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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

2024-01-01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銀行是一國經濟和金融活動的中心。加入WTO,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外資銀行的進入會給我國銀行業帶來較大的沖擊,本文通過分析外資銀行進入對中資銀行的影響,提出了提高銀行業競爭力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競爭力 銀行體系 外資銀行進入

我國銀行體系與西方國家差別很大,這突出表現為利率還處于一定的管制,股份制銀行較少,銀行業的壟斷性很高,金融市場總體上滯后,匯率還受政府控制,資本項目還沒有實現完全兌換。自建國以來我國沒有發生過金融危機,只在最近幾年有金融機構倒閉、重組事件發生,這并不意味著銀行效率很高,相反,它反映的是我國銀行受到更多的保護、有國家作為最后貸款人和管制導致利潤收入可以部分消化各種扭曲和低效率造成的成本。隨著加入WTO,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各種類型的競爭全面引入,如何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降低風險、保持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這在當前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一、外資銀行進入的理論分析

外資銀行的進入是一個需謹慎看待的問題。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核心部門,外資進入有可能控制本國經濟,但是經濟運行的現實又使得發展中國家不得不加快引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的原因是:借助外資銀行競爭和示范效應,提高本國銀行的經營效率;通過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加快國內銀行業的改革,增強國內金融法律法規的透明度,增加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渠道。

Claessens,S.,Demirguc-kunt和Huizinga.H.(1999)對1988-1995年間80個發達和新興市場國家的外資銀行和本地銀行進行分析,得到的結論:在新興市場國家,銀行業開放的程度與銀行機構的脆弱性呈負相關關系。例如東南亞國家的新加坡、香港特區的銀行業開放度越高,銀行機構的質量也越高。印尼和泰國銀行的開放度較低,銀行機構質量也較差。因此,開放銀行業將提高銀行機構的質量、提高銀行穩健性;在新興市場中,外資銀行的盈利水平較高,且剛剛進入時,本國銀行盈利水平普遍出現滑坡。

這些結論表明盡管外資銀行的進入短期內對本地銀行會構成巨大威脅,但長遠看,能激勵本地銀行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本地銀行的健康成長。

二、外資銀行進入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經營發展十分迅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外資銀行的營業機構進一步增加,從2002年至今,外資銀行營業機構從177家增加到211家,平均每年增加11家之多,截至2006年底,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從業人員達16724人,注冊的外國獨資和合資法人機構共14家。其次,在華外資銀行的資產發展明顯加速。2006年,外資銀行的在華資產總額達到1033億美元,和2003年相比資產總額增長了1.3倍,平均年增長32.7%。(表1) 再次,外資銀行的服務品種日趨多元化,業務呈多樣化較快發展態勢,包括:人民幣存貸款、外匯存貸款、人民幣理財、外幣理財、外匯資金兌換、企業現金管理、國際結算、消費信貸等等。

外資銀行在中國飛速發展,這種發展歸根結底在于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突出。

外資銀行的競爭力突出表現在戰略上:一方面,外資銀行主要分布于在投資回報率高、利潤豐厚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大連、廈門、天津等地;另一方面外資銀行通過參股各種資產優質的中資銀行(見表1),利用他們廣泛分布的網點、分享中國經濟普遍發展的好處,更分散了經營風險。在高速增長的同時,外資銀行保證了資產質量和嚴格控制了經營風險,不良貸款率不斷降低,資產質量明顯高于中資銀行。截至2006年第四季度,在華外資銀行不良貸款余額37.9億元,不良貸款率只有0.78%,遠遠低于國有商業銀行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期水平(見表2)。

其次,外資銀行在中國開展業務,具有資本、技術、產品和管理上的優勢。與中資銀行產品簡單、開發慢等不足相比,外資銀行針對高端客戶的貼身服務,理財產品研發和上市速度快,個性化、多樣化產品組合,都使得企業更傾向于選擇更具有競爭優勢的外資銀行合作。

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從市場結構、經營方式、管理方式、業務品種等方面給中資銀行帶來長遠的影響。中國的金融業發展較晚,很不成熟,要在短短幾年內,實現銀行業和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壓力之大,速度之快是罕見的。市場和環境的變化將會使中國的銀行業相當脆弱,國有商業銀行不再享受政府的保護且缺乏競爭優勢,如果不能及時調整結構、提高經營效率,與外資銀行各方面的差距將越來越大,屆時銀行潛在的經營問題和風險會被放大,直接影響到銀行業未來的穩健運營。

短期內,外資銀行的進入會稀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造成國有商業銀行盈利好的高端客戶、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和高素質金融人才的流失,這些必然對我國銀行業的盈利水平造成沖擊。但從長期來說,外資銀行的進入迫使本地銀行徹底改革成本結構、業務范圍和質量,同時引入外資銀行參股,也能夠提高銀行內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監管能力,這可以從整體上提高本地銀行效率,促進本國競爭環境、監管和信息披露質量等方面的改善。

三、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競爭力、積極應對外資銀行挑戰

在面對外資銀行這一強有力競爭者帶來的困境和挑戰,我國的銀行業又該如何呢?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目前和將來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經營、保持銀行業穩健運營的關鍵都在于提高競爭力。一方面,外資銀行的飛速發展主要是因為中國逐漸取消了歧視性業務和地域限制,但其在市場中獲勝的關鍵卻是競爭力;另一方面,我國銀行業存在的問題歸根結底都集中到競爭力差上面,主要表現在:國有化程度太高、結構不合理、治理結構行政化、監管寬嚴失度、經營管理水平落后、資本金補充渠道較少。

第二,要認識只有通過改革和重組進行調整和完善,才能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使中國銀行業不斷向多元化、市場化、法制化和國際化發展。具體:

⒈繼續深化銀行業體制改革,與境外投資者加大合作力度,允許外資參股和合營,積極利用外資,積極引進外資管理層和管理經驗,增強中資銀行的競爭力。這樣,國有商業銀行可以直接獲得外來資金,減少政府對銀行注資的財政負擔, 更加方便的學習國外經驗和先進技術水平,提高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以降低風險、保持銀行穩健運行。

2.積極推進業務創新,發揮比較優勢。創新是發展的動力和源泉,更是提升持續競爭力的主要保證,中資銀行要有清晰的戰略定位和核心業務,在此基礎上來提高自身產品研發能力。

4.加強商業銀行的自身管理,具體從金融機構內控的強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改善著手來加強外部金融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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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yCreation and Financial Fragility:A Theory of Ban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1,vol 109.No.2□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架構的形成是在結合了美國自身的利益和世界經濟的局勢發展,不斷修正和完善的??偟膩碚f,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是朝著比較平等的方向發展,但是,其背后市場進入雖放寬了,市場監管則加強了。當今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框架變更和演進對于我國監管制度的完善有著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監管制度;國際銀行法;外資銀行

文獻標識碼:A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主要探討在自貿區背景下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問題。自貿區既為我國銀行業公平競爭帶來了活力,也對我國現有的銀行業造成不小的沖擊。本文針對自貿區外資銀行帶來的風險,從市場準入監管角度提出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自貿區

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掛牌,這無疑開啟了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另一個新局面,既給我國銀行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機遇,也帶來了很多新的挑戰。自貿區內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該如何進行監管,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其做任何規定,對其研究并提出相關建議和完善措施,有助于維護我國銀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現狀

在國際上,對外資銀行的主要規定有:世界貿易組織的GATS、《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及各成員方在該協定下所作的具體承諾和豁免清單;巴塞爾委員會也專門針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如《銀行外國設立的授權程序》、《對國際銀行集團及其境外機構的最低標準》、《跨境銀行監管》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對比國際的法律文件,我國主要有下列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進行規定:《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中有部分條款對外資銀行準入進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是入世承諾過渡期后所頒布的法律,該條例對外資準入采取開放原則,又有一些新制度規則、新組織形式來對外資銀行準入我國市場進行監管;此外,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等。

由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現行關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法規比較欠缺,規定也比較籠統。

二、自由貿易區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規定

要了解自貿區內外資銀行的相關政策,首先要對什么是自貿區有所了解。

(一)自由貿易區的內涵

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自貿區”)是指劃在一國關境以外、國境以內,準許外國商品免稅自由進出的區域。一般而言,自貿區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貨物進出自由。進出自貿區的貨物不會因為關稅壁壘或其他壁壘而有所限制,只要是符合國際慣例,都能夠進出暢通,不存在國別的限制。

二是投資自由。因為不受國別、行業和經營方式的限制,所以可自由進行投資、雇傭、經營及人員自由出入境等,投資十分自由與方便。

三是金融自由。在自貿區內,由于政策比較寬松,可以自由進行外匯兌換且資金轉移自由、經營自由,因此沒有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的區分,對金融自由是非常有利的。

四是自由貿易區成員經濟體之間無共同對外關稅。一般而言,自貿區各經濟體成員間會制定一個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關稅,通常會指出成員之間的自由貿易不會影響其對非自由貿區成員采取的其他相關的貿易政策,相反,往往會對成員之間的貿易更有利。

(二)自由貿易區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規定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等為依據,列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的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準入措施。

對于外資銀行在自貿區的市場準入相關內容,主要將其列在了負面清單J金融業,限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含投資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投資保險公司等五類。從這個負面清單可以看出,其對外資銀行如何準入未做任何詳細規定或限制。

三、自貿區給外資銀行帶來的機遇及外資銀行對自貿區的影響

(一)自貿區給外資銀行帶來的機遇

只要外資銀行所涉及的業務不危害到國家安全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就可以從事,這就給外資銀行提供了一個與中資銀行共同競爭的機會。雖然我國入世五年的過渡期已過,按理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上能夠從事與中資銀行一樣的業務,但事實上,外資銀行仍然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國民待遇。

以分支結構還是法人機構進入自貿區,在目前的負面清單中未規定,完全由外資銀行根據自身的資本管理架構和其市場策略所決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負面清單的規定,外資銀行在自貿區的業務準入門檻將會被降低,涉及的范圍和要求比以前要更加寬松。以第一批被允許在自貿區內設立開展業務的幾家外資銀行為例,如匯豐、渣打、東亞,其除了在自貿區內設立網點之外,坦言不排除設立獨立法人的可能。深化改革通過開放來倒逼,再以開放來促進改革,這是改革開放的邏輯必然。以目前銀行業金融業的改革開放形勢來講,利率市場化或匯率的深化改革甚至是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在自貿區的先行試驗,都能夠促進外資銀行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競爭,從而使我國經濟煥發新的活力。

(二)外資銀行對自貿區的影響

自貿區不僅取消了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而且也加快了人民幣自由兌換和人民幣其他業務的發展,使人民幣能夠走向國際,增強我國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然而,在自貿區內,外資銀行雖然可以自由發展,但若任其無拘束地發展則可能會對我國銀行金融系統產生劇烈負作用,主要會有以下方面的影響。

1.自貿區的建立加劇了銀行業的競爭,降低了銀行業的風控能力,因此有必要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做必要的監管。自貿區對外資銀行準入沒有做任何規制,我國現行法律對此規定也很少,這樣雖然可以帶動競爭,但是隨著外資銀行的資本流入自貿區及跨境資本流動可能造成國內銀行的貨幣錯配風險,進而使國內銀行的風控能力大大減弱。因此,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進行監管,不僅能夠很好地促進競爭,而且也能夠使我國銀行業穩步發展。

2.自貿區會帶來很多熱錢,沖擊中國金融和銀行業。中國歷來都受到很多國家的關注,尤其是擁有很多熱錢的國家。中國在世界貿易進出口市場中占有很大的份額,同時也在消費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市場越大,就越容易吸引熱錢炒作。所以,中國自貿區的建立無疑給熱錢炒作提供了很大的市場,這些國際熱錢不可能放棄中國這個具有很大潛力的市場。另外,由于中國正處于改革和轉型期,法律法規等各項監察制度都不是很完善,所以很多熱錢炒作會利用這些漏洞對我國金融和銀行業造成沖擊和影響。熱錢作為以牟利為主要目標的投機手段,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存在的漏洞力求利益最大化。

(三)自貿區內外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相關政策對比

1.在注冊資金方面,根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貿區外外資銀行最低注冊資本提升到10億元。與之相比,自貿區內,放開準入門檻限制,取消資本金限制,讓銀行可以自行決定海外融資額度;同時三部法律取消或暫停實施后,外資設立銀行將采用類似香港的方式,完全取消注冊資本金要求,銀行可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根據運營情況設定投資額度。

2.在注冊周期方面,外資銀行在自貿區外注冊的周期相對于自貿區內較長,需要通過各種繁瑣的手續和審批,耗時較長。

3.在提交材料方面,外資銀行在自貿區外需要按照三部法律的規定及相關政策的要求,提交較多的材料以便審批。但是,在自貿區內,這些材料大大減少,根據自貿區的政策即可。

4.在準入方面,外資銀行準入自貿區外需要經過商務委的審批,限制相當嚴格,一旦不符合要求或有瑕疵,就不能通過審批。然而,根據負面清單,對于外資銀行在自貿區內的市場準入則無嚴格限制,采取的是比較寬松的管理方式。

四、對自貿區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建議

針對自貿區外資銀行可能對我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相關的市場準入監管。

第一,根據自貿區的特點,從實體法方面逐步建立系統而健全的外資銀行監管體系,實現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首先,應該逐步建立獨立而完善的《外資銀行法》。通過完善的《外資銀行法》來對自貿區內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進行說明或細化相關規定,與負面清單配套,使自貿區內外的外資銀行準入制度在一個法律范圍內進行統籌規定,而不是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鑒于現實情況的限制,可以先以《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為基礎,制定相應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然后再著手制定統一而獨立的《外資銀行法》。此外,還可以通過銀行自律組織來構建健全的行業自律體系。由于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的差異比較大,所以可以在銀監會的指導下要求并協助自貿區內的外資銀行成立相關的自律組織。從整體出發,在自貿區內通過以自律性的條款形式對外資銀行準入方面進行相關監督,交流信息,推動外資銀行的發展,防止貨幣風險等問題的產生。這樣,從外資銀行在自貿區市場準入角度監管,可以使得貨幣錯配風險大大降低,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第二,結合自貿區的特點和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外匯管理體制,盡快制定出臺相關的制度與政策。這樣既能夠為外資銀行進行跨境融資等提供便利,也能有效避免熱錢通過外資銀行跨境融資等進出中國。對進入自貿區的外資銀行進行嚴格篩選,不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決不允許進入自貿區。還要對進入自貿區的外資銀行每年進行行為評估,凡是存在違規行為或為熱錢進出提供方便的外資銀行,堅決清除出自貿區。進入自貿區的外資銀行必須完全符合相關的金融法規、外匯管理要求及沒有發生過嚴重的違規行為。否則,要禁止進入。

第三,從程序法角度對我國外資銀行在自貿區市場準入進行監管,限制對我國銀行業不利的外資銀行涌入,從側面提高銀行的議價能力。首先,在自貿區可以增設規定核準修改和撤銷方面的程序規定。因申請人的申請及其核準可能會發生錯誤或因事實、環境發生變化而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所以核準的修改和撤銷是必要的。其次,規定申請拒絕程序。因為現存很多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基本是不適用的,一旦申請者過多,則可能會導致拒絕的情形也過多,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制。同時,在自貿區中,由于現在只是以負面清單作為主要的政策和法規依據,這方面更是需要進行細化。

五、結語

隨著利率和匯率自由化的發展,外資銀行在開拓新的項目產品時,即便是面對產品的風險,也會在價格上呈現,而且對客戶的選擇也有一定的程序,從而拉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來說,自貿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的拉動器。將自貿區的優勢發揮最大,使外資銀行倒逼我國國內銀行的發展,從而存進我國經濟的多元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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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偉舜.論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規制[D].廣西大學,2008.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新一輪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顯示現行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已經嚴重滯后于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發展的實際狀況,存在著種種不足。通過對巴塞爾協議的綜合分析,就中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外資銀行;監管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相關規定

(一)1975年巴塞爾協議

1974年國際清算銀行和英美等10國集團及瑞士專業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開會議,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協議的制訂源于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監管機構對于這兩家著名國際很行的倒閉在震驚之余開始審思對具有大量國際業務的銀行的監管問題。1975年9月委員會通過《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這是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標志著國際銀行業協調監督管理的正式開始。

該協議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狀強調兩點:一是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二是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其目的在于促進成員國當局之間的協商和合作,但該份協議未具體劃分母國和東道國的責任,各國之間為各自利益常起紛爭。為此1983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又發表了指導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銀行海外機構進行監管的原則,即所謂“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并強調對銀行海外機構的充分監管不僅需要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責任作合理的劃分,更需要兩者之間的密切接觸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爾協議

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就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確定國際認可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核心資本應占整個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1995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認為: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賬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1997年7月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雛形: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

(三)新巴塞爾協議

2003年4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發布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從監管主體上看,該原則具體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責任的劃分為:

1.清償力。分行清償力由母國負責監管,子銀行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負監管責任。合資銀行由東道國負主要監管責任,但如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由東道國與母國共負監管責任。

2.流動性。分行流動性由兩國共同監管,子銀行的流動性由東道負主要監管責任,同時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銀行提供備用信貸,合資銀行流動性也主要由東道國監管。

3.外匯頭寸。母國與東道國共同負責監管,東道國只負責管理其境內外的外匯交易。從監管內容上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第一,設立許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資主體經營狀況的限制;第三,母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2)資本充足性監管??傊?巴塞爾協議對跨國銀行形成了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風險監管原則架構,具有劃時代意義。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

(一)中國境內外資銀行的法律形態

所謂外資銀行,目前在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外資銀行為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總行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在我國主要有四種法律形態:

1.代表處或辦事處。指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從事經營性業務的派出機構,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

2.分行。指在一國設有總行,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但可從事一定范圍內的經營性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是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屬銀行或子行。指跨國銀行母行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數股權,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附屬銀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母行,擁有獨立的資本,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對外獨立承擔有限責任,跨國銀行母行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其承后果有限責任。

4.合資銀行。指跨國銀行與中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分支構組織形式。

(二)中國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法律現狀

目前國際上有關東道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大致有三種:保護主義原則、對等互惠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主義原則指對外資銀行監管旨在保護本國金融經濟的發展,使其免受外來的干擾和控制,對外資銀行施以限制性的監管。對等互惠原則是指以對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來對待外資銀行,只準許本國銀行被準許進行的國家在本國設立外資銀行,只允許外資銀行經營本國在該國能夠經營的業務。

1.我國對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原則。體現為“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這一監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資銀行目前在我國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屬于“超國民待遇”,另一部分屬于“次國民待遇?!蓖赓Y銀行的超國民待遇表現在:依據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獨資、合資、外國銀行分行三種形式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最低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是:獨資和合資銀行均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分行則要求總行無償撥付1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在注冊資本的繳納方面采用授權資本制,即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直至補足。

依據我國《商業銀業法》的規定:國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億元,且在注冊資本繳納方面實行法定資本制。外資銀行的次國民待遇則表現在: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受到限制,雖然現在我國對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正在逐漸放開,但仍限定了人民幣業務的規模與地域范圍。

2.我國作為東道國與外資銀行母國的監管合作法律原則 ?!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實施細則》中,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上已經部分地采納了巴塞爾協議確立的綜合管理法,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并不承認巴塞爾協議確立的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國際監管合作原則。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合資銀行和子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

三、對我國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外資銀行應采取漸進戰略,以實現效率與保護國內銀行業的均衡。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有關跨國銀行監管合作精神,結合中國實際調整外資銀行政策。

(1)在市場準入方面。采取中國作為東道國與投資母國雙重認同的制度。在引進外資銀行時,要考慮母國金融業的整體狀況和監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監管當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與信息披露方面??膳c外資銀行母國訂立雙邊協議或參加多邊國際組織等,與外與母國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當跨國銀行出現或將要出現危機時,可以更快地獲得信息和救助,為中國外資銀行風險防范提供國際保障。在外資銀行發生經營性困難時,請求外資銀行母國中央銀行進行最后援助或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聯合援助,防止其破產倒閉引發金融動蕩。

(3)在外資銀行風險監管方面。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 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 evaluation)、風險控制( risk control)、風險決策( risk 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致電“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理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和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總是同其總行聯系在一起的,對外資銀行風險的監管離不開國際合作。而中國未規定外資銀行的資產流動比率,未規定外匯擔保限額,對外資銀行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也沒有詳細規定,這無疑加大了金融風險,與國際金融監管的超勢不符。

(4)采用經濟手段,包括利率、準備金、再貼現率、稅率等對外資銀行進行謹慎性監管,定期對外資銀行進行實地檢查和非實地檢查,避免外資銀行的海外風險轉嫁至國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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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婕.《跨國銀行分支機構分別監管法律制度初探》.《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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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金生.《比較銀行法》.中國金融出版社,1991

[5]《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7)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一、當前國際投資領域出現的趨勢性變化

(一)投資自由化仍是各國投資政策的主流

目前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投資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總體上認同投資自由化的目標,自由化的范圍和領域都在日趨擴大,近年來的外資立法實踐普遍朝著市場化和自由化的方向發展。金融危機后,投資自由化雖然不斷受到形式多變的保護主義的沖擊,但各國投資政策的主流仍然是自由化,因為在經濟衰退背景下,世界各國需要通過進一步自由化來推動經濟發展。

(二)世界主要經濟體加速以自己為核心的FTA網絡構建

面對金融危機和主權債務危機的雙重打擊,各國逾加重視通過推動自由貿易以增加出口,而WTO在貿易談判方面的重要性減弱,各成員國出于自身利益需要,開始把精力投入開放水平更高、談判難度更小、互補性更強的自由貿易區上來,主要貿易和投資大國都在追求區域貿易和投資安排的主導權。從自由貿易區發展現狀來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數量不斷增加,二是功能不斷充實(包括綜合貿易功能、商務功能、金融功能等),三是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以TPP為例,其核心議題不僅包括以往大多數自貿協定中的降低商品關稅、促進服務貿易等,還涵蓋安全標準、競爭政策、技術貿易壁壘、食品安全、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綠色增長和勞工保護等綜合性制度安排,全球貿易和投資新規則的雛形已然顯現。

(三)投資開放安排主要通過FTA進程

自由貿易協定涵蓋投資內容已是全球化發展的基本趨勢?,F行的自貿區協定中,大都包含了投資自由化內容,在提高市場準入、增加政策透明度,取消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限制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但程度有所差異。絕大多數FTA協議保留了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進入的規制權利,實行的是有限的準入前國民待遇。

投資自由化的主要舉措就是放松投資準入的限制,準入前國民待遇因而成為實行投資自由化最關鍵的措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模式已逐漸成為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世界上至少有77個國家采用了此種模式。但由于涉及到國內產業政策、國家經濟安全等多方面因素,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實現了完全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因此,在FTA中,通過不同的承諾方式,都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從目前的情況看,投資開放涉及限制的行業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或可能對自然資源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領域,這類產業基本上屬于禁止開放的領域,被排除在投資自由化之外;第二類是本國相對于外國人不具競爭力的領域,第三類是國民經濟中支柱產業。目前,各國對第二類和第三類產業擁有較大的裁量權,FTA中不適用于準入前國民待遇的行業(負面清單)或例外產業主要涉及后兩類。

(四)新一輪工業革命將改變全球投資格局

當前,新一輪工業革命正在深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及新材料應用深刻改變著全球制造業的生產模式和產業形態,國際分工更為精細,最終將重塑比較優勢,改變全球產業分工與投資格局。世界各國已開始積極采取對策,規劃新產業革命背景下未來的產業定位,構建自身的持續競爭優勢。發達經濟體試圖通過發展先進的制造業數字化技術,繼續保持在制造業價值鏈上的高端位置和全球經濟主導者的地位。新興經濟體則積極推進產業升級,探索新型發展道路,力圖改變產業鏈下游地位,成為新一輪產業革命的主導力量。隨著產業轉移、要素重組和全球供應鏈集成方式的改變,國際投資的流量、方向、結構等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五)配套、連鎖產業轉移加快

跨國投資更趨系統化,從傳統生產環節轉移轉變為生產、流通、服務等多環節轉移。產業鏈的連鎖轉移使單個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全球生產體系或全球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凸顯產業集群的重要性??鐕疽虼烁粗貣|道國的配套能力、產業鏈、企業群和其它投資軟環境要素,更注重區域的整體競爭力,有產業特色和配套產業基礎的大型開發區將成為承接產業鏈轉移的主要載體。

(六)主權財富基金潛力巨大

目前,主權財富基金在全球FDI中所占比重仍相對較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研究表明,截至2013年,全球主權財富基金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3.4萬億—5.8萬億美元之間。由于資金來源于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實力均較為雄厚,長期居于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將面臨實力更強的政府投資基金的競爭,西方國家對主權財富基金的疑慮也在上升,想通過增加國內和國際監管規則以限制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

二、我國投資自由化的推進格局

(一)僅承諾外國投資者準入后國民待遇

準入后國民待遇適用于投資建立之后階段,主要涉及外國投資者擁有或控制的企業在東道國的運營,在國內法的適用方面提供非歧視待遇。上世紀80年代以后,各國的國內立法和投資條約開始明確規定外資準入自由問題,美式雙邊條約樣本首先將國民待遇擴大使用于投資準入階段,多邊投資文件也開始采用明確規定投資準入義務的立法方法。目前發達國家間在投資領域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已基本沒有異議。在實踐上,也有些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如越南、墨西哥等;印度在開放方面一直比較謹慎,但在與新加坡、韓國、日本已簽署的自貿區協定投資條款中都包含以負面列表方式實施的準入前國民待遇,這說明更高層面的戰略考慮主導了這些國家在該議題上的立場。

我國于1982年與瑞典簽署第一個雙邊投資保護協議(BIT),至今已簽署150多個此類協定,除美國等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對華投資的國家均包括在內。我國在1996年以前簽訂的大多數BIT延續了傳統的關于投資準入的謹慎立法模式,未提及國民待遇,只規定了“公平、公正”待遇。1996年以后,我國開始采用“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即“混合平等”或“相對平等”的待遇,優惠和歧視交叉使用。近年來,我國與東盟、巴基斯坦、新西蘭、新加坡、秘魯和哥斯達黎加簽訂的FTA中,已包含單獨的投資章節,其中承諾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國民待遇,但這種國民待遇事實上僅限于準入后的經營活動階段,對于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問題予以回避。

目前,我國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方式,對鼓勵、限制和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做出了規定,無對外承諾清單,原則上不承擔外資準入階段國民待遇義務?!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是我國進行外商投資管理的最基本的規定之一,有關的審批權限劃分、政策制定等都以此為基礎,但由于三類同時列舉,無法確認是“正面清單”模式、還是“負面清單”模式,另外,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提到的是否就是“允許類”,缺乏權威的法律解釋。

(二)與大國的投資關系起伏不定

近年來,我國一直面臨著保護國內市場和推動別國開放市場之間的利益均衡,既不宜過于強調“東道國留權”,也不能太過側重“投資者保護”。同時,來自美日韓談判“高水平”投資協定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已經簽訂或正在談判的自貿協定,由于內容單一,開放水平較低,對雙邊貿易與投資的促進有限,效應大打折扣。

由于美歐日與其他國家的自貿協定中都包括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安排,對我國的吸收外資產生了間接抑制作用。目前,我國吸收的外商投資中,來自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僅占10%左右,并呈高度不穩定狀態。缺乏高層次的雙邊投資協議對我國的對外投資也造成了一定制約,一些國家,在所謂“對等”原則下對我國的海外投資實行了某些差別待遇甚至是歧視待遇。這說明我國雖已成為吸收外資和對外投資的大國,但還未融入國際資本流動的主流,而只有與全球投資體系中處于強勢地位的經濟大國建立高水平的投資關系,才能在新的全球貿易投資規則中,占據有利地位。

(三)在特殊安排下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

在產業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對外資開放的首先是屬于競爭性產業的一般加工、制造業、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業和一般服務業,對一些重要產業與行業則實施漸進原則,國家對關鍵產業的對外開放掌握控制權和審批權。20世紀90年代中期前,我國對外資的管理集中體現在生產經營階段,加入WTO后,政府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制大量減少,目前外商投資進入后的國民待遇已基本實現?,F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已初步形成,政府管理層的理論認識水平和實踐把握能力,以及企業競爭力等都有了大的提高,與目前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要求相比,投資自由化已顯滯后。

從我國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國際接軌來看,未來我國的外資政策應按照“中性外資政策”的框架來構建,核心是國民待遇、公平的政策環境和競爭機會、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等。由于我國已經在多邊和雙邊投資協議中承諾了外商投資進入后的國民待遇,并且已經在外商投資法律政策調整中加以實施,所以今后的重點在于準入前國民待遇。

準入前國民待遇將對我國的投資環境和與大國的投資關系產生積極影響,但由于實行全面的準入前國民待遇的時機尚不成熟,因此,可以考慮在特殊安排下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影響有多大主要取決于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承諾清單及在多大范圍內實施。

三、漸進式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

(一)確立投資自由化與保護的尺度

一般來說,對外資能否給予準入前國民待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企業的競爭力。國際競爭力的強弱是衡量開放與保護的尺度。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最重要的是解決國內產業的保護問題,不管是采取“肯定式清單”還是“否定式清單”都需要通過專業技術能力對各類產業進行梳理和評估。做好產業國際競爭力的調查與評價工作是基礎性工作,需要高質量的信息和持續研究,在充分評估政府監管、調控能力和產業競爭力水平的基礎上,確定產業開放的底線。此外,還需定時發布產業國際競爭力動態,為調整準入前國民待遇方案提供支持。

(二)選擇合適的承諾和減讓方式

準入前國民待遇并不是全部承諾或全部不承諾的問題,有很多可選的方案,在性質、模式和職能方面各不相同,適用的目標也不同。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研究,準入前國民待遇是在全面的準入后國民待遇的基礎上再加上準入前的國民待遇,有兩種承諾方式:原則上不承擔義務+肯定性清單類型,原則上承擔義務+否定性清單類型。

正面(肯定)清單方式,即在列表中列出適用準入前國民待遇的產業,能實現有選擇的自由化。從保留政策空間的角度而言,正面清單方式一般被認為“相對安全”,因為承諾方只需開放那些在減讓表中明確列出的部門和產業。正面清單中也可列出東道國希望在所承諾的部門保留的不符措施。

負面(否定)清單方式是指準入前國民待遇承諾適用于所有產業,除非在列表中明確予以排除(被排除的產業列表即負面清單)。單純采取“負面清單”(未列入表中的就完全開放),能形成非常重要的透明度效應,但編撰這類清單比較困難,需要投入大量資源識別和排除所有潛在的不符措施,需要對產業進行艱難的評估,需要通暢的部門協調機制,最后有可能會像《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一樣, 形成一份冗長的文本,而且也可能因開放力度過大,一時難以適應。

列表方式一般有兩種:復合式和其它方式。復合式需列出所有不符措施的細節和范圍,包括經濟部門、具體產業、涵蓋的活動、與那項義務不符、所涉及的政府層級、對措施的描述、與此類措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條文。其它方式僅需列出不符措施的名稱和涉及那個部門。

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目前編撰負面清單對我國來說頗具挑戰性,原因包括:一是缺乏足夠的專業技術能力和高質量的信息對國內產業的競爭力作出判斷,因為無法找到一些科學和明確的分析方法與指標,相關部門在政策制訂的過程中比較謹慎;二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形成對政府保護政策的依賴,難以平衡其訴求;三是負面清單方式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政部門自行量裁的空間,削弱行政權力;四是負面清單管理與國內現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銜接難度會更大些,后續的監管壓力也比較大。

(三)維護外資政策的靈活性

當前我國產業發展處于不穩定不成熟狀態,產業政策也處于不穩定不成熟狀態。隨著形勢的變化,有的產業會逐步放開,有的產業會施加限制,也可能會對新出現的敏感部門或新的經濟活動領域施加限制。這種宏觀調控使例外產業難以鎖定。在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也可以設置相應的一些保險閘,減小可能的沖擊,如從整體上限制準入前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將某些要素排除在外,如特定的投資領域(文化、教育、公用事業)、特定的投資類型(股權投資、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特定的政策領域(稅收措施、競爭法規)等,但設限的領域和措施應客觀、可操作,不應泛化,否則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就沒有意義了。

四、完善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制度環境

(一)法制和管理體制保障

準入前國民待遇并非等同于簡單的市場開放,準入門檻低只是構成良好投資環境諸多因素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已,東道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是將投資自由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最大化的前提。投資環境直接影響著生產要素的質量、成本、分配和使用,也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本和效益、政府的績效以及公共服務的質量。只有在更加開放的過程中進一步改善經濟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和生活居住環境才能對國際上的優質資本產生足夠的吸引力。

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涉及中央和地方法律政策的一致性問題等,應及早安排,爭取給予國家層面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方面的立法過于滯后,不但沒有反映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也沒有反映公司法理論研究已經取得的成果。我國現行的關于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大多早在30年前就已制定,從立法理念到立法技術乃至制度設計都明顯滯后于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迫切需要構建高質量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目前政府、企業、學界對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融合歸一已取得非常大的共識,條件已基本成熟。

(二)探索外商投資管理新體制

外商投資設立“三資企業”,看似市場主體自治行為,但最后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實際上是國家。各個國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障交易安全,無一例外都在外商投資領域加強國家干預。另外,外商投資在主觀上不可能顧及我國產業結構、區域結構的合理化,所以外資行政審批和國內特許行業需要行政審批一樣,監管是國家宏觀調控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對傳統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和內容的透明度帶來了挑戰。

我國外資審批制度包括設立審批和變更審批兩種類型,其中設立審批又包括立項審批與合同、章程、協議書等的審批。目前的外資審批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以審代管。由于政策制定與監管職能集于一身,且限于人力和專業技術力量不足,又缺少健全的、程序化的監管,政府外資管理部門往往陷入紛繁的審批工作之中。一旦完成審批之后,對外商投資企業運行狀況則缺乏準確的掌握,二是不適度干預私權。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類型日益增多,諸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與解散、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權質押、股東盈余分配等糾紛在涉外商事糾紛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變更、終止等環節均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交織在一起,使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復雜化。

既然是國民待遇,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的設立運營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外商投資與國內法人或個人投資申請成立企業一樣直接登記注冊企業,但對于特定產業或項目仍進行準入前審批。但要注意兩點,一是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過程中行政審批權和私權之間的關系,二是將外資準入管理與反壟斷審查、并購安全審查相結合。取消對一般性外商投資的審批制度,只對特定領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限制類外商投資、投資金額較大或涉及國家宏觀調控行業、國家專項規定項目、并購項目、股份制公司、投資性公司、創投公司等)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保證公平市場競爭等角度進行準入前的審批。

重構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制度,理順立法應該是根本。三大法很大程度上是圍繞著審批權構建的,在三大法修訂之前,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制度進行根本性的變革,應該說空間有相當的局限性。

(作者系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

外資銀行信貸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內外資企業均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同時也給我們一些啟示。筆者認為要想提高外資企業的管理水平應對各種風險需要從提高外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入手。本文對提高外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進行了簡單的探討。

【關鍵詞】外資企業 財務管理水平

一、外資企業相關理論綜述

我們常說的外資企業就是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由外國企業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遵守我國的法律,不是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們內部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構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采取合伙和個人獨資的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對于外資企業來說,他們將資金投向我國,一方面良好的內部控制帶動了其持續、健康的發展,但與此同時,外資企業高層也必須熟悉中國的法律,防止外企職工通過職務便利進行舞弊行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二十世紀八十至九十年代,我國進行進行改革開放,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吸引外資來發展我國的經濟,而外國企業看到了中國的市場都想到中國謀發展,因此想辦法進入中國辦企業,何時進入以及以怎樣的方式進入是國外企業所考慮的。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無論是外資企業或是內資企業發展十分迅猛,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取消了給予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的面臨競爭壓力加大,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許多外資企業的主體國家已經處于非常嚴重的經濟危機的環境下艱難度日,各個國家的企業都在改變對外貿易的策略應對危機,并結合實際相應的調整了在華政策,同時提高在華外資企業的管理水平應對危機十分必要,而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只有加強財務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目前經濟情況有所好轉,筆者依然認為外資企業需要加強財務管理,外資企業如果能采取措施有效的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就能防范與化解風險,幫助企業從容的應對危機,迎接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對如何提高外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1.選擇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相適應的財務管理體制,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眼下,外資企業的財務管理體制大體可分為以下兩類,即財務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所謂財務結算中心,是指在集團公司內部成立的,為各子公司開展資金融通與結算,從而降低資金成本,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種財務專門機構。結算中心并非獨立的經營單位,而只是母公司內部的一個專業資金管理部分。所謂財務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為集團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一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并非母公司的財務管理機構,而是一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自我約束的金融服務企業,其目的是要提高外資企業的財務資金配置效率與效益。對于外資企業來說,究竟是適宜于設立財務結算中心,還是適宜于設立財務公司,要看各跨國公司的實際情況。

一般來說,假如企業的集權程度比較高,下屬各企業間和與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十分便利,而且資金轉移的成本較為低廉,那么可以考慮設置財務結算中心;而如果企業的分權程度比較高,子公司已擁有了較多自主權,那么設立財務公司就更加可行。但是,鑒于外資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實際上,在各種模式中都有成功的實例。因而,企業在選擇財務管理模式時,應當從全球的長遠角度來分析目前與未來的發展環境、企業的優勢與劣勢、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并將財務管理模式的確定建立在科學的理論基礎之上。

2.采取適合外資企業實際的企業會計制度

外資企業是在中國內部設立的企業,因此,不管規模大小一級企業業務量的大小等,均應當按照我國新出臺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財務核算。在具體核算中,由于外資企業的特殊性,外資企業還應當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可以圍繞新準則采取相應的會計制度。筆者在此建議大、中型外資企業應當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因為新準則不僅構思嚴密,而且設計科學合理,最重要的是已實現與國際接軌,是財政部所倡導的企業會計制度。外資企業中大中型企業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別在一些大城市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世界500強企業在華設立了大量的合資或獨資企業,其經營規模是相當大的,而且帶來了這些知名跨國企業的先進管理理念與經營模式大量優秀人才匯集在這些外資企業中間。外資企業執行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推動我國內資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和國際會計制度向趨同,同時也有利于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合作。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小型企業,可以不執行新準則,建議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如今,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行列中,小型外資企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這些企業的經營范圍相對較小,經營管理水平不高,會計基礎工作不牢固,財務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以及部分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還未達標。所以,這些企業要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可謂是頭大腳輕, 不能很好的做好新舊會計準則之間的銜接,具體執行中可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導致企業在工商年檢與財務審計中面臨種種困難,從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為此,建議小型外資企業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會更加有利與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的提高。

3.加大審計監督的力度

目前,我國外資企業的社會審計監督主要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師事務所來執行的。據調查,作為監督機構的會計事務所與審計事務所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查賬報告,執業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不全面,指使企業做假賬,審計程序不夠規范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加強外資企業的內部財務制度建設,規范企業財務管理行為,另一方面則應強化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提高審計的質量,加大審計的力度。比如,對已經驗資并已開展營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規定執行定期驗資復查制度、不定期驗資抽查制度等,使外資企業置于我國中介組織的長期有效監督之下。具體來說,對外資企業的審計重點應體現在以下兩點上:

一是在開業前對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嚴格審查、驗證有無低估中方投資者資產價值與高估外商投資者資產價值的現象,嚴格依據合同或章程規定驗證各方投資物與投資比例、投資期限。

二是在經營期間要加強制度審計??疾炱髽I能否按照相關法規開展會計核算,有無隱瞞、虛報企業生產經營成果,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并實行分項審計,尤其是開展利潤與成本審計,以查明企業能否遵守政府財務會計法規、稅法。同時,要規范外資企業年檢工作。在審查報表時,應十分注意報表是否能揭示出關連企業之間的交易。要全面規范注冊會計師制度,給予注冊會計師以相應的監督權力,從而保障外資企業財務管理運行機制進入到法制化、制度化與規范化軌道。

二、結論

總的來說,外資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在嚴格執行財政部出臺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條件下,科學選擇合理的財務戰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并接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從而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危機,幫助企業得最佳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作者簡介:晁江華(1970-),女,漢族,會計師,廣東省中山市中山住膠精密橡膠有限公司財務部副部長,研究方向:中小型企業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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