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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藥監局范文

2023-12-10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1篇

摘要:隨著我國藥物臨床試驗事業的蓬勃發展,藥物臨床試驗損害作為一種新的損害情形在賠償訴訟中尚存司法定性爭議。作為對賠償制度的補充,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已在英美建立。相較之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只較為籠統地規定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的大體模式。因此,將系統整理英美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模式,以期為完善我國模式提供參考。

關鍵詞:

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損害補償;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

D9

文獻標識碼:A

1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1 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美國《聯邦規章典集》(21 CFR 50.25 (a)(6))規定,“若臨床試驗風險超過最低風險,則研究者必須在試驗開始前向受試者表明損害發生時是否提供治療或補償。若是,研究者需具體說明有哪些補償措施,或受試者經何種渠道可獲得更多信息”。此處“最低風險”指代日常生活風險或日常身體/心理檢查的風險。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申辦者/研究者實際上并沒有被施加補償受試者損害的法律義務。盡管如此,美國政府部門、高校研究機構和試驗申辦企業仍自發制定了一些補償計劃,共同組成美國藥物臨床試驗的損害補償體系。

1.1.1 政府補償項目

自2007年7月9日起,美國政府機構Medicare與Medicaid服務中心(CMS)開始為Medicare參保人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相關規定收錄于《臨床試驗政策》中。根據該政策文件,申請享受Medicare補償的臨床試驗必須帶有治療目的,即招募目標疾病患者為受試者。當試驗同時滿足CMS規定的科學合理、真實可靠等其它特征時,試驗項目負責人可向美國獨立政府機構醫保研究與質量管理局(AHRQ)提出資格審查申請。隨后AHRQ將召集專家小組,共同鑒定該試驗是否符合Medicare補償條件。此外,這支專家小組還將定期組織會議審查試驗進展,隨時向CMS提出補償調整建議。不過,FDA新藥臨床試驗將自動歸入Medicare補償范圍。最終,在符合條件的臨床試驗中,若遭受損害的受試者同時為Medicare受益人,將享受CMS就其后續治療費用提供的補償。

除CMS外,早在1998年,美國老兵事務部就開始為其資助的臨床試驗提供受試者損害補償,并由受試者所在地的VA直屬醫療機構免費提供治療。當該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受試者需要的緊急救治或專家指導時,也可轉至VA直屬醫療機構外的醫院進行治療。不給予補償的情形包括:受試者未遵循試驗方案所致損害和非VA資助的臨床試驗。

不難發現,以上政府補償項目的共性為只針對特定人群。例如,CMS需事先嚴格篩選臨床試驗,在這樣的試驗中,只有作為Medicare參保人的受試者方可獲得補償。VA則只針對其資助的臨床試驗,并排除由受試者自身因素導致的損害。但是,Medicare參保人僅限65歲以上老人,而作為主管老兵事務的部委,VA資助的臨床試驗也非常有限,還可能更多地與老年人口疾病治療藥物有關。由此,美國政府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的受眾范圍實際上非常狹窄,且由于CMS與VA從未公開過補償記錄,這些項目的實施效果和影響實屬未知。

1.1.2 高校研究機構自籌資補償項目

美國許多高校附屬醫院均開展臨床試驗,但美國衛生部2005年對102家高校臨床試驗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6.3%的高校試驗中心自愿給予受試者損害補償,其中以華盛頓大學的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建立最早、發展得最為成功。

華盛頓大學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始建于1972年,性質為自籌資無過錯補償,只適用于學校自身申辦的臨床試驗。在該項目中,只要受試者因試驗程序或藥物造成損害,便可選擇侵權訴訟,或向校方申請補償,兩者不可兼得。申請補償者,經校方審查同意后,將在華盛頓大學附屬醫院獲得免費治療,同時獲得最高一萬美元醫療費補償。某些偶發費用(如交通費、兒童護理費)也在交涉范圍之內,但受試者的工資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予補償。

對于由企業申辦的臨床試驗,華盛頓大學認為申辦企業首當其沖負有受試者損害補償義務。因此,試驗開展前,校方會同企業商定損害補償責任分配,并將結果寫入研究合同。在校方強大的談判能力下,目前發展出的補償責任分配體系為:一般情況下,由申辦者為受試者提供損害補償,當損害由校方研究者自身導致時,企業無需提供補償,由校方自擔責任。這種方式的受試者損害補償又稱合同補償項目,將在下文詳細說明。

自設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以來,華盛頓大學每年一般需要受理1-2起補償案例,但每年總補償成本很少,基本不超過3000美元。事實上,這種高校自籌資補償項目的運作成本并不高昂。根據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統計,損害補償成本平均為侵權訴訟成本的1/20??梢?,在保障受試者及時獲得損害補償、維護生命健康之余,設立此類項目還將為高校大大節約成本。

1.1.3 申辦者與研究者合同補償項目

雖然部分政府機構與高校已自發建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但這些項目多半只針對政府或高校自身資助的臨床試驗。即使未作此限定,也可能為申請享受補償政策的試驗設置嚴格的篩選條件,如前述Medicare補償項目。事實上,政府與高校資助試驗只占一部分,更多的臨床試驗由私人藥企申辦。但是如前所述,美國聯邦法律未強制申辦者或研究者為受試者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因此,為保障受試者和自身利益,研究者通常會跟申辦企業在研究合同中明確劃分補償責任,例如華盛頓大學針對企業申辦試驗的做法。

要求申辦企業承擔受試者損害補償責任具有經濟理論依據。損害發生時,通常只有兩種選擇:將損害造成的損失留給受害者,或將這種損失轉移至別處。別處可為某個實體,也可為整個社會。經濟理論認為,損害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最能高效支付的人承擔。因此,對于藥物臨床試驗而言,經濟理論支持將損失轉移給試驗申辦企業,因為申辦企業一般比受試者擁有更多資源,調用資源時也比號召社會力量更高效。此外,申辦企業還可借助保險、提價或其它創收機制彌補經濟損失。因此,從經濟角度考慮,申辦企業是承擔損失的最佳人選。

盡管許多申辦企業承諾補償受試者臨床試驗損害,但受試者要想真正獲得補償可能仍舊存在困難,因為在美國,申辦企業并不要求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由此,為維護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為補償設置重重條件。例如,申辦企業盡管在知情同意書中申明其補償責任,但僅限于“在您嚴格遵照試驗研究者的指導下,損害是服用受試藥物的直接后果,且醫療保險并不擔負相關補償時”。為此,受試者為獲得補償必須證明自身與損害無關,而這在受試者同時為患者時顯得更加困難。一旦無法證明其損害直接由試驗導致,沒有醫療保險的受試者反而將面臨沉重的醫療負擔。

圖1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2 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英國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的法律框架由歐盟指令(2001/20/EC、2005/28 EC)以及依指令而制定的《(臨床試驗)人用藥管理規章》構成。三者均關注補償程序透明度,令申辦者/研究者公開受試者損害補償措施及相關保險政策,卻未就損害補償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為彌補缺少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足,英國制藥行業協會(ABPI)制定了一系列受試者損害補償指南。盡管有人曾質疑ABPI指南作為非法律文件的實施效果,但經過三十余年發展,ABPI指南已使英國制藥業從倫理角度達成了對受試者具有損害補償義務的共識。

在ABPI指南的指導下,當前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構建如圖2所示。試驗開始前,經倫理委員會審查確定申辦者參加的臨床試驗保險符合指南要求后,申辦者方可開展試驗。對于首次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藥物,由于其不良反應發生率較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更高,故兩類試驗需具備不同水平的擔??傤~:首次在人體上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保險公司擔??傤~至少為每項試驗500萬英鎊;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臨床試驗,這一數字為250萬英鎊。若申辦企業同時開展兩種類型的藥物臨床試驗,可選擇每年定期為所有試驗合并購買保險。另外,由于損害可能具有長期潛伏性,因此保險條款應確保在試驗結束(最后一名受試者使用最后一劑量藥物)后三年內均生效。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發生后,補償申請最好由受試者經研究者向申辦者提出,也可由受試者直接向申辦者提出。一旦確定試驗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申辦者將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即不論其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論受試者是否有能力證明申辦者存在過錯或試驗用藥物存在缺陷,申辦者必須迅速給予損害補償。試驗開始前,申辦者還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中向受試者明確傳達該補償原則,對受試者達成契約承諾。

在具體補償金額的確定上,倫理委員會發揮著關鍵作用。綜合考慮過去三十年內該試驗領域的補償申請數量、先前法庭判例中給付的賠償金額以及保險市場的實際供給能力,倫理委員會可決定減少補償金額或為其設定上限。若受試者自身對損害也負部分責任,或能夠從其它保險渠道獨立獲得補償,則補償金額可相應減少。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還需權衡患者受試者原先疾病的嚴重程度、出現不良反應的可能性,并比較試驗用藥物和當前標準治療藥物的風險收益比,以靈活調整補償金額。例如抗癌藥物臨床試驗中,由于臨床上采用的標準治療手段(如鉑類藥物)風險高且收益不理想,那么試驗用藥物的補償或可酌情減少。最后,當試驗當申辦者與受試者就補償金額大小存在意見分歧時,可訴諸第三方仲裁者。

圖2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2 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給我國的啟示

2.1 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英國制藥行業協會發布的全國性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指南,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因內容面面俱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國雖然已經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這一部門規章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但其規定還較為籠統,僅要求申辦者對于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卻只字未提補償范圍、補償金額、補償程序和利益沖突處理,因而在具體實施中收效有限。因此,為更有效地建立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可能需要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規定。

在細化規定的同時,還需注意補償金額應隨受試者身份的不同而合理改變。英國ABPI系列指南特別將I期與II、III期臨床試驗區別對待,因為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盡管開展研究仍為試驗的首要目的,但醫生從心理上更可能將受試者視為目標疾病的患者施以治療,并預期患者受試者可能從免費使用試驗用藥物中獲益。在發生相同損害的情況下,健康受試者還可能比患者受試者遭受更多損失。因此,補償金額有必要出現適當波動以實現公平。

2.2 鼓勵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

英國ABPI指南明確要求試驗申辦企業參加保險,并對擔??傤~作出了詳細規定。在美國,雖然保險并非法律強制,但若申辦者未辦理這類保險,風險投資公司和試驗機構將不會有意愿啟動試驗,從而無形中迫使企業參加保險。就性質而言,這類針對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的保險屬于責任財險。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水平暫時不及西方發達國家,因此國內目前只有極少數保險公司開設有這類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因為缺少保險機制的支持,即使申辦者有意愿為受試者提供補償,也可能在經濟上力不從心。

因此,鼓勵國內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簡化理賠手續,科學設置保險條款。同時,鼓勵和要求申辦者投保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尤其當試驗用藥物可能存在高風險時,萬一受試者發生損害,藥廠可將經濟負擔轉嫁給保險公司。實務中也可將試驗醫院同時作為被保險人,當損害事件發生時,受試者很可能首先找到醫院討要說法,此時醫院若能出示保單將能有效化解潛在的醫患糾紛。

2.3 發揮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審查作用

從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倫理委員會在多處環節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倫理委員會需要在試驗前審查申辦者投保的保險,確認保險是否達到要求的擔保金額和有效期限。損害發生時,倫理委員會還將主要負責補償金額的設定。但在我國,倫理委員會的發展起步較晚,而且出于歷史原因,倫理委員會的職能還主要局限于試驗方案倫理審查和醫療倫理問題咨詢。但是作為保護受試者權益的兩大基石之一,倫理委員會有義務協助實現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而且其綜合學科背景的成員構成,使之在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可發揮重要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3 結語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內涵豐富,但只有部分損害情形應獲得補償。當前,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還稍顯籠統,加之我國藥品臨床試驗責任險尚未充分發展,導致受試者發生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時鮮有補償。從英美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完善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和加強倫理委員會的參與力度成為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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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cott,L.D.Researchrelated injury: problems and solutions[J].Journal of Law,Medicines & Ethics,2003,31(3): 4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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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uest,S.Compensation for subjects of medical research[J]: the moral rights of patients and the power of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s.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97,(23): 181185.

[8]Association of the British Pharmaceutical Industry.Guidelines for phase 1 clinical trials (2012 edition)[EB/OL].http://www.abpi.org.uk/ourwork/library/guidelines/Pages/default.aspx,201331.

作者簡介:

王呂蓉,女,西安外事學院專職教師,講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業賄賂。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2篇

1 背景

新的歐盟貿易戰略文件是本屆歐洲委員會于2010年年初新上任以后正式出臺的首份貿易政策文件。按照慣例,每一屆貿易委員都會在上任初期提出新的貿易戰略指導今后5年的工作。與上屆歐洲委員會2006年11月出臺的貿易戰略相比,新的戰略文件并非是歐盟貿易政策的“分水嶺”,它保持了歐盟貿易政策的連續性,繼承和吸納了之前政策的成果。

但是正如歐盟貿易委員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在接受采訪是對記者所說的那樣,歐盟再次調整貿易戰略,主要是由于世界經濟和貿易近年來發生了深刻變化,與前一份貿易戰略相比,新戰略融合了歐盟對外經貿形勢的最新變化。

自上個歐盟貿易戰略在2006年11月出臺以后,世界經濟和貿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全球化和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2008年從美國產生的金融危機席卷全世界,繼而引發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在此過程中,歐洲經濟受到重創,歐盟各國紛紛采取財政刺激措施推動經濟的復蘇。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些多年財政赤字嚴重的歐盟成員國又不得不面臨日積月累而且不斷惡化的債務危機。

在當前經濟困難的形勢下,歐盟必須在各個領域尋找新的能夠推動經濟增長的政策點,幫助歐盟走出衰退,推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歐盟貿易委員德·古赫特在新政策發布的演講中就提到“貿易要在經濟復蘇中發揮重要的作用”[1],恰好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

與歐盟的新貿易戰略同時出臺的還有兩個重要附件,一個是《過去5年歐洲全球戰略成果》,另一個是《貿易:繁榮的驅動力》的報告。這兩份資料充分顯示了歐盟的這種邏輯。

另外,歐盟還公布了一份民意調查報告,就歐盟如何開展國際貿易征求民意。在調查中,65%的歐洲人認為,歐盟從國際貿易中獲益匪淺;2/3的歐洲人認為,歐洲商品和服務能在全球競爭中占上風;60%的歐洲人認為,貿易政策必須能夠促進就業[2]。

2 政策的重要內容和分析

在這份名為《貿易、增長和世界事務》的戰略文件中,歐洲委員會首先肯定了貿易的作用。歐盟認為,開放的經濟比封閉的經濟發展得快。開放的貿易主要帶來了三大的收益:經濟增長、就業增加以及消費者選擇的多樣性和更低廉的價格[3]。

歐盟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一,同時,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來源地。2009年,歐盟出口的商品和服務總量為16億歐元,約占歐盟GDP的13%。由于全球化的發展,近年來世界經濟和全球貿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許多商品和服務的產業鏈連接起世界各地的工廠和辦公室。根據歐盟的材料顯示,歐盟進口的2/3都與其生產力有直接的關系。歐盟將其未來經濟的定位于“保持歐盟在創新、高價值產品和實現長期報酬優厚的就業”之上[4]。換句話講,歐盟的進口是為了實現其生產和進一步出口。歐盟優勢的價值實現必須依賴于來自世界各地的原材料、服務和合格的勞動力投入。

由此可見,歐盟在確認自己競爭優勢的同時,深刻認識到貿易在鞏固其優勢、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方面的作用,強化“開源”和“擴流”兩方面的重要性,細化和深化了歐盟自己的貿易政策。

歐盟貿易委員德·古赫特在介紹歐盟的新貿易政策的演講中列出了歐盟未來5年全球貿易的6項優先目標,具體來講,這些目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也各自略有不同。

2.1 積極推動多邊和雙邊貿易談判議程

(1)歐盟認為,盡管目前進展緩慢,努力完成多哈回合談判仍然是歐盟的最重要政策優先項。因為,多哈回合的成功將為世界經濟帶來潛在的可觀收益。預計,世界經濟將可每年提高3000億歐元,世界收入將增加1350億歐元[5]。此外,多哈回合的成功將進一步鞏固歐盟支持和倡導的多邊貿易體系和多邊貿易規則制定的地位。歐盟對此給予極大關注并投入巨大的力量,其目標是在2011年底前促成多哈回合的談判完成。而且,一貫主張政策先行的歐洲已經開始籌劃網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各路精英人才,聽取他們的意見,以便歐盟在今后世界貿易組織的議程上和多哈回合之后世界貿易組織的作用上形成自己的觀點。

(2)與多邊談判并進的是歐盟已經開展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這些談判涉及韓國、秘魯、哥倫比亞、中美各國(剛剛完成談判),海灣國家、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已經取得良好進展),南美共同市場(重新開始談判),東南亞國家(關注經濟快速發展的亞洲地區,準備由馬來西亞和越南開始進行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歐盟認為這項任務也非常重要,同時極具挑戰性,不但因為雙邊協定的簽署將帶來具體的巨大經濟利益(覆蓋的范圍達到歐盟全部對外貿易的一半,平均關稅將實現可觀的下降,對歐盟GDP的長期貢獻將達到0.5個百分點),而且自由貿易協定將涉及與貿易緊密相關的很多重要方面的問題,例如:商品、服務和投資的監管壁壘,知識產權,政府采購,保護創新,可持續發展(體面的工作、勞動標準、環境保護等)等等。

2.2 加深歐盟的戰略伙伴關系

“由于這些經濟體的規模與潛力,已經他們對于世界經濟的影響,我們的貿易政策需要特別關注美國、中國、俄羅斯、日本、印度和巴西。由于不同的原因,我們同這些國家的經濟聯系對歐盟來說都具有戰略意義。”[6]歐盟的政策文件還特意使用了相當的篇幅單獨分析了美國、中國、日本和俄羅斯各自的特點。在闡明歐盟與這六個重要戰略伙伴的關系時,歐盟使用了“雙向車道”的比喻,突出強調了“基于雙邊各自利益的對等關系”和“各方均需共擔權利和義務”的原則。歐盟甚至舉例強調,“僅僅消除美國的各種非關稅壁壘的一半就將能夠使歐盟的GDP增加0.5個百分點”。

2.3 幫助歐盟企業進入全球市場

在這一點上,歐盟強調的是獲得對等的開放和市場準入條件。

2.4 積極對外投資,同時吸引外國對歐盟的直接投資

歐盟不僅積極向外投資,而且歐盟本身吸引了全球海外直接投資總額的29%[7]。由于外國投資能夠直接創造就業,歐盟將推動與主要貿易伙伴進行全面的投資政策的談判,包括印度、加拿大、新加坡,以及中國和俄羅斯。

2.5 強調貿易政策的執行力,堅決抵制他國的貿易保護措施

歐洲委員會將向歐洲理事會提交系統的報告,闡明歐盟針對海外貿易壁壘和貿易保護措施而采取行動的優先順序。

2.6 實現貿易的“包容性”

讓每個歐洲人都享受到貿易的利益而且推動貿易對發展的促進作用,讓所有人都分享全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好處。這一點既是要打開歐盟以外的市場,同時也包含支持發展中國家適應開放市場,而后者將主要通過將在2011年制定的貿易支持發展的新框架政策而實施。

3 該政策對中國和中歐關系的潛在影響

歐盟的新貿易政策文件,除去附件的圖表之外,文字部分只有16頁,但其中提到中國的地方就達10處之多。

這項新戰略的內容雖然涵蓋歐盟總體貿易政策,而且包含全部對外貿易關系,但是由于中國的經濟規模及其發展對世界經濟的重要性,特別是對歐盟經濟貿易的重要性,這項新戰略給予了中國特殊的關注毫無疑問這對中國和中歐貿易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目前,歐盟是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中國是歐盟第二大貿易伙伴,并且是歐盟最大的進口來源地。中國為歐盟“不僅提供了價格低廉的消費品,而且還提供了重要的制造業所需的原料”。同時,“中國還是歐盟出口商品的巨大市場,而且增長迅速”。

然而,歐盟認為其對華貿易仍然還有極大的潛力,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種市場準入壁壘的存在。歐盟提出的具體問題主要集中在標準和法規、服務業、投資和政府采購方面,另外還有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標準化體系不透明,過分繁冗的認證體系和以進口替代為目標的產業政策措施,強制技術轉讓,以及給予當地企業更優惠的條件獲得原材料等等。

歐盟已經在世界貿易組織和雙邊場合提出過了這些問題,并準備今后在中歐經濟貿易高層對話中繼續強調中國應該實施與市場經濟規則相符合的政策,并尋求解決辦法糾正雙邊關系中主要不平衡產生的根源。

由于雙邊關系對中歐彼此的重要性和戰略性,中歐的貿易關系將繼續增加并不斷深化擴大,與此同時,由于雙方為爭取各自利益、保護自己權益的摩擦和爭議也將隨之貿易規模的擴大而不斷增加。在此過程中,中歐需要不斷在接觸中加強溝通和互信,尋找政策的平衡點,以實現雙贏。

4 結語

歐盟新的貿易政策是歐盟的例行政策文件,它保持了歐盟貿易政策的連貫性,凸顯了在經濟危機背景下歐盟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就業的宏觀政策目標,反映了歐盟對世界經濟格局和歐盟實力的認識和思考。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歐盟新貿易政策的推行將對其主要戰略伙伴,特別是中國,產生重要的影響,也會進而影響世界經濟。

摘要:2010年11月歐盟公布貿易政策文件,勾勒出了未來5年(2011年至2015年)歐盟貿易政策的走向。歐盟新貿易政策既保持了政策的連貫性,又凸顯了在經濟危機背景下歐盟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就業的宏觀政策目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歐盟新貿易政策的推行將對其主要戰略伙伴,特別是中國,產生重要的影響,也必會進而影響世界經濟。

關鍵詞:歐盟,貿易政策,多哈回合,中歐關系

參考文獻

[1]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5.

[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Innovation Union”COM(2010)546,6.10.2010.

[3]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9.

[4] Karel De Gucht,speech A renewedtrade strategy for Europe,Presentationof the“Trade,Growth and WorldAffairs”Communication,EuropeanCommission,9 November 2010,page 1.

[5] Eurobarometer Survey on InternationalTrade,November 2010.

[6]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 11.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3篇

摘要:基于浙江鞋業出口貿易“價跌量增”日趨嚴重的現象,本文揭示了全球價值鏈中,采購商主導的俘獲型治理模式是造成地方產業國際市場勢力缺失的重要因素。要扭轉這一被動局面,企業必須創新性地整合全球要素,實現價值環節的功能攀升,拓展國際市場勢力。文章以奧康、康奈等浙江制鞋企業的國際化實踐為依據,分析了國際市場勢力拓展的具體模式。此分析對我國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增進分工利益皆具啟發意義。

關鍵詞:全球價值鏈;國際市場勢力;鞋業

一、引言

近年來,浙江鞋業出口額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長率,2006出口額達到32.13億美元,占全國鞋業出口總額的13.94%,浙江已成為中國四大鞋業出口生產基地之一。然而,在出口額持續增長的同時,浙江鞋業的出口價格卻不斷走低,而同期意大利鞋業出口價格卻保持穩步上升,兩者形成鮮明反差(圖1)。令人擔憂的是,浙江鞋業出口的“價跌量增”態勢仍在加劇,至2006年2季度,浙江鞋業出口單價已下滑至2.71美元,僅相當于同期歐洲鞋業出口單價的十分之一。出口貿易的“價跌量增”現象對浙江鞋業的發展造成了雙重的不利影響:一方面,盈利能力弱化,抑制了企業創新能力的發展,制約了鞋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低價競爭使浙江鞋業所處的貿易環境日趨惡化,貿易摩擦不時發生,如歐盟的反傾銷措施、西班牙燒鞋事件、俄羅斯灰色清關事件等等。浙江鞋業出口面臨的發展瓶頸已引起理論界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關注。

目前國內外有關鞋業國際競爭問題的研究,主要以全球價值鏈為分析工具,圍繞“地方鞋業集群如何在全球價值鏈中實現升級”展開。代表性研究有:Bazan&Navas-Aleman(2003)分析了巴西的Sinos Valley鞋業集群與全球價值鏈的融合問題,Alessia&Roberta(2003)研究了意大利Brenta和Barletta等鞋業集群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升級模式。譚文柱、王緝慈、陳倩倩(2006)分析了鞋業的國際空間轉移,探討了浙江鞋業集群如何實現升級;朱允衛、黃祖輝(2006)針對浙江制鞋企業的國際化現象,進行了問卷調研和實證分析。趙偉、秦政強(2005),朱允衛、董美雙(2006)從鞋業全球價值鏈的特征出發,研究了浙江鞋業面臨的困境?,F有研究往往將浙江鞋業出口面臨的困境,歸因于產業或集群的過度競爭及技術水平低下。實際上,經過十余年的資本積累與技術改造,不少浙江制鞋企業的技術裝備與工藝水平已經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許多企業已成為海外知名品牌的貼牌制造商,然而,浙江鞋業整體的出口價格水平并未隨著技術能力的提高有所改善。

筆者認為,浙江鞋業在全球價值鏈中陷入低端鎖定,體現了我國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所普遍面臨的困境。其根本原因絕不僅是技術水平本身,還在于缺乏建立在創新基礎上的國際市場勢力。本文正是克服了現有研究在把握國際競爭動態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富有新意地從國際市場勢力的視角切入,以浙江鞋業為例,探索地方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實現升級、增進分工利益的具體思路與模式。

二、全球價值鏈中地方產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理論理解

(一)動態分析視角下國際市場勢力與創新的互動

在新古典范式下的靜態分析框架中,市場勢力作為“一個或一群企業持續地將價格維持在邊際成本之上,即使價格上升但銷售量不會因此大幅下降的能力”(Utton,1995),往往被視為資源配置無效率的誘因(勒納1934;Bain,1941)。此類觀點忽略了市場勢力在動態競爭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熊彼特(1942)、哈耶克(1948)等都對此進行了批判。熊彼特(1942)明確指出,市場勢力是“防止企業創新被迅速模仿和利潤受到損害的能力”;Kizner(2000)認為,企業正是為獲取市場勢力、贏得超額利潤而不懈地競爭,企業家抓住利潤機會的行為理應受到市場勢力的激勵?;趧討B分析視角,市場勢力不僅保護了企業家創新活動的合理收益,也構成了企業創新的源泉和動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市場勢力理論研究正迅速向開放經濟延伸,國際市場勢力成為產業組織理論、國際經濟理論的研究熱點。觀察世界經濟發展的特征事實,不難發現,持續成長的國際性產業集群,正是通過不斷的創新來增進國際市場勢力,再憑借國際市場勢力進一步提升創新能力,國際市場勢力與創新能力間的互動演進正是大量跨國公司持續保持競爭力的奧秘所在(張小蒂、朱勤,2007)。

相反,某個地區(國家)的某一產業,如未能建立起國際市場勢力與創新能力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就很難在全球競爭中立穩棲身之地。以下對全球價值鏈分工格局的基本特征和競爭態勢所作的分析正驗證了這一點。

(二)采購商驅動型價值鏈中的競爭態勢

Gereffi(1999)在波特提出的“價值鏈”概念基礎上創立了全球價值鏈理論,他將全球價值鏈區分為生產商驅動型(Producer driven)和采購商驅動型(Buyer driven)兩類。前者由控制關鍵技術的制造商協調整個生產網絡,在汽車、航空等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中較為普遍;后者由大型零售商、品牌商和營銷商等(統稱為采購商)控制分散于發展中國家的生產網絡,在鞋類、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較為普遍。采購商驅動(Buyer-driven)型價值鏈存在三方面的不平衡性:一是高等要素(Advanced factors)在價值鏈環節間的配置極不平衡。海外采購商作為鞋業全球價值鏈的主導企業(Leading Firms),采取俘獲型(captive)治理模式(Governance ofGlobal Value Chain),對研發設計、市場信息、品牌渠道等高等要素實施了嚴格控制;發展中國家制造商往往只擁有自然資源、勞動力等基本要素(Basic factors),作為被治理者,僅能發展有形生產能力,普遍缺乏無形競爭能力。二是附加值在價值鏈環節間的分布極不平衡。價值鏈的驅動力主要來自商業資本而非產業資本,附加值主要由控制了設計、品牌及流通環節的海外采購商創造,中游制造環節產生的附加值極為有限。三是分工利益在價值鏈環節間分配極不平衡。處于商業流通領域的海外采購商,憑借對市場的絕對控制獲得了價值鏈中的主要分工利益,而處于從屬地位的生產商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俘獲型治理模式下,海外采購商出于防范制造商提升競爭能力的考慮,有意識地限制設計、營銷和品牌等知識資產在價值鏈中的流動,約束制造商在設計、營銷和品牌方面的升級(Schmitz&Knorringa,2000),從而造成我國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國際市場勢力缺失狀況日益嚴重。一方面,被鎖定(Lock-in)于低端制造環節,僅能維持微利經營,缺乏提高研發設計水平所必須的資本積累能力;另一方面,大部分企業未能擁有完整的國際營銷網絡,只能被動接受采購商的訂單,成為無奈的價格接受者。因此,大量企業被迫采取“消耗戰博弈(War of attrition)”式的內耗性競爭,出口市場秩序難以得到有效規范,“價跌量增”現象從而無法避免。

(三)地方產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對全球價值鏈中競爭態勢的分析,可以發現,居于中游的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受制于俘獲型治理模式,無法有效向價值鏈上下游環節升級,從而陷入“創新能力弱化一市場勢力缺失”的惡性循環。因此,要突破當前困境,實現從價格接受者向價格制定者(Price maker)角色轉變,就必須創新性地整合全球經濟要素,形成相應的市場優勢地位——即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由此,筆者提出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基本思路是:“依托資源整合方式的創新,突破俘獲型治理模式,推動價值環節的功能升級,構建與創新形成良性互動的國際市場勢力”。具體而言,地方產業提升國際市場勢力應遵循以下路徑:以創新(包括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市場創新以及經營模式創新等)為手段,整合全球的經濟與技術資源,主動實現向設計、品牌、渠道等環節的功能升級,在市場競爭中爭取相對主導地位,從而持續獲取利潤,最終形成國際市場勢力與創新的良性互動。需要著重指出的是,與創新形成良性互動的國際市場勢力既是動態競爭的合理結果,又是創新效率增進和競爭過程動態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三、浙江鞋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模式分析

經濟理論的探索往往滯后于真實世界的發展,應該看到,現有理論研究并沒能為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明確指出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思路與模式。但是通過對浙江鞋業的考察,可以發現部分企業已經進行了開拓性的探索,并在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國際市場勢力拓展模式。這些模式對于我國其他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突破“量增價跌”的困境,增進分工利益,是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的。

對資源整合方式的創新是浙江鞋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基礎,根據資源整合方式的創新路徑差異,筆者將浙江鞋業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模式界定為“聯盟型”、“網絡型”、“技術型”、“海外制造型”四類。其中,聯盟型和網絡型模式是向全球鞋業價值鏈的下游,即品牌、渠道環節延伸,技術型拓展是向上游研發、設計環節延伸,而海外制造型拓展則是將基于本土要素價格的比較優勢延伸為國際化制造的競爭優勢(圖2)。

(一)聯盟型拓展模式 聯盟型拓展模式是指企業與海外公司結成戰略聯盟,利用海外聯盟伙伴的銷售渠道,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場勢力。例如,浙江奧康集團與意大利GEOX公司于2003年開始結成戰略聯盟,奧康能夠有效利用GEOX的全球銷售網絡,在世界范圍內以更為有利的市場價格推廣奧康的自有品牌產品。采取聯盟型拓展模式,浙江制鞋企業借助與戰略聯盟伙伴的渠道互換,不再一味受制于海外采購商,從而有效提升國際市場勢力。實施聯盟型拓展的本土企業必須具有廣泛的國內銷售網絡和富有競爭力的制造體系,才能吸引富有實力的海外合作對象;其戰略合作伙伴也往往是發達國家的領先型跨國公司。

(二)網絡型拓展模式

網絡型拓展是指企業招募海外華商加盟連鎖專賣門店經營,依托華商資源構建網絡化、規?;暮M怃N售渠道,切入終端消費市場,從而直接掌控商品價格的制定權??的渭瘓F是網絡型拓展模式的先行者,自2001年1月在法國開設第一家專賣店以來,康奈已在美國、意大利、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等20多個國家開設了100余家專賣店。利用海外華商熟悉當地市場需求和經營環節的優勢,康奈有效地突破了國際“市場隔層”,通過統一形象、統一配送的國際零售網絡,提升了國際市場勢力。網絡型拓展模式要求本土企業具備豐富的連鎖商業運作經驗,以及良好的國際化品牌運營能力和便捷的海外物流體系。

(三)技術型拓展模式

技術型拓展模式是指企業把握世界鞋業產業轉移及競爭格局變化帶來的機遇,實施技術獲取型對外直接投資,并購海外鞋業的研發、設計資源;或是在海外鞋業技術高地新建研發中心,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增加產品附加值,進而提升市場勢力。例如,浙江哈杉鞋業于2004年8月收購意大利WILSON公司90%的股份,在保留WILSON公司研發團隊的基礎上,投資220萬歐元,組建了HAZAN-WILSON鞋類研發中心,以開展面向海外市場的研發與設計。

研發設計能力是浙江鞋業發展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浙江制鞋企業在設計上主要以模仿海外款式、風格為主,難以形成領先于競爭對手的設計優勢,技術獲取型對外直接投資能能幫助企業有效利用海外研發資源,突破在國際分工中的被動鎖定,形成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對外直接投資是企業國際化的高級形式,尤其是以技術獲取為目的開展的投資行為,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存在一定投資風險。因此,實施技術型拓展的企業,必須具備良好的海外研發管理能力和財務風險控制能力。

(四)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

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是指企業突破對基于低廉要素價格形成的比較優勢的依賴,在海外設立制造工廠,形成全球制造的競爭優勢。例如,浙江好兄弟鞋業于2001年在埃及成立全資子公司,將國內工廠生產的半成品組裝為成品鞋。這種跨境生產組織方式,既充分挖掘了浙江產業集群中社會化大分工的獨特優勢,又通過海外制造有效規避了貿易壁壘。好兄弟鞋業在東道國設立制造企業,能促進當地的就業與稅收,從而獲得了良好的政策支持,為市場勢力的拓展提供了保證。2006年,好兄弟鞋業產值達到2400萬美元,已成為埃及市場占有率最高,盈利能力最強的制鞋企業。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的投資東道國往往是發展中國家,制造商必須具備良好的跨境生產組織能力,熟悉東道國法律、制度和投資環境。

雖然這四類模式存在不同的特點與實施條件(表1),但都遵循著本文提出的拓展思路,成功突破了海外采購商構建的俘獲型治理模式。此外,不同拓展模式間還存在著互動的正反饋作用,如聯盟型拓展和網絡型拓展模式,通過增強企業海外市場的控制力,有助于企業緊密把握海外市場需求進行產品創新,從而能推動技術拓展模式的成功實施;而技術拓展模式則可增強企業產品的技術競爭力,進而促進企業網絡型拓展能力的提升。

四、結論

在當前國際分工中,國際采購商采取俘獲型治理模式,約束了制造商向全球價值鏈上下游優勢環節的攀升,這使得被長期鎖定于低端制造環節的我國地方勞動密集型產業普遍缺乏國際市場勢力,并導致出口貿易“價跌量增”的現象日趨嚴重。

當前,我國地方勞動密集型產業正處在提升國際分工地位、增進分工利益的關鍵轉型期,突破俘獲型治理模式,拓展國際市場勢力是這一轉型得以順利實現的關鍵。本文指出,地方產業應以創新為手段整合全球的經濟與技術要素,實現價值環節的功能升級,從而在國際競爭中爭取相對優勢地位,實現國際市場勢力的有效提升。本文以浙江鞋業為例,在對奧康、康奈等制鞋企業國際化發展實踐進行系統考察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資源整合方式,歸納了聯盟型、網絡型、技術型和海外制造型等國際市場勢力拓展模式,并結合案例分析,比較了不同模式的實施路徑和條件。

浙江鞋業是我國典型的地方性勞動密集型產業,本文所探討的基于創新拓展國際市場勢力的思路及模式,對分析我國其他勞動密集型地方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增進分工利益,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啟發意義。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4篇

【摘要】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歐各國加強了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歐盟推動了新一輪的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員國在金融監管領域相互割據的局面,實現歐盟層面上的統一監管。其核心內容是建立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C)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加強監管。本文分析了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動因、演進過程和主要框架,并探討了新歐盟金融監管體制的主要特點和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作用。

【關鍵詞】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實踐與啟示

一、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因與演進

2008年,起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了歐盟金融監管各國條塊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歐盟對于在歐洲金融市場上不斷蔓延的風險缺乏全面認識,反應遲鈍,等到危機爆發時,又各自為戰,幾乎沒有統一應對的有效手段。因此,對歐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加強宏觀審慎性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將危機遏制于萌芽階段成為金融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金融監管》草案,該草案就建立新的歐洲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一個平衡、務實的設想。這一設想的核心是加強各國監管者的合作和協調,包括建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并首次建立一個歐洲層面的機構負責監測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2009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決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歐洲監管機構替換之前的各種委員會以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并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控和預警歐洲經濟中的各種風險。2011年,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正式開始運轉,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該新體系旨在為歐洲金融業的有序復蘇提供更優良的監管環境,并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的深度金融危機。

二、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

長期以來,歐洲的宏觀審慎分析是分離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這使歐洲金融市場積累了很多風險因素,包括系統性風險。為此,歐盟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個單獨機構,負責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的宏觀審慎監管。它能夠識別金融穩定面臨的潛在風險,提前發布風險預警,并提出風險處置方案。這個單獨的機構就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新設立的ESRC負責在歐洲層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并維護金融穩定。其主要職責是在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評估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如果可以預見顯著的金融風險,ESRC會提供早期預警,必要時將建議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ESRC提出的預警和建議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針對某個成員國,而且將為相關應對政策提出具體時間表。這些預警和(或)建議將通過經濟與財政部長委員會(ECOFIN)和(或)新的歐洲監管機構發布。ESRC還會依據建議對象的報告,負責監督其建議的落實。

(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

2009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于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簡稱ESFS)的決議。作為歐洲監管的操作系統,其旨在通過建立更強大、一致性更高的趨同規則來提高各國監管能力,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ESFS由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與新的歐洲監管機構一起,確保單個金融機構層面的金融穩定,并保護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利益。新的歐洲監管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則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靈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歐盟層面上,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下設三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即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券業管理局(ESA)。

(三)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統一

歐洲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是要確保宏觀審慎監管(ESRC的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動,ESRC在履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職責時,需要微觀層面提供統一的、及時的數據流。同時,各國監管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也將受益于ESRC對宏觀審慎環境的洞察。只有ESRC與ESFS充分合作、加強溝通、協調行動,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之間實行有約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歐洲金融監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為識別歐盟金融體系所面臨的潛在風險并確定其嚴重程度等級,ESRC不僅可以從ESFS那里獲取微觀審慎監管有關數據——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數據,而且有權就特定問題直接對各國監管機構和(或)市場經營者開展特別調查。根據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建立所適用的相關法規,各國監管機構需向歐洲監管機構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時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關于所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匯總和匿名分類數據。

三、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特點

(一)新體系的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歐盟的監管權限得到擴大。除了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ESFS)會外,更將歐盟層面的直接監管權限由原來僅限于證券市場,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強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歐盟認為金融業應當遵循實體經濟發展規律,而非脫離實際地自我膨脹。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歐盟開始致力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僅強化了對銀行的風險約束和關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而且通過了關于加強信用評級公司權威性和監管的提案,以及為了增強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透明度的監管,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了關于包括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在內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歐盟監管框架指令的相關提案。

(二)歐洲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

首先,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組織機構來看,歐洲中央銀行的地位舉足輕重。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歐洲中央銀行行長擔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員還包括歐盟各國中央銀行的行長、三個歐盟金融監管當局的主席和歐洲委員會的委員。其次,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洲中央銀行將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第三,歐洲中央銀行與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大大加強,因為ESRC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監測和評估需要將中央銀行的宏觀經濟信息和監管當局的微觀監管信息有機結合。

(三)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一定的超國家權利

在以往的監管體系中,歐盟名義上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只是負責協調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成員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等,并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和實際的執行權。改革后的泛歐金融監管體系突破了歐盟成員國的主權“防線”,部分制度在設計上帶有明顯的超國家性質。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領域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可擁有超國家權力,如對歐盟境內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在緊急狀態下可臨時禁止或限制某項金融交易活動等。此外,歐盟委員會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評議報告,內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歐金融監管機構新權力,此舉意味著這套體系正在為歐盟未來統一的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四、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一)建立中央銀行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律上擁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義務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在未來金融改革中,應完善中央銀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義務與權利的對稱性,確立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主導性作用,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穩定和金融主權維護者的地位與作用。首先,宏觀審慎管理具有宏觀溢出效應,逆周期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銀行作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決定了其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可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銀行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條件,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銀行為制定貨幣政策而進行的經濟或貨幣形勢分析,同時中央銀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的優勢和資本則有利于發揮自身的優勢作用。第四,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權利同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權責是對稱的。

(二)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

充分重視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機留給人們的重要啟示,金融危機之后,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開始對傳統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大規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預防和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宏觀經濟的巨大威脅。我國金融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金融市場化改革時間很短,其在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方面較為欠缺?,F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缺失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極為重要的存款保險制度,而且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設計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構等微觀審慎性監管制度建設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系統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將會越來越明顯。未來一旦經濟減速或金融創新活動過度,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則有全面爆發的可能。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我國在制度創新方面的后發優勢,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沖擊的金融管理體系。

(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現行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但是,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無法有效實現混業趨勢下的監管協調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從而難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此,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管理。一是要強化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協調合作,這是保證金融監管體系穩健運作、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二是完善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應建立包括國務院、中央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宏觀與微觀監管信息及時、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主權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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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符瑞武(1981-),男,海南文昌人,研究生,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黃輝(1965-),男,湖南安化人,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陳太玉(1982-),海南樂東人,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5篇

【內容提要】冷戰結束以來,美、歐、俄、聯合國、阿盟和非盟等大國和國際組織針對中東傳統與新型熱點問題,開展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特征的斡旋外交。本文以中東為考察范圍,分析新時期中國在中東開展斡旋外交的動因,認為其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取決于四個基本要素——利益相關度、權力影響度、國際關注度和危機解決難度,這四要素使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表現出四種不同形態——深度介入型、主動參與型、有限調解型和總體超脫型。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有助于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提升中國在中東的政治影響力、議程設置能力和外交活力,也有助于構筑更加穩定的大國間合作關系。

【關鍵詞】斡旋外交 中國中東外交 外交學理論 危機管理 中東研究

【作者簡介】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副研究員

【中圖分類法】D822.337

二戰結束以來,國際區域一體化取得了飛速發展。無論是北美自由貿易區框架下的美國帝國管理模式,還是歐盟框架下的歐洲合眾國管理模式, 抑或是南方共同市場、亞太經合組織、東盟和上海合作組織等非正式機制,區域內合作都成為一種時代潮流。相比之下,由于歷史、文化、宗教、民族和教派沖突等原因,中東地區是當今世界唯一尚未實現區域一體化的地區。 與其他區域相比,中東地區國際關系更具不確定性與易變性,領土爭端、民族恩怨、宗教矛盾、恐怖主義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問題突出。二戰結束以來,美國、歐盟、俄羅斯(蘇聯)、中國、阿盟、非盟和聯合國等主權國家和國際組織紛紛參與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通過政治斡旋參與中東地區治理,拓展政治影響力,如1973年第四次中東戰爭結束后基辛格的穿梭外交最終使美國在美蘇博弈中處于明顯的上風。 因此,斡旋外交是主權國家和國際組織提升硬實力和軟實力的重要手段。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海外利益的不斷拓展和國際地位的持續提高,中東地區日益成為中國的“大周邊”,參與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是中國維護國家利益、履行國際責任的重要手段。中東對中國更具有戰略意義——它是中國運籌與其他大國關系的支點,是大國合作與競爭的重要舞臺,直接關系到冷戰后中國的戰略機遇期。 本文認為,從1991年冷戰結束到2011年中東國家相繼發生劇變,中國實際上獲得兩次戰略機遇期。這兩次戰略機遇期總體上以十年為一個周期,均以西方和中東伊斯蘭國家爆發的重大沖突為起點和終點。冷戰結束20年來,中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準確把握這兩次戰略機遇期。

2011年以來,以西方衰弱、新興大國崛起、區域中小國家聯合自強為主要特征的世界多極化趨勢進一步發展。中東劇變發生后,長期受到打壓的反以、反美勢力恐將在今后的中東伊斯蘭國內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伊朗核問題與中東劇變恐將再次在戰略上牽制美國,使之難以在短期內將戰略重心轉向亞太,中國勢必將迎來冷戰結束后的第三次戰略機遇期。積極參與中東熱點問題解決,提升中國在中東的政治話語權,使中東熱點問題朝著有利于中國國家利益的方向發展,需要中國積極介入中東事務,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實施政治斡旋。關于新時期 中國在中東的斡旋行動,有兩個問題至今仍缺乏深入的學理探討:

第一,中國介入中東熱點問題的動因是什么?是基于利益的驅動,還是基于國際責任的考量?中國參與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是否與國際社會的期望和關切存在一定的關聯?中國對中東問題解決難度的認知是否也影響中國在中東斡旋的深度?

第二,為什么中國對中東熱點問題的介入程度存在差異?眾所周知,中東問題大體可分為傳統熱點問題(如巴以問題、西撒哈拉問題、塞浦路斯問題、伊朗核問題等)與非傳統熱點問題(索馬里海盜問題、巴林內部沖突等)兩類,亦可分為內部型(一國內部矛盾,如也門政府與反對派的矛盾)、區域型(中東國家之間的矛盾,如巴以沖突、西撒哈拉問題等)和跨區域型(中東國家與地區外國家的矛盾,如伊朗核問題背后的美伊矛盾)等三類。這些問題在中國外交中的地位不同,中國投入的外交資源不同,中國斡旋外交的形態和目標也不一樣,其差異性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這兩個問題迄今沒有專門的論述。

二、文獻綜述

斡旋也叫調解,普遍存在于社會、商貿、民族、政治和國家間關系中,涉及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外交學、民族學和政治學等多個學科,屬于跨學科研究議題。 斡旋是指第三方以非強制和中立的方式介入沖突,以和平手段管理和化解沖突的行為,其直接影響是將原來的雙邊關系變成了三方關系。 20世紀以來,世界上許多重要的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都把國家訴諸斡旋解決爭端的義務載于有關條款之中,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等。 雖然斡旋是一種古老的外交行為,但國內外學界關于國際斡旋的研究成果并不豐富,其學術探索大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成果主要考察斡旋的概念和理論。這類成果主要以西方學者的研究專著和論文為主,探討斡旋的定義、類型、動因、機制和績效,通常運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彰顯了西方的斡旋理論與實踐;

第二類成果主要分析主權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斡旋實例,包括美國、以色列、卡塔爾、聯合國等在中東的斡旋實踐,通常運用歷史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

第三類成果主要從外交學和談判學角度研究斡旋,并將其視為一類特殊的模型,認為斡旋是危機管理和沖突預防的一種手段,是第三方介入的一種行為方式;

第四類主要研究新時期中國的中東外交,如上海外國語大學劉中民教授在分析新時期中國在中東的熱點外交時探討了其中的一種模式——特使機制(如2002年9月設立的巴以問題特使機制),特使機制實際上也是斡旋的方式之一;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朱鋒教授等人關于朝核問題六方會談機制的探討,也主要是從斡旋的角度展開的。

歸納起來,目前學界對斡旋的研究大體從三個角度展開。第一個層面是從外交學層面探討斡旋理論,包括從危機管理、沖突解決和預防性防御的角度探討斡旋的基本理論;第二個層面是從大國和中東地區國家在中東斡旋實踐的角度,比較分析聯合國、阿盟、非盟、海合會、美國、俄羅斯、歐盟、日本、卡塔爾、埃及、阿爾及利亞、沙特、土耳其等國斡旋實踐的特點,分析其開展斡旋的理念、動因、機制、資源配置、議題設置和具體策略等;第三個層面研究中國中東外交的主要手段、目標、機制、資源(包括雙邊和多邊斡旋)等。以上研究成果具有研究議題的多元性、研究方法的創新性、研究視角的新穎性等特點,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首先,從理論角度來看,學界大多關注斡旋的績效問題,將分析的重點放在是否多邊斡旋比單邊斡旋更有效、實力對稱國家是否比實力懸殊國家更有助于第三方開展斡旋等諸多方面,忽視了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參與斡旋的動因分析。其次,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考察西方國家以及卡塔爾、阿爾及利亞、聯合國、阿盟與非盟等國和國際組織的斡旋模式與經驗,忽視了近年來中國的斡旋實踐,特別是缺乏對中國在中東斡旋實踐的理論梳理。本文嘗試從外交學角度,探討中國在中東開展斡旋的動因與類型,彌補學界對斡旋和中國中東外交研究之不足。

三、核心概念:外交類型學視角下的“斡旋外交”

本文從外交類型學的視角嘗試提出“斡旋外交”這一概念,即“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主動以非強制方式介入沖突,以和平方式管理危機和化解沖突的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外交類型,斡旋外交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實施斡旋的主體必須是外交行為體,即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及其代表,而不是家庭、企業和社會糾紛的民事調停者;第二,斡旋的主體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停沖突,主觀上有化解危機、解決矛盾的愿望;第三,斡旋的主體主動介入沖突,并通過與沖突各方建立信任關系,提出折中方案,該折中方案被認為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具有強制性;第四,斡旋方試圖以和平手段管理危機和化解沖突,而不是以暴力手段解決問題,不包括人道主義干涉。從下頁圖1可以看出,斡旋外交將原來的敵我雙方零和博弈,變成了三方基于沖突管理的互贏合作,即由雙邊關系變成了三方關系,由沖突關系變成了合作關系,由安全競爭變成了政治妥協,由國際政治變成了國內—國際政治互動。

斡旋外交不同于外交斡旋,前者是一種外交類型,后者是外交活動中一種“勸和促談”的行為。在國際關系領域,斡旋外交的例子比比皆是。統計數據顯示,1945—1974年,世界上爆發了310起較大規模的國際沖突。沖突爆發后,第三方主動提議斡旋的例子占82%,而霍爾斯蒂(Kal Holsti)的研究表明,在二戰后發生的94起國家間沖突中,有第三方主動斡旋的占45%。 無論是82%還是45%都表明:斡旋外交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當然,斡旋外交盡管比較普遍,但績效千差萬別,如1962年中印爆發邊界沖突后,當年12月錫蘭(斯里蘭卡)等亞非六國提出斡旋方案,但最終以失敗告終;1973年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以色列包圍西奈半島上的埃及第三軍后,基辛格通過開展斡旋外交,史無前例地讓兩國坐到了談判桌前,并最終實現了埃以和平,美國的斡旋外交以勝利告終。 一方面,斡旋外交的實施者需要有硬實力作支撐,通過施壓敦促沖突方達成共識;另一方面,某些中小國家有時利用與沖突方之間的特殊關系,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如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爆發后,美國與伊朗圍繞人質危機劍拔弩張,后在阿爾及利亞的斡旋下,局勢化險為夷,阿爾及利亞的積極形象隨之大幅度改善。

圖1:斡旋外交示意圖

中國的斡旋外交歷史悠久,可上溯到古代。尤其是春秋時期,許多思想家和戰略家奔走于各諸侯國之間,斡旋外交十分頻繁。近代以來,中國政府的斡旋外交也比較活躍,如1885年4月15日,英國的亞洲艦隊突然占領朝鮮的巨文島,控制了俄國遠東軍艦自日本海南下出入黃海的通道。作為宗主國,清廷本著維護中國對朝鮮的宗主權為出發點,利用英俄兩國的矛盾,使兩國爭端得以緩和,最終以俄國承諾不侵占朝鮮領土和英國撤出巨文島結束,中國的斡旋外交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2003年8月以來,中國發起的朝核問題六方會談機制進一步展現了中國斡旋外交的活力。 在中東,中國參與蘇丹問題、伊朗核問題、巴以和平進程問題、利比亞和敘利亞危機等問題的和平解決,也凸顯了中國斡旋外交的風格。

四、理論假設:影響中國中東斡旋外交的因素分析

新時期,中國在中東實施斡旋外交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第一,中東地區自然資源豐富,但領土、民族和教派矛盾尖銳,中東各國面臨著國內社會轉型、中東格局轉型和國際體系轉型三重挑戰,各種危機頻發,矛盾與沖突不斷,中國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肩負著獨特的責任;第二,中國長期奉行和平、中立和不結盟政策,不與中東任何國家建立戰略聯盟關系,同各方均保持友好往來,有益于成為沖突各方之間公正的調解人; 第三,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和印度等傳統大國和新興大國沒有哪一個能將中東完全納入到自己的戰略發展軌道,中東作為一個整體長期游離于國際體系之外,不是任何大國的“后院”或“勢力范圍”,中國開展斡旋外交不僅有助于推動中東地區治理,而且有益于構筑新型大國合作關系;第四,阿拉伯劇變發生一年多來,中東國家普遍奉行大國平衡戰略,歡迎崛起的中國積極參與中東問題的解決,為中國開展斡旋外交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五,近年來,中國在蘇丹達爾富爾問題、巴以和平問題、伊朗核問題、利比亞和敘利亞國內沖突等問題上已初步積累了斡旋外交經驗,為今后形成中國特色的斡旋外交理論和實踐模式奠定了基礎。

2002年9月,中國政府首次設立巴以問題特使機制,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從此拉開序幕。經過十年的發展,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從無到有,由淺入深,在實踐中不斷摸索,開辟了一條新道路,斡旋外交的領域不斷拓展,包括巴以問題、蘇丹問題、伊朗核問題、索馬里問題、利比亞和敘利亞內部沖突問題等。以斡旋外交中的特使機制為例,迄今中國分別設立了朝核問題特使、蘇丹問題特使和巴以問題特使等,其中中東問題特使就占了兩席,也從側面反映出中東已成為中國運籌與其他大國雙邊和多邊關系、參與中東治理的重要舞臺。

十年來,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逐步成熟,彰顯出原則的堅定性與對策的靈活性,對有些問題(如蘇丹問題和伊朗核問題)的介入深度超過對其他問題(如塞浦路斯問題和也門國內沖突問題)的介入。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差異性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歸納起來,本文認為中國參與中東斡旋外交主要有四個動因:利益相關度、權力影響度、國際關注度和危機解決難度,這四要素決定了中國中東斡旋外交的深度。

1.利益相關度

假設1:中東熱點問題與中國的現實利益關聯度越強,中國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一般認為,第三方參與斡旋在很大程度上是對自身利益的考量。 新時期,中國在中東主要存在四個層面的利益,第一是確保中國在中東的能源正常供應、維持能源價格穩定和提升經貿利益;第二是確保中東地區保持力量平衡,避免任何地區或外部大國壟斷中東事務、謀求中東霸權;第三是預防中東地區出現反華政府,破壞與中國良好的外交關系;第四是爭取中東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避免中東地區出現政局動蕩。在上述四個層面的利益中,第一個層面主要是中國的現實利益,更直接也更有現實意義,當這種現實利益受到威脅時,中國投入外交資源、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就會增大。例如,伊朗核危機爆發后,中國積極參加“5+1”談判機制,積極推動伊朗核問題的和平解決,很重要的原因是:伊朗石油事關中國國民經濟命脈,且伊朗是中國的重要貿易伙伴,雙方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經貿等領域的合作項目多,合作潛力大。相比之下,中國在西撒哈拉的現實利益較少,因而投入的外交資源有限,中國雖在聯合國框架內參與西撒哈拉維和行動,但尚未開展斡旋外交。

2.權力影響度

假設2:中國對中東熱點問題的影響力越強,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斡旋外交不僅與第三方的斡旋意愿有關,而且與其斡旋能力也存在關聯。當中立的第三方能夠脅迫沖突方,并具有影響雙方行為的能力和資源時,其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就會增大。 例如,美國卡特總統之所以能夠實施斡旋外交,推動埃及與以色列之間的戴維營和談,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國是世界上唯一能夠說服埃及和以色列均作出讓步的大國(以援助和安全保證為誘餌)。 同樣,中國和蘇丹各派均保持建設性合作關系,中國對南北蘇丹的影響力都很大,這種影響力因軍售、援助和經貿合作關系而進一步得到強化。2007年4月曹剛川會見蘇丹武裝部隊總參謀長艾哈邁德·吉利(Ahmed El Gaili)時雙方發表聯合聲明,重申了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關系。 當南北蘇丹局勢緊張后,中國國家主席親自訪問蘇丹,并派出特使劉貴今斡旋蘇丹南北兩派。在中國的積極斡旋下,南北蘇丹最終于2011年“和平分手”。相比之下,中國對塞浦路斯南北雙方(南部的塞浦路斯政府和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的影響力有限,因而在塞浦路斯問題上,中國尚未開展斡旋外交。

3. 國際關注度

假設3:國際社會對中東熱點問題的關注度越高,中國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中國在中東實施斡旋外交,不僅是對現實利益的考慮,而且是對國際責任認知的結果。近年來,隨著中國綜合實力的提高,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期望值也不斷增大,希望中國承擔國際責任、提供公共產品、維護國際秩序穩定。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發展中大國,中國肩負著維護中東地區穩定、加強中東危機管理、促進中東沖突解決的特殊責任。在中東地區,沒有任何熱點問題能夠像巴以問題那樣牽動整個世界的神經,成為影響中東政治生態的“晴雨表”。由于認識到國際社會對巴以問題的關注度較高,也由于巴以問題事關中東的全局,因此2002年以來,中國以巴以問題特使機制為抓手,積極在阿拉伯和以色列之間開展斡旋外交,有力地推動了巴以和平進程。毋庸置疑,中國在巴以地區的現實利益較為有限,中國開展斡旋外交主要是對國際責任的一種回應,而不是對現實利益的考量。相比之下,新時期國際社會對沙特與卡塔爾之間的領土糾紛關注度較低,該問題也一直處于可控范圍內,因而中國尚未開展斡旋外交。

4. 危機解決難度

假設4: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難度越小,中國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過去十年里,中國參與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還與中國政府對危機的解決難度的大小判斷有關。一般而言,問題越難解決,中國投入外交資源、開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小,反之亦然。例如,南北蘇丹爆發危機后,喀土穆中央政府同意南方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是否獨立,使中國斡旋外交取得成功的幾率增大,故劉貴今特使開展了頻繁的斡旋外交;相比之下,中國未能參與伊朗與阿聯酋在大小通布島和阿布穆薩島嶼爭端的斡旋,也未能在索馬里各派武裝之間開展斡旋,主要是因為這兩處危機的解決難度較大,沖突方短期內達成妥協的可能性小,中國不愿冒太多的外交風險。

從以上四點可以看出,新時期中國在中東開展斡旋外交具有選擇性與差異性,綜合考慮了利益關聯度、自身影響力因素、國際期望值和熱點問題本身的解決難易程度等四要素,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和針對不同性質的熱點問題,投入外交資源的多寡也不一樣。為檢驗本文提出的關于中國中東斡旋外交的四個假設,下文結合實例加以分析。

五、實證分析: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的四種類型

眾所周知,中東地區是世界上熱點問題較為突出的地區,成為全球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包括阿以和平進程問題、中東國家領土爭端問題、中東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問題、中東國家民族與教派沖突問題等。2010年底以來的中東劇變又給中東國家增添了更多的社會、教派與族群矛盾,利比亞、敘利亞、也門和巴林內部熱點問題亦浮出水面,成為中東新的熱點問題。因此,美、歐、俄、聯合國、阿盟、非盟和海灣合作委員會等大國和國際組織以及中東地區國家紛紛開展斡旋外交,既維護了中東局勢穩定,避免熱點問題升級,又提升了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使中東問題事實上成為各方運籌大國關系的重要抓手。

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大國參與中東地區治理的重要手段就是開展斡旋外交,斡旋外交的主體不僅包括世界大國和國際組織, 而且包括中東國家如卡塔爾、沙特等。從表1還可以看出,中國參與中東熱點問題的解決的深度不同,中國的斡旋外交具有選擇性。下文根據中國參與中東熱點問題斡旋的深度,將新時期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分為四個層次:深度介入型、主動參與型、有限調解型和總體超脫型。

1.深度介入型

深度介入型是指中國投入很多外交資源,包括派出特使參與熱點問題的解決。這些熱點問題與中國的現實利益直接相關;中國與沖突各方之間保持良好的互信關系;國際社會對熱點問題的解決寄予厚望;熱點問題的可控性較強。在此類斡旋過程中,中國政府高度重視,高層領導人包括國家主席、總理、部長等常常直接參與斡旋,設計談判議程,使爭端各方能夠在較短時間內達成妥協,至少避免危機的升級。在沖突管理過程中,

中國常常利用援助和施壓兩種辦法。一方面,中國向談判各方提供必要的經濟援助、貿易傾斜政策、減免進口商品關稅、邀請談判方領導人訪華、提供軍事援助和軍事訓練項目等,促使沖突方達成共識;另一方面,中國會以減少經濟援助和限制高層往來等為杠桿,向談判各方施壓,使談判盡可能在短期內取得效果。例如,據統計,2006年,中石油在蘇丹的利潤總額達258億美元,凈利潤146.9億美元,而蘇丹當年的GDP才380億美元 ,中蘇兩國成為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這是中國開展斡旋外交的現實利益基礎。中國在南北蘇丹談判過程中積極運用了援助和施壓兩手政策,并積極提供解決方案,為雙方的和平分手積極開展斡旋外交,避免了雙方爆發大規模的軍事沖突。中國在蘇丹達爾富爾問題上也積極斡旋,提出建設性意見,為達爾富爾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也貢獻了智慧。2007年2月,胡錦濤主席訪問蘇丹,與巴希爾總統舉行了會談,并會見第一副總統馬亞爾迪特和副總統阿里·塔哈。 2007年5月,中國設立了達爾富爾問題特使機制,劉貴今大使多次出訪蘇丹南部、其他非洲國家、歐洲與美國,積極與聯合國、非盟、阿盟和歐盟溝通。中方還利用2007年7月擔任安理會輪值主席的機會,推動安理會通過第1769號決議,促成了聯合國、非盟與蘇丹政府關于在達爾富爾地區部署非盟—聯合國“混合行動”問題上達成一致,并向該地區派出了315人的多功能工兵連。 中國在蘇丹的斡旋外交就屬于深度介入型。

2.主動參與型

主動參與型是指中國投入較多外交資源,包括派出特使參與熱點問題的解決,中國國家領導人也時常參與斡旋。與深度介入型不同的是,中國一般不主導談判節奏,不提供議程設置,不通過援助和施壓兩手辦法去影響談判的進程。中國樂見熱點問題的解決,但是主觀上無意通過外交資源的投入來加快談判進程,不期望在短期內見到談判效果。例如,中國中東特使在巴以問題上多年來一直開展穿梭外交,王世杰、孫必干和吳思科等前任和現任特使經常穿梭于巴勒斯坦、以色列、埃及和約旦之間,勸和促談;中國在伊朗核問題上也積極參與,通過“5+1”機制積極敦促伊朗核問題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解決,在聯合國主導下的多邊機制中尋求解決辦法。如2006年4月18日,六國副外長在莫斯科舉行閉門會;2006年6月1日,六國外長在維也納舉行會議并達成共識,提出了一項旨在解決伊核問題的新方案,即“六國方案”;2008年4月16日,六國外交部政治總司長及歐盟理事會對外關系總司長在上海舉行會議,討論伊核問題復談方案;2012年4月,伊朗核問題新一輪“5+1”會談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舉行,中國再次提出在聯合國框架內,通過外交手段解決伊核問題。 如同在巴以問題上一樣,中國主動參與斡旋,但一般不尋求主導議程設置,也很少主動提出解決方案。

3.有限調解型

有限調解型是指中國投入較少外交資源,要么臨時參與斡旋外交,要么斡旋停留在淺層次。一般而言,這些熱點問題與中國的現實利益關聯度不大,中國對沖突各方的影響能力有限,國際社會的關注度不高,或者熱點問題在短期內難以找到有效的和平解決方案。在此情況下,中國即使派出特使也是臨時性的和象征性的。如2012年敘利亞危機進一步升級后,2月9日,敘利亞反對派應邀訪問北京。2月17日,中國政府特使、外交部副部長翟雋一行6人抵達大馬士革,開始對敘利亞進行為期兩天的訪問。翟雋表示,將通過此訪接觸敘利亞領導人和敘利亞各政治派別,為妥善解決敘利亞問題“做些貢獻”,“發揮一些建設性的作用”。 在有限調解型斡旋外交中,中國高層領導人一般不會親自參與斡旋,而常常委托駐外使館官員或低級別官員參與斡旋,或者通過邀請沖突各方訪華。如2011年6月21—22日,利比亞“國家過渡委員會”執行局主席馬哈茂德·吉卜里勒訪問北京,中國在利比亞卡扎菲政府與“全國過渡委員會”之間開展有限的斡旋外交。 在這類斡旋外交中,中方闡明立場與談判原則,但不主動設置談判時間和地點。

4.總體超脫型

總體超脫型可視為“間接斡旋”,是指中國不去主動參與斡旋,而是通過國際組織如聯合國,間接參與中東地區危機的解決。這些熱點問題一般與中國的現實利益關聯度較低,中國與沖突各方缺乏戰略互信,缺乏影響沖突各方的能力,國際社會尤其是大國對其關注度不高,或者長期以來該問題一直是熱點問題,難以在短期內找到解決方案。例如,在黎巴嫩問題、索馬里問題、也門教派沖突、巴林政府與反對派矛盾、西撒哈拉問題、伊朗與阿聯酋島嶼爭端等問題上,中國并未主動參與斡旋,而是通過聯合國發揮間接作用,屬于總體超脫型斡旋外交。

從表2可以發現以下三個基本規律:第一,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具有差異性;第二,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受利益相關度、權力影響度、國際關注度、危機解決難度四個要素的綜合影響,利益相關度越強、權力影響度越大、國際關注度越高、解決難度越小,中國實施斡旋外交的動機就越強烈,反之亦然;第三,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的介入深度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在不同歷史階段、不同背景和不同領導人任期內,中國的斡旋外交投入的資源和介入的深度不同。

六、結 語

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進一步提升,中東地區成為中國“大周邊”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和平崛起的重要戰略依托點。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是全方位外交的重要內容,對于中國維護海外利益、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提升軟實力、協調與大國關系具有積極意義。

中國在中東的斡旋外交主要針對以下幾種性質的熱點問題:其一,在中東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派系和族群之間開展斡旋外交,如在蘇丹達爾富爾問題、利比亞和敘利亞的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斡旋外交,今后不排除在多邊組織框架內中國參與黎巴嫩、也門、索馬里等國內部沖突的解決;其二,在中東國家之間開展斡旋外交,解決其彼此間領土、資源等爭端,包括以色列與巴勒斯坦之間、伊朗與阿聯酋之間等;其三,在中東以外大國與中東國家之間開展斡旋外交,如伊朗核問題等。研究發現,中國在中東開展的斡旋外交具有輕重緩急的層次性,其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取決于四個因素——利益相關度、權力影響度、國際關注度和危機解決難度,這四個要素的綜合影響決定了新時期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的四種形態——深度介入型、主動參與型、有限調解型和總體超脫型。

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理應在中東問題解決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中國的斡旋外交使中國在沖突各方之間扮演橋梁和紐帶作用。與美、歐、俄等大國不同,中國在中東未進行過殖民統治,沒有“歷史包袱”;中國的和合文化和中庸思想強調中和、不偏不倚、不走極端、不干涉他國內政,只是提出或聯合提出建設性解決方案; 中國的外交官比西方的外交官更有耐心,通常采取說服和規勸而不是壓服和脅迫手段,有助于各方最終達成共識。不斷走向成熟的中東斡旋外交恐將成為中國向國際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產品,有助于中國軟實力建設和負責任大國形象的構建。

當然,在認識到中國在中東開展斡旋外交優勢的同時,也應看到其不足的一面。第一,迄今為止,中東在中國外交全局中的地位仍然偏低,不僅排在世界大國和周邊國家的后面,而且經常排在非洲和拉美的后面,進而中國對中東外交的資源投入嚴重不足,未能從全局的高度審視中東伊斯蘭地區對中國延緩戰略機遇期的獨特意義;第二,中國學界和政界有人認為,中東熱點問題盤根錯節,解決難度大,投入外交力度、開展斡旋外交無異于浪費資源,實際上忽視了中東熱點問題往往成為大國間戰略合作的新領域,其有助于美、歐、俄、中等大國和大國集團之間建立更加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三,中國在中東開展斡旋外交迄今缺乏強大的人才庫和知識庫作為支撐。一線外交斡旋者只有精通中東語言、掌握伊斯蘭歷史、文化、國情和政治制度,才能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戰略溝通能力,才能在斡旋外交中使中國方案真正贏得各方的積極響應??傊?,中國在中東斡旋外交從無到有、由淺入深,將有助于提升中國在國際上的政治影響力、道義感召力和文化親和力,也豐富了中國特色外交理論與實踐的內涵。

歐盟藥監局范文第6篇

監管寬容往往與監管失敗聯系在一起,且毫無疑問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成本和聲譽成本

歐洲信貸市場2007年七八月間開始震蕩。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產后,震蕩進一步加劇。此后,銀行業民族主義開始滲透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政策。這種滲透至少有七種表現:救助銀行,監管寬容,監管不力,對危機的處理缺乏合作,不鼓勵對內收購,國家對內的隔離保護,對歐元區出現的主權債務風險的臨時特別處理。深入分析這些問題筆者力所不及,本文只能給出一個粗略的介紹。

銀行業民族主義對國家監管機構的影響

第一,對銀行的救助。至少在危機發生的前四年內,歐盟政府全面補償了銀行的優先債權人、低級債權人,甚至也常常補償受危機影響將要破產銀行的股東。

類此補償始于2007年德國政府對德意志工業銀行的救助。這種以納稅者名義對銀行業的慷慨救助,主要出于對金融系統穩定的考量,銀行業民族主義肯定也起到一定作用。救助銀行很可能出于這樣的考慮,即如果銀行倒閉、存款人受損,會使得本國銀行未來獲取存款時更加困難,且在跨國銀行競爭中處于劣勢。國家救助的銀行甚至包含了一些小銀行,從金融穩定性方面看,救助這些小銀行可能并不必要。

相反的例子出現在丹麥。20世紀90年代早期的丹麥金融危機,留下了減少政府銀行救助的監管文化,使得2011年兩家荷蘭銀行的債權人和未投保存款人的損失,并未得到政府保護,也減少了金融系統風險的傳導。但是,其他荷蘭銀行極力控訴這樣的行為,因為這導致它們在與其他歐洲國家銀行的競爭中處于劣勢。

第二,監管寬容。事實上,在大多數歐盟國家(至少是擁有大型商業銀行集團總部的國家),國家監管機構明知自己的國家銀行存在問題,大多情況下也不主動向歐盟機構、國內監管者或者公眾披露??梢宰糇C這種情況的例子是許多銀行破產發生在2010年和2011年全歐盟銀行“壓力測試”結果公布后不久,在這個測試中,曾給出了那些破產銀行的健康清單。

所謂“監管寬容”,是指國家銀行監管者基于對未來市場或其它可能扭轉銀行虧損的預期,傾向于回避強制向公眾披露銀行損失的行為。歷史上著名監管寬容事例包括:20世紀80年代美國儲蓄貸款銀行監管者的行為,1992至1993年法國當局對里昂信貸銀行的監管行為,20世紀90年代早期市場崩潰到2002年日本銀行業監管者的行為。所有這些事例均顯示,監管寬容往往與監管失敗聯系在一起,且毫無疑問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成本和聲譽成本。

與銀行救助一樣,2007年以來的歐盟地區的監管寬容,一部分是基于對金融穩定性的考慮,另一部分可能是國家監管者認為,披露本國銀行業問題而其它國家不披露,會導致本國銀行相對處于競爭劣勢(或者相反,國外銀行相對透明,國內銀行隱藏損失,就能在跨國競爭中增加優勢)。在這種環境中,市場融合帶來更多的監管容忍,主動解決危機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監管不力。監管不力與監管寬容密切相關,導致監管者傾向于降低資本充足率和信息披露的監管標準,使得弱小銀行能夠避免再融資或者重組。

例如,2008年10月中旬,歐盟迫使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創建了回溯性免除條款(retroactive exemptions),即IAS39,這個緊急行為違反了既定準則。另一個例子是最近歐盟將《巴塞爾資本協議》法律化時,嚴重偏離了“巴塞爾協議精神”。歐盟制定的相關法律叫做資本要求規定(簡稱CRR),這個法規在有關資本定義方面嚴重違反了“巴塞爾協議精神”,使得一些資本不足的銀行,在在CRR下依然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缺乏危機管理方面的合作。過于關注本國銀行業巨頭,導致歐盟成員國沒有采取共同應對措施。

2008年10月12日,歐元區國家和英國政府首腦的標志性會晤,既表明了歐盟國家的協同意愿,也為未來的負面發展埋下伏筆。在本次會議上,這些國家的領導人同意采取一致的方式應對危機。這套方案以英國提出的方案為基礎,包括提高流動性支持、政府對銀行債務的擔保,以及主要通過向大眾發行混合工具的方式完成資本補充。從短期看,這可以讓市場參與者重獲信心,也標志著危機最為混亂的階段結束。但是,這個決定要求每個國家用自己的方式單獨處理國家銀行業的問題,而沒有統一安排考慮,這為最后無法解決監管松弛和監管寬容開了口子。

第五,不鼓勵跨國收購。歐盟市場對公司的控制,包括跨國銀行收購兼并等項目,都被歐盟委員會嚴格控制。所以,歐盟國家政策制定者不能在公開場合表達限制外國銀行收購國內銀行的政策。但是,至少在危機發生的前五年,在本國銀行不能保持獨立時,歐盟成員國更加希望本國銀行被本國銀行收購(即本土化),而非落入外國收購者手中(一個例外是法國巴黎銀行對比利時富通銀行的收購)。

例如,2008年前期,當交易損失使得法國興業銀行岌岌可危時,法國總理匆忙宣布興業銀行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繼續是一個法國的主要銀行”。這句話被廣泛理解為,要是興業銀行被收購(事實上最終沒有),收購者一定是另一個法國銀行。

第六,國家對內的隔離保護。許多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都會使用被稱為“道德勸告”的方法,對本地銀行施加影響,使得他們在內部融資分配的決定中對本國優先——雖然這些政策不被公開,也冒著違反歐盟條約的風險。(一個例外是對塞浦路斯的資本控制的實施,這在歐盟層面被公開審議通過)。這在經常賬戶赤字和盈余的國家都發生過。這種情況下,銀行民族主義不是驅動力而是事件發生的原因:大家的認識是,這些“道德勸告”用于本國銀行比用于外國銀行的本國分支機構中更有效。也就是說,政府能夠并需要為了本國利益對國內銀行施加影響,這是銀行業民族主義的強大推力,即使這一國家目標與歐盟利益不相符。

第七,對主權債務危機發展狀況的臨時特別處理。

2009年后期,當發現希臘的預期財政赤字比想象的更加嚴重時,市場關注的焦點是希臘可能的迅速重組會沖擊到其它歐盟國家的銀行,因為這些國家的銀行積累了大量的對希臘主權債券的風險敞口。在很大程度上,這些國家的影響造成了希臘政府沒有迅速重組,這后來被國際基金組織批評為本次歐債危機處理的最大缺陷。(在許多歐盟國家的銀行大幅縮減希臘主權債務后,私營部門債權人的參與最后也在2012年3月被迫進行)。

愛爾蘭的情況則是,歐盟于2010年11月向它提供了援助,條件是所有高級債權人的利益必須保全,這表面上完全違反了愛爾蘭政府想要通過“燒掉債券持有人”來保全納稅者的愿望。再強調一遍,銀行業民族主義不可能與金融穩定的考慮完全分開。但可能的是,一些成員國特別不想看到由于愛爾蘭銀行激烈重組帶來的銀行間信用緊縮,導致一些國內銀行的競爭劣勢。

顯然,銀行業民族主義并不是歐盟危機的唯一因素或驅動力。本文的目的是找到銀行業民族主義對國家監管機構的影響。本文總結認為,該影響是巨大的,且主要是負面的,造成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銀行系統的僵化性及對有效借款者的信貸不足。

銀行同盟才是解決之道

2010年以來,歐債危機變得更加復雜,許多歐盟國家的失業率達到了很高水平。財政困難使得人們質疑歐元的設計,也導致歐洲各國政府動用了大量干預工具。2011年中期,人們對風險的關注已經從邊緣小國家,轉移至西班牙和意大利這兩個大的主權債務國,并短暫轉移至法國銀行。歐盟國家至少是歐元區國家的領導人終于達成了共識,認為銀行業主權債務的惡性循環問題必須解決,并在2012年6月下旬作出一個朝著銀行聯盟方向發展的決定,這至少在表面上意味著與銀行業民族主義說再見。同時,歐洲公眾對政府救助銀行業的行為更加不容忍,政策制定者也傾向于在銀行重組中建立私人部門債權者自救機制。

與2007年危機中期以前的情況相比,歐洲市場融合度大幅倒退。歐盟特別是歐元區的金融系統的分割,已經不僅僅是一種風險,而是一個清晰可見的趨勢。所以市場融合和分割的政策環境之間的錯配(這是歐洲銀行業民族主義的基本特點和最大影響)從里到外被侵蝕——更少的市場融合,銀行同盟之間更多的政策融合。

現在還難以預測,哪一種趨勢最終會成為主導。從最近12個月的發展情況看,歐盟成員國之間合作共事的意愿,比起他們匯集責任、決定、資源的不情愿來的更加強烈。如果這點得以執行,銀行同盟必將逐漸瓦解銀行業民族主義,這樣反過來會對歐盟金融結構產生深刻影響,會開創歐洲金融系統轉變的一個新時期,會使得歐盟金融系統更加多元化和更具復蘇能力。但是這是一個巨大的假設。銀行同盟的建立和完成不可避免地依靠歐盟經濟、財政和政治聯盟的大環境。不管結果如何,此次危機對歐盟金融系統、其深層結構、歐盟政策制定者對銀行的態度的影響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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