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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術論文范文

2023-09-06

基因技術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基因工程疫苗 生物制品 免疫系統 病毒樣顆粒

1 前言

自從英國鄉村醫生Edward Jenner 1798年發明天花疫苗以來,人類已研制出上千種疫苗用來預防和控制各種疾病,20世紀80年代隨著現代生物學技術的興起,特別是DNA重組技術的出現,為研制新一代的疫苗提供了嶄新的方法?;蚬こ桃呙缡怯梅肿由飳W技術,對病原微生物的基因組進行改造,以降低其致病性,提高其免疫原性,或者將病原微生物基因組中的一個或多個對防病治病有用的基因克隆到無毒的原核或真核表達載體上制成疫苗,接種動物產生免疫力和抵抗力,達到防制傳染病的目的?,F在疫苗已成為人類同疾病斗爭的一種重要武器,而基因工程疫苗是當今最先進的疫苗,相比傳統疫苗而言它有巨大的優勢。

2 各種基因工程疫苗簡介

目前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已經使用和正在研制開發的新型疫苗主要有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基因工程活載體疫苗、核酸疫苗、合成肽疫苗、轉基因植物可食疫苗等,這些疫苗統稱為基因工程疫苗。

2.1 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

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Subunit vaccine)又稱生物合成亞單位疫苗或重組亞單位疫苗,指只含有病原體的一種或幾種抗原,而不含有病原體的其他遺傳信息。能利用體外表達系統(如大腸埃希氏菌,桿狀病毒,酵母等)大量表達病毒的主要保護性抗原蛋白作為免疫原,因此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且便于規?;a。

在研制亞單位疫苗時,首先要明確編碼具有免疫原活性的目的DNA片段,一般選擇病原體表面糖蛋白編碼基因,而對于易變異的病毒(如A型流感病毒)則可選擇各亞型共有的核心蛋白基因序列。其次,還必須選擇合適的表達系統用來表達基因產物,表達系統主要有大腸埃希氏菌、酵母、昆蟲細胞、哺乳類細胞、轉基因動植物等。迄今研制出的亞單位疫苗,有預防病毒性和細菌性疾病的,也有激素類的亞單位疫苗。比較成功的重組亞單位疫苗有人乙型肝炎病毒亞單位疫苗(酵母表達),口蹄疫病毒亞單位疫苗,牛瘟病毒亞單位疫苗,豬細小病毒亞單位疫苗等?;蚬こ虂唵挝灰呙绶忠韵?類:

細菌性疾病亞單位疫苗:傳統的細菌疫苗用全菌、細菌胞壁抽提物或培養肉湯粗濾液制成,除免疫原外,還含有很多有毒成分。鑒定和分離致病菌關鍵的免疫原和毒力因子是研究細菌性亞單位疫苗的基礎,現已研制出預防產腸毒素大腸埃希氏菌、炭疽桿菌、鏈球菌和牛布魯氏菌病等的亞單位疫苗,都能對相應的疾病產生有效的保護作用。

病毒性疾病亞單位疫苗:研制病毒性亞單位疫苗比細菌性亞單位疫苗簡單,病毒病原體只編碼少數幾種基因產物,大部分病毒基因組已被克隆和完全測序,這為病毒性亞單位疫苗的研制提供了有利條件。目前已商品化或在中試階段的病毒性疾病亞單位疫苗主要有乙型肝炎、口蹄疫、狂犬病等十幾種亞單位疫苗。

激素亞單位疫苗:動物的生長主要受生長激素的調節,而生長激素的分泌受到生長抑制素的抑制。所謂生長抑制素疫苗是以生長抑制素作免疫原,使免疫動物的生長抑制素水平下降,生長激素釋放增多,使牛、羊等家畜獲得顯著的增重效果。

2.2 基因工程活載體疫苗

活載體疫苗(Live recombinant vaccine)可以是非致病性微生物通過基因工程的方法使之表達某種特定病原物的抗原決定簇基因,產生免疫原性,也可以是致病性微生物通過基因工程的方法修飾或去掉毒性基因,但仍保持免疫原性。在這種疫苗中,抗原決定簇的構象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的構象相同或者非常相似,活載體疫苗克服了常規疫苗的缺點,兼有死疫苗和活疫苗的優點,在免疫效力上很有優勢,主要有基因突變疫苗和復制性活載體疫苗。

基因突變疫苗:這類疫苗是人為地將病原體的某個或某些基因(復制非必需,或與毒力相關)全部或部分刪除,使其毒力下降,不再引起臨床疾病,但仍能感染宿主并誘發保護性免疫力。這種基因缺失的病毒作為疫苗的突出優點是不易返祖而重新獲得毒力。缺失的基因可作為一種遺傳標志用于建立鑒別診斷方法。雖然,到目前為止這類疫苗中成功的例子還不多,但的確是研制疫苗的一個重要方向。

復制性活載體疫苗:這類疫苗以非致病性病毒(株)或細菌為載體來表達其他致病性病原體的抗原基因,在被接種的動物體內,特定免疫原基因可隨重組載體復制而適量表達,從而刺激機體產生相應的免疫抗體,根據載體不同分為:病毒活載體疫苗和細菌活載體疫苗。

病毒活載體疫苗利用低致病力的病毒作為載體,將其它病原的主要保護性抗原基因插入到載體基因組的非必需區形成新的重組體,在同源或兼容性好的啟動子驅動下隨載體的復制表達插入的外源基因。此疫苗具有常規疫苗的所有優點,而且便于構建多價疫苗,建立鑒別診斷方法。常作為載體的病毒有痘苗病毒、禽痘病毒、火雞皰疹病毒、腺病毒、偽狂犬病毒、反轉錄病毒等。

細菌活載體疫苗是指將病原體的保護性抗原或表位插入細菌基因組或質粒使其表達。目前主要有沙門氏菌活載體疫苗、大腸桿菌活載體疫苗、卡介苗活載體疫苗以及以單核細胞增多性李斯特菌和小腸結腸耶爾森氏菌為載體的細菌活載體疫苗。研制活載體疫苗,必須注意人用疫苗和畜禽用疫苗的區別,人用疫苗的焦點是安全性,畜禽用疫苗除安全性外還要考慮成本效益。選擇理想的載體是活載體疫苗研制及應用成功的關鍵,目前常用的除痘病毒外,皰疹病毒和腺病毒也被選作載體。

2.3 核酸疫苗

核酸疫苗(Nucleic vaccine)又名基因疫苗(Gene vaccine)或DNA疫苗(DNA vaccine),是一種或多種抗原編碼基因克隆到真核表達載體上,將構建的重組質粒直接注入到體內而激活機體免疫系統,因此也有人稱之為DNA免疫。它所合成的抗原蛋白類似于亞單位疫苗,區別只在于核酸疫苗的抗原蛋白是在免疫對象體內產生,并能引起體液和細胞免疫反應。

核酸疫苗是近幾年來新興的一種疫苗,它以其獨特的優點吸引著人們:(1)抗原合成和遞呈過程與病原的自然感染相似,通過MHCⅠ類和Ⅱ類分子直接遞呈免疫系統。特別是特異性CD8+淋巴細胞(CTL)的免疫反應,這是滅活疫苗和亞單位疫苗不能比擬的;(2)免疫原的單一性,只有編碼所需抗原基因導入細胞得到表達,載體本身沒有抗原性。(3)易于構建和制備,穩定性好,成本低廉,適于規?;a。

但其潛在的危險性是:(1)被注射的、可由宿主吸收的DNA有可能被整合到宿主的染色體中,引起插入突變。(2)外源抗原的長期表達可能導致不利的免疫病理反應;(3)使用編碼細胞因子或協同刺激分子的基因可能具有額外的危害;(4)有可能形成針對注射DNA的抗體和出現不利的自身免疫紊亂;(5)所表達的抗原可能產生意外的生物活性。解決這些安全問題是研究核酸疫苗的焦點。

2.4 合成肽疫苗

合成肽疫苗(Synthetical peptide vaccine)也稱表位疫苗(Epitope vaccine),是用化學合成法人工合成類似于抗原決定簇的小肽(約20-40個氨基酸)。合成肽疫苗分子是由多個B細胞抗原表位和T細胞抗原表位共同組成的,大多需與一個載體骨架分子相耦聯。合成肽疫苗的研究最早始于口蹄疫病毒(FMDV)合成肽疫苗,主要集中在FMDV的單獨B細胞抗原表位或與T細胞抗原表位結合而制備的合成肽疫苗研究。

分析合成肽疫苗免疫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1)疫苗缺乏足夠的免疫原性,很難如蛋白質抗原那樣誘導集體的多種免疫反應;(2)B細胞和T細胞抗原表位很難發揮協同作用;(3)缺乏足夠多的B細胞抗原表位的刺激。針對提高合成肽疫苗的免疫原性,進行了許多研究,如獨特型肽疫苗、熱休克蛋白—肽復合體疫苗等。一般來說單獨的抗原決定簇的免疫原性較弱,所以通常要與載體偶聯,或以融合蛋白的形式進行免疫,還可以與細胞因子一起作用,以提高免疫原性。

2.5 轉基因植物可食疫苗

轉基因植物可食疫苗(Transgenic plants edible vaccines)利用分子生物學技術,將病原微生物的抗原編碼基因導入植物,并在植物中表達出活性蛋白,人或動物食用含有該種抗原的轉基因植物,激發腸道免疫系統,從而產生對病毒、寄生蟲等病原菌的免疫能力。

與常規疫苗相比較,轉基因植物疫苗具有獨特的優勢:(1)可食用性,使用方便;(2)生產成本低廉,易大規模生產;(3)使用安全,沒有其他病原污染;(4)轉基因植物能對蛋白質進行準確的翻譯后加工修飾,使三維空間結構更趨于自然狀態,表達的抗原與動物病毒抗原有相似的免疫原性和生物活性;(5)投遞于胃腸道粘膜表面,進入粘膜淋巴組織,能產生較好的免疫效果。

目前,國外已有將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變異鏈球菌表面蛋白(SPaA)、大腸桿菌熱敏腸毒素B亞單位(LT-B)、霍亂毒素B亞單位(CTB)、狂犬病病毒糖蛋白、傳染性胃腸炎病毒(TGEV)、口蹄疫病毒(FMDV)、兔出血病病毒(RHDV)在植物中表達的報道,國內在轉基因植物可食疫苗方面的研究的報道甚少。

3 展望

總之,理想的疫苗必須安全、有效,同時還應具備價廉、易于推廣等優點,基因工程疫苗技術是一項新興的具有應用前景的生物技術,具有許多傳統疫苗無法比擬的優點。研制疫苗的首要原則就是要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聯或多價疫苗能降低生產成本、簡化免疫程序,并且多聯苗還可克服不同病毒弱毒苗間產生的干擾現象,因此將是基因工程疫苗的主要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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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術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 自1990年可育的轉基因玉米問世以來,玉米轉基因技術一直是國內外作物轉基因研究的熱點之一,并在玉米育種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使用農桿菌介導法、基因槍法和花粉管通道法等轉化技術,將不同來源的單個和多個功能基因轉入玉米,對玉米重要農藝性狀進行遺傳改良,在培育抗除草劑、抗蟲、抗病、抗逆等轉基因新品種方面取得了巨大進展。論述了玉米轉基因技術的研究進展,并對育種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看法。

關鍵詞 轉基因技術;玉米;現狀;趨勢

Key words Transgenic technology; Maize;Status; Tendency

玉米作為世界上三大糧食作物之一,又是重要的糧食、飼料作物,同時也是現代工業的重要原料,其在農業生產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隨著世界人口的不斷增長和畜牧業、工業的發展,玉米的總需求量將不斷攀升,其生產面臨巨大挑戰。一直以來,玉米育種學家已經采用常規育種方法,培育出了很多優良雜交種,并且對農業生產作出重大貢獻。但玉米的常規遺傳改良育種方法存在優良親本自交系當選率低、育種周期長、遺傳連鎖難以打破、優良組合預見性差等缺點。

而轉基因技術在植物育種中的應用,取得了常規育種方法難以達到的效果和效益,隨著轉基因技術的快速發展,它已經成為作物育種的重要輔助手段,成為農業生物技術的核心領域。近年來,玉米作為轉基因技術的主要研究對象,已經受到各國科學家的廣泛關注。1990年GordonKamm等[1]首次獲得可育的轉基因玉米后,相繼又有許多實驗室成功應用基因槍、電擊、農桿菌介導等技術將外源基因導入到玉米細胞中,獲得了可育的轉基因玉米植株。

1 玉米轉基因技術研究現狀

玉米的基因導入方法主要包括兩大類:根癌農桿菌介導轉化和DNA直接導入轉化。DNA直接導入轉化方法包括基因槍法、電擊法、花粉管通道法、聚乙二醇導入法、陽離子轉化法、子房注射法等。其中,基因槍法是玉米遺傳轉化中應用最多且效果最好的方法。

1.1 農桿菌介導轉化法

農桿菌介導轉入法是目前轉基因技術最常用的一種方法。根癌農桿菌屬根瘤菌科,是一種能夠侵染雙子葉植物及部分單子葉植物根或莖部傷口使之形成冠癭瘤的革蘭氏陰性桿菌 [2]。根癌農桿菌通過其含有的Ti質粒DNA直接轉到植物基因組上而使植物得到轉化,因此,農桿菌是一種天然的植物基因轉化系統。農桿菌在雙子葉植株中的轉化已經非常成功,但由于玉米等單子葉植物不是農桿菌的天然寄主,單子葉植株轉化研究落后于雙子葉植株。1987年Bytebier等[3]利用農桿菌Ti質粒轉化成功首株單子葉植物石刁柏。1990年Gould等[4]用農桿菌成功轉化玉米莖尖組織,并且能夠遺傳到R1代。

1.2 基因槍法

基因槍法又叫微彈轟擊法,其原理是攜帶了外源基因的金屬微彈在高壓所產生的推力下高速穿透植物組織或受體細胞,從而使外源基因導入到受體細胞核并整合到植物基因組中實現遺傳轉化的過程[5]。該技術也是植物轉基因技術中常使用的方法之一?;驑尫ㄊ荏w類型廣泛,凡是能被基因槍微彈穿透的組織都可以作為其轉化的受體,但是具有潛在分化能力的受體細胞更容易接受外源DNA,且轉化率更高。該方法的優點不受基因型的限制,缺點是由外源基因整合的拷貝數多、穩定性差。

1987年美國康奈爾大學Sanford等[6]最先建立了基因導入的方法。1989年Klein等[7]第一次將基因槍法應用到玉米轉化中并獲得了成功。1994年趙天永等[8]利用基因槍法將GUS基因導入到玉米莖尖組織。Wan 等[9]利用基因槍法將 pat和GUS基因轉入玉米I型愈傷組織。

1.3 花粉管通道法

花粉管通道法原理是植物授粉后,將外源DNA沿花粉管滲入、經珠心通道進入胚囊,從而轉化尚不具備正常細胞壁的卵、合子或早期胚胎細胞[10]?;ǚ酃芡ǖ婪ㄊ轻槍τ衩椎拈_花習性、花器結構和受精過程采用的一種全新的外源基因導入方法。該方法不受植株基因型限制,可以將任何品種的外源基因導入,直接運用到常規育種中;操作簡便,無需建立愈傷組織誘導,易于實現規?;D化;經濟適用,省時省力,成本低。

花粉管通道法最初是由周光宇等[11]提出并發展起來的,他首先在棉花的基因轉化上獲得成功。祁永紅等[12]利用花粉管技術將外源總DNA成功導入到玉米自交系,獲得了廣泛變異不同類型的自交系。

1.4 其他方法

除上述3種導入方法外,還有聚乙二醇導入法、電擊法、超聲波介導法、陽離子轉化法、子房注射法等,都是轉基因玉米研究中使用過的導入方法,且都有成功的報道。

2 轉基因技術在玉米中的應用

2.1 抗除草劑轉基因玉米

除草劑是現代農業育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對節省勞動力、提高勞動效率、保護土壤結構等方面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除草劑也會不同程度地對農作物造成一定的傷害,且玉米對除草劑極為敏感。因此,篩選出對各種除草劑有超強抗性的基因整合到玉米中,培育出新型的抗除草劑轉基因玉米是控制雜草的高效、低成本、無公害新手段。

目前,就世界范圍看,抗除草劑轉基因玉米已經進入了商業性生產,國外一些轉基因育種公司都推出了抗除草劑轉基因玉米品種,包括美國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玉米、艾格羅公司的抗草銨膦玉米、氫氨公司的抗咪唑啉酮玉米等。

2.2 抗蟲轉基因玉米

蟲害是導致玉米減產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化學殺蟲劑是控制玉米蟲害的主要方法,但化學殺蟲劑不僅殺死害蟲,也殺死了害蟲的天敵,長此以往,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其次,化學殺蟲劑還會導致玉米中有農藥殘留、害蟲產生抗藥性等負面問題??瓜x轉基因玉米是解決殺蟲劑負面影響的有效方法。目前,Bar基因在抗除草劑基因中應用最廣泛。

Schnepf等[13]首次從蘇云金芽孢桿菌成功地克隆了一個編碼殺蟲晶體蛋白的毒蛋白Bt基因。1996年,Bt基因玉米正式進入商品化生產,截止目前,已商業化種植了很多抗蟲轉基因玉米。2003年,美國孟山都公司引入了防治鱗翅目害蟲的抗蟲基因cry1Fa2和抗根葉甲蟲防治基因cry3Bb1。中國農業大學劉桂玲等[14]將Bt基因轉入玉米獲得抗蟲轉化體,且在后代分離出了能正常遺傳的家系。王國英等[15]利用基因工程法成功把Bt基因導入到玉米幼胚中,Cry1A(b)基因在再生植株中得到表達,育成了穩定的抗蟲轉基因玉米。王景雪等[16]利用花粉管通道法分別將Bt毒蛋白基因和幾丁質酶基因導入玉米。

2.3 抗病轉基因玉米

影響玉米生長的病害主要可分為三大類:病毒性病害(玉米粗縮病、矮花葉病等)、真菌性病害(玉米紋枯?。┖图毦圆『17]。這些病害也是導致玉米品質和產量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研究發現,玉米抗矮花葉病毒能力與矮花葉病毒外殼蛋白基因互補的hpRNA發夾結構的長度有關[18];大腸桿菌的核糖核酸內切酶基因能有效增強玉米對粗縮病的抗性[19];沉默胱抑素基因(CC9)對玉米黑粉病有一定的抗性[20];兔防御素基因(NP-1)轉入玉米可有效防治玉米大斑病[21]。

2.4 抗旱、耐鹽轉基因玉米

我國水資源緊缺,多數為干旱和半干旱土地,甚至有大片鹽漬土壤,因此,提高玉米抗逆性,培育抗旱、耐鹽轉基因玉米是保證玉米穩產的一個重要手段。何鍶潔等[22]將甜菜堿醛脫氫酶基因導入玉米中,獲得耐鹽植株;劉巖等[23]將大腸桿菌6磷酸山梨醇脫氫酶基因導入玉米,轉化體可在2%鹽濃度中生長;任曉燕等[24]將山菠菜膽堿單加氧酶(AhCMO)導入玉米自交系,玉米耐鹽性明顯提高;Amara等[25]在玉米中大量表達的LEA Rab28蛋白,Wang等[26]轉入玉米的編碼磷脂酰肌醇磷脂酶ZmPLC1基因,玉米的抗旱性增強。

2.5 改良玉米品質

轉基因玉米還可改良玉米品質,Bicar等[27]利用基因槍法在玉米自交系中導入alactalbumin基因,提高了玉米胚乳中醇溶蛋白的含量;關淑艷等[28]利用花粉通道法導入sbe2a基因,提高了玉米胚乳中直鏈淀粉的含量;丁明忠等[29]將大豆總DNA導入玉米,提高了玉米種子中的蛋白質含量;張秀君等[30]將馬鈴薯花粉特異水溶性蛋白的cDNA導入玉米,提高了玉米種子干重中的賴氨酸含量。

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對玉米進行分子育種,除在抗除草劑、抗蟲、抗病、抗旱、改良玉米品質等方面進行探索,獲得預期效果外,還在獲得高蛋白基因、雄性不育基因、抗寒基因等方面作了研究。

3 玉米轉基因技術研究發展趨勢

3.1 發展多基因轉化和基因聚合的技術

發展玉米多基因轉化和基因聚合技術,使其具有復合性狀是未來玉米轉基因技術研究的明顯特點。孫越等[31]將cry1AcM、epsps、GAT、ZmPIS基因同時導入玉米,獲得了兼抗蟲、抗除草劑、抗干旱優良復合性狀的轉基因玉米新材料。

3.2 發展基因打靶或基因定點重組技術

由于轉基因技術插入位點和插入拷貝數的不確定性,基因表達效果不可預知?;虼虬屑夹g可使外源基因定點整合到核基因組上,避免基因隨機插入導致的表達不確定性和對原基因組的損害,該技術避免了傳統育種步驟的繁瑣,可快速精確培育出新品種。但該技術打靶效率低,目前,可利用嵌合寡核苷酸介導單堿基置換、利用高效正負篩選同源重組子或利用ZFNs在染色體DNA上引入定點斷裂,促進同源重組介導的基因定點整合和置換。

3.3 發展安全的轉化系統

轉基因玉米的安全問題涉及目的基因及整合基因,整合基因的安全性主要是篩選標記的安全性。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重視這些篩選標記基因對生態系統和人類的影響。因此,培育無選擇標記的轉基因玉米將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4 小結

轉基因育種是一項復雜的工程,還需要不斷完善轉基因技術,從擴大群體、淘汰選擇最終向著精確插入、穩定表達的方向研究。相信,隨著更多高價值基因的發現、育種轉化技術的發展以及政府政策和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轉基因玉米將會更好地服務于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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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術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 直播田; 除草劑施用技術; 雜草防除

文獻標識碼: B

自1988 年首次獲得可育的轉基因水稻以來,國內外已選育了一系列轉基因水稻品系(組合)。特別是我國,已經成功培育了多個抗除草劑草銨膦(glufosinateammonium)的轉基因水稻[14]。在大面積環境釋放和商業化種植前,探尋一種安全、高效的除草劑施藥技術對該類水稻的推廣尤為重要??共蒌@膦轉基因水稻雖然對草銨膦表現出很強的耐受性,但是這種耐受性是有一定限度的,施藥時期或者施藥劑量不當會對水稻產生不同程度的藥害,甚至會影響產量[57]。Sankula等的研究結果表明在水稻不同生育期施用同一劑量草銨膦使水稻產生了不同程度的藥害[5]。David等也發現在水稻1葉期至孕穗前期和孕穗期噴施0.84 kg/hm2草銨膦(有效劑量)對水稻產生藥害,水稻株高有所降低,特別是在水稻3~5葉期、孕穗前期和孕穗期施用導致水稻減產[6]。楊益善等研究發現不同劑量草銨膦對耐除草劑水稻秧苗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傷害[7]。另一方面草銨膦是莖葉處理除草劑,只對已經出苗的雜草有效,對施藥后新生雜草沒有防效[810]。所以選擇合適的施藥時期才能取得最佳的防除效果。

目前還沒有關于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田雜草防除的研究,也沒有關于草銨膦在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田的最佳施用劑量和施藥時期的詳細報道。本研究通過在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直播田不同生育期施用不同劑量草銨膦,研究其對主要雜草的防除效果及對水稻生長發育的影響,目的是探尋草銨膦在該類水稻田的最佳施藥時期和施用劑量,為該類轉基因水稻田的除草劑施用技術提供技術準備。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材料

抗草銨膦轉bar基因水稻‘Y0003’由中國水稻研究所提供,它攜帶了一個穩定整合的bar基因拷貝,對葉面噴施的草銨膦表現出抗性。試驗中所用的除草劑為200 g/L的草銨膦水劑(德國拜耳公司)。

1.2 試驗方法

1.2.1 試驗設計

經過2 d浸種的轉基因水稻種子于2012年6月19日播種,播種后分別在水稻3~4葉期、5~6葉期和分蘗期噴施200 g/L草銨膦水劑(德國拜耳公司生產),噴施劑量(有效劑量,下同)分別為0.225、0.45和0.9 g/hm2。同時設置無草對照小區和有草對照小區,無草對照小區采取人工除草的方式,保持小區內始終無草,有草對照小區不做任何處理。每小區面積為15 m2,每處理重復4次。所有小區隨機排列。小區做埂,單排單灌,以避免小區之間串水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在水稻整個生育期按當地常規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在整個試驗過程不使用除供試藥劑以外的其他除草劑。

1.2.2 雜草防除效果調查

于用藥前1 d和用藥后

3、7、14、21、28和35 d

調查各小區雜草的種類和數量。采用對角線5點取樣,樣方面積為0.5 m×0.5 m,詳細記錄每小區雜草發生種類、齡期、株高等,分析雜草的發生規律;在施用草銨膦后14 d和35 d調查每個小區每種雜草的株數;在施用草銨膦后35 d和50 d調查每個小區每種雜草的鮮重。分別計算施用草銨膦后14 d和35 d每種雜草的株防效和施用草銨膦后35 d和50 d每種雜草的鮮重防效。

1.2.3 水稻藥害情況目測調查

施藥后每隔2 d目測各小區轉基因水稻是否產生藥害、藥害癥狀和后期恢復情況。

1.2.4 對水稻生長和產量的影響

在小區的中間隨機取20穴水稻,于水稻成熟期調查不同處理小區轉基因水稻最終株高、最終分蘗數。同時調查地上部分干物質量,調查方法是將水稻植株齊根部剪下,分別裝在網袋里,在105 ℃殺青30 min,然后于80 ℃烘干至恒重,用電子天平稱取每株重量。

水稻完熟后,對每小區轉基因水稻單獨收獲、單脫、單藏,并實測每小區水稻產量。

1.3 數據統計分析

所有數據使用SPSS 19.0 進行分析。使用一般線性模型(GLM)雙因素方差分析中的最小顯著差數法(LSD)分析不同施藥時期和施藥處理對田間主要雜草的防除效果和對水稻生長和產量的差異顯著性。

2 結果

2.1 雜草調查結果

2.1.1 直播田雜草發生情況調查

轉基因水稻直播田發生的主要雜草有

水莎草[Juncellus serotinus (Rottb.) C. B. Clarke]、異型莎草(Cyperus difformis Linn.)、稗草[Echinochloa crusgalli (Linn.) Beauv.]和耳基水莧(Ammannia arenaria H.B.K.),這些雜草占整個生育期雜草發生總量的90%以上。還有少量的水莧菜(Ammannia baccifera Linn.)和節節菜[Rotala indica (Willd.)Koehne],極少的鴨舌草[Monochoria vaginalis(Burm. f.)Presl]等。在播種后10~20 d出現第一次雜草萌發高峰,主要是水莎草、異型莎草和稗草,占整個生育期雜草發生總量的50%~60%;在播后30~40 d出現第2次雜草萌發高峰,主要為耳基水莧、節節菜和鴨舌草等,一般占整個生育期雜草發生總量的30%~40%。

通過調查發現,雜草發生的高峰期主要集中在水稻5~6葉期,此時發生的雜草占整個生育期發生量的70%~80%左右。每次施藥前待處理小區雜草種類和發生量基本一致。

2.1.2 對直播田雜草的防效

不同劑量草銨膦在不同時期施用對主要雜草的株防效見表1。從施藥劑量來看,施藥后14 d和35 d的結果基本一致。在3個施藥時期,隨施用劑量的增加,雜草的株防效也呈增加趨勢。低劑量對4種雜草的株防效顯著低于中、高劑量。比較中、高劑量對雜草的株防效,除在水稻3~4葉期施藥對水莎草、在水稻5~6葉期施藥對稗草及在施藥后14 d對耳基水莧的株防效沒有顯著差異外,都是高劑量顯著高于中劑量。

從3個施藥時期來看,在水稻5~6葉期施用中和高劑量草銨膦對4種雜草的株防效均在90%以上,其中對稗草的株防效達到100%,明顯高于在水稻3~4葉期和分蘗期施用同一劑量對雜草的株防效。

從對不同雜草的株防效上來看,在3個施藥時期,施用中劑量和高劑量對稗草的株防效相對高于對其他雜草的株防效,甚至達到100%,說明與其他雜草相比,稗草對草銨膦更敏感。在水稻3~4葉期和分蘗期施用草銨膦對水莎草的株防效相對較低,說明水莎草對草銨膦耐性比其他雜草強。

不同劑量草銨膦在不同時期施藥對主要雜草的鮮重防效見表2。從施藥劑量來看,3個施藥時期施用低劑量對主要雜草的鮮重防效顯著低于同一施藥時期其他劑量,大部分低于65%。施用中劑量對雜草的鮮重防效大部分高于70%,最高達100%。除水稻5~6葉期施用中、高劑量對稗草的鮮重防效達到100%外,施用高劑量對其他雜草的鮮重防效顯著高于同一施藥時期中劑量。

從3個施藥時期來看,在水稻5~6葉期施用中和高劑量對主要雜草的鮮重防效絕大多數都在90%以上,其中對稗草的鮮重防效達到100%,明顯高于在水稻3~4葉期和分蘗期施用同一劑量的鮮重防效。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單從對雜草控制效果來看,在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Y0003’直播田,在水稻5~6葉期施用0.45和0.9 g/hm2草銨膦來控制田間雜草就能達到較好的控制效果。

2.2 對水稻安全性的目測結果

在水稻3~4葉期和5~6葉期施用高劑量草銨膦對水稻產生輕微藥害,水稻葉片失綠,葉尖有少許褐斑,但隨著水稻的生長,藥害癥狀逐漸消失。

2.3 對直播田水稻生長和產量的影響

2.3.1 水稻最終株高、分蘗數以及地上部分干物質量

各小區水稻最終株高和分蘗數見圖1。在水稻3~4葉期和分蘗期,施用各供試劑量草銨膦,水稻最終株高都顯著低于無草對照小區;中、高劑量小區的水稻顯著高于有草對照小區。在水稻5~6葉期,施用中、高劑量草銨膦,水稻株高和無草對照小區的無顯著差異,低劑量小區的水稻株高顯著低于無草對照小區,但顯著高于有草對照小區。

在3個施藥時期施用供試劑量草銨膦的水稻分蘗數與無草對照相比均顯著減少。但相比而言,在水稻5~6葉期施用中、高劑量草銨膦對水稻分蘗的影響最小。

對水稻地上部分干物質量的影響見圖2。3個施藥時期各供試劑量處理下,水稻單株地上部干物質量均顯著低于無草對照區;相比而言,5~6葉期施用中、高劑量小區的水稻下降得最少。

2.3.2 對直播田水稻產量的影響

對水稻產量的影響見圖3。在水稻3~4葉期施用各供試劑量以及在水稻5~6葉期施用低劑量草銨膦,水稻產量雖顯著高于有草對照區小區,但與無草對照相比顯著下降。水稻5~6葉期施用中、高劑量草銨膦水稻產量與無草對照小區相比沒有顯著性差異。在分蘗期施用供試的3個劑量,水稻產量都顯著低于無草對照區。因此在水稻5~6葉期施用0.45~0.9 g/hm2草銨膦對水稻產量沒有明顯影響,是最佳的施藥時期和施藥劑量。

3 討論

草銨膦是一種活性高、吸收好、殺草譜廣、低毒、環境兼容性好的有機磷類廣譜滅生性除草劑。對于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來說,該除草劑的施用使稻田雜草防除更方便,除草效果更好。但是草銨膦是莖葉處理除草劑,持效期不長,對施藥后新生雜草防效較差,所以選擇合適的施藥時期非常關鍵。施藥劑量也是施藥技術中的關鍵因素之一,大量研究表明抗草銨膦水稻的抗藥性是有限度的,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就可能影響水稻的生長,導致水稻減產[67]。

本研究中,施藥時期和施藥劑量對雜草的防除效果有顯著影響。在直播田水稻3~4葉期時雜草大部分尚未出苗,在這一時期施藥雖然很好地防除了已出苗的雜草,但不能防除后期發生的大量雜草,嚴重影響水稻生長并導致水稻減產;在水稻5~6葉期時大部分雜草都已經出苗,且雜草的葉齡相對較小,所以在此時施藥對雜草的防效非常好,能有效防除大部分雜草,利于水稻正常生長。但在水稻分蘗期,雜草葉齡較大,耐性增強,同時雜草長期的競爭已經嚴重抑制了水稻的正常生長,此時施藥對雜草防除效果差,而且無法挽回對水稻生長造成的損失。所以對轉基因水稻直播田,在水稻5~6葉期,即在大部分雜草已出苗的情況下施用草銨膦對雜草的防除效果最好。

在水稻5~6葉期施用0.45和0.9 g/hm2草銨膦對水稻田主要雜草的防效均在85%~100%,而且施用這2個劑量的水稻產量與無草對照相比沒有明顯差異,所以為了減少施藥成本,降低除草劑的使用量,施用0.45 g/hm2就能收到很好的效益。

研究表明在抗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田,采用單一的除草劑莖葉處理能達到很好的雜草防除和作物增產的目的[1115]。但是在抗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田長期施用同一種除草劑,可能誘導田間雜草對目標除草劑產生抗藥性,最終導致抗性雜草的產生[1617]。目前全世界已有200多種雜草對多種除草劑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抗性[18]。因此在轉基因作物種植過程中,不應該完全依賴單一的除草劑來防治雜草,嘗試各種除草劑聯合使用,不僅可以很好地防除田間耐性或大齡雜草,有效降低抗性雜草產生的風險,而且可以提高除草效果,達到增產增收的目的。在常規直播水稻田,常用土壤封閉處理劑來防治雜草,因此建議在轉基因直播田進一步探索土壤封閉處理除草劑和草銨膦組合來控制雜草。

理論上,滅生性除草劑草銨膦可以防除所有雜草,但在實際防治中發現,此類除草劑的殺草譜雖較廣,但對不同雜草和同一雜草的不同齡期的防效不同。這可能是由于雜草對草銨膦的吸收、傳導及敏感程度有所差異造成的[8,1921]。本試驗發現草銨膦對水莎草和異型莎草的防效差。水稻分蘗期的雜草比水稻5~6葉期時雜草大,此時施藥防除效果相對較差,所以在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田施用草銨膦時,應該根據田間具體的草相,在安全劑量范圍內適當調整施用劑量。也可以根據具體的草相采取綜合防除措施。同時在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田應該關注莎草科雜草的防除問題。

目前已經培育出了多種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品種,不同水稻品種在形態或生理上會有微小差異,這可能導致不同水稻品種對草銨膦的抗性程度有差異,所以不同水稻品種的草銨膦安全施用劑量也可能有差異[22]。因此不能隨意將一種抗草銨膦轉基因水稻的安全使用劑量應用到另一個品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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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術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允許式;預警式

自20世紀80年代轉基因技術及其轉基因生物(尤其是轉基因農作物)0問世以來,大批轉基因新產品被陸續釋放到環境之中和進入商品市場,給全球的糧食安全帶來了新的機遇,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轉基因技術在農業上的應用,無疑是繼“綠色革命”后,又一次重大的農業變革,給農業生產帶來了深遠的影響,為此有人稱其為“第三次農業革命”,認為“基因農業”、“分子農業”時代來臨了。但是,以目前的科學水平,對轉基因技術的認識還很有限,轉基因技術比科學家原來所想象的要復雜得多。因此可以說,轉基因技術并不是一項已十分成熟的技術,其本身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種種跡象已表明轉基因作物有著潛在的風險。但當前依靠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知識和技術還不足以確切評估、認識到這樣的風險所發生的強度、廣度和概率,可是這并不表明我們可以忽視這樣的風險,恰恰相反我們更應該對這些潛在的風險保持警惕,對轉基因農作物的種植要更加謹慎。尤其是在發生了斑蝶事件、加拿大“超級雜草”事件、墨西哥玉米事件、中國Bt抗蟲棉事件等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爭論后,科學界、普通公眾、媒體以及政策決策者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給予了高度的關注。

在這樣的情況下,政策決策者第一次面對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取向陷入了兩難的“困境”:一方面需要推進轉基因技術來革新現代農業,突破現代農業發展的瓶頸,以期產生良好的效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視這項新技術的潛在風險,要保障國家的生物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在風險和效益的綜合考量下,各國作出了不同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選擇,有的國家為了規避轉基因生物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制定了比較苛刻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這種政策實施的同時,又會阻礙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所可能帶來的收益;另外一些國家則為了獲得轉基因生物的應用所可能帶來的收益,制定了比較寬松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這種政策的實施也有可能導致比較嚴重的轉基因生物環境風險。美國學者Rob—ert L.Paarlberg對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內涵進行了分析,并將此政策概括為四種模式:鼓勵式的(promotion—a1)、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許式的(permis—sive)、預警式的(precautionary)。

不同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會產生不同的風險和收益。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直接影響著轉基因技術的發展水平和趨勢,轉基因農作物的種植規模以及生物安全局面。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選擇的重要性。那么我國選擇了怎么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呢?在探討我國政策模式的選擇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這四種政策模式的內涵。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概述

(一)鼓勵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這種政策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加速轉基因農作物技術在一國范圍內的應用。它建立了比較低的或者沒有生物安全標準,對轉基因作物的種植不進行生物安全檢查或者僅僅采取象征性的檢查。一個象征性檢查程序可能會對那些已在其他國家得到認可的生物都給予生物安全認可的授權。這種政策是一種極端,只是盲目地發展轉基因農作物技術,只考慮農作物所顯現的農業特性及其產生的價值,而完全忽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

(二)禁止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這種政策的導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這種新技術在一國范圍內的應用。在這種政策模式下,要么是由于可證實的風險,要么是由于尚待證實的各種不確定性風險,對新的轉基因農作物品種不進行生物安全檢查而僅僅基于轉基因農作物的新穎性就簡單地拒絕轉基因農作物的種植和進入市場。這種政策是另一種極端,僅僅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拒絕轉基因農作物技術。

(三)允許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這種應對轉基因技術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國范圍內的應用。

這種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較高的生物安全標準,運用標準化的試驗去個案分析、檢測新的品種的轉基因作物的風險。第二,對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的檢測只是基于產品本身(product—based)或產品的預期用處,而沒有考慮產品的生產過程,即轉基因農作物技術的新穎性。所以,不會由于獨特的轉基因特性而認為轉基因作物比一般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類型的風險。第三,對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的認定采取“可靠科學”(soundscience)原則,認為在當前的科學水平下,沒有發現風險就是沒有風險,而沒有考慮到假想的、不確定的風險。第四,沒有單獨針對轉基因作物的法規和單獨的管理機構,而是把轉基因作物與一般作物同樣看待,用傳統的方法對此加以管制。(四)預警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該政策模式的制定,考慮到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打算放慢轉基因農作物和食品技術的應用,但并沒有完全禁止這種技術的應用。

預警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僅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標準,對新的種類的轉基因作物要進行個案檢查(case-by-case),而且這種政策模式,第一,對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的檢測是基于轉基因過程(process—based)而不是轉基因產品本身,認為由于轉基因過程的新穎性,轉基因作物的環境風險是不同尋常的,傳統的檢查程序可能會捕捉不到這項工程中的所有風險,所以需要制定單獨的法規和規則,建立特別的管理機構,以便把轉基因作物同傳統作物予以區別對待;第二,既要考查確定的、具體可證明的環境風險,更要考查假想的、潛在的風險,這主要是考慮到轉基因技術的不確定性,轉基因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風險特征的特殊性;第三,采取預防性的行動,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這不是為了解決那些可識別的、已為人所知的環境風險,而是為了應對那些假想的、還未被科學證實的環境風險。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

選擇

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國務院在2001年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為界,把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體制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96~2001年),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開始起步;第二階段(2001年至今),全面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在第一階段,我國采取了允許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第二階段,我國采取了預警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一)第一階段(1996~2001年):允許式的

在這一階段,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開始起步。1993年國家科委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基因工程工作進行安全管理。按照這一精神,農業部為了促進我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領域的研究與開發,加強安全管理,防止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對人類健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和農業生態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在1996年制定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農業部成立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機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公室;成立了安全評價機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的安全性評價。

因此,我們認為,我國是從1996年開始,正式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進行管理。在這一階段(1996~2001年),雖說我國已經針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了單獨的法規,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但在這一階段,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模式基本上是允許式的。因為:第一,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中,還沒有認識到轉基因技術的不確定性和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的潛在性,“中國的生物安全檢查程序僅僅關注轉基因農作物帶給環境的確定性風險,而不是關注假想的或不可知的風險?!掇r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沒有假設在人類的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轉基因農作物存在著比非轉基因農作物更多的風險,它的焦點不是在不可預測的風險上而是在可證明的風險上,它并沒有假設這種不確定性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此時的相關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都很不完善,各項預防性措施也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第二,在這一階段,我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田地試驗、環境釋放和商業化種植的審批也是比較寬松的。比如,在1997~1999年期間,農業部共批準了26項轉基因農作物的商業化生產,具體見表1。這26個進行商業性生產的項目中的6個是Monsanto公司為BT棉花提出的申請,而另外的20個是BRI/CAAS、北京大學、華中農業大學、國家水稻研究所提出的申請。這涉及到4種農作物:轉基因棉花、轉基因甜椒、轉基因番茄以及轉基因牽?;?,其中轉基因牽?;ǖ纳虡I化種植開始于1997年,轉基因棉花、番茄、甜椒的商業化種植開始于1998年,具體情況見表2。

(二)第二階段(2001年至今):預警式的

在這一階段,我國的政策制定部門認識到了轉基因技術的不確定性、轉基因生物風險的不確定性及其風險特征的特殊性,開始全面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這包括:頒布了一系列專門針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法規,完善了相關管理機構的設置,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應急預案,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田地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商業化種植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我國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生產的速度明顯放慢了,但并沒有完全禁止轉基因作物的商業化生產。因此,我們認為,在政策模式上,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了預警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1 制定了一系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

我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是基于轉基因過程(process—based)而不是基于轉基因產品(product—based),考慮到轉基因過程的新穎性,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的特殊性,因此把轉基因作物同傳統作物加以區別對待,制定了一系列專門的管制法規。

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我國以農業部為主導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體制,并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開始實施全面管理。

2001年農業部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6年農業部又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這些法規對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作出了具體性的規定。

2002年衛生部發布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加強對轉基因食品農作物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和知情權。

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對轉基因產品的進出口活動加強管理。

2005年,我國政府核準加入聯合國《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犊ㄋ占{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項關于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的國際協定,它允許議定書批準國家以預防為由禁止進口轉基因產品,同時也要求這些國家互相通報本國出口到對方國家的轉基因產品的情況。議定書的核心內容包括提前知情程序、同意進口程序、風險評估、運輸包裝和標識、賠償責任和補救等。2,設立了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機構

為了把轉基因作物同傳統作物加以區別對待,更好地防范轉基因生物風險,我國設立了完善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機構。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的精神,我國建立了由農業部主導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體制。

(1)行政機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牽涉到眾多部委,為了防止出現管理上的缺位、越位等現象,必須建立一個協調機構,為此,我國建立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部際聯席會議,保證了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統一性和高效性。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衛生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它的主要職責是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審定主要轉基因作物準許商品化生產的政策。

農業部作為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具體主管部門,在維護轉基因生物安全方面扮演著主導性的角色。為此,農業部成立了由主管部長為組長,有關司局負責人組成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和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審議草擬或修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規,研究重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生產與經營許可、進出口政策以及指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是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行政機構,它的主任由科技教育司司長兼任,副主任由科技教育司的一名副司長和兩名處長兼任。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統一受理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申請、標識審查認可申請和進口申請,審批與發放有關證書、批件以及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機構的認證、管理和安全監測體系建設等。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也相應建立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機構。這些省級安全管理機構基本上都掛靠在農業行政部門的科教處。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農業部要求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問題的調查研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饋制度。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一名專職聯絡員,及時將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和標識審查認可情況上報到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國家環??偩衷O立了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轉基因生物的環境釋放和商業化生產涉及到了環境污染問題,國家環??偩肿鳛槲覈h境保護的主管部門,而且我國政府已向聯合國環境署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確認國家環??偩肿鳛槲覈锇踩膰衣摻j點和主管部門,因此,它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履行著一定的職責。

(2)安全評價機構。要想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強安全管理,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對其進行安全評價。而進行安全評價,就需要有專門的評價機構,為此,我國建立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這一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專業,每屆任期三年。

2002年7月8日,第一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成立。這屆安委會由58名委員組成,分為植物、植物用微生物、動物與動物用微生物和水生生物4個專業組,其中植物專業組29名委員,植物用微生物專業組9名委員,動物與動物用微生物專業組12名委員,水生生物專業組6名委員,分別來自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偩?、外經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多個部門,涉及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貿易等多個領域,其中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6名。

2005年6月22日,第二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成立。這屆安委會由74位委員組成。這些委員主要來自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衛生部、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偩?、教育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第二屆安委會在原來涉及轉基因技術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貿易等專業領域的基礎上,增加了食用安全、環境安全、技術經濟、農業推廣和相關法規管理方面的專家。

(3)檢測機構。為了保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對相關轉基因生物進行安全檢測。這樣的檢測包括環境安全檢測、食用安全檢驗和產品檢驗三種類型。為此,2003年農業部確定了第一批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籌備單位。

(4)標準制定機構。為了保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范化,農業部在2004年成立了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它由41名委員組成,段武德任主任委員,方向東、施宗偉、彭于發、楊漢春、嚴衛星任副主任委員,李寧任秘書長,汪其懷任副秘書長,秘書處設在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它主要負責轉基因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進出口及與安全管理方面相關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對口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政府間特設生物技術食品工作組(cx一802)等技術組織以及負責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關的標準制定工作。

3 建立了一整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地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我國建立了安全評價制度、標識管理制度、進口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和加工審批制度,從而以便在轉基因作物的研究、生產、加工、貿易等各個層面上保障轉基因生物安全。

(1)安全評價制度。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是整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關鍵??梢哉f有什么樣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就會有什么樣的對待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態度,從而就會制定什么樣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從而也就決定著轉基因生物的研究以及商業化生產的狀況。隨著我國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頒布,我國有了完善的專門針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制度。這一評價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標準,實行個案審查(case—by-case)原則。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要對試圖進行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或申請安全證書的轉基因生物進行逐個逐個的安全評價。其中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包括四個方面:受體植物的安全性評價、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評價、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轉基因植物產品的安全性評價。

安全評價是以轉基因過程而不是以轉基因產品為根據。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不是根據實質等同原則——僅僅考慮轉基因產品的狀況,即如檢測重要的營養物質和毒素,如果轉基因生物中的這些物質水平同相類似的非轉基因生物相似,那么這個轉基因生物就被認為同非轉基因生物“實質等同”,也就認為這種轉基因生物是安全的。相反,而是考慮到了轉基因技術的新穎性、轉基因生物產生過程的特殊性,制定了專門針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辦法。首先,采取分級管理,即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4個等級:安全等級I,尚不存在危險;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其次,實施分階段管理,即按照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安全證書五個不同的階段進行報告或審批。

安全評價不僅要求考查確定性風險而且要求考查潛在性風險。所謂潛在性風險,是指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風險,也不是能夠被科學完全認識到的風險,而是科學不知道的或科學不能完全知道的,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確定和達成一致認識的風險。對于這樣的風險,目前不能對此進行定量化而只能進行定性的評估。2002年開始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評價的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的危險。”所以說,這樣的安全評價機制已經認識到了轉基因風險的特殊性。

規定了安全評價的申請程序。某個單位要想進行某項轉基因生物的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或商業化生產,首先就要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它一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它作為把門者,有著是否接受各種申請的決定權。它將其決定受理的申請交給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農業部在收到安全評價結果后,20日內作出批復,決定是否批準這些申請。

(2)標識管理制度。我國建立了標識管理制度,這不僅是由于轉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隱憂或者說科學還不能給出確定性的答案,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同時更重要的是,這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尊重,是對消費者知情選擇權的尊重。¨’在世界范圍內,轉基因產品標識制度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自愿標識和強制性標識。美國、加拿大、阿根廷以及我國的香港特區采用了自愿標識,除此之外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了強制性標識。我國建立的標識制度也是強制性的。200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第四章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轉基因標識管理政策,都確定了食品(飼料)中轉基因成分意外混雜的最高限量(閥值),轉基因成分的含量超過這一閥值,則需對該食品(飼料)進行標識。比如歐盟1997年頒布的新食品管理條例(258/97),設立了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的最低含量閥值,即當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轉基因含量達到該成分的1%時,需進行標識。2002年,歐盟將這一閥值降低到0.9%。我國則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而是對需要標識的轉基因生物進行公布,并規定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2001年農業部制定的、2002年開始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確定了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種子;(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采取了不同的轉基因生物標識辦法,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陽性標識,即指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注轉基因成分的存在;二是,陰性標識,即在標簽上標注類似“Non-GMO'’(非轉基因)或"GMO free”(無轉基因)等字樣,以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為非轉基因或不含轉基因成分。我國采取的是陽性標識辦法,具體又分成三種情況:(1)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轉基因××”;(2)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3)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此外,我國的標識制度對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也作出了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標識檢查驗證工作。這樣,就可以保證標識制度得到更好的實施和監管。

(3)進口安全管理制度。隨著國際上轉基因作物種植規模的不斷擴大,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的廣泛開展,防范進口轉基因產品的風險,已經成為國家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比如在大豆的貿易方面,由于我國在轉基因大豆供求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國產大豆年產量只有1700萬t左右,并且增長空間不大,難以滿足市場大幅度的需求,因此大豆進口數量不斷激增。1995年以前我國是大豆出口國,1996年以后成了大豆凈進口國,從2003年開始,我國每年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就超過了1000萬t,2005年我國轉基因大豆進口達2083.5萬t(見表3)。

進口的轉基因大豆用途主要有三種:用作飼料原料,加工成食用油,直接食用。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防范好這些進口轉基因生物的風險,必須采取針對性的、有力的措施,為此,我國政府建立了轉基因生物安全進口管理制度。這一制度規定: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于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試驗的、用于生產的、用作加工原料或直接用作消費品的三種用途實行管理。

(4)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和加工審批制度。我國為了加強對進入到生產、流通領域的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起了相應的生產、經營制度和加工審批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生產或經營已經獲得了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許可證。

4 采取了預防性行動

當一個現象、產品或過程的潛在的危險性影響已經被有所察覺,但是科學評估未能完全確定性地測出這個風險時,預警原則要求采取有害推定原理,實施預防性行動,防患于未然。轉基因技術和轉基因生物的風險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轉基因生物體的生物安全問題與一般具有確定性的環境問題不同,它表現為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一種不確定性風險,即人類對于轉基因生物體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在科學上尚難以明確確認或者尚未取得確鑿的科學證據,或者說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損害后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確,轉基因生物的危害是漸進的、蠕變的、不顯眼的,但一旦這樣的潛在風險現實化了,那么對環境將是災難性的,因為轉基因作物環境風險具有級聯性、擴張性、持續性,這些潛在的環境風險將是不可逆轉的,是不能修復的。所以說,實行預警式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很重要的一點是,要針對不確定的風險采取預防性的行動。也就是說,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上,應該建立公共危機預警,即在社會順境狀態下公共危機管理者在危機潛伏階段所進行的一切有效預防、警示工作,其目的是識警防患,超前預控,防患于未然。

我國已經建立起了防范轉基因生物潛在風險的預防機制。這一機制要求那些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生產的單位,確定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發生后的補救措施。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1)物理控制措施,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在實驗區外的生存及擴散,如設置柵欄,防止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從實驗區逃逸或被人或動物攜帶至實驗區外等;(2)化學控制措施,指利用化學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設施的消毒;(3)生物控制措施,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以及限制遺傳物質由轉基因生物向其他生物的轉移,如設置有效的隔離區及監控區、清除試驗區附近可與轉基因生物雜交的物種、阻止轉基因生物開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關生物的轉移(部分轉基因作物田間隔離距離見表4);(4)環境控制措施,指利用環境條件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繁殖、擴散或殘留,如控制溫度、水分、光周期等;(5)規??刂拼胧?,指盡可能地減少用于試驗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數量或減小試驗區的面積,以降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廣泛擴散的可能性,在出現預想不到的后果時,能比較徹底地將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消除。

事故發生后的補救措施:(1)轉基因生物發生意外擴散,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查清事故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轉基因生物繼續擴散,并上報有關部門;(2)對已產生不良影響的擴散區,應暫時將區域內人員進行隔離和醫療監護;(3)對擴散區應進行追蹤監測,直至不存在危險。

此外,國家和個別地方政府還建立起了應急預案,以應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2005年1月26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此背景下,農業部為了有效應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保障人類身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業生物技術健康發展,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省級政府中,山東省已經在2006年制定了《山東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地市級政府中,南昌市在2007年正式發布了《南昌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石家莊市也在2007年制定出臺了《石家莊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 實行了嚴格的審批制度

我國從2001年開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商業化生產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農業轉基因生物商業化生產的審批(生產應用的安全證書的發放)需要逐個省逐個省地進行,也就是說一個轉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種)應當在已批準進行過生產性試驗的一個省級行政區域申請一個安全證書。在2001~2007年期間,農業部共批準了兩種新的轉基因作物的商業化種植:一是,2001年批準了中國農業科學院研制的線辣椒在北京商業化種植;二是,2006年批準了華南農業大學研制的番木瓜在廣東商業化種植,這兩種作物的種植范圍都比較小。

嚴格的審批制度尤其體現在轉基因水稻商業化種植的審批上。我國一直很重視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對于轉基因水稻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2005年9月國家科技部部長徐冠華在一個高級別的國際生技術論壇上講:“生物技術可能會成為中國未來15年內增長最快的一個產業。”“在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戰略中生物技術將被放在一個很高的位置。”在中國,政府資助的生物技術實驗室有200家,從事生物技術的公司有500家。在水稻的研究方面,政府投資在農作物生物技術資金中大約20%投在了水稻上,也就是說,按照官方匯率當前每年有2 400萬美元投資在水稻上,這就使得至今為止中國是世界上在水稻生物技術方面投資最大的一個國家。[HI在國家863計劃等重大科研計劃的支持下,我國轉基因水稻的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一些品種也已基本具備了商業化種植的條件。中國水稻研究所的研究員黃大年1997年帶領科研組成功配制出了世界第一種轉基因水稻——抗除草劑水稻,華中農業大學張啟發教授和中國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朱楨教授研究的兩種抗蟲水稻,研究時間也都已接近20年,技術成熟已近10年了。據統計,目前處于封閉性研究的轉基因稻米已有100多個品種,小范圍內環境釋放的品種有8—10個,其中4個品種在2002年進入生產性試驗。但是國家至今未批準轉基因水稻的商業化種植。

1999年9月,中國水稻研究所正式向農業部提交了抗除草劑轉基因水稻商品化生產的報告,但由于2001年以后我國對新的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生產的審批非常謹慎、嚴格,最終該稻種沒能獲得批準。對此,黃大年非常無奈地說:“我們當時真的是萬事俱備了,各項生產指標都達到了產業化,我們以為肯定能成為中國第一個基因產業化目標。”2004年,張啟發等科學家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交了三個轉基因水稻品種商業化生產的申請。2004年年底,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其進行安全評價,但農業部最終未對2004年提交的三個轉基因水稻品種作出批復。從2004年開始,每年兩次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都要對轉基因水稻商業化生產的申請進行討論,但都因分歧太大,認為還有很多尚待解決的安全問題,而沒有予以批準。2006年11月召開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上,專家學者仍未給轉基因水稻商業化生產打開“綠燈”,再次擱置了商業化生產轉基因水稻的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復旦大學教授盧寶榮說:“安委會對轉基因作物安全性評價的要求也是逐年提高,從而肯定會更審慎地對待轉基因水稻的商業化申請,畢竟這是主食,加強風險評估十分必要。”

從轉基因水稻的審批上,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實行預警式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后,已經明顯放慢了新的品種的商業化生產,尤其是那些食品作物如轉基因水稻,由于其不僅涉度環境風險,還涉及健康風險,因此國家在這些作物的商業化生產上持越來越謹慎的態度。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從2001年開始,我國放慢但沒有禁止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發展,并著重關注轉基因生物安全,針對轉基因作物風險,采取了一系列針對性的措施。在宏觀政策層面上,我國已基本建構了預警式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基因技術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克隆人是現代生命科技發展帶給人類社會的一個挑戰。從技術應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劃分為治療性克隆與生殖性克隆。在有關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應否禁止克隆人的問題上,存在著“肯定論”與“否定論”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站在刑法的視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種完全不同于治療性克隆人的行為,它無法擺脫倫理上的非難性,已經超出了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其本質是一種反社會的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刑法應當將其入罪化,并配設適宜的刑事責任。當前我國現行立法中已經對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卻未就從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規定,也未出臺有關克隆技術規范的專門立法。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術管理法》,并修改現行刑法的規定,增設“非法從事生殖性人體克隆研究罪”。

關鍵詞: 克隆;生殖性克隆人;刑法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4.10

生命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是人類當代社會發展的最顯著特征之一。伴隨著以基因技術為核心的現代生命科學技術的快速進步,一系列倫理與法律問題相繼而生??寺∪说姆梢幏秵栴}便是其中之一。作為一個有可能對人類社會未來發展產生根本性影響的重大倫理及法律問題,克隆人問題的提出給當代立法帶來了嚴峻挑戰。從學理上探討如何正確應對這一挑戰,已成為當代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重大難題。本文擬從克隆及其技術分類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視域對克隆人的法律規制問題淺陳拙見,以求為我國相關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參考建議!

一、克隆人的技術分類

克隆是英文Clone 的音譯,意指生物通過細胞分裂進行無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種群,因此更為科學的術語稱為“無性繁殖”。在科學界,根據克隆技術所應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將克隆分為治療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謂治療性克隆,是指從需要治療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細胞,然后將該細胞的遺傳物質置入一個去除了細胞核的卵細胞之中,重組的卵細胞通過化學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開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個早期胚胎。從這個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對生命成長發育起主要作用的細胞——干細胞。胚胎干細胞經過相應的定向誘導發育的處理,便可以發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種組織,由于再造的細胞及組織的基因與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經常出現的排異反應的難題便得到了徹底的解決。由于從早期人類胚胎中提取的干細胞擁有形成所有270多種人體細胞類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為21世紀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體器官替代或修復的原料,這項技術的成功應用將是再生醫學上劃時代的進步。所謂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驟完全相同于治療性克隆,即從某一供體身上提取少許細胞,然后將該細胞的遺傳物質置入一個去除了細胞核的卵細胞之中,經過刺激后,重組的卵細胞開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個早期胚胎。如果將早期胚胎植入受體的子宮內,完成受孕、發育和產子過程,就達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術的以上分類為基點,克隆人也可以被劃分為兩類,即治療性克隆人與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療為目的而進行的人體克隆,而后者則是以“造人”本身為目的的人體克隆。

二、有關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責任的學理爭論

“克隆”一詞最早于20世紀初被引入園藝學,以后又逐步應用于植物學、動物學和醫學等方面[1]105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誕生,震撼了整個世界,因為它的問世標志著又一項重大科技成果——人體的克隆(即克隆人)將極有可能很快問世。于是,針對人類可否克隆自身的問題,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一項大討論,其影響深遠,迄今余波猶在。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大討論中,法學家也參與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應否禁止克隆人等進行了激烈爭辯,形成了“肯定論”與“否定論”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肯定論”認為,克隆人是一種典型的犯罪,因為克隆不僅使得克隆者與被克隆者有著相同的基因構成,而且使克隆者總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陰影之下,而這種陰影使他對自己的獨立性和自我的感覺受到了限制[2]。不僅如此,克隆人也嚴重沖擊了人類的倫理道德,威脅著現存的社會秩序。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們為了保持人類社會特有的秩序,就應該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襲,原子彈只消滅物質,而克隆人毀滅倫理規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為已經對人類的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造成了損害和威脅,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4] 。以此為基點,對于復制人類自身的做法,法律應當堅決禁止,并應當在刑法中增設“克隆人罪”[5],或者應當訂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單行刑事法[6]。從犯罪控制論的立場來看,“只禁止人類生殖克隆技術是不夠的,……只有確保違禁行為將受到雙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義:一方面是由已有國際人權法院(如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或未來的非洲人權法院)或有待創建的國際人權法院在其他地區或聯合國內部針對國家的違禁行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國或國際司法機制根據反人類罪宣判的刑事制裁?!盵7]

與“肯定論”針鋒相對的是“否定論”。這一學說認為,發現和發明是科學發展的動力,人類最終將會承認創設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種,應該允許無性繁殖作為一種補充方式。兩種方式所創造出來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樣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對待克隆人這一新生事物不能簡單地一禁了事?!皩寺〖夹g的禁止是違背人文主義的精神追求的,法律應寬容地看待克隆技術?!瓕θ魏涡录夹g采取拒絕的態度和回避的立場不是人文主義者對待新技術的方法。我們在對新技術作反思性審視的同時,應對人的理性和經驗抱以充分的信任?!夹g本身引發的問題最終還是要靠科技本身的發展來解決,這是我們對待克隆技術應采取的態度?!盵9]“現代法律是以理性與人道主義為基礎的,它應具有更多的開放性與包容性,一方面,對現行占主導地位的人類價值觀和倫理道德、生命觀加以保護但不僵化與絕對化;另一方面,對于伴隨新科學新技術而出現的新的生命現象倫理變化及價值觀的變化,應該持一種寬容的、理性的、通達的態度,適當規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終適應生產力及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并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盲目地、絕對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導致人類社會僵化、保守和偏狹心理的熾燃,或者促使人們公然違法肆無忌憚地克隆人,擾亂社會。理性的辦法應該是制定嚴密的法律,疏通、引導、規范克隆人的技術活動,使克隆人技術為人類謀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視為洪水猛獸,圍追堵截?!盵10]以此為立足點,對于克隆人,“我國法律應對此進行積極干預,而不是消極回避或絕對禁止”[10]12。

三、對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分析

筆者以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學上可以被劃分為治療性克隆人與生殖性克隆人兩種,而這兩種克隆人的社會危害性又存在著明顯差別,因此,對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評價應當分別加以討論,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立法對策。換言之,“制訂任何反對克隆人類可能性的法規必須謹慎從事,以保證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棄之不顧”[11]。具體來說:

首先,對于治療性克隆人來說,由于其終極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過“造人”來獲取醫學治療所必須的干細胞,因此,其本質實際上是以犧牲一個個體來拯救另外一個或一群個體,在這一點上,它與器官移植有著類似的倫理基礎。在生命科學發展尚無其他更優方案可以替代的情況下,治療性克隆人作為一種次優方案在倫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治療性克隆人獲得了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認可。站在犯罪學的立場上看,犯罪是其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了社會的承受度從而需要由刑法來加以防范和懲治的行為,而治療性克隆人則是一種盡管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尚在社會承受范圍之內的行為。以此為基點,筆者認為,治療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對于治療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將之作為犯罪處理。(注: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刑法將完全放任治療性克隆人,而僅僅表明,刑法不應將治療性克隆人做入罪化處理。假如治療性克隆違背了法定的操作規程,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后果,刑法依舊要將相關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其次,對于生殖性克隆人來說,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被刑法入罪化。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復制或無性生殖問題不同于克隆技術在醫學、農業等領域的運用,它將使人類面臨巨大的倫理和法律危機。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1)從法律上講,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尊嚴和價值,如果允許用克隆的方法在實驗室內去復制人或大批復制同一個人,實際上是在認同人類可以被作為產品而在實驗室里加以生產,這勢必會貶損人的尊嚴與整體性社會價值。(2)從社會關系與家庭關系的角度來看,人的誕生都會在其家庭關系乃至社會關系中具有明確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則完全改變了這一點,一旦其降生,則不論是社會還是其本人都無法界定其在倫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這勢必會造成其社會異類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視甚至無法為社會認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導致無法定位自我以致處于自我懷疑、自我否定的狀態之中。不僅如此,人的復制完全違背了人類生育和人類親親關系的基本準則。它不僅完全改變了人類自然的、通過男女有性結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為傳統社會關系的親親關系發生了動搖。(注:社會學的研究表明,家庭作為人類社會的基本構件、人類關系的基本單元,并不是某個或某些人隨隨便便發明創造所產生的,而是人類歷史在漫長的自我探索與選擇的進程中結出的文明成果。歷史上曾有過取代家庭的實驗,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雙親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兒童身心發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愛的情感體驗,從而避免罹患認知與情緒上的心理障礙的環境。相反,在喪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兒童,由于無法體驗完整的父母之愛,其人格發展也難以達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為不軌的幾率要遠遠高于雙親家庭中的同齡人?,F實社會中,由于父母離異所造成的對子女的傷害已經是一種很大的不幸,但這些子女至少還是擁有他們的父母,至少還曾經擁有過完整的雙親家庭。而通過克隆技術使單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為,則不僅使作為后代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惟一性、獨特性的權利天然喪失,而且使得他應當享有的如其基因供體(即單身貴族)一般曾經享有過的擁有父母雙親的權利先天地被剝奪了,他從存在之時起便被先天地打入無父或無母的單親家庭之列,這對于克隆人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傷害。而這種不公平和種種顯而易見的對克隆人的身心傷害足以構成對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強有力的理由。(參見:譚家寶,張緒治論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對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學評價[J]英才高職論壇,2006,(1):10))(3)從克隆人自身的立場上來說,一個生理性狀被控制的人,如果為某種目的而再生產,就會有自身被淪為“社會工具”的悲觀心理和宿命感,勢必會激發其對科學與未來社會的報復感或對抗情緒。而一旦這種技術被用來控制人的性別、人種或生產人體器官,則其后果更難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個法律事實。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復存在。但克隆人卻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死人是可以被復制的,而死人的復制則會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發生顛覆性的動搖與混亂。(5)從技術的角度上來說,克隆技術相對粗糙, 克隆人的質量難以保障??寺∪耸菃涡陨? 從進化論的角度看,它是一個粗糙的過程??寺⊙颉岸嗬钡某晒β适?/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樂觀估計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個體易產生畸形、死胎、流產、胎兒過大、早衰等情況[12]。綜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術給在整個人類社會帶來的弊是遠大于利的,“如果復制技術被某些不負責任的人濫用,世界將因人類科技進步而陷入噩夢般的境地”[13]。以此為基點,筆者認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種完全不同于治療性克隆人的行為,它無法擺脫倫理上的非難性,已經超出了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其本質是一種反社會的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刑法應當將其入罪化,并配設適宜的刑事責任。

至于“否定論”所主張的“應對人的理性和經驗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術本身引發的問題最終還是要靠科技本身的發展來解決”,筆者認為,這些論證根本就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類社會的發展已經不止一次地證明,科技的產生、發展和應用給人類帶來的福與禍,從來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為轉移的?!翱茖W提高了人類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會增加人類的快樂和富足。這種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礎上,但事實上,人類總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縛?!盵14]因此,我們切不可對人類的理性和經驗抱以過高期望,而應當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為法律才是人類高度理性的產物,其“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基于對該行為的全面評價”[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類科學發展的歷史表明,“科技發展是不問人的生存意義與尊嚴的,它隱含著無法預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體現對人類的終極關懷,它無法消除人類與科技的對立和沖突”[16]。為此, 科技的意義深化應該被帶入倫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學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確實需要不時地停一停腳步,確保所發展的技術的確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這也正是科技倫理學、科技法學以及生命倫理學、生命法學等一批新學科誕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發的問題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發展來解決的,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發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數情況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論”所主張的刑法寬容并不意味著刑法對生殖性克隆人的縱容。刑法寬容作為刑法謙抑品性所體現出來的一種外在素質,是指刑法應當對負面影響尚在人類社會控制和承受范圍之內的一般反社會行為網開一面,不將之作為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刑法應當對那些社會危害已經超出了社會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聞?,F代基因科技發展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中的絕大多數都還在社會的承受范圍之內,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倫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決,但有些問題則由于已經遠遠超出了人類社會的承受范圍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與倫理道德手段的調整領域而必須要由刑法來加以控制。筆者以為,人體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體生殖性克隆所帶來的克隆人之社會地位的無法認定,使得這一行為具有不可抹殺的倫理非難性,假如刑法放任這一行為自流,則勢必會嚴重沖擊維系人類社會存續的現行倫理秩序,從而危及人類社會存續的基礎。不僅如此,從刑法哲學的立場上來看,為了防控基因技術發展所引發的各種負面效應,在基因研究與基因技術的應用方面,刑法應當設置某些“禁區”,而設置禁區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國某些學者所指出的:“……設置禁區并不是永遠不許涉足該領域,而是指在條件不成熟或后果暫時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通過評價其潛在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特殊措施;當各種條件允許時,原先的禁區也將不再是禁區,而成為科學研究的‘富礦’?!盵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僅是基因研究健康開展與基因技術理性應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終造福于人類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為一種嚴重危及當代社會倫理秩序乃至社會秩序的反社會行為,就是刑法應當在基因研究方面設置的一個必要禁區。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刑法應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應當為擅自從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為配設一定的刑事責任。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明確:克隆人的出現是生命科學技術發展必然會出現的結果之一,法律對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夠阻止克隆人的最終出現,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克隆人出現的時間。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術發展的這一最終趨勢,而更多地在于通過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克隆人,給人類生命倫理提供一個必要的緩沖期,以便盡可能地減少克隆人給社會帶來的根本性沖擊,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證社會的健康發展。實際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設置都是為了給人類社會更好地承受各種反社會行為的沖擊贏得緩沖期。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各國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變遷上得到很好的詮釋。以各國刑法對墮胎罪的規制為例,自1821年美國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國國內第一個《墮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國的法律一直都將墮胎行為視為犯罪而給予重罰。但隨著工業發展所導致的大量畸形胎兒的涌現、墮胎術的逐漸成熟以及公眾對墮胎的日益寬容,自1960年代起,美國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等)先后通過了允許墮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國家,墮胎罪也逐漸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一種犯罪轉化為一種合法的行為。時至今日,盡管墮胎罪在很多國家都已如歷史的塵埃而被塵封在了各國的刑法教科書中,但其為確保人類在胎兒生命處理問題上實現社會觀念和意識的平穩過渡以維護當時人類生命倫理秩序的穩定進而維系社會秩序的穩定發揮了不可抹殺的重要作用。而我國1979年《刑法》將流氓罪、尋釁滋事罪、投機倒把罪等諸多犯罪明文規定為犯罪來予以懲治,并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過渡的過程中乃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這些犯罪,實際上也是為了給我國社會最終認同、接受和適應市場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社會現象贏得緩沖期?!皬倪@個意義上來說,法律對克隆人的禁止與其說是對克隆人的徹底否定,不如說是為人類社會乃至法律自身應對克隆人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并最終認可和接受克隆人贏得緩沖時間?!盵1]114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所必然帶來的克隆人的最終出現以及人們對克隆人的認同和接受都將會成為一種事實,但當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對社會穩健發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該罪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時代價值是不容抹殺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規范

在現代生物技術的整個體系中,“克隆人是目前爭議最大、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生物技術”[19]。由于克隆人的出現將極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人類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會對人類傳統的生命倫理觀念帶來毀滅性沖擊,因此,動用刑法的力量對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規范,便成為各個國家或地區乃至整個國際社會在發展生命科學技術過程中均須仔細權衡和認真考量的一個基本問題。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類自我克隆技術研究與應用的立法開始出現,它們在保障基因技術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抹殺的重要作用。而從比較法學的角度來看,分析這些立法,對于探究我國刑法應對人體克隆技術所帶來的挑戰,完善我國克隆技術的刑法防范策略,無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義。

首先,就國際層面來看,盡管人們對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論上還存在諸多爭議,但在實踐中,有關國際組織及各國在生殖性克隆人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卻是非常明確的,即對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態度,反對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的指導基因研究的道德準則性文件《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損害人類權利和尊嚴的科研行為”。而在日內瓦舉行的第55屆世界衛生大會也通過決議指出,運用無性繁殖技術復制人類“違背人的尊嚴和道德,因而必須嚴格禁止”。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利用克隆技術復制人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這種試驗違背醫學要保護人類尊嚴和從遺傳角度保證人類安全的基本準則。1998年1月12日,法國、丹麥、芬蘭等19個歐洲國家在巴黎簽署了《禁止克隆人協議》,規定禁止用任何技術創造與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國國內立法層面來看,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術的專門立法,有些國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為世界上首個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國家,英國國會于2001年通過了一項應急法案——《人類生殖性克隆法案》,將生殖性克隆人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并可判處最高達10年的監禁,以彌補其1990年《人類授精與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確規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亞2002年就專門出臺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將故意克隆人類胚胎、進口或出口克隆的人類胚胎的行為明確列為犯罪行為,并規定這類犯罪的最高量刑可達到15年有期徒刑。不僅如此,該法案還將通過受精以外的方式生產或培養人類胚胎、非以婦女受孕為目的創造人類胚胎以及創造或培養包含有多于兩人提供的基因內容的人類胚胎等明文規定為犯罪,并規定這類犯罪的最高量刑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開始實施的《克隆技術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損于人類尊嚴的克隆人,違者將被處10年以下勞役或1 000萬日元以下罰款[22]。2004年9月新加坡國會通過的一項法律也明文規定禁止在本國克隆人,違反這一法律者最高將被處以10萬新元的罰款和10年監禁[23]。而美國國會也于2001年7月 31日通過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者最高可處以10年監禁和100萬美元罰款[22]。我國臺灣地區2007年頒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對從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依據該法,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人工生殖的,處其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注:參見我國臺灣地區《人工生殖法》第16條及第30條。) 除以上國家和地區之外,法國、德國等也都制定了本國有關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對非法從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為追究一定的刑罰。例如,法國對違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為處以20年以下徒刑,德國處以5年以下徒刑,英國則根據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別處以2-10年勞役和監禁[9]63。西班牙則將生殖性克隆人這一犯罪明文規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條第2款規定:“用克隆的方法進行人類繁殖和進行其他人種選擇的活動的,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剝奪其擔任公職、從事職業及擔當任務6至10年的權利?!盵24]國際社會以及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克隆人技術的刑法規范不僅表明了人類在對待克隆人技術問題上的謹慎態度,而且通過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緩了克隆人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為人類社會應對生殖性克隆人所帶來的沖擊贏得了緩沖期。

五、我國應對克隆人技術的刑法對策思考

從法哲學的角度來說,克隆技術與法律的關系,就好似劍與劍鞘的關系。一把鋒利無比的劍可以幫助人們披荊斬棘,但同時也可能會傷害用劍者自身,而劍鞘則可以幫助人們在不用劍的時候有效遮蔽劍的鋒銳,防止造成不應有的傷害,克隆技術與法律的關系也是如此??寺〖夹g具有明顯的雙刃性,其健康發展與正當應用會極大地增進人類社會的福祉,而其濫用則可能會給人類帶來滅頂之災。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適宜的對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這一劍鞘,將克隆技術所引發的負面問題限制在最小限度內。對于克隆技術發展所潛藏的各種負面效應,理論上存在3種應對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時制止以及事后懲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謂之防,發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而“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申鑒•雜言》); 換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風險發生并避免或減少損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為立足點,盡管從理論上來說,“社會和個體一樣,無法在所有風險問題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個社會與個人卻都必須選擇特定的風險加以關注以便實現其生存與發展,使克隆技術發展過程中所潛藏的巨大風險成為社會與個人通過法律來加以防范的基本風險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專門規范克隆技術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關人體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規定,無疑應當成為我國在防范克隆人技術所引發的社會風險方面所應肩負的一項基本使命。

(一)我國目前有關克隆技術規范的立法現狀

在克隆技術的控制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立法。但在已經出臺的個別行政規章中卻已經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問題。2003年12月由科技部與衛生部聯合發布的《人胚胎干細胞倫理指導原則》第4條明文規定:“禁止進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辈粌H如此,該《指導原則》還就從事治療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體胚胎干細胞研究)的條件與程序等作了明文規定。此外,在衛生部2003年8月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也對實施輔助生殖技術人員之行為準則作了規定,其中第15項明文規定:“禁止克隆人”。就此來看,我國在人體克隆技術方面的立場是明確的,即絕對不允許從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對于治療性克隆人技術的研發則給予支持。(注:當然,這種支持是建立在相關研究須嚴格遵守《人胚胎干細胞倫理指導原則》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之基礎上。)然而,另一方面,我國有關人體克隆技術規范的現行立法還存在明顯缺憾,無論是《人胚胎干細胞倫理指導原則》,還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都還存在著立法效力層次過低且剛性不足的嚴重弊端,而且在以上兩部規章中都沒有關于從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的任何規定。這就使得我國現行立法對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顯得蒼白無力,一旦實踐中有人從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兩部規章根本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制作用。在克隆技術,尤其是以治療為目的的干細胞技術飛速發展,而濫用該技術從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脅又隨時可能成為現實的背景下,這顯然已經成為我國現行立法的一個不足。

(二)我國應對人體克隆的刑法對策建議

以上文對國外有關人體克隆技術刑法規制的分析為視角,并結合我國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莊嚴承諾,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規制人體克隆技術方面還存在明顯的缺陷,具體而言,現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針對非法人體實驗配設相應的刑事責任制度。針對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國克隆技術發展所必然帶來的相關立法需求的日益強烈,我國應當制定一部專門引導和規范克隆技術研究與應用的《克隆技術管理法》,將我國在克隆技術發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轉化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術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在這樣一部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指導我國克隆技術發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并明確規定相關不規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注:在《克隆技術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克隆技術不規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責任,并不是要求該法對克隆技術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狀作出規定,而是要求該法設置一些涉及克隆技術操作的刑事指引條款,以便為刑法介入對這類操作的規范提供立法支持。)

同時,為了使該法與刑法保持銜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發生,應當及時修改現行刑法的規定,增加“非法從事生殖性人體克隆研究罪”這樣一項罪名。在法治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勢下,這顯然已成為我國應對克隆技術發展所帶來之挑戰并彌補現行立法缺憾的內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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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Cloning and Relative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aw

LIU Chang-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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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責任編輯:梅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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