出抵押物現狀下的公開市場價值,銀行按公開市場價值的50%~70%作為貸款額。這種簡單的銜接模式不僅增大了我們的評估風險,也使我們對評估理論和方法的靈活運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五)抵押價值類型的選用和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

從理論上看,進行土地抵押評估的時點應是債務到期日,這個觀點從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對評估報告的實際操作意義不大。目前我國的土地抵押貸款多為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項目貸款和一般工商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形式不同,其違約風險程度各不相同,所以針對不同形式的抵押貸款,應確定不同的估價時點。另外,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為半年到一年,評估報告到期以后一般銀行都需要更換評估報告重新評估。將估價時點確定為當前估價時點,操作中便利但理論解釋困難。

關于價值類型的選用問題,實際上和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如出一轍。土地抵押價值到底是“在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還是“抵押價值”,人們的討論很多。從評估理論角度來看,土地的抵押價值應當是土地在貸款到期時受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限制狀態下的價值,或者說是土地作為抵押物在抵押市場上被債權人共同認可的價值??陀^地看,貸款人為確保貸款本息按時回收,并將風險降到最小,必然要考慮到貸款到期時,借款人不愿或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時可能發生的訴訟、拍賣對抵押物的減值影響以及可能發生的費用,因此只能按抵押物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其抵押價值,給予相應的貸款。實際上,大部分逾期的土地抵押貸款都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被抵押的土地在拍賣市場上是不可能按其公開市場價值來拍賣的,而拍賣價值也只是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它大大低于公開市場價值。

三、土地抵押評估的改進建議

(一)從操作上看,土地抵押評估價值應為當前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但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規避風險

防范信貸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抵押評估的深層出發點和目的。土地抵押價值為當前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并非未來時點抵押權實現時的土地變現價值,這樣做便于業務操作,但存在一定風險。發放貸款時評估的抵押土地價值是確定貸款額的依據,該價值與未來土地市場價值之間的背離程度決定了貸款的風險大小。那么怎樣規避風險?建議采用以下方法:

1、改進土地抵押估價業務:土地抵押評估不僅僅限于土地抵押前或土地處置前,土地抵押價值評估在土地抵押期間也可隨時發生。商業銀行或其他貸款人應當加強對已抵押土地的市場價格變化的監測,及時掌握抵押價值變化情況??梢晕型恋毓纼r機構定期或者在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評估土地抵押價值。抵押權人根據抵押人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抵押人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評估方法的靈活運用:市場比較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是土地估價的基本方法,估價方法的選擇有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當經濟處于蕭條期間,預測土地市場前景渺茫,人們對未來經濟發展的信心不足,如果用收益還原法,得到的結果會偏低,而以市場法估出的價格能反映市場行情,而且當時市場價格較低,由此引起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小,所以此時運用市場比較法較為合理、安全。當土地市場已持續上漲較長時間時,以市場法估出的價格可能偏離土地正常的價值。此時以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或成本逼近法進行估價更為安全,收益還原法也可考慮使用。

3、地價指數的充分利用:許多大城市都紛紛編制了地價指數,以此監測土地價格的變化是否正常,是否會危及到金融體系。合理的地價指數可以剔除掉土地質量變化對價格的影響,充分地反映出市場供求狀況對土地價格的影響。而且可以編制出長期地價指數,以此反映合理的土地價格長期走勢。

(二)進一步規范土地抵押估價中的行為

對估價人員在土地抵押估價中無論從理論方法、估價規范,還是在估價實踐上實施進一步規范。理論上表現為土地抵押估價相關概念、原理、原則、方法、風險理論、資本化率等方面的研究。估價規范則分為行業性的抵押估價規則研究和金融部門內部的抵押估價指導原則和參數使用指南等方面的研究和規范。在實踐上,抵押物的估價方法、抵押估價流程、抵押估價收費以及抵押估價各方關系等方面都進行重新安排和規范。

(三)估價師將與金融機構建立新型的業務關系

目前估價師與金融機構之間在估價業務上是準委托關系,即金融機構僅作為業務的介紹者而存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委托關系。抵押貸款申請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選擇估價機構或估價師。傳統的業務關系容易形成抵押貸款申請者和估價師之間的尋租關系,表現為高估抵押物的價值。未來估價師將直接接受金融機構委托,估價師不與貸款申請者發生任何業務關系,估價師只為金融機構負責,估價師的估價工作不會受到貸款申請者的任何影響。這種新型的業務關系將從根本上杜絕以往對抵押土地的高估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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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武漢天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5篇

個人無抵押貸款作為消費金融的重要形式, 在提高居民消費水平、提升消費對GDP貢獻率、助推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升級中發揮重要作用。本文首先明確個人無抵押貸款業務的相關特征, 隨后對其風險控制策略進行簡明闡述。

2 個人無抵押貸款業務的特征

第一, 客戶集中度不高, 容量大。由于個人無抵押貸款沒有抵押和擔保的限制, 承受人的范圍比較廣。因此, 貸款客戶的數量很多, 在社會各個階層都有涉及。

第二, 承擔的風險比較大。由于在貸款時沒有抵押和擔保, 全都依靠其個人的社會信用指數, 違約出現的概率比較大, 降低風險比較困難, 因此金融機構一旦出現信用危機, 所遭受的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第三, 貸款利息高。個人無抵押貸款就其沒有抵押和擔保所必須承受的風險, 所享受的補償是高利率的回報, 平均每年在8%~20%之間。

第四, 貸款數額小。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社會情況進行分析, 根據其財務能力決定對其放款的額度。因此, 相較于有抵押和擔保的貸款, 個人無抵押貸款的額度比較小。一般情況下, 對于成年人放款的額度平均在其年收入的100%~300%之間。

第五, 貸款的時期短。個人進行無抵押貸款主要是因為有臨時性需求, 但目前的財務能力難以滿足, 例如醫療、購物等。而個人無抵押貸款的期限與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是呈正比的, 時間越長, 金融金鉤所承受的危險就更大。因此, 個人無抵押貸款期限一般都在1~3年之間。

3 個人無抵押貸款風險控制的策略

3.1 提高個人的信用意識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建立時期比較短, 大眾對于社會信用制度遵守觀念淡薄, 而為了切實的改善這個問題, 政府采取了強硬的政策措施。但是相對于我國市場高速發展的經濟現狀, 所采取的措施收獲的效果甚微, 甚至于某種情況下制約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而為了解決這兩個問題, 減輕對于經濟的消極影響, 改善信用環境, 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安撫、震懾。“安撫”措施體現在加強對遵守社會信用必要性的宣傳力度, 將遵守社會信用切實的融入社會民眾的價值觀念當中, 促使社會公眾對于信用資產具有一個更為深刻的了解。個人信用尤其是對于在現代社會生活的人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具體體現在日常的生活消費, 職業需求等方面, 促使社會公眾有意識的良好的維持自己的信用, 從而促使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具有良好的改觀。第二是“震懾”。主要是通過各種強制性的法律條規來對社會公眾的不遵守信用行為進行懲處。例如, 對于不遵守信用制度的個人或者團體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嚴格的懲處, 并將其惡劣的行為進行社會曝光, 讓法律制度和社會道德對其進行聯合制裁, 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 切實的保障普通大眾和金融市場的安全環境, 從而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3.2 建立業務操作流程中的風險控制機制

現代化的風險控制體系并不是針對哪一方面, 而是需要切實的落實到在實際工作中各個流程中, 實現了前臺和后臺服務差別的有效縮小, 減少了一些潛在的風險隱患對于金融市場的危害。風險是永遠不會被消除的, 只會被降低, 因此, 需要盡可能地做好相關的防范和應急措施。出現在個人無抵押貸款中的風險因素, 主要來源于在實際操作過程, 同時, 防范和可處理程度也比較高, 因此, 對流程進行嚴格的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無抵押貸款業務時, 坐立于實際的業務流程, 從而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促使貸款的業務操作流程實現科學化、系統化、安全化。俗話說“內圣外王”, 指的是一個人想要突出的業績, 前提是自身有良好的素質和專業技能作為支撐。個人無抵押貸款的大體操作流程與其他商業貸款基本一致, 主要分為貸款前, 貸款中和貸款后, 具體的操作流程為:首先, 金融機構對自己所要推出的貸款業務類型進行市場推廣和產品銷售, 之后就會有需求的個人來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會對申請貸款的個人進行社會信用調查, 明確其還款的能力, 對其社會信用了解之后, 對其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基本的問題確認無誤后, 就會進行最后的放款。業務操作流程的主體是人, 只有工作人員不斷明確并落實自己崗位職責, 切實把好每一流程的關, 才能促使風險防范做到最好。健全相應的績效考核和獎懲制度, 從而促使工作人員都能積極地投入到工作崗位當中。

3.3 加快個人無抵押貸款業務模式及品種創新

想要切實的提升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 就可以以無抵押貸款為核心, 完善其上下游的產業鏈, 讓傳統服務在信息化技術普遍使用的階段, 也能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 打造金融消費的“垂直服務”。針對業務品種, 對自己和市場的情況深入調研進行業務創新, 首先對市場進行細化, 明確無抵押貸款的份額;其次實現貸款的垂直服務, 根據消費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為其定制專屬的貸款服務類型, 最后, 簡化審批流程和手續, 從而有效提升金融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 致力于管理模式的改革創新, 有效提升金融機構的市場占有率。充分借鑒外資銀行和小額度貸款公司的管理優勢, 加大對自身宣傳投入力度, 在社會公眾心中樹立起良好的信譽品牌。通過對信息化技術的良好使用, 實現“工廠式”的業務處理模式, 將業務流程分為多個小流程, 根據每個小流程的總體特點, 進行大批量的業務處理。

4 結語

綜上所述, 希望本文的有效分析, 能夠提高認識, 以助力個人無抵押貸款業務有效開展, 并做到有效的風險防范, 保證貸款公司的有效權益。

摘要:無抵押貸款是指無須抵押品的貸款, 借款人僅憑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即可申請貸款。無抵押貸款是個人信貸業務中風險最高的, 如何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無抵押貸款從產品設計到實際操作過程中一直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無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機制

參考文獻

[1] 曲寧.無抵押貸款風險防范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 2017 (12) .

[2] 楊雨晴.無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機制研究[J].經貿實踐, 2016 (3) .

安全風險抵押金范文第6篇

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 以及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進步, 互聯網金融在規模及數量呈爆發式增長, 成為金融創新模式的重要代表。憑借靈活的模式和快捷的速度, 彌補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 有效促進了民營經營的繁榮與發展。與此同時, 互聯網金融相關配套監管措施不到位等因素, 致使e租寶“龐氏騙局”、非法集資跑路等事件引爆社會, 牽動著大眾的神經, 影響著行業的發展。與偶然事件相比, 互聯網金融涉稅問題不明晰、稅收政策不完善等問題, 所集聚的財稅風險同樣影響行業未來。本文基于P2P擔保/抵押模式, 就交易各方涉稅問題進行分析, 探討稅務安排, 避免違規行為, 減少涉稅損失。

2 互聯網金融概述

互聯網金融指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功能的有機結合, 依托大數據和云計算在開放的互聯網平臺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業態及其服務體系, 包括基于網絡平臺的金融市場、金融服務、金融組織、金融產品以及金融監管體系等, 并具有普惠金融、平臺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異于傳統金融的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快、管理弱、風險大等特點。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要晚于美歐等發達經濟體。大致經歷了類互聯網階段、第三方支付階段和目前互聯網普惠金融階段。當前, 國內互聯網金融呈現出多種多樣的業務模式和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主要有眾籌、P2P、第三方支付、數字貨幣、信息化金融機構、金融門戶等。本文主要探討P2P有關問題。

3 P2P互聯網金融模式

P2P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 需要借貸的人群通過網站平臺尋找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 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來分散風險, 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率條件。

目前運營模式主要有:純線上模式、債權轉讓模式、擔保/抵押模式、O2O模式、P2B模式、P2F模式。以上運營模式各有特點, 為方便不同交易者了解P2P融資過程中涉稅問題, 筆者基于交易結構成熟、涉稅主體多的原則, 選擇了擔保/抵押模式探討P2P互聯金融稅務管理有關問題。擔保/抵押模式特點是引進第三方擔保公司對每筆借款進行擔保, 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 該模式不再是信用貸款。由于該模式有抵押或擔保, 投資者風險較低。

4 P2P互聯網金融納稅分析

4.1 案例

近期, 筆者所在的HL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 與ZP金融簽訂融資服務居間協議, 計劃融資1000萬元, 約定年化利率為12%, 融資服務費28萬元。ZP金融通過平臺向公眾發布HL公司融資需求, 投資人 (多為自然人) 通過ZP金融平臺將資金存入資金托管銀行HX銀行賬戶, 資金募集到位后借款給HL公司。ZP擔保公司為此次交易提供擔保, 收取HL公司擔保費3萬元。HL公司每月向平臺支付借款利息。HL公司支付費用后收到ZP金融和ZP擔保服務費發票。交易結構見下圖:

4.2 稅收政策

上述交易過程涉及融資、擔保、資金托管服務, 以及利息收益等應稅行為, 涉及多稅種、多主體問題。

(1) 流轉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一條規定, 融資、擔保服務及資金托管行為屬于金融銷售服務, 應該繳納增值稅。

(2) 所得稅方面。一是企業所得稅。P2P互聯金融牽涉多主體, HL公司作為借款方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成本列支問題;投資人等服務方, 若為法人主體所取得的收益應作為企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是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 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交易過程中, 投資人無論從投資平臺還是貸款人取得的利息收益, 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印花稅方面。由于交易各方簽訂了不同的服務協議,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

4.3 納稅主體

(1) P2P互聯金融平臺、擔保、資金托管方。ZP金融、ZP擔保和HX銀行取得的服務費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 服務費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各方簽訂的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

(2) 貸款人。HL公司作為購買方沒有產生收益, 除簽訂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外, 不涉及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但是由于涉及成本列支, 需要考慮稅前成本扣除問題。

(3) 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 取得的利息為稅后收益, 只需要就簽訂的協議繳納印花稅;如果作為法人組織, 則需要向P2P互聯金融平臺、擔保、資金托管方一樣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4.4 納稅現狀

上述交易過程中, HL公司只收到ZP金融開具的融資服務費發票, 每月利息支出未收到發票。HL公司要求ZP金融提供發票時, 對方以不是利息受益人、只提融資撮合服務為由拒絕提供發票。HL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沒有與投資人發生直接交易行為, 無法從受益人處取得發票, 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利息未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與之相關的個稅也未代扣代繳, 存在漏稅嫌疑。

5 P2P互聯網金融借貸涉稅風險

筆者認為, P2P互聯網金融至少存在以下三種風險:

5.1 納稅主體風險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 交易各方均對不同稅種負有納稅義務。但現有稅收法規下, 交易涉及的增值稅和個稅代扣代繳主體存在爭議。

(1) 增值稅征稅主體不明確?;ヂ摼W金融公司工商登記的企業性質為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行業, 業務經營范圍多為金融信息服務, 投資咨詢、管理, 企業管理咨詢等, 平臺收取的傭金, 按照“營改增”后規定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為互聯網金融公司。

與此同時, 貸款人通過平臺支付給借款人 (自然人) 利息, 屬于“金融服務”應繳納增值稅, 但納稅主體存在爭議。首先, 互聯網金融公司在交易過程中起到居間撮合作用, 利息僅從平臺支付, 沒有產生應稅行為, 無法繳納增值稅。其次, 借款人雖是利息獲益人, 通過平臺提供貸款是否構成“金融服務”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納稅主體存疑。

(2) 個稅代扣代繳主體不明確。與利息收入增值稅應稅行為類似, P2P平臺代付利息行為是否構成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目前稅收政策未予以明確。同時, 借款人數量眾多, 且分布于不同征管區域, 稅務機關難以開展有效的稅源管理, 稅收征管難度大。

筆者認為, P2P交易過程中, 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金融服務”利息納稅主體進行明確。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分析, 借款人雖然沒有直接提供“金融服務”, 卻是受益人, 應就收益繳納增值稅和個稅。由于借款人數多、分布廣的特點, 稅收征管成本高不可避免。為便于征管, 降低征管成本, 筆者認為國家應將P2P平臺指定為利息增值稅納稅主體和個稅代扣代繳主體, 將扣除稅款后的凈額支付給借款人。

5.2 稅前扣除風險

由于增值稅納稅主體問題, 貸款人在P2P交易過程中支付的利息未能取得發票, 存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即使支付的利息滿足《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7號) 第二條稅前扣除規定, 但是我國實行以票控稅,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若企業不能提供發票, 不排除稅務機關要求企業納稅調整。

5.3 稅收征管風險

(1) 行業不規范, 征管風險大。由于P2P交易過程主要在線上完成, 交易具有虛擬性, 同時為保證投資人隱私, 通常對用戶注冊信息進行加密處理, 操作隱蔽, 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有效交易資金數據。當前P2P發展迅速, 年交易額突破2萬億元, 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 行業處于“無門檻、無監管、無標準”狀態, 行業會計核算沒有統一標準, 稅務機關無法取得有效征管資料, 稅收征管風險大。

(2) 稅收成本高, 稅源管理難度大。我國P2P交易平臺數量眾多, 交易頻繁, 運營復雜多樣, 涉及投資者更是數以萬計, 且分布在不同的地域。由于我國現行稅收征管體制采取的是屬地原則, 現有的征管力量無法對每一筆P2P交易進行統一協調, 造成P2P交易稅源流失嚴重, 稅源管理難度十分巨大。

6 P2P互聯網金融稅務安排

基于上述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從P2P交易平臺角度, 還是從稅務機關角度, 都需要進行稅務安排。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

6.1 規范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基礎, 反映會計主體經營期間的成果, 直接作用于稅收, 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會導致納稅差異。因此, 規范會計核算是減少稅務風險的依托, 也是進行稅務安排的前提。在現有會計準則體系下, 財政部門應明確P2P交易行為的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準則, 統一政策, 從根本上規范P2P交易賬務處理, 在全行業實行統一標準, 實現行業內可比性要求。

6.2 建立溝通協商機制

P2P交易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業務, 配套的法律法規及制度相對滯后, 企業應主動與稅務部門建立溝通機制, 就P2P交易業務定期進行交流, 了解最新政策動向以及有關P2P交易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避免稅務處理分歧。

6.3 P2P平臺數據接入征管平臺

目前, 造成P2P征管難度大原因之一是稅務機關無法掌握有效征管信息。稅務部門可以會商金融監管部門, 在確保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將P2P平臺數據接入金稅三期系統, 便于稅務機關有效提取應稅信息, 開展稅收管理。

6.4 制定P2P稅收政策

P2P稅收風險的根源在于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為此, 稅務機關需要研究P2P交易實質, 比照“資管產品”稅收征管政策, 制定相關稅收法規, 將P2P交易平臺確定為納稅主體, 明確納稅環節稅目、稅率, 減少納稅主體, 降低稅收成本, 減輕稅務機關征管風險, 讓納稅人有法可依, 提高納稅遵從度。

摘要: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 與之相關的稅務管理顯得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P2P互聯網金融借貸涉稅業務處理現狀, 進而闡述了P2P互聯網金融交易方存在的涉稅風險, 并針對稅務風險提出對策性建議, 進行合理稅務安排。

關鍵詞:P2P互聯網金融,稅務管理,稅務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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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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