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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范文

2023-04-27

防范措施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避免或減少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事業單位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企事業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做好事故隱患檢查、整改是每個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妨礙事故隱患檢查、整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章 事故隱患管理

第五條 事故隱患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各單位實施管理。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實施事故隱患管理,應當做到:

(一)實行領導負責的逐級事故隱患管理責任制,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事故隱患管理工作,其他領導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管理工作;

(二)明確事故隱患管理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負責日常事故隱患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健全事故隱患管理規章制度;

(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教育;

(五)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各種事故隱患。

第七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事故隱患管理小組。事故隱患管理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八條 事故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對事故隱患的管理,并負責在本系統內協調、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實行事故隱患管理工作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做好事故隱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管理實施監察,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簽發《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企事業單位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將事故隱患管理宣傳工作列入計劃,面向社會宣傳事故隱患治理和防范知識。

第三章 事故隱患檢查、報告、評估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教育職工熟悉、掌握本單位生產狀況、工藝過程、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危險部位,教育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提高預防危險意識,及時發現和報告各種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同時應用各種危險分析方法,如預先危險分析、故障危險分析、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認真查找各類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應填寫《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部位;

(二)隱患類別;

(三)隱患基本情況;

(四)主要危害(包括影響范圍、影響程度、估計損失等);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以及臨時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三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事故隱患由勞動行動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分級和組織評估。

第二十條 經過評估和分級,一般事故隱患由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和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由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整改,對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按勞動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二十一條 事故隱患整改實行企業負責的原則。企事業單位發現事故隱患要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本單位、本部門能解決的不得推給上一級解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加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企事業單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特重大事故隱患檢查及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應及時下達《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盡快加以解決,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因技術、財力、物力所限,對特重大事故隱患確實無力解決的,應將實際情況報告給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的部門,由發出監察指令的部門核實情況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籌集,必要時可報請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核實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對違反勞動保護規定、無視勞動保護監察指令,對事故隱患拖延不改、敷衍塞責,由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撫順市違反勞動保護規定行政處罰細則》給予行政和

經濟處罰,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應從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事故隱患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規定執行,火災隱患管理按《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防范措施范文第2篇

一、社區民警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

從社區民警方面看,其社區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社區民警是開展社區安全防范工作的中堅力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本來應該發揮著重要作用:(1)組織、指導作用。(2)宣傳作用。(3)整合作用。(4)服務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影響著社區民警這種作用的發揮。從主觀上看,民警社區意識薄弱,民警自身素質不夠。公安機關實施社區警務戰略,責任區民警改稱為社區民警,這不是簡單的名稱的改變,而是表明民警的管理、服務對象發生了顯著變化。“社區”與“責任區”二者在劃分的主體、原則、標準等方面都有差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梢哉f,相對于派出所根據轄區情況劃分的責任區,社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規范,因為社區是在注重地域性、資源共享性、認同感以及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務管理的基礎上進行劃分的。有的社區民警缺乏對社區內涵的正確認識,將二者混為一談,“立足社區,與社區公眾共同聯手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理念未完全確立,工作中堅持老一套做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社區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影響自身作用的發揮。同時,民警自身素質也制約著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實踐中,有的社區民警知識結構不合理,綜合能力不強,尤其是不懂得現代社區安全管理知識,沒有掌握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警務工作與居民之間互動的規律,導致工作中缺乏整體規劃,難以有效地駕馭、控制社區治安;有的社區民警習慣于打擊犯罪,不善于做預防犯罪和服務、發動群眾的工作,聽不進群眾的批評建議,工作方法生硬、簡單,引起群眾誤解,影響安全防范工作的開展。從客觀上看,一是管理、防范的職能缺乏保障。雖然公安部規定派出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和防范,并且規定不得向所隊下達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切實減輕所隊負擔(公安部2月23日出臺了《公安部關于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但實際上派出所工作重心尚未完全轉移。公安機關接連不斷地給派出所下達了數量不等的抓人、罰款和收費的指標,指標完成情況直接影響到單位的榮譽和個人的前程,致使許多基層派出所把處罰、打擊當作硬任務,而把實施社區警務戰略當作軟任務。這必然產生兩種結果:一種是社區民警深入社區開展工作的時間、工作量得不到有效保障,達不到融入社區,與群眾打成一片,挖掘、利用社區治安資源的要求。有的社區居民十幾天還見不到一次社區民警,居民找民警還要預約等現象。另一種是防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派出所,民警無法完成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只能跨轄區執法,否則只能受處罰的怪現象。這也極大地打擊了民警抓防范、管理的積極性。二是民警不堪重負。公安部規定每名民警負責管轄1000戶居民,而我市實際上民警負責管轄的居民已達3000戶以上,有的達到6000戶,超過規定五倍多,再加上日常治安案件的處理和各種勤務工作,治安巡控工作,工作量可見一斑。而且社區警務形式上的東西太多,社區警務室掛滿了條條規規、職責、義務、辦法、機構、人員名單等,有人把它形容是“牛皮癬”,還有社區民警的簿簿冊冊一本比一本厚,受理一起案件就要填好幾個本子,多項重復工作。對照社區民警的主要職責,社區民警有點“不務正業”了,上級公安機關為社區民警規定的“框框”太多。三是社區建設不完善。社區建設是開展安全防范的基礎。歐美發達國家的社區大多是在較長的城市化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我國現階段的社區行政化特征明顯,社區建設也還處于起步階段。社區的文化、衛生、服務等公共基礎建設相對滯后,政府各職能部門(如司法、民政、城管、衛生等)與公安機關缺乏信息溝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社區防范可以依托的資源還不很豐富。特別是社區公眾的自治、自我管理意識不強,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較低,仍舊習慣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服從管理、被動的行為方式,缺乏主動參與社區管理、建設的積極性。這種狀況既增加了民警調動群眾治安積極性的難度,也影響了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四是社區民警工作考核不夠合理。實踐中對社區民警工作的考核不合理主要表現在:考核存在著“一刀切”現象,考核內容注重形式忽略實質內容,造成一些民警平時工作不扎實,為考核而考核,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背離社區警務戰略的宗旨;查處違法犯罪人員、破獲案件情況在考核中所占分值較重,變相誤導民警偏離工作重心。五是執法環境惡化,打擊民警積極性。近年來,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阻礙、受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違警、擾警、襲警、惡意投訴警察的事件頻頻發生。但在這些事件的處理上,往往不夠嚴厲,當事人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罰,加上媒體的誤報、誤導,又把當事民警置于不力的尷尬境地,嚴重打擊了民警的積極性,出現了有些民警出工不出力消極敷衍的現象。

二、群防群治組織名存實亡

在新的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由行政性變為民間性,群防群治人員由原來的“單位人”變為“社會人”。雖然群防群治組織在形式上都有設立,并且還比較豐富,但從實際運作看,是處于癱瘓的狀態,出現了“五難”問題,即“觀念轉變難、經費籌集難、人員發動難、警民互動難、防范落實難”的問題。由于一些領導和民警習慣于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那種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組織實施群防群治工作中仍局限于傳統的老觀念、老套路,不愿意或不善于做過細的宣傳、組織工作,從而在新的形勢下吃“閉門羹”,無法有效地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再加上目前,在城市,群防群治的日常管理經費是本著自愿的原則,采取財政安排一點,受益單位和個人出一點,開展便民活動解決一點的辦法籌集資金。但由于社會成員法制意識和“納稅人意識”的加強,認為自己已經納了稅,國家就應該保證納稅人的安全,自然就沒有必要再為安全防范工作出錢了,因此采用這種辦法進行籌集資金是很困難的。由此引發了“觀念轉變難、經費籌集難、人員發動難、警民互動難、防范落實難”的連鎖反映。

三、社區干部基本無暇顧及治安問題

隨著社區建設的升溫,不少政府部門紛紛把職能任務延伸到社區。社區對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不能拒絕,只有盡力應付,工作任務特別繁重,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行之中。通過調查表明,其常年性工作、階段性工作、季節性工作、臨時性工作、報表臺帳等累計高達100多項。社區干部要用2/3的時間來應付各種檢查和評比的各種表格。(而且這種表格是沒有一點現實意義的。在調查中,社區主任都表示:各種表格的數字都是用“蒙”的)。同時,社區干部的文化水平一般不高,知識結構單一,而上級各部門較多的是下任務、提要求、要成果,而對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養不夠,受文化水平和知識結構所限,缺乏比較扎實的工作理論基礎和領導經驗,組織才能,協調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科學工作方法,做工作有闖勁而無創新,更增加了工作的難度。另外,由于其他工作(如計生、衛生等)都有專項經費,而綜治沒有,又加上綜治的“一票否決制”不如計生的剛性。因此,社區干部當然更愿意去做有補貼、領導重視的工作,基本無暇顧及治安問題。

四、社區居民自防意識不夠、“花錢買平安”意識不強

社區居民自防意識是社區安全防范的重要內容。但社區居民自防意識較差,由此引發的案件占發案數的40%。如溜門入室盜竊、詐騙、機動車、自行車亂停亂放引發的盜竊等,都是由于社區居民自防意識不夠引起的。自防意識不夠還表現在報案率上,調查中發現,居民一般案件的報案率達不到70%。發生案件不報案,報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報案成本高和破案率低。在調查中,有的居民認為:報案要跟民警到派出所做筆錄,少則幾小時,多則大半天,有的一個案件要好幾次到派出所、做好幾次筆錄,而且不是做了筆錄案件就能破,損失就能拿回來,還是自認倒霉算了。另一方面,民眾普遍缺乏“花錢買安全”的意識。安全服務是一種“商品”的觀念尚未確立,廣大民眾過分依賴政府的力量,認為維護治安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有事找政府,出事怪警察”。但他們沒有意識到,政府機關只向社會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保障,無法滿足單位、公民特殊的安全需求。由于改革開放30多年來,許多民眾、組織及專家學者呼吁政府從“萬能政府”過渡到“有限政府”,但對民眾事事依賴政府的意識針貶較少。民眾仍將自己的人身、財產等安全寄托于政府,不愿自己花錢增加安全防范。

五、技防不普遍而且布局不科學

許多單位、民眾舍不得在安全防范上多投入,即使有的公民愿意出錢維護自身的安全,也是限于“牢門固窗”式的傳統的物防,或者是雇傭物業及保安人員,進行死盯硬守的人防。大多數公民對技術防范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更莫說將科技作為一種商品進行消費,以增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安裝技防實施,單位和民眾又疑心集資攤派。因此,技防的推廣還有較大的困難。

防范措施范文第3篇

大風致電線砸斷搭在村民鐵柵欄連電,4人觸電死亡

7月20日凌晨,由于受雷雨大風天氣影響,黑龍江海倫市海北鎮海北村紅旗東臺區一處220V低壓線因樹叉折斷,砸斷電線,導致鐵柵欄連電,造成海北村徐某一家四口意外觸電身亡。

據海北鎮紅旗村的村民介紹:當日凌晨,雷電大風將當地的很多樹木折斷。有一些折斷的樹木,將380伏的電線砸斷,其中有兩根電線搭到了這戶居民家的圍墻上,而這戶圍墻上有鐵絲網,大雨中金屬導致了連電。

事發時間大約在凌晨3時許,先是這戶居民家的奶奶被電擊中,15歲的雙胞胎孫子看到奶奶出事先后去救,不想相繼發生觸電,家中爺爺見狀也上前也去救,結果也被電擊倒。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村里后,民警將事發這戶居民家附近的區域進行了臨時封閉,供電部門工程搶險車輛也趕到了。救援人員將4名觸電人員抬出后,經過急救人員檢查確認全部死亡。

以下這份觸電事故防范寶典

安全人學起來 多一份擴散,少一次事故

1觸電事故原因分析

(1)電氣線路、設備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 (2)非電工任意處理電氣事務。

(3)移動長、高金屬物體碰觸電源線、配電柜及其他帶電體。 (4)操作漏電的機器設備或使用漏電電動工具。 (5)電動工具電源線破損或松動。

(6)電焊作業者穿背心、短褲,不穿絕緣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鉗誤碰自身。 (7)濕手操作機器開關、按鈕等。 (8)臨時線使用或管理不善。

(9)配電設備、架空線路、電纜、開關、配電箱等電氣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受高溫、高濕、粉塵、碾壓、摩擦、腐蝕等,使電氣絕緣損壞,接地或接零保護不良而導致漏電。

(10)接線盒或插頭座不合格或損壞。

2觸電簡述

觸電是人體觸及帶電體、帶電體與人體之間電弧放電時,電流經過人體流入大地或是進入其他導體構成回路的現象。

常見的觸電方式有兩種:即直接接觸觸電和間接接觸觸電。

人體不同部位接觸不同電位則有電流流過為觸電。分為“電擊”與“電傷”兩類。

“電擊”:電流流過人體內部破壞心臟、呼吸與神經系統,重則危及生命。

“電傷”:電流的熱效應、化學效應或機械效應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可傷內部及骨骼,在人體體表留下電流印、電紋等觸電傷痕。 2.1 影響電流對人體的觸電危害程度的因素

(1)人體情況:人體敏感性;

(2)通電途徑:左手-胸> 手-手

手-腳 > 腳-腳; (3)觸電時間:觸電急救的黃金時間是觸電后的5~10分鐘; (4)電流的大?。汗ゎl50HZ下的感知電流,擺脫電流和致命電流; (5)電流性質:25HZ~300HZ交流電>直流電 > 1千HZ以上高頻電流;

(6)電流從人體的左手流經至前胸時,對人體的傷害最嚴重。 2.2 安全電流與安全電壓

(1)人體允許電流:我國按照50HZ交流電,觸電時間不超過1秒時的人體允許電流,一般為30mA·S; (2)安全電壓:

在無高度觸電危險的建筑物中為65V。 在有高度觸電危險的建筑物中為24V。 在有特別觸電危險的建筑物中為12V。 3觸電形式分類 3.1 直接接觸觸電

直接接觸觸電是指人體直接接觸到帶電體或者是人體過分的接近帶電體而發生的觸電現象。也稱正常狀態下的觸電。常見的直接接觸觸電有單相觸電和兩相觸電。 3.2 單相觸電

單相觸電是指當人站在地面上人體的某一部位觸到某相火線而發生的觸電現象。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發生單相觸電,人體所承受的電壓幾乎就是電源的相電壓220V。 3.3 兩相觸電

兩相觸電是指人體同時接觸設備或線路中的兩相導體而發生的觸電現象。若人體觸及一相火線、一相零線,人體承受的電壓為220V;若人體觸及兩根火線,則人體承受的電壓為線電壓380V。兩相觸電對人體的危害更大。

3.4 間接接觸觸電

間接接觸觸電是指人體觸及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設備外殼或金屬構架,而因故障意外帶電發生的觸電現象。也稱非正常狀態下的觸電現象。

跨步電壓觸電也屬于間接接觸觸電。 4 觸電電流分類

(1)感知電流:能夠引起人們感覺的最小電流。感知電流值因人而異??傮w上成年男子感知電流平均值約為1mА,而成年女子約為0.7mА; (2)擺脫電流:人能忍受并能自動擺脫電源的通過人體的最大電流。平均值為10mА;

(3)安全電流:使人不發生心室顫動的最大人體電流。在一般的場合可以取30mА為安全電流,即認為30mА是人體可以忍受而又無致命危險的最大電流;而在高危場合應取10mА為安全電流;在水中或者在高空應選5mА為安全電流;

(4)致命(室顫)電流:在較短的時間內危及生命的最小電流。當通過人體的電流強度超過50mА,時間超過1s就可能發生心室顫動和呼吸停止,即:“假死”現象(正常情況下成人的心率平均值為75次/分鐘,當發生心室顫動時心率將達1000次/分鐘)。 5接觸電壓與跨步電壓防觸電措施

(1)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大小與接地電流的大小、土壤電阻率、設備的接地電阻和人體位置等因素有關;

(2)當人體誤入電流入地點地面電位區域時,應兩腳并攏或單腿跳躍,離開電位分布區8-10米以外;

(3)當人穿靴鞋時,人體受到的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將大大降低。

以下這份專業超全的電氣安全培訓PPT

防范措施范文第4篇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是指縣、鄉地方政府組織城鎮或農村社區居民為防治地質災害而自覺建立與實施的一種工作體制和減災行動,是有效減輕地質災害的一種“自我識別、自我監測、自我預報、自我防范、自我應急和自我救治”的工作體系。實施群測群防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堅實基礎和有效途徑,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具體體現?,F在我國正值地震多發起,鑒于

汶川、玉樹等大地震災難的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我們應該采用編制科普教材、掛圖、音像制品,辦防災減災知識培訓班、輔導

站和開展廣播電視宣傳教育等,引導公民自覺認識自己的生存環境,不斷提高識別地質災害隱患的能力,以便通過巡回檢查,及時發現險情。組織村長和村民討論滑坡、泥石流的災害形態、發生的自然與人為情景、危險雨量判斷與正確撤離路線,進而引申到愛護林草水土、土地限制利用和經常性的斜坡維護等。

一、自我監測

落實縣、鄉、村基層群眾組織的防災責任人、確定監測方法與要求,如配發簡易雨量筒、木樁、砂漿貼片和固定標尺等,人工巡視滑坡體內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標志的各種細微變化。以定期巡查測量和汛期強化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紙介質記錄監測數據并注意災害發展趨勢,必要時按程序逐級報告。在重大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建立警示牌,并簡要說明災害類型、發生條件、威脅范圍和避讓方法。

二、自我預報

群測群防預警體系要使用盡可能

簡單的、易于理解、易于接受的語言或方式發布預警,包括書面報告或通知、無線電通信、電視、手機短信、廣播系統、信號旗、揚聲器、警報器等。如泥石流可采用注意、警戒和警報三級。例如,以累積降雨量或日降雨量為預警判據,如我國東南丘陵區日降雨量50~60毫米為注意級,60~130毫米為警戒級,達到130毫米為警報級,當日累積降雨量小于25毫米時則解除警報。注意同一流域或同—區域的呼應聯動,及時了解或吸收相鄰監測預警點的動態。

三、自我防范

無論是農村社區,還是城鎮社區,自我防范首要的是注意訓練社區居民防災的警覺性、應變能力和心理素質。提醒出入于山坡地警戒區的居民及游客,留心處所周遭環境的異?,F象及天氣變化,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確定有危險、危害性的地質災害點進行監測和重點預防,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定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預警信號與等級、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危險區的劃定主要考慮地質災害體的規模、特點和危害對象及歷史災情等。一般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具體確定危巖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裂縫)災害的危險區,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

四、自我應急

當發現重大險情時,除立即上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外,縣、鄉、村有關責任人應立即進行防災應急的組織準備和物質準備。組織準備包括成立工作機構,包括領導小組及監測預警組、搶險救災組、治安組、安置組、醫療救護組等,組織動員居民保持高度警覺,按照確定的避災路線進行疏散等。物質準備包括集體大宗物質和家庭防災應變包,應變包一般內裝通信設備、醫療用品、隨身衣物、貴重物品、照明設備、逃生用品(繩索、刀具)和方便食品等。

五、自我救治

一旦發生地質災害,縣、鄉、村三

防范措施范文第5篇

一、2009.1.7大同,馬達嶺煤礦50天內6起事故,2人死亡,2人失明。

二、2008.10.8馬達嶺煤礦一放炮員王雄,違規放炮,左眼炸瞎。

三、2005.5.20朔州平魯區白塘鄉細水煤礦瓦斯爆炸(明火放炮引起瓦斯爆炸)爆炸波及相鄰康家窯煤礦,72人死亡,損失2021.5萬

四、1986.9.18陽城縣莛店鄉柏山煤礦瓦斯爆炸。

原因:停電后改為柴油機發電,風量不足,停風15分鐘,瓦斯超限。

五、2004.11.28陜西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放炮瓦斯爆炸。166人死亡

六、2006.5.18大同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放炮透水事故,57人死亡。 原因:放炮震動破壞附近廢棄礦井采空區隔離帶,采空區積水涌入。

七、2006.7.15晉中市靈石藺家莊放炮煤塵爆炸。56人死亡。

八、2004.4.30臨汾隰縣梁家河煤礦放炮瓦斯爆炸。36人死亡,9人受傷,損失365.9萬。

原因:長期無風作業,瓦斯積聚,放炮產生火焰發生爆炸。局部煤塵參與爆炸。

處分: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副礦長、礦長、鄉黨委書記全部依法處理。隰縣副縣長撤職,縣長行政降級,臨汾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管理科長行政降級。煤炭工業局局長、副局長行政記大過。臨汾副市長行政記過。

九、2007.12.5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放炮瓦斯爆炸。105人死亡,7人重傷,損失4275萬。

原因:采面無風作業,瓦斯積聚,違規放炮,煤塵參與爆炸。

處分:礦長、副礦長判無期徒刑。

十、2007.6.3靜樂縣泥河嶺煤礦瓦斯爆炸13人死亡。

十一、2001.11.15交城縣交城桃園煤炭有限公司坡底煤礦放炮引起瓦斯爆炸。33人死亡,損失171.69萬。

原因:礦井通風系統破壞,井下風量不足,瓦檢儀失準,井下瓦斯積聚。放炮產生明火引起爆炸。

十二、2004.1.16臨汾堯都區平恒鄉陽泉溝煤礦放炮引起瓦斯爆炸。30人死亡,損失300萬。

原因:通風系統不合理,瓦斯積聚,放炮前未檢查瓦斯,不按規定填充炮眼,產生明火,發生爆炸。

處分:副礦長,礦長,鄉長,黨委書記,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長,堯都區副區長全部判刑。

十三、2009年5月16日9時,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礦(基建)主立井井筒施工中發生重大炮煙中毒事故,造成11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重傷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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