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

2023-09-23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1篇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條為了貫徹《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屬城鎮和獨立工業區及其水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

第三條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對各區、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第四條規劃、環境保護、建筑、房產、市政、園林、公安、財政、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水利、港航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條例》和本

第五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文化等部門,應承擔環境衛生宣傳的社會義務,在宣傳業務中安排一定的環境衛生宣傳內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教育計劃中應安排一定課時

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旅客集散場所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在駛入上海途中,運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旅 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衛生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環境保潔工作。建設單位應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 環境保潔的措施。 第七條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兩米的遮擋圍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應設置高于一米的遮擋圍欄;市政施工應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

第八條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沾帶泥土運行等措施。

第九條翻建、修建房屋等所產生的垃圾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在道路上堆物,設置工棚、料庫、灰漿池等,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一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處置計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處置計劃之日起五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

第十二條自運或委托清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按處置計劃運到處置點,不得亂倒亂堆。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場、處置點、圍填場地的管理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環境保 第十五條

(一)運輸液體或滲漏液物的,應有防滴漏措施。 (二)運輸碎散物的,應有防散落、拖掛措施。 (三)運輸粉塵物或易飄物的,應有防飛揚措施。

(四)運輸禽畜的,應有防禽畜糞便、飼料、稻草等雜物灑漏措施。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在市區道路、廣場上沖洗車輛,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 (一)學校、公園、大型的體育場(館)等單位,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各延伸二 十

(二)使用岸線水域的單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兩側至使用岸線的端點。

(三)公交線路始末站,設在道路、廣場上的停車場(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圍五米。 (四)菜場、集市貿易市場和車輛停放場地、貨物堆放場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圍五米。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的環境衛生責任區,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照上述規定, 按實際情況劃定。

第二十條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保潔要求,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確定,并書面告知各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一)人行道清潔,墻腳清潔,樹桿周圍地坪清潔;

(二)無痰跡,無糞便污水,無瓜皮果殼紙屑,無砂石等廢棄物;(三)垃圾容器完好,外體清潔。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認真執行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指定環境衛生保潔責任

第二十三條里弄、新村內劃塊包干地段,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建立保潔制度,落實保潔人員,做到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飼養信鴿須經體委、房產部門批準,鴿舍朝外面須封閉。設在房屋陽臺內的鴿舍(含出入口)不得超出陽臺內沿。

第二十五條菜場、集市貿易市場產生的垃圾,應倒入自設的垃圾容器內,不得倒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廣場、里弄、園林作業后的樹枝、雜草、渣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應在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扔動物尸體的,責令當即清除,并處十元罰款。 (二)隨地便溺的,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污物的,責令當即清除,并處十元罰款。其中污物數量大的, 按

(四)把有毒有害垃圾、傳染病人的糞便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點和下水道的,處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里弄、道路、廣場、空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責令立即 熄滅,并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在道路兩側和街巷、里弄內堆物,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 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從發現該行為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按有礙環

(七)在禁養區域內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經批準飼養動物及在集貿市場內銷售家禽家畜,未

(八)違反飼養信鴿規定,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污損環 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 (九)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令立即整改;并視情節輕重,處五十元 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單位或個人設置攤位不整潔,未自備相應的垃圾容器,或未做好周圍清掃保潔的,責令 立

(十一)除特殊情況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未按規定的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整潔、

(十二)堵塞或者損壞下水道、化糞池而導致糞便冒溢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 款。

(十三)車輛在行駛中,流漏、散落貨物或垃圾,或者裝卸貨物后未做到場地整潔的,責令立 即

(十四)工程施工未采取措施而妨礙垃圾、糞便清運或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五)對菜場、集貿市場、車輛停放場地的垃圾,未按規定清運、傾倒、堆置的,責令限期 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六)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含居住區、工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未按規定配建環境衛生 設施或配建的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綜合開發建設單位補建或限期改進,可 并處二萬元以下 罰款。

(十七)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 以

(十八)垃圾堆點未采取滅蠅和防污染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列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有關管理部門可采取代為改正措施。代為改 正措施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惡劣,拒不改正的,加處一至三倍罰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和區、縣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識別標志,各級環境衛生監察部門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法不公,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

第三十三條對里弄、新村內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飼養食用的家禽家畜和信鴿的,由

第三十四條市環衛局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行為,可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天內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環境衛生監察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天內向其上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上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環境衛生監察隊申請人民法

第三十六條鄉和非縣屬鎮的環境衛生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執 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2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是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于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展開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編輯本段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編輯本段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穩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3篇

辦理場所: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單位設立證明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

4、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附件一)。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審核并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

申請條件:個人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

辦理場所: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清冊》(附件十);

2、個人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匯繳

辦理要求: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當月繳存人員不變動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附件十二)、轉賬支票;

2、當月繳存人員變動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補繳(不超過12個月)

申請范圍:正常繳存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不超過12個月(含12個月)的。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3、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補繳(超過12個月)

申請范圍:正常繳存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12個月的。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和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三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3、勞動合同或勞動手冊或經勞動主管部門和法院確認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4、《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等工資基數證明復印件;

5、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審核——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辦理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個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每調整一次。單位住房公積金末次繳存月份為當年6月份,且正常繳存職工數大于零的單位需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根據當年基數調整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網上辦理()

辦理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每調整一次。單位住房公積金末次繳存月份為當年6月份,且正常繳存職工數大于零的單位,也可以通過網上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場所:

1、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進行網頁版本全程網上基數調整;

2、通過單位會員綜合服務系統進行全程網上基數調整。 辦理條件:

1、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為上海住房公積金網單位會員;

2、成功申請且已具備直聯操作權限(僅使用單位會員系統時需要);

3、通過身份認證卡認證;

4、已完成當年六月份匯繳業務。 辦理流程:

1、網頁版本全程網上基數調整: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進入“網上基數調整專欄”,根據提示進行操作;

2、單位會員系統全程網上調整方式:登錄單位會員綜合服務系統,點擊“基數調整”功能,根據提示進行操作。 辦理時限:每個工作日九點到十六點即時操作成功。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單位填表人:

單位蓋章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4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

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zwj;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管理,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并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戶限養一只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斗牛獒犬。

(2) 斗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善泳犬、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游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XX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后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

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包括樓房)。

‍ 第

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并對犬尸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的犬只,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戶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事件,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犬類經營場所的犬只,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XX的犬只,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并于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只健康檢查, 并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戶 養犬‍兩只( 含兩只)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只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泄在戶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戶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只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并將沒收的犬只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5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屆第39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婚后不育,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的夫妻,申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生育的,應當持有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的輔助生育技術規定施行手術。”

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輔助生育技術的醫療機構,施行輔助生育手術前,應當查驗當事人所持有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在手術中,應當按照技術常規操作。”

三、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施行輔助生育手術前未查驗當事人所持有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在手術中未按照技術常規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修正本)

(2002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1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自治區戶籍和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2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按期考核。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增進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優生優育、加強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人口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時,應當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增長比例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

農業人口和其他無用人單位的城鎮居民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經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財政支付。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計劃生育機構和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其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村(居)民自治組織作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實行合同(協議)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三條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依法結婚后至懷孕三個月內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服務手冊:

3

(一)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的少數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多女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

(三)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一)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滿三年的。

第十八條 婚后不育,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并要求生育的,經縣級人民政 4 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婚后不育,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的夫妻,申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生育的,應當持有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的輔助生育技術規定施行手術。

從事輔助生育技術的醫療機構,施行輔助生育手術前,應當查驗當事人所持有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在手術中,應當按照技術常規操作。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應當滿4周年,但女方年齡滿28周歲以上的,不受生育間隔時間限制。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領取二孩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狀況證明;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給二孩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查證屬實的,不予發給二孩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 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科學知識,建立健全孕情檢查、孕產期保健、隨訪服務制度。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凡患有醫學上認定不應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以避孕為主,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育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下列屬于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了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開支;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有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支付;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避孕藥具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免費發放。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部門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第三十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保健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

第三十一條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標準的80%核發工資,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6 第三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標準審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后終身無孩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并獲得國家頒發的《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第三十五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第三十六條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困難居民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支持和照顧。

第三十八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九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成年流動人口跨市、縣外出務工、經商,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本自治區的成年流動人口,應當持有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發的婚育證明。

第四十一條 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有關部門在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 7 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或者有婚育證明但未經查驗的,不予發證,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二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有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支付;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持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證明和手術費憑證,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相互通報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生育的;

(二)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第四十五條 因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行為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被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齡未滿28周歲,自生育第一個小孩之日起不滿4周年又生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其提前生育的年限依法核對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計算。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是否存在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行為,認定有困難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親子鑒定,經鑒定,屬于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鑒定費由當事人承擔;不屬于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或者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鑒定費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四十八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已領取的證書、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應當全部退回。

第四十九條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并將征收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8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

第五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評選當年先進(文明)單位的資格;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施行輔助生育手術前未查驗當事人所持有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在手術中未按照技術常規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誹謗、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虐待生女嬰的婦女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四)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內地居民涉外及涉港、澳、臺的生育問題,適用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國務院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本條例施行前具有本自治區農業戶籍的公民。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6篇

(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 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貒ň拥臅r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并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

十、第十

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

十、十

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施行節育技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二)喪偶或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分配住房、或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條件的單位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因辭職、辭退后無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 婚后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從再婚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由單位收回,交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時停止獨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含原獨生子女保健費,以下同)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

對無計劃生育夫妻的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在懷孕期間曠工或事假超過一月以上的,其曠工或事假期間的收入,參照懷孕前一年平均月經濟收入推算。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繳納額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鄉(鎮)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城鎮無業人員,其罰款額的確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區或鎮的職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作為無計劃生育,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并對男女雙方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處每人五百元罰款;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每提前一年處每人一千元罰款,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在四年以下的,按無計劃生育給予處罰,每提前一年罰款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其中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力的,按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或金山石化地區的,由所在地的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過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你好哦啊,

上一篇:社會工作督導案例范文下一篇:上海寫生實習報告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