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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合同范文

2023-09-22

期限合同范文第1篇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問題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具體變化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才能約定試用期。而《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舊法對此沒有規定,可得出結論,原來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也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舊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是說,按照原來的規定,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就可以約定最長可達六個月的試用期,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以前的相關規定為,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也就是說,按照原規定,一個用人單位完全可能對同一勞動者多次適用試用期?!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勞動者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離職后重新入職,用人單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三)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而舊的法律對此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2.所有勞動合同都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使用期條款作為法定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只要相互信賴,任何勞動合同都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是必須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也不是自動存在于勞動合同之中。是否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法律不加以規定,只能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設立。換言之,未經協商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認定存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期限合同范文第2篇

****有限公司 :

本人勞動合同于年月日到期,現申請續簽勞動合同。

申請人:

日期:年月日

-----------

申請

****有限公司 :

申請人:

期限合同范文第3篇

作者簡介:張佳馨,就讀于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專業:人力資源管理。

富琳珊,就讀于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專業:人力資源管理。

劉婷婷,就讀于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專業:人力資源管理。

摘要:《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與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增強息息相關,自合同法推行以來,一直成為社會各界人士的爭議的焦點。本文提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利益傾斜問題,詳細分析了其產生的原因,并對企業規范人力資源管理行為,構建內部勞動力市場提出了意見與建議。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行為;人力資源管理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中利益傾斜問題

1.視為訂立的利益傾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樣的規定下,企業不得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規定是偏向勞動者一方的,也是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的。

2.自主選擇權的利益傾斜

《勞動合同法》規定滿足法定情形的,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對勞動者一方并沒有約束與規定,勞動者擁有自主選擇權。權利的不對等是為了維護法律整體的平等公平性,有利于勞動者利用法律手段保證權力的實現。無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對于企業而言是一種必須要履行的義務,而對勞動者而言,卻是可以進行選擇的權利,表面看這種明顯的利益傾斜性是帶有不平等的色彩的,實質上這種利益傾斜性不僅僅不是不平等的體現,恰恰正好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平等性與公平性。

3.賠償金的利益傾斜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要想和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而勞動者則被賦予了任意解除的權力。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上本身存在著不可忽視與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勞動法的確定理應保護不平等關系中的弱者,實現真正意義上雙方的平等。因此,對于勞動者做出相應的傾斜是保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表現。

二、利益傾斜問題的產生原因

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上存在著不平等性,勞動法對于勞動者做出一定的利益傾斜是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力市場供需不平衡。當今勞動力市場上的存在著明顯的人力資源供需不平等問題,勞動力要素的供大于求使得勞動者在市場上處于不利地位。在技術水平和知識水平要求較低的行業和崗位中,人力資源供給十分旺盛,這種供求關系的不平等使得企業擁有了更大的選擇權,而勞動者不得不進行薪酬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讓步。第二、勞動力市場不同于商品市場。商品市場的交易主要表現為交易人與商品的分離。而勞動力市場的獨特之處主要表現為兩者的不可分離性。這也就是說,勞動者為企業工作,企業就有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權利,這種管理和被管理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只有通過法律作出相應的傾斜,才能保證其雙方地位的平等。第三、勞動關系雙方信息不對稱。用人單位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廣泛的人脈關系,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招募到適合本企業發展的人才。而對于單個勞動者來說,只能通過有限的信息來源進行職業的選擇,使得勞動者往往不能以平等的地位與用人單位協商工作條件及勞動報酬。因此,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做出一定的利益傾斜才能更好地彌補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這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三、人力資源管理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對措施

1.注重人力資源規劃

人力資源規劃是指為實施企業的發展戰略,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根據企業的內外部環境和條件的變化,運用科學的方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的需求和供給進行預測,制定相宜的政策和措施,從而使企業人力資源供給和需求達到平衡,實現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有效激勵員工的過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政策促使我國雇傭關系正向長期化穩定化發展,這就要求企業也要與時俱進,以企業戰略目標為依據,制定相應的長期的人力資源規劃,力求實現企業長期穩定的持續發展。企業在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考慮更多的應該是如何進行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與配置,人盡其才,適材適所,構建自己的內部勞動力市場,實現人員配置與企業發展的長久性穩定性,而不是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2.人員招聘與配置要更加科學化

企業要想從勞動力市場中選拔出合適的人才,形成自己穩定的內部勞動力市場,人員招聘與配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決定了企業如何選擇與自己的生產經營價值觀相符合的長久地為企業工作的員工。企業在招聘選拔合適人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進行科學的工作分析。工作分析為企業招聘、選拔、錄用合格的員工奠定了基礎。合理科學的工作分析可以幫助企業篩選前來應聘的勞動者,根據科學的工作說明書進行人員篩選往往可以降低企業誤用人的風險,提高招聘工作的準確度與成功率,是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有效工具。

第二,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過期又不補簽的,很可能會被動地確定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給企業用人帶來了更大的風險,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十分不利。

3.意識到員工培訓對規范HR管理的重要性

培訓管理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二是有關服務期的約定。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判定勞動者是否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以公開的形式告知了員工并為員工所接受,培訓無疑是一個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的有效手段。因此,對勞動者進行有效的崗前培訓,告知其所應遵守的規章制度直接影響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廢止。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時,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是企業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經途徑。

4.注重對員工的績效考核

績效管理是指各級管理者和員工為了達到組織目標共同參與的績效計劃、績效溝通、績效考核、績效結果應用的持續循環過程。同時,績效考核也是與企業解除與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只有進行有效的績效管理,提高企業管理的科學度,才能有效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各種挑戰與風險。(作者單位: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周亮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利益傾斜與平衡[J].銅仁學院學報,2010,5

[2]石茂生,李志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利益的平衡[J].法學雜志,2002,2

[3]羅燕,許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分析[J].中國勞動經濟學,2009,93

[4]陶迪.人力資源管理如何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J].現代商貿工業,2008,5

期限合同范文第4篇

( 一) 立法現狀

1. 國外立法現狀

美國的雇傭自由制度。美國普通法規定, 如果雇傭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固定的合同期限, 那么此合同則為不定期的勞動合同。雇傭雙方都享有很大的自由度, 雇主可隨時解雇雇員, 不需要任何理由。而雇員也可以隨時辭職離去。

日本的終身雇傭制度。日本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超過一年, 特殊情況下, 最多不超過三年。所以, 日本多數為終身雇傭制的。

法國的《勞動法典》中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一般原則。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法典嚴格限制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我國對國外立法的借鑒

瑞典與法國的法規都設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機制, 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14 條第3 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歐洲國家大多采用了解雇保護機制, 其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在功能作用上與我國的規定基本相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足

( 一) 解除條件過嚴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是沒有差別的。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擁有很好的穩定性, 其通常被外界稱為“鐵飯碗”。但是這所謂的鐵飯碗, 很可能使勞動者循規蹈矩, 不思進取, 失去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再加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過于嚴格。這使用人單位的地位一度處于被動中, 對其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 二) 程序沒有做出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對于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著充分的自主性。但如果出現其他情形致使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應該履行其告知義務? 如不告知并單方解除合同, 那么此種行為是否有效? 賠償的責任應該誰來承擔?由于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程序做出規定, 這些問題則突顯出來。

( 三) 合同期限之間的銜接問題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務派遣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之間的適用問題, 致使某些用人單位將一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以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相互轉化。某些單位甚至變相使用勞務派遣, 使得無法構成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出現, 這就達到了用人單位的目的即規避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建議

( 一) 適當放寬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過于嚴苛, 極大的限制了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由度。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可穩定市場勞動關系, 但卻影響市場活力, 降低市場的效率, 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 在推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時, 應放寬其解除條件,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區別。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 又增強了市場的活力。

( 二) 規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首先, 應該放松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程序上的要求。其次, 應明確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符合要求的勞動者因某種原因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履行告知義務。最后, 對符合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簽訂條件卻沒有簽訂的, 用人單位繼續使用的, 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三) 細化法律規定, 杜絕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避問題

目前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形同虛設, 用人單位很容易通過某種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此種做法背離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保護勞動者, 穩定勞動關系的初衷。我國應針對這一現象, 出臺具體的法律法規, 讓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推行不再是紙上談兵, 真正的發揮其作用。

( 四) 借鑒境外立法, 擴大其簽訂范圍

縱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境外立法, 我們發現, 法國的《勞動法典》以及我國臺灣的《勞動基準法》都是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我國大可借鑒這兩地的立法, 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 其他方式則作為輔助形式。

摘要:《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確認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地位。在這一背景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發揮著保護勞動者, 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 同時也存在著諸多法律問題。本文就這些法律問題進行探究。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

參考文獻

[1] 蔣穎.<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足與完善[J].法治論壇, 2009 (1) :43-51.

[2] 李宏琴.淺析<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合同[J].社科縱橫, 2013, 28 (10) :90-91.

[3] 黃雪蘭.勞動合同期限與解除之探討[J].當代法學, 2001 (2) .

期限合同范文第5篇

1. 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 房產、土地:首次兩年,續封一年。

3. 股權:首次兩年,續凍一年。

4.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 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兩年,續凍一年。

6. 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 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 機械設備、貨物:首次一年,續封六個月。

9. 到期債權:首次兩年,續封一年。

期限合同范文第6篇

【發布文號】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發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和改變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削減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部門的734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129項行政許可項目,另將61項行政許可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管理或者改為日常監督管理。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許可項目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后的監督管理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129項)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房地產評估機構收費資格的審核(已在收費環節依法審批,對收費資格不再審核)

2.中方機構擔保項下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融資的審批(改由市場調節)

省經濟委員會

1.聯運代理服務經營資格的審查(省經委不再審查,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2.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證(省經委不再認證,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3.水泥企業化驗室合格證的核發(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審定)

4.設立職工持股會的審批(不再設立職工持股會,不需再審批)

省教育廳

1.建立教育衛星地面接收站的審核(省教育廳不再審核,由廣播電視部門依法進行事后監督)

2.高等院校在本科專業目錄內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內本科專業(除國家控制專業外)的審批(由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規定自主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3.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材的審定(由省教育廳制定大綱,組織教育專家評審推薦)

省科學技術廳

1.設立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審批(對科技項目依法進行事后監督管理,對實驗區的設立不再審批)

2.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的審批(省科技廳不再審批)

3.設立技術經營機構的審批(省科技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4.省級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省科技廳不再認定)

省公安廳

1.租用教練車號牌的審批(對教練車依法管理,對租用教練車號牌不再審批)

2.教練車型及規模的審批(對教練車依法管理,對教練車型及規模不再審批)

3.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治安審核(監督企業按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

4.按摩服務場所設立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5.進口彩色復印機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由海關等部門按進口商品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6.運鈔車運營免檢通行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

7.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8.個人從事印刷活動特種行業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9.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及個體工商戶的核準(省公安廳不再核準,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10.管制刀具經銷審批和匕首佩帶證的核發(按照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11.煙花爆竹生產、購買、銷售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省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12.經濟民警隊伍的組建、撤銷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

13.經濟民警服裝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14.租賃房屋登記核準(省公安廳不再核準,由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進行備案監督管理)

15.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消防專業的審核(省公安廳不再審核,由建設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16.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消防專業的審核(由企業按照消防要求自主決定)

1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經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核發(監督企業按照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1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由市、縣交通、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分別審批和監督)

19.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資格許可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監督有關單位執行消防規范)

20.消防產品生產、維修立項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監督企業執行消防規范)

21.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由企業按照消防要求自主決定)

22.進口消防產品登記注冊和安裝使用前的質量復檢(省公安廳不再復檢,由消防產品監督檢驗機構檢驗)

23.消防產品的審核發證(由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依法監督管理)

24.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安裝許可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監督企業執行消防規范)

25.建筑消防設施檢驗資格證書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監督企業執行消防規范)

26.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清洗許可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監督企業執行消防規范)

27.云OY專段駕駛證的核發(省公安廳不再核發)

28.設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特種行業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29.經營舊貨特種行業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30.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特種行業的許可(省公安廳不再許可,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31.機動車車身噴涂企業廣告或企業標識的審批(省公安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32.部隊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轉籍過戶登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登記)

33.機動車單位代號特種業務的審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審批)

34.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檢測人員崗位發證、換證的審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審批)

35.機動車駕駛證逾期的審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審驗)

省財政廳

1.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質認定(監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單位的資質認定(由市場調節、政府監管)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資質認定(由市場調節)

4.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點的資質認定(由市場調節)

5.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單位的資質認定(由市場調節)

6.外商投資企業預分利潤的審批(省財政廳不再審批,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1.省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兌現的審核(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決定、政府監管)

2.用人單位通過媒體發布招用人員廣告的審批(由用人單位按照廣告法律、法規執行)

3.招用省內流動就業人員及跨省招用流動就業人員的審批(由用人單位按照市場需求決定)

省建設廳

1.燃氣企業的資質審批(省建設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2.燃氣器具銷售許可(由市場調節)

3.城市勘察測繪單位資格審批(省建設廳不再審批,由測繪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省交通廳

1.7級以下航道技術等級的審批(由航道專家按照航道技術等級要求認定)

2.三資企業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審批(省交通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省國土資源廳

1.探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由有關專家按照市場要求確認)

2.省屬企業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不再確認)

3.企業改制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由有關專家按照市場要求評審)

省水利廳

1.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審批(省水利廳不再審批)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綱的審批(對水土保持方案依法進行審批,對大綱不需再審批)

省農業廳

1、對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集資項目的審批(不再審批)

2.省間種子調運準運證的核發(由市場調節、政府監管)

3.省間種子調運質量檢驗證的核發(由種子質量檢驗部門認可)

4.農藥經營單位條件的審查(省農業廳不再審查,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5.拖拉機駛入特定區域的批準(省農業廳不再審批,由交警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6.建設銀魚加工廠的批準(省農業廳不再批準,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7.銀魚收購許可證的核發(省農業廳不再核發,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8.銀魚準運證的核發(由市場調節)

9.畜禽新品種培育中試、區試區域的核準(省農業廳不再核準,由試驗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10.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條件的審查(省農業廳不再審查,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省商務廳

1.外派勞務人員培訓中心資格的核準(省商務廳不再核準,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2.企業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的核發(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監管)

3.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的審批(省商務廳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省文化廳

1.音像制品運輸傳遞證明審核出證(由市場調節)

2.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設立的文藝表演團體進行跨地區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由文藝表演團體自主決定)

3.發布演出廣告的核準(省文化廳不再核準,由工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4.在職演員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由演員所在單位自主決定)

5.個體演員、業余演員參加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由演出單位自主決定)

6.個人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文化活動的審批(由所在單位自主決定,并依法辦理出國(境)手續)

省衛生廳

1.互聯網站從事醫療信息業務的審批(省衛生廳不再審批,對互聯網站依法監督管理)

2.強化食品的審批(由企業決定、政府監管)

3.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的核發(省衛生廳不再核發,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4.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審批(省衛生廳不再審批,監督企業執行衛生規范)

省環境保護局

1.化學危險物品環境的審核(并入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的審查(并入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

3.環境標志產品的認定(由專家評審,市場認可)

4.環境保護產品的認定(由專家評審,市場認可)

省廣播電視局

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資質認可(由企業執行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規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合同鑒證(由企業按照合同法執行)

2.“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核準(由協會評審、市場認可)

3.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主管機關公章的審批(省工商局不再審批)

4.外國廣告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由企業按照設立機構的要求設立)

5.白酒類(39度以上)廣告的審批(監督企業執行廣告法律、法規)

6.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審批(由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自主決定)

7.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的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印刷規范要求執行)

8.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的審批(由市場調節)

9.設置廣告顯示屏的審批(由企業按照有關廣告要求設置)

10.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維修企業的審批(按照設立企業進行管理)

11.印刷商標單位的審批(按照設立企業進行管理)

12.廣告審查員的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有關廣告要求辦理)

13.企業登記代理人員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有關代理要求辦理)

14.商標代理組織的審批(按照設立中介組織進行管理)

15.廣告專業技術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辦理)

16.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辦理)

17.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由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辦理)

18.《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審核(由市場認可)

19.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核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省新聞出版局

1.出版物批發前的核準(由企業自主決定)

2.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的審核(省新聞出版局不再審核,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3.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的審批(省新聞出版局不再審批,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4.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審核(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1.鍋爐改造方案的審批(監督改造單位執行有關標準)

2.三類壓力容器設計的審查(由設計單位按照有關標準設計)

3.引進設備、技術改造、科技成果鑒定推廣標準化的審查(由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認定)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廠內機動車、礦內機動車證照的核發(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

省旅游局

飯店管理公司的審核(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省測繪局

測繪任務登記(省測繪局不再登記)

省檔案局

1.破產企業檔案處置方案的審批(由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對確認無力完成預定任務或原定任務不當的檔案科技項目中止項目合同的審批(由合同雙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3.檔案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項目的內容、進度、項目負責人進行修改、調整的審批(不再審批)

4、檔案科技成果登記(不再登記)

省政府生物資源開發創新辦公室

生物資源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資質證書的核發(省創新辦不再核發)

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61項)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大中型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經濟委員會

1.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登記(改為事后登記備案)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3.室內裝飾企業資質(乙級、丙級)等級證書的核發(改由省室內裝飾協會管理)

省教育廳

1.普通大中專(師)、成人大中專(師)、干部大中專(師)學籍認定、轉學審批、畢業證書的審核驗?。娮幼裕ǜ臑槭潞蟊O督管理)

2.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名單的核準(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3.接受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的高校和接受外國學生的中小學的資格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4.中等及以下學校等級的評估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5.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的核發(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6.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的資格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7.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改由教育部門組織教育專家審定推薦)

省公安廳

車輛駛入禁止、受限制通行道路的審批(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省司法廳

法律援助通知書的核發(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財政廳

1.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票據的使用、印制和核銷的審批(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2.地方金融機構的費用率核定、壞帳核銷的審批(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人事廳

舉辦省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審批(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1.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3.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開辦機構的許可(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4.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5.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6.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7.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建設廳

1.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的核定(改為備案監督管理)

2.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審查(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省交通廳

1.省管路網投資項目的審批(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2.1000萬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碼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3.公路工程交工質量鑒定、質量檢驗(改由公路工程質量監測單位鑒定、檢驗)

省國土資源廳

1.土地勘測定界許可證的核發(改為登記備案)

2.采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3.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審核、認定(改為登記備案)

4.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床工業技術指標評審、認定(改為監督管理)

省水利廳

1.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核(改為監督管理)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設計修改及概算調整的審核(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3.水利工程開工報告的審核(改為事后登記備案)

省農業廳

1.占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場所的審核(改為監督管理)

2.種子貯藏、保管、加工技術人員的考核(改由行業組織管理)

3.新農藥推廣使用試驗單位的資格認證(改由植物保護機構管理)

4.農業機械鑒定(改由農業機械專業技術組織鑒定)

省商務廳

1.地州市的雙邊政府、聯合國多邊組織、國際民間組織的無償援助項目的審批(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2.出境辦展資格的審核(由商務部審查)

3.外商投資企業鼓勵類項目的確認(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衛生廳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2.救護車、衛生監督車、婦幼保健防疫車減免養路費證明的核發(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3.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的衛生許可(改為事后登記備案)

4.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安全性評價(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5.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的資質認定(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6.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審認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資格認定(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對病殘兒醫學鑒定結果的確認(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2.對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斷、鑒定結果的確認(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地方稅務局

對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環境保護局

排污申報登記(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機動車輛交易驗證蓋章(改為日常監督管理)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的登記(改為事后登記備案)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1.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的審核(改由檢驗機構管理)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設計文件的審查(改由檢驗檢測機構鑒定)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執業藥師的注冊審批(改由執業藥師注冊中心管理)

省旅游局

旅游飯店星級的評定核準(改由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評定)

省政府信息產業辦公室

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測繪局

對地籍測繪成果的認定(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省政府生物資源開發創新辦公室

生物資源開發創新項目的立項審核(改為事后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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