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安全生產處罰辦法全文范文

2023-09-24

安全生產處罰辦法全文范文第1篇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強化宿舍管理,維護宿舍區的環境整潔,保證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員工養成愛勞動、講衛生的好習慣,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樓和員工宿舍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與退宿的辦理

第三條

申請入住宿舍時,申請人須憑行政部開具的《聯絡單》到宿舍管理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宿管室)辦理登記、入住手續,入住客房的當事人須繳納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間由宿舍管理員(以下簡稱宿管員)統一安排,無入住《聯絡單》的,宿管員將拒絕辦理入住手續。

1、未經行政部批準,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罰款200元;

2、未按宿管員指定的房間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條

住宿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客人或銷售人員退還客房時,應到宿管室辦理退房手續,退還房間鑰匙和領取的公司物品。離職員工須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后,再辦理工資結算手續。離職員工、客人或銷售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入住時間的,須提前向行政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入住。

1、離職員工未辦理退房手續或未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的,行政部將拒絕為其結算工資;

2、離職員工未退還寢室鑰匙(包括自配的鑰匙)的,一律罰款20元;

3、退宿人員未退還公司物品的,一律照價賠償;

4、應退宿的人員延長了入住時間,但未提前申請或申請未獲行政部批準的,延長一天扣款30元,依此類推;

5、客人或銷售人員未及時辦理退客房手續或未交還客房鑰匙的,罰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時,宿管員應及時換鎖;

6、退宿人員既不退還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態度惡劣的,除承擔相應賠償外,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200元。

第三章

寢室的安排與調整

第五條

行政部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整部分員工宿舍,相關員工須無條件服從宿管員的安排,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1、不服從宿管員調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罰款100元;

2、未在宿管員規定時間內搬進新安排的寢室,影響宿舍調整進度的,一次罰款50元。

第六條

任何員工未經行政部許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或非公司

第 1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住宿員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親友不得隨意在辦公室、車間、宿舍、食堂等區域走動,兒童更不得隨意離開宿舍房間,否則后果自負。

1、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100元處罰;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50元處罰;

3、住宿夫妻家人、親友(含兒童)隨意在廠區走動,發生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照價賠償,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損失與公司無關。

第四章

值日表與宿舍長的設臵

第七條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間外,每間住人宿舍都必須張貼《衛生值日表》,其內容須及時更新,住宿員工按《衛生值日表》打掃寢室衛生,確保寢室整潔。宿管室有《衛生值日表》備用。

1、寢室沒有張貼《衛生值日表》,或者《衛生值日表》涂改、損壞嚴重的,其住宿員工每人罰款20元;

2、《衛生值日表》內容未及時更新,影響宿舍人員衛生值日的,如離職人員名單未刪除,則給予宿舍長10元罰款;如屬于新進寢室人員沒有及時在《衛生值日表》上登記自己姓名的,則給予其50元罰款;如某日沒有編排值日人,導致當日無人值日的,則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第八條

每間宿舍設宿舍長一名,宿舍長由同寢室人員自薦、推薦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長離職或不住原寢室,原寢室人員應自薦、推薦一名新宿舍長,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員工擔任新宿舍長。

1、宿舍長未履行宿舍長職責,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罰款30元;

2、無宿舍長的宿舍,住宿人員既不自薦、推薦,也不上報宿管員,從而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該寢室每人罰款50元。

第九條

宿舍長有約束舍友言行、監督衛生值日、保持寢室整潔、保證物品安全、規范電器使用等職責和權利,住宿員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宿舍長的領導。

1、經宿舍長提醒,仍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50元;

2、不服從宿舍長指揮,拒絕整理寢室內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3、拒絕服從宿舍長的管理,言語過激,有辱罵、威脅內容的,一次罰 款300元;

4、與宿舍長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并開除。

第五章

宿舍衛生

第十條

宿舍衛生標準為地面無灰塵、無雜物、無衛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統一規范,無未及時清洗的衣服、鞋襪、床單、被

第 2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褥、枕頭等,室內保持通風無異味。

1、值日員工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2、寢室地面打掃后仍有灰塵、雜物、衛生死角的,對值日人罰款50元;

3、寢室地面只打掃,未用拖把拖地,導致地面不干凈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30元;

4、寢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擰干而水漬太多、腳印重重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20元;

5、寢室內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擺放凌亂不堪的,對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整個寢室的物品擺放都雜亂無章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寢室打掃后,垃圾仍留在室內角落的,對當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宿舍門對面(門口至走廊中心線之間)及其兩側范圍內留有垃圾的,則對該宿舍的當天值日人或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臟的衣服、鞋襪、被褥、枕頭、床單等個人物品未及時清洗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9、在寢室墻壁、門窗上亂寫亂畫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10、寢室內因臟鞋、臭襪、臭腳、不常開啟門窗等原因而導致氣味刺鼻難聞的,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第十一條

禁止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棄物品、倒垃圾、潑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為,垃圾應倒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腳踩墻壁。

1、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廢棄物、倒垃圾、潑水、吐痰等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3、腳踏墻壁、破壞墻面整潔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搞壞墻面,導致墻體受損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

員工不得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宿舍內禁止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2、宿舍內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的,責任人須將寵物、家畜家禽立即帶離廠區,還須承擔50元罰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第 3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第十三條

宿舍內的電視機、影碟機、收音機、擴音機等電器聲音不得過大,以不影響他人休息為宜。宿舍區嚴禁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不得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

1、電器聲音過大影響他人休息的,經他人勸阻仍我行我素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2、如屢教不改、多次出現聲音大影響他人休息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并對音響設備予以沒收,在設備主人離職后方可到宿管室領取;

3、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的,主要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其余參加人員每人罰款50元;

4、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第十四條

宿舍樓洗漱間、衛生間內嚴禁赤裸沖涼、洗澡。員工應養成及時關閉水龍頭、節約用水的好習慣。如廁時不得使用硬質紙張,亦不得亂丟廁紙,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間、衛生間赤裸沖涼、洗澡的,一次罰款50元;

2、洗漱、沖涼、洗衣服、刷鞋、洗拖把、沖廁時未及時關閉水龍頭,嚴重浪費水資源的,一次罰款20元;

3、如廁時使用報紙書刊等硬質紙張,或用過的紙張、衛生棉及包裝袋等不入紙簍或垃圾桶的,一次罰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除公司領導、行政人員、各部門主管外,其余男員工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同樣,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每晚11時后,女工宿舍走廊東門應處于關閉狀態。

1、男員工私自進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予以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猥褻女工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女員工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每晚11點后,私自打開女工宿舍走廊東門的,一次罰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條

住宿員工必須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禁止寢室無人時開照明燈、風扇、空調等,空調遙控器設臵溫度應不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嚴禁使

第 4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特殊房間除外),如熱得快、電熱毯、電吹風、燙發器、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水器、電熱杯、電取暖器等高耗電設備。除夫妻間外,不得在宿舍內煮飯做菜。

1、寢室無人時未關照明燈、風扇等電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元;

2、寢室無人時未關空調,或者未關門窗而開啟空調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3、寢室空調夏季制冷設臵溫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設臵溫度高于20℃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4、使用風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5、使用空調來烘干潮濕衣服或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的,對違禁電器予以當場沒收,并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私拉亂接電源插座(如綁在床架上)、電線、電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私自移動空調、電表、風扇,或者有偷電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9、違規使用家用電器,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公司將對責任人處以不少于500元的罰款,并予以開除,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內煮飯做菜的,沒收相關灶具,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嚴禁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損壞要照價賠償,惡意破壞的要加倍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同寢室人員共同分擔損失的費用和罰金。

1、人為損壞宿舍房門、門鎖、窗戶、床、桌椅、燈具、風扇、電視機、機頂盒、消防栓、應急燈、安全出口標志等設施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2、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第十八條

宿舍區不得私自動火,嚴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開除責任人,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由責任人包賠,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經公司批準違規動火的,一次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

第 5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違規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違規使用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寢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煙。嚴禁在宿舍聚眾賭博、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

1、在寢室外有吸煙行為的,罰款20元;不接受教育、態度惡劣的,罰款50元;

2、在宿舍內聚眾賭博的,對參賭人員每人罰款200元,旁觀人員每人罰款50元,賭資數額較大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在宿舍區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須賠償全部損失外,還須承擔2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對責任人每人罰款500元,并予以開除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住宿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寢室門窗有損壞的,應及時向行政部報修。如有財物丟失或被盜應及時上報行政部或直接撥打110報警,以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較少損失。員工丟失或被盜的一切后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偷盜公司或他人財物的,對偷盜人除追繳全部贓物外,還予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偷盜人罰款500元并開除,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作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補充規定,與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頒布的規章制度中相關條款與本條例相抵觸、矛盾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訂和執行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暫未列入本條例的相關違紀現象的處罰,由行政人力資源部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頒布并施行。

批準:

審核:

編制:

安全生產處罰辦法全文范文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 1 食鹽專營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 2 第二章 食鹽生產 .............................................................................. 3 第三章 食鹽銷售 .............................................................................. 4 第四章 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 ...................................................... 6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7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8 第七章 附

則 ............................................................................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6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2月26日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制度,提高食鹽行業信用水平。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鹽業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引導企業公平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八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 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 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三)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

(五)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

第二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食鹽儲備制度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二十二條 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采取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鹽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鹽業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

(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

(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

(四)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標識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者的行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前款規定聘用人員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條 除本辦法的規定外,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鹽加碘工作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漁業、畜牧用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尔}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處罰辦法全文范文第3篇

一、選擇題(1題)

1、被退回項目部修訂的施組方案,在項目部修訂完成后,再重新走評審流程。項目部修訂需在( B )內完成,有結構檢算內容的,需在()內完成。(八分公司施組方案編制評審管理考核辦法P17第四章第九條第二款第二節第二點)(難)

A:5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

B: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

C: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

上一篇:膠帶機質量標準化標準范文下一篇:煙草打假打私工作總結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