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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

2024-03-15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針對目前我國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實際,提出發揮學生學習主體性的四種策略,使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更加有效。

【關鍵詞】中職學校 法律教學 學生主體性

進入21 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使得我國的中職學校得到了一個好的發展機遇。隨著新課程改革的不斷加深,教學理念也發生了新變化,新課標明確提出教學要符合充分發揮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和要求。在法律課程教學中要培養學生能夠充分運用法律原理和規則解決生活中的問題,使在學校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能夠應用在生活中。

什么是主體性?怎樣發揮學生的主體性?我國教育研究學家方明軍認為:“主體性指的是人在與客體相互作用中得到不斷發展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具體包括主觀能動性、學習自主性、自為創造性等特征?!睂W生的主體性有多種表現,比如學生在學校教育中能夠利用現有資源,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有思考、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自己的學習活動,養成更好的學習習慣,尋求更有效的學習方式,以更有利于自身的學習,同時能夠形成獨立的思考方式、表達方式、思維模式,塑造更加立體的自我,能夠在老師的啟發、指導下提高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在教學中要發揮學生主體性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一、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對于學習來說,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中職生主要集中在15歲到18歲的青少年,只有少部分是通過成人自考參加再教育的成年人。相比于同齡已經考取高中的學生,中職學生文化基礎不盡如人意,學習的主動性也不高。中職生正處在成熟和發展階段,生理和心理都還不成熟, 其主體意識、主體能力都相對較弱,還不能掌握自主確定目標、主動參與學習、發現問題并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知識與技能,所以大多數中職生還不能獨立、主動地學習。針對于中職學生這一特殊的學生群體,為了充分發揮他們的主體性,需要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在心理上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和諧、舒適、充滿討論的課堂氛圍,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法律教師切忌死板,照本宣科,如果這樣就容易形成一個枯燥、無聊的氛圍。教師在教學中,需要多舉例子,注重案例的插入,貼近生活,開展情景模式教學,讓整個學習氛圍變得更加生動。教師還要注意留出一定的時間給學生自己去討論、消化課堂知識。有時候學生之間的討論更容易讓學生發現其自身在法律過程中的問題。比如人民與公民這兩個概念,有的學生把兩者混淆起來,通過討論,學生從本質上認識人民和公民,找出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它相對敵人而言,凡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范圍,是以階級內容劃分的。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也就是說人民是比較寬泛的說法,而公民是一個法律的名詞。類似這樣的問題,通過營造良好的活躍的教學、學習氛圍,讓學生自覺地去學習、討論、探究,從而發揮學生的主體性。

二、改善教學模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隨著教學改革,教學內容更豐富了,因此,教學手段要多樣化,教學模式要有所突破,突破過去那種在教室里學生只能聽老師說課的形式。過去的課學模式對于場地、人數、范圍、時間都有著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上一堂民法課堂,老師在教室內傳授基本知識時,只能不停地講,學生不停地聽,在課堂上,老師幾乎無法了解到學生是否完全理解了。這種純講授的教學模式,學生也很難在整節課堂上完全集中注意力來聽講,學生有時候當時聽懂了,可是過后又忘記了。在安排這個課程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地使用身邊的資源,在課前做好各方的指導和案件前的說明工作,然后建立模擬法庭,讓同學模擬法官、原告方、被告方、觀眾等。通過演練模擬一件民事案件,讓學生參與到課程當中,完全打破傳統課堂的模式,充分發揮了學生的主體性,讓學生在模擬演練中學習知識,掌握知識。

三、豐富教學方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豐富教學方式的首要原則就是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和學生之間是平等的,學生和學生之間也是平等的,每個學生都有充分的發言權、質疑權和自主權。在教學方式中多將教授法、討論法、參觀法、相關資料演示法、讀書指導法、情景模式法、自主學習法等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

比如老師在教授完了刑法的內容后,可以通過PPT或者圖片展示某刑事案件的內容,讓學生依此對案件進行分析,然后進行判決?;蛘咦屝^民警、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法官等從事法律行業的工作人員來為學生講解案例,也可以結合同學自身來進行講解。比如講解到憲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可以通過從學生身上來講解,這樣學生不但有了更深的印象,同時也會感覺到法律其實離我們很近。

對一些必須記憶的法律知識,教師可以整理出口訣、順口溜等,方便學生記憶,讓學生主動去記、去看、去讀、去想、去背。比如當講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中的政治權利包含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這幾項內容的時候,老師可以這樣帶動學生去聯想和記憶。公民的政治權利其實就是一種公民表達想法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說”的權利,選舉權就是選別人來“說”,被選舉權就是被別人選的“說”,言論自由權就是自己“說”,出版自由權就是自己把要“說”的寫下來給人看,結社自由權利就是人們聚在一起“說”,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就是人們走到街上去“說”。通過這種辦法,不但讓學生充分理解公民政治權利,而且還便于同學記憶,帶動了同學的興趣。如果能適時地拋出問題,讓學生自己去思考和聯想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該如何記憶,那么就能引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突出了學生的主體性作用。所以教師在教授過程中要注意對學生的引導,一般來說,對一個法律知識點的記憶,學生有過主動的思考和聯想比教師反復說、不停地說要有效得多。適當的拋出一些開放性的問題,引入一些例子和案例可以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和學習,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四、差別化教學方式,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

差別化教學方式的主要內容就是因材施教,不同的學生有著不一樣的能力和基礎,教師要發掘學生的差異,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培養。要做到了解學生的心理特點,比如膽子小的,不愛出風頭的,比較內向的學生應當多關心和鼓勵他們,了解他們對課堂知識的掌握程度,在課上多讓他們發言,鼓勵他們說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對于比較活潑的學生,要注重培養他們的思維能力;對于理解能力較差的學生要重點為他們講解法律的一些基礎概念和知識。針對不同的學生,要采取不同的教學方式,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性,讓每個學生都學到知識,掌握知識,應用知識。

總而言之,在以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中,教師往往注重對法律基礎知識的講解,在課堂上大多時間都是以老師為主,學生參與課堂的時間比較少,忽略了學生對法律知識應用性和形成法律思維的培養,造成教學與實踐脫節。過于注重理論,使課堂氣氛沉悶,學生不感興趣,教學效果不好。在這種情況下,中職教師應當相應地改善教學方式,盡量以學生為主體來開展教學活動,讓學生的主體性得到發揮。

【參考文獻】

[1]李潔春.對中職學校法律教學中發揮學生主體性的探討[J].重慶電力高等??茖W校學報,2012(12)

[2]時莉,劉婷.課堂教學中發揮學生主體性的障礙及對策淺析[J].皖西學院學報,2010(25)

[3]錢昱.學生主體性對中職學校法律教學的探討[J].創新教育,2012(11)

(責編 盧建龍)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1 產生學困的原因有如下幾點

1.1 初高中知識的差別

初中化學是入門階段, 通常從學生身邊熟悉的、具體的、直觀的自然現象或學生已有的知識入手, 建立化學概念, 只要求學生記住現象或結論, 基礎理論少, 知識聯系少, 記憶的知識多, 以形象思維為主。很多學校為了趕進度, 抓復習, 填鴨式教學, 死記硬背的學習方法, 讓學生只能被動的接受知識, 很多化學知識來不及消化吸收, 更沒有掌握化學這一學科的基本學習方法。

高中化學教育是在九年制義務教育基礎上實施的較高層次的基礎教育, 不僅是知識總量增加, 研究內容由宏觀轉向微觀, 由形象轉為抽象, 更注重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注重知識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高中化學以物質結構、速率平衡、元素周期律等理論知識為主干, 在元素化合物知識中綜合運用這些理論, 不僅要掌握物質的個性, 還要運用類比、歸納等方法尋求物質之間聯系, 建立起知識網絡。這樣對學生的記憶力、理解力、邏輯推理能力, 實驗能力和遷移能力的要求大大提高。高中知識盡管有一部分知識需要記憶, 但是更需要學生在理解基礎上記憶。因此, 無論從知識的內容、結構、深度、廣度, 還是從方法、能力上都比初中化學具有更高的要求。

1.2 知識體系上的不連貫

現行初、高中教材中也存在著一些知識缺陷和內容的不連貫。有些內容在初三教材中出現但是要求不高, 高中教材卻需要學生能靈活運用, 是一部分學生的能力所不及的, 如化合價, 初中只要求了解化合價, 會運用化合價寫出正確的化學式和方程式, 而高一的氧化還原反應, 則是在準確標出化合價的基礎上學習電子轉移和氧還基本概念并達到靈活運用目的。

1.3 學生的非智力因素

學生的非智力因素是能否順利適應高中學習的重要因素, 如學習目標, 學習興趣, 學習方法與習慣, 學習能力的高低等。

很多學生在初中化學的學習中方法單一, 只靠死記硬背。興趣只停留在活動本身的形式或內容, 只是就事論事, 忽略事物的本質, 整體探究能力偏低。學生的學習目的不明確, 學習缺乏主動性, 習慣于依賴老師的布置作業和帶領復習, 很少有學生有自主的學習計劃和復習計劃, 一旦成績較差遇到困難首先想到的是找老師幫助, 或者請家庭教師等外部力量來幫助解決, 完全忽視對自己學習過程的反思和改進。

1.4 教師的因素

許多高中教師并不教授初中化學, 不了解學生的基礎知識情況, 往往是教學起點高, 與初中知識脫節, 將學生拒之門外。還有一些老師存在著“一步到位”的思想, 將教材刪掉或應在其他模塊加強的知識都加在高一課程中, 結果導致課時緊張, 灌輸知識, 落實困難, 學生也產生畏難心理, 失去興趣。

2 增強學生學習適應性的方法

2.1 深入理解新課程理念, 把握新教材特點, 加強課堂教學

新課程改革, 不是教科書的更換或知識的刪減, 而是課程理念的創新和深化。新課程改革是從以知識為主轉變為以突出能力、態度、價值觀為主的素質教育。教材改變傳統課程過分側重學科知識體系的傾向, 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 教材內容貼近社會, 貼近生活, 關注化學與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注重知識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倡導探究式學習。編排教材同一概念在不同模塊中出現, 內容涵義卻不斷深化, 注重知識的螺旋式上升。這些變化既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 又保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科素養, 為學生以后繼續深入學習化學打下基礎。教師應轉變教學觀念, 深入理解新課程改革的教學理念, 順應新教材的特點, 恰當把握教材的深度和廣度, 積極創造開放式的教學環境, 提高課堂教學的探究性, 培養學生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

2.2 充分了解學生的基礎知識, 加強知識缺陷的銜接

認真研究初、高中課程目標和教材要求, 了解教材知識上的斷層, 把握時機給學生以適當的補充, 不讓學生因為知識上的死角而造成學習困難。

首先, 要作好以原有知識為增長點的銜接。如離子反應是在初中酸堿鹽分類和電離理論的基礎上深入理解化學反應的本質, 因此在復習好電離知識是學好離子反應的前提。

其次, 還應作好充分復習、歸納, 使學生更深入理解原有知識, 通過類比完成對知識的順利遷移。講解物質分類時讓學生應用分類方法對初中學過的酸、堿、鹽、氧化物、酸式鹽等知識進行分類、梳理, 為學習電解質、正確書寫離子方程式做好準備。講授物質的分離方法時, 要充分復習初中過濾的實驗原理和操作, 學生通過類比來繼續深入學習蒸餾、萃取等分離方法, 完成知識的遷移。

最后, 應做好斷層知識的及時補充。如酸性氧化物和堿性氧化物的概念;酸式鹽的概念;用電離理論定義酸、堿、鹽;電荷守恒;溶液質量差和氣體的體積差進行計算等。

2.3 引導入門, 加強學法指導

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是提高學習效率的重要保證, 首先要轉變一部分學生的學習觀念, 即學習就是背書的觀念, 摒棄初中死記硬背的學習方法, 指導學生學會學習, 做好聽課—理解—復習—應用解題—總結思考的學習環節。

學法指導要與建立學習常規結合起來, 教師講評時指導學生分析思路探索規律, 傳授思維方法;應留足時間讓學生看書、思考, 消化所學的知識, 理解知識應用的方法。讓他們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找到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

2.4 加強實驗教學, 指導學生作好家庭小實驗, 帶領學生調查參觀

化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 城市中的孩子, 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識和與大自然接觸的機會, 學習化學很大程度上靠想象和死記硬背。因此, 化學教師除做好演示實驗和分組實驗, 還應鼓勵學生動手做好家庭實驗。如用西紅柿, 鐵釘, 鋁片和電線組裝原電池;將雞蛋溶于醋酸中獲得半透膜;蛋白質的鹽析、變性、顏色反應等。這些家庭實驗能引起學生的興趣, 培養學生的動手動腦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教師可以帶領學生參觀化工廠、造紙廠、自來水廠, 調查河水、空氣的污染、治理情況, 不僅可以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 讓他們覺得化學就在身邊, 還可以讓學生學以致用, 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此外, 營造積極的學習氛圍, 加強師生情感交流, 幫助學生正確處理好與同學及家長的關系, 在實際的教學中也有不容忽視的作用。

摘要:高中教育是在九年制義務教育基礎上實施的較高層次的基礎教育, 不僅是知識總量增加, 在學習方法、學習能力、意志品質都有更高要求, 幫助高一學生更快適應高中學習, 掌握學習方法, 提高學習成績是每一個高一教師應該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學習適應性,知識銜接,非智力因素

參考文獻

[1] 靳瑩.試從中美兩國教學內容的演變論化學教育課程觀的變化[Z].

[2] 潘洪建, 王洲林.論課程實施中的七大關系[J].教育理論與實踐, 2007, 2.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案件的主角梁麗,女,今年40歲,是河南開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9,事發地點是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二樓出發大廳。當天上午8時20分左右,梁麗如常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生。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柜臺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方便面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柜臺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也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里。然后梁麗繼續在大廳里工作。約9時左右,梁麗走到大廳北側距案發現場約79米遠的16號衛生間處,告訴同事曹某稱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里面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

上午9時40分左右,梁麗和其他清潔工聚集在3樓一起吃早餐,其間梁麗又告訴大家其撿到一個紙箱,比較重,可能是電瓶。這時另一名清潔工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電瓶就送給他用于電魚。

于是馬某和曹某就到樓下放紙箱的殘疾人洗手間,打開紙箱后發現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一人分一半后就離去了??煜掳鄷r曹某看到梁麗,告訴她撿到的紙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不相信,來到那個洗手間從紙箱拿出首飾查看,并拿一件首飾讓同事韓英拿到大廳內的黃金首飾店詢問。韓英回來告訴梁麗,這首飾和首飾店里所賣的黃金首飾是一樣的。梁麗以為韓英跟自己開玩笑,覺得這么貴重的東西不可能沒人要,頂多是從路邊小攤買的假首飾。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麗就把小紙箱帶回自己家中。

到了下午4時,梁麗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樓下喊,說你撿的東西,人家失主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說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約6時左右,兩個人來到梁麗家,說他們是警察,問她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確認他們真是警察后,就主動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

原來,當天上午9時許,機場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騰業的男子報案,說自己是東莞市厚街鎮永泰東路金龍珠寶公司員工,早上8時許在19號柜臺前辦理行李托運手續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托運,他于是馬上到距離19號柜臺22米遠的10號柜臺找值班主任咨詢,卻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放在行李車上,而該行李車就停放在19號柜臺旁邊的垃圾桶處。10分鐘后,當王騰業返回原處,發現紙箱不見了,便急忙向警方報警。

當天晚上,機場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別在梁麗、曹某、馬某處找回了這批黃金。經鑒定,在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在曹某、馬某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分別價值106104元和66048元。

關于梁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罪,有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人梁麗構成盜竊罪

廣東嘉輝律師事務所卜偉松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主體方面、客觀方面和客體方面,梁麗的行為都嚴重觸犯刑法,涉嫌構成盜竊罪。即使如梁麗所說,誤認為是旅客的遺忘物而取走,最開始對其價值判斷存在認識錯誤,但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在有證據表明這是價值特別巨大、屬于別人的財物情況下,仍然把紙箱取回家收藏,即使對象認識錯誤也不影響罪名的成立。事先搞錯,事后取財,也是要定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嘉認為,梁麗的行為肯定觸犯刑法,但是屬于職務侵占罪。田嘉解釋,裝金紙箱首先是東莞市厚街鎮金龍珠寶公司的財物,該公司與深圳機場的運輸合同關系,同時也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的關系,運到機場內,機場對屬于旅客的財物有安全保障義務和臨時管理的義務。

梁麗是受清潔公司勞務派遣到深圳機場的清潔工,她與機場之間形成工作關系,她與清潔公司形成的是隸屬的勞動關系。其在機場內從事清潔工作,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該機場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的,可以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如果不是清潔工,她就進不到機場,她去撿拾行李車的物品并儲存在殘疾人專用衛生間并拿回家,用到了職務和工作之便。第三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

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恒認為,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梁麗有盜竊或侵占的犯罪故意,故梁麗理應是無罪。梁麗取走該紙箱的整個過程不屬于“秘密竊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從中午梁麗將紙箱拿回家,到案發不過短短幾個小時時間,當曹某告訴她說失主報案了,她立即也說道“明天交”。警察一去,她馬上將紙箱交給警察了,并沒有拒不歸還,或者拒不承認。對于這種行為人沒有以所有人自居處分財產,仍然保管著財物時,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未要求歸還,即使超過了歸還期限,也難以認定為“非法占為己有”,不宜認定為侵占罪。

尹恒以為,梁麗也不是一點過錯都沒有,她的過錯就表現為貪占便宜。但這僅僅也只是一種錯誤,而不是罪過。

如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所認為的,根據案發過程來看,梁麗是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的遺棄物才拿走的,她并沒有意識到紙箱里可能裝有數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的故意;后來,梁麗在知道紙箱中裝有黃金首飾,顯然不屬于丟棄物后,沒有將物品交公而是拿回家中,可見其主觀上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意圖。所以,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占罪,而不應以盜竊罪定罪

筆者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其理由如下:

1、在主觀上,梁麗沒有盜竊的故意,梁麗認為紙箱是他人的拋棄物,她把紙箱當成廢物丟進垃圾車。在當時她不知道紙箱里裝的是金銀首飾,當時她也沒有盜竊他人財物的故意。雖然她的行為對于失主而言是盜竊行為,但是她自認為是撿拋棄物,她的行為屬于抽象的事實錯誤,在我國,對于抽象的事實錯誤采用法定符合說,即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

相符合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對于梁麗的行為應認定為占有拋棄物,而占有拋棄物在我國是不構成犯罪的。

2、在客觀上,梁麗的行為不是秘密竊取的行為,梁麗“撿”到小紙箱是一個客觀行為,黃金首飾是放在一個公共場所里面的,她事后也是一直告訴同事“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 結合這些細節可以看出其行為談不上“秘密竊取”。

筆者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其理由如下:

紙箱沒有完全處于深圳機場的保管之下,雖然機場對旅客及其財產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但是對于財產保護的責任主要在旅客,失主當時離開紙箱是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雖然梁麗撿紙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但是當一個“拋棄物”處于一個公共場所時,任何人都可以去撿。另外,機場是一個公共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進去,清潔工在機場撿東西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筆者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1組織學生合作學習

合作學習是最近比較熱門的話題, 最早是多伊奇提出來的。 筆者按照合作學習的指導原則, 將班級內的學生組成6 人的學習小組, 每個學習小組的學生的能力有較大的差別, 包含了基礎生、中等生和優生三個層次的學生, 在合作學習時這三個層次的學生要為了共同的學習任務展開合作, 促使每個人都積極發揮自己的作用, 在小組協作的形勢下, 每個學生的能力都得到了明顯提高。

例如, 在講授《因式分解》這一節新課時, 筆者在完成因式分解概念的教學之后, 先是布置一道較為簡單的思考題, 交給學生思考:

判斷下列各式從左到右的變形是否是分解因式, 如果是請寫出公因式并說明理由。

⑴ (x+y) (x-y) =x2-y2;⑵ x3+x2-x=x (x2+x)

⑶ x2+3x-2=x (x+3) -2; ⑷ xy+x+y+1= (x+1) (y+1)

這道題主要是針對基礎生設置的, 因為在講述了因式分解的相關知識點之后, 中等生和優生已經能夠很好地判斷出什么是因式分解和公因式, 而基礎生可能還會存在疑問。 這時候教師就可以設置一些涉及基礎概念判斷的問題給學生, 一方面可以讓中等生和優生通過給基礎生在討論時加深對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 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他們的討論讓基礎生真正明白因式分解的基礎知識。

在完成這道基礎題的合作學習之后, 我在這道基礎題的難度之上又增加了一道難度較大的題目。

分解因式 (x-2) 3- (y-2) 3- (x-y) 3

這道題相對上面一題難度較大, 不僅需要學生會運用公式進行因式分解, 還要在掌握公式法基礎對整式進行適當的分組, 這樣的問題已經需要學生能夠將以前學過的知識綜合運用, 并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

在合作學習的小組中, 每個學生都需要為解決這個問題作出努力, 雖然最后主要是優生和少數中等生才能完成問題, 但是基礎生和大部分的中等生也會因為積極的和優生討論解決這個問題而在解題過程中獲益匪淺, 使自己的能力進一步得到提高。

2增強學生的競爭意識

初中生正處于爭強好勝的年齡段, 在這個階段的學生具有極強的好勝心, 如果教師能夠了解這點并妥善加以利用, 對激起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由較大的幫助。 學生們在一個教室學習, 對彼此的成績和能力都較為了解, 因此水平接近的學生大多有相互比試一下的心理。 教師可以利用這點, 在課堂上設置一些獎勵措施, 以增強學生的競爭意識, 讓學生在相互競爭的心理狀態下學習數學。

例如, 在一次聽課的時候, 筆者發現一位教師在課堂上給班級中的學習小組寫好編號, 然后在課堂上每次提出問題都由各個學習小組搶答, 回答對的小組都會獲得加分, 表現好的會有額外加分。 所以這位教師每布置一個問題之后, 所有學習小組的學生都在爭先恐后的進行思考, 然后得到答案之后就舉手搶答, 這位教師上課的課堂氣氛極為熱烈, 而且學生普遍都是主動的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

在見識到這位教師的做法之后, 筆者也將這個方法稍作修改之后運用到自己的課堂上。 由于學生都具有較強的好勝心, 因此對這種新的上課方式都很有興趣, 也都躍躍欲試地希望能在課堂問答競賽中獲得較高的分數, 超過其他學習小組為自己和小組爭取榮譽。 因此在采用這種教學方式的時候, 筆者發現學生學習熱情顯著提高, 學習小組成員之間合作比之前要密切的多。在這之前, 優等生在合作學習中對基礎題的參與熱情不夠高, 很少參與到基礎題討論, 但是在采取以學習小組為單位的競爭教學方式之后, 優等生也會為了小組的榮譽積極的和基礎生進行交流, 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為小組爭取積分。

除此之外, 在初中數學教學過程中, 有些問題可以用不同的思路解決, 學生如果能用多種方法解決一個問題, 可以有效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對知識點的運用的熟練度。 因此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 依然可以通過鼓勵學生用不同方法解決問題, 增強學生的競爭意識, 讓學生通過類似競賽的教學環境, 尋找不同的問題解決方法, 加深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和提高學生對相關知識點的運用水平。

3結語

在新的課堂教學模式之下, 教師應該順應新教學模式的要求, 主動轉變自己的角色, 做一名教學活動的組織者。 教師應該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 為學生創造合適的課堂教學環境和問題情境。 在教學組織上, 教師應該組織學生進行合作學習, 以促進每位學生的學業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方面, 教師應該采取積極措施, 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 讓學生在熱衷于學習, 并且能通過知識學習和解題思路的創新來獲得心理上的滿足。

摘要:現階段課堂改革要實現由教師“教”轉變為學生“學”, 也就是教師要轉變自己的角色, 從以前的課堂教學活動的中心變為課堂教學活動的主導者, 學生也要轉變自己的地位, 從以前的被動受眾轉變為課堂教學活動的主體。本文主要討論如何在這樣的模式下提高初中數學的學習效率。

關鍵詞:課堂改革,初中數學教學

參考文獻

[1] 浦建良.促進學生數學學習效率[J].教育, 2014 (06) .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5篇

2013 年4 月, 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儲老太起訴女兒女婿不履行贍養義務一案, 同年7 月, 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原告是77 歲的儲老太儲某, 被告是儲某的女兒女婿馬某和朱某。原告與被告協議約定由女兒女婿為其養老送終, 但自從原告的老伴去世以后, 被告并沒有照顧原告, 也不去探望, 而且嫌棄原告撿垃圾把屋子弄得又臟又亂, 雙方矛盾由此不斷激化。儲某便把女兒女婿一紙訴狀告到了法庭, 在此次訴訟中, 儲某提出了三點請求: 1. 儲老太自己解決住房問題, 女兒女婿每月支付給儲老太住房補貼費600元。2. 女兒女婿支付儲某醫療費自費部分2 萬多元。3. 女兒女婿在國家法定節假日要探望老人。

法院經過審理, 判決如下: 1. 儲老太的女兒女婿馬某和朱某, 每個月要支付給儲老太600 元的住房補貼, 2012 年9月起至該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費用, 女兒女婿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結算清楚; 2. 女兒馬某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儲老太醫療費自費部分8000 元; 3.女兒. 馬某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兩個月至少探望一次儲老太, 春節至元宵節, 應當至少探望一次老人。

二、入法問題

“?;丶铱纯?rdquo;寫入法律, 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老年人精神層面的需要, 倡導倫理親情的主流價值文化, 讓老年人對精神層面的權利訴求能夠做到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法律被制定出來, 關鍵還是看其在實踐中的執行程度。從司法實踐來看, “?;丶铱纯?rdquo;寫入法律后, 會給司法工作帶來諸多的難題。

( 一) 司法判定方面的難題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 要經??赐騿柡蚶先?rdquo;。法律用語要遵循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準則就是要嚴謹、規范, “經常”作為一個偏口語化的詞匯, 不夠規范嚴謹。此外, 對于如何界定“經常”的頻率, 執行法官對于“經常”如何判定和選擇, 個體化的差異也會使“經常”的寓意有所不同。以上這些都會直接影響到法官的裁決, 也容易使當事人雙方因為“經常”的界定而發生糾紛。

此外, 規定中對于“問候”的界定也太過抽象模糊, 當今社會通訊如此發達, 打電話、QQ或是微信能否被歸為“問候”的范圍, 并不確定。這樣的抽象模糊, 加大了法律操作的難度, 使得在裁量中難以具體量化, 甚至會危及法律的權威性。

( 二) 法律執行方面的難題

相對于“經常”、“問候”的界定, 這些都可以通過后期的司法解釋做具體的闡述, 法院判決執行難才是最大的難題。“?;丶铱纯?rdquo;的訴訟標的是一種行為, 倘若法院裁決子女經?;丶铱赐改? 子女拒絕履行, 法院強制執行, 這樣或許會讓子女回來看望, 可是強扭的瓜不甜, 老人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天倫之樂, 法律制定的初衷就變味了, 變得沒有了人情味。但是如果判決無法執行, 便會危及到法律的權威性。

古人云: “子欲養而親不待”, 作為子女的我們, 心里又何嘗不明白呢。子女在外打拼, 即使現在國家也有法定假期, 比如五一、國慶或是春節, 可是最長的假期也不過只有七天。而且在中國, 出行難是眾所周知的問題, 雖然現在有了高鐵, 也開通了網絡售票, 可是在春運的時候仍就是一票難求。所以在很難得可以休假的幾天里, 很多人會選擇周邊旅游或是呆在家里, 每年也許只有春節才能回家陪父母四五天, 假如父母能活到85 歲, 那么這樣算下來, 能陪在父母身邊的時間還不到一個月。

在無錫老太訴請女兒精神贍養這一案件中, 判決的高鑫法官在判決書中對女兒看望母親的頻率做出了具體的解釋, 顧及到老人與女兒的居住距離, 提議女兒馬某應當兩個月看望母親一次。“時間是擠出來的, 工作再忙, 兩個月一次還是應該擠得出來的。”不過高鑫法官也特別說明, 判決書中的探望頻率, 并不包含老人生病需要照顧的情形。此外, 每年的法定節假日, 女兒馬某應當至少要回家探望母親兩次, 春節至元宵節必須至少探望一次。高鑫法官還在法庭上指出, 如果女兒拒不履行探望的義務, 老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將根據情節輕重判斷是罰款還是拘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可以處以15 日以下的拘留或是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憲法基礎

“?;丶铱纯?rdquo;入法是否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相沖突,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 先介紹一下何所謂人身自由, 為何要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一) 憲法中人身自由的基本概念

人身自由的概念有狹義上的人身自由與廣義上的人身自由之分。狹義上是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 即身體自由。廣義上是除了身體自由不受侵犯之外, 還包括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1982 年《憲法》第37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理由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1954 年《憲法》第89 條、1975 年《憲法》第28 條第2 款以及1978 年第47 條規定, 也都確認了該項基本權。

( 二) 人身自由的侵害類型

人身自由權是憲法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兩方面的侵害: 一是普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公權力的濫用。對于前者, 公民希望國家依據法律的強制力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至于后者, 只能用憲法來制約公權力的濫用。如果國家不能減少針對公民的違法犯罪, 那么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沒有了保障, 社會就不能平安和諧??墒侨绻麌覚C關濫用公權力, 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沒了保障。因此, 各國都將人身自由確立為憲法的基本權利, 以保護公民免遭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

( 三) 人身自由的憲法保護

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 明確提出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權”。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僅僅需要一般法律的保護, 更加需要憲法實質上的保護。日本學者小林直樹認為近代憲法之價值體系, 是個人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人權所構成的。所以, 把人身自由詳細明確的寫入憲法, 體現出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有別于普通法律, 憲法的保護更加權威。既然憲法的基本屬性是保障人權、規制公權力, 那么保障人身自由免受公權力的侵害就必然需要發現憲法的權威作用。憲法規制公權力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免遭侵害, 而普通法律只能保護公民免遭一般性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對于一般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民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救濟。但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公權力的情形下, 公民不可能在向國家機關求助, 因為就是他們在實施侵害, 搞不好會演變成公民抗法不從。所以, 如果遇到第二種情況, 應該有一個有效的救濟措施來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比如大陸法系預審法官審批羈押制度, 這一制度的原理就是要以公民的憲法權利制約公權力, 違憲審查制度或是憲法訴訟, 其本質就是權利和權力之間的制約平衡。從《權利大憲章》、《人身保護令》再到《人權宣言》、美國憲法前10 條修正案, 憲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只有一個, 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哈耶克認為, 把憲法寫在書本上, 卻不同時設置相應的機構對其加以實施, 那么就只是紙上談兵, 對于現狀的變革只能是于事無補, 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

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受到憲法及時、有效的保護, 而不僅僅是事后的保護。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體現在立法上, 立法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的精神, 制定出不公正的惡法; 二是體現在執法和司法上, 執法司法活動違背了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對于立法型違憲審查制度討論還是比較多的, 但是討論執法型違憲的卻很少。雖然對于司法執法活動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可以通過申請復議、申訴或是行政訴訟等這些途徑來獲得救濟, 可這些都是事后諸葛亮, 不夠及時。

人身自由還需要憲法和法律及時有效的保護, 不夠及時也是于事無補, 不過及時的保護也都未必是有效的保護。有效保護至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 要限制人身自由, 那審查必須的公正公開的, 此審查應當是強制性的, 意思就是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請求, 行政或司法機關都必須提起, 違反者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 其次, 應當保障當事人能夠有效獲得律師的幫助; 最后, 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法院不僅應當審查事實和證據是否合法, 還必須應當事人的申請, 審查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

對于以上所述的兩種情形, 需設置兩種違憲審查方式:一種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規是否違背憲法的精神; 另一種是由法院審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同時應當事人的提請, 審查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背憲法的立法精神。正如季衛東先生所說, 中國在政治改革上最緊迫的問題不是民主參與的如何深化, 而是如何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在一般法律不能及時有效的救濟時, 呼之欲出的就是設立一種維護憲法權利的特別程序。喚醒沉睡中的憲法, 憲法不再是書本上人人稱道的根本大法, 而是真正體會到憲法的最高權威性, 讓人民認識憲法, 利用憲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摘要:“?;丶铱纯础睂懭肓恕独夏耆藱嘁姹U戏ā? 可是隨之而來的難題也是此起彼伏的, 諸如應該如何裁定經常的頻率, 如何判定問候的范疇, 如果子女拒不履行義務, 法院該如何順利執行判決, 此外, 就此項立法是否與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相沖突, 還需斟酌。

關鍵詞:?;丶铱纯?人身自由,憲法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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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志崇.人身自由權的憲法保護[J].商品與質量 (科教與法) , 2011.

[4] 衣春霖.論人身自由權的制度保障——憲法學視野下的探索[D].山東大學, 2008.

[5] 許健.夫妻權利沖突之法理詮釋[D].南京師范大學, 2008.

憲法適應性思考法律論文范文第6篇

一、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質沿革及其特點

早在1947 年7 月20 日, 我國就成立了第一個省級的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1949 年9 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提到“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 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 具體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形式和內容。在1982 年《憲法》即現行憲法首綱第三條中規定: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設立自治機關, 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這里以我國根本法憲法的形式明確了民族區域制度為我國的一項政治制度。1984 年中國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 , 進一步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內容。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是以維護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的統一為前提和基礎的, 而不是一種無限度的自治, 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明確指出, 所有民族自治區域都是中國自古以來的組成部分, 而自治機關則是一級地方政府, 所屬于中央政府。我們必須清楚地把握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國家統一之間的關系, 不能僅僅強調民族自治而忽略了國家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的國家, 實行中央統一集權最高國家權力歸中央所有。而地方政府的各項權力由中央授予, 由中央統一領導, 整個政府實行層級控制。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也受到中央的統一管轄。作為中央的下屬機關, 民族自治機關必須遵循憲法第三條中關于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劃分的規定, 即“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 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民族自治地區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和行政管理自治權?!睹褡鍏^域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 次會議于2002 年3 月21 日修訂通過并公布, 于2002 年3 月21 日起施行。本條例就是內蒙古自治區充分發揮自治區立法權, 并結合本自治區的生態環境特點和當地民族生活習慣, 制訂了符合內蒙古實際情況的法律規定。再如在新疆的哈薩克民族地區, 對于犯罪分子的懲罰執行“兩少一寬”的政策, 即公檢法系統對哈薩克民族地區的犯罪人員實行少捕少殺, 在定罪量刑上對上述人員從寬處理。再如我國部分信仰伊斯蘭文化的民族奉行的“割禮”風俗, 按伊斯蘭教的教義, 割禮是每個穆斯林的責任, 這一富有民族特色的行為自然不能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二、我國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是否有民族自決權

20 世紀下半葉以來,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方發生了“獨立公投”, 例如格魯吉亞的南奧塞梯地區、南蘇丹以及2014年的克里米亞等等。這些獨立公投事件所標榜的國際法依據都是民族自決權。民族自決權是指各民族有根據自己的選擇確定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自由。民族自決權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 也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民族自決權的行駛有其相應的限制, 更不應該被濫用。民族自決權的主體限于以下三種: 一是遭受殖民統治、正在爭取民族解放的民族; 二是遭受外國勢力入侵的民族; 三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在多民族國家中, 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 民族自決權的主體指國家領土內中的所有民族。所以, 就我國新疆的情況而言, 新疆的少數民族并不是民族自決權的主體, 相反, 全體中華民族才是民族自決權的主體。此外, 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族自決權的行使, 任何民族想要使用民族自決權, 都要以維護和尊重國家主權和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為前提。

近年來, 不斷的公投脫離事件引發了不少動亂與戰爭, 如格魯吉亞的南奧塞梯地區進行獨立公投后宣布獨立, 引發俄羅斯和格魯吉亞的戰爭; 克里米亞公投后加入俄羅斯聯邦, 引發了東歐的局部動亂。在世界地緣政治潛在危機和世界格局的急劇變化中, 民族自決權成為了引發不安定局勢的觸發器, 一旦局勢惡化甚至引發戰爭, 這些夾在國際政治斗爭之中尋求民族自決的民族反而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如果一個多民族國家已經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實行有效的統治, 民族自決權不應該成為煽動民族分裂的借口。利用民族自決權破壞一個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更是對國家主權的侵犯。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民族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后, 民族壓迫和民族剝削的根源已被消滅, 民族自決分離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一些西方帝國主義國家曾企圖在我國新疆建立“東土耳其斯坦共和國”、“南疆王國”等非法組織, 嚴重擾亂了各民族的正常生活、阻礙了民族自治區的經濟建設, 這些事實充分說明了分離對各族人民不利, 對中華民族不利。

綜上, 我國的民族自治區域的自治機關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 擁有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情況和特點, 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力。各民族都是中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此前提下,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并不包含民族自決權。

三、結語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制度, 使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得到了全民進步與發展。歷史證明, 這樣的選擇是各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必然, 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區的發展繁榮和人民當家作主, 有利于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事務。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 狹隘和片面的民族自決權會損害我國的整體利益, 對各民族的大家庭不利, 因而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包括民族自決權的內容。

摘要:近年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的新疆暴恐事件, 疆獨分子妄圖將新疆從中國分裂出去。2014年發生了克里米亞公投脫烏入俄以及蘇格蘭公投脫英事件, 在國際上引起了重大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那么該制度的內容和性質是什么、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能否享有民族自決權, 對于以上問題, 本文試從憲法學角度尋找答案。

關鍵詞:疆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決權

參考文獻

[1] 居宸羽.憲法學視野下新疆自治區立法自治權研究[J].法制與社會, 201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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