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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小區停車收費標準

2023-04-16

第一篇:武漢小區停車收費標準

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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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隨著車輛數量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擁有自己的私家車,這也讓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引起很多人的關注。這個問題值得大家看看。以免遇到亂收費的現象。律伴網小編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你閱讀,希望可以幫助你。

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的新規: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每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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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已購買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或機械臺板式停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首先保證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占道停車收費標準,即《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通知》和《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執行。

下面是一些具體的停車收費標準: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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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們經常會在小區停車,這件事情關系到很多家庭,當遇到收費時,我們不要忙于給錢,還要看看對方是否有相關的證件和收取的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伴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文章來源:律伴網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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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

通 知

各位車主:

為了加強本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經公司研究并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決定從2013年元月1日起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收取場地占用費及停車服務費,具體規定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場地及停車管理服務,凡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并隨卡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一車一卡,憑卡放行。

二、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服從當班保安人員指揮,駛停入不影響交通和業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區停放3噸以上貨車。

三、收費標準:

1、業主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60元,年票每輛每年60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80元,年票每輛每年800元。

3、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累計時間在2小時以內不收費,2小時至12小時收費5元,12小時至24小時收費10元。超過24小時按此標準,每天(連續24小時)收費。

4、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收取費用;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收費標準待小區內建好固定停車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費標準為2015標準。

五、本通知解釋權歸物業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住宅小區車輛秩序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江蘇省政府定價目錄》、《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蘇府[2006]91號)、《蘇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府

[2006]8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二、凡在本市城鎮住宅小區(含商住樓,下同)內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實施停車服務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三、住宅小區內實施停車服務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條件下,統一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停車標志,并應事先取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

四、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五、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實施停車服務收費的(不含經營者具有完全產權、或受產權單位委托經營的停車場地,下同),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對停車服務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確界定。業主(使用人)已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補償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費用原則商定;占用小區公共設施或場地的,按低于社會停車收費標準、補償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費用并考慮占用公共設施應予以合理補償的原則商定。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實施停車服務收費的,應當征得絕大多數業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規定,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明確收益分配。停車服務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確)的,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指汽車通行證制作成本、停車泊位設置維護成本、停車場管理員工資費用支出、停車場地水電費等),應當將收益的30%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益的70%納入維修基金。

六、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停車收費核準手續:

1、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書面申請;

2、物業管理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停車服務資格證明(需提供下列4種證明之一):(1)業主委員會委托證明;(2)大多數業主同意收費證明;(3)含停車服務收費內容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樣本1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簽訂情況說明;(4)屬經營者具有完全產權、或受產權單位委托經營的,需提供停車場的權屬證明,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委托經營證明。

4、收費員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張;

5、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簡圖;

6、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七、實施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車服務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2、實行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制度。物業企業應按《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經物價檢查機關監制的停車服務收費價目牌,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內容。

3、封閉式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制度。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制作發放小區車輛出入證(出入證制作費用在停車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向業主收取費用),做好車輛進出相關登記、停車場地巡視(或監視)等工作。

八、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九、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是否相應承擔車輛保管責任,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商議收費標準時一并明確,并在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時約定。

十、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的司法或行政執法車、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的搬家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十

一、根據《蘇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府[2006]83號)的規定,物業企業在住宅小區實施停車服務收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收取停車費用;

(二)擅自調整收費標準;

(三)收費標準不公示或明碼標價不規范;

(四)收費不出示《停車場(點)收費員證》;

(五)收費不出具票據或票據不規范;

(六)向進出住宅小區的機動車輛收取停車費或其他費用;

(七)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不為車輛停放提供服務而收取停車費或變相收費。十

二、物業企業在住宅小區實施停車服務收費時,應自覺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對違反規定亂收費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十

三、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收費標準:

1、室內停車場:(1)小型汽車:業主擁有車位使用權的(不含獨用車庫)40元/輛、月;業主不擁有車位使用權的250元/輛、月。(2)摩托車15元/輛、月。(3)三輪車10元/輛、月。(4)自行車(電瓶車)5元/輛、月。

2、室外專用停車場:小型汽車80元/輛、月。

3、零散性占地停車(含道路兩側停車):小型汽車60元/輛、

月。

4、大型車按小型車加倍計收。

5、機械式停車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確定。

6、各個住宅小區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在上述范圍內協商確定

第四篇: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

第一條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行為,促進汽車消費,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和《寧波市住 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第五篇:徐州小區停車收費不一 物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

有的小區按年收費,有的按月收費,有的按小時收費,還有只賣不租;部分小區對外來車輛管理嚴格,但有些小區管理形同虛設;我市兩部門已對小區停車收費進行了明確規定,市民發現不合理。

私家車的激增,小區停車難問題越發突出,不少小區采取停車收費措施,不僅本小區業主需要繳納停車費,外來車輛也需要繳納一定的停車費。記者對我市30多個檔次相近的小區進行調查后發現,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尺度不一,有的小區按年收費,有的小區按月收費,有的小區按小時收費,還有的小區只賣不租。

關于貫徹《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明確對市各小區對業主停車收費以及外來車輛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小區停車服務費分為停車場(位)服務收費和外來車輛臨時停車服務收費。小區收費停車場必須是經規劃許可,實施專人管理的專用停車場。停車服務費的指導價為:地上停車場(位)最高不超過30元/輛/月;地下停車場最高不超過40元/輛/月。業主所有的獨立車庫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前期物業停車服務收費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為規范小區停車秩序,物業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劃定的停車位,其停車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對進入小區停放在地上或地下停車場的外來車輛的臨時停車,兩

小時內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加收1元/輛,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元/輛。在小區停車場過夜的外來車輛收費10元/輛。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等特殊車輛及業主搬家車、送貨車不得收費。

不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的,業主可以直接向物價部門舉報。

這樣一來就能改善物業收費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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