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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函范文

2023-09-26

銀行公函范文第1篇

2015年10月,我們小區用了一年多時間成立業委會,伴隨酸甜苦辣一路走過來,我們總結很多經驗,給其他小區成立業委會帶來幫助;我們也提出一些改善業委會生存現狀的意見,其初衷希望海南的業委會能夠越走越遠。今天,我借助這個平臺做一個簡單分享,主題是《業委會的成長需要更多權力和義務》,不足之處請大家指正。

和大多數小區一樣,我們成立業委會目的很簡單,就是發現物業服務有很多地方不盡人意,我們首先想到就是成立業委會來維護廣大業主的利益。我們集結了小區各方面最優秀的人才,統籌干這一件事情,這才發現困難重重,我們往前走三步往后退一步,這里面有開發商和物業的各種不配合,也有相關政府部門指導意見思路不夠清晰,缺乏強有力的配合。

經過我們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們笑到了最后。我們成立業委會之后,物業公司其實也非常重視,有“一笑泯恩仇”的味道。我們每月與物業公司保持一次溝通,已經有效解決了物業前期管理欠下的“爛賬”,例如小區地燈、垃圾打掃、安裝減震帶等等比較容易解決的問題。

現在回頭一看,當初物業和開發商的阻攔理由非??尚?。業委會成立之后,只是監督物業的服務,倒逼他們提高服務水準。業委會對于物業來說,它不是洪水猛獸。事實也證明,業委會的成立,為業主搭建了一個溝通平臺,甚至緩沖了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F在,物業甚至把業主反映的問題直接拋給業委會。(對物業來說,這不是好事?)

目前我們遭遇很多困境,深刻感受到我們承受的壓力與我們擁有的權力不對等,例如公共車位的管理,小區維修基金的管理,業委會經費的使用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上面,我們感到很棘手,在《業委會指導意見書》和《海南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當中找不到具體的執行條款,很多都是法律模糊地帶,我們確實還處于摸索階段。目前我們運作業委會,都是業主自掏腰包,這些給小區業委會和物業提出更多課題,也需要政府部門更明確的法律規范。否則,一個只有義務,沒有權力的業委會,未來的路會越走越窄。

2015年,業主與物業發生糾紛的小區很多,影響也很大,例如現代花園被盜,海島陽光物業打人。業主的訴求其實很簡單,就是安居樂業,這也是他們為什么只在小區拉拉橫幅,不走上街頭的原因。如果給予業主自治的權利,制衡物業過大的權利,這樣的矛盾可以迎難而解。

2015年,媒體對業委會的關注度比較高。海南擁有業委會的小區不到30%,未來兩年之內,這一比例要到達80%。成立業委會不是一個空架子,也不是數字繁榮。讓業委會能夠獨立自主運作下去,不倚靠物業,又能完美監督物業。這需要相關政府部門提高服務水準,健全海南物權法,共同關愛業委會的成長。我建議,首先就應該給予海南成立的業委會發一張機構證明,讓海南的物業都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將落下其他省份的功課先補上。

不可否認,海南的業主在權利意識在覺醒,海南的物業管理水平低于全國很多省份,海南的相關部門也越發重視業委會的發展,這對當前業委會發展是一個良機。我們只有共同參與到業委會工作中來,才會發現其中的不足,才會團結起來一起去推動。xx網重視重視業主的訴求,重視業委會的發展、不定期舉辦一些相關的業主茶話會,召集一些成立業委會的小區與一些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相互溝通,解決很多人的困惑,維護了業委會的權利。在此,表示感謝。

業主需要一個平臺,業委會也需要一個平臺,大家只有齊心協力,我們的家園才會更加和諧。

謝謝大家。

2016年1月

補充幾點說明:

1.演講的標題“業委會需要更多權力和義務”,在演講的過程中,我去掉了“義務”,強調了“權力”,用英文power翻譯,有點提高演講逼格的嫌疑。這些年業委會義務是有,權力不夠。

2.演講開場的時候,我的暖場語說,主持人說給我兩三分鐘講業委會,我說我寫了十多萬字,兩分鐘不夠,至少需要五分鐘……不知道這種幽默和逼格能否有人理解。反正演講完之后,有人告訴我,我也寫了十萬字。

3.會場下業主交流,他們問,為什么現在業委會成員都這么年輕?我在演講的過程當中穿插告訴他們,現在買房的主力大部分是80后,90后了,這符合晚會調查數據結果。未來是他們的。

4.據稱,臺下的業主反映,上臺演講的小伙子是個干實事的。我給自己的演講打六分,脫稿演講的時候不多,幽默程度不夠,氣場不夠。晚飯大家都在吃,誰他媽聽您講,開發商才懶得理你,支持的只是少數業主。

銀行公函范文第2篇

4.1 建筑容積率計算

4.1.1 建筑容積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積+半地下室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4.1.1.1 當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在建筑容積率計算時,半

地下室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即:建筑容積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4.2 建筑容積率的調整

在建筑設計審批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鼓勵與限制性政策規定,按本規定

4.2.1條、4.2.2條及4.2.3條,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書》中規定的建筑容積率(以下簡稱"規定建筑容積率")進行核增、核減、獎勵

性調整,與之對應的建筑面積稱為核增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獎勵建筑面積,

即:

調整建筑容積率=(規定建筑面積+核增建筑面積+獎勵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

建設用地面積。

規定建筑面積=規定容積率X建設用地面積

4.2.1 核增建筑面積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證公眾安全、改善環境、鼓勵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等目的,允

許對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間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積。經審核,下列情形增加

核增建筑面積:

4.2.1.1 在建筑物內開辟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開放空間或建筑樓層架空作公共停車、綠

化休閑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樓層(包括一層)或地下室內的城市公共通道,車行通道有效寬度不小于5.0 米,凈高不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凈寬不小于3.5米,梁底凈高不小于3.6米。

(2)建筑樓層架空作城市公共廣場

建筑樓層(包括一層)架空作城市公共廣場,其梁底凈高小于6.0米,進深不小于

8.0米,建筑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

(3)建筑樓層架空作公共停車

建筑樓層(包括一層)架空或裙房屋頂層主樓架空用作停車,但必須符合有關設

計規范。

(3)建筑樓層架空作綠化休閑

建筑一層架空或裙房屋頂層主樓架空,用作綠化休閑使用時,架空部分的進深不

小于4.0米,梁底凈高不小于3.6米,并應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綠化面積,裙房屋

頂用作綠化休閑使用時,初房屋頂的建筑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從屋頂平

臺直達室外地面的專設公用樓梯。

4.2.1.2 在建筑物沿街一層開辟騎樓作為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道路兩側設置,騎樓建筑的一層外墻面至道路邊線不小于0.45米,且有防撞和

安全措施,騎樓地面應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標準。

4.2.1.3 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避難層中用作消防避難的建筑面積。

4.2.1.4 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地半下室,作人防、車庫用途的建筑面積。

4.2.2 核減建筑面積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半地下室除

作人防、設備用房、車庫外的其它用途的建筑面積,經審核,減少等面積的建筑

面積。

4.2.3 獎勵建筑面積

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特別劃定的地段內,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規定之外,自愿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公共開

放空間,無償提供給城市管理部門管理、供市民使用,經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申請批準后增加的建筑面積。

4.2.3.1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指定在下列地區的某些地段內,鼓

勵用地單位開辟城市公共開放空間:

(1)建筑容積率和建筑覆蓋率過高的地區或舊城改造地區;

(2)城市中心地區主要生活性干道兩側,且人流密度過大的地區;

(3)城市規劃特別要求的其他地區. 4.2.3.2 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分為建筑開放公共空間和場地公共

開放空間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均有規定的適用條件和建筑面積獎勵系數。建筑開

放空間建筑面積獎勵系數與場地開放空間建筑面積獎勵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

部門另行文規定。

4.2.3.3 建筑物內開辟建筑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4.2.1.1條之(1)(2)、4.2.1.2條的

規定。

4.2.3.4 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場地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下列條件:

(1)帶狀場地最小寬度不小于4.0米,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

(2)廣場最小寬度不小于8.0米,廣場面積在商業區不小于100平方米,在其他地區

不小于200平方米。

4.2.3.5 建筑開放空間的獎勵建筑面積的計算:

(1)獎勵建筑面積=K1(建筑開放空間建筑面積獎勵系數)X建筑開放公共空間的建

筑面積

(2)獎勵建筑面積的功能一般與所處樓層建筑功能一致。當建筑設計確有困難時,

亦可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的主要功能相同。

(3)凡獲得獎勵建筑面積不再進行核增建筑面積計算。

4.2.3.6 場地公共開放空間的獎勵建筑面積的計算:

(1)獎勵建筑面積=K2(場地開放公共空間的建筑面積獎勵系數)X場地開放公共空

間的建筑面積

(2)獎勵建筑面積的功能應與首層建筑功能相一致,當建筑設計確有困難時,應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的主要功能一致。

4.2.3.7 建設工程按本規定開辟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須符合消防、環保、交通等方面的規

定。

4.2.3.8 建設工程按本規定開辟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向政府

有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交政府管理。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規定,建

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歸用地單位所有。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狀況(包括基本功能與

形態)的改變,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筑高度與層數計算 2005-10-20 15:45:00

6.1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緣處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但下列

情況不計入建筑控制高度:

6.1.1 屋頂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建筑物標準層建筑面

積的八分之一者。

6.1.2 實心女兒墻高度自墻頂往下小于1.5米者;

6.1.3 建筑物屋頂另加構架但不設圍合外墻者,構架部分不計入高度。

6.1.4 出檐式平屋頂的建筑高度

具有出檐式平屋頂的建筑,其高度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6.1.5 坡屋頂建筑高度

坡屋頂建筑物當屋面坡度超過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時,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

坪至坡屋頂的的二分之一為止;當小于四十五度時,按6.1.9條規定計算。

6.1.6 場地前道路標高與場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高度

當場地前道路標高與場地地坪高度不同時,建筑物高度視下述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當進行景觀和建筑物結構的規劃控制時,建筑物高度仍以場地地坪標高為準計算;

當進行消防撲救控制時,如路面標高高于場地地坪標高時,則以路面標高為準計算

;當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時,規劃控制高度按建筑物的主出入口中的一面計算

,而消防控制則按撲救登高一面計算。

6.1.7 建筑群高度限制

建筑群高度限制指一組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中最低與最高建筑物高度的幅度。建筑群

限高指對其中最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6.1.8 一棟建筑物有兩個以上體量建筑組合的建筑高度

一棟建筑物有兩個以上體量的建筑組合,其建筑物高度以最高體量的高度計算;

6.1.9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6.1.9.1 薄殼結構與波浪形結構屋頂,建筑物高度自場地地坪至薄殼頂高或波頂高;

6.1.9.2 屋面為球形拱頂,建筑物高度自場地地坪至拱頂最高處;

6.1.10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為由散水邊緣處的室外地坪標高至半地下室頂板。

6.2 建筑層數計算

6.2.1 建筑層數的計算,應按2.1.16條的規定。

6.2.2 住宅頂層有套內兩層的復式套型時,若兩層之間為滿鋪樓板時仍按兩層計算,如為

部分樓板和部分上空時,按一層計算。但對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樓層數量計算。

6.2.3 建筑的內各層的層數排列

6.2.3.1 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筑設計文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標

注建筑層數,不得將一層標注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

則類推至建筑最高層數。層高不大于2.2米時不計層數。

6.2.3.2 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的樓板以下稱為

地下二層,按此規則類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6.2.3.3 室內地面以上的各層之間如設有夾層(見2.3.1),則該層不計入層數排列,但大型

公共建筑內設有中庭者,四周的樓層仍按6.2.3.1條的規定排列稱呼。

6.2.3.4 當室內按樓梯休息平臺的標高而設置不同標高的樓層時則為錯層,其錯層的建筑層

數,以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一層)為標準,第二層樓面標高以下的各層建筑層數

為一層(不同標高的樓層應分別注明標高), 層數的標注方法按此規則類推。

6.2.4 建筑物內電梯層排序

建筑物內電梯的樓層排序,應一律遵照6.2.3的排列。

建筑面積計算 2005-10-20 15:43:00 3.1 建筑面積計算的一般規定

3.1.1 層高超過2.2米的樓層均應計算建筑面積,層高不超過2.2米的建筑樓層不計算建

筑面積。

3.1.2 單層建筑物,不論其層高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穿過建筑物的通道及建筑

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

3.1.3 建筑面積有預售面積和竣工建筑面積之分,預售建筑面積的計算依據是建筑施工

圖,竣工建筑面積的計算依據是竣工后的實際建筑物尺寸。

3.2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3.2.1 單層建筑物內設有部分樓層者,層高超過2.2米應計算建筑面積;高低連跨的單

層建筑物,需分別計算建筑面積時,應以結構外的邊線為界。

3.2.2 整棟建筑物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其一層及各層建筑面積均按外

墻的部位,按結構(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2.1 建筑物外外墻的部位,按結構(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2.2 當外墻為非垂直墻面時,按離地、樓面以上2.0米處的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

面積計算。

3.2.2.3 突出建筑物主體結構或外墻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或組合幕墻,均按幕墻的框

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為方便起見框架突出主體結構或外墻一律按150毫米

計算。

3.2.3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應的對外出入口建筑面積,按其中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

、防水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4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腳空間設置架空層或深基礎地下空間加以利用時,其層

高超過2.2米,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5. 建筑物門廳、大廳內設有回廊時,其層高超過2.2米以上的的按其上口外圍水平投

影面積計算。

3.2.6 室內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煙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

算建筑面積。

3.2.7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屋面板底距樓面樓面凈高超過2.0米部分的空間,計算該部分

的全部建筑面積。

3.2.8 屋面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

影面積計算。

3.2.9 設有結構層的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按結構層計算建筑面積,沒有結構層書

庫按承重書架層計算建筑面積。

3.2.10 有圍墻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11 騎樓及有柱的雨蓬、車棚、貨棚、站臺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12 建筑物及外有圍護結構的門斗、眺望間、觀望電梯間、櫥窗、桃廊、走廊等,按

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2.13 建筑物外有柱和頂蓋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3.2.14 室外樓梯(不論有無圍護結構)按自然層投影面積之和計算建筑面積。

3.2.15 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3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范圍

3.3.1 建筑物外的有蓋無柱的外走廊、檐廊、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

3.3.2 建筑物間有頂蓋的無柱架空通廊,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3.3 有獨立柱的雨蓬、單排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計算。

3.3.4 未封閉的陽臺、柱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

3.4 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3.4.1 突出房屋外墻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附墻柱、垛、勒腳、臺階、挑檐、懸挑

雨蓬、墻面抹灰、鑲貼塊材、裝飾面。

3.4.2 兩建筑物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3.4.3 用于檢修、消防撲救用的室外爬梯。

3.4.4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花架、露臺、天面的花園、泳池等。

3.4.5 構筑物、如獨立的煙囪、水塔、水池、油(水)罐、氣柜、棧橋、地下人防干、

支線等。

3.4.6 舞臺上及后臺的懸掛幕布、布景天橋、挑臺。

3.4.7 建筑物的變形縫,沉降縫,縫的兩邊室內不相通的,則變形縫、沉降縫不計算建

筑面積。

3.4.8 突出外墻的凸窗,進深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且窗臺高度不小于0.4米。

3.4.9 坡屋頂內的空間,凈高不超過2.0米部分的建筑面積。

3.5 公用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

公用建筑面積分為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3.5.1 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3.5.1.1 地面以上的設備用房、套(單元)門以外的室內、外公用樓梯、電梯、內外廊、

門廳、過道、消防控制室、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值班警衛室、建筑物內公用的垃圾

房、垃圾井道、管道井,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等。

3.5.1.2 地面以上層高超過2.2米的設備層; 3.5.1.3 本規定4.2.2核減建筑面積中的公用建筑面積。

3.5.2 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3.5.2.1 地下室用于人防、設備用房、車庫的建筑面積。

3.5.2.2 層高超過2.2米的避難層中用作消防避難的建筑面積及轉換層的建筑面積;

3.5.2.3 符合4.2.1條核增建筑面積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筑面積; 3.5.2.4 符合4.2.3條獎勵建筑面積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筑面積;

3.5.2.5 多棟建筑物共用的設備用房。

3.6 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原則及方法

3.6.1 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應以棟為單位進行。非本棟的公用建筑面積不在本棟分攤

,本棟公用建筑面積不分攤到別棟。

3.6.2 產權各方有合法建筑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進行分攤計算,無

建筑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套(單元)內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計算。

3.6.3 一棟建筑物具有多個產權人時,須先求出整棟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

按棟內的各套(單元)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3.6.5 多功能綜合樓,按其服務功能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須分別求出整棟房屋和棟

內不同功能區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棟內各功能區內各套(單元)內建

筑面積比例分攤。

多功能綜合樓中,僅服務于某一功能區的公用建筑面積(電梯間、樓梯間除外(

應在該功能區內進行分攤;該功能區以外僅為該功能服務的電梯間、樓梯間,若

通過其他功能區的樓層,則該部分的公用建筑面積按該功能區與其他功能區建筑

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各套(單元)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各套(單元)內建筑面積X公用建筑面積分

攤系數。

3.6.6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產權人在公用建筑面積上的產權界。

3.7 建筑面積的測算精度要求和計量單位

3.7.1 房屋建筑面積測算中誤差按下式計算

MP≤±(0.02X∠P+0.001XP)

注:“∠P”指P開二次方

公式中:MP為建筑面積中誤差,P為建筑面積值,單位為平方米。誤差極限為2MP。

3.7.2 建筑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單位,所有面積計算過程中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面積計

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

3.7.3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保留至小數點后5位以上。

3.8 其他

3.8.1 建筑面積計算過程如遇上述以外情況,可參照本規定精神辦理。

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2005-10-20 15:45:00

5.1 建筑覆蓋率的計算:

在建設場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之和

建筑覆蓋率= ————————————————————————

建設用地面積

5.1.1 計算建筑覆蓋率以建筑物基底面積為準。當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不超過1.5米 ,半下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層建筑面積時,多出的部分不計入建筑覆蓋率,仍以一層

建筑面積為準。

5.1.2 地下車庫存的引道,不計入建筑覆蓋率。

各類建筑名詞 2005-10-20 15:50:00 2.2 居住建筑: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

2.2.1.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必須是獨門獨戶

,并應設有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及貯藏空間等。住宅的層數劃分應符

合《住宅設計規范》GBJ96-86的規定。

2.2.1.2 別墅:一般指供短期住宿、休養、游憩、娛樂的獨家低層住宅,多建于城市

郊外風景優美處,有寬敞的室外空間。在深圳市范圍內指帶有獨立庭院的獨立

式或并聯式的低層住宅。別墅區建筑容積率一般小于0.4 2.2.1.3 宿舍:供學生或單身職工集體居住右不配置獨立廚房的建筑物。宿舍一般應

與某一主體項目配套建設。

2.2.1.4 公寓:供短期居住而帶有小型廚房、廁所的建筑物。在深圳市公寓具有以下

規定:

(1)公寓在城市規劃中一般不考慮配置中、小學校等配套設施;

(2)根據深圳市人口構成的特點而設置的周轉房應按公寓的要求設置;

(3)根據公寓的使用要求,每套公寓的建筑面積一般在下列范圍內;多層

45平方米,中高層50平方米,高層55平方米;

(4)公寓應充分考慮社會化服務的要求。所謂酒店式公寓即按酒店模式管

理的公寓。

2.2.1.5 居住區配套設施建筑: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須在居住區內配套設置

的建筑物,包括中小學、托兒園、肉菜市場、居委會、廁所、垃圾站等。

2.2.2 商業建筑:供人們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建筑物。包括: 2.2.2.1 各類日常用品和生產資料等的零售商店、商場、批發市場。 2.2.2.2 金融、證券等行業的交易場所及供經營管理業務活動的商務辦公樓。 2.2.2.3 各類服務業建筑,包括旅館(含賓館、酒店、招待所等)、餐館(含中西餐

廳、飲食店、酒吧等)、文化娛樂設施(如卡拉OK歌舞廳等)、會所(亦稱會

員俱樂部,為會員提供休憩、飲食、聚會、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等的場所)等

2.2.3 公共建筑:為公眾提供社會服務的建筑物。包括:

2.2.3.1 政府機關、各黨派團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辦公建筑。 2.2.3.2 新聞出版、圖書展覽、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影劇院、文芳團體以及體育、

醫療衛生、教育科技、宗教、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

2.2.3.3 機場、鐵路、公路、港口等提供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功能的主體建筑物。

2.2.4 工業建筑:供人們從事工業生產的建筑物。包括: 2.2.4.1 工業廠房:可分為通用工業古物 房和特殊工業廠方

2.2.4.2 高新技術產業建筑:供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產品并開發以及高新技術產品生

產的建筑。

2.2.4.3 工業區配套設施建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須在工業區內配套設置的

建筑物,包括宿舍、食堂、管理樓、垃圾站、變電所、煤氣調壓站等

2.2.5 倉儲建筑:包括普通倉庫、特殊倉庫、冷庫、危險品倉庫、保稅區倉庫等。

2.2.6 市政公用設施建筑,包括:

2.2.6.1 水、電、燃氣等供應設施建筑,如供水廠,泵站、泵房調壓站、變電站、變

電所、儲氣站等。

2.2.6.2 公共交通、出租汽車、輕軌、地鐵等附屬建筑。

2.2.6.3 郵政、電信、電話等的技術機樓。

2.2.6.4 污水處理廠、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及污水泵站等環境

衛生設施建筑。

2.2.6.5 其他:如殯儀館、房屋維修站等。

2.2.7 綜合樓:指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組成的建筑。

2.3 其他名詞

2.3.1 夾層:在一個樓層內,局部增設的樓層

2.3.2 裙樓:指與高層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2.3.3 標準層:指建筑的內主要使用功能與幸而布置相同的各樓層。

2.3.4 設備層:指專用于布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

2.3.5 結構轉換“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

層采用不同結構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2.3.6 避難層:高層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難層。

2.3.7 幕墻:突出于建筑主體結構以外的成片圍護結構,一般按材質分為玻璃幕墻

、金屬板幕墻及玻璃幕墻、金屬板組合幕墻和干掛石材幕墻等。

名詞解釋 2005-10-20 15:42:00

2.1 建筑容量名詞

2.1.1 用地面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 2.1.2 建設用地面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

2.1.3 建筑面積:指建筑物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響面積。 2.1.4 總建筑面積:指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單棟或多棟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

層建筑面積之總和。

2.1.5 套內使用面積:指室內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體、柱子等結構面積。

使用面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2.1.5.1 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內表面尺寸計算,墻體有復合保溫、隔熱層,按復

合層內皮尺寸計算;

2.1.5.2 煙囪、通鳳道、各種管道豎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2.1.5.3 非公用樓梯(包括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

使用面積;

2.1.5.4 住宅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過道

、前室、貯藏室、壁柜等

2.1.5.5 套內使用面積系數:房屋按套(單元)計算面積時,使用面積系數為套內使

用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加按規定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的比率(%)。

套(元)內使用面積系數= 套(單元)內使用面積

————————————————————————

套(單元)內建筑面積+按規定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2.1.7 套(單元)內建筑面積:房屋按套(單元)計算的建筑面積,為套(單元)

門內范圍的建筑面積,包括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墻體面積及陽臺面積。 2.1.8 公用建筑面積:建筑物內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不

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2.1.9 建筑物基底面積:指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

積。

2.1.10 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

地面積的比率(%)

2.1.11 建筑容積率:在建設用地范疇圍內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與建

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2.1.12 綠地率: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

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屋頂、天臺和垂直綠化。

2.1.13 綠化覆蓋率: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綠化種植的水平投影響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

面積的比率(%)。

2.1.14 地下室:房間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等于或超過該房間凈高1/2者。 2.1.15 半地下室:房間室內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等于或超過該房間凈高1/3且不超

過1/2者。

2.1.16 建筑層數:層高大于2。2來的樓板結構分層層數,但不包括6。1。1條規定不計

入建筑高度的層數。

2.1.17 層高:相鄰樓層樓(地)面板之間的垂直距離。 2.1.18 樓層凈高:樓(地)面至樓板結構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1.19 建筑高度:自建筑物散水外緣處的室外地坪室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具

體計算方法詳見6。1。

2.1.20 公共開放空間:建設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內部或外部開辟出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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