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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條例范文

2023-09-17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1篇

為培養員工的愛崗敬業、團隊合作的精神,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促證公司的健康發展,保障員工的基本利益,特制訂本條例。

二、范圍

此條例適用于駿馭公司的所有員工。

三、獎懲類型

獎勵分為“表揚”“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年終評獎”、“物質獎勵”五種類型。 違紀懲處分為“批評” “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四種類型。

四、獎懲原則、標準、轉換規定

(一)原則

1、有獎有懲,獎懲分明,賞罰有度;

2、除觸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外,公司采用一定時期內的累計疊加式獎懲原則;

3、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違紀懲處與經濟處罰相結合;

4、“嘉獎”發出一年后失效,“記功”、“記大功”發出二年后失效;“警告”發出一年后失效,“記小過”發出二年后失效,“記大過”合同期內(無固定期限合同者為5年內)不予撤消。

(二)獎懲標準

1、獎勵標準:表揚一次加考核3~5分、嘉獎一次加考核5~10分、小功一次加考核10~20分、大功一次加考核20~40分。

2、懲處標準:批評一次扣考核分3~5分、警告一次扣考核分5~10分、記小過一次扣考核分10~20分、記大過一次扣考核分20~40分、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者否決考核分和效益分。

(三)獎懲轉換規定

1、員工之獎勵年度內,以表揚三次等于嘉獎一次,嘉獎三次等于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員工之懲處年度內,以批評三次等于警告一次,警告三次等于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等于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賠償。

3、本制度所稱表揚與批評、嘉獎與警告、記小功與記小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在受獎懲之日起當年內,允許在年終考核時抵消一次;

4、除以上轉換規定外,不允許其他形式轉換。

五、獎勵種類及標準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應予表揚:

1、熱心服務,工作勤勉認真,嚴格自律,有具體事跡者;

2、針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者;

3、及時舉報違規事件,避免一般性損失,經查證屬實者;

4、具有其他優秀表現,足以表揚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應予嘉獎:

1、 積極維護公司形象,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有客戶書面或MAIL表揚為準。

2、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以上級、同事書面表揚為準。

3、 拾金不昧(價值100元以上)者。

4、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5、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樹立形象并獲得榮譽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應予記小功:

1、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 研究發明,使成本降低,利潤顯著增加者。

4、 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5、 檢舉違反公司規定者、檢舉損害公司利益者。

6、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防止損害有較大功績者。

(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應予記大功:

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 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參加年終優秀員工評獎。

1、 當年度被評為月度優秀員工2次以上人員。

2、 當年度被評為季度優秀員工人員。

3、 一年中累計3次記大功但無懲處記錄者。

4、 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5、 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異并年終評估為A等者。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物質獎勵:

1、 當月各方面表現優于其他人被評為優秀員工的,嘉獎100元現金。

2、 被評為季度優秀員工,嘉獎200元的獎品。

3、 因工作表現優秀、為公司節約成本或創造更多利益的,予以50-100元嘉獎。

六、懲處種類及標準 (一) 員工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屬于輕微過失,給予“批評”;

1、 因個人疏忽浪費公司資源(水、電、糧食、辦公用品等),情節輕微者;

2、 無故未依公司規定參加訓練、集會、會議等公共活動或不遵守紀律規定,初犯者;

3、 未按公司規定著裝,或不佩戴胸卡者;

4、 影響公司環境衛生或不遵守5S管理,情節輕微者;

5、 未按安全、設備、工藝質量、信息管理要求,情節輕微者;

6、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應予以批評者。

(二) 員工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屬于輕微過失,給予“警告”。

1、 工作時間內串崗或游蕩;

2、 工作時間內閑聊或打私人電話;

3、 工作時間內大聲喧嘩或打鬧嬉戲;

4、 工作時間內未按要求佩戴工卡、穿戴工作服和勞防用品;

5、 未經上級主管同意,擅自換班、調班的;

6、 未按上級規定的步驟要求開展工作的;

7、 違反公司環境衛生要求,公司內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廁所內亂涂鴉、便后不沖水的;

8、 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行為(例如:違反公司行為規范規定的)。 (三) 員工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屬于嚴重過失,給予“記小過”。

1、 工作時間內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包括但不限于看報、看書、娛樂、上網等)

2、 未經主管許可,私自接待外人的;

3、 假報公出辦私事的;

4、 未經上級許可,擅自操作設備或拆裝公司財產的;

5、 未在規定時間吸煙的;

6、 未經許可在公布告欄內張貼或在公司內散發任何材料、散播謠言的;

7、 破壞公司環境或損壞公司財產,擅自挪動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

8、 未經上級批準,挪用公司財物或技術資料的;

9、 責任心差,造成生產物資、材料、水電損壞或浪費的;

10、

11、 未匯報,工作時間內私自外出的;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較重的其他行為。

(四) 員工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屬于重大過失,給予“記大過”。

1、 未經上級批準,外借公司財物或技術資料的;

2、 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或替人代打考勤卡的;

3、 打聽、交流個人工資或獎金的;

4、 未經主管批準,私自帶人參觀公司的;

5、 因疏忽向外泄露公司文件、資料、數據、技術工藝等秘密的;

6、 不服從管理或不執行上級的工作安排、調動的;

7、 在吸煙區外吸煙的;

8、 違反保安門衛制度的;

9、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10、

11、

12、 虛報或偽造各種考勤記錄的;

以欺騙手段獲得假期(如虛報病情騙取醫院病假單等)的;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處理嚴重不當且未申報正當理由的;

13、

14、

15、

16、 向供應商索取物品及小費的;

消極怠工、工作效率低下,經教育仍達不到崗位要求的;

違反工藝紀律、工作標準或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聽勸阻或造成損失的; 在與其他同事或其他部門進行工作協調與溝通過程中表現出無理舉動或情緒失控而遭對方投訴的。

(五) 員工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屬于嚴重違紀,給予“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賠償。

1、 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的;

2、 工作時間內睡覺的;

3、 利用公司條件做私活、上網炒股或上求職網站的;

4、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致使本人或他人受到傷害的;

5、 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的;

6、 偷竊公司的保密信息的;

7、 從事第二職業,經公司勸阻,拒不改正的;

8、 故意損壞客人或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

9、 偷竊公司、客人或他人財物的;

10、 員工個人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

11、

12、 因疏忽失職、玩忽職守,推諉扯皮,使公司遭受損失;

有嚴重欺騙行為的,如:偽造、冒用個人證明文件或謊報個人資料者;虛報生產、技術指標信息,隱瞞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

13、

14、 偽造、私蓋或盜用公司印章的;

參與有害于公司利益或聲譽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將槍支、彈藥、各種傷人兇器、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或贓物等藏匿在公司內的行為;

15、

16、

17、

18、

19、 污辱、誹謗、恐嚇、威脅、危害、毆打上級或同事或相互斗毆的; 貪污、收受賄賂、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物的; 在社會上違法亂紀,被收容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公司部分生產停工的; 未經批準參與與本公司的業務相競爭的活動,或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給公司直接競爭者的,

20、 違反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或《利益沖突承諾書》的;

21、

22、 員工出現違紀,不聽從公司或部門的勸導或處罰的; 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情節重大的行為。

六、獎懲程序

(一)公司員工的獎懲事項,均由各部門主管及時填寫《員工獎懲審批表》并附獎懲具體事件情況說明,根據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交部門經理簽署審批,報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經理簽署批準后生效;

(一) 對年終嘉獎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生效。

(二) 對于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人員需由公司職工代表與工會主席認可、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生效。

(三) 獎懲事跡將錄入員工檔案,并予以公告。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2篇

工廠安全生產承諾書

1、保證所有證件齊全有效。如有證件過期的情況,立即停產整頓。

2、保證在批準的礦界內進行開采,不發生任何越界開采行為。如有越界行為,立即停產整頓。

3、確保嚴格按照批復要求的時間竣工。如到期未竣工,由縣局處以萬元罰款。

4、積極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等),并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三大員,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自覺接受安全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基層和責任人。如未落實任何一項由縣局處以 萬元罰款。

5、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全年不發生任何人員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事故。如發生一般事故一起,由縣局按程序進行嚴肅處理。

6、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證安全隱患不重復出現。如重復出現一次由縣局處以 萬元罰款。

7、對員工進行全員培訓即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并組織考核。如未按要求進行培訓,由縣局處以 萬元罰款

8、本廠要進行定期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安全設施、設備,各種安全標志齊全并符合要求,確保疏散通道暢通。上述問題出現任何一處未處理,由縣局處以萬元罰款。

9、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如未開展以上兩項工作,由縣局處以萬元罰款。

10、加強職業危害管理,對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根據作業環境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培訓員工正確的使用方法,并監督其有效佩戴使用。如發現任何一個職工未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或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由縣局處以萬元罰款。

違反上述承諾,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因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力導致任何責任安全事故,本廠愿意接受任何處罰。

承諾企業:

諾人:

年 月 日

工廠安全保證書

工廠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各車間要建立以生產崗位為中心、要害部位為重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本車間主任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度,與生產班組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做到消防工作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不留死角。

二、加強內部消防隊伍建設,針對本車間的工作特點,對職工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建立車間義務消防隊,并做到定期培訓演練,使其掌握撲救初起火災的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車間、倉庫要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并有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專人定期檢查維護。各類滅火器材、設施要布局合理,隨時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四、加強對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儲存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物品要分類儲存,并做到定期檢查。

五、車間責任人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重點部位應安排專人負責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巡查記錄,每日工作結束時進行現場清理,發現導致火災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并加以排除,以保證安全生產。

六、車間、倉庫要保護好防火標志,工作時保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將安全出口阻塞,上鎖。

七、本責任書執行情況,將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內容之中,由廠保衛科、安全科進行考核。對未依法履行本責任書或違反消防安全制度,而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要依照有關法律和廠有關規定,對單位及車間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務車間主任的安全保證書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

2、自愿接受公司、分公司各級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及工作業務管理水平,做到不違章指揮、不讓員工違章作業。

3、工作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認真按要求和程序安排車間人員工作,檢查督促車間、班組作業中的安全事項。

4、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按要求設置、配備安全防護設施。

5、熟悉車間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知道本車間范圍內生產作業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積極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法。

6、積極參加車間事故隱患檢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上報告分公司并采取有效地控制措施。

7、發現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向上報告,并積極組織本車間人員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切實做好本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對本車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和督促車間安全生產工作,保證車間安全生產無事故。

如本車間在生產作業中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本人將自愿接受分公司的處罰,并承擔相應后果。

車間主任(簽字):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3篇

【發布文號】陜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陜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

(2001年9月6日陜政發〔2001〕48號)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省煤炭主管部門負責開辦煤礦的審核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證工作。

開辦煤礦應符合《 煤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符合全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煤礦建設項目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除陜南地區外,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達到30萬噸/年以上。

省煤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審批范圍以外的煤礦,主要負責審批年生產能力60萬噸以下的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和煤炭行業以外申請開辦的煤礦。

煤礦建成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應在發證或注銷后30日內,由省煤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煤炭主管部門備案,60日內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煤礦企業必須依法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煤礦企業依法與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煤礦企業和各級管理機關的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職是本地區煤礦安全第一責任者。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并由省關井壓產辦公室公告關閉的煤礦,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實施關閉。無證非法礦井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據《 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從上煤炭銷售額中按比例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必須??顚S?,不得挪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定考核發證單位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安全設施必須滿足《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文件的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有兩個安全出口,實現全壓通風。

嚴禁國有煤礦開辦任何形式的礦辦小井。堅決做到“四個一律關閉”。

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煤礦,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證照予以關閉。

對已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市、縣煤炭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對已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停產、限期整改(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建議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煤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傷亡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上報。國有重點煤礦報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和其他煤礦報告縣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并逐級進行上報。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負責對事故批復結案。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傷亡事故結案后,要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提高供熱質量,實現節能減排,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工作。

市供熱管理機構和區(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供熱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三條

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特許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業余熱發展供熱事業。

鼓勵熱電冷聯供、燃煤清潔化應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鼓勵多能源系統智能能效網絡建設。

第五條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供熱計量用熱。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推行供熱計量用熱。

第六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節能的要求。

積極開展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供熱設施和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鼓勵多元化投資,促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發展。已劃定特許經營范圍的供熱區域,實施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采取與現有供熱單位合作等形式,參與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編制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供熱專業規劃,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熱專業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九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發展城鎮和農村社區供熱,依托本地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能源方式,熱源項目建設應當結合城鎮和農村社區建設同步推進。支持有條件的城鎮和農村社區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第十條

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優先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要求。

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內發展用戶,并為供熱范圍內的用戶提供熱源。

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供熱管理部門提報次年供熱發展計劃。

供熱管理部門根據供熱專業規劃和供熱單位提報的供熱發展計劃,于每年三月底前下達本年度供熱發展計劃。

第十三條

供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部門在審查供熱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供熱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選址意見書)、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明確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時納入招拍掛出讓文件。因條件限制需要采取燃煤方式供熱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工業余熱供熱。

第十五條

新建建筑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同步落實熱源及供熱設施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等條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

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方案應當經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施工圖應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

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運行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和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改造,達到規定排放標準;逾期未達到改造要求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經批準的燃煤供熱項目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

具備條件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利用循環水余熱發展供熱;供熱單位未利用循環水余熱供熱的,不得新建、擴建熱源項目。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住宅擬實施供熱的以及位于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區域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

實行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住宅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

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逐步改為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熱等方式供熱。

第十九條

新建住宅的供熱經營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建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經營設施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收繳信息及時告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金收繳情況下達投資計劃,組織進行配套建設。

申請對已建成項目進行供熱改造,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

第二十一條

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有關節能補貼,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應當協助辦理。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進行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實行集中供熱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域的供熱單位進行查驗。

第二十三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并向供熱單位預交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符合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和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維修人員和設備、設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七)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選擇具備條件的供熱單位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供熱經營設施,保障新建住宅供熱需求。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或者承諾的供熱期限兩個月前,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供熱手續;未約定或者未承諾供熱期限的,應當在當年采暖期開始兩個月前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供熱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但開發建設單位已采取相應措施滿足入住用戶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

新建住宅申請供熱時,由開發建設單位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在保修期內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戶承擔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開發建設單位與入住用戶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保修期滿且完成供熱設施交接的新建住宅,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熱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熱的用戶。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 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通知用戶。發生重大供熱設施故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供熱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用戶檔案。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應當報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管理部門報送供熱基本情況統計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第三十三條

采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確定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

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供熱時間和供熱溫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單位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延長采暖供熱期限、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等。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工作實施年度考核評估,依據考核評估結果及時發放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

第三十五條

住宅采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用電優惠價格。

采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協議,落實天然氣氣源。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的基礎上優先保障供熱用氣供應。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登記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間, 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

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已供熱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熱費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用熱,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九條

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居民用戶熱費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計收。實行分戶計量的,計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對供熱單位生產經營成本進行監審的基礎上,定期向社會公示供熱成本。

供熱平均單位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適度調整熱價。在供熱平均單位成本上漲超過一定幅度并且熱價未調整前,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給予向居民用戶供熱的供熱單位以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提供熱固定資產折舊,保障供熱設施設備維護費用,設置專門賬戶管理,用于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并接受供熱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

(二)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熱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內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至樓前閥門井出口法蘭處的供熱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房管、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巡線檢查維修并保證質量,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因供熱設施損壞等原因影響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供熱單位搶修時需要掘路、砍伐樹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事后,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須與供熱單位協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七條

供熱單位熱源出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選型、出資安裝和管理;單位用戶入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出技術要求,單位用戶按照要求選型、出資安裝,供熱單位協助管理。計量器具的安裝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單位用戶最大與最小用熱負荷超過計量器具的額定計量范圍時,經供用熱雙方同意,可以選用兩套以上的計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

計量器具應當按規定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將用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五)擅自開啟或者關閉供熱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重大供熱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供熱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投訴及爭議處理

第五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

第五十一條

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一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量技術機構從事供熱溫度測量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四)廚房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五十四條

對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未供天數全額向用戶退還熱費。

第五十五條

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供熱經營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

(五)供熱單位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六)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七)未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的;

(八)供熱單位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九)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

(十)未按照規定建設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設施或者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循環水余熱供熱的;

(十一)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擅自停止供熱的。

第五十八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供熱設施的;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四)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

(一)、

(四)、

(五)項規定的,由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第六十二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是指在規劃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二)供熱單位,是指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擁有熱源并直接向用戶供熱的單位和外購熱源向用戶轉供熱的單位。

(三)供熱設施,是指用于供熱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供熱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四)供熱經營設施,對于住宅是指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各種設施設備,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和用熱計量裝置等;對于公共建筑是指規劃紅線以外的各種設施設備。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5篇

(一) 工作時必須選擇合適的工具,正確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工具應保持完好無損,牢固適用,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有缺損的及時更換。

(二)有鋒刃的各種工具(如刨、鉆、鑿、斧及各種刀類等),不準插入腰帶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內;運輸或存放時,鋒刃口不可朝上向外,以免傷人。

(三)使用手錘、榔頭不允許帶手套,雙人操作時不可對面站立,應斜對面站立。

(四)傳遞工具時,不準上扔下擲。放置較大的工具和材料時必須平放,以免傷人。

(五)工具、器械的安裝,應牢固、松緊適當,防止使用過程中脫落或斷裂,發生危險。

(六)使用鋼鋸,鋸條要裝牢固、松緊適中,使用時用力要均勻,不要左右擺動,以免鋼鋸條折斷傷人。

(七)使用板手、鉗子時,應進行檢查,活動部件損壞或活動不自如,不準使用,不要用力過猛,不準相互替代,不準加長搬手的把柄。

(八)使用滑車、緊線器,應定期注油,保持活動部位活動自如。不準以小代大或以大帶小。緊線器鑰匙(手柄)不準加裝套管或接長。

二、高空作業

(一)高空作業時必須在顯明地位擱置路障標。

(二)在高空作業現場鄰近停有車輛或有主要設施時,應盡可能移走。確定不能挪動時,應采用維護辦法,以防止不必要的損失。

(三)從事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患有心臟病,貧血、高血壓、癲痢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處作業。作業時,施工人員必須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帶。

(四)不準將吊繩、電纜等其它線纏在身上。

(五)吊裝沉物時,保險監護員應及時禁止所有人員進入吊裝運動范圍內,嚴禁超載吊裝。

(六)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七)作業人員乘坐施工或維護車輛時,不得坐在車幫上,不得在車上打鬧,以防發生墜落事故。

(八)安全帶及上桿工具

(1)使用安全帶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確保堅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現有折痕,彈簧扣不靈活,或不能扣牢,皮帶眼孔有裂縫的,安全帶上繩索磨損和斷頭超過1/10者及有腐壞的,均禁止使用。

2.應與酸性物、鋒刃工具等分開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爐、暖氣片和其他過熱過濕之處,以免損壞。

3.使用時,切勿使皮帶扭絞,皮帶上各扣套要全數扣妥,皮帶頭子穿過皮帶小圈。安全帶的繩索和安全繩不得亂扣節,也不可吊裝物件,以免損壞繩索。

4.安全帶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時間應進行可靠性試檢。試檢辦法是,可將200公斤重物穿過安全帶,懸空掛起,無有傷痕、折斷,扣緊處要牢靠,才能使用。

(2)切勿使用一般繩索或各種絕緣皮線代替安全帶。

(3)使用腳扣注意事項:

1.經常檢查是否完好,勿使過于滑鈍和鋒利,腳扣帶必須堅韌耐用;腳扣登板與鉤處必須鉚固。

2.腳扣的大小要適合電桿的粗細、切勿因不適合用而把腳扣擴大窩小,以防折斷。

3.水泥桿腳扣上的膠管和膠墊根,應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膠里線時應予更換。其他同一般腳扣要求。

4.搭腳板的勾、繩、板,必須確保完好,方可使用。

5.腳扣試檢辦法是:

(1)把腳扣卡在離地面30厘米左右電桿上,一腳懸起,一腳用最大力量猛踩。

(九)梯

(1)使用梯子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經常檢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經折斷、松弛,破裂、防滑膠墊脫落、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2.上下梯子不得攜帶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3.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時工作。

(十)腳手架或升降車

(1)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曲折、壓扁或者有裂痕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好無損,以防傾倒和挪動。

(2)金屬腳手架的豎桿,必須垂曲地穩擱在平地上,在安裝置時必須保證地面墊平、墊實。

(3)安裝金屬足手架的地點,假如有電氣配線的裝備,在裝置和使用金屬腳手

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裝除。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4)在腳手架上作業時,必須把保險帶與F型立桿捆在一起,

(5)在升降車上作業時,必須等到升降車上升或下降到位(停止)后進行工作或者離開。高處作業時人身體上必須用保險帶與F型立桿捆在一起。

(十一)上桿

(1)上桿前必須認真檢查桿根有無折斷危險,如發現桿根已折斷、腐爛者或不牢固的因素,應進行加固,否則,切勿攀登。

(2)電桿周圍是瀝青路面或因地面凍結,無法檢查桿根時,可用力推或肩扛電桿有無變化;同時,要順著線路方向上桿。

(3)上桿前,應觀察周圍或附近有無電力線、電力設備或其他影響上桿及桿上作業的障礙物等情況。

(4)在桿上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圍桿繩放置位置應在距桿梢50厘米以下,在桿上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 打洞

(一)在市區打洞時,應先了解打洞地區是否有煤氣管、自來水管或電力光(電)纜等地下設備。如有上述地下設備時,應在挖到40厘米深后,改用鐵鏟往下掘,切勿使用鋼釬或鐵鎬硬鑿。

(二)靠近墻根打洞時,應注意是否會使墻壁倒塌,如有此種危險,應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三) 室內作業打洞時,必須先了解清楚墻壁內有無電源線、電話線、光纖線及給排水管道。

四、立桿

(一)立桿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負責組織,明確分工。立桿前檢查立桿工具是否齊全牢固,參加立桿人員聽從統一指揮,各負其責。

(二)立桿時,非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工作場地。在房屋附近立桿時,不要碰觸屋檐,以免磚、瓦、石塊落下傷人。在鐵路、公路、廠礦附近及人煙稠密的地區,要有專人維持現場,確保安全。

(三)立起的電桿未回土夯實前,不準上桿工作。

(四)上桿解線和拆擔前,應首先檢查電桿根部是否牢固,如發現危險電桿時,必須用臨時拉線或桿叉支穩妥后,才可上桿工作。

五、在供電線及高壓輸電線附近工作

通信線路施工和維護人員作業時,遇到與電力線交越處,應書面通知電力部門停電、驗電并派專人看管。

(一)作業人員內應熟悉并注意供電線路設備,辨別高低壓線路的要點是:

1.高、低壓線路電桿單獨架設時,高壓線路電桿之間的距離較低壓的大,電桿也較高。

2.高、低壓線路同桿架設時,高壓線路在上,低壓線路在下;高壓線路的橫擔較低壓的長,線間距離較低壓的大。

3.高壓線路的瓷瓶為針式絕緣子,為茶褐色,體積較大;低壓線路的瓷瓶一般也為針式絕緣子,為白色,且體積較小。

(二)高、低壓劃分標準,我國習慣上以1千伏為界限,額定電壓在1千伏以上的稱為高壓;額定電壓為1千伏及以下稱為低壓。

(三)在高、低壓電力線下方或附近作業,必須嚴防與電力線接觸。在進行架線、緊線和打拉線等作業,應保證最小空中距離如下:

35千伏以下線路為2.5米;35千伏以上的線路為4米。

(四)在通信線路附近有其他線條時,沒有辯明清楚該線使用性質時,一律按電力線處理。不得隨意剪斷。

(五)在拆除跨越電力線的通信線條時,必須事先與供電部門聯系停止送電,拉閘斷電后,須設專人看閘,作業前應驗證經確屬停電后,才能開始工作。

(六)開始上桿前,應沿電桿檢查架空線條、光(電)纜及其吊線,確知其不與供電線接觸,方可上桿。上桿后,先用試電筆檢查該電桿上附掛的線條、光(電)纜、吊線、確知沒有電后再進行工作。如發現有電,應立即下桿,并沿線檢查與供電線接觸之處,妥善處理。

注:所有工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各項條例,并嚴格按照條例執行。在施工過程中,遇到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未有的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與甲方或者公司聯系,確定排除危險后方可施工。

甘肅振華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煤礦安全條例范文第6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員工進行系統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防護知識,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救自護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切實降低事故發生率;依法處理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范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支持和參與安全工作。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在教育局直接領導下,接受上級領導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學校要成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領導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校長要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校區分管副校長對校區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班主任對班級安全工作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責任包干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保衛管理工作網絡。學校要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并報教育局備案。安全工作聯絡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的要及時補報。安全工作聯絡員要及時了解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情況,要迅速準確地傳達上級和單位領導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九條學校要在市教育局的領導下,會同公安、交通、消防、衛生、防疫、綜合治理、新聞宣傳等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學校安全防范體系。

第三章宣傳教育

第十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教育行政干部、學生和全體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要重視安全教育工作,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動課、學科教學滲透等形式,針對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以及知識結構、認知能力的差異,開展安全教育活動。要根據季節、環境等不同特點選擇重點內容,開展演習和訓練,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實行由責任區派出所安排領導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的制度,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制觀念,使學生能夠知法守法,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必須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時消除學生心理障礙。

第十二條開展對教職工的安全知識培訓。學校要將安全保衛知識培訓納入教職工的崗位培訓之中;定期開展安全保衛培訓活動,增強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消除麻痹的饒幸心理,增強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處理能力。

第四章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逐步實現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四條實行安全保衛工作定期檢査制度。學校要經常進行安全保衛的摸底排査,每學期開學初要組織專項檢査。同時要根據不同季節和特定情況不定期組織檢査。主要檢査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有效地得到落實,各種設施設備是否有安全隱患,食品是否衛生等。檢査要認真仔細,不走過場。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實行學校集體外出活動報批制度,并堅持就近、徒步的原則。對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春(秋)游、夏(冬)令營、外出參觀以及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各種大型外出活動,要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教育局批準;學校在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的整年級、整班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準。組織學生外出特別是組織游泳、登山、劃船以及其他大型文體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并指派有經驗的干部、教師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活動(如去髙層建筑物擦玻璃、到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

第十六條落實“安全教育宣傳月”制度。學校要圍繞當年的教育主題,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無危害學校及學校安全的設施,校內各種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安全適用,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

第十八條髙度重視學校周邊環境問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禁止在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人的場所。不允許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使學校周圍有一個健康文明的環境。實行學校與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的做法,明確落實責任,共創安全文明校園。 第十九條加強校舍的管理與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學校要定期對校舍檢査鑒定,對有危害的要査封,一律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屋要及時維修。在每年雨季來臨之前要對校舍進行全面檢査,査出隱患要立即排除,一時難以排除的要堅決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啟用。 第二十條加強對學校各種教學設備、器材和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學校各種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可能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要經常檢査其完好情況,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一條要嚴格用電、用水管理,注意用電、用水安全。用電線路和設備要經常檢查,發現老化線要及時更換;用電操作要嚴格、規范,并由專人負責。學校的公共飲水設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期檢測水質等。

第二十二條加強學校的備安保衛工作。要依靠當地公安部門做好校內治安保衛工作,學校應設門衛,并安排專人負責。要加強學校學生公寓的安全保衛.男女生宿舍應相對分離,學生宿舍的門窗應保持牢固。住宿生夜間離校,應辦理請假、登記手續。要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制度,并經常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査。在發生不法分子滋擾學校時,要及時報當地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要特別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學生撩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要特別重視學生掌握溺水救護的基本技能,告誡學生在非在校時去游泳,必須要有監護人管帶。

第二十四條要特別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倡步行上學,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車上學,教育學生集體外出時不得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船只,凡需要搭乘個體營運的交通工具必須要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査、許可。學校要和當地交警部門配合,在臨街或路邊的校門口,設置明顯的交通警告標志。

第二十五條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工作。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許》和《食品作業人員健康證》。凡患有傳染病及傳染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食堂工作。學校食堂要嚴把食品質量關,炊具、用具和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學校不得向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課間餐、營養午餐食品,不允許過期、變質食品進人校園。同時,學校領導要重視傳染病的防范與管理工作,堅持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庭及當地疾控中心聯系,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未經上級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六條做好學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配齊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査、更新。學校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要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藥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禁止學生攜帶煙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校,消滅火災隱患。學校如發生火災,在報警的同時,應迅速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地帶。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到森林地帶野炊,嚴禁中小學生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七條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事先做好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學校不得采購和使用質量低劣的體育器材,對運動場地、器械經常進行檢査,要保持運動場地平整和清潔,合理劃分活動區域和設置警戒標志,創造安全鍛煉的良好環境。投擲標槍、鉛球等危險區域要嚴格防范學生擅自出人。要加強課堂紀律,注意教學規范,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科學地安排活動量。要耐心地指導學生練習,要使學生知道每一種活動可能發生的意外和應注意的事項,懂得鍛煉和保護的方法。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田徑、球類、游泳等體育競賽及其他劇烈活動時,嚴禁有病、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八條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査,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組織學生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第二十九條組織文藝演出、報告會等活動時,應對活動場館進行安全檢査,重點是電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閉式的禮堂、影劇院開展活動,應預先安排好緊急情況下的疏散措施。

第三十條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或其它商業性廣告宣傳活動。要按有關規定維護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嚴格控制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如個別有關活動確需學生參加,須報教育局嚴格審批,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第三十—條學校教職工要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教書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覺性,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要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學生致傷、致殘、致死等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事故處理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管理的防范工作作為考核部門和教職員工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的一票否決制。對因玩忽職守釀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要依法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教師、學生在校內受到輕微傷害的,學??膳浜嫌嘘P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進行處理。發生死亡、重傷等重大事故的,學校要保護現場,迅速報告市教育局、公安及衛生等部門,及時疏散學生,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傷亡,并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凡師生在校外因非學校責任造成傷害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由于學校的責任給教師、學生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賠償,同時要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追究行政處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發生師生意外傷亡事故的,要在市教育局的領導下,由學校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師生在教育教學活動、在校正常生活中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時發生死亡、重傷或致殘事故的,要區分學校和師生本人責任大小,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理。由于學校的責任給教師、學生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賠償,同時要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追究行政處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發生師生意外傷亡事故的,要在市教育局的領導下,由學校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處理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事故處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行學校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對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財產或師生安全作出貢獻者要給子表彰獎勵;對遇險不救、臨危逃脫者,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對工作馬虎,措施不力,多次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通報批評。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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