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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

2023-09-23

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各種新的民事利益訴求不斷出現,如何能在相關民事立法出現空白的情況下,對人們日益增長的利益訴求作出恰當保護,是需要我們在法律方法上作出努力的。進一步厘清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益之間的區別,使得\"憲法的歸憲法,民法的歸民法\",是我們正確對待立法空白的民事利益的第一步,這也是本文予以著重探討的。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 齊玉苓案 民事利益 立法空白

緒論

當前,隨著我國普法力度的加大,人們法律意識逐步加強。前幾年曾出現過某人因為在飯館沒有享受到打折的優惠而以平等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例。然而如果仔細分析,則會發現其實有很多的案子根本不具有正當的訴訟請求,而是濫訴的一種表現形式。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民事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對民事權利作出界定有很大的必要性。本文通過引入\"齊玉苓案\",試圖對憲法在民法領域泛司法化作進一步地探究,以期使得民事權利在尚未被明確規定之前,能夠通過解釋學的方法做出界定,繼而使憲法能夠不過分的侵入\"私法自治\"領域,維護民法的獨立性。要認識到憲法基本權利是有邊界的,在民法領域我們有民事權益作為請求權的依據。如果我們忽略了這一點,一切生活中的利益訴求都想當然的理解為自己該有的憲法權利加以訴求,則無法使這個社會更加有序的發展。因而需要對民事權利作出界定,尤其是在相關民事立法有空白時對民事權益作出界定意義重大,它不僅減少了憲法私法化產生的諸如濫訴等有礙社會正常運轉問題的發生,更維護了民法的獨立價值與功能。

一、民事權利立法空白時的憲法私法化

(一)案例回放--且看民事權利是如何被解讀為憲法基本權利

1999年的一天,齊玉苓經朋友告知發現陳曉琪九年前冒用其姓名領取濟寧商校發給自己的錄取通知書,繼而取得銀行的工作,后齊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告訴稱: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鑒于受教育權并沒有民事立法予以規明確定,對于本案而言,爭議之處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關于受教育權被侵犯的訴求,這就需要法官正確的界定應受保護的民事權益。從初審到終審法院的判決來看,初審法院法院對其受教育權不予支持,齊玉苓只得到其姓名權的損害賠償;在上訴階段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而此案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解釋。由于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受教育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認定陳曉琪等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山東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作出判決,認為齊玉苓可以就一切與其受教育權被侵害有著因果關系的損失得到賠償。

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司法界、學術界、媒體的轟動,其中不少學者稱此案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憲法司法化是指憲法作為裁判標準被法院應用到司法實踐中。鑒于此批復直接針對正在審理中(二審階段)的齊玉苓案,具有司法性質;同時,在侵權一方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問題上,法院未以其他具體法律為依據而直接地、單一地適用憲法。就此兩點而言,本案或許可以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廢止2007年底以前頒布的27項司法解釋,將此批復因\"已停止適用\"而被廢止。這使得我們對于此案屬于憲法司法化產生懷疑,對于本案在民事案件中直接適用憲法的做法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不能想當然的將其作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二)憲法私法化不等于憲法司法化

一般認為憲法司法化模式在世界范圍內有三種,即美國普通法院型,法國憲法委員會型和德國的憲法法院型。事實證明,憲法司法化對于維護本國憲法秩序,保障憲法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①。中國處于一個什么階段呢?中國處在社會經濟轉型期,過去長期以來,法院的實踐審判經驗說明,憲法不可以到法院去訴訟,不可以作為審判的工具。從對這個案子的爭論,這個案子里面跟憲法沒有直接的關系,教育權受到侵犯,應看行政法。據調查本案中濟寧商校校方并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的規定,無違規操作之處。因而本案集中在了私主體之間能否適用憲法私法化。憲法私法化即是將憲法運用到解決私人主體之間糾紛的過程。本案中最高院的批復是典型的憲法私法化案例。這將使得私主體之間的矛盾運用憲法解決,造成憲法訴訟爆炸而普通法律法規形同虛設。由此看出,憲法司法化是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而憲法私法化是通過對憲法權利的保護延伸到的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其間的邏輯合理性有待進一步考證。

二、民事立法空白由憲法私法化填補--一種錯誤定位

對于憲法中的權利我們應否拿到民事訴訟中進行保護,這應當厘清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區別;同時面對一些尚沒有立法予以確定的民事利益,人們總是傾向于從有類似名稱的憲法基本權利中去尋求救濟,這種做法也是不合理的。正確認識憲法與民法的社會功能,兩者不能相互\"代言\",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法律體系內部各部門法都能體現自己的價值。

(一) 民事權利與憲法基本權利之對比

1、兩者義務主體不同

按照社會契約論,社會中每一個人都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讓國家擁有公權力,以保證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時為了限制人為產生的\"利維坦\"--國家,人們制定憲法,來確定國家機構設置以及公權力的分配,明確國家對人們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人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就是憲法基本權利的唯一義務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對于公民的而言的,不涉及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②。而民事權利對應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私法上平等的私主體。

2、兩者內容不同

憲法基本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古典政治權,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是自由權,也稱為防御權,它的作用是抵御最具侵權能力的國家,保留公民的自由空間,其包括言論自由權、出版權、集會權,財產權,人格尊嚴權等;三是受益權,是一種請求國家積極提供、促進各種機會的權利,例如受教育權。而民事權利僅僅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權利廣泛性遠不如憲法基本權利。

3、對兩者的保護方式不同

根據社會契約論,國家是人們制造出來的\"利維坦\",在憲法上人們對國家有超道德的要求,容忍度比較低,在權利保護上,憲法基本權利體現出剛性,即對基本權利的限制有著嚴格限制規則,在對基本權利的限制程序中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維護基本權利的剛性。而在民法中,彼此私人之間負有較低的道德要求,相互之間的容忍度較高,民事權利的限制和轉讓體現著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

(二) 在民事訴訟中凸顯的憲法私法化問題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知道,民事權利與憲法基本權利是有很大不同的,雖然在名稱上有時是相似甚至相同的,但這不能作為我們繞過民法而直接使用基本權利的理由。因為首先憲法是公法,與民法調整的范圍不同,因此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于此不適用;其次,從憲法的客觀價值體系看,它是被抽離了具體的主體、客體以及行為方式后出現的,不能想當然的將一種規制國家與公民關系的價值體系轉適用于調整私主體之間利益的民法中③;最后憲法基本權利在民法中適用會使人們對于彼此的道德要求提高,容忍度降低,引發私主體權利之間的沖突④。因而當發生民事糾紛時應當首先適用民法來解決,當法律對一項民事利益未作規定時,法官應當考慮其性質對于維護與否作出判決,而非徑行適用基本權利進行裁判。

齊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權作為憲法私法化的一種情形,在民事案件中加以保護,這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的本質。在此案件中其所應受保護的是其姓名權被侵害所帶來的損失,對于憲法上的受教育權,不能通過憲法的私法化任意的擴大民事權利,在民事訴訟中只能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三、適用正確法律方法對待尚未立法的民事利益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一些新型的權利類型不斷出現,尤其是在侵權民事責任案件中出現了大量新的權利類型,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民事性法律對于權利的規定是無法窮盡的。此時需要我們通過法律方法來科學的進行界定,而非進一步地考慮憲法的司法化,以期使該受保護的民事利益得以保護,而不該受到保護的新型民事利益不被錯誤保護。

(一) 尚未立法民事利益在我國保護的現狀

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權利與利益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使得應該受保護的民事利益得不到保護或者受到不同等的保護,不應該受保護的利益卻得到了與權利等同的保護。針對當今權益保護泛化的趨勢,我們應當對民事權利與利益作出界定,區分權利、利益的保護要件,從而更好地維護人們的權益。由于民事權利與利益的區分在侵權責任法中有重要意義,因此將從侵權法中對此作出探討。

(二) 民事權益中對利益的限縮解釋--類似絕對權的利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采取列舉加概括的形式對受保護的民事權益作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保護的泛化,應當首先區分民事權益中利益與權利。此處的權利作為法律直接規定的絕對權,一旦受到侵犯,無論過失或者是故意將直接征引違法性,是被侵權人得到保護。而民事利益作為非絕對權,將被區分為受保護的利益與不受保護的利益。受保護的利益又可分為類似絕對權的利益與不類似絕對權的利益兩類⑤。

類似絕對權的利益,該種利益應當滿足絕對權的三個性質,首先具有歸屬性,即有\"歸屬效能\",特定的利益屬于特定的主體;其次具有排他性,即要具有\"排他效能\",得排除一切他人之干涉,而不可排除他人任何干涉的不是絕對權利;最后要具有社會公開典型性,即要使任何他人對損害有預見的可能,如果是無法預見的利益則不屬于受保護的類似絕對權的利益。

(三) 民事利益中的目的性擴張解釋--非類似絕對權的利益

根據《德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類似絕對權的利益可以再分成兩類,其一是為某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其二是被故意違反的善良風俗。這兩類利益雖然沒有類似于絕對權利的三個性質,但是為了維護法律的統一性以及社會的穩定性,應當在保護絕對權以及類似絕對權的利益之外,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使得這兩類利益也能夠得到保護,彌補對權益做限縮解釋的不足,使得法律對于權利的保護既不過度又不至于不足,這是值得我國借鑒的制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憲法權利應在憲政制度中得以維護,民事權益應當在民法的體系內得以保護,不應在民事領域任意的將憲法司法化。因為兩者有不同的屬性,憲法基本權利的私法化沒有邏輯根據,而且將會扼殺民法中意思自治,造成私主體權利的泛化與沖突。同時對于尚未立法的民事利益應采用科學的法律方法作出界定,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憲法基本權利私法化所帶來的危害,真正做到\"憲法的歸憲法,民法的歸民法\"讓民事法律在現有的制度下得到最充分的實施,發揮民法的功能。

注釋:

①秦悅:《淺談對憲法司法化的思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f403c20100g9y3.html,最后登錄時間2013年7月23日。

②于飛:《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區分及憲法對民法的影響》,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5期

③于飛:《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區分及憲法對民法的影響》,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5期

④參見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載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⑤參見于飛:《侵權法中權利與利益的區分方法》,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于飛:《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區分及憲法對民法的影響》,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5期。

【2】于飛:《侵權法中權利與利益的區分方法》,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1期。

【3】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載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論第一卷:法律規范的選擇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王利明著:《法學方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6】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簡介:謝金月 性別:女 中國政法大學 2012級法律碩士學院 研究生學歷 專業:法律(法學) 研究方向:商法。

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2篇

一、夫妻平等關系問題

夫妻關系內容主要是夫妻作為獨立的男女方的平等問題。首先可以根據法律規范對這一問題進行解讀。

關于夫妻間的平等, 在憲法和婚姻法中都有集中的表述, 即在憲法中的表述如下: 憲法第33 條第2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夫妻雙方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當然地具有平等地位; 憲法第48 條第1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其中婦女和男子也說明了夫妻雙方的平等地位, 尤其是指出在各方面?;橐龇ㄖ械谋硎? 婚姻法第2 條第1 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這就明確點出婚姻制度中夫妻雙方屬于男女平等關系; 婚姻法第13 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法律規范層面, 明確地指出男女之間的平等性。

但同時法律也將婦女作為弱勢群體進行保護, 如憲法第49 條第4 款“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這就將婦女和老人兒童一起定位于弱勢群體。同樣的憲法第48 條第2 款“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這條其實也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將婦女置于弱勢群體行列。而婚姻法中同樣存在這種問題, 即婚姻法第2 條第2 款“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利益”。

可以發現, 夫妻關系中男女的不平等, 但這種不平等又是相對的。關于平等, 多數學者們認為平等就是同樣的人應受同樣的對待, 其實換句話也就是亞里士多德自然平等論中的格言, 即“平等對待那些平等的, 不平等對待不平等的”, 即徐國棟提及的“雖然你們不同, 但也要同等對待”。①還可以從另一層面理解夫妻的平等, 根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承擔著不同的責任, 按照傳統的觀點, 女性主要承擔的是家庭生育方面的責任, 這也是從人類社會發展歷程所得出的觀點。②從社會分工來說, 夫妻雙方天然地承擔著不同的職責, 如今女性在各種場合中都與男性有平等的地位, 這并不是有些學者認為的增加女性的負擔, 而是給女性以更多的選擇的權利。

二、父母子女平等問題

目前學界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多數學者認為平等關系運用不到父母子女之間。但是從憲法文本中我們還是可以發現一些問題的。

( 一) 憲法中“母親”表述問題

關于“母親”一詞的使用, 文章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進行分析, 主要是“母親”一詞在憲法第49 條存在的不合適。當然不合適并不是指作為國家保護對象的不合適, 而是憲法在表述的過程中將“母親”放置于此的不合適。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述:

1. 比較各國憲法中“母親”的表述

各國憲法中存在“母親”的表述并不多, 主要是包括俄羅斯聯邦憲法第7 條第2 款“在俄羅斯聯邦, 認得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 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 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 發展社會服務系統, 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第38 條第1 款“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7 條第2 款“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后休假, 縮短多子女母親的工作時間, 婦產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及其不斷擴充以及其他各種措施, 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第78 條第1 款“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等等??v觀各國憲法中關于“母親”的表述, 仍然會發現一些特點: 第一, 將“母親”和“父親”一詞均表述出來, 從法律層面以顯示平等; 第二, 婚姻與家庭放置一起, 并未將“母親”放置于此; 第三, 將“母親”與“兒童”作為特殊主體加以強調。

2. 我國憲法中“母親”使用

主要依據世界各國對“母親”使用來說明我國憲法中存在的問題, 憲法第49 條第1 款的表述即“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有瑕疵, 一方面是上述所提到的只有母親沒有父親; 另一方面該內容在此應為分為兩部分分別表述, 這樣表述是重疊的, 而且這不能體現本應表達的含義。這里應該分為兩部分, 即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 這是從整體進行的表述; 下一部分即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這里是將這兩個主體作為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含義。

有學者依據以下兩點來闡釋母親受憲法保護的原因, 即一方面基于母親的性別, 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母親對于子女所具有的特殊地位。③但是這個理由是比較單薄的。首先基于第一點的理由, 性別原因, 這在憲法中也有體現, 即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 這個理由并未涉及關鍵內容。第二點理由, 母親對于子女的特殊意義, 關于這一點, 當然不能否認母親對于子女的特殊性, 這里也不想否認這一點, 但是與母親同等地位的父親難道不應該也受到國家的保護嗎?

當然明確的是否認憲法中“母親”的表述, 并不是不承認母親的特殊性, 而是作為法律規范的憲法文本中“母親”一詞在憲法中第49 條的表述不恰當, 不僅是與家庭、婚姻詞的表述有差異, 即與這兩個詞設置于一起不恰當, 而且就其內涵來說也有問題, 即母親與父親的內涵體現不出, 同時作為弱勢群體已經有了婦女一詞的表述??傊? 對于“母親”一詞的表述, 可以有兩種表述, 即同俄羅斯聯邦憲法似的表述, 將父親增加進去, 也可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似的, 另外表述。而從“母親”一詞的表述, 引發了作為婦女家庭生活中和男子的地位平等問題。

( 二) 目前存在的問題

可以從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分析一下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進而探究父母子女平等問題。在憲法相關的法條如下: 《憲法》第34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該條內容主要說明的是具體的平等權, 即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內容, 但是從反面分析一下, 有兩點內容值得注意: 1、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2、后邊九項內容。主要說明的是在本條中并未真正的體現平等, 尤其是前半的十八周歲和后半的沒有提到年齡成為了一個對比, 這就意味著年齡會存在被區別對待的情況?!稇椃ā返?9 條第三款前半句“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該規定是憲法中唯一明確提出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條文, 而且該條內容在婚姻法中也有具體的體現, 即《婚姻法》第21 條、第23 條分別說明了撫養教育和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內容。從目前的法條中并不能發現父母子女的平等性法條。

從反面論證不平等, 即保護關系。有學者從反面論證, 歧視和保護都是不平等的體現, 盡管兩者都是不平等, 但還是有區別的: 歧視基本上是惡性的, 而保護完全是善的。而父母子女關系就是保護關系, 也就是服從的不對稱關系。事實上, 父母子女關系是反向不平等關系, 即父母雙方義務性規定較多, 而權利性規定少, 而子女享受權利較多, 盡義務少的不對稱關系, 這個領域中完全是義務本位性的, 這也如目前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吻合。但是值得關注的是, 在這種關系中, 父母享有的也并不是通常的意義上的權利, 而是權威, 即父母可以行使必要的手段, 使子女感受到這種不平等。這樣的保護不僅是對父母的不平等, 而且對子女也是不平等的。在我國法律中這種不對稱保護主義我國實際采取的家庭政策, 這點可以從憲法中關于夫妻地位平等規定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宣言中看出來, 而且這點在婚姻法中也是有明確體現的。

( 三) 父母子女平等的體現

通過對憲法條文的簡要解讀, 也可以發現, 在憲法中并沒有從正面提及父母子女的平等。而在憲法第33 條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更多層面體現在訴訟法中, 在實體法中并不能真正體現其平等的含義。

憲法應從正面提出父母子女的平等, 具體應該將憲法第49 條重新規定, 其中一條可以明確提出父母與子女的平等。由于我國目前不存在憲法司法化, 但是可以從法治理念的深入強化這種思想, 同時可以與道德層面的家庭倫理相結合, 使家庭在平等的基礎上更加和諧。

三、小結

上述內容都是從現有學說和現有法律規范進行的簡要分析, 實際上提及夫妻平等以及父母子女平等問題主要是為了緩解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 從憲法內容上進行高層次的分析, 希望通過從憲法角度分析以對改變這些不平等作出貢獻。

摘要:關于家庭關系的內容有很多, 主要探討了在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之間存在的平等問題, 而且主要是對人身關系進行的論述。關于這個內容在學術界有許多的成果, 但是仍然有些不足, 在學者們的研究成果基礎之上, 對上述問題進行扼要探究。通過法律規范以及對相關內容的簡要解讀來分析家庭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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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基本法地位。我國正在實現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首要的是沖破舊體制下的法律觀,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觀,其中重要的是樹立與增強民法觀念。

關鍵詞:《民法通則》 ;民法觀念 ;市場經濟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仍需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

與此同時,我們還應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包含了許多質的規定,其重要內涵是市場主體為自由、平等、開放、競爭的主體。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這些主體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都能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市場經濟急需經濟法,并不是以犧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設,由于民法的性質,特別是對市場主體之規定,決定它在市場經濟中仍處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僅從三方面說明: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仍處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體系是法律的內部結構,即指一國現行法,無論其外部表現形式多么零亂,都是分成不同部門而又相互聯系的一個統一的系統或整體,社會主義國家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把法律劃分為若干部門。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個法律部門有各自的特點,又互相配合,互相照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門和規范,其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其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實質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由于社會化的大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所決定,包含著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制約,又呈現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現是市場經濟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緊密結合,并鮮明地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這種特殊性反映在法律體系,特別是法律層次劃分上。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始終是法律的首要任務,而財產權、人身權制度都是由民法規定的。

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我國在經濟生活中由于長期采取行政命令與權力至上的方法調整經濟,民法對經濟生活的作用被忽視,影響了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市場經濟,很多人認為只需要經濟法,民法只是管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法律價值不高,當我們深入研究民法時,從《民法通則》的內容看,盡管其條文較之各國民法要簡單得多,但在市場經濟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視?!睹穹ㄍ▌t》基本上概括了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最基本的一般行為準則,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市場經濟是一種橫向經濟,它要求經濟活動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均等,競爭的條件均等,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等,在法律面前平等,這種要求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規定。民法已限定主體范圍:公民、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企業法人、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法人、聯營法人、法人合伙等,主體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市場經濟主體必須作為獨立的自主的主體進入市場,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進入市場的主體的獨立程度,這就要求有主體制度確認和保障。民法給主體提供了這種依據。例如,《民法通則》設立了法人制度,對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終止等事項作為較為系統的規定。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

2.進入市場經濟的主體?;谧栽赴l生等價有償的經濟活動,即在商品交換,交換主體意志始終是充分體現主體自身的自愿性、能動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適用于主體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3.主體必須具有依法從事經濟活動廣泛行為的自由。民法適應這一要求。通過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允許和鼓勵主體基于自身利益進行廣泛的生產經營決策和市場選擇。

總之,市場經濟主體對權利義務的要求表現在對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內容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滿足了主體的自身要求。

三、增強民法觀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1.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是認識、確立、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樹立、增強民法觀念的過程。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促進了民法觀念的形成。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戰略的逐漸明確,我國的民法觀念也得以初步確立。這方面突出地體現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上。改革開放以來,對國有企業民事主體地位的認識有個過程。國有企業是否是民事主體,改革之初有過激烈的爭論。

2.毋庸諱言,在我國從總體上看民法觀念仍然薄弱。歷史上形成的“重刑輕民”現象和在改革中出現的“重經輕民”傾向仍然存在?!爸匦梯p民”和“重經輕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我國是有長期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在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商品經濟極不發達,民法觀念極為薄弱。雖然封建社會的最后一個王朝清朝在其末期參照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觀念及法律制度變法修律,但終告失敗。以后的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也都沒有改變封建因素占主導地位的局面。封建傳統對我國現實生活的影響,造成民法觀念不強,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

(2)對法律的繼承性、共通性認識不足。新中國的法律是在摧毀舊中國傳統的基礎上創立的。在徹底廢除舊法體系的基礎上創立新法在當時是完全必要的,但這一過程完全割裂了我國法律與一切私有制法律的聯系,使在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民法觀念未能延續下來。

(3)“民法”一詞在字義上往往被誤解為“公民法”或“保護公民權利法”。有些人從這一角度理解、解釋民法,致使許多人只知有經濟法,不知有民法。

觀念的變革是制度變革的先導。社會主義市場觀念的形成,導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反映這一變革的民法觀念的樹立,帶來民事立法的發展。改變民法意識淡薄的狀況,增強民法觀念,是建立科學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論國家與法.法律出版社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

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4篇

一、對傳統民法文化的反思

( 一) 熟人社會影響根深蒂固

我國著名的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認為: 中國社會是一種基于關系的社會, “既不是社會本位, 也不是個人本位, 而是……關系本位”, [1]人們因相互熟識而形成了一種較為親密的感情關系, 我們可以把它稱為“關系社會”, 這是一種熟人社會。[2]熟人社會的特點是講人脈、講關系、處理問題靠哥們義氣, 不依據法律規則。這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要求相悖, 更與民法文化格格不入。雖然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 熟人社會原有的社會形態逐漸蛻變、消融、破裂, 關系社會的根基正在動搖, 農村的業緣關系逐步替代了血緣關系。權力重心發生變化, 從德高望重的老人向年輕有為的社會精英傾斜; 而城市由于就業的原因, 人們的職業生涯不是一蹴而就的, 大多數人職業選擇頻繁, 城鄉人口流動加劇, 這些漸進的變化使得關系社會逐漸淡出。但關系社會對人們民事活動的影響根深蒂固, 不利于先進民法文化的形成。囿于此, 培育和建設先進的民法文化任重而道遠。

( 二) 契約觀念未完全形成

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歷程, 就是關系社會 ( 熟人社會) 解體的過程, 正如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著名論斷: “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 到此處為止, 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3]從理論上說, 獨立、自由、平等、合作和合理利己是契約的基本內容。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是契約產生的前提條件, 在契約形成的過程中, 身份不但不應起作用, 而且要消除人格上的歧視。契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其相互間憑借自愿與誠信, 平等自主地協商契約的內容和形式。人們合作的途徑和過程實際上就是締結契約的過程, 契約是當事人合作的最具道義性的渠道, 人們彼此尊重, 合理利己。契約精神在人類發展史上對思想啟蒙和社會革命起著圣經性的作用。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 這些精神仍然具有無窮的魅力和永恒的活力。我國目前契約觀念并未完全形成, 官本位意識依然存在, 人格歧視并未徹底消除。

( 三) 誠信意識欠缺

誠實信用是我國1986 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重要民法原則。然而時值今日我國誠信問題依然突出。國務院常委會議曾指出: “誠信缺失、不講信用, 不僅僅會危害到經濟社會的發展, 破壞市場和社會的秩序, 而且還會損害到社會的公正, 損害群眾的利益, 以及會妨礙到社會文明和民族的進步。誠信問題涉及的社會領域非常廣, 不僅在政府、公務員、企業、公民等社會主體中存在, 也涉及產品制造、食品、藥品、廣告、學術等方面, 成為久治不愈的頑癥。失信問題對我們國家和社會的影響與危害是不容忽視的, 它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都帶來了不利的影響, 尤其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誠信擔憂已成為縈繞國人而揮之不去的迷霧。增強誠信意識是民法文化的客觀要求, 也是貫徹實施民法的現實需要。而信用體系的建設也是應該在重視的過程中得到解決的策略。

( 四) 制度和文化不同步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 頒布了民法通則和許多單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制度發展還是較快的, 但“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法律, 但人的實際上的價值觀念和現行法律是有差距的, 而且, 情況往往是制度是現代化或近于現代化的, 意識則是傳統的或更近于傳統的。”這種境況在民事方面的表現尤為突出, 我國沿用大陸法系傳統, 制定了諸如婚姻、繼承、合同、物權、侵權責任等諸多民事法律, 但人們對這些法律的認知度并不高, 未達成社會共識。

( 五) 重視國家權力, 輕視個人權利

我國長期以來注重國家本位主義, 強調集體主義, 公共利益高于私人權利, 強調公民對國家的義務, 忽視私權, 缺乏對私人權利的尊重。法律條文多以強制性、義務性、禁止性規范為主, 授權性規范則是鳳毛麟角。此種情況不利于先進民法文化的培育。

二、對傳統民法文化的超越

( 一) 樹立規則意識, 克服關系社會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規則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學習中必須遵守的科學的、合理的、合法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它保證社會生活、工作、行為有序規范, 也是現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份。規則的范圍頗為廣泛, 法律是最重要的規則之一。而民法又是最重要的法律, 是人類社會最優秀的文明成果, 是權利的圣經。樹立規則意識就是要求全體社會成員自覺按法律規則辦事, 人人崇尚規則、遵守規則, 各種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終止遵從規則, 解決糾紛依靠規則, 規則成為人們自覺踐行的最高行為準則。

( 二) 弘揚契約精神

關于法律產生的途徑或起源有各種論說, 只有契約說才能為法律產生的正當性提供充分的理由, 應當說法律是契約的產物, 法律是自由的圣經。真正的、進步的法律應確立與捍衛自由的規律。洛克說: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 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5]民法的首要原則是平等, 而獨立、平等、自由、合作和合理利己是契約的基本精神。契約是最適合現代社會的, 契約為權利的產生提供了最適宜的道德基礎, 為權利的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空間, 要充分弘揚契約精神, 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盡量以契約理論為基礎, 為權利的發展奠定基礎, 鋪平道路。

( 三) 強化誠信意識

《貞觀政要》中曰: “法者, 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魯迅也認為: 誠信為人之本。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 是個人高尚人格的體現, 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 是社會正常秩序的保證, 傳遞國家良好的國際形象。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條款, 誠信建設應該制度化, 法律化、規范化。要加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體系, 構筑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 讓守信成為習慣, 成為常態。讓不誠信的企業、公民無法生存。讓守信者一律暢通,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 四) 培育和提升民法文化, 使文化與制度同步

應盡快制定民法典, 完善我國民事法律, 通過宣傳民事法律, 使民法觀念深入人心, 民眾人人知法懂法。西塞羅認為: 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是從自然生出來的。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應是中國特色的以人為本的民法, 是權利法、人法, 反映最高理性, 人應該也必須是整個法典的中心。法典的中心理念應該是以權利為本位, 體現權利法的性質。制定以人為本的先進合理的民事法律制度, 即能使民法文化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傳播, 這是培育和建設民法文化的關鍵所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吸收人類優秀的法律成果, 在法律概念、體例、結構、法律技術等方面全面體現民法文化的社會價值。同時, 提高人們的民法意識, 增強民法觀念, 使民事法律制度與民法文化盡快協調, 同步發展完善。

( 五) 樹立權利觀念, 建設權利文化

權利文化、人道主義文化和科技文化是當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權利文化是人類進行各種制度設計時必須遵從的主流文化。權利文化是私權文化, 是民法文化得以形成的人文條件, 是民法文化的核心。樹立權利本位思想, 倡導和尊重私權。在全社會培育和建設權利文化。

摘要:法律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的發展完善離不開文化積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民法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組成部分, 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構成。本文對我國民法文化進行反思, 進而探討完善路徑。

關鍵詞:民法文化,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權利文化

參考文獻

[1] 有學者指出, 中國社會的一個總體特征就是鄉土社會.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2]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0.94.

[3] [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4.97.

[4] 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 1998.

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隨著科學與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也得到了不斷地提高。然而,由于市場經濟的充斥,造成了社會一定程度上的道德缺失、誠信喪失,法制意識淡薄等現象已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作為社會精英的大學生也面臨同樣的問題,而作為我院大學生主體民族的少數民族大學生也未能幸免于此。因此,加強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已成為當前高校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刻不容緩。

【關鍵詞】少數民族 大學生 法制教育 思考

法制教育是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進一步提高社會公民法制觀念、法律素質和全面提升高校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筆者采用訪談和問卷的形式對我院少數民族的大學生進行實地調查,分析現狀,總結我院法制教育存在的難點和問題,并提出加強現階段我院少數民族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對策。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集體,更加深刻地領會到了沒有法制的危害性以及健全法制的必要性。第一次把法制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提了出來,早在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鄧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講話,其實際上就是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鄧小平首次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會議公報正式以黨的文件形式肯定了鄧小平民主與法制思想:“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地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边@段話無疑揭示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特征和主要內涵,也無疑是中國法律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鄧小平無疑也是新時期中國法制建設事業的總設計師。

喀什師范學院1962年成立以來就是一所民漢學校,而其中又以維吾爾族學生為主的多民族、多學科、多層次的,與此同時又是新疆南疆唯一的一所高等師范類院校。在近50年的發展歷程中,廣大教職工秉承“扎根邊疆、團結奮斗、勤奮學習、為人師表”的校訓,發揚“胡楊般堅韌、紅燭般奉獻”的學院精神,為新疆尤其是南疆培養了5萬余名中等學校教師和各類專門人才,其中少數民族占70%以上,在新疆尤其是南疆的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我院法制教育的現狀

1.法制教育形式過于單調,效果不顯著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現在學校的法制教育宣傳是極度的匱乏,專門的、定期的宣傳活動幾乎沒有。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們接受法律知識的來源僅僅限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該材料由原來的整本《法律基礎》壓縮為現在的兩章內容,因此,教材內容主要以法律定義、特點、主要內容、原理、規則等理論性的文字所組成。這些內容很重要,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的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展的歷史過程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但是由于時間的原因,老師也無法很細致地講解,只能是“蜻蜓點水”式的一帶而過。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大學生已經充分認識到法律對于社會穩定和安居樂業的重要性,而且認為法律素質是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重要內容,大部分同學希望有機會進一步學習法律知識。

調查中發現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在問到“您所在學校的法制教育類課程的內容包含哪些”時,有54%的同學選擇了校紀校規、有49%的同學選擇了法學基礎理論課、有25%的同學選擇了憲法學、有17%的同學選擇了刑法學、有16%的同學選擇了民法學、有39%的同學選擇了教育法規政策、有38%的同學選擇了民族區域自治法、有27%的同學選擇了宗教法規政策、有19%的同學選擇了經濟法學。這題考察法制教育內容,選項中的所有內容,都應在法制教育范圍內,可從選項結果來看,各個選項選取比例較少,可見學生的法律知識有限;在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隸屬于哪一類法律”時,只有24%的同學回答是行政法,這一考察法律淵源的常識問題,有41%的同學選憲法,有21%的同學選民法;在問到“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處罰的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時,只有40%的同學選擇違反行政法規,有9%的同學選憲法,有13%的同學選刑法,有25%的同學選民法。這一統計結果不僅反映了大學生法律知識掌握的不足,同時也表現出大學生對法律精神缺乏理解。

訪談過程中,參加采訪的8位法制教育工作者只有2位是法學專業,其余有4位是思想政治教育專業、2位是政治學專業。對于目前法制教育課程內容,他們的看法基本一致:原來的法律基礎是獨立的一門學科,由學校的法學專業教師授課;而目前的法律基礎課,是將思政和法學組合在一起,由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教師擔任,不管從知識結構和專業素養等方面都存在問題,從而使得學生對法學的尊重大打折扣,法律基礎課現在與過去相比,法律課堂教育弱化了,效果降低了。合并以后,教材內容壓縮,主要是法律理論框架介紹,內容粗略,許多重要且實用的法律概念在教材中沒有出現,以民法方面的知識點為例,“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重要概念,教材都沒有涉及。非法學專業的教師講解這部分內容,是有心無力,無法將法律知識講解得特別透徹,也無法將法律要點融會貫通,更無法結合身邊的典型案例還原法律原則;而法學專業的教師是空有滿腹經綸,沒有課時講解,也只得按照目前的內容和課時上課,將法律要點一帶而過,對于準備的大量現實案例也只能根據課堂時間穿插提及。

2.大學里法律運行信用度偏低,一些人群對于法律也不是很信任

法律運行信用乃是法律信用至關重要的問題。法律貴在運行,否則不如無法,這是法制的一條公理。有了法律,即使再好再完善的法律若是束之高閣、棄而不用,那也只能是毫無價值的一紙空文。由于特殊的環境,在適用法律和執行往往遇到難以想象的障礙,一是很多同學往往理所當然地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離自己很遠,或者認為與其關系不大,二是很多丑惡的社會現象褻瀆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如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處理情與法、情與權等關系,往往以權代法、以權亂法,徇私枉法。

3.部分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法律素質較低

雖然很多民族大學生也已經成年,并在大學里接受先進的文化知識,但是由于大部分生長的環境(偏僻的農村)、成長的經歷使得其在法律方面的知識很是欠缺,因而亟待提高。絕大多數的同學除了學習專業知識外很少甚至不接觸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方面是由于其本身所限,如漢語水平本身就不高,基本的漢語掌握尚不清楚,至于那些深奧晦澀的法律專業知識就更加難懂了,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學院本身沒有營造一個很好的學法、用法的氛圍,而往往只是在特殊的時間點——如憲法宣傳日、消防日、環境保護日等對專門的法律做一個簡要的形式上的宣傳,至于其效果往往是無人問津了。

二 我院法制教育宣傳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1.特殊的環境強調了思想政治教育,卻忽視了法制教育

處于特殊的地理環境中使得我院非常重視民族團結教育,作為祖國最西部邊陲的一所高校,周邊國家的社會制度、意識形態時刻都對我院產生影響,因此我院領導格外重視思想政治教育,有力地維護了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加強民族的團結,并先后兩次獲得國務院的肯定和表彰,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因為我們深知“沒有穩定的環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也會失掉?!北3稚鐣姆€定成為現代化過程中帶有全局性的根本問題。但是,必須值得注意的是在強調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也必須狠抓法制教育,做到“兩條腿”走路,“兩只手”搞建設,唯有此方才能將我校建設得更加美好,也才能和黨中央提出的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相吻合。

2.傳統文化習俗對大學生產生負面的影響

雖然大學生在大學校園里接觸的是比較先進的、科學的文化知識,但是由于我院絕大多數的學生來自偏遠落后的農村,農村法制建設十分落后,相關資源也很匱乏,甚至有些村里就沒有。因此對于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的偷偷摸摸必以為然的認為其并不是違法的,最多也認為只是一種不好的習慣而已,還有一些農村存在的賭博等惡習也只是被視為一種娛樂方式,對于那些經常出現的一些鄰里鄉親之間因打架而發生的糾紛往往不是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而是找村長、支書,甚至熟人、上級、找關系等私了。這種有事找關系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實際上是中國傳統文化負面影響所帶來的。事實上,這一切都對大學生的思想產生了極其負面的影響,也因此使得學生在學校往往出現打架、斗毆以及經常丟失學習、生活等物品,這都給原本正常的學習、生活帶來了很多麻煩,不利于大學生心理健康的發展,更加不利于同學間的長期友好相處。

3.民族分裂活動不利于開展法制教育工作

南疆的安危直接關系到全疆甚至全國的安危,民族分裂主義的暗流一直在這塊土地上涌動,成為新疆保持社會穩定的隱患。與內地相比,新疆維護穩定的工作又多了一項內容,這就是反對民族分裂主義,這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任務。目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一些國家在遏制中國的目標下,通過對阿富汗和中亞國家的滲透,建立了軍事基地,加之“東突”分裂勢力近年來加快了整合的步伐,成立了所謂“東突厥斯坦臨時政府”,這些給新疆的安全和穩定帶來了負面因素,同時也給中國南疆的區域安全形成重大威脅。反分裂、維護國家統一和加快新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是新疆當前面臨的重大課題。正如邊疆史地研究專家馬大正教授指出的:分裂勢力的干擾和破壞是新疆發展所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從目前新疆分裂勢力的情況看,其分裂思想、活動方式以及目的都和歷史上新疆的分裂活動有著先后相繼的關系,而且為達到其分裂新疆的目的,分裂勢力對新疆的歷史也大肆歪曲和篡改,以蒙蔽廣大群眾。他們往往打著“民族”、“人權”的旗號,支持境內外民族分裂主義,通過多種途徑對新疆進行分裂和滲透。近年來,發生在新疆境內的數項恐怖襲擊事件都是民族分裂勢力所操縱。作為南疆重鎮的喀什尤為重要,而作為喀什的一支重要力量——我院的穩定直接關系南疆甚至全疆的穩定,也因此有句不成文的俗語:新疆的穩定在喀什,喀什的穩定在師院。

三 加強我院少數民族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對策

1.豐富高校法制教育形式,注重實踐教學環節

(1)豐富法制教育載體,要進行方法創新。一定要從教學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增強法制教育工作的實效性、針對性。美國教育家杜威曾說:“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們能夠自己教育自己?!苯逃且环N導向,但生活本身就是教育,就是導向。教育方法是一種手段,通過這種手段鍛煉學生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形成正確思維的模式,從而使其在學習中、生活中、工作中能夠應用自如,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和行為。毛澤東同志指出:一個正確的認識,往往需要經過由物質到精神,再由精神到物質,即由實踐到認識,再由認識到實踐這樣多次的反復,才能夠完成。法制教育也是如此,要想達到理想的教育目標,就必須注重實踐教學,豐富教育方式。

(2)積極開創新疆高校法制教育隱性教育方式。本次調研問卷,多項結果表明,對于高校法制教育載體、教育形式問題,學生選擇比例最高的都是校紀校規教育。這一結果表明,學生平時接受的校紀校規較多,有清醒的認識,而且各高校校紀校規的制定都是以憲法和法律為指導,根據學校自身特點制定的規章制度,既然各高校對校紀校規介紹較多,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解校紀,有可能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僅讓學生了解了校紀,也讓學生學習了憲法和相關法律,同時,認識到校紀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有助其加深對法律的認識。而且,校紀校規教育作為隱性的法制教育方式,更易為大學生所接受,潛移默化地將條例化的制度,轉變為自己的意識和思想,并內化為實際的行動,潤物無聲,一舉兩得,因此,應將校紀校規教育作為法制教育重要的載體和教育形式,利用好、開展好。

(3)積極尋求新的法制教育載體,使法制教育工作形象化、生動化。從目前情況看,力求新載體,著重體現在從單向灌輸向雙向交流轉變,從封閉式教育向開放式教育轉變,寓教于樂,寓教于“境”,這樣就能達到潤物細無聲的良好效果。國外法制教育工作的突出特點是“無意識”性和實踐性,注重調動受教育者的積極性。美國教育家約翰•杜威的觀點是寓教育內容于學校生活和各科教學之中。他認為只給學生講“規則、準則”,而不組織他們直接參加社會生活,就不能促成行為養成。

2.構建科學的高校法制教育內容

高校法制教育內容是否科學,直接關系到實際的教育成果,作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的載體,教育內容尤其重要,因此,科學的教育內容是法制教育體系的必要條件。

(1)教育內容的實效性。在工作內容上,必須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材施教,要緊緊圍繞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著眼于學生的全面發展,以學生為本,以學生的發展為本,努力“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使法制教育內容更加務實。教育內容應符合實際、符合生活、符合學生,這是做好大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原則。目前大學生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是:學業要完成,生活有保障,就業有機會,人際關系融洽。只有瞄準這些問題來展開,才能增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教育內容的特殊性。教育背景和教育對象的特殊性,必然導致教育內容的特殊性。隨著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多元文化時代的到來,高校傳統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學生思想變化的需要,使大學生法制教育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體系要充分考慮到少數民族學生法制教育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以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講解為基礎,還應該加強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宗教法規等方面的學習。在法制理論課的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方面,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受教育者的特點,安排具有本地區特色的課程和教學內容,更好地符合新疆的特點。

(3)教育內容的針對性。為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新疆高校法制教育應緊扣區情和思想實際,重點加強自治區文件的法制宣傳,深挖文件精神的法律內涵,尋找其法律依據。比如“馬克思主義五觀”即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和文化觀的教育,以及“四個認同”即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認同的教育。這兩個文件背后有著堅實的法律依據,有著深刻的法律內涵,而且“馬克思主義五觀”與“四個認同”內部也是聯系緊密,法理深厚。因此,法制教育者可以以這些文件為切入點,找出文件法律理論以及內部聯系,以此作為法制教育內容,一來學習文件理論,“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有助于其對文件的理解與掌握;二來通過對文件法理的剖析,有助其對法律的理解與運用,增強其學習興趣,這類教育內容可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經典教材。

3.創新高校法制教育工作機制

構建適應創新要求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機制,是新時期加強和改進法制教育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強法制教育工作生機和活力的需要。具體有:

(1)“堅持教育與管理相結合。把法制教育融于學校管理之中,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自律與他律、激勵與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有效地引導大學生的思想和行為。一個人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良好道德品質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也不例外,這是一個系統工程。教育者不能患“急性病”,不能妄想“畢其功于一役”,應該看到法制教育工作的長期性和復雜性。法制教育工作必須長期不懈地堅持,即要建立法制教育的長效機制,要使法制教育活動各個構成要素、組成部分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形成全體動員、部門互動的工作態勢。

(2)堅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種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嚴格照章辦事,通過規范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和行為,促使學生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社會公德,逐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同時實行法制教育工作校長負責制、教務主任負責制、系主任負責制和班主任負責制。依靠制度的規范性、穩定性和制約性,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管理的可操作性。

(3)構建“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機制,“它主要是學校、社會與家庭教育協同動作的一體化”,形成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多渠道全方位的工作格局。而且除法制理論課教師外,其他教師群體在平時的備課過程中,應有意識地將本專業的法制常識與自己的教學任務相結合,這種和風細雨式的法制教育,必然會產生更加積極的效果。

(4)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將獎懲機制、培訓機制、職業素養機制、職業晉升機制落實,對在“法制教育”建設中作出貢獻,作為考評單位和個人的考核指標,把它作為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并且可以作為選撥、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高校法制教育載體、教育內容、教育機制等方面的改進,都可歸納為——“創新”。創新是高校法制教育工作永葆生機和活力的源泉,是新時期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之魂,要積極推進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載體、內容、機制的創新。只有富有創新的法制教育工作才是有活力的,只有不斷創新的法制教育工作才能在新形勢下發揮它應有之義,從而開創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新局面,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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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錦雯〕

憲法與民法關系論文范文第6篇

一、人身關系的概念

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不同, 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 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租賃關系、買賣關系等。而人身關系則是以人身為宿體, 與人身不可分離, 以人身利益為內容, 體現的是精神上的利益, 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身法律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而形成的人身關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稱、名譽、榮譽而發生的關系, 因發明、發現以及因創作出科學、文學、藝術作品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人身權利義務方面。徐國棟教授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將人身關系細化為人格關系、人格權關系、身份關系。他認為“人身”中的“人”可分為人格關系和人格權關系, 前者規定了民事主體的法律能力, 后者規定了具有權利能力主體的不可分離的法益。[2]人格是一種源權利, 人格權是它的派生權利之一。

二、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

民法高度重視對人身關系的調整, 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立法處理上應更為大膽, 徹底顛覆傳統民法的理念, 將人身關系前置于財產關系, 對于我國弱勢群體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人作為社會群體的組成部分, 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西方一直倡導的人權, 也是需要我們學習的地方。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廢除了幾種死刑, 這無疑從另一側面體現出我國正在逐步重視人的作用。

弱勢群體在社會經濟和結構中處于不利地位, 位于社會結構某一或某些層面的邊緣或底層, 在社會的資源的占有上處于弱勢, 需要法律予以特別關注。這些人往往更需要社會的關注以及保護, 去年公交車縱火案, 飛機場爆炸案都是由于政府對這些弱勢群體的關心程度不夠所導致的。因此在民法中需要通過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只有這樣才可以起到關心弱勢群體, 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作用。

從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 我國的弱勢群體按照成因可分為三類: (1) 生理原因所形成的, 如婦女、兒童等;他們大多都是出于弱者, 權利易受到侵犯。 (2) 社會經濟原因所形成的, 如失業者、農民工等;由于他們的工資較低, 在社會底層, 人們所嘲笑的對象, 做著苦力但是工資確很低。 (3)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所形成的, 如汶川地震中的難民。[3]19世紀英國晚期歷史法學派集大成者梅因曾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 到此為止, 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個人由對集團的依附轉變為自由意志,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通過訂立契約去確定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不再受控于家族意志, 獲得契約行為的正當性, 個人最終替代集團取得真正的民事主體地位, 即所謂的契約正義。[4]然而也有學者認為, 也要“從契約到身份”。

徐國棟教授認為我國民法學界在“身份”這一概念的認識上比較狹隘, 在很大程度上將其圈定在“親屬關系”的范圍之內, 這種認識使得我們往往忽略了之外的其他身份,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弱勢群體。法律應當對代表著弱勢群體“身份”給予特殊的保護。[5]

由此可見, 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不平等, 自然人在家境、個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法人也在規模和資金等方面存在差異, 與國外其他國家相比, 我國民法還調整了一些本該由行政法調整的國家財產關系和公產關系, 對于此等關系的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少學者主張將《民法通則》第二條中“平等主體”的限制語去掉。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民法對于人身關系的調整, 對于指代弱勢群體的“身份”的保護, 在強者和弱者之間以合法的形式訂立契約, 以謀求法律對于社會資源的合理性分配, 這也正是“從契約到身份”理論的意義所在。

凸顯人身關系在民法調整對象中的重要地位, 也是民法本位的體現。民法首先應是普通民眾之法, 應當關懷中國最普通百姓的法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方面的人格利益, 是人之為人所必不可少的權益, 是關乎每一個普通民眾生存和發展的切身利益。民法的以“民”字開頭, 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權利本位是以人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6]

三、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特點

關于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特點, 學生將結合民法的性質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談談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特點首先是平等。正如前文所提, 一些學者主張將《民法通則》第二條中“平等主體”的限制語去掉, “平等”的不是主體, 而是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方式。[7]民法通過賦予當事人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地位, 平等的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 從而以平等的方法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特點其次是自愿, 即意思自治。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對于民事關系, 國家往往扮演旁觀者的角色, 不做過多干預, 以保證其自由度。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調整相互間的關系。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法》的體現尤為突出。

最后, 民法對于遭受侵害的人身關系的調整采用的是補償的方法, 通過迫使侵害人給予被害人經濟補償的方式使遭受侵害的社會關系得以恢復。這和民事責任的概念相關。民事責任通常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側重于補償, 主要是為了補償權利人所受損失和恢復民事權利的圓滿狀態, 不同于刑事責任所側重的懲罰。

四、結語

尊重和保障人權也是法律提倡和保障的主要內容, 在現如今我們更應該將人身關系的重要性熟悉, 并了解其重要作用。并且應漸漸轉變其與財產關系的地位, 使得那些弱勢群體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并不是給有錢人玩的游戲, 它更多的應該為人們所利用, 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 不可以僅僅為那些有權有勢的人謀求福利, 那些社會邊緣人所需要的幫助和救濟才是更加需要我們所關注的, 只有平衡好這兩點之間的關系, 才會使社會充滿正能量。那些報復社會的邊緣人員并非本質上是壞的, 而僅僅是由于他們在這個社會中找不到了公平正義存在。因此才會想到保護社會的引起社會關注這一下下之策。筆者認為,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 民法將調整對象放在人身關系上已經指日可待。

摘要:我國民法深受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盡管我國現行民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正, 將二者的地位由不對稱變為平行, 但仍將人身關系置于財產關系之后。中國未來的民法典, 不僅要調整人身關系, 還要將其置于財產關系之前, “認真地尋找丟失的人格”[1]。本文主要闡述的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重要性及其特點, 以便人們更好地了解人身關系在民法調整中的地位。

關鍵詞:民法調整對象,人身關系,必要性,特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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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國棟.“人身關系”流變考 (下) [J].法學, 2002 (7) .

[6] 魏振灜.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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