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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

2023-10-06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1篇

審投發„2010?173號

審計署關于印發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解放軍審計署,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審計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F予以印發,

— 1 — 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請公開)

— 2 —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實施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

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重點。

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

— 3 — 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七條

審計機關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

第八條

對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竣工 — 4 — 決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十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通知書中應當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對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應當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理審計移送事項時,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 5 —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審計機關應當制定有關聘請外部人員的工作規范,加強對聘請外部人員工作的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 — 6 — 現的問題。

對于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上次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逐步實現所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臺,逐步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數據庫,加快方法體系建設,擴大工程造價軟件在竣工決算審計中的應用,并探索信息化條件下的聯網審計,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領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規范,提高規范化水平。

下一級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

— 7 —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針對投資審計工作容易出現廉政風險的環節,加強內部控制,強化管理,確保嚴格執行審計紀律,維護審計機關廉潔從審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條

地方審計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項目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審計

投資

規定

通知

署內分送:署領導(8),總經濟師,辦公廳、投資司(4),存(4)。

審計署辦公廳

2011年1月6日印發

(只發電子文件)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2篇

摘 要:審計工作是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有效手段,政府投資是政府工作中涉及范圍廣、牽扯利益集團較多的工作部分。由于政府是權力主體,因而對政府投資的審計通常流于形式,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通過研究大量政府投資審計實例,分析了政府投資審計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措施。

關鍵詞: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審計問題分析

引 言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000年以來,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度增長,政府投資在政府財政預算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政府投資的監督成為一個重要研究課題。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后我國政府主導了四萬億投資的救市計劃,大規模政府投資過程中,資金的使用情況是政府和民眾尤為關心的問題,因而需要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隨著政府權力的透明化改革,我國政府投資審計也得到了大力發展,在政府權力透明化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 政府投資審計的定義和特點

政府投資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對使用財政資金、國有企業資金等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督行為。通常政府投資審計通常具有權威性、強制性、針對性等特點。所謂權威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資審計是一個國家層面的工作,得到了國家法律的認可,因而具有權威性。強制性主要是指在審計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各個政府投資項目都應當進行審計。針對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資審計的目的和目標十分明確。政府投資審計主要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對政府投資進行的監督和制約。

2 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審計工作難度大,人才短缺

由于我國沒有健全的審計法律體系,使得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開展缺乏完善的標準,從而增加了審計的難度。此外,由于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使得政府自身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在進行審計過程中審計機構通常不是獨立于政府之外,因而審計機構對政府投資的審計工作難度相當大,很難做到客觀公正。此外,大部分審計人員并不具有造價師資格,因而政府投資審計的專業化人才缺乏。政府投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審計流程和審計內容不同于一般社會投資,需要對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

2.2 審計手段方式落后,審計力度不夠

雖然隨著改革開放和簡政放權地進行,審計工作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具體到各級政府,則對審計機構有一定的排斥性,對審計的資金投入較少。因而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地區間的審計信息不能有效地整合到一起。我國政府投資審計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許多審計機構使用的工程造價軟件還很落后未得到及時更新。有的地方審計機構甚至沒有運用工程造價軟件。因而,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效率偏低,完成的審計工作量有限,使得審計的力度大大削弱。

2.3 缺少全程跟蹤審計,存在審計風險

由于我國審計制度不完善,審計機構對政府投資審計通常是在項目完成后,缺乏全程跟蹤審計,使得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存在很大的風險性,起不到及時監督和糾正的作用。由于工程項目已經完工,即使審計過程嚴格執行,審計出一定問題也無法挽回損失或糾正錯誤,對于政府投資的合理性起不到促進作用。在問題產生后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也無法挽回國家損失。此外,由于缺乏全程跟蹤審計,使得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很多盲點,拿不到全面及時的審計資料,使得審計結果的準確性遭到質疑,同時也存在審計錯誤的風險。

2.4 審計外部環境有待優化

由于審計部門通常是無實權的機構,在審計過程中通常得不到政府各部門的有力配合。各級政府對審計機構不夠重視,使得審計機構的外部環境較差,反過來影響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政府機構級別越低,對政府投資審計機構就越不重視,有些地方雖然設立了審計機構,但在審計經費上卻支持甚少,使得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名存實亡。隨著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國家和各級審計機構的審計任務越來越繁重,政府通常不增加審機構的人員安排,把審計外包,卻不增加審計經費,審計機構經常由于經費不足導致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流于形式,沒有起到監督政府投資的作用。

3 完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建議

3.1 提高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善用中介力量

政府投資審計的專業化、信息化已成為政府投資審計發展的趨勢,因而審計工作需要大量復合型人才。各級政府應當適當增加審計機構的日常運行經費,使得審計機構能夠配備更多專業化人員,同時加大對現有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信息化作業水平。由于當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任務繁重,光靠審計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審計無法滿足審計需要,因而,政府應當把部分審計工作的交給社會中介力量。從提高審計隊伍素質和轉包審計任務兩個方面下手,可以有效解決審計工作人員少、任務重和審計人員專業素養不高的問題。

3.2 準確定位審計介入時間和工作深度

按照傳統,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一般在項目完成后進行,這就使得審計工作過程中收集審計資料比較困難,因而需要根據工程特點,準確定位政府投資審計的介入時間。此外,政府應當出臺統一的審計標準,對審計的內容和深度進行規定,使得審計工作能夠有章可循,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的深度也有準確把握,從而能夠得到科學合理的審計結果。

3.3 加強項目跟蹤審計,把握關鍵內容及環節

政府投資審計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而審計的準確性與審計所依據的資料的準確性有直接相關性,一個項目的審計資料產生于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因而,政府投資審計工作需要跟蹤項目的每一個環節,以保證拿到一手資料。例如在工程初期招標完成后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這樣可以及時發現招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能夠留出糾正錯誤的空間。

3.4 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依法審計

審計質量是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可信程度的決定因素,審計法律法規是政府投資審計的根本依據。因而需要有效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依法審計。在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時,可以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納入業務評價體系,從而提高審計人員對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視力度,保證審計結果準確可信。此外,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府投資審計,從而保證政府投資審計的權威性。

4 結 論

由于我國政治體制的限制,使得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引起的關注度不夠。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主導深化改革,簡政放權,使權力透明化、陽光化,因此,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越來越重要,政府和高校進行了大量關于政府投資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整體上處于上升發展階段,但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政府也加大了對審計工作的資金投入,著力解決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審計工作將在政府投資監督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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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遠.我國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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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審計風暴時代”國家審計問責制度研究[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9,(1).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3篇

××縣審計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建設投資規模的持續增長,政府投資審計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面對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縣審計局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把探索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新思路、新方法作為促進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增強審計人員的效能意識和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審計作為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實現了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項目范圍的不斷擴大,并憑借由工作帶來的巨大審計效能,掌握了全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動權,成為全縣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必經關口。近兩年來,審計投資項目

個,報審金額

萬元,審定金額

萬元,審減投資額

萬元,最高項目審減率37.7%。通過審計使建設單位無計劃、超計劃建設、資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為深入揭露政府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繁榮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齊下,推進政府投資行為規范化。

一是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擴大政府投資審計的影響力;宣傳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查出的問題及取得的成果,讓社會各界看到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在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和節約建設資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讓政府投資建設單位積極主動的接受審計。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4篇

當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存在如下問題:

(一)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沖突問題這是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領域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也是令審計人員最頭痛、最困惑的問題。二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工程竣工結算款的認定上。應該怎樣處理、協調或解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口徑。從審計機關受理的有關工程復議項目看,施工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不是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而往往以合同糾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撇開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決定及其反映的事實,以強調合同雙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為由,認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確認應以當事人約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為準。這使審計機關面臨能否審計工程造價、審計處理有無效力的尷尬,對審計的權威性構成了巨大威脅。而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生法律訴訟問題在其他審計領域中也同樣存在,因此申請復議是被審計單位的權利。但問題的關鍵在于:

一是審計機關對工程竣工結算款作出的決定并沒有否定合同。因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時,必然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未真實履行合同條款、設計文件,或偷工減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虛假項目進入了竣工結算,勢必會影響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機關則有權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梢?,這不僅沒有否定合同,反而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

二是施工單位不能以合同糾紛為由,繞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修訂后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有權審計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而且這種處理決定當屬于財政收支審計決定的范疇。對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訂后的《審計法》第48條第1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救濟,而應該按照該條第2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的規定進行救濟,也就是說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決定不服,只能由本級人民政府來裁決,人民法院無權決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來推翻審計決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無權推翻審計決定,當然也就沒有必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再鑒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終審結論也是不足取的。因為政府審計是無償審計,代表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社會審計是收費審計,代表相關方的局部利益。從長遠看,社會審計替代不了政府審計。另外,從近年來抽查中介機構的有關審計質量來看,目前絕大多數審核結論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問題修訂后的《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其中有兩個問題較容易引起爭議。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這一概念(修訂前為“國家建設項目”)。有人認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項目;有人認為,除財政性資金外,還包括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財政擔保的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際援助資金等。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權威性解釋,在實施審計中不好操作。二是對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只能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涉及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只能對財務資料和竣工決算報表實施監督檢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設計、采購和監理等技術經濟活動則超出審計權限范圍。顯然,這種觀點不包括投資決算審計、概預算編制工作的審計等。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本身就包括構成項目成本的重要活動如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等真實性、合法性。這當然屬于審計的監督范圍,不僅沒有越權,也符合立法的本義和國際通行做法。顯然,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是針對整個建設項目程序而言的。筆者贊同后者,但在實際中卻普遍存在以保密等為由拒不提供技術資料的情況,且又不能簡單按《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硬性進行罰款、通報批評和給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審計實務中的難點之一。

(三)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但在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有關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建設、工商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時,能否依據這些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呢?雖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明確了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權,修訂后的《審計法》第3條也作了規定,但還不夠明確、具體,在實際中往往難以判斷。如果就此進行深入審計處理,就會有越權的風險,如果不予以審計處理,則對招投標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制約,審計人員又可能面臨審計不夠深入、質量難以保證的風險。

(四)其他監管部門與審計監督重復交叉問題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方式主要采用以項目法人為業主的建設監理制和項目總承包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國資委、建設部門、上級監督機關甚至社會中介機構都可以對其實施監管。出于部門利益及本位主義的驅動,各相關部門都強調各自監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資部門從項目審批、初步設計概算核定、投資計劃下達等方面進行監管,財政部門從資金撥付、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建設部門則從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和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但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這些不同的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加以規范,各地的具體操作缺乏統一的模式,各部門之間也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使得監管體系較為混亂??傊?,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各監督部門各自為政,但卻很難有一個部門能行使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職責,出現了有的項目一年接受高達數十次的檢查,而有的項目從建設開始到結束都沒有監管部門過問的怪現象。在實務中,經常發現對同一個問題的要求各相關單位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因而感到執行時無所適從,審計操作困難。

從各省市開展投資審計的現狀和取得的經驗不難看出,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投資融資體制的深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與支付體系的變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受到社會和公眾日益密切的關注??梢哉f,政府投資項目如果監管得好,不僅可以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戰略,拉動經濟發展,而且對加強廉政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政治文明也大有好處。因此,要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當前迫切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多管齊下解決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之間的沖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條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約定:以政府投資或以

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以其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最終依據。另外,建議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釋,以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二是明確界定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范圍,將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納入財政收支的范疇中。這樣,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的規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訴訟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三是授予審計機關“準司法權”。雖然我國審計機關設在政府內部,根據治國傳統和現實,也應該賦予審計機關更大的權力,以保障其真正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四是參照國際上實行司法性審計模式的國家的做法,將司法職能與審計職能結合在一起,考慮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審計機關內部設立特別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組成,專門受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合同糾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認定等案件。

(二)進一步界定投資審計范圍和內容鑒于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對象范圍廣、審計內容復雜、技術經濟性強,使該項審計工作具有其他行業審計所沒有的復雜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如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的簽訂以及監理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同時,必須突破單純的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深入到建設管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諸多方面。為此,建議在修改相關法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1條時,應進一步明確,涉及建設項目的所有單位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都是政府投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則是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報告的擬訂、項目融資,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估的所有經濟活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都應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以拓展審計范圍和內容,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全程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為使這種審計處理、處罰行為能在法律訴訟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須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執法主體資格。為此,建議在修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時,明文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之一,有權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另外,建議重新修訂《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并在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便于操作。

(四)整合現行政府投資監管部門的監督資源現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權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這些職能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規劃、組織和實施者,對所轄項目的監督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由于他們的監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管理性監督,且這些職能部門集決策、管理與監督于一體,受自身利益的局限,很難做到獨立、客觀,加上部門之間職責不清、職能交叉,造成對政府投資項目雖有各種監督,但仍存在監督錯位、缺位,多頭監督、低水平重復監督的現象。而審計監督又只能是一種事后監督,同時由于相關審計規范及審計處理、處罰法規的缺失,使得國家審計的獨立性監督缺失。為此,建議借鑒一些發達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的成熟做法,整合各政府投資監管部門的監督資源,成立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國資委、建設六部委政府投資項目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或成立以省長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領導小組,從高層次組織協調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工作,或參照深圳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的“三權分立”模式,成立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集多項執法監管職能于一身,以解決多頭監管和問責制的問題。

(五)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審計程序建設項目審計不同其他審計,它涉及的被審計對象多且含有多種性質的所有制單位。審計內容也不僅僅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還涉及到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在審計范圍和內容明確界定的條件下,建議審計署規定統一的建設項目審計程序,規范審計通知書的下達和審計決定。另外,建議審計署修改《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并根據審計署令第6號《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及時制定建設項目審計操作指南,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如何進行內部控制測評、審計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從而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降低審計敗訴的風險。

(編輯 熊年春)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5篇

2014年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成果及審計建議

2014年區審計局積極探索審計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觀念約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響,把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服務重大民生工程建設作為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重點,大膽創新審計模式,把區委、區政府“五區托一城”發展戰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實處。全年審計政府投資項目資金8.13億元,審減工程造價6971萬元,分別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節約了財政資金,化解了工程建設領域風險,審計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轉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十分顯著。

一、審計成果及工作經驗

(一)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在人才隊伍、規章制度建設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審計業務正常開展,確保了審計質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區政府研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規范、理順了政府投資項目監督與管理程序,明確了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化解了審計風險,為審計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員編制控制嚴格的形勢下,為政府投資審計開綠燈,調劑解決了6名編制名額,充實了審計力量,為投資審計工作的開展奠定了人才基礎。

(二)突出重點,創新審計模式,提前介入審計監督。

1 2014年工作重點是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前控制價審計工作。對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審計計劃進行動態監督,在招標前,對擬招標項目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制定招標文件的唯一依據,從而規范了招標程序,堵塞了招標、合同環節預算造價的漏洞,同時也為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提供了依據。全年對153個單體項目招標控制價進行了審計,其中: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程項目104個,教育學區工程項目17個,城建道路項目16個,其他民生項目16個。全年標前審計資金總額7.55億元,凈審減造價6202萬元,其中:通過審計修改調整設計方案、核實材料價格等核減工程造價6327萬元,為保證工程質量,采納審計建議合理調整結構、材料等增加造價125萬元。我局開展招標前控制價審計的工作經驗和審計方法,山東省審計廳網站以《臨沂市河東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助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案例在全省宣傳推廣。

(三)全面審計,將全部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審計視野,實行審計全覆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審計監督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今年對鳳凰大街等工程進行了竣工決算審計,其中鳳凰大街工程結算報審價5799萬元,審計確認價5030萬元,審減769萬元。另外,還對部分重點項目招標開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東城新區中昇大街、智誠路、青年路、鳳翔街、智圣路五條道路綠化工程預算進行了審核,參與了市、區重點項目東外環路等地上附著物的拆遷復查工作,參與完成了信訪案件查證、重點項目考核、招

2 商引資項目考核認定等臨時性工作,保障了全區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二、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審計建議

審計結果表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工作,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已逐步建立了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決策和實施程序。但在審計實踐中也發現,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尚存在不完善之處,工程建設領域潛在風險亦不容忽視。為此,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集體決策程序。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決策行為,完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審計廳省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把決策制度執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集體決策問題,作為重要審計內容,列為必審事項。建議在現有議事規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政府投資項目集體決策程序,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特別是政府投資形成的債務風險預警、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三大機制。

12月17日,山東省公布《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對市縣級政府債務實施“不救助”的原則,要求市縣級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和“誰舉借、誰使用、誰償還”原則,落實償債責任和風險防控責任。如果市縣級政府出現償債困難,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確實不能自行償還

3 時,要及時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這是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43號文件精神的具體舉措。與此對應的還有規范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規??刂坪皖A算管理的若干規定。財政部配套出臺《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甄別辦法》。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以及今年省審計廳省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均將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納入審計重點。我區近幾年政府投資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存量債務,應該按照國務院及省部有關規定,加快建立健全債務管控機制,實現對存量債務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資項目形成債務的控制。

(三)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各環節管理機制。 審計發現,我區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招標、合同、施工、監理、工程造價財務管理等若干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項,必須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

一是設計環節。存在的問題是:有的項目設計考慮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設計不合理,圖紙無審核造成費工費料甚至延誤項目推進速度等現象。比如,審計人員對某項目進行招標前控制價審核時,發現該項目地基基礎部分設計鋼筋含量不符合常規,經審查圖紙,發現設計人員將該項目6層框架結構的基礎,設計成30層高層建筑的厚筏板基礎,附帶3.9米基底埋深。項目所在地地質良好,在確保建筑質量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設計成獨立基礎,因此建議修改設計方案。項目單位采納審計建議,調整為獨立基礎,僅此一項,節約鋼材115噸,減少混凝土600多方,連同由此節約的人

4 工費用等,合計降低土建造價100多萬元。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設計環節,是建設程序重要一環。建議加大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嚴格圖紙審查程序,促進提高設計的質量和深度,重點關注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及造價的影響,達到技術與經濟的統一,杜絕施工階段隨意變更項目增加投資,從源頭上防止超概算的現象,有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標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因急需趕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規定實行招投標,先開工再補招標手續的項目普遍存在;

2、多數項目圖紙設計、監理未進行招投標,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僅施工要招標,勘察設計、監理和設備采購都應招標。

3、個別工程項目分(轉)包,無資質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單位承接設計或施工。建議加強項目建設單位管理,嚴格執行招投標法,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業績好、信用好、技術高的單位。

三是合同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主體工程簽訂了合同,但是水電安裝、裝飾、零星附屬工程未簽定合同,有的在實質性內容改變時也不按規定重新簽合同。

2、個別合同條款簽訂有明顯將風險轉嫁給區政府或建設單位的現象。如:工程實行清單計價招標的,但在合同條款內又表明材料價格變動、工程變更、設計變更、政策性調整等據實結算。有的項目甚至以牽頭部門臨時會議紀要的形式,任意改變合同約定條款。

3、個別項目甚至是重點項目,存在以項

5 目合作框架協議代替合同的現象。

4、個別墊資項目,合同未具體約定資金利息條款,施工方多數要求以抬高工程造價的形式體現,潛在風險較大。

建議實行合同備案審查制,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審查招投標文件,協助相關單位共同審查重大項目合同與投標書、招標文件的一致性,并著重對合同專業條款中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量確認、工程變更、竣工結算及補充條款的具體約定等進行審查,以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影響施工進度和工程造價。

四是工程監理環節。存在的問題:有的工程監理履行職責不到位,不負責任,現場簽證走過場;有的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監理卻沒有實行,有的盡管實行了工程監理,但工程監理機構,卻并不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議凡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監理機構,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程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嚴把監理資質關,實行監理人員持證上崗,促使監理機構有效履行職責。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要實施責任追究,并實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變更簽證環節。建議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簽證,按投資額確定項目變更審批額度,對超過額度部分,須經審查確認,重要的簽證須經甲方、監理、設計、監督部門四位一體共同確認方可納入決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通過變更簽證來增加投資情況的發生。確需進行的設計修改,引起工程量變化需要增加投資的,應當按程序報批。

6 六是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環節。建議進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撥款方式、結算方式、資產移交方式,盤活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管理,嚴禁高估冒算。嚴格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項目合同條款要明確工程造價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機關出具項目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或財政部門要預留不少于工程總造價20%的工程款。

三、關于2015年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最近,我局組織力量對2015年全區擬新建項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擬決算審計項目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明年擬決算審計項目170個,招標價13.55億元(結算價應大于此),擬新建項目65個,投資概算21.5億元,新建項目均需進行招標控制價審計。

鑒于明年審計任務繁重,針對目前審計專業人員力量不足的現狀,我局計劃整合審計力量,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審計力度:

一是增編招考工程造價專業審計人員,建立一支穩定的投資審計隊伍;今年下半年區政府已經批準增加6名編制,計劃明年初盡快到崗到位。

二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分項目實施審計,或臨時聘用富有經驗的不同行業專家聯合審計。我局已參照市審計局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管理考核辦法。聘請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經費,請區政府在2015年預算中給予安排。

7 三是嚴格按照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2015年審計人員不再參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以保證審計過程客觀性和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建議項目建設牽頭部門要勇于擔當,履職盡責,正確處理審計監督與項目建設管理的職責關系,理解支持審計,杜絕拿審計做“擋箭牌”的現象,維護審計的獨立性。

政府投資審計方案范文第6篇

2014年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成果及審計建議

2014年區審計局積極探索審計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觀念約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響,把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服務重大民生工程建設作為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重點,大膽創新審計模式,把區委、區政府“五區托一城”發展戰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實處。全年審計政府投資項目資金8.13億元,審減工程造價6971萬元,分別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節約了財政資金,化解了工程建設領域風險,審計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轉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十分顯著。

一、審計成果及工作經驗

(一)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在人才隊伍、規章制度建設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審計業務正常開展,確保了審計質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區政府研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規范、理順了政府投資項目監督與管理程序,明確了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化解了審計風險,為審計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員編制控制嚴格的形勢下,為政府投資審計開綠燈,調劑解決了6名編制名額,充實了審計力量,為投資審計工作的開展奠定了人才基礎。

(二)突出重點,創新審計模式,提前介入審計監督。

1 2014年工作重點是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前控制價審計工作。對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審計計劃進行動態監督,在招標前,對擬招標項目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制定招標文件的唯一依據,從而規范了招標程序,堵塞了招標、合同環節預算造價的漏洞,同時也為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提供了依據。全年對153個單體項目招標控制價進行了審計,其中: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程項目104個,教育學區工程項目17個,城建道路項目16個,其他民生項目16個。全年標前審計資金總額7.55億元,凈審減造價6202萬元,其中:通過審計修改調整設計方案、核實材料價格等核減工程造價6327萬元,為保證工程質量,采納審計建議合理調整結構、材料等增加造價125萬元。我局開展招標前控制價審計的工作經驗和審計方法,山東省審計廳網站以《臨沂市河東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助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案例在全省宣傳推廣。

(三)全面審計,將全部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審計視野,實行審計全覆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審計監督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今年對鳳凰大街等工程進行了竣工決算審計,其中鳳凰大街工程結算報審價5799萬元,審計確認價5030萬元,審減769萬元。另外,還對部分重點項目招標開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東城新區中昇大街、智誠路、青年路、鳳翔街、智圣路五條道路綠化工程預算進行了審核,參與了市、區重點項目東外環路等地上附著物的拆遷復查工作,參與完成了信訪案件查證、重點項目考核、招

2 商引資項目考核認定等臨時性工作,保障了全區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二、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審計建議

審計結果表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工作,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已逐步建立了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決策和實施程序。但在審計實踐中也發現,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尚存在不完善之處,工程建設領域潛在風險亦不容忽視。為此,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集體決策程序。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決策行為,完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審計廳省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把決策制度執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集體決策問題,作為重要審計內容,列為必審事項。建議在現有議事規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政府投資項目集體決策程序,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特別是政府投資形成的債務風險預警、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三大機制。

12月17日,山東省公布《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對市縣級政府債務實施“不救助”的原則,要求市縣級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和“誰舉借、誰使用、誰償還”原則,落實償債責任和風險防控責任。如果市縣級政府出現償債困難,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確實不能自行償還

3 時,要及時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這是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43號文件精神的具體舉措。與此對應的還有規范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規??刂坪皖A算管理的若干規定。財政部配套出臺《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甄別辦法》。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以及今年省審計廳省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均將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納入審計重點。我區近幾年政府投資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存量債務,應該按照國務院及省部有關規定,加快建立健全債務管控機制,實現對存量債務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資項目形成債務的控制。

(三)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各環節管理機制。 審計發現,我區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招標、合同、施工、監理、工程造價財務管理等若干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項,必須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

一是設計環節。存在的問題是:有的項目設計考慮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設計不合理,圖紙無審核造成費工費料甚至延誤項目推進速度等現象。比如,審計人員對某項目進行招標前控制價審核時,發現該項目地基基礎部分設計鋼筋含量不符合常規,經審查圖紙,發現設計人員將該項目6層框架結構的基礎,設計成30層高層建筑的厚筏板基礎,附帶3.9米基底埋深。項目所在地地質良好,在確保建筑質量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設計成獨立基礎,因此建議修改設計方案。項目單位采納審計建議,調整為獨立基礎,僅此一項,節約鋼材115噸,減少混凝土600多方,連同由此節約的人

4 工費用等,合計降低土建造價100多萬元。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設計環節,是建設程序重要一環。建議加大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嚴格圖紙審查程序,促進提高設計的質量和深度,重點關注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及造價的影響,達到技術與經濟的統一,杜絕施工階段隨意變更項目增加投資,從源頭上防止超概算的現象,有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標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因急需趕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規定實行招投標,先開工再補招標手續的項目普遍存在;

2、多數項目圖紙設計、監理未進行招投標,由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僅施工要招標,勘察設計、監理和設備采購都應招標。

3、個別工程項目分(轉)包,無資質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單位承接設計或施工。建議加強項目建設單位管理,嚴格執行招投標法,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業績好、信用好、技術高的單位。

三是合同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主體工程簽訂了合同,但是水電安裝、裝飾、零星附屬工程未簽定合同,有的在實質性內容改變時也不按規定重新簽合同。

2、個別合同條款簽訂有明顯將風險轉嫁給區政府或建設單位的現象。如:工程實行清單計價招標的,但在合同條款內又表明材料價格變動、工程變更、設計變更、政策性調整等據實結算。有的項目甚至以牽頭部門臨時會議紀要的形式,任意改變合同約定條款。

3、個別項目甚至是重點項目,存在以項

5 目合作框架協議代替合同的現象。

4、個別墊資項目,合同未具體約定資金利息條款,施工方多數要求以抬高工程造價的形式體現,潛在風險較大。

建議實行合同備案審查制,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審查招投標文件,協助相關單位共同審查重大項目合同與投標書、招標文件的一致性,并著重對合同專業條款中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量確認、工程變更、竣工結算及補充條款的具體約定等進行審查,以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影響施工進度和工程造價。

四是工程監理環節。存在的問題:有的工程監理履行職責不到位,不負責任,現場簽證走過場;有的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監理卻沒有實行,有的盡管實行了工程監理,但工程監理機構,卻并不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議凡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監理機構,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程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嚴把監理資質關,實行監理人員持證上崗,促使監理機構有效履行職責。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要實施責任追究,并實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變更簽證環節。建議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簽證,按投資額確定項目變更審批額度,對超過額度部分,須經審查確認,重要的簽證須經甲方、監理、設計、監督部門四位一體共同確認方可納入決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通過變更簽證來增加投資情況的發生。確需進行的設計修改,引起工程量變化需要增加投資的,應當按程序報批。

6 六是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環節。建議進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撥款方式、結算方式、資產移交方式,盤活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管理,嚴禁高估冒算。嚴格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項目合同條款要明確工程造價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機關出具項目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或財政部門要預留不少于工程總造價20%的工程款。

三、關于2015年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最近,我局組織力量對2015年全區擬新建項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擬決算審計項目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明年擬決算審計項目170個,招標價13.55億元(結算價應大于此),擬新建項目65個,投資概算21.5億元,新建項目均需進行招標控制價審計。

鑒于明年審計任務繁重,針對目前審計專業人員力量不足的現狀,我局計劃整合審計力量,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審計力度:

一是增編招考工程造價專業審計人員,建立一支穩定的投資審計隊伍;今年下半年區政府已經批準增加6名編制,計劃明年初盡快到崗到位。

二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分項目實施審計,或臨時聘用富有經驗的不同行業專家聯合審計。我局已參照市審計局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管理考核辦法。聘請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經費,請區政府在2015年預算中給予安排。

7 三是嚴格按照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2015年審計人員不再參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以保證審計過程客觀性和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建議項目建設牽頭部門要勇于擔當,履職盡責,正確處理審計監督與項目建設管理的職責關系,理解支持審計,杜絕拿審計做“擋箭牌”的現象,維護審計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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