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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

2023-09-23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1篇

(人身安全責任書)

時間:二○一一年

甲方:(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 乙方:

一、安全目標

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切實抓好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杜絕事故及違章現象的發生,確保員工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責任書。

二、安全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加強乙方的安全教育和指導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

2、教育和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3、指導、督促乙方開展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安全整改。確保環境條件安全,確保人員力量充足,確保安全工器具齊全可靠,確保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執行到位。

(二)乙方責任

1、按照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切實將安全工作貫穿到具體工作中,確保人身安全。

2、積極參加安全學習,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規”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做到“安規”考試合格上崗,持證上崗。

3、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按照分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能,保證不違章作業,保證“三不傷害”。

4、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串崗、脫崗或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它事項。

5、保證學習和掌握安全工器具勞動用品的技術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證各類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保證各類安全工器具使用正確。

6、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隨時排查本崗位安全隱患并制止他人違章操作、及時報告、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

7、熟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加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自救和救援能力。

8、認真、及時、準確填寫相關安全記錄資料。

9、接受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考核、獎懲。

三、附則

本責任書一式叁份,本人一份、科室(班組)一份及本單位安全辦公室一份。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2篇

(人身安全責任書)

時間:二○一一年

甲方:(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 乙方:

一、安全目標

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切實抓好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杜絕事故及違章現象的發生,確保員工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責任書。

二、安全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加強乙方的安全教育和指導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

2、教育和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3、指導、督促乙方開展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安全整改。確保環境條件安全,確保人員力量充足,確保安全工器具齊全可靠,確保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執行到位。

(二)乙方責任

1、按照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切實將安全工作貫穿到具體工作中,確保人身安全。

2、積極參加安全學習,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規”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做到“安規”考試合格上崗,持證上崗。

3、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按照分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能,保證不違章作業,保證“三不傷害”。

4、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串崗、脫崗或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它事項。

5、保證學習和掌握安全工器具勞動用品的技術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證各類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保證各類安全工器具使用正確。

6、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隨時排查本崗位安全隱患并制止他人違章操作、及時報告、按要求整改事故隱患。

7、熟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加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自救和救援能力。

8、認真、及時、準確填寫相關安全記錄資料。

9、接受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考核、獎懲。

三、附則

本責任書一式叁份,本人一份、科室(班組)一份及本單位安全辦公室一份。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保險利益;同意原則;人身保險

保險具有分散轉移危險的作用,是人類在社會科學領域的一項偉大發明。但保險合同具有射性的性質,這種射性的性質誘發賭博和道德危險。為了防止這種危險,產生了保險利益原則。我國在保險利益方面的研究相對薄弱,尤其是人身保險利益方面的理論相當欠缺。對保險利益原則是否適用于人身保險存在爭議,下面就人身保險利益問題進行一下反思。期望能對人身保險利益問題的探討有所幫助。

一、保險利益的發展

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見于英國《1774年人壽保險法案》。該《法案》第1條要求被保險人對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險利益。但英美成文法對保險利益的含義并無界定。與此相反,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均沒有保險利益這一用語,但在理論上卻對保險利益制度有系統研究。就我國研究現狀來說,大部分教材和文章都將保險利益描述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一種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或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同時,將保險標的根據其性質不同分為財產及人的壽命和身體,并相應地把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合同是一種射性的合同,這使得它和賭博有著相似的機理。兩者都決定于偶然事件的發生。為了使保險與賭博相區別,產生了保險利益理論。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即保險利益是保險制度之內的一個核心概念,而非如其產生之初僅僅是一種由學者設立的將保險區別于賭博的規則工具。對保險利益的要求,是保險制度本身性質和機理使然,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是如此。正是因為保險利益的存在,保險事故發生才會有損害,保險金給付才具有了填補損害的意義,使得保險和投機性獲利之賭博行為區分開來。解釋了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為什么要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支付遠遠超出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保險金。從而,無利益,即無損失;無損失,則無保險。保險制度發展初期,保險利益局限于所有權,隨著經濟貿易的發展,貿易中的各種權益關系日趨多樣化、復雜化。有學者看到。當保險事故發生一物受到毀損時,并非僅所有權人有所損失,除此以外,不動產抵押權人、動產質權人等對于物之完好不受損,也有相當之利益,也可為防止此種權利之受侵害而加以保險,因此提出即一物之上可存在多個保險利益。這一突破使保險利益不限于所有權,而被認為與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權利相對應,不同的權利有不同的保險利益。但將保險利益范圍限于法律上權利,使得保險制度成了法律上損害賠償之代替品。因此,學者們從保險制度的存在價值即分散危險、具有經濟效用出發,提出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認為保險利益不是以其他法為依據的法概念,而是一種經濟性概念,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即具有保險利益。從上面保險利益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保險利益是個發展的概念。

二、保險利益的概念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保險利益的概念適用于財產保險領域沒有問題,而它能否適用于人身保險領域則存在著爭議。一種原則或一個概念在一個領域是否適用,要看它在該領域的存在是否有價值,以及它在該領域適用是否會對該原則或概念造成混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江朝國先生認為,所謂保險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險無適用之實益,乃指保險利益關于防止賭博之發生、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險發生之功能并無適用之余地,而非指人身保險無保險利益。如1881年美國最高院在Wamock v Davis一案中對保險利益作出的解釋所說:“任何情況下,保險各方之間的關系必須存在合理的基礎,或者是金錢的,或者是血緣的,或者是姻親的,能夠自被保險人生命的延續中收益或得到好處,否則,壽險合同是一種賭博,取得保單的一方直接關心的是被保險人盡早死去。”也就是說,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必須存在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問題是用什么方法或原則去限定保險利益的存在。在保險法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曾經把保險利益的原則也適用于人身保險,但后來在大陸法系國家遭到棄用,理由有:

1、保險利益為某特定人對某特定客體間的關系,此特定客體可為有體物或無體物,而稱之為關系連接對象。根據保險利益的性質、種類可以決定保險價值的多少,被保險人只能在此范圍內得到保險契約的保護,故保險利益決定保險價值的功能在人身保險中無法發揮。對于人身保險即使約定保險金額,也只是保險人賠償范圍的依據,未表示人身保險的抽象性利益已完全填補。

2、保險利益概念的功能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具體性的損害或防止復保險、超額保險,以避免保險法上不當得利情形的發生。但對于人身保險(除醫療險外),人的生命價值沒有客觀標準,故于保險事故發生后,即使被保險人或其他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的人,即使有獲得雙重賠償的情況,也不構成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

3、保險利益的概念可以決定誰有將保險利益投保而無須他人同意的權利,但若將此原則貫徹于人身保險,使主觀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之對象為人的生命身體,極為不道德。故若第三人對他人的生存與否具有利益,而欲以他人的生命為保險事故發生的對象時,必須經他人的同意,然后由被保險人以其自由意思指定其為受益人,因此,只要該被保險人同意以其生命為保險標的,則投保人是否對之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無實質的意義可言。

筆者認為,人身保險利益既無法定性又無法定量,難以發揮防范道德風險和不當得利的作用。任何一種制度都有自身的價值,人身保險利益理論既然不能發揮其預定的價值,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代之以新的制度。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具有確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則更適合人身保險。這樣,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就是指經濟利益,在人身保險中,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即認為有保險利益,非常簡潔明確,也為保險事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不至于畏于保險利益的束縛而畏手畏腳。既防止了不當得利和預防了道德危險的發生,還實現了保險利益概念的明晰。

三、人身保險適用同意原則的理由

1、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的適用充分保護和尊重人格權。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保險對象具有人格權,因此,人身保險利益適用同意原則,并且同意權行使的范圍不僅僅存在于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應對所有由第三人訂立的人身保

險合同要求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由此認為,現行保險法對不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純粹生存合同的規定不合理。在人身保險利益的利益或同意要件原則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被保險人不同意投保人訂立合同或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人仍可投保,保險合同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生效,后果是被保險人的意思自由被惡意剝奪或被動剝奪。雖然此類合同無賭博及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即不會發生故意致使被保險人死亡的道德風險,但由于保險的標的畢竟是人的身體,從尊重和保護人格權的角度,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這與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潮流是相符合的。

2、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體現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性質差異。人身保險保障的利益更多情況下是一種由感情關系而引發的利害關系,因而難以準確量化。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從被保險人自身角度出發,由被保險人的信任等感情確認保險利益中存在的感情聯系,避免了保險利益處理上量化的弊端。

3、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使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便于操作。對投保人的資格不作限制,只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使保險利益認定的操作更容易。因人身保險利益概念本身含糊,判斷標準不明確,以被保險人是否同意作為保險利益的判斷標準具有確定性、靈活性的特點,保險實務中容易操作。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將人與人之間身份關系的列舉不能完全涵蓋的困難及關系判定的舉證困難巧妙地解決,省去保險人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審查與確認,將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

4、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可最大限度防止人身保險中的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對賭博的、道德危險的防范,不是由人與人之間客觀的經濟利益關系、親屬關系來防范的,客觀的經濟利益關系、親屬關系的存在不能避免道德危險。司法實踐中存在有親屬關系投保后故意造成人身傷害的事例的案例不比沒有利害關系投保的案例少。而人與人之間的主觀性的關系應有具有意思能力之人的主觀意思——被保險人同意的意思來予以確定,使得具有主觀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得以客觀化,形成客觀化的標準。將參加保險的權利和選擇受益人的權利交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應用同意權來掌握和行使,是對道德危險的積極的事先的防范,它與受益權喪失、道德危險拒賠、自殺條款等事后的、消極的防范措施一道共同防范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道德危險。

5、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的明確適用利于滿足保險需求。人身保險利益同意原則的適用,擴大了人身保險利益的范圍,使第三人可以對無法定關系或非基于法律認可的人身上之經濟利益的他人之人身訂立人身保險合同,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對他人生命保險的需求。

[責任編輯 姜 野]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4篇

(第32號)

為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于2001年12月6日頒布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對于此前已經在我會備案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將于2002年3月1日起遵照此《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現就《辦法》中涉及到的消費者在購買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中有關注意事項公告如下:

為使消費者充分了解新型產品的特性及其風險,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在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時,向客戶出具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用非專業語言表述的產品說明書。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詳細了解產品的保險責任、不保障的內容等事項,理解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消費者應明確了解該產品哪些利益是保險公司保證的,哪些項目是不保證的,哪些是根據保險公司未來的經營情況的好壞確定的,并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

對于投資連結類保險產品,消費者應重點了解該類產品投資收益與投資帳戶的關系、投資帳戶的情況、對投資帳戶收取的各項費用的情況、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風險、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和投保人可退還份額等事項。我會要求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帳戶的單位價值,投保人可以注意閱讀,掌握投資單位價值的變動情況。

對于萬能保險產品,消費者應全面了解萬能產品的保證利率、費用扣除情況、風險保費扣除情況、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等的變動情況、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和投保人可退還份額等事項。消費者購買萬能保險產品后,還應掌握自己的保單狀況,及時繳納保費,避免因保單現金價值不足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對于分紅保險產品,消費者應了解該產品的保險責任、特征、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等事項,由于各種分紅保險的設計有一定差異,分紅保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費者應全面把握分紅產品的保障和投資作用,不要將不同分紅保險產品的紅利多少作簡單、片面的比較,更不能與其他類型的產品收益作比較。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5篇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不可抗辯條款、次標準體保險、人身保險核保、自殺條款、健康保險、兩全保險

簡單題:

1、簡述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方義務?

2、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3、人身保險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變更?

4、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特殊性與《保險法》中相關規定。

5、簡述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危險。

6、定期死亡保險的特點與適合購買人群?

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范文第6篇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不可抗辯條款、次標準體保險、人身保險核保、自殺條款、健康保險、兩全保險

簡單題:

1、簡述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方義務?

2、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3、人身保險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變更?

4、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特殊性與《保險法》中相關規定。

5、簡述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危險。

6、定期死亡保險的特點與適合購買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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