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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

2023-09-25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1篇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略)

二、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略)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違約金 不以損失存在為前提,有無損失都要支付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降低違約金

2.定金 守約――定金抵做價款或收回。

違約――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接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3.定金與違約金同時約定――選擇一種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可并用

4.繼續履行――可以與其他方式并用,具有懲罰性 5.采取補救措施 6.停止違約行為

7.賠償損失一一以損失存在為前提

四、違約責任免除一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社會事件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2篇

( 一) 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關于違約金的規定。原勞動部于1996 年頒布《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由此勞動合同違約金得到了認可, 但關于違約金的試用情形及數額等沒有具體的規定。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對違約金問題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 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二) 違約金條款的適用現狀

為了防止員工的流失, 加之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違約金條款濫用嚴重, 現今很多企業采用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用來約束勞動者辭職, 有的勞動者如離職甚至需要支付巨額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 對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 因違約金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糾紛越來越多, 很多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未盡到相關法定義務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 一) 企業在簽訂勞動者違反約定服務期違約金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約定服務期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依據此條款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的是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 而不是用人單位對企業的某個部門、某個級別、某個領域的全體勞動者進行的共同培訓。必須是企業花費了專項培訓費用, 而不能是用人單位對某個勞動者給予的住房補貼、股權獎勵、專車使用等其他費用。

為了使違約金條款能夠發揮作用,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時, 一定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對勞動者進行培訓一定是專業的技術培訓, 并且為單個勞動者支付了專項培訓費, 注意保留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專項培訓合同、支付憑證、勞動者的差旅費用憑證及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等證據。

關于服務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 可以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 雖然可以自由約定, 也應當注意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用人單位也不得將服務期約定過長, 變相使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正如前文所述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的“保護傘”, 如果服務期過長, 顯示公平, 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關于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的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時, 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雙方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這一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同時還需指出的是, 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 即使勞動者提前30 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也應支付違約金。

( 二) 企業在簽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分析可知, 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區別為: 保守商業秘密為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競業限制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同時限制勞動者向競爭對手流動。保守商業秘密偏重于不能“說”, 競業限制偏重于不能“做”。因競業限制具有保守商業秘密和限制員工跳槽的雙重作用, 所以, 競業限制協議備受企業的青睞。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企業也須付出代價, 因而不應盲目簽訂。首先, 勞動合同法把競業限制的人員限定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樣, 除了這些人員以外, 用人單位需要證實其知悉商業秘密, 否則, 競業限制的約定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 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必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此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并且必須是按月支付, 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變更支付期限。

此項要求在實踐當中出現糾紛非常多, 如有的是企業不愿繼續支付, 有的是因聯系不到勞動者而無法按月支付, 如出現這幾種情況, 都會造成用人單位沒有按月支付補償金而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 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 商業秘密需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關于保密措施可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保密措施, 包括三個方面: 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競業限制中的商業秘密, 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F實中, 很多企業在舉證證實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 往往因保密信息不具有商業秘密特征或沒有建立保密措施而使違約金條款不能生效。

2. 必須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為防止出現不能按月支付的情況, 可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勞動者的一個固定銀行卡號或直接約定由勞動者按月到用人單位直接領取補償金。

關于補償金的數額, 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四) 》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 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怎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 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上述標準也可作為參考。

3. 競業限制約定的協商時機不應過晚。有些企業由于沒有及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 當勞動者構成跳槽威脅時才與勞動者協商, 此時勞動者可能提出苛刻的要求。因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為勞動合同解除后, 所以, 企業應當在安排勞動者工作初期, 決定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4. 注意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保密協議要求員工保守秘密, 無時間上的限制, 只要勞動者掌握的秘密沒有解密, 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泄露, 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性質沒有約束。勞動者承擔此項義務也是無償的, 用人單位不須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是限制勞動者離職后一定時間, 不得從事競爭性事物, 并且需要支付補償金。所以, 企業應盡可能的與競業限制勞動者簽訂上述兩種協議, 與一般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

5. 對于難以保密的, 不如直接申請公開保護, 如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 用品牌吸引更多顧客, 以利于在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以上為筆者根據勞動糾紛中違約金問題的糾紛進行的總結、梳理, 希望企業及勞動者能夠正確認識違約金, 使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能正確運用違約金條款, 發揮違約金條款的作用。

摘要:知識經濟時代, 人力資源對企業的發展日趨重要, 部分企業希望有潛力的勞動者與自己保持長久、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 可以實現企業的目的。然而, 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規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 因違約金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糾紛越來越多。筆者從實務出發, 針對因違約金而發生的勞動糾紛, 提出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正確運用違約金條款, 希望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幫助。

關鍵詞:勞動合同,違約金

參考文獻

[1]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典型案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

[2] 王學寶.競業限制與保守商業秘密的區別[N].江蘇經濟報, 2014-07-9 (03) .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3篇

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并舉是合同的補償原則的要求,也是世界合同法發展的一個趨勢。正如法諺所說“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 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的要求,才謂之公平"如果像《德國民法典》那樣采取選擇主義,將難以保障守約方的利益,使得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利,這顯然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不符,因而我國立法上市采取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并舉的。筆者將從法理與法條兩方面進行論述。

一、法理依據。

(一)、因債務不履行導致的違約責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經客觀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法國、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納此種觀點?!斗▏穹ǖ洹返?184 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在此情況下,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債權人有權選擇或者如有可能履行時,要求他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而追究違約責任。雖然這個觀點簡潔明了,但并不能解釋根本問題。損害賠償確實存在,但存在的依據是什么,違反了哪些義務?是解除合同中的義務嗎,如果是的話,那么又回到了根本那個問題。即合同解除表示合同權利義務已經消滅,追究違約責任的理由是什么。這個觀點只是從很大的視角里談,即違約責任在合同解除前已經存在,那么就得進行救濟,但救濟的根源還是沒說清楚。因此這個理由只是看似合理,雖然在實踐中有一定價值。筆者認為合同解除并未消滅從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可根據從權利義務來追究這個觀點更為恰當。王澤鑒教授在《債法原理》一書中的觀點就是狹義之債雖然消滅了,但廣義之債還存在,可以依據廣義之債追究違約責任。同理,主權利義務雖然消滅了,但從權利義務還存在,可以根據從權利義務而采取相關救濟手段,包括合同解除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等。在違約解除的情況下,解除的標的為非違約方的履行義務和違約方請求非違約方履行之權利;作為救濟,非違約方請求違約賠償以實現合同目的的權利仍在。這個很好的解決“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違約賠償,違約賠償是違約責任,合同已經消滅,就不能適用違約金條款。’’這一邏輯矛盾。

(二)、從合同溯及力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針對交易雙方交付狀況的恢復,使合同雙方交付效力自始無效,但并不針對違約行為,因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能因為合同解除而自始無效。合同解除在沒有溯及力的場合,違約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保留,只解除違約后的合同關系,此時合同并未回復到未簽約狀態,邏輯悖論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場合,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的只是原始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違約而派生的救濟權利義務關系并未消滅,如前所述,損害賠償乃至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仍能“獨善其身"。

二、法條依據

從法條上分析,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運用整體解釋,合同因違約解除時,應當適用違約責任的規定。

(一)、我國立法上也采取兩立主義,在違約導致解除的情形,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違約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也承認了兩者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

償損失。"而《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見,我國立法認可合同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在違約導致解除的情形,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賠償損失,而且只要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就能夠成立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責任條款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也給出了規定。

(二)、違約責任作為單獨一章出現在《合同法》中意味著其可以獨立地發揮作用,不必依賴于其他制度。

(三)、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盡可能周到的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使當事人擺脫合同僅僅是手段,違約解除實質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它側重保護的是守約方的利益,使其不必行使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盡量減少其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只能選擇解除合同,而不能選擇解除合同之后配套救濟機制,這樣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完整的。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4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逗贤ā穼`約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

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形態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三種。前兩種早已確定并被立法承認。關于預期違約一直存在爭議,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認,是立法上的進步。

1.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逗贤ā返?0條對實際履行作出了三項例外規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即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已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或必要;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因為這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如果債權人不選擇實際履行的就可以選擇別的救濟方式。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逗贤ā芬幎?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針對此種狀況,《合同法》第111條專門對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二是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合同有關條款,即訂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習慣確定;三是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大小,合理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這是一項避免減少守約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從國際慣例上看,因為預期違約降低了守約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因此對守約方造成了損害。很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制度。我國早期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并未確立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逗贤ā返?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具有如下特征:違約行為發生在人的違約行為外加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三是四要件說即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還要加上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責任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確定了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形態,承襲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其次在歸責方面確立

了嚴格責任原則,這秉承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趨勢。除以上兩個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2.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使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時更好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最后,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5篇

( 一) 網絡購物概念及特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電子信息技術的興起, 網絡購物的形式已經逐漸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之間。雖然網絡購物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 但是它的法律內涵是什么, 目前法學界尚未有一個統一的定論。故個人認為, 網絡購物指的是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進行對貨物和服務的買賣活動。從從以上對網上購物的定義, 我們可以看到網絡購物具有以下幾點特征。一是網絡購物具有虛擬性。相比于現場交易而言, 網絡購物的主體以及網絡購物的交易方式等方式存在虛擬性。網絡購物的主體雙方是看不到, 摸不著的, 網絡購物交易的對象以及交易的產品不具有現場性。二是交易成本低。網絡購物可以節省買賣雙方很多的成本。如場地費用、購物的時間成本等現場交易必要性的支出, 這些成可以節省買賣很多不必要的開支, 從而在網絡購物中存在物美價廉的商品。三是網絡購物的品種繁多。從品種形態來看, 有實物商品, 而且該類商品種類繁多, 有無形商品, 如提供智力服務, 如提供技術服務等商品。

( 二) 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表現

網絡購物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在網絡購物中違反先合同義務。從其原因看, 由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 對商品的屬性以及其使用價值不能夠直接的了解, 若經營者一方違背誠信原則, 通過對商品的虛假宣傳, 或者虛構商品的適用價值, 夸大其使用功能, 隱瞞商品存在的重大缺陷, 從而導致消費者做出締約的決定。經營者的此種行為, 明顯違背了先合同的義務。第二個方面是在網絡購物中違反合同履行義務。網絡購物中違反合同履行義務, 主要表現在對履行時間、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方面存在違約行為, 具體表現在如網絡購物合同中, 經營者一方賣方遲延發貨的行為就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行時間的違約。第三個方面是在網絡購物中違反后合同義務。對于該類違約行為, 指的是在網絡購物成立而且生效的前提下, 對于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義務存在違約的行為, 如保密、協助等義務。違反所產生的后合同義務, 其責任形式是繼續履行義務或者損害賠償。這一規定也適用于網絡購物后合同義務的形式。

二、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存在的問題

( 一) 網絡購物違約責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

網絡購物違約責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網絡購物立法不夠完善。由于網絡購物的迅速發展, 我國關于網絡購物方面的立法, 主要體現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 網絡購物在實踐中的紛繁復雜以及在實踐中不斷面臨新的情況和問題, 在法律適用和維權的過程中, 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適用, 導致對網絡購物中違約方的追責比較難的問題。二是網絡購物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不強。盡管我國對網絡購物的糾紛比較重視,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與完善, 但是從其法律條文中看, 尚存在諸多問題。如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爭議解決條款第二款的規定較為模糊, 只是規定了有關機關, 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 以及在網絡購物中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下, 消費者在尋求救濟的時候, 難以找到相應的行政機關, 對自身權益進行保護, 導致法律法規的適用性不強, 存在操作難的問題。

( 二) 網絡購物違約責任追究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對于網絡購物的買賣行為, 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當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出現糾紛的時候, 對于舉證責任的問題,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據意識不強。對于普通的消費者,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關鍵性的證據, 由于自身對證據的保留意識, 以及對證據的重要性等方面認識不足, 導致在維權過程中對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 從而導致自身的利益受損。如在收到商品時候, 發現商品質量存在問題的時候, 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問題進行證據保存。如由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 在網絡購物中, 往往雙方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對于該類意思表示的載體是電子數據, 聊天記錄等形式。因此, 要對該類證據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現丟失等情況。三是證據制度有待完善。其具體表現為該類規責原則主要由事實提出方, 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網絡交易中商品的特殊性, 導致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因此, 有必要對網絡交易的商品的規則原則上進行細化以及明確, 嚴格對不同類別的商品進行規則制度的完善。

( 三) 網絡購物違約行為行政救濟不到位

網絡購物違約行為非訴處理機制不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政救濟難的問題。盡管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具有監督管理職能。從這條可以看出, 明確了合同違約行為的機構, 明確了行政機關對違約行為的職權。故對于網絡購物的違約行為也可以參照此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由于網絡購物交易雙方的虛擬性, 對于賣方所在地的確認存在困難, 賣方對自己所在地存在虛構的情況以及對于有關的行政部門而言, 對于網絡違約行為的管理難度較大。因此, 對于網絡購物違約行為存在行政救濟不到位的情況。二是行政救濟不到位的問題。網絡交易的迅速發展, 我國相繼出臺了法律法規對網絡購物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制, 也明確了對于網絡購物違約行為行政救濟的途徑, 但是存其爭議解決條款看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新修訂的消法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不能夠明確的指引網絡購物合同中的雙方如何尋求行政救濟, 對于行政救濟沒有細化, 導致對于網絡購物違約行為的行政救濟不到位的問題。

三、完善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對策

( 一) 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立法完善

網絡購物違約責任追究的立法完善, 有利于規范網絡購物雙方的網絡購物行為, 有利于促進網絡購物行為的進一步發展, 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網絡購物違約責任追究的立法完善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加強網絡購物立法。對于網絡購物在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的問題, 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 對具體的網絡購物的法律問題進行規制, 通過對網絡購物的進一步立法完善, 能夠對網絡購物中違約方的追責有法可依。二是加強網絡購物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對我國網絡購物的糾紛, 通過在實踐中發現的操作難的問題, 應當制定更加細致的措施, 細化網絡購物的立法規范的流程及其適用歸則, 避免出現立法模糊的情況, 對網絡購物的違約責任救濟主體應當明確, 進一步加強網絡購物平臺的秩序性, 保護網絡購物中的交易主體。

( 二) 健全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取證機制

在訴訟程序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是當事人權利能否得到維護的關鍵所在, 是訴爭案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準則。健全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取證機制, 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加強證據意識。對于網絡交易過程中的雙方,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對于關鍵性的證據需要保留。如確定交易內容的依據, 如交易時間、地點以及履行方式, 以及確定交易成立與生效的證據。如確認收貨、付款時間等證據, 也需要特別注意, 由于在維權過程中, 對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 從而能夠維護自身的利益。對證據的保留意識, 以及對證據的重要性等方面需要時刻注意。如在收到商品時候, 發現商品質量存在問題的時候, 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問題進行證據保存。因此, 要對該類證據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現丟失等情況。二是加強證據制度的完善。針對網絡交易過程中的特效性以及商品特殊性的原因。由于網絡交易過程中, 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往往經營者對商品的屬性以及使用價值更為具有優勢。在網絡交易達成之初, 由于消費者對該商品的知情權由于網絡交易的形式而導致對該商品認識不足, 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 有必要針對網絡交易的商品因商品得的種類以及屬性進行歸類劃分舉證責任。對不同的商品適用不同的舉證規則, 從而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 三) 加強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行政管理力度

加強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行政管理力度極為重要, 由于提供網絡交易的平臺作為商事主體, 不具有行政職能。對于網絡交易雙方的爭議由于其自身職權有限, 不具有處罰權, 以及缺乏相應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 故對于網絡購物違約責任, 需要行政機關有所作為。加強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的行政管理力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加大行政審查力度, 提高網絡交易的經營方的門檻。由于當前網絡交易中, 很多經營者是三無人員。無固定的地址, 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無固定的職業。因此, 當出現網絡購物爭議的時候, 即使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出面進行協調解決, 但是由于經營者的不確定性, 導致很難找到經營者進行協商溝通解決糾紛。因此, 對于三無人員的經營者, 應當加大審核力度, 對于該類經營者出臺相關的政策措施予以限制經營或者不允許其進入到網絡交易平臺中。二是明確行政救濟主體。由于網絡交易的迅速發展我國修訂的消法中明確了該類交易糾紛的行政救濟主體, 但是對于行政救濟措施沒有細化, 應當對具體的行政救濟的職能部門加以明確規定。如明確規定由網絡交易的一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門予以管轄該類爭議。同時, 對該部門如出現行政部作為的行為加以明確相關責任條款, 避免出現行政救濟不到位的問題。

四、結論

本文從合同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理論出發, 結合網絡購物糾紛的現實情況進行相關的研究, 認為加大網絡購物的違約責任的追究需要從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立法、司法, 行政等方面入手, 從而實現協調網絡購物買賣雙方利益存在的矛盾, 實現在網購購物糾紛過程中兼顧與取舍的平衡。

摘要:當前我國網絡購物的行為極為普遍, 已經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 而在網絡購物中, 存在大量的網絡購物合同爭議。這些爭議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如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行政管理力度不夠、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立法存在瑕疵、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取證難的問題。因此, 加大對網絡購物合同違約責任的研究, 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網絡購物,違約責任,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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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范文第6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逗贤ā穼`約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

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形態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三種。前兩種早已確定并被立法承認。關于預期違約一直存在爭議,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認,是立法上的進步。

1.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逗贤ā返?0條對實際履行作出了三項例外規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即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已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或必要;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因為這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如果債權人不選擇實際履行的就可以選擇別的救濟方式。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逗贤ā芬幎?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針對此種狀況,《合同法》第111條專門對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二是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合同有關條款,即訂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習慣確定;三是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大小,合理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這是一項避免減少守約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從國際慣例上看,因為預期違約降低了守約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因此對守約方造成了損害。很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制度。我國早期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并未確立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逗贤ā返?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具有如下特征:違約行為發生在人的違約行為外加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三是四要件說即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還要加上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責任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確定了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形態,承襲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其次在歸責方面確立

了嚴格責任原則,這秉承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趨勢。除以上兩個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2.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使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時更好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最后,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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