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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

2023-10-07

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最近幾年,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逐漸增強,國家的社會養老負擔也在逐漸增重,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養老保險管理開始備受關注。為了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對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相關內容做了簡單論述。

【關鍵詞】企業;養老保險;管理

保險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更是現代國家穩定的保證。近年來,為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我國對社會保險管理投入了足夠的關注,相關政策和法規的出臺更是為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方向。企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今天,市場經濟的拉動下,企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強大動力,由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越來越有必要,所以,做好企業養老保險管理非常有意義。

一、國有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價值

目前,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得到了絕對的認可,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企業養老保險在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價值主要體現在:

一方面,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是國家保持長期穩定發展的保證。我們知道,當前的國際形勢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都是機遇與挑戰并存,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面對機遇,競爭優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保證國內局勢的穩定是我國在國際環境中獲得發展的重要因素。面對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增強,年輕人的家庭負擔越來越重,必然需要來自于國家和社會的幫助,而國家能夠投入到居民養老中的資金畢竟有限,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就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居民個人以及社會和國家的共同努力,為居民年老時的生活集資,之后再通過有效的管理機制合理分配資金,為居民年老時的生活支出提供規劃和保障,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群眾的生活壓力,進而緩解社會矛盾,為國家發展提供穩定的環境,實現國家在國際環境下的有力競爭。所以說,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是國家保持長期穩定發展的保證。

另一方面,通過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養老資金,保證居民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增值,減輕國家和個人的養老保險金負擔的同時,為居民年老時的生活盡最大可能的提供更多的幫助。當然,除了這兩點以外,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價值還有很多,比如為社會發展提供投資,有效的集中資金發展社會事業等等。

二、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正是因為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在國家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價值,準確的找到國有企業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并改正才顯得更為重要。

1.國家財政對企業養老保險的支持不夠

在企業養老保險中,個人、企業和國家分別分擔著一定的繳納保險金的任務,其中國家的責任最大,但是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國家財政對企業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不夠,財政撥款與實際需求有一定的差距,這就直接導致了職工個人的養老保險資金繳費率高的情況,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在很多企業,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達到了工資總額的20%,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普通職工的生活質量,與國家發展的目標相違背。因此,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養老保險的支持不夠是目前國有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2.對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管理機制不完善

在企業養老保險管理體系中,保險資金繳納完畢后,管理保險金就成為重要內容,科學的保險金管理機制既可以保證保險金的增值,也可以通過保險金促進國家公共建設。然而,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管理體系中,對于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還不是很成熟,面對個人賬戶資金,如何利用這些資金,管理人員還沒有準確的概念,這就導致了個人賬戶增值困難的局面,一方面,不利于員工年老時對養老保險金的獲得,另一方面,也沒能充分發揮出養老保險金的作用。

3.養老待遇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公平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重要內容,在企業養老保險中也應該有所體現。在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性別差別、年齡差別、級別差別等差別的存在必然導致養老保險金的差別,但有些時候,這些差別與實質的公平相違背,與企業員工的實際生活和需求相脫離,這就使得養老保險金的存在背離了它本身的價值。因此,養老保險存在不公平現象也是當前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應該解決的問題。

三、解決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策略

針對上面提到的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解決策略:首先,建立起專業的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制,有專門人員負責養老保險資金的運作;其次,從實際出發,確定保險金相關政策時充分考慮企業員工的真正需求,充分發揮養老保險金的本來目的;再次,增加國家財政對企業養老保險的資金支持,適當減輕員工的負擔,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最后,借鑒國外成熟的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結合我國自身情況,創新性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四、結束語

當然,除了上面提到的內容以外,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發展仍然任重道遠,特別是實現保險利益的全覆蓋、構建完善的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法律體系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內容依然是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的難點。只有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才能實現良性發展,也才能實現保險制度本身的價值。

參考文獻:

[1]徐惠.論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及解決對策.時代金融,2012(10)

[2]向麗娟.關于加強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建議.2013(10)

作者簡介:

施偉華(1984-),男,漢族,河北邢臺人,任職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東礦,經濟師,本科學歷,人力資源管理方向。

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現如今,中國資產管理市場迅速成長。截至2016年底,資產管理的規模已經達到了116萬億人民幣。前三年的年均復合增長率為51%。隨著養老金入市等政策的放開,資產管理的金額會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資本市場效率也會在資管行業發展的大背景下顯著提升。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國資管市場的規模及發展意義,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從資金來源、資產類別、資管機構三個方面進行剖析,同時提出適當見解。

【關鍵詞】資產管理 養老金入市 資產荒 剛性兌付

一、中國資管市場規模及發展意義

(一)規模和增長

相較于2015年底的93萬億元,截至2016年底,資管市場管理資產總規模約為116萬億元,增長幅度依舊為驚人的25%。在此前三年,年均復合增長率為51%,整個行業充滿著活力,同時,可以看到強勁的發展潛力。在這其中,銀行理財規模在各類機構中占比最高,為25%;其次為信托和保險,分別占比17.4%和13.01%;其余資管業務來自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但是這種高增長的勢頭也不會一直持續下去,預計未來四年,中國資產管理市場總額增速將有所放緩,到2020年,管理資產總額預計為174萬億人民幣。這一預測的假設是基于我國宏觀經濟目標、以及人口社會變遷、居民財富管理意識增強等因素?!笆濉逼陂g,國家制定了保持經濟中高速增長的整體目標,同時,人口社會的變化趨勢也在影響資管行業:人口老齡化、居民財富積累、老百姓理財意識覺醒。這些都將成為中國資管行業發展的動力。

中國資產管理規模(2012~2020)

(二)發展意義

發展帶來機遇。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的茁壯成長,是處于“大資管”這樣一個環境下。資產管理給實體經濟以支持,對社會財富的管理進行委托。在助推經濟轉型的同時,也提升了資本市場的效率,還能夠對投資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首先,研究表明,以直接融資為主的經濟體,擁有更強的經濟彈性,尤其在經濟危機之后,較間接融資經濟體相比恢復更快。我國目前仍屬于間接融資為主導的經濟體,尤以銀行導向最為主要,但在過去幾年,直接融資占比不斷提高,這其中離不開股票市場資管機構的發展。直接融資體系的建設,為中國經濟的轉型提供了重要支持。

其次,健康發展的資產管理行業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效率改善的基石,資管市場的發展,能夠簡化投融資者互相發現的過程,進而匹配兩者的需求,而專業的資管機構也可以在成熟市場中提升價格發現效率。

最后,資管行業的發展,可以更好的保護金融投資者權益。個人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因為勢單力薄,會碰到難以維權的情況。他們不像大型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治理體系維護自身權益。這就體現出資管投資的好處,通過資管機構進行投資,依靠資管機構規模和其他方面的優勢,投資者可以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

二、中國資管市場發展趨勢

(一)資金來源

通過借鑒國外資管市場經驗,我們發現,養老金是資產管理市場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主要源于養老金期限長、規模大的特性。隨著15年養老金的正式入市,資管市場里養老金所占比例將會持續提升。同時,保險資金、企業資金也在機構投資者中占有重要比例。在個人投資者中,毫無疑問高凈值家庭仍然占據著絕大部分的資金來源;但是隨著居民理財意識的加強,中產階級也越來越多的加入資管市場。

1.養老資金。2015年8月17日,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養老金正式入市。對比全球資管市場養老金可以占據資金35%的比例,我國養老金只占有資管市場資金的5%。這對我國資管市場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口,也是發展機遇。預計到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資金規模將達到5~6萬億元。相比過去僅投資于國債及存款,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較低。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下,養老金可以投資于股票、股票基金等新型投資產品,這就給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帶來了新的源泉,雖然規定投資規模不得超過總額的30%,即使這樣,到2020年,養老金也會給市場帶來接近2萬億的資金量。

2.保險資金。保險資金一直是資產管理市場中的重要資金來源,尤其是人壽保險資金,因其期限久、成本低的特性,而且資金規模巨大。在新“國十條”提出后,保險資金被鼓勵投資于股權、債權等形式,用以建設民生工程,對新興產業的發展也予以支持。同時對投資領域和方式的限制也不斷放寬,重在加強監管,通過細化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來提高資金運用合理性。

3.個人資金。個人投資者資金也是資管市場不容小覷的力量。這其中,高凈值客戶仍是中堅力量。預計到2020年,中國高凈值家庭戶數為350萬戶。這類客戶通常為企業主、投資人等,投資意識較強,投資經驗豐富,雖然作為個人投資者,投資理念與機構投資者相似。近年來,隨著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此類投資者對家庭財富傳承的要求逐漸增高,安全性、私密性成了投資過程中考慮更多的因素。相較于高凈值客戶,中產家庭的收入較低,投資目標也主要以保值為主,風險承受能力較弱。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資管機構可以在線上為客戶進行服務,服務成本大大降低,這是資管機構的新機遇,尤其對中小資管機構來說,服務過去被忽視的大眾群體,有助于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下追趕大型資管機構。

(二)資產類別

放眼全球,新時期下資管市場的投資品類正在從主動管理型轉向被動管理型。中國資管市場也是如此,指數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發展迅速。然而,不同于國際市場,在主動管理型中,股票類產品發展依然較快,越來越多的人希望在股市中一展身手,其中不乏大學生投資者。隨著教育水平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小股民”加入其中。預計到2020年,股票會占據中國資管市場8%的比例,依然是相當大的一部分。

2015年出現的“資產荒”是資本市場最嚴峻的挑戰?!百Y產荒”是指市場上缺乏相對高收益、低風險的優質資產,并不是無可投資的資產。由于我國剛性兌付的特性,客戶可以充分回收資金成本,并不用承擔投資風險。實際上投資風險需要由資管機構來承擔,這就逼迫資管機構進行轉型創新,對投資資產的類別進行相應的擴充,交易策略也要逐漸拓寬。

(三)資管機構

從資管機構來看,我國由于是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因此銀行在資管機構中占據著主要地位;與此同時,保險機構也占有著重要的市場地位;信托機構因其發展時間長、基礎好,在未來幾年仍是占比規模較大的資管機構。

1.銀行。銀行作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在各個市場上都發揮著中堅力量。憑借著最具信任度的品牌、廣泛的網絡渠道、良好的口碑,銀行在未來仍是資管市場的“霸主”。不過,隨著人們理財意識的加強,銀行理財也在改變原有的低收益的理財模式,進行積極的轉型。從長遠來看,逐漸放開剛性兌付,降低客戶對成本金的粘性,實現真正的“代客理財”。值得注意的一點,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各大銀行紛紛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銀行業務。這是因為高凈值家庭的增多,財富繼承意識也在增強。隨著銀行理財規模的穩定增加,未來銀行會是重要的中長期資管機構。

2.保險機構。保險資管的資金來源于自身的保險業務,尤其是業務中的人壽保險。在新“國十條”中,提出了對保險支持實體經濟的要求。在嚴格的監管下,保險投資產品全面放開,險資投資渠道放寬。同時,保險資管的第三方業務目前占比較低,擁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養老金市場上,保險公司有著明顯的優勢,例如全牌照、渠道優勢明顯等。

參考文獻

[1]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創新研究[D].許風軍.河南大學,2014.

[2]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D].韋明升.廣西大學 2006.

[3]中國資產管理[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郭強,2015.

[4]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爭議及問題[J].張勝男,沈修遠.中國經濟報告.2014(08).

[5]關于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問題的思考[J].姜再勇.金融監管研究.2013(11).

[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創新[J].凌秀麗.中國保險.2017(02)

[7]關于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問題的思考[J].姜再勇.金融監管研究.2013(11).

[8]美國金融中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及啟示[J].王聰,于蓉.金融研究.2005(07).

作者簡介:孫震(1994-),男,漢族,安徽淮南人,就讀于安徽大學,研究方向:金融學。

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通過實地考察和實證研究的方法從保險公司、政府、農戶三方面深度剖析了氣象指數保險存在的產品設計不合理及推廣方式不完善、政府宣傳導向力度欠缺、農戶規避風險意識不強且對保險存在偏見等問題,從而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指數設計精準化并不斷完善、優化宣傳推廣方式等意見;對于政府部門給出了建立完善相應政策制度、給予資金人力支持等意見;對于農戶提出了逐步消除保險偏見、多種途徑細致了解保險等意見,為農業保險的供給側提供相關借鑒,使其更好地助力于精準扶貧。

關鍵詞:精準扶貧;供給側改革;氣象指數保險

1 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貧困居民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扶貧資金和項目指向不準的問題較為突出。習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準扶貧的重要指示,保監會也因此將農業保險確定為保險業打好扶貧攻堅戰的主攻方向之一;2015年12月召開的中國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加強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溯及源頭,農業保險是農業生產發展的供給側,要充分發揮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改革全局。

供給側改革和精準扶貧的風生水起以及農業現代化的推進,對農業保險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中國保監會列舉開發氣象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等新型險種,積極推進試點。由此可見,氣象指數保險是農業保險貫徹落實精準扶貧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然選擇。本文注重從不同側面對氣象指數保險進行分析,既考慮了客觀推廣及自然因素對購保的影響也考慮了主觀需求對其影響,并將兩者有機結合,總結和評價現有產品的成敗得失,對于推動精準扶貧以及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促進農業發展等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2 氣象指數保險的發展現狀

2.1 我國氣象指數保險發展現狀

氣象指數保險,是指把一個或幾個氣候條件(如氣溫、降水、風速等)對農作物損害程度指數化,每個指數都有對應的農作物產量和損益,保險合同以這種指數為基礎,當指數達到一定水平并對農產品造成一定影響時,投保人就可以獲得相應標準的賠償。氣象指數保險作為新型農業保險的典型代表,鮮明的表現出了理賠便捷,針對小區域、單一作物進行更加精準化保障的特點。

氣象指數保險在國外起步較早,但在我國,氣象指數保險還屬新鮮事物,且此前國內的氣象指數保險主要是針對農業領域。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氣象指數保險正在逐步由設計層面走向初步試點。如2009年安徽省長豐縣試點推出了水稻種植天氣指數保險產品;2011年江西省南豐縣開展了蜜桔低溫凍害指數保險試點;2012年在福建長汀縣開展了煙葉凍災和水災指數保險等。

2.2 煙臺市氣象指數保險發展現狀

煙臺市作為山東的農業大市,其特色農業發展大大提高了農戶的經濟收入,并促進了煙臺市農業總體的發展,因而煙臺市農業保險的發展勢頭遠遠好于山東省其他地市,針對特色作物的新型農業保險也逐步被設計出來。2016年第二季度,山東省首例櫻桃降水指數保險在煙臺市牟平區高陵鎮薛家村展開試點;2017年蘋果降水指數保險在牟平、招遠、棲霞、蓬萊推行并已簽訂150單,果茶低溫指數保險也已在萊陽市試點;此外海產養殖類氣象指數保險、政策性氣象指數保險如生豬、奶牛的價格指數保險也處于初步試點階段。

2.3 煙臺市櫻桃降水指數保險的現狀分析

櫻桃降水指數保險是全國首款采用天氣指數對大櫻桃裂果進行風險管控的農險產品,目前試點種植戶主要集中在牟平區高陵鎮薛家村,以其為代表的氣象指數保險的試點效果、推行中的問題等都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為此,通過對薛家村采取了全樣本的調查方式,來對氣象指數保險需求進行實證分析。

2.3.1 計量模型和變量設定

為檢驗櫻桃指數保險需求影響因素,本文建立如下計量模型:

2.3.2 實證結果及分析

櫻桃保險需求影響因素的回歸結果詳見表1,其中,第1列為櫻桃保險有效需求,即對模型(2)的回歸結果,第2列為櫻桃保險潛在需求,即對模型(3)的回歸結果。

首先分析櫻桃保險有效需求影響因素回歸結果。僅種植面積回歸系數在5%檢驗水平下顯著為正,與本文預期相符。而勞動力投入、櫻桃價格、收入占比的回歸系數在10%檢驗水平下均不顯著,且勞動力投入和收入占比回歸系數的符號也與預期相反。

其次分析櫻桃保險潛在需求影響因素回歸結果。勞動力投入、種植面積和櫻桃價格回歸系數分別在5%、1%和1%檢驗水平下顯著為正,缺乏認識回歸系數在1%檢驗水平下顯著為負,這些都與本文預期相符,雖然收入占比的回歸系數在10%檢驗水平下不顯著,但回歸系數符號為正,也與預期相符。

結合以上實證分析可以得出,在保險產品適合的情況下,勞動力投入越高、種植面積越大、價格越高、收入占比越高、保險認知越高的農戶家庭確實更愿意購買針對櫻桃種植損失的保險。但是,在面對實際銷售的櫻桃指數保險時,具有以上特征的農戶卻沒有表現出顯著的購買意愿,農戶家庭的保險需求由于某些因素不僅被抑制,而且出現了一定扭曲。

3 煙臺市氣象指數保險存在問題

3.1 保險公司方面

3.1.1 產品設計不夠合理

一是影響產量的氣象因素多,如櫻桃裂果多是由于采前經旱遇雨所致,而連續的陰雨天氣、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櫻桃的品種等都是櫻桃裂果程度的影響因素。保險公司在進行指數設計時,這些因素是否考慮在內以及采用了什么樣的辦法去處理這些因素的影響,都是值得深究的問題;二是數據采集地與參保地之間在氣候、地形等方面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而指數設計覆蓋范圍越大,差異性就會越大,也就越難以發揮出氣象指數保險獨特的優勢;三是絕大多數的農戶不能對損失量做一個準確的統計,保險設計離不開歷年損失量這一數據,歷史數據的不完整和不準確也是造成氣象指數保險產品設計不合理的一個重要因素。

3.1.2 產品推廣不合理、不完善

首先推廣方法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且沒有一個完善的體系或者方案向農戶介紹保險產品,造成了農戶對氣象指數保險產品的賠付條件等內容了解不足,甚至產生錯誤理解,逐漸降低了農戶對此保險的信任度。其次推廣渠道不完善,多數氣象指數保險僅通過傳統渠道進行推廣,沒有很好地利用線上宣傳這一途徑。且售后工作不完善也阻礙其更好地推廣,對于一個新的產品,保險公司沒有做好走訪投保農戶以得到反饋來進一步完善產品等售后工作,甚至出現因保險代理人更換聯系方式致使農戶無法得到合理解釋的情況。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相關政策不完善

政府的參與度較低,給予的政策支持不夠,這是氣象指數保險發展中的通病。部分保險公司有與政府合作的意向,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保險公司開發出來的新產品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氣象指數保險的發展。

保費補貼政策方面,在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不僅根據不同險種對于投保農民提供保費補貼,對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費用的補貼,而且也會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的支持。而我國仍采用單一的保費補貼方式,氣象指數保險產品的開發得不到補貼和再保險的支持,不僅使農戶懼怕風險而不愿意投保于創新農業保險產品,也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3.2.2 政府宣傳導向力度欠缺

氣象指數保險商業性強必然會導致保險公司為了獲得商業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農戶的經濟利益,從而造成農民對氣象指數保險的排斥,導致惡性循環。保險產品推廣階段,專業的保險推銷人員往往得不到農戶的信任,而作為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的村支部干部則更容易得到農戶的信任。而在目前階段,村干部僅僅起到了支持保險入村的作用,尚未在新型保險產品的有效推廣方面與保險公司形成相互配合、共同促進的局面,政府的宣傳導向力度較弱,不能很好的發揮應有的作用。

3.3 農戶(被保險人)方面

3.3.1 風險規避意識差且對保險存在偏見

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戶家庭收入較少,文化程度有限等多種因素導致農戶風險規避的意識薄弱,對農業保險的需求不高。加上農村整體風氣的影響, 農戶對于氣象指數保險由于沒有達到觸發值而沒有理賠這一情況,被保險人大多會把自己的主觀判斷和負面信息傳送給其他被保險人,因此大多數被保險人對于新型保險產品存在偏見,也給氣象指數保險的推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3.3.2 無法正確理解保險條約內容且了解不足

由于被保險人在文化程度上的劣勢,無法完全理解保險合同上更為書面化的語言和詞匯。而對于像氣象指數保險這類新型保險產品,被保險人更難以準確理解其條款內容。就櫻桃降水指數保險而言,在保險期限內出現裂果后,被保險人認為自己滿足賠付條件,應當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但是經過保險公司的考察后發現,并沒有達到應當理賠的降水量的觸發值,無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這就導致了農戶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

4 對策建議

4.1 保險公司方面

4.1.1 指數設計精準化并不斷完善

保險公司在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時候,必須進行深入調研,結合農戶、相應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相應政府部門歷史資料等進行精細的指數選取和設計。對于受到多種因素影響的作物,仍需選擇主因子指數,也可以增加產品數量,用“一攬子產品”優惠的辦法來設計指數型保險產品;指數設計并進行初步試點后,保險公司要爭取在試點村爭取連續幾年的保單,以不斷完善產品。為了避免無理賠后農戶放棄投保的現象,保險公司除了重視度加強,還可以推出優惠政策,比如第一年投保的投保人在第二年投保時可以享受折扣等優惠來鼓勵農戶繼續投保。且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結束后,要對農戶進行售后走訪工作,了解農戶的需求以及不滿之處,對保險產品依據農戶需求和實際情況進行及時的產品完善。

4.1.2 優化宣傳推廣方式并改善宣傳銷售渠道

由于氣象指數保險屬于一種新興事物,而大多數農戶文化水平較低且年齡較大,導致他們對保險的概念理解更為困難。在此背景下,保險公司應當把重點放在提高農戶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上。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加強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設計一個針對普通農戶的完善宣傳體系,從而更直白細致地闡述創新型農業指數保險的理念和理賠方案等內容,讓農戶接受保險新產品;其次保險公司要加強與鄉鎮政府的溝通,以政府為擔保和橋梁來對農戶進行保險知識的宣傳,提高農戶對保險的信任度。

在宣傳銷售渠道方面:一是保險公司要利用好互聯網這一平臺,進行線上的銷售和推廣;二是氣象指數保險首要推廣目標可以放在這些農業經營面積大、知識水平相對較高且更愿意接受保險產品的種植大戶身上,以帶動其在小規模種植戶中的推廣。

4.2 政府方面

4.2.1 建立和完善相應政策制度

首先是要為創新型保險產品的設計和推廣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相應的秩序,提供創新型保險推廣更有利的制度環境來促進其發展;其次是完善巨災保險制度。確保保險公司能夠應對巨災損失,持續穩健地經營。

4.2.2 給予資金和人力支持

資金支持方面:一是給予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貼和農戶保費補貼,從而促進產品更好的完善,也減少農民投保的經濟壓力,有利于產品更好的推廣;二是給予相關部門資金支持。像天氣指數保險這類通過氣象站不斷增加來獲得更加精確數據的保險,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來完善配套設備。人力支持方面,在氣象指數保險的宣傳和推廣階段,更要充分發揮政府作用,以地方政府人員的宣傳和帶頭作用來減弱農戶對保險的偏見,增強農戶的認知度。

4.2.3 協調多部門共同促進氣象指數保險發展

以氣象指數保險為例,其發展離不開保險公司與氣象局、農業局、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的相互合作,從而建立和完善氣象指數保險運行保障機制,在這其中,政府應該發揮聯系協調作用,使多部門共同努力促進氣象指數保險的發展。

4.3 農戶(被保險人)方面

4.3.1 逐步消除對保險的偏見

及時了解保險行業的最新動向以及國家對保險行業的支持政策,認清保險存在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改變以往保險的看法,正確認識保險在規避風險方面的作用,學會用保險來降低風險。

4.3.2 多種途徑細致了解保險

投保前,要細致保險的各項信息,可通過子女幫助下上網搜索相關信息、向保險公司打電話詢問等方式仔細斟酌再做決定;購買保險時要仔細詢問保險代理人,若其在說明保險時出現含糊其辭,或者過分闡述保險未來的賠付效果,要慎重考慮是否購買;簽訂保險合同之前,要了解保險合同簽訂的基本流程和保險合同的正規樣式,學會辨別保險合同的真假。

5 結語

在精準扶貧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在于“精準”二字,農業保險要想更好發揮其保障作用,加強其扶貧效果的精準化,最為重要的是加強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設計出更加適合于農業需求的保險產品,這便是農業保險供給側改革。氣象指數保險產品與傳統農業保險產品相比,更能夠實現對農業領域的精細化、小區域的保障。筆者對煙臺市的氣象指數保險發展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對剛剛推行的櫻桃降水指數保險進行全樣本調查,深度剖析一個初試點的氣象指數保險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在實地考察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分別給予了政府、保險公司、農戶相應的對策建議。

在未來,氣象指數保險產品種類應當更加精細,產品設計更加符合特定作物和特定區域的需要;其發展也應當形成政府、保險公司、農戶、其他金融部門聯合發展機制;應與傳統的農業保險產品互為補充,形成一個內容豐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共同為我國的精準扶貧工作發揮更大的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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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麗萍.天氣指數保險及創新產品的比較研究[J].保險研究,2016,(10):81-88.

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4篇

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保險公司

舒偉斌(1977—),男,江西科技師范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業法;(江西南昌330013)陳運來(1968—),男,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南大學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業法。(湖南長沙410082)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農業保險法的理論與制度構建”(項目批準號:06BFX03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1](P45)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F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入和國民人均收入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入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2](P101)從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打下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此外,促使該國政府下決心舉辦農業保險,也與其鄰國美國20多年試驗農作物保險所提供的較豐富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有關。[3](P28)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4](P47)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3](P30)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代理;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機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代理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5](P46)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6](P123)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入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7](P67)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8](P50)??傊?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角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9](P66-67)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10](P27)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11](P30)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五)多地區共同發展

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各地區協調發展,我國應盡快建立起覆蓋全國的包括農業保險在內的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體系。并且,農業保險作為WTO規則所允許的一項農業支持和保護措施,可以免除削減義務而適宜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廣開來。但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農業生產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人才資源等情況差異很大,從而決定了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絕不能搞“一刀切”,而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為此,構建完整但有區域區別的農業保險體系,促進農業保險多地區共同發展,能使農業風險在廣泛的地域范圍內分散開來,還能兼顧各地區農業保險的共性和個性,從而有利于農業保險公平性與效率性的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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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杜邦彥. 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體系構建模式[J].經濟研究參考,2005,(54).

【責任編輯:葉萍】

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

采用簡單抽樣方法調查吉、遼、蒙、魯、蘇、京等6省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研究安華保險公司供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市場失靈問題。輔以網上收集其他5家涉農保險公司(共保體)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資料,推斷出農業保險市場失靈是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共性問題,其成因是:“私辦公助、商業保險公司代行、窄范圍、高保費、低標準、低理賠”等特征,“自上向下”供應的“準公共產品”難以滿足廣大農戶的保險需求。提出了我國克服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對策: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法律;構建“以國家專營為主的金字塔型”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構建完善的財政支農體系;建立農業巨災專項風險基金。

關鍵詞 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市場失靈;準公共產品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olicy insurance; Insurance market failure; Quasipublic products

為了調查6省區農民2012年購買安華政策性農業保險情況,對長春工業大學來自吉、遼、蒙、魯、蘇、京等6省區農村籍大學生(家庭主業是農產品種植和牧業養殖)發放了400份調查問卷,2012~2013學年寒假帶回家中與家長一起回答,2013年3月10日寒假結束時收回有效問卷391份。

統計結果如下:有387家(98.97%)知道安華農業保險,了解安華農業保險的作用和意義的家庭是117家(29.92%),自愿購買安華農業保險的家庭是156家(39.89%),受地方政府鼓勵而購買安華農業保險的家庭是82家(20.97%),村社負責人強制購買安華農業保險的家庭有106家(27.11%),47戶沒有購買安華農業保險。

246戶家庭(62.91%)認為保險費負擔過重。131戶(33.50%)認為政府補貼太少。297戶(75.95%)認為保險賠償過低。19戶認為保險賠償不及時。

在問及“您的莊稼或水產品或豬牛羊遭到損害時,你會采取哪種方式分散損失”的問題時,有277家(70.84%)回答“自己承擔”或“聽天由命”,38家(9.71%)回答“靠國家救濟”,52家(13.29%)靠親朋好友,只有24家(6.13%)回答靠保險賠償。

觀察問卷的統計結果可以發現,絕大多數農戶知道有安華農業政策性保險,但是,自愿購買者不多,絕大多數家庭并沒有把政策性農業保險當成農業生產損失的規避工具,政策性農業保險機制沒有深入到農民心中,六省區農民保險意識普遍淡薄,安華政策性農業保險并沒有很好的市場。

安華政策性農業保險供需失衡,吉、遼、蒙、魯、蘇、京等6省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

1 安華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缺陷分析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政府通過補貼、損失賠償等政策補償種植(養殖)業農業經濟組織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一種直接物化成本保險。

1.1 專業監督管理機構缺失

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一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其功能:一是依靠財政補貼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村經濟組織收入水平,提高農業生產利潤水平,平衡工農業之間利潤差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二是依靠風險分散機制降低農業風險,平衡工農業之間風險差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應該列入公共產品范疇,應當由中央政府成立專門組織機構組織、發動、監管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實施與運作[1]。

但是,安華保險公司在吉、遼、蒙、魯、蘇、京等6省區運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時缺少國家層面上的專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有保監會統一監管,但是,保監會重點監管商業保險機構)。只是6省區在省級政府層面成立推進農業保險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推委會),組織、管理省區內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推委會的職責:一是組織領導招投標工作;二是代表政府與安華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委托安華公司執行、管理、專業化運作省區內政策性農業保險;三是代表政府與安華農業保險公司一起確定保險對象、保險范圍、保費標準、理賠范圍,以及政府對安華公司、農村經濟組織的財政補償標準;四是代表政府管理農業保險專用賬戶,發生保險責任賠付,雙方按比例分攤賠款,政府部分的結余,留作地方政府農業風險基金,保險公司部分結余,按相關規定提取準備金;五是統籌、管理保險基金,當保險基金出現超賠時,由保險公司按超賠額的10%負責理賠,其余部分由各市(區)推委會負責統籌。

國家層面上的監督管理機構缺失,只能由省級政府層面上的推委會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推委會難以對本級地方政府實行有效監管。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推行過程中,中央政府的財政補貼、地方政府的財政配套不可或缺,地方政府的財政配套直接影響本區域內保險補貼力度。但是,產糧大省都是財政窮省,出于財政能力的考慮,寧肯放棄中央的財政補貼,也不愿意全力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2-3]。

1.2 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機制缺乏法律保障

政策性農業保險旨在規避和分散農戶農業種(養)植風險(自然災害)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市場風險,救濟受災農戶和受災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促進農業經濟組織收入穩定增長。但是,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運行中,保戶只有“先付費才能享受保險收益”,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應該以政府為主導,以“財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配合”的方式通過農業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而實施,由此,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應該強調“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4]。

我國是農業大國,也是風險頻發的國家,弱質性特征尤為突出。因此,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事關農業發展,事關國計民生。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宗旨、運行機制、組織者職責、運行者職責以及“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機制”等應該充分法律化[5]。

但是,非要式性的“合作協議”卻充當安華保險公司在6省區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基礎。僅靠“合作協議”約定各方的責權利;約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進原則:政府推動、商業運作、節余滾存、風險共擔;約定隱性強制保險條款,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聯辦共保,對于不實行“聯辦共?!钡牡貐^,省財政不給予保費補貼[6]。

1.3 私有的商業保險公司擔當農業保險運營主體

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低保費、高標準、高成本、高理賠”,這與商業保險公司營利目的相違背。中央政府對在高風險的農業領域“市場化運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給予保費補貼和稅收優惠,還不足以改變從事農業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私人邊際成本高于社會邊際成本”的現狀。必須動用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保險公司開展人工干預天氣作業,降低農業保險機構保前作業成本;組建國有的、專業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分散從事農業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理賠風險[7]。

安華農業保險公司是一家非國家出資設立的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成立,發起股東是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機構,注冊資本金4.1億元。在“政府推動+財政補貼+農民自愿”原則指導下,結合當地農業產業化發展特點,采用“公司+農戶”模式推廣政策性保險,由農戶、企業、地方財政三方共同繳納保險費。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中,雖然也規定中國財產再保險公司擔當安華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但是,商業利益的驅使,中國財產再保險公司并不愿意承擔“低費率的農業再保險業務”。難以轉嫁風險,是安華政策性保險“高保費、低理賠”的主要成因。

2 安華農業政策性保險市場失靈成因分析

2.1 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健全,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2012年國務院629號令》中?!掇r業法》中僅有一款涉及農業保險問題?!侗kU法》主要規范保險公司的商業經營行為,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無具體規范,只有一條即第186條規定略有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掇r業保險條例2012年國務院629號令》僅僅是對《農業法》和《保險法》涉及“政策性農業保險”個別條款的解釋與細化。2013年8月15日,保監會下發了68號文件,也只是規范保監局和財產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秩序[8]。

沒有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作保障,保險市場失靈在所難免。

2.2 “私辦公助”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必然失靈”

農村準公共產品具有基礎性、外溢性特征,因此,在供給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也就是由國家出資設立專營機構專營,政府供給公共產品,設立財政賬戶獨立核算[9]。

但是,現行的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卻是由“非國家出資設立的” 商業保險機構——安華保險公司等六家機構(或共保體)代行,政府負責提供保險補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上是獨立完成“風險評價、費率厘定、保險范圍和理賠標準的確定、保險理賠”等保險作業。我國目前實施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典型的“私辦公助”。

“私辦公助”必然導致“商業保險機構尋租”,必然導致“窄范圍、高保費、低標準、低理賠”,農戶認購保險產品意愿下降,必然導致保險市場失靈。

2.3 “自上向下”供應的公共物品難以滿足農民需求

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區性公共產品應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區性公共產品應由社區提供?!耙灾醒?、省兩級政府為主導,輔以縣級財政適當配套”供給政策性農業保險,凸顯了政府在農業政策性保險供給過程中的主導作用。但是,我國公共物品供給實施“二元體制”,是典型的城市(工業)偏向型,農村(農業)公共物品主要由鄉鎮政府或農民自己負擔供給。另外,中央——省市——地——縣四級政府“利用政治權威進行財政集中”,鄉鎮政府沒有財力為農民提供合意的公共物品[10]。在確定農業保險范圍、品種、對象、補貼標準時,省級政府負責制定供給規劃,致使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供給制度是典型的“自上向下”供應。

不符合“需求——供給”邏輯的“自上向下”供給的保險產品,難以滿足農戶需求,必然造成公共產品供給與需求失衡。

2.4 保險公司供給收益遠遠高于農戶投保收益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公共產品的最佳供給結構為消費者的邊際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產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若二者不相等,或供給剩余,或需求剩余。

高風險業務,農戶投保意愿強,保險公司經營意愿弱,需求大于供給。政府對經營農業險的保險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可以增加有效供給。

中等風險業務,農戶有投保意愿,保險公司也有經營意愿,無需政府介入就可達到供需均衡。

低風險業務,農戶投保意愿弱,保險公司經營意愿強,供給大于需求。政府強制性保險可以達到供需均衡[11]。

目前,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產品將近200種。但是,屬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內的險種有三個: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少量特色農業保險。在種植業(養殖業)的主產區內選擇“農業生產稟賦素質較高”的優勢區域為保險范圍,選擇種養殖文化先進的大糧品種為保險品種,而且實行“聯辦共?!?,基本上沒有“高風險業務”,都是“低風險業務”。農民對農業風險、土地特質等的認知優于保險公司,當保險費超過農民自己分散風險的成本時,農戶喪失投保意愿。

在安華保險作業區域內,種植業農民保險費占收入比率為9%~10%,養殖業保險費占比在 5%~15%, 而理賠收入不足以補償生產投入,農民買不起“高保費、低理賠”的保險產品[12]。

據網上資料整理判斷,“其他5家商業保險機構(或共保體)”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機制與安華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類似,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表現相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成因也相近。

3 克服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對策

3.1 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西方發達國家在利用農業保險制度支持與保護農業發展的過程中,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體系。

我國要盡快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保險法》。

3.1.1

對經營目的、性質、經營原則、推進機制、組織形式、承保范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以及相關機構對農業保險的監管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保障范圍、運行方式、參與方式、經營主體資格、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基金籌集方式、財政補貼標準等[13]。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14]。

3.1.2

對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專營機構的設置、職能、作業范圍、作業內容、再保險等要有明確的規定。要明確中央農業保險專營機構的職責:擔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公司;統一厘定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費率;撥付農業保險補貼。

3.2 構建完整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3.2.1

美國等國家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政府主導型。美國、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國家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政府主導型:“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機構——從事農業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農場主農業保險合作組織——農場”。中央政府出資組建國家獨營的農作物保險公司,直接管理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中央政府出資組建國家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公司,商業保險機構按較低保險費率對農場主農業保險合作組織承保,國家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公司承擔其賠付率差額。

3.2.2

日本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計劃處+國家保險協會——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

“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社”,直接面對“保險相互社”的社員開展農業保險?!岸?、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也是一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社”,其社員是“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 “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主要是接受“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的再保險業務。

“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計劃處”和“國家保險協會”等機構,為“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

中央政府在農業保險計劃中的責任有三:一是通過農林省對農業保險進行監督和指導;二是通過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計劃處和國家保險協會等機構,為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三是通過大藏省一般會計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42卷11期 賈萬軍等 安華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失靈成因分析及啟示

3.2.3

構建“以國家專營為主的金字塔型” 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借鑒美日等國的建設經驗,我國應該建設以國家專營為主的金字塔型農業保險體系[15]。

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政策性農業保險應該納入政府的職責范疇,政府應當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由中央政府出資發起組建中央農業保險專營機構(當運營資金不足時,可以以國家信用作擔保面向國有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籌集資金),制訂政策性保險產品目錄、指導性農業保險條款,各級政府財政資金補貼的范圍、渠道、標準、方向、規模等,農業保險稅種、稅率及征繳方式[16]。在省市縣設立分支機構,代表中央政府協調保險公司與農民及政府各部門的關系,決定在所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的模式、參與單位、組織體系、承保、賠付方案,在國家指導性條款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災害種類、定損標準及保額、費率等。協調農業、水利、氣象、土地、林業、財政等政府部門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中的配合關系。明確農經、農技、農機、畜牧防疫等機構,在承保、定損階段應提供的技術保障種類和程度。明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與涉農保險公司在承保收費、賠款支付方面的合作方式、結算辦法。

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4家專業農險公司經營,截止2013年7月底,保監會又下發了13張農險經營牌照。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已經構成了開展農業保險的主渠道。

在構建“金字塔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過程中,基層分支機構最為匱乏,應該大力發展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即充當政府保險顧問角色,又參與當地農險業務的方案設計,并協助政府部門招標?!氨kU經紀公司介入有助于解決保險公司與農戶間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等產生的各類問題,一旦災害發生,保險經紀人能夠協助被保險人索賠與追償。此外,目前國內不少保險經紀公司在風險分布、災害統計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數據積累,必要時還能為農業風險研究提供技術支撐[17]?!?/p>

3.3 構建完善的財政支農體系

3.3.1

財政預算制度建設。首先提高農業保險補貼預算比例;第二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補貼農業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是調整補貼政策,設定新的“四項補貼”政策,即: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農業生產機具補貼和良種補貼;第四,降低地方政府財政配套比例。

3.3.2

加大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力度??茖W明確地核定政府財政補貼。首先要確定涉農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范圍,確定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補貼范圍,制訂補貼規則;其次,將補貼與從事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天氣干預工程結合起來;第三,提高對農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標準;第四是從稅收政策方面對從事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給予優惠及支持。

3.3.3

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農業再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農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過大,威脅到保險人自身的經營穩定時,保險人可以利用再保險方式,將風險在保險人間分散、轉移。在我國農業風險頻繁發生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就顯得更為重要。國外農業保險都以各種再保險組織進行分保。如,美國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對參與農業保險的各種私營保險公司、聯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日本則由都、道、府、縣的共濟組合聯合會和中央政府為市、町、村的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兩級再保險。農業保險主管部門應制定農業再保險分保方案,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穩健發展。

3.3.4

建立農業巨災專項風險基金。巨災專項風險基金是用以應付特大災害發生而積累的專項基金,用于發生巨災時的大額保險賠付。

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建立對策:一是國家采取財政撥款方式建立專項基金;二是調整產糧大省支農資金預算安排,調整救災款預算安排,建立專項資金,??顚S?,充實后備;三是由國家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發行債券籌集風險專項基金。

農業巨災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大的自然災害出現時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農業巨災風險基金賠付;人工干預天氣工程;興修水利設施;禽、畜、漁業傳染病預防;農業災害預警研究;農業風險預警研究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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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6篇

開放經濟系統中資源的流動規律決定了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保險的脆弱性,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將政府“有形的手”與市場“無形的手”有效地結合,對資源進行再配置,促進農業與非農業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農業經濟系統效率的提高和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本文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目前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可行性和障礙,進而對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出了設想和建議。

[關鍵詞]雙重二元經濟結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資源再配置

王建偉(1971—),男,特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湖南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保險與精算。(北京410079)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我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研究”(項目編號:04AJY007)、湖南省社科聯科研項目“我國中小保險機構發展研究”(項目編號:0603020C)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農業保險①,具有分散農業風險、穩定農民收入、為農業信貸提供“擔?!?#65380;促進農業產業化、均衡收入再分配、提高國民整體福利等功效,同時也是WTO規則支持農業發展的“綠箱”政策之一,在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也越來越為理論界和決策部門所重視。然而,在我國的社會風險補償體系中,農業保險基本處于缺失狀態,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鮮有成功的案例。此前,很多學者通過分析和總結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提出了若干構想,其共識在于農業保險必須要有國家政策支持,并且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對于具體應該實施什么樣的農業保險組織制度并未達成一致。本文擬從開放經濟系統中資源流動的規律出發,通過將市場“無形的手”與政府“有形的手”有機結合,深入研究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為其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建議。

一、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所謂“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主要指的是農業部門與非農部門之間(以農業和工業為代表)的部門二元經濟結構和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形成的“地理上的經濟二元結構”。我國農業保險即處在這樣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背景下,下面我們從資源流動的規律分析當前“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我國發展地方農業保險的理論意義。

(一)封閉/開放狀態下的資源流動與農業保險的脆弱性分析

在封閉的農業系統中(如圖1),地區間的資源流動②處于相互孤立的狀態。此時,由于缺乏資源流通,農業生產力的低下造成農民的可支配剩余收入很少,使其難以建立龐大的農業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有限,農業生產和再生產的系統崩潰風險較大,農業安全的脆弱性十分突出。與封閉系統相比,開放系統中(尤其在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資源的自由流動將進一步降低農業系統的整體運行效率,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進一步加劇。

由于開放系統中資源、要素可以自由流動,并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無形的手”的作用來配置資源,從而導致資源和要素自然流向效率較高的部門和地區(如圖2、圖3)。這使得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相比封閉系統更加突出,保險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首先,在市場“無形的手”作用下,資源將持續不斷地流向非農系統和發達地區,造成農業保險基金不足,人才流失,最終導致農業保險的資源不足,補償功能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其次,農業保險參保主體出現較高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統一繳費制度下,發達地區繳納的保費多而賠付少,欠發達地區繳納的保費少而賠付多,從而使得發達地區的農戶喪失投保積極性,而欠發達地區的農戶產生依賴性甚至不道德行為。最后,商業保險公司的趨利性決定其不愿進入如此低效的保險市場。

我國農業保險的特點表現為:風險發生地域廣闊、保險標的分散、農戶保險意識較低,以及高風險、高賠付等,這導致保險經營的收費、核保、理賠等工作相比城市中的保險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之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受到限制,單純的農業保險利潤空間相對狹窄。因此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理性商業保險公司往往選擇不進入或退出市場。

基于以上原因,在片面遵循效率原則的情況下,農業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特征更加明顯,這使得農業保險的脆弱性進一步惡化,保險的經濟“調節器”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整個農業系統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二)政府“干預”下資源的再配置與農業保險穩健性的增強

1.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政府“干預”資源配置可以增強“擴散效應”。開放系統中,資源自由流動遵循效率優先的原則,使得各種經濟要素向發達的非農系統集中,產生“凝聚效應”,而“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指出,由于“循環累積因果關系”,“凝聚效應”會使地區間的差距越來越大,進一步強化二元經濟結構,此時消極等待發達地區產生的“擴散效應”來消除差別是不可取的,需要政府通過將發達地區、非農系統的部分資源輸入欠發達的農業系統中,增強“擴散效應”,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提高農業系統的勞動生產率。只有當農業系統的生產效率與非農系統的生產效率達到動態的平衡時,農業與非農業才能夠實現協調發展。

2.政府“干預”可以改善農業保險的脆弱性,保障其經營的穩健性。所謂的“干預”是指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宏觀調控,并非直接參與其經營管理。一般來說,政府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調控農業保險的經營:一是通過技術手段改變農業系統現有的風險特征,提高農業系統整體的抗風險能力,降低了農業保險經營的賠付率;二是利用財政手段,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國家和政府(本質上是非農系統),降低農業系統內部風險管理成本,間接提高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效率和承保能力;三是發揮金融職能,加強農村各類金融機構的合作,提高農業系統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進而提高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的信息中介能力和資產轉換能力。盡管政府的介入短期內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市場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但通過間接調控資源向農業系統流動(如圖2的輸入、圖3的實線),的確能增強“擴散效應”,使得農業系統的效率提高,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增強。

綜上所述,我國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資源遵循效率原則的自由流動使得農業保險經營必然存在脆弱性問題,有必要引入政府的“干預”來解決這一問題;同時為了協調二元經濟結構下區域間的經濟差異以及規避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我們強調必須通過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干預”,組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

二、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現實可行性分析

目前,農業保險在保障和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方面起到的預期作用已被普遍接受,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成為各級政府日益關心的問題,國家宏觀環境和微觀層面也在為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積極地準備,這些都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可能。

(一)宏觀經濟導向為發展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了政策保證。一方面,國家政策導向鼓勵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近來,中共中央在許多關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文件中都會提到“積極鼓勵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且給予農戶一定的保費補貼”。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旗幟帶領下,也都積極地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如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要求各級政府部門以及保險監管部門等要在農村保險業務的機構審批、農村代辦員的資格授予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在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省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可見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對于建立保障農村、農民的農業保險制度相當重視,有了明確的政策導向和政府后盾,各地方的農業保險公司就可能迅速發展起來。

(二)農業保險試點經營初現成效。我國目前是典型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這就決定了我們不能在全國搞“一刀切”的模式來發展農業保險,形式靈活的地方農業保險相對來說比較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同時中央和各級政府也提倡采取試點的方法由點及面來推廣農業保險,如四川選擇了眉山、資陽和內江三市作為農業保險的試點,而湖南岳陽市屈原管理區則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開展生豬養殖保險、郴州市“隆平模式”進行的水稻制種保險,這些農業保險試點更有利于國家和地方政府人、財、物的集中投入,減少不必要的損耗,使得地方農業保險能夠在短時間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顯示其示范效應,為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建設提供理論與實踐支持。

(三)商業保險公司多年的實踐經驗提供了技術支持。從國內來看,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經營,在機構設置、費率厘定等方面有一定的優勢和經驗。入世以來,外國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與技術等方面的優勢也提高了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經營管理技術水平。

(四)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為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契機。目前我國的銀保合作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以及農業發展銀行有很多的網點,我們可以考慮讓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利用這些金融機構來開展保險業務,從而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與農村金融機構聯系起來還可以營造更加完善的金融環境,國內外有很多實踐或理論都提到,可以將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的貸款與農民是否購買農業保險聯系起來,一方面可以擴大承包面積,增加保費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本身農業貸款的風險性。

當然也必須看到,當前發展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還存在一些障礙。首先,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農業保險尚未有比較明確的政策、法律法規作為發展依據和保障,各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得不到任何補償;其次,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上的金融抑制現象越來越嚴重,使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業保險的購買力嚴重不足,農民交納保費的能力有限,導致整個農業生產陷入惡性循環;再次,農業保險從產品開發到經營模式的定位不明確,使其缺乏針對性強的自主創新;最后,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還缺乏巨災支持保護體系和風險分散機制以及檢查監督的職能部門。

三、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設想和建議

本文所提出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政府參與,以保障本地區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的,將商業化經營與政策支持有效結合的新型農業保險組織。它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地方性是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重要特色。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地方性”就在于它是以行政區域進行劃分的,在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各行政區以及行政區內各部門的發展水平、發展程度有很大的區別,開展農業保險的條件也不一而同,這要求我們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在全國開展農業保險,而各行政區的各項指標和條件我們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因此開展農業保險試點經營時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第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有形的手”與“無形的手”有機結合的產物。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將政府宏觀調控與商業化運作集于一身,既有政府“干預”來改善原有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又遵循市場機制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第三,政府的“干預”是適度的。政府直接參與經營會帶來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弱化農業保險公司的功能角色定位,在這些方面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成本更高,故兩者在現實中都只能充當宏觀政策制定者和導向者,起“守夜人”的作用,而將公司的經營交給市場。

總體而言,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能夠增加農業系統的收入,提高農業系統的安全性及運行效率,縮小與發達非農系統之間的差距,進而弱化國內雙重二元經濟結構,從根本上提高整體經濟效率,是一條解決公平與效率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下面我們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提出構建設想。

(一)地方農業保險宏觀體系的建立

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導下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導、服務“三農”、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新型農業保險公司。整個農業保險體系如圖4所示。

1.中央政府的“調控”,實現了整體的資源配置。中央政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權力機關,是調節資源配置的指揮者,因此要大力發揮政府輸入所帶來的“擴散效應”。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國家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其次,中央政府要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供國家再保險或者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分散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部分風險;最后,中央政府要與其領導的銀監會、保監會/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及地方政府積極進行協商,共同改善農村金融環境、優化地方財政政策與措施、改善現有農村的自然條件等,力圖為資源要素的輸入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

2.地方政府的介入,從微觀實現“輸血”和“造血”。作為直接主導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注入一部分資金,這部分資金可由各級地方財政撥款或整合各項支農資金;其次,地方政府要大力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比如前面提到的信息傳遞、運輸條件的改善以及氣象工作的協助,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客觀環境;此外地方政府還要充當各方利益的協調者,比如要將農業保險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與畜牧防疫部門協調將保險防疫納入農業防疫體系、充分發揮救災防災部門保險輔助社會管理的職能等,從而降低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

3.農業保險監管機構是農業保險的直接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可以由現有的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兼任,也可以單獨成立。其職責主要是對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進行業務監督和管理,如定期審查農業保險開展情況以及經營狀況,同時還要協調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如銀保合作業務往來的規范性等。

(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微觀組織的建立

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在具體的構建中,要借鑒當前各類金融機構改革的經驗,充分發揮其自身特有的優勢。

1.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應采取靈活的經營組織模式,但最基本的思路是要堅持地方政府的適度“干預”與商業化經營并舉。一方面,完全商業化運作帶來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政府過度干預導致經營的低效率,因此,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既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又要獨立于政府的行政干預。然而,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均衡,因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參與程度不盡相同,實施不同的經營模式。

2.逐步完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盡管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政策性的組織機構,但是我們主張其在實際運行中以商業運作為主,因此其經營管理等業務基本上是依照企業經營的法律規范來進行。在其組建之初,政府出資但是卻不能入股,而其他保險公司可以入股(發達地區)或者采取農民自身的合作互助(經濟欠發達地區)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它在稅收等方面會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雙重優待。作為一個法人機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除了政府補貼之外都要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做到責權利的統一。

3.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為農業生產和再生產提供保險服務,因此,公司最初的主營業務就是狹義的農業保險——種養兩險以及農村大型機械保險,并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隨著農業保險在農村的日益發展,我們可以考慮引入“大農險”,為農民提供“一站式”的保險服務,不斷將農業保險產品推陳出新,但在此經營過程中我們仍需要將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與商業性農業保險業務分開,實行獨立核算。

4.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與各類農村金融機構是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關系。農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分支機構遍布廣大農村地區,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其網點資源,向廣大農民介紹農業保險,實施農業存款保險制度,提高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意識,促進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反過來,農業保險的開展又為農民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的融資提供了后盾和損失保障,還可以考慮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否,作為衡量農民貸款額度和信用的一個參考標準等。

注釋:

①文章中農業保險是指專門為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農業生產者應對生產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提供的保障。

②本文中的資源泛指包括人力、貨幣、物力以及技術等諸多生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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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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