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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

2023-06-20

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1.我們在單位門戶網站開辟了咨詢服務專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都能重視并積極認真處理,但對有些群眾不合理的訴求難于處理,在服務對象堅持不合理訴求時,我們的說明解釋工作還不能完全讓服務對象滿意,以后要進一步加強財政政策法規普及力度,在對待群眾解釋過程中做到言之有據,以理服人。

2.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注重用制度管人,建立履職盡責長效機制,確保履職盡責工作深入人心,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財政形象。

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本單位為進一步加強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環境,更好地遵守國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特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的要求,將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名單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落實各項防火安全職責和措施。

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視檢查制度、夜間值班制度及消防應急方案,并進行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的演練,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三、進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火災隱患。

五、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六、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噴水系統、消防電梯、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全面的檢查測試。

七、營業場所在營業期間,停止裝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九、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嚴禁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以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十、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對本單位配置的輕便滅火器材定期進行檢查,滅火器類型不符合場所要求的要更換,數量不足的要補足配齊。 十

一、經營場所不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十

二、其它未盡事宜按規范完善。

以上系我單位作出的保證,我單位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保證內容,我單位將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單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由于單位的性質和構成不同,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有較大的差別,為有效預防群死群傷等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消防安全管理將社會單位分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一般單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以下統稱“公安部61號令”)確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范圍,提出了比其他單位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實行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是多年以來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

為了正確實施公安部61號令,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部《關于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7號)進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m2(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主要包括:

①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②舞廳、卡拉0K等歌舞娛樂場所。

③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④游藝、游樂場所。

⑤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

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t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 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程序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的前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程序包括申報、核定、告知、公告等步驟。首先,單位要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然后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和告知,最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向全社會公告。

(一)申報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申報時,單位填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登記表》,連同所確定的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單和資料一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遇單位規模變化或者人員發生變動,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但未申報備案的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依法將其確定為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單位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個體工商戶如符合企業登記標準且經營規模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2)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申報備案。

3)同一棟建筑物中各自獨立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符合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由各個單位分別獨立申報備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該建筑物產權單位也要獨立申報備案。

4)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不在同一地點但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不論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都要單獨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在同一地點有隸屬關系,下屬單位如具備法人資格,應當獨立申報備案。

(二)核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申報后,對申報備案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登記造冊。

(三)告知

對已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采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告知書》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歸口部門要切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告

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本單位為進一步加強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環境,更好地遵守國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特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的要求,將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名單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落實各項防火安全職責和措施。

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視檢查制度、夜間值班制度及消防應急方案,并進行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的演練,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三、進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火災隱患。

五、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六、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噴水系統、消防電梯、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全面的檢查測試。

七、營業場所在營業期間,停止裝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九、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嚴禁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以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十、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對本單位配置的輕便滅火器材定期進行檢查,滅火器類型不符合場所要求的要更換,數量不足的要補足配齊。 十

一、經營場所不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十

二、其它未盡事宜按規范完善。

以上系我單位作出的保證,我單位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保證內容,我單位將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消防法規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單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重點單位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主要包括: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

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日常工作職責和制度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

二、向上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實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及時發現、整改消防問題、火險隱患;

五、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做到“五知”“三會”(知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知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及消防專干或兼干,知火警電話“119”,知滅火基本方法措施。會報火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六、下班時切斷電源,關好窗戶、水龍頭,鎖好門,防止火災、水災事故的發生。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一、各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二、應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三、各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五、應對新上崗或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達到“四懂、四會”要求;

六、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七、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應做好記錄。

注:“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

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三、單位各部門每周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季度應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四、防火巡查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五、防火檢查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作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六、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性檢查主要內容: 1)消防水泵啟動狀況; 2)自備發電機組切換功能; 3)最不利點消火栓壓力、出水量; 4)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放水情況; 6)手動和自動報警設施動作情況; 7)防煙排煙設施啟動情況;

8)其它消防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單位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并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單位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四、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當確定專職人員維護保養,并保留記錄;或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組織或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與受委托組織或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維護保養內容,并保留維護保養報告。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九、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一)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三)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四)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

(六)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九)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十、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二、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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