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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論文范文

2023-03-03

人民教育論文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蛘唏{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后繼續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教育論文范文第2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完善和優化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堅持人民幣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導向,進一步完善和優化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滿足市場合理需求。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凡依法可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交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支持銀行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導向,按照現有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創新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能力,滿足市場主體真實、合規的人民幣跨境業務需求;二是為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滿足個人項下雇員報酬、社會福利、贍家款等人民幣跨境結算需要, 《通知》明確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其他經常項目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便利境內個人將境外合法收入匯回境內使用,以及境外個人將境內合法人民幣收入匯出境外;三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明確了境外投資者辦理碳排放權交易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的相關規定,支持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參與境內碳排放權交易;四是便利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進一步優化了業務辦理流程,取消了相關賬戶開立和資金使用等有關方面的限制,明確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實際需要辦理相關業務,并要求銀行應確保境外投資者的人民幣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依法自由匯出;五是明確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債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可按實際需要調回境內使用,進一步簡化管理流程,便利企業日常運營。

《通知》的實施將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有利于提升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有利于我國推進更深層次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

人民教育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以人民為中心;民本主義;人本主義;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

“發展為了誰、發展依靠誰、發展成果由誰享有”的問題是檢驗一個執政黨根本立場和價值取向的試金石。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其中之一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①。這一論斷折射出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人民利益的至上性,始終將人民的呼聲視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的需求作為第一要務,切實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體現中國共產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責任擔當。它立足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以其嚴謹的內在邏輯和深厚的理論內涵超越民本主義、人本主義的歷史局限性,克服人類中心主義及生態中心主義的認識狹隘性,充分彰顯其原創性理論貢獻和現實性時代意義。

一、對民本主義的超越

民本主義濫觴于中國古代統治者的治國實踐和思想精英的歷史反思。這種對政治實踐的理性思考及對施政理念的哲理化探索,影響著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軌跡。早在先秦時期,民本主義便活躍于社會政治生活之中,從“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政治主張,到“君依于國,國依于民”的治國理念,無不折射出“民”在傳統社會結構中的價值。隨著歷史年輪不斷向前推進,以“立君為民、民為邦本、政在養民”等為主要內容的民本主義思想體系逐漸完備,成為農耕時代政治文化的思想精華。民本主義思想作為構筑中國傳統政治哲學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在中國傳統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政治功效。

首先,民本主義思想尊重“民存則社稷存,民亡則社稷亡”(《申鑒·雜言上》)的歷史規律,意識到任何政權興亡都取決于人心向背,肯定民眾力量在權力譜系結構中所起到的支撐作用。質言之,如果統治者忽視“民”所屬階層在政治關系網絡中的基礎性地位,繞開“民”而獨立運行一系列政治活動,那么僅靠一家一姓所維系的專制大廈必將坍塌。其次,民本主義思想重視民生,“為政之道,以順民心為本,以厚民生為本,以安而不擾為本”(《代呂公著應詔上神宗皇帝書》)。依托改善民眾的生活狀態來獲取民眾的支持與擁護,鞏固已有的政治體系,穩定現存的社會秩序,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深重壓迫,改善了民生狀況,促進了社會進步。最后,民本主義思想重人事、輕神道,以民情觀天命,“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尚書·泰誓上》),將民意與天命緊密結合,既肯定“天”,更肯定“民”,這從側面反映了人類開始覺醒的主體意識,彰顯出鮮明的唯物主義傾向。

悠悠萬事,唯民為大。重民眾、重民生、重人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民本主義思想所蘊含的積極合理因素,但卻無法掩蓋民本主義思想孕育于“君本主義”胎腹的事實。民本主義思想自誕生之日起,便已烙上等級制度的印記,維系并服務于“君本主義”,故而難以避免地帶有歷史局限性和階級狹隘性。其一,民本主義思想是君主帝王玩弄于股掌之中的統治之術和“御民”之道,其根本目的在于凸顯君“王天下”的至尊地位,強化民從屬于君的政治關系。其二,民本主義思想盡管推行利民、保民、恤民等一系列重民政策,藉此滿足百姓基本生計需要,但它僅僅只是君主帝侯安頓人心、維系統治的一種手段,否則“民愁則國危,國危則君喪矣”(《資治通鑒·唐紀八》)。其三,民本主義思想竭力塑造君主恩賜、撫慰子民的“家長”形象,“無父無君,是禽獸也”(《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九節》),這從根本上否認人民群眾的歷史主體地位,具有先賦的、濃厚的不平等色彩。此外,在這種“君尊民卑”倫理綱常的教化之下,民眾極易被眼前的權威和利益收買分化,進而演變為無知無識、缺乏自主意識和階級意識的“群氓”,終身禁錮于君主專制的牢籠之中。

“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基于唯物史觀的理論自洽,置于中華文明的歷史積淀,深入汲取民本主義的思想精華,同時又突破民本主義的思想狹隘,以鮮明的價值取向賦予其全新的時代內涵,實現了對民本主義的理論超越。

第一,“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高度肯定人民群眾創造社會歷史的主體性地位,實現由“子民”到“人民”的轉換與超越。在民本主義思想里,“子民”始終是與“君主”相對應的概念,是等級授受制度下的產物。“子民”著眼于“子”,引申為“治”,其強調的乃是“民”從屬于“君”的社會政治關系。換言之,在傳統社會政治生活中,民眾只是依附統治階級而存在的客體,無緣躋身于權力的角逐場。所謂“民貴君輕”、“民水君舟”,也莫不是君主統治的輿論武器與思想工具。在民本主義思想里,“民本”與“君本”絕非是相互矛盾的概念,“民本”是“君本”、“國本”等政治命題表達的先導,它不是對君主專制王權的斷然否定,相反卻是維護君主專制集權的理論工具。因此,民本主義思想所導出的也僅僅只是君主的“得民”之道、“馭民”之術。而在“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理論框架中,民眾不再處于權力的邊緣、居于服從和被支配地位,而是創造社會歷史、推動社會發展、治理社會秩序的主體力量。“民”與“官”不是對立的階級概念,兩者都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只存在社會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從“子民”到“人民”的歷史嬗變,深層表現為民眾的社會主體地位發生變化,改變了傳統意義上的“君”“民”話語體系和思維方式。

第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繼承與發展了民本主義“重民”、“愛民”的執政理念,實現了由“用民”到“為民”的轉換與超越。在民本主義思想里,民眾存在的價值僅僅只是“馭”和“用”,“馭民”、“用民”成為統治階級推行“民本”政策的潛在動力,“凡用民,太上為義,其次為賞罰”(《呂氏春秋·用民》)。這里一個“用”字足以表明傳統“民本”思想的工具理性。而在“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里,“為誰發展”是貫穿一切社會政治生活的主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② 堅持一切為了人民,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深層意蘊,凸顯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價值立場。積極回應人民的關切,不斷實現人民的向往,逐步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的價值追求。因此,從古代統治者的“用民”到現在人民公仆的“為民”,體現了廣大民眾在不同社會的不同地位和不同價值,廓清了民本主義思想籠罩在民眾心目中的精神迷霧。

第三,“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高度強調社會發展進步的目標追求,實現了由“人治”到“法治”的轉換與超越。民本主義思想在治理社會秩序層面上,從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權威出發,重“人治”輕“法治”,強調“法自權出”,“朕即國家”,“朕即法令”;崇尚“權大于法”,君主可以“以言代法”或“以權代法”。因此,在“人治”理念的支配下,人們普遍崇拜權力,漠視法律,把個人和國家興衰成敗的命運寄托于“明君”身上,一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則難以跳出治亂循環的歷史怪圈。

“法治”是“人治”的天敵?,F代國家要走出“人治”的窠臼,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方式便是高擎法治的大旗。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倡導建設法治社會,要求把為人民服務的權力納入法治軌道,讓公權力在法律的普遍約束下運行。同時,“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所主張的“為民”,不是某個領導者個人意志或“人治”的體現,而是代表公共意志的“法治”要求。因此,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和法治底線,從根本上超越民本主義思想所蘊含的“人治”理念,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對人本主義的超越

人本主義思想是西方學界關于人的學說,是立足于人自身來思考人的本質、人的價值以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理論。人本主義貫穿于西方文明發展的歷史長河,在經過思辨理性、科學理性及近代非理性的發展歷程后,構成了現代西方文化的重要因子。人本主義思想作為一種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工具,它以“人道”反對“神道”,以“人權”反對“神權”,批駁神學的思想教化,宣揚人的自由意志,提倡人的個性解放,凸顯人的主體性地位,“使社會意識發生從‘神本位’向‘人本位’的轉變,對文藝復興和17世紀科學革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③。

首先,人本主義將人們思考的對象由宗教神學轉移到人類自身,開啟了對人的內心世界及其價值意義的沉思。人本主義集大成者費爾巴哈曾指出,不是神創造了人,而是人創造了神,神的本質與特性不過是人本質的自我異化。費爾巴哈對人自身的確證,砸碎了中世紀的“上帝之城”,閃耀著人性的熠熠之光;其次,人本主義與“神本主義”相對立,它拒斥對“天理”或“教條”的盲從,倡導以科學理性擺脫宗教神學的絕對權威,有力抨擊了基督教神學與封建專制統治制度;最后,人本主義關注人的自我價值的追求與實現,堅持將人的發展視為最終目標,把人的自我價值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社會進步的標尺,這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學理支撐,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的進步。

然而,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人被普遍異化,資本的原始積累帶來完全違背于人本主義初衷的“人吃人”現象。在資本邏輯的驅動下,西方近代人本主義思潮的缺陷逐漸暴露無遺。首先,近代人本主義過分推崇人的理性,“神的主體是理性,而理性的主體是人”④,人是理性的尺度,也就是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人本主義者通過對理性的尊崇企圖探求人的本性,卻在不經意間使人淪為冰冷的機器。其次,人本主義思想強調人的目的性,否認人的手段性,忽視人存在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再次,近代人本主義極力宣揚人的個性與私欲,將人的自身利益置于社會集體利益之前,過分強調個人欲望的滿足,極易引發“偏激個人主義”、“極端自由主義”的泛濫,使社會陷入自私自利的混亂狀態;最后,近代人本主義沒有從具體的社會現實中去考察人的本質,而是對人的本質進行抽象化的理解。對此,費爾巴哈指出,上帝的本質就是人的本質,人可以在上帝中看到自己的本質。他把對人本質的理解寄身于對上帝本質的探尋,這顯然是一種抽象且不現實的臆想。

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立足新的時代特點,遵循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劍指西方人本主義的種種局限與弊端,從人與現實社會的關系出發去理解人的本質,倡導人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統一,主張在為集體利益奮斗的過程中實現人生目的與人生價值。

第一,從“抽象的人”到“現實的人”。人本主義所宣揚的“人”,是“類”存在的人,是脫離歷史條件和社會生活的生物性個體,它把“人的本質理解為脫離社會實踐的抽象的人、空洞的人”⑤。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所關注的“人民”,是指在社會生活中承擔權利義務、從事社會勞動的具體的“集合人”,這不僅關涉到人的存在意義和社會價值,同時還厘清了人與動物的界限,明確了人的本質。“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遵循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把人的本質理解為“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⑥。恩格斯進一步指出,只有在歷史行動中去考察,才能探求人的存在意義,脫離了人所生存的社會、歷史,人的存在便是無法想象的。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堅持從社會現實中去考察人的本質,擺脫了人本主義對“人”的本質的抽象化理解。

第二,從“個人利益”到“集體利益”。人本主義強調個人利益的至上性,極力宣揚人的個性與私利,并把自私自利視為人的原始本性。費爾巴哈認為,自私“乃是人對自己的愛,即對人性本質的愛”⑦。這種自私自利的思想觀點為精致“利己主義”提供了理論辯護。人本主義對“人的地位和個性解放的抽象宣揚,為個體沖破現實社會關系和各種必要規矩的約束而將欲望夸大到漫無邊際的程度提供了可能”⑧,導致個人主義泛濫、集體主義消解。對此,習近平指出,既不能片面強調個人利益而侵害集體利益,也不能片面強調集體利益而忽視對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宣示了中國共產黨人的價值立場,以追求人民利益至上為旨歸,把實現好、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視為推進社會發展的“動力源泉”,反對“極端個人主義”,貶斥將自身利益凌駕于集體利益之上的行徑,滌蕩了人本主義私利至上的價值理念,主張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統籌,倡導人們在為集體利益奮斗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從根本上避免了資本主義社會所出現的人的異化、社會的異化現象,實現了對近代人本主義的超越。

第三,從“人只是目的”到“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近代人本主義強調人的“目的性”,把人的目的視為絕對價值,繼而從根本上否認人的手段性,主張人“是作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僅僅作為手段給某個意志任意使用的”⑨。“人只是目的”的理想僅停留在“應然”的狀態,而同“實然”無限疏離。“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破近代人本主義對人的價值片面認識的思想藩籬,將人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統一起來。“每個人是手段同時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為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當作自我目的才能成為手段。”⑩ 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每個人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最終也是在為自己服務,人與人之間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如果僅把目的視為人的唯一特性,只會陷入以自我為中心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只有堅持人是目的與手段的辯證統一,人的全面發展、社會的全面進步才可能從應然走向實然。

三、對人類中心主義的超越

人類中心主義是關于人類與宇宙萬物之間相互關系的學說。作為一種價值衡量尺度,人類中心主義認為“只有人類才是目的,……而一切非人類存在物都不過是為人類利益服務的手段”{11}。人類中心主義把人類的利益視為價值原點,強調人的目的性和價值主體性,而所有其它非人類存在物都不過是人類獲取利益的一種工具而已。人類中心主義具有“傳統人類中心主義”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兩類不同表征。“傳統人類中心主義”是一種宇宙觀念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它強調人的絕對地位,認為人的理性可以戰勝一切,激發人類征服自然、戰勝自然、改造自然的決心與勇氣。這種理論指導下的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人類從屬于自然或完全依附自然的局面,充分肯定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巨大創造力,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則兼收“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合理因素,同時又賦予新的時代意義。“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維度上,在堅持人的整體利益的同時又承認自然的內在價值,消解了宇宙萬物僅是人類發展工具與手段的僵化思維,弱化了自然為人的目的而存在的觀念,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宇宙萬物自身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然而,無論是“現代人類中心主義”還是“傳統人類中心主義”,都是從“人類中心”的視角去觀照人類社會實踐活動,雖說使人類從嚴酷的自然環境壓迫下解放出來并取得一定成功,但這種成功只是暫時的、局部性的。隨著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人類中心主義日趨暴露其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并使人類陷入深深的困境之中。

首先,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類在宇宙中是唯一的,處于中心地位”{12},故此,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維度中,評價尺度永遠掌握在人類手中,對人類的意義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基礎和價值依據。同時,人類中心主義還把擁有獨立意識的人視為自然存在物的主體,而一切非人類存在物都只是客體,成為僅供人類任意索取的原料倉庫;其次,人類中心主義將人類的利益視為元價值,肯定人類利益的至上性,并強調人類利益是借助人類需要或價值進行界定的,其中既包括合理需要也包括不合理需要、既包括感性的意愿也包括理性的意愿;最后,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只對人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人是道德關懷的唯一對象”{13} 。這種觀點旨在強調“人是目的”的合理性,一切非人類存在物不具備自主意識和思考能力,故也只能成為實現人的目的的工具。為了達到目的,人類對自然無節制掠奪與侵占,導致人與自然之間發生“物質變換斷裂”,進而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斷裂”,最終使人類陷入生態危機的泥潭而難以自拔。

發展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提出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科學自然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觀,著力倡導人類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摒棄了人類對自然的驕橫態度,突破與超越了人類中心主義的樊籬羈絆。

第一,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堅持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科學自然觀。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系,自然為人類生存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棲息場所和生產生活資料,人類通過社會實踐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習近平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14}。“人的命脈在田,田的命脈在水,水的命脈在山,山的命脈在土,土的命脈在林和草”{15},人山水林田湖草構成了一個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體。而人類中心主義則認為,人是自然的絕對主人,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支配、統治、處置一切非人類存在物。“文藝復興之父”彼得拉克即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人是世界的中心,自然是無關緊要的。這種偏頗的思想觀點很大程度上割裂了人與自然的依存關系,把人與自然二元對立起來,導致人與自然之間淪為控制與被控制、主宰與被主宰的異化關系,引發出危害人類生存空間的生態危機。“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堅持人與自然共生共榮的相處理念,反對把人類利益凌駕于生態系統整體利益之上,要求人類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既注重自然生態的“工具價值”,又重視自然生態的“內在價值”;既不單以人的需求作為評判自然生態“工具價值”的依據,也不僅以自然生態的“內在價值”作為衡量人類社會發展的尺度,著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人類獲取與自然給予的價值平衡,避免出現生態赤字和人為的生態災難。

第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倡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觀。人類中心主義崇尚人類利益的至上性,認為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自然可以“像耶穌騎的驢一樣”,“溫順地接受人的統治”,而人也“從不厭倦對自然的這種調理”{16}。顯然,這種觀點放大了人類對自然的駕馭效用,遮蔽了自然的“內在價值”,為人類可以不擇手段地開發自然提供棲身的理論衣袍,使得人類可以毫無顧忌地以犧牲自然生態為代價來滿足自身的發展需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顛覆了這一飲鴆止渴的理論觀點,提倡生態保護與社會發展協調推進。習近平指出,人類對自然界不能只講索取不講投入,只講利用不講建設,“我們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習近平的“兩山論”深刻闡明了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為新時代社會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僅局限于解決溫飽問題,同時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也日益凸顯。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立足這一著力點,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提升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抓手,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為人民提供更多藍天碧水。

第三,“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倡導尊重自然、珍愛自然的生態道德觀。人類中心主義將道德視為人與人之間所特有的倫理關系,否認人對非人類存在物也具有道德關懷。究其實質,還是旨在強調非人類存在物的工具理性。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則克服了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缺陷,從道德關懷和責任意識上確立人類在自然生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使命。習近平多次引用的“勸君莫打三春鳥,兒在巢中望母歸”,便是引導人們對自然道德關懷的典型例證?,F實表明,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其實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類如何對待自然,就是人類如何對待自己。因此,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人們應樹立“仁民愛物、民胞物與”的道德意識,涵養“但有方寸地,留于子孫耕”的道德情懷,創設可持續的生態消費方式,不斷提升國家“顏值”與“氣質”,使青山常在,清水長流,空氣常新,開創一個生態文明的新時代。

四、對生態中心主義的超越

生態中心主義是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對立的理論學說?;趯θ祟愃媾R的生態危機的憂思,生態中心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征服自然”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以期為重構人與自然的關系提供一套嶄新的價值理論。生態中心主義賦予整個自然生態以道德、價值的意義,期冀將道德關懷的對象從人類延伸至生態系統,并把它視為解決目前生態危機的理論“良方”。生態中心主義站在生態整體論的高度,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相互關系,提出用整體、聯系、發展的觀點看待生態問題,主張把人類從“世間萬物的立法者”的神壇上拉下來,由大自然的主宰者變為大自然的普通公民,解放大自然,廢除“對地球的奴役”,從生態系統的視角重新審視人的主體性價值,摒棄狹隘的人類中心論和人與自然二元對立的陳舊觀念。

生態中心主義通過確立非人類存在物的倫理地位,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和理論范式,是一種新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具有一定的進步性。首先,生態中心主義肯定并確認除人類之外自然生態的價值意義,認為生態系統中的每一個存在物,雖然其自組織方式各不相同,但都具有同等的內在價值,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權利,都應得到普遍的道德承認、道德關懷和道德保護。同時通過對非人類存在物內在價值的確認,來實現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藉此化解人類面臨的生態危機;其次,生態中心主義倡導人類對自然生態應懷有敬畏、謙卑、負責和關懷的美德,用道德良心約束對自然生態的權力濫用和破壞欲望,力求減少對自然生態的過度干預,這對于激發人類對非人類存在物的同情之心,提升人類自身環保意識具有深刻影響;最后,生態中心主義所倡導的生態系統整體性,其根本出發點也是為了緩解工業文明背景下人類所面臨的環境危機,凈化人類生存空間,為人類發展創造一個更加健康的生存環境。

然而,生態中心主義仍舊逃脫不了其所面臨的整體性理論困境。它從純自然主義的視角來考察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漠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及人的主體性的存在,勢必陷入認識論上的誤區;它所提出的人與非人類存在物道德平等的理念,放逐了人的社會性本質,把人局限于自然共同體內去論證人類道德擴展的應然性與合理性。故無論生態主義如何論證生態系統的有機性和內在價值性,都無法突破其自身的局限和理論的缺陷。首先,生態中心主義在消解“人是萬物尺度”的同時,卻把價值衡量標尺轉移到生態系統中,強調生態系統的中心地位。如阿爾多·利奧波德認為,“一件事,只有當它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體的完整性、穩定性和完美性時,才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17}。這一理念弱化與抹煞了人類中心主義,但又淪陷于“生態中心主義”的泥沼;其次,生態中心主義認為,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應當放棄一切改造自然的觀念和行為,以一顆敬畏之心崇尚自然。持此觀點的代表性學者保爾·昂利·霍爾巴赫指出,“人是自然的產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從自然的法則,不能超越自然”{18}。然而,這樣的理論訴求卻與現實境況背道而馳,違背了社會發展潮流,難以作為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最后,生態中心主義把道德與權利的主體擴大到所有自然存在物中,認為“所有的存在物不僅擁有平等的權利,而且擁有所有的權利”{19}。它將每一自然存在物都視為道德與權利的代理人,肯定其內在價值,同時又將人置于生物共同體中去論證人的生物屬性,忽視了人的社會性和特殊性,抹殺了人與非人類存在物的區別,落入“萬物有靈論”的神秘主義怪圈。

如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既是一種理論訴求,亦是一種現實需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以實踐為基礎,深入探析社會共同體與自然共同體的內在關聯,不僅厘清了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抓住了隱藏在人與自然關系背后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本質,實現了對生態中心主義的超越,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方法引導。

第一,“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主張構建和諧平等的人與自然關系,反對“主奴關系論”。生態中心主義將人擺置于自然之下,認為自然孕育人類,人類融于自然,因此人只能匍匐在自然腳下依附自然而生,不能僭越自然為人類所安排的已然秩序。生態中心主義在人與自然之間構建起一種等級尊卑的“主奴式”關系結構,認為自然是自為性存在,擁有價值自主性,而人類為依附性存在,依賴并受制于自然。“人作為自然的臣相和解釋者”,對自然只能觀察和解釋,除此之外,“既無所知,亦不能有所作為”{20}。“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打破了人與自然這種“主奴式”關系結構,倡導構建一種和諧平等的人與自然關系,為人類形成對自然合理的道德態度和采取恰當的實踐活動提供了科學指導。“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認為,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亦不在自然之下,而在自然之中,人與自然彼此融入對方,構成一個和諧整體。習近平曾引用的“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21}的經典名言,即是對人與自然和諧平等關系的生動寫照。因此,人類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22}。

第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倡導合理開發自然的新理念,反對“唯生態論”。如果說對自然胡作非為或不敢作為是人類不當的生產生活方式,那么對自然有所作為且不胡作非為則是人類恰當的生產生活方式。在生態中心主義的話語體系中,人類要不惜“一切代價”地去保護生態環境,放棄一切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社會實踐活動。這樣的理論訴求看似是解決人類生態危機的最有效方式,實則是一種違背社會發展潮流的倒退性理論學說。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關鍵,也是推動人類進步的階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認為,既不能舍棄經濟發展片面強調生態優先,也不能舍棄生態保護片面強調經濟發展。習近平曾深刻指出,“經濟發展不應是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竭澤而漁,生態環境保護也不應是舍棄經濟發展的緣木求魚”{23},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倡導生態優先,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提倡合理開發自然的新理念,堅持在自然環境具備相應承載力和容納量的前提下合理開發、有序開發,這從根本上推翻了生態中心主義關于“唯生態論”的片面觀點,既為解決當前生態危機提供了應對之策,更是回應了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殷殷期盼。

第三,“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同時,倡導著力解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反對孤立對待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生態中心主義源自人們對生態危機的憂思,其關注的重點是人與自然關系而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事實上,人與自然、人與人這兩組關系是彼此關聯的,影響人與自然關系的深層次因素便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只看到人與自然之間的不平等,卻未探究隱匿在這一不平等現象背后的仍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這也成為生態中心主義被人詬病的原因之一。“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則突破了這一認識局限,不僅倡導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理念,還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以整體思維看待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以期實現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平等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結語

“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既充分汲取民本主義、人本主義、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的“合理內核”與思想精華,又對其歷史局限性和認識狹隘性進行思想突破與理論超越,并以鮮明的價值取向賦予其全新的時代內涵,實現對其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彰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的開放性與包容性特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占據真理與道義的制高點,體現歷史的創造主體與價值主體的統一,回應了新時代為誰發展、如何發展等一系列發展問題,開辟了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的新境界,充分調動了最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與思想引領。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 》2019年11月6日。

②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12年11月16日。

③ 史少博:《論“以人為本”與“人本主義”之異同》,《理論學刊》2006年第1期。

④《費爾巴哈哲學著作選集》上卷,榮震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247頁。

⑤ 宋德孝:《以人為本與人本主義的哲學意蘊辨析》,《學習論壇》2008年第6期。

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頁。

⑦《費爾巴哈哲學著作選集》下卷,榮震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551頁。

⑧ 李怡、肖昭彬:《“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理論創新與現實意蘊》,《馬克思主義研究》2017年第7期。

⑨ 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史教研室編譯:《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下卷,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317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頁。

{11} 王海明:《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辯難》,《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12} [蘇聯]什科連科:《哲學·生態學·宇航學》,范習新譯,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頁。

{13} 余謀昌、王耀先:《環境倫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

{14} 習近平:《決勝全面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頁。

{15} 中共中央宣傳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學習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社2019年版,第173頁。

{16} [美]愛默生:《自然沉思錄》,博凡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17} Aldo Leopold, A Sand County Almana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9, p.206.

{18} [法]保爾·昂利·霍爾巴赫:《自然的體系》(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

{19} [美]羅德里克·弗雷澤·納什:《大自然的權利:環境倫理學史》,楊通進譯,青島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20} [英]培根:《新工具》,許寶骙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7頁。

{21} 習近平:《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求是》2019年第3期。

{22}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8頁。

{23} 中共中央宣傳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三十講》,學習出版社2018年版,第246頁。

作者簡介:陳金明,三峽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宜昌,443002;吳清華,三峽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湖北宜昌,443002。

(責任編輯 胡 靜)

人民教育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跨境人民幣結算;人民幣國際化;金融創新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國際經濟環境的不穩定因素的增多,尤其是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弊端更加凸顯,而跨境貿易的人民幣結算是人民幣國際化的第一步,該業務的穩健發展對于人民幣國際化尤為重要??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是指經國家允許指定,有條件的企業在自愿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政策范圍內,直接為企業提供跨境人民幣相關服務。為提高應對國際貨幣體系動蕩的主動性,及時加強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與人民幣國際化研究,對保障我國經濟金融穩健發展,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貨幣國際化的條件和路徑

(一)貨幣國際化:理論分析

從主要貨幣國際化的實踐歷程和理論研究看,一國貨幣要成為國際貨幣,需要滿足如下基本條件:一要有足夠高的國際貿易占比。Grassman(1973)認為在進口國和出口國之間的貿易中,一般會選擇出口國貨幣作為交易媒介和計價單位,貿易規模直接決定貨幣的國際需求。英鎊和美元國際化初期,英國和美國進出口貿易分別占世界貿易總額的25%和15%左右,聯邦德國和日本也分別為10%左右。二要有足夠大的經濟規模,Bergsten(1975)認為一國貨幣國際化的條件應包括經濟與政治兩個方面,關鍵貨幣是由最強的經濟實力所支撐的。英鎊和美元成為國際貨幣時,其GDP分別占世界的5%和27%;馬克和日元成為國際貨幣時,其GDP占世界的5%和7%。三要保持較穩定的貨幣幣值,Krugman(1980)認為具有相對較低的交易成本是一國貨幣成為國際媒介貨幣的前提,而穩定的價值對于一國貨幣保持低水平的交易成本至關重要。

1970-1989年聯邦德國年均通脹率為3.9%,匯率年均變動僅為1%,為馬克成為國際貨幣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金融市場發達、貨幣可自由兌換、金融基礎設施完善等也是貨幣國際化的重要條件,成功發展成為國際貨幣的國家均對本國貨幣的國際化采取一定的制度安排。李建軍(2003)認為英鎊利用了殖民戰略,美元利用了布雷頓森林體系的雙掛鉤制度,馬克和歐元國際化依賴的是貨幣主權聯邦制的區域性制度安排,而日元由于單邊推進并實施了不恰當的政策,所以未達到預期目標。

李稻葵、劉霖林(2008)認為在境內實行有步驟、漸進式的資本賬戶下可兌換,逐步改善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為人民幣走出國門的創造成熟條件。任哲、王思程等(2008)認為應在時間、區域、功能上取向階段性,先周邊后區域再全球,先貿易后投資再儲備。即在地域上先使人民幣周邊化,推進人民幣在港澳臺三地及俄羅斯和越南等周邊國家的流通,逐步再成為區域性主導貨幣。在貨幣職能上先使人民幣成為結算貨幣,逐步增加人民幣在全球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份額,再使人民幣成為投資貨幣,并逐步成為主要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幣種,最后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儲備貨幣。

(二)四種貨幣國際化的經驗分析

1.英鎊與美元。英國在19世紀中期就已經具備了絕對的經濟優勢,但其貿易收支卻始終是赤字。已顯現大英帝國逐漸走下坡的征兆,但從金融循環來看,貿易赤字(逆差)將本幣英鎊作為世界貨幣播種到全世界,由于英國實行金本位以及在國際貿易中的霸主地位,在1870-1914年英鎊發揮了國際本位貨幣的地位。然而在二戰中大大增強了經濟實力的美國,為擠開傳統世界貨幣—英鎊,先是在大戰期間對歐的軍事援助都使用美元結算,戰后再通過馬歇爾計劃,對歐提供了130億美元的復興援助,仍要求用美元結算,其目的實際上起到了保證有一定規模的美元外流的作用,并有效地將美元滲透入歐洲,然后實行自由貿易主義,開放國內市場,主動擴大進口,推進了美元全面成為世界結算貨幣的進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20多年,美國的對外貿易一直是順差,但美國卻一直利用積累的貿易順差進行大規模的對外投資,以彌補美元的回流。美國利用其在二戰中建立的世界霸權地位和世界第一的黃金儲備量,通過布雷頓森林條約,將美元升級為其他國家的儲備貨幣,并由此站穩了世界結算貨幣的第一把交椅。雖在1971年美國出現戰后的第一次貿易赤字以后,且貿易赤字在1984年起還不斷地擴大,其巨額的貿易逆差,對美國的國內經濟產生了很多負面作用,但美元的國際儲備貨幣的地位卻從未受到絲毫撼動。至今,全世界已到了雖不想儲備美元但又不得不儲備的地步??梢?,長期的貿易逆差在客觀上起到的使美元凈流出并被儲備的效果。

2.馬克與日元。德、日兩國在20世紀60-70年代所處環境大致相同,大量的貿易順差給兩國貨幣帶來了巨大的升值壓力,經濟都經歷了長達數十年的高速增長期。在此背景下,德、日兩國都選擇逐步放松并最終放棄外匯管制,兩國貨幣的國際化都始于貨幣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使用,得益于區域貨幣聯動機制的制度設計。德國在馬克升值和經濟增長的黃金時期,通過資本賬戶逆差大量向外輸出馬克,增加了國際市場上的馬克供應,減輕了國內的通脹和馬克升值壓力,避免了因美元貶值購買資產的損失。德國馬克穩健的走勢加上德國央行的公信力,導致馬克在區域貿易投資中被廣泛采用,并被廣泛接受為國際儲備貨幣,從而促進了德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日本通過貿易順差積累了大量外匯儲備,國內資產價格持續上漲,日元面臨升值壓力。但日元的不穩定和自由浮動,其作為價值儲藏手段的效能也無從發揮,這是扼殺日元國際化的主要原因??梢?,國際化的路徑選擇對國際化結果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德、日兩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與當今中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期,本幣進入升值的通道。但當今世界金融格局已基本成型,人民幣要想楔入當今國際貨幣體系中必將招致既得利益集團的極力抵制。

縱觀歷史上英鎊、美元、馬克和日元國際化的條件和路徑:貨幣國際化與一國的經濟實力相聯系的,與該國資本賬戶的自由化進程和金融體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在持續大額貿易順差條件下,由政府通過推動各種形式的本幣對外融資輸出金融資本,繼而帶動產業資本輸出,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本國在國際產業分工中的地位、強化本國貨幣在國際貿易、結算、儲備等方面的優勢,形成本幣的境外自我循環,最終實現國際化。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與人民幣國際化

(一)我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與人民幣國際化

1.經常項目層面:經濟實力的增強為人民幣成為區內貿易貨幣結算奠定了基礎。我國已經是世界貿易大國,經濟總量居世界第二位,進出口總額已超過GDP的60%。2011年3 月末,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經達到3萬億美元,巨大的經濟體量和不斷上升的全球經濟影響力,使得人民幣初步具備了越出國界發揮貨幣職能的條件;同時貨幣多樣化的組合可以減少因為儲備貨幣的幣值波動,而帶來的儲備貨幣資產的縮水情況。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增加國際貨幣的幣種和數量,形成多元國際貨幣的格局,有利于發揮“反格雷欣法則”,使處于強勢的國際貨幣更好地發揮國際貨幣的作用,同時使處于弱勢的國際貨幣減少其發揮效應[1],該機制的優勢性在金融危機中得到了很好驗證。因此,我國境外人民幣業務的范圍逐步擴大,而且在海外建立分支機構或兼并收購,從事跨國投資、生產和銷售。截至2010年底,參與試點的出口企業由最初的365家增加到67 359家,為人民幣成為結算貨幣奠定了基礎。

2.走向資本領域:布林頓森林體系的瓦解是推動人民幣跨境結算的動力。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國際貨幣體系進入信用貨幣本位和浮動匯率制為主的時代。發生在美國的這場金融危機,使人們意識到美元“一幣獨大”國際貨幣體系的弊端,以及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重要性。為此,各國迫切需要一種相對穩定的幣種。從匯率改革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著穩中有升的態勢,也讓人民幣在邊境貿易中受到歡迎,如人民幣在俄羅斯等周邊國家已經成為邊貿結算的主要幣種。人民幣跨境結算有效避免了美元匯率波動過大所造成的損失,實現了人民幣作用范圍從國內向國際的擴展。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深化與惡性循環不斷演化的形勢下,不但境內進出口企業對人民幣用于國際結算有強烈需求,而且那些希望從人民幣升值中獲取收益的境外出口商,及在內地有相當投資規模和人民幣收入的外資企業,對使用人民幣進行國際結算也具有較大需求。因此,應在全球多元貿易結算體系中增加人民結算的領域和空間,使全球多元結算體系更具有靈活性和活力。

3.政府間合作層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繼續擴展,需要中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政府間合作是樹立人民幣的國際信譽,保障和推動人民幣的全球流通,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環節。目前,合作內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雙邊貿易本幣結算,“金磚國家”等對此表現出了較強的合作意向,中俄雙邊本幣結算協議已經簽署;二是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目前我國已與韓國、香港、新加坡、新西蘭等12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三是邊境貿易本幣結算,即在邊境貿易中推動人民幣結算,已在中國和越南等國的邊境貿易中付諸實踐;四是與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亞洲開發銀行(ADB)、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等,在人民幣參股、經濟合作與發展、貸款、官方援助等方面有廣泛的合作空間。中委大額融資項目是跨境人民幣結算的典型案例,實現了對人民幣跨境使用的局部均衡和重大突破,這為跨境人民幣結算謀求一般均衡提供了有益借鑒[2]。

4.企業效益層面:在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積極效應。相對外匯結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優勢明顯。據統計,僅僅委托銀行進行衍生品交易的費用就約占企業營業收入的2%-3%,同時還涉及到開信用證、結匯以及匯兌等費用。綜合起來,采用人民幣進行對外貿易結算可降低了企業4%-6%的貿易成本,進而有效提升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銀行間合作層面:商業銀行進行海外拓展、完成國際化布局,開辟新的盈利空間??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以來,人民幣跨境業務逐漸在周邊、區域、全球等不同范圍,投資、融資等多個領域全面展開,提高對客戶的綜合服務能力,開辟新的盈利空間。隨著人民幣對外投資的放開,促使各商業銀行加大境外擴張的步伐、加速完成國際化布局,商業銀行通過海外網絡擴張,拓展人民幣跨境業務。

(二)我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與人民幣國際化

1.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擴展面臨制度和政策約束,增加了宏觀經濟調控難度。我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擴展面臨制度和政策約束,如跨境人民幣結算與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政策存在較大差異(見表1),增加了宏觀經濟調控難度。

2.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帶來更大國際風險沖擊,對全面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涉及央行、銀監會、外匯局、海關、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等多個部門,目前權責關系不明確,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容易出現不協調,難以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有效監管。由于貨幣壁壘的消失,國外經濟危機、通貨膨脹等都有可能通過國際途徑傳遞到我國。境外人民幣資金將可能以熱錢形式流入境內,增加境內流動性泛濫的風險,進一步加大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壓力和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因此,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后,對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3.中資銀行業的國際化程度不高,制約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縱深發展。從交易成本看,境外企業一旦將美元作為國際結算貨幣,其交易慣性將持續很長一個歷史時期。由于中資銀行業的國際化程度不高,人民幣結算的境外推動力不足,境外企業人民幣計價結算意愿不強,美元的世界貨幣功能短期內還難以撼動。調查顯示,截止2010年6月,在與中國相關的支付活動中,非人民幣占到98%,美元占比約80%;人民幣在國際支付中占0.24%,中國的貿易額在全球貿易中占11.4%,前者大大低于后者,而且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主要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兩地分別占總結算量的74%和13%。因此,在貨幣地位上難以與美元、歐元等國際貨幣競爭,制約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縱深發展。

退稅環節與邊貿核銷[]退稅時提供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相匹配⑥。 []收匯核銷時提供的核銷單與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無需一一對應。[]人民幣現金結算不享受出口退稅,人民幣出口退稅與核銷政策不匹配影響邊貿企業正常退稅,政策預期效果難以發揮。

真實性審核管理要求[]結算行應按規定負責人民幣跨境交易的真實性與一致性審核,央行按日總量匹配核對,出口報關和退稅均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⑦。 []邊貿企業應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收匯及核銷等手續⑧。 []企業出口只要用人民幣申報,海關就允許不用核銷單報關,且這部分報關數據不會通過電子口岸傳輸到外匯局⑨。 二者要求不一致,真實性審核政策差異導致外匯局出口報關數據缺失。

4.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發展對我國專業人才隊伍與交易系統建設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一,我國商業銀行人才隊伍建設與后臺系統建設面臨挑戰。盡管我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成功改制后,已逐漸培養出一批具備競爭力的人才,但與境外人民幣創新業務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目前由于我國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的后臺系統仍處于本外幣隔離的狀態,不適應境外人民幣創新業務的需求。第二,人民幣利率定價機制和利率風險規避機制仍有待完善。人民銀行與我國周邊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之間尚未建立貨幣定價機制。由于周邊國家的貨幣多為非自由兌換貨幣,與人民幣無法形成基準匯率,結算需通過第三國貨幣(美元或歐元)進行套算;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相對簡單,缺乏境外經營的經驗,尤其是一些利用匯差、利差的套利產品對商業銀行的匯率利率組合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第三,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使境內外資金流通更加便利化,境內外融資產品的套利空間存在也引發了一些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業務的產生。不僅為洗錢等金融非法活動的開展提供了滋生的溫床,同時也加大了商業銀行對貿易真實性審核的難度。

三、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監管體制建設,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一是應盡快完善相關制度,實行嚴格有效的監管制度。要建立高效運作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完善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以利于中外金融機構能在符合國際慣例的健全的金融法制環境中進行良性競爭發展,維護本國經濟金融的穩定[3]。二是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培育和發展人民幣業務海外市場。注意認真選擇人民幣國際化的路徑,以推動人民幣跨境貿易支付領域為引導,逐步培育和發展區域經濟金融合作,增強本區域貨幣聯動。應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要求,制定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協調政策。鼓勵境內外企業在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各類外貿人民幣信貸工具,降低人民幣國際結算成本,不斷完善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三是健全包括人民幣在內的各種貨幣跨境流動的監測機制,制定相應的檢查管理制度,明確檢查主體資格和檢查流程,對違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種行為實施處罰,有效維護正常的人民幣國際結算秩序。

(二)加快跨境人民幣業務系統建設,進一步推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發展

一是加快跨境人民幣交易網絡系統建設,提升清算質量。應加大本外幣系統的融合力度、提升本外幣系統的聯動效率。應盡快將本幣結算幣種納入到會計核算系統中,實現會計核算系統升級,做到即時入賬,及時平倉,提升境內外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質量,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提供良好的運行基礎。二是構建人民幣跨境結算的風險監測體系。應加強央行對本外幣市場聯動的分析、預警、預測以及快速反應能力,根據海外人民幣的規模情況分析研究調控的渠道和效率,適時調整貨幣政策調控目標;同時,要避免出現像日元那樣的大幅波動,導致非居民對人民幣穩定缺乏信心,探索建立主權貨幣清算銀行。應該建立區域性或多邊性的主權貨幣結算或清算銀行,解決多邊貨幣結算所帶來的眾多問題。三是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增加其自動識別和分離人民幣跨境匯款的功能,升級統計監測系統的銀行接口程序,增加人民幣會計賬戶系統向統計監測系統導入人民幣跨境收支基礎信息的功能,進一步推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發展。

(三)搭建境內外信息資源平臺,推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并舉

一是依托人民銀行RCPMIS系統,按照便利化原則,搭建人民銀行、外匯、反洗錢、商業銀行、海關、稅務、環保信息共享數據服務平臺。通過與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網,建立起進出口人民幣報關、人民幣跨境收付、出口退稅及綠色環保的聯動監管機制;并提高決策部門的調控能力。政府部門應建立起科學高效的決策體制,對新出現的經濟問題及時反應、迅速調控。二是按照共建共享原則,積極搭建境內外信息資源平臺。通過境外分支機構、外部評級公司、咨詢公司等渠道,搭建境內外信息資源平臺,力爭盡快熟悉掌握境外市場規律和有效識別境外市場風險,有效提升包括境外信用風險、政治風險等風險敞口的管理水平;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公開披露信息,推動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并舉。

(四)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和海外分支機構建設,為投資者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一是加強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的人才儲備,提高宏觀調控水平??缇橙嗣駧艠I務對商業銀行人員綜合素質、創新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應進一步提高國內經濟研究水平,建立一批高水平智囊機構,能對出現的各個領域經濟社會問題進行專業性研究,并提供有價值的決策建議。為了加快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化發展進程,需要重視培養和引進專業的國際結算及相關業務的人才,有效推動業務的發展。二是加快海外分支機構建設,提升對境外風險的識別能力。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人民幣衍生產品的研發力度,提高定價能力,有效控制創新業務的匯率風險。應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對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過程中新出現的操作風險、政策性風險進行研究,特別應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防控,防止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成為非法金融活動的溫床。三是銀行機構可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建立全過程跟蹤管理的動態管理系統,引入適當的資產管理工具,面向收益管理的精細化管理模式,通過產品創新,將貿易融資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相結合,推動向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深層次發展,為各類投資者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4]。

(五)加強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合作及協調,構建有利于人民幣國際化的金融生態環境

應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及協調,積極參與國際市場游戲規則的制定,與周邊國家開展多層次、全方位合作,穩步有序地推進人民幣業務的開放[5]。積極開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貨幣合作,培育市場對人民幣的需求。從國家層面進一步推動與周邊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合作,加強政府間的溝通,消除一些政策壁壘,共同營造互惠互利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環境;加強與香港、澳門監管當局協商,允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參加行在當地辦理企業人民幣存款質押融資業務,適當放寬企業在當地銀行人民幣賬戶取現限制。此外,有關部門應積極協調貿易對象國金融主管部門,促進在其境內銀行開展人民幣相關業務,幫助中資商業銀行與其建立合作關系,支持中資商業銀行在對方國家開設分支機構,構建有利于人民幣國際化的金融生態環境。

注釋:

①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

②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03]113號)。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

④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試點地區銀行申請人民幣購售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10]162號)。

⑤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廣西邊境貿易銀行結算賬戶結售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9]274號)。

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

⑦ 《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公告[2009]第10號)。

⑧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03]113號)。

⑨ 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監管函[2009]255號)。

參考文獻:

[1] A.K. Rose. Currency Unions and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Z].NBER Working Paper, 2002.

[2] 卜凡玫.跨境人民幣結算的資本推手:中委大額融資項目案例[J].金融發展研究,2011(1):33-37.

[3] 曾文革.逐步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的法律思考[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8(1):78-81.

[4] 沈繼倫.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發展觀察,2009(5):47-48.

[5] 馬松峰.我國邊貿結算本幣化與人民幣區域化問題[J].經濟視角,2009(2):44-46.

[6] 朱君.人民幣匯率與中美貿易收支結構研究[J].商業研究,2010(9).

On Cross-border RMB Settlement and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

XIE Qing-he

(Nanping Branch,China Construction Bank, Nanping 353000,China)

Key words:cross-border RMB settlement;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責任編輯:關立新)

人民教育論文范文第5篇

一、忠誠教育勢在必行

回顧人民公安事業的歷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盡管公安機關所肩負的使命不同,但是人民警察的忠誠本色始終未變。從瑞金到延安,從新中國建立,直到現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許許多多的人民警察和保衛干部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用自己的生命和鮮血捍衛了這條驚天地泣鬼神的忠誠道路。據有關部門統計,僅1980年以來,全國公安系統共有7000多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13萬多名公安民警因公負傷。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新時期的人民警察以巨大的犧牲和奉獻,捍衛了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維護了國家的長治久安,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無愧于堅強的共和國之盾。

但190萬人的公安隊伍的一小部分人在社會轉型期無可避免地沾染上了負面的東西,如果不及時地在廣大民警以及作為預備警官的公安院校大學生中開展忠誠教育,保衛國家建設的目標將很難實現,所以加強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學生忠誠教育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目前,一部分民警在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治觀念淡薄從總體上看,目前民警中學習理論的風氣不是很濃,有不少民警對理論學習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學習理論的自覺性、主動性,甚至一提理論學習就表現出一種反感。有的民警不關心政治,認為政治離自己比較遙遠,與自己沒有多大關系。

2、理想信念動搖一些民警對當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遭受嚴重挫折、暫時處于低潮的形勢,不能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進行科學分析,對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前途悲觀失望,對改革開放的政策產生懷疑。

3、宗旨觀念淡薄一些民警淡忘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公仆意識淡化,擺不正自己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對待群眾冷、橫、硬、推,有些地方公安機關的衙門作風依然存在,有的民警對具體工作挑肥揀瘦,怕苦,怕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缺乏愛崗敬業精神,責任心不強。

4、價值觀念錯誤受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思想影響,一些民警片面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人生觀、價值觀出現嚴重偏差,身在警營,心在經營,整天琢磨如何撈錢,有的民警千方百計結交大款,搞權錢交易,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

5、法制觀念不強有的民警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覺意識,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打罵、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有的民警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6、特權思想嚴重有些民警頭腦中特權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權,抖威風,甚至利用職權欺壓群眾,造成很壞的影響。有的民警由于自己的不冷靜行為,直接激化了矛盾,使人民內部矛盾逐步向敵我矛盾的方向演化,造成了一些影響極為惡劣的群體性事件,不僅沒有為社會穩定工作做出貢獻,反而起了負面作用。

7、懷疑公安改革有少數民警對公安改革心存顧慮,他們不能正確對待公安改革,過多考慮個人利益,患得患失,變得消極被動;有的民警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安機關領導干部,怕機構撤并,怕減少領導職數,怕現有的官位不保,怕丟了位子丟面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公安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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