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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

2023-09-21

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1篇

盡管由于立法的原因, 使得“罪行極其嚴重”從字面上理解有客觀歸罪的嫌疑, 僅僅強調客觀方面,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為了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我們可以對“罪行極其嚴重”做擴大解釋。另外, 我國現行刑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即“刑罰的輕重, 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這就告訴我們, 罪行是指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屬于刑事責任的范疇。但是對任何犯罪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何種刑罰, 都不能離開主觀方面而僅僅強調客觀方面, 否則就是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死刑的適用更應該如此, 不僅要考慮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 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二、實質條件的完善

鑒于采取列舉的方式來明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局限性, 不少刑法學者提出將死緩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經程序。這種建議具有理論上的前瞻性, 其合理性包括以下幾點:“ (1) 在死刑不能立即廢除的情況下, 將死緩作為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可以徹底消除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在適用上界限模糊的問題, 避免了法官在死刑案件中裁量不合理的情況, 為死緩的擴張適用提供了良好的空間; (2) 將死緩作為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符合刑法目的的發展趨勢。隨著刑法目的理論的發展, 刑罰對犯罪分子的教育功能提升到一個重要位置。死刑立即執行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 無法實現對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的目的, 而死緩制度卻尤其重視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全面適用死緩, 將死緩作為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當然符合刑罰目的的發展趨勢; (3) 對所有的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適用死緩, 可以促使我國民眾全面理解死刑的含義, 改變人們認為死刑是對犯罪最好報應的錯誤觀念, 也能逐步培養國人的人道主義精神, 為全面廢除死刑做好觀念上的準備。” (1) 現階段, 死刑不可能完全廢除, 將死緩作為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為將來廢除死刑起一個過渡的作用。

既然將死緩作為所有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就當然存在著如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如果單純從字面意義上理解, 所有死刑案件都要判死刑緩期執行, 就會產生一旦涉及死刑案件, 就都要判處死緩, 長緩而不執行的誤解。因此, 有必要對其含義作準確的限定。所謂的將死緩作為所有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應僅針對第一次因犯最嚴重罪行而進入死刑格量刑的罪犯。盡管堅持將死緩作為所有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 也盡管希望通過普遍適用死緩來達到不用死刑, 直至最終廢除死刑。但是, 在死刑沒有從法律上徹底廢除之前, 即使對所有的死刑判決先適用判處死緩, 也仍然保留著處決罪犯的可能和現實。

那么, 怎樣才能做到將死緩作為所有死刑執行的必經程序呢?有兩種途徑:立法途徑和司法途徑。

從立法上實施該方案, 就是要通過重新修訂刑法典或者發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明確規定對于所有死刑案件必須經過死緩程序。具體表述為:“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先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 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方法實施, 強制效力高, 便于一體遵行。但是, 用立法方式來實施該方案也具有諸多不利因素:嚴肅而程序化的立法必然對每一項將要進行的法律的變革做出全面深入的論證和評價, 并且經過嚴格的法律修改程序來實現, 即使程序進展順利, 所經過的時間也會相當漫長, 所以, 有遠水解不了近渴之憂。

通過司法途徑來實現死緩普遍適用的構想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明示的強制推行;另一種是默許的行動鼓勵。第一種方式,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 強制推行對所有的死刑案件先判處死緩。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將死緩的適用推廣開來, 而且不牽涉到立法的變革和其他刑罰制度的變更。但是, 這種做法可能遇到的阻力也是不小的, 因為從整個司法適用層面大張旗鼓地推廣死緩制度, 所招致的阻力與廢除死刑的阻力不相上下。如果這種方式行不通, 還有一種方式, 那就是不做統一的強制和號召, 而是通過對案件二審和復核審的途徑, 盡量對死刑的案件適用死緩。如果說我們任何人都會犯錯誤, 任何事情都是發展變化的話, 我們對于依據法律規定, 可殺可不殺的罪犯堅決不殺, 應當是最合理的選擇。通過實踐適用中的控制, 判處死緩的案件從少到多, 逐漸應用到所用的死刑案件, 則我們的目的就達到了。當然, 如果我們能像尊重自己生命一樣尊重他人生命, 這一進程就會大大加快。

摘要:我國死緩制度在適用過程中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文從死緩制度的適用條件入手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和構想, 比如提出將死緩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經程序等, 希望能為我國死緩制度的發展及對死刑的限制盡一份力。

關鍵詞:死緩,死刑立即執行,考驗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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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晉藩.中國刑法史稿[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

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2篇

1 定周期維修的適用條件

1.1 機器壽命分布的分散性

定周期維修是以修理周期為支柱的, 而修理周期又是根據機器磨損的統計規律確定的。由于機器壽命是一個分布在一定范圍內的隨機變量, 即使是統計平均值也只能反映群體的平均壽命, 而對每一臺具體機器而言, 其壽命總是與平均壽命有一定偏離, 當采用強制性定周期維修時, 以某一確定值D作為修理周期, 具體機器壽命也總是以一定概率大于或小于修理周期D (圖1) 。

1.2 定周期維修的其他主要適用條件

1.2.1 機器的各部位壽命之間, 應大體上具有簡單的倍數關系。

這是由于一臺復雜的機器各部位的壽命有簡單倍數關系才能使各部位的維修周期具有簡單倍數關系, 從而形成定周期維修的周期結構。

1.2.2 具有能正確反映機器及其各部位群體壽命規律的統計數據。

以此作為科學地制定維修周期結構的依據。由于使用地區不同, 壽命分布也不同, 所以需要有各種機型在不同地區的使用壽命數據。

1.2.3 機器上要配備有自動記錄工作量的儀表。

加工作小時計、電程表或能依靠機手如實地記載每日完成的工作量, 以作為執行維修周期的依據。

1.2.4 具有與維修周期相應的允許不修標準。

以此作為維修鑒定中, 根據零部件技術狀態決定是否需換需修的依據。當尚未制定允許不修標準時, 則要積累有各主要零部件的磨損速度數據和磨損極限數據。

1.2.5 非強制性定周期維修不適于預防突友性故障。

當所針對的故障是突發性故障時, 可根據情況選擇事后維修或強制性定周期維修。

1.2.6 農機所有制或農機管理體制有使機手貫徹執行維修周期的可能。

2 狀態維修的適用條件

狀態維修有狀態監測維修和定期檢測維修兩個級別, 它們所要求的條件有一定差異, 一般有以下幾點:

2.1 機器的檢測可達性。

要有適當的手段, 能夠檢測出故障現象或故障前兆, 并能在不拆卸條件下判定故障的部位和原因。這除了機器設計上適于檢測之外, 還要有專項的或綜合的檢測用儀器儀表。

2.2 所應用的檢測技術要易于掌握。

適合一般現場檢測操作人員的技術文化水平, 檢測設備、儀器的效率和精度應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所需投資要能為農村現有經濟水平所承受。這是該維修方式可操作性要求的重要方面之一。

2.3 狀態修理的總費用要小于定周期維修總費用。

同時, 也要小于故障維修的總費用。也就是說它所花費的定期檢查費用或監測費用要小于定周期維修的剩余壽命損失, 小于故障維修所增加的生產停工損失。

2.4 檢測或監測必須同時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即檢測或監測不僅是一個技術狀態監督手段, 而且必須是改善技術狀態的措施, 給農機用戶產生直接經濟效益。這就要求檢測與調修緊密結合。調修所創造的經濟價值高于檢測收費, 這是該維修方式可操作性要求的另一重要方面。

2.5 所針對的故障必須是可檢測的。

2.6 農機所有制農機管理體制具有使機手按檢測周期適時檢測的能力。

3 事后維修適用的條件

事后維修是一種被動式的應變式的維修, 但這種被動和應變只是戰術上的, 從維修方式決策的意義上來說, 事后維修也是決策中可被有意選擇的方式之一。它可以成為維修制度的有機組成的一部分, 如汽車輪胎的維修、多選擇事后維修方式, 但為了減少故障損失, 也要事先備有備用輪胎, 這說明事后維修也要采用一定的組織技術措施。在我國農村中不具備技術檢測條件的地方, 早期故障維修常是唯一可行的選擇。為了避免發生晚期故障維修, 多采用對機手進行技術培訓, 或加強村農機員對機手的技術指導等措施。這說明事后維修方式并不是消極的、無所做為的維修方式。相反, 在必須允許采用早期故障維修的場合, 把事后維修作為一種自覺的維修管理思想, 扎扎實實地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以貫徹, 正是從實際出發、運用維修管理客觀規律的積極行功。事后維修適于以下幾種情況:

a.故障的發生不會帶來安全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一定要避免故障發生的場合不適于采用事后維修;b.當故障的發生是偶然的, 故障的分布為指數或接近指數分布時, 定期維修不產生預防效果, 則事后維修是可以采用的維修方式之一。若同時故障不易檢測, 則事后維修是唯一可選擇的維修方式;c.故障維修綜合費用 (包括維修停工損失) 應低于定周期維修綜合費用 (包括剩余壽命損失) , 也低于狀態維修綜合費用 (包括檢測或監測費用) 。一般講機器外部的零部件, 發生故障后拆裝方便、易于更換, 多可采用事后維修 (如輪胎、鏈軌板、照明設備、發電機等) 。但要有一定的備用件作為儲備, 才能避免在農忙季節影響生產;d.某些機器內部的零部件雖然拆裝不便, 但若壽命很長, 磨損速度很慢, 故障征象出現之后允許緩修期較長, 也可采用事后維修。如配氣凸輪軸、配氣齒輪的磨損很慢, 若采用定期檢測狀態維修, 要花費一定的檢測費用。而采用事后維修, 即當發現有關故障, 調修氣門間隙不能排除時再檢查配氣相, 然后進行修理, 或結合其他部位修理進行時機修理, 則可降低維修費用。

摘要:農機維修制度是具體指導農業機械維修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 建立和執行某種適用維修制度是整個維修系統運作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本文闡述了農機維修方式的適用條件。

關鍵詞:農機維修,主要方式,適用條件

參考文獻

[1]谷繼風.農機具常用修理方法[J].農村新技術, 2011, 15.

[2]邵安復.農機維修中存在的誤區[J].浙江農村機電, 2002, 1.

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3篇

本文從歐拉運動微分方程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葛羅米柯方程出發,分析了伯努利定理在推導過程中的積分條件,以矢量幾何方法進一步分析了伯努利定理適用情況的積分路徑、速度、渦量之間的關系.文中的推導過程能夠促進對伯努利定理的物理意義理解,推導結論明確了伯努利定理在流場空間或空間內曲面的適用條件,擴大了伯努利定理的適用范圍.

1 伯努利定理的推導

理想流體的歐拉運動微分方程為

式中u為速度矢量,f為質量力矢量,ρ為流體密度,p為壓強.

為了顯現無旋流動和渦旋流動的各自作用,可以把遷移加速度的渦量部分單獨表示出來.由此歐拉運動微分方程可以變換為葛羅米柯方程的形式

式中U2=|u|2,?為流體運動的渦矢量,是速度u的旋度,即

在恒定流中選取dr為矢徑r在任意方向上的微分,以dr與矢量式(2)點乘,考慮恒定流的特點有,可以得到

利用恒定流條件,上式左側各項可以在歐拉空間內分別寫成全微分形式

式(6)中W為質量力勢函數.如果流體為不可壓縮流體,即有ρ=const,式(5)可改寫為

將式(4),式(6)~式(7)代入式(3)中,可以得到

方程(8)只有某些特殊流動才能獲得積分解析解,例如當dr·(u×?)=0時,方程(3)簡化成

該方程也稱為一維歐拉方程,實際為流體能量方程的微分形式.式(9)的積分結果為

方程(10)就是理想流體的伯努利方程,式中C為積分常數,稱為伯努利常數,其值由邊界條件確定.,W分別代表單位質量流體的動能、壓強勢能和質量力勢能,是單位流體總的機械能.伯努利定理表明,在有勢力場作用下,常密度理想流體的恒定流中單位質量流體的機械能在滿足dr·(u×?)=0的積分路徑上守恒.

2 伯努利定理的適用條件分析

上述推導過程中用到的條件包括:

(1)流動恒定,

(2)質量力有勢,存在勢函數d W=dr·f;

(3)流體為不可壓縮流體,ρ=const;

(4)積分路徑滿足dr·(u×?)=0.

滿足積分條件(4)的流動狀態不僅包括沿流線積分,從該條件出發,可以推出符合積分條件的不同情況.在表達式dr·(u×?)中,矢徑dr為積分路徑的微分,因此dr=0.根據矢量幾何關系可以將能使dr·(u×?)=0的條件分成兩類:

第(1)類條件為兩個矢量叉乘結果為0,可以細分兩個矢量平行或分別為0等3種情況:

(1)u=0,即流體靜止,此時必然同時存在?=0.當u=0時,伯努利定理變為靜力學中有勢力場作用下的靜壓強表達式

(2)u=0時,?=0,即無旋流動.

(3)u//?.在u=0且?=0時,如果滿足u//?條件,則u×?=0.在這種情況下,流線與渦線重合,稱之為螺旋流.

當流體運動滿足u×?=0時,在流場中無論dr的方向如何選擇,均有dr·(u×?)=0,即此時應用伯努利定理可以任意選擇路徑.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有勢力場中的不可壓縮流體,當流體靜止、流動為恒定無旋流動或者螺旋流時,伯努利常數C在流場各點上取值相同,也就是說在流場范圍內任一點上都保持機械能守恒.

從矢量幾何角度考慮,dr·(u×?)代表了由dr,U,?圍成的空間體積.在3個矢量均不為0的前提下,u×?=0且dr⊥(u×?)實際上為dr,u,?三個矢量的共面條件.為簡化理解,將第(2)類條件細分為以下3種情況進行討論:

(1)dr//u.此為伯努利定理最常用的沿流線積分條件.

(2)dr//?.此條件要求在積分時dr沿著?方向,即沿渦線積分.

(3)一般的dr,u,?共面情況是u=0,?=0且u與?不平行,但dr處于u和?所確定的平面內,滿足dr·(u×?)=0條件.在流場中定義一個曲面為流渦面,曲面上任一點的速度u和渦量?方向均處于曲面在該點的切平面內.在流渦面內任意選擇一條曲線作為積分路徑,該曲線上處處滿足dr·(u×?)=0條件.由此可以推論式(10)中的伯努利常數C在該流渦面的各點上取值相同,也即該曲面上任一點上都保持機械能守恒.流線和渦線均包含在流渦面內,因此沿流線或渦線積分均為在流渦面上積分的特殊情況.

流渦面由矢量場u和?共同確定.例如對于ux=ky,uy=0,uz=0的流場,其渦量為?x=0,?y=0,?z=-k.此時流渦面退化為平面y=a.當a取一個特定值時,流渦面y=a的各點伯努利常數C取值相同.

3 結論

本文研究了有勢力場中的不可壓縮流體的恒定流動,對流場中伯努利定理的應用條件進行了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當流動為無旋流動或螺旋流時,伯努利定理在整個流場內成立,伯努利常數在流場各點取相同值;

(2)定義了流渦面概念.伯努利定理在流渦面上成立,伯努利常數在流渦面上各點取相同值;

(3)沿流線或渦線積分為在流渦面上積分的特殊情況,伯努利常數在同一流線或渦線上取值相等.

參考文獻

[1]&nbsp;陳卓如.工程流體力學(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nbsp;Finnemore&nbsp;EJ,Franzini&nbsp;JB.Fluid&nbsp;Mechanics&nbsp;with&nbsp;Engineering&nbsp;Applications(10th&nbsp;edition).NewYork:McGraw&nbsp;Hill&nbsp;Higher&nbsp;Educati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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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bsp;丁祖榮.流體力學(上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nbsp;許賢良,陳慶光,郭仁寧等.流體力學.徐州: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07

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4篇

1.煤礦的采煤工藝

(1)綜合采煤工藝

煤礦綜合采煤工藝是指貫穿于采煤工作全過程的機械化連續作業,機械化連續作業是指在采煤、運輸、支爐、采空區處理等方面實現完全機械化,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的使用可以提高煤礦的開采量,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作業強度,為礦井開采作業的開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是最具應用價值的回采工藝技術,更標志著采煤工藝的主流發展方向。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割煤:在割煤過程中,主要工序流程包括兩個階段,分別為破煤以及裝煤,在此環節中運行的采煤設備包括滾筒式采煤機以及刨煤機,但通常主要是使用滾筒式采煤機。其主要特點有以下幾點:在上行或著下行狀態下的前滾筒和后滾筒都能進行割煤工作,并且在采煤機割煤的同時,在滾筒螺旋葉片和旋轉拋擲作用下可以將割好的煤直接裝進輸煤機。與雙滾筒式采煤機進行對比,刨煤機具有以下幾個優點:其結構比雙滾筒式采煤機更加簡單,更容易實現無人操控且成本較低更容易檢修。雙滾筒式采煤機與刨煤機的結構如下圖所示:

運煤:運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在采煤機對煤壁進行破煤后要利用破碎機、轉載機、可伸縮帶式輸送機將切好的煤炭從工作面運出;第二將煤炭從綜采工作面運出。安裝的刮板輸送機長度和運輸能力必須要符合生產要求,同時,刮板輸送機運輸能力一般應該比采煤機生產力要大,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輸送機超載運行。

綜采工作面的支護和采空區的處理:綜采工作面支護結構選用液壓支架實現,通常為掩護式液壓支架,支架上覆蓋高壓乳液,通過抬升液壓柱的方式為綜采工作面頂板提供支護作用力。同時,還可以依托于液壓支架完成包括切頂、護幫、推溜、移駕等在內的相關工作。在工作面回采過程中,常用支護方式為及時支護以及滯后支護這兩大類,其中滯后支護方式適用于周期壓力較大綜采工作面,或頂板相對穩定工作面,及時支護方式則適用于頂板破碎程度較高的工作面,在此基礎之上應用全部垮落法處理采空區。

(2)普通采煤工藝

在綜采工作面采煤機落煤、裝煤并利用刮板輸送機等設備將煤炭運出后,對頂板采用人工支設單體柱進行支護的施工工藝被稱為煤礦普采工藝。相比于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普通機械采煤工藝是采用人工來完成支護工序、普采工作面機械設備的功率比綜采工作面的設備功率要小。雖然普采工藝的安全系數和施工效率較低、勞動強度較大,但是它的適應性要比綜采技術強。齊梁直線柱和錯梁直線柱是普采工作面支護工作中所采用的兩種方式,一般采用較多的是錯梁直線柱布置方式,采用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頂梁對工作面進行聯合支護,其排距一般為1.0m,間距為0.8m。

(3)爆采工藝

爆破采煤工藝是指采用爆破落煤的方式完成工作面開采作業,整套施工工藝借助于專門機械設備或人工完成對煤炭資源的裝載、運輸工作,并配合人工支護頂板,提供安全支撐。與普采以及綜采工藝技術相比,爆破采煤工藝尚未達到完全的機械化運作模式,裝煤、運輸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人工方式進行。但同時,本方法在開采面作業時間中具有極強的適應性特征,對復雜條件的工作面開采作業有良好適用性。

落煤。在采用爆破法落煤時要注意以下幾點:工作面煤壁要保持平直,確保爆破定向準確,保證煤塊大小均勻并且不能影響到工作面的支護。在眾多爆破法中毫秒延期定向爆破法可以縮短爆破時間,使出塊率大大提高,從而提高了爆采工作面的生產效率,這是煤礦企業采用較多的爆破方法。

裝煤。爆破施工無法使全部煤塊直接裝上刮板輸送機,因此部分煤塊的清理和裝載工作需要人工來完成,如果施工條件允許,也可以使用煤礦防爆裝載機來完成。

(4)連采工藝

房柱式采煤是連采工藝所采用的主要方式,破煤和裝煤是煤房工作使用連續采煤機完成的,運煤采用的是梭車或者可伸縮輸送機,錨桿用來支護頂板,搬運物料和清理工作面使用的是鏟車,并且全部實現了在破、裝、運、支等工藝上的機械化作業。在應用本工藝方法對工作面煤炭進行開采的過程中,按照7.0m煤房劃分開采區域煤層,形成若干個規則分布的煤柱,煤柱寬度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條件確定。在煤房中完成回采作業,參考開采過程中頂板穩定情況對煤柱進行回收。本工藝方法同步展開開采面掘進以及回采作業,煤房施工環節同步完成開采作業面掘進任務,煤柱回收階段同步進行回采作業。煤房施工結束后需要將錨桿錨索聯合應用于頂板支護,采煤設備以后退方式進行回收作業。

2.適用條件分析

受到開采作業面施工條件、機械設備參數、現場管理、覆層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采煤工藝的選擇必須綜合對煤礦開采作業面實際條件的考量,嚴格遵循經濟性、安全性、高效性的基本原則,以科學選擇采煤工藝為工作面開采作業的高效運行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1)綜合采煤工藝的適用條件

綜合采煤工藝的機械化水平較高,安全性能和工作效率也普遍較高,這也使得它的生產成本和采購成本大大提高,且部分企業為了追求高質量,選擇從國外進口綜采設備,如果設備出現故障,其維修難度和維修成本也大大增加,同時,綜采工藝對于煤層覆層的條件、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普遍較高,因此,我國的煤礦企業一般在煤層發育穩定、地質結構少、煤層傾角不超過50度的回采工作面上才會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

(2)普采工藝的適用條件

普采工藝的機械設備、設備功率和生產能力都不如綜采工藝。普采工藝對于機械設備的要求也沒有綜采工藝高,因此,我國的煤礦企業普遍選擇采用國產設備,一方面在成本投入上相對較低,另一方面比較綜采工藝技術有更好的適應性。目前,針對短距離以及大傾角工作面可推廣應用普采工藝技術,以保障工作效率理想,回采效率可靠。一般中型及以下的煤礦企業會采用這種操作簡單且生產組織較易的普采工藝。

(3)爆采工藝的適用條件

爆采工藝的機械設備投入較少,依靠爆破施工來完成落煤工序,相較于前兩個工藝而言,爆破工藝對于機械設備的要求較低,采購成本也相對較低,并且爆破工藝的適應性較強,但也降低也它的安全性能,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爆破工藝不適合用于高瓦斯礦井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工作面。目前我國的煤礦企業對于急傾斜煤層及地質結構復雜的煤層才會采用爆破采煤工藝。

(4)連采工藝的適用條件

機械化程度較高,適應性強,投資少、采掘同時進行是連采工藝所具備的優點,但是連采工藝在施工時也面臨著一個難題,那就是通風安全問題,并且煤炭的回收率較低。連采工藝一般應用于房柱式開采,其主要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點:必須要具備簡單的地質結構且煤層的埋藏深度較淺,對煤巖層的硬度要求高,煤層傾角較小,一般為不超過15度的中厚煤層或薄煤層。我國的煤礦企業一般很少將連采工藝作為工作面的獨立采煤工藝,一般將連采工藝作為輔助工藝運用。

3.后續工作

在選擇了合適的開采工藝后,為保證開采工作的順利進行還需要做好很多準備。要制定并遵循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加強檢查工作。為了機械設備在施工過程中能夠正常運作,要定期對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保證設備的完好性。同時,在維修保養的工作中要對整個維修過程進行記錄,落實工作責任,保證維修工作的準確性。要定期對設備的使用展開培訓,制定出周全的培訓計劃,訂立合理的目標,落實行動,推動培訓目標的實現。安全高效的開采工作需要很多步驟的配合,每一步都不容有失,要根據礦山的具體情況對開采工藝及相關工作進行調整,達到最優狀態。

4.結束語

煤礦企業必須要根據煤層覆層情況、施工條件以及地質結構情況,并遵循安全,高效,經濟的原則來對采煤工藝進行選擇,從而最大限度的提高開采效率,避免資源浪費,同時可以提高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系數,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選擇合理的采煤工藝,既彌補了煤礦井下地質條件的不足,又能夠提高回采效率,對我國煤炭開采事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幾種采煤工藝的介紹,并對其適用條件進行了分析,希望能為我國煤礦企業選擇合理的采煤工藝提供參考價值。

摘要:為了提高煤礦開采效率,煤礦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在綜采工作面的回采過程中選擇合適的采煤工藝和采煤方法,本文對煤礦采煤工藝的施工方法進行了簡單的介紹,同時也對各采煤工藝的適用條件進行了分析,希望能為煤礦的開采工作提供參考價值。

關鍵詞:煤礦,采煤工藝,適用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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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5篇

有人認為, 由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適用條件、適用內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與現行法律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存在重大差異, 所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事實上已經成為法定的第六種強制措施。同時, 當前偵查機關在選擇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又存在適用條件擴大化、指定居所不規范、任由被監視居住人隨意離開等問題。應當看到, 由于偵查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且法律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地點和環境、被監視居住人的待遇以及檢察監督的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范,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因而面臨著許多可能的危險, 對此必須予以關注和警惕。

那么如何準確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筆者認為, 關鍵是如何把握其適用條件, 尤其是要把握好“指定居所”、“有礙偵查”、“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 本文試對此作一探討。

一、關于“指定居所”的認定

百度對“居所” (residence; temporary living place) 的解釋是: 短時間居住的處所, 在法律上是指自然人臨時居住的地方, 有第一居所和第二居所之分。在刑事訴訟法中, “指定居所”是與“固定住處”相對應的。所謂固定住處,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學習、生活、 工作的合法住所。那么“指定居所”就應當是辦案部門因偵查需要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短時間居住的處所。

公安部2012年12月3日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7條第1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钡?08條規定:“固定住處, 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 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 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 便于監視、管理; (三) 保證安全。公安機關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p>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0月16日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 》第110條第1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對于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钡?款規定:“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钡?款規定:“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 便于監視、管理; (三) 能夠保證辦案安全?!钡?款規定: “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 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毖?/p>

當前, 偵查機關在選擇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 存在適用條件擴大化, 通常將暫住流動人員、外來人員認為無固定住處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偵查機關 (部門) 為了規避法律, 將某些易由偵查機關 (部門) 監控、私密性較強的場所, 如招待所、賓館、培訓中心等作為進行監視居住的場所, 甚至任由被監視居住人隨意離開。大多數學者認為, 一般的賓館和招待所并不適宜作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首先, 公共場所人員流動性比較大, 安全防范工作難度大, 風險性高, 存在安全及保密問題, 其次, 在管理問題上也有相當大的困難, 賓館和招待所都具有商業性質, 司法人員的介入監管、來往出入等行為很難保證對正常經營沒有影響。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居所”的建設, 有學者提出, 應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 認為對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發案多的縣市, 選擇比較僻靜的地方建立監視居住場所, 完善生活、居住、監視等實施, 使其有別于羈押場所和辦案場所, 節約司法資源。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會對其協調及管理造成一定的難度。還有學者認為若是選擇居民出租房或另行建設場所則要考慮成本較高的問題, 一般而言, 用于指定居所 (單人居住) 的租賃成本會高于可以反復使用、實行多人集體居住的看守所; 另一方面, 指定監視居住相對于專門性羈押場所不但需要投入專門的監視警力, 而且需要安裝針對個人的警戒設備, 因此為控制一個個分散化的被指定監視居住人將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

那么如何處理好指定居所的監視和生活自由的關系? 有學者指出, 一方面, 確保指定居所的適宜性。指定監視居住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強度較高的強制措施, 一旦適用, 便會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生活自由等帶來非常大的影響。因此, 在考慮司法資源可承受的前提下, 應保證指定居所一定程度的適宜性, 確保必要的飲食、住宿和衛生條件。另一方面, 明確規定“監視”的方式。應對居所內的監控如何能做到既不妨礙偵查、又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保障被指定監視居住人的隱私權這一問題進行制度性思考。

因此, 筆者認為, 指定居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 第一, 居所應當具備自然人生活的基本設施和條件, 滿足一定自由活動和人身安全的時空環境,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區域執行; 第二, 存續時間較短, 屬于臨時居住, 不是長期居住和久留之地;第三, 適用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不屬于涉嫌這三類犯罪行為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適用;第四, 辦案部門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 并不是凡涉嫌這三類犯罪行為的嫌疑人、被告人都適用;第四, 經過一個審批手續。

二、關于“有礙偵查”的認定

在法律上“礙”字, 是指妨礙、阻礙、障礙?!坝械K”實際上是“有礙之虞”, 即有妨礙、阻礙、障礙的可能、嫌疑。

關于本條所指的“有礙偵查”的含義, 在立法上一般是指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進行更深入的調查, 但是在住處執行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或者在住處執行可能引起同案犯警覺, 導致同案犯潛逃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罪證等情形。

從司法機關和辦案部門的操作來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7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 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p>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試行 ) 》第110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有礙偵查: (一)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 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 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 三 ) 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 ( 四 ) 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五) 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六) 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p>

可見, 兩機關對“有礙偵查”的多數情形的認定是一致的, 但是也有一些不一致, 如公安機關規定對“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的”情形適用, 而檢察機關規定“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情形適用。

筆者認為, 目前偵查機關的規定比較合理, 并且都沒有“其他有礙偵查的情形”的類似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可以看出對“有礙偵查”的認定持謹慎態度。

三、關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認定

2011年8月底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草案) 》規定的是“重大賄賂犯罪”, 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 經法定機關批準, 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在征求意見過程中, 許多學者、人大常委會委員主張進一步限制適用范圍。全國人大采納了這一建議, 將“重大賄賂犯罪”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而在刑法中, 關于賄賂犯罪只有“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 而沒有“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表述。因此, “合理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辯護律師會見權的關鍵和重要前提, 也是檢察機關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需要首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蹦敲词裁词切淌略V訟法上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 》第45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一) 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标P于涉案金額50萬元, 是根據目前辦案賄賂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來的。有關權威解釋是: 從近幾年統計看, 50萬元以上的賄賂案件約占全部賄賂案件的10% , 并且50萬元以上的案件大部分情節惡劣、案情復雜、社會危害性和影響都比較大, 要案居多。關于有重大社會影響, 主要是指一些要案, 一些身居要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案件往往政治和社會影響都比較大。關于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主要是指發生在一些重要領域或者涉及國家政治、軍事、外交以及重點工程等關系國家重要利益的賄賂犯罪案件。目前司法機關依據第一項 “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執行較多, 同樣存在的問題也偏多一些。

關于數額的掌握芽有學者認為, 有具體的數額要求, 在實際執行中容易把握, 只要符合這一具體標準即可被認定。但該點依然存在缺陷:第一, 50萬的涉案金額標準較高, 僅適宜用于經濟較發達地區, 對于其他落后地區可適當調低認定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涉案金額, 防止一刀切; 第二, 在認定“特別重大賄賂案件”上, 自然人賄賂犯罪金額與單位賄賂犯罪金額應有所區別, 建議此項應根據地方經濟情況及賄賂犯罪主體不同再作進一步的細化; 第三, “五十萬”是指舉報線索中反映的數額還是初查認定數額抑或立案時認定的數額, 沒有明確說明。因此建議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進行細化, 在涉案金額問題上作如下區分: 經濟發達地區, 個人賄賂犯罪50萬以上, 單位賄賂犯罪100萬元以上;經濟欠發達地區, 個人賄賂犯罪20萬元以上, 單位賄賂犯罪50萬元以上。

同時, 關于數額適用的限制, 筆者認為, 既是數額達到了50萬元的標準, 但是還應當從情節是否惡劣、是否有礙偵查等方面綜合考慮。有學者認為, 對“特別重大”的界定要以有礙偵查為前提, 同時應以涉案金額 (參照各地確立的“特別重大”的犯罪數額標準) 、行政級別 (以查辦案件的檢察機關級別確定) 、具體犯罪情節 (與犯罪數額、級別等結合起來) , 綜合加以界定。

此外,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 有的辦案機關擅自擴大適用范圍, 不僅在賄賂犯罪的數額上降低標準, 甚至還擴大到其他一些貪污、瀆職的案件上。所以學者指出, 在實踐中要嚴格按照檢察機關大要案立案標準的要求, 防止將“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以外”的案件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要嚴格按照修改后刑訴法的規定, 及時上報上一級檢察院經批準后實施。

總之, 筆者認為, 偵查機關在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時必須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不得擅自擴大, 尤其是對“指定居所”、“有礙偵查”、“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在適用時, 要準確把握其含義, 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 降低適用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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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姆定律適用條件范文第6篇

一、在特定情形下的效率違約可以實現當事人共同福利最的增加

從合同必須嚴守的角度而言, 住房商業貸款的提前還貸本身即是違約, 但是絕大多數發放住房商業貸款商業銀行雖不直接鼓勵這種行為, 卻不拒絕客戶的這種要求, 更有一些銀行甚至對此種違約不設置違約金。究其原因, 雖然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而言, 銀行認可客戶的這種違約行為雖然使自己的合同預期收益受損, 但銀行獲得了在短時間內大額資金的回流, 相應回籠了資金增加了資金流動性, 可以進一步轉化為新的貸款, 從效率和福利增加的角度來看, 銀行和客戶都具備了實現自己一方目標利益擴大化的效果, 產生該效果的前提就存在于提前還貸這種違約的行為之中??赡苡腥藭J為住房商業貸款提前還貸實際上是合同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進行的合同內容的變更, 但是應該注意到, 該行為充分滿足了效率違約的三個條件: 首先, 當事人以違約的收益超出履約的預期收益為首要動機; 其次, 當事人違約的收益也將超過另一方履約的預期收益; 再次, 最后當事人違約后對另一方的損害賠償是有限的。所以說, 這是一種效率違約行為。

在實踐中, 還有一些銀行以貸款合同未標明可以提前還貸為由堅決的拒絕客戶的提前還貸請求, 在這樣的情況下, 銀行當然作有權按合同約定要求客戶執行還貸規則, 即不得提前還貸, 這樣的做法雖然嚴守了合同, 但對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福利的增進毫無益處。合同并非必須履行, 合同法的目標在于促進福利, [1]筆者較為傾向這種觀點。由此可見, 在特定情形下的效率違約可以增加當事人共同福利。

二、在經濟利益和道德尺度之外尚有其他需要由法律來保護的價值

“深圳3. 30”政策出臺后導致深圳部分“二手房”房價大漲, 大量的“二手房”出賣方在已經和買方簽訂了合同的前提下, 拒絕進一步履行合同交割房產, 原因是即使考慮到違約后必須承擔一定違約金的前提下, 仍然有利甚至是暴利可圖。房屋作為商品在社會主體間流轉必然形成所謂的增值或貶值, 直接表達為價格的增減變化, 無論買賣雙方是為了為賺取利潤而交易房產、還是為改善居住條件而購買房產、抑或其他動機, 這些都無異表明了房屋的基本商品屬性, 但我們還應當注意到, 房屋和飲用水、電力、天然氣等存在共性, 即房屋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必須品, 也就是說房屋作為特殊的商品, 在具有較高的貨幣價值的同時, 房屋還兼具一般可交換物和生存必需品的二重屬性。

隨著經濟分析方法的引入, 在英、美法學派產生了效率違約理論, 但是由于對該理論是否存在侵蝕了誠信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這些現代合同法的基石莫衷一是, 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效率違約均采取了強烈的排斥態度, 我國的立法實踐亦是如此, “深圳3. 30”后涉及的“二手房”違約的審判結果表明, 法院有條件的支持買受方作為原告而提出的訴求, 即要求被告也就是出賣方依照合同繼續履行主債務。2015 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引發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裁判工作做出了兩點 ( 第28、第29) 具體的指引, 這兩點指引的內容基本闡釋了法院對待該類案件采取的現實立場和裁判態度。

但是如果我們僅僅注意到誠實信用所具備的道德價值, 而忽略了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基本生存權的保護, 則是一葉障目。在實際情況中, 有相當一部分的“二手房”購房者以改善生存條件和提高生活質量為目的, 選擇購買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二手房”, 但由于缺少資金, 不得已將自己原有的住房出賣而獲得購買新“二手房”的資金, 一旦簽訂合同后房屋市場價格大幅上漲, 賣方往往會選擇單方毀約, 導致買方家庭遭遇無房可住的困境。在這樣的情形之下, 賣方違約從經濟上達到了合同總剩余的最大化, 卻嚴重侵害了買方的生存權益。顯然, 較經濟利益而言, 法律更應當充分考慮維護人的基本的生存權益。所以對待一些學者提出的, 應更加注重對程序公平保障的同時放松對實體公平的控制, 建立一種市場經濟的公平觀, [2]筆者所疑慮的是, 這是否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

三、合同主體間的強弱勢地位間接影響了實施效率違約的正當性

雖然我國現行《合同法》第二條將訂立合同的主體表述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但在現實的合同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 這種形式上平等的地位往往被各種客觀因素所打破。

在住房商業貸款提前還貸的例子中, 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處于絕對的無可爭辯的強勢地位, 甚至借款人能否成功實施效率違約也需要商業銀行的同意, 借款人則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在“深圳3. 30”政策出臺后“二手房”賣方大量違約的例子中, 這些“二手房”的產權擁有者, 處于相對的強勢地位, 誠如王利明先生所言“‘二手房’買賣的銷售對象多為特定的購房人”, [3]也就是說應當認識到目前在我國購買“二手房”的多數購房者, 實際上大部分都是為了解決住房剛需問題的公眾, 這樣買方則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 一旦買方家庭處于“絕對無房”的狀態下, 賣方基于謀求更多的經濟利益, 情愿支付違約金而傾向于違約時, 這兩種強、弱勢地位則立刻得到加強。

在此筆者可以大膽的做出假設, 由弱勢方實施的效率違約普遍的對強勢方的福利影響相對較小, 而由強勢方實施的效率違約則對弱勢方的福利影響相對較大, 主體的強弱勢地位直接關聯著雙方當事人實施效率違約的后果, 同時也間接反映了該效率違約行為是否具有一定的正當性。

四、適用效率違約應當滿足的前提條件

對于《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必須嚴守的表述, 與效率違約并不矛盾, 因為《合同法》的第七章對違約責任的規定即是《合同法》對合同必須嚴守的保障和救濟。當現行法的原則不成為障礙時, 筆者認為建立效率違約制度應當恪守的條件有兩方面。

一方面, 該違約行為的實施客觀上能夠達到促進雙方福利相對擴大的效用, 即使在違約方當事人向非違約方當事人支付賠償之后, 違約方所取得的收益, 比繼續履行原合同而言仍為盈余, 同時非違約方在沒有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取得了的賠償也是一種直觀的收益。另外, 如果非違約方為履行該合同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 已超出其可能獲得的違約賠償, 是否可以作對方實施違約行為的限制性條件, 筆者認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 理性人應當能夠預見到這種風險的存在, 可以選擇在合同中提高違約金數額或者放棄訂立合同, 故不能以此作為效率違約的限制; 另一方面, 該違約行為預期不會產生對非違約方造成除一般經濟損失之外的, 足以直接對其生存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效果, 故該違約行為實施前需向非違約一方明確告知, 并使非違約方知悉或應當知悉該行為將被實施, 以便得知是否存在該類影響, 如存在則不得實施該違約行為。

可見, 在滿足上述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適用效率違約理論不僅不違背誠信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 而且完全符合合同法的鼓勵交易原則, 對于促進社會共同福利的擴大存在積極的意義。

綜上, 具體法律制度的創設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符合絕大多數人福利的社會規則, 以期進而達到社會、人、環境的平衡。法律規則應當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人的客觀需求之間尋求設置法律原則的依據和理由, 效率違約理論亦然, 只有敢于跨越人為設置的鴻溝、拂去門墻之見, 才能有機會得到適乎當下時代的法律規制。為我國的合同法體系引入附條件適用的效率違約制度, 旨在最大限度的滿足社會對道德信用的需求、市場對經濟效用的需求、合同關系中弱勢一方對基本權益的需求, 更全面的發揮法律規則的效用。有的學者認為如能證明該違約行為不效率或者總體上不效率, 換言之不能得到效率的支持, 效率違約就失去了正當性。[4]這種效率應當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以上為筆者拙見, 由于學識和見地有限, 尚有較多不成熟之處和有待深入研究的方面。

摘要:效率違約作為由美國經濟分析法學派提出并在美國司法實務中得到了一定認可的違約理論, 在我國學界爭鳴之聲久已。效率違約的運用, 在特定情形下確實存在促進福利增加的效用, 但無條件的適用效率違約, 客觀上必然影響到包含在經濟和道德之外的其他重要的價值。因而, 對適用附條件適用的效率違約進行研究, 探析訂立合同主體的間所處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 分析強勢主體使用效率違約和弱勢主體使用效率違約的異同, 思考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體系內嘗試建立附條件適用的效率違約的可行性,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一定的理論價值。

關鍵詞:合同法,附條件,效率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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