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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

2023-11-13

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1篇

布魯塞爾時間5月27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國際貿易談判代表鐘山與歐盟委員會貿易委員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就中歐光伏產品和無線通信設備貿易摩擦問題進行了磋商。

就在兩周前,德古赫特宣布,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原則上決定,對產自中國的無線通信網絡與關鍵設備展開“雙反”(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雖然歐委會沒有提到具體的中國公司名字,但顯然劍指中國兩大通信設備制造商——華為和中興。

目前華為與中興已占據近四分之一的歐洲市場份額。每年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信網絡產品的價值超過10億歐元。

這也是歐盟對華光伏產品實施“雙反”調查之后、針對中國的又一起高調行動。
首次沒有原告的動議

歐盟對華通信產品的本次“雙反”動議,是在缺乏企業原告方的情況下提出的。這一由歐委會自行啟動調查的機制,稱為“ex officio”,于今年4月才生效,而電信案則成了測試這一機制的首例案件。根據歐委會的解釋,無須申訴方是為了避免歐盟企業因為成為申訴方而遭致打擊和報復。

早在2012年,《金融時報》就援引歐盟官員的話稱,歐委會已獲確鑿證據,證明來自中國的華為和中興兩家電信設備制造商獲益于政府補貼,并曾以低于市場成本的價格在歐盟傾銷產品。

但愛立信、諾基亞西門子(下稱諾西)、阿爾卡特朗訊(下稱阿朗)正急著擴大在中國的業務份額,無法承受作為原告方的壓力,歐盟因為缺少“原告方”,只能擱置此案。

此后,歐盟方面試圖與中國政府磋商,但一年來始終無果。歐洲的電信設備商一方面不敢站出來激怒中國,另一方面又偷偷跑到布魯塞爾去抱怨。他們對于歐盟官員沒有像美國那樣采取強硬態度而感到失望。

今年4月,歐委會擁有了自行啟動調查的權力。德古赫特在各方游說團體的攻勢之下,決定首次在沒有具體申訴方的情況下,由歐委會自行啟動調查。

復旦大學國際貿易法教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陳治東分析說,反傾銷背后的利益訴求,無論是政治的還是商業的,都需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不過,德古赫特此次仍舊希望與中方達成協商和解。歐委會在公告中表示,近期內尚不會啟動這一調查,“上述決議仍未生效,眼下將允許與中國政府談判尋求友好的解決方式”。

歐委會希望的和解方式是:在歐洲市場,華為、中興將產品價格提高;在中國市場,歐盟設備供應商獲得30%以上的份額。

智庫組織國際政治經濟歐洲中心(ECIPE)主任Dr. Fredrik Erixon告訴《財經》記者,歐盟看來是在要求中方做出不太可能的讓步,他不看好接下來會有什么實質性的磋商結果。

與此同時,中方也加大了在歐盟各國的游說。

就在德古赫特與鐘山會面的前一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德國總理府與默克爾總理舉行會談席間指出,近日歐盟擬對華光伏產品和無線通信設備產品發起“雙反”調查,中國政府表示“堅決反對”。

5月16日,李克強與希臘總理薩馬拉斯會談時、5月24日在瑞士經濟金融街人士午餐會上,李克強都表示了相同的立場。英國《金融時報》稱,李克強的表態標志著中國最高層領導人首次就貿易爭端發表意見。

而從目前歐盟成員國對電信案的表態來看,確實有不支持的聲音。

在與李克強的會晤中,默克爾回應說,德方支持歐中加強合作,主張通過對話協商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避免貿易摩擦,實現互利共贏。

據瑞典媒體的報道,瑞典貿易部長Eva Bjorling表示,大部分歐盟成員國貿易部長都不支持對兩家企業(華為、中興)發起“雙反”行動。

一位接近荷蘭貿易部和外交部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荷蘭肯定是反對歐盟對華通信產品的本次行動?!耙环矫?,傳統上荷蘭就是反對貿易保護的國家;另一方面,荷蘭在歐盟的所有成員國中,是繼德國之后的與中國貿易額第二的國家,而‘雙反’制裁最后影響的是貿易額,對荷蘭沒有益處?!?/p>

《財經》記者了解到,如果德古赫特正式啟動調查程序,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會予以支持。

5月27日,德古赫特與鐘山的會面似乎有點兒火藥味。歐盟委員會貿易總司的發言人對媒體稱,“德古赫特說,他非常清楚,中國正在向多個歐盟成員國施加壓力,促使它們站在反對歐盟委員會的立場上?!?/p>

外媒認為,中國非常擅長利用歐盟內部的分歧,中方曾威脅說要對葡萄酒和橄欖油進行“雙反”調查,就是指向那些并沒有通信設備和太陽能電池產業的國家,好讓它們站出來游說歐委會。

但根據歐盟的法律和運作機制,即使有成員國反對,也無法阻擾歐委會行使職權。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已表示,將“堅決采取反制措施”。

這意味著,如果此次中歐雙方磋商再度破裂,而歐委會執意啟動調查,那么中國將對歐盟進行反擊。具體來說,中方可能會對歐洲的農產品、汽車、新能源等產業予以打擊。
華為中興呼吁公平競爭

面對歐委會的“雙反”威脅,華為的官方回復是:無論在歐洲還是其他市場,華為都在與歐洲同行公平競爭,以創新和服務,而非補貼和傾銷贏得客戶的信任。

華為也不忘贊美歐洲:“得益于開放公平的貿易環境,今天歐洲普通消費者能夠以比美國更便宜的價格,享受到更為優質的寬帶體驗?!?/p>

在歐洲,華為目前擁有超過7500名雇員,并間接創造了超過6000個工作機會。2011年,華為共計從歐洲采購了超過29億歐元的產品和服務。

華為還宣布未來五年內在歐洲雇傭5500名員工。而諾西、愛立信和阿朗則從2011年開始,共裁員超過2.4萬人。

華為深知歐盟市場的戰略地位。在美國和澳大利亞以安全等理由,將華為阻擋在本國市場之外后,歐洲是華為在發達國家市場中僅存的地盤。

一位德國世界500強公司的中國區總裁告訴《財經》記者,歐洲市場對于華為和中興是徹底開放的市場?!斑@里不像北美和澳大利亞乃至印度市場,可通過國家安全和信息泄露等原因把中國的電信設備商排斥在外?!?/p>

華為進入歐洲市場是2005年從英國開始的,此后迅速擴張,至2007年底,已成為歐洲所有頂級運營商的合作伙伴。金融危機之后,質優價廉的華為產品更顯競爭優勢。目前,華為在英國、德國各設一個歐洲總部。2011年,為了享受到荷蘭的稅務優惠政策,華為把它的全球控股公司放在荷蘭海牙。

對華為這種憑借價格優勢沖擊歐洲市場核心業務的做法,本地設備商多數表示無奈。據接近諾基亞西門子德國公司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早在2008年、2009年,諾西便試圖游說布魯塞爾和柏林,認為歐盟應該要像美國那樣采取更多的保護行動。

華為也動用了政府公關和游說活動。在荷蘭,華為聘請了荷蘭前駐滬總領事,也曾擔任荷蘭外商投資局主席的Jachum S Haakma,作為其在荷蘭的政府關系的首要顧問。

在德國和英國,華為則聘請了不少政客和前任高管來擔任它的顧問和咨詢委員。比如,英國電信前首席技術官馬特·布羅斯(Matt Bross)入伙華為,任全球首席技術官。

按營收計算,在有利的匯率統計下,華為已超過愛立信,成為全球第一大電信設備供應商,其超過三分之一的收入來自歐洲、中東和非洲片區(華為沒有單獨披露歐洲地區的營收情況)。

2012年,華為進一步加強了在歐洲的投資,重點加大了對英國的投資,并在芬蘭新建研發中心,在法國和英國成立了本地董事會和咨詢委員會。

相較華為,中興雖然在歐洲市場的份額少得多,但也為此次歐委會的行動做了充分的準備。中興通訊品牌部副部長、中興通訊歐盟“雙反”工作組成員戴澍接受《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中興通訊內部很早就成立了一個應對歐盟雙方的工作小組,小組成員上至高級副總裁,下至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近期中興通訊高層有好幾個團隊在海外處理這一事宜,包括總裁史立榮?!?/p>

歐洲國際關系委員會(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高級政策研究員Jonas Parello-Plesner對《財經》記者分析說:“華為和中興正在非常主動地游說歐委會,以及歐盟的成員國,尤其是其投資比較多的成員國?!?br />背后博弈:中國4G

多數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均指出,歐委會此時提起對華通信產品“雙反”背后的利益訴求,是為了給歐洲的電信設備企業在中國的4G(第四代移動通信技術)市場上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

今年春節前后,諾西CEO蘇立預言,全球只有三家電信設備商可以生存下來。目前,華為、愛立信排在前兩位,諾基亞西門子和阿爾卡特朗訊之間正在競爭第三名。

眼下全球運營商的業務收縮,直接導致設備商們的營收和利潤下滑。而在歐美4G項目不再擴容的情況下,中國4G市場份額將直接決定“全球第三”花落誰家。如此一來,2013年歐洲設備商的盈收重點均由歐洲轉至中國市場。

設備商都在等待著4G的發令槍響。中國移動最先傳出消息,將在6月以后啟動TD-LTE招標,包括20萬個基站,涉及全國344個城市,總建設金額將超過200億元。

四川通訊設計院副總工程師程德杰指出,歐委會刁難中國時,正是全球移動通信由3G時代過渡到4G時代、4G無線產品即將大規模商用的前夜?!?G的時候是外資主導的,3G的時候扭轉了,他們不想在4G的時候重蹈3G覆轍?!?/p>

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通信設備主要依靠外資產品,價格很貴,直到最近六七年,華為和中興已經掌握了核心技術,而且產品質量不亞于國外同行,這才讓外資感到了壓力。

據彭博社數據,中國市場大約占據了愛立信去年銷售額的5.9%,阿爾卡特朗訊的7.6%,諾基亞西門子的9.6%。

從3G招標結果看,中興、華為、大唐占據TD-SCDMA(3G的一種制式)市場的70%以上。

中國聯通的一位工程師告訴《財經》記者,聯通采購的3G設備中,華為所占份額超過50%,愛立信占了20%,諾西、阿朗的份額很少。

而在中國移動2011年的4G TD-LTE(4G的一種制式)的城市試驗網和2012年的擴大規模試驗網項目中,愛立信僅拿到了8%的份額,諾西為7%。

阿朗通過其中國旗艦公司上海貝爾(國資委系統內的唯一中外合資公司,中外各占50%股權),在2012年擴大規模試驗網新建城市招標中,拿到了約3000個新建TD-LTE基站的建設訂單。

程德杰指出,歐洲企業在TD-LTE上的技術儲備并不比中資企業差,但是在中國的大型投標項目中,政府的影響以及一些軟性因素往往能夠主導一切。

在4G時代,可供選擇的技術道路除了中移動力推的TD-LTE,還有在全球應用更為廣泛的FDD LTE。而TD-LTE與FDD LTE接近90%的技術相同。這意味著TD-LTE背后是一個更加國際化的產業群,國際設備廠商將獲得更多的參與。

既然歐洲設備商要在中國市場爭取更大的利益,對于歐委會的“雙反”動議,愛立信、諾西、阿朗,當然不能公開表示支持。

諾西發言人、執行董事會委員Barry French接受采訪時談道:“我們堅決反對任何阻礙自由競爭和樹立貿易壁壘的舉措,并敦促歐盟委員會避免采取類似的方式,為此,我們已通過口頭和書面形式作出清晰表態?!?/p>

阿爾卡特朗訊/上海貝爾也作出了類似的官方回應,同時表示將繼續與中國合作伙伴共同努力,確保寬帶中國戰略的成功實施。

愛立信集團副總裁兼政府與行業關系主管Ulf Pehrsson表示,“愛立信不支持歐盟的此項動議?!?月14日,愛立信與華為、諾西簽署了運營支撐系統互操作倡議諒解備忘錄。

復旦大學陳治東教授預測說:“如果中歐磋商失敗,而歐委會執意征收‘雙反’稅的話,那么只能讓歐洲電信設備商在中國的日子難過?!?footer>本刊記者袁雪對此文亦有貢獻

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

近些年來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以及綠色貿易壁壘或為綠色壁壘這些概念頻頻出現,但是從相關的著作、文章中可以發現,當前學術界對于這些概念并沒有一個十分統一的認識。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準確和相同的意義之下引用這些概念,很容易產生一些模糊的認識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將根據WTO的相關文件對這幾個概念進行分析與厘清。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

相對于其他概念,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較早出現的概念,中國學者對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陳同仇、薛榮久認為,TBT是指“為了限制進口所規定的復雜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檢疫規定以及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1]。

肖冰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般含義,是指所有在客觀上對國際貿易具有直接或間接阻礙作用的技術性措施。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形式相比,其特質僅在于“技術性”——既包括實體性的技術判斷標準,也包括程序性的技術環節要求——并給貿易帶來阻礙作用。在此意義上,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一類措施的概括性稱謂,而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見,肖冰明確地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構成要件突出在技術性和障礙兩個方面。一項限制進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對貿易產生的障礙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術層面而又對貿易造成了障礙的措施,就應當認定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只不過違反相關國際規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可以稱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技術性貿易措施。

持相同觀點的還有莫世健:《TBT協定》原文的相關表述前文腳注已經作了說明,并沒有將“壁壘”一詞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術標準和規范。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在《TBT協定》中的性質必須作為中性理解,即用詞本身不能說明具體規則的合法還是非法。具體技術標準或規范是否符合WTO規則問題,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判斷[3]。

由此可見,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大致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一個區域組織以維護國家或區域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愿性的技術措施,而這些措施對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的商品、服務和投資進入該國或該區域市場產生了影響[4]。第二種觀點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那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確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以及旨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的認證、審批和測試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貿易障礙[5]。

上述兩種觀點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設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是否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作為構成要件。世界貿易組織的《TBT協定》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世界貿易組織的《TBT協定》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作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TBT協定》旨在通過WTO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則來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并減少其對國際貿易自由發展的影響,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因此,在此筆者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二、技術性貿易措施

技術性貿易措施則是相對于技術性貿易壁壘較晚出現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學者認為其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有的則認為其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上位概念,有的則認為兩者是并行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這一概念的提出其實是反映了有的學者開始意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措施的設置并非都是為了阻礙貿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規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和違背WTO規則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定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而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TBT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一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6]。其把技術性貿易措施與技術性貿易壁壘作為了并行的概念。持這種觀點還有所增益:所謂技術性貿易措施指的是,為實現合法目標而采取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程序等[7]。

由于國際貿易競爭愈演愈烈,一些發達國家開始有意識地利用其科技上的優勢來對產品、工藝等設置苛刻的技術標準,以達到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從而保護本國商品和企業的目的。這樣一來,該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帶有了歧視性,構成了對國際貿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壁壘”一詞本身似乎也表達了一種非理性的含義,因此,將合理與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相區分對正確界定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基于一定的貿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等等。從它制定的宗旨和實施的效果來看,可以將其區分為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它的下位概念,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應當將其定義為:一國以不合理地限制國際貿易為目的而采取的標準、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

三、綠色貿易壁壘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已成為當前國際熱點。人們普遍認為,經濟增長的代價之一即是環境惡化,特別是自由貿易,則被看做是加速環境惡化的因素。各國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環境法規和貿易政策,希望通過政府對貿易進行一定的干預,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事實上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二者之間本不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甚至沖突,而是可以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合理的貿易自由化不僅不會對環境造成破壞,相反在環保方面,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可以發揮關鍵的作用。同時,一個健康安全的環境可以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不斷擴大的貿易市場提供必需的生態環境資源。

“綠色貿易壁壘”在當前保護環境的背景之下,越來越多被學者們來探究,而與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不同的是,“綠色貿易壁壘”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協議中以及國際文獻中論及,之所以被冠以“綠色”的稱號,主要是因為其產生的前提或目標是為了保護環境和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安全與生命健康。綠色壁壘也稱為環境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可以說是中國自己創造的一個新詞。在國際上并沒有權威的定義。中國有些學者提出的綠色壁壘概念,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立場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認為,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從實踐角度看,綠色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綠色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類型。

目前對“綠色貿易壁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對來自國外的產品進行限制的手段與措施。由于這些措施,通常是一國對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產品設置障礙,限制其進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國產品對本國的沖擊,從而實現保護本國市場的目的,因此“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新興的非關稅壁壘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綠色貿易壁壘”只不過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種形式,它是以在貿易中采取環境保護措施而出現的。對此必須區分合理的與不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如上文所探討的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一樣。在此則又出現了合理的環境貿易措施與不合理的環境貿易措施即環境貿易壁壘,也可以表述為“綠色貿易措施”與“綠色貿易壁壘”。當然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動植物檢疫措施就是綠色貿易壁壘。而排除了把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觀點顯然存在缺陷。

“綠色貿易壁壘”與《TBT協定》之間有著緊密聯系,《TBT協定》的序言明確卻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二是技術法規、標準與測試和認證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在WTO多邊體制之下,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協定》之下實施?!禩BT協定》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多方面的貿易或技術問題,環境保護僅僅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所可能涉及的一個方面。在WTO框架下還有《SPS協定》存在,有些與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術標準或產品要求受《SPS協定》管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動物衛生和植物衛生三個領域,而《TBT協定》涉及范圍更廣,除去與上述領域有關的動植物檢疫措施外,所有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都受《TBT協定》管轄。

在當今世界的全球化進程中,貿易自由化和環境的國際保護是兩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實密切關聯、相互影響的潮流,環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規范自由貿易,促進其健康地可持續地發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礙自由貿易,形成新的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其實就是環境貿易壁壘,即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的保護環境的目的而對國際貿易進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謂“綠色貿易壁壘”應該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貿易措施。 在此“壁壘”依然表達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貿易措施之含義。

WTO中的有關規定為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提供了合法性。在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問題尚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工業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的日益嚴懲人們的環保意識才逐漸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設立了一個“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的日漸激化。1994年4月世界貿易組織決定成立一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協調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相互關系。

四、結語

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以及綠色壁壘,是三個不同的表述,但是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三者之間的聯系是密不可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與不合理或不合法兩個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各國所采取的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違反了WTO的規則,給國際貿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與不合理的阻礙。雖然其聲稱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等,但本質上是偽裝的貿易保護主義。

由于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施行有相當多的部分是為了保護環境與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這部分就構成了環境貿易措施,當一國施行環境貿易措施違反WTO相應的規則與原則時,則又構成了環境貿易壁壘,即“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在當今國際貿易領域的廣泛使用,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開展以及各國經濟的順利發展。對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的外向型經濟發展中大國來說,綠色貿易壁壘無疑是一把“溫柔”的利刃,嚴重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上述各種類型的壁壘,認真積極應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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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世紀末21世紀初,低碳壁壘逐漸登上歷史舞臺。低碳壁壘是以碳足跡、碳減排等方式對貿易產品設限而形成的新型隱性技術壁壘,包含碳關稅、碳標簽、碳補貼、碳標準、生態設計要求等限制或禁止貿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低碳壁壘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方式構筑:一是通過國內低碳立法制約他國高碳產品的進口,二是在國際氣候談判中力爭制定對自己有利的低碳貿易規則以保護本國市場免受沖擊。本文分析了現行國際、國內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從產業政策、國內外立法以及行政執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議。

關鍵詞:低碳壁壘;WTO規則;京都議定書;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簡介:吳婷玉(1987—),女,江蘇泰州人,南京財經大學2010級國際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貿易法學;徐文超(1962—),男,江蘇高淳人,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

項目基金:本文系江蘇省軟科學研究計劃2010年項目“江蘇低碳經濟發展路徑選擇和政策設計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BR2010084。

一、實施低碳壁壘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低碳壁壘在國際貿易領域頻繁出現,一方面是基于國際環境公約關于節能環保,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規定;另一方面是發達國家借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通過國內環境立法限制國外高能耗產品的進口。低碳壁壘正是在這種法律背景下形成的。

(一)氣候變化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相關規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5款規定:“各締約方應當合作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但是,該公約“也確立了預防原則,規定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并緩解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保郏保葜笤谠摴s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有關各方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規定了排放權交易(ET)、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個機制。

(二)WTO協定的相關規定

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了《關于環境與貿易問題的決議》,宣布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2009年6月26日,WTO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發表的《貿易與氣候變化》報告指出:“WTO的多邊紀律將調整上述涉及國際貿易的國內措施和邊境措施。GATT和WTO規則都將適用于基于含碳產品或具有‘可比性’的氣候變化減緩措施的邊境措施?!保郏玻輳脑瓌t上講,這里的邊境措施應該包括關稅手段,即碳關稅手段。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要求的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顿Q易與氣候變化》報告就是以這一條款為法律依據的。該報告顯然并非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反映了碳關稅可能被逐漸認可的一種趨勢。

(三)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的規定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規定,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主權,并且有責任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以外地區的環境。該條款協調了國家主權和人類集體環境權之間的關系,卻也構成了低碳壁壘的國際法律淵源。

有關低碳壁壘的規定散見于多個宣言和協議中。在實踐中,發達國家一般以GATT第20條作為采取低碳壁壘措施的法律依據,而發展中國家往往指責這屬于貿易保護主義的借口。盡管爭議較大,但筆者認為以下可以作為正當環境貿易措施的標準:⑴該措施必須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是保護環境所必需的;⑵不能以此為借口,給國內相關產業提供非正常的歧視性保護;⑶根據《技術貿易壁壘協議》(TBT)第15條第2款有關透明度原則的規定,每一WTO成員應將自己所采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在這里具體表現為碳關稅措施)及時通知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⑷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碳關稅須與對國內產品征收的碳稅相當,不能實行差別待遇。當然,目前貿易與環境條款依然存在很多缺點和漏洞,諸如缺乏系統、規范的環境標準;有關環境的例外條款措辭不明確,難以抑制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對于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沒有對其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等。而且從總體上看,包括WTO在內的所有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都有一個致命的弱點,那就是沒有統一的強有力的執行機關?!案鲊畼O少將全部甚至相當數量的管轄權出讓給國際機構,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并且此時還要采取預防措施?!保郏常荩ǎ穑玻福福?/p>

(四)歐盟ErP指令的規定

2009年10月歐盟理事會發布的《所有能耗相關產品生態設計框架指令》(簡稱為《ErP指令》,Energy-related Products,2009/125/EC)將適用范圍擴大到間接用能產品,是實際對耗能產品執行生態設計要求的法規。它要求對產品的設計“不僅要考慮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通用性、安全性、包裝、成本、標準、認證等常規的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整個產品生命周期對能源、環境、自然資源的影響程度”。[4]

(五)《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的規定

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該法案雖然沒有提到“碳關稅”這一概念,卻在事實上明確了碳關稅的法律地位,除“在國際協議中作出與美國相當的減排承諾的國家;與美國同為特定國際行業協議成員國;具有行業能源或溫室氣體強度目標且這一目標低于美國以及最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占全球份額低于0.5%的國家;占美國該行業進口份額不足5%的國家”[5]外,來自尚未實施二氧化碳減排限額國家的進口產品“需要提交與產品制造相關的、專門的碳排放配額,以反映產品的碳排放。沒有配額的外國產品向美國出口時必須經由碳交易購買國際儲備配額”。[6]《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的碳關稅政策從法理上講,未在國內明確征收碳稅而向進口商征收歧視性的碳關稅,明顯違反了WTO國民待遇原則。

二、發達國家實施低碳壁壘的動因與目的

發達國家實施低碳壁壘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原因,即二氧化碳引發的溫室效應不僅直接威脅生態系統,還能導致環境污染和能源危機。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國際壓力。長期以來美國等發達國家都是世界上較大的能源消耗國和進口國,碳排放問題直接威脅它們的國家安全和全球發展戰略。

西方發達國家推行低碳壁壘,其戰略目的既是為了防止全球氣候變暖,保障其能源安全和國家安全,也是為了搶占新的制高點,維系其在世界經濟中的領袖地位。低碳壁壘是一種技術貿易壁壘。根據TBT的序言和第2條第2款的規定:“承認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下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性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一種隱蔽限制,并在其他方面與本協議規定一致,那么各國便有權利用自己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平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郏罚荩ǎ穑常叮常罚┑冢矖l第10款規定,如果一成員面臨涉及安全、健康、環?;驀野踩染o急問題或者面臨此類問題的威脅時,可以省略WTO規定的公布其涉及技術法律規定的步驟,通過簡便的程序直接立法或公布其他措施??梢哉f,TBT對環境壁壘的約束非常小,這就成了發達國家維持低碳壁壘的正當理由之一。

低碳壁壘實質上反映了環境與貿易之間、計劃與市場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國際貿易法的最終目標就是要消除國際貿易壁壘,使得資源能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優化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最終實現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目標;國際環境法的目標就是各國政府之間通過條約等形式協調政府權力,以克服市場失靈,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二者的終極目的都是要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高效地分配和使用全球資源,提高整個人類的生存質量和發展水平。

三、低碳壁壘下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⒈現行環?;痉ù嬖谌毕?。首先,現行環保法頒行已逾20年,明顯滯后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該法單獨強調保護環境而忽視節約資源,難以起到資源環境法“總則”的作用。其次,未有效地與WTO規則相呼應。中國早在2001年就加入了WTO,作為基本法律之一的環保法也應該結合WTO規則進行有效整合,才能算是履行入世承諾與義務。最后,我國現行環保法和外貿法之間沒有明顯的關聯切合點。從法經濟學角度考慮,法律供給和法律需求之間不平衡,降低了法律效力,難以滿足現實要求。

⒉現行資源環境立法指導思想滯后。雖然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資源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初步實現了資源環境法律體系化。但該法律體系采用的多是傳統環境學觀點,始終未將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環境污染抑或生態破壞的原因加以調整,與當前應對低碳壁壘的要求嚴重脫節,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聯合國的一項統計資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外國日益嚴格的環境標準,我國每年約有74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響。[8](p276)

⒊環境執法弱化及權責不清晰。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環保、環衛、衛生部門等多個執法主體,權力重疊,權責不清,違反了WTO規則中有關透明度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讓西方國家推行低碳壁壘找到了借口。

此外,我國對低碳壁壘司法環節不夠重視。在國際層面上,我國尚未積極有效地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國內層面上,低碳壁壘是國際貿易中的新政策和法律工具,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法官、律師的專業水平還有待提高。

四、我國應對國外低碳壁壘的法律思考

低碳壁壘對我國經濟與法律制度的發展,既是阻礙又是動力,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根據我國國情和對外貿易關系的復雜性,筆者以為,當前應對國外低碳壁壘,應從以下層面予以考慮:

⒈從產業政策層面入手,國務院應參照ISO1402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出臺切實可行的產業政策,積極研發低碳技術,加大對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入,以優化能源結構、降低我國貿易出口產品的碳排放量。政府要給予低碳企業一系列優惠政策,例如在政府招標和政府采購中優先采用低碳產品,以調動企業減排積極性,生產出符合低碳規則的出口貿易產品。同時,還要加大教育和貿易法制普及投入力度,以增強企業低碳生產意識和積極應訴意識,從正反兩方面應對低碳壁壘。此外,政府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動員民間力量提高全民低碳生產和低碳消費意識,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礎,做好政策導向工作。還要根據WTO規則,切實支持企業提供低碳產品和服務?!案鶕樱茫蛥f定第8條第2款(C)項規定,成員方為促進現有設施適應法律或法規實行的新的環境要求,向企業提供一次性的所需費用不超過20%的補貼,屬‘綠色補貼’?!保郏梗葜袊凇毒┒甲h定書》框架下成立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并于2010年9月14日制定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使用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其中贈款方式就具有綠色補貼的性質。筆者建議,應進一步發揮該基金的積極作用,并結合金融手段靈活運用,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幫助企業應對國際貿易低碳壁壘。

⒉從國際立法層面考慮,我國應堅持“共同而有區別責任”的原則。發展中國家歷史排放量較之發達國家要少,科技落后,還面臨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雙重壓力,并承受著發達國家的轉移排放。發達國家在歷史上和現實中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壓力更大,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據此,一方面我們應充分依靠現有的國際公約所構建的合作和爭端解決機制,通過靈活多變的談判機制解決環境、氣候和貿易三者間協調發展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要在國際氣候法律秩序構建中積極參與碳排放規則等國際立法活動,協調各方矛盾,爭取到在一定過渡期內適當降低碳標準的優惠待遇。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協議(TREMs)”和“與環境有關的貿易措施協議(ERTMs)”這兩個概念已經被CTE作為首要研究項目加以列明,但是卻一直沒有被WTO通過為正式法律文件。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和低碳意識的增強,這兩個協議必然會成為WTO的正式法律文件。我國應該倡導WTO進行關于這兩項協議的談判,這樣既能保證自己在談判中的重要作用,又能夠使低碳貿易保障措施有法可依,杜絕濫用低碳壁壘的情況發生。

2010年10月4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暨《京都議定書》工作組會議在天津舉行,提出了建立氣候基金,督促及幫助各國實施減排。我國積極組織了這次會議,表明了我國正以自己的聲音積極為構建國際氣候法律秩序進行不懈努力。當然,從反面看,我國亟需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低碳壁壘談判專家隊伍。

⒊從國內立法層面考慮,我國應完善以下相關立法與制度:⑴應該盡快制定或修改規范溫室氣體排放的法律法規。由于大多數行業均有自己的國際通行規范和慣例,有些已經以準法律規范的形式成為國際法律淵源。相關部門應當以這些準法律規范為藍本,設立具體的市場準入制度,必要時可以設立嚴格的行政許可,從根源上杜絕高碳排放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從而理直氣壯地攻破低碳壁壘。⑵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國際接軌的環境監管評價制度。我國已經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是沒有關于三大產業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監管和評價的規定。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建立規范三大產業生產方式的監管評價制度,提高產品的環境效益,有效應對國外低碳壁壘。⑶修改稅法并在國內開征碳稅。碳稅是環境稅的一種,其理論基礎是環保法中的環境責任原則。當今,一些北歐國家、加拿大魁北克省已經開始征收碳稅,美國的《利伯曼——沃納氣候法案》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碳稅,但也已要求國內符合該法案調整范圍的高碳排放產業生產商以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方式履行義務。其他發達國家也在論證并規劃征收碳稅。征收碳稅不僅有利于促進清潔生產技術革新,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提供環?;?,還有利于突破西方低碳壁壘。我國如果率先就國內高碳產品征收碳稅,美國就不能再次向我國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否則就違反了不得雙重征稅原則。至于納稅人,傳統觀點認為應為高碳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但筆者認為,該稅的性質應該是消費稅,納稅人應為第一消費者,不管其用于生產領域還是用于個人、家庭消費。理由有:其一,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并不違反《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其二,我們并非“找借口”對高碳產業實行非常規的保護。消費稅可以通過價格杠桿和市場機制提高高碳產品價格,通過消費反作用于生產的原理降低此類產品的產量。其三,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排放,這些產品的第一消費者往往就來自于發達國家。強調向第一消費者征收碳稅,可以有力地打擊這種“碳泄露”政策。筆者認為,還要實施碳稅優惠政策。例如:針對公共交通領域可以減免碳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限制私家車的使用,鼓勵大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以促進節能減排。但是由于我國經濟、技術水平發展不平衡,先前又沒有經驗可尋,因此碳稅應該按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東部發達省份的層次逐步試點,積累經驗,最終擴展到全國。⑷向相關國家征收碳關稅。發達國家向廣大發展中國家轉移排放,以規避本國應繳的碳稅,所以,我國曾在2009年7月4日明確表示反對碳關稅。我國可以援引國際貿易法中的對等原則和公平原則,對那些向我國產品征收碳關稅的國家出口到我國的產品征收碳關稅。我國并沒有承認碳關稅,因此并沒有將其普遍適用于國際貿易領域,我國對相關國家征收碳關稅僅僅是基于公平的關稅對等措施。[10]筆者認為,國內要通過立法方式確立這種關稅對等制度。這樣既符合WTO透明度原則,又能提高我國立法技術,緩解低碳壁壘給我國對外貿易造成的不利影響。⑸完善外貿法以全面協調貿易與環境之間的關系。由于該法第16條規定,為保護環境的需要,國家可以限制或禁止進口或出口。但該項規定過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因此,要對此項規定進行擴充,最好獨立成條或擴展成章,以符合低碳出口的要求。

⒋從司法層面考慮,一要擴大集中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等若干案件要集中交由少數指定的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人民法院管轄。筆者認為,應當把低碳壁壘訴訟納入集中管轄范圍,以提高審判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專業性。二要提高法官和律師的素質,即挑選專業水平過硬、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律師作為低碳壁壘訴訟的主審法官和專業律師并對其進行專門培訓,使之靈活掌握國際貿易法和資源環境保護法,能夠熟練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以適應國際貿易低碳壁壘訴訟的要求。

⒌從行政執法方面考慮,我國應建立以下相關機制:⑴建立專門機構應對外國低碳壁壘的預警機制。筆者建議,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牽頭,以商務部為主,發改委、外交部、環保部、衛生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科技部、工信部、農業部等相關專業部委共同參與,建立一個專門性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社科院、高校和其他研究機構派出的相關領域的學者并成立專家組,及時了解各國立法狀況和WTO爭端解決機構(DSB)的相關案例,分析其對我國出口貿易可能造成的影響。該機構根據專家組報告進行風險評估,劃分風險等級,并責成商務部會同具體負責的部委針對貿易風險提出應對方案,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匯報?!皩ο冗M的制度我們可以借鑒,對符合國際貿易基本原則的合理要求應予以認可并盡可能達到;對違反WTO規則的、以環境保護為由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行為,堅決予以抵制?!保郏保保荩ǎ穑保梗埃保梗保┒ㄆ趫蟾婵晒┱?、企業學習,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⑵增設碳預算制度。筆者建議,可以在中央財政年度預算中增加碳預算,列入政府預算框架。它既可以用于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低碳認可認證等措施之中,促使企業開發先進的低碳技術,研究和實施低碳生產模式,還可以用于幫助企業應對低碳壁壘訴訟,提高企業的應訴積極性。⑶嘗試使用“碳金融工具”。碳金融工具是由環境金融工具引申而來的概念,其運作原理就是在市場調節下,利用金融工具,通過改變經濟運行方式來緩解高碳產業對環境的威脅。之所以說是嘗試使用,主要是因為我國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傳統金融工具尚不普及。但是,如果引進碳金融工具,不僅能夠應對低碳壁壘,還能促進其他金融工具的普及,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當前可供引進的碳金融手段主要包括:①低碳項目融資??梢再x予傳統的BOT、融資租賃等新的內容加以利用;②低碳保險。 可供利用的低碳保險主要有兩種:低碳產業保險和低碳責任保險。剛剛采用低碳生產方式的企業可以投保低碳產業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低碳投資生產方式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提供保險。此舉既可鼓勵企業積極發展低碳產業,又能活躍金融市場,可以一舉兩得。低碳責任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建立的,一方支付保險費,另一方則對其因低碳壁壘可能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國家都有相似立法,只是沒有納入低碳規則。低碳風險屬于積累性環境風險,技術難度大,個別企業自身技術水平較低,一時無法達到低碳壁壘的規定,可能會導致違法或違約賠償責任。企業可以申請該險種,一旦發生經濟或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但對該險種的申請資格應有嚴格要求,以免企業借此規避義務。⑷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和法律體制,靈活運用《京都議定書》積極實現對外合作機制。第一,根據ET的規定,我國應進一步增設碳交易所,對能夠超額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產業,可以向外國出賣排放量;而對減排壓力較大的產業,可以利用出賣而獲得的排放量向外國購買,以達到碳排放量的動態平衡。第二,根據CDM的規定,我國應該繼續大力發展植樹造林工程以折抵我國的超額排放量,以保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第三,中國可根據JI的規定,在所在的上海合作組織內部進行技術合作,各自揚長避短,在碳排放方面互為補充;對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反對濫用低碳壁壘推行貿易保護主義和經濟霸權主義政策。

綜上所述,我國不能將低碳壁壘籠統地視為西方發達國家用于限制我國的“陰謀”而加以反對,也不能盲目接受而受制于人。因此,我們要采取積極的態度,既維護我國的外貿利益,又能切實地緩解全球氣候變暖現狀,最終達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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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雅光)

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隨著環境問題日漸突出,世界各國都逐漸重視環境保護。由于貿易也會帶來環境的破壞,所以為了環保,設置了綠色貿易壁壘。當然,有時,一些大國也以此為由,來阻止其他國家的貿易發展,而我國也遭受了嚴重的綠色貿易壁壘。本文將通過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來分析我國綠色貿易壁壘存在的原因和應對的辦法。

關鍵詞:綠色壁壘;貿易保護;措施方法

引言

近些年來,人們倡導綠色貿易。對環境的逐步重視,對我們人類是有好處的。但同時,由于我國這方面技術的落后等原因,屢遭綠色貿易壁壘,損失了我國的利益。那么,該怎樣能夠較好的解除綠色貿易壁壘,使得我國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這值得我們深深思考。

一、 綠色貿易壁壘概況

(一)綠色貿易的發展

綠色這個概念,最先興起是在上世紀60 年代。在那時,綠色運動在西方興起,1972年由西方科學家、經濟學家等知識界知名人士組成的羅馬俱樂部公布了名為《增長的極限》報告。報告指出,世界環境已經超出了它能承載的限度,這造成全球的經濟只能有幾十年的增長。為此,人類必須改變其固有的行為習慣、思維方式乃至社會組織。緊接著,1992年,聯合國召開了“地球峰會”,指出可持續發展是協調人與自然的正確方向。這使得人們逐漸認識到保護環境是人類一項迫切的、不可推脫的重任,綠色浪潮隨之席卷而來。而這時,國際貿易已經進入了服務貿易時代,由于此會的召開,擴大了人們對綠色產品的需求,使得國際貿易向綠色貿易的方向發展。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以保護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環境和人類健康為借口,設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不能接受的環保法規和標準,對外國商品進口采取的準入限制或禁止措施。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上世紀80年代,形成了區域經濟一體化,區域化集團化加深。經濟一體化,大大促進了區域集團的貿易額,以及經濟發展。這也加劇了區域之間的貿易競爭,而為了避免正面沖突,各區域各國家就會采取非關稅壁壘,來保護本國或本區域的市場,增加其競爭力。那么,這時正是人們對綠色產品的重視,于是綠色貿易壁壘就成為了一種較隱蔽的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手段。1994年4月,WTO正式將環境保護、稀有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列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比如,美國拒絕進口委內瑞拉的汽油,因為含鉛(Pb)量超過了本國規定;歐盟禁止進口加拿大的皮革制品,因為加拿大獵人使用的捕獵器捕獲了大量的野生動物;20世紀90年代開始,歐洲國家嚴禁進口含氟利昂冰箱,導致中國的冰箱出口由此下降了59%等事例。這些都是由于綠色壁壘而產生的一系列事件。

二、我國綠色貿易現狀

關于我國的綠色貿易現狀,將分類來進行分析。

(一)我國的農產品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但農業基礎落后,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業方面的技術落后,使得一些產品無法做到綠色生產,或者無法達到綠色標準。這就造成了別國不進口我國農產品的一個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農產品的國際貿易與發展,造成了綠色壁壘。這樣的綠色壁壘,直接和間接的使我國損失了100億美元左右。

我國曾經向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規定的檢驗項目多達56個,其中有90%以上是衛生和檢疫措施項目,而一般僅檢驗9個項目。由此就可看出,日本將此作為壁壘,使得我國的農產品無法進入其市場。還有,我國向日本出口的家禽,其衛生標準要求竟高出國際衛生標準的500倍。我國出口至德國的蜂蜜曾經因為不能滿足進口方的特殊衛生要求,使輸往德國的3萬多噸蜂蜜不得不停止出運而退出歐洲市場。

(二)我國的紡織服裝業

紡織工業是我國出口創匯支柱性產業,這一行業的對外依存度很高。2001年,我國紡織品出口創匯520.8億美元,占全國出口商品總額的20.7%,其中服裝出口約占紡織品出口總額的60%,即312億美元。但我國的紡織品出口產品相當一大部分是以初級加工、低附加值產品為主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較大。曾經,青島金泰家紡有限公司在與歐洲某大型連鎖企業洽談一筆金額高達70多萬美金的出口合同時,僅僅就因為產品原料中的錦綸絲染色牢度這一個指標很難達到歐盟規定的標準,為了規避風險,最終金泰家紡有限公司不得不忍痛放棄。 還有江蘇某集團向德國出口一批針織品被中間商處以16萬美元的罰款。據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服裝業要進入發達國家,目前還需解決綠色貿易這一問題。

(三)我國的機電產品

隨著機電產品出口總量不斷提升,我國已成為機電產品出口大國之一。198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達到16.8億美元,排在世界第28位,約占世界機電產品貿易額的2%;1996年以482.1億美元上升至第15位,但出口額僅相當于美國、日本的1/7、德國的1/6;2000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突破千億美元,占世界機電產品總出口額的3.4%。200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占世界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比重提升至8.5%,在世界機電產品出口國排位升至第四,僅次于德國、美國和日本,邁入世界機電產品出口貿易大國行列。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機電貿易比重逐年增加。 但當,1995年我國的機電產品成為我國第一大出產品時,就遭遇了綠色壁壘。因為機電產品的附加值很大,可以創造很多利潤,其附加值主要靠技術來支撐,但我國的技術落后,附加值不如他國,所以這方面還面臨著很大的障礙。2009年國外對華的機電產品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排名第三,僅次于冶金和化學工業。國外對華機電產品制造貿易壁壘的手段是以反傾銷和特別保障措施為主,2009年,國外對華機電產品就發起反傾銷14起,特別保障1起,我國由于機電產品所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日益頻繁。其中,阿根廷對我國的機電產品就發起了5起反傾銷,占對華機電產品反傾銷總數的1/3。

三、我國綠色貿易壁壘所反映出的問題

(一)農產品

我國農產品無公害生產的技術水平不高,造成一系列的產品無法達到環保標準。生產環保安全型產品成本高,難度大。目前,我國農業生產中,造成產品污染嚴重的常規肥料、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等,市場份額占到95%以上。同時,我國產品的檢測技術與手段落后,無法保證農產品的質量,使得一些不良產品進入市場。這不僅擾亂了市場原有的秩序,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信譽度,使得一些國家不敢再進口我國農業產品。

此外,我國農產品還存在過量用藥的問題。由于我國的大部分農業生產者只片面追求短期的經濟利潤,大量使用農藥,而不考慮環境問題和大眾人民的身體健康。再加上商家的投機心理,使得農藥大肆污染環境,和農產品農藥殘留問題。這些問題,使人民群眾憂心忡忡,買菜還得挑三挑,太好的還不敢買,覺得是農藥放的太多了。連我國人民都如此的擔心,那么農產品造成的綠色貿易壁壘是顯而易見的。

制度問題,也一直困擾著我們。由于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對完整的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與措施,使得農藥在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儲存和廢氣等各個環節都有可能造成污染。

(二)紡織服裝業

商家環保意識和觀念淡薄,只注重獲利。我國存在一普遍現象,紡織業中的上游企業——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等很少有積極申請生態紡織品認證的,而且我國七萬多家服裝企業中,獲得綠色認證的企業寥寥無幾。

環保法規和標準不完善。我國的紡織品檢測標準與國外有很大差別,尤其是對產品有害物質的檢測還沒有形成規定。2001年1月至10月321批出口紡織品在張家港出入境檢驗,共有201批產品因國外要求指標高于我國國家標準而被退回。

環保技術落后,沒有先進的技術處理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也沒有先進的技術使得紡織服裝品制造成本降低,生產環保服裝。

(三)機電產品

技術問題是一大問題。我國生產機電的技術水平落后,無法滿足其他國家標準,進而無法出口。同時,國外的機電標準日益嚴格,給我國設置了很大的障礙。比如通過設置CE標志,來構建壁壘,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歐盟自1996年1月1日起,有權拒接未貼CE標志的產品入關。其后,澳大利亞、美、加、日、韓也模仿歐盟的做法。這種連鎖反應使得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受到困難。實行CE標志認證后,截至2004年4月使我國向歐洲出口的額度大幅下降,沖擊我國40億美元產品的出口。

總之,從綠色貿易壁壘反映出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技術問題,環保意識問題,制度問題占主要原因,還有國外的標準日益提高,向綠色通道發展的趨勢日益明顯,造成了我國較為嚴重的綠色壁壘。

四、針對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的解決方法

(一)設立法規

通過立法、制訂與國際接軌的各類標準,并建立各種規范化運作的符合性評定程序,來建立中國自己的“綠色”保障機制。在全面提升自身競爭能力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綠色”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市場管理體系,發揮政府在區域優勢發展中的戰略指導作用。

(二)提高技術水平與鼓勵創新

投入一定的資金,加大技術開發,注重技術人員的培養,借鑒國外先進技術。注重研究綠色技術,鼓勵創新,提高產品競爭力。認識到我國與國外企業在技術、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實質性差距,清醒認識到我們的企業發展觀念與國外企業的明顯差距,進行綠色制造。

(三)培養綠色意識

加強環保教育,使得綠色意識深入人心。培訓企業人員與消費者的環保意識,進行綠色生產與消費。讓人們意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并從我做起,嚴厲批判破壞環境的生產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意識到自己“非綠色”生產的錯誤性。同時,加強環保宣傳,順應綠色潮流,使得民眾提高環保意識,尤其應強化農民和農村基層工作人員的環保意識,培養具有國際水準的綠色人才。

(四)加強國內與國際間的合作

通過積極地合作與交流,要努力爭取國際社會更多的環保技術和資金支持,大力發展環保企業。當我國某些企業受到綠色貿易壁壘時,政府應出面,積極利用WTO的相關協議和原則,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國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資料和有關證據的共享,降低單個企業應訴的成本和風險,提高勝訴率。同時,還應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環保責任和義務、幫助支持發展中國家減少污染的排放,改善生態環境的有利時機,進行多領域、全方位的對外開放與合作交流,積極爭取發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和資金支持。在此同時,要拓展國際市場,實現出口貿易伙伴國的多元化。

我國還需做很多方面的改善,這僅是單純的幾方面。國際貿易之復雜,貿易手段之隱蔽,單單發展這幾個方面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應積極發展并及時調整應對措施。

五、結語

目前,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人民的健康難以保證。此外,我國屢遭綠色貿易壁壘,造成貿易損失。我國除了應該加強本國綜合實力的提升,也需要積極發展綠色貿易,加強環保教育,同時,努力發展綠色技術。(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人文經管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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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長涌《后危機時代我國發展綠色貿易面臨的形勢與戰略支撐》

[5]經濟法《從WTO規則看“綠色貿易壁壘”及中國的對策》

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各國對于環境保護的標準也逐漸嚴格,由于世界上并沒有一套明確的法律適用于國際綠色貿易,因此不同國家不同的標準使得發展中國家尤其受沖擊。對于我國這種貿易大國而言,綠色貿易壁壘作為當今世界在國際貿易中進行貿易自我保護的新形勢,幾乎對我國所有的出口外貿領域的發展產生影響。因此努力發展我國經濟,盡快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全面分析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影響,并積極構法律建應對策略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國際貿易;對外貿易;法律對策

綠色貿易壁壘是近幾年逐步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清晰的一個新鮮詞匯。因為在過去的世紀經濟發展中,各國注重的是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嚴重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直到近些年來環境問題日漸凸顯,例如土地和水資源被有毒垃圾污染、大氣環境變惡劣、多種物種消失,甚至地球環境威脅到人類健康的時候,人類才恍然大悟意識到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另外,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國產品依靠價格低廉質量優良的特點銷往世界各地,很多國家就會以環境或健康等各種理由拒絕外國產品,以此達到保護該國自己企業的良好發展。因此,綠色貿易壁壘這一新興詞匯逐漸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顯現出來。

一、綠色貿易壁壘綜述

在不同的貿易發展時期,貿易保護主義與自由貿易分離不來。各國曾經提高關稅和發禁令來保證本國的貿易順差。后來在二戰過后,資本主義國家使關稅有所下調,關稅產生的貿易限制有所收斂。近年來,以保護環境和健康為名義的貿易保護逐漸進入各國的對外貿易中,也就是本文要進行分析的綠色貿易壁壘。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又被叫作環境壁壘,具體解釋為國際貿易中進行進口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企業以保護本國人、動植物健康或保護生態環境為理由,制定一系列的產品標準和法律法規,從而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其國內,這樣的貿易保護措施被稱作綠色貿易壁壘。在全球提倡綠色和諧的時候,一些發達國家正好趁此機實施新的貿易保護手段,比起之前采用的關稅而言,綠色壁壘更像是一種灰色壁壘。具體有如下的表現特征:(1)表面與內在的結合。表面上來看,這些實施綠色貿易壁壘的發達國家是為了本國的生態環境和本國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而其實際上的最終目的是要達到貿易保護的效果,避免本國商品受外來的沖擊。正式因為隱藏于背后的真正目的的存在,內在與表象的結合,使得這堂而皇之的綠色壁壘像是一個灰色的面具。(2)形式上合法。綠色壁壘是有很多的制度法律法規組成的,有依據本國情況指定的技術標準,要求進口的產品有很強的競爭力才能滿足發達國家強大的經濟實力、購買力和市場;綠色環境標志,這一標志的使用,就限制了很多不能夠通過嚴格審查程序,不能獲得綠色標志使用權的廠家;綠色衛生檢查制度,這個制度的設立主要是針對進口的動植物,嚴格的檢查避免化學藥劑等對本國人、動植物帶來危害,達到所制定標準上限的會遭到無情的禁止;綠色包裝制度,這個制度對產品的包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必須使用可降解的環保材料符合環保要求的才可以。綜合這些條條框框的法律法規制度,使得綠色貿易壁壘是形式上合法的行為。(3)涉及內容多,目前的綠色貿易壁壘涉及到了相當廣泛的內容,已經不僅僅是原材料、生產制造和包裝的問題,如今已經將該產品的完整使用流程直至報廢環節都已納入其中。(4)最需要被提及的一點是,這些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都是有發達國家制定的,這就會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產生很大的影響。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產生的影響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前幾十年對環境的保護意識,踏上了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迷途。經濟和技術上的落后是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新的貿易保護下無從克服的首要難題,產品難以達到發達國家制定的標準,因此,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很難到達高端國際市場,更難獲得較高的利潤。近些年,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影響顯嚴重之態,分析以下幾個方面可以看出:

1.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對出口產品的影響包括我國的出口產品的結構、出口貿易額的增長和出口貿易帶來的經濟效益等等都產生了不容小覷的影響。對出口產品結構而言,我國出口的產品集中在勞動密集的原料加工階段,缺少高精尖技術和頂級質量的產品,使出口商品結構日趨不合理;我國是發展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出口貿易已經深深遭到綠色貿易壁壘的拖累,發展速度必然要放緩;再就是經濟效益的問題,價格低廉帶來的優勢已逐漸被全程性的綠色貿易壁壘所限制,我國出現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修復已被污染的生態環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得不償失。

2.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影響。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下降是最明顯的影響之一。值得思考的是,我國出口產品之所以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份額,無非靠的是價格低廉的優勢。無可厚非這一價格的低廉源自我國豐富的人力資源,但不計入環境成本就成了致命一擊,恰恰與發達國家各個環節受環境保護制約的產品相反。正是由于我國對生態環境的忽略使得我國對外出口的產品在日益要求環保的國際市場受挫。為了滿足國際市場的要求,我國國內商家不得不加大對生產環境及設備的改善和人力的投入,甚至需要使用發達國家的檢測認證體系,大大提高了生產成本,沒有了價格優勢,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也隨之下降。

3.發達國家轉嫁污染,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可持續戰略。全人類環保意識都在不斷加強,綠色理念在發展中國家更是得到大力宣傳。由于綠色貿易壁壘的出現,不僅對出口國的產品形成了制約,也對很多國內廠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高污染企業,更是面臨前所未有的危險,迫于發達國家的各項制度,又追求高利潤,使得很多轉移資產投資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轉嫁危險污染物等,降低成本。另外,這一階段巧遇我國改革開放的時期,大量引進外資,外商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給我過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污染,這種污染轉嫁的行為,加重了我國生態環境的壓力,近年來空氣質量糟糕等環境問題嚴重損害了我國利益,給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帶來了挑戰,制約著可持續經濟的發展。

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綠色貿易壁壘雖然某個角度上將有利于環境的保護,對我國目前的狀態有利處,如果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我國企業必然要實現產品的高標準要求,生產使用的每一個環節的設計生產將更加注重環境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將有利于我國目前環境狀態的改善,中國的產品在世界上的競爭力也會逐步提高,大大促進國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面對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貿易保護主義挑戰,是目前我國亟需解決的一個難題,本文就法律方面的對策進行一些探究,希望能有利于我國早日突破綠色貿易壁壘,實現經濟可持續增長。

1.完善我國保護環境的立法。世界上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意識比較強且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起步比較早,而我國的環境保護意識覺醒較晚,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與發達國家比較還有相當的差距。首先,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不夠完善,對一些具體環境污染的情況處理缺乏具體條文,并且在一些方面的法律處于起步狀態,不能作為對外貿易中的依據,因此會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處于被動狀態,沒有本國的法律作為支撐,很難在世界舞臺上走得更遠。另外,我國相關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不健全的,不能與環境保護法構成系統性結構,造成可實施的情況較差。構建完善的可操作系統,必然會使目前的我國對外貿易狀態得以改善,更從容面對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困難。其次,加強在對外貿易過程中環境保護的立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增加對外貿易中環境保護的具體條例,不斷提高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從容應對發展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并實現突破,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必須借鑒經驗,完善環境保護的立法。在規定生產者保護環境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要提高生產者在開發綠色產品保護環境的意識,將生態文明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在完善的立法中,應明確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確保政府的領導權,使政府建立有效的綠色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和監督機制。最后,綠色的稅收制度也將是調節企業環保行為的有效方法,積極調動各層員工的積極性,共同建設生態文明的家園。建立完善的環保法律及配套法律法規,實現可靠的執行力度,將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和對外國際貿易打開一條綠色通道,跨越壁壘,為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保駕護航。

2.積極與國際標準認證接軌。國內的產品認證不能得到貿易進口過的認可將是國際貿易中面臨的重大問題,我國應該積極實施國際認可的系列認證標準,實現各個環節的潔凈生產。國際化的環境標準,具有代表性的就是ISOI4000,企業獲得了這套標準的認可,就可以在國際的大道上任意馳騁。發展中國家若想減少綠色貿易壁壘在對外貿易中的羈絆,積極推行此標準是不錯的選擇,我國目前已有八百多家的企業獲得了認可,其他廠家應繼續積極將環境要素考慮到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中,預防污染,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早日獲得國際標準的認證,降低企業成本并再次將競爭力提升。這一次的提升不同于之前價錢的優勢,更多的是注重生態和諧和節能減排。海爾集團就是國內廠家學習的榜樣,積極與國際系列認證標準接軌,使產品走向國際舞臺,為我國的外貿經濟增長添磚加瓦。

3.完善外資環境保護立法。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大量外商涌入我國進行投資,由于當時我國缺乏資金且技術跟不上步伐,對外商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求不嚴格,以至帶來了很多高污染產業,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了毀壞。由于近年來發達國家不斷加強綠色貿易壁壘的推行,迫使其國內產業若想獲高利即會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嫁污染。我國一定要制定法律,加強對外商的環境保護的約束,警惕污染轉嫁的情況出現,促進外資吸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完善外資環境保護法,將有效抵制發達國家推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造成的負面影響。另外,引進來走出去應相結合,制定法律法規鼓勵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家門投資海外,就地生產銷售,充分與進口過進行合作,利用他國的資源優勢和政策便利,大力發展,避免綠色貿易壁壘產生的羈絆。有了國家的強力后盾和國家完善的外貿法律作支撐,我國企業就可以在海外當地建立自己專門的科研生產銷售一條龍,利用投資地的環境和人才資源,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同時又能減少運輸費用和關稅成本,進一步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舞臺的競爭力。

四、總結

通過上述的分析,不難看出綠色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我國應積極制定健全法律法規迎接挑戰,減少其在我國外貿中產生的障礙。充分發揮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環境保護機遇,改善我國環境現狀,同時又要警惕轉嫁污染等對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國家積極完善環境保護法,構建在對外貿易中的法律支撐,同時加強對外商外資的環境保護的法律約束,制定法律法規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家門面向海外。不斷加強與發達國家的進口國合作,借鑒發展經驗,吸取其他發展中國家在外貿中的教訓,面向未來,早日跨越綠色貿易壁壘,在世界的貿易舞臺上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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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貿易壁壘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腳步不斷加快,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日益密切,國與國的經濟關系成為了一個相互連接的整體。由于生產力水平持續發展,進出口貿易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頭戲,各國均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調整外貿經營策略,以求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爭取主動地位。雖然目前全球化經濟發展形勢良好,平等、互惠的貿易原則獲得普遍的認同。但實際上,潛在的貿易危機仍然很多,“綠色貿易壁壘”就是當前國際貿易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對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進行了介紹,著重討論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經濟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關鍵詞:國際貿易;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認證;出口

國際貿易是各國間商品、技術、服務、勞務等方面進行交換的活動,主要表現在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中。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對外貿易成為各國掙取外匯,促進本國政治、文化發展的重要途徑??墒菑膶映霾桓F的國際貿易爭端可以看出,目前的世界經濟還存在很多問題。引發這些爭端的主要原因在于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優勢地位,限制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市場的發展腳步。而“綠色貿易壁壘”則是表現最為明顯的一項。最早的綠色貿易壁壘還僅僅是針對一些環境污染大的商品,限制或禁止其在本國售賣。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實力增強,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化,很多發達國家將其作為一種手段來限制發展中國家在世界市場的發展。

一、出現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

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是最早推行貿易壁壘政策的,起初對外的貿易壁壘還僅限于關稅上,發達國家通過調高關稅稅率來限制進出口貿易中別國的沖擊。而隨著人類工業的發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力也越來越強,很多國家處于保護自身生存環境的要求,將貿易壁壘的范圍進一步擴展,限制外國存在污染隱患的產品向本國出口,同時這也成為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借口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貿易限制的工具,這樣“綠色貿易壁壘”就產生了。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國際貿易中的存在的制約因素導致貿易觀念的轉移

經濟發展觀念的轉移是綠色貿易壁壘出現的最根本原因。經濟全球化加深了各國間的經濟、文化交往,對于促進人類社會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深入發展,世界市場中潛在的制約因素日益凸顯出來。如目前越發嚴重的環境問題,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各國的化工、石化、冶金等諸多行業在科技力量的推動下均有很大發展,產品的種類、功能也非常豐富,使得國際進出口貿易日益繁榮起來,但是由此引起的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環境污染等等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成為國家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也成為限制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發達國家為了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國家市場,將環境保護的責任向發展中國家轉嫁,通過設置綠色貿易壁壘來保護其國際貿易的地位,這也就限制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度和發展中國家合法利益的取得。

(二)國家經濟發展政策調整

在20世紀之前,由于科學技術和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并不頻繁,各國的產品還僅僅停留在保持國內供給的局面,生產的規模的產值可以滿足個人和國家的發展需要。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逐步發展,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交往中開始關注自身的缺陷,比如技術水平落后、產品質量低、創新能力差、商品的種類單一等等,這些缺陷需要從國際貿易交往中獲得幫助。貿易保護是國家為維護自身利益采取的策略,尤其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他們一方面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一方面又采取保護措施,維護其國際地位和主動權。這就建立綠色貿易壁壘的現實需要。出于貿易保護的目的,發達國家逐步將早期的關稅保護政策逐步擴展到控制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在實際市場流通的措施。

(三)國際政治、經濟組織的影響

隨著環境問題對人類生活的影響日益明顯,各種民間組織紛紛出現,提出了環境保護的要求,影響范圍也逐步擴大。進而影響到國家的政治組織。以美國為例,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出現民間環保組織,并大力倡導“地球日”的環?;顒?。這對于工業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產生了很大影響,并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關注,很多政黨為了擴大影響、獲得民眾支持,也在自己的執政理念中加入了環保主張。這些環保組織的活動逐步擴大到經濟領域,成為發達國家限制對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口和在國際市場銷售的理由,例如美國就常常以產品污染為由,對我國的農產品出口提出質疑,并設置諸多苛刻的限制條件,對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中國外貿經濟的影響

中國作為一個典型的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之后,國力大增,在世界經濟體中影響力不斷擴大,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和重視。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對外貿易的規模逐年擴大,外貿收益也在持續上升。但是,中國仍然要承受“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負面影響。發達國家通過設置貿易壁壘,阻撓我國的對外商品出口,致使我國很多商品的出口活動受到限制,尤其是農產品貿易一直受到發達國家的質量質疑,導致銷路不暢,使我國農貿經濟受到不小的打擊。從現實狀況看,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外出口

1、 出口市場范圍縮小。由于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中國在世界市場占有率不斷受到沖擊,商品出口的市場范圍被不斷的縮小。根據調查顯示,因為美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中國農產品的對外出口規模下降了近20%。因為我國的主要外貿對象是發達國家,而這些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法律都嚴格,加之綠色貿易壁壘的設立,使得我國的對外出口市場擴展受到極大的限制。

2、 產品銷售成本增加。為保證在國際市場的地位,實現外貿經濟效益,我國不得不采取適應發達國家要求的貿易政策,面對綠色貿易壁壘,中國必須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產品質量和環保指標,以求的國際市場占有率,這就導致商品的生產成本增加、工藝更為復雜、生產效率下降、存儲困難等不利因素產生。

(二)產品進口

1、 國內市場供需失衡。因為在對外出口中受到諸多的限制,致使國內的企業的正常生產發展受到很大影響,使國內的市場供求平衡狀態受到沖擊。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限制了國內商品的出口種類和數量,而國內市場又無法完全消耗,造成國內的生產企業面臨著銷售困難的局面。

2、 國際貿易關系的變化。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與其他國家在世界貿易活動中的合作關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不利于國際間經貿關系的穩定發展。比如,發達國家通過綠色貿易壁壘限制我國的商品出口,排斥中國參與世界經濟活動。那么,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中國也會采取相應的措施限制外國產品向國內出口,使國家間的經濟、政治關系陷入僵局。另外發達國家利用綠色貿易壁壘長期打壓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這必將導致兩級世界分化,給國際穩定局面帶來不良影響。

三、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策略

從目前的人類經濟發展趨勢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是必然的,任何國家或經濟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操控世界的發展格局。但是,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實力和國際優勢地位采用綠色貿易壁壘,限制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競爭,干預別國的發展政策。對此,我國應該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和長遠發展角度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經貿策略,推進發展中國家的外貿經濟發展。

(一)為商品申請綠色認證

發達國家采取綠色貿易壁壘政策,以環境保護為由限制商品進口,實施貿易保護,限制發展中國家參與世界經濟活動。那么,我國可以申請商品國際綠色認證,由專業的國際認證機構對我國的出口產品進行檢驗,對我國的商品環保質量做出認證。這是打破發達國家綠色限制的有效措施,證明我國商品的質量完全符合國際環保要求。同時打消購買國家對我國商品的顧慮,贏得國際外貿經濟活動中的良好形象,克服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困難。

(二)限制國外污染企業的涌入

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將世界各國都囊括其中,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順應時代潮流,爭取發展、強大的機會同樣積極參與到世界市場的競爭中來。我國自改革開放之后,一方面加強自身建設,進行產業調整和科技創新,不斷增強自身實力;另一方面,又積極引進外資,吸收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對外開放的政策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經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消極因素,發達國家設立綠色貿易壁壘,將很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部門向我國轉移,對此,我們必須提高警惕,不能為了眼前利益而忽視了環境保護,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對于外資企業在華投資必須加強審查,確保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和良好的自然環境。

(三)借助政治手段,發揮貿易協議的作用

國際貿易是一種國家間的經濟行為,政治因素的影響自然是不可忽視的,一定時期政治決策甚至可以決定經濟發展的走向。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國際性質的環保組織開始在世界上出現,并為環境保護做出了重大貢獻。我國可以借助烏拉圭合談中確定的《關于貿易和環境問題的決定》和聯合國會議中確定的各國環境保護職責,抵制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嫁環保責任,打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種種限制。

(四)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規

“打鐵還需自身硬”在與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作斗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加強本國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工作的監管,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政府應當承擔主要的領導管理職責,加強商品的安全監管,打擊違反環境法律規定的行為,提高對外出口商品的質量,降低綠色貿易壁壘給我們帶來的不良影響。

總結:經濟全球化為世界各國的發展都提供了難得的的機遇,各國間進行商品、技術、資源、管理經驗等交流,互通有無,世界市場的公平競爭極大的促進了人類科技發展和產品質量升級。針對發達國家采取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應該從實際出發,堅決抗爭貿易保護主義和經濟歧視,及時調整對外經濟策略,完善環保法律法規,提高出口商品的質量,保證我國在世界市場的影響力,推進我國面向世界的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付躍超.論我國外貿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應對[J].中國商貿,2010(06)

[2]王玲玲,史梁.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經貿的影響[J].遼寧經濟,2006(01)

[3]李繼業,劉超.我國對外貿易應對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J].中國商貿,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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