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我國創業板做市商法律監管制度分析

2022-09-28

一、創業板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國柜臺交易市場。我國學界對做市商的概念有不同的定義, 其中最被廣泛接受的是1范健教授對做市商制度的定義: 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 由具備一定實力與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 不斷向投資者報出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 雙向報價并在該報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 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而投資者對的買賣請求并不直接配對成交。

做市商制度與創業板市場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創業板市場即二板市場, 是指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創新股票市場。該市場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型企業, 特別是新型高科技企業。在運營機制方面, 相對于主板市場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交易制度, 處于初創時期的創業板市場尚未形成有效的、完備的運營機制。其自身信譽度低、規模小、業績不顯著等特點, 難免會導致其風險更容易受市場操控, 股價易出現暴漲暴跌, 市場流動性較差。因此為了有效維持證券市場流通, 穩定股價, 做市商制度因此應運而生。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相關問題

隨著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 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不斷變大, 監管問題也是層出不窮并且變化多端。2做市商在創業板市場中扮演的是雙重角色, 即是橫向關系中的管理者即市場組織者, 又是該關系中的被管理者即經營者, 然而做市商又具有類似于商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 如果對其缺乏監管, 不僅會破壞證券市場的秩序, 還會產生權力濫用之嫌。但是倘若做市商積極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過于限制, 也將會不利于創業板市場秩序的管理, 必將會影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

( 一) 監管機構法律監管職能不明晰

我國《證券法》第7條第1款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第8條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假案讀管理的前提下, 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 實行自律管理。”所以我國證券管理監管制度是以政府監管為主, 以行業自律為輔的監管模式。

( 二) 證券監督機構與監管對象關系異化問題

在2015年頒布的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 對證券監督機關的相關規定并未改變以往權利行使的模式, 該監管機制中仍然存有計劃經濟相關因素, 監管機構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帶有市場經營者身份?!蹲C券法》規定證券機構的總經理由監管機構直接任免, 本質上是控制證券交易所的經營管理權。這樣的證券監管機構實質上扮演者多重角色: 即是市場經營者, 也是市場調控者, 同時還扮演著市場維持者的角色。這樣極其容易造成以下幾種負面的影響: 1. 證券監管機構監管功能的混亂, 必將會使監管機構為了追求部分市場主體的相關經濟效益, 而以犧牲一定的監管規則為對價, 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進行監管。2. 監管機構的職責過多, 必定會影響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削弱其他部門在管理證券市場過程中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創業板市場做市商監管制度

( 一) 明確證監會的法律職責

通過立法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確定為中國證監會。將做市商監督管理納入證監會的職責范圍內。證監會要對做市商的準入、退出、行為規范進行監督, 并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設立做市商監督管理委員會, 對做市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可以相應地減輕證監會的一些監管負擔。做市商在做市商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相關的市場交易活動, 有助于建立以證監會為主導的多層次監管機制, 高效便利的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

( 二) 擴大證交所對做市商監管的權限

加強證交所的監管權限要求法律法規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立法調整: 1. 實行證交所先行審核制度, 即證交所針對做市商的申請事先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2. 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市場的發展與需求決定做市證券的種類和數量。3. 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做市商退出關口。4. 對做市商的交易行為進行動態的追蹤監控并進行及時的處理。

( 三) 設立做市商協會

做市商協會實行會員制, 即從事做市業務的證券公司, 必須是協會會員。做市商協會與證券業協會均為自律組織, 該協會的權力機關為該協會的會員大會, 并制定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協會章程,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3做市商協會以證券業協會為指導, 履行以下職責: 制定會員規則, 組織做市商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2. 調解做市商之間、 做市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糾紛; 3. 對做市商做市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摘要:創業板市場的出現, 標志著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以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創業板市場正處于成長階段, 其進入門檻較低, 管制相對寬松。因而導致創業板市場具有流動性差、不穩定性等特點。做市商制度是伴隨著創業板市場應運而生的, 在解決創業板市場的不足之處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本文將主要圍繞分析我國創業板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實踐問題和法律問題,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

關鍵詞:做市商,創業板,監管制度

注釋

11范健, 王建文.證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164.

22 劉長春.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及其變遷研究[M].北京:在中國金融出版社, 2010, 10:3.

33 吳昊.我國創業板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D].北京化工大學, 2010.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淺談城鎮地籍調查中的質量控制下一篇:OBE-CDIO模式下電力電子技術課程仿真教學改革研究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