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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爆破安全員的職責

2023-03-07

第一篇:煤礦爆破安全員的職責

煤礦爆破安全管理

煤礦生產、建設離不了爆破。盡管目前的煤礦生產已大量使用了綜采、綜掘,但由于地質構造的影響和煤層中的夾矸存在,需要用炸藥爆破來處理。還有大量小煤礦需要用爆破進行掘進、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為危險物品,對它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儲存與保管、銷毀

爆破材料庫分為礦區總庫和地面分庫??値鞂Φ孛娣謳旎蚓卤撇牧蠋旃撇牧?,禁止從總庫將爆破材料直接發給炮工。

地面總庫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所供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所供單位一年生產用量。

地面分庫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所供單位三個月生產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所供單位半年生產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煤礦安全規程》308條規定:“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務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溫度、濕度影響和與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變質失效;因炸藥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燒、爆炸以及被盜等等。實踐證明:保管期間的溫度逾高,濕度逾大,則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溫度條件下 ,因濕度情況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 保管人員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熱或分解變質。

3、經常檢查門、窗、鎖是否完好。

4、消防設備是否齊全、有效。

5、防雷設施是否可靠。

《煤礦安全規程》309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破材料銷毀制度。”

由于管理不當,儲存條件不好或儲存期超限,導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

銷毀必須在專用空場地內進行。銷毀場地應選在有天然屏障的隱蔽地方,周圍50m內要清除各種可燃物。當不具備天然屏障時,要考慮銷毀時爆炸沖擊波對周圍單位、民用建筑、鐵路、高壓線等設施的影響。

銷毀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學處理、燒毀、溶解等方法。性質不同的炸藥不得混在一起銷毀。銷毀時必須有公安、安檢等相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登記、簽名、備案。

(二)爆破材料的運送安全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310條規定:“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破材料。”

《煤礦安全規程》314條規定:“由爆破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黑龍江省某礦,爆炸材料管理混亂。特別是背藥工人未培訓,炸藥雷管混裝, 無證領藥長達三個月之久, 領導早有所見 , 未加制止. 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經培訓的工人將領來的81公斤炸藥, 280發雷管混裝在麻袋和尼龍袋中, 背藥2人與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處, 背藥人放下炸藥袋, 觸及漏電的電纜,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藥雷管,3人當場被炸身亡。

內蒙古自治區某礦,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藥庫,違法購買、貯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裝炸藥、黑火藥,炸藥庫明火照明。井下炸藥庫門前堆放炸藥、包裝炸藥,黑火藥散落嚴重。此前曾發生過黑火藥事故,未能引起重視。四輪車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藥庫附近,井下工人吸煙和明火取暖等現象嚴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藥庫的炸藥爆炸,死亡16人,重傷2人,輕傷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龍江省某礦,掘進工作面施工時,工人用電瓶車運送炸藥、雷管時,途中另一修風鉆工人將10多kg修鉆工具和配件也扔進車中,結果砸響電雷管引爆車中炸藥,又引爆瓦斯、煤塵,死亡7人,傷3人。

作為煤礦管理人員,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監督工人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而且要為工人創造必要的條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裝分運炸藥、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會混裝運了。

二、礦用爆破材料的正確選用

礦用爆破材料的正確選用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作為煤礦管理者,對爆破材料的選用應嚴格過問、檢查,至少應清楚怎樣選用。

破碎的介質(煤、巖體)強度不同,則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藥;對于瓦斯礦井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所選用炸藥的安全等級要和礦井瓦斯等級相適應;在有水的條件下,所選用的炸藥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時由于煤礦使用量大,礦用爆破材料的選用還要考慮成本問題。

《煤礦安全規程》320條規定:“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 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工作面, 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在雷管選用方面規定: “采掘工作面,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順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 不得摻混使用。”

含水炸藥包括乳化炸藥和水膠炸藥。 這兩種炸藥中都含有水, 故稱含水炸藥。 它們和銨梯炸藥相比, 具有突出的優點: 原料來源豐富, 制造加工簡便, 成本低,抗水性強, 爆轟感度高, 爆炸和傳爆性能好, 無熄爆, 爆燃現象。 在同等安全等級條件下, 比煤礦銨梯炸藥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 四川省某礦, 爆破材料管理特別混亂, 井下炸藥、 雷管亂甩亂放, 甚至在井下發現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藥卷(引藥)。該礦在井下放炮時,由于炸藥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塵爆炸,死亡12人,傷4人。

1996年3月19日, 湖南省某礦, 用2號巖石炸藥放炮采煤(該礦為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傷2人。

1999年4月2日11:40, 河南省某高瓦斯礦井, 掘進工作面使用劣質炸藥。在掘進頭裝右側底眼炸藥時,炸藥突然爆炸,引起煤塵爆炸,死亡30人,傷3人。

從上述三例事故我們不難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層原因是煤礦管理者管理失誤造成,如炸藥的選用是違章的,應引起我們足夠重視。

三、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

(一)對爆破人員及作業的安全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315條規定:“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316條規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須由20周歲以上、具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和初中以上文化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資格證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聯線方式和起爆順序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對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并按礦井瓦斯等級和相適應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級合理選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都不得裝藥、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留有傘檐時。

2、裝藥前和爆破前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爆破地點20m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雜物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變化異常、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5、采掘面無風、微風時。

除上述情況外,有下列情況時,爆破工也不得裝藥、爆破:

1、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內未灑水降塵。爆破前機器、液壓支架、電纜等,沒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護的。

2、爆破前,靠近迎頭10m內支架未加固時;掘進工作面到永久支護之間,未使用臨時支護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頂作業時。

3、采煤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在爆破地點及上下出口5m內,支架不齊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沒有一定量的備用支護材料;爆破與放頂工作執行平行作業,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距離時。炮眼應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塊等雜物當炮泥。

(三)關于執行爆破操作規程的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324條規定:“炮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機電設備和導電物體的地點。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324條規定: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曳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曳腳線,應將成束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電氣設備和金屬導電物體的爆破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藥。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量為限。

2、做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從藥卷非聚能穴端插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腳線扭結短路。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煤、巖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內,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須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腳線必須扭結懸空,嚴禁腳線、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外及可能進入的所有入口處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有可靠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出應設警戒牌、拉警戒線(繩)等標志。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采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掘進爆破時,母線應隨用隨掛,禁止使用固定母線。只準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管網、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發爆器的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炮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的鑰匙孔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拔除,摘下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爆破前,腳線的聯結工作可由班組長協助炮工進行,母線與腳線聯結、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只準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員禁止參與。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

裝藥的炮眼必須在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未爆的炮眼在現場當面移交給下班炮工。

(三)關于“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煤礦安全規程》316條規定: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一炮三檢”。”

“一炮三檢”是要在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檢查瓦斯濃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檢查三次瓦斯濃度。而“三人聯鎖”放炮制是放炮時必須由爆破工、瓦斯檢查員、班組長三個人同時在場參與放炮。爆破工的責任是堅持自聯自放操作;瓦斯檢查員實施“一炮三檢”;班組長負責保護工具、設備、清點人數和在各入口處設人、牌、線三道警戒。

“一炮三檢”是煤礦井下安全爆破作業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預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這個制度雖然是現場操作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具體執行,但其執行的好壞,反映了該礦的整體管理水平與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重視成度。由于未堅持“一炮三檢”制度而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有發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龍江省某礦,掘進工作面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母線裸露,短路產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 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礦,工作面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傷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蘇省某礦,采煤工作面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電鉆電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遼寧省某礦,上山掘進工作面,因瓦斯檢查員脫崗,未執行“一炮三檢”,母線與放炮器虛接產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 可見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關于毫秒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321條規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種延期爆破。遲延時間間隔僅為幾毫秒到幾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鄰炮眼爆炸時間間隔極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還來不及涌出時,后段相繼爆炸結束,這樣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種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優點是很突出的:

1、可減弱爆破地震效應和空氣沖擊波的影響。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數目,減少爆破次數,也就減少了頂板被反復震動的次數,從而維護了圍巖的穩定。

3、由于先爆的巖塊在落下之前,與后爆的巖塊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塊度均勻,大塊率低。

4、爆堆形狀整齊,爆堆比較集中,有利于提高裝巖效率。

5、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可實現全斷面一次起爆,縮短爆破和通風時間,提高掘進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體健康。

6、減少爆破工聯線、爆破次數,降低了爆破工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 。 在掘進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為實現全端面一次起爆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為有利:

1、順發爆破占用時間長,每茬放炮時間長達2.5h—3.5h或更長;而毫秒爆破僅用半小時就可放完。

2、順發爆破放炮次數多,反復震動易破壞頂板和支架,頂板不好時易冒頂;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數少,反復震動少,對頂板、支架破壞小。

3、順發爆破裝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時間,而毫秒爆破自裝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輸送機。

4、順發爆破放炮次數多,放炮安全距離不易保證,有時炮工為了少跑路而不顧安全,被炸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數少,爆破安全距離易保證。

其實,在采掘工作面應用毫秒爆破,只要堅持使用煤礦安全毫秒延期電雷管就可實現,并不需要復雜的技術和較大的投入。

(五)關于采煤工作面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煤礦安全規程》321條規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組裝藥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的事故時有發生。 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礦,在巷道掘進中,采用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放炮前未灑水,放炮引爆煤塵,死亡35人,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礦,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堅持“一炮三檢”,放炮時瓦檢員不在場,采用一次裝藥,分次放炮,導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護隊員15人),傷69人,直接經濟損失327.8萬元。

可見必須堅持 “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的規定,絕不能“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堅決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關于炮泥

炮泥是煤礦井下進行安全爆破的必備材料。由于不裝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雜物(可燃物)當炮泥的危害是我們在煤礦工作的人員深有體會:這就是殘眼多,進尺少,倒支架多,炮煙多,特別是噴火,由此而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驚心動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陜西省某礦,井下放炮不裝炮泥,用煤塊、紙屑等雜物當炮泥,一次裝藥,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塵,死亡101人,傷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礦,一貫用煤粉當炮泥用,無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傷3人,摧毀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礦,井下放炮沒裝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傷5人,輕傷17人。

《煤礦安全規程》328條規定:“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別強調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內裝200ml水制成。這些東西都是簡單材料,不需較大投入就可實現。

在現場實踐中,不裝炮泥、封泥不足,用雜物當炮泥放炮,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工人故意違章,而是工作面無合格的足夠的炮泥可裝。這就完全是煤礦管理者的問題。

《煤礦安全規程》329條規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深度為0.6m—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過1.o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實上述規定,工作面必須具備足夠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實現。

三、特殊條件的爆破安全規定

(一)巷道貫通放炮

兩巷貫通時,涉及到兩個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發生事故,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108條規定:“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2、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3、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為了防止冒頂事故的發生,貫通爆破前必須加固貫通點支護。距貫通點相距5m時,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內不許裝藥。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貴州省某礦,在掘進機巷和切眼貫通放炮時沒有檢查瓦斯,裝藥量過多,抵抗線過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燒傷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礦,切眼貫通區域通風混亂,風量嚴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傷68人,直接經濟損失 984.45萬元。

(二)放炮處理溜煤眼堵塞

《煤礦安全規程》330條規定:“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用爆破方法處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積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塵積存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放炮處理時除了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現場有相關領導協調指揮。

1970年3月15日3:12,遼寧省某礦,放炮處理溜煤眼堵塞時,無安全措施,炸藥放置不固定,在炮響時炸藥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飛的漏斗碎片砸傷炮工頭部,當場死亡。

1989年11月9日9:4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礦,處理溜煤眼堵塞時放明炮引起煤塵爆破,死亡17人,傷3人。

(三)遇老空區爆破安全

第45條規定:“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老空區也稱老塘,是井下采空區和報廢巷道的總稱。由于老空區內往往積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爆破時穿透老空區易發生涌水、人員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區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問題: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須打探眼、探鉆探明老空區的準確位置和范圍,以及水、火、瓦斯等情況,必須依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準裝藥爆破。

2、打眼時,如發現炮眼內出水異常,煤、巖松散,工作面溫度變化異常,瓦斯大量涌出等異常情況,說明工作面已臨近老空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則不許裝藥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時,必須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在無危險地點起爆。只有經過檢查證明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4、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則不準裝藥爆破。

(四)接近積水區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滲透性,當地質、水文地質情況和采空區位置不明,或測量不準確,以及過去小煤窯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時誤穿積水區導致大量積水涌出,造成沖毀設備、傷亡人員,甚止淹沒全礦等嚴重事故。透水是煤礦五大災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積水區時,必須加強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豐富地層(流砂層、沖積層、風化袋等)、導水斷層、積水的井巷和老空,打開隔水煤(巖)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險的地點爆破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2、接近積水區時,要根據已探明的情況進行編制切實可行的排放水設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嚴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汽、誰叫、頂板來壓、頂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煤巖變松軟等異狀)時,必須停止作業,炮工停止裝藥、爆破,及時匯報,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況緊急,必須發出警報,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員。

4、打眼時,如發現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鉆,不要拔出鉆桿,并馬上向領導匯報。

5、合理選擇掘進爆破方法,在探水眼嚴密掩護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裝藥、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體的穩定性。

(五)放淺眼小跑

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

2、炮眼必須封滿炮泥。

3、爆破前必須在爆破地點附近灑水降塵并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爆破。

4、檢查并加固爆破地點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風、水管路,電氣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防崩壞。

6、爆破時,必須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長在現場指揮。

(六)放震動炮

《煤礦安全規程》210條規定:“采用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系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區域。

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5、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6、震動爆破應采用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七)放炮處理機采工作面夾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況下機采工作面(尤其是綜采、綜放工作面)是不允許爆破的,以免炸壞機電設備和炮煙腐蝕液壓支架的鍍層。但機采工作面遇有堅硬的夾矸時,《煤礦安全規程》條規定:工作面遇有堅硬的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動爆破方法處理機采工作面堅硬的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只能能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采用松動爆破時的具體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夾矸的厚度、硬度、性質等情況,制定松動爆破的炮眼參數(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裝藥量和封泥長度)核對設備保護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區內的液壓支架,電纜等用擋簾擋牢(或給液壓支架立柱穿上褲套),把采煤機開出爆破地點30m以外,否則不準爆破。

3、按措施中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并封滿炮泥,以達到將夾矸或黃鐵礦結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規定的炮眼眼距應能使炮眼之間的夾矸發生貫穿裂縫,眼深一般是機采進度的兩倍。起爆應采用順發電雷管或毫秒電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瓦斯超限時,嚴禁裝藥、爆破。

(八)突出煤層松動爆破安全

松動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體深部的高壓力帶打深孔炮眼,裝藥爆破松裂煤體、消除煤質軟硬不均并卸壓和釋放瓦斯的措施。

1、掘進工作面松動爆破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突出煤層中平巷掘進,應采用超前鉆孔、松動爆破、水力沖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鉆孔、預抽瓦斯等措施,并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滾筒式采煤機采煤。 (2)在有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個孔(不少于3個),孔徑42 mm左右 ,孔深8—10m (不少于8m );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 (3)裝藥前清干凈孔內煤粉末。每孔裝藥量3—6kg,把藥卷綁在竹片上一次裝進,炮泥不少于2m 。

(4)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進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動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業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

(5)松動爆破時,必須撤人、停電、警戒、遠拒離爆破、反向風門等措施。

深孔松動爆破適用于煤層賦存穩定,無地質變化,煤質較硬,頂板較好,突出強度較小的突出煤層。

2、采煤工作面松動爆破

(1)在有突出危險煤層中采面采用松動爆破時,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質松軟、有突出預兆地點和分層內,炮眼與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裝藥前,清干凈孔內煤粉末。每孔藥量450g,封泥附合規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 (3)松動爆破時,必須做好撤人、停電、警戒等工作。

(4)松動爆破時,工作面停止作業,安全距離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復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為井下爆破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如選擇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礦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夠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夠長的母線及安全性很高的發爆器(如MFBB型發爆器),同時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違章指揮,才能保證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二篇:煤礦爆破材料運輸、使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火藥和雷管領取、運輸、使用安全措施

1、火藥和雷管由專人領取、分開運輸、專人保管。

2、嚴格執行當天用多少批多少領多少,當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須及時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亂扔或亂放。

3、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11-320、324-324條中的有關規定。

4、嚴格執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器材丟失處理辦法和爆炸器材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內及井下爆炸器材運輸中:① 嚴禁電雷管和炸藥混合運送。② 爆炸器材箱嚴禁累計疊放多層,有傾倒危險,或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

311、312條的規定。③ 爆炸器材嚴禁與人員混合運送。④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運輸爆炸器材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313條的規定。⑤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送爆炸器材。⑥爆炸器材嚴禁暫時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⑦ 從爆炸器材發放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運送時必須由具有安全資格證書的爆破工監護;必須使用專用符合規定的容器;火藥、雷管必須分裝分運。⑧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6、使用

(1)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煤礦許用的炸藥和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變質的爆破材料,當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須交回炸藥倉庫。

1 (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和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3)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嚴禁使用鐵質和塑料炮棍,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電雷管腳線和放炮母線禁止與各種設備導線相接觸。

(4)炮眼應用水泡泥封堵,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炮器,發炮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爆破工專人專用;

(6)爆破后經過充分通風,爆破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先進入放炮地點,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瞎炮現象。如果發現應及時處理。

(7)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嚴禁用鎬刨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否則不能從事其他工作。

第三篇: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及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

六條規定實施方案

為加強我礦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及《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結構我礦的實際生產情況,特制訂此實施方案。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后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每新開工頭面都作好探放水工作,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按規程措施要求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瓦檢員、安監員及班組長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在生產作業中嚴格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十、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安全,必須由安監員、保衛科、放炮員及庫管員進行領退及運輸;嚴禁違規管理和發放爆炸材料。

十一、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管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

十二、爆炸材料庫的2個出口必須分別裝設抗沖擊波活門或抗沖擊波密閉門,嚴禁裝設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

十三、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地面設置了炸藥庫房和雷管庫房。

十四、爆炸材料必須專人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余爆炸材料必須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嚴防丟失。

十五、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并由專人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輸,同時在二級人車設置紅燈,嚴禁人員在運輸雷管和炸藥通行。

新世紀煤礦 2015年4月29日

第四篇:爆破安全員職責1

一、爆破安全員職責:

1、爆破安全員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負責本單位的爆破器材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3、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4、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5、有權制止無爆破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6、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二、監炮員安全職責: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與爆破員密切配合,認真檢查各班組使用火工材料的情況,不許少報多領占為己有,更不許與爆破員等人合伙私存或倒賣火工材料。監督爆破人員將當班用剩的火工材料在下班時,立即交回存放點退庫。

3、爆破前應認真做好警戒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區域。

4、爆破結束后,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經確認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

5、有權制止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及時向安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三、爆破安全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安全員必須經公安部門培訓合格,并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之“安全員證”方能上崗。

2、安全員必須熟悉井下作業,清楚每班工作地點,每班工作面所需炸藥、導爆管等火工材料的數量以及工作面的詳細情況,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

3、必須對爆破工作實施以下監督: (1)火工材料的保管與領用是否符合手續; (2)火工材料的運輸是否按規定進行; (3)領出的火工材料是否放置于安全地點; (4)火工材料的數量是否符合當班的爆破要求; (5)炮眼的封堵操作是否正確,操作員是否取得資格證; (6)裝藥時應先檢查工作面有無松石,是否安全;

(7)嚴格按照爆破作業時間進行爆破,爆破后30分鐘內,嚴禁看回頭炮;

(8)爆破時應確定安全警戒區,按規定做好爆破警戒,并進行清場,各通道應設專人警戒把守,并發出聲光信號; (9)剩余火工材料必須按規定退庫。

四、火工材料押運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檢查用于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是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是否裝備有封閉的車箱,車箱底板應為木質或其它不會產生火花的金屬材質,敞蓬車應有車幫和后車箱板,其高度要足以防止爆破器材掉出。

2、運輸車輛上電器設備使用的電線應當充分絕緣,防止短路,每輛車上至少應攜帶兩個滅火器。

3、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標記,給出與其運輸貨物性質一致的警示。

4、除經過批準使用的金屬車廂體外,不準任何其他金屬材質與爆破器材接觸,可燃或腐蝕材料不得與炸藥同車運輸。

5、裝卸爆破器材要輕拿輕放,禁止從貨車上擲拽炸藥、雷管。

6、在運輸炸藥的車輛上及其附近不許吸煙,嚴禁炸藥與雷管同車運輸。

7、運輸炸藥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的線路行駛,不得隨意迂回、停留。

8、按規定保持車速、車距,確保車貨安全。

第五篇:爆破員安全生產職責

1、必須持證,方可上崗作業。負責本班(組)本作業場所的放炮工作,對放炮工序負直接責任。

2、嚴格執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認真負責地領取計劃內所用爆破材料,做到不丟失,不浪費,不轉交他人,不擅自銷毀或挪作他用。組織監督本班組員工按照規定搬運當班所需爆破器材,爆破器材到達作業場所時,嚴格做好保管工作。井下應入箱保管并上鎖,嚴禁亂扔亂放?;鹚幭鋺旁谥Ъ芡旰庙敯搴玫牡胤?,并要避開機械、電器設備,放在干燥地點。負責管好用好爆破安全用具。

3、在井下背運爆破材料,與同行人要保持10m以上的距離行走,嚴禁并排同行或打鬧。中途休息時要選擇安全地點,遠離電纜和金屬導體等物。

4、嚴格按照“爆破作業規程”規定裝藥、爆破,無“爆破作業規程”堅決不進行深孔爆破、硐穴爆破或深孔擴壺爆破,小爆破嚴格按照“爆破器材使用說明”之規定進行。嚴禁打殘眼、放小炮、明炮、糊炮、短母線放炮;嚴禁擅自反向定炮,否則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5、嚴格執行放炮各項制度和安全規程,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嚴格掌握好裝藥量。炮眼要裝水炮泥,炮泥要充滿填實,不用的炮眼或殘眼要用炮泥填實,保證爆破的效果和安全,否則對放炮發生的事故和事故隱患負直接責任。

6、放炮前灑水滅塵,配合當班人員搞好綜合防塵,以降低粉塵濃度和有害氣體濃度。爆破人員對放炮防塵負直接責任。

7、嚴格執行“放炮三信號三檢查”和“放炮記錄”制度,嚴格執行放炮“三保險”制度(人員保險、設備保險、作業現場及周邊環境保險)。

8、嚴格執行先檢查后工作制度,負責按規程規定裝藥定炮,連線放炮;負責班末清點剩余炸藥雷管,并簽字退庫。在班組長領導下,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爆。

9、對當班留下未放完的裝藥炮眼,與班長、班組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的放炮員、班長、班組安全員進行交接,填寫交接報告單,并向專職安全員、安全副礦長分別報告。

10、出現啞炮、殘炮時必須與當班班長、班組安全員處理完畢后方可離開現場。

11、采礦工作面、掘進迎頭的放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由班組安全員直接管理的制度。采用電雷管爆破或非電導爆管爆破作業時,爆破人員要自聯自檢自放,嚴禁多人操作。爆破器把手或鑰匙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不放炮或聯線時,嚴禁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爆破器上或交于他人,母線要摘掉并扭結,導爆管必須由爆破員親自保管,嚴禁將導爆管交給他人保管。

1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負責落實事故搶險救災工作中爆破安全技術問題,負責排除啞炮。在救援指揮部統一安排下,積極參與搶險救災,保證完成救援指揮部下達的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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