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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范文

2023-09-23

合作建房范文第1篇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上,同意合作建房,決定對座落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東壩壩廣國用(2012)第4258號甲方權屬地塊進行集資建房,合作開發。

一、項目概況:

座落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東壩村廣國用(0012)第4258號甲方權屬地址,土地法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性質,土地期限為70年,終止日期為2082年9月21日,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11.06㎡。宗地編號為:0030060169000,地籍圖號為:3590.80-580.00,權利人 榮萬,該地塊擬用于集資建房合作開發為住宅用途住宅樓。

二、甲方負責提供本項目,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東壩村廣國用(2012)第4258號地,乙方負責房屋建設資金的籌集,乙方負責本項目管理的策劃,房屋設計、建設、辦證等工作。

三、利益分配

1、甲、乙雙方合作建房批建上層,一樓四戶、共三十四套房屋。

2、此次集資建房合作開發,用于出售的房屋為八套,甲、乙雙方必須保證優先滿足出售房屋的選房要求,即對出售房屋的辦證,甲、乙雙方要保證配合辦理,優先滿足,甲方及其親屬不得干涉。

3、房屋建成后,歸還甲方房屋6套,房屋為清水房,總歸還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甲方原房屋建筑面積475.88㎡。房屋的歸還原則上為同一朝向,同一位置的1至6樓。

4、在歸還甲方房屋6套,出售房屋11套,后剩余房屋7套。以及建房費用,辦理各種手續費用,用于13套房屋的水、電、氣安裝費后,剩余款項。均都按照甲、乙雙方4:6的比例分配房屋產權及款項,即甲方占4成,乙方占6成。另甲方前期用于辦理土地出讓的費用不歸還甲方。

5、甲、乙雙方為岳父母子關系,其中利益關系主要為三姐妹的利益關系。在甲方所歸還和分配的房屋,甲方負責裝修費、辦理雙證費用,稅費等費用均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

6、乙方在此次集資建房合作開發中分配的房屋及款項歸乙方完全所有,乙方享有永久所有權、使用權、乙方對房屋擁有完全的權利,可自行轉讓、出租、贈送及繼承等甲方及其親屬不得干涉。

7、如政府征收房屋,征收賠償按照雙方所占的房屋比例分配。

8、甲方歸還和分配的房屋款項,三女蕭越擁有同等繼承權利。

9、此次集資建房合作開發用于收款、付款的專用帳戶為:622 848 286 254 159 221 9。開戶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元分行,戶名為肖榮萬。此卡由乙方保管,只能用于此次集資房合作開發的建房,辦理手續等用途,實行??顚S?,并接受甲方及家人監督。

四、雙方責任

在歸還甲方房屋6套,出售房屋11套,剩余房屋7套,剩余的房屋套數按照甲、乙雙方4:6的比例分配房屋,即甲方點4成、乙方占6成。在出售房屋11套所得的款項,用于建設房屋,辦理手續及證件,用于13套房屋的水、電、 氣、安裝費后以及固建房所必須的開銷費用后剩余的款項,均都按照甲、乙雙:方的比例分配款項,即甲方成,乙方占占成。另甲方前期用于辦理土地出讓所交的費用不歸還甲方。

五、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

六、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經律師見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立合同人: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該房屋位于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東壩村、房屋為6層磚混結構,設計為1樓4戶、裝修標準為毛坯房。

二、房屋的價格為選購房屋

甲、乙雙方協商決定,乙方所購買房屋為 層 房,房屋單價為 元/㎡,(建筑面積)(大寫人民幣) 元,總房款約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房屋的具體建筑面積以專業測繪公司實測面積為準。

三、付款方式

1、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2、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3、在辦理規劃許可時,支付甲方房款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4、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支付甲方房款 元,(大寫人民) 元整。

四、房屋權屬

本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擁有該房屋相應的房屋產權,甲方同意乙方依法輸有關房產手續,并協助辦理,提供方便,所產生的相應稅費及所有費用由乙方獨自承擔。

五、房屋交款的專用帳戶為:622 848 286 254 159 221 9開戶行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元分行,戶名為肖榮萬。

六、有關房屋的維修事宜,本合同項下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12個月內,如出現房屋建設質量問題的(包括門窗、水、電、結構、防水等)由甲方負責維修。保修期后,乙方房屋建筑面積范圍外所發生的養護、維修費用,由乙方及其它權利人按分攤面積承擔相應的付費義務。

七、房屋的交付

1、甲方(出賣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買受人)交付該房屋。

八、逾期交房的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向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1種方式處理。

1、逾期90日之內,乙方應給予甲方充分的理解,逾期90日之外的,按照逾期所超的天數和所交房款以萬分之1支付違約金。并于該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150日之后的,買受人有退房,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后30日內退還乙方所交款項,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九、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等開戶費、安裝費、入網費均乙方全部承擔,甲方負責配合辦理。

十、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或乙方行為違反本協議約定,由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按照購房款總價的 %計算。乙方未按期支付給甲方購房款的,逾期15日內,甲方應給予充分理解,逾期15日外的,甲方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回所購房屋。并在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后,退還乙方所交的剩余款項。同時,乙方歸還甲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和所開具的收款收據。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立合同人壹份,蓋章簽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 立合同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另附身份證復印件,國土證復印件

個人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受托人:

今委托袁永紅為我們的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關于在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東壩村廣國甲(2012)第4258號土地上的建房,及各種手續、證、件辦理的全權代表,我對代理人依法辦理的有關事宜均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人: 委托人: 代理人: 見證人:

合作建房范文第2篇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關于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蔓延勢頭重要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以及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深刻汲取“大棚房”、“違建別墅”等問題教訓,壓實主體責任,主動擔當作為,堅持實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分類審慎處置,防止“一刀切”、簡單化。以“零容忍”態度管住亂占耕地建房新增問題,依法依規處置存量問題,嚴肅查處頂風亂占耕地建房、嚴重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嚴肅查處包庇縱容、失職瀆職導致耕地流失及搞利益輸送等嚴重問題,不折不扣抓好清查整治工作,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亂象。

二、清查整治范圍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此次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清查整治工作主要聚焦“亂占耕地”和“建房”兩個重點,主要清查整治全縣

14 個鄉(鎮)范圍內亂占耕地建房的行為。

“亂占耕地”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非法占有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的行為。對于亂占耕地,將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堅決遏制。

“建房”是指單位或個人在不符合建房條件、用地規劃、建房手續缺失等情況下非法占用耕地建成房屋(包括農宅、瓦窯、臨時搭建簡易房屋等構筑物)。對于占用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的,應當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督促農戶補辦用地手續或責令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三、組織保障 為確保我縣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清查整治工作有效開展,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治整改,特成立 xx 縣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清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xxx

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組長:xxx

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xxx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xxx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 xxx

縣人民法院院長 xxx

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 成員:xxx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xxx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xxx

縣紀委副書記、縣監委副主任 xxx

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xxx

縣委政法委副書記 xxx

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xxx

縣督查和績效考評辦主任 xxx

縣信訪局局長 xxx

縣發改局局長 xxx

縣司法局局長 xxx

縣財政局局長 xxx

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xxx

縣生態環境局局長 xxx

縣住建局局長 xxx

縣林業局局長

xxx

縣市場監管局局長 xxx

縣水利局局長 xxx

縣衛健局局長 xxx

縣工信局局長 xxx

縣文旅局局長 xxx

縣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黃榮登同志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員組成。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清查整治各項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20xx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按照邊清查邊整治的工作原則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部署,綜合運用遙感監測、資料審核、實地核查等多種手段進行“地毯式”摸排,不留死角,摸清底數,杜絕清理排查不全面、不徹底的現象。要逐宗登記摸排的農村亂占耕地建房項目的有關情況,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開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情況調查的通知》要求,認真填寫《xx 縣農村占用耕地建房調查表》及撰寫自查自糾情況匯報。各鄉(鎮)人民政府務必認真梳理問題清單,逐宗核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定是否屬于亂占耕地建房,確保查清問題。要建立問題臺賬及銷號制度,按照

“一個問題一個臺賬”實行問題臺賬銷號管理,做到整改一個問題、核銷一個問題,確保問題整治到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要在 20xx 年 4月 10 日前完成自查自糾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 年 4 月 10 日至 20xx 年 5 月 20 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要聚焦清查整治重點區域、重點問題,制定整治時間表和路線圖,掛圖作戰,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開展集中整治,整治一項銷號一項。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采取通報、督辦、約談、問責等形式推動整治工作,在 20xx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農村違法占用耕地建房清查整治工作并降落實情況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構建長效機制階段(20xx 年 5 月 20 日起)。對未完全處置到位的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處置責任主體、處置時限、處置措施等,掛賬監管,限期落實整治。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住建局、水利局、林業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發揮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消除管理盲區、明晰執法邊界、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堅決防止農村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亂象反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第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各部門協同配合、層層抓落實”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壓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要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

(二)密切配合協作。本次專項行動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住建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司法局、生態環境局、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聯合處置工作機制,紀委監委全程監督機制,合力推進清查整治工作,做到發現一起、處置一起、曝光一起,絕不姑息,堅決做到“零容忍”。

(三)依法依規審慎處置。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要根據部門職責,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力量作用,根據違法占用耕地面積、違法問題性質、違法發生時間、違法責任主體等內容,綜合考慮歷史因素和現實情況,依法依規分類審慎處置,防止“一刀切”、簡單化,積極 穩妥處置問題。對存量項目分類處置,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采取拆除、部分拆除、沒收、保留建筑物、沒收銷售耕地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分類穩妥處置到位;對無視法律法規、嚴重破壞生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置到位;對違法違規審批的,要明確責任,依法查處,注意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對存在“互有瑕疵”行為的,要厘清責任,嚴格依法依規、科學合理處置,保障合法權益,確保經得起社會監督和歷史檢驗。

(四)嚴肅追究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要將專項行動工作納入重點督查內容,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黨員領導干部參與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帶頭自查自糾。對清查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推諉扯皮、避重就輕、進展緩慢的,予以公開通報、約談;對禁而不止、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壓案不查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五)強化業務指導??h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直有關部門派出指導組,加強對各鄉(鎮)的業務指導,做好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工作,研究解決專項行動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著力解決“不會干”的問題,推動專項行動順利開展。

(六)加強輿論引導。對自查自糾階段發現的問題原則上不作宣傳報道,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正面引導,加強輿情監測和研判,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關切和群眾訴求,為專項行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合作建房范文第3篇

根據《南京市農村地區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規定》,在規劃布點村莊范圍內,允許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非規劃布點村莊范圍內,不得新增住宅建設,經房產部門鑒定為危房確需翻建的,由鎮人民政府出具審查意見。同意進行危房翻建的,按照“原地、原面積、原層數”的原則進行建設。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審批程序如下:

1、農村村民建房首先向居住當地村委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對申請建房者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鎮村建設管理服務中心、鎮土地管理所、城管辦辦理手續。

2、牽涉到農居民在規劃保留村莊新建住房的,由鎮土地管理所牽頭,鎮村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城管辦參與,對該建房戶進行家庭人員情況(包括戶籍證明、身份證)和宅基地進行核實,如符合條件,報鎮政府會審。在非規劃保留村莊的一律不得新建。

3、牽涉到農居民在規劃保留村與非規劃保留村莊翻建的,由鎮村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牽頭,鎮土地管理所、城管辦參與,對申請者的家庭人員情況(包括戶籍證明、身份證)和宅基地及構筑物進行丈量審核,如符合條件,報鎮政府會審。在非規劃保留村一律不得建二層或二層以上。

4、對申請者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意見報政府會審,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合作建房范文第4篇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個人建房在規劃、用地、建筑設計、外形、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1、符合規劃原則。按照城鄉一體發展的要求,突出山區特色,高起點、高質量、科學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農村個人建房必須服從規劃,合理布局農村居民點數量和規模,實現城鄉規劃“一盤棋”,形成以城帶鄉、以鄉促城的發展新格局。

2、節約用地原則。農村個人建房要堅持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則,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3、集中集約原則。引導和鼓勵農民建房由村莊向集鎮、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進土地集約利用,改進農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頂式、多層式、集中連片建房,控制獨立式住宅建設。

4、以人為本原則。本著經濟、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加快推進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設,切實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問題,改善農村住房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村莊和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先規劃、后批地、再建設”的原則,按程序規范審批農村個人建房。加大違法建設整治力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二、嚴格用地條件,切實保護土地資源

農村村民占用集體土地建房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即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等場地,屬于拆舊建新的,必須先拆后建。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房的,必須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條件:

1、建設用地條件。

(1)每戶原有住宅占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原則上不予批準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積達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積達到50平方米,不予批準新宅基。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購買、占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4)農村村民占用集體土地,異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積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積小于30平方米。

②與村委會簽訂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協議的(拆舊建新的除外)。

③農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須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④建房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5)對要求分戶的,嚴格按照以下條件審批:

2、房屋規劃建筑設計條件。

(1)農村個人建房選址地點必須符合村莊規劃,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得批準建設手續。

(2)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二層以上的住宅(含暫建一層、以后續建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也可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沒有進行設計或未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的不予審批。

(3)符合建房條件的,由國土部門無償進行泥石流、滑坡體等土地環境評價。

三、依法報批用地,規范建房審批程序

各鄉鎮要按照《縣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科學編制村莊土地利用規劃、集鎮和村莊建設規劃,指導和引導農民依法依規科學建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對農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必須選址建造在村莊建設規劃劃定的區域內,并嚴格落實拆舊建新、一戶一宅的要求,把好農民建房的統一規劃關、建筑設計關、審查批準關、實地放線關、跟蹤管理關和復查驗收關。對符合規定批準建設用地的個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申請建房的農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并提供現有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系等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建房申請,并予以張榜公示。期滿后無異議、且符合本文件規定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同時附具村民委員會與申請建房農村村民簽訂的原有住房拆除協議或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的協議,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管理所現場核實,并踏勘用地現場是否符合村鎮規劃,繪制建設地點圖,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對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應組織供電、供水、路政、水務、消防等單位到現場,按照各自管理規定進行選址。嚴格控制在國道、省道、縣道沿線建房,其建筑物邊緣距公路兩側邊溝的最小間距為:高速路50米、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村道5米。符合要求的,各相關單位簽署可行性意見。相關質量安全操作和其他審批程序按照《縣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四)農村個人建房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對符合規劃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由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初審意見后報鄉(鎮)長審批。嚴格使用《縣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全縣農村個人建房統一審批表,發放“一書一證”。國土資源管理所依據“一書一證”下發用地通知書。

(五)建房戶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其他相關審批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確定日期報請鄉(鎮)建設管理辦公室放線動工。鄉(鎮)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接到農戶申請后,組織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等相關單位參加放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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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民建房,適用本辦法。

因征地“農轉非”后的居民小組居民建房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農村村民在農村范圍內新建、擴建、拆舊房重建及建豬牛舍等建房用地。

第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用途管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統籌做好安排。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和村莊建設。

根據國家建設或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村民建房需要調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木地時,原土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應當拆舊房重建和使用村莊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推廣建設公寓式住房。

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嚴禁個人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轉讓建房用地。 第七條 農村村民需使用農用地建房的,必須按照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章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村民戶,可以申請審批建房用地。

(一)住房確有困難的住戶;

(二)符合法定婚齡結婚,并分戶獨立生活的農村村民戶;

(三)拆舊屋重建的農村村民戶;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其他農村村民戶。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應向常住戶所在地的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呈批表》(以下簡稱用地呈批表)。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并加具意見后,附戶主身份證、本戶人口戶口簿、原房屋土地使用證等復印件一并報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用地呈批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的20日內,對申請建房用地戶的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用地位置、土地類別、原房屋占地面積、土地權屬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即加具意見后送當地國土所。

第十一條 國土所接到《用地呈批表》及附件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對不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要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對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即加具意見并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國土局依法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準建房用地的,按規定交清各項稅費后,由國土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所需交的各項稅費,必須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不按規定程序或者不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申請建房用地的,由受理單位通知其按有關規定辦理。拒不按有關規定辦理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應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二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經國土局同意,可延長竣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用地建房應在動工建房前報名國土所,由國土所派員到現場劃定用地界至,并嚴格按照《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房占地面積進行施工。

房屋竣工后,建房用地申請人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到當地國土所申報發證。經復核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國土所發給《土地使用證》,作為合法使用土地的憑證。

第三章

建房用地標準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按房屋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房用地標準如下: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二)有責任田耕種的農戶需要建豬牛舍、柴房、廁所的,每戶可批準臨時用地面積40平方米以下。

村民小組土地基本被征用完符合征地“農轉非”條件而未辦“農轉非”的農業戶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戶,不再批給豬牛舍及廁所用地。

第十九條 建房戶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建房用地面積及四至尺寸和用地位置,不得擅自調整批準的建房用地四至尺寸或建房用地位置。 第二十條 批準占地新建房屋的朝向、設計、立面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房戶在批準的用地面積內確需建圍墻的,不得超過批準的用地面積范圍,不得妨礙公共通道,不得影響四鄰通風采光,不得擅自將自留地、竹木地、承包地、其他空閑地等圈進圍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房戶不如實填報家庭人口、原有房屋用地面積、用地位置和土地類別及土地用途的,國土部門不予審批其建房用地。若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依法注銷批準的證件;已建房用地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房戶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房或超過批準面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四條 擅自調整已批準的占地建房面積的尺寸或改變批準規定的土地位置建房的,超出批準范圍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非法占用土地可拆除建筑物并處罰款。已竣工的房屋如不影響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不作拆除的,可根據違法程度,補納各項稅費,并按國務院《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建豬牛舍、廁所、臨時棚、圍墻或其他建筑物的,一律拆除,并按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轉讓建房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由國家、集體收回土地,并處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批準新的建房用地后,原有的房屋必須在新屋竣工五個月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無權批準或越權批準建房用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的建房用地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對非法批準建房用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國土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用地建造生產經營房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合作建房范文第6篇

隨著農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近幾年來農民自建房驟增,造成的傷亡事故也不斷出現,加強對農民自建房的安全監管已刻不容緩。

據我們的調查了解,當前農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存在六個問題:一是缺乏規劃審批;二是由低層向高層發展;三是沒有施工設計;四是施工人員無資質;五是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質量安全監管空白;六是不經質量檢測即入住和使用。這種無序狀況確實令人擔憂。

為此,應從五個方面加強管理:一要嚴格建房審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規劃法》的要求,對農民自建房實行統籌規劃,嚴格審批。要切實解決分散建設的問題,相對集中規劃,統一施工建設。二要明確監管主體。鄉鎮有關部門應對農民自建房的安全,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審批部門跟蹤監管。三要強化質量監督。農民自建房大都是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想象,不搞設計,隨意建設,更沒有質量監督,往往由于質量問題導致坍塌等事故。應當先規劃后審批,先設計后施工,應由質量監管部門進行質量監管。 四要加強隊伍建設。有關部門應對農民村建筑施工人員特別是“土木工”進行專業培訓,施工人員要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查,對符合資格要求的發給合格證,持證上崗;對不符合資格要求的嚴禁施工。要加大對“土木工”的清理和整頓力度,規范農村建筑施工隊伍管理,違反者要給予一定的處罰。五要實行依法管理。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深入調查和研究,盡快制訂有關農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作者:李永華 安徽省阜陽開發區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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