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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

2023-12-11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第1篇

工程分包合同范本【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計劃批準單位及文號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___天(日歷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后,工期作相應順延,并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干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無故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第三條 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內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基礎超過設計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6)其它。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物資的供應方法,經雙方協商按附件第__辦理。

2.材料、設備供應范圍的劃分和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

二、三類電機產品,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后交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明確由發包方供應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查驗收,簽交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筑材料、設備,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后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鑒定或經過試驗鑒定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3.材料價差及實物價格的結算。

(1)發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標,由承包方采購供貨的,應根據指標的性質、發生的政策性調價等,以建筑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為依據,逐項計算出原價價差或預算價差,均由發包方負責補差。此價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價之內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費。

(2)發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實物,按發包方提供實物時建筑安裝材料價格結算價款。

(3)除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外,發包方指定廠家、品種讓承包方購買和供應其所指定的材料、設備的,其價款按實結算。

(4)發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購的材料、設備,按雙方商定的價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購款包干使用,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一天內一次付清。

(5)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指標或實物,必須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設備,規格品種與實際需要不相符時,由承包方協助進行調劑串換使用,由發包方給付承包方勞務費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勞務費)。

(6)發包方供應的木材、成材指標或實物、硬雜木均按有關規定辦理,其量差、價差由發包方承擔。

第五條 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必須以書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擔的任務。

3.承包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于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證后,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后,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__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證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查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后,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并辦理檢驗合格手續。如提出異議,經復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負責,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6.電氣照明、通風、水暖、衛生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竣工后,必須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

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屬于單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無論由誰負責試車,雙方均應相互配合,共同進行。

試車中需要的動力、燃料、油料、材料、儀器、專用工具、技術勞務費用等,由發包方提供。其費用包括在定額內的,由承包方負擔;定額中未包括的,由發包方負擔。

7.設備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設備基礎)向安裝單位辦理中間交工手續,并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8.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并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如發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⒐と掌谝宰詈髾z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10.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于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工程交工驗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采暖工程為一個采暖期,水電保修期為半年。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后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并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第六條 施工設計變更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發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原批準、設計單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辦理設計修改議定單。設計修改議定單經發包方簽證后,承包方才予實施。議定單和修改圖紙發出份數與施工圖份數相同,并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

3.當修改圖紙屬于設計錯誤、設備變更、建筑面積(容積)增加、結構改變、標準過高、工藝變化、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實際時,其增加的費用(包括返工損失、停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構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并調整合同造價。

4.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設計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同意后實施,其節約的價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發生下列各項事實之一時,承包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發包方,要求確認:

(1)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與工程現場狀況不一致,如地質、地下水情況等,設計文件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

(2)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說明書不符;

(3)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

確認的事實必須在限期內解決。不能如期解決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負責事項

1.發包方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的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拆遷、障礙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隱蔽的),并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2)在開工前做好建筑紅線以外的“三通”和紅線以內的場地平整;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紅線圖以內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電源聯結點,并裝好水、電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計費;負責紅線以外進場道路的維修;

(3)根據施工地區供水、供電、水壓、電壓情況,采取措施滿足施工用水、用電的需要;

(4)按規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積___%的施工用地,辦理紅線外的臨時用地及臨時占用道路、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許可證,并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5)合同簽訂后__天內(以收簽最后一張圖紙為準)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裝施工技術資料__套;

(6)確定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7)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圖紙交底,并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紀要,并在__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8)審核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及時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9)按《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確定的供應時間及時組織供應,應由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以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10)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11)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按合同規定日期配合承包方辦好決算工作,及時了結工程財務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用水、用電計劃、開竣工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單等,并及時送發包方及有關單位;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屬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供應計劃和當月工程進度月報(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進度等);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7)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負責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后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的(或當年投資的)__%的預付款,計人民幣___萬元。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總合同總價的__%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預付款(或抵作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__%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工驗收后__天內支付__%的價款,留__%的價款存入建設銀行,待保修期滿后連本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工程造價結算方式按下列情況辦理:

(1)以審查后的施工圖預算加變更簽證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干系數確定的包干造價結算,包干范圍以內的費用,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3)按標準施工圖單位造價包干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和機械費及相應的管理費結算;

(5)招標工程按中標價款結算,中標范圍以外的工程費用,另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__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__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即由經辦銀行審定后撥款給承包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與獎勵規定

1.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承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停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3.發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實行提前竣工獎,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發包方按合同總價的__%獎給承包方。

優良工程每平方米獎__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時,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于同一個部門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附則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合同附件:(1)工程項目一覽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圖紙;(3)施工圖預算;(4)發包方負責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表二):(5)國家(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準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發包方執__份,承包方執__份,副本__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鑒(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鑒(公)證機關(章)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工程分包合同范本【2】

承包單位(甲方):

分包單位(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編制及使用說明

一、本示范文本主要以集團公司已下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地區公司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編制。文本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法律規定與企業實際相適應。通過合同條款將公司的生產經營實踐和業務流程加以規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需要。

2、通用性與針對性相統一。示范文本既滿足地區公司對合同的共性需要,又盡可能增加合同針對性條款約定。

3、原則性與操作性相結合。文本的通用條款一經確定,不應隨意更改。需要特殊約定的個性條款,可由地區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適用于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三、示范文本由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構成,使用中應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示范文本中關于詞語定義的內容各地區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五、分包合同的簽訂應以本示范文本為基礎。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對示范文本進行細化,并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六、填寫要求:

1、條款必須齊全,不能缺項。

2、填寫語言應簡練、準確。

3、填空條款填空處不能為空白。

目 錄

1.總則

32.詞語定義 3

3.工程概況

44.工程分包方式和范圍 4

5.合同工期 4

6.合同價款與結算

57.材料設備供應 7

8.雙方權利義務 8

9.工程技術資料的提供 9

10.工程驗收和保修 10

11.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 1

112.技術成果權歸屬 11

13.保密 1

214.權利瑕疵擔保 12

15.對外關系 12

16.保險 12

17.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1

318.不可抗力 13

19.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3

20.違約責任 1

421.爭議的解決 1

522.通知 16

23.合同效力及其它約定 16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承包單位(甲方):

住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分包單位(乙方):

住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1.總則

1.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根據甲方與業主簽訂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內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非主體工程的分包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2.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2.1業主:是指將本分包工程所屬的總體工程項目以招標或其他方式發包給承包單位(即本合同甲方)的建設單位。

2.2承包單位:是指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確定的與業主簽訂本分包工程所屬總體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施工單位(即本合同甲方)。

2.3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的活動。

2.4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2.5 工程師:是指為完成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由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6 項目經理:是指為完成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由乙方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7監理工程師:是指甲方或業主確定的監理單位派駐現場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代表。

2.8 總包合同:是指承包單位與業主就本分包工程所屬的總體工程簽訂的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

2.9合同價款:指甲乙雙方約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2.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2.11圖紙:指由甲方、業主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經甲方批準,滿足甲方或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12施工場地:指由甲方或業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甲方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2.13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工程概況

3.1工程名稱

3.1.1總體工程名稱:

3.1.2分包工程名稱:

3.2分包工程地點:

3.3 分包工程內容:

3.4 分包工程資金來源:

4.工程分包方式和范圍

4.1分包方式,按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4.1.1專業工程分包

4.1.2勞務作業分包

4.2分包范圍:

5.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階段工期:

5.1開工及延期開工

5.1.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如不能按期開工,應當在約定開工日期前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請后的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乙方。甲方 小時內未答復,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5.1.2 因甲方或業主原因不能按約定日期開工,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應順延工期。

5.2工期延誤

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損失承擔責任,相應順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 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5.2.2 因業主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業主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5.2.3 因業主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業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于業主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業主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5.2.4 一周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5.2.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采取趕工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承擔相應處罰。若延誤工期長達 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總體工程進度安排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并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6.合同價款與結算

6.1本工程價款按 (選擇6.1.1款或6.1.2款)確定:

6.1.1本工程為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為 元(大寫:——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業主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為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6.1.2本工程為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為 元(大寫:——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業主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為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為準。

6.2價格調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 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6.2.1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6.2.2招標工程甲方或業主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6.2.3價格調整的其他因素: 。

6.3價格調整的依據

6.3.1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政策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工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文件。

6.3.2本工程為 工程,適用下列 款定額及取費標準。

6.3.2.1 安裝工程(包括與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裝工程),適用《石油建設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石油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石油建設安裝工程其它費用定額》。

6.3.2.2土建工程(包括與安裝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適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定額與費用標準。

6.3.2.3 公路工程適用《工程預算定額》(JTG/T B06-02-2007)、《1996調整配套計價表》、《機械臺班費用定額》([1996]610號)。

6.3.2.4上述定額不足部分可參照套用 。

6.3.2.5工程師工作量簽認單。

6.4工程撥款與結算

6.4.1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甲方按業主的撥款情況向乙方支付除合同價格10%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以外的工程進度款。甲方收到業主支付的進度款后15天內,依據甲方審批的乙方進度款支付材料向乙方支付。如果乙方沒有填報工程細目的單價或價格,則甲方將不支付這些細目的費用,并認為這些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價格中。乙方提供甲方審定數額合格的稅務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進度款。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4.2經甲方書面確認的追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6.4.3其他結算方式: 。

6.5 其他約定

6.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分包工程,在經甲方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單獨編制費用預算。

6.5.2特殊工程的技措費應當按甲方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6.5.3甲方有權對現場簽證進行復核、審查,定額包含的不應再編入預算。

6.5.4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窩工,乙方 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負責安排解決工作量或補償待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費按停滯臺班費處理;乙方沒有及時通知的,甲方不負責。

6.5.5乙方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戶信息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

收款人:

開戶行:

賬 號:

7.材料設備供應

7.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7.1.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見附件1(主要內容包括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7.1.2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

7.1.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到貨后24小時內,由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并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毀損、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1.4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乙方應在使用前提出異議,甲方負責解決,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7.1.5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7.2.1 乙方采購除本合同7.1.1條規定以外的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設備,應按圖紙要求和 標準采購,并要求“三證齊全”,乙方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7.2.2 乙方應負責自行運輸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并妥善保管。

7.2.3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與圖紙或質量標準要求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7.2.4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也可以委托甲方進行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設備無合格證明或經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5甲方發現乙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質量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有權要求乙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7.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7.2.7如甲方不能將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業主供應)運到施工現場,可由乙方負責運輸、裝卸及保管,運輸費、裝卸費及保管費按 標準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8.雙方權利義務

除本合同其它條款約定以外,雙方具有以下權利義務:

8.1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的,甲方在開工前 日內將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乙方。監理工程師行使以下職權需甲方批準:。

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工程師,甲方在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2甲方委派 為駐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師的權利。甲方在更換駐工地代表前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3 乙方委派 為本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換項目經理前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4甲方義務

8.4.1按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應由甲方辦理的證件、批件。

8.4.2 編制施工組織總體設計安排,全面負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施工技術、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8.4.3 根據乙方需要,甲方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施工機具和運輸條件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甲方不能提供部分施工機具和運輸條件時,應由乙方自行解決。

8.4.4按時向乙方提供工程技術文件和施工圖紙;組織乙方參加業主方圖紙會審;按時向乙方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8.4.5 統籌安排乙方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具體費用由乙方承擔。

8.4.6 組織分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

8.4.7負責與業主進行分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溝通與協調。

8.4.8其他約定: 。

8.5乙方義務

8.5.1在合同簽訂生效后 日內,按施工組織總設計安排的要求,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參加甲方的綜合平衡。

8.5.2 在工程開工前 日內向甲方提交技術措施、材料供應計劃等施工技術文件。

8.5.3 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編制分包工程的預決算、施工進度計劃。

8.5.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或損失,乙方應予以修復或賠償。

8.5.5乙方需在甲方規定時間內,按時向甲方提交每月工程計劃、當月已完成工作量統計等各種報表。

8.5.6 遵守業主和甲方有關的管理制度及監督、檢查。接受業主或甲方聘請的監理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8.5.7 確保分包工程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并就分包工程質量與甲方共同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8.5.8乙方應保證其工商營業執照及各種資質的真實性,如發生借用第三方的相關證件導致權利糾紛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8.5.9 其他約定: 。

8.6 甲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乙方暫停乙方在本合同下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乙方應立即暫停對工作的進一步實施,并應在上述停工期間,照料需由乙方監管的所有在建工程及業主/甲方財產。甲方可在任何時候向乙方發出通知終止暫時的停工,且乙方應盡其最大努力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恢復履行其義務。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停工使乙方延誤其工作的實施,各方應對上述延誤對進度的影響和必要的停工、復工費用進行協商,并在考慮上述延誤后進行調整。

9.工程技術資料的提供

9.1開工前 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圖 套,非標圖 套,國家標準一律由乙方自備。

9.2引進成套設備,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圖 套、中文圖 套、施工要領書或技術標準 套。

9.3一切設計變更、材料代用、技術問題聯系單均采用書面形式,且經設計人簽字并加蓋設計部門公章,方為有效。

9.4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時,乙方應在 小時內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時通知業主,待解決方案確定后 小時內將修改意見或變更設計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協商,工期相應順延。

10.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本分包工程驗收按適用的專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執行。甲方與業主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10.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0.2.1隱蔽工程在隱蔽前 小時內、 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后 小時內,乙方將驗收內容、時間和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到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 小時內,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方可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整改后重新驗收。

10.2.2工程師接到通知 小時內未驗收的,乙方可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驗收合格 小時后,工程師未在驗收記錄上簽字,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0.3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乙方應按其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或業主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0.4工程試車

10.4.1在設備安裝前 小時內,乙方必須會同業主、甲方和設計單位對設備、結構、幾何尺寸進行檢查,并對基礎上的軸線、標高進行復核,同時辦理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交工手續。設備安裝應按照安裝的次序及施工進度陸續組織設備進場,并在安裝前由甲乙雙方共同開箱清點,做好記錄。安裝驗收后,將有關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和隨機配件交給甲方,工程師在驗收單上簽字。

10.4.2聯動設備的單機試運轉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并在試車前 小時內將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業主,由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聯合試運轉由甲方或業主組織,乙方配合進行,其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10.4.3其他約定: 。

10.5竣工驗收

10.5.1分包工程完工后 日內,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分包工程經竣工驗收(包括中間交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后,由甲方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作為乙方向甲方交工的憑證;驗收不合格時,由乙方返工或修理,并負擔全部返修費用。

10.5.2甲方收到驗收申請 日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 日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分包工程驗收合格。但甲方根據業主對主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安排,通知乙方順延驗收日期的除外。

10.5.3甲乙雙方對分包工程驗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在總體工程驗收時對分包工程所應承擔的責任。

10.5.4分包工程完工后 日內,乙方應繪制竣工圖一式 份,工程變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圖上加注核定單編號,提交甲方存檔。在工程交(竣)工后 日,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交(竣)工資料一式 份。

10.6 工程接收

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后,應當辦理工程交接手續。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承擔其照管責任。并負責工程的維護、保養、維修,但不包括需由乙方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域。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對驗收合格的分包工程進行照管,發生的費用雙方協商處理。

10.7質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與甲方簽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見附件2)。

10.8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甲方審核,報經業主同意(重大改變需取得設計單位同意),其節約部分的比例分成由甲方會同業主與乙方協商確定;乙方采取新工藝、新技術等措施實現的節約部分歸甲乙方所有,具體比例由雙方確定。

10.9其他約定: 。

11.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

與本分包工程相關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事宜按甲乙雙方簽訂的《 建設工程分包HSE合同》執行。

12.技術成果權歸屬

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專利或專用技術等權屬按下列 種方式中執行:

A、甲方所有。

B、乙方所有,甲方有權無償使用。

C、甲乙雙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雙方另行協商)。

D、甲乙雙方與業主協商成果歸屬及收益比例分成,并達成協議。

13.保密

13.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13.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13.4對于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14.權利瑕疵擔保

因執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與本合同工程技術有關的設備、材料、工序工藝及其他知識產權,應保障對方在使用時不存在權利上的瑕疵,不會發生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商業機密等情況。若發生侵害第三方權利的情況,提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因侵權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15.對外關系

15.1乙方與業主、其他專業服務隊伍之間的工作關系由甲方負責協調,其他對外關系由乙方負責。

15.2其他約定: 。

16.保險

16.1乙方應為下述事項辦理保險,保險期從開工日期起至保修期結束之日止:

16.1.2 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的損失或損壞;

16.1.3 乙方的雇員的意外傷害;

16.1.4 施工現場第三方責任險。

16.2 保險額度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如果業主為工程、工程設備和材料辦理了工程一切險,但乙方應負擔該保險的免賠額以內的損失。在開工日期之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保險單和保險證明的復印件。

16.3所有保險均應對所發生的損失或損壞以人民幣提供補償。如果乙方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險單和保險證明,甲方可以辦理本應由乙方提供的保險,并從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中扣回甲方支付的保險費;如果沒有應支付的款額,則已支付的保險金將成為乙方的到期欠款。

16.4在發生理賠事件后,乙方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甲方,并抄送業主,乙方應將理賠的詳細過程和結果及時通知甲方和業主。如果由于乙方失誤和疏忽造成理賠的失敗,甲方有權評估上述損失或損壞的費用,并從應支付或將支付乙方的進度款中扣除。

17.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災、雷擊、雪災等自然事件以及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

18.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雙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其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一方未盡通知義務或未采取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9.1合同變更

19.1.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內容涉及總包合同相關權利義務調整的,應經業主同意。

19.1.2總包合同變更涉及本分包工程的,甲方雙方應簽訂變更協議。

19.2本合同可因以下因素解除:

19.2.1總包合同的解除

19.2.1.1 如在乙方未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

19.2.1.2 因本合同第19.2.1.1款原因解除分包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價款等必要支出的費用。

19.2.1.3 在本合同第19.2.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乙方經甲方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甲方,由甲方按實際采購價格(或工程所在地造價部門確定的價格)支付給乙方。

19.2.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19.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19.2.4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根本無法履行。

19.2.5依本合同第5.2.5款,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逾___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9.2.6其他

19.3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0.違約責任

20.1甲方違約責任:

20.1.1未按時撥付工程備料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20.1.2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相應順延工期。

20.1.3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20.1.4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按下列計算方法賠償乙方損失: ,并順延工期。

20.2乙方違約責任:

20.2.1未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 日,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 %作為違約金;甲方可在結算時予以扣除。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趕工措施,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乙方行為對整體施工進度已造成嚴重影響,甲方有權將其未完成的工程內容交由其他單位完成,并與乙方解除合同或另行簽訂合同補充協議。

20.2.2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負責整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或工程質量保證金的 %作為違約金;甲方可在結算時予以扣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總體工程質量事故隱患,且無法修復的,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為: 。

20.2.3未經甲方允許,乙方私自與業主就本合同項目達成協議,或直接接受業主指令,損害甲方利益的,視為乙方違約,并按合同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2.4乙方未用其本體員工進行施工,而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視為乙方違約,按合同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構成違約,且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20.2.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下列計算方法賠償甲方損失: 。

20.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0.4 如果乙方嚴重違約造成合同終止,且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則現場的所有材料、乙方擁有的設備、施工機械、臨時工程可由甲方留置。甲方有權為繼續實施該工程之目的允許其他乙方使用。在合同終止時,甲方應對所有扣押的乙方的物品自行估價,在甲方自行或雇傭他人完成該工程并在扣除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各類款項后,將剩余的款項(如果有的話)退還乙方。

20.5因主合同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將自動解除或終止,乙方不得主張任何索賠。

21.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決:

21.1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 仲裁規則在 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雙方都應執行。

21.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3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提交雙方上級領導機構裁決。

22.通知

甲方:

通訊地址、郵編:

聯系人:

聯系電話/傳真:

乙方:

通訊地址、郵編:

聯系人:

聯系電話/傳真:

23.合同效力及其它約定

23.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23.3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約定如下: 。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3.4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

23.5其它約定: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第2篇

36 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人認為應付給他的其他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監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經修改后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并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只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后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經其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后的14天內,向發包人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人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他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給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始終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 - 1)

f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

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和

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

亦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

調因子在合同估算價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輔助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的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于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 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 變更

39.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人;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在上述期限內答復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人,則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人。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規定的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后,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條、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提出確定意見,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之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目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

(3)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并經發包人確認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計量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種類和數量;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匯總后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人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 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于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并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于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 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條和第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并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監理人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價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監理人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并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應在解除合同后發包人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他應得的金額;②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他應付金額;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

(2)監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余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人。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規定的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任何條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發展或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后,應及時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核,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期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條、第35條或第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雙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第3篇

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承攬甲方船舶園區主干道路空缺地段的綠化補栽工程。雙方本著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精神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特簽訂本合同,以其同遵守。

一、施工地點及概況:

本工程位于如皋港星瑞科技紅綠燈兩側、保稅倉庫北側對面和拐彎處景點、共三處。資金由乙方自籌。

二、工程要求

(1) 根據甲方的要求對該空缺地段進行綠化補植,其品種、規格、數量確保與兩側

綠化協調、合理搭配,達到整體景觀效果。

(2) 對新栽植的綠化必須確保成活率,養護期為一年,對枯死苗木務必及時清理并

進行更換補植。

(3) 施工過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則須經甲方簽證后按實結算;養護期

間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死亡的,均由乙方按規格要求補植;

三、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

按27元/㎡標準規劃種植。包裝苗木費、運費、移栽費、修剪及養護費全都包括在其內。苗木和草坪的數量、規格甲方將依據實地丈量和實際清點的數量計算,價格由審價部定價。

四、安全責任

乙方所帶工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合同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總工期天。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簽訂方各執一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綠化工程量清單附后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蓋章:蓋章: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第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植筋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甲方承建建設單位和砌體、構造柱等分包工程需要,為了確保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甲方決定將該工程的植筋工程分包給乙方,為了更好地加強協作、相互配合,明確雙方責任、權利。順利完成本合同規定的施工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人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標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本植筋工程分包施工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結構形式:

4、工程建筑面積:

二、工程分包范圍及分包方式

分包范圍:構造柱、墻拉筋、過梁等構造植筋

分包方式:

三、業主及圖紙要求使用的材料名稱、產地、規范要求、技術要求。

四、分包合同價款及結算方式

該單價為包干價,已包含材料費(主材及輔材除鋼筋外)、人工費、管理費、保險、利潤、稅金等施工所需的所有費用,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工具、用具、機構等費用。

(二)合同總金額

人民幣

(三)結算方式

乙方所承擔的植筋任務施工完成,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監站及甲方驗收合格后,按乙方實院完成的工程量收方結算,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結算書,經甲方審核同意后,方能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

五、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竣工日期:本分包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安排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施工作業,聽從甲方指揮,保證不影響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若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甲方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乙方按1000.00元/天賠償甲方的工期經濟損失。若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影響的工期,則相應順延。

六、質量要求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施工過程中抽檢合格,并做拉拔實驗合格為準。

七、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組織所有施工人員接受項目部的.入場教育和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后并簽字確認,否則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負責。做到正確使用“安全三寶”,杜絕傷亡事故,如乙方原因造成傷亡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含經濟賠償)由乙方承擔。乙方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按“安全技術交底規定處罰”。如發現三次以上違規,經教育幫助仍不改正,則按違規人次給予100.00元/人次的處罰,多次違規當事人經教育不改者將被請出施工現場。乙方必須與甲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八、甲方權利和責任

1、負責施工安排、進度控制、質量檢查驗收。

2、乙方工人進駐甲方施工現場后,甲方應對入場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安全消防、社會治安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3、甲方負責支付拉拔實驗合格檢測費。

4、提供220伏電源到各操作樓層。

5、負責定位放線確定植筋位置。

6、按各部位的需要制作成型的鋼筋。

九、乙方權利和責任

1、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乙方負責植筋施工的材料、機具、要工的組織管理和作業。

3、乙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施工規范、驗收標準、施工工藝進行施工。乙方必須提供施工資質,技術及相關資料。提供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和相關質量驗收合格資料。如質量不合格,乙方返工至驗收合格,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如乙方返工后質量仍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另請施工隊伍返工,返工費用及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4、若按規定抽檢不合格,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5、服從甲方有關工程進度、總平面布置、現場施工管理的統籌安排,按甲方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控制工程進度,確保本工程按期完成。

6、必須按操作規程施工,嚴禁違章作業,否則若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費用自理。

7、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19001-2000、《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008-2001和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十、付款方式

1、按工程進度和完成量按結算,次月付款。

2、余款在工程完工后

3、工程款以xxx結算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凡因本合同產生或與配合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委員會的現有仲裁規定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款項結清后本合同自動解除。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肆份,乙方貳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第5篇

建筑消防安裝工程合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將 消防安裝工程交由乙方負責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該工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名稱

消防水噴淋、消火栓供水系統(工程內容以施工圖紙內容為準)。

第二條 工程范圍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圖紙,依據消防工程驗收有關規范,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在沒有經甲方和設計方同意修改前,乙方無權修改和變更設計。乙方施工必須達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統功能的設計要求。

第三條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使用的產品或材料與預算書相符,并符合規范要求及設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統主要設備相關的產品合格證。

第四條 工程造價

工程總造價暫定為(人民幣): 圓整(¥ 元 )(含稅金,不含檢測費用)。材料單價按照《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施工期間平均價計取。

第五條 工程期限

1 工期:乙方須在 個日歷天內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和范圍并通過甲方的初驗,在施工過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變更,則工期相應順延。

第六條 質量要求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施工,達到合格標準。 第七條 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工、乙方進場施工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按工程預算總造價預付40%給乙方作備料款。工程完成,經核實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0%。在本工程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且乙方將竣工圖等相關資料送交甲方后,甲乙雙方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其余款一次性撥付給乙方(須扣除結算總造價的2%作為工程質量保質金,保修期屆滿后十個工作日內結清質保金給乙方,質保金不計息)。結算付款前,乙方須按總價先提供發票。

第八條 驗收

乙方完工后,甲方應在30天內向市消防支隊申請驗收,乙方保證能通過消防部門的一次性驗收,并將竣工圖及資料交齊甲方后方可進行結算。如工程未能通過驗收的,乙方須返工至通過驗收合格為止,各種費用自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工程結算

1、 本工程套用《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單位估價表》及相配套的費用定額,取費按 類計取。

2、 進行增減。

第十條 雙方責任

一、 甲方:

2 如工程項目有增減或設計更改的內容,按實際發生的項與量

1、 提供該工程圖紙四份,消防審核意見書一份(復印件);

2、 提供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3、 提供臨時材料房一間;

4、 協調乙方與其他交叉施工單位的關系。

二、 乙方:

1、 根據甲方提供的(經消防監督審定)圖紙進行會審。會審后方可組織施工;

2、 嚴格按照國家消防系統有關規范、技術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二套給甲方,提供全套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及為甲方免費培訓兩名操作人員。

3、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對相鄰的工程設施及管線進行保護,如有損害須負責賠償。

4、 在施工過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須對綠化或其他設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進行,并在施工完畢后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否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國家相關的技術規范、施工操作規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6、 保證施工完成后能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并合格。 第十一條 產品要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施工,所使用的產品必須為合格產品(須有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如發現產品有質量、規格、型號、尺寸不符的立即退貨,由此造成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或偽劣產品的,乙 3 方每違反一次,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違約金。已施工部分,乙方須無條件返工,費用自理,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還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保修責任

工程驗收合格后,從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2個月,在保修期內,如使用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內派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如乙方不派人來維修,甲方或使用方將另行組織維修,費用從保質金中扣除,保質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仍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甲方從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 乙方不按時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總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防部門一次性驗收不合格 的,應返工直至達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條第(2)項支付雙倍的違約金。造成復檢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二次檢測費)。

第十四條

施工期間至未通過消防驗收合格之前,乙方自行保管好材料、設備等,并加強施工安全的管理,如出現施工的安全事故及材料損失,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

其他: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電 話: 帳 號: 開戶行: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5

法人代表: 經辦人: 電 話: 帳 號: 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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