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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證券市場發展論文提綱

2022-08-07

論文題目: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摘要:發展綠色債券等金融工具是歐盟可持續金融戰略的重要部分,當綠色債券市場的深度無法滿足預期的投資規模時,則需要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特定類型的綠色債券來拓展市場。歐盟新興的綠色資產證券化市場亟待完善相應的法律監管制度。追求“環境效益目標”將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綠色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應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在滿足傳統金融監管目標的前提下,保證其發揮綠色金融應有的功能,防范假借環保之名進行牟利的現象。歐盟在制定環境法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同時在其金融市場中存在許多行業驅動的私人治理機制,能夠為開展環境金融立法提供充分的實踐依據。由于在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過程中,由市場自下而上推動建立的各種披露標準面臨著正當性挑戰和碎片化風險。因此歐盟擬建立一個占主導地位的實質性標準,來引導市場資金更多地參與環境治理。其中存在著諸多挑戰,比如需要解決歐盟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沖突;加強發行主體環境風險披露;增加金融監管框架中的環境因素考量;明確外部核查機構相關法律責任。近年來,歐盟通過擬定綠色債券標準條例和可持續金融分類條例明確了“綠色”標準;逐步統一了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框架,減少法律沖突,并試圖將環境風險相關披露與信用風險披露結合;同時制定了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規范,對金融市場參與者提出更高的披露要求。最后還嘗試對外部核查機構進行統一監管,規范其協助信息披露監管的作用。這些措施將有利于歐盟完善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如今,我國綠色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持續發展,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引導市場投融資以促進“雙碳”目標是一個持續積累的過程,必須循序漸進,不可倉促。我們能夠參考歐盟相關實踐經驗與教訓,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取長補短。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規范法律層級較低;多頭監管致使披露標準混亂;披露義務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綠色基礎資產缺乏差異化披露要求以及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責任機制不完善。針對這些現狀,我們可通過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規范、推行專門綠色資產證券化披露規則,積極進行社會責任披露立法,完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監管制度等方式加強綠色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監管。

關鍵詞: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歐盟法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思路、方法、創新點和不足

第一章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第一節 綠色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及類型

一、綠色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二、綠色資產證券化的類型

第二節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一、在防范信息不對稱基礎之上保障環境效益

二、在現有立法基礎之上提出額外要求

三、協調環境法與傳統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

四、強調發行主體和外部核查機構的特定披露義務

第二章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探索與問題

第一節 歐洲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中的“綠色”認定問題探索

一、市場主體推動建立的私人治理體系

二、私人治理機制的實效性分析

三、私人治理機制的主要類型

四、私人治理體系面臨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披露規則方面——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體系存在法律沖突

二、披露主體方面——發行主體環境風險披露不充分

三、披露效果方面——融資監管缺乏環境因素考量

四、披露監督方面——外部核查機構法律責任不明確

第三章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第一節 進行統一的“綠色”認定標準立法

一、標準建立的法律基礎

二、銜接重要環境立法強化標準

三、歐盟標準的法律效力探討

第二節 建立統一的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體系

一、歐盟證券法律監管體系中的共同利益導向

二、統一證券化規范減少法律沖突

三、STS標準披露與環境效益披露并行

第三節 探索統一的發行主體環境信息披露規范

一、ESG和氣候風險因素披露被納入CRD V/CRR II

二、逐步探索社會責任披露立法

三、明確發行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及其法律監管

第四節 嘗試統一的外部核查機構法律責任機制

一、嚴格規范外部核查機構的準入條件

二、明確外部核查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

三、ESMA對外部核查機構行使監管權

第四章 歐盟綠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節 完善“綠色”認定標準

一、改善多頭監管情形下的標準混亂

二、依據綠色基礎資產特性制定的差異化披露要求

三、制定專門的綠色資產證券化披露規則

第二節 統一證券化監管

一、提升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則的立法層級

二、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法律地位

三、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披露體系

第三節 強化發行主體責任

一、加重相關環境法律責任

二、嚴格設計發行主體的責任

三、積極進行社會責任披露立法

第四節 改進外部核查機制

一、嚴格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披露責任機制

二、協調公共監管與行業自律

三、完善對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監管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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