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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案例分析pdf

2023-06-22

第一篇:人身保險案例分析pdf

人身保險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董某為貨車司機,與高某于1997年6月結婚,婚后與董某父母一起生活。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車時,與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董某當場死亡。董某在生前曾購買人身保險,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了38000元人身保險金。當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認為這38000元歸她個人所有,而董某父母認為這筆錢是兒子用命換來的,屬于兒子的遺產,做父母的享有繼承權,應當和高某平分這份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

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保險金是否屬于遺產范圍?首先需要明確兩個概念,即財產保險金和人身保險金:

1財產保險金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財產利益為保險標的與保險公司簽定保險合同,在被保險的財產發生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風險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賠償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的一種經濟補償,其是對財產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的一種補償。從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保險標的的財產性,投保人在一般情況下多為保險物的所有人,因而該保險金的給付對象其實就是該保險物的所有人,屬于其個人財產。在繼承中應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

2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與保險公司簽定合同,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時,由保險公司賠付給保險受益人一定數額金錢的合同行為。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險標的人格化;(2)保險金定額支付;(3)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險人不得強制請求(如通過訴訟等形式)投保人繳納保險費;(5)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由此可見,人身保險不同于財產保險,其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都是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不包括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險金應當屬于被保險人。然而,由于人身保險的內容多涉及生命,當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由保險公司給付賠償的情形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其本人已經無法享受該保險金,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當事故發生后,保險金由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因此,由于人身保險金存在是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區別,其是否能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需要從兩方面,既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來區分。

當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將取得保險金。其實我們可以理解為這是投保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做的贈與,屬于投保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它已經不屬于投保人在死亡時的財產,因此,其不能作為遺產,它已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如前所述,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就成為投保人的財產,此時,人身保險金就可以作為遺產,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綜上所述,本案中保險公司賠償了38000元人身保險金應屬于高某個人所有,而不屬于董某的遺產。

第二篇:人身保險案例 2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

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并作為遺產處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險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經病故。因此,保險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其妻兒作為遺產領取。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受益權只能由受益人獨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無權剝奪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同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在本案中,張妻是受益人,應該領取全額保險金,即不用償還老張生前欠企業的借款,也不和老張父母分享保險金。所以企業的處理方式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將扣留的1萬元退還給張妻。

(1)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范圍(2)H保險公司Z人壽保險公司生產熱水器的廠家。(3)因為電熱水器價值2 500元,所以應賠償2 500元。(4)張某所在單位曾集體向Z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險金額為100 000元。所以應賠償100 000元 。(5)因為事后修理熱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賠付150 500元。(6)由(4)(5)小題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 不正確。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與保險人雙方約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

1.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2.先按條款規定,承擔對王某的保險賠償責任;再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對代理人黃某的賠償責任

第三篇:18_人身保險案例范文

人身保險案例

(一)2002年1月4日,趙某在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綜合醫療保險”,2002年4月29日,趙某感覺身體不適,遂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原發性肝內膽管結石、膽總管結石、急性膽囊炎,住院治療8天。趙某在住院期間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的通知義務。出院后,趙某就此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趙某病歷中載明:趙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現上腹部疼痛、伴發熱及皮膚鞏膜黃染,在當地醫院輸液治療后好轉。遂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趙某對此決定不服并提出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繼續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為其當時只有3歲的兒子裴強在當地某壽險公司投保了1份國壽康寧終身保險、1份子女教育保險和1份生命綠蔭保險,保險金額共計8萬元。2001年5月,裴強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裴某向壽險公司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保險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裴某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訴訟中陳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業務人員的多次上門宣傳鼓動下,加上愛子心切,就決定按被告業務人員為其設計的教育醫療綜合保險計劃為兒子投保。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員將兒子帶到被告定點的醫院進行了例行體檢,醫生當時未曾查出兒子有任何病情,被告這才同意承保。在整個過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規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詐行為;體檢醫院是被告的定點體檢醫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為;兒子生前活潑可愛,沒有什么病態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被告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屬冤枉。

(三)1996年10月,被保險人穆某為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合計10萬元。1997年3月16日,被保險人穆某糾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賭債,在爭執過程中,被對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案發后,穆某的同伙被勞教,致害一方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但勞教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沒有明確認定穆某是否構成犯罪。事后,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保險公司以條款中的約定的“被保險人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為由做出拒付決定,受益不服決定,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保險人在兇殺案中是受害者,致害方已受到刑法處罰,而審判機關未認定被保險人負有法律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如果違法,甚至輕微違法如闖紅燈,即構成保險人免責,顯然有失公平,也不是被保險人投保本意。

保險人辯稱:觸犯《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行為,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的范疇。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犯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被保險人同伙因參與不法行為而遭受勞動教養,作為共犯之一,被保險人行為顯然也達到“違法犯罪行為”程度。因此,保險人拒付決定并無不當。

(四)楊琳,1歲時因母親去世隨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2歲時上幼兒園,她的日常所需費用由其父親承擔。4歲時,楊琳的父親再婚,楊琳便與其父親和繼母在B城生活,并從A城幼兒園轉至B城幼兒園。在楊琳離開A城時,她的外公為她買了一份少兒平安險,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后來,楊琳的父親再婚,并把孩子接到了B城。楊琳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楊琳的外公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楊琳的外公對楊琳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雙方遂引起爭議并導致訴訟。

(五)某單位由于工作地點比較偏僻,便為離家較遠的員工配備了通勤巴士。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發生了車禍,載著所有乘客的面包車與迎面而來的大貨車相撞,坐在前面的員工王某和員工成某受了重傷。由于員工王某所坐的駕駛副座就是與大貨車沖撞的直接碰撞部位,當場便死亡了。而員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斷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醫院搶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由于員工王某和員工成某的單位為他們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發生后,該單位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到:員工王某死亡時27歲,身體一向非常健康;而員工成某52歲,患有心臟病多年。據此,保險公司做出了如下理賠決定:確定車禍屬于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履行賠付10萬元保險金的義務。而員工成某在車禍中撞斷胳膊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范圍,按照意外傷殘保險責任,賠付意外傷殘保險金5萬元。

1 員工成某的受益人對賠償結果非常不理解,他們認為同一場車禍下死亡的兩個人應該得到一樣的賠付,如果沒有車禍就沒有可能誘發心肌梗塞,所以車禍是導致成某死亡的原因,保險公司為成某支付的賠償金應該要和支付給王某的相同。

(六)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2001年7月11日,被保險人在行走時突然跌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死亡證明為“腦溢血死亡”。事故發生后,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意外跌倒后致腦溢血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1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被保險人1999年檢查發現有高血壓病,未系統治療,加上年齡較高,隨時有高血壓突發腦溢血的危險,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此次被保險人在家中發病,之前無任何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發病后及時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受益人認為,被保險人是由于跌倒導致的對身體的沖擊引起了腦溢血死亡,如果沒有跌倒就不會發生腦溢血,所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是意外,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觀點二: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死亡原因是腦溢血,屬于疾病死亡,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

(七)2001年9月28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2001年9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高某外出旅游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高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

(八)2000年11月12日,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王某到某單位辦公室推銷人壽保險。該辦公室職員劉某分別為家住農村的父親劉某某、母親李某、妹夫王某三人各自購買了卡折式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期間一年,每份保險費50元,保險金額為:每份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保險金額1000元。在填寫保單過程中,填到“被保險人簽名”一欄時,因被保險人家在農村,離當地較遠,后就由在場的劉某二同事簽了字,王某隨后將保單交回保險公司。2000年12月15日,王某將三份卡折(保單)客戶留存聯送給劉某。2001年5月7日,劉某之父親到山上勞動,騎馬摔下,致頭顱損傷后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出外調人員到現場查勘證實劉某某確屬意外死亡。2001年5月10日,劉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審核相關單證后認為:該保單沒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愿意退還50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劉某認為該保險合同系在保險公司業務員指導下填寫,且經保險公司簽字(蓋章)認可,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該保單沒有得到被保險人親筆簽名,且投保人也未能出具任何能證明被保險人愿意參保并認可保險金額的證明材料,違反了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九)1999年11月2日,A夫婦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各投保了100萬元人壽保險,并于當日繳納了保險費。11月3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了正式保單,保單中載明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為11月3日零時起。11月4日,A夫婦在外出途中發生車禍,當場死亡,保單受益人A夫婦的兒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本公司的投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金額巨大的,應當報總公司批準并且必須經過體檢方可承保,A夫婦違反了保險公司關于投保方面的規定,因此,該保單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據此做出了拒賠的決定。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企業的內部規定,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就應當是有效的,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該案中的保險合同違反了保險公司的投保規定,因此,保險合同應視為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認為: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投保人并不知曉,因此對投保人不應具有約束力,該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繳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繳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復效日”應為合同 2 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

投保人認為,既然已補繳所欠保費,而且保險公司已同意繼續承保,說明合同有效,因此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由于投保人是在兩年內自殺,不屬于給付責任,因此予以拒賠。

(十一)朱某在一家銀行工作,收入較高,但朱某的妻子所在工廠的效益卻每況愈下。朱某出于對妻子養老問題的考慮,于1996年7月為妻子投保了個人養老保險,保險單中規定:被保險人55歲時,保險公司開始支付養老保險金,保險費按年繳納。朱某投保時認為,即使妻子的單位將來發不出工資,妻子也可以從所購買的養老保險中獲得相對穩定的收入。保單訂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繳納保險費。1999年7月又到了年繳保費的時候,朱某到保險公司交付當期保費,但保險公司卻拒絕接收,并勸朱某退保,或者選擇其他險種投保。朱某考慮到妻子已經53歲,再過兩年就可以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逐年領取保險金了,而且以妻子現在的年齡重新投保成本太高:當前的保費高于原來水平;若以妻子現在的年齡重新投保必對應更高的保費標準;近兩年妻子的健康狀況不如從前,保險以司核保時定會加費。因此朱某堅決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險公司收下當期保費。雙方協商不成,朱某請求當地法院予以解決。

(十二)1997年11月,被保險人王某投保夕陽紅遞增終身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5萬元。2000年10月,王某因肝癌晚期身故。其受益人向公司提交索賠申請書,要求按保險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經多方調查發現,被保險人1999年的一份病歷記載了被保險人在因肝癌接受治療時告訴醫生其三年前就患有乙型肝炎,而且一直服用保肝藥物,至今,病情沒有明顯好轉。

保險公司遂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于2001年3月做出了拒賠的決定。受益人遂起訴到法院。最后,保險公司敗訴。

請問什么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與保險費由何區別?

投保人為多年期的人壽保險繳納保費后,在保險到期之前提前退保,有兩種不同的退保方式,一種是一到兩年之內退保時按已交保費扣減一定的手續費退還保費(等于是將收到的保費在扣除手續費后進行返還,不計息或不保值);另一種就是退還現金價值,也就是在超過一定的保險期間后退保,此時保險公司按照先前規定的各期現金價值對投保人進行返還,等于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用后對已交保費返還本金和利息,一般二年到三年后的現金價值就已經超過原來繳納的保費,并將按照一定的利率進行復利增值,這些都可在保險條款后所附的現金價值表上得到準確的數值。

可以說,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所特有的,對于投保人長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計提補貼,這樣就相當于銀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時,雖然損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較之當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樣,只不過在繳費之前就已對每一年份的退保時所得的返還保費都進行了精確的約定。

第四篇:開展小額人身保險制約因素分析[模版]

淺析開展小額人身保險的制約因素

摘 要

隨著經濟發展的步伐加大,人們的保險意識也在不斷加強。人身風險的需求不斷增加,人身保險以它特有的分散風險、經濟補償及給付功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上大部分的保險產品定價偏高、供給和需求不能很好的搭配,因此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都較其他國家明顯偏低。小額人身保險投資小,保障高,在國家扶貧措施中的優勢愈發明顯。本論文詳細分析了小額人身保險的優缺點,現今的發展狀況和面臨的問題,并就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方向做了分析研究。

關鍵詞:小額人身保險 扶貧手段 低收入人群 保險意識

一、小額人身保險概述

(一)小額保險概念

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類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總稱,具有保費低廉,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核保理賠簡單等特點,是小額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圍和供給機制方面適用于中低收入群體的風險分擔產品,也是一種有效的金融扶貧手段。

小額人身保險的保費較低,保險金額較小,投保和理賠手續都比較簡便,基本屬于微利經營。產品種類涵蓋定期壽險、儲蓄保險、信貸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等領域。一般保險產品由于保費較高,在農村地區銷售有一定難度。而小額人身保險產品以風險保障型為主,保費較低且手續簡便,比傳統保險產品更適合中低收入階層,在農村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

(二)小額人身保險特點

1、發展宗旨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發展小額保險的宗旨是幫助社會弱勢群體規避某些特定風險,特別是危及基本生活的風險,例如重大疾病開支、意外傷殘、家庭財產的損失等,因而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

2、承保和賠付具有低成本、低保障特征。

3、產品供給主體具有多樣性。小額保險的供給主體不僅包括商業保險組織、互助保險組織、自保組織,還包括非政府組織、民間互助組織等。

4、保障對象具有特殊性。小額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群體,不包括無法負擔保費的赤貧階層。我國保監會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類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總稱。

5、小額保險針對特定風險。與一般的商業保險相比,小額保險更關注于發生頻率較高且一旦發生會危及低收入者基本生存的風險,所涉及的范圍相對于傳統保險來說比較狹窄,某些發生頻率非常低的風險不在小額保險保障范圍之內。在低收入群體所關注的風險中,疾病、死亡、殘疾、財產損失等居于前列,而這正是小額保險所關注和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

二、河南開展小額人身保險的現狀

(一)試點地區和基本發展情況 2012年7月19日,中國保監會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全面推廣小額人身保險方案〉的通知》。經過4年的試點積累,保監會宣布在全國推廣小額人身保險。

統計顯示,自2008年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區域已經從9個省(區、市)擴大到24個省(區、市),試點產品從最初的意外險和定期壽險擴大到健康險,小額人身保險覆蓋人數從2008年的239萬人擴大到2011年的近2400萬人。近年來,小額人身保險的開展對提高我國農民的保險意識、完善農民的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洛陽市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的情況良好,經認真甄選,并報省保監局批準,洛陽市確定偃師市的李村、寇店、高龍,宜陽縣的張午、樊村、白楊,新安縣的石寺、李村、磁澗為首批試點。據中國人壽洛陽分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試點期間在洛陽銷售的產品有國壽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國壽農村小額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國壽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這些小額保險試點產品的保險金額在10000元至50000元,保險期在1年到5年。

借助與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經濟往來的小額金融機構、農產品零售商等,使小額保險產品的銷售附加在已經存在的交易上,從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費用支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保險售后服務與保險公司合作機構的業務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機構承擔一定的管理工作,簡化索賠程序,加快賠付進度 ;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公益組織機構、個人,或者農民所屬團體機構,為農民購買小額保險提供保費資助,迅速擴大小額保險覆蓋面。

資料顯示,目前世界有100多個發展中國家都在積極探索利用小額人身保險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務。國際勞工組織和慕尼黑再保險基金會的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小額保險的覆蓋面正以驚人的速度擴大。2007年全球擁有小額保險的低收入勞動者僅有7800萬人,2009年升至1.35億人,如今已經飆升至近5億人,增長了將近6.5倍。其中,印度和中國這兩個巨頭占據了亞洲大約80%的小額保險市場份額。

(二)小額人身保險的經營模式

通過多年試點工作的開展,小額人身保險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農村低收入群體的保險產品供給狀況,同時通過各地保險機構的模式創新,初步實現了較為穩定的“保本微利”經營模式,為小額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積累了經驗。

業內人士認為,小額保險可視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延伸和補充,其社會效益和企業經濟利益的統一性,決定了小額保險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只有充分依靠政府組織推動、保險公司市場化

運作,有效引導群眾自愿參保,才能更好地使保險觀念和保障進村入戶,小額保險才能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河南開展小額人身保險的制約因素

(一)農村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省作為中國農業大省,農民在我省人口中所占比例遠高于其他各省。因此小額人身保險在河南省的發展受農村方面的影響十分嚴重,只有解決和發展好了農村方面的問題才能使河南的小額人身保險事業出現轉機。

1、農村發展小額人身保險的必要性 (1)推動農村小額保險發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在農村發展相對滯后,主要表現為創新能力不足,業務品種缺乏,服務方式單一,對推動農村金融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作用不足。大力開展小額保險試點,推動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村小額信貸相結合,既可以增強農民保障水平,減輕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帶來的沖擊,又可以通過保險機制分散、轉移小額貸款和小額信貸機構的風險,維護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2)發展農村的小額人身保險可以增強農民抵御風險的能力。在目前的河南省,農村居民收入和城鎮居民收入依舊懸殊,農民的基本生活收入來源一般來自于務農和部分工資收入,家庭的流動資金一般很少,無法應對突發的事故。因此農村的小額人身保險發展對于農民來說非常重要。

(3)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可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當前,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仍然較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相對薄弱,特別是農村低收入人群的養老、醫療等問題更加突出。大力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的三大功能,為農村低收入人群提供適度的風險保障,有效提高農村整體社會保障水平,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有益的補充。

(4)保險公司通過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可以進一步擴大企業在農村的影響力。小額保險保費低、保額小、投保簡便。大力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讓農村低收入群體能夠買得起、用得上。保險公司通過產品和營銷技術的創新,培養和發掘潛在的客戶,塑造愿意承擔責任的社會形象,加強老客戶的忠誠度,進而獲得更大的社會影響力和企業利潤, 這說明保險公司開展小額保險業務,不僅具有現實的盈利機會,更重要的是在農村這一巨大的潛在市場進行市場開拓和商業布局以占據領先地位。所以,對保險

公司來說,發展小額保險業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2、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1)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實現盈利較為困難。雖然農村小額保險市場潛力巨大,但由于地域廣、點散,交通不便,盈利勢必會比較困難。首先,保險公司的成本較高:保險公司此前的經營重心主要在城市,在農村布局的網點相對較少,再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后,這都無疑會加大保險公司的服務成本。其次,小額人身保險合理定價的難度較高。雖然小額人身保險具有公益性質,但它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原理經營,和一般人身保險產品相同,小額人身保險也是根據生命表由精算師進行定價。但小額保險的銷售通常在較落后的農村市場,往往缺乏足夠的經驗數據來供定價使用。小額人身保險產品需要銷售相當一段時期后,才能累積到足夠的數據以供使用,這意味著在項目開始的一段時間內,理賠發生率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發生虧損概率較大。

(2)誠信問題在農村小額保險業務上更為關鍵。在我國,存在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那就是社會大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度不夠。主觀上具有購買保險的愿望和需求,客觀上不敢購買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是中國保險行業的一大“內傷”。在現實生活中, 保險方存在的夸大保險作用,誘導購買,誤導客戶,承保與理賠“兩張臉”等失信行為,給剛剛發展起來的中國保險業留下了揮之不去的陰影。更重要的是,農村市場不同于城市市場,在這個市場里,公司的口碑和形象主要依靠“口口相傳”,一旦發生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良好的理賠服務,勢必影響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

(3)農民保險知識缺乏、保險功能認識存在偏差。目前在中國最為常用的風險管理、損失應對方式當屬儲蓄。人們儲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值增值,而是為了防范未來風險。然而,人們卻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同樣的目的。而且有關保險產品作為投資工具的功能,農民的認識也有偏差。不發生保險事故并不意味著保費就打了“水漂”,而是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結果。

(二)城鎮方面存在的問題

小額人身保險主要面向的人群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農村,城市低收入者指的是收入水平小于我國人均收入水平的群體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群體。作為現代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農民工在收入、醫療等方面無法得到和城市人口相同的待遇1與城市中的低收入者一樣,也面臨眾多的人身風險。因此農民工也作為城市低收入者享受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障。

1、小額人身保險發展必須面對的問題 (1)低收入者保險意識薄弱。我國居民的保險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低收入者更是更是對保險一無所知。很多人認為購買保險不吉利,更有迷信者認為遭遇的意外事故是報應,寧愿花錢求菩薩也不愿買保險。另外小額人身保險針對的人群普遍文化水平較低,對保險和保險營銷人員存在抵觸心理,也制約了他們對保險的認識。

(2)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低,限制了保險投入。人們只有在滿足了基本的生活需要后,才有可能將剩余的錢投入保險。我國城市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低且不穩定,大多數居民雖然意識到保險的保障功能,但無力承擔保費。另外,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差別很大,這種地區差別也影響小額人身保險在各地的均衡發展。

2、推廣中應注意的因素 (1)重視險種設計 ①符合低收入者的特點

低收入者通常文化水平不高,對保險的認識不多,因此保單語言要簡單明了,盡量少用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要讓所有的投保人都能讀懂保單;承保風險要在保單中明確列出,盡量簡化承保風險,立足于單一責任,減少除外責任,避免出現營銷人員很難向投保人解釋清楚的條款;險種以短期產品為主,避免需要繳納昂貴保費的長期險。

②承保程序盡量簡化

在承保小額人身保險時,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體檢要求。因為對保險公司來說,通過匯集大量的風險單位,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風險,降低了風險發生的概率。同時簡化承保程序可以為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經營成本,也為低收入的投保者減少了保費并提供了方便。

③兼顧農民工的流動性問題

由于農民工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因此要確保他們在更換工作地點或城市時,還能享受到保險保障。這就需要為客戶建立詳細的信息管理網絡,使全國各地營業網點的信息得到共享,使投保人或受益人無論身處哪個城市或縣域,都可以隨時查詢到投保人的投保信息。同時也可以以農民工的雇主為線索,追蹤他們的流動,隨時與雇主保持聯絡,及時更新投保人地址,使農民工群體真正享受到保險的保障。

(2)保費收取模式多樣化

為了使小額保險業務切實可行,有必要將交易成本最小化,

同時做到客戶服務最大化,這是小額保險保費收取的基本目標。

①保費收取頻率要符合低收入者的收入特點

普通人身保險通常按年收取保費,但這種方式不適用于低收入者。因為按年收取保費將給低收入者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他們無法從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的收入中再拿出大量資金支付保費。因此保險公司要控制保費收取的頻率,最好的方法是按照低收入者的收入流來制定收取頻率,通常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比較合適。

②選擇多種收費模式

借鑒其他開展小額保險國家的經驗,保費收取可以有多種模式,既可以人工收取,也可以與銀行合作,從投保人的儲蓄賬戶中扣除保費,還可以委托其他機構代理收取保費。結合我國國情,可以選擇從低收入者已有的銀行賬戶中扣減保費的方式。這種方法有利于保險公司降低經營成本,減少保費收取風險。同時,保險公司還可以與發放社會救濟金的社會保障部門合作,委托他們從救濟金中抽取部分資金作為保費。

③規定一定的寬限期

由于低收入者的收入極不穩定,可能出現某段時間沒有經濟來源的情況,此時自然也沒有錢來支付保費。為了保證他們能夠繼續享受保障,保險公司可以設計一定的寬限期條款,在低收入者無力支付保費時能夠保留保單,在補交保費后使其能夠繼續享受保險保障。

(三)政府和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1、保險公司缺乏經營積極性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小額人身保險的主體之一,面臨著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的困難,致使已試點的的小額人身保險純商業化經營連續虧損。而保險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在發現無利可圖甚至虧損時,自然會選擇收縮或放棄該險種的經營。

2、小額人身保險產品設計困難

與傳統保險不同,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障范圍是與之相反的。投保人希望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頻率高且損失程度大的風險。這加大了產品設計的難度。同時由于投保人收入有限,但希望保險保障較為全面,這也給保險人制定保費帶來了困難。

3、小額人身保險缺乏營銷平臺

我國城鎮低收入人口居住較為分散,給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同時由于小額人身保險服務的對象大部分是文化層次較低的居民,公司對該險種從業人員要求較低,導致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騙保欺詐事件頻發,易使其對公司和業務員

產生誤解,造成了展業困難。

4、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未對小額人身保險作出定義。由于無法可依,小額人身保險運營中的許多情況存在法律真空,政府的主導地位不明確,這就必然導致小額人身保險缺乏可持續、長期穩定發展的依據。

5、小額人身保險發展缺乏完善的監督體系

小額人身保險具有其特殊性,覆蓋范圍主要是低收入人群,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很少展開此項業務,到目前為止,保險公司和監管部門掌握的資料不夠完整,缺乏經驗。

四、結束語

傳統商業保險公司的險種大都針對中高收入階層,廣大的農村低收入者被排擠在了保險和社會保障范圍外。事實上,農村低收入者更需要保險保障:他們收入低、風險發生可能性大、抵抗風險能力弱。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促進金融發展和扶貧手段,小額人身保險越來越受到重視。由于其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理賠簡單等特點,迅速填補了低收入群體對保險需求的空缺,為低收入群體規避經濟生活中的人身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其發展存在很多制約因素,相關理論研究相對薄弱,覆蓋面較低,人們的需求沒有完全得到滿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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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蘇省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對策分析

期數:11年04期上欄目:新農村建設作者:徐燕燕 嚴意

汝來源:中國集體經濟

摘要:江蘇省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開展,有利于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諧社會。如何通過國內外小額保險的借鑒和創新,開發獨具江蘇特色的小額保險是現階段亟待解決的問題。文章從農民、政府、保險公司三方出發,對開展江蘇省小額保險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旨在推動江蘇省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風險;保障;小額保險

一、江蘇省小額保險需求分析 2008年6月17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以下簡稱“小額保險”)試點方案》的出臺,標志著小額保險試點的正式啟動。截至2009年,農村小額保險已擴展至19個省(自治區),保費收入超過1.4億元,為農民共計提供了超過810億元的風險保障。 江蘇省地處長江流域,經濟發達,但農民純收入有限,他們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卻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們在江蘇徐州等市進行了調研,發放問卷500份,其中有效問卷482份。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動,農民工面臨意外傷害、工傷、醫療等風險。留守農村的老人、婦女、兒童作為弱勢群體,同樣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農民或者沒有資金購買保險,或者由于知識結構不完善,對保險不了解,因此農村很少有人購買商業保險??梢娫诮K省發展小額保險是非常必要的。 從調研數據來看因此農民面臨的自然災害并不多;隨著農村土地的減少,作為家庭頂梁柱的青壯年越來越多的前往城市務工,他們面臨著巨大的意外傷害風險,其中38.95%的農民面臨著意外傷害;而老人的養老問題非常嚴峻,56.22%的對養老問題很擔憂,現有的保障無法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因此急需小額保險來緩解這個壓力。

二、江蘇省開展小額保險的險種設計

(一)小額壽險,為農村老人開啟一扇窗 綜合考慮江蘇省農村的實際情況,發展具有投資性的壽險產品顯然不太符合現實,為了突出保費低、保障合適的特點,筆者認為可以開展以下幾種已有的保險產品及經過實際情況改良的小額人壽保險產品。 國壽已在19個省開展了小額定期壽險,小額團體定期壽險,切實緩解了農民(特別是老人)的風險,獲得了很好的評價。在江蘇省,保險公司可以在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著謹慎性原則,適度增加保費,提高保險金額,擴大保障范圍。 結合江蘇省農村相對富裕的特點,筆者認為還可以發展小額生存保險、小額兩全保險、小額年金保險(養老保險),主要針對農村老人。這三種保險都具有一定的儲蓄性,每期繳納的保費相對較少,同理給付的保險金也不多,但由于長時間的累計,對于農民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資金;保險公司收納保費的方式可以具有適當可調性,豐收的年份多收取,災害的年份少收取,調整保險費的具體繳納額度。這些保險的開展,農村老人將會得到保障,他們可以把銀行里的儲蓄,莊稼收成中的一部分用來購買小額人壽保險創新產品,在喪失勞動力后得到保險公司保險金的給付。

(二)小額健康保險,農民看病不再愁 江蘇省農民對健康保險的需求很大,但由于經濟原因的限制,他們很難負擔高額的保費。如圖1所示,江蘇省農民對低額健康保險的需求非常大,他們迫切需求保費為P2及P2以下的小額健康保險產品,假設C點為農民對健康保險價格的最佳選擇P1,此時農民的需求量可以達到Q3,但保險公司以往并不提供價格為P1的保險產品;而保險公司大量提供(供給量為Q3)的價格為P3的保險產品(D點),又是農民所無法接受的,他們的需求量僅為Q1,就導致了農民買不到稱心如意的產品,同時保險公司的產品又賣不出去。因此農村急需小額健康保險,來平衡保險公司的供給和農民的需

求。如果江蘇省可以發展小額健康保險的話,將在E點達到雙方的平衡。此時保險產品的價格為P2,是農民迫切需求的,而保險公司可以提供Q2的供應量,通過規模經濟與政府的支持,依舊可以從價格為P2的產品中獲得一定的利潤。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在江蘇省大力發展小額醫療保險。并利用“新農合”和小額醫療保險各自的優勢,將其捆綁在一起,這樣農民生大病有“新農合”,小傷小病則有小額保險來解決,實現農民看病不再愁的愿望。

(三)小額意外傷害保險,急農民工所需 隨著農村耕地的減少,富余勞動力的出現,務工熱漸漸出現,越來越多的農民工涌向城市,在他們通往大城市的路上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他們作為高風險人群,卻沒有適合的保險。當他們發生意外時,作為一個家庭的脊梁,其造成的損傷往往是一個家庭所無力支撐的。小額意外傷害保險恰好可以彌補這個缺陷。 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比較適合江蘇省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且在湖北等試點省份已有成功經驗,江蘇省只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保險產品加以修改和完善。小額意外傷害險針對性很強,主要保農民工務工往返途中及工作之余。雖然現在很多農民乘坐運輸工具的時候也會購買保險,但這些保險都是需要激活的,否則無效。農民工由于保險知識的欠缺,很少有人去激活,這樣即使出險,保險公司也有權利不履行賠償。而小額意外保險只需支付十元左右的費用,就可能獲得幾萬元的保險金賠付。對農民工來說,是一個很好的保障。 農民工意外保險可以成為政策性保險,采取全村統保的方式購買保險。這樣保險公司避免了逆向選擇和保費不能盡快繳納的問題,政府解決了農民工保障問題的擔憂,而農民工只需繳納十元左右就可以獲得保障。

三、江蘇省開展小額保險的對策分析 在江蘇省發展小額保險,有望取得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利益共贏。小額保險將為江蘇省建設和諧社會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如何讓小額保險在江蘇省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開展江蘇省小額保險,農民將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小額保險產品具有價格低廉、條款簡單、保障適度的特點,滿足了江蘇省農民的保險需求,提升了保障水平,提高了生活質量。 農民也應該加強自身的學習,積極地通過新聞廣播媒體去了解保險,學習保險知識,增強保險意識。不能只看重眼前利益,對于收益不是立竿見影的小額保險視而不見。改變有錢就儲蓄的意識,識別自己的風險,購買適合自己的小額保險。避免跟風現象,為自己的保險保障做好打算。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不做違背自己道德、違背保險保障功能的事。

(二)政府支持、規范小額保險

1、政府支持,以助小額保險“獨立” 政府的前期支持,對于小額保險的發展意義重大。江蘇省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救助基金實現四兩撥千斤的杠桿效應。這樣政府可以為更多的貧困農民提供保障,提高他們的福利。當小額保險體系在江蘇省農村基本建立后,為了實現小額保險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政府繼續給予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引導各種金融機構加大農村投入,關注農民問題,降低農民風險。 在小額保險一步步走向成熟的過程中,政府可以逐漸“放手”。讓小額保險成為真真的商業保險,農民可以買得起的商業保險,值得農民信任的保險。

2、健全法律體制,維護小額保險可持續發展 小額保險的法律機制并不完善,這會導致農民的保障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要保障農民的賠付及時拿到手,增強小額保險發展的可持續運作,必須在政府、監管部門等多方的努力下,完善小額保險法律機制的每一個細節。農村保障制度的完善將會與小額保險,甚至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相互促進,共同成長。

(三)保險公司自我完善,落實小額保險的發展

1、創新保險產品,優化銷售渠道 小額保險要持續發展,保險公司必須不斷開發更加適合農村消費偏好的產品,使得保險產品具有更好的市場

競爭優勢。根據江蘇省的現狀,筆者認為在小額人身保險成熟以后,可以更多的發展小額財產保險,例如蔬菜大棚保險,農用車保險。 對于地處江蘇省的保險公司,盡可能采用以下兩種模式進行保險:一是“統保”,“一張保單保全村、全組、全家”,省時省力,使擴展速度大大加快;二是“代辦”,對暫時不能實現“統保”的村,委托村干部、水電工等代理推廣,方便群眾咨詢。這樣保險公司可以獲得規模經濟,所收保費也相當可觀,加以恰當的保費投資,盈利空間很大。此外保證保單的大眾化、通俗化,理賠“綠色通道”的開通,都有助于實現小額保險的良好發展。

2、改善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提高市場占有率 近年來,在江蘇省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保險公司幾乎把所有的目光都投放到城市保險中。在人身保險的進展中,形成了明顯的壟斷競爭,根據2008年保險年鑒,國壽遙遙領先占據整個江蘇保險市場的59%,市場占有率極大。因此,江蘇省保險公司在開展小額保險的前期工作中,應該更多的考慮公司在農村市場的占有率,這無疑會為保險公司以后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收益。做好小額保險前期在農村的承認度,提高市場占有率,將比廣告效應產生更大的社會效應,而且盡了保險業的社會責任。 小額保險不僅具有和傳統保險一樣能夠轉移風險、發揮保險保障的經濟功能,更能擴大保險覆蓋面,發揮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保險服務向低收入農民延伸,更好地履行保險業的社會責任。在江蘇省把小額保險真真做到“新、大、精、好”,把好事辦好,建設美好江蘇新農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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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紅雨,徐漢坤.湖北省農村小額保險發展情況調查報告[J].保險研究,2008(8).

3、陳學偉.浙江省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的可行性分析[J].紹興文理學院學

報,2009(6). *本文指導老師為唐匯龍。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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