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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

2024-01-02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關 鍵 詞: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證據

收稿日期:2014-06-17

作者簡介:楊寧(1983—),男,安徽蕪湖人,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海關法、證據法;吳惺惺(1984—),女,安徽蕪湖人,巢湖學院經濟管理與法學學院教師,研究方向為管理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復旦大學“985工程”三期整體推進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2011SHKXZD01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施行以來的第二次修改,是迄今為止對民事訴訟法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改,是中國法律界對民事訴訟法研究和認識的總結。其中,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有很大的變動,強化了訴訟中的證據意識。

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度分析

(一)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聯分析

從現代國家的角度來看,民事訴訟法屬于訴訟法程序,屬于國家司法權的范疇,而行政處罰則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權范疇,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但在歷史上,司法權往往與行政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中國自古以來地方行政官員都兼地方司法官員。國外亦然,三權分立之前,行政與司法的關系也難涇渭分明,最早的行政法與訴訟法是混雜在一起的,即便是現代國家建立以后,行政法的程序設定上很多也是借鑒了民事訴訟法的很多程序規定。不可否認的是,三大訴訟法之間有很多地方具有共通性,但鑒于刑事訴訟法對于被告人的權益影響較大,在司法程序上便設定了很多特殊的規定與要求,因此,相對來說,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之間聯系更加緊密。(具體參見下圖)

現代國家體系中行政處罰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圖

(二)民事訴訟與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度分析

所有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處罰都是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最后審查,因此行政處罰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框架下展開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機關對行政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在認識上與民事訴訟司法審判是一致的,都是認清事實、分清情節后給予判定,于是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尤其是證據上的規定通過影響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制定,進而影響到行政處罰,而海關行政處罰又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從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便影響到海關行政處罰的規則制定,同時,海關在具體行政處罰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又可以傳給民事訴訟做借鑒,如海關行政處罰一直強調電子數據證據的使用,這對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制度建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以及海關行政處罰之間形成了循環傳導關系。(具體關系參見下圖)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傳導圖

二、民事訴訟視野下的海關行政處罰分析

(一)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基本流程

海關在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施行的是違法行為調查和審理分開模式。一般來說,由調查部門(緝私局查私部門)對案件進行前期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后移交海關審理部門(緝私局法制部門)進行審理。海關審理部門接到調查部門移交的案件后,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調查部門的證據與認定的違法事實,最后運用海關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定性與處罰,并在做出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要先以《行政處罰告知單》形式告知當事人海關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罰依據和處罰意見,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意見。如果當事人對于海關對其違法行為的定性及處罰意見沒有異議,則法制部門進一步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行政處罰決定書便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申請復核或者聽證),海關審理部門則對當事人意見加以審核后做進一步處理。

從整個流程來看,海關行政處罰中的結構與民事訴訟的一審結構是十分相似(具體參見下圖)。海關調查部門相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而被告則是違反海關法律的海關管理相對人(當事人),審判者則是海關的審理部門,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的是,當事人只是在告知環節才能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如果其不提出異議,則表示認可海關對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與行政處罰,海關可以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其實就相當于在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論環節的被告人陳述,唯一不同就是審判者與原告已經達成共識。

民事訴訟的結構與海關行政處罰的結構對比圖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本審理模式

作為準司法的行政處罰,是以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和主審法官的審判,在整個行政處罰過程中,從調查到審理以及最后的執行,都是由同一行政機關作出,即使是復議,也只是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可見整個行政處罰的全部流程都是在行政機關的掌控之下,這與1982年我國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確立的審判職權主義模式很類似。所謂職權主義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程序中擁有主導權的民事訴訟原則。[1]但隨著社會的發展,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已將審判模式由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進行了轉化。所謂的當事人主義模式,是指民事糾紛解決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及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2]2007年及2012年的《民事訴訟法》都強化了當事人的地位,審判模式進一步趨向當事人主義模式。雖然說海關行政處罰不可能改變行政處罰一貫的以行政機關為主導的模式,但可以吸收民事訴訟法中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融入部分當事人主義項下的制度與規定,使海關行政處罰更加人性化。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淵源

由于海關行政處罰在實體法上的主要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實體規則猶如民法法律體系,以規定具體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為主。在程序上則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關于海關行政處罰的一些證據收集和處罰程序上規定;此外是海關關于行政處罰的規章,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這其中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的內容最為全面、具體??梢哉f該程序規定相當于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訴訟法則。

三、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修訂對海關行政處罰證據制度的影響

證據制度是審判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對于海關行政處罰來說,證據也是認定違法事實的基礎。反觀整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證據收集部分,很多內容都是借鑒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海關法也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做出一定的修訂。

(一)海關行政處罰在證據材料上的改進

本次民訴法新增一條專門規定法院接受證據材料的程序。新民訴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條規定系從2001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的司法解釋第14條第2款中提煉出來的。從立法背景來看,制定這一條主要是考慮到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出現一些證據材料丟失、更改的情況,由此引發不少糾紛,一方面影響審判工作,另一方面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施行出具證據收據制度,不僅對于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具有一定的意義,而且對于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公正地審理案件,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4]

在海關的行政處罰中,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立腳點都集中在海關調查收集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可能會主動提供證據的情況,特別是在復議和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提供一些對其有利的證據;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也會主動或應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因此海關有必要借鑒新民訴訟法中法院接受當事人證據的形式,對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主動提交的相關證據出具收據,并參照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加以細化。這樣操作有如下好處:第一,同樣在人民法院可能出現的材料丟失或者更改的情況,也可能在海關行政處罰中出現,因此出具相關收據可以有效減少可能出現的材料丟失或更改的現象。第二,可以提高海關的廉政建設。在海關的行政處罰中,海關相關部門幾乎包辦了從調查、認定、處罰到執行的全過程,期間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較大。雖然海關制定了一些制度規范自由裁量權,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的證據材料是所有處罰的基礎,一旦證據材料被抽離、添加或者變更,將直接導致案件事實認定的偏移。第三,當事人主動配合海關調查的情節,對行政處罰的結果影響較大。因此,對于當事人提交材料出具收據,且根據收據中列明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對于整個行政處罰認定違法事實的作用可以認定當事人配合海關的程度,從而可以在情節上予以認定其積極配合海關調查,處罰幅度上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樣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主動配合海關調查,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第四,出具收據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提交材料不被遺失,同時也可以避免海關的敗訴風險。雖然現在海關收集證據都會注明收集人和收集時間,但一些原件存于海關之后當事人自己便無原件,甚至在進行司法審查之時,當事人提出證據提交給了海關,但海關卻主張沒有該證據,由于沒有出具收據,此時便出現了異議。而行政處罰的證明責任在行政機關,一旦行政機關不能證明自己行為,則可能會導致海關的行政處罰被人民法院撤銷。

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借鑒《民訴證據規定》中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提交證據時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海關收到相關材料后應出具收據,在收據上注明證據名稱、份數、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和提交人簽字蓋章,一式兩份,各自保管。

(二)完善海關行政處罰中證人證言制度

⒈關于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證人證言制度。⑴新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證言的修改與背景介紹。所謂證人證言是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5]新民訴法第73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根據證人證言的定義,證人證言必須是在法庭上的陳述才應當稱之為證人證言。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中,對于證人的證言非常重視,“一般而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的最重要的形式”。[6]本次民事訴訟法在證人證言這款主要做了以下三處修改:一是明確了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二是結合司法實踐,尤其是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四種類型下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三是針對四種情況下證人不出庭作證但不免除作證義務,證人采取法律規定的替代方式來作證,即“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通過替代方式使證人繼續作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促使訴訟順利進行下去。⑵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證人證言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海關行政處罰在證據類型上也規定了證人證言?!逗jP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證人證言”。嚴格按照定義來說,證人證言應當是法院審判案件中的概念,但從廣義的角度來說,一切在審判者面前陳述審判事實的自然人都可以視為證人。從這個角度來看,海關行政處罰中規定證人證言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然海關行政處罰中也存在證人證言,就勢必涉及到證人證言的形式問題,畢竟海關行政處罰不是一般的開庭審理,不可能要求證人到庭作證,因此,對海關的證人證言一般都是根據《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31條:“查問、詢問應當制作查問、詢問筆錄。”也就是說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證人證言是詢問筆錄。實際辦理案件中,海關也會遇到如新民訴法中規定的證人無法或者不便到作證的情形,雖然原則上說,海關可以主動去證人所在處或者證人方便的地方去制作詢問筆錄,但是在考慮辦案的效率與行政成本的因素,也有海關不便收集證人證言的情形,因此,此時就需要海關借鑒新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證人證言的替代形式做出一定的規定。

⒉完善證人作證補償制度。新民訴法增加了關于證人出庭費用負擔的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這一規定來源于《民訴證據規定》第54條第3款。“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的訴訟法中,規定了證人有權就參與訴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等請求支付報酬的規定”。[7]《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221條規定:“法官得應證人請求,批準證人受其可以主張的補償金。”[8]《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對證人,依照《關于證人和鑒定人請求補償的法律》予以費用的補償。”[9]《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47條規定:“在送達證人傳喚令狀時,須向證人提供或者支付-a足以補償證人往返法院差旅費用的合理金額;以及b有關訴訟指引規定證人因作證而導致時間損失的補償費用。”[10]新民訴法充分吸收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并且結合《民訴證據規定》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針對目前中國證人不愿意出庭做作證的現狀,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補償制度,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證人的權益,緩解了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對于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海關行政處罰都是如此。在海關行政處罰中,很多時候證人證言對于違法事實的查清及相關證據的收集與整理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海關更快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也為了保護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海關有必要借鑒新民訴中的證人補償制度,建立海關行政處罰的證人補償制度,對于證人因作證而支付或者損失的費用予以補償,相關補償費用可以列入辦案經費中。

(三)實現海關行政處罰鑒定模式的轉變

⒈新民訴法鑒定制度的修改及其價值理念分析。新民訴法在鑒定上主要提出二大方面的修改:一是表述上的修改。“在英美法系中鑒定結論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將鑒定結論稱之為意見證據或專家證言”。[11]本次修改中吸收英美法系的觀點,但又考慮到鑒定結論多年一直作為證據形式加以規定,因此新民訴法第36條將“鑒定結論”表述修改為“鑒定意見”。從“結論”到“意見”,雖然只是簡單的表述變化,但其背后反應出對于鑒定的認識觀不同。二是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新民訴法第76-79條確立了當事人啟動鑒定和選擇鑒定人的程序、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以及專家作證的問題。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的兩個修改與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主義審批模式的強化有很大關聯,體現出民事訴訟審判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保護。在這種操作模式下,由于鑒定機構是由當事人申請并由當事人協商后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容易為當事人雙方所接受,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都接受的鑒定意見作出的事實認可和裁決也容易被當事人所認可,這既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增加了司法的公信力。

⒉現行海關行政處罰中的鑒定制度及其完善。目前海關行政處罰中,對于鑒定的主要程序和依據是根據《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對于化驗、鑒定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以海關主動鑒定為主導,特別是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該規定第41條:“化驗、鑒定應當交由海關化驗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有關貨物、物品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根據化驗、鑒定要求提供化驗、鑒定所需的有關資料。”也就是說,海關行政處罰的鑒定機構要么是海關化驗鑒定機構,要么是海關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這樣的操作模式容易導致當事人對海關鑒定的結果不服,特別是海關委托海關自己的化驗鑒定機構,會讓當事人對于鑒定意見的可信度表示懷疑,如果進入司法審查階段,人民法院也會對這樣的鑒定意見表示懷疑。為了提高海關行政處罰中鑒定意見的可信度,也為了保證當事人對海關行政處罰的認可度,建議海關根據新民訴訟法對鑒定模式的修改,將海關涉案物品鑒定機構的選擇方式采取海關與當事人協商的方式,如果協商不一致,海關則可以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對于當事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海關可以進行審查,可以要求鑒定人做出說明等等。這種將鑒定由海關主導模式轉變為共同協商模式,使得當事人更加容易接受鑒定意見,減少對海關行政處罰的不信任,有利于案件的處理和執行,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減低執法風險。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制度,在原來的證據制度上有很大的變動,其中很大程度上都是將原來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吸收到法律中,體現了民事司法解釋在實踐中運用后被法律所吸納的一個立法過程,同時也在法律層面上構建了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證據制度。海關行政處罰也是海關對于違反海關法行為的一種裁判行為,因此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的修改與修訂很多內容都可以為海關行政處罰所借鑒,這對于提高海關行政處罰的質量與效率都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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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書文.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釋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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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M].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45.

[9]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M].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94.

[10]英國民事訴訟規則[M].徐昕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72.

(責任編輯:王秀艷)

Research on the Reference of the Rules of Civil Action Evidence from

the Eviden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of Customs

Yang Ning,Wu Xingxing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law;customs;administrative sanction;evidence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一、報關單填制案例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2.1

案例2.2

三、綜合實務案例

(一)深圳華富進出口公司(440393xxxx,該企業1年內有三次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從境外購進價值一批黃銅,料件進口前,該企業已向海關辦妥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領取了紙質手冊。料件進口委托廣東佛山佳盛電子廠(440636xxxx,加工貿易B類管理企業)加工生產芯片后由華富公司出口。該加工合同履行期間,部分原料未能及時到貨,為確保履行成品出口合同,華富公司報經主管海關核準,從我國國內市場購買的國產料件進行串換,合同執行完畢,尚有剩余料件。根據上述案例,解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涉及的委托加工在海關管理中稱為( )。 A、跨關區外發加工 B、跨關區異地加工 C、跨關區深加工結轉 D、跨關區聯合加工

2、料件進口時,進口料件的保稅額度是( )。

3、該批料件進口時,報關單的“境內目的地”欄目應填( )。 A、深圳華富進出口公司 B、廣東佛山佳盛服飾有限公司 C、廣東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D、廣東佛山其他

4、本案例涉及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手續應由( )。 A、華富公司到佳盛公司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 B、華富公司在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 C、佳盛公司在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 D、佳盛公司到華富公司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

5、在辦理合同備案時手續時候,填制《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并提供( )。 A、華富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B、佳盛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C、華富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佳盛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生產能力證明》

D、佳盛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華富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6、該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時,其銀行保證金臺帳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A、不轉/免冊 B、空轉/領冊 C、半實轉/領冊 D、實轉/領冊

7、該加工貿易合同執行期間所發生的料件串換及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A、串換的料件必須是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 B、串換的料件關稅稅率為零

C、串換的料件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D、串換下來的同等數量料件,由企業自行處置

8、該項加工合同內剩余料件,企業可以處理的方式有( )。 A、內銷、結轉 B、退運

C、放棄,交由海關處理 D、自行銷毀

9、如果該項加工合同內剩余料件進行結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在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工廠的情況下結轉 B、應在同樣的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的情況下結轉 C、應向海關提供申請結轉的書面申請、剩余料件清單等單證和材料 D、應辦理正式進口報關手續,繳納進口稅和緩稅利息

10、如果該項加工合同內剩余料件進行內銷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剩余料件內銷時,應交付緩稅利息 B、剩余料件內銷時,免交付緩稅利息

C、關于征稅的數量,剩余料件的數量,按申報數量計征進口稅 D、剩余的料件內銷時,以料件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二)廣東中山日華電子有限公司(572124xxxx)向越南某公司出口5000臺抽油煙機,該批貨物運抵中山海關監管現場后,向該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并辦理了相關轉關手續,轉關至廣州黃浦口岸裝運出境。日華電子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提交了整套貨運單據,收取了外匯,并辦理了外匯核銷手續。上述貨物出口后,其中100臺因在裝運過程中粗魯裝卸造成損壞,被越南公司拒收,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越南的公司將質量不合格的100抽油煙機退回,日華公司免費補償100臺同品牌、同規格的貨物。根據上述案例,選擇回答下列問題:

1、該批貨物從中山運至廣州黃浦口岸,在廣州黃浦海關監管下裝運出境,其轉關運輸采用的是: A、提前報關方式 B、直轉方式 C、中轉方式 D、直通方式

2、在實例中,在向廣州黃浦海關辦理轉關手續時,應提交哪些單證: A、中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B、汽車載貨登記簿 C、提貨單 D、汽車載貨清單

3、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與“征免性質”兩欄目分別填報為: A、外資設備物品,鼓勵項目 B、一般貿易,中外合資 C、合資合作設備,一般征稅 D、一般貿易,外資企業

4、關于退運進口的100電抽油煙機,下列表述符合海關規定: A、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

B、提供原貨物出口報關單、加蓋有核銷專用聯的“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保險公司證明等有關資料

C、1年內原狀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不予征稅 D、須向海關提供擔保

5、廣東中山日華電子有限公司免費給越南公司補償100臺同品牌、同規格的貨物在出口時,除應當填制報關單和提供“基本單證”外,還應提供: A、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B、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進口貨物報關單” C、原出口貨物稅款繳納書 D、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三)廣州某高校邀請境外一學術代表團講學,通過貨運渠道從深圳文錦渡口岸運進一批講學必需的測試設備,其中有一套先進的“衛星定位儀”。貨物進口時,該高校作為收貨人委托廣州某報關企業在廣州海關辦理該批測試設備的進口手續。講學結束時,該高校因教學需要決定將“衛星定位儀”留購,并以科教用品的名義辦妥減免稅手續。其余測試設備在規定的期限內原裝經深圳文錦渡復運出口。根據上述案例,選擇回答下列問題:

1、報關企業向廣州海關辦理該批測試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前,須先行辦理下列哪項手續:

A、 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B、 進口轉關手續 C、 特定減免稅的申請手續 D、 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該批測試設備進口時,應按下列何種貨物向海關申報: A、 一般進口貨物 B、 保稅進口貨物 C、 暫準進口貨物 D、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

3、該批測試設備進口時,其稅費手續應如何辦理: A、 暫予免繳進口稅,但須提供擔保

B、 免稅,但須在進口前辦妥特定減免稅審批手續 C、 保稅,但須在進口辦妥登記備案手續 D、 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照章納稅

4、該批測試設備在境內使用期間,應遵守的海關監管規則是: A、 按特定目的使用,并在規定期限內按原狀復運出境

B、 如果貨物留購,須報經海關批準,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在辦妥減免稅申請手續的情況下,可按照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辦理海關手續 C、 貨物應在規定的5年內,接受海關監管

D、 超出特定使用目的,應納實際使用年限,折舊征稅

5、對留購的“衛星定位儀”因按照下列哪一選項辦理 A、 按照特定減免稅貨物重新辦理進口手續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一、我國海關在國際貿易摩擦中的地位現狀分析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多種國際貿易摩擦中對我國影響最大的三種。根據WTO的統計, 每年的國際貿易中, 我國出口商品都會遭到多次的反傾銷調查, 為此商務部出臺了相關反傾銷的政策, 然而海關方面起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提供海關統計數據, 即貿易統計。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 是貿易往來的基礎, 同時對貿易商品就行預警, 管理和監測, 提供統計服務。商務部根據海關數據, 國內外企業的市場資料, 對我國出口商品進行調整, 制定報告等。2.進出口監視預警, 負責檢查各種進出口商品, 進行局部的個例分析, 有針對性的系統分析, 特別是那些會對我國某些產業、行業造成影響的進出口商品。并隨時發布統計分析報告, 貿易指數, 盡力做好上傳咨詢的任務。由此可見, 我國海關雖然在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總的說來, 海關絕對不是充當的主角, 而是類似與提供支持和輔助的角色。從法律上的角度看, 海關輔助地位的形式主要是因為拳法明確授權所致。

二、海關參與貿易摩擦的可行性分析

海關自身具有天然的優勢, 作為國家與進出口接觸最近的部分, 海關在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時的優勢是相當大的。首先是職能優勢。海關擁有監管、征稅、緝私等權力, 完全能夠獨立地對國際貿易進行有效地控制和監督。海關充分的行使監管職能, 可以切實規范企業的生產活動, 強化對出口貨物的審核, 對商品各項指標的審核, 規范出口秩序, 可有效減少國際貿易摩擦的發生。再者, 海關具有執法手段的優勢??蓪屹Q易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有力的打擊, 甚至可以采取強力措施, 行政處罰、刑事拘留、逮捕等。最后, 海關具有組織上的優勢。海關基層遍布全國各地, 有進出口的地方就會有海關的存在。充分利用海關在進出口監管中的優勢, 積極參與各項貿易政策的制定。海關應充分利用掌握國外、國內兩個市場信息的優勢, 在貿易問題上發揮創造性的作用。海關在貿易監管等方面上具有最高權威, 因此應充分發揮這一作用使其成為應對貿易摩擦問題中有力的執行者。

另外, 國際貿易摩擦體現出的一些新特征要求海關更多地參與其中。這種新特征體現為除常規摩擦如:反傾銷、反補貼等外, 一些貿易伙伴對我國實施的產業發展政策提出法律質疑。這樣一來, 貿易摩擦的新特征超越了現行貿易摩擦應對機制的能力范圍, 并對其提出來更高的要求。

三、我國海關在國際貿易摩擦中的新地位及對策

我國海關在現行的國際貿易摩擦應對機制處于幕后輔助地位, 為滿足現實要求, 需要對我國海關進行新的定位, 即海關應對充當一個建設性的積極參與者的角色。為了實現這一定位, 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

1. 整合海關資源、現有職能, 打造海關應對貿易摩擦的平臺, 實現對貿易摩擦全程監視和參與。

該平臺必須將海關與商務部聯系在一起, 創造一種新的聯動機制, 打造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信息交流平臺。

2. 充分利用海關在進出口監管中的優勢, 積極參與各項貿易政策的制定。

海關應充分利用掌握國外、國內兩個市場信息的優勢, 在貿易問題上發揮創造性的作用。海關在貿易監管等方面上具有最高權威, 因此應充分發揮這一作用使其成為應對貿易摩擦問題中有力的執行者。

3. 強化海關國際合作, 努力提高海關的國際地位, 便于海關更好地發揮作用。

國際貿易摩擦問題的處理絕不是單單哪個國家的問題, 也不是單個國家能很好解決的。只有廣泛地參與世界性組織活動, 積極延伸海關事務, 才能更好地提升海關的國際影響力, 才能在處理問題時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總結

面對目前國際貿易摩擦的新狀況, 我國海關必須以主角的態度來應對這一問題。但是, 我國海關還缺乏這方面的意識, 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問題絕不是簡單的交給現存的內設機構處理那么簡單。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著手培養新型的海關專業人才, 爭取在盡量短的時間內, 壯大海關業務的人才隊伍, 盡早鞏固海關在國際貿易摩擦問題中的地位, 讓其在應對相關問題時發揮更大的作用, 為國家商品進出口掃清障礙, 爭取更大的利益。

摘要:隨著國際經濟后危機時代的到來, 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 國際上對貿易的需求將不斷攀升, 伴隨著國際貿易的摩擦越來越激烈, 這將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長久以來, 我國應對貿易摩擦的主要角色是商務部, 海關更多的是提供背后的支持。但對應以后出現的新型貿易摩擦, 海關則應當充當一個積極參與者的角色, 而且會成為國際貿易摩擦對話與合作的主要角色。本文即是以分析我國海關在應對今后國際貿易摩擦中的地位為重點進行論述。

關鍵詞:國際貿易摩擦,海關,應對機制

參考文獻

[1] 余敏友.我國貿易摩擦的形勢、原因和對策——以反傾銷案件為中心[J].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 2007 (1)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國市場經濟的充分改革和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充分變化,使得當前階段國家為了實現國有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財政稅收政策。本文通過簡要闡述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發展的影響,重點闡述了如何有效利用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實現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指出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之中的不足之處,以便對財政收入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的研究。

關鍵詞: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國企發展;相互作用;作用分析

本文索引:員鑫.<標題>[J].商展經濟,2021(14):-102.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1

在對財政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改革的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可能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影響,并通過對比不同區域所實行的不同的財政稅收政策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

1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影響

1.1 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投資環境和投資吸引力

不同的財政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投資環境以及投資吸引力。比如,在相對比較特殊的區域,或者說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相對比較發達和快速的區域,政府可以通過對該區域內的部分企業或者全部企業采取一定范圍內減免稅收政策的方式來實現對該區域經濟發展的調整和把控。國家稅收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能夠為這些特定區域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機會,從而促使其能夠更加快速地擔負起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職責。

1.2 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家產業傾斜政策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在貫徹落實國家相關產業傾斜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國政府一般都需要結合本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等因素來確立相關國民經濟中不同產業之間的優先發展順序,并通過建立科學和專業的財政稅收政策結構來保障相關的產業能夠實現優先發展。

2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發展的作用

2.1 財政稅收政策改革為國有企業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環境

近幾年來,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個最關鍵的政策改革就是持續推進積極的財政政策,分別從擴大投資、啟動消費以及增加出口率等三個方面著手,在有效拉動國內消費需求的同時,也確保了國有經濟的持續增長,更重要的是有效提高了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質量,一方面為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創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環境和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也為國有企業實現脫困目標提供了新的契機。

2.2 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助力國有企業解決改革難點問題

當前階段,大部分國有企業在改革創新過程中都面臨著很多不同類型的難題,其中包括企業布局過于分散、企業負債率過高、企業資金周轉不足、企業社會負擔過重以及企業閑散人員過多等問題。要想實現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新目標,有效解決上述重難點問題至關重要。為此,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也進行了一系列與之相對應的改革措施。

首先,相關部門調整了財政稅收的思路,不再沿用傳統的減稅讓利的策略,而是將財政稅收與國有企業經濟戰略性調整進行了改組,形成了更加合理和專業的國有經濟布局以及市場創新發展機制,為國有企業適應市場經濟變動以及開展公平競爭營造了更加良好的環境。

其次,重點突出的稅收政策改革策略也為國有企業創造了更加平等和寬松的外部環境,尤其是對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大力支持以及相關企業重組和貸款貼息政策的發布與改革,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資金支持。與此同時,在下崗分流職工問題的處理方面也有效調整了國有企業的財政支出結構。

3 財政稅收政策改革與國企發展的相互促進策略

3.1 在充分考慮國企具體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稅制改革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以及任何一種意識形態的國家,都需要一定數量的國有經濟,這部分國有經濟主要負責的就是進入非國有經濟無力承擔或者不愿進入的產業領域或者基礎領域,對于以公有制經濟發展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更是如此。因此,很多專家學者都認為,當前現行的財政稅收政策的制定與改革最關鍵的就是應該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立場以及方法,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確保稅收這一重要的杠桿能夠真正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發揮最大的價值和積極作用。因此,相關部門對于國有企業的稅收管理體制改革以及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國有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之一。能否切實提升和增強廣大國有企業的發展活力,充分發揮出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主導作用,不僅僅關乎到廣大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更關乎到整個國家改革開放以及現代化建設持續推進的力度和效果。要想切實保障大中型國有企業能夠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穩步發展,稅收政策的調整作為經濟調節過程中重要的杠桿工具,有必要為當前已經逐漸出現疲累狀態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提供休養生息的機會和時間。換言之,在進行相關的稅制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當前階段廣大國有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求,如果在稅收政策上不能夠為相關的國有企業提供一定的優惠政策的話,不僅僅會嚴重影響這部分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相關的稅政改革其實是不完全成功的。

比如,針對國有企業來說,在進行稅制改革的時候可以采取“恢復單一稅制”的調整策略來確保財政稅收政策對于國有企業發展的助力作用。在整個過程中,相關財政部門首先需要將部分關乎到整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命脈以及宏觀社會經濟穩定性的基礎產業部門內的相關大中型國有企業進行整合歸納,其中既包括能源開發、原材料開采等關乎國家重工業發展的相關產業領域,也包括鐵路、民航等關乎社會民生的相關產業領域,還包括高科技以及新能源等關乎創新改革發展的相關產業領域,要將涉及上述產業領域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直接退出利改稅的范疇之內,并逐漸將其恢復成單一的向國家相關財政部門進行利潤上繳的策略。在這種政策改革的背景下,一方面能夠從稅收方面為這些基礎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創造更多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另一方面也能夠幫助大中型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現行的財稅管理現狀,從而理順國家財政與國有企業稅務之間的工作關系。

3.2 適當降低國有企業所得稅率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創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上世紀所推出的新稅制,在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面起到了十分明顯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相關政策在貫徹落實以及具體執行方面或者相關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制定方面沒有跟上新稅制改革的步伐,導致當前階段國有經濟和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依然存在十分嚴重的不平等競爭問題。究其根本,一方面主要是在新稅制政策出臺之后,在收取關稅的時候保留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換言之,這對相關的國有企業存在一定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則是相關非國有經濟的組成成員的納稅意識與國有經濟相比相對較低,甚至很多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企業都存在十分普遍的偷逃避稅等行為,并且試圖通過不建立賬本、與稅務機關扯皮等形式逃稅避稅,這就導致這些非國有經濟組成成員的定額不足或者定率偏低等問題頻繁出現。因此,相關財政部門需要充分考慮當前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結構設置不夠合理的現狀,在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稅率結構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國有企業的所得稅稅率。

比如,在征收相關國有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相關財政部門可以從“量能課稅”這一原則入手。在整個過程中,相關財政部門首先需要結合當前國有企業的發展現狀和生存困境,并在現行的20%的優惠稅率的基礎上,適當進行稅率調整,按照不同國有企業的產業發展實況進行稅率下調,并適當提升稅率的優惠幅度,從而切實降低部分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此外,作為政府財政部門,還應該同步下調對部分國有企業的優惠稅率,進一步為相關國有企業制造更加優惠的財政發展策略,確保相關基礎領域的國有企業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與此同時,在進行國有企業稅率調整或者下調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與當前的調整梯度保持一致,換言之,就是在充分結合不同國有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在下調后的一般稅率的基礎上再優惠5%或者10%的梯度,作為新的國有企業的優惠稅率。通過貫徹落實“量能課稅”的財政稅收原則,能夠切實降低國有企業的稅負,一方面能夠鼓勵基礎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實現可持續成長,給予企業更多的發展機會和投資空間;另一方面也能夠促進基礎產業領域就業人數的增加,助力現代基礎產業的轉型發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是在人口較為密集的城市中建立的,對于國有企業現存的人數來說不能對其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以保證大多數國有企業都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好處,對當前的就業壓力也可以進行緩解。在經濟發展不發達的地區,應該對其所得率進行有針對性的降低,這樣就可以進一步擴大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使得國有企業的經營成本得到進一步降低,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國企收獲應得的效益。

3.3 有針對性地拓寬高新技術國有企業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

結合相關的研究數據表明,當一個國家所得稅的稅率每上升一個百分點的時候,該國的知識產權申請量就會直接下降三個百分點,甚至四個百分點。換言之,對于相關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來說,如果能夠及時下調相關國有企業的所得稅率就能夠有效減輕企業的稅負,從而有效提升相關國有企業的稅后所得利潤,進而進一步推動其增強相關技術研發的力度,這無論是對于提升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效率,還是對于增強整個國家的企業核心競爭力來說都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比如,針對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來說,相關財政部門可以借鑒歐洲國家現行的“專利盒”稅收優惠制度的相關立法經驗,為相關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和便利。在整個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將相關高新產業的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逐漸擴展到整個高新技術企業所研究與開發的所有專利的商品化所得的收入之中,從而逐漸推動相關的產業優惠稅率能夠從重視企業類別這一模式轉變到重視企業研發這一模式,進而實現由當前的重視技術發明向重視專利商品化的快速轉型。通過拓寬高新技術國有企業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不僅僅能夠為相關國有企業的發展帶來更多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機遇,更能促進整個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提升。

3.4 強化稅負問題在宏觀層面的認識

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進行有效改革以后,國家想要通過采取“減稅讓利”的方法來減輕國有企業的財政負擔,對自身的發展能力進行有效的提升,但是卻沒有達到實際的效果。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對地區間存在的差異進行減輕。

比如,采取強化稅負問題在宏觀層面上認識的方法來對國有企業的負擔進行有效的減輕。同時,還需要對國有企業的稅負比進行有效的統計,通過統計結果可以發現在生產總值之中實際稅負所占據的比重并不低。認識稅負問題的核心就是要對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進行充分的分析,從而更加有針對性地對當前國有企業所在地區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調查,并對實際的稅負以及統計數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充分的分析,對兩者之間的誤差進行確定,從而從當前國有企業的特點出發,制定具有更強針對性的策略來進行減稅操作。

4 結語

財稅政策可以看作是國有企業的一種發展機遇。國有企業通過財稅制度對企業的內部制度進行改善,才可以更好地對財務監督制度進行完善。而且國有企業處于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主體地位,要想確保國有企業的主體地位不動搖,在其發展過程中就需要來自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包括調整稅率、拓展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等科學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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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財政稅收政策改革與國企發展的相互作用的研究[J].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19(25):6.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低碳經濟是經濟發展的碳排放量、生態環境代價及社會經濟成本最低的經濟,是以改善地球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為目標的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態。近年來,由溫室氣體排放所引起的地球變暖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低碳經濟是應對全球變暖的最佳經濟模式。鑒于此,從低碳經濟的內涵與特征入手,剖析現行國內外碳排放的稅收政策與規制,并提出確保稅收新政落實到位、適時開征碳稅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低碳經濟 激勵理論 庇古稅 碳稅

一、低碳經濟的理論基礎

(一)福利經濟學理論

從理論上講,在資源環境領域存在著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具體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環境資源屬于共有資源,會產生“公共地悲?。═ragedy of the commons)”;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即廠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與環境保護的正外部性(屬于公益事業)。而經濟主體出于追求個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動為其付費,都想成為“免費搭車者(Free Riders)”,這就使政府介入資源環境領域成為必然。而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外部性問題有最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經濟學》(Welfare economics)中建議,應當根據污染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征稅,用稅收來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使二者達到平衡,這種稅也被稱為“庇古稅(Pigouivaintax)”。

(二)可持續發展理論

發展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的永恒主題??沙掷m發展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其基本特點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體包括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和全球五個方面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正處于從工業文明走向現代新文明的發展階段,可持續發展思想在環境與發展理念的不斷更新中逐步形成?!翱沙掷m性”最初應用于林業和漁業,指的是保持林業和漁業資源延續不斷的一種管理戰略。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蕾切爾·卡遜(Rachel Karson)發表的《寂靜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對生態系統的影響。1972年,羅馬俱樂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增長的極限》所闡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發展”,為孕育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正式吹響了人類共同向環境問題挑戰的進軍號。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提交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實現了人類有關環境與發展思想的重要飛躍。自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通過《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又名《地球憲章》)和《21世紀議程》兩個綱領性文件,以及各國政府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文件及有關國際公約以后,可持續發展得到世界最廣泛和最高級別的政治承諾。

(三)激勵理論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勞動分工與交易的出現帶來了激勵問題。激勵理論是行為科學中用于處理需要、動機、目標和行為四者之間關系的核心理論,是業績評價理論的重要依據。行為科學認為,人的動機來自需要,由需要確定人們的行為目標,激勵則作用于人內心活動,激發、驅動和強化人的行為。從政府角度講,政府以游戲規則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依據所掌握的政策性資源和財力資源,激勵低碳經濟發展。目前,我國基本上是采取財政撥款、投融資、稅式支出、產權交易等常規政策激勵低碳經濟發展。例如,2007年我國中央財政安排235億元,2008年增加到418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減排,2009年推動節能減排支出567.47億元。目前,在農村實行的“以獎促治”政策帶動了農村環保工作的廣泛開展。2009年中央財政設立農村環保專項資金,投入15億元,支持2160多個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示范建設,帶動地方投資達25億元,直接受益農民達1300萬人。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和出口退稅方面進一步明確促進推行節能減排的措施。

(四)產業結構優化理論

目前,世界經濟還處于后金融危機時期,以低碳產業、清潔能源、環保產業等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卻在我國顯現出強勁的增長態勢,在其迅速成長的背后是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推進節能減排,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決心。2009年,國家通過出臺多項財稅和金融措施,在危機中找尋到新的經濟增長點,帶動中國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如國家財稅部門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取消了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補貼消費者,鼓勵企業生產、研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不斷加大對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的資金補助。全國財政新能源與節能減排工作會議上提出,中國將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與建立中長期新興產業發展機制結合起來,著力支持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2009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2010年經濟工作將重點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上下工夫”,強調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在培育新經濟增長點的同時,將堅決管住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開展低碳經濟試點,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二、我國現行低碳稅(費)政策簡析

(一)低碳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鼓勵和支持環保設備(產品)、投資的稅收政策。其具體內容包括:一是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修訂版)中的國產設備,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二是企業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經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加速折舊。三是對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節能、污染防治、環保技術轉讓的稅收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通過流轉稅規制設計引導,包括消費稅(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游艇、汽車輪胎、汽油、柴油等,含鉛汽油1.4元/升,無鉛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增值稅(對煤矸石、粉煤灰等廢渣生產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對油母頁巖煉油、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源稅(原油14~30元,天然氣7~15元,煤炭0.3~8元),環境效果并不明顯。二是所得稅政策,如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凡經國家環??偩滞ㄟ^招標確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質生產線企業取得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91年6月14日,中國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議定書》)多邊基金的贈款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綠化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華環境獎”獲獎者和提名獎獲得者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外商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如技術先進、條件優惠,其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所得稅。

(二)現行排污收費政策

我國早在1978年就提出實行排放污染物收費制度。目前,我國征收的排污費主要包括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污水排污費四大項。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暫不征收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排污費的計算簡單地說有兩種方式:廢氣排污費和污水排污費根據排放污的濃度、數量折算成標準“污染當量”,并按實際排放的污染當量定額征收。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則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稅費政策的缺陷

近年來,我國采取了“獎限結合”、“以獎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但現行的涉碳稅費政策還存在諸多欠缺,主要表現在:

1.稅種的針對性不強。與國外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此類稅種在環境稅制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來源。

2.排污收費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環境行為、征收額度過低、缺少激勵機制、隨意性過大等。由于立法層次低、權威性差,環保部門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

3.現行稅費政策調節力度不夠。一是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等相關條款各自獨立、互不銜接,難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圍過窄、稅額設置不合理。三是許多危害環境的消費品如一次性包裝物、殺蟲劑等制品并未納入征收范圍。

三、國外低碳的稅收政策與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征收排污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有針對性的稅種等,據統計,目前OECD成員國與環境有關的稅收收入己經占到總稅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盡管各國開征的具體稅種不盡相同,但從性質分析,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對廢氣課稅

廢氣稅是對向大氣中排放廢氣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氮氧化物稅。

1.二氧化硫稅,也稱硫稅。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對人類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國就開征了二氧化硫稅,美國稅法規定,SO2濃度達到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稅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麥、法國、瑞典、挪威、芬蘭等國在20世紀90年代也開征了此稅。從征收內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對含硫能源產品征收的。

2.二氧化碳稅。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溫的主要因素,CO2稅是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種環境稅,CO2稅的實際征收往往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燃料按含碳量設計稅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對CO2的排放征收。CO2稅最早于1990年由芬蘭開征,其計稅依據為CO2的排放量及濃度。目前歐盟也引入了該稅(全稱為碳能源稅,簡稱碳稅),這也是歐盟層次上唯一的一個環境稅種。這種碳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鼓勵減少使用礦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從而減少CO2的排放。

(二)增設優惠措施

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眾多政策中,稅收政策仍是發達國家最為依賴的手段。根據政策所要達到效果的不同,發達國家低碳稅收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如旨在鼓勵市場主體進行能效投資、節能技術研發、新能源投資的稅收減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產、消費行為的稅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勵節能降耗,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稅、碳稅等。在稅收優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勵企業增加對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研究開發費用,給予稅收抵免、直接減免等優惠,如美國。二是對企業購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廢物處理的設備給予加速折舊,如德國、日本。三是鼓勵企業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給予稅收抵免、減免稅等優惠,如芬蘭、美國。四是鼓勵增加對環保、節能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減免稅等優惠,如荷蘭、美國、荷蘭、德國都規定了環境稅稅收減免項目和環境稅返返還項目。

(三)幾點啟示

發達國家在促進經濟低碳化發展過程中重視與運用碳稅或能源稅,并秉持稅收“中性”原則。一是設立專門稅種。以碳稅為例,自從1990年芬蘭在全球率先開征碳稅以來,丹麥、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蘭、德國以及英國、日本等相繼開征了碳稅或類似的稅種(氣候變化稅、生態稅、環境稅或能源稅等)。二是稅收??顚S?。對大多數發達國家而言,征收碳稅或能源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顚S玫男再|。三是稅制調整綠色化。為了促進經濟的低碳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實施了稅制的“綠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稅制從整體上不僅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有利于資源、環境的保護,如丹麥、芬蘭、法國的環境稅制保證了環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確保稅收新政落實到位

2009年5月,環境保護部發布《“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2009年)》(簡稱“‘雙高’產品名錄”),含290余種產品。財政部和商務部根據名錄調整了出口退稅政策、加工貿易政策,對遏制這些產品出口、減輕環境壓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為抑制“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從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國先后4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是取消“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退稅,降低容易引起貿易摩擦、附加值較低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有利于減少貿易順差,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同時,國家安監總局和銀監會專門轉發“雙高”產品名錄,進一步夯實了低碳經濟政策的基礎?!半p高”產品名錄要及時更新,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進一步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如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項目所得,可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4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慮對碳排放課稅

碳稅是目前專家研究的熱門話題,通俗地講,即根據能源含碳密度征稅,碳密度高的稅率高,碳密度低的稅率低,從生產和消費環節,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減少能源使用,通過成本制約引領低碳經濟發展。如對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燒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單位和個人課稅,根據煤炭、天然氣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噸CO2排放征稅5-10元,制定合理的稅收減免與返還機制,等等。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科研所,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國碳稅稅制框架設計”專題報告[R]2009.

[2]邵偉.低碳經濟: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新課題[J].金融與經濟,2009(2):33-34.

[3]王中英,王禮茂.中國經濟增長對碳排放的影響分析[J].安全與環境學報,2006(5):88-91.

[4]吳曉青.關于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若干建議[J].環境保護,2008(3):22-23.

[5]謝軍安,郝東恒,謝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思路與對策[J].當代經濟管理,2008(12):1-7.

海關稅收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財政分權導致了地方政府間圍繞經濟資源展開競爭,政治晉升博弈又為地方政府間進行橫向稅收競爭提供了動力,但是分權的不徹底導致我國橫向稅收競爭以制度外的競爭為主要表現形式。本文運用面板數據進行的實證分析結果顯示,我國存在著策略互補的橫向稅收競爭,同時稅收競爭的結果是一個穩定的均衡,而不是發散的惡性競爭。而稅收競爭本身也有其不利于經濟運行的負效應,這就要求政府進一步完善財稅管理體制和政績考核制度,以規范地方政府行為,建立有效的稅收競爭機制。

〔關鍵詞〕地方政府;稅收競爭;財政分權;稅收反應函數

一、引言

就稅收競爭的范圍來看,稅收競爭分為國際間稅收競爭和國內稅收競爭,而國內稅收競爭又包括兩種: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縱向稅收競爭;二是地方政府之間橫向稅收競爭。目前關于稅收競爭的研究大都針對國際間稅收競爭和國內縱向稅收競爭,對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研究較少,但研究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卻是很有必要的,因為財政分權以來,地方政府有了獨立的經濟利益,必然會展開對有限的要素資源的爭奪,進而對經濟的運行產生影響。

關于稅收競爭最早的研究起源于蒂布特(Tiebout)[1]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模型,蒂布特假設各地方政府分別提供不同的政府收支組合,即稅收與公共服務組合,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以腳投票”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社區,這就迫使地方政府提高財政收支效率,以最少的稅收提供最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最優效率的狀態。奧茲(Oates)[2]從稅收競爭的外部性角度對橫向稅收競爭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地方政府會將其支出定在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但在考慮稅收競爭的外部性的情況下,會導致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低于其最優水平。Mieszkowski和Zodrow[3]以及威爾遜(Wilson)[4]將奧茲的理論模型化,同時威爾遜指出這種情況需要中央政府通過矯正性政策(Corrective Policies)進行解決。阿波爾特則從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理論出發進行研究,指出地方政府會對可流動的要素征取較低稅率,對固定要素征取較高稅率。Keen和Marchand[5]指出,由于地方政府對資本的競爭,地方政府會在基礎設施上投資過多。Treisman[6]則引入地區之間的異質性,認為條件不利的地區會將更大份額的預算用在非生產性公共產品或自身消費上。

國內學者對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研究結果也并不一致。沈坤榮和付文林[7]通過對1992年和2003年的截面數據進行分析,構建稅收反應函數,發現地方政府稅收政策是策略替代的。袁浩然[8]利用1992年和2006年的省級面板數據構建沒有截距項的稅收反應函數,檢驗得出地方政府間的策略行為是同方向的。但李濤和周業安[9]對1995—2005年的省級截面數據進行分析,指出我國橫向稅收競爭具有策略互補特征,即地方政府間的稅率是同向變動的。劉劍雄[10]在政治晉升博弈的基礎上通過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分析,指出地方政府會選擇不合作戰略,而這時中央政府必須進行調控。潘明星[11]對橫向稅收競爭程度進行博弈分析,發現地方政府會陷入過度稅收競爭的“囚徒困境”,進一步強調政府調控的必要性。

隨著市場化改革和財政分權的實施,我國逐漸具備了政府間進行稅收競爭的制度基礎。但要對橫向稅收競爭研究,就必須了解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表現形式,因為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地方政府稅收自主權非常有限,因此我國橫向稅收競爭有著特殊的表現形式。因此,本文將在第二部分將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我國存在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制度基礎和具體表現形式。在第三部分將對我國橫向稅收競爭進行動態博弈分析,并通過實證分析對我國橫向稅收競爭的存在性和特征進行實證檢驗。在第四部分是結論和我國橫向稅收競爭的經濟效應分析。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 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制度基礎與表現形式

(一)制度基礎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資源都由國家掌控,由中央政府進行垂直分配。在該經濟體制下實行“統收統支”的財政政策,地方政府作為上級政府的執行機構,基本不存在稅收競爭,其主要形式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爭取項目、資金和優惠政策。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也漸漸具備了進行橫向稅收競爭的制度基礎。

1市場化改革

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資本和勞動力流動的阻礙得以減少,使之能夠在收益最大化的推動下流向納稅成本較低、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較高的地區,蒂布特的“以腳投票”成為可能,加劇了地方政府間的競爭。

2財政分權

1994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一方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也考慮到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權限,雖然稅收立法權仍歸中央政府,但地方稅的管理權歸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也有了獨立的經濟利益,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促進了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進行。

3政績考核制度

周黎安[12]認為地方政府官員合作困難的根源并不主要在于地方官員的財稅激勵及他們所處的經濟競爭的性質,而在于嵌入在經濟競爭當中的政治晉升博弈的性質。晉升博弈的重點在于經濟績效,這是因為雖然我國有一套較為綜合的政績評價體系,但在實際情況中,許多指標難以進行評估和量化,因此很難做出綜合評價。由于以GDP增長率、財政收入狀況等經濟指標進行考核更容易操作,使得經濟績效成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依據。而資本的增加不但會拉動經濟增長,也會帶來財政收入,從而導致地方政府采取稅收競爭手段吸引流動性資源流入。另外,地方政府官員的行為對臨近地區存在“溢出效應”,晉升博弈不僅激勵官員做出有利于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決策,也同樣激勵官員做出不利于競爭對手的決策,而對于“雙贏”合作決策則激勵不足。這加劇了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

(二)表現形式

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稅收立法權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稅收自主權極其有限,僅有部分稅收管理權,導致我國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雖然整體看來可以分為制度內和制度外兩種形式,但還是以制度外為主。

1我國制度內的橫向稅收競爭

制度內的橫向稅收競爭是指在稅法和各項政策規定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進行的顯性、明確的稅收競爭形式。具體看來又主要包含兩種形式:一是由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產生的稅收競爭;二是由國家規定的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差別稅收政策產生的稅收競爭。對于第一種,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與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有關,具有一定的區域導向性和政策導向性。改革開放初期,為了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帶動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在東部沿海地區設立了許多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開放區,提供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這也造成了地區之間發展不均衡的局面。為了縮小地區差距,推動經濟全面均衡發展,我國先后實施了西部大開發戰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和中部崛起戰略,分別在西部、東北和中部地區實施了形式多樣的稅收優惠政策,賦予其一定的稅收競爭優勢,以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第二種制度內的橫向稅收競爭形式則主要包括不同起征點、不同納稅期限、差別稅率(額)、差別稅目、個別稅種是否開征等。但我國稅權比較集中,地方政府可以調控的空間比較小,因此第一種就成為制度內稅收競爭的主要形式。

2我國制度外的橫向稅收競爭

制度外的橫向稅收競爭是指地方政府突破現有稅收制度安排,采取違規甚至違法的手段進行的稅收競爭,相對于制度內的稅收競爭表現得更為隱蔽和靈活。其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如擅自減免稅、引稅、買稅、放松征管力度等。另外,通過財政返還的形式將所征稅款部分或全部返還給企業,或通過各種手段為不滿足政策條件的企業提供稅收優惠,也都是制度外稅收競爭的表現形式。制度外稅收競爭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監管力度不夠;另一方面是由于分稅制不徹底。我國的分稅制稅權過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不匹配,導致地方政府打政策“擦邊球”,通過制度外稅收競爭的形式來吸引資源流入,以開辟新的財源。

三、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動態博弈分析

目前,關于橫向稅收競爭的研究大部分將目標函數定義為選民效用最大化,但如果直接用來研究我國地方政府橫向稅收競爭是不合理的。正如周黎安[12]所指出的,地方政府合作困難的根源在于嵌入經濟競爭當中的政治晉升博弈,因此在研究我國橫向稅收競爭時必須考慮我國稅收競爭的政治晉升情況。在晉升博弈中一個官員的晉升直接降低了其他同級官員的晉升機會,導致合作的空間非常狹小。此外,政績考核的主要指標是經濟指標,這就導致了政治和經濟的雙重競爭。因此,在考慮政治晉升博弈的情況下,就要以政績考核的經濟指標最大化為目標函數。本文選擇了政績考核中兩個最主要指標GDP和財政收入進行研究??紤]只有1省和2省兩個相鄰省的情況,則1省和2省的目標函數如下:

maxU1[G1(t1,t2),Y1(t1,t2)](1)

maxU2[G2(t1,t2),Y2(t1,t2)](2)

其中,t1表示1省的宏觀稅負水平,t2表示2省的宏觀稅負水平,G1和Y1表示1省的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和財政收入狀況,G2和Y2分別表示2省的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和財政收入狀況,這說明在構建模型時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則地區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的變動僅受稅負水平的影響。U1和U2分別表示1省和2省的政績考核函數,根據不同的權重將不同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和財政收入進行加權。由于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如人均收入、經濟結構等)不同,稅負水平對經濟指標的影響也就有差別,從而導致不同地區相同的稅負水平會對地區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產生不同的影響,即G、Y的函數結構不同。因此,不同地區的G、Y函數需要分開表示。

許多研究中都把稅收看做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而政府則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者,因此可以把不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看做一個產品市場。蒂布特[1]認為一國有無數個地方政府進行競爭,即有無數個供給者,居民可以“以腳投票”,從而形成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但由于文化差異和要素流動的經濟成本等原因,資本和勞動力更多的是在臨近地區之間進行選擇,此時市場就不再是競爭的,而更類似于由相鄰地區政府構成的寡頭壟斷。在寡頭壟斷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就可以通過參考古諾模型和串謀對橫向稅收競爭的機理進行分析。另外,只考慮兩個省的情況也是合理的,因為可以將某個省份周圍相鄰的省份看做一個整體。

考慮兩個省份勢均力敵的情況,雙方同時做出決策,類似于寡頭壟斷中的古諾模型,每個省份的地方政府根據本期以前的信息對另一個省份在下一期的宏觀稅負水平做出預測,并在此基礎上對下一期的宏觀稅負水平做出決策。也就是說,將式(1)中的t2替換為te2,將式(2)中的t1替換為te1。對1省來說,由于te2只跟之前的信息有關,因此可以將te2視為已經給定,最優條件為:

從上式看出,首先,在均衡時經濟增長率和財政收入變動方向是相反的。其次,在政績考核中如果越不重視經濟增長率,即α越小,則經濟增長率的變動對財政收入的變動越敏感。

考慮兩個省份合作的情況,他們的目標函數就變為max(U1+U2),即一階條件為:

聯立式(8)和式(9)得到合作解(t′1,t′2),這類似于寡頭壟斷中的串謀,很顯然對于1省和2省的整體來說合作解更優。但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是不穩定的。首先,現實中很難形成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將財政收入在地區之間進行分配,導致地方政府為了爭奪資源進行稅收競爭。其次,在晉升博弈中一個官員的晉升直接降低了其他同級官員的晉升機會,使得合作的空間更加狹小。最后,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是有限次重復博弈,而根據博弈論分析,在地方政府沒有對相互之間的欺騙行為有足夠懲罰手段的情況下,有限次重復博弈的占優策略為違背合作約定。因此,如果要實現“雙贏”,就需要中央政府介入調控。正如劉劍雄[10]指出的只有在中央政府查處地方政府不合作行為的概率足夠高,并且實行懲罰足夠高才能實現“雙贏”。否則,就會如潘明星[11]所指出的地方政府將會在博弈中陷入橫向稅收競爭的“囚徒困境”,從而雙方都選擇過度稅收競爭策略,不利于經濟發展。

四、地方政府間橫向競爭實證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需要對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反應函數進行實證研究,進而判斷我國橫向稅收競爭的存在性以及稅收競爭的方向。

(一)模型設計

對橫向稅收競爭進行實證分析,其實就是對地理上存在一定關聯的不同地區之間的稅收策略進行研究。因此,主要用于研究空間上各個單元之間相互作用的空間計量模型在研究橫向稅收競爭時有一定的優越性。本文將采用空間滯后模型來構建稅收反應函數,通過觀察函數中空間滯后變量系數的顯著性來判斷稅收競爭是否存在,以及在稅收競爭存在的情況下,通過觀察系數符號的正負和相關檢驗結果來判斷稅收競爭的方向,也就是判斷是策略互補(模仿效應)還是策略替代(溢出效應)。

稅收競爭可以分為狹義的稅收競爭和廣義的稅收競爭。狹義的稅收競爭是指圍繞稅率變動、稅種設置、稅基變動、征稅環節變動等稅收優惠形式開展的稅收競爭。廣義的稅收競爭則還包括財政返還、投資補貼、財政補貼、放松稅收征管力度、費用減免和減少土地出讓金等圍繞政府收入展開的一系列競爭。本文將針對廣義的稅收競爭選取相對較大的統計口徑,即用該省的財政收入占該省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表示宏觀稅負水平,這是因為政府之間不僅在稅收收入上存在競爭,在其他財政收入方面也存在競爭,選擇較大口徑,更有利于對政府之間的行為進行研究。

引起該省宏觀稅負變化的不僅只有其他省的稅負水平,還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果忽略掉這些因素,極可能會由于遺漏解釋變量而導致回歸結果有偏和不一致。因此,本文將引入對稅負水平起決定性作用的兩個因素作為控制變量:(1)該省的經濟發展水平,以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單位為千元/人)表示。(2)該省的經濟結構,以第一產業比重表示,第一產業比重越大,則表明工業化、城市化水平越低。構建模型如下:

Tit=a∑i≠jωijTjt+byi,t-1+cPit+C+μit

其中,Tit表示t時期i省的宏觀稅負水平,yi,t-1表示i省滯后一期的人均地區生產總值,Pit表示i省t時期的第一產業占該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C為截距項,μit為隨機擾動項,∑ωijTjt表示t時期對i省以外的國內其他省宏觀稅負進行加權,權數為ωij。本文通過構建矩陣W來對權重集合進行賦值。對于特定i省,假定與其相鄰的省個數為Ni,則將與i省相鄰的省權重賦值為1/Ni,其他省賦值為0。僅僅考慮相鄰省之間的影響,是因為空間上的距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資源在地區之間的流動。表現為相鄰地區之間資源流動成本較低,由于文化的相近性,更有利于勞動力的流動,從而產生較強的地域特征,而資本也會因為產業的集聚效應而產生地域性。

(二)數據選擇

重慶在1997年6月直轄市正式掛牌,如果包含1997年以前的數據是需要進行調整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本文直接選取1998—2012年各省的空間面板數據。為了保證數據一致性,各省數據均從中經網數據庫選取。另外,由于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不納入分析。

(三)回歸結果及分析

1空間相關性分析

在對模型進行回歸分析以前,需要先對模型進行Moran’I檢驗,以檢驗各省稅負水平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及相關關系的正負。

2空間計量模型估計

選取時間、空間雙固定的空間滯后模型進行估計,估計結果如表1所示。

從估計結果中可以看出,稅收反應系數00624在1%的置信水平下有充分的理由拒絕原假設,估計結果是顯著的,而且R2值為09249,擬合效果較好。這進一步肯定了我國省之間確實存在橫向稅收競爭。另外,稅收反應系數為正,說明h′1(te2)>0且h′2(te1)>0,整體來看,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是策略互補性的,即當其他省宏觀稅負水平降低時,給定省的宏觀稅負水平也會隨之降低。這說明盡管我國地方政府稅權有限,橫向稅收競爭的方式與國外有很大不同,但地方政府之間仍然可以通過制度內和制度外的手段來進行稅收競爭爭奪資源。

3穩定性分析

根據回歸結果可以畫出稅收反應函數的圖像來進行分析。一方面,稅收反應系數為正,則稅收反應函數斜率也是正的;另一方面,稅收反應系數00624小于1,說明變動一單位t1所需要的t2的變動要小于變動一單位t1所引起的t2的變動,因此,在圖1中,1省稅收反應函數的斜率要大于2省稅收反應函數的斜率。

假定均衡點為(t*1,t*2),初始點為(t*1+Δt1,t*2+Δt2),當Δt1、Δt2很小時,并不會影響函數G、Y的變化,此時稅收反應函數不變。

如圖1所示, A點為兩條稅收反應函數相交點,是地方政府之間橫向稅收競爭的均衡點。下面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稅收競爭初始點在I、III部分。如B點,1省預期2省在下一期將根據其稅收反應函數對1省本期的政策做出反應,把稅負定在b水平,因此1省將在第二期選擇c的稅負水平,而2省預期1省在下一期的稅負水平為e,在下一期選擇最優的k水平,因此第二期就由B點移動到C點,以此類推,直至移動到均衡點A位置。第二,初始點在II、IV部分。如F點,跟第一種情況類似,一個地方政府會根據對另一個地方政府的預期而做出最優選擇,最終會曲折漸進逼近A點。第三,初始點在某個地區的稅收反應函數曲線上。根據類似的分析,兩個地區的選擇會沿著這條反應函數向A點移動,最終達到均衡。

圖1稅收反應函數

綜上所述,由于橫向稅收競爭的作用,地方政府的動態稅負水平選擇都會向稅收競爭的均衡點移動,我國橫向稅收競爭的均衡是穩定的均衡,我國并沒有出現向兩邊發散的惡性稅收競爭。但均衡點往往不與社會效益最大化點重合,同時稅收反應函數也會隨著地區經濟和政策的改變而變動,從而導致均衡點發生移動。

五、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經濟效應分析

以上分析發現,我國地方政府間存在著具有策略互補性的橫向稅收競爭。稅收競爭會導致可在不同地區間流動的資源的配置發生變化, 從而會對經濟運行產生更深層次的影響,下面分別從正、負效應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橫向稅收競爭的正效應

首先,對于策略互補的橫向稅收競爭,地方政府會選擇相對較低的稅負水平,從而降低納稅人負擔,在將稅收看做公共產品和服務價格的情況下,這將會提高“納稅者剩余”,增加納稅人福利。其次,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會促使地方政府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提高用稅效率。為了吸引流動性資源的流入,地方政府有動力以較低的稅收來提供相對高質量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從而促進地方政府進行制度創新。同時,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從而在不流失流動性資源的條件下保證稅收收入水平。最后,橫向稅收競爭在流動性資源方面是零和博弈,但由于稅率的降低,也會促進本地投資的增加,從而推動經濟增長。

(二)橫向稅收競爭的負效應

公共支出更傾向于生產性公共產品,而減少對生活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資本的流入不僅會擴大稅基給地區帶來稅收收入,還會帶動地區經濟增長。因此,各個地區為了吸引資本的流入,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會將更多的財政資金用到生產性公共產品的提供上,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便利,而與居民生活相關的公共產品方面(如圖書館、公園等)則支出甚少。

扭曲稅制,侵蝕稅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低于最優水平。我國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通過稅收優惠來吸引資本和勞動力的流入,當存在廣泛的橫向稅收競爭時,各層級政府會紛紛出臺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非稅性優惠政策,稅收制度會日益偏離全國統一稅制。這一方面扭曲稅收中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不但會導致稅制更加復雜,還會引發尋租行為,加大了稅務部門征管的難度。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行為還會在一定程度上侵蝕稅基,減少財政收入,影響政府執行其各項職能。據統計,2002年我國查處的與國家稅法不符的違規涉稅金額就達199億元,2005年在對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四川、江西這六個省的87個開發區的審計調查中發現,有79個對企業進行了財政返還共120多億元。收入的減少必然會導致地方政府壓縮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入,威爾遜(Wilson1986)則從另一個角度進行分析,得出了相同的結論。他認為地方政府公共產品提供的均衡點為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點,而當存在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時,由于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存在外部性,這會導致地方政府會在低于最優水平的位置提供公共產品。

地方保護主義和不合理的重復建設。地方保護主義可以減少本地資源外流而造成的損失,而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也是其產生原因之一。白重恩等[13]對29個省的32個行業進行了研究,發現地方政府是為了地方經濟增長和地方財力增強,傾向于保護過去創造高利潤和稅收的行業、國有企業占較大份額的行業和較大企業所在的行業。 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為了在晉升博弈中勝出,有激勵來推動擴大投資,通過重復建設來擴大稅基并促進經濟增長。特別是財政分權以來,各地方政府大力發展那些價高利大的“熱點”產品,20世紀80年代以來,重復建設逐步延伸到電子產品,繼而擴展到汽車行業,最近幾年開始進入基礎產業領域。雖然適度的重復建設有助于企業間競爭,但過度的重復建設會導致企業間惡性競爭,影響市場穩定,造成產能過剩,導致資源嚴重浪費。

六、政策建議

本文通過實證檢驗驗證了在我國地方政府間存在著策略互補的稅收競爭,周圍地區的稅負水平變化會引起給定地區稅負水平的同向變動。穩定的均衡點往往是不與社會效益最大化點重合的,而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對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實現既有正效應,也有負效應。因此,本文將探討合理的政策選擇,以規范我國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防止過度競爭,抑制其負面作用,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一)完善我國的財稅管理體制

1適度分權

目前我國實行的分稅制一方面賦予了地方政府獨立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稅權又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導致了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統一,使得地方政府在與中央政府目標不一致時會在利益驅動下采取不規范的手段進行稅收競爭。同時,由于稅收的權限上移,留給地方政府的權力過少。存在個別地區的個別稅源流失以及無稅可征的尷尬局面。而且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不同,稅收設置完全一致,存在不合理性。如1986—1987年我國的吉林花卉市場發展的非常繁榮,當時君子蘭的價格甚至可以達到 15萬人民幣。然而,當時只有集市交易稅,政府無法從這種花卉交易中分享自己應得的稅收利益,構成某種層次上的稅收流失。但這不是說要將稅收權限進行大量下放,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地方政府行為還存在很多不規范地方,許多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完全將地方稅收立法權下放可能會導致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混亂,“適度分權”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因此要完善我國的財稅管理體制,就要進行適度分權。首先,將稅收立法權下放給地方政府一部分,但中央政府同時保留審批權。其次,將部分受地域影響較強的小稅種的稅收立法權下放給地方,而主要稅種立法權仍歸中央政府。最后,規范共享稅范圍,調節區域間不平衡問題。這樣不僅保證了中央政府宏觀的調控力度,還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緩解地方政府由于進行過度制度外稅收競爭而產生的負效應。

2 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由于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從而導致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競爭的能力不均衡。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需要足夠的財政收入來做支撐,否則,地方政府將會通過制度外的方法來保證本地收入,進一步加劇稅收競爭。因此,中央政府應該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進行資源再分配,縮小地區間差距,緩解地區間稅收競爭,防止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和不合理的重復建設,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均衡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不是僅著重提供生產性公共產品。

(二)加強監督與審查,加大稅務稽查力度

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許多地方采取不規范甚至違法的手段進行稅收競爭,為了抑制稅收競爭的負效應,保證經濟良好運行,維持良好的經濟秩序,就需要完善稅收監督體制。首先,要明確稅收征管的責任,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責任到人。同時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對違規情況嚴重的地區集中展開整治。其次,加大對稅收優惠資格審查,防止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對稱,違規向不具有資格的企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最后,加強居民對稅務機關的監督。這就要求完善信息公開機制,讓居民能夠更快、更全面地了解當前的稅收制度和相關規定,進而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完善政績考核制度

正如前文分析的政治晉升博弈是我國地方政府間橫向稅收競爭的主要動力之一,雖然我國政績考核制度有一套比較全面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很難進行評估和量化,這就導致在考核官員政績時,過度地側重地區生產總值和該地區的財政收入狀況,刺激地區之間進行稅收競爭。另外,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追求高經濟增長率,利用信息不對稱,隱瞞真實財政收支狀況,導致地方政府產生債務危機隱患。首先,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不應當僅僅注重經濟指標,還應當充分考慮民生的改善。通過科學的評估和量化標準來增加各項指標的實際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強監管,防止一些官員利用信息不對稱而謊報、瞞報實際情況,保證結果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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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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