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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方案

2023-06-02

一份優秀的方案要對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安排,包括實施細節、步驟等,也許你已經寫過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寫的精髓嗎?今天小編給大家找來了《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方案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開展

摘要:所謂重點人員,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存在危害行為嫌疑或前科進行記錄的人員,主要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及本地需要關注其他人員等。一直以來,通過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科學管控,在預防及減少違法犯罪、及時準確打擊違法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穩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并進入社會轉型階段,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重點人員脫離管制的現象越發嚴重,尤其是很多重點人員為脫離公安機關管控范圍,往往居無定所、人戶分離,對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一情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管控能力勢在必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特從加強重點人員管控方向出發加以研究,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問題;對策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違法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內,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范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的定義及列管范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诖?,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 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內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 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范、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范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內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內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內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范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 “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第二篇:隴集鎮常態化重點人員管控機制

廟頭鎮社區矯正重點人員管控制度

廟頭鎮嚴格按照市、縣對重點人員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就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采取四項措施,努力做到各類重點人員和治安危險分子不漏管、不失控,嚴防重點人員赴京聚集上訪、滋事鬧事、行兇傷人等案事件。

一、群策群力用好“信息人”。立即向黨政報告會議精神,依托組織、群防群治組織和治安積極分子,采取專群結合、公秘結合方法,充分發揮其人熟、地熟、事熟的優勢,采取切實有效、個性化的措施協助公安機關管控各類重點人員,及時、準確獲取情報信息,對象活動納入單位安排,做到未雨綢繆、未動先知。

二、深入排查重點人頭。各部門對近年來掌握的重點對象基礎上,繼續開展全面滾動排查,排查對象及時納入視線,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包保責任。。

三、復合銜接控好“特殊人”。司法所深入到各村開展調查摸底,分別建立臺帳,確定管控力量和工作要求。對涉穩涉恐、刑釋解教人員、吸毒人員等在專門工作的基礎上,由派出所、司法所和家庭組成三級管控體系,嚴加監管,切實掌控涉穩對象的心理動態和日?;顒忧闆r。

第三篇:涉校涉生重點人員管控管理措施

黃塘中心小學涉校涉生重點人員管控管理措施

為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學校維穩工作的精神與要求,加強學校重點人員的管理,確保學校的安定和祥和,努力做到各類重點人員和治安危險分子不漏管、不失控,嚴防重點人員赴京聚集上訪、滋事鬧事、行兇傷人等案事件。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建立以下涉校涉生重點人員管控管理措施。

一、建立排查機制,摸清重點人員數。經常組織學校范圍內的集中清查行動,做到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發現重點人員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二、明查暗控,掌握動態。對穩控人員實行“幫教”制度,“幫教”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德育處主任擔任,具體工作人員由重點人員所在的班級班主任或年段長、保衛科人員負責,將重點人員納入學校重點監控對象,安排班主任、年段長和保衛科人員做好對重點人口的日常監控工作,動員年段老師或學生暗中監督重點監控對象的行蹤,發現問題及時與班主任、年段長和保衛科干事聯系,保持信息暢通。

三、多方聯系,加強調處。加強與重點人員的聯系、走訪和溝通,積極做好思想工作和勸導工作,學校從多方面幫助重點人員解決一些實際工作、學習和生活困難。并多與重點人員溝通和疏導,勸導其保持冷靜,依法維權,不組織、參與非法聚會等活動,達到穩控目的。

四、下調度,上匯報。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穩控情況調度會,及時向上級負責部門上報重點人員情況。通過對情況的分析、研究、判斷,得出合乎實際、合乎情理的結論,為下一步工作做好準備。

五、全天值班,加強穩控。加強在工作日的值班工作,并規定保衛科科長在休息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接到通知及時行動,時刻注意重點人員的動向,保證落實穩控工作。

黃 塘 中 心 小 學

2012年1月

第四篇:重點信訪人員管控系統開發,公安大數據平臺搭建

社會的穩定離不開公安的幫助,現代化社會已經進入高速發展的時期,為了方便公安的便利,信訪人員管控、大數據平臺、分析研判等等一系列系統也就孕育而生。重點信訪人員管控系統開發,公安大數據平臺搭建咨詢汪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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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人、車、物、網、像五要素,整合公安業務數據、社會數據等資源,分析挖掘數據價值,構建數據整合、信息共享、數據研判于一體的人工智能大數據管控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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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豬場鄉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工作方案

按照國家禁毒委員會《關于印發<集中開展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禁毒委通„2011?2號)的要求,結合我鄉禁毒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黨委、政府的作用,切實加大吸毒人員排查、查處力度;依法落實村(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村、社區康復、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村(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等措施,重點推進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戒毒資源,提高對吸毒成癮人員的收治和戒毒康復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機關“大情報”平臺和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數據庫,提高動態管理能力;進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各相關部門、派出所的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工作機制,切實提高禁吸戒毒效果,最大限度地萎縮毒品消費市場,減少毒品危害。

二、工作目標

(一)2011年12月10日前,我鄉各村(社區)全面建立健全戒毒(康復)辦公室。

(二)落實村(社區)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戒毒等戒毒措施,大幅提高吸毒人員村、社區戒毒執行率、戒毒場所床位利用率。

(三)落實吸毒人員積分預警工作措施,大幅提升我鎮吸毒人員預警信息處臵率。

(四)落實參加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村(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吸毒人員信息交換和采集機制,保證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全面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系統中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數據庫。

三、具體措施

(一)積極推進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嚴格按照《禁毒法》的規定,落實好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鎮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派出所、社會事務辦、衛生院、司法所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配合做好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二是成立專門機構。2011年12月10日前,各村(社區)均要建立戒毒(康復)辦公室,實現全覆蓋。辦公室主任由支部書記擔任,成員是村主任和綜治專干。三是明確職責任務。衛生院要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戒毒醫療和護理;社會事務辦要將戒毒人員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納入低保范圍;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要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司法所要負責對刑滿釋放、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釋放的吸毒人員落實安臵幫教工作,并向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派出所要切實加強對戒毒人員的審批和定期檢測工作,對違反戒毒規定和戒毒協議的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四是落實工作措施。各村(社區)要建立工作臺賬,與每一名戒毒(康復)人員簽訂戒毒協議。對違反戒毒協議的要于三日內報告鎮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和派出所。五是建立規章制度。建立戒毒(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制度、責任追究制,戒毒人員定期檢測、執行地點變更制度、戒毒人員定期報告、信息交換等制度。

(二)加大吸毒人員查處力度。派出所要充分依托“大情報”平臺吸毒人員活動住處預警功能,切實加強對旅店業、出租房屋等吸毒活動重點場所的控制,提高對社會面流動吸毒人員的發現和控制能力,加大查處力度。要按照《涉毒人員積分預警處臵規范》,對紅、橙、黃、藍色四級預警信息分別采取抓捕、經營、管控和關注等處臵措施,規范處臵行為。

(三)依法落實各項戒毒治療和康復措施。各村(社區)要嚴格依法落實吸毒人員戒毒治療和康復措施。對吸毒成癮人員符合戒毒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接受村(社區)戒毒;對吸毒成癮嚴重人員應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依法堅決予以強制隔離戒毒;要依法責令符合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出所人員進行村(社區)康復。對于被責令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各村(社區)要逐一與其簽訂戒毒或康復協議書,并嚴格按照協議書規定進行管理。派出所要依法做好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定期尿檢工作;衛生院、司法所、社會事務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

(四)強化吸毒人員信息維護,確保吸毒人員信息真實反映動態管控狀態。要嚴格按照《禁毒法》、《吸毒人員登記辦法》、《吸毒人員住處維護暫行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維護更新吸毒人員信息。

1、派出所要嚴格按照《吸毒人員住處維護暫行規定》的要求,及時將吸毒人員查獲信息及時登錄至“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2、各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應當主動將接受戒毒(康復)的人員報到、治療、執行地址變化等信息及時送公安派出所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3、派出所要嚴格按照“大情報”平臺對吸毒人員活動信息預警信息的處臵要求,對要求核查的吸毒人員進行核查或尿檢,將對吸毒人員的查獲、處臵情況填報“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和“大情報”平臺:

(1)符合村(社區)戒毒的,應當責令村(社區)戒毒;符合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并將查獲情況、處臵情況、尿檢情況等相關住處及時登錄至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在查獲情況的“查獲來源”項中選擇“比對預警”,同時將相應信息按“預警指令”要求在“大情報”平臺填報反饋。

(2)對于正在進行村(社區)戒毒(康復)的人員,無證據證明其吸食、注射毒品或嚴重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派出所應當將尿檢等信息登錄在“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的 “社區戒毒”或“ 社區康復”項下的“定期檢測”欄中,同時將相應信息按“預警指令”要求在“大情報”平臺填報反饋。

(3)對于其他吸毒人員,應當將尿檢等相應信息按“預警指令”要求在“大情報”平臺填報反饋。

4、司法所、衛生院要定期將參加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村(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的吸毒人員信息報送當地派出所。派出所應按照《吸毒人員住處維護暫行規定》的要求,在收到吸毒人員信息后三日內核實并維護到數據庫。

四、關于村(社區)戒毒(康復)適用對象

(一)村(社區)戒毒適用對象

1、對吸毒成癮人員,派出所可以責令其接受村(社區)戒毒。

2、對于適用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吸毒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其接受村(社區)戒毒: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患有嚴重疾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因患有嚴重疾病及危及生命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不具備醫療條件、短期內無法治愈的;家庭有嬰幼兒、老年人無人照顧等特殊原因不宜強制隔離戒毒的;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3、吸毒成癮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的,在管制執行或緩刑考驗期間,可以責令村(社區)戒毒。

(二)村(社區)康復適用對象

吸毒成癮人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派出所可以責令其接受村(社區)康復: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滿釋放的或假釋(實際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處拘役刑滿釋放的。

(三)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

1、村(社區)戒毒和村(社區)康復人員在接到《責令村(社區)戒毒決定書》或《責令村(社區)康復決定書》后未在15日內到執行地的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報到的;

2、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經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

3、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的;

4、擅自離開村(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

二、關于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流程的

(一)作出決定

對吸毒成癮人員(包括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查獲的)擬予以村(社區)戒毒的,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區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開具《責村(社區)戒毒決定書》,起始時間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按執行結束)之日填寫,村(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二)文書送達

公安機關對責令村(社區)戒毒或村(社區)康復的,應當制作《責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決定書》和《責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通知書》,并在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送達吸毒人員本人、執行地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工作辦公室、執行地派出所和村(社區)戒毒人員家屬。

對于決定地與執行地不一致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可先期采取傳真等方式通知執行地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再將決定書的原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如果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并在回執上注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三)人員接收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在接到公安機關《責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到執行地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報到。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報到后,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應當向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宣告其權利義務,與其簽訂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并加蓋公章,落實村(社區)戒毒(康復)措施。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在執行后48小時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和執行地派出所通報執行情況,由執行地派出所24小時內將村(社區)戒毒(康復)執行信息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四)戒毒(康復)措施

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村(社區)戒毒(康復)對象進行登記,通過檢測、談話、戒毒知識輔導、法律援助、就學就業援助、告誡、戒毒(康復)情況定期評估等方式和途徑,對戒毒(康復)人員進行管理和幫助。

1、門診治療。對濫用海洛因成癮人員,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要動員、監督其參加美沙酮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期間,無正當理由連續脫失7天以上,由治療門診通報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由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給予書面告誡一次。

2、檢測要求。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要按規定接受檢測。

對接受村(社區)戒毒人員的定期檢測第一年每月檢測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2個月檢測不少于1 次,第三年每3個月檢測不少于1次。

對接受村(社區)康復人員的定期檢測第一年每2個月檢測不少于1 次,第二年每3個月檢測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6個月檢測不少于1次。

3、談話(家訪)要求。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每月找村(社區)戒毒人員談話(家訪)不少于1次;每2個月找村(社區)康復人員談話(家訪)不少于1次。

4、情況報告。村(社區)戒毒人員至少每月向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報告戒毒情況1次;村(社區)康復人員至少每2個月向村(社區)康復工作小組報告康復情況1次。

(五)請假外出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村(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如需暫時離開村(社區)戒毒(康復)地點3日以上的,須提前一天向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書面報告,填寫《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人員外出請假審批表》。在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同意,發出《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人員外出準假通知書》后,方能外出,并必須按時返回銷假。請假外出時間累計不能超過30日。

(六)戒毒中止

村(社區)戒毒人員拒不接受村(社區)戒毒、嚴重違反村(社區)戒毒協議或在村(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中止村(社區)戒毒程序。

村(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村(社區)戒毒終止。村(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村(社區)戒毒終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后繼續接受村(社區)戒毒。

(七)地點變更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村(社區)(康復)戒毒執行地的,村(社區)戒毒(康復)執行地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后的村(社區)戒毒(康復)執行地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

村(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村(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村(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后的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應當按規定,與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新的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繼續執行村(社區)戒毒(康復),村(社區)戒毒(康復)期限連續計算。

(八)期滿解除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戒毒(康復)期滿,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經執行地區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予以解除。村(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解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通知書》,并將解除信息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同時通知村(社區)戒毒(康復)本人、作出村(社區)戒毒(康復)決定的公安機關。通知書復印件交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存檔備查。

六、關于建立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檔案的要求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檔案》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有條件的要建立電子檔案。內容包括:

1、責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決定書;

2、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登記表;

3、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書;

4、村(社區)戒毒(康復)計劃;

5、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6、定期見面/談話、家訪記錄;

7、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吸毒檢測通知書;

8、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檢測記錄;

9、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告誡書;

10、請假審批表;

11、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變更戒毒地點審批表;

12、季度、現實表現評價;

13、解除村(社區)戒毒/村(社區)康復通知書。

七、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職責

1、負責轄區內的戒毒(康復)工作,協調相關單位落實轄區內戒毒(康復)措施。

2、制定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計劃,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法制、禁毒宣傳教育,并開展心理輔導,幫助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戒除對毒品的心理依賴,提高識毒、拒毒、抗毒能力。

3、協調有關部門,為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學就業援助。

4、與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并督促其履行協議。責成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吸毒檢測。動員和監督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參加美沙酮藥物維持等戒毒治療。提供戒毒治療服務機構信息。

5、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比例配備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建立考核機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6、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請假離開戒毒地點及時上報鎮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及時上報鎮戒毒(康復)辦公室。

7、對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發現嚴重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或者在村(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8、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戒毒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對接受村(社區)戒毒(康復)滿三年的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解除意見,報村(社區)戒毒(康復)執行地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9、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八、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職責

1、準確掌握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基本情況、現實表現,制定個性化、分階段的幫教和戒毒計劃,并督促其履行《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

2、開展談心、家訪活動,及時了解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思想、生活、交友等現實表現情況,并做好工作記錄,建立工作檔案。

3、督促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接受檢測,協助公安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檢測。

4、經常性地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法制、禁毒宣傳教育,并開展心理輔導,幫助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戒除對毒品的心理依賴,提高識毒、拒毒、抗毒能力。

5、發現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違反《村(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及時批評教育并報告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

6、完成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任務。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推進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工作,是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規定動作,也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凈化社會環境,維護歲末年初全鎮社會平穩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各村(社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精心組織,強力推進。要建立戒毒(康復)點臺賬,明確辦公地點、人員、聯系方式等,并報鎮戒毒(康復)辦公室備案。

(二)密切協作配合。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工作涉及派出所、司法所、衛生院、宣傳辦、民政辦等多個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

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檢測:具體由村(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工作人員提前書面通知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何時到派出所接受尿檢,派出所民警應對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尿液檢測并及時將尿檢結果錄入到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中,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及時將尿檢情況作記錄并將法律文書復印存檔,同時并相關資料上報鎮戒毒(康復)辦公室。

(三)加強督促檢查,將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工作成效納入平安建設工作考評范圍。我鎮將推動此項工作納入本鎮“平安建設”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并建立健全獎懲制度。村(社區)戒毒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對因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導致吸毒人員脫管失控、引發社會熱點的,鎮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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