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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爆炸范文

2023-09-23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1篇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輸油管線已輸油管道發生破裂,在維修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引起的發火爆炸。

間接原因:

1、油庫的消防設計錯誤,設施落后,力量不足,管理工作跟不上。

2、油庫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少漏洞,該油庫跑油、著火事故頻發但都未引起高度重視。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2篇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責任人責任,吸取血的教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張高麗、劉延東、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派, 8月2日下午王勇國務委員帶領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全力開展對受傷人員的救治,調動全國數十名專家支持醫療救助工作,到11家醫院慰問受傷人員,對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了國內粉塵爆炸、消防、建筑、機械、材料、電氣等方面的院士、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企業概況。

中榮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臺灣中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英屬維京銀鷹國際有限公司在昆山開發區投資設立的臺商獨資企業,位于昆山開發區南河路189號,法人代表吳基滔(中國臺灣人)、總經理林伯昌(中國臺灣人),注冊資本880萬美元,總用地面積34974.8平方米,規劃總建筑面積33746.6平方米,員工總數527人。該企業主要從事汽車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屬

1 表面處理加工,主要生產工序是輪轂打磨、拋光、電鍍等,設計年生產能力50萬件,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1.65億元。

2.建設情況。

該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9月開始一期建設(電鍍車間、前處理車間、宿舍)。2002年5月進行二期建設(2個拋銅車間)。2004年6月開始三期建設(4個廠房、辦公樓及毛坯檢驗區),其中4號廠房為本次事故廠房,該廠房由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江蘇省漣水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車間情況。

1.建筑情況。

事故車間位于整個廠區的西南角,建筑面積2145平方米,廠房南北長44.24米、東西寬24.24米,兩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層高4.5米,每層分3跨,每跨8米。屋頂為鋼梁和彩鋼板,四周墻體為磚墻。

廠房南北兩端各設置一部載重2噸的貨梯和連接二層的敞開式樓梯,每層北端設有男女衛生間,其余為生產區。

一層設有通向室外的鋼板推拉門(4米×4米)2個,地面為水泥地面,二層樓面為鋼筋混凝土。

2.工藝布局。

事故車間為鋁合金汽車輪轂打磨車間,共設計32條生產線,

一、二層各16條,每條生產線設有12個工位,沿車間橫向布置,總工位數384個。該車間生產工藝設計、布局與設備選型均由林伯昌(中榮公司總經理)自己完成。

事故發生時,一層實際有生產線13條,二層16條,實際總工位數348個。打磨拋光均為人工作業,工具為手持式電動磨槍(根據不同光潔度要求,使用粗細不同規格的磨頭或砂紙)。

3.除塵系統。

2006年3月,該車間

一、二層共建設安裝8套除塵系統。每個工位設置有吸塵罩,每4條生產線48個工位合用1套除塵系統,除塵器為機械振打袋式除塵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塵系統的室外排放管全部連通,由一個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車間除塵設備與收塵管道、手動工具插座及其配電箱均未按規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塵系統由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總承包(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及后續改造)。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事故車間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晚7時,截至2014年7月31日,車間在冊員工250人。

(三)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現場共有員工265人,其中:車間打卡上班員工261人(含新入職人員12人)、本車間經理1人、臨時到該車間工作人員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2日7時,事故車間員工上班。7時10分,除塵風機開啟,員工開始作業。7時34分,1號除塵器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沿除塵管道向車間傳播,揚起的除塵系統內和車間集聚的鋁粉塵發生系列爆炸。當場造成47人死亡、當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8人,185人受傷,事故車間和車間內的生產設備被損毀。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8月2日7時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輛消防車于8分鐘內抵達,先后調集7個中隊、21輛車輛、111人,組織了25個小組赴現場救援。8時03分,現場明火被撲滅,共救出被困人員130人。交通運輸部門調度8輛公交車、3輛卡車運送傷員至昆山各醫院救治。環境保護部門立即關閉雨水總排口和工業廢水總排口,防止消防廢水排入外環境,并開展水體、大氣應急監測。安全監管部門迅速檢查事故車間內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防范發生次生事故。

江蘇省及蘇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省委書記羅志軍、省長李學勇,省委副書記、蘇州市委書記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帶領省、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蘇州軍分區、昆山人武部和解放軍一醫院等先后出動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理情況。

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醫療救治、善后安撫兩個“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事故現場醫療救助工作,面對傷員傷勢嚴重、搶救任務十分艱巨的情況,克服困難,集中力量,調動各方醫療專家、器械、藥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

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整個環境具備了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引發爆炸。

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塵、粉塵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間受限。

1.可燃粉塵。

事故車間拋光輪轂產生的拋光鋁粉,主要成分為88.3%的鋁和10.2%的硅,拋光鋁粉的粒徑中位值為19微米,經實驗測試,該粉塵為爆炸性粉塵,粉塵云引燃溫度為500℃。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沉積。

2.粉塵云。

除塵系統風機啟動后,每套除塵系統負責的4條生產線共48個工位拋光粉塵通過一條管道進入除塵器內,由濾袋捕集落入到集塵桶內,在除塵器灰斗和集塵桶上部空間形成爆炸性粉塵云。

3.引火源。

集塵桶內超細的拋光鋁粉,在拋光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溫度,比表面積大,吸濕受潮,與水及鐵銹發生放熱反應。除塵風機開啟后,在集塵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負壓,加速了桶內鋁粉的放熱反應,溫度升高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

(1)鋁粉沉積:1號除塵器集塵桶未及時清理,估算沉積鋁粉約20千克。

(2)吸濕受潮:事發前兩天當地連續降雨;平均氣溫31℃,最高氣溫34℃,空氣濕度最高達到97%;1號除塵器集塵桶底部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吸濕受潮。

(3)反應放熱:根據現場條件,利用化學反應熱力學理論,模擬計算集塵桶內拋光鋁粉與水發生的放熱反應,在拋光鋁粉呈絮狀堆積、散熱條件差的條件下,可使集塵桶內的鋁粉表層溫度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500℃。

桶底銹蝕產生的氧化鐵和鋁粉在前期放熱反應觸發下,可發生“鋁熱反應”,釋放大量熱量使體系的溫度進一步增加。

放熱反應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塵器風機作用下,大量新鮮空氣進入除塵器內,支持了爆炸發生。

5.空間受限。

除塵器本體為倒錐體鋼殼結構,內部是有限空間,容積約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法違規。

事故車間廠房原設計建設為戊類,而實際使用應為乙類,導致一層原設計泄爆面積不足,疏散樓梯未采用封閉樓梯間,貫通上下兩層。事故車間生產工藝及布局未按規定規范設計,是由林伯昌根據自己經驗非規范設計的。生產線布置過密,作業工位排列擁擠,在每層1072.5平方米車間內設置了16條生產線,在13米長的生產線上布置有12個工位,人員密集,有的生產線之間員工背靠背間

4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輪轂,造成疏散通道不暢通,加重了人員傷害。

(2)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違規。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改造委托無設計安裝資質的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公司設計、制造、施工安裝。除塵器本體及管道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未按《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設置泄爆裝置,集塵器未設置防水防潮設施,集塵桶底部破損后未及時修復,外部潮濕空氣滲入集塵桶內,造成鋁粉受潮,產生氧化放熱反應。

(3)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

事故現場吸塵罩大小為500毫米×200毫米,輪轂中心距離吸塵罩500毫米,每個吸塵罩的風量為600立方米/小時,每套除塵系統總風量為28800立方米/小時,支管內平均風速為20.8米/秒。按照《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規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風速計算,該總風量應達到31850 立方米/小時,原始設計差額為9.6%。因此,現場除塵系統吸風量不足,不能滿足工位粉塵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塵管道內粉塵。同時,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清理粉塵,造成除塵管道內和作業現場殘留鋁粉塵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中榮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風險辨識不全面,對鋁粉塵爆炸危險未進行辨識,缺乏預防措施。未開展粉塵爆炸專項教育培訓和新員工三級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不落實,造成員工對鋁粉塵存在爆炸危險沒有認知。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

事故車間電氣設施設備不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規定,均不防爆,電纜、電線敷設方式違規,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未作可靠接地?,F場作業人員密集,崗位粉塵防護措施不完善,未按規定配備防靜電工裝等勞動保護用品,進一步加重了人員傷害。

2.蘇州市、昆山市和昆山開發區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開發區不重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對中榮公司無視員工安全與健康、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治理嚴重不力,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認真、不徹底;未能吸取轄區內曾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2)昆山市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區鎮和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未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所屬區鎮和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能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

5 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3)蘇州市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認真、不扎實,對國務院安委辦要求開展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監管部門未及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失察。對昆山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督促檢查不力,未按要求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監管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下設安全生產科)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安全培訓把關不嚴,專項檢查不落實。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轄區涉及鋁鎂粉塵企業數量、安全生產基本現狀等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未能認真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對中榮公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治理及應急管理等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粉塵長期超標問題,未督促該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未按照江蘇省相關要求對本地區存在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進行調查并摸清基本情況,未對各區(鎮)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中榮公司未被列入鋁鎂制品機加工廠企業名單、未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對中榮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均未能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粉塵超標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隱患,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轄區內區(鎮)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開發區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失察,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

蘇州市安全監管局未按要求及時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未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各縣區落實情況不掌握。督促各縣區開展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認真、不扎實,指導檢查不到位。

江蘇省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蘇州市、昆山市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導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全面開展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門。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中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發現并糾正設計部門錯誤認定火災危險等級的問題,簡化審核、驗收程序不嚴格。對中榮公司日常 6 監管不到位,未對中榮公司進行檢查。對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

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未排查出中榮公司存在的問題。

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未落實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關于內部審核、驗收審批的有關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昆山市消防大隊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日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失察。監督指導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開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力。

(3)環境保護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落實,未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技術改造未進行竣工驗收、除塵系統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即投入運行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組織驗收,也未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的粉塵排放情況疏于檢查,未對除塵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發現并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未履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職責,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即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組織竣工驗收。未按要求對被列為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除塵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鋁粉塵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對昆山開發區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蘇州市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對被列為市級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鋁粉塵排放情況抽查、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對所屬的利悅圖審公司開發區辦公室審查程序不規范、審查質量存在缺陷等問題失察,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而是核準為戊類,審查把關不嚴。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量監督站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竣工驗收備案環節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備案前置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違規備案。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下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中榮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環節把關不嚴、違規備案等問題失察。

4.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進行建筑設計、安全評價、粉塵檢測、除塵系統改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在未認真了解各種金屬粉塵危險性的情況下,僅憑中榮公司提供的“金屬制品打磨車間”的廠房用途,違規將車間火災危險性類別定義為戊類。

南京工業大學出具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劇毒品使用、儲存裝置安 全現狀評價報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測表方面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問題,且未能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一線生產工人無職業健康檢測表等事實。

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產狀態下對中榮公司生產車間拋光崗位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即出具監測報告。

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無設計和總承包資質,違規為中榮公司設計、制造、施工改造除塵系統,且除塵系統管道和除塵器均未設置泄爆口,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吸塵罩小、罩口多,通風除塵效果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8人)。

1.吳基滔(臺商),中榮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2.林伯昌(臺商),中榮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3.吳升憲(臺商),中榮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4.陳藝,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5.黃惠林,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6.陸冠峰,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7.陸小明,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8.葉錫君,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9.李江,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0.王劍,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9日批準逮捕。

11.尹有海,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昆山市檢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2日批準逮捕。

12.宋秀堂,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3.張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4.丁玉東,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正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5.仇建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6.姚亞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綜合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7.錢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8.羅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對其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35人)。

1.史和平,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臨時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江蘇省安全監管部門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周乃翔,蘇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盛蕾,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產。在分管安全生產期間,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蘇州市安委辦開展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問題失察,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徐美健,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管愛國,昆山市委書記、昆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昆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 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6.路軍,昆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昆山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張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主持開發區日常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組織領導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開發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未建立、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8.湯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長,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履行領導責任不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工作不到位,對有關部門落實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要求存在的嚴重疏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對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境保護部門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監管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黨建兵,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王向明,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蘇州及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趙利復,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監管一處期間,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

10 對分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曾憲華,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黨支部書記、處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跟蹤檢查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4.華仁杰,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韋鋒,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管二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分管部門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問題失察,對分管部門和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陳路明,中共黨員,蘇州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二處處長。工作失職,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未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張峻,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8.劉志勇,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工作失職,對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不重視、執法檢查不認真,檢查內容不全面,未能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9.趙偉,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局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近年來轄區內發生的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訓并重點防范,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科、環??频嚷毮芸剖椅凑J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0.章為民,蘇州市消防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消防監督、消防行政許可、法制和執法規范化工作。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 11 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祁建華,昆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消防大隊。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消防大隊在2013年組織開展的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組織不嚴密、排查問題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黃曉輝,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2002年1月至2005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負責滅火救援、防火監督和消防審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期間,對簡易程序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審核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王東進,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分管消防驗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期間,對簡易程序驗收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驗收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隊黨支部副書記、副大隊長兼防火監督科科長,分管消防審核、專項整治、消防監督工作。在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消防監督員沒有排查出中榮公司4號廠房違規建設問題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彭衛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所長。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規定健全消防管理相關制度,督促開展消防業務知識培訓不力,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不深入細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6.馮仁新,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7.蔣勐,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環保監察工作。對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昆山市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汪咫,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分管環???。對環??票O督檢查工作督促不力,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0.查傳正,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科科長,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歷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開發監督科科長、項目審批中心副主任兼項目審批科一科科長、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在負責環評和監察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吳永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環境應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二中隊隊長。在任二中隊隊長期間,工作失職,未發現和糾正2004年中榮公司擅建

3、4號拋光車間未履行環評手續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2.盛雪東,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未能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3.王興龍,中共黨員,昆山市高新區規建局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在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期間,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4.沈長根,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副局長,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分管昆山開發區圖審中心。在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圖審中心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審查把關不嚴、審查程序存在錯誤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石相梅,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圖審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職,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應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卻核準為戊類的問題審查把關不嚴,在審查程序上存在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建議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榮公司依法予以取締。

3.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各類粉塵爆炸危險企業不分內外資、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規模大小,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堅決不能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維護和使用通風除塵系統,除塵系統必須配備泄爆裝置,一定要切記加強定時規范清理粉塵,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防水防潮設施,加強對粉塵爆炸危險性的辨識和對職工粉塵防爆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粉塵防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

(二)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開發區安全監管。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強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企業,堅決淘汰退出;要嚴厲打擊企業非法違法行為,保護員工健康與安全;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切實解決對開發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企業放松監管、大開綠燈、聽之任之的問題,嚴防安全監管“盲區”。要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履職能力,加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專業安全管理力量,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三)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把好準入和監督關。安全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的底數和情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和檢查,嚴格執法,監督企業及時消除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中依法依規核定廠房的火災危險

14 性分類,依法對易燃易爆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決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各項工作要求,嚴把除塵系統項目技術標準和竣工驗收關,加強對粉塵排放情況的檢查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規范廠房建設項目審查程序,嚴格審批和備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確保中介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設計、安全評價、環境檢測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發揮好中介機構的支撐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粉塵防爆專項整治。

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粉塵防爆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企業基本情況,建立基礎臺賬,將《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宣貫到每個企業。要與“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緊密結合,借助專業力量,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深入企業檢查,重點查廠房、防塵、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裝置、防靜電措施等內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對違法違規和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曝光,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和嚴厲追責的“四個一律”執法措施,集中處罰一批、停產一批、取締一批典型非法違法企業。

(五)加強粉塵爆炸機理研究,完善安全標準規范。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方法,建立粉塵特性參數數據庫,為修訂不同類型可燃性粉塵安全技術標準、粉塵爆炸預防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及發達國家相關研究機構交流,制定出臺《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防爆安全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加強對可燃性粉塵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塵重點監管目錄,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塵企業安全設施技術指導意見;推廣采用濕法除塵工藝和機械自動化拋光技術,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粉塵爆炸事故發生。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3篇

第一章 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 事故類型

粉塵爆炸事故可能發生在粉塵作業場所、倉庫等區域,由于粉塵作業場所作業時會產生大量的可燃爆粉塵,如果粉塵清掃不及時、通風系統不暢,當粉塵濃度超過爆炸極限,遇到明火即可能發生粉塵爆炸事故。

1.2 危險程度分析

1、粉塵爆炸是可燃性粉塵在空氣中浮游,當一種火源給予一定的能量后發生的爆炸。棉花粉塵遇到明火即可能發生起火及爆炸事故。

2、粉塵爆炸有產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由于粉塵的初始爆炸氣浪會將沉積粉塵揚起,在新 的空間達到爆炸濃度而產生二次爆炸。這種連續爆炸會造成極大的破壞。嚴重的危及到周邊建筑和群眾,造成重大傷亡。

3、粉塵爆炸會產生有毒氣體。產生的有毒氣體是一氧化碳和爆炸物(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氣體。毒氣的產生往往造成爆炸過后的眾多人畜中毒傷亡,必須充分重視。

1.3 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 1.3.1 事故預防措施

公司為避免粉塵爆炸事故發生,采取的預防措施主要有:

1、粉塵作業場所與其他建筑物保護安全距離;

2、粉塵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專項考核,能夠識別并正確應對粉塵爆炸危險;

3、生產設備,通風管道,采取防靜電措施;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有泄爆,阻爆,隔爆裝置。

4、控制熱源場所進行通風;

5、制定了粉塵火災防爆管理制度和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防止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7、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8、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的設備、地面每天至少清掃一次,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9、每周至少一次對通風系統進行除塵清掃。

10、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聯合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各部門應及時整改,整改有難度的,應及時上報總經理。

11、每年至少組織二次應急救援演練。 1.3.2 應急措施

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撲救火災,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

3、當事故超出企業自救能力時,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4、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并由主要負責人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詳情。 第二章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粉塵爆炸事故應急預案的原則是: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對事件實行“統一指揮、組織落實、措施得當”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救援體系及其職責

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由總經理任總指揮、副總經理、安全主任任副總指揮、各車間主管任現場指揮或小組組長,總經理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安全主任具體負責預案的編制過程以及組織預案演練;后勤組負責保障應急物質、應急資金及日常應急設備維護;采購組負責提供各種化學物質的技術材料;其他部門積極參與應急演練。指揮部設在發生事故后的安全地點。當總指揮外出時,由分管安全的副經理擔任現場指揮,現場指揮不在現場,由現場最高職位人員擔任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事故發生,公司立即啟動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下設搶救組、搶修組、警戒組、疏散組、醫療救護組、通訊保障組。

3.2 應急救援隊伍各組的職責 3.2.1、總指揮的職責

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全面負責應急狀態下廠區內的一切應急響應

3 活動。應急辦公地點為廠辦公室(事故應急救援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它安全的地方設定為應急指揮中心)。非常規狀態下(如:節假日期間、夜班期間),廠最高值班領導臨時擔任總指揮。

(1)分析緊急狀態和確定相應報警級別,發布進入應急狀態的命令; (2)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決策場內的重大應急行動及確定應急方案; (3)保證現場和企業外來人員的安全; (4)宣布場內應急狀態的終止;

(5)在應急狀態終止后,組織領導場內的恢復工作;

(6)組織制訂、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7)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調動。 3.2.2、現場指揮的職責

(1)無論在任何時候發生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首先進入指揮崗位;聽到警報聲或收到電話時,其余成員必須趕到事故現場,做好指揮調動等工作。公司應急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將情況報告總指揮,由現場指揮部負責。

(2)清楚估算事故的嚴重性及危害程度,本公司的應急力量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處理,決定是否報告社會力量或有關部門人士協助處理。

(3)如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處理事故,必須迅速調動相應的人力物力展開搶修搶險工作。

4 (4)如明確事故屬于難以控制性質時,則及早安排將重要物資撤離現場安全地帶,并妥善保管。

(5)事故平息后,應盡快安排有關人員處理善后工作(包括:事故調查、恢復生產及安頓傷亡人員等)。

3.2.3、搶救組職責

其任務是當事故發生時,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組織消防搶險隊員,控制危險源,開展事故撲救、現場人員搜救等工作。

(1)熟悉各種滅火器材、設施的用途、操作方法、存放地點及使用范圍。 (2)了解各種搶險的方法、路線和搶修工具、器械、配件的存放地點等。 (3)當發生事故時,全組人員必須迅速趕到事故應急集合點,聽從組長的安排,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迅速開展火災撲救、物資搶救和事故搶險、搶修工作。

(4)對粉塵作業場制定搶險預案,為事故及災害應急處理提供依據。 (5)當在公司范圍內發生災情時,佩戴好相關的勞保用品進行滅火等應急行動,及時搶救傷員。

3.2.4、搶修組職責

其任務是當事故發生時,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組織設備部人員,控制危險源。 (1)熟悉廠區的地形、地貌及各類機械設備的特性、特征;

(2)負責組織成立現場搶修隊伍,配備好搶修物品和工具,做好搶修準備;

5 (3)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命令,對危險部位及關鍵設施進行搶險; (4)負責組織對發生災害的裝置和設施進行搶救,努力減少事故及災害損失;

(5)協助組織做好災后恢復生產工作,對發生災害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迅速搶修,盡快恢復生產。

3.2.5、警戒組職責

其任務是負責現場治安、警戒、廠內交通管制;

(1)負責受理火警,對接警出動情況,受災部門、燃燒物質、事故大小做好記錄,并及時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2)當發現事故時,立即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保障廠區內外道路暢通;

(3)保護事故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制止各類破壞活動,控制嫌疑人員。對出入事故現場的人員做好記錄;

(4)負責事故和受波及區域的員工(或群眾)疏散和安置工作; (5)負責疏散物資的安全保衛工作;

(6)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或其他限制人員出入等措施。 3.2.6、疏散組職責

其任務是負責疏導員工、群眾疏散,協助公安消防隊對于事故的搶險和調查。

6 (1)主要負責引導員工進行安全疏散,疏散到公司指定地點集合; (2)負責確認事故現場無人員滯留或受傷(含公司職員、外訪人員等); (3)在人員疏散集合后,督促各部門管理人員清點本部門人數,負責清點辦公室人數和外來人員人數,并匯總,報總指揮;

(4)公安消防隊到達現場后,協助公安消防隊的消防搶險工作; (5)負責協助公安消防隊在事故控制后的現場清洗工作。 3.2.7、醫療救護組職責 其任務是負責搶救受傷人員。

(1)協助搶修人員將受傷人員帶離事故現場,負責對其進行簡單現場救護; (2)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統計,登記;

(3)協助醫療機構人員將傷員送至醫院,并跟蹤后續傷員治療、康復等工作。

3.2.8、通訊保障組職責

其任務是負責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過程中的應急物資供給、交通運輸保障、供水保障、供電保障和通訊保障等工作。并根據事故發展動態,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同時向周邊通報事故情況。

(1)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保障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供應; (2)負責調動應急救援過程物資運送和人員疏散所需車輛;

7 (3)負責處理事故現場供電故障的處理或實施臨時斷、送電作業的調度; (4)負責對內外聯系,準確報警,及時向社會救援組織傳遞安全信息,發布險情,進行現場與外界有效溝通,以獲得有力的社會支援;

(5)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根據應急救援過程的通信需要提供通信服務,確保暢通;

(6)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正確引導媒體,避免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章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的監控與預防

4.1.1 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 (1)干式除塵器內安裝超溫報警器。

(2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3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4.1.2 采取的預防措施

(1)粉塵作業場所與其他建筑物保護安全距離;

8 (2)粉塵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專項考核,能夠識別并正確應對粉塵爆炸危險; (3)生產設備,通風管道,采取防靜電措施;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有泄爆,阻爆,隔爆裝置。

(4)控制熱源場所進行通風;

(5)制定了粉塵火災防爆管理制度和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防止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7)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8)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的設備、地面每天至少清掃一次,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9)每周至少一次對通風系統進行除塵清掃。

(10)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安全主任牽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各部門應及時整改,整改有難度的,應及時上報總經理。

(11)每年至少組織二次應急救援演練。 4.2 預警行動 4.2.1 事故預警條件

發現可燃物起煙或火苗時發出預警。

4.2.2 事故預警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發布程序

9 (1)一旦發生粉塵爆炸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大聲呼叫,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而后逐級上報。

(2)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本部門應急救援隊員前往事發點進行救援處理,同時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事故情況。

(3)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后,確認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級別或申請廠外應急救援。

(4)當事故嚴重時,應直接越級報告情況。

預案發布內容:根據粉塵爆炸事故的嚴重程度由應急指揮中心確定后統一發布。各應急小組與部門根據發布的預警級別,開展應急救援與人員疏散工作。預警信息包括事故的類別、位置、事故性質、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第五章 信息報告程序 5.1 報警系統及程序

一旦發生粉塵爆炸事故,最早發現者應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報警。 5.2 確定現場報警方式

(1)大聲呼叫,就近啟動警鈴報警;

(2)遠離事故現場,利用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報警。 5.3 確定24小時與相關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 (1)24小時有效的內部通信聯絡手段:

10 緊急時就近啟動警鈴報警;

公司24小時值班電話:2130219 2130209 (2)24小時有效的外部通信聯絡手段:13589917964 13884687804 火警:110 急救電話:120(醫院)

街道安監辦:;5.4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本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5.5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發生粉塵爆炸事故后,公司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啟動公司;打“110”報警時,說清下列內容:;①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報警人姓名;;②什么事故;;③事故情況如何;6應急響應;6.1響應分級;針對粉塵爆炸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

街道安監辦:

5.4 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

本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同時通知指揮中心成員及醫療救護組和各專業救援隊伍迅速趕往事故現場。

5.5 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發生粉塵爆炸事故后,公司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啟動公司應急預案,組織醫療救護組人員展開應急救援行動,同時打110報警。

打“110”報警時,說清下列內容: ①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報警人姓名;

11 ②什么事故; ③事故情況如何。 第六章 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針對粉塵爆炸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

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二級應急響應(部門級應急響應)、一級應急響應(公司級應急響應)和擴大應急響應(社區級應急響應)。由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宣布預案應急響應啟動。

6.1.1二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粉塵爆炸事故征兆時,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6.1.2一級應急響應

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尚不能及時處置時,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6.1.3 擴大應急響應

當發生粉塵爆炸事故時,經一級應急響應,尚不能及時處置時,啟動擴大應急響應。

6.2 應急響應程序

12 (1)第一發現人立即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馬上通知現場員工停止作業并切斷用電設備電源。

(2)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應根據事故的級別,決定啟動響應程序。 二級應急響應,由車間主管任現場指揮,車間應急隊伍進行消防搶險。 一級應急響應,由總經理任總指揮,各應急小組全部參與應急行動。由搶救組、搶修組負責控制危險源;警戒組、疏散組負責警戒和疏散工作;醫療救護組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搶救;通訊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的通信、向外報警求援聯絡和器材工具的保障。

當公司應急力量不能控制時,立即向街道、區安監部門報告,請求啟動社會(即街道、區)應急預案。

6.3 處置措施

(1)發現災情,現場工作人員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并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力爭在事故初期得到控制,力求最小的事故損失。

(2)當現場人員不能及時撲救,需啟動了公司應急預案時,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力量展開搶險撲救。同時成立現場指揮中心,指揮各應急小組展開應急救援工作。

(3)搶救、搶修人員到達現場后,配戴好防毒面具,堅持優先救人,即“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則。

若災情快速蔓延,可能影響周邊建筑物時,馬上撥打110報警。

13 當公安消防隊到來后,將事故情況向公安消防隊說明清楚。應急隊員服從公安消防隊的指揮。如事故擴大有危及生命危險時,參與應急的隊員應盡快撤離到安全地方。

(4)保安值班人員接到事故預警信號后,立即開啟廠區大門,必要時派人到相關路口帶引消防車。

(5)警戒、疏散組到達現場后,擔負廠區治安和交通指揮,在事故現場周圍設崗,劃分禁區并加強警戒和巡邏檢查。

如當事故擴大危及到周圍人員安全時,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友鄰單位、過往行人在政府指揮中心指揮協調下,向上側風方向的安全地帶疏散。

(6)醫療救護組到達現場后,當現場有人受傷或中毒時,與消防隊配合,應立即救護傷員和中毒人員,對中毒人員應根據中毒癥狀及時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傷員進行清洗包扎等急救處置,重傷員及時送往附近醫院搶救。

(7)通訊保障組到達現場后,根據指揮中心的命令,及時組織事故搶險過程中所需物資的供應、調運;對內、外聯系,準確報警,及時向社會救援組織傳遞安全信息,發布險情,進行現場與外界有效溝通,以獲得有力的社會支援。

第七章 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1、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各小組成員均配備有手機,并保證通信暢通。

2、消防器材、藥品、個體防護用品(具)均配置齊全,并規定定期檢查保養,使其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

3、購置和儲備有相應的應急物資(如擔架、對講機等),供事故之需。

14

1.1、事故類型———————————————————————————

1 1.2、危害程度分析—————————————————————————

1 1.3、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

1 1.3.1、事故預防措施————————————————————————

1 1.3.2、應急措施——————————————————————————

2 第一章

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

1第二章

應急外置基本原則——————————— 3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3 3.1、應急救援體系及職責——————————————————————

3 3.2、應急救援隊伍各組的職責————————————————————

3 3.2.1、總指揮的職責————————————————————————— 3 3.2.

2、現場指揮職責————————————————————————— 4 3.2.3、搶救組職責—————————————————————————— 5 3.2.

4、搶修組職責—————————————————————————— 5 3.2.5、警戒組職責—————————————————————————— 6 3.2.

6、疏散組職責—————————————————————————— 7 3.2.7、醫療救護組職責———————————————————————— 7 3.2.

8、通訊保障組職責———————————————————————— 7 第四章

預防與預警—————————————— 8 4.1、危害源的檢控與預防——————————————————————

8 4.1.1、危險源的檢測監控的方式方法—————————————————

8 4.1.2、采取的預防措施———————————————————————

9 4.2、預警行動———————————————————————————

9 4.2.1、事故預警條件————————————————————————

9 4.2.2、事故預警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發布程序—————————————

10 第五章

信息報告程序————————————— 10

5.1、報警系統及程序————————————————————————

5.2、確定現場報警方式———————————————————————

5.3、確定24小時與相關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 10

5.4、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

5.5、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

11 第六章

應急響應——————————————— 12 6.1、響應分級——————————————————————————— 12 6.1.

1、二級應急響應————————————————————————- 12

15 6.1.2、一級應急響應————————————————————————— 12 6.1.

3、擴大應急響應————————————————————————— 12 6.2應急響應程序——————————————————————————

12 6.3處置措施————————————————————————————

13 第七章

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14

16 ?

預案編號:LXHF-FCYJYA-01

陵縣恒豐紡織品有限公司 粉塵爆炸應急救援預案

版本:第一版—2015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4篇

1事件救援

根據現場進一步搜救和衛生部門報告,截至目前,青島開發區管線泄露起火,

已造成6人死亡、7人重傷。傷員已得到全力救治。

據青醫附院黃島分院一名負責組織救治的工作人員向青島臺記者通報,目前該院已接收48名傷員,其中一人死亡,五人重傷,仍有傷員被陸續送往醫院。青醫附院從總院調動20名醫生趕往黃島分院。[1]

2事件過程

2013年11月22日上午,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一輸油管道發生破裂事故,維修過程中引發起火爆炸。

根據青島臺在現場的多路記者了解到,目前,事故已經造成至少三人死亡,另有48人在醫院接受治療。

2013年11月22日中午十二時,記者在麗東化工大門看到,廠門口爆炸導致形成大溝,一輛履帶挖掘機、一輛重卡被掀翻,記者在現場看到,溝內可見兩具尸體。

青島市新聞辦通報稱,今天凌晨3時許,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一輸油管道發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上午10時許,搶修過程中,管道破裂處起火。市、區政府領導及開發區公安、消防、安監、市政、環保等多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目前正組織力量緊急處置。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目前,齊魯網已派出記者正在現場采訪,青島臺也已經派出多路記者在現場采訪,將持續關注事故原因及救援情況。[2]

3事件處理

22日上午11時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官方微博“青島開發區公安”轉發微博稱,“目前開發區管委正在組織力量進行處置,請事故附近的車輛服從交警調流。”

“我可以跟你確認一點,爆炸的并不是麗東化工廠”,青島市環保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齊魯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向記者介紹,目前事故現場已經成立指揮部,包括環保、安監、公安等多個部門正在現場進行處置。

市、區兩級領導及開發區公安、消防、安監、市政、環保等多部門立即趕赴現場[4],目前正組織力量緊急處置。青島120急救中心派出8輛救援車前往,傷者被送到青醫附院西海岸園區。醫院門口準備了大量推車,醫護人員正全力救治傷者。

[3]4傷亡統計

青島開發區管線泄漏爆燃已造成22人死亡,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宣傳部提供的最新情況,據消防部門不斷搜救和衛生部門最新統計,截至14時23分,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即黃島區)輸油管線泄漏爆燃已造成22人死亡,其他傷亡情況正在核實中。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5篇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輸油管線已輸油管道發生破裂,在維修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引起的發火爆炸。

間接原因:

1、油庫的消防設計錯誤,設施落后,力量不足,管理工作跟不上。

2、油庫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少漏洞,該油庫跑油、著火事故頻發但都未引起高度重視。

核電站爆炸范文第6篇

四川地質集團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縣

獅子山鉛鋅多金屬礦勘查項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本項目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防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線、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

第四條 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隊的主管領導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項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單項目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法,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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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項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

1、

2、

3、 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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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的問題發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

1、對進入庫區內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 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按規定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項目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按批準地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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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時,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在工程內外單位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機關和集團公司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現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時)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十八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公安機關審批,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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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九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2%—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C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三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四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五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由使用單位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送所在工程公安機關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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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夠方可使用。同時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經公安機關和當地派出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建庫選址時,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要本著既便于施工生產,又能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遠離城鎮人口稠密區、風景名勝區、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

第二十七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符合有關建筑規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護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周邊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不小于10歐姆;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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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設備;庫房周圍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內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七)庫區內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二十八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條 運輸爆炸物品,按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缡?、市、區運輸的,在相應的省、市、區辦理準運手續。

第三十一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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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墊木版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四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五條 裝卸、倒運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條 爆破器材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三十七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業的,由外包工程的單位派出爆破作業人員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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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一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四十二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同意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備警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按照制定的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有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當天的實際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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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各施工現場會同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在監督管理工作中,項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項目部與所在地公安機關作好爆破器材倉庫的選址建庫及辦理證件、購買、運輸、加工、銷毀、審查考核看管人員等各項工作;

(二)指導施工隊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協助施工隊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炸物品倉庫(儲存室)、加工房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工程內部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經過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庫整頓、罰款等措施,并將情況進行通報;

(六)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七)會同行政部門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隊伍和個人。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規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生爆炸物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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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交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對該施工隊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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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絕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定濫發、濫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重處罰。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定凡是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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