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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范文

2023-09-16

合同法論文范文第1篇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秳趧雍贤ā奉C布實施對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企業工會在落實過程中在著重抓好宣傳引導、組織員工入會等工作的同時,要善于協調好與企業、員工、政府之間的關系,體現職工群眾的合理要求,不斷開創職工維權新局面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秳趧雍贤ā返念C布實施對于進一步發揮工會法律監督作用,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解決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企業工會應該緊緊抓住這一有利契機努力開創工會維權工作的新局面,在貫徹實施中,應著重加強以下4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工會方面的工作

(一)扎實深入抓好宣傳引導

工會組織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將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擺上日程,扎扎實實地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工會有自己的宣傳陣地、宣傳手段和宣傳途徑,要充分調動和使用起來,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勞動合同法》,讓盡可能多的勞動者了解這部法律,明確自己的權益?,F實中,許多勞動者不懂法、不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現象并非個別。特別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就業不易和勞動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條件下,這種現象尤為突出,我們應該通過宣傳努力改變這種狀況。

(二)積極組織企業員工加入工會

勞動者在勞資博弈中處于弱勢,要維護自身權益,單一的訴求和行動效果是有限的。因此,必須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這就使得加入工會成為一種必然;既然立法已經把勞動者與工會組織都納入其中,并且作為息息相關的“利益共同體”,那么,大力吸收更多的勞動者加入工會則是我們必然的選擇。

(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工會若干權利,工會就應該且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履職的前提是明確自己應該做什么和怎樣去做,這就要學法懂法,并把相關條款具體化、程序化,以便于操作,爾后才是實施,在履職中代表勞動者說話,維護勞動者權益,同時不斷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情況,使工會在執行和監督這部法律的實施中發揮不容忽視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繼續協調與政府、企業的關系

在實施中工會應該保持參與協調的態勢,不僅要依靠廣大職工群眾做好工作,而且要與政府、企業積極溝通,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協調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二、加強職工方面的工作

職工是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工會推動《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不僅要依法履行職責,表達和維護好職工權益,更重要的是,組織、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學習掌握好這部法律,能夠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一)加強普法教育

要組織引導職工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熟練掌握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有關規定,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和依法維權意識,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指導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6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工會應代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訂立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條款是否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內容、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情況以及合同效力等情況進行全程跟蹤與監督。

(三)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群組?!?2條、53條還就專項集體合同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工的訂立作了相應規定,工會應按照規定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好集體合同。

(四)促進合同正確、全面履行

一方面,組織引導職工認真履行合同,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圓滿完成合同約定的勞動任務。另一方面,督促企業履行合同,特別是認真履行勞動條件、安全生產、職工勞動報酬等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需要解除合同或者企業裁員等情況,工會要督促合同雙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法,防止出現侵權事件。

(五)在出現合同糾紛時,代表和幫助職工尋求救濟

對于用人單位出現違反勞動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如果勞動者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對于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三、加強企業方面工作

在我國,作為職工利益表達者和維護者的工會,與企業之間并不是對立和對抗的關系,而是協商合作、互利共贏的關系。在推動企業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上,工會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幫助企業完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工會按照這一規定,應結合企業和職工群眾的實際,認真研究企業規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議和意見。

(二)就勞動合同條款與企業協商,使之更加科學合理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共謀。工會可發揮這一源頭參與機制的作用,在充分了解職工意愿的基礎上,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及時就有關條款與企業方進行協商研究,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更便于合同雙方利益保護和合同的履行。

(三)督促企業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8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從企業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應重點監督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否嚴格執行勞動定額管理標準、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是否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符合規定并支付相應補償、單位裁員的是否按規定進行并留用優先留用人員等。

(四)與企業協調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糾紛時工會參與爭議調解,并代表職工積極與企業方面協調,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坝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惫€應通過民主協商會、勞資懇談會等形式,用協調、協商、協作的辦法化解勞動合同糾紛,協調勞動關系。

四、加強政府有關部門方面的工作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需要各級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特別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更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積極配合、協助勞動行政部門推進《勞動合同法》實施,是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勞動合同法》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惫芎玫匕l揮這一源頭參與機制的作用,配合勞動部門,在充實內容、拓寬渠道、創新方法、增強實效上下功夫,真正通過這一機制切實解決涉及勞動合同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作為職工利益表達者的工會,不僅更有權利就有關問題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和舉報,而且工會更容易了解實情,能夠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真實、直接的情況,協助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同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而且,工會堅持“兩個維護”統一,企業工會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利益”的工作原則,工會的意見既能體現職工群眾的合理要求,又能兼顧企業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要求,可以幫助勞動行政部門更合理地解決勞動關系問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總之,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是一項系統工程,只要企業、工會、勞動者、和政府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勞動合同法》一定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條例[S].2008.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保護法務實全書[S].2001.

*本文獲2008年度全國煤炭系統工會工作理論研究會論文評選二等獎。

(作者單位: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實業公司工會)

合同法論文范文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會給用人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以至于整個經營管理方面帶來重大改變。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不簽訂書面合同后果嚴重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大力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引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包括四種情況:第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在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制定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增強勞動者的安全感和穩定感,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期限,《勞動合同法》要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面臨判罰雙倍工資,還面臨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法定條件,單位規章制度重要性突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不是“終身制”,它也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既要依據法定的條件,還要依據法定的程序。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也會造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上述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中,有一個規定值得注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款突顯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性,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霸王”條款。為了避免“霸王”條款的產生,《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有明確、具體的要求?!秳趧雍贤ā芬幎?,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程序,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失去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強化勞動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大大增加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七項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督事項。

《勞動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大大增加。涉及到賠償責任的條款,從第八十條至九十五條,有16條之多,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調整必然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保障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用人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起適應《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如果你是一個守法的企業,這部法律不會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如果這個企業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力的企業,那么它的勞動成本將大大增加。勞動關系不穩定,勞動爭議頻繁發生,對企業的危害一定更大。

《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都在進行,可以預見,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一定會有一個全國范圍的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大檢查活動;可以預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訴訟案件會急劇攀升,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好好學習、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作者:中國法律咨詢中心主任)

合同法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國外被普遍適用,但是就我國的應用來看,在我國經濟活動中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應用還存在諸多問題。筆者就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現狀分析,探析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應用的條件以及達到的法律效果,對更好地實現該原則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情勢變更原則;立法現狀;應用條件;法律效果

1 前言

由于整個社會處于高速發展的環境中,一些從未發生過的事件、情況層出不窮,因此,由于情勢變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一直困擾著司法實務部門。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對于在這種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平衡當事人利益,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所以在未來社會發展中完善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應用顯得至關重要。

2 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現狀分析

1999 年 3 月,全國人大在關于《合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認為現在合同法中做出規定條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員會經過反復研究,建議對此不作規定。最終情勢變更原則也未寫入《合同法》之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 26 條較為明確的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應用。[1]但是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實際應用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不斷修正錯誤變得更具有實際操作性。從發展的眼光看,運用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法的必然趨勢。

3 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用要件

3.1存在情勢變更的客觀情況

“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條件、環境等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的變動,而非一般的、正常的變動。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有變更,不能認定為情勢變更。[2]因此,變更對于當事人來說應該是客觀的事實。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義務履行完成以前。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時間條件。

3.2情勢變更的情形當事人不能預見

這種情勢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無法預見的標準應當采用合理性標準,并非要求當事人對于情勢的發生的絕對的無法預見,而是指一個理性人的正常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無法預見的情勢的發生,但是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3.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能歸責于當事人

這主要強調情勢的變化是當事人自身所不能調制的。遭受不利一方的當事人對于情勢的發生具有可歸責性,那么該當事人就應當承擔其過錯導致的違約責任,而不可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如果情勢變更情形是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此時仍然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余地,需要具體分析。

3.4情勢變更造成履行原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顯失公平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在減輕不利益方損失的同時,不能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到損害。這是評判是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的關鍵性的標準。司法解釋規定當中包括明顯不公平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類不同的案件類型。[2]筆者認為對于這當中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保證法律概念的嚴密和準確,從而既能達到規范目的,同時可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和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

4 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應用

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應用基于一定的條件,在其實際應用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4.1基于誠實信用原則

由于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道德準則,很難以精確的法律語言加以量化,因而內涵和外延均有不確定性。作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階段的具體運用,情事變更原則也同樣具有內涵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應首先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總結出幾類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類型,圍繞這些類型審理案件并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斷完善、創造出新的類型,待其發展成熟之后,再由立法加以明確。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應該注意盡量維持原有基本法律關系,使其能繼續存在。確不能排除不公平結果時,才采取解除或終止法律關系或其他變更原有法律效果的方法。

4.2防止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

雖然發生了情勢變更,但沒有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顯失公平,就沒有情勢變更的適用必要。因此,如果情勢變更發生后,繼續維持原來合同效力會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顯失公平,那么就應該適用情勢變更來平衡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情事變更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合同“法鎖”的解除,從而影響到經濟交易的穩定性,因而有必要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作出相關規定,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情事變更原則以回避正常的商業風險。有學者認為,鑒于目前我國法官素質的整體偏低對該原則的適用構成威脅,“最好的辦法是要求各地法院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3]我認為,這只是防止該原則濫用在程序問題上提出的解決方法,而法官如何正確適用該原則才是防止濫用的關鍵。以德國民法為例,德國民法雖然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始終對這一原則的適用持謹慎態度。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只在具體規范無力提供救濟時才有應用的余地,它是合同救濟的最后選擇而非首選。

4.3變更解除合同

情勢發生變更后,使得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失衡。因此,變更合同可以對已經失衡的合同關系進行重新的利益分配,使其得到平衡。不管采用何種方式,最終的目的即是在維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實現合同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如果對合同進行變更仍不能消除顯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么就應該考慮解除合同,徹底消除這種狀態。如果因遭受不利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減輕了自己的損害的同時,也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那么應該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補償。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情勢變更原則不僅不能消除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平衡,反而會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從一種不公平走向另一種不公平。

5 結語

就上述對于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應用的分析,對于情勢變更原則應用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可能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特別是聯系實際案例分析總結。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應用,使情勢變更原則在實際應用中法律效力更為健全有效。

參考文獻:

[1]雷毅.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6-7.

[2]蘇翔.情勢變更原則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說碩士學位論文,2012,22-23.

[3]王譯敏.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上的適用[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8(1):66.

合同法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對于當前合同法從倫理的視角上進行一定的審視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對于我們從理論實踐的過程中糾正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合同法的意義所在就是為了保證在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能有一定的公平原則,建立合同之后就能確保一定的公平原則。本文我們主要從倫理角度上來看合同法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倫理分析;合同法;研究

法律的設計主要是為了體現社會發展形勢的目標所在,根據社會發展的形式和主流的思想觀念而制定的相關法律,通過法律可以體現出符合當前社會的價值取向,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獲得民眾的認可,但是如果在實際的法律實施過程中,如果對社會生活起不到積極的意義,就會受到人們的唾棄。

一、合同法中的誠信的倫理分析

在我們進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過程中,往往都需要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到變更到最終的執行過程,而每一個過程的實際操作和相關執行都需要以誠實守信為基礎作為根本保障。誠實守信一方面可以體現出在合同訂立雙方較為人性化的體現,另一方面,誠實守信也是確保合同建立中保證一定公平的原則。當雙方當事人在沒有建立相應的合同來進行約束之前,是沒有任何社會交集的,往往都是通過一些經濟活動慢慢的認識,而在這認識的過程和相應的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都是需要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當雙方當事人在進行相關合同的建立之后,往往對于合同中內容的約束都保持著一種誠實守信的原則來執行,這也是《合同法》中誠實守信的原則所在。

而在最后合同終止之后,雙方當事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誠實守信原則,當合同雙方當事人脫離了一定的合同約束關系之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都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而對于合同內容有需要進行一定的保密工作,因此即使是合同結束之后,雙方當事人也需要保證一定的誠實守信的關系,對彼此履行一定的保密工作。尤其是在這一階段,當停止了合同的約束之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了合同的約束,我們常常會產生一些僥幸心理,而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保持原有的誠實守信原則,而將信息進行泄密產生的嚴重后果。

因此,《合同法》明確規定即使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結束之后,雙方依然要按照一定的誠實守信原則進行相關協議的保密工作。最后就是在合同內容上的解釋工作上一定需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做到誠實守信,在進行相關合同的解釋過程中,一定要按照合同本身的含義進行相關的解釋,不但對于合同本身來說是一種公平的體現,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能很好的保證公平正義。

二、合同法中社會目標的倫理分析

合同能夠將較小的社會價值通過一系列的約束效果不斷的擴大化,隨著當前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現代合同法對于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干預效果越來越強烈,在合同的強制內容中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當事人的自由安排,在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社會普遍的意志,而且合同法的立法相關理念也已經逐漸的不再是個人主義,而是隨著社會和時代的不斷發展轉向了社群主義中。例如對于合同法中強制締約規則來說,國家中的郵政、電信、鐵路公路等公共事業的經營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承擔法律上的強制締約義務。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規則需要規定相關當事人在進行格式條款的設立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公平正義原則,對于一些需要特殊表明和處理的條款來說,需要根據相應的要求,通過合同的方式予以說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要求的是當合同中的具體內容如果不能確定時,此時我們選擇一個比較公正合理的第三人對這方面的有效內容進行一定的代為執行的作用。在現代的合同法的發展過程中,合同法的社會價值目標從倫理上來分析已經不單單是單一目標的服務者,而是協調的推進各種倫理道德的結合效果。

在我們的人生價值中,一方面人生為我們提供了極為豐富的價值數目,但是另一方面,當我們在追求價值的過程中又無法做到魚和熊掌兼得的效果,對于這些價值種類來看,如何有效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價值使得所選擇的價值最為適合自身是極為重要的。而在合同法的制度的選擇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主要選擇的是自由和正義,合同法的根本含義就是為了保證自由和正義的準確實施和執行,在人們進行日常生活的過程中或者進行相關的金融活動時,自由是人們的首善價值,一個組織的良好運作是缺少不了自由和正義的共同限制的,法律的實際意義也在此,主要是為了能夠促進全國人民能夠按照一個正義的善德來進行活動的執行。

當我們在進行合同法中的一些相關法律中,自由是一個最為基礎的基點,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自由沒有了正義為基礎,那么自由很難稱之為自由,只有以正義為基礎的自由才能叫做真正意義上的自由。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產生一種契約上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使私人企業成為可能,而且使得私人之間的經濟活動能夠建立在自由正義的基礎之上,在合同法中的社會價值目標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公正的加之含義。

三、合同法中權利義務的倫理分析

在合同法的執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體現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志,合同從開始的訂立到中期的執行再到最后的合同到期,都體現出了非常嚴格的規范,在合同創建的每一個階段,都需要雙方按照一定的自由自愿的意志來進行,而且當簽訂了合同的法律約束后,就需要隨時接受法律的審查。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法律能夠很好的對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工作,通過合同的約束,當事人也可以獲得公平正義的權利以及對等的義務,合同法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所要表達的意愿來進行雙方交易過程中的合理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分配,我國在當前的合同法的建立過程中,一定要持有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原則,在進行合同建立過程中,重視合同法中行為履行的恰當性,在合同法中當事人的實際行為是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的,合同法在進行當事人的具體行動的判斷過程中,一定要持以公正公平的原則來進行。

四、總結

綜合上文所述,我們在當前的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是存在很多倫理上的問題的,如何對合同法中的價值理念進行修改以及如何完善相關的合同法內容都是當前國家要關注的重點。在進行合同法的倫理分析過程中,我們一定要以自由正義公平為基礎來客觀的看待問題,從而實現一個有效的社會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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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格式條款的運用也越來越頻繁,在實踐中有關格式條款效力的糾紛也發生的越來越多。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對其效力的判定與規制也應當有別于平等主體所簽訂的一般合同條款效力的判定與規制。本文即從格式條款的特點出發,簡要分析了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效力問題的規定,并以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公平正義這個原則為標準探討其合理性與不足。

關鍵詞: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完善建議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銀行、保險、交通運輸等各行各業都在廣泛地使用著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使用能夠加快營業過程,提高經濟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由于格式條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實踐中產生的糾紛也非常多,因此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與規制應當有別于一般合同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特點

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的稱謂并不相同,法國稱“附合合同”,英國稱“標準合同”,德國稱“一般交易條件”,臺灣地區稱其為“定型化契約”,我國采用格式條款概念。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以下的特點:

(一)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訂的

格式條款是訂約之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的,而不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所制訂出來的,在制訂之時并未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不容對方討價還價,必須接受該條款,否則合同就不可能成立。這是認定是否構成格式條款的最主要的標準。

(二)為了重復使用而制訂的

重復使用包括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適用時間的持久性。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于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適用時間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筆或者少量幾筆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格式條款可以長時間重復使用是其出現的最主要原因,這適應了現代社會交易節奏加快的需求。

(三)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點

定型化是指格式條款具有穩定性和不變性,它將普遍適用于一切要與合同擬訂者訂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對人,而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格式條款的適用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雙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方和承諾方則會經常改變地位。

(四)相對人在訂約中居于附從地位

格式條款的制訂者通常是一些經濟實力較強的大企業,有些甚至具有壟斷地位,而相對人則是實力較弱的消費者,雙方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事實上實力的不平等,使得相對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附從地位。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并不參與協商過程,也別無選擇,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這是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有別于一般合同條款的規制的原因。

二、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制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1)《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5)《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關于《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范性質是合同訂立規則還是效力規則,學者間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筆者認為不能單純地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斷定為訂立規則或效力規則,而應從成立與生效兩個層面予以綜合考量。其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無疑是合同訂立規則,此條規定為格式條款的制訂方增設了兩個要約明示原則的特殊要求:一是合理提請相對方注意。格式條款制訂方在訂約時有義務以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訂約的相關事項,且該提請注意應該達到合理的程度。二是說明義務。當相對方對條款的理解發生障礙要求格式條款制訂方解釋時,制訂方即應該對該條款做出說明和解釋。對“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性質爭議最大,筆者認為此條規定應屬效力規則。如果格式條款的簽訂符合一般的合同成立要件及上述提請注意與說明規則,即應當認定格式條款已經成立;如果格式條款制訂方違反了該條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則需要判定的問題是該格式條款是否有效?!逗贤ā返?9條第1款并未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違反該規定的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需要通過其他法律條文加以認定。

(二)《合同法》第40條是關于免責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很多學者認為本條與第39條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該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否則該條款無效,而第39條則為免責格式條款規定了兩個生效要件,即如果該免責格式條款的制訂方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及該格式條款內容公平原則,則該格式條款就有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誤解了《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如前文所述,《合同法》第39條既是合同訂立規則,也是合同效力規則。在判斷具體的格式條款效力時,首先需要判斷的是該條款是否符合一般的合同訂立規則及第39條所規定的格式條款訂立規則,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該條款未成立,也就無須考慮其效力問題,《合同法》第39條中的效力規則及第40條的規定自無適用必要;如果該條款符合第39條所規定的訂立規則,則該條款已經成立,此時需要判斷的是其效力問題,如果該條款也符合第39條中的效力規則,則該條款生效;如果該條款不符合第39條中的效力規則,則需要適用《合同法》第40條,判斷該條款是否免除了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了對方主要權利,如果該條款排除的僅僅是對方的一般權利,而非主要權利,則不能斷定該條款無效?!逗贤ㄋ痉ń忉專ǘ返?0條的規定也佐證了筆者的觀點,在適用《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前,必須先適用《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是否成立及是否違反公平原則做出判定。

(三)《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了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法律后果,賦予相對人對格式條款的撤銷權,完善了法律規范,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但是筆者認為,這條規定仍有失妥當。按照前文分析,《合同法》第39條關于提示及說明義務的規定是合同訂立規則,違反了該條規定,則格式條款也就并未成立,未成立的合同條款也就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三、對完善我國格式條款效力立法規制的建議

(一)應對格式條款效力問題采用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模式

我國現行立法對格式條款效力問題的規定采取的是列舉式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較為具體和明確,便于適用,但是列舉的方式并不能窮極一切可能,難免顧此失彼,出現掛一漏萬的情況。因此,可以引進其他國家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模式,首先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一般原則,再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具體情形,而對于其他侵害相對人權益的格式條款則可以規定為可撤銷或者可變更條款,賦予相對人以請求撤銷權或者請求變更權。

(二)應當明確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原則

我國只在《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認定時所應遵循的原則。筆者認為在對格式條款效力進行認定時,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1)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則,將這條原則運用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則更具有意義。因為能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往往在政治經濟實力上具有優勢地位,相對方在合同中處于附從地位,加之格式條款的預先擬定性,很容易造成格式條款提供方侵害相對方權益情況的出現。因此在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上更需要明確公平原則。

(2)傾斜保護格式條款相對方原則。如前文所述,格式條款極易侵害相對方的利益,導致合同權利與義務失衡,因此合同法在規定格式條款效力制度時,應當著重保護格式款相對方的利益,以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配置的公平,實現合同正義。

(3)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雖然格式條款很可能侵害到相對方的權益,但是不能因此就規定格式條款一律無效,因為格式條款畢竟是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存在與發展有其合理性,不能因噎廢食。而且一律認定格式條款無效也并不能真正保護格式條款相對方的利益,不排除格式條款相對方為了實現合同目的而愿意放棄一些合同權利的情況的出現。因此,為了更好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立法上可以賦予格式條款相對方撤銷權與變更權,以糾正格式條款所產生的不公現象。

(三)修改《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增加對法律后果的規定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只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與效力規則,并未規定違反這兩條規則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減弱了該條規定的可操作性,也對法官的審判活動造成了很大的困擾。雖然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補充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這條司法解釋的規定錯誤地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為效力規則而非訂立規則,因此并沒有考慮到未成立的合同條款根本就沒有撤銷問題。筆者認為,提示和說明義務是格式條款制訂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所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未履行這項義務,合同的訂立過程即存在瑕疵,該格式條款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認定該格式條款未成立。但是應當賦予格式條款相對方重新承諾的權利,以補正這個合同訂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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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何芳,女,華東政法大學,2012級,研究生教育院,碩士在讀,經濟法專業金融法方向。

注釋:

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杭州中小企業在進出口外貿風險控制以及預防中對于出口信用保險使用較少。存在客觀和主觀方面的原因。作者通過采用市場調研,實際業務操作案件分析等方法入手,分析杭州中小企業在外貿業務中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以及在使用中有哪些問題以及如何解決。使更多的杭州中小外貿企業能夠了解出口信用保險并為之所用。

關鍵詞:中小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參保率;收匯

杭州某鞋廠是具有自營進出口權的民營小企業,85%的收入來源于出口,主要出口國是日本和臺灣。2009年3月到6月。先后7次出運貨物到日本,貨物價值30萬美元。到了付款期限,卻遲遲不見日本進口商付款,并且屢屢拖延,不肯給出確切的付款時間。鞋廠即將倒閉,只能求助于中信保。中信保在海外調查中發現,該進口公司已經停止營業,負責人也已經下落不明。為使被保險人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中國信保立即決定:按照規定,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鞋廠得到了30萬美元的賠付,才讓企業重新恢復了生機。從此,總經理派遣專人負責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依賴出口信用保險的庇護,無后顧之憂地大膽開啟海外市場,在金融危機中仍然保持較好的發展勢頭。

出口信用保險又名出口信貸保險,是政府為了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分擔中國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鼓勵企業擴大出口,提升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從而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非營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是唯一經營此項業務的金融機構。

出口信用保險不僅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也可以提供融資支持。但是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杭州中小企業絕大多數都沒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甚至都沒有聽說過。

1 杭州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概況分析

1.1 杭州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現狀

2002年8月6日。中信保在浙江省的分支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杭州營業管理部在杭州掛牌。出于保險的大數原理,杭州營業管理部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有一定的規模要求。但是,浙江的中小企業眾多,通常投保規模達不到規定的條件。為了支持浙江的中小出口企業,杭州營業管理部主動降低了“門檻”,開發一些新的產品,使得浙江的中小出口企業投保更便利。

2009年7月杭州召開出口信用保險工作專題會議。截至2009年12月11日,杭州市277家出口企業的保險金額達到41,5億美元,同比增長140%。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召開出口信用保險工作推進會議。市政府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

2010年5月10日開始,浙江中小出口企業的投保門檻已經降至最低。不論企業出口哪個國家。支付條件、國外買家資信如何,均可采用單一費率投保。投保時,企業可視實際出口額度預先繳納部分保險費,并且企業只需每月申報一次出口情況,出險后便可直接報損。

浙江省(不含寧波)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均可申請投保,費率在0.12%~0.6%之間。2009年,浙江(不含寧波)有出口實績的企業中有85%的企業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約為2.3萬家,但他們中能得到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不足總數的5%。出口信保支持的浙江出口企業將能比去年翻一番。

1.2 出口信用保險對杭州中小企業的作用

1.2.1 有利于出口商安全收匯

企業在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后,可利用中國信保專業的信用風險管理系統選擇相對較有利的貿易對象和貿易條件,還能夠對買家信用狀況進行全程跟蹤,從而規避收匯風險。萬一貨款不能收回,出口信用保險也會幫助企業獲得最大程度的經濟補償。

1.2.2 有利于出口商規避本幣匯率升值的風險

在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壓力下,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方式可使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提前取得資金進行營運,以避免因人民幣匯率進一步升值,而使其遭受的匯率損失。

1.2.3 有利于出口商對外追償欠款

我國主要的貿易國每年都有幾萬甚至是十幾萬的企業破產。中國信保通過傾向性的保險政策和靈活的費率調節手段,使其在對外追償時有著其他機構和公司不具備的威懾和制約作用。

1.2.4 有利于出口商優先獲得銀行融資,緩解資金緊張問題

杭州大部分中小出口企業規模有限。自有資金比重普遍較低。企業一旦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將收匯風險轉嫁給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的安全性則大大提高。其還貸能力也相應增強,無疑提高了出口企業在銀行中的信用等級,因此銀行也就樂于為出口企業提供貸款等金融服務。

1.2.5 有利于出口商擴大出口市場份額

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企業提供有效的風險防范和轉移渠道。因此可以幫助企業更有效率地選擇貿易伙伴,更加大膽地開拓新興市場,以更加靈活的結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競爭力,從而擴大交易機會,創造出口增量。出口商的后顧之憂解除了,自然就可以專心擴大市場份額。

1.2.6 有利于中小型出口商獲取進口商信息。建立風險管理體制

中信保利用與國內外合作伙伴建立的信息網絡,幫助投保企業評定進口方資信等級。調查進口國國情狀況,跟蹤項目執行進度,識別可能面臨的風險,提供專業化風險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拓展市場,不斷尋找到新的客戶。出口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科學、嚴格的風險控制體系,多渠道的信息網絡,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意識。建立起科學的風險管理體制。

2 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存在的問題

杭州中小企業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大部分的企業都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

2.1.1 中小企業保險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仍然是以制造業為主的世界加工工廠,而浙江又是外貿大省,在杭州的中小企業出口商品大部分是附加值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隨著“人世”。杭州中小企業面對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多,中小企業面對反傾銷、非關稅壁壘更是無計可施。而大部分中小企業風險意識淡薄,且普遍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影響利潤,降低國際競爭力而放棄投保,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2.1.2 中小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理解錯誤

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以為出口信用保險就是一般的商業保險,投保只會增加企業運營成本。殊不知,中信保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方法在出口融資、信息咨詢和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務,保障服務、貨物、技術等出口,回籠資金,開拓市場。絕非簡單的保險。

2.1.3 缺乏信用保險專業人才

由于我國信用保險開辦時間較短,只有十幾年的發展歷史,缺乏大量信用保險的專業人才。信用保險對人才素質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從業人員涉及很多相

關行業的專業知識,如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等。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量持續大增,具備操作經驗的專業信用保險人才供不應求。

2.1.4 缺乏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許多中小企業往往以為投保后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不然,如果沒有一個可行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在投保后,沒能對結算方式與賬期的嚴格控制,定期申報對授信客戶的出口發貨信息,提交發票、提單等出口單據,及時把最新的客戶資訊告訴保險公司,收匯風險依然很高,無法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保障收匯風險和提供融資支持的功能。

2.2 政府和金融行業存在的問題

2.2.1 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雖然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已有十幾年,但是至今仍沒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方的法律規范。涉及信用的規定在《對外貿易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明確,散見于《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票據法》、《擔保法》、《合同法》、《反不當競爭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中,無法為約束和懲罰失信行為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2.2.2 出口信用保險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一開始就是主要重點支持機電產品出口的企業。所以對中小型出口企業的宣傳是很少的,從而導致中小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了解得很少甚至是根本就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險有什么作用,更談不上利用信用保險來擴大出口規模,規避經營風險。

2.2.3 投保申請周期過長

出口企業從申請出口信用保險到最后投保最少需要十幾天。這對于短期出口業務來說顯然周期過長。對于中長期的項目來說,申請投保的時間更長。

2.2.4 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小、承保能力低

中國信保的注冊資本金僅為40億元人民幣,規模較小,面對日益擴大的對外貿易,無法滿足投保需要。截至2006年底,中國信保承保的保險金額約300億美元,為當年貿易出口總額的3.1%,遠遠低于13%的國際平均水平。

2.2.5 保費高,針對中小企業的險種少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主要服務于大中型國有外貿公司,針對中小企業的險種少,手續多,操作繁瑣,而且對投保金額,企業規模有一定要求,而普通中小企業很難達到標準,只好作罷,而事實上,但凡投過出口信用險的企業壞賬率不足1%。外貿高風險國家(大多處于亞洲、非洲、南美洲)承保費率要遠高于對發達國家出口的費率,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費率也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費率高的原因是阻礙企業投保的最大瓶頸,它使企業無法分散風險,本該得到國家信用保險政策支持的地區不能享受到應有的利益,也使得中信保無法擴大業務。

3 應對策略

3.1 以中小企業角度分析

目前,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仍然處于較低的水平,這與出口大國的名稱并不相符。在我國出口總額中,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僅占我國出口企業的3%左右,有的企業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險的存在。200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對金融危機下出口企業現狀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發現全區近2 000家出口企業只有20多家出口企業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來降低出口風險。出口中小企業要認識并重視出口信用保險,根據保險規定和履行保險手續的程序,健全企業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制訂規避風險的管理方法,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降低出口創匯成本。

3.1.1 增強保險意識。深入了解中信保

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不了解,保險觀念淡薄,應該主動去了解投保的好處。比如如何根據企業在出口貿易中所面臨的風險種類、貿易結算方式、買家資信狀況等信息科學地投保,以低保費得高保障,既減少風險損失。又增加出口競爭力。

3.1.2 引入人才,熟悉條款

中小型出口企業應積極地引進一些優秀的熟悉外貿和對外投資的高級人才,強化對從事具體業務人員的培訓,以期盡快了解和熟悉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并根據企業需要進行靈活地選擇和正確地操作。投保前,認真熟悉出口信用保險條款。避免投保時因不熟悉條款而引起的麻煩。

3.1.3 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出口中小企業在處理外貿業務時,必須在投保前選擇合理的結算方式,并且在投保前后都對結算方式與賬期嚴格控制。投保后,定期把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盡快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匯報,確保企業債權不受損失。建立考核機制和多級審核制。職責細化。逐筆登記限額內的出口發貨情況,對已投保的出口業務派專人監管,跟蹤落實。及時匯報。發貨時由發貨人員、財務人員、部門經理等多級審核,通過多設審核閘口防止超限額發貨情況的發生。積極利用賠款權益轉讓方式(賠款權益轉讓方式是指在外貿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基礎上,通過外貿企業、中國信保與銀行三方簽署“賠款權益轉讓”協議,將保單項下外貿企業從中國信保獲得賠款的權益轉讓給銀行)和出口票據保險方式(出口票據保險方式是以銀行為投保人,重點解決出口企業獲得出口票據項下資金支持的保險業務。由銀行將其為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票據融資業務,包括以L/E、D/P、D/A方式交易的跟單匯票融資業務的收匯風險,直接向中國信保投保出口票據保險)。

3.2 從政府和金融行業的角度分析

3.2.1 進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險立法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18年來,模式轉變過快,參與各部門和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明確。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借鑒已經建立起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法規國家的立法經驗,明確規定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和規范參與機關的行為,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引導我國中小企業更多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險進行出口的風險防范。為出口信用保險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3.2.2 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外貿企業的投保意識

許多中小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在外貿業務中的功能不了解,保險觀念淡薄,中信保應該主動接近企業,加大宣傳力度,使企業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在化解企業收匯風險、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有意識地投保。并且能夠在投保中了解積極、科學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化解出口企業貿易風險的有效方法。

3.2.3 加速培養專業人才

隨著出口保險業務的深化,人才缺口日益膨脹。我們應該創造一個適合相關人才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為他們提供各種深造和發展的機會。以引進國外相關人才和加強從業人員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加速培養專業人才。銀行要讓相關從業人員了解銀行的貿易融資產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風險意識。同時,對其進行國際貿易、國際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素質。在工作中,要經常參考先進國家的一些經驗教訓,同時不斷累積經驗,熟悉業務流程,隨時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和各類商品行情,觀察研究以提升對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

3.2.4 借鑒其他國家發展經驗,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借鑒其他國家發展經驗,例如,采用商業方式運

營,與進出口銀行合作等。實行免稅或低稅率,鼓勵出口中小企業出口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商品,推動產業的升級,改善產業結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每年從出口信用創匯和外匯儲備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險基金規模,提高承保能力,拓寬承保面,增強出口信用保險的風險功能。

3.2.5 推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信保發展模式

引入市場化經營。逐步允許外資和民族資本人股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共同為出口企業的收匯風險提供保險保障。主動接近企業,根據出口企業的需求和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加強業務品種的創新,及時制訂個性化的服務,開辦新險種,大力發展中長期業務,更好地推動出口。提高審批效率。隨著經營主體范圍的擴大和出口保險業務的增長,我國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壓力日益巨大,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補充專業人才的同時應該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適當下放理賠、限額等權限,等待質的飛躍。建立外貿風險控制體系。海外投資業務突出的高風險性是靠企業自身力量難以防御的國家風險。必須依靠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多部門合理分工,積極配合,從海外投資保險、融資擔保等形式提供保險支持。同時,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處、海外貿易中心、商會、協會的作用,積極參與各種國際性合作組織。與國外同行交換業務信息,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往來,簽訂互惠約定,共享信息,打造一個安全安心的交易平臺。

3.2.6 制定合理費率,縮短申報時間,降低投保門檻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平均費率基本在0.8%到1%之間。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出口中小企業盈利水平一般較低,而出口信用險費率卻相對偏高。這直接導致出口商缺少投保熱情,同時也是我國出口保險規模過小的根源。因此,保險費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下調,達到企業可以接受的水平。同時,在總體水平下調的基礎上,實行差別待遇,對于信譽好、自控能力強、賠付率低的企業可給予更加優惠的費率。同時要針對中小企業出口規模小等特點,制定“中小企業保單”,簡化中小企業投保流程,縮短申報時間,降低其投保的操作成本。而且對于中小企業來說,200多萬美元以上的年出口額這一投保門檻過高,非常有必要通過保險創新,加強對出口中小企業的扶植力度。

4 結束語

隨著世界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外貿業務的不斷深入,出口信用保險的重要性不可言喻。它將在未來大范圍深層次地推廣,助力出口企業。不論是大型出口企業,還是中小型出口企業,都必須了解它,我國的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進出口商會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密切聯系,加強協調與溝通,進一步搞好出口信用保險工作,使越來越多的出口商切實享受到信用保險的實惠,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持續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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