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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

2024-01-01

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1 歐美市場可穿戴醫療設備技術發展

可穿戴醫療技術可分為可穿戴傳感器技術、“實驗室芯片”技術和遠程診斷顯像技術三個主流類別[2]。

1.1 可穿戴傳感器技術

商業化的可穿戴傳感器體積普遍較小, 并將監測數據存儲在本地或通過無線傳輸到服務器。傳感器主要用來監測三種類型的信號:行為、生理以及環境。傳感器數據經過收集、分析, 提供給用戶、護理人員及醫生以提高醫療健康管理和護理水平。

1.1.1 行為監測傳感器行為監測可以提供人的健康、康復和健身相關的有用信息。計步器做作為基本的行為檢測設備已經流行多年, 某些設備通過將加速計、陀螺儀、測角儀、應力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等傳感器整合可以提供對行為更多的細節描述, 如步態、跌倒、顫抖及運動障礙等[3]。行為傳感器與電子器件的結合給可穿戴醫療擴充了巨大的發展空間。高分子材料將機械能轉換成電能已經變成能量采集重要的手段, 以光纖應變儀及碳納米管壓力監測為代表的納米技術已經發展起來[6]。行為傳感器技術發展的另一個方向是診療一體化設備的開發, 如一臺記錄肌肉行為的多功能可穿戴設備與緩控釋型透皮給藥系統結合以釋放納米粒[7]。

1.1.2 生理傳感器可穿戴生理傳感器由于可以實時監測生理參數而有很高的醫學價值。生理傳感器依照功能通過接觸皮膚來測量生物、化學及物理指標以監測生理機能, 比如血壓、心率、血糖、心電、皮膚溫度等諸多生理指標[8]。Cardio-MEMS公司開發出通過微創手術植入患者體內以預警心血管疾病的發生的微型傳感器[9]。Indiegogode的智能尿片可得到相關健康數據[10]。Proteus Health的一次性皮膚貼片, 可通過云服務來幫助提高臨床試驗的精度水平[11]。生理傳感器的應用不再僅限于檢測生理參數, 而是在提供患者生理便利甚至疾病治療上獲得了突破。比如名為Argus的生理眼鏡可以幫助盲人以非常低的分辨率看清楚事物的邊界[12]。

1.1.3環境傳感器環境傳感器是對行為傳感器和生理傳感器的重要補充。環境傳感器包括對有害物質、輻射性及各類環境條件的檢測以保障用戶的健康安全。另外一些環境傳感器可以跟蹤眼球運動、增強體感反饋及過濾背景噪聲等。環境安全監測對高?;顒尤巳阂呀浻袛凳甑膽?。但是, 直到近年來智能硬件技術的靈活性和一體化開發的快速發展, 環境安全監測才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纱┐髟O備通過對呼吸成分分析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 可以對某些疾病的傳播研究帶來便利[13]。

1.2“實驗室芯片”技術——微全分析系統

實驗室芯片 (Lab-on-a-chip) 泛指整合多種化學、生物分析功能于單一小型芯片上, 處理極微小液量的技術, 它可以更精確的控制實驗過程、更快速的分析試驗結果、平行處理大量樣品以及大幅降低試劑和樣本需求?;谶@些優點, 實驗室芯片技術在可穿戴醫療器械上也有了廣泛的應用空間。在對人體進行化學分析時, 實驗室芯片技術可以對人體的汗液、唾液、血液、尿液、淚液及呼吸等成分進行分析比照[14]?;蛟\斷芯片通過與智能手機設備連接可以快速、準確的診斷一系列病原體, 可大幅提高臨床診斷效率, 為多種診斷情景提供數據, 如癌癥早期診斷和諸如肺結核等的感染性疾病[15]。

1.3 遠程診斷顯像技術

成像機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智能手機設備屏幕分辨率的顯著提升使其成像系統出現在多種醫療應用中, 從光度診斷到醫學級成像[16]。應用有多模式陰道鏡識別宮頸癌、通過光學篩選工具檢查潛在癌變的口腔損傷等[17,18]。皮膚病診斷是另一個能充分利用現有智能手機功能的方向[19]。

2 監管法規和臨床使用管理

2.1 歐美監管法規

隨著移動醫療、生物科技的快速發展,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FDA)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 不斷調整政策, 努力適應時代變化。2013年9月FDA發布了移動醫療應用監管方案, 但該方案遭到了包括創業公司在內的很多參與者的質疑。FDA于2015年初又出臺了新的關于低危害設備的管理草案[20]。該指導文件區分是否需要得到FDA批準的可穿戴醫療器械類別, 建議對占市面上大部分比例的常規健康器械無需遵循嚴苛的上市許可或售后監管。草案中規定判斷構成常規健康器械的兩個因素是:⑴該醫療器械僅為常規健康開發;⑵該器械對用戶僅產生超低風險。常規健康器械按用途分為兩類:⑴可穿戴醫療器械與疾病治療無關。⑵僅與慢性病輔助管理相關的可穿戴醫療器械。任何具有侵入式功能的器械, 比如具有激光、輻射等操控風險的設備, 以及可能會帶來新的使用上和生物適應性上的問題的醫療器械均不屬于常規健康器械。根據該新草案, 常規功能的穿戴醫療設備將面臨較為寬松的監管環境, 這使得它們可以更快速投放到市場。該草案僅對可穿戴設備的健康方面進行了歸類和區分, 但未數據準確度方面做明確規定。如精準度遠未達到專業醫療級別的統計消耗卡路里和計步的健康手環和智能手表, FDA為這些可穿戴設備的精確度留下了活動空間。在符合常規健康器械之外的器械均要受到FDA的嚴格管理。如幫助盲人分辨環境邊界的可穿戴設備Argus, 一旦更換其中的部件, 就需要再申請FDA長達數年的審批, 導致其使用的芯片依舊是十年前的技術。

與美國相比, 歐洲藥物管理局 (EMA) 對可穿戴醫療器械的監管更開放、效率更高。新產品一旦被歐盟內70家認證機構之一認可, 即被允許在歐盟銷售。與美國相比, 歐盟對某些設備的監管更密切, 監管范圍較少。例如:美國的一個新的可穿戴醫療器械可能立即被歸為III類, 而在歐盟, 在提出相反的證據前會將該設備自動歸為I類。這種構架理論上會危及消費者的安全。然而, 過去的五年的數據表明歐盟的醫療器械召回程度與美國持平, 而新醫療設備的審批時間更快。因此許多可穿戴醫療器械開發商首先會在歐盟推出其產品, 以獲得資金應對美國FDA更加嚴格監管。

2.2 臨床使用管理

現有的歐美醫療法規嚴格限制了常規健康器械在臨床的使用, 產品需要滿足FDA或EMA的批準程序, 滿足臨床醫療所需的數據精確度, 方可投放于臨床。對于非常規健康器械, 為通過FDA或EMA的審批, 需要大量的臨床試驗。只有提供了有效、充分的臨床實驗數據, 才有可能得到應用批準。醫療機構對于可穿戴醫療設備的接受程度也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一項成功的可穿戴醫療技術可能需要三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出現在醫院里。由于歐洲的公立醫療體制, 可穿戴醫療設備這類新事物進入該體制也十分困難。

3 歐美經驗的啟示

歐美在可穿戴醫療器械發展的過程中逐漸模糊了常規健康裝置和臨床設備的界限。對于一般性不具有治療疾病的臨床用途的設備, 歐美法律傾向于規定該類產品不需要經過FDA或EMA的批準。而對于有臨床用途的可穿戴醫療設備, 將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和臨床試驗程序來獲得批準。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比, FDA不強制監管與慢性病輔助管理相關的健康器械, 而在中國法律框架下仍可能受到嚴格監管。

可穿戴醫療器械的發展依賴于可穿戴技術、臨床研究和法律監管的密切配合。該類產品屬于新生事物, 在監管上既不能偏松又不能一刀切的嚴苛。對于常規可穿戴醫療設備, 可通過市場的作用促進其發展和不斷改善。而對于有臨床醫療用途的可穿戴醫療設備, 則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和臨床試驗流程才能面市。

可穿戴醫療設備的不斷發展必然會大大改變醫療系統的生態環境。由于可穿戴醫療設備具有很多傳統醫療設備所不具備的優勢, 如何有節奏地使經過臨床驗證的可穿戴設備出現在疾病治療方案中, 立法和監督部門需要謹慎操作。

我國是互聯網和智能硬件發展大國, 每年有大量的可穿戴醫療器械面市。但是由于在醫療傳感器和芯片等技術上還遠遠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 嚴重限制了其應用于臨床醫療的可行性。這也將是我國可穿戴設備行業發展需要解決的緊迫問題。

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秸稈還田能有效增加土壤有機質和氮、磷、鉀、微量元素等營養成分,對改良土壤結構、培肥地力、減少化肥用量、促進秸稈資源循環高效利用及消除秸稈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v觀全球,農民曾經或仍在將焚燒作為田間處理秸稈的方法之一[1,2,3,4],鑒于其危害性,國外發達國家并不鼓勵這種做法[5,6]。秸稈還田作為秸稈資源利用中最經濟且可持續的方式,現在在很多地區已經得到了普遍應用。

秸稈還田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秸稈直接還田、堆漚還田、過腹還田和菌糠還田等。秸稈直接還田是秸稈還田的基本方式,同時與秸稈直接還田相關的耕作方式也日趨多元化。本文通過對歐美耕作方式變化、保護性耕作試驗與秸稈還田陪肥等文獻的研究,匯總出歐美國家的主要耕作方式及其特點,闡述了歐美典型國家的耕作發展變化,以期為我國的秸稈還田與耕作的研究和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1 歐美國家現行主要耕作方式與秸稈還田

1.1 傳統耕作與保護性耕作

保護性耕作起源于美國,它是相對于鏵式犁耕作、鑿型犁耕作和圓盤耙耕作等傳統耕作方式而言的。經過多年研究,美國科學家認為傳統耕作方式破壞土壤結構和地表植被,使土壤缺乏抗旱保墑和保持水土的能力,并由此逐步創立了以秸稈、殘茬覆蓋和免耕播種為核心的保護性耕作方式,其現已發展成為歐美國家主流的耕作制度[7]。

傳統耕作是指作物種植后的土表秸稈覆蓋率小于30%的任何耕作類型,包括鏵式犁耕作、其他強度耕作和遍數較多的耕作等[8]。保護性耕作是指作物種植后的土表秸稈覆蓋率在30%以上(包括30%)的任何耕作方式[8],包括免耕、帶狀耕作、壟作和少耕等。

1.2 傳統耕作與秸稈還田

1.2.1 鏵式犁耕作與秸稈還田

作物收獲后將全部或部分秸稈留在地表,進行鏵式犁翻耕(深度為25~35cm),然后再進行一遍以上的圓盤耙(旋轉耙或其他耙具)耙地(深度10cm左右)以備播種[9,10]。

犁耕后土表秸稈殘留比例一般在10%以下,能夠將秸稈翻埋到土壤深部,不僅可以減少病蟲草害,而且能夠平整農田,是各種耕作方式中加快秸稈分解的最佳選擇[11]。該耕作方式能夠提高土溫,干化土壤,較適用于排水差的土壤(若是單季作物,最好在秋季進行鏵式犁犁耕,待春季再整地),但對于排水良好的土壤易造成水分損失[12]。秸稈犁耕還田使得土壤容重較其他耕作方式低[9],但土壤暴露易造成侵蝕,并可能降低土壤質量和農業產量。

1.2.2 鑿型犁耕作與秸稈還田

作物收獲后將全部或部分秸稈留在地表,用鑿型犁對農田進行鑿耕(深度20~25cm),然后再進行一遍以上的圓盤耙(或旋轉耙)耙地和(或)中耕機耕作(深度10cm左右)以備播種[13,14]。

與鏵式犁耕作不同的是,鑿型犁耕作后秸稈殘留比例在25%~75%之間,能有效地增加表層土壤有機質。該耕作方式土壤保水性較差[15],但對土壤侵蝕的控制比鏵式犁耕作強。與鏵式犁耕作相同的是,該耕作方式也較適用于排水差的土壤,若是單季作物,最好在秋季進行鑿耕,待春季再整地。

1.2.3 圓盤耙耕作與秸稈還田

作物收獲后將全部或部分秸稈留在地表,用圓盤耙(雙行圓盤耙或偏置圓盤耙)進行兩遍耙耕。第1次耙耕較深,以10~20cm為宜;第2次進行淺層耙地,深度10cm左右,也可以利用中耕方式代替第二遍耙耕[16,17]。

圓盤耙耕作地表秸稈殘留量與鑿型犁耕作大致相同,殘留比例也在25%~75%之間。該耕作方式較適用于輕中質地、排水較好的土壤。其缺點在于耕作深度較淺,若多年采用該耕作方式,則會造成耕作層變淺,犁底層變硬。若在濕土地應用該方法,問題會變得更嚴重[18]。

需要指出的是:就傳統耕作而言,若秸稈量大(如玉米秸稈等),在對其進行翻耕或鑿耕還田時,應盡可能進行秸稈粉碎,以免堵塞犁具或使后茬農作物不易著根。

1.3 保護性耕作與秸稈還田

1.3.1 免耕與秸稈還田

作物收獲后將秸稈留在地表不進行任何耕作(不包括秸稈粉碎或施肥等),用直播機進行播種[19,20]。

從收獲到播種,除了施肥外土壤不受任何干擾。秸稈粉碎后對地表進行全覆蓋,土壤侵蝕控制力強,但會造成土壤溫度較低和土壤濕度較高,進而影響到作物出苗率和出苗時間[21],因此在播種時要適量地增加播種量。一般來說,在土壤排水好和氣候較溫暖的條件下,尤其對于作物輪作,免耕具有較強的優勢[22]。Dam[9]等人試驗表明,在無秸稈覆蓋的條件下,長期進行免耕播種將導致土壤容重明顯較高于其他耕作方式。免耕播種雖然可顯著降低能耗和機械作業成本,但同時也會增加病蟲草害及其防治成本。

1.3.2 帶狀耕作與秸稈還田

在秋耕或春耕季節,用帶狀耕作機對覆蓋秸稈的農田進行帶狀耕作,耕作寬度為10~30cm,耕作深度為15~20cm[23,24]。帶狀耕作機由鑿、波紋犁刀或鎮壓圓盤、秸稈犁刀等組成。鑿兩側的兩個波紋犁刀(或兩個鎮壓圓盤)將松動的土壤控制在帶狀耕作區域內,形成8~20cm高的田壟。播種直接在田壟上進行。為了避免秸稈堵塞耕具,在鑿的前端一般裝有用于切斷秸稈的圓形犁刀。

帶狀耕作是在非翻耕技術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實用性較強的耕作方法,土表秸稈殘留比例可達60%~75%。該耕作方式能充分利用作物秸稈保持土壤水分,防止土壤侵蝕,改善野生生物的適宜環境[25]。壟狀播種帶表土外露,有利于早春土壤蒸發和土溫增加,提高作物出苗率,因此該耕作方式在排水較差的土壤上比免耕播種有競爭優勢[24]。其缺點在于不適合條播作物,而且在無秸稈覆蓋的帶狀區土壤蒸發較快,還易發生土壤侵蝕[23]。帶狀耕作適宜種植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多種作物,并根據農作物需求來確定帶間距。

1.3.3 壟作與秸稈還田

壟作是指在高于地面的土壟上栽種作物的耕作方式,多用于栽培玉米、高粱、甜菜、甘薯和馬鈴薯等農作物。在首次壟作前,先用起壟機進行起壟作業,形成高凸的壟臺和低凹的壟溝,壟的高低、壟距與壟向因作物種類、土質、氣候和地勢而異。

壟作的秸稈還田方式是在作物收獲后,將粉碎的秸稈留在壟溝,待到次年春播時將作物種植在壟臺上。春播過程中壟高會降低3~5cm,需利用行間中耕機進行壟高提升作業,使其達到10~20cm[8,26]。

壟臺上無秸稈覆蓋且有高度優勢,壟作地表面積與平地相比明顯增加,土壤升溫和干化比較迅速,晝夜溫差大,有利于光合產物積累;壟臺與壟溝位差大,利于排水防澇,干旱時可順溝灌水以免受旱。該耕作方式僅對部分土表進行耕作,40%~60%的秸稈留在壟溝[27],可有效防治水土侵蝕,減少土壤養分流失。壟臺土層厚,土壤空隙度大,不易板結,利于作物根系生長和產量提高,適用于大多數土壤類型和多種作物[23],但不適用于小粒的谷物作物[28]。壟作的實施需要農場改變很多傳統做法,如農藥和化肥的種類及其使用方法,耕作和播種機械的改進等[29],因而不利于該技術的大面積推廣。

1.3.4 少耕(或最少量耕作)

少耕是指一種縮小土壤耕耘面積或減少耕耘次數的耕作制度。少耕與免耕的差別在于前者在作物生長期間一般還要進行一次或兩次耕作,而后者則完全利用除草劑控制雜草,在作物生長期間不進行任何耕作。O.A. Opara-Nadi認為,少耕是指除以上提到的保護性耕作方式外的、作物種植后土表秸稈覆蓋率為30%以上的耕作類型[30]。

少耕能夠增加土表秸稈殘留量,在作物休耕期可減少土壤侵蝕。若出苗良好,蟲草害控制得當,少耕則也可得到穩定的產量[31]。與免耕相同的是,長期的少耕能夠增加土壤大團聚體結構的穩定性,因而能夠在地表保護和儲存有機質[32],但也有研究發現土壤有機碳的含量與傳統耕作沒有明顯差別[33]。

2 歐美主要國家耕作結構發展變化

由于秸稈對土壤的培肥、改良和保護等綜合作用,歐美國家的耕作方式變化與秸稈綜合利用的結合日趨緊密,保護性耕作逐步得以推廣應用。整體而言,北美的保護性耕作發展要領先于歐洲。2006年,北美保護性耕作面積所占比例已超過40%,而歐洲2005年僅為15.4%。

2.1 美國耕作發展變化

20世紀30年代,美國持續多年的干旱和“黑風暴”破壞了成片的耕地,人們開始重視土壤受侵蝕的問題。1933年,Duley和Russel提出了殘茬覆蓋耕作法[34]。據美國農業部保護性耕作信息中心測定,作物殘茬覆蓋免耕法可減輕土壤侵蝕48%,增加防風蝕能力20%以上。此后,保護性耕作面積不斷增長,到1990年已達到29.43×106hm2。2008年,美國保護性耕作面積為46.07×106hm2,占全國耕作面積的41.51%,與1990年相比新增56.56%,見表1所示。據Lal[35]預測,到2020年美國保護性耕作面積將占到全國耕作面積的70%。

對于土壤保護性耕作,國際上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世界各國的提法也不盡相同。美國把保護性耕作分為免耕(No-till)、壟作(Ridge-till)和覆蓋耕作(Mulch-till),其中免耕又包括帶狀耕作(Strip-till)、垂直耕作(Vertical tillage)與松耕(Fluffing Harrows)。美國的覆蓋耕作與本文提到的少耕(Reduced tillage)含義比較相近,而美國的少耕(Reduced-till)是指作物種植后地表秸稈殘留量在15%~30%之間的任何耕作方式,本文將其歸入傳統耕作。由表1還可看出,免耕面積增長最明顯。1990-2008年,免耕占全國耕地面積的比重由5.91%上升到23.70%;壟作所占比例很小,基本沒有太大變化;覆蓋耕作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但基本維持在18%左右。同期,傳統耕作面積明顯下降,由74.03%下降到58.49%,但仍占主導地位。美國農業部在1988-1995年間所調查的耕作區域數據表明,鏵式犁耕作在傳統耕作中所占的比例已經從23%下降到了12%左右[36],可看出鏵式犁耕作在傳統耕作中早已不是主導方式。

2.2 加拿大耕作發展變化

加拿大同美國一樣,在20世紀30年代也經歷了嚴重的土壤侵蝕問題,并開始重視保護性耕作。加拿大保護性耕作和傳統耕作發展變化的調查統計如表2所示。

資料來源: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Information Center, 2010。

資料來源:Statistics Canada, Census of Agriculture,2010。

調查表明,加拿大保護性耕作面積已由1991年的9.04×106hm2增長到2006年的20.91×106hm2,其占全國耕地面積的比重由31.15%增長到71.98%。由此可見,保護性耕作已成為加拿大的主要耕作方式。在保護性耕作中,免耕面積由1991年的1.95×106hm2增長到2006年的13.48×106hm2,所占比重由21.58%增長到64.47%。DougMckell指出,免耕主要在加拿大南部得到推廣,而采用傳統耕作的農場大多數是一些老農場。

2.3 歐洲部分國家的耕作發展變化

1955年,英國除草劑“百草枯”的發明揭開了免耕在歐洲和全球推廣的序幕。半個世紀過去后,到2005年全歐洲保護性耕作面積僅有3.07×107hm2,占耕作總面積的15.4%,尤其是免耕面積僅占耕作總面積的1.1%[37]。由此可見,保護性耕作在歐洲的推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由1973/1974年度到1983/1984年度,英國免耕面積由2.00×105hm2增長到 2.75×105hm2,使得英國成為繼美國之后全球第2大免耕國家[38]。但是由于免耕遇到了雜草滋生、病蟲害多發和地表秸稈積累不利于耕作等問題,加之政府制定法規禁止秸稈焚燒,到1990年后不少農場又退回到犁耕作業,免耕的推廣幾乎停止[39]。經過多年努力,2005年英國保護性耕作總面積達到2.68×106hm2,占耕地總面積的45.6%,但傳統耕作比重仍較大[37]。

法國保護性耕作始于20世紀70年代,但直到1983/1984年度,法國的免耕面積仍僅為5.00×104hm2[40]。20世紀90年代,國際市場狀況的惡化和歐洲共同農業政策的改革以及工具的適用性和除草劑價格的下降促進了保護性耕作的推廣[41,42]。此后,保護性農業在法國許多區域得到推廣,法國南部和法蘭西島最為顯著。2005年,保護性耕作面積達到3.87×106hm2,占全部耕地面積比重為21.1%,其中免耕面積達到1.28×105hm2以上[37]。2007/2008年度,免耕面積達到2.00×105hm2[43]。

西班牙保護性耕作于20世紀70年代引自美國和澳大利亞;在20世紀80年代,由于技術顧問、農業合作社、國內外公司和科學家的廣泛參與以及某些地區財政的支持,保護性耕作在西班牙得到較快的發展[44]。從20世紀90年代定期開展的農戶調查發現,在很好引入該技術的區域,一些農民采用后便得到了迅速推廣[45]。西班牙保護性耕作得以較快發展的驅動力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簡化耕作;二是為其他農業活動(如家畜或果園等密集型產業)提供更多的時間;三是減少燃料投入,降低機械和勞力成本。2005年,西班牙保護性耕作面積達到2.4×106hm2,占耕地總面積的18%,其中免耕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4.5%,免耕播種的主要作物為小麥、大麥和少量的玉米[46]。

摘要:保護性耕作與秸稈還田具有很好的相互促進作用。為此,根據耕作方式變化、保護性耕作試驗和秸稈還田培肥等方面的研究文獻,對歐美免耕、帶狀耕作、壟作、少耕等保護性耕作方式和犁耕、鑿耕、耙耕等傳統耕作方式與秸稈還田之相互關系進行了系統的歸納評述,并在此基礎上闡述了歐美典型國家近幾十年的耕作發展變化,以期為我國的秸稈還田與耕作的研究和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

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這一概念。英國建立了“氣候變化稅”和“氣候變化協議”制度,對企業的碳減排進行鼓勵。2006年,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尼古拉斯·斯特恩提倡全球經濟向低碳轉型。次年6月,我國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也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我國鄭重提出了四項建議,明確主張“發展低碳經濟”,發表《中國的能源狀況與政策》白皮書。我國提出將節能減排目標列入到“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在2020年的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50%。近年來,我國先后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2009年1月,清華大學在國內率先正式成立低碳經濟研究院。從國外到國內,低碳經濟成為政治家們關注的焦點,也成為政治的焦點。

1歐美低碳經濟發展的典型經驗

1.1低碳財政政策

低碳經濟的全面發展離不開政府財政政策的強力支持。歐美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與發展低碳經濟的問題上,采用的財政政策主要有:低碳稅收政策、低碳補貼政策、低碳采購政策等。

按照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實施征收碳排放稅政策是一種具有成本有效性的市場經濟政策手段,政府通過征收碳排放稅,目的在于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環境成本納入到企業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體系中,并鼓勵各個部門和全民參與節能減排的行動中來。

歐盟組織成員國如英國、芬蘭、挪威、德國、意大利、荷蘭、丹麥、瑞典、波蘭等采用征收大氣污染稅、垃圾稅、二氧化碳稅、能源稅、水污染稅等方式來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

在歐盟的各成員國,如德國、荷蘭、羅馬尼亞、英國等,為了鼓勵各行業、部門、企業的節能減排,對于使用重要能效技術和新能源的企業或部門,政府會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免稅、返還一定的稅收、加速折舊等。歐盟各國還采用經濟手段來提高能源效率。如:英國的無息貸款政策、德國的“新汽車稅制度”和“復興信貸銀行節能康復計劃”、法國的稅費減免或零利息貸款計劃等,從政府層面對節能減排的重點工程項目給予財政支持。

歐盟各國政府通過收取標準不一的罰金或污染費等方式來處罰違反污染排放規定的機構或企業,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3]。此外,一些政府還采用收取工藝費的方式,對電力或能源的消費收取一定的費用,鼓勵新能效技術和新能源的使用和推廣,同樣對于使用節能設備設施的家庭或企業給予一定的折扣或資金補助等,如表1所示。同時,許多歐盟成員國積極開展并不斷加強綠色采購措施,按照2004年歐盟委員會頒布的《政府綠色采購手冊》要求,鼓勵各國積極購買可生產再生能源的電力產品、環境友好型交通工具、節能綠色建筑、環境可持續的辦公設施設備等。

為了全球性二氧化碳減排目標的實現,美國積極推行碳關稅政策,碳關稅的本質是形成新的貿易壁壘,通過二氧化碳減排及其責任歸屬將氣候與貿易相結合,進而緩解美國的貿易逆差,保護本土企業競爭力并間接解決美國社會的就業問題。2020年計劃開始實施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中提到,美國將要對不接受碳排放標準的國家實施貿易制裁,但對達到減排標準的美國本土的相關工業企業可以得到政府的部分補貼;對達不到污染物減排標準的進口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美國政府將從稅收中獲利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向其他國家出售低碳技術和環保產品而獲利,保護本國傳統制造業的同時,有利于國際減排目標的實現。

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還頒布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稅收減免優惠、節能設備稅收優惠、新能效住宅建設稅收減免、新能源技術稅收減免等。此外,美國政府加大財政支出用于鼓勵運營商購買混合動力公交車,并積極推行使用更低碳、更環保的燃料,包括清潔燃料、先進的汽車電池和輕型材料等。

1.2低碳技術創新

歐盟各國一致致力于通過發展節能技術以及研發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術來降低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稍偕茉春托履茉窗?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核能、地熱能等。此外,歐盟各國鼓勵各成員國加大對新一代生物柴油的開發和使用,重點研發第四代核裂變技術,二氧化碳的分離、采集、運輸和儲存及電力儲存等技術[1]。

有關清潔能源的相關政策在美國的低碳經濟政策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可謂美國低碳經濟政策的核心內容。因此,美國政府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性法規、具體的行業標準和倡議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如《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CES(Clean Energy Standard,清潔能源標準)》、《綠色按鈕倡議》等。在研發創新方面,美國政府逐年加大對清潔能源及其研發上的財政支出,成立“先進能源研究計劃署”,旨在研發出優于傳統技術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建立一系列清潔能源創新中心,大力推進各行業領域清潔能源技術的研發與創新[2]。

1.3碳排放交易體系

歐盟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節能減排,大力進行低碳政策體制改革,以歐盟法令和國家立法為依據,建立企業層面上的歐盟碳排放交易體制,對歐盟各國的企業、部門、行業二氧化碳的排放進行監督管理。歐盟各成員國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簡稱“ET”)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JI”)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制下進行限額交易或者獲得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s,簡稱“CC”)。自2001年以來,歐盟委員會相繼發布了“排放交易系統”計劃書(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TS”)、“排放交易指令”等政策,進一步完善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鞏固其在全球氣候政策中的領導地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制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第二階段分別由歐盟各國在國家層面上制定碳排放額分配計劃,第三階段則在歐盟層面上進行碳排放額的分配。歐盟各國成員國碳排放交易實施階段情況匯總表,如表2所示。同時,為了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歐盟各成員國號召本國企業自愿簽署前排協議,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實現某一節能減排的目標,并接受來自于政府給予的激勵政策[3]。

由于氣候問題存在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在應對外部性問題方面往往表現為市場失靈,針對這一情況,在1997年通過的《京東議定書》明確規定,盡管發展中沒有強制減排義務,但發達國家應具有強制減排義務,并制定相應的“量化減排指標”,而碳排放權交易也分為京都議定書和非京都議定書兩種模式下的市場交易。作為“稀缺商品”的碳排放權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它將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權益”和“市場交易機制”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條文和制度結合在一起,利用市場調節和政府的宏觀調控共同控制碳排放量。作為《京都議定書》的參與國之一,美國國會并未批準該條約,因此就未能形成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但已建立起主要的四個區域性碳交易市場體系,包括:西部氣候倡議(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氣候儲備行動(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中西部溫室氣候減排協定(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cord,MGGRA)以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而美國眾議院在2009年通過了《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CES)》,該法案為實現減排目標提出了多項具體的通過總量控制碳排放權交易的措施,如明確減排限額和實體,配額的分配、介入和儲存,排放抵消等。

2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現狀

2.1低碳財政政策

在低碳稅收及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我國并沒有像歐美有專門針對碳排放征收的稅種。目前,我國征收的與碳排放有關的稅種和稅收優惠主要有:燃油消費稅、資源稅、增值稅優惠、所得稅優惠、營業稅優惠、進口稅優惠等,具體內容和征收對象如表3所示。在低碳采購政策方面,我國明文規定各級政府在進行政府采購時,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在低碳補貼政策方面,我國現行財政補貼政策主要包括有:金太陽工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秸稈能源利用、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等方面。

2.2低碳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實現節能減排的重要途徑。目前,由于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仍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方式,許多高耗能產業在節能減排技術應用等當面仍有不足,大氣污染現象較為嚴重。而發達國家掌握著大多項節能減排的核心技術,我國需要加強國際合作,通過商業渠道引智,甚至技術轉讓等方式來獲得發達國家的低碳創新技術。這也說明了我國的低碳技術創新技術較為薄弱,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3碳排放交易體系

在碳排放交易體系方面,不同于歐美國家的強制減排,我國碳排放交易體制仍不夠健全,配額市場處于前期試點階段,尚未形成自愿性、全國性的配額市場,而且僅針對傳統的如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目前我國逐年在不同城市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為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奠定基礎。

3歐美低碳經濟發展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3.1積極探索并建立低碳財政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缺少強有力的低碳財政政策手段來加快低碳經濟的發展。因此,積極探索并建立以碳稅為主的低碳稅收政策體系,強化節能產品政府采購的相關管理制度,大力推行配套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措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征收碳稅的結果,除了增加企業能效和競爭力,還可以極大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政府低碳公共采購份額比例,建立采購信息數據庫,以政策法規的形式,鼓勵我國各級政府優先采用節能設備和用品。從我國現有國情出發,對低碳能源和低碳產品的生產部門提供財政補貼,對低碳能源和節能環保等相關產品的消費者,給予適當的補貼或者折扣,既可鼓勵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積極性,又培養了民眾的低碳意識,逐漸促進低碳生活方式的形成。

3.2加快低碳技術研發和創新

一方面,通過積極發展無碳技術和減碳技術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一是要加大對高能效,低排放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推廣,充分利用各種清潔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不斷縮小傳統化石能源在能源產業結構中的比重,緩解能源短缺,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要加大生產、生活等領域節能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主要包括:節電技術、節水技術、節煤技術、節氣技術和節油技術等,加快推進清潔煤技術、建筑節能技術、交通節能工具等的使用。

另一方面,通過積極探索和研發去碳技術,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主要利用的技術有二氧化碳的捕捉、運輸與封存技術,將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二氧化碳通過物理、化學等手段分離出來,將其運輸到封存地點進行地質封存、海洋封存等。還可以將捕捉到的二氧化碳重新加以利用,有利于緩解全球變暖,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3.3加快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

從歐美的發展經驗上來看,通過碳排放交易都能取得較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世界碳交易市場的鏈接已迫在眉睫。我國應加快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監管體系。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在特定的區域或行業開展低碳經濟試點示范,發展碳排放交易中介,探索合理的碳排放交易價格、考核制度及控制體制,進而參與到構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中來,提升我國在國際中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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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勇.從美、日、歐經驗探索我國低碳經濟實現路徑[J].生態經濟,2011(12):85-88.

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1844年, 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在英國的羅虛戴爾小鎮上誕生了。100多年來, 合作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而不斷創新。合作經濟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是弱勢群體減少資本盤剝, 抗御市場風險的理性選擇, 是市場經濟成員中不可或缺的一員, 歐美合作社的實踐就是例證。

(一) 美國農民合作經濟

美國農業合作社迄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 是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條件下, 由農民自發組織形成與發展的, 已經成為美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農產品銷售和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主要類型是傳統合作社和各種專業協會。

1. 美國的農民合作社。

美國的農業合作組織是在1922年美國國會通過被譽為“合作社大憲章”的《帕爾·沃爾斯太德法》之后, 才開始在美國廣泛地流行開來, 這對美國農業合作事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隨后, 是美國農場主合作社發展的全盛時期, 合作社的數量急劇增加。目前, 美國每6個農場主就有5個參加了各種形式的合作社, 有的農場主甚至同時參加幾個合作社。美國的合作社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與其提供的完善服務分不開的。農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務主要有: (1) 銷售和加工服務。銷售的農產品中, 最重要的是牛奶約占34%、谷物和油子約占26%、水果蔬菜約占15%。 (2) 供應服務。其中石油產品和化肥約占44%、農藥約占29%、飼料和種子約占16%、農機及零配件約占10%, 此外還提供種類繁多的科技服務, 如, 土壤測試、防疫、育種、作物監測、法律咨詢等。 (3) 信貸服務。目前農業合作社信貸體系提供的貸款己占全部農業貸款的40%左右。 (4) 農村電力合作社和農村電話合作社。 (5) 服務合作社。如烘干、人工授精、火災保險、灌溉等。近20年來, 一種被稱之為“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國興起, “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增值取向或“投資———利潤”取向的, 而不是傳統合作社的服務取向。其主要特點可概括為交易份額制和限制成員制[1]。

2. 美國的農民專業協會。

美國的農業協會種類繁多, 美國“新奇士”橙種植協會、馬鈴薯協會、加州杏仁協會、棉花協會、森林協會、肉類出口協會等都是具有世界影響的。 (1) 協會的性質及經營范圍, 屬于專業性質, 以某一種或一類農產品為經營范圍。 (2) 提供的服務。主要提供產后銷售服務, 同時也提供產前、產中服務。“新奇士”是一個統一的商標, 所有成員產的水果都用統一的“新奇士”商標。協會對內為果農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對外代表果農向全球市場推廣產品。協會的代表常年奔赴世界各地, 將各地的價格及時反饋給協會, 從而制定統一價格, 避免惡性競爭。而果農地里的每一棵樹的成熟期都被輸入協會的電腦, 從而使產量均勻地分布在各個時期, 以防市場波動較大, 果賤傷農。 (3) 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靠果農贊助, 如馬鈴薯協會的資金來源是作為會員的馬鈴薯種植戶的贊助, 他們每出售100磅馬鈴薯, 要向協會繳納兩美分作為活動基金, 這筆錢主要用作市場推廣和技術服務。 (4) 協會和政府的關系。政府對協會采取不干預態度, 一般從法律方面扶持, 如美國政府每年將巨額的農業補貼輸送給這種民間協會, 既巧妙地避開了政府干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的嫌疑, 又避免了將補貼交給政府機構運作的無效性。

(二) 歐洲的合作經濟

歐洲是合作經濟的發源地, 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法國73萬個農場中, 絕大多數農場參加了產前、產后流通領域的合作社;德國幾乎所有農戶都是合作社成員;絕大多數荷蘭農民甚至是3-4個合作社的成員??梢哉f合作組織在今天歐洲發達國家農村中, 已成為其它組織無法取代的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經濟力量。

1. 法國的合作組織。

法國是歐洲最大的農業國, 也是世界農業大國之一。法國的農業合作組織發展歷史較長, 1880年法國農業工會在經濟活動中反對貿易商的統治, 組成了供銷聯盟, 這是法國農業合作社的前身。法國的農業合作組織是法國農民同自然災害斗爭、反對中間商盤剝以及反抗經濟危機中自發地建立起來的, 并受到政府的支持與保護。1947年農業合作組織得到了立法保護。法國的《合作社法》規定, 合作社可以在農業、商業、工業、銀行等各個領域存在。法國的農民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為區域內農民提供各種服務, 維護農民利益, 政府向農協派駐觀察員, 觀察員負有及時將農民的意見反饋給政府的職責, 而且農協不得組織農民游行示威等, 從而使農協具有了半官方色彩。20世紀60年代以后, 法國農業合作組織有了長足發展,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 規模不斷擴充數量相應減少, 許多合作社改組為加工、貿易、服務三位一體的農合組織; (2) 進一步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如從飼養業中分為養豬、養牛、養羊、養雞等不同種類的加工或銷售合作社; (3) 成立各級農合組織聯合會, 這些聯合會大都是按專業系統建立起來的, 都是相對獨立的專業協會。到目前為此, 法國國家一級有15個農合組織聯盟, 在大區一級有300個農合組織聯合會, 在省、市一級有3 700個較大規模的農合組織。

2. 德國的合作組織。

與法國農協覆蓋全國100個省不一樣, 德國農協在聯邦16個州中并不是都有。下薩克森州農協作為農民自我服務的組織, 按該州農協的規定, 農場只要達到2公頃以上的規模就可以申請加入農協, 該州有4.7萬個農場加入了農協, 會員組成中, 約2/3是農場主, 1/3是農業工人。農協最高的權力機構是由172位各類農場代表組成的會員大會, 并由會員大會產生董事會。

3. 荷蘭合作組織。

荷蘭農業絕大多數實行農場化經營, 而農場又基本上是家庭式經營。這樣, 各農戶間結合起來組成一定的聯合體就成為客觀必然。這個聯合體即是由農業生產者在荷蘭農民行業委員會和商業委員會組成的合作社。在荷蘭的農民收入中, 有60%以上是通過合作社取得的。綜觀荷蘭農業合作社, 有兩個特點: (1) 荷蘭農業合作社是單一目的的合作社, 合作社的建立總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市場, 作為化解市場風險的手段和方法。由此, 荷蘭的農業合作社是高度專業化的單一目的的合作社。 (2) 荷蘭農業合作社實質上是每個家庭間的合作。這種合作框架客觀上使荷蘭農業合作社形成了一種外向型經濟合作組織的運行體制。

二、歐美合作經濟模式簡析

綜上所述, 歐美農民合作社是由社會弱勢群體聯合而成的自助性經濟組織, 是依靠集體力量擺脫經濟競爭中不利地位, 減少市場風險的必然選擇, 是緩解總第370期市場經濟矛盾的潤滑劑, 同時其組織自身完善與發展也是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晴雨表。雖然合作社在歐美國家之間存在著政府介入程度、服務內容與范圍等方面不同, 但仍有著共同的特征與趨勢值得探討, 主要表現如下:

(一) 順應市場規律

市場經濟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必然階段, 這個有著先天性“遺傳病”的經濟形態, 在促進生產力迅速發展的同時, 不可避免地帶來社會的兩極分化, 產生一大批弱勢群體。正如馬克思認為, 自由競爭必然會導致壟斷, 壟斷又會產生高額的壟斷利潤。農業中的弱勢群體為了在社會分工的鏈條中尋求“利潤平均化”的相對公平, 為了減少自然與人為的風險, 自發地選擇了合作經濟模式, 這種選擇也可以用博弈論的有關理論作以詮釋, 當單個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影響或依存不是一次性的, 而是多次性的, 那么合作生產就是理性的最優選擇??梢? 歐美政府尊重經濟規律, “對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是減少和緩解社會矛盾費用較低而且效果較為顯著的辦法。”[2]

(二) 建立法制保障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脫離法律的約束框架, 同樣通過法律對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約束與規范也是非常必要的, 通過立法為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是歐美國家普遍的做法。歐美大多數國家都有完備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其立法對合作社的發展都起到了極大的保障作用, 保護并促進了合作社的穩定發展。各國在推進合作社模式時, 都在法制建設方面先行一步, 如1889年德國就頒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 瑞典于1895年頒布“合作社協會法”, 美國1865-1870年間也通過了有關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三) 政府積極扶持

在合作組織的發展中, 歐美各國政府都在立法、財政、信貸等方面給予合作社大力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說, 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也就是扶持農業, 扶持農民。法國政府非常重視并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 在資金上給予大力的扶持, 在政策上也給予傾斜, 在發展信貸、保險金融業務以提高合作社的綜合服務能力, 這在法國合作社表現最為突出。此外, 歐美國家在稅收、組織管理方面也大力扶持, 例如“在美國就有稅收優惠、政府的信貸支持及政府對合作社嚴格的登記注冊制度”[3]。

(四) 組織機制靈活

從歐美國家農業合作社演進的歷史來看, 其產生、成長及發展的路徑證明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它是在市場中成長、壯大, 其間始終遵循著市場的軌跡不斷地否定、修正和調適自己。歐美合作社原則在適應市場的調試中不斷完善而不斷發展, 例如合作社性質是與時俱進地發展。一個明顯的趨勢是, 合作社的內涵和性質正在發生變化, 在繼承經典合作經濟理論的基礎上, 不斷地順應外部市場和政府政策的變化, 很多情況下是在求生存的壓力下不得已的變革行為。新一代的農業合作社的管理方式更趨向多元化, 即合作社重大決策或按人投票, 或按股投票, 或按交易額投票。在制度上作了創新性安排, 有效地克服了傳統合作社的種種缺陷。此外, “合作社之間的聯合和合作日益加強, 從分散化、小型化向集團化、大型化、產業化經營發展, 從單一經濟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經濟發展, 是合作社應對市場競爭的必然選擇”[4]。

三、歐美合作經濟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要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就應考慮借鑒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歐美國家的成功做法;要構建和諧社會, 又不得不要密切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要使中國的合作經濟與時俱進, 又不得不認真研究其出路與對策??傊? 歐美國家合作經濟的經驗應該也值得借鑒。為此, 筆者作些探討, 談一些啟發。

(一) 制度創新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中國的合作經濟市場化改革準確地說, 始于改革開放, 20多年改革成就顯著, 特別是1999年1月28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當前最重要的是對供銷社存在的突出問題的通知》 (國發 (1999) 5號) 之后, 供銷社建立起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 于2000年底實現了全國供銷社系統扭虧為盈。但是, 改革的制度必須不斷創新, 正如中央黨校賈建芳教授所言, “好的制度是實現國泰民安、社會和諧以及國家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福利最大化的根本保障。但制度是有局限的, 隨著時代和社會發展變化, 制度必須創新”[5]。在歐美國家市場經濟很發達, 合作經濟的發展也很廣泛, 合作經濟已同公有經濟、私有經濟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推進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 合作社在發展本國經濟, 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方面, 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谝陨系姆治? 制度創新的前提是進一步明確合作經濟的重要地位, 它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 “我國現階段出現的所有問題歸結起來, 就是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和問題, 尤其是社會高位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5]。而這些矛盾與問題主要表現城鄉差別與貧富差距, 通過制度供給富有成效地扶持合作經濟的發展, 可以有效減少社會矛盾, 實現和諧發展, 實現國泰民安。故制度創新應關注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 在歐美發達國家無論哪種模式的合作組織都致力于實現個體農戶難以達到的共同目標, 致力于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服務, 并在運行中不斷完善和發展自己。

(二) 依法治社

合作經濟要按市場法則辦事, 政府不能靠行政命令簡單化, 合作經濟必須靠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來生存發展。因為, 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 那么, 法制則是競爭的框架與準則。所以, 提供法律保障, 搞好制度規范是加快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歐美大多數國家都有完備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其立法對合作社的發展都起到了極大的保障作用, 保護并促進了合作社的穩定發展。我國至今沒有一部關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規出臺, 使合作社經濟的發展沒有法律依據, 特別是沒有憲法依據, 因此應對憲法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修訂, 以國際公認的合作經濟價值與原則為指引, 制定合作經濟發展所需的法律與政策框架, 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運營納入法制化軌道, 受到法律規范和保護, 并盡早完成與國際合作經濟組織的接軌。同時, 政府應推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建設, 一是要建立健全組織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其組織章程, 規范參與組織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二是要完善組織內部的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 政府支持

在合作組織的發展中, 歐美各國政府不同程度地采取支持政策, 為合作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政策環境、文化環境與資金扶持。我國合作事業發展尚不普遍, 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適宜合作社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尚不完善, 因此, 要從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 借鑒國外經驗, 各級政府應在推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方面發揮作用。當前, 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總的來說, 發展速度相當緩慢, 除了我國合作經濟發展歷程短暫等客觀原因外, 主要原因之一還是農民的合作意識淡薄, 對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意義認識不足, 這就需要政府用強大的號召力通過宣傳、教育、典型示范等各種方式對農民進行合作經濟知識教育, 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合作經濟的性質、特點和能給農民帶來的利益, 使農民認識到, 政府推動發展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 是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農民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自愿結合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 是農民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歐美各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都能得到政府一定的財政信貸支持, 這些支持和幫助對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政府也應根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需要制定出配套的扶持政策。如, 建立合作社稅收體系, 實行低稅政策;提供低息或貼息貸款;低價供應生產資料, 或給予價格補貼;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合作社投資開發項目, 政府可對營運設備給予無償補貼;設立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專項基金等。在資金支持上, 各級政府應視財力情況, 把合作經濟組織納入信貸計劃, 實行低息貸款, 適當放寬和簡化農業信貸手續, 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小額信貸等多種信貸方式。政府應設立扶持專項資金, 幫助合作經濟組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引進農畜產品新品種、新技術, 擴大農畜產品的儲備和生產能力, 增強抗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水平和競爭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成員的素質, 但我國廣大農民文化和科技素質偏低, 這就需要在農村大力開展農民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圍繞當地主導產業, 培養各類技術骨干。對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人員, 還要采取多種方式培養其商品意識、市場意識和經營管理水平, 可以設立全國合作經濟學院, 為各類合作社培養管理人才, 并開展合作社干部短期培訓, 合作經濟的培教事業應當得到國家財政的有效支持, 有了大批人才, 合作經濟組織才能順利的發展, 合作事業才能是大有前途的事業。

(四) 組織建設

改革的實踐表明:要搞好國有企業改革, 必須做到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創新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制度的創新[6]。隨著歐美國家新型合作社運作模式的出現, 我國應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加強合作社組織建設的緊迫性。目前, 歐美國家認識到合作經濟的商業經營理念愈來愈濃。經典合作理論強調合作社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 但在現實中由于市場的變化和競爭的加劇, 各國合作社對傳統合作理論加以變通, 使得合作社越來越象個企業, 強調“對內服務, 對外盈利”, 就像“雙軌制”?;诖? “制度是第一生產力”, 要建立適應市場的新機制, 須從產權制度奠基。首先改制依然是供銷社深化改革的主要內容。產權制度的實現形式要按照“三個有利于”的標準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并且要有更多的實現形式可供選擇。其次, 加強組織創新, 注重組織內部建設。為此, 要真正實行民主管理, 堅持民主辦社、民主管理的原則, 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 規定好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間的制衡關系, 實行民主管理, 使社員通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第三, 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辦社原則、辦社目的、民主監督、經營決策、利益分配等內容都要形成章程, 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 明確各自權力和義務, 規范雙方行為。第四, 要正確處理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通過風險基金、合理讓利、利潤返還等有效方式, 保護農戶應獲得的利益。最后, 合作經濟組織要強化服務意識, 在信息、技術、生產、收購、儲運、銷售等方面加大服務力度, 切實有效地為農戶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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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知識產權邊境保護 (簡稱邊境保護, 下同) 即海關保護是知識產權涉外保護的關鍵組成部分;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競爭優勢依賴的增強, 其邊境保護客觀上形成了制約我國對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出口的一種新型貿易壁壘。如2007~2013年歐盟海關所查扣的侵權商品及侵權案件總體呈快速上升趨勢[1] (圖1) ;而據CBP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統計, 2013年, 美國海關扣押侵權商品的案件數量達到24361起, 同比增加6.6% (圖2) ;扣押侵權商品的價值總額為1.74億美元, 同比增加8.8% (圖3) ;其中有1.18億美元來自中國, 占比高達68%。

2 歐美邊境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戰略

近年來, 歐美憑借自身優勢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協同, 以單邊、雙邊、區域、全球性措施在國際上主導、推行、形成其所需要的邊境保護制度, 促使高標準的國際制度在發展中國家自愿或被動地本土化。歐盟單邊措施的重點在于“確定重點國家”, 措施堪比美國每年一度的特別301條款中的“重點國家名單”。按照侵權物品的生產與消費流向, 分為重點生產國、轉運國和目標國, 從而促進這些國家分別在出口通關程序、轉運程序和進口通關程序采取邊境保護措施。經過不斷修訂并于2014年生效的《2013年條例》[1]是歐盟各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執法基礎。而在雙邊與區域問題上, 通過各種協定將歐盟邊境保護標準國際化, 并就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分別實施不同的邊境保護國際化措施。在全球性措施方面, 歐盟特別關注在WTO、WCO、OECD、WHO和G8等組織或論壇中的發展。

美國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單行法律法規, 主要依據為《美國關稅法》337條款、《1988年綜合貿易競爭法》的“特殊301條款”。美國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戰略還體現在美日歐著力推動的始于2010年的ACTA (《反仿冒貿易協議》) 談判, 旨在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標準, 打擊全球假冒和盜版活動。為實現“重返亞太”的戰略目標, 2010年美國還啟動TPP (《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談判, 2015年10月, 再三延期的TPP協定經過艱難談判而達成一致, 其標準之高, 覆蓋領域之廣, 被稱為“立足于下一代”的貿易新體制, 其中知識產權條款更是將知識產權保護推到歷史的最高點。隨著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深入發展, 從TRIPS到ACTA, 再從ACTA到TPP, 知識產權與貿易間的融合愈加緊密, 邊境保護制度呈現出標準高、范圍廣、執法嚴等新趨勢。

3 歐美邊境保護制度的特點及趨勢

歐美邊境保護基本涵蓋了現代各種知識產權。歐盟邊境保護的范圍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及其領接權、專利權、補充保護保證書、植物多樣性權利、原產地或地理標志權或地理標志設計權;《2013年條例》新增對商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用新型的保護;除了專利權, 歐盟各國普遍采用海關主動保護措施, 海關有較大的裁量權。美國海關主動保護的知識產權僅限于商標、商號和版權, 相比之下, 海關行政執法權有限;美國海關主要執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根據“337條款”關于侵權貨物進口到美國的禁止令, 該部分保護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產品外觀、原產地等[3]。由此可見, 歐美邊境保護的知識產權范圍相當廣泛?;谥R產權是內涵不斷深化、外延不斷拓展的概念, 將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納入海關保護的范圍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海關的執法范圍越來越廣。歐盟賦予海關執法的范圍較大, 實施的環節包括進口、出口、復出口、轉運或者正處于某種中止程序中以及置于自由區和自由倉庫中的涉嫌侵權貨物。但在執法實踐中, 其主要在進口環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歐盟在進出口環節外賦予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權, 是由歐盟作為一個共同經濟發展體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主要是為防止區域外的侵權貨物進入歐盟以及歐盟各國之間的侵權行為;美國則僅在進口環節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主要是從保護本國利益的角度和經濟發展狀況出發[3]。ACTA的執行, 海關應對涉嫌侵權的進出口貨物采取邊境措施;在轉運過程中, 可以申請或依職權中止放行或扣押貨物。TPP的簽署, 締約方應允許其海關對進口、出口、轉口或自由貿易區內流動的涉嫌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的貨物采取措施。

4 歐美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的發展對我國的啟示及應對

4.1 認清歐美邊境保護制度國際化戰略的實質并積極應對

對各類邊境保護國際化措施要有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在初創時期, 主要是為了保護權利人利益, 鼓勵知識創新;在以《TRIPS協議》為基礎的較為寬松的邊境保護措施和法律框架下, 實施邊境保護措施, 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處理好保護與創新的關系。而標準高、范圍廣、執法嚴的邊境保護制度在世界范圍的強制推行, 實際上是發達國家為了維持其知識集團的市場壟斷和因此產生的壟斷利益, 迫使歐美相關戰略的接受者, 也是其他不同發達國家諸多邊境保護國際化措施的重點目標國之一的中國對自身經濟發展進行自我遏制。因此, 我們需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實情進行客觀的看待。事實上, 我國大量出口商品被歐美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中查處, 已經嚴重阻滯了我國產品的正常出口, 成為一種新型的貿易壁壘。中國產品的國際形象受損, 對中美、中歐之間的市場前景具有明顯的不良影響。

戰略上確立國際與國內并重的應對思路。在國際層面, 提升我國對邊境保護國際規則生成的參與能力, 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和國際影響力, 探索發展中國家應對邊境保護制度全球化的國際戰略, 引導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朝著有利于我國的方向發展。在國際談判中倡導“負責任的創新”, 強調創新主體在推動創新時主動接受相關約束, 創新的成果應當普惠大眾;倡導“包容性創新”, 因為知識產權的本質在于鼓勵創新發展, 因此國際知識產權新規必須具有開發性和包容性。兩個倡導將有利于我們站在道德制高點, 給我國企業一個必要的緩沖期和適應期, 同時兼顧消費者利益。在國內層面, 我國可以利用當前《TRIPS協議》中邊境保護措施較為寬松和模糊的法律框架, 對企業的分類標準進行本土化設定, 積極制定并實施符合中國國情與利益的邊境保護措施。

4.2 完善我國邊境保護制度的建議

深入理解邊境保護規則及其變化。商務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充分認識到邊境保護制度的發展給政策和操作層面帶來的變化, 充分與歐美海關機構進行溝通和信息共享。為規避轉運環節風險, 國家應組織專業人員, 梳理世界主要港口所在國的法律及知識產權情況, 便于企業評估貨物被查扣的風險, 結合運輸成本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企業要充分了解邊境保護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在尊重知識產權前提下, 確保貨物在歐美入境通關和轉運不因執法不當而遭遇時間延遲和經濟損失。此外, 我國海關應逐步調整邊境保護環節。據統計, 2007~2013年, 我國海關在出口環節查扣的侵權貨物數量連續7年居高不下, 占全部侵權貨物99%以上;而進口環節查扣的侵權貨物不到1%[4]。從設立邊境保護制度的初衷和我國政治、經濟長遠發展來看, 對于進口侵權貨物的查處應越來越予以重視。

設置不同的邊境保護模式。首先, 對國內法予以保護的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 在進出口環節予以保護, 是建立完整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需要, 建議在商標權、著作權、專利邊境保護的基礎上, 借鑒歐美做法, 考慮將原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布圖、生物多樣性、商號權等納入邊境保護范圍。同時, 在執法實踐中, 雙軌制的執法模式 (即對于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的保護均采取依職權和依申請的雙軌制) 受到了較大考驗:一是以依職權保護為主的模式體現了權利人對海關行政保護“過渡依賴”;二是存在權利人對權力 (尤其是專利保護上) 的濫用問題存在;三是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糾紛的復雜性等因素, 海關面臨較大的訴訟風險。

建議:商標權及著作權的保護采取雙軌制, 并設立備案制度, 體現邊境保護的主動性;對專利權及其他新設知識產權的保護采用單一的邊境保護模式。

4.3 貼牌企業要防范被動侵權的風險

國際新規加強對整個產業鏈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ACTA和TPP等新規對侵權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具優先采取銷毀, 比TRIPS和我國采納的優先考慮清除出商業渠道嚴厲而不留余地。新規還將禁令和臨時措施適用于第三方, 如侵權產品潛在的加工者、原材料的提供者、倉儲者、運輸者以及侵權產品的使用者, 無論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 懲處范圍遠大于TRIPS規定和我國執行的現狀。由于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我國OEM (貼牌加工) 企業對于加工委托方貨物是否存在侵權缺乏足夠的警惕, 很可能在委托方侵權情況下承接業務, 進而陷入被動侵權, 由此被排除出市場并賠償權利人遭受的損失, 加上銷毀的處置方式, 對于僅靠廉價勞動力進行生產加工而獲取微薄利潤的OEM企業, 其打擊是致命的。而且產業鏈的所有下游企業也有可能作為第三方受到沉重打擊。

貼牌企業要注意防范被動侵權的風險。商標侵權是歐美海關扣押侵權商品的主要原因, 以歐盟為例, 2012年因商標侵權被扣的侵權商品及其價值, 分別占歐盟海關總扣押侵權商品的94.3%和97.1%。而我國海關查扣商標類侵權貨物在2007~2013年間年平均值約為96%, 出口環節又多為涉外定牌加工的侵權貨物。目前OEM企業面臨的商標侵權風險, 既有企業本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等原因, 同時也與我國相關領域立法和司法實踐存在一定不足有關[5]。從企業角度, 要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 注意對委托方的產品、商標等進行知識產權調查, 對于有侵權嫌疑的訂單, 寧可拒接也不要因貪圖一時之利而遭到侵權帶來的毀滅性懲罰;可在合同中規定知識產權免責條款, 要求對方為我方可能承受的執法措施帶來的損失提供免責擔保, 并承擔補償義務等。

摘要: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是隨著國際貿易出現大量盜版和假冒商品等非法貿易的情況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TRIPS到ACTA, 再從ACTA到TPP, 隨著國際知識產權新規則的深入發展, 邊境保護制度呈現出標準高、范圍廣、執法嚴等新趨勢。面對挑戰, 我國應從國家戰略、海關制度建設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三個層面積極應對。

關鍵詞:邊境保護制度,知識產權,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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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經濟發展對比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 農業碳 (甲烷CH4、氮氧化物N2O) 排放量以年均1.31%的增速不斷增加, 到2010年已經達到664302.78Gg (CO2eq) , ①比1990年增長28.18%。其中農業甲烷排放量增長4.64%, 農業氮氧化物排放量則由于畜禽養殖業的快速發展而增長56.96%, ②使得溫室氣體增加。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要求政府在環境治理領域承擔主要職責, 這就需要低碳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低碳農業政策體系是指政府將建立 “兩型農業 (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 ”, 實現農業經濟增長方式由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向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轉變作為政策總目標, 以減少農業碳源、增加農業碳匯為具體目標, 通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 (混合型、強制型、自愿型) 來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法令、計劃等措施總和。

美國和歐盟在1990~2010年間有效地控制了農業碳排放量, 這與其完善的低碳農業政策體系有著密切聯系。本文通過概述美國、歐盟及中國低碳農業政策發展概況, 比較政策實施背景、內容、工具等方面的異同點, 并分析異同點產生的根源。最后, 基于經濟發展階段、資源稟賦及組織結構的不同, 本文選擇在異同點基礎上提出對我國低碳農業政策發展的啟示, 為緩解我國存在的農業碳排放逐年增加的狀況提供可借鑒之處。

二、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發展概況

1.美國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發展概況

(1) 土壤保護耕作政策。20世紀70年代后期, 美國35%的城市化速率使得土質達標的耕地及牧場面積大幅度縮小, 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令農藥化學革命弊端凸顯, 不僅給大氣和水資源造成污染, 也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不利于作物生長。美國農業部提出保護和儲備計劃 (CRP) (1985年) 對自愿退耕還林還草的農民提供10~15年的補貼。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 只有2300萬英畝的美國公共牧場是處于良好條件。牧場承載能力和質量受到削弱, 同時消費者開始對農藥化肥的使用產生強烈質疑。1996年, 農業部頒布的 《聯邦農業進步和改革法案》提出新的環境質量激勵計劃 (EQIP) , 即通過建立殘留管理、灌溉管理等農場和畜牧場的環保配套設施來進行封存農用地的碳。2009~2012年對農田、草原、牧場等土地建立按英畝的農業保護計劃 (ACP) 設立REPOOLING基金和秘書處保障所有的人都有資格獲得土地質量保護的技術、資金以及規范化生產協助。

(2) 規范動物飼養及糞肥管理政策。美國畜禽糞污排放量約占農業總碳排量的55%。1970年的“世界地球日”群眾活動誘發美國 《清潔空氣法案》和 《清潔水法案》的頒布, 制定農業氮氣和甲烷的排放標準, 凈化農畜用水, 排泄物加工處理后再排放。到20世紀80年代, 水資源中氮和磷的超負荷、城市化的加快和農田的荒廢令養殖糞污缺乏去處, 規范畜牧養殖、限制動物糞便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20世紀90年代肥料管理理念開始被美國聯邦及州政府試點實踐, 要求大型動物飼養必須獲得排放許可。 《動物飼養規則》及 《動物飼養操作協議》對豬、牛、羊、乳制品、家禽養殖場、聚集動物、飼料、廢物等進行全程化監督管理, 制定養分管理計劃和營養管理計劃, 鼓勵養殖戶通過改善飼料供給配額、固體覆蓋、設置厭氧消化器和沼氣池等方式來減少氮氣、甲烷的排放。

(3) 農業清潔能源政策。21世紀初, 由于面臨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環境污染嚴重及國家安全三重壓力, 美國 《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案》 (2007年) 中提出發揮生物質沼氣能源的作用, 鼓勵農村清潔能源的發展?!肚鍧嵞茉醇鞍踩ò浮?(2009年) 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系統和能源效率的改進計劃, 與約25000個美國農村小型企業、農民和牧場主合作簽訂了超過6600個再生能源項目、84個厭氧消化池項目、超過380個風能項目, 通過貸款擔保和資助幫助農業生產者和農村小型企業購買可再生能源系統和提高能源效率, 減少農業污染排放。

(4) 農業碳交易政策。2003年,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正式運營, 允許美國農戶運用碳排放者和碳抵消額提供者的雙重身份自愿參與碳交易市場, 與企業進行碳排放交易合作, 通過免耕、草地保護、農業沼氣三種方式來抵消企業碳排放額。2007年, 美國環保協會和杜克大學共同頒布了全球第一部有關農業碳排放交易的核定標準, 對農業碳排放交易進行規范。美國還鼓勵非政府環保組織的設立和發展, 對農業減排行動進行監督。

(5) 政策效果。美國的土壤保護耕作政策使得保護性耕作土地覆蓋面積占總耕地面積80%以上, 有效減少農田牧場土壤污染, 提高土壤固碳和修復能力;制定的規范飼養及糞肥管理政策使得20%的小型生產商和70%的大型生產商紛紛開發或更改肥料管理程序, 僅飼料配方修正就使得飼料效率從1950年的4.8提高到1997年的3.5;制定的農業清潔能源政策, 由農業部補貼農民在風動機、化糞池、太陽能熱水系統等項目的成本, 節能達660萬桶石油, 估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820萬噸;制定的碳交易市場化政策, 到2007年全美參加認證交易的固碳土地已經達到90萬英畝。

2.歐盟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發展概況

20世紀90年代前, 歐洲共同體對農業環境的政策忽視造成土壤有機質下降、畜牧糞污隨意丟棄現象愈加嚴重, 農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達到914193.79Gg。1992年前后, 歐盟在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約束下開始農業環境治理, 低碳農業政策也被進一步提出。其特點是多數蘊含在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 (CAP) 中被匯總提出。

(1) 綜合治理政策—CAP改革。CAP1992年改革首次加入農業環境保護措施, 由農業環境計劃選項變80年代的可選為必選, 提出農業補貼與產量脫鉤, 對愿意休耕土地且休耕率達標的農戶進行直接補償;其中 《農業環境法》要求引入良好農業規范, 以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證基金會捐款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環保飼料搭配、牛羊面積承載量等方面進行補貼, 如表1;1999年的CAP改革提出農業歐洲模式, 規范牛羊最大載畜量、在坡地上的耕作條件、最大化肥使用量等農業生產標準;〔1〕2003年的CAP改革提出建立農場咨詢和評估系統, 向農民提供農場和土地管理的基本環境要求, 通過金融信貸方式支持農民維護良好的農業和農業環境條件, 如果不遵守則信貸減息額度會被取消或消減;2007~2013年的 《鄉村發展法案》中利用現代農業計劃及農業環境計劃, 通過投資沼氣廠處理糞污、改革規模養殖密度、發展有機農場、多元化作物輪作、將維護永久牧場作為碳交易憑證等方式減少農業碳排放;2011年CAP改革草案中強制要求各成員國至少將直接補貼計劃中的30%用于鼓勵農戶環保, 要求農戶進行多元化輪作, 至少保證耕地7%用于休耕或緩沖帶。

資料來源:歐盟環境委員會官網。

(2) 具體治理政策。除了CAP外, 歐盟環境委員會聯合農業和農村發展總司也根據具體減碳目標制訂了針對農業減排的規則及法令:①為減少氮肥排放而頒布的歐盟氮指令 (1991年) ;②為減少化肥排放而頒布的硝酸鹽指令 (1991年) , 對占據歐盟土地37%的硝酸鹽脆弱區進行實時監測, 確定硝酸鹽來源 (農田氮肥、動物糞便等) 歸屬地, 給予適當監督管理;③歐盟有機法案 (1991年) , 只允許使用收錄在 《歐洲有機法案》附件中的特定農用物資 (農藥、肥料、土壤改良劑及其復配產品) 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④截止2006年, 45%的歐洲土壤有機質含量較低④的背景下 《土壤保護戰略》 (2006年) 要求對歐洲土壤進行生態化管理, 對于農用耕地進行保護性耕作制度;⑤2009年, 為減少溫室氣體頒布的 《能源氣候一攬子法案》除開發新能源外, 要求建立碳交易排放體系, 并將農業碳排放交易正式列入體系中去。

(3) 政策效果。綜上所述, 歐盟的低碳農業政策體系是以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為中心, 其他具體農業環境法令共同協作的政策體系。經過20年的政策治理, 歐盟農業減排取得明顯效果, N2O排放量較1990年下降了37%, N2O利用率從30% 提高到60%, CH4下降了44.99%, 農業碳排放量則下降了41.48%。農業土壤固碳管理使得每年土壤固碳達每公頃60噸~70噸CO2;新能源開發政策推行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達到總能源的三分之二, 平均減少1.5億噸溫室氣體排放;通過農業補貼政策及農業咨詢系統的培訓, 提高了農戶普及環保意識, 多數農民已經在新能源使用、糞污沼氣化處理、保留備用耕地等方面做出貢獻。

3.中國低碳農業體系發展概況

如圖1所示, 我國的農業碳排放量在20年間一直呈現持續快速增長趨勢, 增長率達28.18%。這一方面是由于科技的進步與需求的帶動使得種養業規?;潭燃懊芏炔粩嗵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及重速度輕質量的發展理念下, 政府對農業生產能力提高的重視度遠大于對農業環境保護, 致使規范嚴格的農業環境保護政策涉獵甚少。

21世紀以后,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持續增加造成至少140萬平方公里區域出現霧霾現象, 而土壤肥力下降、糞污處理不完全等農業環境問題的惡化也加劇了環境污染甚至社會國際問題, 政府也開始對農業環境特別是碳排放問題進行政策嘗試。

(1) 戰略性方針及法律。2007年, 我國響應IPCC號召公布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要求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隨后 《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9年) 提出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及相關企業采用先進或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綜合利用, 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十二五”規劃提出治理農藥、化肥和農膜等面源污染, 全面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 (2011年) 則呼吁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加強農村沼氣建設和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減少農田種植和畜禽養殖中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

除此之外, 我國還有兩部具體法律文件涉及到農業減排:《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 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并設立專項資金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 要求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 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2) 規范性法規及規章。①種植業領域:我國是世界上化肥、農藥使用量最大的國家, 年施用量分別達4700萬噸和130多萬噸, 而利用率僅為30%左右?!斗柿系怯浌芾磙k法》 (2000年) 以加強肥料管理, 保護生態環境, 保障人畜安全, 促進農業生產為目標;《農藥限制使用管理規定》 (2002年) 要求限制使用造成農作物藥害和環境污染;《關于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通知》 (2013年) 要求利用財政、稅收、價格優惠等激勵政策對用于秸稈還田的農機加大補貼力度, 建立秸稈還田或打捆收集補助機制, 擴大秸稈養畜、保護性耕作、能源化利用等秸稈綜合利用支持規模。②畜牧業領域:《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2000年) 提出研究、創制的新產品應遵循不污染環境的原則, 2012的修改版要求申請資料上必須有 “三廢”處理報告;《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試行) 》 (2009年) 對參與沼氣工程項目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采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國務院頒布的首部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 在畜禽養殖污染成為我國主要農業污染源的背景下被提出, 要求養殖場及養殖小區經營者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來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并納入到環境評價中去。該條例不僅原則性規定而且細化了獎懲條件及措施, 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對未達標排放者處以5萬以下的罰款, 對未正常運行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經營者責令停產, 處以10萬以下罰款等。這也標志著我國的低碳農業政策由以往的空白點開始轉入具體探索操作階段。

(3) 政策效果。我國低碳農業政策產生于21世紀初, 在國內農業環境污染加重, 國際IPCC公約壓力及環境保護理念深入的背景下被提出, 處于從國家環境總方針政策規劃逐步深入到農業領域并向具體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轉變的過程中。在此期間, 我國在沼氣設施建設、保護性耕作、有機農業等領域也取得了成效。2011年沼氣用戶達4100萬戶, CO2減排量達到600萬噸;新增保護性耕作1900多萬畝, 預計每年減少農田CO2等溫室氣體排放量達0.61噸~1.27噸/公頃;規?;B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的異同

1.相同點

通過對美國、歐盟及中國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的整理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共同點:

(1) 背景相似。都是在農業工業化進程中, 由于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等各環節的高投入和高消耗造成農業溫室氣體增加、水土污染嚴重等環境問題, 甚至引發一系列社會國際問題的背景下提出的。

(2) 內容相似。都是伴隨在全國環境保護政策的推動下, 針對涉及碳排放的農業各部門例如農藥、化肥、糞污、能源消耗等內容進行具體或綜合治理。

(3) 工具相似。都是通過采用各種政策工具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市場參與等方式對農業減排進行調節。

2.差異

(1) 完善程度不同。無論是土地保護耕作還是動物飼養及糞污管理抑或是農業清潔能源推廣都有詳細的政策規章, 美國和歐盟的規章內對如何促進農業節能減排都有具體深化的措施及操作對策。而我國的低碳農業政策主要隱含在國家環境戰略政策方針中, 涉及農業環境法律法規的較少, 且多為原則管理辦法, 可操作性不足。

(2) 政策工具不同。美國和歐盟除為農業的節能減排提供大量的資金技術等補貼外還運用稅收 (氮稅、環境稅等) 、信息咨詢、志愿組織、市場參與等政策工具。我國多以混合型工具為主即以補貼和基礎設施建設為主, 主要是沼氣池建設、秸稈收購補貼等, 且大部分補貼提供給農業專業大戶或龍頭企業, 不能全面的解決農業減排問題。

(3) 監管機構不同。美國的環保署和農業部對農業環境進行監管, 且具有較高的決策力, 有環境質量咨詢機構及非政府組織提供咨詢和監督服務。歐盟則通過環境委員會和農村發展司制定農業減排扶持計劃, 由各國根據上年的排放量領取配額及補貼。我國也是通過環保部及農業部的規章進行政策制定, 但職能區分不明確, 存在缺位、越位現象, 且沒有專門的監督咨詢機構。

(4) 效果不同。從圖1得出, 1990年以來, 美國的農業碳排放量一直保持在相對穩定的狀體, 增長率始終保持在0.1% 之下, 而歐盟則下降了0.4%, 說明其低碳農業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相對而言我國從負增長上升到0.3%的增長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存在完善深化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的必要。

3.存在差異的原因

(1) 投入力度和側重點不同。美國與歐盟處于工業化成熟時期, 可以利用豐富的資金、技術、人才優勢有效地扶持低碳農業政策。而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我國農業產業政策主要以保障糧食安全, 滿足人民農副產品需求為目標, 所以對農業能源、化肥等的過多投入并未進行控制, 而資金技術扶持手段也往往傾向于見效快的經濟領域, 使得對農業碳源排放的重視度遠沒有美國和歐盟高, 投入的力度也相對不夠。

(2) 土地制度不同。美歐在土地私有制下提出農戶或養殖戶在進行糞污排放時必須有配套農田, 如果無法購買則依據生態補償的政策進行碳排放交易。而我國土地的公有制使得我國農業從業者對土壤肥料、固碳性能等方面的關注度遠沒有美國和歐盟農戶的關注度高。

(3) 組織結構及考核機制不同。美國的訴訟制允許普通居民對碳排放污染環境進行訴訟, 擁有一批三方中介組織幫助打官司, 而我國相關訴訟機構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美國制定農業產業政策時環保署和農業部有權參與, 而我國的農業及環保部門的決策力薄弱, 且職能劃分不清;另外我國地方政府的考核體系中還未將農業碳排指標納入, 單方面追求高增長的經濟考核指標, 且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 形成中央政府對環境高度重視, 地方政府意識薄弱的局面。

四、對我國的啟示及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美國和歐盟完善的低碳農業政策體系對農業碳排放的減少和農業環境的改善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國與之相比無論在投入力度還是完善程度上都有不小的差距, 所以美國和歐盟的低碳農業政策體系構建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是經濟發展水平及社會政治背景的不同要求不能全部照搬。針對于此, 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明確政策目標, 劃定農業碳排放底線

加快 “建立生態文明制度體制”向農業領域推行步伐的前提條件是明確政策目標, 并將節能減排的環保問題上升到國家層面。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增長階段, 需要必要的農副產品供給。因此, 我國低碳農業政策的目標是在保障糧食安全、滿足人民生活生產需求、提高農民收入及農業生產效率的農業戰略目標基礎上劃定農業碳排放底線, 逐步減少農業生產資料消耗和污染的排放, 有效地改善生態環境。

2.完善政策內容, 改革農業環保管理體制

政策順利實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農業碳排放主要來自于土壤耕作、動物飼養、糞污處理及農業機械化運作致使的能源消耗, 這就需要制定合理的保護性耕作、規?;a、糞污處理、氮肥管理、農業清潔能源建設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體系。此外提高政策執行力就要改革農業環保管理體制, 建立統一的農業生態保護決策管理監督機構, 劃清環保部門和農業部門職能, 建立于財政部、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有效協調機制, 并將農業減排指標列入地方政府考核中去。

3.多元化政策工具, 改革農業減排補貼政策

根據具體領域和階段采取多元化的政策工具。優化混合型工具職能, 改革農業減排補貼政策, 增加綠箱政策范圍, 加大對普通農戶的環保扶持力度, 搞好農業環境惡化地區的節能減排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進行自愿性政策工具的嘗試, 建立農業生態補償機制, 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農業碳交易試點, 鼓勵公眾、NGO及社會資本參與、監督、投資到農業減排領域中來。

4.配套政策扶持, 開啟農業減排試點

低碳農業政策能否有效的制定和實施也需要外在其他政策的配合。在土地政策上適當延長農用土地承包期, 促使農戶及養殖戶規范生產行為, 進行保護性耕作或養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中將農產品產地、生產、加工、運輸及銷售等各環節的農業減排標準納入到農產品可追溯體系中, 繼續推進國家層面的良好農業規范 (GAP) 認證;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部分過高增加成本的低碳農業政策不能全面推廣, 在資金技術人才優勢雄厚、環境約束突出的都市積極進行低碳農業試點推廣工作。

摘要:通過借鑒美國和歐盟的低碳農業政策為農業節能減排提供了良好政策基礎的經驗, 建立健全我國低碳農業政策體系, 扭轉農業碳排放逐年遞增的局面。本文在概述美國、歐盟及中國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發展的基礎上, 得出存在著政策內容工具的相似性和實施程度效果的差異性等特性, 這主要是投入力度、土地制度以及組織結構的差異造成的?;诋愅c, 建議我國應明確政策目標, 劃定農業碳排放底線;完善政策內容, 改革農業環保管理體制;多元化政策工具, 改革農業減排補貼政策;配套政策扶持, 開啟農業減排試點工作。

關鍵詞:低碳農業,政策體系,發展概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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