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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

2023-09-23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1篇

一、車場車位情況

醫院總共有車位453個,其中地下停車場145個。生活區固定停車位98個,醫療區固定停車位180個,露天臨時停車位30個。生活區業主、醫院職工車輛大約330輛。。

二、車場存在的問題

1、隨著醫院的快速發展,就診量逐步增加,加上生活區業主、醫務人員的車輛也急劇增多,而院內停車位有限,導致供需矛盾。

2、由于院內停車位有限,道路狹窄,車輛進出不暢通,影響院內交通,加上場地分散管理難度大,不少車主見縫插針,造成車輛停放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就醫環境和院內交通秩序。

3、社會車輛、就診人員車輛、住院人員車輛未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導致少數社會車輛長時間停放,嚴重影響車位的周轉。

三、解決辦法

1、對院內主干道、車場車位、道路交通標志重新規劃。將醫院東面主干道改為雙向線(將放療中心至水電科前路段改雙向車輛行駛和1.5米寬人行道),西側主干線改為單向線(只出不進)。

2、因醫院周邊無大型停放場,為了緩解醫院停車難的問題,建議在現有停車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機械車庫,解決車位少的問題。

3、為了提高車位周轉率,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對非接送病人看病的車輛,按二類停車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以物價部門批復為準。對接送病人看病的車輛,憑我院當天門診或住院有關憑證(當天收費收據、住院押金收據),按現收費標準收費。

4、參照兄弟單位做法,能否調整本院員工、生活區住戶車輛停放月保費。

5、為了進一步完善車場安全管理,對重點路口、路段和高峰時段實行定崗、定人管理(正門道閘、北門道閘、地下停車場、單車停放點、路面巡邏崗等崗位,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7:00-21:30西出口道閘收費員2人。7:00-18:30主要路段車輛指引和停放管理人員7人,醫院大門進出入口處非法擺賣、車輛亂停亂放管理2人,門診停車場、醫療區東路段車輛行駛指引、3號樓停車場、南樓路段、生活區停車場等部位)。

6、為確保車場及周邊道路車輛停放、通行安全,按相關部門要求車場及周邊道路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四、管理方式

方案一:維持目前停車場管理現狀,承包費在現行標準基礎上上浮

%。

要求營運期間,停車場使用的水電費、地下室機械車位年維保費、停車場管理系統設備設施的維護費、稅費、保險費、相關證照的辦理和年審、公共設施因人為損壞的維修費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由承包方負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住宿承包方負責安排。

案二:承包方年上交停車場承包管理費

萬元。

承包方在方案一負責日常相關費用要求基礎上,按有關部門要求,在車場內安裝視頻監控,負責停車場管理系統設備設施改造、重新對院內停車位和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設計制作(將放療中心至水電科前路段改雙向車輛行駛和1.5米寬人行道)等,所需費用由承包方負

3 責。

方案三:承包方年上交停車場承包管理費

萬元

承包方在案一和方案二的要求基礎上,負責院內道路改造將車場周邊主干路段改造瀝青路面,具體改造方案醫院負責制定,費用由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可根據我院現有的停車場地,在不影響醫院整體規劃基礎上,適當增加機械車庫,解決車位少停車難的問題。

五、車場管理要求

1、承租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遵守醫院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監督、檢查和管理。

2、承租方未經醫院允許,不得對停車場進行任何改造。不得轉租、轉借他人,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服從醫院管理,醫院有權提前收回場地并終止合同。

3、承包方在車輛管理中,不得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和財物(若有爭議糾紛應由公安部門或相關部門解決)。

4、在本院停車場所發生的汽車車損、事故,由承包方報交警處置,本院不承擔責任。

5、承包方應按醫院要求,疏導引導入院的汽車到位,按畫線車位到車場???,不允許出現車輛亂停、亂放、擁擠、堵車,院內主干道、轉彎路段、出入路口必須通暢、不得堵塞通道,要求車輛進出有序;防止車輛??縼G失和損壞,車場的車輛??堪踩沙邪截撊控熑?,如在管理中存在車輛糾紛、丟失,賠償問題由承包方處理解決。

6、醫院內如發生突發事件,醫患糾份,急救搶救和現場救護等臨時需占用停車場所,承包方無條件服從院方安排和調度,不得拒絕。

7、院內員工、生活區住戶按醫院規定收費。政府機關和相關部門的來院公務的車輛不得收費(包括:政府機關和相關部門如公檢法

110、119,120急救車、救護車、水電氣、消防監控設施、運送藥品,送血及運輸院方的設備材料等的車輛)。不允許社會救護車在院區停放和轉運病人現象違者將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8、凡載送患者就診,住院或來訪的車輛(包括營運出租車)卸客即離開的,30分鐘以內承包方不得收費。醫院停車場如停車位已滿,應立即出告示,告知車主本車場車位已滿,并安排人員到入口處路面進行車輛疏散。

9、承包方的所有從業人員應在簽約時向醫院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按規定簽訂履行合同責任書。承包期間,院方如發現承包方從業人員有違紀違章或違反有關規定不服從管理的,院方有權責成承包方換人,承包方應及時更換。

10、要求從業人員應統一服裝并佩戴上崗證,儀容整潔,著裝整齊,文明禮貌用語規范,文明服務,禮貌待人。未佩上崗證及行為不當,有損醫院形象的每次罰款200元。停車場招聘員工需經保衛科備案并考核。

11、承包方自行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車輛??吭S可證,稅務營業執照,并在停車場顯目位置懸掛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價格收費標準,收費許可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金、工商管理費,如未交納,則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處罰。

12、承包方應嚴格執行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按稅收管理制度使用發票。不得使用假票和涂改及與單位不相符的票證,不得偽造有關證照和票據,如因違法違規給院方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或在承包期內發生的投訴,由承包人負責解釋、答復,情節嚴重的醫院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13承包方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自覺履行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不得在停車內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其他化學品。如有違反上述各項約定,將須承擔包括甲方直接和間接損失在內的一切經濟后果和法律責任。

14、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應保護、維護院區停車場內的設備設施、綠化,停車場的衛生管理由承包方負責且必須符合醫院衛生管理要求,院方如有重要檢查及大型活動,承包方應無條件配合。承包方如有違約或違規,院方將追究承包方責任。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2篇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運輸完成清洗回場、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第四條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

1

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六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督

2

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范的監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門對停車場安全設施配備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4、環保部門對停車場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在具備以下條件后,開展罐車修理、清洗業務:

1、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報批手續,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3、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模和專業人員;

4、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5、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6、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境保護標準;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八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

第九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 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4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第十條 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 停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 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3篇

為保障物業管理費用正常收繳,維護公司利益,提高服務品質,規范停車場停車費用收繳程序,使其更加科學化、制度化,防范各類風險,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內的停車場收費,所有停車場員工均需按此流程進行。

3.0工作程序

(一)、月租車管理:

1、持月租卡刷卡放行;

2、忘記攜帶月卡: 要求駕車人取回月卡后,持卡出場;特殊情況請示秩序主管同意,核實并記錄車輛行駛證、駕駛員相關信息后放行;

3、收費崗須查看進出場車輛及車牌是否相符,如不相符不得放行,并通知當班班長到現場處理,找出原因并記錄在《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中;

4、月租卡過期:逾期月卡,登記月租卡和車牌號,經請示當值領班同意后方可放行;

5、在《值班記錄表》上記錄月租車輛無卡放行情況。

(二)、臨停車管理:

1、臨停車取卡刷卡進場;

2、臨停車出場時收取臨時卡,讀卡并比對進出場車輛及車牌是否相符,按系統計費金額收費并出具發票;

3、臨停車出場時將進、如產生停車費,應按停車費金額出具停車票,如車主不要票則應當面予以撕毀后投入廢票箱中,并將進、出場時間、

車牌、車型、收費金額記錄于《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中;

4、臨停車出場未產生費用的,將進出場時間、車牌、車型記錄于《免費停車記錄表》中備查;

(三)、送貨車輛管理:

檢驗送貨車輛,確保無超寬、超高,按臨時車輛入場處理。

(四)、特殊車輛管理:

特種車輛如工程搶險、急救車輛等公務車輛,在《免費停車記錄表》上做好相關記錄后放行。

(五)、無卡車輛的處理:

1、發現無卡車輛,引導至無車區,請示當值領班處理;

2、查明無卡原因,如屬臨時卡丟失,記錄入場時間,核對車輛入場記錄并記下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信息,收取停車費、臨時卡成本費后放行;

3、如駕車人拒絕配合且不能提供車輛行駛證和駕駛證的,車輛不得離場,并報告秩序主管處理;

4、處理情況記錄在《值班記錄表》和《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上。

(六)、收費監管:

1、按規定標準收取停車費,收費必須撕停車票;如車主不要票則應當面予以撕毀后投入廢票箱中,嚴禁收費不撕票、少撕票,如有發現按貪污票款從重處理;

2、秩序部主管每天須到收費崗巡查2次,當值班長每班須到收費崗巡查2次;

3、秩序部主管、管理處主任、公司職能部門均有義務和權力不定時到監控室查看收費崗監控錄像,至少每周一次;

4、收費員負責當值期間現金、發票的保管與核對工作。每班下班前

清點本班的現金、(臨時停車卡)、《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經當值領班確認、簽字后,交財務收費員核對、簽收;

5、夜間交班時需將所持的現金、發票根、報表匯總與接班人清點清楚后移交接班人,接、交人均在值班記錄表中記錄并雙方簽字確認,上不清、下不接;

6、每天下午15:00收費員到財務室交清票款、票根,核對無誤后簽字交接;崗位應預留一定金額的備用金;

7、各班發票數量不足時,由收費員自行到財務收費員處領取;財務收費員如實填寫《停車場發票收發臺帳》;

8、秩序部主管負責停車場全面管理工作,不定時抽查停車場收費情況,所查數據包括:停車場系統收費統計、手工收費記錄、票款、發票、臨??〝盗?、庫內車輛均應相對應符合,每半月抽查一次,并有評價記錄在值班記錄本上。

(七)、檔案管理:

1、每月整理、裝訂并按規定定期歸檔;

2、檔案資料包括:《值班記錄表》、《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免費停車記錄表》等。

(八)、設備管理: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4篇

二、應確保停車場內的設備、設施和停放車輛的安全,保證車場內整齊有序。

三、小區內所有客戶的機動車輛必須登記備案。

四、當有車輛駛入地下車庫時,值班人員應迅速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車位上,并提醒司機關鎖好車門、窗,并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無車輛停放許可證的車輛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時或臨時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發現漏水、漏油、未關好車門窗、未上鎖等現象及時處理并通知車主。

六、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七、車輛出庫時,仔細核對出庫之車和駕駛員(車主),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擋面前向司機敬禮,再有禮貌盤問。

八、當停車庫發現可疑人員時,保安崗應急時前往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同時巡視檢查停車所有車輛,有無丟標志,車輛有無損傷,車門窗、后備箱有無撬痕。

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

一、 指揮進入車輛慢行,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停放車輛位置適當,使車場車輛停放整齊。

二、 指揮開出車輛按規定方向行駛,慢行開出停車場。

三、 隨時巡檢地面車輛情況,發現門、窗未關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四、 夜間應對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的車輛進行登記,以保證車輛的安全狀況。

五、 留意進入車場的車輛情況,對帶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車場。

六、如有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

停車場、車庫,如果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車輛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應該包括:門衛管理制度、車輛保管規定等。

一、車輛管理負責人職責

1.依法循章對住宅區(大廈)、交通、車輛進行管理。

2.負責按物價部門收費規定收取車輛保管費。

3.熟悉掌握住宅區(大廈)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布署安排,優先保證業主使用車位。

4.負責監督和落實員工崗位職責,對員工進行日考核,填寫《員工日考核表》。

5.負責每日工作檢查,并填寫《車輛管理日檢表》。

6.負責對外協調與聯系,處理車輛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客戶投訴。

7.負責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8.負責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9.定時向管理處主任匯報工作。

二、車輛管理員的職責及紀律

(一)車輛管理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對停車場(庫)的汽車,摩托車,以及保管站內的自行車管理。

2.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服從統一安排調度。

3.按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對出入車輛按規定和程序指揮放行,并認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4.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離職守。

5.按規定和標準收費,開具發票,及時繳交營業款。

6.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交通、停車秩序。

7.負責對小區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查看,保證車輛安全。

8.負責停車場(庫)的消防以及停車場(庫)、值班室,崗亭和洗車臺的清潔工作。(分別按小區清潔工作手冊中《停車場清潔》、《值班室、崗亭的清潔》進行清潔)

(二)車輛管理員的紀律

1.儀容整潔,遵守《儀容儀表規定》。

2.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范,講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時禁止喝酒、吸煙、吃東西:不準嘻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5.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6.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7.禁止在物業公司所管物業范圍內打麻將;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8.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說臟話,不做不利團結的事。

9.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不得帶人留宿,來客留宿必須經管理處分管主任(或房管員)批準。

車輛管理員交接班制度

1.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在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2.接班時,要詳細了解上一班車輛出入和停放情況以及本班應注意事項。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登記表》。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5篇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號 【發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號)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停車場的管理,適應社會車輛的停車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下)場所。包括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為機動車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條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工作的協調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及節約土地資源的立體式、地下停車場,鼓勵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向社會開放其停車場地。

第五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有關停車場設置的統籌安排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并將其確定為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七條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下列建筑、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建停車場,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變用途:

(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

(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游景點;

(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條第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設時,應當統籌規劃、同時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置標準、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條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含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并依法確定臨時停車場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和書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會車輛停車需求狀況,將部分道路停車泊位依法確定為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和設置停車標志。

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時間。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工程、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的道路停車泊位,供出租車即時上下乘客。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從事公共服務、公益事業的單位具備停車條件的,應當為到本單位辦理公務的人員提供免費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設置后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二點五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寬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雙向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設置的停車場,不得改變其國有資產性質。但可以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招標、拍賣過程應當向社會公開,并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招標、拍賣等收入全額上繳本級國庫,并按規定用途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增減或者取消、重新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本地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圍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車輛不能進出停車場的;

(二)進行停車場內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

(三)停車場所在建筑或者場所拆遷、改建的;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志;

(二)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

(四)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員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在車輛駛入時,向機動車駕駛人出具加蓋該停車場印章,有統一編號,載明停放車輛的牌號、停車時間和停車場值班人員姓名的停車憑證,并負責保管車輛;

(六)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嚴禁亂收費,并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

(八)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九)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十)不得采用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駛人繳納停車費用;

(十一)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報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根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其道路紅線外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停車泊位和其他區域,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專用停車場使用,也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二)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撤銷停車場或者增減停車泊位的決定時,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非經營性的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并公示停車場的使用時間、停車類型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停車時間、不同區域分別定價和同一區域路內停車收費標準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停車費;

(五)離開車輛時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城鄉規劃、建設和價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未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或者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站停車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范文第6篇

第二條 工作時間內,停放在本部的公車和員工私車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

1.本部月保車輛停放地點為本大廈地下停車場,保管時段為周一至周五7:30-18:30。(本部月保車輛名單詳見附件,如有變化再按實際調整。)

2.本部非月保車輛和非本部車輛可停放在包括本大廈在內的周邊停車場。

3.本部月保車輛在非月保時段以及其他公車和員工私車需在本部停車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先行墊付,并在工作時間內憑有效停車發票在前臺處辦理即時報銷(發票背面寫上車牌號和停車日期)。

第三條 本部月保車輛以不固定車位的方式停放在本大廈的地下停車場。車輛須憑行政部發放的月???,以一卡固定配一車的形式進出車場。

第四條 注意事項

1 1.在停車場停放車輛,須鎖好門窗,謹防車內物品被盜或失竊,并妥善保管好車輛保管憑證。由于個人原因而導致月??〒p壞或丟失的,由個人自行賠償停車卡工本費50元/張。

2.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需遵守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制度,聽從指揮。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知會行政部車輛管理人協同解決。

3.公司負責員工停車的統一管理,但不承擔車輛損毀、失竊等責任。如有需要,公司會積極協助員工與停車場管理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由行政部解釋和修訂。

附件:本部月保車輛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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