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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

2023-09-22

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1篇

今天上的黨課內容是關于成為黨員的條件以及黨員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學習,使我深刻了解到有關黨員條件、義務和權利等相關內容以及正確的入黨動機的重要性,明確了做一名合格黨員的標準,堅定了我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決心,同時也堅定了我為黨奮斗終生的信念。以下是我上完此課后的一些心得體會。

申請入黨的基本條件我們從黨章中可以找到答案。黨章第一條明確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一規定,就是對每個申請加入黨的同學必須具備的資格的基本要求。

同時,黨員也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

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體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相應的,黨員也可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與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

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2篇

主要是三類:表決權、訴訟權和資訊權。

二. 股東權利主要范圍

1.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因此,不論股東大小都有權參加股東會,并以章程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本人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有權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并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是各國公司法的普遍規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 范圍有:公司財產清單、年度帳目、董事或經理室和監事會成員的名單、以及必要時集團總帳目;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的報告,或者必要時,經理室和監事會以及審計員提交的報告;經審計員核實確認的向薪水最高人員支付的報酬總金額,這些人員的人數。

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按照《公司法》第35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

有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4.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獲得股權后,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當然,我司的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限制,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5.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而且各國公司法對紅利的分配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對此,《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是: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公司依法終止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這時候股東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三. 股東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后,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 資本的充實責任

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3篇

一、《物權法》對拾得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關于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義務規定集中在第109條至112條。拾得人的義務主要體現在: (一) 通知義務。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將遺失物送交公安部門。 (二) 保管義務。拾得人在返還或者送交遺失物前應妥善保管遺失物。 (三) 返還義務。拾得人的權利體現在: (一) 必要費用求償權。 (二) 獲取權利人懸賞承諾的報酬的權利。整體上看, 《物權法》規定的拾得人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單薄。

二、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之否定:缺乏理論和實踐支撐

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規定源自日耳曼法, 失主認領遺失物后應支付報酬給拾得人。 (2) 法國、德國、臺灣地區、澳門地區、英美法系國家都對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予以肯定。 (3) 但我國《物權法》不認可拾得人的報酬給付請求權, 僅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這項規定在《物權法》出臺以來, 在理論和實踐中受到了廣泛質疑。

(一) 從民法理論來看, 拾得人權利義務失衡

依法律規定, 拾得人在實施“拾得”行為的瞬間, 便自動負擔起通知失主, 保管、返還遺失物的義務。然而, 法律并沒有賦予拾得人相對應的權利———報酬請求權。在拾得、保管遺失物的過程中, 拾得人需要花費時間、付出勞動, 理應得到回報。 (4) 從失主的角度看, 將給付報酬作為因之前疏忽管理而重獲遺失物的代價也是公平的。

盡管拾得人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 可這項權利并不是與拾得人保管、返還遺失物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我國法律并未對拾得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中的“必要費用”作具體界定, 不妨參照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 必要費用是指“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過程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損失”。 (5) 由此可以看出, 拾得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是對保管、返還遺失物而損耗財產等有形利益的補償, 并不是對拾得人為履行義務而支出的純勞務的價值補償。而且, 拾得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 必須對所花費用進行舉證。 (6) 另外, 懸賞的報酬請求權也不能替代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效用, 因為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是極少數情況。對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否定, 加劇了法律的天平向義務端的傾斜, 與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精神相悖。

(二) 從實踐方面來看, 難以實現物歸原主的美好理想

否定拾得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 會促使更多的遺失物發現人為了避免“拾”后無所“得”反惹來一堆煩惱, 而選擇“路不拾遺”。 (7) 或者拾得人即使在拾得遺失物后, 基于僥幸并不主動聯系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門, 而坐等失主的懸賞報酬。如果承認拾得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 則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勵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 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教化作用。而且在享受報酬的情形下, 讓拾得人負擔更嚴格的保管義務與責任也合情合理, 有利于降低遺失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三、拾得人責任不明:公平價值的犧牲

《物權法》規定了拾得人通知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返還遺失物等三項義務。然而, 對于拾得人不積極履行通知義務的情形未規定相應的責任, 對違反保管義務的也只籠統規定了“應負民事責任”。

(一) 違反通知義務時責任缺失

在拾得遺失物后, 拾得人應及時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或是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 但由于沒規定違反義務時的責任, 拾得人可能不會主動履行該項義務。只有在侵占遺失物時, 拾得人才會承擔不利后果。既然履行通知義務無利可獲, 而選擇將遺失物藏匿不報卻可能僥幸獲意外之財, 何不保持無所作為呢?

(二) 《物權法》第111條規定粗糙

《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 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 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規定似乎并無不合理之處, 但經不起推敲。

首先, 責任體系不完善。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的同時, 便產生了返還的義務。在拾得之后至返還之前的這段時間里, 便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的, 侵害了失主的物權, 應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 還可能以侵占罪判處刑罰。但相比多數國家的立法, 我國未對拾得人的侵占行為規定行政責任。

其次,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拾得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 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承擔何種程度的民事責任?法律都未予規定, 不具可操作性, 前述的戒指拾得案可窺見一斑。作為一個強行性的裁判性規則, 其內容應當明確清晰, 使當事人能夠知曉相應的法律后果。

再次, 如何界定遺失物的“毀損、滅失”也是一個未決的問題。毀損、滅失是遺失物在物理特性上的絕對消失, 還是也同時包含了遺失物在拾得人手中再次遺失的情況?上述戒指拾得案中, 張某在拾得戒指后又扔掉, 法院判決其按戒指原件全額賠償是否合理?以傳統的道德標準來看, 公眾似乎較能容忍這種在拾得后又扔掉的行為。當然, 筆者在此并不贊成在拾得遺失物后又任意拋棄的舉動。因為拾得人并不享有處分遺失物的權利, 妥善保管是義務而非權利。但無法否認, 拋棄遺失物與毀損遺失物、一般保管人的拋棄行為等類似行為存在差異。損毀遺失物是遺失物物理性能的減損、破壞乃至絕對消滅, 造成損失后需要修復甚至永久不可修復。然而, 除去遺失物本身的自然損耗, 將遺失物拋棄并不會導致遺失物物理效用的減損。另外, 拋棄遺失物也不同于保管人的拋棄行為。保管人的保管義務通常來源于合同的直接約定。保管人如果將保管的動產拋棄, 違反了對特定人負有的義務, 使權利人喪失對物的控制。而遺失物則原本就是權利人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又拋棄, 從行為效果上看, 只是遺失物在空間位移上的變化, 拋棄的行為不直接導致權利人對其動產失去控制, 因為遺失物原本就不在權利人的控制范圍內。失主喪失對物的占有控制首先是由其自身疏忽管理造成的。上述拾得戒指案判決結果出來后, 有網友大呼不公, 筆者認為這是原因之一。

四、拾得人權利義務體系的重建

(一) 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物權法》應當認可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補償拾得人付出的勞務, 也激勵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但應注意將拾得人的報酬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內, 不至于過低無法起到激勵作用, 也不至于過高而成為不道德的誘因。因此尋找道德與利益的平衡點變成了一個關鍵。 (8) 對此, 可以參照境外的立法:德國法規定, 遺失物的價值較小的, 報酬是價值的5%;遺失物價值較大的, 報酬為價值的3%;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 失主應以遺失物價值的3%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9) 筆者認為我國的拾得人報酬可以界定在遺失物價值的3%至5%之間。同時, 法律也應就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作出一些例外規定。如: (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拾得行為; (二) 拾得人不及時盡通知報告義務的, 拾得人誤信遺失物為自己所有而為占有管理的; (三) 在特定法律關系中, 對他方財產負有照顧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四) 支付報酬會使經濟困難的失主限于更加困窘的境地時, 應免除失主給付報酬的義務。

(二) 完善拾得人違反義務時的責任體系

首先, 確立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不及時盡通知報告義務時的民事責任??稍凇段餀喾ā返?09條增加第2款“拾得人違反前款規定義務的, 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其次, 應健全拾得人的法律責任體系。在治安管理類的法律中增加拾得人侵占遺失物時的行政責任, 對拾得人課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再次, 應明確拾得人違反妥善保管義務的民事責任??梢幎ㄒ蚴暗萌斯室饣蛘咧卮筮^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或者永久滅失的, 應當使遺失物恢復原狀或者按遺失物毀損程度予以部分或者全價賠償;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再次下落不明的, 拾得人應協助權利人尋找, 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 因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拾得遺失物制度是一項以道德入法的制度。 (10) 要想以法律的手段取得良好的道德教化效果, 在分配拾得人諸多義務的同時, 還應當賦予拾得人與義務相匹配的權利。

摘要:《物權法》未承認遺失物拾得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 使拾得人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對拾得人違反通知義務沒有規定法律責任, 對違反妥善保管義務時也僅籠統地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為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不便。承認拾得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并完善拾得人的法律責任將是完善我國拾得遺失物制度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拾得遺失物,通知義務,報酬請求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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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4篇

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這一數額與目前稅務機關按建檔情況估計的應申報人數比較接近。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同時指出,由于個人收入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等原因,肯定有一部分應申報的納稅人還未申報。應該如何看待這

些問題呢?近日記者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報專家指導會成員**。

個稅自行申報是一項權利

**首先對記者說,談個稅自行申報,必須弄清兩個概念——什么是納稅申報,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目前很多人對個稅自行納稅申報有一種誤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納稅人的一項義務。其實,它既是納稅人的一項義務,也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

我們知道,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交有關納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即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相關納稅資料的法定申報義務。在實行扣繳征稅制度的國家,扣繳義務人也負有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書面報告的義務。在現代稅收征管模式下,納稅申報是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采集納稅人信息并對納稅人實施稅務審計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各國法律一般都要求納稅人(至少是公司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其所得、財產、支出、可扣除費用、減免稅權利等事項。自行納稅申報在國外稱為自我評估(self-assessment),其含義是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提交納稅申報表,并自行繳納稅款的納稅方式。二者的關系是納稅申報包含個稅自行納稅申報,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申報的一種方式。

**認為,納稅申報使納稅義務得以具體確定,同時也成為納稅人享有納稅人權利的開端。

那么應該如何理解個稅自行申報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呢?對此,**進行了具體分析。他說,與納稅申報制度相連的有兩種稅額確定方式。一種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這是一種傳統的稅額確定方式,即納稅人雖然負有申報義務,但并不要求自行計算其應納稅款,而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評估其應納稅額,發出稅額評估單(taxassessments),納稅人再據以納稅。這種制度下,納稅人僅承擔信息提交準確、真實、全面的義務,不承擔稅款計算錯誤的不利處罰。當然,

如果因為納稅人提交的信息錯誤或者有所隱瞞,導致稅務機關核定稅額錯誤或者不足,納稅人要承擔一定的處罰。另一種方式則是自行申報。在這種制度下,納稅人不僅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而且在申報表中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稅基、計算當期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計算的應納稅額核發稅額評估單,只有在納稅人計算錯誤或者申報不實時,才要求納稅人更正申報或者予以重新評估。這一制度不僅要求納稅人承擔申報不實、或者未申報的法律責任,而且對于計算稅款錯誤也要視情況承擔一定處罰。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從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繳除了主體為扣繳義務人之外,與征稅部門核定征收無本質區別。真實納稅人面對核定征收與代扣代繳,都僅僅是在實體上承受了稅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剝奪了主動申報的權利,進而難以享受納稅人權利,與憲政的主權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而自行申報制度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在自行申報制度下,納稅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申報納稅的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程序上能夠獲得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納稅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尊嚴得以明確地彰顯。代扣代繳和核定征收制度導致的后果之一是,無論納稅人是否自行申報,其行為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動地等待征稅部門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報制度還納稅人以權利,使他們由被動變主動,自己確定課稅對象、稅基、稅額和有無稅收,同時增強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

可以說,個稅自行申報是國民主權等憲法理念在稅法中的具體體現。應納稅額的確定原則上由納稅人依據稅法計算、申報并據以征收,使得納稅人立于稅收法律關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強化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觀念的同時,肯定與保護了納稅人的權利,體現了民主納稅的憲政思想。個稅自行申報既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既體現了對納稅人民主納稅的尊重,也體現了國家征稅權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現代稅法意識的題中應有之意?!秱€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出臺和實施,以自行申報為突破,起到了推進中國稅法意識重新構建的作用。

國外普遍實行個稅自行申報

**介紹,個稅自行申報最早出現在1917年

的加拿大。美國二戰期間開始實行個稅自行申報,上世紀80年代得以普及,納稅人從公司納稅人擴大到個人,實行自行申報的稅種從所得稅發展到增值稅、財產稅。澳大利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對全部公司試行自行申報納稅,現已廣泛普及。英國從1996年開始推行這項制度。在國外,自行申報非常普遍,是國家稅收征管的基礎。各國都規定納稅人有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尤其是公司納稅人,對個人納稅人的要求則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國要求所有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但英國只要求沒有適用扣繳征稅的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

**說,加拿大、美國等率先改進稅收申報制度,讓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為主,稅務部門納稅審計為輔,從而把稅務部門從評估的重負中解脫了出來。傳統的稅款征收,由于稅法專業,計算瑣碎,并且納稅人情況各異,使得稅務部門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決稅額核定、稅款征收問題。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稅務部門的核定義務仍然繁重。推行納稅自行申報制度,讓最知曉自己納稅內容的納稅人來承擔申報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義務,無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資源轉向高效率的部門,可以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和增進申報服務,以優質服務和嚴格稽查來保證稅收征管和稅務服務的有效性。同時,核定應納稅額的義務從稅務部門轉移到納稅人,無疑有利于減少行政部門自行擅斷和徇私舞弊的幾率。納稅義務確定責任的承擔,又促使納稅人增強依法納稅意識,在觀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意識;同時關注稅法、研習稅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稅法,為其正確申報服務,也為其合法稅收籌劃服務。

在國外,自行申報制度也對現行稅務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戰。這一制度的實行使納稅人遵從成本明顯上升,包括時間、金錢乃至心理上的負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報納稅制度雖然減輕了稅務部門的負擔,但顯然增加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納稅人紛紛表示抱怨和不滿。為解決這個問題,使自行申報順利推行,保證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各國政府均加大了納稅服務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撐和保障。一是建立計算機采集、加工以及比對信息的技術支撐制度,包括建立納稅人納稅信息庫、統一的納稅人代碼制度、全國范圍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所得稅跟蹤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廣泛的扣繳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稅法,建立嚴格的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決稅務爭議和訴訟的制度。此外,各國稅務咨詢職業的日益發展也成為推動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發展的積極力量。

**總結道,以自行申報納稅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國都被稱為“自愿遵從”(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強調納稅人在稅基確定、稅額計算以及稅款繳納中的主動以及責任自負地位。但該制度采取的初衷是為了節約征稅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到稅務審計和打擊避稅活動中。這與我國推行自行申報用以調節收入分配、打擊高收入者偷稅等目的有所不同。稅務部門運用計算機技術,降低征管成本,減輕自行申報帶給納稅人的負擔,使自行申報成為最經濟的納稅方式。這個過程中,也是稅務部門轉變觀念的過程———從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轉變為行政服務型,一種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納關系由此應運而生。如荷蘭是上世紀80年代末期進行稅務行政理念變革的另一個成功范例。其稅務行政從政府本位轉變為納稅人本位,稅務機關從過去以任務為導向(按照不同的稅種和任務設置部門)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以購買其服務的納稅人為中心)。由此可見,自行申報不僅是對我國納稅人稅法意識的一次大檢驗,也是對稅務部門征稅意識的一次大檢驗。即自行申報意味著稅務機關需要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服務態度的改變。

幾點建議

**認為,目前我國有些地方個稅自行申報不十分理想,這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共同著力的結果,不是某個部門的問題,更不能抱怨和指責某一部門,全社會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

他分析了以下幾個原因:一是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不高,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一國的稅法意識取決于一國的稅法文化。幾千年來,人們對納稅有一種逆反心理,這種觀念改起來很困難。從目前來看,個稅自行申報是一個較好的制度,當然,一個較好的制度開始時也絕非盡善盡美。同時,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納稅人對自行申報制度從了解、認識,再到認知、實施,需要有一個過程。一個新制度的出現,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機制尚未完善,稅務部門恐有準備不足之嫌。目前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土地、海關等部門信息還不能完全共享,稅務部門之間也未能全部聯網,且大量收入以現金形式發放,使稅務部門很難對收入進行準確監控。三是稅制本身還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別是對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難以讓一般納稅人欣然接受。例如,許多納稅人反映稅收太專業,報表和專業術語看不懂。納稅人對稅款的運用、政府預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納稅人仍存有一種法不責眾的觀望態度。

為此,他建議:第一,納稅服務與處罰并重,行政服務理念與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進。在國外,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都有服務承諾制度,以保證向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例如澳大利亞稅務局每兩年進行一次民意調查,聽取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納稅人的滿意率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務局長的任職。而在我國,始于1988年的稅收征管改革,經過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信息化和專業化”等若干階段的探索,直到2004年初才確立了基本適合我國國情和稅收工作實際并得到普遍認同的模式,即“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在2001年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的稅收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納稅服務體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納稅人信息庫、廣泛的扣繳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嚴格的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稅務爭議和訴訟制度等。

第三,加大電子服務創新與發展的力度。在過去20年左右的時間里,電子申報服務的創新與發展橫掃全球,愈來愈多的國家開始采用各種各樣的電子申報服務代替傳統的納稅申報表紙質處理程序,這些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意大利、荷蘭、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應該注意的是,國外信息系統的著眼點在于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相比之下,我國的信息化工程還處于初級階段。例如目前實施的金稅工程主要用于防范和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的違法犯罪。我國的電子稅收服務需要進一步拓展。

第四,可否考慮實行申報激勵制度。比如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制度,對認真記錄收支活動和全部交易行為,并對賬簿妥善保存的納稅人給予更多的稅收優待,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建立健全會計賬簿、依法申報納稅。

 

 

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5篇

[摘要]稅法對股息和利息的不同稅務處理原則,對公司的資本結構決策產生了影響;而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作為公司融資的兩種手段,又形成了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這兩種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由此,稅收影響資本結構的運行機理為:稅收一資本結構一公司治理結構安排??紤]政府課稅,股權治理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債權治理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雖然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的側重點有別,但兩者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資本結構;公司治理;股權治理;債權治理

一、引言

資本結構指公司各種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在西方財務理論中,資本結構因對“資本”的不同理解而出現了不同的解釋:(1)把“資本”看成是全部資金來源,廣義的資本結構指全部資本的構成,即負債資本和股權資本的對比關系,它體現在資產負債表右方的各個項目上(短期負債、長期負債和股東權益)。(2)把“資本”僅定義為長期資金來源,狹義的資本結構是指長期負債資本與股權資本的對比關系,而將短期債務資本作為營運資本管理。廣義資本結構觀認為長短期負債都具有稅收優惠以及負債約束功能,而狹義資本結構觀認為只有長期負債才具有同樣的作用。我們假定短期資金能夠循環使用,因而可以被視為長期資金來源。從這個角度上講,本文使用了廣義資本結構的概念。

二、利益相關者與公司資本結構

根據現代企業理論,公司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按照相關契約提供自己的要素給公司,并據此分享公司相應的權利和收益,由此產生了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索取權。在這里,契約主要指公司通過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和合約(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聘用合同)等形式對權力和利益的配置與制衡做出規定,以避免發生利益沖突,同時還要保證權利的分立。按照Jonson和Meckllng(1976)的經典分析,在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中,最主要的是股東和債權人以及股東和經營者的利益關系,企業制度安排主要是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對立關系。從資產負債表右方來看,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負債融資和股權融資兩大渠道,而負債資本和股權資本的對比關系,即所謂的公司資本結構。對于債權人和股東來說,公司通過債務契約向債權人承諾在未來向其支付固定的利息以換取其現金的當前使用權;股東為了獲得對公司未來剩余報酬的要求權向公司提供留存收益(現有股東提供內部權益)或購買新股(新股東提供外部權益)。由于他們讓渡資本的使用權給公司,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因此聯系公司的資本結構,債權人和股東是公司最主要的兩類利益相關者,相應的負債資本和股權資本實際上代表債權人和股東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索取權。

當政府作為一個強勢的締約者出現以后,公司原有的契約關系被打破,政府因為向公司提供了公共產品,而成為公司的又一利益相關者,稅收就代表了政府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另一個索取權。我們假定公司的資源配置是既定的,在產出不變的情況下。國家要從公司價值這個“餡餅”上切去一塊,從而改變了原有的利益關系?;谧陨砝孀畲蠡目紤],每個利益相關者都會通過公司運行機制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而改變公司原有的利益均衡格局。在引入稅收后,債權人和股東作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不僅參與公司剩余的分配,而且分配的剩余還要課稅,使其稅后收益和稅前收益之間插入了一個“稅收楔子”,為了保證其稅后收益最大化,他們會對公司產生新的利益訴求,公司的資本結構因此而改變。在稅收背景下展開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探討,其意義就在于政府對公司的利益訴求不僅僅局限于從公司獲得物質利益。而且要通過稅收來影響公司的行為選擇,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機能。這種機能的發揮表現為課稅影響了公司的利益分配。進而影響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從而影響宏觀經濟運行。

綜上,通過對公司資本結構概念的分析同時考慮稅收的影響,我們將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分為債權人、股東和政府。利益相關者之所以能夠對公司訴求利益,就在于其向公司注入了資本,每個利益相關者投入資本的多少就成為他們索取利益和控制企業的依據。因此,利益相關者投入資本的比例關系就成為了他們分配公司索取權和控制權的砝碼,對投入資本的比例關系用簡單的語言概括就是資本結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資本結構的本質屬性是一種“利益索取權結構”,或者說是一種“契約要求權結構”。即從利益相關者角度考慮,資本結構表現為向公司投入資本的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所有權分配(或利益分配)中的不同索取權,是公司各種契約關系的綜合體現。

三、稅收影響公司資本結構的作用機理分析

根據公司價值評估中使用最廣泛的現金流量折現模型,任何資產(包括公司)的價值是其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而公司總體現金流量的折現率可以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表示,折現率越低現值越大,因此可以說影響公司價值的因素是公司未來現金流量以及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另一方面,公司價值V是負債資本價值B與股權資本價值s之和,即v=B+s,而負債資本和股權資本的價值就是它們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同理,負債資本價值和股權資本價值的影響因素分別是債權人現金流量和負債資本成本以及股東現金流量和股權資本成本。如果我們把公司價值(未來總現金流量的現值)比做一張餡餅,在沒有稅收的情況下,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最終將被分解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債權人現金流量的現值,另一部分是股東現金流量的現值,分別體現為債權人索取權和股東索取權;而公司價值的最終影響因素體現為債權人和股東現金流量以及負債和股權資本成本。這一情況如圖1所示。

下面,我們引入所得稅,對圖1進行拓展。如圖2所示,除債權人索取權和股東索取權以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使公司價值這個“餡餅”出現了第三個索取權——稅收索取權,從而影響了公司未來現金流量在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分配。同時,由于政府對利息和股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債權人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稅后現金流量減少,投資報酬率也隨之下降,從而引起投資者經濟行為的變化,即要么要求公司提供投資報酬率,要么轉向能給其帶來更高報酬率的投資項目。這給公司帶來的經濟后果就是如果公司不提高負債利率、增加股利支付,將不能足額籌集到所需的資金。然而,無論是提高資本成本還是融資缺口,都有可能對公司資本結構造成影響。圖2反映了稅收影響公司資本結構的作用機理,即稅收影響了債權人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的剩余以及與之相應的剩余控制權,這種影響體現在現金流量和資本成本兩個方面,其中現金流量是債權人和股東取得的征收企業所得稅后的公司剩余,資本成本是債權人和股東真正可以接受的個人所得稅后的投資報酬率。綜上所述,公司價值的影響因素和稅收影響資本結構的作用機理都可以歸結為債權人和股東現金流量以及負債和股權資本成本四項。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政府課稅情況下資本結

構和公司價值的關系問題。

從考慮稅收的餡餅模型圖2,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和股東并不是唯一有權利分到“餡餅”的人。如果我們把債權人和股東的索取權當作第一類索取權,政府的索取權作為第二類索取權,兩者之間有一個重要的區別。第一類索取權是流通索取權,第二類索取權是非流通索取權,流通索取權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買賣,而非流通索取權不能。假定我們用vT表示公司現金流量索取權的總價值,um表示流通索取權的價值,Vn表示非流通索取權的價值,則有vT=Vm+Vn。當我們提到公司價值時,一般僅考慮公司的流通索取權,而不包括非流通索取權,因此在引入稅收的情況下。最優資本結構就是使流通索取權的價值最大化的資本結構,也可以說是使非流通索取權——稅收索取權的價值最小化的資本結構。

事實上,資本結構理論就是研究是否存在可以使由流通索取權代表的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最優資本結構,以及如何確定最優資本結構等問題。由于負債資本、股權資本和稅收分別代表債權人、股東和政府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索取權,因此,從本質上講,公司資本結構政策研究的是公司經營現金流量在不同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劃分是否影響公司價值,即所謂的餡餅理論(Pie theory)。

至此,我們打破了以往公司稅收效應研究中把公司看作一個“黑箱”,即單純考慮課稅對公司整體行為影響的范式,進一步研究由稅收引起的公司內部利益關系的變動。從而稅收面對的不僅僅是公司這個虛擬的法人,而且包括公司中活生生的利益相關者——債權人和股東,稅收除了影響公司流通索取權的價值,還進一步影響公司內部的利益關系。

四、稅收視角下資本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分析

資本結構簡而言之就是負債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公司資本結構既是公司過去融資的結果,也是影響公司未來融資的一個重要變量。從表面上看,債權人和股東完全不同,其實兩者之間的差別并不大,債權人和股東都是公司資金的提供者,只是兩者所負的權利義務不同。在公司正常經營狀態下,公司股票持有者即股東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重大決策的投票權,公司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享有公司的固定收益權但不享有投票權。在公司破產清算狀態下,債權人先于股東獲得清償;而股東必須在公司全部債務清償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財產請求分配。因此可以說,股東是公司正常狀態下的所有者,債權人是公司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所有者。一般處于正常狀態下,公司的所有者為股東;但當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時,經過一定的程序宣布破產,公司就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下,這時公司的所有者就由股東變為公司的債權人。因此,債權人和股東向公司投入資本的比例,即資本結構對公司經營狀態具有重要影響。而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是由經營者完成的。所以,有必要進一步研究經營者、債權人和股東三者之間的關系問題。

在公司正常經營狀態下,存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以及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兩種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第一,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如果經理持有100%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也就沒有所謂的委托一代理問題。但在大型公司中,經理層一般只持有較少的公司股票。簡森和莫菲(Jemen,Murphy,1990年)在《哈佛商業評論》的文章中提到,1986年在《福布斯》薪酬調查的746個總裁里。內部持股的比例是0.25%,且樣本中80%的公司總裁持股比例不足其所在公司股份的1.4%。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的努力工作可能使他承擔全部成本而僅獲得部分收益;相反,當他在職消費時,他得到全部好處卻只承擔部分成本。其結果是經營者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卻熱衷于追求在職消費,道德風險問題由此產生。第二,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債權人借款給公司,有要求到期償還本息的權利。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率一般是由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資本結構決定的。然而,股東(通過經營者)取得借款后,就有可能從事一些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如從事高風險的投資項目。若項目成功。在償還借款后,股東獲取全部的剩余收益;若項目失敗,債權人卻可能分擔損失。從債權人角度看,這種情況明顯加大了公司的經營風險,“贏了歸你,輸了歸我”的游戲顯然不利于債權人利益。雖然可以事前約定種種復雜的借款契約來限制公司的行為,但股東的事后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不可控的。

在公司非正常經營狀態下,同樣存在經營者、債權人、股東三者之間權力和利益的配置與制衡問題。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有重整、和解和申請破產三種解決辦法。

1 重整可以由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自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公司股東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除經人民法院同意以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公司對相應債權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在重整過程中,當出現《破產法》規定的相應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產。

2 和解一般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公司對相應債權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在和解過程中,當出現《破產法》規定的相應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公司破產。

3 破產清算可以由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公司被稱為破產人,公司財產被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公司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公司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且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破產無論對公司股東、債權人還是經營者都是一件十分不利的事情。

綜上所述,資本結構對公司的重要性不僅僅在于涉及資本成本、現金流量等公司重要命脈,更重要的是無論在公司正常狀態下,還是在破產清算狀態下,資本結構都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和經營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和行為產生重要影響。而股東、債權人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正是公司治理關注的內容之所在。公司治理的提出正是源于現代公司中兩權分離所導致的代理問題,指的是一組聯結并規范公司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債權人、董事會、經理層之間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結構實際上是在財產權的委托代

理下。委托人對代理人進行監督和約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通過對公司資本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保證利益相關者的資金安全。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因素是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資本的多少,而投入資本的比例關系也就是公司的資本結構,由于投資比例的高低是這些利益相關者分配公司剩余的依據,因此資本結構是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以致他們可以獲取相應的投資回報。隨著公司經營狀態和利益相關者分配公司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不同,公司治理結構處于動態的、相機的過程之中。

引入稅收后,稅收對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影響表現為:在公司剩余既定的情況下,課稅改變了利益相關者的既得利益,同時可能存在的差別稅收待遇導致利益相關者稅后可支配收入不同,由于利益的改變產生了新的利益訴求,從而改變了公司原有的契約關系,最終引起公司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的相應變動。其運行過程為:稅收一改變利益相關者的既得利益一改變其利益訴求一影響公司原有的契約關系一改變公司資本結構一新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不同的資本結構形成不同的治理結構,目前主要有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兩種公司治理模式。其一,股權治理著眼于股東怎樣才能有效地監控經營者使其以股東權利最大化為目的行事。董事會系統、年度與臨時股東大會、與績效相關的經理人員報酬計劃、保護股東權利的法律、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等,構成了股權治理機制。其二,債權治理主要依托債務契約約束經營者隨意支付公司現金流量的機會主義行為。因為負債支付是法定的,它迫使經營者支付可能被錯誤使用的公司現金流量。負債也使經營者面臨更多的市場力的監控。在一個無債務或低債務的公司,經營者可以減少股東的收益而不影響自己的福利與職位。當負債水平提高時,績效較差的經營者會使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陷入財務危機,這時債權人會在治理結構中發揮作用替換經營者。所以,債務契約作為一項硬約束使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處于重要地位。債權人施加影響的有效性取決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的程度,破產法為債權人提供了對不能償債的公司行使要求權的法律依據。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對負債融資和股權融資的不同選擇形成了公司資本結構,進而決定了公司主要采取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兩種治理模式,而這兩種治理模式實際上是研究如何解決公司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應稅公司的現金流在政府、股東和債權人之間流動,而公司的資本結構決策將會對三者間的利益關系造成影響:一是股權融資時,公司治理結構應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公司內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二是負債融資時,公司治理結構應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五、結論

要研究稅收影響公司資本結構的作用機理,最終不能忽視稅收經由資本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安排產生的影響。因此,稅收影響資本結構的運行機理為:稅收-資本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安排。稅法對股息和利息的不同稅務處理原則,對公司的資本結構決策產生了影響;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作為公司融資的兩種手段。形成了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這兩種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向公司投入股權資本的股東和向公司投入負債資本的債權人同是公司治理的主體,為維護自身利益他們都需要對經營者實施必要的約束和監督??紤]政府課稅,股權治理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債權治理著重解決政府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雖然股權治理和債權治理的側重點有別,但兩者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范文第6篇

權利與義務猶如一對孿生姐妹, 兩者既親密無間卻又矛盾重重。只有將二者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 才會朝著既定方向共生共榮, 一旦超出合理的限度范圍, 矛盾就會占據他們的生活。權利是相對的,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權利, 任何形式的權利的行使都是有一定范圍限定的。在法治國家, 沒有約束的權利是不存在的, 義務是權利行使的界限, 任何權利的享有都是以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為前提條件的。[1]

以上雖然只是對二者關系的泛泛而論, 正是由于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太過緊密, 只有厘清了二者的關系, 我們才能明確權利義務主體, 進而才能保障權利得到行使、義務得到履行?;诖?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權利與義務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立法者的目的很明確, 通過法律法規使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具體明確。例如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離婚后,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如前所述, 立法者希望通過具體的法律將關系本就惟妙惟肖的權利與義務明具體化, 從而保障整個權利義務體系健康、有序的發展。法律條文的清晰與否直接關系到法律實施效果, 如果法律條文本身含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 實施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保護和教育是權利還是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規定: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此款的規定筆者認為很不科學。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應當只是父母的義務而不是權利, 即使是相對任何第三方而言, 也只能定性為義務。[2]然而, 立法者在此既使用了“權利”又使用了“義務”的字樣, 很明顯是承認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又是父母的義務, 至少是承認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又是父母的義務。筆者認為立法者的這種態度值得商榷,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從根本法上明確了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而不是權利。雖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前部分也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但《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卻同時使用“權利”和“義務”字樣。如此一來, 即使該條規定不違反憲法, 也會和第二十一條部分規定相互矛盾。因此, 無論是從根本大法的視角, 抑或是維系整個《婚姻法》平衡而言, 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只能是父母的一項光榮的任務, 而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

其次, 權利可以放棄, 義務卻必須履行。任何權利主體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所謂自由處分即是指權利主體可以選擇行使權利、放棄或者轉讓權利。無論法律還是世俗對權利主體的態度向來都是寬容的, 當然前提是權利主體并沒有觸及到他們的底線。而對義務主體而言, 除非有法定例外, 否則義務主體只得自覺承受這項行為。因為, 與對權利主體態度不同, 法律和世俗對義務主體提出的條件非??量? 要么自覺履行義務, 要么接受制裁或懲罰。因此, 將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為父母的一項義務, 意味著如無法律規定的例外, 無形中對父母形成一種外在規制, 使其不得不自覺履行自己的任務, 如若不然, 等待父母的只會是法律的制裁。

最后, 將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為父母的義務, 有利于義務主體以外的人對之形成有效的監督。義務能否得到有效的履行, 首當其沖需要依靠義務主體自覺去履行。然而, 必須要考慮的是, 立法者之所以將每一項義務用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在法律之中, 主要原因也是希望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義務的履行。言外之意, 立法者還留有一手:如果義務主體不能自覺履行義務, 那就只能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確保義務的履行。[3]除此之外, 為確保萬無一失, 法律還賦予義務主體之外的任何人對其行使監督的權利?;剡^頭再來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的規定, 我們就會發現該規定明顯與立法者的本來意圖相悖。如果說保護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權利, 那是不是也意味著父母可以選擇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呢? 同樣的道理, 對于父母而言, 教不教育子女也只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 因為《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是這樣規定的, 這顯然有違立法原旨。故而, 只能將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為父母的一項義務, 才可以在不違背立法原旨的基礎上又能使監督權得到落實。

三、厘清是權利還是義務的必要性

無論是從法律實施的過程或實施的效果上來說, 法律規范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都必須是清晰、明確的。然而《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的規定似乎并不是那么的清晰。暫不討論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 該款同時使用“權利”、“義務”字樣使得本就維妙維肖的關系更加糾扯不清。因此, 筆者認為厘清二者的關系, 至少就本條款而言, 是相當有必要的。

首先, 厘清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明確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主體是權利義務關系的直接載體, 如果權利義務關系都不明確, 那么更談不上載體問題。因此, 厘清權利義務關系是準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首要前提。只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了, 權利義務主體才會清晰的呈現在我們面前, 才會有后來的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如此一來, 權利義務的脈絡是非常清晰明了的: 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并合法的行使權利, 義務主體承擔義務并自覺履行義務。

其次, 厘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監督對象的需要。義務的履行首先需要義務人自己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然而, 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在利益的驅動下, 義務主體往往會選擇規避自己的義務, 或者說更趨向于追求更多的權利實現。因此, 對義務主體的監督就尤為必要。

最后,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家暴對于每個家庭來說都是影響家庭和睦的一顆毒瘤, 而且近年來家暴一直都有上升的趨勢, 持續上升的家暴現象必須要得到抑制。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 法律和世俗應當予以高度的關注。然而,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對于父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性質的定位卻不盡如人意。如果將“保護”視為父母的一項對抗他人的權利的話, 就等于將主動權完全交給父母, 父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保護, 這在和諧的家庭無可厚非, 一旦是在家暴家庭, 該條將會起到推波助瀾、雪上加霜的消極作用, 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處于被侵害的不利地位。

四、結語

保護弱者本是我國《婚姻法》的精要及主旨所在, 但《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前半部分的規定卻與該法的主旨背道而馳, 這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極為不利的。而且, 從更長遠的視角來說, 該條的存在會直接影響整個《婚姻法》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建議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之予以修改, 將其定性為義務性規范而不是權利性規范。

摘要:人人生而自由, 而權利都是有限制的。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 權利過多將會導致權利的濫用繼而會帶來權利體系崩潰的嚴重后果。因此, 權利是相對的, 權利必須要受到限制, 只有將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權利才會健康、合理的運行。義務便是權利的合理界限, 權利的享有以義務的履行為必要前提。同樣的道理, 義務的履行必須以合理權利的享有為代價。然而, 我國《婚姻法》中“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并不科學, 一方的權利既是另一方的義務, 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應是父母的義務, 即使是相對任何第三方而言, 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應當是父母的義務而不是權利。

關鍵詞:權利,義務,保護,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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