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

2024-02-26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文章主要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法律顧問的作用進行分析。具體是在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與法律顧問概念描述的基礎上,認識到防控企業人合同法律風險的必要性,以及企業中法律職員在上述過程中體現出的現實價值,為相關企業中法律風險防范體制建設健全目標的實現注入能量。

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顧問;作用分析

現代企業在發展運營過程中,合同法律風險在其簽署、生效、執行、變換與轉讓、終止等系列性環節是經常出現的,其帶有廣泛性、不可規避性以及后果嚴重性等多樣化特征,從而使合同受益方利益受到一定損害。由此可見做好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是極為必要的,而法律顧問在其間發揮的作用是極為顯著的。本文以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為論點,做出如下論述內容。

1相關概念

1.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從字面上可以將其理解為企業之間合作過程中所簽署的合同,該合同完善性缺乏,并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沒有被彌補的缺陷,從而致使合同在執行環節中一方以法律缺陷為由對另一方提出質疑,產生利益矛盾[1]?,F代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特征通常是在以下幾方面體現出來:一是相對客觀性;二是其能夠與他類風險共存并可以相互轉化;三是分布的廣泛性;實施帶有可防、可控性。

1.2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參照2004年6月1日頒發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將其理解為獲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請任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員。上述規范中明確提出如下建議,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企業應構建防范風險的法律體制,構建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

2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是協助企業構建規章同時為領導層一些決策的編制提供建議,同時對監督部門工作發揮引導作用,從而使相關規章的貫徹落實得到切實的保障,維護現代企業各項業務運行的合法性;二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現代企業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協助企業高層管理者與決策者再次審視績效考核機制,重視運營成績的同時,對經營風險進行深度解析,快速而有效的處理本企業和外界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權利爭議;三是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有效的處理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務,并作為代理人全程參與企業各類訴訟與非訴訟活動[2]。

二是合同簽署。執行等系列性環節中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①對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其又可以被細化為對合同文本的審查與對有關文件以及簽章審查這兩項內容。前者主要是對排頭、正文以及雙方履行職責清晰性的審查;后者是合同附件以及簽章的審查,從而使企業合同的法律效益得到切實的保障;②對合同主體簽約的資格審查。行業的專屬資質其中務必涵蓋法人營業執照、項目資格證、項目經營許可證等等資格證書副本。

3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履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3.1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存在交易或合作關系的企業若能夠在安全的法律情景中簽署相關合同條款,并且其在執行環節中能夠體現出順暢性特征,那么在上述過程中之中法律顧問的職責在于客觀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涵蓋的內容是多樣化的,例如合同執行進程中合同簽署的一方出現了不履行合約的行為;在合同項目運行完畢之后簽署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了違約行為。也就是說,在合同執行進程中所衍生出的法律風險不僅在項目履行環節上有所表現,同時在項目運營結束后期也有所體現。

3.2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方法與對策

法律顧問面對合同實施進程中的法律風險,需要以客觀的態度、清楚的思維以及專業素養去處理[3]。若合同簽署一方在合同實行進程中有違約行為產出,就應該自體的角色關系發揮出來,快刀斬亂麻,在建議與要求合同另一方方終止項目履行環節上應該體現出時效性,特殊情況下終止合同約定,在化解合同雙方矛盾失敗的情況下可以借用訴訟與仲裁等法律利器,從而把本企業自體權利與利益受損程度降至最低水平。履行合同內容是簽約雙方應該承擔的職責,但是若企業自體有特殊情況存在之時,無法依照合同條款運行相關事宜,此時法律顧問務必在最短的時間內與合同簽署另一方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共同探究處理現實問題的一套方案,與此同時主動的接受違約責任風險,從而達到把對方利益損失量將至最低數額的目標。

防范企業合同履行進程中產生的合同風險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一是法律顧問要保存與備存項目合同的所有資料,這樣若法律顧問另有人選,交接工作運行效率就會顯著提升,維護了合同法律效益的連貫性,規避了法律糾紛事件出現的概率。同時法律顧問應該認識到要盡管企業合同已經簽署并實施,并不能夠證明企業雙方務必依照按照企業合同的條款運行,所以給予企業合同執行過程高度重視是極為必要的[4]。例如某一房地產建設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執行合同正常施工,但是期間政府機關下達該工程周邊重要項目建設的指令,這樣施工單位就被迫緊急停止,此時就需承包方和投資方共同商議,調整合同或將某些備份添加至原合同中加以說明。此外在合同履行過程法律顧問和對方聯系的環節中,應該具備嫻熟應用傳真與及郵件的能力,對相關溝通信息詳實記錄,若后續中產生違約問題可將直接把傳真或郵件當作憑據呈現出來。

4結束語

企業合同若最在法律風險發生率的環境中被簽署、執行與完成,那么法律顧問實用價值就會被達到削弱。合同的預設與簽約一方面為相關項目履行提供基礎性條件,另一方面對履行過程中起到約束與導向作用,且后者為側重點,上述過程中也是對企業雙方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檢測與審核,這就需要法律顧問將自體監督職責發揮出來。法律顧問也應該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從而為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敏.論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來源與防范措施[J].經營管理者,2015,19:221.

[2]呂靜.企業法律顧問角色定位與發展[J].現代經濟信息,2015,16:301.

[3]唐小媛.電力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研究[J].低碳世界,2016,28:146-147.

[4]史淑嬌.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研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11:252.

作者簡介:

陳南華(1990~ ),男,廣東雷州人,漢族,學歷:碩士研究生,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商法學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防范;建議;對策

1 審計風險

1.1 基本概述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存在的時間的確很長,人們對于審計的概念卻難以統一。在學術圈比較有分量的說法來源于美國會計學會在1972年提出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公告中指出,審計的含義是一個過程,一個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做法的一致程度,客觀評價經濟活動,并將查明的結果告知經濟活動的主要負責人的一種經濟過程。

1.2 審計風險的分類

按審計活動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以下三種: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

1.2.1 政府審計

政府審計是國家進行的依法審計程序,審計程序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屬的國務院審計署及派出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審計廳和審計局執行。國家審計不僅有審計權還有監督權,對國務院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金融機構以及國企事業單位行使審計監督權。

1.2.2 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是由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的有償的審計,往往是受雇于企業管理者。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給出的審計定義為:獨立審計是注冊會計師依法受企業管理者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事項和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并出具審計報告的一種審計行為。它的特點就是審計風險大,而且注冊會計師是終身負責制,責任也大,審計結果和審計方法都是根據獨立審計開展的,遵循謹慎性原則。

1.2.3 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的范圍對比于政府審計和獨立審計就小得多,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有專門的審計團隊和審計小組對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負責。審計的最終結果直接對企業法人負責。內部審計的特點是幫助企業內部健全內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責任到人,服務到位,目的是通過審計來提高經濟效益和完善會計制度。在歐洲國家,內部的審計人員都是企業管理者最信賴的人,既是助手也是幕僚。1999年,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上給出了新的內部審計含義,內部審計屬于一項服務,是獨立且客觀的服務。它的目標是增加企業價值,通過規范的方法評估和控制審計風險,已達到企業效益的最大化。

1.3 審計風險的特點

1.3.1 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現代審計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一部分樣本來推斷總體的特性,而樣本的特性與總體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管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以部分推斷整體總會有誤差,審計人員還是要承擔判斷錯誤帶來的審計風險。只要有經濟活動就會產生審計風險,無法百分之百的避免審計風險。只是風險的程度有大有小,有些風險并沒有對審計人員造成重大的影響和損失。對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只能控制風險,改變分線發生的條件,但不能完全的消除風險。

1.3.2 審計風險的普遍性

對于審計風險的控制,不只存在于一個環節的控制,而是多個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與審計結果環環相扣,比如說財務上有重要數字的遺漏和錯報、內控的制度結構不完整、對項目的錯誤估計、項目的成交量大、財務狀況較差等一系列因素都會影響審計的風險的形成。審計風險存在于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影響審計風險的形成。所以對各個環節的控制和完善,就是對審計風險的控制和完善。

1.3.3 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要素就是審計責任。如果審計人員不收任何束縛,對自己的工作過程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產生審計風險。因為沒有責任就不會產生風險??涩F實是審計人員要對自己的審計行為負責任,這就決定了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如果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此行為沒有對審計過程造成壞的影響,那么這種審計風險就具有潛在性了。因為它沒有變成現實問題。審計風險的錯誤性是實踐檢驗之后才會顯現出來的,如果這個錯誤的行為被人們接受了,也不經過時間的檢驗了,那么審計人員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最終也沒有變成現實,這就體現了它的潛在性,就是不一定會轉化成現實問題。

1.3.4 審計風險的偶然性

審計風險除了是某些客觀事實存在而切切實實產生的風險之外,也會出現一種情況是:審計人員不是主觀故意或者他們沒有意識到出現的問題而產生的審計風險,不僅接受了審計風險也承擔了審計風險帶來的后果。審計風險也具有無意性,幼稚點的前提下,審計人員才會在審計期間更加謹慎,想辦法減少審計風險,才能更好地控制審計風險。假如審計人員徇私故意出具與審計結果不符的審計報告,那他承擔的審計責任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審計風險,是屬于因徇私受賄而不控制審計風險,這種行為本身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1.4 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1.4.1 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

職業道德是工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時需要遵循的行為規范。社會中的職業品類繁雜,各行各業都存在自己的職業道德。假如注冊會計師自身抵擋不住錢財的誘惑,在工作中收受賄賂,出具不符合審計結果的審計報告,那么就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遵循自己的職業道德?,F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是參差不齊的,審計工作需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識,不僅有會計、財務管理方面的,而且還要有相關法律方面的,這些相關的知識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進步而不斷與時俱進的。有些審計人員實踐大于理論,就需要強化更新理論知識;有些人深諳理論研究可實戰經驗欠缺,就需要強化實踐。這些都是自身不夠專業的表現,也會造成審計風險的形成。

1.4.2 經濟環境的影響

市場和競爭是同時存在的,市場中有需求就會有競爭。我國在建國之后都是走的計劃經濟之路,一直到了1992年才深化社會體制的改革,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由市場合理的配置資源和主導供求關系。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會計事務所為了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一般情況下都會讓新人去負責審計工作,一味地追求數量而忽略了服務的質量。經驗不足的注冊會計師,知識儲備和實踐經驗的欠缺也會增加審計工作的風險性,造成重大失誤風險。

1.4.3 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最先保證的首要環節是依法審計,為了約束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我國在審計方面也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就算是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但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國家法律與地方法律的沖突,我國的相關部門并沒有完善這些問題,這樣就會加大審計的風險,不利于高質量的審計。

2 防范建議

2.1 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良好有秩序的經濟環境是審計行業生長和發展的基礎。想要良好的審計環境,就需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環境進行改變,完善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此外審計部門還應該與監管部門多建立聯系,共同創建有利于審計行業發展的美好環境和良好秩序。

2.2 優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下運行的與內部審計有關的內控制度,仍然有許多企業存在著不足和被動性。我們要大力完善企業內部的內控制度,以科學的方法,精準的戰略,和高瞻遠矚的目光來管控,以此來防止發生審計風險。想要保證會計核算和經濟活動能夠健康有序的完成,就需要企業會計人員和管理人員加強內控和監督工作,以此降低審計風險的發生,避免出現重大錯報風險,提高企業的美譽度。

2.3 依法審計

從事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第一必備的要素就是依法進行審計。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審計人員嚴肅認真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要求是公平合理,審計目的是降低風險和加強內控,審計最終服務于企業的管理者,為他們提供合理有據的信息披露,實現財務會計的有力監督。

2.4 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

審計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需要從業者具有專業的水準,才能更好的提高審計效率和服務效率。因此審計人員也要具有高度的職業警覺性,不做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還要結合實際案例,制定行之有效的審計計劃,及時識別被審計單位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想好應對審計風險的策略,最后出具合理的審計報告。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是需要同樣的專業水準和業務能力,及時更新稅收法律的知識,了解國家政策的變動,做好財務會計的核算,與審計人員共同配合,提高外部監督,健全內部控制,心里時刻把國家政策和法律規范放在心中。

2.5 加強單位財務管理隊伍建設

財務人員的配置源自于企業內部負責人的重視程度,想要搞好財務工作,不僅靠財務人員不斷更新知識體系不斷學習國家政策法規,而且還需要領導的支持和重視,有財務人員的培養意識。培養得力的會計人才,從基層抓起,每一個崗位都需要專業的人才,與其從外部招聘,不如從企業內部培養,建立企業內部的晉升通道,調動財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領導重視財務人員的成長也有利于企業的發展,財務是企業的靈魂,與各個部門的配合協調,與公司的戰略選擇都息息相關。不僅僅是財務人員還有審計人員,同樣要予以重視和培養,目的就是更高效率更高質量的服務于企業。

3 結論

綜合以上的內容,審計風險存在于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我們分析了審計風險的定義,分類、特點和成因,就是為了更多地了解審計風險,通過以上的精準分析,提出了幾條具有建設性的防范建議,創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優化內控,依照法律法規公平合理的做事,企業負責人重視審計人員和財務人員的培養,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才能降低審計風險,避免出現重大錯報風險,更好的服務企業,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馬維娟.審計風險成因及其防范問題的研究[J].中國商論,2016,(9):61-63.

[2]劉彧辛.審計風險及防范問題研究[J].新經濟,2016,(12):69-70.

[3]潘芳芳.大數據時代下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防范與控制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6,(4):153.

[4]胡曉敏.淺議審計風險的成因及防范措施[J].中外企業家,2016,(10):98.

[5]高攀,關銳.審計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措施[J].商,2016,(9):138.

[6]張建和.經濟新常態下審計風險的成因與控制[J].西部財會,2016,(5):15-17.

[7]邢月秀.論審計風險及其防范[J].商場現代化,2016,(25):214-215.

[8]趙桂磊.淺談審計風險極其防范措施[J].企業導報,2014,(3):129.

[9]初鳳榮,楊舒涵.論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J].中國集體經濟,2015,(7):28-29.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務院412號令和《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審批條件:

1、申請材料齊備;

2、符合國家安全審查條件有關文件的規定。

申請材料:

1、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

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通信、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系統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路由圖;

4、信息網絡和辦公自動化系統采取技術保衛設施的相關材料;

5、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批程序:受理—審查—現場勘查—批準

辦理期限:7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青島市市南區香港路中路17號市行政審批大廳二樓國家安全局窗口

聯系電話 85916302

備注:

1、《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摘要: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需要落實技術安全防范措施,配置相關設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經國家安全機關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幾年,隨著商業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快速發展,國內保理業務作為新興的應收賬款融資方式迅速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工具。商業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既要積極創新又要注意國內保理業務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并加以防范。

【關鍵詞】國內保理 應收賬款融資 法律風險

一、國內保理業務及其發展現狀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簡稱,一般指保理商(如銀行)購入賣方與買方(付款人)間因貿易合同而產生的應收賬款,并為賣方提供銷售分戶帳管理、應收賬款催收、預付款融資和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特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業務是國內出口企業的重要貿易融資方式,是成熟的金融產品。但由于政策及法律上的原因,國內保理業務自推出后一直乏人問津。1999年新《合同法》實施,有關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問題得到解決,國內商業銀行才正式開始辦理國內保理業務。

與傳統國際保理業務相比,國內保理業務有著更為廣闊的市場。雖然各家銀行對于發展國內保理業務的前景都十分看好,但現實中該業務的開展受到不少條件的制約,主要是國內法律法規和企業信用體系尚未健全。一方面,國內法律法規對于該業務中諸如應收賬款轉讓等相關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譬如,在企業破產情況下,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的清償程序在我國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并未有明確。另一方面,我國企業信用體系不完善,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往往只限于對買賣雙方都是該行客戶的企業開展保理業務。在法律環境和企業信用體系的雙重局限下,各銀行對于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極為審慎,這限制了國內保理業務的發展。

二、國內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

國內保理業務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債權轉讓,合同法中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國內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

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從而,國內保理業務作為一種債權轉讓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同時規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債權轉讓不以通知債務人為成立和生效要件,一旦雙方達成債權轉讓的保理協議,該應收賬款轉讓即告生效,這是隱蔽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

合同法規定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這些抗辯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以及對產品質量、交貨方式、售后服務的抗辯等。因此,在由于合同違約、產品質量等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等情況下,買方可以拒絕付款。

對于債務人同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情況,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這是債務人基于基礎交易合同所產生的一種抗辯,只要存在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即可向受讓人主張債務抵消,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保理商,即債權受讓人)保理業務面臨著風險。

三、國內保理業務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根據以上分析,國內保理業務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是指因交易合同不成立(合同標的交付不能、締約存在過失等)、合同成立但無效(生效要件不具備,如因不可抗力等)等原因而帶來的風險。

在實踐中曾經發生保理商未在保理合同中明確約定銷售商的合同義務,如售后服務、產品質量、交貨方式、交貨期日、交貨地點等不因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從而因債權的轉讓而承擔保理商本身無法承擔的合同義務;另一方面,保理商在客戶的選擇上沒有注意到銷售商與買方的買賣合同中是否約定合同應收賬款可以轉讓的條款,這將導致買賣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在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的轉讓不能。

如果保理商沒有要求銷售商與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債務轉讓須經保理商同意的條款,將導致買方將債務轉讓給資信不明的第三人。另外,如果保理商沒有要求銷售商與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禁止行使抵消權,使得買方可用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對銷售商的債權抵消轉讓的應收賬款,導致在無追索權的國內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直接遭受損失。

上述種種情形,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在交易雙方的貿易合同以及銷售商與保理商之間的保理合同中,因此,在對國內保理業務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時,應該對買賣合同和保理合同加以區分,從不同的角度去把握和評價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2、履約風險

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買方合理拒付。例如賣方交貨質量有瑕疵、未按約定時間或方式交貨,這種情況導致應收賬款主觀不成立,因此發生買方拒付付款。這構成賣方轉讓的應收賬款權利瑕疵,賣方因此必須按照保理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對于銀行而言,如何避免履約風險的發生以及風險發生時可以采取哪些補救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從履約風險的防范來看,銀行對交易過程參與及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從融資環節上看,一般應該選擇在貨物已經發出并取得相應收貨憑證之后再融資,同時在放款之前還需要調查賣方的履約時間、方式等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3、信用風險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賣方承擔應收賬款的回購責任,即如果買方違約不付款,銀行可以行使追索權要求賣方退回融資款項。這種回購或者追索可以理解銀行要求供應商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付款的連帶責任保證。

因此,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應統一作信用分析,對該業務的審查原則也應考慮到這一點。但對于無追索保理而言,本業務的一個重要功能在于賣方的風險轉移,實際上是銀行承擔了買方的信用風險。如果賣方正常履約,而買方由于發生信用風險而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銀行無權向賣方行使追索權,銀行將自行承擔損失。所以在無追索保理業務中銀行對買方的信用審查尤其重要。

對商業銀行而言,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是防范上述風險的關鍵,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建立雙軌制的保理業務審查體制,謹慎選擇交易客戶。對合同/交易和企業同時進行審查、評估,對企業的評審又同時包含買賣雙方,但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對合同的審查和對企業信用的審查應有所側重,對買賣雙方的審查也該有所偏向。

第二,加強交易跟蹤管理,防范履約風險。保理業務的開展意味著保理商對整個交易的過程的參與和控制。買賣雙方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保理商對應收賬款順利回收的關鍵,因此,也是確保保理商業務收益的關鍵因素。為了規避因履約風險帶來的收益損失的可能性,保理商對整個交易的過程應主動介入、跟蹤管理,著重了解銷售商與買方是否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分析、判斷交易雙方的履約風險發生及權益實現的可能性,從而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風險。

第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強化從業人員培訓。由于國內保理業務是一項專業化程度較高、技術性要求較強的短期融資業務,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嚴格業務審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保理業務從業人員良好的交易識別能力是認識和防止交易欺詐的關鍵,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之前,應對保理業務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與業務水平。

本文從法律風險角度論述了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作為保理商,國內商業銀行還要完善授信管理及風險識別與預警機制,加強國內保理業務的內控與管理,這些基礎工作是確保保理業務順利開展的關鍵。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

[2]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3]朱宏文:國際保理與法律實務[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

[4]楊開明:融資理論與實務[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5]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6]錢明:保理業務及其金融風險的法律規避[J],律師世界,2001(3).

[7]杜文宏:國際保理業務中的債權讓與[J],國際金融研究,1998(3).

防范技術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中小籌資風險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產生的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和企業利潤的可變性。中小企業在籌資、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中無不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企業承擔風險程度因負債方式、期限及資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臨的償債壓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籌資決策除規劃資主需要數量,并以合適的方式籌措到所需資金以外,還必須正確權衡不同籌資方式下的風險程度。本文針對中小企業籌資風險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防范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中小企業;籌資風險;防范措施

現階段,隨著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中小企業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假如投資項目達不到預期效益,就會影響企業獲利水平和償債能力的風險。相反,如果企業決策正確、管理有效,就可以實現其經營目標。因此,籌資風險的管理與控制已經成為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中小企業籌資風險現狀分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缺乏的競爭力意識

中小企業往往在市場開發和培育階段的操作,與大企業相比,還普遍較弱,不能很好地抵御各類風險。比如在籌資,技術,人力資源和信息方面,就會遇到更大的困難。但是中小企業并沒有意識到市場競爭所帶來的壓力和挑戰,表現在籌資管理和風險防范方面,明顯缺乏科學的資金戰略規劃。與大企業的發展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來源于中小企業自身還缺乏一定的競爭意識。

(二)中小企業決策者缺乏正確的籌資計劃安排

在籌集資金的管理過程中,中小企業籌資受人員規模和質量的限制影響。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庫存,現金和賬戶之間的企業信用評估不足的應收賬款的回收機制,造成大量的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形成呆帳,死帳。如果你做的會計欺詐,錯誤的帳戶。企業決策者無法通過資金的信息及時,正確和全面的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會造成企業決策者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籌資風險,導致態勢惡性發展。

(三)債務期限的安排不合理

負債籌資是現代業務流程毛巾的方式主要資金之一。企業的發展依賴于籌款。許多中、小企業債務規模過大,盈利能力有限,經營收入不穩定。債務比例太高、資產負債率較高,導致企業財務杠桿的增加,增加股東回報率的變化。同時,如果債務期限結構安排是不合理的,將會增加企業籌資風險的力度。因此,當你聽到到期的債務安排和債務的方式選擇在同一時間時,負債規模,債務期限的安排是合理的。不然,將會給企業籌款帶來巨大的風險。

二、中小企業籌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樹立中小企業籌資風險意識,增強企業信譽

信譽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企業謀求生存爭取發展極其重要的條件和手段。我國中小企業間雖然局部存在差異,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講究信譽是我們社會主義生產目的和企業社會主義性質的根本體現。企業經營管理等企業各項素質的綜合體現。只有樹立和提高自身的信譽,才能取得扎實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的長期性。企業必須建立一套資金風險管理體系,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要根據負債的情況制定出還款計劃。如果舉債不當,經營不善,到了債務償還日無法償還,就會影響企業信譽。因此,企業利用負債經營加速發展,就必須從加強管理、加速資金周轉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資金占用額,盡力縮短生產周期,提高產銷率,降低應收賬款,增強對風險的防范意識,使企業在充分考慮影響負債各項因素的基礎上,謹慎負債。

因此,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樹立自身形象,提高企業防籌資風險的能力,中小企業要提高風險管理和資金預測,控制的預測能力,以確保資金的有序流動。因此。提高他們的籌資和風險管理理念,以提高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直接籌資的風險承擔的后果,是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二)合理安排籌款方法和渠道

俗話說,萬事預則立,不利則廢。對于我國中小企業籌集資金來源而言,可分為內部籌資渠道和外部融資渠道?;I資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的影響而決定的,企業籌資風險問題更是要求一套科學、合理的籌資戰略體系。在企業運行中,要嚴把審批關和資金按需要使用,禁止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并且在企業籌資管理中,要加強現金管理,現金是的企業資產中最具流動性的資產管理。制定籌資風險防范的目標和計劃是中小企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三)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籌資風險的關鍵點

籌資風險的關鍵點是指營業收入和銷售收入,企業利潤等于零時,合理利用,以避免企業風險,促進發展。如果使用不當,超過臨界點的風險,那么最終的結果可能是違背企業的初衷。這樣做不僅沒有實現風險管理的目的,而且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甚至導致企業血本無歸。

(四)、創造籌資環境,拓寬籌資渠道

為了實現創新融資手段,中小企業要以市場為基礎,為籌資創造一個健康的發展環境和良好的條件,進一步增加了債權人的信心。而且為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建立創業籌資基金,試圖把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投資風險。逐漸探索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管理機制。目的就是以鼓勵中小企業引進要求開展金融互助與合作。

(五)建立風險預測和預防系統

企業必須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一個全面的風險防范機制和資金的信息網絡。而且,為規避風險的實際情況,企業要制定合適的、合理的資金結構,以分散風險。

三、結束語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必須獨立承擔風險,勇于面對籌資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同時,用慧眼認清每次風險所帶來的危機和機遇。中小企業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提前預防風險的發生,以便防范風險的發生,不斷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利用機遇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企業籌資的風險防范. http://xueyuan.51zjxm.com/rongzichangshi/20120530/1390.html

[2] 徐萍平. 意大利中小企業發展的經驗及啟示[J]. 經濟縱橫,1999(02)

[3] 黎羊. 基于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調查與對策研究[D]. 吉林大學 ,2010

上一篇:身份認證技術論文下一篇:教育經費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