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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

2023-06-16

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本文強調在對文物建筑價值認識的基礎上進行保護。通過文物中對文物建筑的保護,對其周邊環境的整理,包括相關非物質文化活動的引導,以實現對文物社會價值的引導、提升與展示,使文物周圍形成文化空間,借以吸引更多的人參與文物周圍的文化活動,從而使文物的社會價值得到充分的激發。

價值是人們衡量事物的一個標準,文物建筑所包含的歷史文化信息及這種信息受眾群體的多少,決定了文物建筑價值的高低。一般傳統認為,文物建筑的絕對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這些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不會因價值主體的客觀意志的變化而轉移。另外,文物建筑的的價值還包括它的相對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伴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需求,這兩種價值也呈現出日益凸顯的特征。尤其是文物的社會價值更應該得到進一步的實現,以滿足人們對精神文明的不斷追求。

對文物建筑的保護

我國的文物建筑大都是木結構,耐火性能非常差,再加上自然老化和認為破壞,留存下來的非常少。文物建筑大都有千百年的歷史,伴隨風雨洗禮的是多次的修復甚至重建,所以當前大量文物建筑的本真性和完整性也需要專門的考察論證。因此,文物修復要根據對其歷史文化的挖掘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

維修的部分中材料本身雖暫時不具備歷史價值,但是制作工藝及建筑構件形式都與文物建筑相符,它對文物建筑的流傳具有重大意義,并且保留了文物建筑的藝術價值,是對文物社會價值的保護和恢復,滿足了人們的情感需求。

對文物依托環境的整理

文物建筑的保護并不單單是對文物本體的保護,還包括對文物周圍環境的整理,它與文物建筑本身共同組成了歷史文化遺跡與場所,并與人們活動關聯,是整體的記憶場所。

在文物保護建筑的社會價值中,文物的生存環境意義重大,包括物質環境、非物質環境和大的社會環境。良好的文物依托環境的整理可以激發人們強烈的文化體驗需求,完善歷史文化遺產對人們的精神熏陶,提升其社會價值。

1.對文物周圍建筑的控制

文物建筑的保護應基于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現狀考察和歷史挖掘,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相應的文物保護規劃。保護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建筑。

文物建筑周圍一般會有大量的歷史建筑,它們代表當時生產力發展的特征以及當時的生產生活方式,并由傳統的工藝技術和材料建造。由于現代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在人們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大量利用鋼筋混凝土建造和維修的建筑,歷史建筑生存空間受到極大的威脅。

在不損害文物建筑其他價值的同時,以延續社會價值為原則的新建建筑,也是一種積極的做法,例如:由吳良鏞先生設計的在曲阜三孔周圍的孔子博物院,對文物社會價值的展示和提升有積極作用。以文物建筑為主,以周邊建筑為輔,共同組成的歷史場所能喚起人們強烈的記憶和認同,而并不是單單靠文物建筑的單體作用的結果。一個完整的歷史場所應該是由一系列有代表性的建筑形式和歷史時期所組成,歷史文化得到延續,文物的社會價值能得到凸顯。

2.營建公共文化活動空間

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積極營建外部公共文化活動空間,是普遍受到認可的做法。在文物建筑周圍布置廣場、綠地等外部公共文化活動空間,在完成文物保護的同時,使周邊居民的現代城市生活與文物外部環境更好的結合,以文物建筑為視覺中心,讓更多的人駐足停留、游憩觀賞成為可能,提高了居民生活質量,豐富了城市景觀,實現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通過對文物歷史文化的深入挖掘,對周圍景觀設計做出要求,景觀不僅能更好的體現文物建筑的歷史價值,還要主題一致,相得益彰。

3.確立區域性地標建筑

文物建筑周圍布置了大面積的廣場綠地,在文物周圍營建公共文化活動空間的同時,使得文物建筑與周邊重要城市節點形成了視線通廊,并成為這個區域內的視覺藝術焦點,文物以其富有厚重歷史感的建筑形象和濃郁的文化氣息,定能確立區域內的地標性建筑。

以文物作為地標性建筑,可以增加區域內人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帶動區域內的活力。在城市特色日益缺失的今天,文物地標建筑對城市的回報是長期的、良性的、并帶來可持續發展。

非物質文化活動的引導

居民生產生活方式是經過漫長的歷史時期,受到地理位置、社會環境、民族特征、生產力發展等影響慢慢形成的,它是城市最本質最根源的東西。這種生產生活方式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流傳,吸引感染著當下的人們,在文物周圍引入相關非物質文化活動,不僅是文化的傳承,還是一種人文關懷。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不僅要重視物質文化遺產,還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以文物建筑為場所的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是一種文化的溝通方式。

非物質文化活動的引入的目的是通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帶動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以靜態的文物為場所加以體現,會讓更多的文化受眾得到文物的精神反饋,使它們被更廣的人群所重視,以便更好地激活文物建筑的社會價值。

結語

文物保護是動態發展的體系,應該與時俱進,雖然文物不可再生,但其社會價值能得到可持續發展,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越來越受到重視。文物保護的目的正在適應社會發展,有了新的需求:提升文物社會價值,拓寬文化交流,實現文化認同,加強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和傳播。

(作者單位:濰坊學院)

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摘要: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優先考慮對象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闡述了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并且分析了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機制,以期為更好的實現經濟法中社會公眾利益提供有益借鑒。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機制

一、前言

社會公共利益一直是用來作為論證國家和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權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當目的的終極價值的基礎性概念,并被各國法律,甚至是憲法上規定為用來限制個體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對司法實踐、立法、執法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經濟法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就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二、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

1、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細胞即企業的社會地位和相關的規范

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主體。整個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物質資料都要由企業提供。而且,現代社會生產分工細密,協作關系復雜。因此,作為社會經濟細胞的企業的活動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變成了社會性質的活動。不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所以現代社會條件下,對經濟細胞的企業實行國家調控是一種必要,同時也是一種必需。

2、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與協作關系

社會化的生產離不開彼此的分工協作和競爭。這種與社會經濟運行有關的協作和競爭絕不是社會組織“私人”的事情。這種協作是整個社會協作,整個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種競爭也應該是在統一游戲規則內的有序的、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競爭,而不能允許不正當競爭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破壞和損害。

3、經濟法規范了社會保障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很關注的國家大事。它一方面體現了社會進步的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會獲得高質量、高水平勞動者的重要步驟和必不可少的環節。為了社會經濟的需要,國家也要對社會的勞動者實施有效保護。

4、經濟法規范了涉外的經濟關系

當代社會國際經濟一體化是一個總的發展趨勢。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經濟融入到了國際經濟的大循環中。這樣,我國的經濟與國際接軌為對外貿易、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等都需要進行有效的規范。

三、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機制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我們這個社會上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個集團、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個個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群眾性和廣泛性,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能夠有利于公眾的工作、學習、生產、和生活。如果破壞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必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安居樂業,給大家帶來諸多的不便,同時也違背了社會的公平性。

1、傳統的救濟途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顯得明顯不足

現代社會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資源的濫用和浪費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等,這類行為的最大特點就在于被害主體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擴散性。傳統的那種個體訴訟對于這種現象明顯缺乏有效的規范措施,只有依靠經濟法來保護這些社會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夠尋求到一種新的解決之路。

2、突破傳統理念,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通過民眾訴訟。民眾訴訟賦予了普通公眾更加多訴訟的權利,他們在相對比較寬泛的條件下就能夠提起訴訟。當然,這種訴訟不是無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資源的濫用壟斷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或者威脅社會公共公益的訴訟中。

第二,通過集團訴訟代表人。在現行民訴法中,集團訴訟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數的確定,而且也需要授權,當規模公害發生時,這種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濟,經濟法應該賦予這些起訴代表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對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的權利,即使被害者的損害和范圍難以得到計量和證明,也不需要授予訴訟進行權,同時還不妨礙起訴代表人的訴訟權利。

第三,通過專門機構訴訟。為了阻止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那種不正當行為,以英國為典型代表,許多國家設立專門的人員和機構來接受個人的檢舉,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第四,通過代位訴訟。為了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很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都對法定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進行了賦予。代位訴訟可以削弱對原告資格的限制,擴大原告的范圍,同時也能夠加強對中小企業、消費者、勞動者這些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以抗衡相對強勢的侵害方,并通過組織起來的社團,可以讓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從費力、費時的法律訴訟中解脫出來,實現公益的有效救濟。

四、結束語

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護應該由多個法律條規來進行完成,經濟法也是這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說,經濟法學界既不應該推卸經濟法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的義務,也不應該把所有的社會公共利益全部攬入到經濟法的范圍里來,更不應該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盤之爭。眾所周知,社會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的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我們為什么不可以通過所有能夠利用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呢?為什么不可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關于經濟法的司法救濟呢?對于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討論,遠遠沒有結束,值得我們在以后繼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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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其參照物是社會強勢群體。也就是說, 個人由于在先天的條件 ( 包括先天生理條件和環境條件) 和后天的努力程度及個人機遇的不同而形成的最終對社會資源獲取的不平衡的結果。所謂社會弱勢群體, 其實是相對于社會的強勢群體或者普通人來說的, 主要是指在生理上或者在社會地位和生存發展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一個群體。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擬群體, 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

二、完善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意義

( 一) 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在任何情況下, 社會的穩定都是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條件。在社會管理中, 政府尤其重視社會的穩定性, 其倡導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更加需要社會的穩定。弱勢群體在社會上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 無論是物質上還是精神上都比較匱乏, 但他們往往對生活的要求不會太高, 很容易得到滿足, 而現實卻帶給他們更多的是貧窮、疾病、歧視、不公平等, 長此以往, 弱勢群體的內心會逐漸堆積對社會的不滿, 形成對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當這些不滿堆積到一定程度, 又得不到訴求的渠道或者社會相關部門的協調幫助, 則很可能會演變成一場暴亂、自殘等過激行為, 擾亂社會秩序, 導致社會不穩定。當前我國存在著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 作為社會的一部分, 他們的安定牽扯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 對維護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能有效緩解社會矛盾,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 二) 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實現社會公正的保障

世上沒有絕對的公正, 每個人從出生就注定了個體的差異, 具體表現為天賦、體態、生活條件、獲取資源的渠道等方面的差異, 又或許是后天命運帶給他們的“不公”, 弱勢群體便是上述方面的欠缺者, 所以他們往往會面臨更多、更大的困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經典表述, 但社會公正不僅僅局限于形式公正, 更應該追求實質公正, 應當保證每一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也是社會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 更是實現社會公正的保障, 弱勢群體自身條件的不足直接導致其在獲取社會財富、維護自身權益時遭遇很多“不公平”, 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向實質正義靠近, 彌補形式正義的不足, 為弱勢群體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法律服務, 使每個人都能平等的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 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對弱勢群體的利益進行適當的補償, 扶助弱勢群體幫助他們實現生存和發展的愿望, 是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 也是法律應有之義。

( 三) 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原則的體現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人權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護弱勢群體就是保障他們的人權得以實現。強勢群體擁有較高社會地位和較多社會資源, 如果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 他們完全有能力憑借自己的力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 由于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偏低, 很多問題都是他們自己無法解決的, 更多的只有依靠國家政府部門的援助, 通過國家的法律來實現自身權利的保護。

三、我國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憲法和其他一般法都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作了相應規定, 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立法上的欠缺。我國主要的法律都是人大制定的, 雖然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 但是由于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局限性, 人大代表往往反應不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 在立法層面上也沒有專門為弱勢群體設立利益訴求渠道, 最終的立法只能是立法階層的利益反映, 對弱勢群體的利益維護考慮較少。

二是執法中的不足。雖然我國法律有對弱勢群體保護相關的規定, 但在實踐中, 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在執法中有嚴重的滯后性, 往往不能有效及時地處理矛盾糾紛, 從而使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害; 另一方面, 對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 導致許多執法部門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不夠重視。比如近年比較熱門的農民工討薪問題, 大多都是被曝光在網絡媒體下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后, 行政機關才對公民的權利進行救濟。

三是司法中的缺陷。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 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但是一般老百姓由于思想的限制, 大多不愿意打官司, 另一方面, 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缺乏靈活性、程序繁瑣、訴訟成本高, 社會一般大眾不會選擇司法程序處理糾紛和矛盾。更何況, 我國的司法沒有完全獨立, 尚不能與公權力進行強硬的抗衡, 使得百姓的訴求得不到滿意的解決。

四、完善我國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構想

針對上述提到的我國對弱勢群體現行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司法實務中的感悟, 淺談在立法、執法、司法中完善我國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構想。

( 一) 立法層面的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程序, 健全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立法是進行法律保護的基礎, 完善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全國人大代表是立法的直接參與者, 也是他所代表的群體的利益維護者。當前人大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表現為人大代表反應不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弱勢群體廣泛存在社會的各個方面, 其利益訴求很難得到集中反映, 雖然他們大部分能行使選舉權, 但他們自身素質較低, 對選舉的情況知之甚少, 不知道選舉的意義, 對選舉的代表認識較少, 甚至不清楚選舉的代表代表了哪個群體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 建立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情況, 國家和各級政府可以在弱勢群體范圍內加大對選舉權利的宣傳, 幫助他們了解權利的行使方式; 此外, 各級政府可以建立專門面向弱勢群體的部門, 為弱勢群體提供咨詢并聽取他們的建議與意見。

二是完善立法內容, 切實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我國目前涉及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大多位階低、效力等級不高, 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不足。面對這一情況, 需要加強高位階的立法, 具體來說, 可以以《憲法》為核心, 結合其他的一般法, 設立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制度進行規定; 或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參照、整合當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加強對弱勢群體專門法律的制定。但不管采取何種立法方式, 立法內容都要盡可能做到周全、完善、具有可執行性, 避免政策性的口號充斥法律條文的內容, 將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落到實處。

( 二) 執法層面的完善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原則在執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加強對于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保護, 政府在執法中就要做到嚴格依照法律辦事, 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 同時, 執法機關要注重公正執法。在執法活動中, 有些執法部門在處理弱勢群體與某些強勢群體的沖突時, 往往無視弱勢群體的利益, 偏向于維護強勢群體, 導致法律淪為擺設。

在執法方面要發揮行政權力運行具有主動性的特點, 加大執法力度。在執法活動中, 執法部門要規范執法行為, 主動執法。弱勢群體由于其自身原因或客觀原因, 很多時候很難甚至不能主動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需要執法機關主動執法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行政執法機關的權力是國家法律賦予的, 從本質來來說, 既是一種權利, 也是一種義務, 執法機關人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 也要承擔法律的義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 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觀念, 切忌不公執法、暴力執法。

( 三) 司法層面的完善

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對于弱勢群體權益的維護更是必不可少。司法的完善, 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降低訴訟成本, 簡化訴訟程序。在司法保護方面, 必須解決一個突出的問題: 訴訟成本過高。大部分弱勢群體物質條件較差、文化水平不高, 即使想要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也無從下手, 更是無力負擔高昂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對于他們來說, 通過司法尋求權利救濟的想法不切實際, 法律和司法部門無疑就成為一種擺設。司法程序的完善也是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重要方面。當前我國司法僵化、司法程序繁冗, 各種復雜的程序使一般人都頭疼不已, 更何況對于很多知識水平不高的弱勢群體。所以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 應該著手于簡化程序、便利訴訟和減少訴訟成本方面探索出路, 使法律消費不是昂貴的奢侈品。國家可以適當地對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進行干預, 讓律師的收費標準擺在明面上, 形成競爭機制。2015 年5 月1起我國實施的立案登記制度便是簡化程序的一項新舉措, 很好的解決了困難群眾立案難的問題, 為群眾進入司法程序拓寬了渠道?;诹傅怯浿贫? 今后還可以探索其他便于群眾立案的機制, 例如進行網上立案等。此外, 應該完善我國的簡易訴訟程序, 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弱勢群體權利的司法保護,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為社會弱勢群體尋求司法保護提供社會支持。我國當前法律援助制度關于法律援助對象的規定較為嚴格, 比如強制辯護的對象,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的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盲、聾啞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要真正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必須拓寬法律援助層面, 讓更多的人能夠獲得法律援助。

五、結語

弱勢群體是社會不可忽視的群體, 他們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正因如此, 國家和社會都應該關注弱勢群體, 關注弱勢群體是關注民生、關注弱勢群體是關注社會矛盾、關注弱勢群體是關注社會發展。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保障人權的需要, 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但弱勢群體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 也是一條很長的路, 我們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心理準備, 這個問題不可能通過一時的努力而起到一勞永逸的效果。持續關注、不停探索, 從各方面入手, 多角度、多層面的考慮, 對弱勢群體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 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為社會的穩定、和諧提供助力。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知識文化水平的提高, 社會弱勢群體問題越來越成為了個人、社會和國家關注的焦點話題。本文通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弱勢群體進行研究分析, 提出一些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構想。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構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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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人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社會, 實現自身的社會化、與社會的融合, 是貫穿人類社會始終的行為模式。實現自身的社會化通常表現為: 通過學習知識、技能、社會規范、行為要求, 使自身能夠融入社會, 成為一名合格的社會人。但是, 在實現社會化的過程中, 有部分社會成員由于違背共同的行為準則等原因, 沒有很好地實現社會化, 這時需要我們對其進行第二次社會化, 即再社會化。再社會化側重于為特殊主體灌輸新的價值規范、行為準則以代替其原先的不能良好實現社會化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再社會化概念中最主要的是對罪犯的再社會化。

罪犯的再社會化, 包括監獄內的再社會化和刑滿釋放后的再社會化。我國監獄已經在逐步探索能更好的實現罪犯再社會化的教育矯正措施, 但監獄自身的局限性及固有缺陷, 都成為影響罪犯再社會化的重要阻礙因素。罪犯處于長期與社會隔離、脫節的狀態, 特別是其監禁前的生活與入獄之后的生活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入獄后的監禁不但剝奪了罪犯與外界的一切接觸, 而且對于其心理適應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罪犯在重新獲得自由, 踏入社會的伊始, 往往與現實的社會生活格格不入。而這時, 只有社會的接納和幫助才能夠使其更好的回歸社會。因此, 刑滿釋放后的再社會化即出獄人保護制度對于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意義重大。

二、出獄人保護制度

出獄人的社會保護是囚犯重返社會程序中極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環節, 對出獄人進行必要的社會保護, 可以避免出獄人員因為對于社會生活的不適應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較好的貫徹落實出獄人保護制度也是預防犯罪、實現刑罰目的、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 同時也是對于出獄人作為社會人的基本社會需求得滿足, 更深層次的體現的是對于其人權的保障。我國的出獄人保護制度由于受特定的歷史和現實的國情的影響, 我國出獄人保護制度有自己的特色, 但也有不足之處。

( 一) 出獄人保護制度概述

出獄人的社會保護是指國家為了幫助離開監獄重返社會的人員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避免他們重蹈犯罪的覆轍而對出獄人所采取的各種保護性措施。①保護性措施通常表現為: 給予其生活上的關心、就業上的安置、思想上的幫教、行為上的管理等措施, 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最終目的是使出獄人能夠開始新的生活, 避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罪犯在監獄行刑終止, 但其被釋放出獄之初, 通常面臨著種種生活上的困難和障礙。這時需要國家和社會繼續給予其關心和幫助, 直到其能順利的重新融入社會, 實現其生活上的獨立, 以及徹底摒棄之前的生活方式, 杜絕重新犯罪。

出獄人保護制度是近代監獄改良的產物, 在社會進步的時代背景下, 人們對于犯罪的原因有了不斷深入的認識, 報應主義的刑罰觀念逐漸遭到摒棄, 代之以教育刑和刑罰經濟的思想, 促進罪犯盡快的回歸社會, 避免其重新犯罪, 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這一理念所帶來的制度改革首先體現在監禁刑行刑階段, 通過加強對于罪犯的教育矯正等多種措施, 減少其與社會的隔離, 為罪犯的再社會化創造條件。但在實踐中, 罪犯的出獄并不意味著再社會化的完成, 重犯率的持續上升以及出獄人對于社會生活的種種不適應, 都說明了罪犯的再社會化并非在監獄行刑階段能夠徹底完成, 而應該貫徹到罪犯出獄后直到其能完全適應社會生活、自食其力并不再走上犯罪道路的一段時間之內。由此, 出獄人保護制度應然而生?,F今, 出獄人保護制度已成為各國普遍推行的制度, 對于出獄人保護的范圍逐漸擴大, 保護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性。

( 二) 我國出獄人保護制度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對于出獄人保護都體現在我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 即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一項專門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重新回歸社會的工作, 其具體內容表現為: 我國的安置幫教是以政府為主導, 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 為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的人提供幫助, 解決其落戶、就業、就學等問題, 其中包含了出獄人保護的一部分內容。我國對于刑釋人員的幫助工作經歷了“多留少放”階段、“四留四不留”階段、安置幫教階段、以及近幾年以安置幫教為主并側重于就業幫教市場化、社會化階段。②從我國安置幫教的實施現狀來看, 我國目前對刑滿釋放人員所實行的是過渡性安置幫教, 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和教育管理。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主要通過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實踐層面得以實現, 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及一系列一系列法規、文件對這項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保障其完善落實; 并逐步建立健全以安置就業和社會幫教為主要形式的出獄人保護制度, 不斷擴大幫教隊伍, 豐富安置工作的手段等多種形式實現對出獄人的保護; 在實踐層面, 現行出獄人保護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落實戶口、實行就業培訓、增加就業機會、提供臨時性住房、救濟金等多種保護形式。

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是出獄人保護的一部分內容, 雖然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在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下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但是, 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不能完全代替出獄人的社會保護。我國的安置幫教仍然是政府主導的, 聯合并調動社會力量對出獄人員的幫教行為, 其著重點還是在于對出獄人員的安置、幫助和教育, 而忽視了對于出獄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出獄人在其監獄刑罰執行完畢后, 其已經為其之前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 并且經過教育矯正已經有重新做人的觀念, 即不應該再受之前犯罪行為的影響。而這一點在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中沒有很好的體現出來, 即使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沒有關于前科消滅的規定, 這是不利于出獄人的再社會化的, 我國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工作不應當只局限于安置幫教工作的范圍, 應當從更廣的范圍內, 特別應當從保護出獄人合法權益方面進一步深化。

三、我國出獄人保護制度的完善

( 一) 制定出獄人保護法

實行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大背景下, 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保護出獄人的合法權益, 讓出獄人保護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指導下良好運行,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出獄人保護工作, 我國只有在1994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對罪犯的釋放和安置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至今仍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系統的規范出獄人保護工作的法律, 也并沒有形成規范化、法制化的體系, 從而使得出獄人的權利缺乏制度性保障, 關于對出獄人的保護、援助措施因缺乏制度性保障而難以落實。我國應制定專門的出獄人保護法, 明確清晰的規定: 社會有關部門在履行出獄人保護工作中應承擔的職責、履行的義務; 保護的主體、對象、保護內容; 出獄人享有的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的形式, 使出獄人保護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的發展。

( 二) 建立專門出獄人保護機構

我國的幫教機構并不是獨立的專門機構, 仍隸屬于中央綜合治理辦公室, 安置幫教的具體工作則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中專門設立的負責安置幫教的辦公室進行管理。安置幫教辦公室的工作可以使其對所轄區域內刑釋人員的基本情況有所掌握, 但這些工作治標不治本, 在沒有以解決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就業和經濟問題的情況下, 并不能保證從根本上杜絕出獄人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在我國現階段, 在司法行政部門發揮主導作用下, 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參與了出獄人保護工作, 但專門的出獄人保護機構并未建立起來, 并不能從整體上指導、協調出獄人保護工作。因此, 建立專門的出獄人員保護機構才能避免出獄人保護工作的無序狀態、才能從根本上為出獄人提供關系到其切身利益的就業培訓、經濟補助等幫助, 使其能夠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 三) 建立前科消滅制度

前科消滅制度, 是指對曾經受到有罪宣告或判處刑罰的人, 在具備法定條件時, 經過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銷其有罪宣告或判處的刑罰等犯罪記錄, 從而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法制度。③前科消滅會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有利的后果: 其之前的犯罪記錄被注銷, 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來沒有實行過犯罪行為的人, 即去除掉其“犯罪標簽”。前科消滅制度具有其合理性, 罪犯在監獄內被監禁的一段時間里, 遵紀守法, 積極接受教育改造, 真誠悔罪, 愿意出獄后重新做人, 開始新的生活, 即可認為犯罪人因其前罪已經受到足夠的刑罰處罰, 其已經為其所實施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并在教育矯正階段轉變之前錯誤的思想觀念, 因此, 從出獄之日起, 之前被判處得刑罰就不應再成為影響其今后生活的阻礙性因素。

我國并沒有建立前科消滅制度, 相反,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 以及我國政審制度的存在, 都使得前科在我國不但不能被消滅, 反而會成為影響出獄人正常生活的不利因素。我國前科報告制度的存在, 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不僅是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過刑罰的威懾效應使出獄人在出獄后不再犯罪, 也是國家對犯罪現象進行整體研究、制定刑事政策、調整刑事立法的重要依據。但前科報告制度的弊大于利。保留出獄人的前科, 不僅使其在就業、求學、生活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影響, 通常由于犯罪前科的存在, 使出獄人在就業求職中屢屢受挫, 難以維持正常人的生活。筆者認為, 我國應取消前科報告制度, 實行前科消滅制度, 為出獄人創造條件使其更好的再社會化, 徹底摒棄犯罪標簽效應, 要使出獄人有信心如同社會上的其他公民一樣, 公平的去參加社會的競爭, 使得只要是真誠悔罪、棄惡從善的出獄人都有可能通過自身的努力去開始新的生活。

( 四)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出獄人在離開監獄回歸社會之初, 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經濟問題。出獄人面臨的巨大的經濟壓力無疑成為導致其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 對于出獄人的經濟援助對于幫助出獄人走出困境, 開始新生活就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現階段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幫助其維持基本的生活, 在對出獄人的經濟援助中: 我國2010 年《安置幫教工作意見》規定, 對生活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采取臨時救助措施。④對于為出獄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已經得到規定, 但提供的時間長短仍需要細化, 即通過持續為其提供半年或一年得最低生活保障, 使出獄人能夠維持基本生活, 幫助其度過出獄后直到找到工作前的困難時期, 在其基本生存條件得到保證的前提下, 使其能更好的掌握一門技能、找一份合適工作而自食其力, 從而可以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即應停止為其繼續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有在出獄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的前提下, 罪犯的教育矯正才能在其開始新生活、重新做人的道路上發揮引導性的作用。

摘要:罪犯再社會化與出獄人保護制度具有緊密關系, 理清我國出獄人保護制度存在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途徑, 才能夠通過出獄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

關鍵詞:再社會化,出獄人保護,復歸社會

注釋

11力康泰, 韓玉勝.刑事執行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8:353.

22 吳宗憲.刑事執行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3:414

33 申柳華.論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前科消滅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 2003 (6) :76.

社會保護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摘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耕地的絕對數量是很大的,約占世界耕地總數的10%,但是我國更有世界22%的人口,巨大的人口數量意味著巨大的糧食需求,因此,耕地的保護,糧食產量的提高就成為了十分重要的問題。

導論:進入 21 世紀后,我國經濟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勢頭。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城市的迅速擴張、產業結構的劇烈調整以及政府的決策行為等因素的影響, 土地利用結構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支撐了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卻造成了耕地資源的大量損失,引起了食物安全隱患和生態環境惡化,使有限的耕地資源所受的壓力日益劇增,從而導致人地矛盾的日益尖銳化,嚴重制約了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傳統的“末端治理” 和以資源與環境為代價的高速經濟發展已經不適應未來的發展,必須探索新的發展戰略。因此,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倡導人地系統和諧觀和科學發展觀的新時期,如何持續保證有限耕地資源的數量、地力以及環境保護與管理,使其得到永續利用無疑更倍受關注。

作為21世紀的新型大學生,我們不應該僅僅從書本、網絡中獲取知識,更應該投身社會實踐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努力成為實事求是的創新型人才。我利用暑假這段空閑時間,在家鄉重慶市武隆縣的農村進行實地調查,收益頗豐??偨Y此次調研活動,我結合文獻綜述將成果、經驗教訓調查寫成報告。

一、 耕地現狀分析

我國耕地的絕對數量很大,約占世界耕地總數的10%,但我國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巨大的人口數目使得人均占有耕地數很少,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0,且由于農民大量進城務工,耕地拋荒嚴重,再加上耕地濫占嚴重,這些種種造成耕地資源形勢嚴峻,耕地保護問題被推上風口浪尖。

從1996年12月31日的19.51億畝,到2001年的19.14億畝,再到2007年的18.26億畝,耕地一年年地減少,已經迫近18億畝紅線,也迫近我們的心理防線。土地浪費的現象比比皆是,土地違紀違法居高難下,2007年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查處違規違法案件3.1萬件,涉及土地330萬畝,全年違法案件查處9.24萬件。與此同時,糧食危機席卷全球,國際糧價不斷上漲。 鑒于我國耕地的嚴峻形勢,耕地保護已成為事關全國大局和中華民族子孫后代的大問題,“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然而目前我國人與耕地關系卻日益惡化,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耕地數量銳減,二是耕地質量日趨衰退。這兩個原因使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戰略的實施受到雙重威脅,嚴重影響了耕地的可持續發展。尤其是耕地質量下降造成的隱性流失,由于其隱蔽性往往不易被察覺造成很大隱患。因此有必要在追根溯源分析其原因后探尋一些切實可行的對策。

我興致勃勃地到調研地,受到村干部的熱情接待,本以為可以順利地進行調研,但實際展開調研時才發現事情并沒有我之前想象的那么簡單。首先,在與村干部交流時發現該村對于耕地沒有一個可靠的數據統計,使得我們不能通過數據資料對該村的耕地有一個直觀詳細的了解,于是我只能是通過發放調查問卷(見附錄)的方式向村民了解我們想要了解的情況。再次,在到村民家中發放問卷時又遇到了一個問題,村中勞動力人群大都外出打工了,剩下的大都是留守兒童或者是空巢老人,而且十有八九不識字,我們只能一個問題接著一個問題的念給他們聽,再記錄下他們的答案;另外,他們的文化水平不高,一些專業術語(如耕地鹽堿化、硬化等)他們都不懂,只好耐心地向他們解釋,效率極為低下。最后,分析調查結果,又發現一個重要的問題,調查地比較偏僻,不是在什么城鄉結合部,當地經濟發展極為落后,根本不存在由于城市開發建設而占用耕地等較實際的問題,只是土地拋荒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問題比較煩多,所以就不一一贅述各個問題的結果,通過更深層次的思考和分析得到的結果如下趨勢:

(一)耕地數量逐年減少,農民缺乏耕地保護意識。

據與村干部的訪談記錄,當地十年內耕地面積雖有幾年小幅提升,但總體呈下降趨勢,耕地減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耕地拋荒。由于村中的青壯年 勞動力皆外出務工,剩下的老弱婦孺難以從事較重的體力活, 是以大多數耕地皆拋荒。

2、房屋建設占用。受農村封建思想 的影響, 人們外出務工賺來的錢皆用于蓋房, 而土地面積較少, 人們則占用耕地蓋房。在此風潮的影響下,當地耕地面積越來 越少。

3、農藥污染。村民過多的使用化肥農藥,使耕地硬化、 鹽堿化,不再適于耕作。

4、自然災害。每年出現的大旱天氣 使離水源地遠的耕地逐漸沙化, 暴雨引起的山體滑坡使山腳下 的耕地被碎屑物掩埋,因此耕地面積逐年減少。

(二) 耕地質量逐年下降。

由于村民受教育水平低,耕地保護意識弱,對農藥化肥的使用不加限制,使耕地質量日趨惡化,耕 地硬化、鹽堿化面積越來越多。對植被的肆意破壞,使耕地沙 化,因此耕地面積總量日漸減少。

(三) 政府支持力度小,在農村地區執行遭遇巨大阻力。

雖然當地政府出臺過一些耕地保護政策,但執行不力,相當于一紙空文。另外,政府對耕地保護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資源也嚴重不足,水渠、水壩等基本的水利設施都呈現不同程度的損壞,嚴重影響耕地收成。

(四) 農民素質亟待提升,科學種地還需要不斷普及。

雖說世世代代都是種地的,但是村民的種地方法還是很落后,特別依賴化肥的使用,在當前我國的經濟形勢下,山區農民對種地前景并不看好,故而抱著種一年是一年的想法,并沒有長遠的考慮,對于許許多多的科學名詞幾乎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科學種地。再加上鄉村的普及工作也不到位,村里都是老弱病殘,知識接受能力有限,因而這項工作的執行可能性微乎其微。

總結:

總的來說當地農民對于科學耕地是不了解的,只是延續祖祖輩輩的生活方式,對于耕地的保護也是一無所知,不知道為何保護和如何保護??床坏礁氐奈磥戆l展方向和自己的種地目標,急功近利性的種植,化肥使用過量,土地的承載力被超限使用,嚴重破壞了土地的平衡。缺乏科學文化知識是主要的因素,當地有說法是“種地不科學,科學不種地”。

對于耕地的明天,我們應當深思。

二、應對策略

耕地關系著人們的基本生存條件, 耕地是保障一個地區經濟 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資源,也是攸關國家甚至是國際社會的糧食安全問題。而當地耕地形勢如此嚴峻,對耕地加強保護刻不容緩。我們根據調研結果,針對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力圖對當地的耕地保護工作有所促進。具體方案如下:

(一) 針對耕地拋荒問題,主要是由勞動力缺乏引起,鑒于此,我們建議盡快施行土地流轉經營制度, 將分散的耕地集中在某個人或某個組織集體手中,實行規?;a。這樣不僅能解決勞動力缺乏的問題,也能提升耕地產量,還能給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工作機會,給家庭帶來收益,是極好的解決方法。

(二) 對于房屋建設占用耕地的問題,當地政府部門可以特別規劃出一塊區域供大家建設房屋;也可以將陳舊的危房拆除,在危房基礎上建房子。這樣不僅能解決房屋建設的地址問題,規范房屋建設也有利于我國新農村建設的發展。

(三) 由于自然災害引起的耕地減少,主要應該修繕水渠等水利設施,合理調節水源,使各地都有水源灌溉,杜絕因為缺水而引起的耕地沙化、鹽堿化;另外,政府加強植被保護措施,制度嚴格的樹木砍伐制度,杜絕山體滑坡現象的產生。

(四) 對于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必須從根本上入手。我們認為其根本就是提升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提升他們的耕地保護意 識。只有讓他們了解過多使用化肥農藥的后果,再告訴他們如 何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村的耕地質量必將有所回升。具體 的措施包括政府開辦農業知識學習小組, 讓大家積極學習相關 的科技知識;圖書館中要多儲存一些農業科技方面的書籍,便于大家隨時查閱;也可以請專家下鄉巡講,普及農業科技知識。

(五) 政府的相關部門要加強執法力度,堅決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另外還要加大對耕地保護的物質投入,用于修繕渠道、水壩等相關設施。農業機械的價格也要宏觀調控,必要時可以 發放農業補貼。 我們提出的策略只是針對當地的耕地保護問題,不能放之四海而皆準,但希望某些方面能對我國的耕地保護有所借鑒。

三、經驗教訓

雖然調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地調研的經驗也要吸取。要調研,關鍵的是選址,這要考慮的方面非常多。首先,要考察調研地的情況是否與我們調研的最初目的一致, 去那里調研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第二,設計問卷時要考慮調研地人的文化水平。若他們水平不是很高,在問卷中最好不要用專業術語,盡量是語言通俗易懂,這樣人們在做問卷時才不會有疑惑,效率才能提高。第三,要考慮調研地的語言情況,我們去調研是否能聽得懂他們的語言,是否能與他們交流,這點來說在本次調研中倒不是問題,因為是在家鄉,但這在以后的調研中值得注意,故在這里提出來。少了任何一方面都會對調研產生阻礙。

另外,在實踐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社會問題。首先是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 村中青壯年都外出務工, 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整個村里都呈現出一種荒涼的氣息,讓人心中漸感沉重。其次是城鄉發展極不平衡的問題?,F今的中國,城鎮發展得如火如荼,而鄉村卻是一副荒涼落后的景象。村中的基礎設施不完善,學校破舊,村民文化素質低,甚至還有文盲„„這都是讓人心痛的問題,看過之后就難以忘記。經過一次實地調研,我們學到了很多東西,也深切感受到了一 些從未觸碰過的東西。是的,現今的中國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明天會更好,九年義務教育正在普及,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制定中,新農村建設已經展開„„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附錄:

耕地保護調查問卷

1、 您認為耕地是否應該受到保護? □是

□否

□不知道

2、 您認為對耕地保護都是誰的責任或者說是義務?(可多選) □農戶

□村委會

□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

3、您認為耕地保護是否重要?

□很重要

□重要,但不能過分強調

□不重要

4、您認為農戶參與耕地保護重要性如何?

□非常重要

□重要

□不太重要

□一點也不重要

5、您認為國家實行耕地保護的前景如何?

□很好

□還行

□不太好

□不好

6、您認為耕地保護的目的是?(可多選)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保證社會穩定

□作為農民養老保障

□調節氣候

□防止水土流失

□其他

7、您認為造成耕地數量減少的原因有哪些?

□自然災害(如洪水、泥石流等)

□修建道路(鐵路,公路)

□城鎮擴建占地

□退耕還林

□耕地拋荒

8、您認為造成耕地質量下降的原因有哪些?

□農藥、化肥的過度使用

□工業生產帶來的污染

□土壤鹽堿化

□土地的過度使用

□其他

9、如果您參與耕地保護,是否會給您及家庭帶來影響? □會

□不會

如果選擇會,您認為會帶來什么影響?

□改善生活環境

□增加耕地產量

□增加農業收入

□提高農產品質量

□其他

如果會帶來負面影響,請您列出:

10、您所在鎮或村是否開展過耕地保護的相關宣傳教育活動?

□有,較多次

□有,但很少

□沒有

□不清楚

11、您所在地政府在耕地保護中開展過以下哪些工作?(可多選)

□改善農村基礎設施

□發放相關農業補貼良種、苗木、機械

□提供相關優惠政策低息貸款、農業風險補助、技術培訓

12、近幾年您所經營的耕地質量怎樣變化?

□下降

□提高

□變化不明顯

□說不清楚

13、您是否愿意參與耕地保護?

□愿意

□不愿意

如果為不愿意,其原因是?(可多選)

□宣傳、技術指導

□其他

□不滿意

□農戶的意見得不到重視

□農戶不愿意改變己有的耕作方式

□農村基礎設施條件差

□沒時間、精力學習新的耕作技術

□對提高家庭收入沒有多大幫助

□其他

14、您是否愿意長期施用農家肥, 以改良耕地的土壤質量?

□非常愿意

□不太愿意 如果是不愿意,原因是:

15、5 年后您對耕地經營的打算是?

□繼續經營自家耕地

□將耕地部分或全部轉包

□增加耕地經營面積

□不確定

16、您認為下列產品市場價格是否合理?

農產品市場價格:□非常合理

□比較合理

□不合理 農資產品市場價格:□非常合理

□比較合理

□不合理

17、如果您參與耕地保護,您需要得到以下哪些幫助?(可多選)

□提供政策支持

□改善農村基礎設施

□提供農產品信息服務 □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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