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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論文范文

2024-02-05

外資金融論文范文第1篇

近幾年,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獨資化傾向和對行業龍頭“斬首行動”引起了民眾對于國家經濟安全的某些擔憂。鑒于此,應理性分析外資并購對于中國的影響,認識到外資并購可能對于國家經濟安全的威脅。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不等于排斥外資,更不是保護落后的借口。在中國企業的并購行為面臨外國政府為國家經濟安全問題而設置的政策工具的挑戰和威脅時,中國政府應從中得到啟發,積極穩健地建立合理的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律機制,以妥善利用外資促進本國的經濟競爭力與發展。

國家安全與國家經濟安全

對于傳統國家安全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已經作出規定?!稇椃ā沸蜓?、第15條、第20條、第28條都提到了維護國家安全。同時,我國的《刑法》分則設專章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專門的《國家安全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來維護國家安全。但通常情況下,這些法律中的 “國家安全”主要指維護國家政治、軍事上的安全。

在明確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相關立法方面,一是2008年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第31條:“對外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該法沿用了“國家安全”而未具體提出“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而且反壟斷和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基本法理是不同的。

二是2002年4月1日起國務院制定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開始實施。該法令第7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規定對外商投資于“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項目作出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對于“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及“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三者之間的內容、范圍劃分以及構成危害的標準,該規定沒有給出清晰界定。

此外,還有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它是《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配套規定?!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包括了13大類?!敖雇馍掏顿Y產業目錄”則列舉出在這些產業領域中和國家基本安全緊密相關的重點產業,如軍工生產、傳統工藝品生產、基礎教育和新聞機構等。

問題在于,外資準入制度的控制和國家安全審查還不是一回事。經濟全球化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決定了我國在外資準入問題上需要持中性化的外商投資政策。

中性化外商直接投資政策要求弱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鼓勵和準入限制,對外商直接投資實行國民待遇,減少對國內產業的過度保護,加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自由度。因此,通過市場準入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有一定難度的。

另外,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吸引外資,很大程度上是想吸引國外豐厚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例如在《外商投資目錄》所列舉的鼓勵投資類產業中,包括石油加工及煉焦業、通用機械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產業,這些產業對于我國的國家安全也具有重大意義。

而這種“高新技術情結”有可能導致在一些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產業中,我國企業的自主技術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不足,進而影響到民族工業自主創新能力,威脅國家經濟安全。

因此,基于其目前價值取向的《外商投資目錄》可能無法將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產業列為禁止或者限制,單純通過外資準入制度來達到國家經濟安全審查的目的還是非常有風險的。這也是完善獨立的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的意義之一。

“老字號”與國防安全

在部門規定方面,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6年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該規章明確使用了“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概念,并對外資并購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授權商務部同其他部門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不過,該規章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具體構成、重大影響的標準、重點行業的范圍及其他部門的組成等,還未做出明確規定。

在國務院通知方面,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對之前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進一步細化,是我國積極關注國家安全問題特別是經濟領域國家安全問題的具體體現。

該通知將審查范圍界定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p>

該通知的下達,標志著我國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初步建立,但是該通知還不夠完善。

首先,在審查機構方面,我國建立了國家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但組成成員和各自的職權分配仍不明確,需要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其次,在審查程序方面,缺少對于對外資并購安全審查的事后監控制度,僅包含事前的審查和審批制度,這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最后,《通知》規定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內容,但是并未明確國家安全審查的標準,審查標準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

反壟斷與經濟安全

綜合上述情況,在國家經濟安全立法方面,我國存在的挑戰是:首先,法律位階還不高,規定分散,不成體系。

目前中國沒有類似于美國的專門的《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即便是提到“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法規也尚需完善。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規范國家經濟安全審查的法律法規較少,且主要以部門規章為主,法律位階較低。最有針對性的新規定《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的一個通知,其法律位階也不高。同時各個法律規章之間的概念也存在不統一的問題。

比如《反壟斷法》使用“國家安全”的概念,而《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則使用“國家經濟安全”。到了2011年的《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又直接使用“安全審查”的概念。這些概念如何界定、外資并購的實質審查到底是審查國家安全還是審查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都存在法律盲點。

第二,對于國家經濟安全的界定不明確。

從上文的分析看出,相關的法律文件多次提到過“國家經濟安全”,但是如何界定還沒有官方的考量標準。

各國立法對于“國家經濟安全”一般也沒做出明確定義,以此賦予執法機構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為了實現法律的可預期性,確保相關法律秩序的穩定,各國一般都會界定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的潛在危險因素或不定期發布相關指南等,確保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法律政策的穩定性。

美國通過的《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雖然沒有直接運用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但是對于國家安全的考量因素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式描述。對此,我國在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借鑒,保持國家經濟安全定義的模糊性的同時通過列舉方式盡可能詳細地界定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在確保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又保證有法可依以及具體執行工作中的穩定性。

第三,容易混淆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與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

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具有獨立于外資準入制度的必要性?,F在有必要明確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與反壟斷機制的區別。目前國內少數學者存在一定誤區,將反壟斷機制和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混為一談。事實上兩者是相互區別的兩種獨立機制。

期待“龍頭法”

綜合各方面對外資審查的立法建議,首先,盡快制定獨立的、高位階的“基本法”或“龍頭法”。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看,雖然各國在進行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時普遍采取謹慎態度,以免對吸引外資進入造成不必要的沖擊,但是為了能在“對外開放、鼓勵外資”和“國家(經濟)安全”之間達成有效平衡,相關立法的制備卻是毋庸置疑的。

通觀我國的相關立法,盡管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下達的《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規定了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對象、審查標準、審查內容、審查機關、審查程序等,標志著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但是該規定是國務院辦公廳下達的一個通知,其法律位階比較低。

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高位階的獨立立法,將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規范國家經濟安全審查的規定進行系統化和規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時解決不同規定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將某些原則性規定給予細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細化審查標準。

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在保持國家經濟安全定義的模糊性的同時通過列舉方式盡可能詳細地界定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結合中國的實際,中國的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涉及國防的國內產業、以及國內產業滿足國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員、產品、技術、原料等;

并購實體受到外國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國政府行為的交易;

非中國人對于能滿足國防需求的中國國內產業的并購;

對中國核心基礎設施實行的并購,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資產等;

可能對于中國國家安全領域技術先進地位造成影響的交易;

并購對于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以及產業內部競爭力的影響;

并購對于國內生產率、產業效率、技術開發、產品創新等的影響;等等。

第三,正確理解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據和價值取向,避免與外資準入和反壟斷機制混淆。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應該主要限于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敏感性行業和領域,關鍵是適用于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長遠發展、國防建設、戰略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業,以及其他需要國家統籌規劃和綜合平衡的重要行業。

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制度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反壟斷政策的功能定位存在差異。它們應當各司其職,不造成混淆。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制度僅僅針對的是特定行業,不是要保護每一個行業的安全,更不需要特別關注某一行業內特定企業的利益。

因此,進行跨國并購的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并不是以此為借口,排斥外資并購或者借此保護那些不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或者國內產業,否則會偏離設立國家經濟安全審查機制的設立目的。

全球并購將改變世界的經濟政治大格局,也將影響到中國的國民經濟地位和國家經濟安全。有官員認為外資并購帶著壟斷目的,已危及國家安全,中國企業需要警惕;有專家則表示目前中國經濟必須加入全球化才能安全,政府應當大力扶植本土全球化公司;也有人強調國家安全不是政府判斷,而是市場,是雙方博弈。

其實,這幾個論點之間不存在強烈矛盾,其落腳點都在于如何保證一國在保持國家經濟獨立而不受外國干預的情況下,具有經濟競爭力。因此,在崛起成長為大國的路上,我國需要一部有中國特色的、完整的國家經濟安全法律體系和審查機制,并建立起有效的組織結構。

唯有通過法治化,將國家安全的審查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給予各方當事人通暢、充分的意見表達,使得并購交易在國家經濟安全的程序引導下合法進行。唯有這樣中國才能在不斷向市場化邁進的同時,有效保護國家經濟利益。

外資金融論文范文第2篇

驀然回首,當中國政府在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承諾將逐步開放國內的金融業時,多少外資的保險巨頭“擊掌相慶”,欣喜若狂。

那個時候的外資保險公司愁的是如何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進入到中國這個龐大的、充滿潛力、難以估量的大市場;憂的是如何找到合適的人才,準確說是大量的合格人才;急的是政策究竟會先給哪一塊蛋糕。無論大小,因為即便是最小的市場,在外資保險巨頭看來,都是巨大的。

這些巨頭乘著東風,或登陸北京,或盤踞上海,或鎮守廣深,一個個大手筆地謀篇布局,大氣魄地南征北戰,大投入的揮金如土。而今,斗轉星移間,觥籌交錯后,夢碎的一地狼藉。

現狀慘淡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發布的《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未來發展方向(2014)》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外資保險公司擴大他們在中國的業務步伐仍是較為緩慢。

就外資壽險公司而言,過去兩年其市場份額小幅增加。從2011年的4.0%上升至2013年的5.6%。2013年末數字表明,28家外資壽險公司恢復到2010年的水平,但仍遠遠低于2005年的市場份額峰值8.9%。最大的外資壽險公司工銀安盛人壽并未躋身中國十大保險公司之列。

十年之間,裹足不前。

根據《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未來發展方向(2014)》報告,在過去兩年里,外資壽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從2011年的4%增加到2013年的5.6%,但仍明顯低于2005年的8.9%峰值水平。相比之下,2005年外資財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足1.3%,而2013年這一比值也只有1.28%。

對于業務發展的乏力,外資認為,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和監管環境是阻礙外資保險企業實現增長的原因。

事實似乎看起來如此,但真相卻往往“背道而馳”。

盡管外資保險公司在應對來自內資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的同時成功在中國設立機構,但是他們的財務業績卻不盡如人意。在安永的調查中,2013年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外資壽險公司未能盈利。財險公司的業績稍好,11家公司實現盈利而另外10家公司遭受虧損。若干財險公司則蒙受了巨大虧損。

門外的人想進來,在“外人”看來,政策顯然是最大的阻力。但事實是,中國保險業與證券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一向都比較低,不過在2001年之后加快了開放的步伐。原來政府只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上海和廣州開展業務,但很快增加了深圳、大連、佛山、北京和天津等十幾個城市,2003年則完全取消了對外資保險業務的地域限制。

在同一年,政府允許外資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并在2004年允許已設立的外資財產險分公司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改建為獨資公司,再于2006年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保險經紀公司。但外資保險公司若要從事壽險業務,則必需建立壽險合資公司,且外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夢美心脆

羅蘭貝格管理咨詢公司合伙人彭怡認為,對于外資險企進入中國來說,它有一個去適應的過程。但過去七八年里,中資的金融機構發展非???。

在安永的調研中,壽險公司認為保險行業監管變化是在中國運營最難的環節。緊隨其后的是內資保險公司和銀行保險等因素。外資保險公司有限的品牌認知度也成為一個嚴峻的問題。新加入的內資保險公司在數字化領域內造成的威脅也繼續加劇外資保險公司在品牌認知度方面面臨的問題。對內外資保險公司的評價表明,外資保險公司將內資大型保險公司視為競爭對手,卻并不擔憂其他外資保險公司帶來的競爭。

目前,外資保險公司正密切關注的四個重要監管問題的進展:費率放開及其對人壽保險的影響、財險行業的并購、上海自貿區、對互聯網渠道的監管。外資保險公司認為全面費率放開只有在長期才能實現,并表示會在8—10年后實現。他們指出,這取決于市場的成熟度,而某些公司可能采取過于激進的措施,從而會破壞市場穩定。

不過,從目前的政策態勢上看,隨著費率開放,金融改革的實施以及上海自貿區的建立,未來保監會不會出臺更嚴格的監管措施,而是會更加支持行業發展。

受到政策和法律掣肘的外資保險公司在產品提供和開發上也舉步維艱。但現實又是如果保險產品不是具有非常強的吸引力,沒有非常強的差異化,那么銀行一般會依據它的原則,先后順序,來選擇它代理什么產品,一步錯,步步緩,恐怕也是現實的寫照。

同時,盡管外資保險公司很難打入國內主流的銀保銷售渠道。但要想擴大市場份額并非不可能。和亞洲其他國家相比,保險在中國市場的滲透率仍然非常低。

不過,進入一個龐大的市場如果易如反掌,恐怕也殊非易事。在外資看來,最大的威脅來自于內資保險公司,僅人壽保險方面,外資保險公司認為對其構成主要挑戰的公司有中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保險和太平人壽;在財產險領域,外資保險公司將人保財險、平安產險、太保產險和多家中型保險公司視為主要競爭對手。某一財險公司受訪者也提及來自二線公司的威脅,如陽光產險、華泰人壽和大地保險。

而今,銷售渠道受阻,那就開拓數字化,隨著數字技術和創新涉足金融業,外資保險公司也在從這些發展中尋找獲益途徑。對于外國保險公司而言,數字化渠道為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提供了直接向終端客戶進行營銷的機遇。

由于這些外資保險公司擁有的銷售網絡非常有限,因而也希望利用新開放的數字化渠道進行銷售。顯然,如果外資保險公司可以進行新產品的創新與開發,并挖掘新渠道滿足中國保險消費者的需求,或許能借此東風有所發展。

但問題一向在于,外資保險公司能否通過互聯網渠道為客戶創造新價值從而能增加客戶收益。

時過境遷,時移勢易,歌舞升平的幻想被無可奈何的現實瞬間擊碎。外資保險公司,夢很美,心卻脆。

外資金融論文范文第3篇

隨著全球經濟的逐步復蘇,跨國投資開始企穩回升。與此同時,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尤其是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加劇了美歐利益體系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在此背景下,確保競爭領域海外企業購并的正?;惶岬搅藝艺咧贫ㄕ甙割^。

4月13日,國家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積極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筆者認為,該《意見》的出臺,可以優化我國利用外資的結構,促進內外資的公平競爭,更好地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和近期政策的開放,資本市場也將迎來新一輪的外資并購浪潮。

“調結構”催生外資新政

2010年,外部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和我國經濟體系的結構性矛盾,迫切要求管理層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因此,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充分利用外資,是推進經濟復蘇、確??沙掷m發展的必然抉擇。

實踐證明,中國利用外資適應了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近幾年,我國企業實際利用外資的金額呈持續增長態勢(見圖1),外資對中國的經濟增長、對外貿易、產業升級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等多個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外商投資企業工業產值、稅收、出口分別占全國的28%、22.7%和55.9%,直接吸納的就業達到4500萬人。同時,中國作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快速增長的消費市場,外商在中國的投資也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促進了自身的發展。

但是,目前我國利用外資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的發達省份(見圖2),且集中在制造業、房地產等行業。因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

A股市場上,早在1994年,北旅就開始了“招贅”外資收購的動作,但在加入WTO前,我國基本上對外資并購持謹慎態度。自2002年后,A股市場開始向外資開放,國家陸續制定了相關政策,規范和鼓勵外資并購。

當前,隨著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強化,A股上市公司作為人民幣資產具備長期升值的潛力,A股市場對于國際產業資本無疑最有吸引力。因此,上市公司是外資并購的首選標的。同時,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較好的知名企業,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并購上市公司將更容易獲得市場份額、品牌優勢和知名度,能更好地融入中國市場。

從整體上講,外資并購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規范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但絕不是引入外資萬事大吉。而且并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股權轉讓、收購融資等諸多方面,以及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參與主體,同樣存在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需要各方共同構建良好的外部環境。

據統計,從1951年到1975年25年間,180家美國跨國公司通過收購外國公司而建立的5914家國外子公司中有35.5%失敗。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具有外資背景的上市公司的負債水平、資產流動性等財務指標要好于上市公司整體平均水平,但并非個個業績都表現突出。外資具有品牌、資本、技術和管理等優勢,這些優良資源能否被很好地吸收和利用,也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另外,外資并購中還可能存在諸如惡意收購、國際游資沖擊、中小股東利益受損、并購與壟斷相伴相生、外資所受讓股權如何流通等問題,這些都需要我們在把握投資機遇的時候保持審慎態度。

外資并購:“斬首”還是“幫手”?

近年來,外資確實加快了對我國內資的行業龍頭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并購。外商通過龍頭企業在國內良好的品牌效應、銷售網絡、強大的人力資本,在很短的時間內對該行業形成壟斷的格局,迅速占領國內大部分的市場,這樣就會對本土的其他競爭對手造成嚴重打擊。

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礎后,還會不斷對該行業的其他競爭對手進行并購,逐漸完成它對該行業的絕對壟斷。例如,美國凱雷并購我國機械工程行業巨頭徐工機械、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等。

而其他的強強聯合型并購,可以實現外資和內資企業互惠雙贏。通過觀察最近幾年我國資本市場發生的外資并購案例,可以將其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斬首式”并購

此類外資并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滅國內競爭對手,進而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典型案例包括眾所周知的1999年的南孚電池重組,2003年柯達并購樂凱。這里筆者介紹其他兩個案例。

德國FAG并購西北軸承。2002年,德國FAG公司并購西北軸承。然而,并購后的前兩年,FAG公司有意不對合資公司進行技術改造和有效管理,架空中方管理人員,造成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此后,由于中方沒有能力再繼續增加投資,德方便出資買下中方剩下的49%股份,由此合資公司變成了德方獨資公司。此后,在德方的積極努力下,西軸的產品迅速通過了美國和英國認證,進入了國際市場。FAG公司不僅成功消滅了中國的競爭對手,而且還借助西北軸承的原有優勢,占據了中國的市場份額。

達能收購樂百氏。2002年3月,法國達能集團收購當時中國市場飲用水領域的王者廣東樂百氏集團,控股92%。一年后,樂百氏創業元老全部出局。此后公司業績不斷下滑,在2005和2006年相繼虧損。而“樂百氏”這個知名的民族品牌逐步喪失影響力,目前基本退出了舞臺。

“幫手式”并購

當然,也有一些外資并購最終幫助內資企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內資企業借助外資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產品和渠道等多方面走向國際化,我們稱該種并購是“幫手型”。法國SEB集團收購蘇泊爾、帝亞吉歐收購水井坊、中華映管借殼閩閩東等屬此種類型。

法國SEB集團收購蘇泊爾。蘇泊爾最初是一家以炊具制造為主、集研究開發、生產、營銷為一體的股份制民營企業。法國SEB集團是全球最大的小型家用電器和炊具生產商,在家用電器領域擁有世界領先的技術與知名產品。SEB收購蘇泊爾主要目的是想占領中國的市場份額,利用蘇泊爾的營銷網絡優勢和即有的市場份額,將自己的小家電等產品利用蘇泊爾進入中國市場。2007年并購之后,借助于SEB集團在全球50多個銷售公司和1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銷售網絡,蘇泊爾提高其炊具及小家電產品的全球市場占有率。同時,SEB集團也將大量增加對蘇泊爾的產品采購訂單,促使蘇泊爾規模迅速擴大,規模效益日益凸顯。

帝亞吉歐收購水井坊。水井坊與帝亞吉歐聯姻,其目的首先是要在世界范圍打造中國白酒國際品牌;其次是為了加快國內白酒市場建設,縮小與國內骨干白酒企業的差距;再有是為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帝亞吉歐計劃提高水井坊的生產水平,希望使其達到歐洲、美國相關標準,為日后出口做準備,這將有助于其打開國際市場,提升水井坊品牌價值和市場份額??梢哉f,與帝亞吉歐聯姻是水井坊走向國際化的最好方式。

中華映管借殼閩閩東。2009年,中華映管利用其在大陸的福建華顯、華冠光電、華映視訊、深圳華顯4家企業各約75%股權,置換入“閩閩東”。這四家企業均為中華映管旗下生產液晶顯示模組企業。中華映管收購閩閩東進入A股市場,一方面是因為臺灣面板廠目前供過于求,而大陸市場則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則是看中中國A股市場的活力。

“控制式”并購

此外還有一類并購,其目的主要是占據國內的資源,主要表現形式是外資企業收購上游資源。例如,嘉士伯收購啤酒花主要原因是啤酒花有著生產啤酒的重要原材料。在并購之后,嘉士伯也可能會占據原材料的制高點,在啤酒行業占據話語權。而啤酒花則會利用嘉士伯的技術和管理優勢,進一步鞏固其區位壟斷優勢。隨著西部開發和西部消費的升級,啤酒花有望在嘉士伯的支持下迎來良好的發展契機。

筆者認為,外資并購的目的是篩選投資標的的重要標準。“幫手式”并購的內資企業在外資的幫助下,可以獲得較大的盈利空間和成長性,具備長期投資價值。“斬首式”并購屬敵意收購,其目的是消滅競爭對手,此類被并購的上市公司不具備長期投資價值。而“控制式”并購企業的投資價值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若被并購的企業能夠發揮其在產業鏈上的優勢,利用外資的優勢實現自身的發展,則此類企業具備成長性和投資價值;若被并購的企業完全被外資掌控,成為外資戰略發展的傀儡,則不具備投資價值。

挖掘外資并購主題機會

根據外資并購概念上市公司的市場特征,并從外資并購潛在信息的預測、上市公司的選擇到操作策略方面,筆者建議投資者密切留意外資并購主題的四大特征:

一是投資價值的長期性,由于外資并購注重長遠的戰略目標,對公司技術、管理、業績的提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而在二級市場上個股的運作周期將會較長,如佛山照明、蘇泊爾;二是個股行情為主,外資并購題材的廣泛性以及并購個案的復雜性,決定了未來市場很難形成外資并購板塊的群體上揚走勢,但在外資并購相對集中的行業和地域上可能出現聯動,以個股發展為主的市場特征將較為明顯;三是信息相對公開,外資并購的信息披露相對公開,并購的確定性相對較大,受操縱的可能性相對降低;四是外資并購概念往往與區域振興政策、地方國資整合進度密切相連,如啤酒花、水井坊、深深寶的市場表現就是如此。

從區域上來看,外資主要集中在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等沿海發達地區,因此從短期來講,可以關注這些區域的外資控股上市公司。長期來講,由于此次政策的重點是引導外資向西部地區轉移,因此西部地區具備資源優勢、市場優勢和技術優勢的企業具備長期投資的價值。

從行業來看,新興產業和大消費類行業應是關注的重點。一方面,政策明確提出“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因此,國外產業資本在新興產業上具有一定技術優勢,結合國內的市場和低成本,將有利于新興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實現資本和技術的有效結合,推動相關新興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大消費行業一直是外資青睞的對象。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經濟結構的矛盾更加突出,國家要改變經濟增長的方式,從依靠投資和出口轉移到拉動內需上來,外資控股的大消費類行業也會伴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分享到消費帶來的利益。

(作者為華泰聯合證券研究所分析師)

編輯:邱玉琴 omnicourage@gmail.com

相關鏈接

我國對外資參股、控股上市公司的相關政策

◆2002.11.04《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內容:允許某些行業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凡禁止外商投資的,其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轉讓;必須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轉讓后應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

◆2002.11.0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明確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投資范圍包括“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等人民幣金融工具;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2002.11.08《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

主要內容: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保證國家經濟安全,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注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不得導致市場壟斷;明確對國有企業改組方式和程序、定價機制等問題做了具體的規定。

◆2003.03.07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主要內容:對外資并購的原則、程序、審批作出了相關規定,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資本運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2006.07.31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方式調整為由收購人選擇的要約收購方式,賦予收購人更多的自主空間,降低了收購成本;通過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實行統一監管體系,維護市場公平;監管部門由過去的事前審批轉變為適當的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相結合,加大持續監管的力度。

◆2006.08.08《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主要內容:強調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要求外資企業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加強了對境內企業通過海外注冊公司反向并購國內企業的監管。

◆2010.04.13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主要內容: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

◆2010.04.14 擬推國際板

主要內容: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徐權表示,國際板“年內有望推出”。上交所和證監會正在就國際板的推出問題進行討論。

外資金融論文范文第4篇

一、當前國際投資領域出現的趨勢性變化

(一)投資自由化仍是各國投資政策的主流

目前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投資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總體上認同投資自由化的目標,自由化的范圍和領域都在日趨擴大,近年來的外資立法實踐普遍朝著市場化和自由化的方向發展。金融危機后,投資自由化雖然不斷受到形式多變的保護主義的沖擊,但各國投資政策的主流仍然是自由化,因為在經濟衰退背景下,世界各國需要通過進一步自由化來推動經濟發展。

(二)世界主要經濟體加速以自己為核心的FTA網絡構建

面對金融危機和主權債務危機的雙重打擊,各國逾加重視通過推動自由貿易以增加出口,而WTO在貿易談判方面的重要性減弱,各成員國出于自身利益需要,開始把精力投入開放水平更高、談判難度更小、互補性更強的自由貿易區上來,主要貿易和投資大國都在追求區域貿易和投資安排的主導權。從自由貿易區發展現狀來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數量不斷增加,二是功能不斷充實(包括綜合貿易功能、商務功能、金融功能等),三是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以TPP為例,其核心議題不僅包括以往大多數自貿協定中的降低商品關稅、促進服務貿易等,還涵蓋安全標準、競爭政策、技術貿易壁壘、食品安全、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綠色增長和勞工保護等綜合性制度安排,全球貿易和投資新規則的雛形已然顯現。

(三)投資開放安排主要通過FTA進程

自由貿易協定涵蓋投資內容已是全球化發展的基本趨勢?,F行的自貿區協定中,大都包含了投資自由化內容,在提高市場準入、增加政策透明度,取消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限制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但程度有所差異。絕大多數FTA協議保留了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進入的規制權利,實行的是有限的準入前國民待遇。

投資自由化的主要舉措就是放松投資準入的限制,準入前國民待遇因而成為實行投資自由化最關鍵的措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模式已逐漸成為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世界上至少有77個國家采用了此種模式。但由于涉及到國內產業政策、國家經濟安全等多方面因素,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實現了完全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因此,在FTA中,通過不同的承諾方式,都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從目前的情況看,投資開放涉及限制的行業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或可能對自然資源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領域,這類產業基本上屬于禁止開放的領域,被排除在投資自由化之外;第二類是本國相對于外國人不具競爭力的領域,第三類是國民經濟中支柱產業。目前,各國對第二類和第三類產業擁有較大的裁量權,FTA中不適用于準入前國民待遇的行業(負面清單)或例外產業主要涉及后兩類。

(四)新一輪工業革命將改變全球投資格局

當前,新一輪工業革命正在深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及新材料應用深刻改變著全球制造業的生產模式和產業形態,國際分工更為精細,最終將重塑比較優勢,改變全球產業分工與投資格局。世界各國已開始積極采取對策,規劃新產業革命背景下未來的產業定位,構建自身的持續競爭優勢。發達經濟體試圖通過發展先進的制造業數字化技術,繼續保持在制造業價值鏈上的高端位置和全球經濟主導者的地位。新興經濟體則積極推進產業升級,探索新型發展道路,力圖改變產業鏈下游地位,成為新一輪產業革命的主導力量。隨著產業轉移、要素重組和全球供應鏈集成方式的改變,國際投資的流量、方向、結構等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五)配套、連鎖產業轉移加快

跨國投資更趨系統化,從傳統生產環節轉移轉變為生產、流通、服務等多環節轉移。產業鏈的連鎖轉移使單個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全球生產體系或全球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凸顯產業集群的重要性??鐕疽虼烁粗貣|道國的配套能力、產業鏈、企業群和其它投資軟環境要素,更注重區域的整體競爭力,有產業特色和配套產業基礎的大型開發區將成為承接產業鏈轉移的主要載體。

(六)主權財富基金潛力巨大

目前,主權財富基金在全球FDI中所占比重仍相對較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研究表明,截至2013年,全球主權財富基金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3.4萬億—5.8萬億美元之間。由于資金來源于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實力均較為雄厚,長期居于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將面臨實力更強的政府投資基金的競爭,西方國家對主權財富基金的疑慮也在上升,想通過增加國內和國際監管規則以限制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

二、我國投資自由化的推進格局

(一)僅承諾外國投資者準入后國民待遇

準入后國民待遇適用于投資建立之后階段,主要涉及外國投資者擁有或控制的企業在東道國的運營,在國內法的適用方面提供非歧視待遇。上世紀80年代以后,各國的國內立法和投資條約開始明確規定外資準入自由問題,美式雙邊條約樣本首先將國民待遇擴大使用于投資準入階段,多邊投資文件也開始采用明確規定投資準入義務的立法方法。目前發達國家間在投資領域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已基本沒有異議。在實踐上,也有些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如越南、墨西哥等;印度在開放方面一直比較謹慎,但在與新加坡、韓國、日本已簽署的自貿區協定投資條款中都包含以負面列表方式實施的準入前國民待遇,這說明更高層面的戰略考慮主導了這些國家在該議題上的立場。

我國于1982年與瑞典簽署第一個雙邊投資保護協議(BIT),至今已簽署150多個此類協定,除美國等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對華投資的國家均包括在內。我國在1996年以前簽訂的大多數BIT延續了傳統的關于投資準入的謹慎立法模式,未提及國民待遇,只規定了“公平、公正”待遇。1996年以后,我國開始采用“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即“混合平等”或“相對平等”的待遇,優惠和歧視交叉使用。近年來,我國與東盟、巴基斯坦、新西蘭、新加坡、秘魯和哥斯達黎加簽訂的FTA中,已包含單獨的投資章節,其中承諾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國民待遇,但這種國民待遇事實上僅限于準入后的經營活動階段,對于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問題予以回避。

目前,我國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方式,對鼓勵、限制和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做出了規定,無對外承諾清單,原則上不承擔外資準入階段國民待遇義務?!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是我國進行外商投資管理的最基本的規定之一,有關的審批權限劃分、政策制定等都以此為基礎,但由于三類同時列舉,無法確認是“正面清單”模式、還是“負面清單”模式,另外,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提到的是否就是“允許類”,缺乏權威的法律解釋。

(二)與大國的投資關系起伏不定

近年來,我國一直面臨著保護國內市場和推動別國開放市場之間的利益均衡,既不宜過于強調“東道國留權”,也不能太過側重“投資者保護”。同時,來自美日韓談判“高水平”投資協定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已經簽訂或正在談判的自貿協定,由于內容單一,開放水平較低,對雙邊貿易與投資的促進有限,效應大打折扣。

由于美歐日與其他國家的自貿協定中都包括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安排,對我國的吸收外資產生了間接抑制作用。目前,我國吸收的外商投資中,來自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僅占10%左右,并呈高度不穩定狀態。缺乏高層次的雙邊投資協議對我國的對外投資也造成了一定制約,一些國家,在所謂“對等”原則下對我國的海外投資實行了某些差別待遇甚至是歧視待遇。這說明我國雖已成為吸收外資和對外投資的大國,但還未融入國際資本流動的主流,而只有與全球投資體系中處于強勢地位的經濟大國建立高水平的投資關系,才能在新的全球貿易投資規則中,占據有利地位。

(三)在特殊安排下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

在產業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對外資開放的首先是屬于競爭性產業的一般加工、制造業、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業和一般服務業,對一些重要產業與行業則實施漸進原則,國家對關鍵產業的對外開放掌握控制權和審批權。20世紀90年代中期前,我國對外資的管理集中體現在生產經營階段,加入WTO后,政府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制大量減少,目前外商投資進入后的國民待遇已基本實現?,F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已初步形成,政府管理層的理論認識水平和實踐把握能力,以及企業競爭力等都有了大的提高,與目前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要求相比,投資自由化已顯滯后。

從我國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國際接軌來看,未來我國的外資政策應按照“中性外資政策”的框架來構建,核心是國民待遇、公平的政策環境和競爭機會、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等。由于我國已經在多邊和雙邊投資協議中承諾了外商投資進入后的國民待遇,并且已經在外商投資法律政策調整中加以實施,所以今后的重點在于準入前國民待遇。

準入前國民待遇將對我國的投資環境和與大國的投資關系產生積極影響,但由于實行全面的準入前國民待遇的時機尚不成熟,因此,可以考慮在特殊安排下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影響有多大主要取決于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承諾清單及在多大范圍內實施。

三、漸進式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

(一)確立投資自由化與保護的尺度

一般來說,對外資能否給予準入前國民待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企業的競爭力。國際競爭力的強弱是衡量開放與保護的尺度。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最重要的是解決國內產業的保護問題,不管是采取“肯定式清單”還是“否定式清單”都需要通過專業技術能力對各類產業進行梳理和評估。做好產業國際競爭力的調查與評價工作是基礎性工作,需要高質量的信息和持續研究,在充分評估政府監管、調控能力和產業競爭力水平的基礎上,確定產業開放的底線。此外,還需定時發布產業國際競爭力動態,為調整準入前國民待遇方案提供支持。

(二)選擇合適的承諾和減讓方式

準入前國民待遇并不是全部承諾或全部不承諾的問題,有很多可選的方案,在性質、模式和職能方面各不相同,適用的目標也不同。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研究,準入前國民待遇是在全面的準入后國民待遇的基礎上再加上準入前的國民待遇,有兩種承諾方式:原則上不承擔義務+肯定性清單類型,原則上承擔義務+否定性清單類型。

正面(肯定)清單方式,即在列表中列出適用準入前國民待遇的產業,能實現有選擇的自由化。從保留政策空間的角度而言,正面清單方式一般被認為“相對安全”,因為承諾方只需開放那些在減讓表中明確列出的部門和產業。正面清單中也可列出東道國希望在所承諾的部門保留的不符措施。

負面(否定)清單方式是指準入前國民待遇承諾適用于所有產業,除非在列表中明確予以排除(被排除的產業列表即負面清單)。單純采取“負面清單”(未列入表中的就完全開放),能形成非常重要的透明度效應,但編撰這類清單比較困難,需要投入大量資源識別和排除所有潛在的不符措施,需要對產業進行艱難的評估,需要通暢的部門協調機制,最后有可能會像《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一樣, 形成一份冗長的文本,而且也可能因開放力度過大,一時難以適應。

列表方式一般有兩種:復合式和其它方式。復合式需列出所有不符措施的細節和范圍,包括經濟部門、具體產業、涵蓋的活動、與那項義務不符、所涉及的政府層級、對措施的描述、與此類措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條文。其它方式僅需列出不符措施的名稱和涉及那個部門。

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目前編撰負面清單對我國來說頗具挑戰性,原因包括:一是缺乏足夠的專業技術能力和高質量的信息對國內產業的競爭力作出判斷,因為無法找到一些科學和明確的分析方法與指標,相關部門在政策制訂的過程中比較謹慎;二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形成對政府保護政策的依賴,難以平衡其訴求;三是負面清單方式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政部門自行量裁的空間,削弱行政權力;四是負面清單管理與國內現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銜接難度會更大些,后續的監管壓力也比較大。

(三)維護外資政策的靈活性

當前我國產業發展處于不穩定不成熟狀態,產業政策也處于不穩定不成熟狀態。隨著形勢的變化,有的產業會逐步放開,有的產業會施加限制,也可能會對新出現的敏感部門或新的經濟活動領域施加限制。這種宏觀調控使例外產業難以鎖定。在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也可以設置相應的一些保險閘,減小可能的沖擊,如從整體上限制準入前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將某些要素排除在外,如特定的投資領域(文化、教育、公用事業)、特定的投資類型(股權投資、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特定的政策領域(稅收措施、競爭法規)等,但設限的領域和措施應客觀、可操作,不應泛化,否則試點準入前國民待遇就沒有意義了。

四、完善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制度環境

(一)法制和管理體制保障

準入前國民待遇并非等同于簡單的市場開放,準入門檻低只是構成良好投資環境諸多因素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已,東道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是將投資自由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最大化的前提。投資環境直接影響著生產要素的質量、成本、分配和使用,也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本和效益、政府的績效以及公共服務的質量。只有在更加開放的過程中進一步改善經濟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和生活居住環境才能對國際上的優質資本產生足夠的吸引力。

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涉及中央和地方法律政策的一致性問題等,應及早安排,爭取給予國家層面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方面的立法過于滯后,不但沒有反映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也沒有反映公司法理論研究已經取得的成果。我國現行的關于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大多早在30年前就已制定,從立法理念到立法技術乃至制度設計都明顯滯后于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迫切需要構建高質量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目前政府、企業、學界對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融合歸一已取得非常大的共識,條件已基本成熟。

(二)探索外商投資管理新體制

外商投資設立“三資企業”,看似市場主體自治行為,但最后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實際上是國家。各個國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障交易安全,無一例外都在外商投資領域加強國家干預。另外,外商投資在主觀上不可能顧及我國產業結構、區域結構的合理化,所以外資行政審批和國內特許行業需要行政審批一樣,監管是國家宏觀調控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對傳統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和內容的透明度帶來了挑戰。

我國外資審批制度包括設立審批和變更審批兩種類型,其中設立審批又包括立項審批與合同、章程、協議書等的審批。目前的外資審批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以審代管。由于政策制定與監管職能集于一身,且限于人力和專業技術力量不足,又缺少健全的、程序化的監管,政府外資管理部門往往陷入紛繁的審批工作之中。一旦完成審批之后,對外商投資企業運行狀況則缺乏準確的掌握,二是不適度干預私權。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類型日益增多,諸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與解散、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權質押、股東盈余分配等糾紛在涉外商事糾紛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變更、終止等環節均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交織在一起,使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復雜化。

既然是國民待遇,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的設立運營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外商投資與國內法人或個人投資申請成立企業一樣直接登記注冊企業,但對于特定產業或項目仍進行準入前審批。但要注意兩點,一是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過程中行政審批權和私權之間的關系,二是將外資準入管理與反壟斷審查、并購安全審查相結合。取消對一般性外商投資的審批制度,只對特定領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限制類外商投資、投資金額較大或涉及國家宏觀調控行業、國家專項規定項目、并購項目、股份制公司、投資性公司、創投公司等)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保證公平市場競爭等角度進行準入前的審批。

重構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制度,理順立法應該是根本。三大法很大程度上是圍繞著審批權構建的,在三大法修訂之前,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制度進行根本性的變革,應該說空間有相當的局限性。

(作者系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

外資金融論文范文第5篇

隨著財政改革的逐步深入,必將對財政審計產生巨大的影響。財政審計如何順應財政改革的要求,圍繞促進規范預算管理、維護財政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共財政制度,適時對財政審計的目標、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不斷推進財政審計發展,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一、財政改革的重點和走勢分析

(一)財政改革的重點和瓶頸障礙

1、稅制改革。我國的稅收制度從建國至今大致經歷了統一全國稅收,建立新稅制;改革工商稅制和統一全國農業稅;以分成制為特征的行政性分權的稅制改革;以分稅制為特征的經濟性分權的稅制改革等四個階段。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使得我國的稅收形勢日益好轉,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適用于我國的核定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量的標準法和因素法很不完善,給完整地按照標準的分稅制模式構造的體制帶來諸多困難,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等問題。

2、預算編制改革。預算編制改革重點是推行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指標體系,并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和零基預算。近幾年取得的成效表現在:預算編制時間大為提前;預算覆蓋范圍更加廣泛;預算編制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預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強。通過預算編制改革,初步規范了預算編制的程序、方法和內容,一定程度增強了預算的剛性,提高了預算分配的透明度,推動了公共財政框架建立的進程。由于體制磨擦和利益沖突,在預算編制改革的實施過程中,存在預算收支決策分權不徹底和預算監督集權流于形式;缺乏合理的預算編制的依據和定額標準,隨意調整預算;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工作缺乏系統性研究,信息傳導機制不流暢、不健全;預算的軟約束,主要體現在預算的彈性大、控制力弱,導致隱瞞收入、私設賬外賬和財政支出效率不高等問題。

3、國庫集中收付政策改革。國庫集中收付是預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對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進國庫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正在實行和推行過程中,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所面臨的問題是:預算編制與資金管理、政府采購之間缺乏銜接,部門預算有待于深化: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相對滯后;集中收付制度實施的網絡信息平臺不完善。

4、財政轉移支付改革。近年來,隨著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確立及不斷完善,我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政策目標不夠明確,定位不準;二是轉移支付形式偏多,結構不合理;三是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辦法不夠規范,區域之間財力增長與轉移支付不均衡;四是轉移支付力度不足,轉移支付調節功能微弱;五是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證;六是對轉移支付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5、政府收支分類改革。2007年,全國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新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新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按收入、支出功能、支出經濟三大體系進行分級細化了財政預算科目,明確了政府收支范圍,增加了預算透明度,分類體系更加科學、規范。但是,在預算執行,特別是預算執行分析評價,以及利用財政預算執行分析結果為政府制訂政策提供參考方面,還存在新老科目銜接、口徑調整、分析剔除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6、政府集中采購改革。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從20世紀中后期開始實施,經過十多年的推廣和發展,使其規模、對象以及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財政職能、強化財政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探索性成效。但還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政府采購規模小,按國際經驗,政府采購的規模一般占當年財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國2006年的規模僅占當年財政支出的9.158%;與政府采購配套的法規有待于繼續加強,現階段,我國雖然制定了《政府采購法》,但是尚未形成與之配套的政策環境,法律的可操作性差;缺乏完善的采購監管制度,政府采購不透明,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和權力制衡;現行財會制度不盡完善,難以對政府采購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匹配的支持。

(二)財政改革的走勢和行動策略

公共財政的基本目標是建立和諧導向型的公共財政體制,體現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經濟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通過漸進式的改革路徑,使公共財政活動更趨均等化、民主化、法制化和可持續性。

1、建立更為和諧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首先,將更加科學合理地界定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將涉及資源配置和區域范圍受益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職責明晰確定;中央與地方實行扁平的層次化管理。其次,合理劃分稅權,建立適度集權和適度分權的分稅制模式。通過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來規范稅權劃分;賦予地方適度的稅收立法權;在合理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重新架構我國中央稅體系和地方稅體系的稅種組成,確立地方稅主體稅種,以增強地方稅收能力,促進地方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和諧。

2、完善公平的分配制度。結合財政支出體制改革,將不斷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對國民收入(或GDP)進行再分配的調節功能,逐步實現財政均等化。盡管通過財政均等化彌補因收入分配或成本引起的財政差異可能會導致一定的效率損失,但從公平的角度(尤其是在基礎教育、基本衛生保健在內的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與分享方面)看,實現財政均等化仍具有優勢,并且也勢在必行。財政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中西部地區財政保障能力;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核定各地區標準化收入和標準化支出,合理確定對各地區的轉移支付的規模;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等。著力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縮小貧富差距。

3、不斷優化財政支出,著力打造民生財政。一是合理界定財政支出范圍。財政支出范圍必須依照政府職能的范圍適時調整,減少“越位”性支出,加大對社會保障、貧困人口、科技教育、衛生醫療、公檢法、行政管理等社會公共領域的資金投入,確保重點支出項目的資金需要。二是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一方面要調整財政資金使用結構,減少建設性和生產性支出,加大社會公共需要的購買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以促進我國經濟從投資推動型向消費拉動型轉變;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的區域性結構,進一步加強對西部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以確保這類地區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

4、再塑社會保障系統,維護基本社會公正。社會保障體系是維系基本社會正義和校正市場經濟失靈的公共政策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必需的穩定器。在今后一個時期,將進一步擴大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試點范圍,在全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逐步提高養老金統籌層次,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拓寬社會保障覆蓋面,在繼續鞏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切實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同時,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全民社會保障責任,對政府保障責任的履行進行有效的政績考核,建立健全考評和問責機制。

5、推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政策,建立綠色財政。把綠色財政納入公共財政體制框架中來,將環境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之一,以強化政府的財政職能。在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預算科目中建立環保財政支出預算科目,逐步提高財政對環保監理、規劃、標準、信息、宣傳和科學研究等。綠色財政實質是將財政政策執行、財政支出結構、資金使用方向傾斜于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建設,是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通過財政支付,支持政府和相關部門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通過財政投資,向社會提供環境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環境服務;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支持環境落后地區和需要重點傾斜支持的環保項目;通過環境稅收、資源定價或其他財政手段,調節社會不保護自然的經濟行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循環經濟和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財政改革對財政審計的影響和內在需求

(一)審計理念要創新。正在進行的以建立“公共財政”和與之相配套的“民生財政”、“綠色財政”、“陽光財政”為目標定位的財政改革使財政收支結構、財政運行方式等發生著深刻變化。其具體表現是財政收支內容和范圍變化、財政工作的機構和對象相應調整、以及對財政考核內容的調整等等。這些變化對政府審計,特別是對財政審計的理念、方式、重點、范圍等提出了新的需求。適應公共財政理念、框架以及覆蓋范圍的變化,財政審計要滿足其“公共性”?!懊裆斦币髮徲嬯P注“民本問題”?!熬G色財政”要求審計關注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建設。

(二)審計領域要拓寬。實行諸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后,形成了新的機構,國庫集中收付部門、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銀行等成為新的財政審計對象。除此之外,實行費改稅后,征收主體由原來的業務主管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實行所得稅共享后,國稅、地稅的征管范圍出現了交叉,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的范圍也將產生變化;隨著流轉稅體制的改革,增值稅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國稅、地稅對流轉稅的征管對象都將發生變化,審計監督的對象和延伸審計的對象也需要隨之調整。

(三)審計內容和重點要調整。公共財政活動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民生財政、綠色財政要求,大大擴展了財政審計的內容和范圍,對審計工作的要求更高提升,審計工作的重點相應需要調整。要求審計更加關注宏觀性、建設性、效益性、效能性等問題,更加關注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問題,更加關注國家利益、經濟安全問題。在財政管理層面,我國的決算作用將逐漸弱化。與這種變化情況相適應,財政審計應當把主要的精力放在預算編制、執行的合理、合法、效益性上來,從公平、公正的角度關注預算管理中的問題,關注支出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制定是否科學,各項支出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評估機制等。

(四)審計方式方法要更新。預算管理改革為主導的財政體制改革,將使審計在對財政預算執行事中和事后監督的同時,注重對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學性與執行狀態的事前監督。在審計方法上,也將更加重視預算的定額測定、預算用途分析和執行效率評價方法。在審計組織方式上需要采用更為有效、科學、合理的組織方式。

(五)審計中的制度性問題要解決。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推進,給審計工作帶來許多新的沖突和矛盾。如稅收審計中,中央和地方審計管轄權與現行財政體制矛盾問題;有些地方實行了預算單位所謂的會計委派或集中核算制,在這種體制下審計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可能就核算責任問題相互推諉、扯皮,使資料提供、具體事項的詢問、責任劃分等問題難度加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后,行政性收費、罰款、財政資金的撥付業務由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執行機構和代理銀行共同完成,各個單位在參與預算執行過程中承擔著各自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應明確劃分責任。

(六)審計技術手段要變革。與構建公共財政框架體系相適應,我國財稅部門正在建設金財工程、金稅工程和金關工程。財稅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程度日益提高,給財政審計帶來了巨大挑戰。以稅收征管改革為例,目前稅務系統正在建立以信息化加專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并非像我們想象的是信息化來適應征管工作,而是要在實現信息化的基礎上,以業務流程為主線,對稅收征管業務流程重新進行梳理、整合、優化。從其本質上說,是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根本改造,這種征管模式的建立,稅收征管方式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審計發展戰略的高度,要求審計機關必須認真研究以網絡為基礎的計算機輔助審計手段,研究被審計單位信息化建設對財政審計的影響,使財政審計能夠與時俱進,適應技術發展所帶來的變化,并能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變粗放型的審計為集約型的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三、財政審計發展的路徑選擇和政策建議

(一)更新審計理念,調整審計目標

新形勢下財政審計應緊跟財政改革的進程,樹立為促進建立“公共財政”、“陽光財政”、“綠色財政”、“民生財政”而監督與服務的審計理念。以規范預算管理、推動財政體制改革、促進建立公共財政體系、保障財政安全、提高財政績效水平為總體目標。具體歸納為“六個促進”: 一是促進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二是促進預算管理的進一步規范;三是促進預算績效考評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四是促進財政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五是促進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措施的進一步到位;六是促進財政政策和制度執行的進一步有效。

(二)理清審計思路,明確審計重點

圍繞財政審計目標,財政審計應堅持“揭露問題、規范管理、促進改革、提高績效”的思路,全面提升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層次和水平。主要實現“五個轉變”。一是從收支并重向以支出審計為主轉變,關注支出結構優化性,支出方向合理性,轉移支付規范性;二是從預算編制撥付向預算分配管理審計轉變,監督預算資金在不同層面的分配管理情況,強化預算約束和預算分配的公正性、透明度,規范預算分配秩序;三是從查錯糾弊向財政資金績效審計轉變,強化對公共資金流轉過程及使用效果的審計監督評價;四是從重點審計一級預算單位向延伸審計二、三級預算單位轉變;五是從揭示微觀層面的問題向注重分析研究宏觀層面的問題轉變。要善于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審視審計發現的問題,把握問題的性質,分析未來的發展和變化趨勢,以充分發揮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建設性作用;要逐步開展對財政分配職能履行、財稅政策貫徹執行效益的評價,促進政府和部門問責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關注國家財經政策、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關注財政改革和經濟運行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注重分析研究政策、體制、機制和制度上的問題,從制約權力和促進完善法規制度、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完善公共財政制度的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審計保護財政經濟運行的“免疫功能”。

(三)拓寬審計領域,擴展審計內容

1、預算編制及其執行總體情況的審計。(1)應積極爭取和試行財政預算草案審計鑒定制度,在財政部門編制的預算草案上報政府審查前,可先由審計部門進行預算審計,重點審計財政預算編制方法和科學性、編制內容的合法性和編制程序的合規性,并提出預算審計初步意見提交政府、人大審查。(2)對預算執行實施動態審計,可采取上半年初審一次,重點審計財政預算批復的及時性、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對上半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客觀的分析和評價,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為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提供真實情況,為切實抓好下半年財政工作,圓滿完成全年財政工作目標提供決策資料。(3)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抓好以下四個層面的審計工作。一是摸清全部政府性資金的分布狀況及總量規模。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預算外資金和基金、政府通過投融資機構籌集的資金、土地出讓金(包括減免、返還部分)、給企業減免、補貼的資金等等。二是審計并分析全部政府性資金的主要支出方向。從支出結構判斷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否貫穿于政府工作之中。根據政府性資金總量并從支出結構分析,如行政管理、社會保障、文教科衛、農業農村、基本建設、清償債務的支出各是多少,判斷政府的行政理念。從支出重點評估公共行政管理體制、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是否到位,政府職能的轉換程度如何,以及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基本職能的狀況。三是檢查評估全部政府性資金的管理現狀,分析評價全部政府性資金的變動趨勢,挖掘管理中的薄弱環節,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強化管理。

2、管理效益情況的審計。財政管理效益審計總體應抓住以下三個方面:(1)財政支出管理的經濟性。圍繞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從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分配入手,審查預算編制對財政支出結構安排上是否符合公共財政、綠色財政、民生財政的要求,支出安排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注重財政公共支出的結構調整和優化,公共支出是否退出競爭性領域。(2)財政政策(制度)執行情況的效果性。對國庫集中收付制、政府采購制、收支兩條線、會計集中核算等財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促進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有效地執行。(3)財政部門自身管理的效益性。一是強化各項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二是強化財政改革成效情況的審計。三是強化財政支出效益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有關項目資金、專項資金使用是否發揮了應有的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的績效目標,揭示出因管理或決策失誤或重復建設而造成的損失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

3、政府收支分類的審計。根據新的收支分類體系,在財政審計中,要注重以下工作:一是收入的審計。首先,確定收入總量,分清收入明細。其次,注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土地收入審計,強化對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及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審計。同時,關注轉移性收入預算的審計,逐步減少和制約財政部門對轉移性資金分配的隨意性。二是支出的審計。(1)分析支出結構,評價政府職能轉變。從支出重點分析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是否到位,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證。(2)擴大支出審計范圍。由于收入預算范圍的擴大,支出范圍隨之擴大,在功能性支出分類中,增加了“城鄉社區事務”大類,下設社區管理事務、規劃、公共設施、住宅(包含公有住房、廉租房等支出)、環境衛生、市場管理等。(3)對轉移性支出的審計,應著重對新增項目進行審計,一方面,對促進財政部門完整規范地編制這部分資金的支出預算進行實時審計,另一方面,按照支出預算進行跟蹤審計。(4)逐步開展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新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把支出分為功能性分類和經濟類分類兩種,功能性分類反映哪個部門花了錢,經濟類分類反映政府的錢花在哪里,這為評價政府部門某項工作支出的績效提供了基礎數據。預算執行審計要把政府重要事務的支出成本和社會效果作比較分析,得出較為客觀的審計評價。三是結余的審計。新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收入和支出范圍的擴大,造成了資金結余的變化。原來的結余主要是預算內收支的結余,新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明確了政府資金的結余應包含一般預算年終結余、政府性基金年終結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年終結余、預算外年終結余和其他年終結余,結余的真實性直接影響了收入支出的真實性。

4、財政風險的審計。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巨額國際資本迅速流動的不確定性和我國對外資的依賴程度逐步增加,加重了我國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國有企業的脆弱程度,并對財政存在潛在影響。此外,我國近幾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中西部部分地區基層財政極端困難。上述因素都會導致我國財政風險增加。因此,在新時期,財政審計應將財政風險納為審計的重點內容,加強對政府的各種債務尤其是隱性債務和或有債務的審計,對政府債務規模進行監控,監督其債務資金投入和效益,分析其債務承受能力和償還能力,對財政風險水平進行評估,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

5、政府行為的審計。在新形勢下,財政審計應檢查我國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財稅部門出臺的各項政策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加入WTO時所承擔的義務:(1)檢查是否違反《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各種名義對特定對象給予財政補貼;(2)檢查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對特定對象給予稅收返還;(3)檢查是否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實施各種地方封鎖或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征收歧視性稅費和基金;(4)檢查是否不實行國家的統一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是否標準不一、內外不一致,政策法規是否透明;(5)關注地方政府執行國家既定的財政經濟政策的情況,監督地方政府運用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手段,促進調整產業政策,提高經濟效益的情況。有無為了地方利益而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是否正確處理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保證國家統一的政令暢通;(6)監督地方財政預算分配中對農業支出、教育、科技、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等重點資金的投入及增長情況,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

(四)建立有效的協同機制

一是審計體系的協同。這種協同,既包括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協同,也包括與內部審計的協同。在一定條件下,為了保證對財政的全面監督,國家審計機關還可以將某些審計任務委托給社會審計組織審計,以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雙向獨立的優勢。同時要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積極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多種審計監督方式的有效結合,有利于調動各方面力量,有利于實現對財政審計全方位的監督,發揮審計整體效能。二是政府審計系統的協同,采用“同級審”和“上審下”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財政鏈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檢查監督。審計機關內部可以打破涇渭分明的專業和職能分工,采取跨地區、跨行業的“交叉審計”,有效地配置審計人力資源,使財政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有機的結合起來,提高財政審計的層次與水平。三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人員,如財會人員、業務人員、項目資金管理人員的協調,只有這樣,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才能達到融洽,才能取得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四是審計機關與財政管理專家的咨詢、溝通。在開展財政審計評價(尤其是績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行業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如有必要可以聘請他們參與財政項目審計過程,發揮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優勢,彌補審計人員專業的缺陷。

(五)逐步完善財政支出績效評估體系

應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采取合理的指標分析預算收支、機會成本、債務和或有負債,全面描述、衡量和監管財政操作,建立有效的財政收支績效評估體系:(1)不僅應重視對近期效益的評估,而且更應重視對遠期效益的評估,既要考慮實際成本也應考慮機會成本。并要對政府承諾的財政未來資本性支出進行評估,對財政收支是否有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發表意見;(2)既應重視對經濟效益的審計,也應重視對社會效益的評估,尤其是要對財政收支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有助于克服市場失靈等方面發表意見,并檢查財政收支是否達到預期目標;(3)既應重視對顯性的收入和支出的審計,也應重視對財政風險、隱性和或有支出的審計,要建立有效的財政風險預警系統,監測和預防風險,防止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國有企業虧損、拖欠工資及工程建設費用等問題轉化為財政風險;(4)應關注政府機構的設置是否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如某一機構是否有設置的必要、政府機構的規模是否合理、政府收支規模與結構是否合理、財政支出是否存在損失浪費、政府機構效率水平是否高等,并對上述方面進行評估并發表意見。

(六)大力提升計算機輔助審計的作用

一是繼續完善有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法規。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審計機關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成為審計機關推進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的有力武器。但是現有法規對開展網絡遠程審計和實時數據審計的有關問題仍沒有明確規定,在審計機關信息系統與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連接方式、適時審計方式上審計通知書下達時間和審計期限等方面存在法律法規上的空白。二是制訂財政審計中應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具體準則、指南、操作規程或技術標準,對在財政審計中應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并將全國審計人員的審計經驗模塊化和程式化,使得審計人員可以依照程序的步驟完成審計工作。三是加快金審工程建設,將審計機關的計算機網絡與財政、海關、稅務、國庫等機關的計算機網絡聯網,積極探索數據式審計和遠程實時審計。四是積極研究和研發有關財政審計實用型、專業性軟件,以便于審計實施時具體操作和運用,增強計算機輔助查賬的功能,建立一套基礎性的審計分析電子報表系統,提高計算機輔助分析的功能,以充分提高審計的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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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伯坤,《預算執行的數據式審計模式探索》,《審計研究》,2007(10)。

(5)沈群芬,《公共財政體制的財政審計取向》,《審計與理財》,2006(2)。

(6)李冬,《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審計的發展與創新》,《審計文匯》,2007(2)。

課題組負責人:周新生

主要成員:白建東 趙寶田 曹廣明 鄭耀群 張潔 弋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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