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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問題與對策分析

2023-01-03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國, 國外關于獨立董事的相關的研究已經日趨成熟, 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的成功運用, 我國也開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起初我國只有少數上市公司在試著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但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并無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其后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 我國逐漸開始從西方引入并不斷完善這一制度, 但是由于我國與美國在各個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 因此, 獨立董事制度需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來進行研究, 我國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 獨立董事制度的獨立性必然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獨立董事不作為, 獨立董事不獨立現象屢見不鮮, 針對這些現象,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現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

1 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現狀分析

獨立董事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體現權利制衡理念的產物。相關的文件規定獨立董事就是相比內部董事來說是獨立的, 并且不受內部董事的制約。其中, 獨立董事具有監督職能與輔助決策的職能。由于我國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 股東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董事會則是決策日常重大事物, 監事會具有法定的監督權, 但是由于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的監督權并未得到很好的執行, 從而使得公司內部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阻礙了公司的正常發展。因此, 需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彌補其不足。事實上, 我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轉變而來的, 雖然在公司的治理結構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變, 但還是遺留了大部分的問題。其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總體上來說, 我國的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人數逐漸增多。據有關數據統計, 我國獨立董事人數達到5 500左右, 但是由于獨立董事存在一人身兼數職的情況, 因此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令人質疑。據統計只有少數的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發揮具體的權利, 大部分則在上市公司只是掛名的狀態, 很少做出實際性的決策。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較多, 首先是因為我國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很大的差異, 法律法規與執業準則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其次, 我國國有股一股獨大嚴重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最后, 我國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問題。

2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正處于發展完善階段, 但是從實踐上來看, 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并未發揮出很大作用, 相反, 很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只是為了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 獨立董事形同虛設。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無健全的法律法規

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法律僅僅只是從大的方面將其正式納入企業法律法規的體系中去, 但是對于獨立董事的背景, 年齡以及人數等具體的規定還是缺乏的。我國目前很多獨立董事身兼數職, 這就決定了獨立董事只是徒有虛名, 很難發揮實際的作用。一個獨立董事最多能夠兼任5家公司的獨立董事, 這就使得獨立董事的有效性很難得到發揮, 由于不同獨立董事的公司間的交叉比較復雜, 這就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只是形同虛設。

2.2 缺乏實質上的獨立性

我國的獨立董事缺乏有效的獨立性, 由于我國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以及內部人控制使得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得不到發揮。目前就獨立董事的來源來看, 大部分獨立董事來自于本公司大股東相熟的學校和機構;此外獨立董事的工資都是由上市公司決定的, 大股東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 因此會存在獨立董事與股東合謀的情形。這些情況的出現最終會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最終無法正常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相關資料顯示, 在市值前50的上市公司中, 獨立董事不乏副部級以上高官, 例如中國石油獨董劉鴻儒曾為中國證監會原主席, 獨董崔俊慧為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中國人壽獨董馬永偉為中國保監會原主席, 這些都說明了我國獨立董事并不獨立, 并且還未發揮其監督作用。

2.3 無強有力的行權機制保障

獨立董事的權利大部分集中于監督與輔助決策這兩大部分, 但是由于我國獨立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缺乏明確的劃分與規定, 這就使得我國獨立董事缺乏堅固的行權機制的保證從而無法真正行使權利。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實際上無強有力的行權機制保障, 因此這就導致我國獨立董事在行使相關的權利時沒有實際效力。

2.4 缺乏合理的激勵機制

我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一般主要是分為薪酬激勵以及聲譽激勵, 但是由于獨立董事的薪酬設計大部分是按照年薪設置缺乏激勵性質, 無法從根本上調動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我國上市公司對于獨立董事的薪酬體系的建立不夠重視, 這就導致我國獨立董事存在掛名現象。此外, 由于我國獨立董事的薪酬主要通過董事會或者是大股東等公司實際控制人決定, 因此獨立董事對于實際問題的決策主要是依賴于董事會或者大股東。

3 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3.1 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雖然被納入到公司法體系中, 但缺乏詳細的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 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獨立董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獨立董事的來源和薪酬這兩大方面做出詳細的法律規定,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獨立性。此外, 上市公司應明確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產生的積極作用, 并且為了保障其獨立性, 在公司的章程中應詳細規定公司內部人員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判斷。

3.2 設計合理的獨立董事選任機制

由于獨立董事的來源不獨立, 我國存在獨立董事與大股東存在合謀的情況。所以, 對于獨立董事的產生的方式應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創新, 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首先, 應該改變原有的獨立董事提名方式。原來的獨立董事幾乎都是有大股東控制選任的, 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有政治背景。優化獨立董事選任制度, 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起提名委員會, 脫離任人唯親的操作機制, 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此外, 還可以采用累計投票制度, 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東的權利, 也可遏制大股東一人控制獨立董事的選任情況。

3.3 建立和健全獨立董事行權機制

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行權機制, 首先就要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獨立董事主要職責是參加會議, 提出相關的建議, 并且做出表決, 相關的法律并沒有具體的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因此, 應該要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行權機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行權機制可以通過建立獨立董事委員會, 并且給予委員會行使實際權利的法律保證;對獨立董事進行強有力的監管, 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實際的效用。

3.4 完善獨立董事激勵機制

獨立董事的激勵方式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是物資激勵, 二是聲譽激勵。就物資激勵來說, 已有學者研究發現獨立董事薪酬與公司經營業績有著較大的關聯性, 靈活的薪酬制度可以提高獨立董事的積極性, 因而獨立董事的薪酬體制的設立, 應該堅持長短期激勵互補, 固定的貨幣薪酬與變動的股票薪酬結合。適當合理的薪酬能夠激勵獨立董事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 與此同時還不會對獨立性產生重大影響。另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制度中存在聲譽激勵與監督的作用, 獨立董事基于維護自身聲譽的目的, 積極執行相關規定對公司進行監督, 利于改善董事會決策。聲譽激勵機制作為一種隱性激勵發揮的作用是有前提的, 即獨立董事擁有正確的道德觀。一般來說, 對于那些社會地位高, 并且專業能力強的專家以及學者來說, 他們根本不會在意一定的物質激勵, 他們更注重自身的社會聲譽, 因為對他們來說聲譽是一筆無形的財富, 因此這些獨立董事們會比較客觀公正的進行決策判斷。

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現狀分析, 剖析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給出解決的措施。認為應該建立獨立董事委員會, 對獨立董事進行單獨監管與績效衡量, 從而給予薪酬激勵, 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實際的監督作用。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需要進一步補充與完善, 本文只是從理論上闡述相關的問題與建議, 因此希望相關的學者能夠從實踐中獲取第一手的數據, 對獨立董事制度研究做出更加完善的實證分析。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企業中起到很大的積極作用, 因此各個國家紛紛引入獨立董事用來改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 但是許多學者研究發現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并沒有發揮預期的良好的積極作用。由于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受到一定的內外部環境制約, 因此獨立董事制度發展需要結合本國的具體國情以及公司具體的內部治理機制來看。本文主要通過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階段性特征以及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 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在法律法規、選任制度以及激勵機制這3大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本文結合以上問題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獨立董事,選任制度,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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