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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

2023-12-30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1篇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

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件一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至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備 注

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元。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人數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

保險目的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2.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后,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8.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

年期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頁為 年期

人數

總計 人

月交保險費總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頁第______頁

被保

險人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況

受益人姓名

及稱謂

月交保險費

備注

說明

(1)本名單為團體投保的被保險人名單,是投保單的組成部分。

(2)本名單代被保險人投保單,健康情況欄應如實填寫,如有隱瞞情事,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別填寫。單位及經辦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事宜所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協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包括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個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2篇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_________元,最高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

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附件一: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

│投 ?!巍∥哗Ι?/p>

├──────────┼───────────────────────┤

│被保險人人數│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

│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

│保險金額總數│人民幣│

││(大寫)│

├──────────┼───────────────────────┤

│?!‰U 費 率│每年每千元元角│

├──────────┼───────────────────────┤

│?!‰U 費│人民幣│

││(大寫)│

├──────────┼───────────────────────┤

│?!‰U 期 限│自年月日零時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

│備注│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元?!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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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

│ 投 ?!巍∥?││

├────────┼─────────────────────────┤

│ 被保險人人數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

│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

││(大寫)│

├────────┼─────────────────────────┤

│ ?!‰U 費 率 │每千元元角│

├────────┼─────────────────────────┤

│?!‰U 費│人民幣│

││(大寫)│

├────────┼─────────────────────────┤

│ ?!‰U 期 限 │自年月日零時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 特 別 約 定 ││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3篇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計劃部提供)

2、保單復印件。(計劃部提供)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戶籍頁復印件。)(相關部門提供)

4、投保人或項目經理部出具的事故證明(項目部或投保人蓋章。)(計劃部提供)

5、照片(事故現場、傷殘者)(相關部門提供)。

6、縣級以上(如果需要緊急搶救,可以是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 ⑴入出院記錄;(相關部門提供) ⑵入出院證(蓋章);(相關部門提供) ⑶原始醫療費用發票;(相關部門提供) ⑷醫療費用清單;(相關部門提供) ⑸診斷證明;(相關部門提供) ⑹病歷;(相關部門提供)

7、具體投保人提供的保險事故發生前三個月(含出險月): ⑴工資表(有關投保人或項目部蓋章);(相關部門提供) ⑵出勤表(有關投保人或項目部蓋章);(相關部門提供) ⑶臨時工勞動合同;(計劃部提供)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基于中國2000年-2012年的年度數據,運用滯后變量模型的計量分析方法,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而人身保險業發展不足背景下,研究儲蓄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研究得出,從短期來看,收入有限性使二者之間替代效應凸顯,儲蓄對人身保險需求呈現負面影響,然而從長期來看,經濟發展將使收入效應的效用越來越顯著,二者呈現協同發展狀態。

【關鍵詞】儲蓄;人身保險;需求;實證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良好發展勢頭,經濟總量不斷增長,居民人均收入也不斷增長。人們保險意識也越來越強,不僅為規避風險,更為實現財富的合理配置,人身保險潛在需求巨大。但當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指標仍處較低水平,需要采取積極措施促進保險業發展,使潛在需求轉為現實需要。人身保險作為保險重要組成部分,兼具保障、儲蓄、投資等多重功能,其中儲蓄特征更為突出,由此在人們當期收入有限條件下,人身保險與儲蓄必會呈現此消彼長的發展態勢,兩者之間存在替代效應;從另一方面來說,伴隨人們收入和儲蓄增加,保費收入也會增加,收入效應將使兩者呈現同方向變化。而現實背景下,儲蓄對于居民購買保險抉擇影響到底如何仍需從實證角度出發,運用實際數據進行驗證分析。

一、背景

1.中國儲蓄水平

在我國,儲蓄一直是居民對資產最傳統、最重要的處置方式,我國儲蓄率一直維持較高水平。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數據,中國國民儲蓄率從20世紀70年代至今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13年9月,我國居民儲蓄連續3個月突破43萬億元,人均儲蓄超3萬元,為全球儲蓄金額最多國家。同時,我國也是目前全球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居民儲蓄率已超過50%,遠超世界平均水平。

2.中國人身保險業發展現狀

自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以來,我國保險業也經歷高速發展階段,而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表現為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不足。我國人均人身險保費2013年僅為110美元,人身險保費占GDP比重僅為1.6%,分別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56美元、1.9%;更為甚者,我國人身險的保險密度、深度也遠低于與有類似文化背景的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等地。因此,我國人身保險業的發展前景良好、潛在需求巨大。

二、理論分析

馬歇爾將壽險就視作一種儲蓄的方式。馬歇爾認為,人們購買壽險保單是為了對“家庭情感”進行儲蓄。雖然兩者之間還是存在本質的區別,但是保險產品在個人理財規劃中應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保險產品是一種二元化的理財產品,可以滿足不同人群的理財需求。保險產品包括傳統保障型產品和新型投資型產品兩種,傳統保障型產品通過消除生老病死等人身風險對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發揮其經濟保障功能,從而確保家庭財務上的穩定性。而新型投資型產品不僅為個人提供保障服務,還可以通過個人直接參與公司管理的投資活動的方式,實現個人資產的增值。第二,保險產品能通過獨特的稅收減免政策,充分發揮其理財成本優勢。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壽險產品給付的身故保險金免征受益人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第三,保險產品具有融資的附屬功能。長期壽險產品,保險合同中一般都約定了保單貸款條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急需資金而又不愿終止保險保障的情形下,可以以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質押貸款,以簡便的程序迅速解決現金流短缺問題。第四,長期的年金保險產品,有助于實現生命周期內財富的跨期配置,實現個人消費在各個年齡階段的最優水平,同時可以為長壽風險提供充分的養老融資安排。根據國際經驗,壽險的發展,或者說是公眾對壽險的需求,將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呈現出規律性變化。

1.替代效應

1977年,莫菲特在單期模型假定條件下證明出,當個人風險厭惡且絕對風險厭惡遞減,保險與儲蓄存在替代效應。Dionne和Eeckhoudt(1984)延續莫菲特的研究思路,在同一個框架下討論最優保費、儲蓄和保險決策,他們研究表明無風險資產投資是保險購買的替代。

“人的生命價值”理念很早就被用來解釋人壽保險經濟學原理,并被視作人壽保險理論基礎。休伯納認為人的生命的經濟價值源于人們經濟勞動力收入能力的資本化貨幣價值。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指出,人身風險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兩部分,既直接增加了醫療支出,又間接導致了勞動供給減少,從而導致收入損失,即均可用貨幣價值進行度量。由此,關于對保險與儲蓄關系的分析適用于分析人身保險與儲蓄的關系。

在上述基礎上,再加上人身保險理財工具屬性與儲蓄功能沖突,短期來看,居民收入有限性使二者間必然存在替代效應,居民儲蓄的增加將導致保險需求的降低。

2.收入效應

莫森(1968)研究表明,只有在損失遠超保費且絕對風險厭惡系數遞減條件下,人們對保險需求才會隨財富增加而降低,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保險需求隨財富增加而增多,或不受影響。

馬斯洛研究表明人們總是從追求低層次需要滿足開始,逐步提高需要滿足的層次。低層次需要是基本需要,也是迫切的需要。保險作為一種管理風險的辦法,滿足了人們的安全需要。人們在滿足了基礎生理需要后,會開始關注高層次需要。因此,滿足安全需要的心理訴求會驅動人身保險需求不斷增加,而這是建立在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升的基礎上。

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分析,從長期來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財富水平不斷提高,人身保險需求也會增加,即收入效應主導使儲蓄和人身保險呈現同方向變動,儲蓄增長對人身保險需求呈現積極影響。

三、研究設計

1.變量選取與數據

由理論分析可看出,儲蓄對人身保險需求影響,從短期來看替代效應占主導,從長期來看收入效應主導。在此基礎下,本文以人身保費收入體現居民人身保險需求(PI),以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年底余額)體現居民儲蓄水平(S),以國內生產總值(GDP)體現居民收入水平(G)。本文收集了2000年—2012年相關年度數據,人身保險保費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鑒》,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和國內生產總值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

2.模型設計

經過理論分析,考慮儲蓄對保險需求影響的復雜性,建立關于儲蓄S和人身保險保費PI的分布滯后期模型。同時為粗略考察居民收入水平對保險需求的影響,建立了PI和G(GDP) 的一元線性回歸模型。

其中,變量下標t表示當期,t-i中的i表示滯后i期。

四、實證結果與討論

本文運用了EViews5.0對數據進行分析。估計滯后模型所用方法為阿爾蒙法,采用5期滯后和2次多項式進行估計。對簡單一元線性回歸問題運用最小二乘法(OLS)進行估計。具體結果如下表:

模型1 的回歸結果良好,R2值高達0.992,F值為174.58,通過顯著性檢驗。由模型設定可以得出,回歸出的系數為彈性系數,即儲蓄增加對人身保險保費增長的彈性作用。當期LnS的系數為0.27,這一結果看似與理論分析部分得出的短期替代效應主導的結論相悖,然而呈現這一結果的原因是因為隨時間流逝,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二者必呈現隨時間變化而遞增的趨勢,使兩者關系呈現正相關狀態,這是從長期來看收入效應凸顯的后果。除此外,證明這一點的還有LnSt-4 和LnSt-5的系數均顯著為正,且后者的系數為2.79,遠高于當期與滯后一到四期的系數值,這表明儲蓄每增長1%,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是其5年后保費因此增長2.79%。這說明人們意識到,儲蓄并非規劃一生財富的唯一途徑,人身保險也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模型2回歸結果也證明了這點。對模型2估計通過了顯著性檢驗,LnG的系數顯著為正,為1.29,GDP增長有力地影響了人身保費的增長,這是收入效應有力表現。我國人身保險獲得快速發展,與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有密切聯系。

從短期來看,滯后一期至滯后三期的LnSt-1、 LnSt-2和LnSt-3的系數均顯著為負,這表明由于人們收入水平有限,儲蓄與人身保險之間替代效應明顯,并深受傳統消費觀念影響,人們仍會以儲蓄替代購買人身保險,儲蓄增長將使人身保險需求呈減少態勢。

總之,從我國來看,購買人身保險仍需建立在一定生活水平基礎上,當人們擁有更多收入,滿足了一定消費、儲蓄水平后,才有更大動力選擇其他方式規劃未來生活,人們通過投保人身保險平滑未來消費、應對各種風險還僅是處理額外增加部分收入的一種有效途徑。而在收入水平較低時人們更傾向以最穩妥方式(必要的消費、儲蓄) 來安排當期收入,而沒有動力或實力通過保險規劃未來。

五、結論

人身保險與儲蓄都是人們應對未來不確定風險、穩定收入有效方式,因此,它們之間存在密切聯系。本文利用滯后變量模型研究了2000 年—2012 年儲蓄對于人身保險需求影響??傻贸?,短期來看,基于有限收入水平和傳統消費觀念,人們更傾向用儲蓄替代人身保險,用儲蓄方式應對未來各種風險發生和維持固有消費水平,儲蓄對于人身保險需求呈負面影響。但隨著人們收入水平增加和對保險認識不斷提升,人們對人身保險需求會不斷增加,保險作為規劃一生財富的另一有效途徑會逐漸被人們所關注,收入效應使人身保險與儲蓄協同發展。

總之,人們對保險需求仍以一定收入水平為基礎,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緊密相連。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商業人身保險不是一種社會公共產品,它遵循市場經濟公平交易原則,消費者須付出一定成本才能獲得相應保障。沒有購買能力就談不上人身保險需求。因此從宏觀角度來看,社會總體人身保險需求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從微觀角度說,個人人身保險需求與個人經濟收入水平緊密聯系。因此,經濟社會越發達,人身保險需求越旺盛,而隨著中國經濟繼續保持良好發展態勢,人身保險業也將得到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寶清. 保險學[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

[2]Moffet Denis. Optimal Deductible and Consumption Theory[J].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77.

[3]孫祁祥,孫金勇. 保險需求因素分析——簡論中國保險業增長潛在需求因素[J].改革,1997(05).

[4]卓志. 我國人壽保險需求的實證分析[J]. 保險研究,2001(05).

[5]王琪,王寒. 個人保險、消費和儲蓄決策[J]. 保險研究,2009(05).

[6]魏華林,李金輝. 人壽保險需求研究[M].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02).

作者簡介:

王曉宇(1993-),女,安徽蕪湖人,研究生在讀,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研究方向:保險實務;馮曉彤(1991-),女,漢族,山西省太原市,研究生在讀,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研究方向:保險實務。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身保險受益人制度;受益人的權利;被保險人

一、受益人制度的基本理論

所謂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確定的,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的人。在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要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或者變更受益人,都需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這是人身保險合同防止道德風險的必然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指定行為無效。受益人制度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目前的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尚存在著爭議。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訂立任何保險合同,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在保險利益上的最大區別是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合同訂立時就存在的。這里特別強調的是,存在保險利益的時間點,是合同訂立時,而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這是人身保險合同區別于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受益人是否必須有保險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實際上也不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受益人是必須有保險利益。因為受益人僅僅是被保人死亡后有權利領取保險金的人。

二、保險受益人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被保險人變更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引起的法律問題

在簽訂保險合同后,受益人是否可以變更?對此,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并不禁止變更受益人,但是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其他任何人均無權變更。也就是說,有權變更受益人的主體只有兩個,要么是投保人,要么是被保險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險合同履行期限都很長,隨著時間的變化,投保人的利益需求可能會發生變化,所以,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無可厚非。對于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問題,我國保險法僅僅規定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無其他程序上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人要變更受益人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這是為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防止發生不必要的道德風險。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被保險人可以不經投保人同意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立法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很明顯,就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畢竟被保險人的健康或身體才是保險標的。但是,過度強調被保險人利益就會損害投保人利益。畢竟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被保險人不經投保人同意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很可能會違背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在夫妻關系中,丈夫在征得妻子的同意后以自己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自己的妻子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身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在這個合同中,丈夫簽訂合同的目的毫無疑問是為了自身利益。但是,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受益人變為他人,就很可能違背丈夫意志,損害丈夫的利益。盡管《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權變更受益人。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時一定要慎重,一定不能忽視投保人的利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經營壽險的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也要堅持審慎原則,也可通過保險條款細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條件,以防止損害投保人的利益。

從現行立法來看,變更受益人是法律賦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一項法定權利。那么,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是否可以在合同里明確,在合同履行期內不變更受益人呢?按照民事法律“法無禁止即允許”的一般法理,不變更受益人也應當是投保人的權利。那么,在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是否也可以要求在合同履行期內不變更受益人呢?因為受益人的指定人既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指定的受益人,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被保險人也有權要求不變更受益人。但是,在合同訂立時明確不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下,是否會影響投保人的權利?受益人除了合同約定的受益權會隨附其他權利嗎?如在投保人中止繳納保險費時,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對此,現行法沒有規定,應當認為這種情況下投保人的義務不會增加,受益人的權利也不應增加,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人身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時的處理

在保險實踐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大量的人身保險合同根本就沒有指定受益人,特別是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理論界或是實務界都普遍公認,這種情況應按法定受益人處理。而什么是法定受益人,《保險法》和相關法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時,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那么,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按法定受益人處理,也就是由《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來繼承保險金。在繼承關系里,可能繼承人眾多,必將給保險理賠帶來意想不到的困難。

1.法定繼承人眾多引起保險理賠人為的復雜化。在長期壽險保單的履行過程中,由于這類合同履行期限往往很長,長期壽險保單的當事人基本都是一個以家庭的家庭成員。時代發展到今天,家庭關系在長時間里也可能發生很大變化,甚至當發生理賠時,法定的受益人可能就不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所設想的人。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是有順序的,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且還有轉繼承、代位繼承問題。投保人、被保險人作為非專業人士,并不一定了解這些專業的法律知識。如果受益人不明確,可能受益人眾多或者受益人有爭議,就會人為地增加保險理賠的難度,使保險理賠人為的復雜化。

2.被保險人拖欠國家稅款或者有尚未償還的債務帶來的問題。在保險單受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如前分析,此時受益人應當取得的保險金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如果被保險人活著的時候拖欠國家稅款或者有尚未償還的債務,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問題更加復雜化,此時受益人應取得的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遺產在繼承開始前,首先要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拖欠的債務,這又使保險理賠增加復雜化,難度更大。被保險人的遺產要先清償拖欠國家的稅款或者清償尚未償還的債務,這會增加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相反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明確指定了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就非常簡單,處理起來會很容易。所以,僅約定受益人“法定”“法定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未約定按法定繼承人處理的時候,在發生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還可能導致發生理賠的最終結果和投保人當初投保時的設想出現偏差。由此可見,成熟的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明確具體的受益人,保險公司也有義務盡到最大說明義務。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作為受益人存在的問題

對受益人的行為能力,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沒有任何限制。也就是說受益人可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行為能力人,甚至可能是沒有出生的胎兒。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很多不方便,特別是身故責任險里更明顯。一是在發生保險理賠時,保險人必須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理賠,若此時監護人不確定或監護人眾多且對監護權有爭議,保險人就會陷入不知道向誰支付保險金問題。二是如果受益人是沒有出生的胎兒,保險理賠就更難處理。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這和同一事件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死亡且被保險人先死亡一樣,就會出現法定繼承問題,這可能嚴重違背投保人意愿。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很快就死亡了,這時出生的嬰兒就是受益人,但因為出生不久就死了,該保險金由剛出生又死去的胎兒的繼承人繼承。這一方面使保險理賠更加復雜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嚴重違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四)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結束對受益人的影響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長期人身保險,若以夫妻雙方任何一方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子女作為受益人,離婚時出于對共同子女的愛護,子女的受益人地位并不會受到影響。若以夫妻雙方任何一方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對方作為受益人,離婚時就必然要對受益人進行變更。當然,如果不變更,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也不影響受益人的受益權,不會動搖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因為人身保險合同只強調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可成立。但是,從法理層面和維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最好在離婚時到保險公司對受益人進行變更。因為畢竟雙方的夫妻關系已經結束,該合同已經失去其存在的法理基礎,而且發生道德風險的幾率會大大增加。

(五)在同一事件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死亡且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問題

按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因同一風險而喪失生命,死亡的先后順序無法確定的,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但問題是若死亡的先后順序明確,而且是被保險人先死亡,保險公司如何支付保險金,向誰支付?事實上,此時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就成了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繼承人來繼承,這可能嚴重違背投保人當初投保的真實意思。

三、受益人制度的完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保險業發展勢頭也異常迅猛,競爭也日益白熱化。保險理賠已經是一種常態,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完善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在保險實踐中意義重大。

第一,明確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程序。應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若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應與投保人達成一致意見,取得投保人的書面同意,或者最低也要征求投保人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程序,變更受益人若沒有經投保人同意或者通知投保人,損害投保人利益的,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第二,在《保險法》中明確法定受益人的相關規定,以充分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實務中約定受益人“法定”“法定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未約定按法定繼承人處理的情況非常普遍,《保險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也僅僅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該司法解釋也過于籠統,根本無法解決實務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很容易給保險理賠帶來種種隱患,也不利于構建和諧有序的保險市場。

第三,針對同一事件中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問題,應修改保險法時或在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此情況的處理。應規定此種情況嚴重違背投保人利益時,取消受益人的繼承權,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特別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更應該明確具體的處理規則,以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健發展。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及胎兒作為受益人比照此處理。

第四,加大對保險公司不充分履行告知、說明、解釋義務的處罰力度。應明確保險公司履行上述義務不充分,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參考文獻:

[1]  孫積祿.保險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2]  陳滔.健康保險[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  周玉華.最新保險法釋義與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  樊啟榮,張曉萌.論保險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釋[J].保險研究,2016,(6).

[5]  李仙輝,李麗鑫.對《〈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中的保險受益人的思考[J].中國市場,2012,(2).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范文第6篇

(五)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認定

一、被保險人前后有兩個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認定案

(一)案情介紹

1998年5月,趙大大為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在填寫投保險單時,作為被保險人的趙大大在投保險單上的受益人一欄內只填寫了“妻子”兩個字。2000年6月,趙大大回家鄉探親途中遇車禍死亡。保險事故發生后,由誰來領取20萬元保險金在被保險人的兩個“妻子”之間產生爭執。

被保險人趙大大怎么會有兩個妻子?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通過了解方知原委:原來,1998年5月趙大大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其妻為崔翠翠;一年以后趙與崔離婚,2000年春節,趙大大又與蔡彩彩結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險人趙大大在投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欄內只注明“妻子”,而未具體寫上名字,故而他的兩個“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見,認為自己才是有權提出申領保險金請求的那個“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趙大大投保時,她與趙大大還未離婚,夫妻關系并未解除,投保險單上的“妻子”當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對此反駁說,趙大大死亡時,“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趙大大名正言順的妻子。不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賠時還向保險公司提供了被保險人趙大大生前交給她的保險單正本和其他有關材料。

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面對被保險人兩個“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撓起了頭皮:該付給誰呢?

(二)問題思考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應具備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幾種類型?不同類型受益人的受益權各有什么特點? 3.受益人的確定方式有哪些?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問題上產生爭議,確定受益人晌·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4.你認為,本案的被保險人趙大大前后的兩個“妻子”中,究竟誰才應該是他在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

二、遺囑變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爭議案

(一)案情介紹

數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指定其兒子董飛熊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兒子董飛熊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經過審核確認了董飛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險金支付給他。

不料,就在保險公司即將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董飛熊支付死亡保險金時,被保險人董文甫的女兒董飛燕找上門來,也向保險公司提出申領這筆保險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親生前所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上寫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險金歸女兒董飛燕所有。”保險公司仔細審驗了遺囑,確認這份遺囑是立在壽險保險單生效之后的。

為此,圍繞這份壽險合同的保險金究竟是應該給付保險單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飛熊,還是給付被保險人生前所立遺囑變更的董飛燕,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各抒己見,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二)問題思考

1.遺囑是一種怎樣的法律行為?遺囑有效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2.遺囑人立遺囑可以采取哪幾種形式?何謂公證遺囑? 3.采用立遺囑的方式變更壽險保險單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為什么? 4.你認為,本案中的被保險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險公司是應該把保險金給付原保險單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飛熊,還是給付由被保險人作為遺囑人通過遺囑所變更的受益人董飛燕?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案

(一)案情介紹

某小鎮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名為“一生平安”的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56萬元,被保險人高琪麟指定其母為受益人。同年8月高琪麟與沈嬋娟結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時高妻沈嬋娟已有5個月的身孕。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嬋娟為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應當由誰領取和如何處理發生了爭吵。

高父認為應由他領取全部保險金。理由是被保險人高琪麟在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險金就應該歸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為高母的丈夫對 2 其妻子的財產當然有繼承權。

沈嬋娟認為應由她與高父分割保險金,而且她應領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險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高琪麟死亡而給付的保險金只能作為遺產,而且是她與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處理。她作為高琪麟的妻子,理應先取得這筆財產屬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對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與高父分割。

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對保險金的處理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二)問題思考

1.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受益權由誰行使? 2.導致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消滅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況下,保險金應作為遺產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 3.本案中的保險金如果作為遺產,哪些人有權參與分割?請談談你對本案中的保險金處理的意見。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保險金歸屬處理案

(一)案情介紹

2000年5月,羅前進為自己購買了P保險公司的壽險產品“老來福”保險單若干份,保險金額共計50萬元。被保險人羅前進指定其5歲的兒子羅改革為受益人。2001年12月,羅前進帶領羅改革乘坐長途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父子雙雙遇難。

正當P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為判斷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兩人當中是誰先死亡和誰后死亡的問題而求助于法醫時,被保險人羅前進的妻子向P保險公司提出了申領全部保險金的請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險人羅前進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羅改革的母親,無論判定誰先死亡、誰后死亡,對她來說都一樣,她都可以兩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保險金。

P保險公司并沒有就此結束理賠的調查工作,經過對鄰居的走訪后了解到被保險人羅前進還有一個住在農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養母。鑒于這一情況的出現,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認為,判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死亡時間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為養母也是被保險人羅前進的法定繼承人之一。

對此案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僅被保險人羅前進的妻子與P保險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之間也產生很大爭議。

(二)問題思考

1.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最終獲得受益權的條件是什么? 2.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保險事故中死亡,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保險金的給付問題? 3.《繼承法》對類似的情況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則來處理的?這一推定原則是否適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對在上述情況下的保險金歸屬是按什么原則處理的?處理的依據是什么?

五、父親失手打死兒子能否享受受益權爭議案

(一)案情介紹

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設工程公司職工戈大鵬接過兒子戈小鯤交給他看的考試成績單,一見兒子期末考試有數門功課不及格,頓時火冒三丈。平日脾氣就很暴躁的戈大鵬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順手操起身邊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兒子身上打去。在對兒子一頓毒打之后,見兒子哭喊著求饒,戈大鵬這才氣喘吁吁地停手。剛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還不解恨的老戈又照著兒子的腦袋敲了一棒子。就是這最后的一棒子,立時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鯤一下子沒了聲息,撲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帕耸帜_的老戈此時知道闖了大禍,趕緊抱起兒子“打的”急奔醫院。途中,戈小鯤已經不會動彈,到了醫院一檢查,呼吸早已停止,醫學死因鑒定為外力致顱腦傷而死。戈大鵬見自己竟失手打死兒子,悔恨不已,抱著兒子的尸體號啕大哭。

戈大鵬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后,因為其兒子戈小鯤生前曾在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買過一份學生健康平安保險,所以學校的教師就代表死者家屬到投保的那家保險公司索取戈小鯤的死亡保險金。業務員找出保險單,見保險單上約定:被保險人如因保險責任內的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將給付傷害保險金6000元、附加醫療醫藥費3000元,合計9000元。再看受益人一欄內的名字,只見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戈大鵬。

這下子,保險公司犯了難:被保險人戈小鯤的死亡是由身兼父親、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鵬毆打致死的,作為受益人的他還能否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領取保險金?

(二)問題思考

1.本案中的戈大鵬毆打兒子致死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意外事件?認定其行為的性質有何依據?

4 2.戈大鵬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為什么? 3.請談談你對此案處理的看法。

六、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謀害而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思考案

(一)案情介紹

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竇剛在N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了20份福祿壽增額還本養老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年繳保險費10780元。被保險人竇剛在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欄內填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一個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個是他的弟弟竇強。但是,竇剛并沒有規定這兩個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1999年11月4日,竇剛與白柔夫妻兩人鬧矛盾,從口角發展為激烈的爭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雖經鄰居勸開,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萬分,痛哭不已,情緒一直平靜不下來。到了晚上,白柔還是怨氣沖天,氣惱之下,竟然產生了與丈夫同歸于盡的念頭。她趁竇剛熟睡之際,打開了煤氣開關,然后在床的另一頭躺下„„兩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發現,但已來不及搶救,夫妻雙雙命赴黃泉。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為刑事案件,竇剛系其妻白柔所殺,白柔系自殺。

2000年1月9日,作為20份福祿壽增額還本養老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竇強向N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保險金的申請。然而,N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竇剛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為致死為由,向受益人竇強發出了拒賠通知書。2000年3月,竇強將N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險責任,支付給他20萬元的保險金。

此案經過兩次審理。一審判決N保險公司敗訴,判令后者應承擔向受益人竇強給付20萬元保險金的責任。N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原判,全部訴訟費用由一審原告承擔。此案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眾多議論。

(二)問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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