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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

2023-10-03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1篇

國土資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準供地,并將項目用地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

三、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并報部備案。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總結典型經驗,加大宣傳推廣的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部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適時修訂《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發布實施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停止執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

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二、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本控制指標適用于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五、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七、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執行。

附件:1控制指標應用說明

2城市等別劃分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附件1: 控制指標應用說明

一、指標應用

投資強度按地區、行業確定,在具體應用本控制指標時,首先根據附件2確定項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別,再根據表1確定各行業分類和工業用地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土地等別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有關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的規定執行(詳見附件2);工業行業分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詳見附件3)。

二、指標解釋

1、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2、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3、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時,可以采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4、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筑物、用于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5、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計算公式:綠地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綠地率所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筑物周邊綠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別劃分(略)

附件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本控制指標僅列出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制造業部分的分類目錄,詳細內容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

本門類包括13-43大類。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后成為了新的產品,不論是動力機械制造,還是手工制做;也不論產品是批發銷售,還是零售,均視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種制成品零部件的生產應視為制造。但在建筑預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組裝成橋梁、倉庫設備、鐵路與高架公路、升降機與電梯、管道設備、噴水設備、暖氣設備、通風設備與空調設備,照明與安裝電線等組裝活動,以及建筑物的裝置,均列為建筑活動。

在主要從事產品制造的企業(單位)中,為產品銷售而進行的機械與設備的組裝與安裝活動,應按其主要活動歸類。

13農副食品加工業

14食品制造業

15飲料制造業

16煙草制品業

17紡織業

18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

19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21家具制造業

22造紙及紙制品業

23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

24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

25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2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27醫藥制造業

28化學纖維制造業

29橡膠制品業

30塑料制品業3

31非全屬礦物制品業

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4金屬制品業

35通用設備制造業

36專用設備制造業

37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40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41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

42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

43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431 4310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432 4320非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

(具體二級分類略)

表1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行業代碼地區分類

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七類市縣等別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別劃分見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

代 碼行 業 分 類容 積 率

13農副食品加工業≥1.0

14食品制造業≥1.0

15飲料制造業≥1.0

16煙草加工業≥1.0

17紡織業≥0.8

18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1.0

19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0.8 21家具制造業≥0.8

22造紙及紙制品業≥0.8

23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0.8 24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1.0

25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0.5 2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0.6 27醫藥制造業≥0.7

28化學纖維制造業≥0.8

29橡膠制品業≥0.8

30塑料制品業≥1.0

31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7

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0.6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0.6 34金屬制品業≥0.7

35通用設備制造業≥0.7

36專用設備制造業≥0.7

37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0.7 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0.7

40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1.0 41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1.0 42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1.0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實現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5]5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成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總面積8%的標準,預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建設用地。

預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預留地權益的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申請,依法依規取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郴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30年)》確定的市中心城區105平方公里的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或市政府依規成片征收儲備的特定區域范圍。

第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規劃指導下,引導預留安置用地與農村居住小區適度集中,使預留安置用地與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以及征地拆遷實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統籌規劃,以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規劃部門在制訂區域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預留安置用

地納入規劃,留足預留安置用地。

第五條 預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調控、統一規劃、用地集中、有序建設、權益對等、面積分攤的原則??蓪Υ迩f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和依政策所獲預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規劃,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批準調整置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農村集體預留安置用地,確因規劃調整需要占用預留安置用地的,應當另行規劃安排同等面積的土地置換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七條 預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據規劃用途確定,主要用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

二、三產業的用地。預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條 預留安置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嚴格土地用途,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書上備注“村(組)集體預留安置用地”字樣。

第九條 預留安置用地指標應相對集中使用,原則上需累積至6畝(含6畝)以上時方可申請使用,不足6畝的,可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核發預留安置用地指標確認書。特殊情況需要使用6畝以下的,經市規劃、市國土資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請使用。

第十條 預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

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符合條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依規定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商品房開發禁止使用集體所有土地。

預留安置用地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以劃撥方式供地,依法辦理相應的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

第十一條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預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權后,應盡快按規劃和土地使用要求實施項目開發建設,超過一年以上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土地有償使用和流轉

第十二條 預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有償使用依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運行。

第十三條 預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其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內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包括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

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依法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的新增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不包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預留安置用地為集體所有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將依法有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出租、轉租等形式發生轉移的行為。原無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的,應當先按《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2號)有關規定審批,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并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五條 預留安置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的具體運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預留安置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條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無能力投資開發、長期無項目投資建設的預留安置用地、因償還債務需處置預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礎上,將預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招拍掛出讓土地的要求,在國土資源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原屬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應先依法依規辦理征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組織收購的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后依法處置。

第四章 土地收益和監管

第十八條 預留安置用地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有償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預留安置用地屬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權流轉增值收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流轉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屬農村集體資金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專項用于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和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協調管理。區政府、鄉(鎮)政府對農村建設用地土地收益負有依規管理,糾紛調處,維護權益,檢查監督的權力和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預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3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23條;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2條。 審批對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實施機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①報國土資源部預審建設項目的初審(由國家發改委和軍隊四總部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國土資源部辦理用地預審);②國土資源部預審權限之外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駐京部隊建設項目;③跨區縣行政區域建設項目。

各區縣國土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建設項目。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受理方式

現場受理 受理地點

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大廳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窗口或區縣分局受理窗口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辦理處室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規劃處或區縣分局 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原件)。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原件)。

3.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附圖,或《規劃條件》及附件、附圖,或規劃部門的函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分開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提交《建設項目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原件)或《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復》(原件),其中位于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大興區、通州區范圍內的項目不提交。

5.屬于市國土資源局用地預審范圍的項目,還應提交下列材料:①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和駐京部隊審批、核準類項目,提交相應批準權限主管機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發的項目審批、核準文件(復印件);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登記備案文件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通知書(復印件)。②備案類項目提交相應批準權限主管機關的備案文件(復印件)。

6.屬于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項目,還應提交下列材料:①提交國家發改委或者軍隊四總部項目建議書批復或者行業發展規劃等;②提交項目功能分區情況;③提交《建設項目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原件)或《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復》(原件);④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7.建設項目位置的電子矢量坐標(shp格式)。

8.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屬于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不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材料(復印件);屬于境內金融企業

法人、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

(3)非企業法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不具備獨立非企業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委托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審批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告知 審查內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齊備,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簽章是否完整。 2.審查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3)審查是否符合產業供地政策;(4)是否壓覆礦產資源和地質災害易發區。

3.決定

批復用地預審意見。 審查標準

1.受理

材料是否齊備,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簽章是否完整。 2.審查

(1)核實項目法人主體性質、資格并核實申請人與項目前期有關文件確定的用地主體、立項前期批文確定的項目主體、規劃文件主體是否一致; (2)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

(3)是否符合國土部《土地使用標準》和《北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試行);

(3)審核是否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改委《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用地

項目目錄》的范圍;

(4)根據項目單位主體性質、規劃用途等情況初步確定土地供應方式; (5)審核是否壓覆礦產資源和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 3.決定

對于符合審查標準的,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對于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予許可,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批準形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ⅩⅩⅩ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有效時限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4篇

國土資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準供地,并將項目用地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

三、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并報部備案。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總結典型經驗,加大宣傳推廣的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部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適時修訂《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發布實施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停止執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

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二、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本控制指標適用于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五、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七、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執行。

附件:1控制指標應用說明

2城市等別劃分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附件1: 控制指標應用說明

一、指標應用

投資強度按地區、行業確定,在具體應用本控制指標時,首先根據附件2確定項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別,再根據表1確定各行業分類和工業用地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土地等別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有關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的規定執行(詳見附件2);工業行業分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詳見附件3)。

二、指標解釋

1、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2、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3、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時,可以采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4、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筑物、用于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5、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計算公式:綠地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綠地率所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筑物周邊綠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別劃分(略)

附件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本控制指標僅列出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制造業部分的分類目錄,詳細內容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

本門類包括13-43大類。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后成為了新的產品,不論是動力機械制造,還是手工制做;也不論產品是批發銷售,還是零售,均視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種制成品零部件的生產應視為制造。但在建筑預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組裝成橋梁、倉庫設備、鐵路與高架公路、升降機與電梯、管道設備、噴水設備、暖氣設備、通風設備與空調設備,照明與安裝電線等組裝活動,以及建筑物的裝置,均列為建筑活動。

在主要從事產品制造的企業(單位)中,為產品銷售而進行的機械與設備的組裝與安裝活動,應按其主要活動歸類。

13農副食品加工業

14食品制造業

15飲料制造業

16煙草制品業

17紡織業

18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

19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21家具制造業

22造紙及紙制品業

23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

24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

25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2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27醫藥制造業

28化學纖維制造業

29橡膠制品業

30塑料制品業3

31非全屬礦物制品業

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4金屬制品業

35通用設備制造業

36專用設備制造業

37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40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41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

42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

43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431 4310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432 4320非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

(具體二級分類略)

表1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行業代碼地區分類

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七類市縣等別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別劃分見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

代 碼行 業 分 類容 積 率

13農副食品加工業≥1.0

14食品制造業≥1.0

15飲料制造業≥1.0

16煙草加工業≥1.0

17紡織業≥0.8

18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1.0

19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0.8 21家具制造業≥0.8

22造紙及紙制品業≥0.8

23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0.8 24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1.0

25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0.5 2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0.6 27醫藥制造業≥0.7

28化學纖維制造業≥0.8

29橡膠制品業≥0.8

30塑料制品業≥1.0

31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7

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0.6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0.6 34金屬制品業≥0.7

35通用設備制造業≥0.7

36專用設備制造業≥0.7

37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0.7 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0.7

40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1.0 41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1.0 42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1.0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5篇

類型

一、商業公建。

2006年以來,兩村在**大道三期拓寬改造、**大道延伸段、**大道、**大橋等市重點工程建設,尤其在為開發區的加快發展上,做了大量的征地拆遷服務工作,目前兩村符合享受預留用地政策條件且最具備條件實施。

在已建的**大道三期拆遷安置區和開發區安置區內原規劃布局商業公建部分近70畝(后被**大道建設使用了一部分),近兩年鎮村兩級在區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到市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溝通,并行文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領導要求市規劃、國土部門拿出方案上報研定,但至今尚無實質性進展。建議:請求區委、區政府繼續關注支持,協調市規劃部門拿出商業公建部分具體的規劃方案,協調市國土部門拿出享受預留用地政策的建議和供地方案,一并報市政府上會批準。

類型

二、盤活利用型。

**社區和**村屬于我鎮被征地最早的村(居),截止目前兩村(居)**大道兩側已基本絕地,除**村**大道南側河灘片少量土地未征用外,其他地塊幾乎全部落實項目。兩個村(居)利用2006年我區“村部建設年”的政策契機,先后建設了新的村部大樓,通過物業出租等方式給村集體帶來一定的收益。鑒于兩村所處的區位和目前剩余土地情況,建議:

1、少量已征未供土地能否爭取預留用地政策,如**新村(一期)周邊還有少量空閑地(約5畝),目前土地歸屬市城投公司;**村在已實施的項目之間還有部分邊角地(面積約5畝);

2、在兩村范圍內正在規劃即將建設的項目尤其是房地產項目中,能否考慮規劃給予一定面積的社區管理用房。就如目前**項目規劃布局中已建成800平方米的社區管理用房,按規定歸屬當地政府,建議劃撥給**村,將成為增加村集體收入的又一途徑。

類型

三、村莊整理。

建設用地合規性文件范文第6篇

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丙方(鄉鎮政府):

為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設施農業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天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市、縣關于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農業設施用地位置、面積:乙方向甲方租賃高鐵邊原制梁場荒場面積73畝,租賃期限為二十年(從2015年06月1日至2035年06月01日止),每年每畝為壹佰元計算,乙方先向甲方繳納前5年的租金計叁萬陸仟伍佰捌拾伍(36585)元整,第二個5年以30%漲,每年每畝為130元計算繪甲方四萬柒仟肆佰伍拾(47450)元整,第三個五年以30%上漲,每年每畝170元計算給甲方陸萬貳仟零拾(62050)元整。第四個五年以30%上漲,每年每畝220元計算給甲方捌萬零叁佰(80300)元整。(每個5年最后一年繳納下五年山場租賃款)。甲方經營蛋雞養殖項目,項目位于河潭鎮豐田村,經乙方和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確定使用的范圍內使用土地4.8公頃,其中:主產設施用地0.4公頃,占用耗地0.4公頃,附屬設施用地0.1公頃,占用耕地0.1公頃,配套設施用地0.1公頃,占用耕地0.1公頃(占用基本農田0公頃);具體位置和面積以有資質的勘測定界單位出具的勘測報告、紅線圖為準。

二、農業設施用地用途:(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的用途分別按設施建設方案中的內容填寫),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農業設施用地用途,從事非農建設活動。

三、農業設施用地使用年限:該宗土地使用期從201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6月1日止。

四、土 地復墾要求和時限。

(一)根據設施建設方案,甲方在從事農業設施建設時,擬破壞土 地0.2公頃,其中耕地0.2公頃。

(二)對擬破壞的耕地,在農業設施建設前甲方應將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并堆放到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于土地復墾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甲方應在農業設施用地期滿之日起叁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并經丙方驗收合格。

(四)在設施農用地經貴溪市國土資源局和農業局備案同意后,甲方應在叁個月內向內方一次性繳納預存土地復墾費。經甲丙雙方一致同意和確定預存土地復墾費壹萬元。甲方完成土地復墾并經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丙方將預存土地復墾費退還甲方(不計利息);如甲方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復墾到位,則由丙方負責組織土地復墾,預存土地復墾費不予退還。

五、土地交還: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甲方應及時將土地交還乙方。甲方如需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經乙方、丙方同意后,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違約責任:

(一)乙方、丙方不得擅自解除協議或無法定理由影響該協議的執行。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農業設施用地使用期限內,甲方不得擅自將該土地轉給他人使用。否則,乙方、丙方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三)如果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執行,三方均可解除協議,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經南端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并經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同意備案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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