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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

2023-04-02

第一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

如何正確理解世行營商環境評估指標

為什么必須重視溝通

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報告,影響日益廣泛。2018年,在全球190個經濟體的排名中,我國排在第78位。 世行對中國的排名由北京、上海兩個城市的數據組成,上海的權重為55%,北京為45%。因而,提升上海的營商環境水平,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而其中,政府與市場的溝通非常重要。

2018年3月27日,財政部與世界銀行集團主辦的“優化營商環境的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研討會在上海舉行。世行首席執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奧爾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致辭中稱,政府采取的改善營商環境措施,如果沒有營商人士感知到,在營商環境排名中仍然無法得分。3月28日,筆者與負責中國營商環境評估的世行高級經濟學家、馬欽博士(Marcin Priatkowski)溝通時,馬欽博士再次強調,鼓勵政府以各種形式與營商人士溝通,宣講相關法律、政策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幫助被訪談人正確作答,從而保證世行評估結果的客觀公允。

春江水暖鴨先知。營商環境是好是壞,最直接的感知者,當屬市場人士,它們是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他們也正是世行調查問卷發放的對象。政府必須習慣于從他們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營商環境的改善,不可能是政府自導自演的獨角戲。

因而,對于每個經濟體而言,改善營商環境的種種舉措,必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為營商人士所知。企業和營商人士的感受度,直接決定了營商環境的排名。

媒體對世行營商環境的相關報道,已呈鋪天蓋地之勢。據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報告披露后,短短一周之內就獲得了7000多家媒體的引用,以及同期將近40,000次的下載…… 然而,媒體關注的焦點在于各經濟體的排名位序,對于世行指標、特別是作為支撐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報道并不多,營商人士從中獲知的有效信息相對有限。 世行評估橫跨企業全生命周期,評估體系極其龐雜而精細,包括“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產”等10個領域的數百個指標,英文問卷厚達數百頁。難度尤大者,以涉法指標為甚。它們往往以復雜案例設問的方式來進行。受訪者囿于時間與精力,往往無法逐一細致研判。

因而,為提升營商環境的感知度,維護這項公共產品的應有品質,相關技術輔導必不可少。讓更多的規則為營商人士了解和使用,這也是世行評估所要達致的效果。

世行評估中的涉法問題,完全采取客觀評價法,提問方式為“法律有沒有規定”、“能不能起訴”等,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法律的正確解讀只有一種,政府無法、也不應當勸導市場做出違背法律的應答。

筆者細致研讀了世行評估中的涉法問題,全面梳理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下研究報告,供營商人士參考。 為什么必須重視法律

2012年,俄羅斯世行營商環境全球排名為第124位。當年5月,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于簽署法令,特別規定,到2018年,俄羅斯的世行排名要上升至全球第20位。在

五、六年之間,俄羅斯頒布和修訂了大量法律,迅速躍升至第35名。印度總理莫迪同樣雄心勃勃,通過建章立制,印度從2015年第142位,躍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處全面趕超的過程中……

各國如此重視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銀行從2003年開始,對全球一百多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進行排序,對各國吸引投資、乃至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均產生了極其廣泛的影響。以2018年的報告為例,世行對從阿富汗到津巴布韋的190個經濟體,進行全面評估,并逐一排名,在沒有其他機構做出更全面、更權威的評估報告之前,世行的排名無疑具有風向標的意義。

在改善營商環境時,為什么要高度重視法律與政策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世行專家對十個領域的打分,均采取“問”與“查”的方式來進行。“問”是指向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營商人士發放問卷,“查”是指查閱每一個問題相應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確保被測評經濟體的相關舉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適用和反復適用。如果我們只是向世行介紹改革進程中的具體做法,而沒有輔之以制度的保障與支撐,則無法得分。世行評估的一個基本理念是,領導更替頻繁,做法也會因人而變,只有規則才是相對穩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故而,世行專家建議我國,向世行提供一份MEMO,按照“測評問題、中國答案、作為支撐的法律或規范性文件、具體條文、實踐做法與典型案例”等五個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專家在核驗答案時一目了然。

“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的正確理解

作為世行評估的十大領域之一,“保護中小投資者”主要通過評價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數、董事責任程度、股東權利指數、訴訟便利度、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等6個子指標,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障程度。 如何正確理解公司類型及規則體系

世行問卷將公司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在某些場景中,問卷假設 “買方”是一家形式為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實體,該公司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二,在某些場景中,問卷假設“買方”是一家publicly traded listed corporation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實體,發行的股票能夠公開交易,上市地點是受訪者所在國家最大的證券交易所。 對于這一問題,許多受訪者直接將“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理解為“私人有限公司”,未免望文生義,無論是“私人”還是“有限”都不準確。事實上,在中國語境下,應作以下兩層理解:其一,“private”是相對于“public”而言的,后者是指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企業,如上海的申通公司,承擔的是公共運輸和管理職能,故而“private”宜理解為“非公共的,或者非國有的”。其二,“limited companies”,在中國語境下,宜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全面的理解應當為“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國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就和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類型的劃分相一致,受訪者答題時,就不會遺漏我國公司法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諸多規定。

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規則,有些受訪者將其狹義地理解為人大制定的法律。事實上,我們擁有一套多層級的規則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如最高法院關于公司法的四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特別是證監會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各層級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等。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證監會發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雖冠以“指引”“意見”之名,但對所有上市公司具有約束力,監管部門可據此實施監管。 在針對上市公司的部分,世行問卷假設的問題如下: 詹姆斯先生持有買方60%的股份,該公司的董事會共有5名成員。除了詹姆斯本身為董事會成員之外,另有兩名成員由其任命。詹姆斯既不是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也不是董事長。詹姆斯先生持有賣方90%的股權。賣方經營連鎖零售店。由于財務壓力,賣方關閉了大量門店,并閑置了許多卡車。詹姆斯先生提議,由買方購買賣方未使用過的卡車。買方同意并達成交易。該交易得到了各方的批準,且所有強制披露的信息均得到公開。買方向賣方支付現金以獲得卡車,金額為買方資產的10%。該交易是買方日常經營過程中的一部分,并未超越權限。(也就是說,并未在買方的權力或授權范圍之外)。之后,發現卡車的交易價格超過了市場價格。因此,該交易對買方造成了損害。買方股東想要針對詹姆斯先生和所有投票支持交易的董事會成員提起訴訟。

這是個典型的關聯交易案件,以下所有問題,均以上述案例為基礎。

如何正確理解“董事責任程度指數”

二級指標“董事責任程度指數”考察的是經濟體中董事責任的大小,以及對董事問責的便利程度。獲肯定回答者,方能得分。

【世行問題之一】股東原告是否能夠因此項交易給公司帶來的損害,追究詹姆士責任? 【世行問題之二】股東原告是否能夠因此項交易給公司帶來的損害,追究批準主體(首席執行官、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的責任?

【世行問題之三】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要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世行問題之四】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要退還從交易中獲得的收益?

針對問題一,有專家認為,《公司法》第112條規定“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因而,即使董事會決議給公司造成損失,只要董事個人表明了異議并且被記錄在案,就可以免責。

事實上,這位專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未對我國《公司法》進行體系性理解,從而導致誤判。在這筆交易中,詹姆士在買方和賣方中均屬于控股股東,屬于典型的關聯人。而我國《公司法》對于關聯人規定了加重責任。該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便詹姆士在買方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上表示異議,但其本人屬于買方的實際控制人(持有買方60%的股份,占有董事會5個席位中的3席),而且因為持有賣方90%的股份,而使其在這筆交易中獲得了凈收益,具體算法是:假定這筆交易使買方虧損10萬元,則詹姆士在買方中受損6萬(其持股60%),但在賣方中受益9萬(其持股90%),這樣,詹姆士的凈收益為3萬元。則根據《公司法》第21條,原告股東可以追究詹姆士的法律責任。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問題二是前一問題的延續,我國也應得分。因為《公司法》第149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則賦予股東直接訴權,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51條還規定了股東派生訴權,無論是哪種情況,批準的主體均要承擔責任。

問題三及問題四的答案不言自明,既然詹姆士敗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包括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這也是其違背忠實義務所要承擔的后果。

【世行問題之五】如果股東索賠成功,詹姆士是否會被取消資格或罰金并判刑入獄? 獲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外,我國《刑法》第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此可見,如果詹姆斯違法犯罪的事實成立,則將面臨取消董事資格、罰款或者監禁的法律后果。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六】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法院是否能夠宣布交易無效?獲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此題的題設是,關聯交易已經被認定違法,故做出該交易決定的買方決議當屬違法決議。因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退一步而言,即便該決議并不違法,只是違背了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也可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股東訴訟便利度指數”

二級指標“股東訴訟便利度指數”衡量的是股東實現其權利救濟的便利程度,既涉及實體法,也涉及程序法內容。 【世行問題之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能否從被告和證人處獲得任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12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也就是說,股東原告可以經申請,從被告和證人處獲得對方控制下的文件。此題應當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八】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討其法律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四)》(法釋〔2017〕16號)第26條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股東權利指數”

【世行問題之九】出售買方51%及以上的資產,是否需要股東同意?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有專家認為,中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因此,重大資產的轉讓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取決于章程的自主選擇。 事實上,這位專家誤解了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則。我國《公司法》第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從法條適用角度分析,第104條為一般法則,而第121條則為特殊法則,特別法則優先于普通法則,世行假設中的買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必須強制適用公司法第121條。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9.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因而,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交易所的業務規則來看,都應做出肯定的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每次買方在發行新股時,是否均須征得股東的同意?

此題考察的是公司增發新的程序,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第99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自然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另外,證監會制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而,法律和證監會規章對此一問題的規定相當明確,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一】股權內容的變更,是否只有在征得該類股東的同意后才能生效?(英文原文為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a clas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the affected shares approve?)遺憾的是,國內流行的譯本卻是,“更改股票所附股權時,是否只需要征得該種股票持有人的同意”?寥寥數字之差,已從必要條件被誤譯為充分條件,語義判若鴻溝。

此題是關于類別股權保護的問題,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在實踐中,我國股份僅有普通股與優先股兩種類型。對于優先股,《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而,我國的相關規定已經充分關注了類別股股東的權利,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

【世行問題之十二】股東是否能夠在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之前無理由撤銷其成員資格?如果回答“能夠無理由撤銷”,則得分。

事實上,無論是我國《公司法》還是證監會的規章、交易所上市規則,抑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從不禁止股東無理由撤銷董事會的成員資格。其法理基礎在于,關于董事是否適格,股東自然有最好的判斷,法律沒有必要、也不適合做強制性安排,這屬于典型的公司自治范疇,需不需要“理由”,股東自有打算。因而,我國《公司法》第37條、第99條均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但并沒有對更換董事的事由與情形做出進一步規定。法院的裁判立場也提供了支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的“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萍加邢薰竟緵Q議撤銷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指導性案例10號),即肯認了股東的此項權利。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三】買方是否必須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長期限內向股東分紅?請注意,世行問題的原文是“Must Buyer pay declared dividends within a maximum period set by law?”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受訪者或許容易忽略兩點:其一,題設是,股東大會已經做出了分紅的決議(declared dividends);其二,這里所稱的“law”,如前所述,應當理解為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反復適用性的一切規則,而不僅限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訂)》第154條規定,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的派發事項?!渡虾WC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4.5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事宜。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四)》(法釋〔2017〕16號)第26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故而,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四】董事會是否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成員不能成為該委員會成員?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5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52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專門委員會,但實際操作中,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設立了以獨立董事占多數的審計委員會。故而,此問題可以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五】假設買方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存在解決股東之間異議的機制?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39條規定了股東會的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通過多數決來解決股東意見的分歧;第74條規定了股東的異議回購請求權,即在股東會上對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182條規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些,均為股東之間異議的解決方式。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六】法律是否禁止同一個人既擔任首席執行官(CEO)(即我國所稱的總經理),又擔任董事長?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題的法理基礎在于,董事會負有監督經理層職責,如果一身二任,的確會弱化監督功能,不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我國法律的確未強制要求董事長與總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故此題我國無法得分??梢钥紤]在后期修法時完善。 “獲得信貸”指標的正確理解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獲得信貸”指標的排名是第 68 位。該項指標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包括“合法權利指數(Strength of legal rights index)、信貸信息深度指數(Depth of credit information index)、信貸登記機構覆蓋率(Credit registry coverage)以及信貸信息查詢處覆蓋率(Credit bureau coverage)”。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上海有責任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級,營造良好金融發展環境。而“獲得信貸”指標的改善,已然成為其中的重要標尺。 對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而言,獲得信貸的便利度,其重要程度堪比人體獲得輸血的便利程度。危難之際,企業獲得關鍵貸款,有如天降甘霖,或可枯木逢春,蒸蒸日上。當然,信貸的供給,本質上屬于商業判斷,是基于風險評估的市場行為。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市場,而要著力提供完備的制度體系,衡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擔保權人各方利益,同時打造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信貸擔保權益統一登記及信息發布,以使市場主體得以便捷地獲知相關信息。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世行的問卷,先假定了一個場景:ABC公司向BizBank借款,后者要求ABC公司提供擔保。接下來,問卷就圍繞ABC公司可以運用何種擔保方式、BizBank可以從哪兒獲得擔保物的相關信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能否事先議定擔保物的處理等展開。例如,ABC公司的應收賬款或者庫存能否作為擔保物,是否允許浮動擔保……所有的問題,均以判斷題的方式呈現。

大致說來,世行問卷中未得分的項目,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其一,法律已有規定,通過提高知曉度可以得分的。其二,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通過后期修法得分的。其三,世行評估標準不符合我國國情,沒有必要勉強得分的。以下文字編排承接前文的序號。

【世行問題之十七】在經濟體中,是否存在一體或統一的擔保交易法律框架,且該法律框架適用于創建、公示及執行動產上設定的擔保權益或功能相當的權益?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已經建立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在內的擔保交易法律體系,基本覆蓋了動產擔保權益的創建、公示及執行全過程。只是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單行法之中,特別是公示的方式因對象不同而有差異。但只要這些單行法的具體法條彼此協調一致,即滿足了“一體或統一的法律框架”(integrated or united legal framework)的要求,而無須像美國一樣規定于一部商法典之中。當然,作為完善的方向,今后可以考慮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公示平臺。此題可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八】擔保權范圍是否及于未來或事后取得的資產,并可以自動及于原始資產之上的產品、收益和替代品?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舉例而言,如果張三欠李四一萬元,約定一年后歸還,并以一頭母牛作抵押。一年后,母牛下崽了,而張三卻無法償還債務,李四此時能否將母牛及牛崽都賣了,來實現其一萬元的債權?

我國法律明確擔保權益可以延伸至將來或以后取得的資產,并可自動延伸至原始資產派生的產品、收益或替代物?!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粭l針對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了動產浮動抵押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擔保權益可延伸至替代物,第一百九十七條和第二百一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人和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例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段餀喾ā返诙僖皇龡l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九】若債務人進入法院監督下的破產重組程序,擔保債權人自動進入等待期嗎?法律是否明確規定了等待期解除的條件,并設置該解除的時間限制以保護擔保債權人的權利?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舉個例子,A企業欠B銀行50萬元,以兩輛汽車作為抵押。A企業資不抵債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后,B銀行的抵押權暫停行使。但如果B銀行發現,A企業破罐子破摔,對兩輛汽車過度使用,汽車的價值明顯減少,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解凍這兩輛汽車,提前拍賣并清償債權。當然,如何明晰具體操作規則,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值得后期修法時進一步研究。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二十】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是否存在統一的擔保登記機構,這家機構擁有電子數據庫,可以依資產類別或者債務人名稱索引來查詢?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條我國沒有得分,而且就現狀而言,確實無法得分。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部分動產擔保物權的登記機構,但是登記機構不統一,動產擔保物權登記職責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門中。例如,《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工商總局令第88號)規定了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工商部門;《船舶登記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85號)規定了船舶抵押權登記機關是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民用航空法》規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兜缆方煌ò踩ā芬幎C動車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稇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權的登記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由于動產擔保物權涉及的部門眾多、登記系統眾多,目前不存在以債務人人名為索引的電子數據庫。

日后在修法過程中,可以順應“互聯網+政務服務”趨勢,結合時下的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機構。

【世行問題之二十一】是否存在以通知為基礎的擔保登記機構,使得所有擔保權益或類擔保權益均可在該機構登記?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這是前一問題的延續,涉及的是統一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問題。我國沒有得分,事實上的確無法得分。其原因在于,我國擔保登記機構分散且不統一,不同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是采用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工商部門對動產抵押權登記所采用的做法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動產抵押登記書、主體資格證明以及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所采取的是以通知為基礎的登記模式,由質權人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自主進行登記、變更和注銷。這些問題,都有待通過修訂法律來解決。

【世行問題之二十二】是否存在一個現代的擔保登記機構,使得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線登記、修改、撤消和查詢信息?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條我國沒有得分,依現狀確實無法得分。由于擔保登記機構分散不統一,不同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是否允許債權人在線登記、查詢、變更、取消,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只有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針對應收賬款采用的是債權人在線自行登記的操作模式。

根據世行的建議,我國應建立現代的統一擔保登記機構,允許債權人和潛在的債權人查詢相關財產信息。

【世行問題之二十三】法律是否允許各方在擔保權益設定時,約定在法庭外執行擔保權?法律是否允許擔保債權人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下邀約的方式出售擔保物,或者擔保債權人自行保有擔保物以實現其債權?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在2018年評估中,我國此條沒有得分。世行建議我國修訂《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承認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進行庭外約定的法律效力,允許抵押權人行使相應權利并無需法院批準。舉一個通俗的例子,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以房子作抵押,應允許他們約定,如果張三屆時無法還款,則這套房子就歸李四,而無論該房子是價值100萬還是1000萬。 對于世行的這一建議,我們要持審慎態度。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約定庭外行使擔保物權,但是明確禁止在擔保協議中約定流質、流押條款,即不得在擔保協議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物歸債權人所有。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擔保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都設定了禁止性規定。債權人要實現擔保物權,需要通過法院拍賣、變賣來完成,或者在債務人違約后與之達成折價交易的安排。的確,在許多英美法國家,法律是允許擔保協議中作出流質、流押約定的,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但這種機制是建立在英美法國家較為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較高的違法成本基礎上的,并不符合我國國情。我國信用體系仍不健全,契約精神仍不完備,若允許自由約定,恐當事人一時頭腦發熱,設定了“絕押”條款,嗣后再行反悔,反而過于紛繁。 “辦理破產”指標的正確理解

【世行問題之二十四】破產制度框架是否賦予破產程序啟動后的債權以優先地位?(英文原文為Does the insolvency framework assign priority to post-commencement credit?)如果有優先地位,即可得分。

我國《破產法》第7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第4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為共益債務。第43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舉例而言,某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為繼續營業而向銀行借款10萬元,即便這筆債務沒有設定擔保,但由于它為所有債權人利益而擔負的,構成企業的共益債務,可隨時清償,也就是獲得了優先地位。因而,從體系解釋看,本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二十五】破產制度框架是否明確要求要由債權人(由債權人會議做出決定或者由債權人委員會作出決定)批準,債務人才能在破產程序過程中出售重大資產?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就法理而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為避免股東的道德風險(股東在公司中的剩余財產為零,如果由他們來決策,無疑是完全拿債權人財產來冒險,會激發賭徒心理),債權人會議取代了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這當然包括公司出售重大資產的權利。因而,我國《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而“出售重大資產”當然屬于其中一項內容,也就是說,由破產管理人提供方案,債權人會議做決定。(類似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擬定重大資產的處置方案,由股東會通過)。另外,根據我國《破產法》第68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也可以將該項權利委托債權人委員會。無論屬于何種情形,此題均應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指出,的確不存在完美適用于各經濟體的一套指標(one size fits all),但正如各國盡管存在諸多差異,但仍然能夠在同一個足球場上比賽競技那樣,我們總能找到為全球普遍認可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而且,各經濟體的積極參與和有效反饋,能夠幫助世行不斷完善這一體系。

提升中國的全球營商環境排名,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希望受訪者多一些家國情懷,多一份社會責任。須知,您更為積極有效的參與,既是在幫助中國,也是在幫助世界!

第二篇: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推動改善營商環境-晉商銀行

優化企業開戶服務 晉商行動在于用心

曾幾何時,企業的會計人員一提到去銀行辦理企業開戶手續就心煩意亂,復雜的手續與繁多的單據讓人無所適從,曾幾何時,銀行的工作人員一遇到公戶開戶也焦躁不安,繁瑣的流程讓人望而生畏。然而,近年來,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推出各種舉措,優化企業開戶服務,強化企業開戶管理,企業與銀行的配合日益密切,開戶效率日漸增長。

晉商銀行堅持“了解你的客戶”、綜合施策、注重實效的原則,著力“優化企業開戶流程、縮短企業開戶時間”挖潛增效,具體提出以下便利企業開戶措施:一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推行電子渠道預約開戶,人民銀行因地制宜建設預審核系統,讓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腿。二是優化開戶流程,做到資料審核與上門核實或面簽等各環節緊密銜接,最大程度提高開戶審核效率。三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整合銀行賬戶開戶申請與各類產品協議,減少信息重復填寫。四是加快開戶資料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上級行、人民銀行之間的傳遞速度。五是鼓勵人民銀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通小微企業開戶綠色通道,實行小微企業開戶“2+2”最長時限辦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開戶審核,人民銀行最長在2個工作日完成核準。六是鼓勵引入人臉識別、光學字符識別(OCR)等新技術作為開戶處理輔助手段,積極推進與工商部門信息共享,豐富銀行核驗企業身份技術手段。

車行千里始有道。作為一名對公賬戶的賬戶管理員,兩年多的賬戶管理員工作讓我每天與來來往往的客戶交流,工作經驗的積累使我明白: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優化,是在經歷過許許多多實際工作經驗教訓總結出來的,只有不斷更新、不斷進步、不斷優化各項規章制度,我們才有保護銀行自己的權益和維護廣大客戶的權益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積極上報制度缺陷,不斷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戶對我行的滿意度。

在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我們都很清楚地意識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優質服務才能為我行爭取更多的客戶,贏得更好的社會形象。我們每天面對不同層次的客戶和形形色色的事物,更加要求我們一線員工有高度的思想覺悟。我們的各項規章制度正如一架龐大的機器,每一項制度都是一個機器零件,如果我們不按程序去操作維護它,定期去檢修它,哪怕是少了一顆螺絲釘,也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各項制度的維護和貫徹需要我們廣大的員工嚴格執行。

針對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我行做出了很多努力,制度不斷更新,流程不斷簡化,辦理更加高效,獲得了客戶的廣泛好評。在優化流程的同時,我行謹記監管部門要求,認真審核企業開戶資料,把控風險,不一味的追求速度而不合規。在企業開戶前,我們會認真審核客戶提供的資料,在全國企業信息查詢系統,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機構代碼證等系統查詢客戶是否符合開戶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客戶,又快又好的辦理開戶業務;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為其辦理業務。

在2017年,我行就對公賬戶開戶流程大大優化,將“對公賬戶開戶授權書和公函”、“預留銀行印鑒卡授權書和公函”、“辦理支付密碼器業務授權書和公函”、“辦理結算證授權書和公函”整合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業務公函及授權書”,同時也將賬戶管理協議和支付密碼器協議進行整合。將開戶審核、客戶填寫單據的時間大大縮短,從而縮短了開戶時間,很多客戶表示我行的這項優化很合理也很人性化。在優化開戶流程的同時,我行也將賬戶服務實行優化,現對公賬戶開戶實行“0費用”,取消原先對公賬戶開戶費和賬戶管理費的收取,讓客戶來我行開戶無壓力,從而很多客戶選擇晉商銀行,選擇在我們行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對于營業執照上注冊地和經營地不是臨汾市堯都區的客戶,我行施行經辦人員雙人進行上門開戶,完成審核開戶并辦理開戶業務,對于經營地不在本地的客戶來說,紛紛表示很支持我行的這項舉措和做法。

作為一名賬戶管理員,真切的感受到了我們晉商銀行為優化企業開戶所作出的努力,我也將盡自己所能,在安全合規的前提下,以良好的態度與優質的服務完成企業開戶工作,維護企業客戶,為晉商銀行的發展貢獻自己微薄的力量。

晉商銀行臨汾分行營業部

盧瑤

第三篇:轉變工作作風,優化營商環境——復工復產優化營商環境對照材料材料

轉變工作作風 優化營商環境——復工復產優化營商環境對照材料材料

各位領導、各位同志:

大家好,疫情重啟后,縣 xx 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為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通過學習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xx 委書記 xxx 在 xx 委常委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自身的工作開展情況,我發現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的問題

(一)政治站位不夠高

我作為分管納服的班子成員,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治高度把握不夠,沒能充分認識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片面的認為只要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好上級交辦的各項相關任務即可,在認識上存在偏差。

(二)業務學習不夠深

因為以前從事相關業務的工作少,這幾年分管業務工作后,也很少操作具體辦稅流程,對業務知識的學習也是涉及到了才去學習,存在以干代學的現象,沒有深入鉆研更多的理論知識,從學習的深度和廣度來說都不夠。從而導致思想認識滯后,行動落實遲緩。

(三)服務質效不夠優

因為機構合并才一年多時間,部分人員存在對有些稅種、稅率及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況,對政策的了解和執行良莠不齊,加之電子稅務局的不穩定性,造成

納稅人辦理業務等到時間過長和多跑路的情形,從表面上看是工作能力不強,時間安排不妥當的問題,但從根本上來說,是工作作風不夠扎實,為民服務擔當的精神有所欠缺,沒有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四)監督指導不夠頻

由于分管科室較多,對每個科室的每月例行檢查和臨時抽查,有落實不到位的情況。與干部的談話談心時間較少,對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及意見反饋了解的少,不利于發現問題,改進服務。

二、下一步工作改進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的30 條措施,與 xx 部門密切相關的優化營商環境措施有 6 條,主要涉及到:一是推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二是推廣一事聯辦,三是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四是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質效,五是實行企業“210”標準,六是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為更好落實以上六條措施,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改進:

(一)勇擔政治之責

提升政治站位,強化政治擔當,壓實政治責任,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30 條措施意見,轉變工作作風,牢固樹立一切為納稅人滿意的宗旨,形成全局共抓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二)明確工作之責

加強業務能力學習,提升業務技能,加強對大廳前臺人員的培訓指導,提升綜合能力素質,熟悉操作流程。特別是對不動產登記、企業登記注銷等業務再梳理、再精簡,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做到“一件事一次辦”。(三)落實作風之責

以刀刃向內、自我革命的決心和勇氣加大抽查力度,與紀檢組聯合監督,厘

定清單,明確內容,劃分責任,形成震懾,確保責任落實,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做納稅人“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店小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營商環境座談會發言:優化政府服務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目錄

一、調研發現的問題.........................................................................................2

(一)基層技術設備和人員力量不足 .............................................................2

(二)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到位 .........................................................................2

(三)個別部門政務效能不高 .........................................................................3

(四)企業負擔還有待減輕 .............................................................................3

二、四點建議 ....................................................................................................4

(一)著力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優化政策環境 .............................................4

(二)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市場環境 .............................................4

(三)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法治環境 .....................................................5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服務環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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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政府服務也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在調研中我們也發現了我市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一些欠缺和不足,這些問題看似都是一些小問題,但對于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轉型發展壓力很大、需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銅川來說,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一、調研發現的問題 (一)

基層技術設備和人員力量不足 省市有些審批權下放后,基層缺乏相應的設備、人員和技術力量,承接能力不足,增加了基層行政成本。如對食品藥品、化纖制品、珠寶、計量等方面的檢測監管,基層因為沒有財力購置相應的檢測設備,缺乏相應的檢測技術人員,很多檢測項目只能去西安檢測,增加了檢測成本、影響了行政效率。

(二)

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到位 部分工業園區、商場和企業存在水、電、氣、路、通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問題;一些工業園區、農業基地的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不完善,缺少公共交通,員工出行不便;因基礎設施不到位、城市服務功能不全,造成市內企業引進人才難、留住人才更難。

(三)

個別部門政務效能不高 部分職能部門存在工作人員業務不精通,不能有效指導企業辦理注銷業務,導致企業重復跑路辦事,所辦理事項也不能按照承諾的辦理期限辦結現象;我市有資質承接水、電、氣等施工項目的服務機構偏少,而且管理不規范、收費不規范,有些存在向企業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問題,施工效率也比較差;當前辦稅服務廳的服務能力跟不上激增的市場主體需要,加之各辦稅大廳周邊存在停車難問題,導致企業和群眾辦稅耗時費力。銀行、電信等部門存在服務窗口多但開通少的問題,辦理業務等待的時間很長;一些園區的大多數企業,已生產經營多年,但因各種原因手續仍不完善,給園區和企業后續發展留下隱患。

(四)

企業負擔還有待減輕 一些園區企業普遍反映按照建設項目性質、以建筑面積計算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費用過高,心理上難以接受,征收人防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加重了企業建立初期運行負擔;部分從事服務性質的企業利潤微薄,除部分核心員工外,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企業生存壓力加大;省上出臺的對商業用電、用水的一些優惠政策經過物業公司轉供后落實不到位,導致價格較高;政府決策部門對于市場主體期盼的稅收優惠減免、殘保金減免、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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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等還沒有出臺具體措施,區縣支持項目建設的財政資金短缺;金融服務體系還不完善,企業融資難問題依然存在。

二、四點建議 (一)境 著力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優化政策環境 一是建議政府決策部門及時響應市場主體期盼,盡快出臺稅收優惠減免、殘保金減免、財政扶持等具體政策措施,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二是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與上級部門對接,調整稅費目錄和標準,切實為企業減負。三是從省級層面制定政策,健全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創新金融產品,搭建銀企合作平臺,破解融資難題。四是制定配套獎勵措施,表彰獎勵在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五是建議結合實際優化區縣考核指標,將超出區縣管理范圍的水、電、氣、土地、金融等考核指標劃歸市級部門考核體系之中,做到權責匹配、人員匹配。

(二)境 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市場環境 一是加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行力度,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二是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三是堅持“非禁即入”原則,切實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是要放寬對預期有收益或通過收費補償可以獲得收益的項目的準入,引導民間資本加速流動,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四是

大力實施審批服務“一次辦、網上辦、一站辦、就近辦”,推進審批服務便利化。

(三)境 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法治環境 一是嚴打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影響項目建設的黑惡勢力犯罪,保障重大項目建設順利開展。二是對查辦涉企的經濟犯罪、公安行政案件慎用查封、凍結、扣押、停業整頓等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高管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三是強化違約失信行為整治,全面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加強誠信社會建設。四是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減少職能部門執法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的負面影響,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四)境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服務環境 一是加強園區道路、水、電、氣、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有關部門要加大協調力度,督促水、電、氣等供應企業壓縮辦理時限、加大收費標準等信息公開力度,堅決杜絕向企業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問題發生,切實滿足企業生產運營需求。二是優化公交線路和站點設置,在園區及周邊配套建設住宿、餐飲、商務、休閑等生活設施,為入駐企業員工創造便利的生活條件。三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實施《關中平原城市群發展規劃》,提升城市綜合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各種“城市病”,不斷優化城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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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方便快捷的生活置業環境。四是積極搭建引進人才落地政策平臺,落實完善人才創業創新激勵政策,優化服務效率、改善發展環境,確保人才引得來、留得住、用得好。

第五篇:優化營商環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務 第四章 規范政府監管 第五章 維護市場秩序 第六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于市場主體發展的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樹立主動、協作、高效、廉潔的服務理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制度和具體措施,營造開放包容、合作互利、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增強市場服務意識,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政府支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以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無償的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新聞發布會、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減稅、減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宣傳、解讀,提示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八條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糾紛,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以及企業家和從業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推動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創新宣傳方式,系統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一律平等,其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生產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應當列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并向社會公布。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市場主體與國有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已經向市場開放或者承諾開放的領域,民間資本均可進入。

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

市場主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制定機關予以審查,制定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

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服務機構現行的證明事項或者蓋章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辦事單位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的; (三)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憑證證明的; (四)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簽字聲明或者提交相關協議辦理的; (五)開具證明的部門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 (六)能夠通過公序良俗進行規范或者通過常識推斷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規范全省行政事務辦理流程,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

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一)制定現場管理、基層平臺建設和辦事事項、辦事指南等標準,規范和簡化服務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設、數據管理、公共支付等標準,實現數據共享,保障數據安全。 (三)制定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等標準,提升咨詢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優化行政檢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項編碼規則、業務協調規范、服務測評規范等標準,建立聯合審批、多證合

一、證照聯辦等一體化的辦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規范綜合行政執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確定公共服務工作重點,采取簡政放權、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務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征詢、聽取其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高決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市場主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時答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減少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制度,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禁止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相結合,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可以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其職權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融資擔保收費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國家和本省規定。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降低服務成本等,降低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融資成本。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進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為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息交流提供服務,提升融資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業態和新興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力度,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 第三十五條 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務管理程序,推行網上辦稅業務,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稅負。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投資境外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詢、市場信息、風險防范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受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辦結、一個窗口收費等運行管理機制,建立網上統一監控和查詢平臺,推進各部門間、各級政府間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投訴等。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標準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將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政府部門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簡化涉企證照。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注冊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記的同時,實現市場主體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各環節網上辦理。市場主體可以選擇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窗口一次性辦結的方式完成注冊,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登記、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優化受理和登記、審批環節的協同協作,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 凡屬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后,工作人員先予受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或者核發許可證。

登記、審批事項較為復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記、審批事項的具體情況,提供前期準備工作的咨詢輔導,指導申請人準備有關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項。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優化登記流程,市場主體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記,提高登記效率。

第四章 規范政府監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當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對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行統一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臺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工作部門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一次性辦結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提升行政審批效率。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工作隊伍。

第四十四條 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沒有列入清單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企業收取。 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置的,按下限標準收取。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應當取消。 第四十五條 行政許可依法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省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應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化管理,并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實施。

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行政許可項目通用目錄,確保同一審批事項在本省區域內的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規范。

第四十七條 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不得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 工商登記前置和后置審批事項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編制的目錄執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F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并予以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法定程序實施。 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不得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范圍和期限。

第五十二條 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辦案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編制行政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的行政檢查不得開展。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每年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為主體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實施。檢查結束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

行政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并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

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防止重復執法和執法缺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聯動的政府違約案件投訴和解決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定期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違約案件匯總分析工作,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問題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按照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管。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范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具有審批性質的其他事項、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監管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依法推進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能監管,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第三方服務,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采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勸誡為主,不予行政處罰,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第六十一條 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采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證照等市場退出措施。

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申請注銷。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危害生產經營秩序的; (二)偷稅、騙稅、騙匯、制販假幣、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場秩序的; (四)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等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的。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沖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等強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嚴厲查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準、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規范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信用檔案,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各行業各領域市場主體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準入限制等懲戒措施。

第六十六條 建立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快電子平臺建設,在投標、資格審核、評標、專家選擇和建立企業資源信息等環節采用先進技術,減少人為干擾。已經建成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不得再要求報送紙質招標投標文件。

招標方和采購方應當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確定產品價格或者項目費用的合理區間,以質量作為決定因素,同時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品牌、信譽、售后等因素確定中標方和供貨方,保證其合理利潤,避免因惡意低價競爭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分納入評標指標體系,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十一條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維護管理秩序,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行政效能督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處理。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確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本省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行政問責制度,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優化營商環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整合現有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平臺,建立本省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中心,公布全省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實現全省行政區域內統一受理、統一督辦、按責轉辦、限時辦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中心轉辦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市場主體破壞市場秩序、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聽取有關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的; (二)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三)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協議,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七)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不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對市場主體依法提出審查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請,未按照規定作出答復的; (九)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 (十一)未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或蓋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十四)承諾的招商條件,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職權范圍的; (十五)未編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清單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 (十七)對違法行為線索不依法進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 (十八)對投訴、舉報的市場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落實的。

第七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未按規定辦理的;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 (三)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的; (四)繼續實施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五)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時,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的; (六)違法設定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或者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 (七)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第八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的; (二)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未按下限標準收取的; (三)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的; (四)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項目、標準收費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的; (五)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繼續收費的。

第八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 (二)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的; (四)沒有法律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未全額上繳國庫的; (六)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七)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的; (八)未編制行政檢查計劃或者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 (九)未向社會公開備案的行政檢查計劃的; (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未依法實施的; (十一)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時,未按規定抽取樣品或者返還樣品的; (十三)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的; (五)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六)以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二條所列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評選優秀、先進資格,或者撤銷內已經取得的優秀、先進榮譽; (五)取消或者收回經濟獎勵; (六)暫扣、收繳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收繳,無法退還的應當予以賠償。對所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八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通報批評、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責任追究的,考核評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第八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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