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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會矛盾范文

2024-04-22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1篇

化解社會矛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能否正確處理、妥善化解社會矛盾,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乃至執政地位能否鞏固?;馍鐣苄枰喾矫媾?其中關鍵一環,就是完善化解社會矛盾機制。

一、完善社會矛盾預防機制

化解社會矛盾要以防為主,重在預防,針對容易引發矛盾的因素,加大防范的力度,建立健全相應的預防機制,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一是加強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正確分析矛盾、解決矛盾的前提。一方面,黨員干部要經常深入基層,融入人民群眾之中,準確把握社情民意。既要在形勢好、情況熟的環境中,保持清醒的頭腦,防止對存在的問題熟視無睹或聽不進不同意見和建議,又要在新情況新矛盾不斷出現、各方面思想比較活躍的條件下,注意冷靜分析、正確判斷事物的主流和本質,不為非主流非本質的東西所迷惑。對一些重大的傾向性問題,要明察秋毫地發現苗頭,見微知著,及時果斷地采取措施,解決于萌芽狀態。同時,要加強對社會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查研究,深入認識和分析社會利益結構、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和趨勢,以利于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統籌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二是增進決策民主。社會矛盾的發生往往與決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利益關系極大。必須堅持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注意使制定的政策能夠公平地反映和協調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兼顧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與不同階層的具體利益,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當前尤其要在制定解決就業、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縮小貧富差距等關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問題的政策方面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三是建立群眾工作制度。密切聯系群眾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一大政治優勢,黨執政后最大的危險是脫離群眾?;馍鐣?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努力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這就要求黨員干部要注意運用說服教育、示范引導和提供服務等方法,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團結帶領群眾前進。為此,

首先要擴大黨的群眾工作的覆蓋面,做到哪里有群眾活動,哪里就有黨的群眾工作。其次要加強和改進黨對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如:改變教育內容"一刀切"和照本宣科的做法,切實摸清楚各類不同對象的思想脈搏,準確把握其客觀需要 , 有針對性地幫助其分辨是非 , 疏通思想 , 理順情 緒 ; 改變單向灌輸的教育方式 , 實行雙向和多向交流式教育 , 以平等的身份、討論的方式、 商量的口氣向群眾交流思想,交換意見,既要積極主動地講解灌輸科學道理,又要給群眾提供傾訴自己心聲的機會,使之能夠暢所欲言,心悅誠服。當前尤其要善于做好對群眾的宣傳引導工作,加大黨的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運用多種形式,向群眾講清黨的主張和政策的內容、意圖、實現途徑,引導群眾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思考問題,消解群眾中的怨氣和誤解。其三要發揮榜樣的示范帶頭作用。榜樣示范本質上是一種事實教育。在群眾工作中發揮榜樣示范作用,不僅要注重領導干部的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而且要讓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對社會貢獻大的老實人多受益,讓違法亂紀、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的人受懲罰,使黨對群眾的思想教育導向與利益分配導向有機統一。其四要注意聯系和服務群眾。把群眾路線、群眾觀點貫徹于群眾工作中,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做好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的意見》,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迫切的現實問題,始終不渝地為群眾辦事實,辦好事,解難事。既要著眼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新出現的社會階層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創業和發展中的實際困難;更要熱情關心生活貧困的群眾,注重維護和優先照顧各種處于弱勢地位群眾的利益,幫助他們排憂解難。

四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是關系人心向背的根本問題,也是黨風建設的核心問題。黨內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是最大的脫離群眾的表現,是對黨群關系的挑戰,因而也是引發社會矛盾的不可忽視的因素。為此,必須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機制,切實貫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精神,堅決糾正和剎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堅決防止和解決用人不公、司法不公、一些行業部門單位憑借職權搞行業不正之風的問題,加大對行業行為的監督力度和違紀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標本兼治懲治腐敗,維護群眾根本利益。

二、完善社會矛盾處理機制

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尤其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領導藝術,要非常講究解決矛盾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的妥善處理機制,就是在把握矛盾運動規律的基礎上,實現各種方式、方法、途徑的綜合運用和優化組合,以達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

一是完善矛盾分析處理辦法。任何矛盾都有其產生和發展過程,都有其內在的運動規律。只有正確分析和準確把握其規律,才能取得處理矛盾的主動權??茖W地分析矛盾,要求對社會矛盾要客觀認識、具體分析、準確定位。也就是對現實中出現的矛盾,既不掩飾、也不夸大,更不能為了論證某種主觀設想或達到某種意圖而曲解矛盾,隨意把矛盾上綱上線;對矛盾的主要類型、基本特征、形成機理和發展趨勢進行具體分析;對矛盾的定性應建立在分析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從而,為尋求有效的解決矛盾的方式方法確定基調。

二是暢通利益表達渠道。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情況下,利益表達問題,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問題日益突出。利益表達往往意味著沖突, 因為它包括了為達到爭取利益的目標而采取的施加壓力的方式。利益表達的需求總是產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沖突的時候,此時,若不開啟表達的大門,暢通表達渠道,容易引發過激行為和社會動蕩。因此,建立起相應的利益表達機制,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十分必要。所謂利益表達機制,就是讓不同的社會利益群體有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正常途徑,特別應為困難群眾提供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暢通渠道。讓對立的情緒和不同的意見能夠及時表達,防止和避免矛盾的積累、擴散和激化。通過民主對話、協商溝通、加強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等形式,加強黨和群眾的血肉聯系,建立政府與群眾的良性互動關系,以便更好地化解矛盾。

三是堅持依法辦事。依法執政、依法辦事是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要強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意識,黨既要領導立法 ,又要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善于把正確的主張、行之有效的政策通過法律、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要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引導他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和途徑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法律框架內正確認識和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解決社會矛盾。

四是形成化解矛盾合力。一方面,要建立矛盾發生現場各部門協作化解機制。一旦發生矛盾糾紛,尤其是大規模的群體事件,所屬地區、責任單位、業務主管部

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要及時趕到現場,相互配合,做好疏導、勸返和答復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人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矛盾調解機制。既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富有正義感且有威望的群眾代表、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親朋好友等在矛盾調解中的作用,尤其是發揮人民調解部門的作用,依靠群眾自己解決矛盾,又要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綜治機關、律師事務所、有關專業技術部門等部門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 公平、公正、合法地解決矛盾糾紛。

三、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組織機制

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的處理機制和預防機制,同時也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化解社會矛盾的組織機制,這是確?;馍鐣?、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證。

一是落實維護穩定責任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在黨。黨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彰顯利益整合功能 ,架設好國家與社會溝通的橋梁,善于梳理和集中社會利益,保證社會利益的協調。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拓寬服務領域,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共產黨員服務群眾、凝聚人心的作用,充分發揮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排憂解難的作用,充分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合力,促進社會矛盾的化解。

二是增強黨員干部調處社會矛盾的本領。黨員干部在化解社會矛盾中責任重大,其工作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具有較高的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本領。為此,一方面要加強教育培訓,使黨員加深理解和掌握黨的群眾路線、群眾觀點、群眾工作方法,加深理解和掌握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和要領,加深理解和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組織黨員廣泛學習哲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做好群眾工作所需的知識,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另一方面,要善于借鑒國內一些地區以及國外一些國家在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中的經驗,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加以吸收消化。三是加大社會保障力度。建立社會保障機制旨在保證各類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這種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2篇

一、如何從信訪方面化解社會矛盾

1、建立大信訪大信訪工作機制,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深入開展

充分執法辦案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基礎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訪格局,轉變傳統觀念,動員全體干警參與到信訪工作,參與到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訪工作環境積極構建聯系群眾的工作平臺,拓寬聯系渠道,及時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傳力度,打造大信訪的社會環境,設臵宣傳欄,市信訪制度公開化,開辟電話受理系統。網上舉報受理形式拓寬受理舉報排線索,是舉報形式多樣化,加大對舉報人員的獎勵,激發群眾舉報熱情,

3、實行對口接待制度,減少信訪工作環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積案,加強源頭治理的工作機制,采取規定案件辦理時限,明確質量標準和化解調處辦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辦案力度與矛得到化解相統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級管理,逐級考核制度,轉變工作作風。有效解決重點難點信訪問題對信訪案件實行分級管理哦,逐級考核的管理機制。對于辦案質量好,達到群眾滿意,事跡突出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5、落實回訪制度,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雙贏。建立信訪案件回訪制度,即對信訪人建立檔案,在問題解決后,及時安排回訪,了解其思想狀況,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為黨委分憂,為政府解難,讓群眾滿意。

二、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協調機制 努力化解社會矛盾

任何社會都存在糾紛,而糾紛的妥善解決是社會運轉的內在需要。調解是我國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寶貴經驗和優良歷史傳統,被成功地實踐了數千年,對社會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諧"為價值目標,是民間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具有極強的社會適應性和糾紛處理策略正當性。

在訴訟爆炸的今天,審判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已成為無法回避的課題。人們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對民事訴訟的依賴和訴訟意識的變化使我國實際上進入了"訴訟時代"。在訴訟外,探討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方式,已成為各級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調解以其合意性與便捷性,在審判外糾紛解決機制中始終居于顯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決社會矛盾,最在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之間的協調機制。隨著理論探討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后,如何使人民調解與訴訟制度相協調,已成為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1、當前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現狀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產生民間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我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由于人民調解具有解決糾紛的便捷高效、解決糾紛成本低、解決糾紛的徹底性等特點,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我國當前的人民調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專職調解員數量少,缺乏專業性調解委員會來處理行業矛盾,與政法部門溝通銜接不夠。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矛盾糾紛,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日益多樣化、復雜化。

訴訟調解即法院調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特有的一種制度,也是我國法院結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都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主要優點是:調解具有較為規范的程序;法官作為調解的主持人員具有較為專業的法律知識,大大增強了調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調審合一"的現狀使"以判壓調"、"久調不判"的情況無法絕對避免,當事人調解的自愿性降低;訴訟調解沒有同訴訟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構成有效的聯動;對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調解,因法官對當事人缺乏了解而難以做到徹底的防范。

2、建立兩種調解協調機制的必要性

一個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應該是能充分發揮訴訟內外機制的作用,形成一個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糾紛解決的有機體系,而目前這個體系尚未形成。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各自為陣,相當一部分糾紛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后,仍會進入訴訟程序,不僅浪費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是對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更不利于人民調解制度自身的發展。因此,在兩種調解之間建立起協調機制,就成為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課題。所謂"協調機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調解以及行政調解能夠具備有效性,其最低限度應該是能夠使得人民調解的過程具備有效性,而不是現在這樣的可有可無的狀態。

(1)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總體形勢較好,但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化,利益關系的調整,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利用調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依法維護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對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執政為民的宗旨至關重要。國家提出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要求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糾紛的功能要充分顯現。在新的形勢下,應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兩種調解方式的優勢,采取積極措施,促使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處于良性互動狀態,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

(2)是提高人民調解質量、規范人民調解的需要 由于我國當前人民調解組織是建立在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之下的一種群眾性組織,多數基層調解人員由退休職工或年長的村民、居民擔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難以熟練運用法律、法規調解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調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護和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難以使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需要。加之當前社會矛盾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行業性特點,更加要求人民調解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及專業素養。建立起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協調機制,形成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的業務指導制度、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審判業務法官或專門的訴訟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專業水平進行指導的制度。這同時也是《人民調解法》中"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的內在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制定培訓計劃,派出具有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人民調解員能夠掌握民事糾紛的性質、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調解藝術,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規范人民調解過程中一些不規范行為。

(3)是減輕法院辦案壓力、提高辦案質量的需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各種利益的調整,各種矛盾糾紛也呈現出主體和內容多樣化、成因復雜化的特點,訴訟爆炸現象在我國已經初現征兆,各類糾紛如潮水般涌入法院。20年來,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幾乎增加了幾十倍,在法官數量增加不多的情況下,法院擔負的審判任務非常艱巨,幾乎不堪重負。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大幅上升與法院審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顯。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互動機制,可為法院減輕大量的案件負擔,使法院集中精力解決法律上的疑難案件,提高裁判的質量。如果不重視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法院將勢必被淹沒于訴訟的汪洋大海。訴調對接不僅有分流訴訟,減輕法院壓力,緩解執行難的頑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民主性和協商性,有利于培養和促進社會自治與糾紛解決的生態平衡。在已經實施了訴調對接以及與訴調對接相類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經開始初見成效。訴調對接以及相類似地糾紛解決方在遇到案件不斷增多而審判力量又相對不足的時候,把一部分適合的案件導入訴調對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減輕法院壓力的效果。

三、建立兩種調解協調機制的構想

(一)加強溝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機制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加強與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溝通與聯系。在法院內部,成立專門的人民調解聯絡部門,負責與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的業務聯系,同時形成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常規性業務指導。法院的人民調解聯絡部門與當地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起人民調解工作信息共享平臺,人民調解委員會將其調解的每一起民事糾紛錄入信息共享平臺,一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進入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人民調解聯絡部門可以直接從信息共享平臺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情況進行調取。對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的案件,法院可在審理前向有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了解糾紛形成的淵源、當事人的情況等,以便對癥下藥。

作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給當事人進行調解過程中,應及時有效地給當事人講述法律知識,闡述調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當事人進入訴訟階段的可能性。同時,法院也應依法支持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人民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效力的,法院在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遵循"法律不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除非查明調解協議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反自愿原則,否則應依法確認其效力。這樣,一方面增強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民間自治得到國家公權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減輕了法院的辦案負擔。

(二)設立訴前強制調解制度

訴前強制調解指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定類型的案件在起訴法院之前必須經過調解程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就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在未起訴前,從中調停排除,促使達成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我國當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梢?,我國沒有建立訴前強制調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條件的案件均直接進入了訴訟程序,而未強調必須經過人民調解。

設立訴前強制調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緩解法院審判壓力,促進審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壓調"的情況出現;同時,可以有效地引導當事人積極地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來處理雙方爭議,中國自古傳統是民不喜訴,如果能將當事人的糾紛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而不是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結了事、社會和諧的效果。由于人民調解同法院訴訟相比具有不收費的特征,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爭議能在一定程度上為當事人節省開支。

訴前強制調解與審前調解不同。審前調解指當事人起訴后,開庭審理前由法官主持所進行的調解,代表國家為美國。審前調解本質上也是一種訴前和解制度,有著一定的借鑒價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運作需要一系列相應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須重新劃分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職能,分成準備法官和庭審法官;須重組法院的調解組織;須設立庭前會議制度等,而這些條件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尚不具備改革的可行性。設立調解作為訴訟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經調解不得起訴。調解成立,調解協議具有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立,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相關調解證明,作為法院立案依據。

設臵訴前強制調解制度是為了減輕法院負擔,但不是所有民事糾紛都必須訴前強制調解,應當設定一定的案件范圍,應主要考慮案件性質、案件金額、復雜程度。比如,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應指引當事人先到雙方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的人民調解委會員申請人民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確實調解不好的情況下,憑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證明到法院進行起訴。訴前強制調解應主要考慮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個鄉鎮、具有人民調解基礎的案件。

(三)形成訴中共同調解機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進行審判程序后,承辦法官一般都會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后對案件進行調解,這是我國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切實需要,也是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該階段的調解工作中,承辦法官應及時通過人民調解聯絡部門同案件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到訴訟中的調解工作中。

西方國家主持法院附設調解的主體通常有退休法官、相關行業專家或法院的輔助人員。就我國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調解程序,但就利用社會力量主持調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體莫過于現有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與來自社會其他階層的人士相比,具有獨特的組織優勢和社會資源優勢。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將案件交付給某一位或幾位調解員調解,也可確定由人民調解員與審判員共同調解。這一制度的實質是讓人民調解員與案件承辦人相互配合,對案件進行調解,將人民調解這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熔為一爐,二者互為補充。人民調解得以規范化,法院"僵硬"的訴訟得以適當軟化,應該說這是公正與效益相結合的有效機制。

(四)建立訴后調解反饋體系

建立訴后調解反饋體系,監督聯合調解的質量和效果。首先,對涉及人民調解的案件審理終結后,應將生效的裁判文書寄送原承辦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方面,就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人民調解過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對于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做好調解回訪工作,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對于相鄰權、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多發易發糾紛的案件,應當將訴訟調解向后延伸,實現調解回訪與息訴罷訪相結合,及時消除不和諧苗頭,鞏固調解成果,真正實現案結事了。⑦其次,定期對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程序問題、實際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分析,就運作質量進行反饋,總結經驗,不斷改進,促使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提高和兩者的有效銜接。第三,法院在設臵目標管理考核指標時,可將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工作量、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訴中調解的案件數等,納入法官審判質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實獎勵,調動法官的積極性。

在今天,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訴訟審判所能處理解決的糾紛其實是極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專門化、技術性的訴訟程序中使糾紛真正妥善的解決往往不易獲得。探索實現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效協調,是實現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有機結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價值取向。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協調機制符合世界范圍內興起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潮流,符合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符合基層法院的審判實際,符合司法制度現代化改造的時代要求。作為糾紛解決主體和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現實條件的基礎上,借鑒域外成熟的經驗,積極探索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在整合資源、減輕法院負擔、社會糾紛解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創新舉措。雖然我國有著歷史悠久的非訴訟解決傳統,但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協調機制畢竟尚屬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問題值得思考,需要從實踐到理論,理論升華后再指導實踐的反復過程中得到完善。我們堅信,只要對現行機制進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過立法保障,并取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兩種調解協調機制一定能夠在定紛止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3篇

機制的意見》情況匯報

陶瓷工業園區群眾工作部近日組織召開學習《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

《意見》指出,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縣、鄉、村綜治中心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堅持高效便民,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堅持多調聯動、形成合力,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

結合園區實際,要加強和完善園區大調解工作機制;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分析、預警制度,形成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長效機制;要搭建平臺,推動各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4篇

[摘要]探索以群眾利益訴求為中心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是檢察機關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途徑,重點在于健全群眾利益訴求溝通表達、群眾利益訴求協調處理、群眾利益訴求聯合化解以及化解群眾利益訴求配套保障機制。

法律是群眾利益訴求反映的底線,檢察工作離不開群眾利益訴求基礎。探索以群眾利益訴求為中心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已成為檢察機關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主要內容、基本任務和重要途徑。

一、健全群眾利益訴求溝通表達機制

檢察工作的人民性,要求我們始終關注群眾利益訴求,努力暢通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渠道,把群眾利益訴求作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重點。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能夠引導群眾通過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有序表達自己的意愿,是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的先決條件。

(一)群眾利益訴求征詢制度

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主動開門納諫,高度關注各類群體不同的司法需求,積極拓展人民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的方式與途徑。比如倡導領導干部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制度。聽取群眾利益訴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改進工作。建立重大司法決策事項征詢群眾意見制度。對于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問題,向社會公眾進行通報或公示,確保重大司法決策事項符合群眾要求,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探索檢察機關與社區街道信息互動制度。在社區街道設立社情民意聯系點,聘請社區內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居民擔任社情民意聯絡員,虛心聽取群眾的訴求;構建檢察機關與媒體溝通協調制度。通過坐客網絡嘉賓聊天室、網上庭審直播、網上在線解答等形式,與網民直接交流,廣泛聽取社情民意。

(二)涉檢信訪工作制度

涉檢信訪是案件當事人直接表達訴求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保障案件質量和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對此,需要完善檢察長接待制度。通過直面群眾,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建議,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登記備案,明確承辦部門和辦理期限,加強跟蹤督辦。探索公開聽證質詢制度。對于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由檢察機關組織,采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的聽證和質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并輔以心理咨詢輔助接訪制度。由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干警先行接待來訪人,明確來訪人心理狀況和具體事由,對其進行適當的心理疏導,安撫其情緒。必要時,還可邀請經驗豐富的心理專家介入,為心理咨詢疏導提供專業支持和幫助。

(三)檢務公開制度

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關鍵是要與社會公眾建立起一種互動的反饋機制,使公眾不止是被動地“知情”,還能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及時得到回應。所以,檢察院應堅持檢務發布制度。以檢務公報、檢務新聞發言人制度、檢察開放日、人事任免公開等方式,主動向公眾傳播有關檢察機關的組織、職權、工作方法和程序、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并建立檢務提供制度。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向公眾提供檢察相關事務的行為,當依法有權獲取檢務公開的公眾提出獲取信息的請求時,檢察機關應及時予以回復,實現單向的宣告式檢務公開向雙向的互動型的檢務公開轉變。還需探索向檢務公開監督員報告制度。從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其他服務對象中,聘請檢務公開監督員,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定期向他們通報工作情況,邀請他們視察檢務公開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此外,應構建檢務公開備案制度。在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檢務公開過程中,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利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制度的監督?;谛畔⒒拥谋匾?,還應形成檢務資源共享及滾動發展制度。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義務及時回復其他檢察機關及部門為履行職能而提出的檢務資源采集申請,提供申請部門需要的情況。

(四)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制度

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排查收集各種社會矛盾隱患信息,通過對信息進行客觀、科學的分析和評估以后,對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因素進行歸納、論證,作出預測、警示,并采取相應的消除和防范措施。

做好評估預警,有利于從源頭上將可能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減少到最低程度。從這個角度出發,檢察院需完善評估預警組織制度。制定《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制度實施方案》[1],明確預警責任,成立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評估預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部門確定一名評估預警工作聯絡員,負責及時收集、報送本部門預警信息,構建全院聯動的社會矛盾評估預警格局。并要堅持社會矛盾分析排查制度。通過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來信來訪等多種渠道,對不穩定因素信息進行廣泛的收集整理,提前開展工作,做到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另需探索社會矛盾分級制度。在最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不立案、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案、不予賠償等環節,加強與案件當事人的溝通。根據了解和掌握群眾利益訴求的輕重緩急,將社會矛盾評估案件劃分為特別重大等級、重大等級和一般等級來進行預警。

(五)涉檢輿情信息匯集分析制度

當前,媒體、網絡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表達民情、暢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為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無可爭辯地成為輿情矛盾相對集中的部位,涉檢輿情[2]呈現出較快的增長趨勢。檢察機關應把輿情作為傾聽群眾訴求的重要渠道,努力使涉檢輿情成為促進科學決策、改進檢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具體可從三方面入手:建立涉檢輿情采集制度。延伸輿情信息感知觸角,擴大輿情信息采集范圍。在社區街道的派駐檢察室設立輿情信息采集點,著重關注群眾反映的原始“情報”。強化涉檢輿情分析甄別制度。組建涉檢輿情評閱人員隊伍,加強分析研判涉檢輿情動向,從中發現具有傾向性、苗頭性、社會性的輿情信息,為領導參謀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完善涉檢輿情報送制度。實行定期上報與有事隨報相結合,重點對意識形態領域、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信息報送。運用內部網絡、輿情信息簡報等多種載體,宣傳群眾關心的各項政策法規,及時反饋、報告輿情信息調處情況。

二、健全群眾利益訴求協調處理機制

訴訟不是妥善化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的唯一有效方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具有明顯的不徹底性,有時還會加劇當事人之間的摩擦與不和,以致在新的層面和范圍釀成新的或潛在糾紛[3]。因此,圍繞群眾利益訴求,探索多元化的案件處理方式,適應不同主體、不同案件的不同利益訴求,成為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環節。

(一)辦案釋法說理制度

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不僅僅是為了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關鍵是要提供一個能夠支持所獲結論的理由。檢察執法應更加依賴于說理、講理的權威作用,而不是簡單通過強調司法機關的地位來強化司法的權威作用。其中,所涉四項制度如下:完善信訪接待釋法說理制度。對群眾上訪、纏訪,要針對其利益訴求,解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程序,并就遵守信訪紀律和信訪秩序進行解釋說明。堅持執法告知釋法說理制度。執法過程中應當說明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期限及注意事項等,并對受害單位或個人遭受的損害、損失,難以得到修復或挽回的原因做出說明和解釋。建立法律監督釋法說理制度。對作出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刑事不立案、不批準逮捕和不支持抗訴等決定時,應因案制宜,制作相應的說明書。探索跟蹤回訪釋法說理制度。對矛盾突出、利益關系復雜、當事人情緒激烈的案件進行跟蹤回訪,充分聽取被訪人的看法、訴求,給予解釋答復。對合理訴求,要予以重視,切實加以研究解決。

(二)刑事和解制度

探索刑事和解,對處理犯罪案件、調整訴訟模式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作為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糾紛解決方式,刑事和解直接反映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話語權。但適用的時候,應明確適用范圍、設定程序規制、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以及刑事和解回轉及回轉后的權益,加強刑事和解的法律監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三)民事檢察息訴和解制度

民事檢察息訴和解工作,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認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符合抗訴(或建議再審)條件,但存有瑕疵或未能徹底解決紛爭的案件[1],當事人有和解誠意、存在和解因素,依據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予實際履行,使案件不再進入訴訟程序,從而快速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民事檢察息訴和解,有利于減少訴累,爭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為此,檢察院正著力探索息訴和解群眾參與制度,選擇典型的、具有教育意義的案件以及雙方當事人均在同一社區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深入基層社區,采取聘請轄區街道司法助理、人民調解員、社區內具有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群眾參與息訴和解。并嘗試建立息訴和解公開聽證制度,對疑難復雜的申訴案件,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公開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案件的主要證據、雙方當事人的分歧意見進行質詢。

(四)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2],不僅有利于解決被害人家庭的實際生活困難,也是解決犯罪被害結果嚴重化帶來的社會問題的現實需要。為了更大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利益訴求,有必要對現行的司法救助制度進行充實和完善??沙珜М斒氯藚⑴c制度。檢察機關對司法救助公開聽證,召集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救助申請人、申請人所在街道、居委會相關人員參加,當場聽取意見,告知救助金的使用,并落實回訪制度,考察救助效果。建立被害人救助國家追償制度[3]。被害人若采用虛構、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已騙領的救助金,應予追償。被害人若已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獲得賠償或已通過民事訴訟、保險公司等途徑獲得賠償的,已獲得的救助金應當予以扣減。犯罪人若具有賠償能力而已啟動救助程序,國家可以向犯罪人追償。探索救助聯動制度。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定期通報對確有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實施救助的情況,征詢意見和建議。

三、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聯合化解機制

社會矛盾的復雜性決定了矛盾不是依賴某個部門、某一機關一己之力就能徹底解決的?;馍鐣?,需要調動各種積極因素,采取聯合化解的方式。

(一)檢察機關內部聯動制度

強化上下聯動制度,上級院要加強對下級院工作的指導,幫助下級院解決具體問題,直接參與化解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切實形成內部工作合力。這要求檢察院完善聯合息訴制度。成立由控申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的息訪息訴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及時化解矛盾。推行原承辦人參與接訪制度。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引起的涉檢信訪,原承辦人必須到場釋疑解惑。建立聯合接訪制度。以街道檢察室為平臺,由檢察長或者分管檢察長組織公訴、偵監、民行等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周固定半天時間到檢察室聯合接訪,現場解決群眾來訪問題。堅持定期聯席制度。建立檢察機關內部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和定期聯席制度,交流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經驗做法,整合矛盾排查調處的力量。

(二)檢察機關外部協作制度

建立群眾利益訴求情況通報制度,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做好化解矛盾糾紛的準備。利用信訪申訴工作信息網絡系統,通過在縱向的檢察系統內部和橫向的市區級相關信訪單位網上接受和分流信訪申訴,實現信訪申訴情況的縱橫對接。加強信訪申訴案件轉辦、分流處理和息訴息訪聯動機制,檢察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行政機關建立完善定期交流情況、共同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聯席會議,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共同答復,增強糾錯能力,形成解決涉法問題的合力。

四、化解群眾利益訴求配套保障機制

以群眾利益訴求為中心的矛盾化解機制,不單有表達、處理和聯合化解這些要素組成,還必須輔以相應的配套制度,以回應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一)群眾利益訴求反饋制度

為保證反饋的及時有效,檢察院應建立群眾來信來訪規范處理制度。對群眾來信堅持專人負責的工作制度,由專人專門負責拆閱群眾來信,并件件登記。檢察機關對來訪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并將調查的情況及時向來訪群眾反饋,征求他們對調查的意見。完善群眾利益訴求分類處理制度。及時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篩選、分類、分析,把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轉化為工作整改的內容。對人民群眾重點關注的金融危機、世博安保、民生領域案件,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盡最大力度救濟民權、尊重民愿、解除民憂,實現案結事了。堅持群眾意見回復制度。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反映檢察機關在檢容風紀、接待態度、執法辦案、檢民關系、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或建議,要及時給予回復。對于有價值的建議要認真研究,必要時邀請人民群眾參與討論,確保利益訴求得以有效實現。

(二)矛盾化解回訪制度

對矛盾當事人建立檔案,記錄矛盾發生的時間、地點、緣由、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處理結果等。在矛盾化解后的一段時間內,檢察機關承辦人要及時安排回訪,了解其思想狀況、生活現狀、對矛盾的化解是否滿意等,妥善處理遺留的其他問題,直到矛盾得到徹底解決?;卦L時發現當事人思想有所波動、行為有所反彈的,要通過做思想工作、心理輔導等方式,穩定當事人情緒,從源頭上遏止當事人纏訪鬧訪的苗頭?;卦L之后應做好回訪記錄,將回訪情況詳細記錄并收入矛盾當事人檔案。

(三)涉檢輿情應對制度

檢察機關應成立涉檢網絡輿情研判與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執行涉檢輿情的研判與處置。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重視門戶網站的建立和維護,利用技術手段作為輔助工具對網絡輿情進行動態監測,并過濾、整合各種信息??稍趲追矫嫦鹿し颍航⑸鏅z輿情應急預警制度。加強輿情的預警和把握,由信息員對各大媒體進行定期、全面的搜索,及時開展涉檢輿情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涉檢網絡輿情逐級報告制度。制定詳細而周密的網絡輿情應急預案,將輿情劃分等級并建立相應的應急預警機制。強化涉檢輿情控制引導制度。加強正面引導,快速反應。對媒體關注甚至熱炒的有關敏感案件,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專訪等方式,第一時間做出解答。對重大輿情要適時跟蹤,及時公開事件調查、處置情況,不給濫加猜測留有空間。探索涉檢輿情協調互動制度。與黨委政府的信息、信訪等部門加強聯系,加強與公安網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建立與權威報刊、電視以及網絡媒體的聯系平臺,爭取傳統媒體的支持和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涉檢輿情處置評估制度。在網絡輿情趨于平穩后,根據輿情的發生、傳播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梳理、反思,形成書面報告和建議,建立起有效的輿情處置評估機制,不斷提升檢察機關應對輿情接受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

(四)矛盾化解能力養成制度

內容可歸納如下:堅持基層掛職鍛煉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青年干警到街道、拆遷辦、基層信訪辦等矛盾多發的一線去掛職鍛煉,把養成與群眾打交道、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作為干警的一門必修課。完善結對幫帶制度。以“幫”解決社會矛盾,以“帶”培養矛盾化解隊伍。一方面,上級檢察機關尤其是職能部門要深入一線,為基層檢察院提供政策支持,提出化解矛盾的指導性意見;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中化解矛盾經驗比較豐富的老干警要積極幫帶年輕干警,在化解矛盾的實踐中指導年輕干警,讓年輕干警在具體實踐中學習處理矛盾的方法,為今后獨立化解矛盾積累經驗。探索聯合培訓制度。會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信訪辦、司法局等部門建立聯合培訓制度。養成從不同的角度看待社會矛盾,提高工作藝術和技巧,創新矛盾化解的工作方法,學會借助社會力量和專業力量進行調解,全面提升矛盾化解能力,綜合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開展矛盾化解工作。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5篇

矛盾糾紛化解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項目建設期間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攻堅工作,確?;饷芗m紛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從源頭上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問題,維護我項目的社會和諧穩定,依據XXX維穩辦發【2011】11號《關于進一步落實XXX重點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有效化解項目建設及后續運行期間重大矛盾糾紛,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根本,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苗頭隱患,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把各種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我項目和XXX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落實矛盾糾紛化解各項措施,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集中化解影響項目建設期間和后續運行期間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切實解決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苗頭性問題,確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領導,成立XXX有限公司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長:XXX(XXX鎮人民政府黨委書記)

- 1 -

副組長:XXX(XXX鎮人民政府鎮長)

成員:XXX(板巖鎮XXX村書記)

XXX(XXX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負責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項目建設期間及水電站后期運行期間要做到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出實效。

四、工作步驟

項目建設前期在工程所在地域化解矛盾糾紛攻堅活動,分動員排查摸底、全面調處化解、疑難案件攻堅、總結提高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排查摸底階段。

開展對XXX水電站擋水樞紐區域、引水系統區域、發電廠房區域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登記,建立臺帳。

(二)全面調處化解階段。

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按要求,落實“包案”措施及時開展化解工作。對一般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對涉及民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道路交通、治安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糾紛,要整合力量進行化解。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斗的矛盾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向XXX縣水務局、縣公安局和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和激化。

(三)疑難案件攻堅階段。

對部分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經公司項目指揮部三次以上調解后無法化解的,由項目指揮部向XXX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案件經工作組調查、核實、確認為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板巖鎮工作組組織力量進行化解。

(四)總結提高階段。

對開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進行回顧總結,認真總結在工作形成的好做法和好經驗。檢查已化解的矛盾糾紛問題解決是否徹底,引發矛盾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否消除,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是否建立健全,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總結經驗。

五、工作要求

要站在裁判的角度公正、客觀評估當事各方在該矛盾糾紛中應 承擔的責任和得到 保護的權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類似案例,預估當事各方經過磋商可以同時接受的經濟補償標的。綜合運用疏導教育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分別與當事各方公正、客觀地闡明調解處理觀點,以該類矛盾糾紛調解處理的法律依據、典型案例,耐心說服勸導,使其恢復理性思考和換位思考,冷靜接受調解處理。矛盾糾紛化解組開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情況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督查情況予以通報,確保我項目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方案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XXX有限公司

化解社會矛盾范文第6篇

一、法治思維方式在改革、發展與穩定關系中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一全新論述,從價值觀和方法論的高度,提出了改革、發展與穩定難題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維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進一步深化改革,同樣需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實施。當前改革已進入了“攻堅區”和“深水區”,改革的成效將更加體現在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體制、機制建設的層面,通過法律的形式,形成社會共識,才能成為推動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證改革不為各種不確定因素所阻撓,同時整個社會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才會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徑,以更大的勇氣和智慧,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法治思維是推動發展的內在動力。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們所面臨難題的根本途徑。但發展只能是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而不是拼資源、竭澤而漁的盲目發展,如果為了追逐“政績”急功近利,蠻干式發展,甚至不惜以犧牲法治的方式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只能引發出各種惡性事件和社會矛盾、社會沖突。事實上,公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對個人財產和利益的維護,對生態環境的敏感,以及享受發展成果的強烈愿望等,都在挑戰著粗放式的發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才能凝聚共識、排除干擾,才能使發展穩定全面推進。在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已經成為共識,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的今天,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應為常態,絕不允許以“發展”為借口,發生所謂的“良性違法”。

(三)法治思維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徑。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領導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已成為工作成敗的關鍵。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相結合”。一方面,政府作為公權力主體必須依法辦事,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體,將民眾的訴求及各類爭議的解決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依法維權、理性維權。正如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所指出的“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為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最佳路徑。

(四)法治思維是維護穩定的根本保障。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法治的精髓

在于公平性和正義性,只有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才能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正如十八大報告強調的:“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

一、尊嚴、權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

二、當前領導干部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無論是深化改革、推動發展,還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都亟需各級領導干部培養“法治思維”和提升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領導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已成為工作成敗的關鍵。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領導干部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治理念樹立得不牢。由于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少,部分領導干部在遇到問題時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維,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不能較好地合理合法地處理好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在加強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過程、輕結果,重形式、輕實效的弊端。

(二)領導意識錯位。一是防范意識不強。對于影響穩定的問題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防范,出了問題也不能正確地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查找出現問題的根源,以便從源頭上去解決,而是被動應付,哪兒漏哪兒堵。二是推、拖思想嚴重。有的領導同志不能正確地理解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沉下心來傾聽群眾的呼聲,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給其它部門,能拖就拖著不管的辦法,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嚴重的不作為,使矛盾糾紛越演變越復雜,從而越來越難以處理。三是官本位思想嚴重。少數領導干部把個人權威凌駕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阻礙了群眾正常的利益訴求,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少數領導干部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原則和精神,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影響了行政功能的發揮,而且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還容易釀成惡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為了促使當事人息訴罷訪,采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一味遷就上訪人員,從經濟上滿足其無理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穩定因素。

(四)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個別領導未能把維穩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現在不能正確分析維穩形勢,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糾紛的特點及產生的根源,對于轄區內矛盾糾紛的底數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處于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狀態。二是少數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出現失誤,尤其避免出現傷害群眾感情和群眾利益的現象是確保穩定的重要基礎。很多矛盾糾紛都是因為我們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細致造成的,也可以說是我們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的。如果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都能正確履行職責,把各項工作做實、做細,真心實意為群眾著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矛盾糾紛就會大幅度下降,確保社會穩定的目標也就不難實現。

三、對策與方法

新時期的維穩工作要根據人民群眾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維穩信訪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不斷改變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從以堵為主的靜態穩定,轉為以疏為主的動態穩定,要堅決摒棄“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維穩觀,堅決摒棄“花錢買平安”的錯誤維穩觀。實踐證明,偏離法治軌道的維穩,越維越不穩。為追求暫時“穩定”而犧牲“法治”的被動式維穩,看似解決矛盾,實則回避矛盾、積累矛盾,最終只能陷入“信訪不信法”的怪圈。新時期,領導干部只有充分具備了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推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一)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實現地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樹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設的理念和體系。

1.加強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識作為在工作中處理問題時的一個價值選擇。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常態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職的、調任的公務人員在內的具有整體性的法治培訓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培養領導干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把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

2.要切實加強依法行政。在處理問題時,要充分判斷職權的運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決策時是否體現了民主參與、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行政裁量的時候是否體現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體現了平等的規則。

3.要樹立依法維穩的意識。依法維穩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按制度辦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對于私欲膨脹,無理取鬧的人員,不能總是以息事寧人,花錢銷災的辦法來對待,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姑息、縱容這樣的行為只能破壞穩定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工作處于被動局面。

(二)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方法。要深入實際,加強調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制定維穩工作措施。

1.要加強維穩策略研究。要從本地、本部門實際出發,研究矛盾糾紛形成的規律和特點,積極探索化解矛盾糾紛的辦法,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便制定好科學、合理的維穩策略,防止在維穩工作中出現被動局面。

2.要加強維穩機制建設。目前,維穩工作一般以政法機關為主,公安機關是主力軍。而實際上,在解決社會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機關、政法干警擺在前面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極易導致矛盾升級,沖突擴大。因為群眾認為政法機關是國家機器,是對付違法犯罪人員的,用來對付上訪群眾就是把他當成了對立面?;馍鐣軕斢筛骷夵h委、政府牽頭,一把手負總責,各級各部門完善專門的矛盾糾紛調處組織,并真正發揮作用。在不涉及違法犯罪問題的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盡量不要讓公、檢、法來參與。

3.要加強公共服務工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一方面是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

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來安排各項工作,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努力減少因工作失誤導致的矛盾糾紛。另一方面,對于群眾的訴求,作為各級組織要發揮好協調作用,積極幫助群眾去解決問題,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角色演變成被上訪對象,演變為矛盾的焦點。

4.處理矛盾時要主動積極作為。第一,發生社會矛盾,政府各職能部門首先要積極主動介入,不逃避,不推諉,勇于承擔責任,與公眾溝通;第二,要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依據相關的法律分析公眾的訴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對于合法的訴求要依法展開調查,在調查中公眾的參與很重要,確保調查的客觀、中立;第四,調查情況清楚后,行政決策或者決定要采取和公眾民主協商的方式進行,吸納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不能采納的應說明理由,避免行政專斷;第五,信息要及時有效的公開,事件調查情況等相關信息要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眾,確保信息的權威和準確,避免虛假信息擴散,掌握信息主動權;第六,對于違法行為,不姑息,不放縱,應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進行,行政權力不干預司法行為;第七,保護合法信訪、制止違法鬧訪,推動各類信訪問題在法治軌道內妥善解決。

(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維穩責任。要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已建立起來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能夠在監督合力和實效上不斷增強。其次是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如不斷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力有效。同時,在公務員的晉升過程中,要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并且應該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干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充分體現對他們的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如果在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甚至可以作為提拔的條件。

(四)要真抓實干。習近平同志說:“空談誤國,實干興邦。”,這就要求我們要避免說空話,說大話,否則就會像趙括一樣,只能是紙上談兵,最終兵敗而亡,誤己誤國。我們化解社會矛盾、搞穩定工作,也要做到說實話、做實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軌道上,在創新社會管理上真抓實干,努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讓人民群眾享受到更多的親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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