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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范文

2023-09-18

煤礦轉讓范文第1篇

隨著建筑業產業鏈上下游間壁壘日漸模糊, 加之行業市場特性導致的現金流流轉緩慢, 現在越來越多的建筑企業以出讓方式主動取得或因抵債而取得房地產資產, 并后續轉讓。以股權轉讓形式相較于直接轉讓, 一方面在法律合規性上, 當房屋建設工程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 或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等建設用地條件而不能合法直接轉讓時, 可以達到間接實際轉讓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轉讓方承擔稅負上, 可以免繳增值稅, 區分不同情況可能免繳土地增值稅, 整體上有較大的稅收創效空間。

因此, 借助實際案例厘清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房地產的會計處理選擇和關注要點, 可以使建筑業企業更有效率地開展相關業務, 在爭取最大經濟效益的同時降低稅務風險。

二、案例基本情況

(一) 股權主體情況與關系

(1) 股權主體情況與結構。轉讓方A公司, 2016年6月出資成立子公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B公司, 注冊資本為1, 600萬元。B公司在2017年3月從P市土地交易中心取得商業用地2塊, 支付土地價款15, 550.07萬元, 一直未土地開發, 土地價值占公司資產總額的95%以上。

2.股權主體間經濟事項。B公司為支付2塊土地出讓金向母公司A公司借款, 2017年3月2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 協議規定A公司借給B公司15, 550.07萬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 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計算方式。

(二) 股權轉讓評估情況

(1) 股權轉讓與策劃情況。2018年4月,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C公司擬購買B公司持有的2塊商業用地, 后A公司和C公司協商, 初步確定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 將B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C公司。

C公司為規避B公司的隱形負債風險, 主張承債式股權轉讓, A公司為減少稅收支出和稅務風險, 以附加或有負債條款的形式消除C公司的顧慮, 最終以全部資產與負債一并轉讓的形式完成交易。股權轉讓價格以B公司股權評估凈值2, 087.14萬元為準, C公司承諾代為償還B公司的全部負債金額14, 626.50萬元。

(2) 目標公司評估與策劃情況。目標公司B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 第三方評估其持有商業用地增值1, 163.57萬元。

B公司從A公司的購買土地借款一直未還本付息, 出于對轉讓業務的考慮, B公司與A公司簽訂借款補充協議, 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 借款利息按2017年3月25日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35%計算, 逾期利率按年度隨銀行調息變動。該借款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專門借款, 而A公司為綜合考慮股權轉讓價格, 以土地尚未開發為依據, 將借款利息費用化處理, 使B公司確認“財務費用”676.43萬元。B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為基準日, 財務報表中未分配利潤小于0。

三、案例策劃要點分析

(一) 借款利息費用化與資本化的策劃

借款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屬于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需綜合考慮資本化期間確定要件是否滿足和借款是否指定用途為依據判斷。

案例中通過策劃確認借款費用為財務費用, 如果全額資本化會增大轉讓方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為借款利息費用化會比資本化后的凈資產金額更小, 即股權轉讓價格更低, 所以策劃可以使得轉讓方A公司成功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90.89-121.79=169.10萬元。

(二) 股權與債權劃分的策劃

C公司原主張承債式股權轉讓, 即為“原股東只轉讓目標公司全部資產, 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負責, 轉讓后債務由新股東負責”。A公司策劃采用“全部賬面資產和負債一并轉讓, 轉讓前后債務都由新股東負責”。兩種形式中A公司整體收益一樣, 因債權股權劃分不同, 而轉讓價格和轉讓方承擔稅負不同。

承債式股權轉讓的轉讓價格為資產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 比案例中按凈資產價值確定要高。使得轉讓方確認應納稅轉讓所得時, 自然人股東可依據國稅函[2007]244號將承擔的債務作為抵減項目,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函[2010]79號法人股東并不能將承擔的債務算作投資成本, 不能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 同時轉讓方償還目標公司的債務而形成的支出還有無法稅前扣除的風險。因此案例中A公司策劃選擇全部賬面資產和負債一并轉讓的形式是稅負最低且未來風險最小的方案。

(三) 策劃不同轉讓形式的稅負對比

直接轉讓房地產需要繳納多個稅種, 增值稅及其附征、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等。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 房地產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且未進行開發, 應按稅率10%繳納增值稅, 且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減土地價款。

而以股權轉讓形式不需繳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只需繳納印花稅和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然而為抑制炒買地皮, 國稅函[2000]687號、[2009]387號、[2011]和財稅[2018]57號等文件規定, 將按轉讓實質由稅務機關判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國稅函嚴格來講只屬于稅務公文, 故而實際中P市未征收土地增值稅。最終通過策劃轉讓形式, A公司和B公司整體少繳納稅款2, 118.94-122.57=1, 996.37萬元。

(單位:萬元)

四、策劃方向與建議

(一) 費用化與資本化方面

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發現, 借款費用費用化比資本化而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會更低, 進而轉讓方承擔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更低。雖然如何確認費用化或者資本化在會計準則中有明確的規定, 但滿足資本化的要件比較嚴格, 并且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控制人也通常是主要債權人, 因此可通過事前策劃來保證借款費用的費用化。

(二) 劃分債權債務方面

轉讓策劃過程中轉讓方應盡量避免承債式股權轉讓的稅收陷阱, 受讓方為規避隱瞞債務風險, 可以通過附加或有負債條款來調整對價的方法來處理。若選擇承債式股權轉讓, 在后續處理中轉讓方應注意兩點, 一避免為目標公司豁免或償還債務被稅務機關界定為捐贈行為, 二避免稅務機關將整個股權轉讓界定為資產轉讓, 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轉讓方未來的稅務風險。

(三) 處理留存收益方面

由于案例中B公司的設立主要是為了滿足A公司取得和轉讓房地產的需求, 與之相似的企業也大多未分配利潤小于等于0, 這也是案例中財務費用的費用化與資本化帶來未分配利潤差異而影響轉讓方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前提之一。未分配利潤大于0時, 可以通過在轉讓前分配目標公司的留存收益來直接降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四) 應對土地增值稅稽征方面

當股權轉讓也被征收土地增值稅時, 可依據國稅函[1995]110號的有關規定, 與和受讓方提前協商, 適當提高轉讓價格, 在轉讓前由目標公司完成生地到熟地的開發或者投入一定額度的開發投資額, 使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 可以多扣除包括財務費用在內的開發費用和加計扣除開發成本的20%。而適當提高轉讓價格, 相當于受讓方開發支出前移而不是增加, 也會使受讓方未來轉讓或出售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增加扣除金額。

摘要:隨著建筑業不斷發展, 行業鏈條日趨融合, 越來越多的建筑企業以出讓方式主動取得或因抵債而取得房產、土地, 并繼續將房地產進行轉讓, 因此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房地產成為很多建筑業企業關注的課題。本文結合母公司轉讓子公司持有土地的真實案例, 從為取得土地形成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目標公司債權債務劃分方式和不同轉讓形式的稅負差異三方面進行策劃要點分析, 并總結歸納當房地產評估增值時, 轉讓方在上述三方面應該注意的財務處理方式和稅收風險點、籌劃點。

關鍵詞:股權轉讓,房地產,評估增值,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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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范文第2篇

一、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概念之辨析

《公司法》規定,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投資受益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知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請求權、優先認股權、訴權等。股權具有私權屬性, 股東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對其享有的股權權益進行自由轉讓, 這種自由是不可被剝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有人認為公司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兩者之間沒有關聯甚至存在很大區別:第一, 前者的轉讓標的是股權, 而后者的轉讓標的是物權, 股權的變更不會導致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 換言之, 該權利仍屬于該公司所有, 而后者則會導致權利人的直接變更。第二, 依照法律規定, 前者不涉及土地增值問題, 因此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而后者由于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 出讓人因轉讓權利而存在增值受益, 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三, 前者受《公司法》規制, 后者則由《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規制。[1]

筆者認為, 上述區別僅看到兩者之表象而忽略了實質, 有失偏頗。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公司之屬性, 亦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之特點, 其設立除具有《公司法》之一般規定外, 還應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區別于一般企業的核心在于土地資源要素在公司資產及發展中的角色:一般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多用于滿足建設固定經營產所之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則多是將其作為開發增值的資本, 對其進行投資建設而后將地上建筑連同相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實現盈利。正因如此,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參與到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中, 對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土地資源進行房地產開發以實現獲利。經實踐調查比對, 此種方式遠比在土地二級市場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直接交易更為便捷、節約資本、甚至可以避開不少的行政程序, 降低獲得土地的難度, 而交易雙方亦可實現雙贏。

綜上, 股權轉讓不會引起土地使用權利人的變化, 但事實上, 股權轉讓使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控制方變更, 原權利人基于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獲得了相應的收益, 而所謂“新股東”也通過此種方式獲得開發土地的商業機會, 也就是說,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達到了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同樣的實際經濟效果, 而這正是房地產企業選擇此種方式的契機。

二、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危害后果

(一) 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架空了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

房地產行業與民生、社會建設、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 而該行業對土地需求的迫切催生了我國關于房地產市場發展以及土地資源開發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中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嚴格程序, 包括評估、行政審評、手續辦理等;規定了房地產開發從拿地到建設再到銷售等環節的程序和限制條件;規定了土地受讓方必須按照規定用途進行土地使用權的開發, 否則涉嫌違法用地等, 這些規范無一不旨在規范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和與之相關的土地資源的交易, 有效利用土地, 規范競爭秩序, 遏制炒賣土地等不法行為。

公司獨立人格制度旨在通過法律賦予法人獨立的人格權利, 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和法律責任, 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以便利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按照法人獨立人格制度, 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相分離, 但是股東可以依法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制定, 將其意志外化為公司的意志, 以公司的名義執行并實現多數甚至全部股東的意志。而這種不被公司以外的公眾獲知的行為在公司法理論中成為隱形行為。事實上, 這種隱形行為對于公司的經營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這種隱形行為是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的濫用。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就是這種隱形行為的表現之一, 股權轉讓的雙方當事人是公司的股東和與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與該公司是相獨立的, 與公司所擁有的財產也是相區分的, 但事實上, 股份的轉讓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 也導致了公司實際“操控者”的變更, 新股東經此舉獲得了“操控”目標公司的財產和財產權益的資格, 即其有權對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這種隱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披著股權轉讓的合法外衣, 架空了法律對于房地產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制。

(二) 逃避土地增值稅

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主要方式, 其功能是調整國民收入關系, 是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因轉讓而獲得收入的行為征收的稅種, 它的開征有利于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有利于國家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前述分析了企業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須依法繳納3%—5%的土地增值稅, 而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則可以“節省”這一筆巨額開支, 實現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事實上, 此種行為在避開高額稅款的同時, 也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 尤其是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流入大量的外資, 當外來資本通過此種方式實現在房地產市場的營利時, 我國財富將會大量外流, 對我國經濟長足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從另一方面來看此種行為導致了房地產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部分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企業后, 其成本然會高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 這樣一來, 前者的競爭力明顯減弱, 導致不公平現象出現, 國家意圖通過征稅實現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的目的落空。

(三) 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

第一, 可能會導致大量炒賣土地現象的出現。一方面, 房地產開發商為減低成本而不再選擇通過“招、拍、掛”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另一方面, 開發土地建設房產銷售營利的房地產開發模式經營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市場風險大, 加之目前房地產行業發展前景不明朗都促使房地產開發商以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手中的土地使用權轉出進而迅速回籠資金并獲得收益, 甚至會催生某些企業為了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獲益而進行土地收購行為, 將資金用于倒賣土地而非開發, 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同時也會推高房價。

第二, 可能會引發房地產糾紛, 增加相關訴訟案件, 不利于社會穩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 尤其是采用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方式, 都可能會涉及到原公司的債權和債務概括轉移的問題, 可能會存在潛在債務人在日后主張權利的情形。雖然公司法中并未對公司股權轉讓作出的過多的限制,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 需要交易雙方本著自律、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否則也會出現大量的經濟糾紛。

第三, 可能會催生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通過此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并參與房地產開發活動。根據我國房地產以及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可知, 企業參與房地產開發需要具有一定的資質, 并且遠高于一般企業的要求;另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相關行政部門也會進行資質審查, 以保障房地產開發的良性和可持續發展, 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企業選擇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則可以避開審查, 即使不具備相關的資質也能夠以較低成本拿到土地并且進行開發。國家不能夠及時監控此種行為, 不利于房地產行業的規范運行和長足發展, 國家為調控房地產市場、遏制房價增長過高過快、壓縮房地產泡沫的宏觀政策難以發揮其積極作用。

總體來說,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現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長期以來我國在公司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下, 基于商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本旨的基礎上, 趨利避害, 作出的對該企業發展最為有利的決策。雖然表面上, 此舉并未突破現有法律的框架, 但是其實質卻與立法的本質相悖, 損害了其他市場競爭的經濟利益, 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秩序, 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 不利于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存在潛在隱患, 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

三、規范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立法之完善

(一) 明確監管機構及職能

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轉讓行政監督管理政府機構為土地管理部門;對于公司股權轉讓監督部門為各級工商,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還受到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監管。對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不同行為的監管職責分屬于不同的部門, 在實踐中監管疏漏不可避免。

有鑒于此, 筆者認為對此類行為的監管職責應該主要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 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用股權轉讓的方式是為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目的, 規避了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管, 加上這類部門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土地監管經驗, 也方便股權交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據此, 建議在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中建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分支管理機構, 其職責包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等法定行為的監管、審批;評估并實時監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權利狀況;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股權轉讓前、轉讓期間以及轉讓后一段時間內的土地使用權狀況, 并進行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股權轉讓等行為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發生糾紛時, 可以根據有關權利人的投訴, 對違法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必要時, 可以已送司法部門。

在整個監管過程中,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 尤其是在本企業發生對土地使用權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經營活動時, 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專門管理部門。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怠于執行該工作,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另外,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可能會涉及建設、土地、工商、稅務等部門, 建議由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尤其對于以股權轉讓為手段進行土地投機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二) 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轉讓與其他一般企業的股權轉讓存在不同之處,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權實際控制者的變更, 因此相關法律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轉讓提出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要求。

1.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登記制度

目前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已經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要求公司在股東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此筆者建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時, 應當在股權轉讓之日起向公司登記部門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同時還應該向前述提到的土地管理部門中的專門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同時該專門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權轉讓雙方的有關土地資產進行核查, 如發生變更及時備案。

2. 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股權轉讓時除了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外, 還應該按照如下程序辦理:第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的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第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持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相關資產證明、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等到土地管理部門的專門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登記;第三, 專門管理機構在接到文件后一定時間內對相關信息進行核查, 并作出書面答復;第四, 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的雙方當事人按照相關規定到稅務部門繳納稅費;第五,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公司登記部門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后對股權轉讓的事實進行登記, 并核發股權證明文件。

3. 強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行為的限制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中的一種手段就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然后進行股權轉讓, 實現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變更。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沒有對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行為進行規制, 給予了權利人極大的自由, 因此, 在實踐操作中, 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法律的漏洞規避法律的限制。筆者認為, 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時, 土地使用權權屬已經發生了變更, 即由股東的財產變為了公司法人的獨立財產,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同時涉及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稅收制度繳納相應的稅款。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也是進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一種方式, 應該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進行流轉。按照較為嚴格的規定約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為, 可能會增加企業開發的經濟成本, 但是長遠來看, 有利于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設立項目公司然后轉移部分或全部股權來達到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目的。

(三) 妥善適用法人獨立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獨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擁有獨立的財產, 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制度。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這一制度的核心體現。法人人格否認, 又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 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補充, 當公司股東濫用其股東地位和公司獨立人格制度, 進行違法行為時, 法人獨立人格否認制度便可使用, 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利益, 保證市場經濟公平正義的實現。[7]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 但在實際應用中缺乏指導作用, 對于股東通過公司法進行的違法行為起不到相應的規制作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就是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的行為。股東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使得公司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而對外而言, 土地使用權仍屬于該公司所有, 并未發生權屬轉讓。在此種行為中, 單純地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視為公司內部的事情, 就會出現法律規制的漏洞, 而通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將股東的行為與公司的行為分離, 將股東轉讓股權的實際法律效果曝露在公司獨立人格之外, 就能理清股權轉讓的目的, 調整利益關系, 衡平公司法人制度, 實現更大范圍的法律公平和正義。

除上述完善建議外, 完善稅收制度也應提上議事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規避了我國現有的稅收制度, 表明我國稅收制度在規制此類行為方面存在漏洞, 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股權轉讓稅收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摘要: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成為了企業發展面臨的核心問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成為房地產開發行業的新行為。由于我國《公司法》和房地產領域相關法律規定的漏洞, 該種行為的合法與否出現爭議, 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 完善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 妥善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在鼓勵企業合理籌劃稅收, 促進行業發展的基礎上, 防止企業規避法律約束的行為。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轉讓,股權轉讓,非法目的,立法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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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范文第3篇

“后陳村的土地流轉采取返租承包的方式,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先將各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到村委會,然后,成立后陳村農業合作社,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土地。”后陳村支部書記于博介紹說,通過征求意見,調查摸底,確定了土地流轉辦法。然后,通過招標的方式決定土地經營權。最終,以與村民平等身份同時參與競標的村委會,以“小麥350公斤/畝”的標的中標,取得全村耕地返租承包資格。土地雖然集中經營,但對農民的各種補貼仍由農民直接享受。此外,農業合作社與農民簽訂承包合同,讓農民每年有“地租”收,或者讓農民以土地入股形式進行流轉,年底進行盈利分紅,保證農民穩定的、長期的土地收益。同時,引導流轉土地的專業大戶返聘貧困農民在原來的土地上工作,再獲取一份勞務報酬。

目前全村的土地產生了較高的效益:建成了1000畝良種繁育基地,100畝的溫棚葡萄種植區和小雜果區;120戶農戶從事花生收購及加工;成立3個建筑施工隊,轉移勞動力200余人;40戶農戶從事養豬、養鴿、養魚等。據專家測算,該村土地整合后每畝每年至少收益6000元。

煤礦轉讓范文第4篇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經營的“黃龍體育中心海鮮大排檔號攤位”海鮮餐廳,各種證件手續齊全,甲方因業務轉型有意轉讓該餐廳,乙方有意受讓該餐廳,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海鮮大排檔”餐廳轉讓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西湖區區黃龍路XX號的“”餐廳(法人代表: )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的范圍: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并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刨冰機、一個封口機和一個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轉讓價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轉讓協議中條款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萬元整),此轉讓金包括甲方交給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證金萬元(萬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在該地點經營快餐廳的合法性,并出具該餐廳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完衛生、工商、稅務等證照變更手續。乙方協助辦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跟出租方關系。

4、甲方在2009年1月至11月向出租方申請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為1萬元/月(壹點玖萬元/月),此租金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0萬元(貳萬元),則轉讓金為元/月(貳拾伍萬元/月),如果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2.2萬元(貳點貳萬元),則轉讓金降為22.5萬元(貳拾貳點伍萬元),如果租金超過2.2萬元/月,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該賠償乙方違約金3萬元(叁萬元),雙方對轉讓事宜重新進行協商。(2009年10月份乙方按

2.2萬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2009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衛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停止支付轉讓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6、“”餐廳2009年9月27日以前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7、甲方負責與出租房協調辦理戶外廣告位事宜。

8、甲方轉讓的范圍為: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各種證照、消防合格證書、交給出租方的保證金等。甲方保證辦公室、庫房、大門門鎖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隱患,對有問題的設備甲方應在轉讓前進行修復,廚房達到消防、衛生標準。同時移交該餐廳完整的裝修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相關的圖紙和資料。

10、甲方在清償債務時,應將清償債務單交乙方審核,并由乙方派員監督支付。

五、轉讓費的付款方式: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拾萬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條、第三條協議約定或其它原因轉讓不能順利完成時,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2、乙方有義務在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萬元,其余部分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結清剩余的轉讓費。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轉讓費的同時,甲乙雙方按出租方的要求辦理退、入場手續完成租賃轉換手續。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因甲方不遵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乙方兩萬元的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退還全部轉讓款。

2、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權利受到損害的,乙方應該支付甲方兩萬元的賠償金。

七、從2009年9月27日起至甲乙雙方辦理完與出租方過戶手續時止。乙方在辦餐廳的一切債權、債務、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經營期間(在未完成過戶之前)必須按時向出租方繳納水電氣、房租費(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時繳納造成停業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此時間內不能無故停業(裝修除外)。如停業超過3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經營,

期間乙方所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八、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并做出補充。因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貳份。

出讓方(甲方):

電話:

煤礦轉讓范文第5篇

第一條 合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協定,雙方共同遵守。合伙方共同經營順慶區云溪鎮楊家橋村3組(土地總股權的33%)。

第二條 合伙期限從2008年4月30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合伙方都以現金的方式出資,合伙方相互簽字生效。合伙方出資分割總股份的33%,分別為甲方: %,乙方: %,丙方:%,丁方:%,A方: %,B方: %。

第三條 出資合伙方共同擁有總股份的33%的債權債務,合伙期間不得分割不得轉讓。

第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和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伙方各執一份,經各方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A方:B方:

煤礦轉讓范文第6篇

收款人: 開戶行: 賬號: 特此證明!

債權轉讓人:

債權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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