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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司法化范文

2023-09-19

憲法司法化范文第1篇

憲法的屬性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其與普通的法律是不同的, 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據普通法律進行裁判的, 而憲法是普通法律的實施依據。在目前社會不同的學者對憲法司法化持有不同的觀點, 其一, 部分學者認為: 憲法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在司法程序中應用, 可以對案件直接進行裁判, 可以在裁判書中直接進行引用, 如此, 可以使憲法更貼近人們的生活。其二, 另外有部分學者則認為: 憲法的司法化不是在審理案件中將憲法直接引用到司法程序中, 憲法不應該同普通法律一樣在判案中使用, 而是起到對普通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作用。其實兩種觀點都有可取之處, 第一點, 憲法司法化可以作為準據法對個案進行審理, 第二點, 憲法也是公法上是否違憲的評判依據, 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中, 可以對存在違憲疑議的法律法規進行合憲性審查, 并予以判斷是否進行糾正。

二、我國實施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憲法是我國的母法, 也確立了憲法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地位最高, 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 憲法也可以理解為憲政和法治, 其對我國政府行政機構、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公民等都具備約束力, 特別是公民受到國家行政權利機構的侵害時, 憲法更能夠體現出根本大法高于一切的權威性。如果憲法被動搖, 其他一切法律都會形同虛設, 憲法司法化正是具備這些特點, 才能夠被人們認可, 同時憲法司法化對于一般法律無法解釋或者不完善的法律條款具備根本的指導性。因此, 憲法司法化對于法制社會的發展是具備推動作用的, 也是必要的。

三、我國憲法司法化的路徑與方法探索

當前在我國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 很少將憲法直接作為法律適用, 造成這種原因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 憲法雖是法律的基礎, 但其并不適宜引用在具體的法律文案中, 憲法中的條款所規定的范疇十分抽象, 雖然具備一定的約束力, 但是在實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 只有少部分內容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適用在案件中。其二, 在當前社會環境下, 人們對憲法認知的機會較少, 在申訴時因缺乏對憲法的認知, 也會忽略其具體屬性, 這也是因憲法長期不在法院審理案件中被適用造成的, 正因如此, 人們在進行申訴或者參與案件的判決時, 都會盡量的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范疇內需求法律條款的援助, 而對憲法的根本作用是無知的。其三,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界中, 很多執法機構對于憲法的解釋都存在不同的看法, 為避免判決的結果出現偏差, 在案件審理中也很少依托于憲法。

本文認為將憲法司法化的途徑應該從違憲審查 ( 政治憲法) 與憲法的引用 ( 社會憲法) 兩個方面進行構建。

第一, 要構建我國憲法司法化, 就要實現違憲審查機制, 為能夠使憲法適用于我國社會的違憲審查機制, 應該由全國人大通過違憲審查的相關決議, 并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使其發揮違憲審查的職能, 主要包括兩個層面, 其一, 當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發現在案件中適用的法規違憲, 可以逐級上報,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然后根據《立法法》中第90 條第1 款之規定,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 如果在審議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確實存在同憲法或者法律有相互抵觸的情況, 應該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查, 再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至“違憲審查委員”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二, 在違憲審查時, 是離不開憲法解釋的, 因此, 在全國人大下設“違憲審查委員會”, 應該代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解釋、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需要強調的是, “違憲審查委員會”是無法單獨完善中國憲政大業的, 這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完善的, 但是通過“違憲審查委員會”機制, 可以將我國釋憲機制激活, 有利于推進憲法司法化的進程。

第二, 構建我國憲法司法化, 就是要實施憲法引用的政策, 我國任何的法律和政策都沒有依據否定憲法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同時, 憲法的出現還代表著公民所應該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 公民有權利通過訴訟程序獲取法律保障和救濟, 因此, 憲法同其他法律一樣, 也應該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裁判書中, 也應該直接將憲法引用在其中。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 憲法司法化的時代已經來臨, 其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法律, 既能夠針對憲政進行監督, 又能夠確立和保護公民的基本合法權利, 因此, 憲法司法化是必要的。而目前我國在憲法的適用上仍存在路徑和方法的問題, 特別是憲法的條款概念過于抽象, 在直接適用中存在法律定位偏差, 故此目前合憲解釋是最佳途徑, 我們也期望憲法機制能夠在未來不斷完善, 使憲法司法化落地生根。

摘要:憲法是我國立國之根本, 也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其保障著國家權力有序的運行, 也對公民的權力和行為起到保障和制約作用,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 憲法司法化成為了當下社會關注的焦點。當前, 我國法院在適用法律時, 要求法官能夠解釋法律, 解釋法律的前提就是合憲解釋, 通過我國目前司法的案例分析, 合憲解釋是最佳運用途徑。

關鍵詞:中國憲法,司法化,路徑,方法

參考文獻

[1] 強世功.憲法司法化的悖論一兼論法學家在推動憲政中的困境[J].中國社會科學, 2003 (2) .

憲法司法化范文第2篇

在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 憲法處于核心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公民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從憲法的實質特征來看,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但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救濟途徑, 憲法上卻沒有規定。所以我們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憲法司法化能否在我國實施。本文針對這一問題, 筆者進行了一番思考, 希望憲法能夠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而不僅僅是紙上的憲法。

二、關于憲法司法化

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憲法能夠和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這些部門法一樣可以直接用來裁判案件。筆者認為, 憲法司法化有兩個功能: 一個是對于普通法律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具體規定的, 可以直接提供救濟方式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是對于有些法律與憲法的某些規范相沖突而無效的情況, 直接適用憲法來裁判案件。

三、我國憲法司法化面臨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憲法直接用來裁判案件的情況非常罕見, 這就使得我國的憲法僅僅停留在紙面上, 而沒有具體落實到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 直接適用的是普通法律和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等, 而且普通法律僅僅將憲法中某些精神加以具體規定, 有很多憲法規范僅僅停留在紙面上而不能實際發揮效力。

之所以存在這樣的現象, 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 從憲法的形式特征上看, 憲法規范不是具體的規定, 在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 第二, 憲法雖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是我們平常大眾對憲法的了解少之又少, 僅僅將憲法作為一種原則性的規定; 第三, 我國的一些司法解釋已經明文規定能適用普通法律的不宜直接適用憲法, 這就使得憲法司法化的發展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憲法司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 憲法也是一個部門法, 具有法律的特征。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用來裁判案件實現公平正義, 那么憲法作為法律也就擁有了直接適用的合法基礎。洛克曾經說: “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 那就等于沒有法律。”從某種程度上講, 我國憲法的政治性目的大于其作為法律所擁有的本質屬性。

其次, 從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一實質特征的角度來看, 憲法必須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有效的保障??墒? 從我國現實的司法實踐中, 有很多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因為普通法律沒有加以具體規定, 而得不到受理。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似乎沒有了任何實際作用。

第三, 憲法的不可替代性決定了憲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一方面, 既然憲法作為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那么普通法律也有就存在與憲法規范相抵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 憲法的不可替代性也體現在憲法規范的原則性對于彌補普通法律漏洞的重要作用。

五、司法機關對于憲法司法化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

首先, 堅持用盡救濟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想得要切實有效的保障, 司法機關對于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的案件, 普通法律如果沒有相關規定, 那么就必須適用憲法, 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為了維護憲法的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威, 必須對憲法的司法化加以具體的限制。在實踐中, 憲法的司法適用存在兩種情況: 一個是普通法律沒有對相關的公民基本權利作出規定, 那么就必須適用憲法來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另一個是適用普通法律無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達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我們也必須適用憲法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憲法司法化著名的案件齊玉玲案中, 受教育權雖然在教育法中作出了規定, 但是卻無法對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權進行救濟, 此時我們就必須適用憲法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其次, 建立憲法監督體系, 正確行使憲法監督職權。我國目前沒有違憲審查機制, 這就使得憲法的權威性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表明是可以直接用來適用的。為了使法律從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 司法機關起到了不可藐視的作用。我們也可以這樣說, 司法機關的存在是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但是我們都知道司法機關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所以司法機關也必須圍繞此目的進行展開, 否則不僅實現不了公平正義, 而且會造成腐敗犯罪。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 憲法司法化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憲法訴訟制度。

六、結束語

憲法司法化能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具體運用確實需要一段時間, 但我國現在正處于轉型時期,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推進, 憲法司法化必將指日可待。

摘要: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但是因為憲法規范的抽象性決定了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具體的運用, 這就使得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沒有對此加以具體規定時得不到應該有的司法救濟?,F在世界各國對此問題的解決就是實行憲法司法化。本文從我國憲法司法化所面臨的問題和憲法司法化的合理性, 以及司法機關對于憲法司法化的作用等角度, 具體分析了憲法司法化對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公民基本權利,憲法司法化,違憲審查

參考文獻

[1] 郭先美.憲法司法化的意義及其路徑分析[J].蘭州學刊, 2006 (6) .

憲法司法化范文第3篇

摘 要: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是國家制度的核心問題,建國以來,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一直由中央掌握,但隨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這種中央掌控的集權與放權模式已經不再適宜。放眼世界,各國在權力縱向配置方面有不同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與制度化。

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需要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使權力劃分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權力歸屬上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一些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作出合理、合法、公平、高效的劃分;在中央與地方權力出現爭議時,應該由獨立的司法審查機關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裁決。以上這些都是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將主要參考比較典型的美國聯邦制的分權模式,結合我國國情,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配置問題作出比較細致的探究。

關鍵詞:國家權力;中央與地方關系;權力配置

一、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理論研究

(一)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相關概念

中央與地方的概念主要存在于單一制國家,地方是相對于中央而言的,不同學者對其范圍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地方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是指所有的非中央的區域或單位,包括地區;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地方僅指國家的一級行政區域,以我國為例,中央與地方關系指的是中央與省級轄區的關系。而在聯邦制國家中,不使用中央與地方的概念,以美國為例,州政府并不被稱為“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地方團體才被稱為“地方政府”,它們和各州之間的關系就相當于單一制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關系。

盡管不同學者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概念有不同定義,但也只是研究角度有所不同。從這些概念中可以發現學者們研究的出發點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央地關系主體,有的學者認為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是央地關系的權限范圍,包括立法、行政、經濟、軍事等等方面。由于學者意見的差異和問題本身的復雜性,我們很難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給出一個確定性的定義。

(二)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基本理論

1.中央集權理論

中央集權理論源于傳統的主權理論,在西方國家,主權是在君主和教皇斗爭的過程中產生的概念。1576年,博丹在《國家六論》中首先闡述了主權概念,將其定義為“共和國所固有的絕對和永久之權力”,是“獨立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權力”。1從博丹開始,產生了主權歸屬的雙重性——主權究竟應該歸人民所有,還是統治人民的政府所有。之后霍布斯通過解構“人民”的概念解決了主權二元論問題,幾乎取消了人民的所有權力,并將主權置于政府的統治機構——立法機構手中。和博丹一樣,霍布斯認為主權吸收了所有的公權力,并且是不可限制、不可分割的絕對主權?;舨妓怪?,斯賓諾莎和普芬道夫等荷蘭自然法學家發展了有限形式的主權理論,同時英國光榮革命的成功鞏固了議會主權國家,用實踐解決了主權問題。之后,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又復興了霍布斯的絕對主權論,唯一區別就是主權者的性質問題。

從傳統主權理論可以看出,主權被認為是絕對的、不可分割、不可限制的,從而在權力的配置上形成了中央集權制度,總結起來,中央集權理論有以下特點:

從權力來源的角度講,地方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中央的分配,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的代理機構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政治上、經濟上、人事任免上完全從屬于中央,即便有一定的自主權限,其授予或取消、擴大或縮小也取決于中央政府授權。

從權利制衡的角度講,中央政府掌握了最終的裁決權和監督權。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沒有制約的作用,地方權力是中央政府權力的地方延伸,是中央的附屬。未經中央授權,地方政府不可擅自制定法律,而且在執行政策時,要隨時接受上級政府的指揮和監督。

2.地方分權理論

隨著時代發展,那種主張至高無上、不可分割、不可限制的主權思想受到越來越多質疑,這種權力在現代憲政構架中是沒有立足之地的?!艾F代憲政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權力都要受到約束?!?“立憲政府政治結構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是關于地方政府的設計?!?地方分權與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國家體制來說,都在某種程度上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分權意味著將權力分割、分立或者分工,憲政架構下的地方分權指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在憲法和法律劃分的事務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地方分權不同于授權,分權各方所享有的權力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中央政府無權干涉地方政府行使權力,地方政府也無權干涉中央政府行使權力。但授權則是權力由中央分配給地方,地方權力的有無或大小均取決于中央的決定。

地方分權和自治是對權力過度集中的一種制衡力量,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4從國家與個人的關系上看,地方分權可以盡可能的保障整體和部分(甚至是個體)的利益平衡,地方分權引起地域政治、文化、經濟結構的差異化,普通的民眾可以通過“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實現個人偏好,促進地方政府的政策調整,所以說,地方分權起到了更好的政治杠桿作用。

二、地方分權的必要性分析

(一)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發展趨勢

從理論上看,一般認為,主權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個層次,分別為“對人主權”和“領土主權”。5這兩個層次都是相對確定的概念,一旦形成很難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中央與地方關系所討論的主要是對內主權的層次。傳統主權學說認為主權是至高無上且不可分割的,但畢竟主權理論是社會和政治發展的產物,會隨著社會和政治的發展而消亡。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主權理論不斷受到挑戰,拉斯基在1941年《政治語法》中指出:“由于主權這個概念至少可能產生危險的道德后果,其事實上的正確性也很有疑問,因而放棄這個概念將給政治科學帶來長遠的好處?!?到二十世紀下半葉,主權逐漸退出了國內法的領域,今天,即便我們常常提到“主權”,也通常是在國際場合,指代一個國家獨立自治的權力。

在實踐上,美國的實踐首先打破了傳統的主權理論,1787年—1788年,美國制憲并創制了聯邦制度,美國的憲法對政府的授權十分有限,任何層次的政府都沒有主權,因此,美國并不是采用政府主權說,但美國的人民主權思想也不同于盧梭的人民主權說,后者杜撰了一個不可知的“公意”概念,前者卻實實在在的肯定了人民的“制憲權”。其后,不少的單一制國家也開始采取三權分立和中央與地方分權體制,即便在單一制的中國,也開始采取諸如自治區和經濟特區等手段解決地方問題。

理論和實踐證明,主權具有可分性,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分權模式逐漸成為保障憲政和民主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國家管理效率和質量的必要途徑。在法治原則下,法治得到不斷的加強,人治被不斷的削弱,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也逐步出現法治化的趨勢:首先,中央與地方的職權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發生爭議大多采用司法解決的辦法。最后,如需對地方政府的結構和職權進行調整,都要從修改原有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著手。

(二)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1.權力配置缺少法律依據

我國的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明確的提到“國家主權”或者“單一制”的字眼,但憲法毫無疑問地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和單一制的政體結構。我國實行民主集中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種從基層自下而上地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體系的制度應該說是相當民主的。但問題在于,中國面積廣大,人口眾多,怎樣才能保證被選到“金字塔”頂端的代表仍能代表選舉地方的人民利益呢?或者說,怎樣才能使得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能夠平衡各地方的利益,實現有效的管理呢?在這個時候,地方分權就凸顯了它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權力關系,只有第3條有些模糊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笔聦嵣?,在這種單一制的憲法框架下,地方的權力基本都是來源于中央的授權,縱觀建國以來的央地關系,始終都陷于一個“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怪圈之中,這一放一收都取決于中央的決定,因為決定權在中央手中,所以它始終在疲于應付不斷出現的央地矛盾,由此可見,這種行政化的分權模式無法實現地方的有效自治。

2.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同構性嚴重

中央政府擁有最高且最為廣泛的權力,雖然中央制定政策會授權給地方一部分權力,但我們可以發現,除了特殊權力,如外交、國防之外,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構成幾乎類似。我們可以將權力分為三類:專屬于中央的權力、專屬于地方的權力以及中央和地方共有的權力。我國央地分權所面臨的重要問題是:中央專屬權力仍舊掌握在中央的手中,央地共有權力的最高決定權也掌握在中央手中,本應專屬于地方的權力也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預。這種職責同構的權力分配方式會導致兩方面的后果,首先,中央所要處理的事務增多,管理錯位,導致行政資源浪費。再者,地方政府缺乏獨立性,行政效率降低,不利于發揮地方的自主性和積極性。

3.司法審查機制的缺位

由于我國行政化分權的現狀,當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發生爭議或者中央與地方的法律發生沖突時,中央的所制定的法律和擁有的權限必然高于地方。但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當兩者出現沖突的時候,往往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裁決,而我國正是缺少專門解決這種憲法爭議的法院。

在我國的憲法中,對于法律的審查權被賦予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由于其非專業性和其他現實原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幾乎沒有行使過這項權力,但即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了這項權力,也存在一定問題。我們知道,根據法治的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解決一項法律或權限爭議必須由獨立的機構進行,這種獨立包括人員、職權、財力等各方面的獨立,而如果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去解決自己制定的法律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沖突,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地方分權的價值

1.促進地方自主發展和良性競爭

一個地方的生活環境、地理環境、經濟環境、資源狀況、傳統文化和習慣都有其特點,地方政府相對于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地方的事務,因而完全可以做出最符合地方利益的決策。如果將各地政府看做企業,全國是一個大市場,那么最理想的地方運營狀態將是“市場維護型”的,各地政府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創新制度,吸引資金、人才等資源入注。有時候,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優劣很難在早期判斷,但通過地方自治,發揮地方能動性,可以為制度創新提供理想的實驗場所。

2.促進民主政治

地方分權使地方政府獲得了自主權,不需要以中央的領導為工作準則,而是直面地方人民,意味著普通公民對地方管理有了發言權,這樣才能摒棄“政府主權”的意識,實現真正的“人民主權”。與此相對,地方分權也提高了公民參與地方管理的熱情,政府機構規模更小,便于選民控制。地方民眾通過“用手投票”可以選出符合自己利益需求的政府,即便選舉結果不如自己意愿,也可以“用腳投票”去符合自己要求的地方生活。

3.控制政府權力

地方分權是一種縱向權力配置模式,也是一種縱向的權力制衡制度。中央集權的權力配置模式往往造成“大政府”的現象,而權力縱向制衡使得地方政權可以有效控制中央權力的濫用,同時,中央政權又能對地方政權予以適當干預,避免其壓迫地方少數人。但前提是,兩者能夠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樣不會導致地方政府因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而妥協或者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脫離權力制衡的軌道。

三、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模式建構

(一)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依據

雖然中央和地方實行分權,但兩者顯然不是完全獨立的王國,在紛繁復雜的社會事務中,有些事務需要中央處理,有些事務需要地方自行解決,有些事務則要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最和諧的狀態就是讓兩者各得其所,各自管理最合適自身的事務。

1.庫利法則

“庫利法則”要求根據調控對象的內在性質,區分全國性和地方性事務,從而為聯邦和各州的貿易調控權限規定了更為實際的標準。雖然“庫利法則”源于聯邦制國家,但對于單一制的中國同樣適用。根據事務性質,如果事務需要全國性的調控,那這部分權力應該劃分給中央控制;如果事務帶有地方特色,由地方調整更為合適,這部分權力就應該歸屬地方;除此之外,如果事務屬于全國調控的范圍,但不同地方各有其特殊性,只要中央沒有通過法律優占,地方就可以和中央一同行使這部分權力。

2.全國影響理論

如果說“庫利法則”確立了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本標準,那“全國影響理論”則完善了這個標準,為判斷界限模糊或混合的事務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法?!叭珖绊懤碚摗敝傅氖?,有一些事務原本按性質來講應該屬于地方,但由于其帶有全國性的影響而交由中央來調整,從而平衡全國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標準是有關事務的影響范圍,而不是其重要程度。它與“庫利法則”并不矛盾,因為“庫利法則”所確定的分權結果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國家和社會形勢的變化,面對國際交往的發展,權力的劃分也會有所變動,但由于法律的穩定性和滯后性,這種變化可能不會馬上隨之改變,“全國影響理論”便為其提供了一種更為靈活的處理方法,使得行政效率與利益平衡得到保障。

具體來講,“全國影響理論”不同于“國家緊急狀態理論”,它一旦確認了權力的歸屬,就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而“國家緊急狀態理論”則是為了一個臨時性的立法而提供的依據?!叭珖绊懤碚摗辈粌H適用于從未出現的權力歸屬問題,還適用于原本屬于地方權力而后具有全國影響的事務,這一點正好體現了“全國影響理論”對“庫利法則”的補充以及自身的靈活性特點。分辨全國影響性的事務要從三個標準入手:判斷事務是否具有單一性、獨特性、不可分割性。這三個標準比較抽象,如果采用類似數學上的反證法或許更好判斷一些,即考慮地方在調控這些事務時,一旦失敗,是否會給其他地方造成惡劣影響,這一判斷方法被稱為“地方能力局限”標準。

(二)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

1982年憲法沒有針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明確規定,我國也不存在規制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法律,因而對于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配置也沒有法律依據。為了平衡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和效果,應當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簡稱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以下就這部基本法所包含的部分內容進行闡釋:

1.總則

依照1982年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被痉☉Y合前文所述的“庫利法則”和“全國影響理論”的思想,確定地方事務地方自主管理的原則,只有當超出地方管轄范圍的事務才由中央直接管理。這樣,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使得地方在權力配置方面擁有同中央平等的地位。

2.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關系

第一,要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建議確定中央專屬立法權、地方專屬立法權、中央與地方共享立法權。對于權力的歸屬按照事權性質來確定,一些模糊的權力歸屬問題只要中央沒有立法優占,地方可以在管轄范圍內進行管理。

第二,要明確中央與地方立法的效力。由于權力依據事權性質而配置,地方立法的效力并不低于中央立法,如果發生中央與地方立法沖突問題,應以“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為準繩,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3.中央與地方的財權關系

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對于財權的規定總體上沿用分稅制,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應給予地方更大的空間。首先要適當增加地方財稅的立法權力,允許地方在合理的限度內根據自身情況調整稅率。再者,中央的稅收轉移支付應遵循合理、公開、高效的原則,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地方能夠廣泛參與決策的制定。

4.中央與地方權力沖突的司法解決機制

一部基本法不可能將所有問題解決,隨著情勢變化,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沖突不可避免,運用司法解決機制是最為公平的解決方法。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主要靠司法解決機制來保障,在下文中會專門進行探討。

(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央與地方權力的沖突往往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的,所以本文建議在我國建立專門審查法律規范的司法審查機關,分為中央和省級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分別對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負責。

司法審查機關獨立于政府和其他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查權,可以對已經生效或者未生效的法規、規章以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為了確立司法審查的效力,規定司法審查機關對于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法律規范的解釋對所有法院和政府機關都有約束力。

司法審查機關人員構成必須相當精簡,這是為了避免司法大眾化和影響司法效率,本文將司法審查機關的人數設置為15人,其中設一名負責人主持工作。中央司法審查機關的負責人由國家主席提名,其余人員由國家主席根據主任建議提名,所有人員經全國人大任命,對人大負責。省級地方的司法審查機關負責人由省長提名,其余人員根據負責人建議提名,經省級人大任命。7

中央司法審查機關與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在級別上沒有高低之分,地方司法審查機關獨立作出的審查結果不受中央司法審查機關的影響,但在兩者作出的審查結果的效力上有所不同,這取決于兩者的審查范圍不同。中央與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分別審查本轄區內的法律規范,保證自己轄區的法律規范具有統一性,地方的司法審查結果在地方轄區適用,中央的司法審查機關不得干預,但中央在其審查范圍內進行的審查,其結果及于全國,效力范圍更廣,當然,如果中央逾越了審查范圍造成審查結果與地方審查相抵觸,則中央的審查結果自然失效,除此之外,中央司法審查機關對于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同樣約束地方司法審查機關。當出現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審查的對象屬于本轄區的法律規范,但審查依據屬于更高層級的法律規范的情景時,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可以作為初審作出獨立的審查結果,中央司法審查機關作為最高上訴機關管轄。最特殊的情況是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審查地方性法規,由于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而地方司法審查機關對地方人大負責,因而不適宜審查,應由中央司法審查機關進行。

在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方面,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起到解決爭議、監督權力運行的作用。首先,當中央與地方在權限劃分上出現分歧時,雙方作為平等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由于涉及《中央與地方關系基本法》,應由中央司法審查機關進行審查,通過訴訟程序判決權力歸屬問題,甚至對法律作出解釋。其次,在地方轄區內部,地方政府也不能隨意行使權力,要受地方司法審查機關的監督,當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違法時,地方司法審查機關應及時作出審查,確保地方政府依法行使職權。

結語

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問題是個復雜的體系問題,除了完善制度方面的設計,還需要具備許多現實性前提。但改革之路漫漫,等待時機并不是安于現狀的借口,只有通過不斷的嘗試與反思才能促進制度的發展。我們可以多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但不能純粹依靠移植,任何一個國家的良好制度都離不開這個國家土壤的培育。因此解決我國權力配置的根本途徑,還是得從我國面臨的現實性問題入手,采取一種前瞻性的態度和堅定的決心才能實現制度的良性發展。

注解:

1Jean Bodin,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M. J. Tooley tra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25.

2張千帆:《國家主權與地方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2月,第14頁。

3[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新憲政論[M].周葉謙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156頁。

4何君:《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之探討》,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4月。

5蔡宗珍:《國民主權與憲政國家之理論結構》,載《月旦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

6Harold J. Laski: A Grammar of Politics(4th Ed),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38), p.106.

7參見張千帆:《國家主權與地方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2月,第365頁。

憲法司法化范文第4篇

然而,在讀本篇文章的過程中,我考慮或者說想得更多的并不是與法律原則適用有關的內容。反倒是作者在開頭的簡單論述引起了我抒發己見的興趣。

在文章開頭,作者即指出2010年中國就建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我卻不禁發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真的已經建立了嗎?而這樣的一種宣稱又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呢?我在此斗膽地猜測一下,這樣的宣傳是不是在傳達這樣一種信息:從此中國不會再在立法領域有什么大作為,既然體系已建立,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些修修補補的工作了。如果僅從主觀意愿上出發,那么立法者當然可以“理直氣壯”地宣稱“中國已建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實際上,這種觀點并不能使人信服,只要稍微關注一下我們當前的社會環境,我們就會發現離這個“建立完整法律體系”的目標我們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首先,中國當前正出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在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中國就稱自己已建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似乎有些太過浮躁,僅用幾十年的時間久想建立一個囊括所有的框架,這種想法與做法似乎有些烏托邦!其次,正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其法律也將迎來一系列的挑戰與生機,因為轉型期的社會會有更多的問題與爭議需要法律作出積極的回應,這些因素也將推動中國法律、法學向前發展。如果說此時中國已經建立起了這樣一個體系,需要的只是再做一些簡單的修補工作 ,這顯然與客觀事實不在同一步調上。這樣的上層建筑似乎建立的基礎并不扎實。由此,在我看來,中國目前仍應該腳踏實地地將立法工作做好,先打好這整幢法律體系大樓的樓基,不應操之過急。

此外,我對作者在關于法律原則適用必要性的論述時提出的一些觀點有自己的看法。在我看來,既然“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和空缺結構”,那么我們就不應該完全讓司法機關來做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來解決這些問題。(盡管這種司法擴張時我們今后法律人可能從事司法領域后也會尋求去做的事,但在這,我只是從一個理性的角度去分析,而非站在司法角度上看。)與其將這種問題拋給幾個法 第 1 頁 共 1 頁

憲法司法化范文第5篇

中學生學憲法講憲法演講稿篇1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國旗下講話的題目是《法制教育》,很高興能夠有這樣一次機會和大家一起共同學習法律知識。

談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或多或少的對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

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運行。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為然,認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墒谴蠹矣袥]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能!做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因為在這個社會里,并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

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稱其為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國家一直朝著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并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對于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于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應該會有很多人同意我這個看法吧?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別看這“學法用法,從我做起”,說著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

事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我們的素質和修養。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群眾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為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

同學們,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社會,為了我們自己,請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我的講話完了,謝謝大家!中學生

學憲法講憲法演講稿篇2

老師們同學們:

青少年時期,是人生中至為關鍵的一個時期,是人從幼稚兒童期向青年期的過渡階段。處于這一特殊時期的人,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經歷著一場巨變,從青少年的心理變化來看,主要表現為:

求知欲增強,交往需要增加,有虛榮心,喜歡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強,有好勝心,易于沖動,愛感情用事,有較強的獨立意向,希望根據自己的想法、興趣去行事,認識問題直觀、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備的分析判斷、辨別能力。

這種身心發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擾能力顯得相當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軌的舉動,實施違法犯罪。

人的個性傾向性是個性中最主動,最積極的因素,它決定著人對現實的態度,決定著人的認識和活動的趨向與選擇。個性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動機、興趣、信仰、觀念體系等,不良個性傾向性是大

多數青少年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個性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現為:具有強烈的物質欲,權力欲,報復欲;在觀念體系上,概括地說,主要表現為五觀不端正,以自我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獻的極端利己的價值觀;過分追求金錢,享樂,名利,實惠,講究吃喝的人生觀;善惡、美丑、榮辱、愛憎、是非、苦樂,得失完全顛倒的道德觀;哥們義氣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幫式的友誼觀;放蕩不羈,崇尚低級感官刺激的性愛觀等。正是在這些強烈,畸形的欲望驅使和錯誤觀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重點給同學們講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響,希望同學們能引以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實際例子講給父母聽,糾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為。

家庭是青少年個體生活、成長的第一空間,是青少年最早接觸的小社會。也可以說是一個大染缸。這就要求有些同學,是蓮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

心目中的位置,應是最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會對子女的教化也是最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訓會影響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還世代相傳。調查與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這一環境中能否健康發展,與家長對家庭的責任感,態度,對子女的教育引導,與其自身性格和

言行舉止

有著密切的聯系,若父母對家庭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對子女的態度適當,教育、引導得法,自身性格,言行舉止良好,家庭的內聚力,親和力增強,正面影響加大,子女實施不道德行為,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負面影響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導致犯罪。

其中影響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親情過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單親家庭,不軌家庭五種。親情過剩。目前,在我國城鎮,18歲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數是獨生子女,這些在四二一家庭結構中長大的獨生子女,從小就受到祖輩、父輩的百般寵愛,被過度的親情所包圍,在家中

儼然是一個小皇帝、小公主,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他們中一些人因而養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識和行為習慣,凡事總是先考慮自己,從個人角度出發,不達目的不罷休。因此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滿足自身的需要,他們可以不擇手段,不受任何約束,甚至以身試法,以致違法犯罪。

近幾年來,因不良家庭因素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例子屢見不鮮。如:自97年上半年以來,佛山的一個少年暴力犯罪團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僅11歲,最大的17歲,在追求稱霸一方,為所欲為的目標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遠,吃干吐凈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結合,交替作案,漸漸發展一個犯罪團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門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過這次的法制學習,在在座的同學能認清違法、犯法的后果,堅決抵制不良的誘惑,與不良的行為作斗爭,走正確的人生道路。中學生學憲法講憲法演講稿篇3

老師們同學們: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國旗下講話的題目是《學憲法講憲法》。

”國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國以和矗立。”我們的國家因為和平,因為和諧,所以能夠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們作為一位炎黃子孫,有責任去維護我們祖國的和諧,而作為一名中學生,更應該去了解、去遵守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

12月4號是我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同時也是憲法宣傳日。以憲法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就是要在全社會進一步強化憲法意識,樹立憲法觀念。

憲法的意義在于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 1954年9月、1975年1

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修改。憲法修正案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等。

遵守憲法,可以更好地維護我們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頻頻發生的交通事故總令我們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數以萬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幾億之多。誰曾想過發展的背后竟會有如此殘酷的數據?面對死亡的悲劇,我們在埋怨,我們在斥責,想想那些因失去親人的痛苦,我們是否要深思?面對車禍的原因:酒后駕車、疲勞駕車、超速等。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被無視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有人抱怨:”這禁止,那限制,沒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們不難

發現不遵守憲法的背后等待我們的是什么。只有遵守憲法,憲法才會保護我們。

我們作為中學生應該做到:刻苦學習,積極進取,提高素質,全面發展;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為學校和班級爭光;尊敬老師,團結同學;聽從父母教育,盡力承擔家務勞動,體諒父母;誠實守信、熱愛勞動、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真正做到憲法在我們的一言一行之中,憲法更在我們的心中。

我的講話結束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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